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业务操作规程
保理业务操作规程(精选6篇)
保理业务操作规程 第1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出口保理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2001-3-29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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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中国农业银行
文号:农银发[2001]66号
发布日期:2001-3-29
执行日期:2001-3-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香港分行,新加坡分行:
为在规范操作、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完善我行外汇业务服务功能,为客户提供更全面的服务,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出口保理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出口保理业务在我行是一项新业务,各行要加强学习,在办理此项业务中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国际业务部)反映。
中国农业银行出口保理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我行出口保理业务,根据《国际保理业务惯例规则》等有关国际惯例,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口保理业务指出口商、进口保理商和经办行根据有关协议合作开展的集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信用风险担保及贸易融资于一体,为出口商提供应收账款代收业务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第三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经人民银行和总行批准可以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各一级分行。经总行批准,开办此业务的各一级分行可授权辖属分支行根据此操作规程办理出口保理业务。
第四条 为规范业务操作,各分支行办理的第一笔出口保理业务须报总行审核。
第二章 主要国际保理业务术语及规则
第五条 本操作规程中主要涉及的保理业务术语及释义如下:
(一)进口保理商:在保理协议下,向出口商提供进口商财务风险保障的保理公司。
(二)出口保理商:根据有关协议对出口商的应收账款叙做保理业务的一方。
(三)信贷额度:进口保理商所能接受的出口商在保理协议下向特定进口商开具的最高发票金额。
(四)介绍信:根据进口保理商要求,出口商向进口商签发的、通知进口商某笔应收账款已交由保理公司代收的信函。
(五)出口保理融资:根据出口保理融资协议,在出口商应收账款催收期间,进口保理商或经办行向出口商提供的资金融通。
(六)出口保理业务涉及的单据。包括商业单据和债权转让单据两类:商业单据是基础交易双方在合同中订明的出口商在发货后凭以向进口商收款的单据;债权转让单据是出口商向保理商转让应收账款的单据。
(七)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CI)。国际保理商为规范保理业务成立的协会。其制定的《国际保理业务惯例规则》(CODE OF INTERNATIONAL FACTORING CUS-TOMS)及《仲裁规则》(RULES OF ARBITRATION)为国际保理业务的基本准则。
(八)保理电子数据交换系统(EDIFACT)。国际保理商联合会1994年启用的国际保理业务电子数据交换系统。通过此系统,FCI成员间的保理业务往来报文采用规定的标准格式,信息传递通过计算机进行电子数据交换。
第六条 办理国际保理业务应遵守的主要国际惯例和规定:
(一)《国际保理业务惯例规则》(CODE OF INTERNATIONAL FACTORING CUS-TOMS)。
(二)《仲裁规则》(RULES OF ARBITRATION)。
(三)《保理电子数据交换规则》(THE INTERFACTOR EDIRULES)。
(四)与有关保理公司签订的保理业务协议。
(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总行下发的国际保理业务有关规定。
第三章 出口保理业务的操作
第七条 申请办理出口保理业务的客户应符合以下条件,并按规定程序办理。
(一)所涉及的商业交易适用出口保理方式。
(二)每年进出口额在100万美元以上。
(三)在经办行保持一定的进出口结算业务量,无不良付款记录。
(四)其他总行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 申请出口保理信用额度
(一)填写《出口保理业务申请书》(见附件1)
客户向我行申请办理出口保理业务,应填写《出口保理业务申请书》,并保证填写内容的真实、准确。
(二)《出口保理业务申请书》的审核
经办行应认真审核《出口保理业务申请书》的各项内容,保证其内容和签章的表面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草拟信用额度申请报文(见附件2)
经办行对《出口保理业务申请书》审核无误后,据此草拟出口保理信用额度申请电文,向进口保理商申请信用额度。
(四)报文的发送
因我行尚未加入国际保理电子数据交换系统(EDIFACT),各行与进口保理商——通用汽车财务集团(GMACCC)的业务报文暂以传真形式进行。
通用汽车财务集团的邮寄地址及传真如下:
地址:COMMERCIAL FINANCE——FACTORING
1/F BANK OF AMERICA TOWERHARCOURT ROAD,HONG KONG
传真:00852-2847 5890
电话:00852-2847 64
52电子邮件:david.tse@bankofamerica.com
联系人:MR.DAVID TSE(谢其伟)
需要说明的是,原与我行协商办理出口保理业务的美洲银行保理集团在2000年底将该行的国际保理业务整体出售给通用汽车财务集团(GMACCC),其办公地点和联系人目前暂未改变。今后如有变化,将另行通知。
(五)登记《出口保理信用额度登记簿》(见附件3)
经办行在发出信用评估申请报文后,应在《出口保理信用额度登记簿》中做好相应的登记工作。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登记日期、出口商名称、申请额度、申请时间、核准额度、业务修改记录、融资记录、还款记录及备注等。
(六)签发《出口保理信用额度核准通知书》(见附件4)
若出口商申请的信用额度获得核准,进口保理商将以信用额度核准报文“CREDIT
COVER”或其他形式通知经办行。经办行收到此通知后,应首先登记《出口保理信用额度登记簿》,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出口商签发《出口保理信用额度核准通知书》,交出口商签收。对出口保理信用额度申请电文发出10个工作日仍未收到进口保理商答复的,应及时向进口保理商催问。
(七)通知进口保理商
如出口商同意接受进口保理商核准的信用额度,经办行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进口保理商。
(八)向进口商寄送介绍信(INTRODUCTORY LETTER)
进口保理商在批复信用额度的同时,通常会要求出口商向进口商签发介绍信,通知进口商该笔业务已交由保理公司代收账款。经办行应督促出口商按保理商提供的格式填写,此信笺一般应使用有出口商公司抬头的信签纸。
第九条 转让应收账款单据。经办行、出口商与进口保理商签订出口保理协议后,即应根据协议向进口保理商转让应收账款单据。程序如下:
(一)客户交单
目前我行出口保理业务限于承兑交单(D/A)。一般情况下,出口商需提交的单据包括:
1.债权转让单据;
2.基础商业合同要求的全套商业单据;
3.出口保理商要求的其他单据。
(二)经办行审单
经办行在收到出口商提交的应收账款单据后应认真审核,要点如下:
1.《债权转让通知书》
(1)引证的商务合同号码、《出口保理协议》号码是否正确;
(2)通知书上的货物细节是否与货运单据的描述一致;
(3)保理商的记载是否正确等。
2.发票的审核
(1)是否记载债权转让条款;
(2)发票抬头、品名、付款条件及装运日期是否与事先约定相符;
(3)付款到期日计算是否正确;
(4)转让的债权额度是否超过核准额度等。
3.货运单据的审核
(1)货运单据是否为正本复印件;
(2)已装运货物是否为合同规定的货物等。
4.商业单据的审核与出口托收业务中的审核要点相同。
(三)向进口保理商寄送商业单据
经办行对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审核无误后,将单据寄送进口保理商(寄单地址见第八条第四款)。
第十条 其他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信用额度的变更和取消
1.出口商对已核准保理额度提出展期、增额、减额或取消:
(1)出口商书面提出出口保理额度变更申请;
(2)经办行向进口保理商发电;
(3)通知出口商结果。
2.如进口保理商对已核准保理额度提出修改,经办行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出口商。
(二)报文的修改
在业务处理过程中,如因我行操作失误或出口商原因需要对发出信息予以调整,经办行应尽快通知进口保理商。
(三)争议的处理
经办行与进口保理商发生纠纷时,应及时报告总行,由总行统一对外交涉。
第四章 出口保理融资
第十一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出口商在发票收款期间可向我行申请办理出口保理融资:
(一)已纳入我行统一授信管理;
(二)应收账款在进口保理商核准的信用额度内;
(三)在我行开有账户,并保持一定的账面余额;
