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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主办人制度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漫步者2025-10-031

案件主办人制度(精选6篇)

案件主办人制度 第1篇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执法素质,明确行政执法责任,促进行政处罚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 5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查处行政违法案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是指按照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在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中确定一名执法人员担任主办人员,由其对案件质量承担主要责任,但是行政机关和相关人员并不免除相应法律责任的制度。

第四条 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协办人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按本制度实行个案指定。

第五条 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勇于负责;

(二)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具有较丰富的办案经验及相关业务知识;

(四)具有一定的组织、指挥、协调能力;

(五)身体健康。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案件主办人:

(一)尚在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期间的;

(二)政治、业务素质不适合担任的;

(三)不符合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查处案件时,案件主办人可以履行下列职责:

(一)担任案件调查组组长;

(二)组织拟定案件调查方案和方法;

(三)根据调查工作进展情况临时采取合法、有效的调查取证措施;

(四)依照本机关的法定权限并根据法定程序,带领协办人依法进行检查,收集相关证据;

(五)案件查证终结,负责组织撰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出具体处罚建议;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查处案件时,案件主办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负责办理立案报批手续;

(二)负责办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证据登记保存报批手续;

(三)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连同案件材料按规定送核审机构核审;

(四)对本机关领导、核审机构提出的意见及时组织实施;

(五)负责依法向当事人办理告知事项;

(六)听取并如实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七)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负责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

(八)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参加听证,经本机关或者听证主持人允许,向当事人提出违法的事实、证据、依据、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并进行质证、辩论;

(九)负责组织向当事人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十)督促、教育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十一)对当事人拒不履行政处罚决定的,负责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事项;

(十二)负责所办案件执法文书的立卷;

(十三)所在机关交办相关事项。

第九条 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对案件质量负主要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取消其案件主办人资格;情节严重的,除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及赔偿责任外,调离行政执法岗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一)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权限或者程序的;

(二)以伪造、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证据或者隐瞒、销毁证据的;

(三)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玩忽职守、野蛮执法、打击报复或者故意放纵违法当事人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及服务的;

(五)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六)违法实施检查或执行措施,给当事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

(七)违反保密性规定,擅自泄露案情的;

(八)在规定办案期限内,因办案不力未能完成调查任务的;

(九)行政执法业务考试不及格的;

(十)有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主办人情形的。

第十条 下列情形,主办人不承担责任:

(一)所在机关未采纳合法、合理的行政处罚建议,导致案件被依法撤销的;

(二)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

(三)其他非因主办人过错或者依法不承担责任的。

第十一条 主办人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可由本单位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一)圆满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

(二)在规定办案期限内的案件办结率达100%;

(三)案件质量优良,内主办案件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程序违法的;

(四)及时总结办案经验,创新执法方式,其经验或建议被上级机关推广的;

(五)案件调查组内部团结协作,严格遵守办案纪律的。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案件主办人制度 第2篇

(三)姓名: 成绩:

一、不定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60分)1.行政执法监督的对象是()

A.行政执法相对关系人 B.行政机关 C.行政执法人员 D.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

2.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关于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被总称为()A.法律 B.行政法规 C.地方性法规 D.行政规章 3.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应当:()

A.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 B.考虑不相关因素因素 C.符合法律的宗旨 D.体现公平原则 4.行政执法的其他监督中最高层次的监督是()A.司法机关的监督 B.社会监督

C.权利机关的监督 D.行政检察.审计等专门机关的监督 5.关于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进行调查和检查必须两人以上共同进行

B.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表明行政执法身份 C.执行公务着装整洁,仪表端庄,语言文明 D.紧急情况下可以不履行法定程序

6.行政监督制度中的专门监督机关是指()。A.检察、审计等机关 B.监察、审计等机关 C.监察、司法等机关 D.检察、司法等机关

7.下列有关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说法错误的是()。A.行政执法由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B.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

C.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确认后,无需向社会公告

D.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8.《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包括下列()案卷

A.行政处罚 B.行政许可 C.行政监督 D.行政强制

9.多部法律、法规、规章对相同违法行为设有不同处罚标准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可以合并使用一个标准,应当遵循()原则。A.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B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C.新法优于旧法 D.不溯及既往

