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全生产教育网
安徽省安全生产教育网(精选6篇)
安徽省安全生产教育网 第1篇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
信息管理系2011—2012学年度 安全教育及安全防范工作汇报
学生安全工作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安全工作责任重于泰山,校园稳定是压倒一切的重要大事。根据《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安全年活动实施方案》以及相关文件通知的要求,我系本着“以生为本、办学为民”的宗旨,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加强教育、群防群治的原则,扎实开展安全教育和安全防范工作,现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安全教育工作初见成效
(一)宣传教育形式多样
我系结合学院办学特色以及学生的实际情况,把安全教育活动同思想品德教育、纪律教育、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有机结合起来,作为学院警务化管理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教育活动。
1、将安全教育工作纳入每学期《学管工作计划》中,把每学期三月份、九月份定为信管系“规范、法制、安全教育月”;
2、定期召开安全教育工作会议。在季节更替和节假日前召开会议,根据实际情况研究部署节假日安全教育方案。
3、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教育活动。组织学生参观法制和安全教育图片展览,开展安全知识讲座,进行防火、防溺水、防盗、防触电、防欺诈、防欺诈、防毒品、防中毒、防摔跌、防心理障碍等专题教育;
4、加强宣传参加“两队”活动的危害,三令五申严禁学生参与打架、斗殴等活动,对已参加“两队”的同学,劝其尽快脱离。在新
生中广泛宣传,确保2011级学生无人参与“两队”活动。
5、广泛开展假期安全教育。节、假日前,要求以班级为单位召开会议,原则上要求每名同学到家后都要使用座机电话向老师报平安,要求学生不得参加不明机构组织的站岗执勤、军训等活动。提醒学生假期特别是寒暑假参加社会实践活动防止黑中介、传销组织等,谨防上当受骗。
6、全方位的宣传渠道:利用班会、团会、黑板报以及我系的《警信报》为载体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使安全知识和安全防范意识入脑入耳,深入人心。
(二)具体措施创新给力
我系本着学生安全无小事的原则,在宣传教育的同时,要求政治辅导员、班主任始终把学生安全作为头等大事来抓,克服麻痹松懈思想,层层签订综治、消防安全责任书,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1、常规检查
我系坚持落实安全员责任制度,在齐抓共管的同时,由安全员李伟林同志负责学生会宿管部的工作,每天一次常规检查,每月一次彻底检查。重点检查寝室物品摆放、用电安全、火灾隐患、财物安全等,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就上学期而言,未发生安全事故,整体情况良好。
2、突击检查
我系在坚持定期检查的基础上,还经常开展不定期的安全检查。例如开展管制工具等违禁物品专项检查,严禁聚众赌博专项检查,严禁学生涉足淫秽物品,认真排查并杜绝各种非法推销行为。
二、现存的安全隐患
(一)校舍基础设施方面
一是我系2号、3号宿舍楼的寝室门80%在质量上都存在问题,2 导致因为无法锁门而出现失窃情况;二是个别值班学生责任心不强,未严格对外来人员进行登记;三是很多宿舍缺少晾晒衣物的设施,因此经常出现衣物在外晾晒而被盗的情况。
(二)生活安全方面
一是我系计算机专业学生较多,现有宿舍只有一个插座,无法满足多台电脑的使用要求,由此导致许多学生在宿舍私拉乱接电源线,一旦短路或漏电,后果不堪设想;二是个别同学在宿舍乱扔烟头,使用大功率电器容易引发火灾;三是学院门口来往车辆多,一些学生过马路时不看红绿指示灯,容易引发交通事故。
(三)卫生健康方面
教寝室未能及时有效的进行消毒杀菌;学院外流动食品摊贩较多,基本属无证经营,均不符合基本卫生安全要求,既影响校园周边卫生,又拥堵校门影响交通,还给学生饮食卫生安全带来隐患。
三、应对措施
我系针对以上现象,拟提出以下对策和措施。
(一)关于校舍安全方面,今年暑假我系配合后勤集团对2号、3号宿舍楼进行维修检查,主要是修理窗户、门、桌椅等;检修6号女生宿舍楼的消防通道,在2号教学楼安装防护网,确保学生安全。
(二)关于生活安全方面,一是检查违章使用电炉、电饭锅、水煮器和乱拉电源线的同学,发现一起处理一起;二是学生会干部每晚检查学生到寝率,做到发现隐患及时消除;三是召开学生干部安全教育大会,印发消防安全相关资料,并要求各班召开安全教育主题班会。
(三)关于卫生健康方面,一是给各宿舍楼配备专职清洁工人,负责宿舍楼的卫生,每星期要求进行一次全面的消毒处理;二是值班学生每天进行寝室文明卫生检查,对于不达标的给予扣分处理并进行 3 通报。三是对于学院周边的商贩问题,积极向学院反映此类情况,希望学院能加强此方面的管理。
四、国庆假期安全防范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深入开展自查工作
放假前我系将对全系师生员工开展一次安全教育,增强师生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同时对教寝室以及机房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对存在的隐患及时整改,一时难以解决的,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确保国庆期间不发生安全事故、不发生治安案件、不发生意外伤害事故。
(二)强化安全措施,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1、重点做好国庆放假期间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要求各班放假前召开安全教育班会,对回家的,离校时要将手提电脑等贵重物品带走或妥善存放,同时教育他们注意旅途中的安全事项;对留院的要安排好学习、生活,各班成立相应组织进行管理,不允许夜不归宿,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2、强化值班老师的责任。根据我系留校学生情况,安排教工值班,时刻掌握留院学生安全情况。长假中办公人员少,是案件的易发期,因此,值班老师要加强责任心,留校学生提高警惕心,做到人离开办公室、寝室要随手关好门窗,防止发生顺手牵羊等案件。
3、做好国庆假期的“四防”(防火、防盗、防毒、防事故)及各项安全保卫工作,一旦启动安全工作预案,相关人员应各就各位,按预案要求展开工作。
校园安全只有起点,没有终点,我系将一如既往抓安全,警钟长鸣;保平安,重于泰山,努力为打造平安校园做出应有努力。
安徽省安全生产教育网 第2篇
【字体:大 中 小】【2013-6-28】 【编辑:灵璧教育局】【关 闭】
各中心学校、初中,县属各学校:
现将《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做好汛期学校安全工作的通知》(皖教秘财[2013]124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学校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落实学校防汛工作责任,健全工作机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广大师生员工生命和学校财产安全。
灵璧县教育体育局
2013年6月28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做好汛期学校安全工作的通知
皖教秘财〔2013〕124号
各市、省直管县教育局,省属各高校、厅直属中专学校:
当前,随着雨季来临,我省已进入主汛期, 暴雨、大风、冰雹等自然灾害及其引发的次生灾害易发。为确保广大师生安全度汛,根据省防指《关于迅速贯彻落实张宝顺书记重要批示精神切实做好当前防汛工作的通知》(省防指电〔2013〕99号)要求,现就做好今年汛期学校安全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地各学校结合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做好雷阵雨天气学校安全防御工作的紧急通知》(皖教秘财〔2013〕105号)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落实学校防汛工作责任
各地各学校要高度重视学校防汛工作,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坚决防止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始终把师生员工生命和学校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二、健全完善学校防汛应急预案
各地各学校要根据实际,不断健全完善学校防汛应急预案,通过周密部署,精心安排,确保防汛各项准备工作到位,防患于未然。对因强降雨可能引发的山洪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的防范、避险及预警信号、撤离路线、安置地点、自护自救等内容进行广泛宣传,并组织学生进行防汛演练,确保一旦出现险情,学生可迅速撤往安全地带,切实保证师生生命安全。