(四)与我行有一定的进出口结算业务量,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其他我行认为需要具备的条件。
第十二条 出口保理融资程序:
(一)出口商填写《出口保理融资申请书》(见附件5),并经出口商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
(二)经办行对出口商提供的融资金额不得超过进口保理商对该客户核准信用额度的80%,不得超过总行对单一客户的融资权限。
(三)与出口商签订《出口保理融资协议》(见附件6)。
第十三条 为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在出口保理业务试办期间,各分行办理出口保理融资业务须逐笔报总行核准。
第五章 出口保理业务的收费
第十四条 各分行办理出口保理业务应向申请人收取保理业务手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收费币种原则上与发票上的币种相同,具体费率各分行根据所办理出口保理业务的风险度、发票金额、收款期限、出口商资信等具体情况,与进口保理商、出口商协商确定。
第六章 出口保理业务的管理
第十五条 各一级分行根据总行授权负责对辖属分支行出口保理业务的检查、监督及业务培训等。
第十六条 各级行在对出口商办理了出口保理融资后,应根据总行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对出口商的监督检查,保证资金安全。
第十七条 办理出口保理业务的各级行应每季向总行报告一次业务开办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办理出口保理业务的各级行,应建立健全出口保理业务档案,将保理业务有关凭证和往来函电存档。
第十九条 本操作规程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附件:1.出口保理业务申请书(略)
2.信用额度申请报文(略)
3.出口保理信用额度登记簿(略)
4.出口保理信用额度核准通知书(略)
5.出口保理融资申请书(略)
6.出口保理融资协议(略)
7.《国际保理业务惯例规则》(CODE OF INTERNATIONAL FACTORING CUSTOMS)中/英文本(略)
8.《仲裁规则》(RULES OF ARBITRATION)(略)
9.《保理电子数据交换规则》(THE INTERFACTOR EDIRULES)(略)
保理业务操作规程 第2篇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天津市分局修改<保理公司办理保付代理业务有关外汇划转及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的操作规程>的批复》(汇综复[2009]99号)的精神,今后天津市保理公司申请办理保付代理相关业务的由我分局进行审批。经批准的辖内保理公司应当按照《保理公司办理保付代理业务有关外汇划转及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的操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办理保付代理相关业务。现将《规程》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如遇问题,请与我分局经常项目管理处联系。
附件:
保理公司办理保付代理业务有关外汇划转及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的操作规程
为规范天津市保理公司的业务发展,充分发挥保付代理业务在应收账款和催收、资信调查与坏账担保加快资金周转等作用,现就保理公司办理保付代理业务有关外汇划转及进出口收付汇核销有关问题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条 保理公司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
(一)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开立。保理公司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其所属外汇局办理外汇账户基本信息登记手续后,即可到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二)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收支范围。境外划入的出口企业贷款、境内进口企业划转的对外应付款、向境外划付的企业进口货款以及向境内出口企业划转境外收入的货款。
第二条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保理公司在境内银行办理进出口货款的跨境收付时,应按规定通过境内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填制《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交易性质申报在进出口企业与境外进行的进出口货物贸易项下,交易附言注明:“出口保理货款”或“进口保理货款”。保理公司无需填写《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信息申报表(境外收入)》。
被保理进出口企业不再办理该保理项下进出口货款的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但对于已运行外汇金宏系统的银行的企业客户,在从保理公司划入出口货款时,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信息申报表(境内收入)》,办理出口收汇核销专用信息申报。
第三条 保理公司与境内进出口企业间的外汇划转
(一)出口保理项下的外汇划转。保理公司从境外收取出口企业货款后,应持正本保理协议、出口企业的出口合同、发票到开户银行申请办理扣除保理费等费用后的款项划转手续。银行审核无误后,在划款凭证上注明“出口保理货款”字样,并标明扣除的保理费等费用金额。划转资金需进入出口企业待核查账户。
(二)进口保理项下的外汇划转。进口企业向保理公司划转进口应付货款时,应持正本保理协议、企业进口合同、发票,到开户银行申请款项划转手续。银行审核相关凭证无误后,在划款凭证上注明“进口保理划款”字样。进口保理项下进口企业需要购汇支付进口货款的,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汇手续后应将购汇资金直接划入保理公司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第四条 保理公司对境外收付汇
(一)保理公司从境外收取出口货款。保理公司从境外收取出口企业货款时,应向开户银行提供正本保理协议、正本出口报关单和企业出口合同,银行审核无误后,在正本出口报关单上注明“收汇”字样并标明收汇金额及日期,同时办理款项入账手续。
(二)保理公司向境外支付进口货款。保理公司向境外保理商支付进口货款时,进口企业应先通过“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的“网上交单”功能,将进口货物报关电子底账提交到付汇银行,保理公司应向付汇银行提供正本保理协议、正本进口报关单,进口合同、发票,银行审核无误后,核查企业“进口付汇名录”,对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底账进行核查、核注及结案操作,并在正本进口报关单上注明“进口保理货款”字样,标明付汇金额及日期,同时办理付汇手续。
第五条 保理项下的进出口收付汇核销
(一)出口收汇核销。出口企业申请办理从保理公司划入待核查账户的出口货款的结汇或划出时,银行应按规定扣减出口企业出口贸易方式所对应的“出口可收汇额度”,以划转金额为准向出口企业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并在其上注明“出口保理货款”字样,同时编制核销收汇专用号码(具体编写规则参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1号))。
出口企业在运行外汇金宏系统银行开户的,可直接向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网上核销手续;出口企业在使用旧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银行开户的,需持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到外汇局办理“境内收汇数据”补录入手续后,再办理出口收汇网上核销手续。
(二)进口付汇核销。保理公司办理对外支付进口货款后,银行应将相关付款凭证报外汇局核销管理部门,外汇局核销部门按规定补录企业进口付汇数据。进口企业无需到外汇局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三)外汇局依据现行的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管理规定,办理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相关手续。
信用保险保理业务案例分析 第3篇
A公司, 成立于2008年, 注册资金1000万元, 是一家专门营销杆塔专用高强度钢的钢贸企业。该公司于2012年12月向某商业银行申请办理2700万元国内信用保险保理业务。该行分别于2013年5月17日、2013年6月3日为A公司发放保理预付款1580万元、1120万元, 其中1580万元于2013年11月9日到期归还, 1120万元于11月26日前归还 (该笔保理未能按保理系统设置的到期时间2013年11月15日归还, 启动了宽限期, 在宽限期内按期归还了贷款) 。
当发现A公司不能按期还款后, 相关部门及时把情况向支行行领导作了汇报。支行行领导高度重视, 迅速召集相关人员召开专题会议, 多次与企业负责人进行沟通, 了解企业经营情况, 查找原因, 分析企业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并对贷款清收工作进行部署。经过多方努力, 该公司于2013年11月26日前归还完了所有贷款。