10.某单位因违法建设工程被行政机关作出以下处理:(1)责令限期改正;(2)罚款5000元;(3)赔偿受损失单位的损失6000元;(4)强制拆除。上述决定中属于行政处罚的是()

A.责令限期改正 B.罚款5000元 C.赔偿受污染单位损失6000元 D.强制拆除 11.下列事项中,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不必告知当事人的是哪一项()A.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和理由 B.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 C.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D.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12.行政机关对于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时,在证据可能灭失的情况下,下列选项哪个是正确的?()

A.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封存证据 B.经行政机关集体讨论决定,可以先行扣押证据 C.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D.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提存证据

13.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设定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数额由哪一机关规定?()A.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的厅、局。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D.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

14.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提出。

A.三日内 B.五日内 C.十五日内 D.七日内

15.违法行为在()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A 1 B 2 C 3 D 4 16.行政行为的效力主要体现为()

A.不可诉力 B.确定力 C.拘束力 D.执行力 17.当事人有下列情形的,不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A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B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C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 D醉酒后有违法行为的

18.下列选项中,违法事实确凿,行政机关不能当场处罚的有()。A.甲酒后驾车,对其罚款人民币50元 B.甲故意毁坏交通标志,对其罚款100元 C.甲企业销售变质食品,对其罚款1500元 D.甲企业违反劳动安全法规,责令停产整顿

19.行政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方式有()。

A.直接送达 B.留置送达 C.公告送达 D.电话送达

20.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相当。 A.事实 B.性质 C.情节 D.社会危害程度

21.下列符合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是()A.不论什么地方,只要当事人提出要求的

B.在边远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要求的 C.在水上,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要求的 D.在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要求的

22.行政执法的证据包括:()

A.书证 B.物证 C.现场笔录 D.视听资料 23.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罚款的限额由下列()规定。A、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的厅、局 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D、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4.郑某携带港币9万元出境,未向海关申报,海关认定郑某构成走私,对其作出没收9万元港币、并罚款1000元人民币的处罚。海关的上述处罚:()A、是错误的,只能实施没收8.1万元港币的处罚 B、是错误的,只能实施罚款1000元人民币的处罚 C、是错误的,只能在没收与罚款中选择一种实施处罚

D、是正确的,不违反《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25.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听证范围的是:()A、行政拘留 B、吊销营业执照 C、责令停产停业 D、较大数额的罚款

26.谭某未经批准在某市B区建楼房,施工期间,B区建设管理部门多次同谭某交涉并劝阻。谭某拒不理睬,终将房屋建好,用以居住。B区建设管理部门依法对谭某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30日内拆除此违章建筑。谭某不理睬,期满后,B区建设管理所强行将楼房拆除。拆除过程中未通知谭某到场,对房内物品也未能妥善保管。致使谭某利益受损、谭某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怎样做?()

A、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 B、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行政复议 C、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D、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39.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A、三 B、五 C、十五 D、七

27.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是自当事人法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个月内。A.一 B.二 C.三 D.六

28.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的条件包括:()。

A.当事人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不拆除 B.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 C.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 D.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出异议 29.下列不得查封、扣押的有()。A公民个人的生活必需品 B公民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C公民近亲属的生活必需品

D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30.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不服,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A.行政处罚 B.行政强制措施 C.行政处分 D.行政许可 31.下列不属于行政复议参加人的是()

A.申请人 B.被申请人 C.第三人 D.人民法院 32.当事人对(D)不服,不能申请行政复议。A.行政处罚 B.行政强制措施

C.违法要求履行义务 D.行政机关的人事处理决定 33.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诉权或起诉期限的,应如何处理?()

A.起诉期限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B.起诉期限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5年

C.起诉期限从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但应延长至5年

D.如果已过3个月的诉讼时效,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因为诉讼时效已过,将引起诉权丧失的后果

34.不属于国家赔偿方式的是()。A.返还财产 B.恢复原状

C.重新颁发营业执照 D.给付拍卖财产价款

35.《济南市行政过错问责暂行办法》所称不履行法定职责,是指下列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形:()