三、建立学校防汛预警联动机制
各地各学校在汛期要加强与气象、防汛等部门的联系,严格落实应急值守制度,随时掌握汛期安全动态,密切注意可能发生的各类问题,及时掌握灾情预测、预报信息。一旦发生灾情,要第一时间启动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开展应急救灾工作,全力保障师生和学校财产安全。对因未落实应急值守职责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要对有关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四、全面排查整治安全隐患
各地各学校要迅速组织专门人员,针对汛期到来极易造成的山体滑坡、山洪泥石流、校舍基础浸泡、地基下陷、墙体酥松、屋顶漏水等不安全因素,对学校周边山体、渡口、桥梁和校内校舍、设备、设施安全等进行全面排查,发现隐患要及时整治。对因强降雨可能出现校舍开裂、漏雨、倒塌的,必须
提前做好相关师生和财产转移工作。要重点关注地势低洼、滑坡地段、河道附近的校舍安全排查,确保排水设施畅通。要对学生上学、放学途中的险情隐患进行认真调查,确保学生交通安全。学校有在建工程的,要对在建工地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确保汛期施工安全。
五、严格规范学校办学行为
各地各校特别是中小学校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规范办学行为,确保汛期师生生命安全。上课期间,遇有恶劣天气,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上放学时间或采取停课措施。暑假期间,各地及中小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学生集体上课或补课,不得未经批准组织学生参加夏令营等集体户外活动,不得将学校的教学场所、设施租借给社会培训机构,举办各种面向中小学生的奥赛班、培训班、辅导班或兴趣班等。
六、加强师生防汛安全教育
各地各学校要以“安全第一,常抓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为方针,以学校、班级为单位,利用升旗仪式、常识课、黑板报、宣传栏、班队会、校园电台等多种形式,对广大师生有针对性地开展防汛安全教育,提高师生的防汛意识和增长防汛知识。各学校在暑假前要集中对学生进行一次预防溺水教育,要明确规定,学生未经教师和家长同意,没有安全保障措施,一律不许到江、河、湖、塘游泳。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把本通知转发到每一所学校。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公共安全产业现状分析 第3篇
当下, 国家已将公共安全提到重要议事日程, 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政策和法规。国务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明确把公共安全作为独立领域进行战略研究,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 明确强调要加强公共安全平台建设。2010年12月, 安徽省委、省政府制定了《关于加快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意见》, 在国务院确定的环保、新材料等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基础上, 正式提出将公共安全产业列入我省八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行列。省委、省政府在推进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建设中, 把公共安全产业作为重点发展的战略性产业, 作为六大军民结合高技术产业之首, 重点予以支持。
1 公共安全产业现有规模
根据《安徽省工业领域新兴产业培育计划 (2010-2012) 》 (皖经信规划[2010]53号) 和《合肥公共安全产业发展规划》 (合政[2009]51号) 两个文件, 目前安徽省属于公共安全领域的企业共有99家, 主要分布在生产安全、社会安全、防灾减灾和食品安全四个领域。
经过多年的发展, 已经形成合芜蚌地区、皖江城市带承接转移示范区两大产业集群, 公共安全产品生产制造企业在地域上集中于合肥和芜湖等城市, 而且在单一产品领域又高度集中在一个或几个地区, 从而形成产业集群优势。从地域分布看, 合肥市的企业数量最多, 共有70家, 占企业总数的70.7%;合芜蚌地区78家, 占78.8%;皖江城市带承接转移示范区86家, 占86.9%。2012年, 公共安全企业资产总额达到918.3亿元, 年末从业人数17792人;实现工业总产值388亿元, 营业总收入380.5亿元, 净利润35.1亿元, 上缴税费56.6亿元。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为19.6亿元, 占营业总收入的5.2%。从各类企业的规模看, 生产安全类的企业规模最大, 工业总产值所占份额为76.3%, 其次是社会安全类企业占21.1%, 食品安全类企业占1.9%, 防灾减灾类企业占0.7%。
2 公共安全产业的核心技术
我省公共安全产业经过多年发展, 在反恐安全 (公共安全应急) 、火灾安全、信息安全等诸多安全领域都拥有一批核心技术和专利产品, 公共安全产业已经具备一定的优势和区域特色。
(1) 火灾安全技术。
中国科技大学火灾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近6年来先后主持和承担了119项火灾科学领域重大 (重点) 科研项目, 都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绩, 如“大空间早期火灾智能监测与电气火灾隐患检测系统”不仅获得过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 而且被人民大会堂、中央电视台等单位广泛应用。
(2) 公共应急信息技术。
中电集团38所在公共应急信息等方面拥有国际先进的核心技术。38所研发的互联互通、应急指挥车、便携式应急指挥箱、车载图传、动中通、动中看、指挥决策系统、新华频煤等系列化的应急指挥产品和平台构建了最全面覆盖的应急指挥系统, 广泛应用于公安、武警、消防、电力、国家安全局等行业和领域。
(3) 智能交通技术。
中电集团38所研制的新一代应急通信集中一体化控制平台 (“路鹰”系统) 广泛使用在公路、人防、公安、交警、消防、甚至部队边防等领域。安徽科力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拥有的智能交通信息采集及信息处理系统, 在智能交通领域形成了“道路交通工程与交通安全设计”、“交通信息采集与发布”、“交通信号控制及交通仿真”、“警用装备”、“智能交通软件系统”等四项核心技术和40多项产品。
(4) 视频立体监控技术。
中电集团38所研发的公共安全立体视频监控系统, 包括360度全景摄像机、公共安全立体视频监控、多目标跟踪, 通过对监控区域的三维可视化表达, 可以完全实现无死角的视频立体监控。
(5) 大气环境监测技术。
安徽光机所由于早年的成功“定位”, 在大气光学方面, 针对环境光学与监测技术目标, 积极开展环境监测技术新原理、新方法和环境监测仪器技术集成等环境高新技术研究, 由单项技术与设备研发到多项技术与系列设备研发;由点式监测设备到区域监测设备;由地面监测技术到立体监测技术, 都取得了较为全面的发展, 在国内外已经独树一帜。
(6) 量子通信技术。
在量子密码通信领域上, 中国科技大学的研究水平已经跻身世界前沿, 并在某些方面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早在2009年5月初, 中国科大潘建伟教授研究小组就在合肥建成世界上首个光量子电话网。2009年5月中旬, 郭光灿院士研究小组在芜湖市建成世界上第一个“量子政务网”, 不仅可以实现保密声音、保密文件和保密动态图像的绝对安全通信, 还能满足通信量巨大的视频保密会议和大量公文保密传输的需求, 可以有效对抗黑客攻击和木马窃听。
(7) 煤矿安全技术。
淮南矿业集团以袁亮院士为代表的科研团队突破传统的经典采矿理论, 研究“低透气性煤层群无煤柱煤与瓦斯共采关键技术”, 把瓦斯治理融入到采矿活动的全过程, 创立的“卸压开采抽采瓦斯、无煤柱煤与瓦斯共采”理论与技术, 坚持煤与瓦斯共采, 治理与利用并重, 实施“可保尽保、应抽尽抽、先抽后采、煤气共采”的瓦斯治理战略, 解决了低透气性高瓦斯煤矿安全高效开采技术难题, 基本找到了解决瓦斯治理难题的方法和途径。
3 公共安全产业发展的有利条件
近年来, 我省公共安全产业发展较快, 目前我省加快发展公共安全产业在矿山安全、交通安全、食品安全、火灾安全、信息安全等领域已具备较好的技术和产业基础及条件。
3.1 产业基础
近年来, 我省公共安全产业培育形成了一批拥有核心技术和专利产品、市场开拓能力强、成长性好的公共安全产品制造企业, 统计数据显示, 2012年我省公共安全各项经济指标都呈现增长势头, 具有核心知识产权的产品占产品总数的88%;累计拥有的有效发明专利数、研发人员数量和研发经费支出也保持较好的增长趋势。可以看出, 我省公共安全企业的发展态势较好, 各项经济指标增长较快, 尤其具有核心知识产权的产品数增长最快, 发明专利数也增长较快, 大部分企业都比较重视企业的创新能力建设, 创新能力比较突出, 研发投入强度都相对较高, 这些都为我省公共安全产业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产业基础。