二、案例分析
通过笔者本次为A公司办理国内信用保险保理业务, 对信用保险保理产品有了一些新的认识。
信保业务是在一般保理业务基础上引入保险公司, 通过保险公司为卖方增信, 由银行发放保理预付款。与一般保理业务相比, 信保业务有以下几点优势:
(一) 扩大下游买方范围
在信保业务中, 要求卖方信用等级为A级 (含) 以上或小企业评级aa级 (含) 以上, 对承保范围内的买方客户不作信用等级要求。满足了某些无法达到银行保理条件, 但可以引入保险公司为买方增信来开展国内保理业务。
(二) 加强防范业务风险
在信保业务中, 由卖方向保险公司投保, 将应收账款回款风险转移至保险公司, 有效规避了其下游客户无法按时支付货款的风险, 增强了银行主动防范风险能力。
但在实际业务操作过程中, 发现存在着一些问题:
1. 过度依赖保险公司对买方增信。
在信保业务中由保险公司对买方进行资信调查, 并对每一个买方分配信用限额, 并对信用限额进行承保, 银行根据保险公司提供的信用限额为买方发放保理预付款。银行在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中, 主要依据买卖双方过往交易数据, 如合同、发票、发货单、送货单、回款记录等, 忽略了对买方实力和信用的调查, 过度依赖保险公司对买方的增信。
2. 应收账款回款路径改变导致保险公司拒赔。
在发放保理预付款前, 银行会向买方发送《账号更改通知书》, 并取得买方回执。但买方并不一定按要求将回款划至银行指定账户, 而是划入卖方的其他账户, 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卖方, 即“间接还款”行为。在买方间接付款的情形下, 虽然卖方投了保, 但保险公司的责任是当买方到期因信用风险未向卖方付款或未足额付款时, 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卖方挪用了该笔回款, 而保险公司拒绝赔付, 则会使银行形成损失。
3. 投保标的是下游应收账款。
保险公司是对下游应收账款回款进行保险, 而不是对客户本身贷款保险, 一旦下游应收账款回到卖方而被卖方挪用, 则保险公司无赔款责任。
4. 对保单内容了解不一致导致多方争议。
保险条款本身对融资客户及银行义务要求严格, 保险公司理赔程序严格、免责条款宽泛, 规范操作也只能一定程度上降低保险公司拒赔的风险, 而不能完全化解。比如, 投保单载明的保险期间是2012年11月17日至2013年11月16日, 这里的2013年11月16日并非指应收账款到期日, 而是指在11月16日前开具的发票都在保险范围内, 也就是说保险的截止日期为11月16日前开具的发票的到期日, 具体到6月3日发放的1120万元, 对应的发票到期日即2013年11月26日, 保险公司认可的日期为11月26日, 客户也以为还款日为11月26日。对保单的误解导致保理系统设置的到期时间为2013年11月15日, 使得银行、客户和保险公司三方对应收账款到期日产生了不同意见。
三、意见与建议
笔者建议, 今后商业银行开展信保业务, 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 深入客户内部了解客户
认识客户、了解客户不能停留在表面, 要从本质出发, 抓住要害。在客户调查过程中, 一是从企业经营模式入手, 抓住上下游链条, 结合合同、发票、银行流水三者之间的对应关系, 根据合同条款和发票金额比对银行流水, 并通过缴税系统获取企业缴税数据, 掌握买卖双方的交易规律。二是根据银行流水分析总结下游客户的回款金额和时间, 摸清企业真实的应收账款账期, 不能把保理当成6个月的流动资金贷款, 而要逐笔回款, 逐笔发放。
(二) 建议尽量办理公开保理
要求卖方依保理合同约定将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 在法律上构成债权转让。一旦《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发送至买方, 债权的转让即对买方发生效力, 买方即应将款项付至通知书指定账户。如买方未将款项付至指定账户, 银行可要求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而隐蔽保理仅向买方发送《账号更改通知书》, 该债权转让对买方并不发生效力。
(三) 贷款发放要与下游回款相匹配
企业为了从银行一次性获取大量资金, 往往会集中开出大量发票, 银行再根据发票金额为企业发放保理预付款, 而下游回款并不是完全依据开票时间来计算, 使得保理预付款到期时间与下游回款时间不一致, 出现还款风险。
(四) 加强与保险公司的沟通
浅析应收账款国际保理业务 第4篇
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保理业务操作 第5篇
(一)公司业务部门 1.负责国内保理业务相关制度的拟定、修改和解释工作; 2.负责对全行开展国内保理业务的指导、培训、咨询、监督、检查工作; 2 3.负责国内保理业务的政策研究和发展规划; 4.代表工商银行参加国际保理商联合会等国际组织的活动,建立业务联系,跟踪国际上保理行业动态,引进借鉴国际上保理业务的有关标准和先进的管理方法; 5.负责与保理商洽谈业务合作,签定保理业务合作协议; 6.牵头组织国内保理业务的营销工作; 7.协助科技部门开发保理业务信息管理系统; 8.负责国内保理业务执行过程中行内各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二)资产负债管理部门 1.负责拟定、解释和修改国内保理业务的价格政策; 2.负责根据价格审批权限对下级行和本级经营部门的保理业务进行价格审批。
(三)信贷审批部门 1.负责国内保理业务有关额度的审批工作; 2.负责国内保理业务涉及的卖方和买方客户信用等级的认定、考核和调整工作。
(四)计划财务部门 负责根据有关规定协调卖方保理商和买方保理商利益分配问题。
(五)资金管理部门 负责监督、管理和协调卖方保理商和买方保理商资金划付工作。
(六)风险管理部门 1.负责全行国内保理业务资产质量的检查、监督、分析、考核 3 工作; 2.负责国内保理业务涉及的行业区域风险监测预警,提出国内保理业务的风险控制对策及建议; 3.负责组织国内保理业务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审核认定工作,对各分行保理业务资产质量的真实性进行检查、监督; 4.负责国内保理业务中形成的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工作;
(七)会计结算部门 1.负责国内保理业务会计核算规定的制定、修改和解释工作; 2.负责全行国内保理业务会计核算的培训、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
(八)资产保全部门 负责国内保理业务中形成的损失类资产的核销管理工作。
(九)法律事务部门 1.负责国内保理业务中有关法律文本的审查和修改工作; 2.负责国内保理业务项下有关法律问题的解释和咨询工作。第六条 卖方保理商的职责包括:
(一)受理客户(卖方)向我行提出的国内保理业务申请;
(二)对卖方进行资信调查和客户评价,向买方保理商提供应收账款的有关情况及买方名单;
(三)设计国内保理业务方案,为卖方核定保理预付款最高额度,撰写国内保理业务申报书,按权限审批或上报;
(四)与卖方签订国内保理业务有关合同; 4
(五)为卖方提供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保理预付款等服务,协助卖方解决争议;
(六)按期向卖方收取国内保理业务的各项费用,并将买方保理商应收取的费用按时划转给买方保理商;
(七)与买方保理商沟通国内保理业务的执行情况和有关信息,并及时通知卖方;
(八)对国内保理业务形成的不良资产进行催收、盘活及处置;
(九)定期将国内保理业务的执行情况上报总行。第七条 买方保理商的职责
(一)有追索权保理业务 1.根据卖方保理商的委托,对买方进行资信调查,提出信用销售控制额度的建议; 2.协助卖方保理商向买方进行应收账款催收; 3.卖方保理商需要协助的其他事项。
(二)无追索权保理业务 1.对买方进行资信调查和客户评价工作; 2.对买方提出信用销售控制额度建议,核定信用风险担保额度,根据买方的资信变化或履约等情况对信用风险担保额度进行调整; 3.对买方的经营重大变动情况、账户变动情况进行跟踪监控; 4.对卖方在信用风险担保额度内发货所产生的应收账款(非争议)提供全额的信用风险担保,并按时将担保款项划付给卖方保理商; 5.对国内保理业务中形成的不良资产进行催收、盘活及处置; 5 6.协助卖方保理商解决争议; 7.卖方保理商需要协助的其他事项。第三章 操作流程 第一节 有追索权保理(不含隐蔽保理)
一、卖方保理商操作流程 第八条工商银行 保理业务的受理 工商银行卖方与卖方保理商达成叙作有追索权保理的意向后,向卖方保理商提交《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一式两份(见附式1)和《付款人基本情况表》(见附式3-3)。卖方保理商信贷经营部门负责受理卖方对国内保理业务的申请,按《办法》和本规程的有关规定向卖方收集有关资料。第九条 保理业务的调查和额度的审批
(一)信贷经营部门对卖方客户进行调查和审查,审查要点如下: 1.对照《办法》有关规定审查卖方的资格和条件是否具备,对卖方进行资信调查。对于未做客户评价和没有授信额度的客户,应先完成客户评价和授信工作; 2.对卖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初步审查。如果卖方与某个特定买方在一定期限内的商务合同较为固定,卖方保理商可以要求卖方在申请保理业务额度时即提交商务合同,卖方保理商法律部门审查商务合同条款,审查合格后的标准商务合同固定 6 下来作为保理合同的附件。如果卖方与某个特定买方的交易存在后续义务、分期付款,或商务合同条款较苛刻,容易产生纠纷,卖方保理商可以拒绝受理、或改为服务保理业务。工商银行 3.对卖方的应收账款情况、卖方与买方的贸易情况、该类商品市场销售前景、履行商务合同等情况进行调查。
(二)申请对买方进行资信调查和核定信用销售控制额度 1.对于卖方初次提供的买方基本情况或买方资信调查已超过 1 年,卖方保理商应向买方保理商发出《信用销售控制额度申请书》(见附式18),通知买方保理商为买方作资信调查和客户评价。无论卖方保理商是否为卖方办理保理业务,均应向卖方收取信用销售控制费,并支付给买方保理商。2.卖方保理商在发出《信用销售控制额度申请书》后10 个工作日内仍未收到回复,卖方保理商应及时向买方保理商查询。