A.不履行检查、检验、检测、检疫职责的; B.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未履行制止、纠正职责的;

C.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申诉、控告、检举后,不履行调查、处理等职责的;

D.不履行上级机关决策事项的;

3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A、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B、有关部门

C、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管执法部门 D、区人民政府

37.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 年。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 年。

A、10 5 B、15 10 C、20 5 D、20 10 38.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 审批。A、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B、村民大会

C、县(市)人大常委会 D、上一级人民政府

39.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 等措施。

A、罚款 B、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 C、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D、没收违法建筑物

40.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 手续。A、申请 B、报建 C、审批 D、批准

41.在临时用地上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按《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应当。

A、允许 B、禁止 C、可以 D、视具体情况而定 42.《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自2012年 月 日起施行。()A、5月1日 B、8月30日 C、10月1日 D、12月1日

42.规划违法行为发生和终了均在《城乡规划法》实施之前,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理论上可以适用下列哪些原则?()A、实体从旧,程序从新 B、从旧兼从轻 C、从新兼从优 D、原则上不溯及既往

44.下列选项属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有()。A、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

B、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 C、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

D、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

45.建设行政执法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被授权或被委托的单位,依法对各项建设活动和()进行检查监督,并对违法行为执行行政处罚的行为。A、建设行为 B、建设监理 C、设计和施工 D、建设管理

46.工程完工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在施工单位对工程验收的基础上对工程质量的等级进行()。

A、评定 B、认可 C、核验 D、审批

47.甲是乙的分包单位,若甲出现了质量事故,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业主只可以要求甲公司承担责任 B.业主只可以要求乙公司承担责任

C.业主可以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D.业主必须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同时承担责任 48.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开标时间应为()。

A.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B.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次日

C.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7日后

D.其他约定时间

49.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应视为()。

A.违约

B.缔约过失

C.要约邀请

D.新要约 50.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这两种违约责任()。

A.只能选择其一

B.可合并使用

C.使用数值较大者

D.使用数值较小者 51.担保的产生源于()对债务人的不信任。

A.当事人

B.保证人

C.债权人

D.被担保人

5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A),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A.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 B.相关负责人或者集体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 C.相关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 D.主要负责人或者集体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 53.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A.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 B.爆破作业人员 C.起重信号工

D.登高架设作业人员 E.焊接作业人员

54.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符合工程监理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规定。

A.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B.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C.工程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 D.工程监理单位代表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

E.工程监理单位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有隶属关系 55.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A.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B.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C.气象和水文观测材料 D.担保合同 56.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

A.做出标志

B.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 C.直接移动

D.等待处理

57.《济南市城市绿化条例》规定,擅自移植、砍伐树木或者伐除垂直绿化植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树木补偿费的()处以罚款。A.三倍以上五倍以下 B.二倍以上三倍以下 C.三倍以上四倍以下 D.二倍以上五倍以下

58.《济南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规定,未按照批准要求,占(使)用、挖掘、修复、迁移、拆除市政工程设施的, 对单位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A、二千、一万B一千、二万C一千、一万D二千、二万

59.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依法将草案予以公告,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日。

A、二十B、三十C、四十D、四十五

60.下列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与《济南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同步实施的是()。

A、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B、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 C、商业牌匾设置技术规范 D、户外广告设施检验规范

二、判断题(每题1分,共25分)

1、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己经给予当()

事人行政拘留的,不能将己执行的刑期考虑在内。()

2、违法行为在3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3、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5、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6、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7、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听证权利后3日内提出。()

8、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可以向申请人收取一定数额的行政复议费用。()

9、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决定、命令的审查申请。()

10、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一般不停止执行。()

11、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坚持有错必纠。()

12、《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这是一种自觉履行,而不具有强制性。()

13、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一般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14、公民、法人或者是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15、城市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认为应当修改城市总体规划的,该机关可以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城市总体规划。()

16、凡未经核实或经核实但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17、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详细规划,公共设施,建设用地,交通体系,各类专业规划等。()

