艾滋病防治组织
艾滋病防治组织(精选10篇)
艾滋病防治组织 第1篇
1绵阳市AIDS疫情现状
绵阳市自1995年发现第1例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HIV)感染者以来,截止2013年12月31日,已累计发现现住址为绵阳市的HIV感染者和AIDS患者 (HIV/AIDS)1 536例,死亡244人。目前,全市现存活的HIV/AIDS艾滋病患者为1 292例,分布在全市12个县市区(园区)。
已发现的HIV/AIDS中,男性1 195例,占77.80%; 女性341例,占22.20%。以20~50岁人群为主(1 224例),占79.69%。各种职业均有发病,以农民为主(504例),占32.81%;其次为家务及待业 (373例),占24.28%。
从传播途径来看,经男男同性性接触传播459例, 占29.88%;异性性接触传播906例,占58.98%;注射吸毒传播109例,占7.10%;母婴传播9例,占0.59%; 既往有偿献血传播7例,占0.46%;其他及传播途径不详的46例,占2.99%。
2011—2013年绵阳市AIDS哨点监测显示,暗娼人群HIV抗体阳性率为0.36%,吸毒人群HIV抗体阳性率为1.25%[3],男男性行为人群HIV抗体阳性率为7.76%[4],性病门诊男性就诊者HIV抗体阳性率为0.95%,男男性行为、吸毒、暗娼人群和性病患者是绵阳市AIDS的高危人群。
2绵阳市社会组织基本情况
自2003年起,绵阳市先后建立了参与AIDS防治工作的社会组织4个:1绵阳子云小组成立于2003年, 有志愿者4人,主要开展娱乐场所暗娼人群干预工作, 工作经验在国内多个地区推广交流,参与绵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CDC)主研的《地(市)级AIDS综合防治模式建立与推广应用研究》荣获2010年绵阳市科技进步二等奖。2绵阳同志关爱小组成立于2006年12月, 有专职工作人员5人,兼职工作人员11人,志愿者273人,主要开展男男性行为人群干预,干预工作范围由绵阳城区扩展到全市9个县市区,形成了二级城市向周边县覆盖的男男性行为人群干预网络,参与绵阳市疾控中心主研的《男男性行为人群核心同伴宣传员为主的AIDS干预模式研究》荣获2009年绵阳市科技进步二等奖。3绵阳同缘AIDS关怀小组成立于2008年,共有成员180人,核心骨干10人。主要开展HIV/AIDS关怀、政策倡导、健康教育 、心理辅导、行为干预、自愿咨询检测和“四免一关怀”政策的宣传落实等活动。4绵阳朋辈关爱小组成立于2009年,有成员24人,主要依托吸毒人员家属开展政策倡导、健康教育、心理辅导、 行为干预等活动,关心和帮助参加社区药物维持治疗的吸毒人员,使其坚持治疗,逐渐戒除毒品,回归社会。
3支持社会组织开展AIDS防治工作的主要措施
(1)积极提供政策支持,为社会组织开展AIDS防治工作创造良好氛围。近几年来,绵阳市人民政府防治AIDS工作委员会等部门已经认识到社会组织在AIDS防治领域中的力量和作用,对社会组织开展AIDS防治工作给予高度重视。2012和2013年,市防AIDS委员会在召开全市AIDS防治工作会议时,邀请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会议,并在会上介绍工作开展情况;在全市AIDS防治工作督导考核时,将社会组织开展AIDS防治工作情况作为考核内容之一进行督导考核;在世界AIDS日期间,市防AIDS委员会领导要慰问社会组织代表,对社会组织开展AIDS防治工作所取得的成绩给予充分的肯定。
(2)积极提供技术支持,确保社会组织开展AIDS防治工作质量。绵阳市和各县市区CDC积极为社会组织开展AIDS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质量控制,绵阳市CDC在举办全市HIV感染者管理培训班、AIDS抗病毒治疗管理培训班等培训活动和全市AIDS防治工作年会时,均邀请社会组织骨干参加;在2012和2013年全市AIDS防治工作年会上,绵阳同志关爱小组等4个社会组织被绵阳市CDC评为社会组织参与AIDS防治工作先进集体,进行通报表扬。
(3)积极提供经费支持,落实保障措施。绵阳市社会组织开展AIDS防治工作的经费来源于3个方面:一是社会组织申请AIDS国际合作项目。二是各级CDC将AIDS国际合作项目和中财、省财AIDS项目以及地方补助经费中的高危人群干预工作委托给社会组织实施。2013和2014年,绵阳市CDC每年为绵阳同志关爱小组等4个社会组织提供高危人群干预工作经费18万元。三是市财政给予经费支持。2011—2013年市财政分别下拨经费4、9和9万元,支持绵阳同志关爱小组等4个社会组织开展AIDS防治工作。
4依托社会组织开展AIDS防治工作取得的成效
(1)依托社会组织开展对娱乐场所暗娼人群干预。 自2003年起,在中英AIDS项目和国际AIDS联盟项目支持下,绵阳市CDC依托绵阳子云小组,在绵阳城区娱乐场所的暗娼人群中开展干预活动,主要包括骨干外展、小组交流、同伴教育、规范就医促进和安全套促进等活动。2013年全市暗娼人群月均干预覆盖率为90.52%,进行HIV抗体检测的比例为95.99%。监测结果。见表1。
(2) 依托社会组织开展男男性行为人群干预。 自2006年起,绵阳市CDC依托绵阳同志关爱小组,针对男男性行为人群落实了安全套推广、同伴干预、网络干预、检测促进等干预措施。2013年,全市男男性行为人群月均干预措施覆盖率到达94.17%,进行HIV抗体检测的比例为96.89%。2009—2013年对男男性行为人群AIDS监测情况见表2。
(3) 依托社会组织开展对HIV感染者和AIDS患者的关怀支持。自2008年起,绵阳市CDC依托绵阳同缘AIDS关怀小组,开展HIV/AIDS关怀支持活动。该小组为每一位感染者和患者建立了心理档案,结合目标人群的需求,先后邀请有关专家进行AIDS基本知识、 抗病毒治疗、营养指导等专题讲座;举办各种交流沟通、登山郊游联谊等活动;建立小组QQ群,开展网络咨询交流,进行心理减压咨询、CD4检测提醒、疑问解答及防治技巧交流等。通过社会组织的参与,全市AIDS抗病毒治疗比例逐年提高。见表3。
注:a指已经治疗的人数 / 符合抗病毒治疗标准的人数×100%。
(4) 依托社会组织开展对吸毒人员干预。自2009年起,绵阳市CDC依托绵阳朋辈关怀小组,开展吸毒人员干预。通过举办吸毒人员与家属座谈会、吸毒人员与家属面对面交流、吸毒人员AIDS咨询检测、吸毒人员美沙酮维持治疗依从性教育、AIDS防治社区宣传等活动。在绵阳朋辈关爱小组的大力参与下,截止2013年12月31日,绵阳市CDC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累计治疗吸毒人员1 395人。监测表明,吸毒人员AIDS防治知识知晓率达90%以上,共用针具注射吸毒的比例在2%以下,HIV抗体阳性率在1%~1.25%。见表4。
5社会组织在开展AIDS防治工作中面临的困难与挑战
(1)缺乏可靠的资金来源,工作经费严重不足。 AIDS国际合作项目的开展带动了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社会动员项目的招标促进了社会组织在管理、协调等方面的提高。绵阳市社会组织开展AIDS防治工作的经费主要来源于AIDS国际合作项目。目前,AIDS国际合作项目已全部停止对中国的经费支持,社会组织开展AIDS防治工作将无资金来源,面临生存危机。
(2)注册门槛过高,社会组织难以民政注册。社会组织进行民政部门注册后,在开展AIDS防治工作中具有合法性、独立性、可持续性和公信力等优势,但由于注册门槛过高,绵阳市的社会组织均难以到达民政注册条件的要求。
6对依托社会组织开展AIDS防治工作的建议
(1)进一步鼓励、引导社会组织参与AIDS防治工作。在AIDS防治领域,社会组织,能比较深入地接触一些政府组织和一般公众难以触及的社会特殊群体如男男性行为人群、暗娼人群、吸毒人群等。因此,政府有关部门应依据《AIDS防治条例》规定,通过政策引导和法律支持,积极宣传动员,建立社会力量参与AIDS防治工作的管理和工作机制[5]。
(2)不断加大对社会组织的资金支持力度。非政府组织经费缺乏是全球普遍存在的问题[6]。国家财政对积极参与AIDS防治的社会组织从资金上给予支持已成必然趋势,可借鉴国际合作项目促进社会组织参与AIDS防治工作的成功经验,通过招标的方式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
(3)积极支持社会组织民政注册。民政注册是社会组织理想的一种存在形式,对大型成熟的社会组织应积极支持民政注册,以发挥更大功效。
(4)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管理和技术支持。在推动高危人群行为干预方面,拥有独特优势的社会组织,其优势没有得到很好发挥的重要原因是想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但不知道如何开展工作[7]。因此,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组织进行规范管理。各级CDC要继续提供技术支持、经费管理和工作信息收集等。
艾滋病防治组织 第2篇
艾滋病性病工作职责
一、共同职责
参与研究制定全县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和规划;协调解决全县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并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制定本部门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计划和本系统艾滋病、性病防治规划以及组织开展本系统职工艾滋病、性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参与全县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调研和督导;承办协调会议确定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县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动员各方面的力量进一步做好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实现预防控制艾滋病、性病的目标,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防治艾滋病性病协调会议成员单位防治艾滋病性病工作职责的通知》(青政办2005[132]号)中有关防治艾滋病、性病协调会议组成形式,成立我县防治艾滋病、性病协调会议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周志全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张树新 县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局长 王志江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成 员:郑建青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祁应全 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副局长
卓玛本 县教育科技文化局副局长
多 洛 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
宁秀加 县公安局 局长 周 格 县民政局局长 马香兰 县司法局局长 才让华杰 县财政局局长