(三)对上述情况调查完毕并收到买方保理商的《信用销售控制额度通知书》(见附式19)后,卖方保理商根据买方保理商的资信调查结果决定是否继续受理卖方的保理申请。如同意受理,卖方保理商信贷经营部门填写《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申报书》(见附式2),为卖方核定保理预付款最高额度。分配给单个特定买方的保理预付款额度主要根据卖方上年实际回收与该买方的应收账款金额确定。
(四)卖方保理商信贷审批部门对保理业务及保理预付款最高额度按照授权权限进行审批,超过卖方保理商审批权限的,由卖方保理 7 商上报上一级行审批。第十条 签订保理合同文本 经审批同意,卖方保理商与卖方签订《有追索权保理合同》(见附件3 国内保理合同文本),信贷经营部门登记《保理业务额度台账》(见附式5)。第十一条 确定收款账户 卖方保理商信贷经营部门将《有追索权保理合同》复印件提交会计结算部门,会计结算部门确定卖方保理商收款账户。第十二条 额度变更 保理合同有效期间,卖方保理商可以根据卖方的经营状况和履约情况对保理预付款最高额度进行变更,及时书面通知卖方,登记《保理业务额度台账》。第十三条 应收账款转让和受让
(一)卖方交单和应收账款债权转让 卖方根据商务合同履行交货等义务,向卖方保理商提交《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书》(见附式3-1)和《应收账款转让清单》(见附式3-2),同时附上商务合同、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如有)及货运单据等应收账款债权证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要求加盖卖方的单位公章。
(二)卖方保理商审核单据 1.卖方保理商信贷经营部门收到卖方提交的单据后,应按规定认真审查,并核对卖方提交的凭证复印件和原件是否一致。审核要点 8 如下:(1)商务合同。审核贸易背景及合同真实性;在应收账款据以发生的商务合同为标准文本时,卖方保理商对照《有追索权保理合同》附件中的标准商务合同文本对本次提交的商务合同进行审查。如果该商务合同是第一次提交,还需送交法律部门进行审查。审查要点是商务合同重要条款如对商品有关描述、合同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日期、交货时间等是否有明确规定,是否符合《办法》有关规定。(2)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审核发票真实性;发票的主要内容是否与商务合同及货运单据一致,如发票开出单位、商品名称、交易金额、买方名称等;发票开出时间是否合理等。(3)货运单据。审核货运单据的真实性;已装运货物是否为商务合同及发票涉及的交易项下货物;装运期、交货或运输方式、包装等是否符合商务合同的规定。(4)其他相关凭证是否已按商务合同规定出具并提交。2.如果单据中存在不一致或与事先约定事项不符的错误和遗漏,以及不利于卖方保理商行使债权和容易引起争议的条款,卖方保理商应要求卖方进行修改。如果卖方不能按卖方保理商的要求进行修改,卖方保理商可以拒绝受理或将对该笔应收账款视为未核准应收账款,仅提供服务保理业务。
(三)应收账款受让审批。单据审核无误后,信贷经营部门将卖方转让的应收账款划分为核准应收账款和未核准应收账款,卖方保理商进行审批,对未核准应收 9 提供服务保理业务。
(四)应收账款受让通知和寄单 1.经审批同意,信贷经营部门填制《应收账款受让通知书》(见附式 4-1)、《应收账款受让清单》(见附式 4-2),一联提交会计结算部门,一联送达卖方通知已受让,一联由信贷经营部门留存,并据以登记《销售分户账台账》(见附式6)。同时,信贷经营部门计算管理费用,登记《管理费计算表》(见附式 8),一联提交会计结算部门从卖方存款账户中按笔一次性扣收管理费用。2.卖方在接到通知后填写《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见附式 9-1),指示买方将款项付至卖方保理商账户,将上述单据提交给卖方保理商。3.卖方保理商信贷经营部门通过快递方式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连同发票、提货单据等重要凭证的原件一起直接提交或寄送买方(应在快递单据中写明所寄单据名称和份数)。信贷经营部门要妥善保管好邮寄凭证底单,并按时归入业务档案中。4.买方签收《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并向卖方保理商寄送回执。卖方保理商可以请求买方保理商核对买方在回执上签章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第十四条 保理预付款支用
(一)保理预付款支用申请和受理、审核 卖方保理商信贷经营部门受理卖方支用保理预付款的申请,并查 10 询是否已收到买方签发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回执,计算该时点保理预付款支用核定额和保理预付款实际可支用额,审核卖方提出的支用额是否在保理预付款实际可支用额度内,并且不超过对单个买方的控制限额。
(二)填制保理预付款支用相关单据 卖方保理商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卖方保理商信贷经营部门通知卖方填制《保理预付款支用单》一式三联(见附式 10-1)。卖方按要求填制单据,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章后交回卖方保理商。卖方保理商将《保理预付款支用单》加盖公章,经负责人签字后,一联提交卖方留存,一联提交会计结算部门划款记账,一联由信贷经营部门作为业务档案归档。
(三)划款 会计结算部门根据信贷经营部门提交的《保理预付款支用单》将保理预付款划至卖方开立的存款账户中。
(四)登记台账 信贷经营部门及时将保理预付款支用情况登记《保理业务额度台账》和《保理预付款支用台账》(见附式7)。第十五条 贷项通知及处理
(一)应收账款转让后,如果卖方就退货、货物降价、修正错误等问题与买方进行协调,卖方应该先告知卖方保理商,在取得卖方保理商同意后,向卖方保理商提交《贷项通知》(见附式 12),申请调 11 减该笔应收账款的受让金额。对于买方根据商务合同约定享受现金折扣,卖方保理商在收到买方付款后通知卖方,卖方向卖方保理商补交《贷项通知》,用于调减该笔应收账款的受让金额。
(二)卖方保理商信贷经营部门审核该凭证,重新计算保理预付款支用核定额和保理预付款实际可支用额,如果保理预付款实际可支用额为负数,信贷经营部门发出《保理预付款调整通知》(见附式 10-3),要求卖方在 1 个工作日内退回多支用的保理预付款,或立即通过转让新的核准应收账款来冲减该部分多支用的保理预付款,使保理预付款实际可支用额恢复正数;登记《销售分户账台账》和《保理预付款支用台账》。
(三)卖方保理商信贷经营部门将《贷项通知》一联提交会计结算部门,会计结算部门据以调减该笔应收账款受让金额,并根据卖方退回款项金额调减保理预付款金额。或根据信贷经营部门的通知从卖方的存款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不足部分从后续回收的应收账款款项中扣减。
(四)如果卖方未能按时退回这部分保理预付款,卖方保理商将自收到《贷项通知》之日的次日起向卖方收取逾期违约金。第十六条 销售分户账管理和应收账款回收、支付
(一)应收账款到期前 10 日,卖方保理商信贷经营部门向买方发出《付款通知》(见附式11-1),提示买方按时付款。
(二)应收账款到期前或到期日,买方将款项付至卖方保理商账户。12 如果买方将款项直接付至卖方的账户,卖方应在收到该款项之日起及时通知卖方保理商,同时将该款项划至卖方保理商账户。如未通知卖方保理商,视为卖方违约,卖方保理商将从卖方的存款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
(三)在款项到账后,卖方保理商会计结算部门在1 个工作日内核对款项对应的商务合同号码或商业发票号码,填写《应收账款收款通知》(见附式11-2)通知信贷经营部门,根据信贷经营部门出具的《支付通知》(见附式14)作会计核算,收回款项先用于冲减卖方拖欠的保理预付款利息、逾期违约金和管理费用(如有)以及已支用的保理预付款,余款划至卖方的其他存款账户。如果回款凭证上未写明商务合同号码或商业发票号码,会计结算部门先做挂账处理,由信贷经营部门负责核实,在收到《付款确认书》回执(见附式13)后再作会计核算。
(四)信贷经营部门在接到会计结算部门提交的《应收账款收款通知》后1 个工作日内核对商务合同号或商业发票号,对于付款凭证中未写明上述号码的,负责在3 个工作日内向买方发出《付款确认书》核实。同时,重新计算该时点保理预付款支用核定额和保理预付款实际可支用额,填写《保理预付款调整通知》将有关情况通知卖方,并登记《销售分户账台账》和《保理预付款支用台账》: 1.如果经重新计算的保理预付款实际可支用额为正数,该金额为卖方还可以支用的保理预付款。2.如果经重新计算的保理预付款实际可支用额为负数,信贷经 13 营部门通知卖方进行回购。
(五)会计结算部门每月第20 日计算并扣收保理预付款利息。
(六)对账 1.卖方保理商信贷经营部门和会计结算部门在每月初 5 日内就《销售分户账台账》和《保理预付款支用台账》和相关会计账表进行对账,核对无误后双方经办人员及主管人员在台账和账表上签字; 2.信贷经营部门于每月初10 日内将《销售分户账台账》、《保理预付款支用台账》和《管理费计算表》等账户报表交给卖方核对; 3.卖方在收到上述账户报表后14 日内进行对账,将有关意见书面反馈给卖方保理商,卖方在该期限内未反馈的视为同意。第十七条 应收账款催收和回购