18、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上级主管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19、经国务院批准,省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20、《建筑法》是属于行政法规的范畴。()

21、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

22、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作业人员,可以上岗作业。()

23、在排除户外广告设施安全隐患期间,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派人值守并在现场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

2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核发、撤销、注销、撤回户外广告登记证之日起七日内,将户外广告登记的处理情况通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25、将树叶和垃圾扫入下水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十元以下罚款。()

三、案例分析(15分)

1、某执法局对沿街饭店进行检查,发现某饭店存在排放油烟对附近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违法行为。经调查取证,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责令该饭店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内容包括:该饭店名称、地址;违法事实、证据;处 罚金额,履行方式、期限;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日期;加盖某执法局公章。请问:本案中行政处罚存在哪些违法情形?请指出并说明理由。

案件主办人制度 第3篇

作为一国司法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审级制度“是指法律所规定的审判机关的级别以及案件应经过几级法院审判才告终结的制度。”[1]审级制度在司法体系的运行过程中发挥着多种功能, 其科学性直接影响到司法权的优化配置和司法公正的实现。受制于各国特定的政治经济制度、法律文化传统等因素, 审级制度在结构上呈现出不同的层级, 综观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审级构造后, 不难发现, 三审终审制为审级制度的主流, 而我国在审级设置上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死刑因涉及对生命权的剥夺, 是对犯罪分子实施的最为严厉的刑罚方式, 故死刑案件审级制度的研究是刑事诉讼法领域的重要课题, 事关死刑案件的审理质量和被追诉者的人权保障, 是贯彻“保留死刑, 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刑事政策的需要, 在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方面是一种进步的尝试。可以说, 一国对待死刑问题的态度及在死刑案件审级制度方面的理论探索, 不仅折射出其刑事司法理念和价值取向, 亦对既有审判程序的优化与完善提供了智力支持。需要指出的是, “审判程序是死刑司法控制的重心。通过司法确保死刑适用的公正与准确, 是我国死刑控制的理性路径。”[2]由此, 死刑案件审级制度的价值在于, 通过启动相关审判程序, 解决被追诉者的罪责问题, 保障各方参与者的诉讼权益, 维护刑事司法的正当性。

二、我国死刑案件审级制度的立法规定与现状考察

(一) 立法规定

2012年修改后的新刑事诉讼法关于死刑案件审级的规定与其他刑事公诉案件并无二致, 在“审判”一编中, 对审判组织、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以及审判监督程序作了详尽的规定。另外, 两高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 例如2006年9月21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试行) 》、2006年12月28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2007年2月27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 也为死刑案件的办理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

(二) 现状考察

目前, 我国在刑事审级制度方面实行的是四级两审终审制, 刑事审判组织形式包括独任制、合议制以及审判委员会三种。虽然“一般认为, 两审终审制是我国长期审判实践的经验总结, 是符合中国国情和司法实践需要的一种审级制度。但从司法实践来看, 两审终审制的预期目标与功能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实现。”[3]作为刑事诉讼审判程序重要组成部分的第二审程序, 其程序功能几乎形同虚设, 最直观的表现莫过于刑事审判实践中, 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判决的高维持率。而且相比于西方国家普遍实行的三审终审制, 在现行的四级两审终审制模式下, 我国死刑审级少了一次上诉审, 这对于死刑案件的被告人来说, 少了一次进行上诉的机会, 这也意味着被告人并不能充分享有获得救济的权利。于是, 针对两审终审制审级过少的不足, 法律赋予再审程序以补救的职责, 故对被告人申请再审几乎不做任何限制, 再审程序的启动往往具有随意性。而再审程序的频繁启动, 阻遏了其作为特殊司法救济程序的应有功能和价值属性, 导致刑事终审判决的既判力难以实现, 司法的终局性和权威性受到质疑。同时, 程序的反复亦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的价值需求, 也使两审终审制在防止诉讼拖延、节约司法成本方面的效果大打折扣。由此, 流于形式的两审终审制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面临诸多困境, 其制度功能并没有被有效地挖掘出来, 不符合现代审级制度的建构原理。另外, 作为死刑案件特别审判程序的死刑复核程序, “由法院自行主动地加以启动, 又按照秘密、书面和单方面的方式运行, 而且大多数死刑立即执行案件中, 二审程序与死刑程序合二为一, 这也导致针对死刑案件的核准程序在实践中名存实亡。”[4]