刘 社 县社会和劳动保障局局长 王振峰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吉群扎西 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局长 贾秀艳 县卫生局副局长 贾青德 县工商局副局长 彭毛扎西 县总工会副主席 杨桂兰 县团委书记 赵庆珊 县妇联主席
才 智 县教育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局长 张生清 县科技局局长
李 勇 县交通局局长
李鹏义 县农牧和科技局局长 江 林 县藏语委主任
防治艾滋病性病协调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由张树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开展。
三、部门职责(一)县委宣传部
1、参与研究制度全县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规划和工作计划,扩大宣传教育工作覆盖面。
2、协调县内主要新闻单位加大对艾滋病、性病防治的宣传力度,保证新闻媒体全年宣传工作的连续性。
(二)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
1、将我县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参与制定我县艾滋病、性病防治规划和实施方案。
3、按照基本建设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大投入,切实加强艾滋病、性病防治设施建设。
4、会同县科技局、卫生局重点支持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的科研项目。
(三)县教育局
1、负责在全县普通中学开展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的教育工作,将艾滋病、性病防治培训工作纳入师资培训计划中,并将其列入教学计划。
2、组织协调卫生学校做好艾滋病、性病防治的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工程。
(四)县科技局
1、会同县财政局将艾滋病、性病重点科研项目优先列入工作计划。
2、把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宣传纳入科普宣传工作计划。
(五)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有关调查,提出改进意见,协助处理艾滋病、性病防治宣传工作中涉及民族关系的有关事宜。
(六)县公安局
1、依法打击、取缔卖淫嫖娼、吸食注射毒品、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及血液制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2、支持配合卫生部门执行有关艾滋病、性病管理法规,参与有关调研工作及防治措施的实施。
3、将艾滋病、性病防治基本知识、职业暴露预防与处理等相关知识列为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等羁押收容场所的监管民警和医务人员的岗位培训内容。
4、负责收容所、看守所和戒毒所的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按有关规定进行艾滋病、性病检查和治疗,为羁押人员提供艾滋病、性病防治及相关知识的咨询服务、宣传教育及培训。
5、承担对被收容教育的卖淫嫖娼及被强制戒毒(含自愿戒毒)人员的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协助卫生部门做好对上述人员预防艾滋病、性病的监测和调查工作。
6、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在公共场所中开展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参与对流动人口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的管理。
7、配合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共做好海洛因成瘾者药物维持治疗工作。
(七)县民政局
1、对因患艾滋病致贫,并且符合城乡社会救助条件的家庭,负责将他们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特困群众救助范围,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2、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关心、帮助艾滋病人和病毒感染者的活动。对接受救助的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开展预防艾滋病、性病的宣传教育。
3、将艾滋病防治宣传工作纳入社区建设中,会同教育部门共同落实艾滋病患者遗孤费接受义务教育的问题。
(八)县司法局
1、会同卫生部门在监狱劳教场所执行有关艾滋病、性病管理规定,参与有关调研及防治措施的实施。
2、负责监狱、劳教场所的艾滋病、性病防治管理,承担对在押罪犯、劳教人员进行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3、将艾滋病、性病防治基本知识、职业暴露预防与处理等相关知识列入监狱、劳教场所的监管民警和医务人员的岗位培训内容,为罪犯、劳教人员提供艾滋病、性病防治及其相关知识的咨询服务和宣传教育及培训工作。
4、配合卫生部门做好艾滋病、性病监测工作,将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查列为新入监、入所人员常规检查的内容,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相关信息。协助配合卫生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艾滋病、性病的检查和疫情监测工作。
5、按照有关规定,配合卫生部门对监狱、劳教场所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进行医学管理,对不予或不能实施保外就医的艾滋病患者进行治疗。
(九)县财政局
1、根据艾滋病、性病疫情控制需要,负责安排应由县财政承担的艾滋病、性病防治经费,并和有关部门一起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和效果评估工作。
2、参与制定我县艾滋病、性病防治规划和实施方案。
3、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对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人员奖励和补助政策。
(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配合有关部门在城镇职工中进行防治艾滋病、性病的宣传教育工作,将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列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内容。
2、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负责为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艾滋病、性病患者提供基本医疗保障。
3、对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提供相应的就业服务,帮助其实现就业,积极消除对艾滋病、性病感染者的岐视。
4、对劳务输出的人员进行登记造册。
(十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将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作为建筑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指导、督促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企业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建设工地工人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等工作。
(十二)县交通局
1、利用交通工具采用多种形式对旅客和司乘人员进行预防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
2、配合卫生部门做好艾滋病、性病监测工作,依法向卫生部门报告疫情。
(十三)县农牧和科技局
1、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将农牧区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纳入农牧区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
2、积极配合宣传部门对农牧区基层宣传网络的建设和艾滋病、性病防治及相关知识的宣传,充分发挥农村牧区基层宣传网的作用,利贴近农牧民群众的有效宣传形式,进行艾滋病、性病防治及其相关知识的宣传。以文化、卫生、科技“三下乡”等群众性活动为载体,开展艾滋病、性病防治及其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利用群众集中的地点和时机,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闻乐见的宣传活动。
3、积极发挥农牧区基层技术服务体系的作用,为感染艾滋病、性病的返乡农牧民提供技术服务,在良种良法等方面给予适当扶助,帮助他们增加收入。
4、将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纳入扶贫项目,支持重点地区以及艾滋病造成贫困的家庭收开展生产自救工作。
(十四)县经贸委
1、支持县艾滋病、性病防治管理部门引进外资、进口仪器设备及药品器械等,开展艾滋病、性病防治的有关合作项目。
2、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好劳务输出人员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培训教育。
(十五)县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
1、会同县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我州艾滋病、性病防治规划和实施方案。
2、会同有关部门起草有关艾滋病、性病防治的法规和管理办法。
3、负责艾滋病、性病疫情的监督与管理,制订有关技术标准,参与组织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评价和技术指导。