(一)应收账款到期,买方未付款或未足额付款,卖方保理商立即通知卖方。如果买方因争议未付款,向卖方保理商发出书面争议通知,卖方保理商应该及时向卖方发出《争议通知》(见附式29),将有关争议情况告知卖方,并记入《销售分户账台账》中。如果卖方收到买方的争议通知,也应及时通知卖方保理商。卖方保理商按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1.如果该笔应收账款在受让时为未核准应收账款,卖方保理商可在到期日后的1 个工作日内将该笔应收账款债权转回给卖方,卖方无须支付回购价款。根据卖方提交的《二次保理申请书》(见附式 16-2)暂不转回该笔应收账款债权,自申请批准之日起一年以内继续为其提供应收账款催收和销售分户账管理服务,并在申请批准之日向 14 卖方收取二次保理管理费。催收回来的款项,卖方保理商按照第十六条有关规定进行业务处理。出现提前回购的情形或申请批准之日满1 年,卖方保理商向卖方发出《应收账款回购通知书》(见附式16-1),通知卖方在5 个工作日内回购,并将该笔应收账款债权转回给卖方。向买方发出《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买方》(见附式9-2),通知买方直接向卖方付款。2.如果该笔应收账款在受让时为核准应收账款,信贷经营部门应该将该笔应收账款转为未核准应收账款,重新计算保理预付款支用核定额和保理预付款实际可支用额,向卖方发出《保理预付款调整通知》和《应收账款回购通知书》,并登记《销售分户账台账》和《保理预付款支用台账》。(1)如果经重新计算的保理预付款实际可支用额为正数,卖方保理商可以暂不要求卖方回购该笔应收账款,按照本条第(一)点第 1 款规定处理。(2)如果经重新计算的保理预付款实际可支用额为负数,卖方保理商可以给予卖方不超过30 日的回购宽限期。
(二)宽限期内,卖方保理商信贷经营部门采取电话或上门催收、发出《应收账款逾期通知书》(见附式15)等方式向卖方、买方催收。卖方可以通过支付回购价款、或转让新的核准应收账款、或收回应收账款款项(含未核准应收账款)进行冲抵。卖方申请转让新的核准应收账款,卖方保理商按照本规程第十三条应收账款转让和受让的有关规定处理。收回应收账款款项进行冲抵 15 时,卖方保理商按照本规程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宽限期内催收回来的款项(含正常收回的未核准应收账款款项),卖方保理商按照第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理。
(四)宽限期届满,信贷经营部门重新计算保理预付款支用核定额和保理预付款实际可支用额: 1.如果卖方已支付或已冲抵回购价款,卖方可以暂时解除对该笔应收账款的回购责任。卖方保理商对该笔应收账款的保理服务参照本条第(一)点第1 款执行。2.如果卖方未能通过上述措施使得保理预付款实际可支用额恢复正数,卖方保理商将对卖方行使追索权,从卖方的存款账户中扣收回购价款。(1)应收账款回购后,卖方保理商将债权转回给卖方,信贷经营部门向卖方发出《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保理申请人/买方保理商》(见附式9-3),一联提交会计结算部门进行账务处理,冲减该笔应收账款。同时,信贷经营部门向买方发出《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买方》,通知买方向卖方付款,据以登记《销售分户账台账》。(2)如果卖方未能回购、其存款也不足以扣收的,卖方保理商信贷经营部门应该采取法律手段向卖方、买方进行催收,并按照办法有关规定自宽限期届满次日起向卖方收取逾期违约金。
(五)如果买方提出争议,卖方保理商应在知悉之日起1 个工作日内向卖方发出《争议通知》,尽力协助卖方解决争议,《争议通知》内容应包括与发生争议的应收账款有关的所有情况细节、有关信息和 16 争议内容。必要时,通知买方保理商参与协调。卖方保理商应该将其所了解的有关争议的信息、卖方反馈意见以及买卖双方协商进程等情况,填写《争议信息或解决》(见附式30),并及时通知买方保理商。
(六)如果出现《办法》规定的提前回购情形,卖方保理商信贷经营部门向卖方发出《应收账款回购通知书》,通知卖方在5个工作日内回购全部应收账款,卖方保理商也可从卖方开立的存款账户中直接扣划相应保理预付款和利息、管理费(如有)。信贷经营部门将《应收账款回购通知书》一联提交会计结算部门进行核算。卖方未能按时回购,卖方保理商自卖方应当回购之日的次日起收取逾期违约金。
二、买方保理商操作流程 第十八条 受理与审查
(一)买方保理商收到卖方保理商发来的《信用销售控制额度申请书》后,信贷经营部门对指定买方进行资信状况调查。审查要点如下: 1.买方在我行的授信情况及业务往来情况,如果买方尚未在我行评信或获得一般授信额度,买方保理商应先对买方进行客户评价; 2.买方是否符合《办法》规定的有关条件,如果买方是该商务合同中的代理商而非最终的真正用户,应该严格控制。
(二)信贷经营部门撰写相关报告,为买方核定信用等级和信用销售控制额度,上报买方保理商信贷审批部门审批。
(三)经审批同意,信贷经营部门向卖方保理商发出《信用销售 17 控制额度通知书》,通知额度核定情况和费用划付时间。
(四)如果买方保理商拒核额度,也应及时书面通知卖方保理商。第十九条 买方保理商收到买方提交的书面争议通知后,应在知悉之日起1 个工作日内向卖方保理商发出《争议通知》,《争议通知》内容应包括与发生争议的应收账款有关的所有情况细节、有关信息和争议内容。买方保理商收到卖方保理商发来的要求其协助催收或解决争议的书面通知后,买方保理商应该尽力协助卖方保理商解决争议,及时根据所了解的有关争议的信息、买方反馈意见以及买卖双方的协商进程等情况填写《争议信息或解决》,通知卖方保理商。第二十条 买方客户经营或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买方保理商应该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卖方保理商。第二节 隐蔽保理 第二十一条 隐蔽保理业务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查、额度审批等参照第一节“有追索权保理”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签订保理合同文本 经审批同意,卖方保理商通知卖方,并与卖方签订《隐蔽保理合同》(见附件3 国内保理合同文本)。第二十三条 开立账户
(一)卖方在卖方保理商开立回款特户,用于回收已转让的应收账款款项。卖方保理商对该账户实施监控。18
(二)卖方保理商信贷经营部门将《有追索权保理合同》复印件提交会计结算部门,会计结算部门确定卖方保理商收款账户。第二十四条 应收账款债权的转让和受让参照第一节“有追索权保理”的相关规定操作,注意事项: 卖方保理商同意受让后,通知卖方填写《账号更改通知书》(见附式17)和《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卖方将《账号更改通知书》直接寄送给买方,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签章(先不填写日期)后送交卖方保理商,卖方保理商保存暂不寄送给买方。同时,信贷经营部门计算管理费,登记《管理费计算表》,一联提交会计结算部门从卖方存款账户中按笔扣收管理费。第二十五条 保理预付款支用,参照第一节“有追索权保理”的相关规定操作。第二十六条 应收账款到期回收
(一)应收账款到期前或到期日,买方将款项付至卖方的回款特户,卖方在收到款项的1 个工作日内将该款项划至卖方保理商账户,或由卖方保理商全额扣划。卖方应同时在划款凭证上写明或书面告辞知该笔款项所对应的商务合同或发票号码。如果买方将款项直接付至卖方的其他帐户,卖方应在收到该款项之日书面通知卖方保理商,同时将该款项划至卖方保理商账户。如未通知和转款,视为卖方违约。如果买方根据商务合同约定享受现金折扣或其他扣减,买方将扣除现金折扣(或宽减金额)后的款项付至卖方的回款特户,卖方获得 19 卖方保理商同意后发出《贷项通知》。
(二)卖方保理商收到款项后的业务处理和对账参照第一节“有追索权保理”第十六条第(二)、(三)、(四)、(六)款规定执行。
(三)会计结算部门每月第20 日计算并扣收保理预付款利息。
(四)对账 1.卖方保理商信贷经营部门和会计结算部门在每月初 5 日内就《销售分户账台账》和《保理预付款支用台账》和相关会计账表进行对账,核对无误后双方经办人员及主管人员在台账和账表上签字; 2.信贷经营部门于每月初10 日内将《销售分户账台账》、《保理预付款支用台账》和《管理费计算表》等账户报表交给卖方核对; 3.卖方在收到上述账户报表后14 日内进行对账,将有关意见书面反馈给卖方保理商,卖方在该期限内未反馈的视为同意。第二十七条 应收账款回购
(一)应收账款到期,卖方回款特户中无足额款项,卖方也未向卖方保理商划付或未足额划付应收账款款项,卖方保理商将该笔应收账款转为未核准应收账款,向卖方发出《应收账款回购通知书》,信贷经营部门重新计算保理预付款实际可支用额,向卖方发出《保理预付款调整通知》,登记《销售分户账台账》和《保理预付款支用台账》。1.如果经重新计算的保理预付款实际可支用额为正数,卖方保理商可以给予卖方不超过30 日的回购宽限期。2.如果经重新计算的保理预付款实际可支用额为负数,或出现提前回购的情形,卖方保理商要求卖方按照保理合同约定的回购价款 20 立即回购该笔应收账款,或从卖方的其他存款账户中扣划。如果卖方存款账户资金不足以扣收,卖方保理商向买方发出《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通知买方立即向卖方保理商付款。同时,卖方保理商自应收账款到期日的次日起向卖方收取逾期违约金。
(二)应收账款到期后,卖方自行向买方催收或解决争议纠纷。
(三)宽限期届满 1.如果卖方回款特户中已有足额款项,卖方保理商按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理。2.如果卖方回款特户中仍无足额款项的,卖方保理商向买方发出《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通知买方立即向卖方保理商付款。同时,卖方保理商自应收账款到期日的次日起收取逾期违约金。
(四)应收账款回购后,卖方保理商将债权转回给卖方。第三节 无追索权保理
一、卖方保理商操作流程 第二十八条 卖方保理商的受理
(一)卖方与卖方保理商达成叙作无追索权保理业务意向后,向卖方保理商提交《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一式两份和《付款人基本情况表》,并要求为买方作资信调查并核准信用风险担保额度。
(二)卖方保理商信贷经营部门负责受理卖方对国内保理业务的申请,按《办法》和本规程的有关规定向卖方收集有关资料。21 第二十九条 卖方保理商对卖方进行资格审查,审查要点如下:
(一)对照《办法》有关规定审查卖方的资格和条件是否具备,对卖方进行资信调查。对于未做客户评价和没有授信额度的客户,应先完成客户评价和授信工作;