三、确立死刑案件三审终审制之必要性探讨

(一) 死刑复核程序的缺陷难以克服

首先, 就启动方式而言, 死刑复核程序需由作出死刑判决的下级人民法院向上级人民法院主动报请方可启动, 具有较为浓厚的行政审批特色, 而死刑复核程序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刑事审判程序, 理应恪守审判程序最基本的“不告不理”原则, 但主动报核的启动方式抹杀了司法程序启动的被动性特征, 使案件以非公开的形式流转于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由此, 死刑复核程序单在启动方式上就面临种种质疑。其次, 在审理方式上, 死刑复核程序由复核法院遵循非直接言辞的书面评议方式进行, 有悖刑事审判的公开性要求, 丝毫体现不出其应然的诉讼品格。审核以高度保密的状态进行, 迫使作为死刑复核程序关键参与主体的被告人无法真正、有效地参与其中, 自行申辩的权利受到极大的限制, 实质上剥夺了其获得终极救济的机会。众所周知, 公正、科学的审判程序离不开控、辩、审三方的积极参与, 而立法弱化了检方和辩方在封闭的死刑复核程序中的权利, 只孤立地强调法院一方参与主体的权利, 由复核法院在缺乏有效监督与制约的情形下单方主导死刑复核程序的全过程, 无疑破坏了诉讼构造的均衡性, 与刑事诉讼结构的基本原理相悖, 也使死刑案件终局结果的公正性受到质疑。再次, 死刑复核裁判的执行期限过短, 是学界声讨死刑复核程序的又一重要原因。新《刑事诉讼法》第251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 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虽然修订后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可就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工作提出意见, 但没有进一步设计监督的具体方案和途径, 故七天短暂的执行期限只会增加检察机关的监督压力, 令检察监督职能受时间所限略显被动。另外, 对于死刑被告人来说, 在七天内根本来不及行使申诉权, 而且我国尚未建立起针对死刑复核结果的强制申诉制度, 实质上意味着从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死刑执行命令的一刻起, 死刑被告人所享有的一切诉讼权利即告终止。

(二) 构建死刑案件第三审程序的理性分析

死刑案件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审理程序的严肃性, 但严肃的审理程序未必造就终局裁判的正当性, 究其原因归结于制度的设计建构问题上, “任何制度设计都是为了实现一定的制度功能, 反过来, 要想对制度设计作出选择, 就必须先设定制度功能。”[5]死刑复核程序本该发挥其他程序所不具备的特有功能与价值, 但长期的司法实践证明, 死刑复核程序的设计与其应然功能的发挥并不对应, 对司法资源的过度占用并未实现有效控制死刑适用的预期功能, 程序正义的诉求并未真切地彰显出来。域外处理死刑案件的普适经验亦告诉我们, 对死刑案件实行三审终审制, 意味着死刑被告人有获得较高层次的司法救济的机会, 多一个独立的审级更有助于保障司法终局裁判的权威性与可接受性, 故三审终审在弥补死刑复核程序非诉讼化缺陷的同时, 亦能实现严格适用死刑这种严酷刑罚, 最大限度地彰显程序正义理念的目的。由此, 打造死刑案件的第三审程序, 以独立的审级将死刑复核程序中存在的问题一并加以解决, 无疑是当下确保死刑案件处理结果正当性的理智选择。“死刑作为针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人而适用的刑罚, 与死刑相关的任何改革都将必然招致外来的诸多目光, 引发是非争论的诸多争议。”[6]死刑案件第三审程序的建构理论同样会备受各方质疑, 但第三审程序科学理性的程序建构原理, 及其所折射出的保障人权与程序公正的价值理念, 势必成为强化我国死刑程序的正当性及营造和谐公正的司法环境的必由之路。

参考文献

[1]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37.