4、负责艾滋病、性病防治志专业机构,采供血机构及队伍建设和管理;组织对医疗卫生人员、其他各类从事艾滋病、性病防治、科研、宣传教育及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开展有关的科学研究和卫生宣传教育工作。
5、负责为农牧民和城镇中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经济困难人员中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免费提供抗病毒治疗药物。负责艾滋病、性病治疗工作的组织管理。
6、承担政府有关部门、社会有关组织和团体开展预防艾滋病、性病活动的协调联络任务,组织交流疫情防治信息,提供技术服务。
7、发挥中医药优势特色,开展中医药防治艾滋病、性病的研究。
8、定期发布全县艾滋病、性病疫情信息。
9、组织卫生系统开展艾滋病、性病防治宣传和干预工作。
10、组织实施艾滋病、性病母婴传播阻断工作。
11、指导基层社区制定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计划。
12、承担县防治艾滋病、性病协调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13、对全县产妇进行宣传等疾病监测工作(十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结合计划生育工作,指导各级各类计划生育机构在年龄人群中开展性安全教育,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的宣传教育,积极开展相关咨询和技术服务。
2、利用人口和计划生育网络,结合计划生育技术报务,积极推广使用安全套等预防艾滋病、性病干预措施。
3、负责引入、推广具有预防艾滋病、性病作用的新型避孕药具。
4、与卫生等部门共同对流动人员开展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十七)县工商局
1、配合有关部门在娱乐和服务场所组织开展预防艾滋病、性病的宣传工作。
2、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鼓励预防艾滋病、性病的公益广告,支持推广安全套预防艾滋病、性病的广告宣传。
3、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涉及艾滋病、性病防治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疗用品、医疗服务广告、公益广告的监督管理。
(十八)县文体广电局
1、研究、协调、指导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制作播出有关防治艾滋病、性病的广播电视宣传教育节目,督促广播电台、电视台将防治艾滋病、性病知识的宣传内容列入全宣传工作计划,并认真落实,积极协调广播电台、电视台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有效地报道我县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的开展情况。
2、不定时、不限期地播出防治艾滋病、性病的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广告内容由卫生部门提供),并作为长期的广告宣传内容。
(十九)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负责对治疗艾滋病、性病的药品、试剂以及预防用品的管理监督。
2、负责对辖区内血液制品、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产品质量进监督。
3、做好海洛因成瘾者维持治疗药品美沙酮供应的监督管理等工作,将以美沙酮维持治疗的吸毒人员纳入药物滥用监测范围。
(二十)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
1、充分发挥群众工作网络的优势,配合卫生部门做好职工、青年、妇女防治艾滋病、性病知识的宣传工作,提高职工、青年、妇女防范艾滋病、性病的意识和能力。
2、将艾滋病、性病防治及其相关知识“纳入我县女性素质工程的培训教育内容”,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教育,保护妇女、儿童免受艾滋病、性病危害,依法维护职工,青年、妇女中艾滋病、性病感染者和患者的合法权益。
(二十一)县藏语委 协助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和有关政策等民族语言文字的宣传材料。
(二十二)县武装部、县武警中队
1、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做好军队的艾滋病、性病预防控制工作。
2、协助和支持地方做好有关防治工作。(二十三)县政府办公室
1、组织、指导、协调各单位和新闻网站宣传艾滋病、性病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报道防治工作的成果、经验、重大活动以及有关信息。
2、负责组织有关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的新闻发布会。
3、收集、分析省内外媒体对我县艾滋病、性病防治的舆情。
(二十四)县红十字会
1、依法开展无偿献血有宣传动员工作。
2、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生活困难的艾滋病毒感染者、患者及家属开展关怀求助工作。
3、组织红十字会员和红十字志愿工作者开展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艾滋病防治新进展 第3篇
中医药治疗艾滋病试点成果可喜
“十二五”期间,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云南等10个省(区)在组织管理、临床救治、病人管理与服务等方面取得了进展。试点省(区)中医药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数累计24 706人。
10个省(区)明确了工作职责和运行机制,制订并逐步完善了中医药治疗艾滋病试点项目实施方案及相关管理制度。在医疗科研、病人管理、临床检测等方面促进中西医资源共享,探索了中西医协同治疗艾滋病的管理模式。如河南、广东、广西等省(区)建立了统一组织领导、统一病例筛选、统一督导检查的中西医临床救治机制。
在临床救治方面,各省(区)完善了临床救治网络,根据艾滋病患者分布和治疗需求情况,设立了126个中医药治疗点,依托省级中医临床救治专家组,加强对基层医务人员的临床实践指导和技术能力培训,共举办培训班101次,培训基层医务人员4 650人次。完善了中医临床技术方案,实行统一技术方案指导下的个性化辨证论治,专家通过巡诊为每一位患者辨证开具和调整处方,基层医务人员根据处方定期将煎煮好的中药汤剂送到患者手中,最大限度确保了服药安全。云南、安徽、四川、河南、广西、湖南等省(区)针对外出打工人员,研制了携带方便的中药院内制剂,受到患者欢迎。
以患者为中心,多样形式的管理与服务模式已趋成熟。河南、安徽省采取专家定点定期巡诊、基层中医医师提供治疗等方式,对因有偿供血感染艾滋病范围相对集中的农村患者提供中医药服务。广东省中医药部门与司法部门密切合作,在当地监狱为300多名艾滋病人员进行中医药治疗。云南省在强制戒毒所为吸毒感染艾滋病人员进行治疗,摸索了适合吸毒群体的诊疗管理模式。
各省(区)坚持以临床研究为主带动基础研究、药物研发、疗效评价研究和标准化研究,参加和主持了160余项厅局级以上课题。10个省(区)中有8个作为临床科研协作组牵头单位,分别对HIV感染者、艾滋病患者相关常见病症总结归纳,形成了中医诊疗方案。运用中医药治疗艾滋病数据信息采集软件,进行系统分析和临床验证。河南、广西、云南、湖北等省(区)获得厅局级以上科技成果奖42项、国家发明专利16项、国际发明专利1项,发表论文800余篇。
各地在防治艾滋病工作中注重国内外医学合作。河南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与美国哈佛大学医学院、纽约阿尔巴尼医学院在多个领域开展合作。广西中医药大学附属瑞康医院与美国、泰国有关机构在中药、壮药联合抗病毒治疗方面开展研究;河南、云南、广西、广东等省(区)中医药治疗艾滋病专家组专家多次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开展艾滋病防治学术交流,推介中医临床防治理论、方法和成效。
(摘自《中国中医药报》)
美国食品及药物管理局批准抗HIV新药克envoya
据英国《每日邮报》2015年11月6日报道,美国食品及药物管理局(FDA)批准抗艾滋病毒(HIV)新药——克envoya,新药中含有一种强大的抗病毒药物——替诺福韦(tenofovir),这种新型的抑制剂进入人体细胞,可有效减缓体内病毒复制。
克envoya由吉里德科技公司研制及销售。获批前,吉利德进行了4次临床试验,共有3 171名艾滋病患者参与。在临床试验中,艾滋病患者被随机分配成两组,一组服用克envoya,另一组服用获FDA批准的其他抗艾滋病病毒药物。结果显示,克envoya有效降低了患者体内的病毒载量——血液中艾滋病病毒的数量,提高了血清脂质——总胆固醇和低密度脂蛋白的数量。
每日服用一片克envoya即可抑制体内HIV-1。新药目前适用于两类艾滋病患者:⑴12岁及以上和体重超过35公斤(约77磅),未接受过艾滋病病毒治疗的儿童;⑵ HIV处于抑制状态的成年患者。但需肾功能受到严重损害的患者禁用。
克envoya减少了药物对人体产生的副作用,且能够改善肾功能和减轻骨质疏松问题。但需引起注意的是,服用克envoya可能会导致血液中乳酸的大量积累和严重的肝脏问题,两者都可能危及生命。最常见的副作用是会有恶心现象;严重的副作用包括引发肾脏问题、骨密度下降、免疫系统改变和脂肪重新分配等。
(摘自环球网)
科学家联手研发新型艾滋病疫苗获进展
通过生物矿化技术,科学家们研发了一种能逃避体内预存抗体的增强型疫苗,为包括HIV疫苗在内的疫苗优化与改造提供了一种全新思路。基于该项技术研发的HIV疫苗目前已通过动物实验,相关论文近日在线发表于材料科学国际权威期刊《先进材料》上。
人类自1981年发现艾滋病,1983年分离到HIV并证实它是致病病毒以来,全世界的科学家一直在探索如何研发出有效的艾滋病疫苗。30多年以来,科学界进行了近200种艾滋病疫苗的初期临床试验,但多以失败告终。
2000年,美国默克公司研发了一种基于腺病毒载体的艾滋病疫苗,曾被行内专家认为最有希望成功,并在全球多地开展了多达6 000人的试验,但是2007年中期发现该疫苗没有取得保护效果。
中科院广州生物医药与健康研究院呼吸疾病国家重点实验室研究员、增强型疫苗的第一发明人陈凌说:“失败的原因可能包括多个因素,但其中之一可能就是由于大多数人体内存在抗腺病毒中和抗体,它能‘中和’作为艾滋病疫苗的腺病毒载体,令疫苗失效。很有必要寻找能提高腺病毒载体疫苗有效性的方法。”
腺病毒已被广泛作为重组基因治疗和疫苗载体,包括用于研发新型的艾滋病疫苗和埃博拉疫苗。在浙江大学唐睿康教授的实验室,针对携带艾滋病抗原的腺病毒载体进行了改造。从事这项研究的王晓雨博士介绍说:“我们尝试用生物矿化的方法,给疫苗‘穿上’一层磷酸钙的薄膜外衣,这样,腺病毒载体就无法被体内的免疫预存识别,以此提升疫苗的性能。”这种方法被称为病毒仿生矿化技术。
“‘武装’过的疫苗犹如把疫苗装进了‘特洛伊木马’,它可有效地突破机体内针对腺病毒本身的中和抗体的防线,成功进入细胞城堡内部。”广州生物医药与健康研究院孙彩军博士说,一旦疫苗进入细胞城堡里面后,在体内溶酶体的酸性环境下,疫苗很快就从“木马”中破壳而出,并引发一系列的免疫应答。