3.2 科技资源
安徽省和合肥市政府充分聚合政府、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的优势资源, 联合中国电子科技集团第38所、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分院, 共同组建了“合肥公共安全技术研究院”, 同年在全市新成立了6个公共安全产学研战略联盟, 建立了公共安全产业发展引导基金, 初步形成了科技、产业、基金三位一体的公共安全产业发展体系。合肥市作为安徽省省会城市, 是全国唯一的科技创新型试点市, 世界科技城市联盟会员城市和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 拥有高校51所, 各类科研机构275家, 国家及部级重点实验室20个, 市级以上工程 (技术) 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120家, 两院院士31人, 每万人拥有专业技术人员859人, 居全国同类城市前列。因此, 通过进一步强化技术创新和产业集聚, 我省有望在国家公共安全产业发展中抢占先机、领先一步。
3.3 技术优势
近年来安徽省在公共安全领域取得了一批拥有国内外领先、具备产业化前景的技术及产品。煤矿安全领域, 实现1m厚度以下的薄煤层高效安全开采, 矿区杜绝了瓦斯爆炸事故, 百万吨死亡率由以前平均4.01下降到0.2左右, 下降近20倍;交通安全领域, 在智能交通领域具有航管、防撞雷达等一批成熟技术和产品, 在交通事故防治领域已形成事故防治产业链;信息安全领域, 在量子通信、应急通信指挥、北斗导航、公共安全核心器件等领域处于国内领先地位, 在民用雷达、多媒体通信、微波组件、专业集成电路设计、系统集成等技术领域具有明显优势, 在智能语音技术研发及产业化方面走在全国前列, 中文语音产业链已初具规模;食品安全领域, 合肥美亚光电色选机是国际食品加工领域的色选机首选品牌, 被誉为“中国粮机行业的骄傲”;火灾安全领域, 部分项目已处于同行业中的领先地位, 参与了多项国家消防规范的制定和修订;电力安全领域, 在配电网自动化的研发、制造、销售和工程服务等方面具有一定优势, 已形成一定规模, 在各种过电流及过电压保护设备的研发、生产方面具有一定的竞争力;科技强警领域, 提升和改善了我省公安科技装备水平和技术手段, 公安机关的核心战斗力明显增强。
3.4 区域优势
我省公共安全产业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比较优势和区域特色。从企业的区域分布来看, 合肥市的公共安全企业总量最多, 占全省总数的70%以上, 产业发展在全省也是最快, 各项经济指标都居前列, 研发投入强度进一步加大, 创新能力比较突出, 同时随着合芜蚌试验区和皖江城市带示范区建设的趋步推进, 产业发展的区域优势也日益显现。从省内环境看, 我省自主创新的空间布局已经完成, 创新体系初步形成, 创新载体和平台建设全面展开并积极发挥作用, 为支撑公共安全产业发展以及引进集聚人才等各类要素创造了良好的环境。随着合芜蚌试验区和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试点省等体制环境的建设, 企业主体、创新载体和产学研一体建设步伐加快, 产业基础和综合配套能力不断增强, 工业园区和优势产业集群逐步成型, 工业化城镇化发展迅速, 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大幅提升, 现代物流业、金融服务业等现代服务业带动作用不断增强, 增长动力由“投资主导工业推动”的组合向“消费主导服务业推动”转化, 经济和社会发展进入了一个厚积薄发、加速崛起的阶段。
3.5 研发平台
安徽省公共安全产业拥有良好的研发平台。火灾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煤矿瓦斯治理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公共安全科技研发平台技术力量十分雄厚。合肥市全力推进科技创新试点市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 建立健全产学研有效结合的运行机制, 加快完善社会化、网络化的科技创新中介服务体系, 注重公共安全产业的平台建设, 先后形成了以高新区及科技创新试点市示范区为代表的园区平台, 以中国科技大学火灾实验室、中电38所、43所等为代表的科技研发平台, 以四创电子、科大立安、工大高科等为代表的成果转化平台等一批公共安全产业发展平台, 有力地推动了公共安全产业的快速发展。目前, 合肥现有的三大开发区和七个省级工业园区, 基础设施比较完善, 产业特色鲜明, 公共安全产业配套能力较强。
3.6 政策扶持
安徽省和合肥市政府先后明确将公共安全产业列为“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合肥国家科技创新型试点市”和“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的先导性产业, 优先重点发展。早在2008年, 合肥市已明确将公共安全产业集群列入着力培育的五大新兴产业集群, 促进公共安全产业发展壮大。2009年6月, 合肥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合肥公共安全产业发展规划 (2009-2017年) 》, 对合肥市公共安全产业的发展作了全面规划和部署。2010年8月, 合肥市公共安全产业基地在合肥国家科技创新型试点市示范区内正式建设完成, 主要为公共安全领域的科研院所和重点企业提供科技研究、产品开发、行业标准以及信息交流等服务。2011年5月, 安徽省科技厅出台了《安徽省公共安全产业技术发展指南 (2010-2015年) 》, 提出了公共安全产业的发展思路。2011年9月, 安徽省政府发布了《安徽省“十二五”科技发展规划纲要》进一步提出优先发展公共安全产业, 围绕生产安全、社会安全、食品安全等重点领域, 在煤矿、交通运载、信息网络、食品等行业, 加强关键技术研究。这一系列政策的出台为提升我省公共安全产业技术水平, 培育新型公共安全产业, 促进和保障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促进经济社会发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4 公共安全产业发展存在的问题与制约因素
4.1 产业总体规模偏小, 有些行业尚未形成规模
与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相比, 2012年公共安全产业总产值占1.1%, 高端装备制造业占26.4%, 电子信息产业占26%, 新材料产业占20%, 生物产业占13.7%, 节能环保产业占6.4%, 新能源产业占6.1%, 新能源汽车占0.3%。可以看出, 我省公共安全产业和新能源汽车产业的总体规模均相对偏小。从我省各类公共安全产业情况看, 生产安全类的企业规模相对较大, 食品安全类和防灾减灾类企业规模很小, 这两类企业工业总产值占全部企业工业总产值的比重仅2.6%, 产业基础相对较弱。
4.2 我省公共安全产业集群尚未形成, 产业链不完整
产业集群是指同处或相关于某一特定产业 (行业) 的众多相互依赖的企业在一定地理空间上的集聚。目前我省公共安全产业的要素资源处于分散发展的状态, 未形成产业集群效应, 完整的产业链尚未形成。公共安全企业绝大部分属于中小企业, 规模不大, 不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很高的市场占有率, 更是缺乏行业领军企业, 部分掌握核心技术的科技型企业从技术源、外延生长、产品制造、产品应用、产品流通和服务等产业链核心环节缺失, 配套不完善, 关联性不强, 未形成以点带线, 以线带面的联动效应, 因而对整个公共安全产业的带动作用不强, 尚未形成集群效应。
4.3 我省公共安全产业创新能力集中在少数企业
我省公共安全企业的创新投入强度有所下降, 其中社会安全类、防灾减灾类公共安全企业的创新投入2010年比上年出现负增长。从企业创新产出情况看, 少数企业创新能力比较突出和集中, 大多数企业的创新能力不足。2012年发明专利授权量前3名的企业, 不论是发明专利申请量还是授权量占比均都超过了全部公共安全企业发明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半数以上, 这也说明了大多数公共安全企业的创新能力仍有待提高。
4.4 促进公共安全产业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的机制亟待完善
目前, 促进我省公共安全产业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的产学研合作创新机制有待完善。产学研互动性不强, 科研院所产业化动力不足, 科技研发和产品推广缺乏足够支持, 高校、科研院所的技术优势和省市共建科技创新公共服务中心的资源及服务优势尚未完全发挥等方面的问题制约了我省公共安全产业发展。合肥市虽已成立了“公共安全技术研究院”, 但由于其职责权利尚不明确, 运行机制尚不完善, 其它地市还未建立相关机构、平台, 各项工作还未步入正轨, 平台作用也还未得到有效发挥, 在探索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合作创新机制方面尚需支持公共安全企业以产权为纽带, 与境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共建多种形式的产学研战略联盟。此外,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评价等机制有待完善, 需要针对公共安全产业建立一个涉及融资、科技成果评价、成果转化、综合平衡、综合监督、综合激励的机制体系对成果转化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4.5 公共安全产业发展需要的人才特别是高级人才资源匮乏