[2]陈海平.死刑案件审判程序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博士毕业论文, 2010.

[3]朱立恒, 彭曦宏.试论刑事审级制度的三重功能[J].江西社会科学, 2008 (3) .

[4]李良富.刑事审级制度研究[D].湘潭大学硕士毕业论文, 2003.

[5]高原.审级制度视野下死刑复核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路径[J].政治与法律, 2012 (9) .

论案件请示制度的弊端与修正 第4篇

关键词:案件请示制度;利弊;修正

一、案件请示制度的利弊分析

(一)案件请示制度的应然功能

1.统一法律适用

法律的普适性决定了其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的不统一性。类似案件在不同层级,不同地区甚至同一个法院都可能得出不同的判决结果。为了维护法制的统一,最高院正是通过案件请示制度来统一法律在全国的适用。

2.发现疑难案件

正是因为下级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遇到疑难问题请示于上级法院,才使上级法院发现疑难问题,出台司法解释。因此,案件请示制度无疑承载了发现疑难问题的功能。

3.弥补抽象法律的不足

成文法具有抽象性、普遍性、滞后性的缺陷,对此虽有司法解释予以具体化,但是走的依然是立法模式,并没有将立法抽象的结果进行个案化还原。而案件请示制度则弥补了抽象司法解释的缺陷,更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和操作性。

(二)案件请示制度结果的负面性

1.降低诉讼效率

案件请示制度并不属于法定的程序,对其审限,法律未作规定。虽然许多地方法院对于审限有所规定,但是最高院没有做出规定,而且即使是有所规定的法院,在实践中的执行力度也不一,该期间不计入审判、执行的期限。由于对请示案件,上级法院也需要研究讨论,甚至还要向其上级法院请示,案件的审限毫无疑问被延长,导致诉讼效率低下。

2.架空当事人的上诉权

上诉审法院是上一级法院,而对请示案件作出批复意见的法院亦是上一级法院。由于两级法院就案件情况已经达成了共识,因此,很多请示案件上诉到二审法院后,均是以维持而告终,导致当事人上诉的目的无法实现,上诉权利被虚置。

3.滋生基层法官的惰性

法官遇到所谓的疑难问题时以请示为首选程序,而不注重司法素质和业务能力的提升,因此,案件请示制度一定程度上滋长了法官的慵懒之风。

二、案件请示制度存在的原因考察

(一)直接原因:司法审判人员素质低下

法官这一定纷止争的特殊职业是以法律为手段,因此,法官必须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功能,敏捷的法律思维模式,高尚的道德人格。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司法人员的素质低下,尤其是基层法院的审判人员素质低下,导致在审判中遇到问题时只能通过向上级法院请示的方式来解决,久而久之便演化为一种习惯和工作方式。

(二)管理原因:法院之间关系的行政化

长期以来,我国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本质上属于行政管理关系,由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业绩进行考评,上级法院的指示,下级法院必须遵守,下级法院遇到疑难问题提出请示,上级法院作出指示意见。下级法院应当在办案意旨与审判行为方面与上级法院保持一致。由于现行的法官评价机制——通过对法官裁判案件的上诉率、改判率、发回重审率进行评价,也使很多法官热衷于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规避风险。

(三)法律原因:法律规定的不明和滞后性

成文法具有抽象性、普适性和滞后性的特征。在面对案件中具体的人和事时,法律又必须实现由一般到个别、抽象到具体的个别化转化。处理新型疑难案件不仅给司法审判人员带来了创新收益,也带来了司法风险,而对风险的规避往往成为法官的首要选择。在司法审判人员束手无策时,向上级法院请示便成为一项重要的规避风险策略。

三、案件请示制度的修正

(一)理念的转变和更新

法律具有统一性和普适性,同时亦具有个性化,应该鼓励法官特别是基层法官通过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做出判断。法官之间乃至于上下级法院之间对于法律知识理解的差异是正常现象,对于这种差异,我们应该尊重,也是司法独立的内在要求。虽然有时下级法院的判决被上级法院改判,但并不代表下级法院的判决毫无道理可言。即使有时初审法官的思考、推理或者解释有错,上诉审法院法官也会承认其思路的贡献(至少使得上诉审法官不重复这种错误)。[1]因此,我们不能简单以案件的发改率来评价法官,发改率应该作为激励标准而不是惩罚标准。