如果没有这层外衣,腺病毒载体疫苗就如同在密布着抗腺病毒中和抗体的环境中裸奔,绝大部分疫苗在接触到细胞之前就被那些中和抗体中和掉,无法表达抗原和诱发免疫应答。
改造后的疫苗在中科院广州生物医药与健康研究院进行了动物实验。“我们发现,经病毒仿生矿化技术处理后的疫苗,在小鼠体内能激发更有效的免疫应答,显著地提高了HIV疫苗的免疫效果。”孙彩军说。
为了寻找到最终有效的HIV 疫苗,目前大多数科研工作者认为应该尝试多种不同类型的疫苗联合使用以期找到最佳组合。陈凌说: “这项最新的研究提出了一种基于仿生学的体内预存抗体规避策略,从材料学的角度为疫苗的优化和改造提供了一种全新思路。但目前还是一个新概念,其实用性还有待进一步探讨。”
(摘自《人民日报》 )
艾滋病防治组织 第4篇
1 社会资本的相关理论
自1980年法国社会学家P. Bourdieu正式提出“社会资本”概念以来,众多社会学家对其进行了研究和界定。根据美国社会学教授Thomas F. Brown的研究,可以把社会资本分为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面。宏观社会资本关注的是较为广泛的结构体系中的社会资本问题,如政治经济体系、社会文化、政策环境等; 中观社会资本一般以特定的组织机构为研究对象,注重研究特定网络的结构化以及该网络中组织之间的相互联系、资源在此网络中的流动方式等; 微观社会资本则重点讨论个体通过社会网络调动资源的能力,包括对组织机构的信任、对网络内其他个体的信任、与他人形成关系网络的广度和密度等[7]。社会资本也可以分为结构、关系和认知三个维度。结构维度社会资本描述的是网络自身,关心的是网络联系存在、联系强弱及网络结构,相关的要素如网络、参与等; 关系维度社会资本是指与网络连在一起的关系,例如信任与可信度、规范与惩罚、义务与期望以及可辨识的身份,相关的要素包括信任、规范和合作等; 认知维度社会资本主要是指分享核心或分享典范的属性,以促进共同了解的目标及适当地行动,相关的要素包括信仰、共同愿景等。
艾滋病防治领域的公民社会组织微观社会资本是指组织内部的社会资本,包括组织成员和组织自身所拥有的社会资本。结合我国艾滋病防治领域公民社会组织的实际情况,本文所讨论的艾滋病防治领域公民社会组织微观社会资本包括: 结构维度的网络和参与,关系维度的信任和规范,以及认知维度的共同愿景( 见图1) 。
2 艾滋病防治领域公民社会组织微观社会资本面临的困境
2. 1网络
社会关系网络是指参与艾滋病防治的公民社会组织中每个成员,包括核心成员和志愿者所拥有的社会关系网络总和。社会关系网络有助于组织获得社会支持,并且有利于组织获取稀缺资源。然而,由于艾滋病防治领域的特殊性,公众对艾滋病的歧视依然存在,使得很多人不愿意参加该领域的公民社会组织。目前该领域公民社会组织的志愿者中很多是艾滋病患者或者高危人群,他们大部分属于社会弱势群体,自身所拥有的社会关系网络非常有限。同时,由于该领域大部分的公民社会组织在资金、能力等方面条件有限,不能为志愿者们提供实现自我价值的平台,使得一部分志愿者失望地离开组织,也带走了组织本已缺乏的社会关系网络。加之很多艾滋病防治领域公民社会组织又不善于利用组织中志愿者所拥有的社会关系网络,志愿者与组织之间的关系呈现出少部分关系紧密而整体关系松散的状态,很多志愿者对组织的需求不是很了解,不能利用自身所拥有的社会关系网络为组织服务,因此很多宝贵的社会关系网络没有被有效利用[8]。
2. 2 参与
参与是指艾滋病防治领域公民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深度和广度。公民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对我国的艾滋病防治工作有巨大的推动作用,能够弥补政府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不足。然而在我国,公民社会组织的注册条件比较苛刻,实行登记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使得很多公民社会组织无法取得合法的身份。艾滋病防治这一敏感领域的公民社会组织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根据清华大学开展的一项针对艾滋病防治领域非政府组织的调查显示: 在调查的非政府组织中,正式注册的占47. 06% ,有超过一半的非政府组织未注册[9]。由于合法性的缺失,使得很多艾滋病防治领域公民社会组织只能参与一些国际合作项目,或者依附于一些具有官方背景的公民社会组织参与一些艾滋病防治项目,很难在社会上独立地开展一些艾滋病防治工作。
2. 3 信任
信任包括艾滋病防治领域公民社会组织内部成员之间的相互信任和公民社会组织自身的社会公信力。组织内部成员之间的相互信任可以节省组织的运行成本,促进组织成员之间的合作,提高组织凝聚力,减少组织开展活动过程中的阻力。但是目前艾滋病防治领域的公民社会组织内部结构较为松散,组织成员之间缺乏沟通交流,没有能够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导致组织内部的信任资本缺失。同时,参与艾滋病防治需要专业的知识和能力,在艾滋病防治领域的公民社会组织中虽然存在一些专业技术人员,但比例极低,组织成员的专业知识水平不高,与艾滋病防治需求有一定差距[10],能力不足使得公民社会组织的社会公信力难以提高。
2. 4 规范
规范是指艾滋病防治领域公民社会组织内部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目前艾滋病防治领域的公民社会组织,尤其是非注册的公民社会组织,在志愿者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问责制度等方面尚不健全。部分公民社会组织内部虽然有明确的规章制度,但执行起来主要是靠自觉,没有建立惩罚和监督机制,约束力不强。因此,在志愿者管理方面就出现了这样一种现象,参加活动的总是少数几个志愿者,大部分志愿者很少或者根本就没有参加过活动[11]。在财务管理方面,很多公民社会组织都不是很透明,没有能够及时向公众、捐赠者等利益相关方公开相关财务信息,接受各利息相关方的监督。在责任追究方面,没有建立完善的考核体系,工作结束以后不能及时地对工作效果进行评估,也无法追究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志愿者的责任。
2. 5 共同愿景
共同愿景是指艾滋病防治领域公民社会组织的内部成员对本组织工作目标及使命的认同。共同愿景可以将来自各行各业的志愿者凝聚在一起,朝着共同的目标前进,减少组织成员之间的价值冲突。但目前很多艾滋病防治领域的公民社会组织没有自己的发展目标,缺乏明确的宗旨和理念,仅凭组织发起人的热情和经验在运行。还有一些公民社会组织是因为某些资助项目的需要而临时成立的,这些组织的目标就是完成项目任务,组织成员大多都是临时招募的。项目任务完成以后,组织也就不复存在了,组织成员之间根本就不存在共同愿景。
3 积极培育促进公民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的微观社会资本
3. 1 开拓全新社会关系网络,拓展已有社会关系网络
首先,媒体要进一步加强对艾滋病方面知识的宣传报道,让公众能够客观全面的认识艾滋病,消除对艾滋病的歧视,从而使更多拥有丰富社会关系网络的人愿意积极地参加艾滋病防治领域公民社会组织。同时,艾滋病防治领域公民社会组织要充分利用自身的资源,为志愿者提供实现自我价值的平台,避免志愿者因为无法实现自身的价值而失望的离开组织。其次,由于弱关系更有利于信息的传播,而强关系更有利于集体行动的开展[2]。艾滋病防治领域公民社会组织中的志愿者大部分都是兼职在做这项工作,他们的社会经历、教育背景等千差万别,网络异质性较大。因此,要充分利用组织中的弱关系来拓展组织整体社会关系网络的规模和密度。最后,要增进艾滋病防治领域的志愿者与公民社会组织之间的相互沟通,充分利用组织中每一个成员的社会关系网络。组织可以通过网络信息交流和沟通平台,如通过即时聊天软件( QQ和MSN等) 和微博等及时发布组织的需求信息[12],寻求志愿者利用自身的社会关系网络来为组织服务。
3. 2 降低准入门槛,提高参与力度
近年来,我国政府逐渐认识到艾滋病防治领域公民社会组织可以有效补充政府工作的不足,是艾滋病防治领域的一支重要力量。政府开始重视促进公民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并制定了相应的政策法规,如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推进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公民社会组织,要予以登记。因此,在管理艾滋病防治领域公民社会组织的过程中,要降低准入门槛,使更多的艾滋病防治领域公民社会组织能够获得合法的身份[13],更好的参与到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对于那些达不到注册标准的小型公民社会组织,可以通过在其业务主管单位登记备案的方式,使其具有一定的合法性,能够在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独立地开展一些艾滋病防治工作。
3. 3 提升组织内部成员之间的信任水平,提高组织公信力
完善艾滋病防治领域公民社会组织的组织结构,加强组织内部成员之间的沟通交流。可以在组织内部建立一些小的社团,通过开展一些社团活动来增进成员之间的信任水平,从而增加组织内部的信任资本[14]。针对艾滋病防治领域公民社会组织能力不足的现状,一方面要通过加强对组织中志愿者的培训,来提高其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能力; 另一方面,在招募志愿者的过程中,可以有意识地优先选择一些艾滋病防治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通过提高艾滋病防治领域公民社会组织的能力,来提高组织的社会公信力。
3. 4 完善管理制度,加大执行力度
制定完善的志愿者管理制度,明确权利和责任,惩罚不积极参加组织活动或者不遵守志愿者管理制度的志愿者,奖励那些为组织做出贡献的志愿者,建立健全志愿者的退出机制。另外,要加强财务管理,逐步增加资金使用的透明度,规范资金使用,严禁私分财产、偷税漏税等现象发生[15]。建立财务信息披露制度,对组织的重大财务决策和财务信息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大众、捐赠者等利益相关者的监督。建立绩效评估体系,及时对志愿者的工作进行绩效评估,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一切用制度说话,保证组织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能够不折不扣的严格执行。
3. 5 树立组织共同愿景,加强组织文化建设
首先,艾滋病防治领域公民社会组织要建立自己的共同愿景,组织中的核心成员应该向参加该组织的志愿者们积极宣传组织的愿景,以及组织中每一个志愿者所肩负的使命。其次,要加强以共同愿景为核心的组织文化建设,充分发挥组织文化的导向功能、约束功能、凝聚功能和激励功能。这些功能有助于艾滋病防治领域公民社会组织中的志愿者对组织目标和个人使命的认同。同时,共同愿景的树立将有助于倡导和发展艾滋病防治领域中的志愿者组织和公益性组织,避免单纯以谋生、盈利和私人利益为目的小组滋生,从而促进艾滋病防治领域公民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保障公民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常态化。
艾滋病防治宣传知识 第5篇
一.什么是艾滋病?