公共安全产业包括生产安全、社会安全、防灾减灾和食品安全等相关产业, 需要集成创新和管理能力的人才队伍。目前, 从我省公共安全产业发展战略和发展方向看, 我省公共安全某些领域技术和管理的高级人才匮乏。从研发角度来看, 我省公共安全产业技术性强, 用人需求、岗位要求等相对较高, 所需的研发人员特别的是高层次技术研发人员需求量大;从管理角度来看, 公共安全企业急需要高层次的管理人员、营销人员等。目前我省面向公共安全企业的联合办学和定向培养很少, 尚不能满足企业的需求。同时, 引进人才优惠政策 (包括鼓励以智力要素、技术要素参与企业合法利益分配和股权分配) 等也不明确。
摘要:分析了我省公共安全产业的发展规模以及发展的有利条件, 同时提出我省公共安全产业发展存在的制约因素等。
安徽省安全生产教育网 第4篇
安徽省教科院院长阚智致开幕词。他首先对来自全省各教研机构、兄弟单位、师范院校和幼儿园代表的到来表示欢迎。他肯定了学会作为学前教育教学与研究的社团组织,在实践与探索中,为教育的科学决策提供了正确的理论依据,为师资队伍的建设与发展提供了智力支持和制度保障。同时,他对学会今后的工作提出几点要求,希望学会能把握新机遇,明确目标,增强幼教教研工作的使命感;理清工作思路,突出重点,做好工作的落实;加强自身建设,完善制度,建立良好的工作机制,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为共同开创我省学前教育工作新局面而努力。
安徽省教育厅基教处处长缪富国讲话。他代表省教育学会、教育厅基教处向大会的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他说,当前我省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正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学前教育分会作为全省性教育学术团体,在推动学前教育改革发展中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希望学会今后在加强教育研究上下工夫,在提升服务水平上下工夫,在加强自身建设上下工夫。希望各位理事不负众望,把分会建设成为“广大学前教育工作者的精神家园,未来学前教育家成长的摇篮”。
学前教育分会秘书长汪秋萍向大会汇报了第四届理事会的主要工作。自第四届理事会成立以来,在省教育厅基教处、省教科院、省教育学会领导下,在全体会员的共同努力下,以科学发展观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为依据,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深化幼儿教育教学改革。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与研讨活动,转变教师观念;搭建交流平台,有针对性开展研究工作,发挥学会职能;开展各种评选、展评活动,提升教师业务能力和水平;利用项目、课题开展研究,促进教师专业成长;与其他组织合作,为幼儿成长和幼儿园发展提供服务。此外,也提出一些工作中需要改进的地方,期待倾听到广大教师的诉求,更好地为安徽省幼儿园教育教学服务。
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学前教育分会章程,选举并产生第五届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由阚智任理事长,夏业柱、吴玲、马玉龙等任副理事长,汪秋萍任秘书长,新一届理事会理事共74人。
会议邀请了安徽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教授吴玲做了题为“苦练内功 拥抱学前教育的春天——有关课题类别及申报的介绍”的报告。还邀请了国内著名幼教专家、北京师范大学冯晓霞教授做了题为“《3-6岁幼儿学习与发展指南》解读”的学术报告。
本次大会的召开促进了我省学前教育事业朝更高的方向发展。新一届理事会成立以后,将紧紧围绕国家和安徽省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的实施,坚持为幼儿园与学前教育机构服务、为幼儿教师的专业化成长服务、为广大幼儿家长服务、为教育行政决策服务,努力将学会建设成为学习型、研究型、服务型学术团体。省教育学会学前教育分学将始终如一地精心打造学会的学术品牌,激发群体活力,集聚优秀人才,活跃学术研究,为推动全省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大全] 第5篇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2号2007年4月6日
(2006年12月22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经2006年12月22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全面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确定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或者工作人员,按照管理权限,承担本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提出保障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从业人员和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防范事故的能力。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教育,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舆论监督。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四)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依法经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七)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一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有下列责任:
(一)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抢救,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七)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当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取安全费用,计入生产成本,专户存储,并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安全费用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第十四条煤矿生产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确定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前款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配备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适应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二)协助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促贯彻执行;
(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经验;
(四)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其它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并做好记录;难以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五)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登记建档,并进行跟踪管理;
(六)对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进行检查,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
(七)参与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和验收;
(八)协助调查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负责伤亡事故、职业病的报告、统计和分析,提出防范措施;