(二)对卖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如果卖方与某个特定买方在一定期限内的商务合同较为固定,卖方保理商可以要求卖方在申请保理业务额度时即提交商务合同,卖方保理商法律部门审查商务合同条款,审查合格后的标准商务合同固定下来作为保理合同的附件。如果卖方与某个特定买方的交易存在后续义务、分期付款,或商务合同条款较苛刻,容易产生纠纷,卖方保理商可以拒绝受理,或改为服务保理。
(三)对卖方的应收账款情况、买方基本情况、买卖双方的贸易情况、该类商品市场销售前景和履行商务合同情况进行调查。第三十条 申请对买方作资信调查和提出信用销售控制额度
(一)经调查初审合格,卖方保理商向买方保理商发出《信用销售控制额度申请书》,通知买方保理商为买方作资信调查、提出信用销售控制额度和是否愿意提供信用风险担保的初步意见。同时寄送卖方和买方基本情况及商务合同等资料。
(二)卖方保理商发出《信用销售控制额度申请书》后 10 日仍未收到买方保理商的回复,应及时向买方保理商进行查询。
(三)如果买方保理商不同意为买方提供信用风险担保,卖方保理商收到买方保理商的《信用销售控制额度通知书》后,以非正式方 22 式通知卖方拒批额度。
(四)如果买方保理商初步同意为买方保理商提供信用风险担保,卖方保理商应及时将信用销售控制额度以非正式方式通知卖方,并在买方保理商拟收取的信用风险担保费报价的基础上加上卖方保理商的管理费率一并向卖方报价。第三十一条 申请核准信用风险担保额度
(一)如果卖方同意卖方保理商的报价,卖方向卖方保理商发出《信用风险担保额度申请书-1》(见附式 20-1),卖方保理商审核后向买方保理商发出《信用风险担保额度申请书-2》(见附式 20-2),申请核准信用风险担保额度。
(二)如果买方保理商不同意为买方核准信用风险担保额度,卖方保理商收到买方保理商的《信用风险担保额度通知书-1》(见附式 21-1)后,采取非正式方式通知卖方拒批额度。如果买方保理商核准了信用风险担保额度,卖方保理商在收到买方保理商的《信用风险担保额度通知书-1》后转入额度审批程序,同时通知卖方。第三十二条 审批保理预付款最高额度
(一)卖方保理商信贷经营部门审查业务背景并撰写《国内保理业务申报书》,如果卖方客户有保理预付款需求,则根据各个买方保理商为买方核定的信用风险担保额度情况,为卖方核定保理预付款最高额度。分配给单个特定买方的保理预付款额度主要根据卖方上年实际回收与该买方的应收账款金额确定。23
(二)信贷经营部门将有关材料上报卖方保理商信贷审批部门审批。卖方保理商按照授权权限进行审批,超过其审批权限的,上报上一级行审批。
(三)信贷经营部门登记《保理业务额度台账》。第三十三条 签订保理合同文本
(一)经审批同意,信贷经营部门通知卖方,卖方保理商与卖方签订《无追索权保理合同》(见附件3 国内保理业务合同文本)。
(二)卖方保理商与买方保理商签订《保理合作协议》(见附件国内保理业务合同文本)。第三十四条 开立账户 卖方保理商信贷经营部门将《无追索权保理合同》复印件提交会计结算部门,会计结算部门确定卖方保理商收款账户。第三十五条 额度的变更
(一)卖方向卖方保理商提交《信用风险担保额度变更申请书- 1》(见附式25-1),申请调整买方保理商已核准的信用风险担保额度。卖方保理商审核同意后,向买方保理商发出《信用风险担保额度变更申请书-2》(见附式25-2),提出变更申请。
(二)卖方申请或买方保理商自行决定调整,卖方保理商收到买方保理商发来的《信用风险担保额度变更通知书-1》(见附式26-1),或电话、传真等通知后,根据买方保理商的变更意见,并最迟在2个工作日内(不得任意延误)向卖方出具《信用风险担保额度变更通知书-2》(见附式26-2),通知其额度调整情况。卖方保理商核定的保 24 理预付款最高额度相应调整。
(三)卖方保理商也可以根据卖方的经营状况和履约情况对保理预付款最高额度自行决定调整,及时向卖方发出《保理预付款额度变更通知书》(见附式27)。
(四)对于上述调整,在紧急情况下,卖方保理商可以先通过电话或传真等方式通知卖方,必要时买方保理商也可以直接通知卖方,但均应在通知日后3 个工作日内及时向卖方补充提交书面通知。卖方应该签收通知书,并向卖方保理商提交回执。卖方保理商在收到回执后应及时将该回执复印件寄送买方保理商。
(五)额度调整后,卖方保理商登记《保理业务额度台账》。第三十六条 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和受让
(一)卖方交单和应收账款债权转让 在信用风险担保额度核准通知书规定的有效期内,卖方根据商务合同履行交货等义务后,向卖方保理商提交《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书》和《应收账款转让清单》,同时附上商务合同、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及货运单据等应收账款债权证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要求加盖卖方的单位公章。
(二)卖方保理商审核单据 1.卖方保理商收到卖方提交的单据后,应按规定认真审查,并核对卖方提交的凭证复印件和原件是否一致。审核要点如下:(1)商务合同。审核贸易背景及合同真实性;在应收账款据以发生的商务合同为标准文本时,卖方保理商将标准商务合同文本对照 25 本次提交的商务合同条款进行审查。如果商务合同无标准文本,还需送交法律部门进行审查。审查要点为应收账款债权是否符合办法有关规定,商务合同重要条款如对商品有关描述、合同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日期、交货时间等是否有明确规定。对照《办法》规定审核该合同项下应收账款是否符合条件。(2)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审核发票真实性;发票的主要内容是否与商务合同及货运单据一致,如发票开出单位、商品名称、交易金额、买方名称等;发票开出时间是否合理等。(3)货运单据。审核货运单据真实性;已装运货物是否为商务合同及发票涉及的交易项下货物;装运期、交货或运输方式、包装等是否符合商务合同规定。(4)其他相关凭证是否已按商务合同规定出具并提交。2.如果单据中存在不一致或与事先约定事项不符的错误和遗漏,以及不利于卖方保理商行使债权和容易引起争议的条款,卖方保理商应要求卖方进行修改。如果卖方不能按卖方保理商的要求进行修改,卖方保理商将该笔应收账款划分为未核准应收账款。
(三)应收账款受让审批。单据审核无误后,信贷经营部门将卖方转让的应收账款划分为核准应收账款和未核准应收账款,卖方保理商进行内部审批。对未核准应收账款提供服务保理业务。
(四)应收账款受让通知和寄单 1.经审批同意,信贷经营部门填制《应收账款受让通知书》和 26 《应收账款受让清单》,一联提交会计结算部门作受让应收账款核算处理,一联送达卖方通知已受让,一联由信贷经营部门留存,并据以登记《销售分户账台账》。同时,信贷经营部门按笔计算管理费用,登记《管理费计算表》,一联提交会计结算部门从卖方存款账户中扣收管理费。2.卖方在接到通知后填写《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指示买方将款项付至卖方保理商账户,并将上述单据提交给卖方保理商。3.卖方保理商信贷经营部门通过快递方式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连同发票、提货单据等重要凭证的原件一起直接提交或寄送买方(应该在快递单据中写明所寄单据名称和份数)。信贷经营部门要妥善保管好邮寄凭证底单,并按时归入业务档案中。4.卖方保理商信贷经营部门向买方保理商发出《信用风险担保额度支用通知书》(见附式22),登记《保理业务额度台账》,并将商务合同、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提货单据的复印件有关材料以快递方式寄送买方保理商。5.买方签收《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并向卖方保理商寄送回执。卖方保理商可以请求买方保理商核对买方在回执上签章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第三十七条 保理预付款支用
(一)保理预付款支用申请和受理、审核 卖方保理商信贷经营部门受理卖方支用保理预付款的申请,并查询是否已收到买方签发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回执,计算该 27 时点保理预付款支用核定额和保理预付款实际可支用额,审核卖方提出的支用额是否在保理预付款实际可支用额内,并且不超过对单个买方的控制限额。
(二)填制保理预付款支用相关单据 卖方保理商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经审核合格,卖方保理商通知卖方填制《保理预付款支用单》。卖方按要求填制单据,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章后交回卖方保理商。卖方保理商将《保理预付款支用单》加盖公章,经负责人签字后,一联提交卖方,一联提交会计结算部门划款记账,一联由信贷经营部门作为业务档案归档。
(三)划款 卖方保理商会计结算部门根据信贷经营部门提交的《保理预付款支用单》将保理预付款划至卖方的存款账户中。
(四)登记台账 卖方保理商信贷经营部门及时将保理预付款支用情况登记《销售分户账台账》和《保理预付款支用台账》。第三十八条 贷项通知及处理
(一)应收账款转让后,如果卖方就退货、货物降价、修正错误等问题与买方进行协调,卖方应该先告知卖方保理商,在取得卖方保理商同意后,向卖方保理商提交《贷项通知》,申请调减该笔应收账款的受让金额。对于买方根据商务合同约定享受现金折扣,卖方保理商在收到买方付款后通知卖方,卖方向卖方保理商补交《贷项通知》,28 用于调减该笔应收账款的受让金额。
(二)卖方保理商信贷经营部门审核该凭证,重新计算保理预付款支用核定额和保理预付款实际可支用额,如果保理预付款实际可支用额为负数,信贷经营部门发出《保理预付款调整通知》,要求卖方在1 个工作日内退回多支用的保理预付款,或立即通过转让新的核准应收账款来冲减该部分多支用的保理预付款,使保理预付款实际可支用额恢复正数;登记《销售分户账台账》和《保理预付款支用台账》。
(三)卖方保理商信贷经营部门将《贷项通知》一联提交会计结算部门,会计结算部门据以调减该笔应收账款受让金额,并根据卖方退回款项金额调减保理预付款金额。或根据信贷经营部门的通知从卖方的存款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不足部分从后续回收的应收账款款项中扣减。