艾滋病是英文名称AIDS的译音,全名是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缩写为AIDS。是由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引起的以T细胞免疫功能缺陷为主的一种混合免疫缺陷病。它把人体免疫系统中最重要的T4淋巴细胞作为攻击目标,大量吞噬、破坏T4淋巴细胞,从而使整个人体免疫系统遭到破坏,最终人体丧失对各种疾病的抵抗能力而导致死亡。此病蔓延迅速,死亡率近100%。到目前为止,世界上还没有特效治疗药物和疫苗,但艾滋病是可以预防的。
二.艾滋病有哪些传染途径?
艾滋病病毒主要存在于艾滋病人和感染者的血液、精液、阴道分泌物、乳汁、唾液、眼泪和尿液中。目前有可靠证据的艾滋病传播途径有性接触、血液和母婴传播三条途径。
三.哪些人容易感染艾滋病?
容易感染艾滋病的人,称为高危人群。下列人群是感染艾滋病的高危人群:
1、有同性恋和两重性恋的男性。
2、静脉注射药瘾者(如海洛因、可卡因等)。
3、输入被艾滋病病毒污染了的血液及血制品。
4、共用被污染的注射器或针头均可能感染上艾滋病。
5、感染了艾滋病病毒的母亲所生的子女。
6、商业性性工作者。
7、曾经有偿献血(浆)人群。
四.怎样检查艾滋病?
艾滋病通过血清免疫诊断证实,常通过酶联免疫试验检测病人血清中抗体是否阳性而做出诊断。如有上述高危行为者,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免费的咨询,检测服务。
五.怎样预防感染艾滋病?
目前预防艾滋病有效方法是以大众健康教育为核心的综合干预防治措施。
1、洁身自爱,不与多个异性保持性关系。
2、远离毒品,不搞同性恋。
3、避免通过血液感染,不与他人共用或用消毒不严的针头、针管。
4、艾滋病患者或有感染危险性高的妇女,应避免怀孕。
5、有多个性伴者,性接触时,戴好安全套。
流动人口艾滋病防治策略研究 第6篇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整群抽取3个批发市场、5个建筑工地和2个商业中心的流动人口作为调查对象,符合非玉环县户籍、在玉环县工作3个月以上的共计2 524人。根据流动人口的工作性质,分为建筑工人、服务行业和个体经营者等3类。本文所指的流动人口是在没有改变原居住地户口的情况下,到玉环县从事务工、经商和社会服务等各种经济活动的农民工、个体经营者和企业职工等[2,3]。
1.2 调查问卷
现场调查问卷根据国家卫生部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有关资料进行设计。采用一对一匿名的访谈形式进行调查,问卷内容包括调查对象的基本信息,艾滋病相关知识、态度、性行为,安全套使用情况,性病感染状况及求医行为等,共调查目标人群2 524人,接受访谈2 236人,访谈率为88.6%[4]。
1.3 健康教育方式
采用自我教育、同伴教育和群体教育3种健康教育方式[5],对建筑工地、服务行业和个体经营者3类不同的流动人群开展艾滋病防控健康教育。自我教育:向每个调查对象发放艾滋病知识宣传手册、折页和单页,每两周进行抽样检查,督促自学。同伴教育:根据农民工、企业职工等居住宿舍的特点,组成学习小组,发放有关艾滋病防治知识手册,宿舍舍友自由学习、互相提问和互相交流。群体教育:组织调查对象观看录像、听讲座,通过提出、回答及小组讨论等形式开展教育;并在公共场所张贴艾滋病防治知识海报,在食堂等地方播放录像。
1.4 评价指标
知晓率(%)=正确回答题数/应回答总题数×100%,包括艾滋病基本知识、临床表现、传播途径和预防措施4类知识的知晓率以及总知晓率[6]。
1.5 统计学处理
采用Epidata 3.02软件建立数据库,应用SAS 9.1.3软件进行数据描述,用χ2检验、一般线形回归等进行统计分析。
2 结果
2.1 流动人口基本情况
在调查目标人群[7]中,男1 204人,女1 032人;文化程度:大专302人,高中569人,初中1 365人;婚姻状况:已婚1 135人,未婚432人,同居478人,离异或丧偶191人。
2.2 健康教育开展前后3组人群艾滋病知识知晓率的比较
健康教育开展前后3组人群艾滋病知识知晓率的比较见表1。
*与健康教育前比较,P<0.01。
2.3 不同健康教育方式对3组人群艾滋病知识知晓率的影响
不同健康教育方式对3组人群艾滋病知识知晓率的影响见表2。
3 讨论
在艾滋病的流行和传播中,流动人口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相关因素[8]。流动人口因流动性大,大多数处于性活跃期,其高流动性、高危险性行为、高社会和心理压力及卫生服务的高受限性,已成为性病感染的高风险人群[9],艾滋病在流动人口中呈现流行和蔓延的趋势。
%
随着流动人口中性病/艾滋病患者的不断增加,帮助他们解决健康教育与健康咨询、定点医疗服务以及检测等多方面实际问题,是当务之急。加强健康教育是防治策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既体现了对感染者的人道主义关怀,也可有效预防HIV通过流动人口传播[10]。
本研究对2 236例受访对象采取不同的健康教育方式进行干预,观察干预前后各组对艾滋病知识的知晓率。结果显示,流动人口的文化水平较低,未婚和同居者占了较大比重(30.7%)。建筑工人、服务行业者和个体经营者3组人群在接受健康教育后对艾滋病知识的知晓率(58.3%、61.0%和66.0%)明显高于健康教育前(38.9%、45.8%和48.4%),提示健康教育可以显著提高流动人口对艾滋病常识的知晓水平[11]。不同行业人群的敏感健康教育方式不同,建筑工人、服务行业人群采用群体教育效果较好,个体经营者对自我教育、群体教育较为敏感,这可能与不同人群的年龄、职业和居住条件有关。
摘要:目的 分析不同流动人群对艾滋病防治的认识,以利于流动人口艾滋病防治策略的制定。方法 流动人口按照其工作特点分为3组:建筑工人、服务行业者和个体经营者。对3组人员采用不同方式进行健康教育,以调查问卷的形式收集资料,比较各组的一般情况以及干预前后对艾滋病防治知识的掌握情况。结果 各组干预后的得分均高于干预前,对健康教育方式的敏感度各组间有差异。结论 流动人口对艾滋病的防治意识较弱,加强健康教育是艾滋病防治策略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键词:流动人口,艾滋病,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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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中医药防治艾滋病的作用 第7篇
最近,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负责人率中医治疗艾滋病工作督导组来到广西鹿寨县, 通过访谈病人、召开会议、举行座谈交流等形式, 了解病人接受中医药治疗的感受和鹿寨县在中医药治疗艾滋病方面取得的成效。督导组听取了基层在推进中医药治疗艾滋病工作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以及基层工作人员对中医药治疗艾滋病的意见和建议。
鹿寨县作为广西首个中医药治疗艾滋病基地, 近年来在全区中医医院中率先开展中医药治疗艾滋病工作。在中医药治疗艾滋病项目工作上, 鹿寨县坚持政府主导、科学防治的原则, 坚持加强项目管理, 规范资金使用;建立病人转诊机制;抗病毒与中医药治疗有机结合;加强辩证施治, 提高治疗的有效性;注重防治艾滋病课题研究, 有效推进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 充分发挥了中医药在防治艾滋病中的作用, 在新发现报告和病人病死率方面呈缓慢下降趋势, 初步实现了“两降一控”的阶段性目标。此外, 鹿寨县还加强艾滋病防控工作, 切实履行政府职责, 建立健全防控长效机制;强化保障措施, 确保防控支持政策落地生效;因地制宜抓宣教, 提高群众防艾意识;控源头切途径, 强化社会综合治理;立主扩面筛查, 加强传染源发现力度;多措并举, 狠抓卫生干预管理。