(二)减少行政化干扰

法院的行政化管理必然对法官的职业、待遇等产生影响,束缚了法官的手脚。因此,为了保障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必须去除行政化的司法环境。可以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要求,在法院与外部权力之间,“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在法院科层内部,“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在审判权力的行使上,“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三)案件请示制度的功能替代——移送管辖制度

即出现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时,下级法院不再审理,直接提请上级法院审理。对于管辖权的移送在《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中均有所规定,为移送管辖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而且在实践层面,实行已久,累积了诸多的经验。

第一,移送管辖的案件范围。笔者认为,符合下列条件的案件,可以移送上级法院审理:①各地法院裁判不统一的案件,②缺乏明确法律依据但又必须做出裁判的案件,③存在法律规范冲突的案件,④适用法律困难的新类型案件,⑤案件影响重大不宜由原审法院审理的案件,⑥其他需要上级法院审理的疑难复杂案件。

第二,移送管辖的程序。笔者认为,在案件立案到辩论终结前,均可进行移送。要赋予当事人申请将案件移送上级法院管辖的权利,申请应采用书面形式并附以理由。受案法院对于移送理由进行审查,在听取对方意见后做出是否移送的决定。承办人认为该移送的案件,应当提请合议庭和审判长联席会议研究。

第三,受案法院对案件决定移送上级法院管辖的,应该中止审理,报请上级法院决定。上级法院决定接受移送的,受案法院对当事人做出移送裁定,并将案件材料移送上级法院。上级法院决定不接受移送的,受案法院应恢复对案件的审理。

參考文献:

[1]苏力:《送法下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70页.

案件主办人制度 第5篇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银监会、省银监局、市银监分局关于加强防范操作风险,落实案件专项治理的有关文件精神,根据东信联发[xx年]192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我社的实际情况,我社制定了具体案件专项治理工作自查方案,并组织全体职工对此项工作进行了全面的学习...信用社案件专项治理主办会计自查报告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银监会、省银监局、市银监分局关于加强防范操作风险,落实案件专项治理的有关文件精神,根据东信联发[xx年]192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我社的实际情况,我社制定了具体案件专项治理工作自查方案,并组织全体职工对此项工作进行了全面的学习。通过学习,我对这项工作有了较为深刻的认识。这次工作旨在以案件专项治理工作为契机,加强制度建设,强化监督检查,增强法纪观念和遵守规章制度的自觉性,有效遏制案件高发的势头,确保我县农村信用社安全、合规、稳健经营。同时使广大员工明确执行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重要性、必要性,进一步认识到违反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危害性。

根据实施的方案,在社领导的组织下,我利用工余时间,再次认真地学习了我社制定的《**市**农村信用社会计、出纳员与复核员岗位职责暂行办法》、《**市**信用社会计出纳人员违规处罚实施细则》、《**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安全保卫工作管理实施细则》、《**市**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指标百分制考核办法》、《**市**农村信用社会计出纳人员操作规程》、《**市**农村信用社xx年xx财务费用管理实施办法》、《**市**农村信用社干部职工劳动管理与违规处罚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通过学习,加深了对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印象,我对照相关的条例,对自己一年以来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一一进行了回顾,目的在于查找操作中的漏洞和薄弱环节,以便于及时补缺补漏,及时整改,逐步完善。下面,我对自己的工作学习和生活进行一次全方位的自查。

一、业务方面

1、一年多来,本人担任**农村信用社主办会计一职,在社主任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会计、出纳工作,协调、理顺内部各岗位之间的关系。但是在应经常向主任汇报会计、出纳工作情况及内勤人员的思想、行为情况方面做得不够好,不够主动及时向主任提供这方面的信息。为使辖内的会计、出纳工作日趋规范,能够随着业务的发展,按照新的业务操作流程和规范,结合本社的实际情况,及时制定适宜的、统一的操作规范,以加强内部管理。但是由于我社人员配置较紧,无法经常组织会计、出纳人员集中对业务进行培训。有些规定只能以书面的形式下发到各个网点,交由各人各自学习,这就容易造成内勤人员关于业务操作方面理解不一致,会出现个别岗位能力较为薄弱的现象。