(九)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建立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培训内容和时间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培训经费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备、设施上,设置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应当醒目、保持完好,便于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识别。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采取下列监控措施:
(一)建立运行管理档案,对运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
(二)定期对有关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
(三)定期进行安全评估;
(四)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进行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破产、转让等情形时,应当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控和排除的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6个月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设施,应当与居民区(楼)、学校、集贸市场及其他公众聚集的建筑物、重要公共设施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对已建成的不符合安全距离要求,用于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作业场所的粉尘、噪声、振动、高温、辐射、生产性毒物以及其他职业危害采取防护措施,进行定期检测,实行分类管理。经检测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应当及时采取治理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容易产生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和容易积聚窒息性气体的岗位或者场所,采取安全作业防范措施。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生产经营单位临近高压线路、地下输油、输气管道、重大危险源作业和在密闭、狭小空
间内作业,应当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接受中小学生开展劳动技能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应当提供安全的生产条件,不得安排中小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租用学校、幼儿园房屋和场地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作为机动车停车场。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监督从业人员按照规定佩带、使用,不得以现金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在购买劳动防护用品时,应当索取产品检验合格证,并归档保存。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按时、足额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责任保险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执行。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或者其亲属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补偿外,属责任事故的,责任单位还应当向其一次性支付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赔偿金。赔偿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矿山、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用于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被用于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制定和发布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目标管理;
(三)安排资金用于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对国家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加强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并安排相应配套资金;
(四)定期研究、分析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五)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保障应急救援投入;
(六)组织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
(七)组织实施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关闭工作和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取缔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本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重大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建议;
(二)承担对其他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考核工作;
(三)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特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实施监督;
(五)负责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
(二)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三)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五)建立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和重大、特大事故隐患信息库,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治理重大、特大事故隐患,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
(六)组织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安全生产许可,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第三十三条各级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进行监察,按照规定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措施立即排除;不能立即排除的,应当责令限期排除,并督促落实。在限期排除期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事故隐患提示标志,并采取临时性安全措施。重大、特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生产安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并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重大、特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对受理的举报事项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日内进行调查处理,并为举报者保密。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用公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状况,及时公布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以及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记录和查询系统,记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处理结果,向社会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第三十七条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信息网络,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等信息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信息沟通制度,互相通报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和执法监督信息。