督导组充分肯定了鹿寨县在中医药治疗艾滋病和艾滋病防控方面做出的努力和取得的成效, 希望鹿寨县在中医药治疗艾滋病方面继续加强科研能力, 做好中医药治疗的基础性工作, 扩大中医药治疗艾滋病的培训范围、增加培训次数, 打造一支功底扎实、工作有成效的中医药治疗艾滋病工作队伍, 进一步做好中医药治疗艾滋病课题研究, 提高治愈效果, 以实实在在的成效造福艾滋病感染人群, 不断提高基层中医药治疗艾滋病的能力和水平。
艾滋病防治组织 第8篇
在我国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实践中,人们对艾滋病患者的恐惧、敌视和歧视,使患者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和精神压力。社会资本中的信任理论在帮助艾滋病患者及其家庭成员克服恐惧感,重树生活信心, 主动寻求社会的关怀与帮助方面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本文就社会资本的信任理论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进行探讨,以求教于同道。
1 艾滋病防治领域在信任方面存在的问题
1.1 HIV感染者和AIDS患者对家庭、社区居民的不信任。
HIV感染者和AIDS患者常常会受到家庭成员及社区居民的敌视、躲避、惩罚、抛弃,甚至死亡威胁等不公正对待。他们不仅受到外界的歧视,家庭成员也会被连累。此外,与HIV感染者和AIDS患者生活在同一社区中的居民也会不同程度地受到其他人的歧视。在我国部分地区,HIV感染者和AIDS患者聚集的村庄被称为“艾滋村”[3]。按照心理学家赖兹曼的观点,信任是个体特有的对他人的诚意、善意及可信性的普遍可靠性的信念[4]。家庭成员、社区居民及亲友缺乏的诚意、善意使HIV感染者和AIDS患者对其信任度大大降低,不仅不利于感染者和患者克服悲观情绪,树立生活的信心和勇气,同时大部分感染者和患者绝望、焦虑、抑郁等诸多负性情绪不断增长,不仅给自身带来巨大的痛苦,如果进一步演变成恶意报复、敌视等不良倾向,也会对社会产生极大的潜在危害。
1.2 HIV感染者和AIDS患者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不信任。
许多国家的医疗机构中,未经患者同意而进行HIV检查、违反保密原则、拒绝为AIDS 患者提供治疗与关怀服务等情况经常发生[3]。部分医务人员缺乏法律意识,不懂得保护患者的隐私,将患者的隐私公诸于众。甚至有些医务人员自身的AIDS 防治知识水平低下,对患者充满歧视,导致泄密事件不断发生。医源性不良影响常易导致病人的心理失衡,从而加速病情的发展和病人的死亡[5]。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这些做法都使艾滋病感染者对其充满了不信任,使接受自愿咨询检测服务和应该接受治疗的HIV感染者/AIDS患者充满畏惧。这不仅不利于高危人群及时获得科学准确的信息,同时也导致他们隐瞒病情,增加传播他人的机会,对全社会防艾抗艾工作产生阻碍。
1.3 新闻媒体对HIV感染者和AIDS患者的不信任。
国内学者张有春分析了媒体的宣传报道在艾滋病歧视中的正、负面影响,他认为一些不恰当的新闻报道和宣传材料为艾滋病感染者贴上了各种负面标签, 充当了施加污名者的角色, 并使这种标签固定化为社会公众的认识。社会公众主要是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传播媒体接触并认识艾滋病的[6],而将艾滋病与卖淫、嫖娼、吸毒、同性恋和性乱等不良行为等同起来, 使得公众对艾滋病感染者充满了恐惧和歧视。新闻媒体和大众传媒只有以科学、正确的态度去宣传艾滋病知识,才能加强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之间的信任度,为全社会防治艾滋病工作提供更好的服务。
1.4 社会舆论对HIV感染者和AIDS患者的不信任。
2001-2005年间,中国几个大城市都流传过艾滋针刺的误言,造成一定的社会恐慌。有专家指出,艾滋病谣言的社会渊源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集体道德恐慌与全社会的信任危机[7]。新闻媒体相关报道中出现的“艾滋小偷”、“艾滋卖淫女”等名词,更使全社会将艾滋病扣上污名的帽子。此外,法律法规对于艾滋病患者隐私的保护制度的不健全,不能为人们提供利用法律保护自身利益的有效手段, 信任得不到强化,不利于全社会营造积极健康的防艾抗艾氛围。
因此,要有效地控制和预防艾滋病的传播,必须加强信任合作,削减社会排斥,从而有利于社会和谐。
2 提升信任理论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
2.1 微观社会资本中的信任与艾滋病防治。
微观社会资本是个体层面的社会资本,包括个体对他人的信任、对组织机构的信任、与他人形成的关系网络的广度和密度、对社区公共事务的参与、遵守社会规范的能动性等[8]。在艾滋病防治领域,个体层面的信任主要体现在艾滋病感染者对家庭的信任、对医务人员的信任,对相关组织机构的信任。
2.1.1 加强对家庭的信任。
人类生活的最基本单位是家庭,中国传统的儒家思想中也强调了家庭中血缘关系的重要性。家庭的支持是其它社会支持所不可替代的,对于艾滋病患者这个脆弱群体来说,家庭在生活上的照顾支持和心理上鼓励关怀可以使他们缓解疾病带来的心理压力,树立生活的信心[9]。加强家庭成员之间的信任度,是防艾抗艾的第一步。
2.1.2 增进对医务人员的信任。
医务人员的学识、经验和操作技术得到患者的公认和好评, 在群众中树立起良好的口碑, 将获得人群的信任[10]。医务人员尊重病人的隐私、重视病人的感受,具有良好的医德,HIV感染者和AIDS患者在就医过程中将加强对医务人员的信任,从而提高治疗的依从性。
2.1.3 增强对相关机构的信任。
在艾滋病的防治过程中,医疗卫生机构如何取得艾滋病患者的信任,是防治工作有效开展的重要前提。群众信任度高的医疗卫生机构可获得较多的病人, 也具有可持续发展的动力。
2.2 中观社会资本中的信任与艾滋病防治。
中观社会资本是组织层面的社会资本,强调互助合作网络的建立,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互惠互利关系[8]。在艾滋病防治领域,组织层面的信任主要体现在政府多部门以及非政府组织的共同参与,卫生系统和各非卫生系统之间,以及各卫生服务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等方面。
2.2.1 增加卫生服务机构的反应性。
由于社会上普遍存在对艾滋病患者的歧视现象,高危人群主动就诊的比较少,社区参与积极性不高,开发领导层困难,需要组织机构与高危人群之间提高信任合作意识。为了让艾滋病患者享受到正常的医疗服务,由相关医疗机构和权威专家成立艾滋病转介服务网络。当患者出现不同医疗、心理需求时,可以通过转介找到需要的医疗专家。加强转介服务,患者不需隐瞒病情,医疗机构也可以在专家知情、为患者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医疗服务,同时,专家还可以更好地做好自我防护,这将会大大提高艾滋病防治的效率。
2.2.2 在多部门合作中建立信任合作机制。
艾滋病防治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多部门的参与合作。教育部门要加强校园中的艾滋病宣传教育;文化部门可以通过各种形式的文化活动宣传艾滋病知识;公安司法部门应依法严厉打击贩毒吸毒、卖淫嫖娼等社会丑恶现象;计生部门、妇联和妇幼机构可以对广大女性进行有关艾滋病防治知识讲解及宣传;民政部门应该加强对艾滋病患者和感染者的家庭救助,为他们的生活提供方便。卫生部门和非卫生部门之间应相互沟通、交流与协作,在信任合作的基础上,实现信息共享,共同推动艾滋病防治工作。