(四)如果卖方未能按时退回这部分保理预付款,卖方保理商将自收到《贷项通知》之日的次日起向卖方收取逾期违约金。
(五)卖方保理商信贷经营部门向买方保理商发出《恢复信用风险担保额度通知书》(见附式28),并附上《贷项通知》的复印件。第三十九条 销售分户账管理和应收账款到期回收
(一)应收账款到期前 10 日,卖方保理商信贷经营部门向买方发出《付款通知》,提示买方按时付款。
(二)应收账款到期前或到期日,买方通过买方保理商将款项付至卖方保理商。如果买方将款项直接付至卖方的其他账户,卖方应在收到该款项 29 之日书面通知卖方保理商,同时将该款项划至卖方保理商。如未通知卖方保理商,视为卖方违约,卖方保理商将从卖方的存款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
(三)在款项到账后,卖方保理商会计结算部门在1 个工作日内核对款项对应的商务合同号码或商业发票号码,填写《应收账款收款通知》通知信贷经营部门,根据信贷经营部门出具的《支付通知》作会计核算,收回款项先用于冲减卖方拖欠的保理预付款利息、逾期违约金和管理费(如有)以及已支用的保理预付款,余款划至卖方的其他存款账户。如果回款凭证上未写明商务合同号码或商业发票号码,会计结算部门先做挂账处理,由信贷经营部门负责核实,在接到信贷经营部门提交的《付款确认书》回执后再作会计核算。
(四)信贷经营部门在接到会计结算部门提交的《应收账款收款通知》后1 个工作日内核对商务合同号或商业发票号,对于付款凭证中未写明上述号码的,负责在3 个工作日内向买方发出《付款确认书》核实。同时,重新计算该时点保理预付款支用核定额和保理预付款实际可支用额,填写《保理预付款调整通知》将有关情况通知卖方,并登记《销售分户账台账》和《保理预付款支用台账》: 1.如果经重新计算的保理预付款实际可支用额为正数,该金额为卖方还可以支用的保理预付款。2.如果经重新计算的保理预付款实际可支用额为负数,信贷经营部门通知卖方进行回购。30
(五)卖方保理商信贷经营部门根据款项回收情况向买方保理商发出《恢复信用风险担保额度通知书》,通知买方保理商恢复支用的信贷风险担保额度。
(六)会计结算部门每月第 20 日计算并扣收保理预付款利息;同时,卖方保理商按月(或季)将买方保理商应收取的管理费划至买方保理商账户。
保理业务操作规程 第6篇
·i 目录
一、保理业务贷前分析...........................................1
(一)卖方考察................................................1 1.2.3.应收账款是否适用于保理业务................................2 卖方未来生存能力.........................................4 卖方业务量...............................................4
(二)需求分析和保理业务品种选择..............................4
(三)尽职调查................................................5 1.2.3.4.相对静态的材料...........................................5 相对动态的材料...........................................5 历史交易记录.............................................6 当期应收账款的相关资料....................................6
(四)合同谈判与缔结..........................................6
二、保理业务贷中分析...........................................7
(一)建立销售分户账..........................................7 1.2.并账.....................................................8 日常保理业务与财务处理....................................8
(二)导入保理业务............................................8
(三)发票转让................................................9 1.2.3.发送《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9 贷项清单&更换发票........................................9 接受转让与拒绝..........................................10
(四)保理商收款.............................................11
(五)催收阶段...............................................11
(六)保理融资...............................................12
三、保理业务贷后分析..........................................13
(一)卖方日常风险控制.......................................13 1.2.3.4.发票稽核................................................13 应收账款总体情况评价.....................................13 考察财务指标,判断财务风险...............................14 实地考察................................................15
·ii
(二)买方日常风险控制.......................................15 1.2.3.4.监控买方付款规律........................................15 必要的发货跟踪..........................................15 催收沟通................................................16 监控买方经营状况........................................16
(三)循环业务考察...........................................16
(四)如果在账期内出现争议...................................16
(五)保理业务的终止.........................................17
·iii 本文将整个保理业务的操作流程进行了一个简单的梳理,将整个操作流程分为了贷前、贷中、贷后阶段,并将保理业务各流程节点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标示了出来,作出了简单的说明。
一、保理业务贷前分析
保理业务贷前需要经历四个阶段,卖方考察、客户需求的分析与产品模式的选择、尽职调查和合同的谈判与缔结。
(一)卖方考察
保理业务一般是以卖方为核心服务对象的业务,因此,选择适合保理业务的卖方是至关重要的。对卖方的考察主要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从企业本身入手进行考察,包括对企业财务报表的考察分析;对企业销售分户帐的分析;与企业管理层的面谈等。二是从企业外部进行考察,包括从卖方主要往来银行获得相关信息及其对卖方的评价;从专业机构了解卖方所属行业的基本情况;以及通过对卖方客户(买方)的考察印证买卖双方所建立的业务关系等。
对卖方考察的目的是要对卖方是否适合保理业务做出结论,同时,也要对卖方在未来的保理业务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做出评价。针对卖方的风险评价体系:
·1 1.应收账款是否适用于保理业务
1.1 应收账款的可转让性
应收账款的可转让性在法律中主要体现为应收账款在债权上是完整的,没有任何法律上的限制,比如应收账款涉及到贸易合同规定禁止转让,代理销售,或者已经将资产抵押给银行或第三方都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债权不完整,不适合进行保理业务。
1.2 应收账款的可回收性
保理商给予卖方融资,一旦卖方出现财务危机甚至是破产,是否能够根据应收账款收回融资,这依赖于:
1.2.1 权利完整性
最适合保理的是那些简单的,没有特定附加条件的产品,也就是说只要产品为所订购的品种,数量正确,质量合规,按时装运,正确出票,则买方就必须付款。但是比如合同中存在寄售、安装证明、分期付款、权利保留等条件的,由于买卖双方还没有完成权责的实际转移,因此会使得这些交易所涉及的应收账款的债权不完整。
1.2.2 客户分散
但是权利的完整并不意味着保理商可以收回款项,在实际的·2 贸易过程中还有可能出现坏账和争议的情况。所以选择客户群体分布较分散的卖方是一种很好的风险规避的手段。
1.2.3 买方资信
如果买方资信较差的话,会给保理商收款带来严重的问题,实际上买方资质低也是卖方资质差的一种表现。我们可以对应收账款进行帐龄和坏账的分析,从而揭示买方的总体质量。
1.2.4 债权稀释
最后还要考虑到应收账款债权稀释的因素,债权稀释是指所有买方可以合理的从付款中扣除的部分,这其中就包括贷项清单(所谓贷项清单就是卖方给买方开具的用来冲减买方贷方账户的凭证。通俗的说就是比如说出现货物破损,卖方没有按规定给予买方事先约定的折扣,买方因为货物不合格拒绝收货申请退款,卖方在给予买方退款的同时给买方开具的凭证,或者卖方超开发票,需要用贷项清单冲减的情况),所以贷项清单的使用会对应收账款的债权产生稀释作用。其他会稀释债权的情况还包括像提前付款折扣、总体折扣(买方年购买量达到某一数字后获得的折扣)、双向贸易等。债权稀释的影响是减少了应收账款的价值,削弱了保理商的安全性。合理的做法是将所有的扣除项目量化,并据此计算融资比例。
·3 2.卖方未来生存能力
在审查完应收账款是否适用于保理业务之后,我们需要对卖方未来的生存能力进行一个分析,这里需要对卖方所处的行业进行一个判断,该行业是新兴行业还是传统行业,行业发展的现状与行业的前景怎么样,该企业在整个行业的产业链中处于一个什么位置,是产业链中的强势企业还是弱势企业。然后是企业的财务状况分析,比如流动性、盈利能力等财务指标分析。最后还需要对企业的组织架构、企业的资本结构等这些公司治理层面的信息有一个比较全面的了解。