第四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救援的指挥和协调机构;
(二)有关部门和组织在应急救援中的职责分工;
(三)危险目标的确定和潜在危险性评估;
(四)应急救援组织及其人员、器材、设备;
(五)应急救援演练计划;
(六)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和经费保障;
(七)紧急处置、人员疏散、工程抢险、医疗急救等措施方案;
(八)社会支持救助方案。
第三十九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规模较小的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与就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作出标记和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立即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同时报告有管辖权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事故抢救,并按照事故等级和分类,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处理。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每月将本行业、本系统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抄送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依法应予取缔或者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未予取缔或者关闭的;
(二)接到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后,不依法调查处理的;
(三)未能有效组织救援致使生产安全事故损害扩大的;
(四)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五)阻挠、干扰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或者责任追究的;
(六)其他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的安全距离,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没有提供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安排中小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租用学校、幼儿园房屋和场地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作为机动车停车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迁出,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按时、足额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存储;逾期未存储的,处未存储金额5%至10%的罚款。
第六章附则
安徽省安全生产考试试题一 第6篇
一、选择题
1.《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下的罚款。
A、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B、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C、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2.《安全生产法》规定,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称为()。
A、危险源 B、危险化学品 C、危险物品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A、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 B、岗前培训 C、集中培训
D、本单位组织的培训
4.《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A、责令限期改正
B、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C、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5.安全生产管理是针对人们在安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运用有效的资源,发挥人们的智慧,通过人们的努力,进行有关决策、计划、()和控制等活动,实现生产过程中人与机器设备、物料环境的和谐,达到安全生产的目标。
A、实施 B、组织 C、监督 D、检查 6.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A、建设部门 B、安监部门 C、政府部门
7.《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生产安全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划分标准由()规定。
A、国家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B、各级人民政府 C、国务院
8.《安全生产法》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A、生产、运输、储存 B、生产、运输、使用 C、生产、经营、储存
9.《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A、工作场所 B、劳动者生活场所 C、用人单位范围内
10.《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要求。
A、赔偿 B、补偿 C、其他
11.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A、五十人 B、一百人 C、两百人
12.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A、独立监督、管理 B、独立协调、管理 C、统一协调、管理
13.《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A、生产、经营 B、生产、经营、进口 C、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
14.《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A、重大,五年内 B、特别重大,终身 C、重大、特别重大,终身
15.依据新《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的事项。
A、事故应急措施 B、防止职业危害 C、安全技术措施
1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的罚款。
A、60%至100% B、40%至80% C、.3 17.运用系统工程观点方法分析可知,每一种事故的发生都取决于人、物、()、管理四个基本要素。
A、财物 B、设备 C、环境 D、天气
18.《安全生产法》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A、四不放过 B、责任追究 C、责任倒查
19.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A、违法行为 B、处罚不当 C、结论
20.事故应急救援的首要任务是()。
A、迅速控制事态
B、消除危害后果,做好现场恢复。C、查清事故原因,评估危害程度。D、抢救受害人员