2.2.3 加强民间组织、非政府组织、志愿性组织的作用。
国际经验表明,民间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的力量和作用是不可替代的。由于民间组织更容易为民众接受,能比较深入地接触一些政府和一般公众难以触及的特殊社会群体,工作方式灵活、运作成本低、效率高,实际工效显著,易取得感染者和易感人群的信任,所以在易感人群及其相关群体中培育和发展各种非营利性的民间组织,努力构建政府与民间非营利组织合作的公众参与公共服务体系,以应对艾滋病蔓延的严峻形势有着深远的意义[11]。
社会慈善部门在物质上为防治艾滋病工作提供了有力的经济支持;艾滋病患者互助组织在患者加强心理健康树立乐观信念方面起到积极作用。艾滋病的防治需要多部门的配合,只有各相关部门制度健全、尽职尽责地给予艾滋病患者以人性化的关怀与帮助,才能有助于其树立积极健康的心态,正确地对待社会[12]。在多部门之间实现组织对患者的信任,组织与组织成员的信任,组织之间的信任,可以有力的推动艾滋病防治工作的进展,达到上下齐心互通有无的目的。
2.3 宏观社会资本中的信任与艾滋病防治。
宏观社会资本包括社会和政治环境中所确定的规范化的制度,如法律法规、政策环境等;也包括非正式制度,如各种社会价值观、道德规范、行业规范等[8]。在艾滋病防治领域,宏观层面的信任主要体现在党和政府的重视,政策法规的制定,营造有利的社会环境等方面。
2.3.1 政治环境。
2009年12月1日是第22个世界艾滋病日,胡锦涛总书记和李克强副总理来到国家会议中心,参加首都防治艾滋病志愿者活动。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专程来到安徽省阜阳市,深入村庄,亲切看望艾滋病患者、孤儿和基层医护人员,了解艾滋病防治工作情况[13]。清华大学艾滋病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景军教授认为:“国家高层领导的这些举动无疑将对各级官员产生巨大的榜样作用,其影响远远胜过出台若干个文件、规定。”鉴于此,应充分发挥政府领导人、明星人物及HIV 感染者在艾滋病宣传中的模范效应,利用新闻媒体的优势,提高大众对AIDS 知识的正确理解,尽可能地改变大众对AIDS 已有的歧视态度[3]。
2.3.2 社会文化。
由于同性恋、多性伴以及婚前婚外性行为等是艾滋病迅速传播的重要途径,有人认为感染上艾滋病是对社会道德败坏的报应, 艾滋病是一种不能见人的疾病,是患者咎由自取的结果。这样的社会文化势必加重整个社会对艾滋病患者的社会歧视和社会排斥。因此树立正确的观念,营造平等、自尊的社会文化环境,通过舆论的理性引导和新闻媒体的正确宣传,加强感染者和非感染者之间的信任度,对于今后的艾滋病防治都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2.3.3 法律法规。
20多年来,中国政府高度重视艾滋病的防治工作,相继成立了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明确了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为艾滋病防治提供了组织保障。《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年)》以及《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四免一关怀”等一系列政策法规的出台,为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了政策保障[14]。
这些法律法规和社会环境的支持为加强信任,反对歧视,有效地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了巨大支持。
摘要:信任作为社会资本的核心要素之一,已经为越来越多的学者所重视。文章尝试从社会资本构成要素中的信任角度出发,针对当前国内艾滋病防治现状提出指导性建议,以期为我国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参考。
北辰区流动人口艾滋病防治调查 第9篇
1 资料与方法
1.1 对象
从我区外来农民工中选取30 0人, 进行问卷调查。
1.2 方法
讲解调查目的及有关事宜, 承诺对本次调查严格保密。最后随机抽取3个行为问题条目, 4个心态问题条目, 6个艾滋病相关知识条目, 共1 3个条目。
2 结果
2.1 基本情况
本次调查的2 0 1名建筑外来农民工都为男性, 其中区内1 2 6人, 占6 2.7%;区外7 5人, 占3 7.3%。已婚但配偶不在身边的1 3 3人, 占6 6.2%;未婚6 8人, 占3 3.8%;已婚配偶在身边的4 9人, 占2 4.4%;同居6人, 占3.0%。年龄在2 0~4 0岁, 文化程度初中及初中以下1 4 3人, 占7 1.1%, 初中以上3 5人, 占1 7.4%。
2.2 在本次调查前, 对调查员分期进行艾滋病相关知识的业务培训, 例如艾滋病的传播途径、如何预防艾滋病、怎样才会感染上艾滋病等, 培训人员通过考核才能上岗。
为了确保本次调查的可靠性、真实性、全面性, 在调查中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2.3 发放礼品对外来农民工免费采血化验并宣传艾滋病防控知识。
我单位每月与建委联系对外来务工高危人群筛查A I D S, 告知预防措施及相关知识, 解答各种问题。
2.4 在被调查者中, 每次都使用避孕套的为35人, 占1 7.4%, 4 9.6%的人承认从未用过避孕套。
2.5 调查对象
了解艾滋病防治知识通过互联网的占6 2.8%, 通过朋友的占5 7%, 通过电视的占4 2%, 通过宣传材料发放的占35.3%, 其余较少。
3 讨论
在现代化建设和高科技迅猛发展的时代, 许多农村人奔向新都市, 去追寻新的生活和谋生方式。外地民工主要集中的作业场所就是建筑行业, 大多数是青壮年男性, 正处在青春活动期, 加上文化程度偏低, 因此, 该人群是开展性病、艾滋病预防工作的重点人群[4]。外来人口整体的艾滋病防治认知水平较低, 缺乏自我保护意识。采用1对1地开展艾滋病宣传教育, 也可为艾滋病感染者免费检测C D 4, 指导正确用药、心理咨询;更要提倡全社会不排斥C D 4感染者。
总之, 流动人口艾滋病防治工作是集监测、宣教、不良行为干预和综合预防措施, 治疗、关怀救助等为一体的系统工程。这就需要政府以及各部门各负其责, 全社会参与, 来遏制艾滋病在流动人群中的流行和蔓延。
摘要:目的 了解流动人口对艾滋病防治知识的掌握程度及感染率, 制定流动人口艾滋病预防的干预措施。方法 2010年3月对坐落在北辰区辖区内的大型建筑工地外地农民工进行艾滋病防治、防控知识的调查。采用问卷填写, 并为被调查者所填问卷内容保密的方式进行。然后, 对目标人群开展艾滋病的宣教, 抽取部分调查对象, 通过评估问卷进行考核和测试, 评价干预效果。结果 干预后, 调查对象的艾滋病防治知识水平有所提高。结论 在全社会加大对艾滋病知识的宣传力度, 更应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监管工作。
关键词:流动人口,艾滋病防治,调查
参考文献
[1]曹友德, 李桂生, 李朝晖.高脂血症和游离脂肪酸与脂肪肝的相关性调查[J].中国现代医学杂志, 2007, 17 (4) :461-463.
[2]陈娟, 李继平.影响护患有效沟通的因素及对策[J].现代护理, 2008 (4) :32-34.
[3]李玉艳, 李娜, 周颖, 等.深圳市流动人口艾滋病相关性行为及影响因素分析[J].复旦学报 (医学版) , 2010, 37 (3) :304-309.