2、作为信用社的主办会计,既是会计辅导员,又是二级稽查员,我在抓好各项内控制度的落实的同时,能及时发现、解答和解决业务中碰到的疑难问题,做好事前辅导。能坚持每月不少于一次的会计辅导与检查,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薄弱环节,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当事人积极采取措施加以防范与整改,并及时向主任汇报发现的问题,取得领导的支持,以使各项制度的执行更加到位。但是有时因为事

信用社案件专项治理主办会计自查报告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银监会、省银监局、市银监分局关于加强防范操作风险,落实案件专项治理的有关文件精神,根据东信联发[xx年]192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我社的实际情况,我社制定了具体案件专项治理工作自查方案,并组织全体职工对此项工作进行了全面的学习...务繁忙,时间安排不够合理,由于时间有限,对网点的会计辅导与检查的力度与深度不够。根据联社的相关制度,结合我社的实际情况,编制检查评分表,明确奖罚,年终依据评分情况进行奖优罚劣,以此激励会计出纳做好本职工作。

3、作为主办会计,我能认真核算各项财务收入,严格成本管理,认真组织会计核算,正确反映和评价经营成果,为主任的经营决策提供数据。

案件主办人制度 第6篇

作者: 来源:新华网 2012-01-20 16:06:07

(新华社信箱·十七届六中全会《决定》解读)

为什么要坚持主管主办制度,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

新华网北京1月20日电 主管主办制度和属地管理原则是我国文化管理体制的一项基本制度。主要内容是,设立国有文化单位必须有具备一定资质的主办单位和上级主管机关,负责履行对文化单位的领导职责;各地党委宣传部和文化行政部门负有对本行政区域内文化活动的监管职责。《决定》重申坚持主管主办制度,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对确保我国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繁荣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坚持党管意识形态,加强党对文化工作领导,迫切需要更好坚持主管主办制度和属地管理原则。党管意识形态是我们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重要制度和原则,是坚持党的领导的一个重要方面。文化既有很强的产业属性,又有很强的意识形态属性,文化单位作为精神产品创作生产部门,是重要的宣传思想阵地。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通过制度安排,把党管意识形态落实到每一个文化单位的主管主办部门,落实到各级地方党委政府的重要工作议程,有利于管理工作及时、有力、到位,推动文化繁荣健康发展。当前,我国意识形态领域主流是好的,继续保持积极健康向上的良好态势,但意识形态领域并不平静。特别是国际敌对势力对我施压促变的一贯立场没有改变,通过各种途径、运用各种手段,对我在发展上牵制、形象上丑化、思想文化上渗透,意识形态领域的斗争长期而复杂。只有坚持主管主办制度,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通过完善管理制度保证文化改革发展顺利推进,党和政府才能牢牢把握意识形态工作主导权、掌握文化改革发展领导权。

落实守土有责、确保文化单位导向正确,迫切需要更好坚持主管主办制度和属地管理原则。主管主办单位和属地管理部门承担着对所属文化单位领导和管理职责,核心是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看好自己的阵地,管好自己的队伍,抓好所属宣传文化单位领导班子建设,确保所属舆论阵地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确保所属文化单位提供健康向上文化产品,确保所属互联网站等现代媒体不为有害信息提供传播渠道。随着文化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经营性出版社已全部完成转企改制,一般国有文化院团、非时政类报刊社、新闻网站转企改制工作正在抓紧推进。特别是随着国家鼓励有实力的文化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和上市融资,文化企业的业务领域更加扩展,资本构成更加复杂,企业流动更加频繁。面对文化改革发展新形势特别是文化市场主体出现的新变化,如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文化单位的领导和管理,引导文化企业强化社会责任,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是主管主办单位和属地管理部门面临的新的重大课题。

案件主办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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