21.《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规定处()。
A、上一年年收入的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B、上一年年收入的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C、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2.《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规定处()。
A、上一年年收入的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B、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C、上一年年收入的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23.《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报告。A、卫生行政部门
B、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C、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内做出批复。
A、60日 B、30日 C、15日
25.演练过程中观察或识别出的,单独不可能在应急救援中对公众的安全与健康造成不良影响的应急准备缺陷是指()。
A、整改项 B、不足项 C、改进项 D、以上都不是
26.《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承担。
A、劳动者 B、用人单位 C、医疗机构
27.《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单位和个人。
A、其他
B、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 C、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
28.《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A、职业病机构管理负责 B、专人负责 C、单位负责人负责
29.《安全生产法》规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A、工会
B、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C、从业人员
3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A、一年 B、两年 C、三年 D、五年
31.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的意见。
A、从业人员 B、工会
C、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3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A、2年内 B、5年内 C、终身
3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A、60日 B、90日 C、120日
34.《安全生产法》规定,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的罚款。
A、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 B、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 C、一千万元以上两千万元以下 35.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或者()。
A、国家标准,企业标准 B、企业标准,行业标准 C、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36.《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A、责令限期改正
B、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C、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7.《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行为进行()。
A、举报和控告 B、检举和控告 C、抵制和举报
38.《安全生产法》规定,()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A、县 B、市 C、乡、镇
39.《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规定处()。
A、上一年年收入的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B、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C、一千万元以上两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40.《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A、立即 B、1小时内 C、2小时内
41.依据新《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时,()。A、可以收取费用 B、不得收取费用
C、可以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指定生产单位的安全设备
42.《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该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的事项。
A、失业保险 B、意外伤害保险 C、工伤保险
43.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A、临界量 B、危险点 C、危险量
44.《安全生产法》规定,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A、监督 B、监管 C、自律
45.预警系统中,预控对策系统根据()确定控制方案。
A、警情 B、企业状况 C、人的行为 D、环境因素
4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较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或者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A、县级人民政府 B、省级人民政府 C、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47.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小时。A、0.5 B、1 C、1.5 D、2 48.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A、0.5 B、1 C、1.5 D、2 49.《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发生重大事故的,处()的罚款。
A、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B、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 C、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50.()是针对某种具体的、特定类型的紧急情况,如危险物质泄漏、火灾、某一自然灾害等而制定的计划或方案。明确具体的应急求援程序。
A、综合预案 B、专项预案 C、现场处置方案 D、单项预案
二、判断题
51.《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公告栏,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正确 错误
52.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用古代盾牌之形状,取“防护”之意,盾牌中间采用字母“LA”表示“劳动安全”之意。“XX-XX-XXXXXX”是标识的编号。
正确 错误
53.安全生产单行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正确 错误
5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正确 错误
55.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切实加强三项建设,即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安全保障能力和安全监管监察队伍建设。
正确 错误
56.《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不需要继续履行赔偿义务。