艾滋病防治组织 第10篇
1 我国现有涉及到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文件
1.1 与艾滋病防治相关的法律文件
长期以来, 我国没有关于艾滋病防治的专门立法, 和艾滋病直接相关的法律主要有:全国人大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等;国家卫生部颁布的《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等。此外, 我国政府还先后制定过数个国家级的防治艾滋病规划, 四川、北京、上海、重庆等不少省市也制定了有关艾滋病防治的地方性法规, 如2004年8月20日, 江苏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江苏省艾滋病防治条例》并于同年12月1日正式开始施行。2006年1月18日, 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艾滋病防治条例》, 并于同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该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艾滋病防治工作做出全面具体的规定, 为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发生与流行提供了法律依据, 标志着我国艾滋病防治工作步入法治化轨道[1]。
1.2 涉及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文件
艾滋病防治也有多部法律、法规涉及。有血液与血制品的法律, 如《献血法》、《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吸毒与毒品的法律, 如《强制戒毒办法》, 《刑法》;性与婚姻的法律, 如《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婚姻法》;母婴保健的法律, 如《母婴保健法》;关于医疗、社会救助、法律援助等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 如《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在教育、就业等方面 (可能出现歧视问题) 的法律, 如《劳动法》;信息获得与发布问题的法律;公众参与及从事研究方面的法律;社区及社区工作的法律;教育、宣传, 及广告的法律;流动人口的法律;性别平等的法律;司法审判的法律法规等。另外, 党的文件、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颁发的文件以及中国政府已加入的国际条约, 在我国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如《中国遏制和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 (2001-2005年) 》、《关于对外国留学生进行艾滋病检查的通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
2 艾滋病防治立法制约因素分析
目前, 我国已逐步建立并完善艾滋病防治法律体系, 开始关注对艾滋病患者的权利保护, 但由于历史、道德、传统文化等方面的原因, 其中一些内容还有缺陷和不足, 制约了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有效开展, 主要体现在:
2.1 艾滋病防治相关法律规定存在冲突
如《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了各级政府防治艾滋病的责任, 并明确了艾滋病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的权利和义务, 但《艾滋病防治条例》的实施使其与现有法律之间的冲突随之凸现出来。如《艾滋病防治条例》明确提出不得歧视艾滋病患者, 但现有法律中对艾滋病患者的歧视性规定还有不少, 如《艾滋病防治条例》明确艾滋病患者有婚姻权利, 而现行的《母婴保健法》依然规定, 登记结婚要接受婚前体检, 若被检查出相关传染病则在传染期内不得结婚, 其中艾滋病就属于不得结婚的疾病, 而且艾滋病一旦染上则始终处于传染期。此外, 《传染病防治法》中, 对艾滋病分类管理为乙类, 按照甲类传染病进行管理, 可是由于甲类和乙类传染病的管理措施有明显区别, 把艾滋病归为乙类却按甲类管理, 容易减弱社会人群对艾滋病危害性的认识, 在具体防治管理上易造成混乱。
2.2 艾滋病患者隐私权和相关人员知情权难以协调
现今, 社会上越来越多的人接受了隐私权概念, 并认为对个人隐私应予以保护。保护隐私权的明确, 致使艾滋病患者有权对自己的病情保密, 但这样的保密可能会增加其它人的感染风险.目前的艾滋病防治立法已考虑到这一问题, 但是仍有缺陷。如《艾滋病防治条例》明确规定, 艾滋病患者就医时应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 但这一规定缺乏机制保障, 一旦遭遇艾滋病患者未告知其病情, 如何处置成为法律难题。又如《艾滋病防治条例》明确规定, 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 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告知本人;本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 应当告知其监护人。由于很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在得知自己患病的事实之后, 不会告知自己的配偶。这样就会侵犯其配偶的知情权。
2.3 非政府组织防治艾滋病作用难以发挥
艾滋病既是公共卫生问题, 又是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 非政府组织参与立法、防治等工作, 有利于大众对艾滋病患者的了解, 也有助于艾滋病的防治工作, 它们的进一步发展和壮大同样也面临着一系列的困难, 如缺乏经费、人力资源以及专业的管理、运作知识和经验, 这些因素妨碍了非政府组织的健康成长, 影响了非政府组织在大众中的公信力。但是目前的立法对于非政府组织在艾滋病防治过程中的地位、作用都没有明确, 更谈不上对非政府组织的法律保障以及更好的发挥非政府组织防治艾滋病作用。如《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 “国家鼓励和支持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等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 上述这些机构多是官方机构, 并不是真正的非政府组织。
2.4 艾滋病患者未履行义务的惩罚措施尚不完善
尽管《艾滋病防治条例》对于艾滋病患者的义务做出了明确规定, 如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防止感染他人, 但因《艾滋病防治条例》的实施需要其他法律的支撑, 对于相关艾滋病患者未履行义务的惩罚措施却尚不完善。如现行《刑法》只规定患有艾滋病而卖淫者要受刑事处罚, 而故意传播艾滋病有许多途径, 如有的艾滋病患者出于对社会的仇视而向他人扎艾滋针, 有的艾滋病患者故意与他人发生性行为但并非卖淫嫖娼, 有的明知自己是艾滋病患者还给他人输血等;且在目前艾滋病难以治愈的情况下, 故意传播艾滋病与故意杀人后果类似, 但在艾滋病归为性病的情形下, 故意传播性病罪刑罚过轻, 这些都需要《刑法》予以修订。
3 艾滋病防治立法完善思路
就世界范围而言, 艾滋病快速传播的势头至今还没有被遏制, 而以往主流社会的意识形态以及一些不恰当的宣传, 加大了艾滋病恐慌及人们对艾滋病患者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厌恶, 这些无助于甚至严重妨碍了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的工作。尤其在艾滋病至今在医学上无法治愈的的情况下, 完善艾滋病防治法律制度就显得更为重要。
3.1 出台细则完善管理
目前艾滋病防治最重要的立法为《艾滋病防治条例》, 属于国务院颁发的行政法规,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 行政法规效力低于法律。如果能将该条例完善且上升到法律高度, 至少可以解决一大批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减少法律上的冲突。但就目前情况而言, 对《艾滋病防治条例》出台相关细则, 同时修订《传染病防治法》, 进一步明确艾滋病的分级管理, 显得更为务实。
3.2 协调社会人群合法权益和艾滋病患者人权保护
艾滋病患者的合法权益应当保护, 但与此同时, 应当在不伤害其他社会人群的前提下尊重并宽容, 对于艾滋病患者及病毒携带者必须履行其相应的社会义务, 以保护其他人群合法权益。因此, 完善相关立法时, 不仅要保障其基本人权, 包括知情权、隐私权等, 同时要求艾滋病患者履行自己应尽的社会义务, 包括向医疗人员、配偶等的病情告知等, 以防止艾滋病的传播, 而义务的实现必须制定相关的实施和保障措施, 可考虑在艾滋病防护活动中, 耐心宣传、教育, 关心患者, 以消除负面效应, 并明确具体措施确保权益保护, 对违法行为, 应强行制止并予以处罚, 以实现权益和义务的平衡[2,3]。例如在实际操作中, 出于保护家属的合法权益角度考虑, 医疗机构往往会口头通知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其患病情况, 如在立法中能明确规定为一定期限内的书面通知则更有利于保护患者及家属的合法权益, 也有利于医疗机构的有效实施, 避免纠纷发生。
3.3 促进非政府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
国际上, 非政府组织向来是防控艾滋病的一支主要力量。近几年来, 随着艾滋病传播的迅速, 社会对艾滋病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 越来越多的非政府组织开始加入到防治艾滋病的工作中去。尽管在我国防控艾滋病的事业中, 非政府组织正以其独立性、灵活性、公益性等特点, 在艾滋病预防控制的政策指导、宣传教育、行为干预、治疗关怀等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得到政府和社会大众的肯定。因此在相关立法中应建立并完善政府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机制, 便于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 尤其是社会团体参与立法、防治等工作, 有利于大众对艾滋病患者的了解, 也有利于对艾滋病患者权益的保护。
3.4 增设故意传播艾滋病罪
目前对艾滋病尚无有效的药物和方法治疗, 但可以预防。如果艾滋病患者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 而仍然实施卖淫、嫖娼行为, 其社会危害性之大及危害程度显然大大超过淋病、梅病患者进行的卖淫、嫖娼活动, 若法律对此不作为犯罪处理不仅有失公正, 而且也不合情理。关于对《刑法》相关规定的修正, 可考虑在增设“艾滋病传播罪”, 即明知自己为艾滋病患者或病毒携带者, 而故意通过咬伤、抓伤、刺伤、性交、输血、共用注射器、器官移植等方式向他人传播艾滋病病毒的行为[4]。这样做符合客观实际, 也切实可行。
参考文献
[1]朱晓卓, 田侃.艾滋病防控专门立法的价值和难点分析[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 2008, 25 (1) :33-34.
[2]朱晓卓.艾滋病防控的立法研究[D].南京:南京中医药大学, 2005:23-25.
[3]余丹.议艾滋病患者的隐私权保护[J].医学与哲学, 2007, 28 (1) :23.
艾滋病防治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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