正确
数。()
正确 错误
58.《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原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原件上签章。()
正确 正确 错误 错误 59.责任事故是指违背自然或客观规律,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行为造成事故。60.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正确 错误
61.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安全生产法》对其生产经营所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配置、生产经营现场的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都做出了严格、明确的规定。
正确 错误
6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正确 错误
63.《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正确 错误
6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部门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
正确 错误 错误
5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65.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正确 正确 错误 错误 66.《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6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1小时内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正确 错误
68.《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正确 正确
原则。
正确 错误
7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正确 正确 错误 错误 72.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可以按照工种分类为从业人员选择性缴纳保险费。
73.《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主体法,是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实现安全生产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是制裁各种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力武器。
正确 正确 错误 错误 74.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改进制度。
75.现行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涉及设计、管理、方法、技术、检测检验、职业健康和个人防护用品等多个方面,主要有以下四类标准:设计、管理类标准,生产设备、工具类标准,生产工艺安全卫生标准,防护用品类标准。
正确 错误
7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正确 错误
77.《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设施,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正确 错误 错误 错误 69.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职责。
70.建立事故预警的高效性原则,就是事故的不确定性和突发性,预警机制必须以高效率为重要78.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的原则是“谁发证、谁管理、谁处罚”;发证权、管理权和处罚权三位一体,不可分离。
正确
检查。
正确 错误
80.现场定置安全管理有很多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手段,其中“5S”法较为成功。“5S”是指整理、整顿、清扫、清洁、素养等5个方面的内容。
正确 错误
8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正确 正确 错误 错误 82.生产经营单位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但可以不向从业人员通报。83.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可以适当收取费用;但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正确 错误
8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正确 错误
85.《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正确 错误
86.《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正确 错误
87.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正确 错误
88.《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正确 错误
89.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正确 正确 错误 错误 90.“三违”行为是指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规章制度三种行为。错误
79.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9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一个所有从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总称,它既包括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也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主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既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指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正确 错误
92.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正确 正确 错误 错误 9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94.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诊断、鉴定机构应当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存在异议的资料或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作出判定。()
正确 错误
9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修正)对职业病重新定义为: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正确 错误
9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负责调查。()
正确 错误
97.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的,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水、停止供电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电话通知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正确 错误
98.《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正确 错误
99.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正确 错误
100.《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安徽省安全生产教育网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