3.卖方业务量
最后我们还要对卖方的业务量进行一个了解,根据卖方业务量判断保理业务的盈利空间,也可以作为确定手续费率和融资利率的依据。
(二)需求分析和保理业务品种选择
结束卖方考察后,我们要根据卖方的实际情况对卖方的需求进行分析,从而帮助卖方选择适合的业务品种。
可以通过对以下问题的分析做出结论:
如卖方是否需要更多的现金来支撑业务的继续扩张;是否需要增强现金流;是否需要提高规划现金流的能力;是否需要开辟
·4 新的市场(含国内、国外);是否需要借助保理商的专业能力来改善企业的管理和优化人员的使用;是否需要增进与客户(买方)的供应关系;是否存在别的筹资渠道以满足自身的需要;是否需要保理商控制信用风险方面的服务;是否需要信用控制方面的咨询服务等。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为客户设计选择业务模式的时候需要保证的两个重点就是相对稳定的应收现金流和相对可控的操作手段。
(三)尽职调查
为客户选择完产品后需要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尽职调查的内容包括相对静态的材料、相对动态的材料、历史交易明细资料和当期应收账款相关资料。
1.相对静态的材料
相对静态的材料包括公司的治理情况,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然后了解公司各部门的相关负责人,保证对接到真正的权力人。
2.相对动态的材料
相对动态的材料包括公司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以及征信报告。在现实情况中,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造假的情况还是比较多的,所以在尽职调查中这一块可能需要重点关注。企业在人民银行的征信报告是无法造假的,具有较强的参考性,但是需要到
·5 企业的开户行或当地人民银行查询。
3.历史交易记录
在尽职调查中最重要的应该就是企业的历史交易记录了,因为企业的历史交易记录是企业真实贸易发生的记录,这个基本很难作假,而且时间越长的话可信度越高,风险越小。
4.当期应收账款的相关资料
对于当期应账款的相关资料的审查主要需要遵循的原则就是看应收账款是否有利于转移到我们保理公司。
(四)合同谈判与缔结
完成尽职调查后需要与客户签订保理合同,保理合同的内容需涉及业务品种与服务内容,各种保理费用,必要情况下需要设置辅助担保措施,从法律上来讲就是要防止保理商所取得的应收账款权责与任何第三方发生权利冲突。比如,涉及应收账款的权力已被质押给第三方,则需要第三方出具一份表示质押权已被解除的证明,也就是所谓的弃权书。同时在签订合同时应尽量要求留存应收账款对应的合同、发票以及合同履行的证明原件。如实在不能留存原件,应尽量要求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加盖公章确认的复印件,以便尽可能为未来主张权利提供便利。
·6 保理业务中,保理商一般与债权人约定,发生纠纷由保理商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保理商与债权人保理合同的约定并不能改变债权人与债务人基础交易合同关于管辖的约定。比如保理合同规定纠纷管辖机构为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但基础合同规定纠纷管辖机构为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那么在实际仲裁中,诉讼的仲裁方仍然是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因此,保理商务必注意审查基础交易合同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如果是明保理,可以争取与债务人、债权人签订三方协议予以更改。如果是暗保理,则建议在保理合同中尽量约定与基础交易合同一致的争议解决方式,以减少实现债权的负担。
其他的需要在保理合同中体现的还有再转让条款、违约金与罚息等信息。
二、保理业务贷中分析
(一)建立销售分户账
一旦双方签署了保理协议,首先需要做的工作是保理商要为卖方客户建立销售分户账。建账工作通常是以卖方客户将其现有的应收账款并账后一次性转让给保理商的方式来完成的,这是未来保理商进行销售分户帐管理的基本依据。保理协议一般都会对账户转移工作做出具体的规定,例如账户转移的具体日期、账户
·7 转移的方式以及账户转移过程中双方应当完成的具体工作等。账户转移的过程大致如下:
1.并账
首先,卖方客户需要将其现有的所有应收账款进行并帐,根据不同的买方填制《未结发票清单》,提供会计账务及原始凭证,并将经过并账处理后的应收账款一次性地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的单据处理部门对应收账款进行检查,剔除逾期的、未发货的、买方破产的、债权不完整的、存在争议的发票,确保转让的应收账款全面准确的反映卖方现实的业务情况。
2.日常保理业务与财务处理
然后,保理商根据审核后的应收账款在保理系统中为卖方建立相应的销售分户账和融资账户,处理日常的保理业务并进行账务处理。这其中包括了日常记账和维护工作,管理应收账款,记录保理商、卖方、买方三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变动情况,控制额度使用,并根据账户的表现和变化趋势提供对账单和相关的销售和财务分析报表。
(二)导入保理业务
在完成了建账和风险评价后,卖方应以自己公司的函头纸,根据保理商固定的格式,制作《保理业务导入函》,发给每一个现有的买方客户及未来的新增客户,通知他们在应收账款的债权
·8 方面保理商与卖方有了一项新的业务安排,这种安排会给买卖双方的贸易带来好处。其作用是在保理业务开始前告知各个债务人,为下一步的应收账款的转让和债务人付款奠定基础。
(三)发票转让
1.发送《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
卖方履行贸易合同,发货并开具发票,代表应收账款成立,根据保理协议的安排要求卖方在出票的同时,向买方出具《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以表明该笔应收账款的债权已转让给保理商。这一步非常重要,因为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则该转让不会产生任何约束力。我国合同法还规定了,债权转让需由卖方即原债权人履行通知义务,债权的受让人所进行的通知不具备法律效应。
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后还需要得到买方的确认。买方的确认可能会各有不同,最有法律约束力的情况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确认。
2.贷项清单&更换发票
贷项清单是卖方用于减少发票金额的重要工具。在许多情况下,卖方需要减少发票金额。例如,开错发票金额或是买卖双方协商降价等。在日常业务中可能会出现多种可能,需要冲减发票金额的情况在所难免。贷项清单是卖方冲减发票金额的主要工具。
·9 当保理商收到卖方提交的贷项清单后,会在卖方的账户中做出与接收发票相反的记账从而冲减发票金额。
当发生发票减额时,另外一个比较普遍的做法是采用退换发票的方式。需要我们注意的是,当更换发票的现象频繁发生时,会导致债权稀释,从而影响到保理商的融资安全。
3.接受转让与拒绝
保理商收到卖方的发票后,会对发票进行必要的审核。审核的要点主要有:发票内容是否与转让债权一致;发票是否过期;发票的金额、币别记载是否正确,货品、付款条件是否与卖方日常的交易一致;是否存在重复开票或虚开发票的可能;是否进行了应收账款债权的转让通知。
保理商对发票进行必要的审核后,将会确认发票所代表的应收账款债权,接受卖方的转让并将发票逐笔记入各个买方的账户中。我们必须注意的是,保理商接收发票与接受转让是不同的两个行为,具有不同的法律效果。只有保理商接受了发票所代表的应收账款,应收账款的债权才实现转让,接受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标准通常是以保理商将该笔债权记入卖方的账户中为准。
保理商在接收发票后也可能会做出拒绝接受的反应。一般而言,保理商拒绝接受发票的原因是有限的。这些原因包括:发票
·10 记录不够清楚;发票中出现计算错误,发票逾期或重复出票等。被拒绝接受的发票金额不会被记入卖方的账户中。
顺便一提的是,贷项清单的操作采用相同的方法。
(四)保理商收款
保理商收款方式主要分为直接和间接,这里需要注意的风险点是,在突然或者重复出现间接收款时,比如买方仍然将款项汇入原先的卖方账户,或者频繁使用商票、银票,如果在叙做业务的过程中买方突然没有遵循要求或频繁采取间接付款的现象,保理商需要注意防范卖方的潜在风险。
(五)催收阶段
催收是从约定的应收账款到期日开始的。催收方式以及催款周期往往要考虑卖方的需要,根据买方的资信情况,买卖双方的交易记录与交易关系,当地的交易习惯与行业习惯、事态的发展状况与严重程度等多种因素对不同的买方采取不同的催款周期。
保理商会以事先与卖方商定的方式向买方进行催收。一般的流程是,发票到期而买方仍未付款时,保理商会向买方发出一份《逾期发票付款催收函》,列明已到期的发票内容,并适用恰当的文字表达提示买方应当及时付款。第一份催收函发出后,如果买方仍未付款,保理商会在一定的时间后(比如10天)发出第二份催收函。第二份催收函所使用的文字表述会较以前有所加重,以进一步催促买方付款。
·11 除了进行书面催收以外,保理商还会根据实际业务情况,进行电话催收或必要的走访。
如果连续发出三份催收函买方仍未付款的话,保理商会考虑借助法律手段进行收款,这是最后的解决方式。一般情况下,保理商会起草一封最后的催收函,通常在指示律师采取行动之前发出。在发出之前,保理商会事先将其副本发给卖方。如果卖方反对采取法律行动,绝大多数保理商会立即撤销对该应收账款已做出的核准并将该应收账款反转让给卖方。需要特别注意的,在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真正的合法债权人不是卖方。当事态发展到需要采用法律手段来进行收款的时候,买卖双方的客户关系已经不再重要。保理商保护自身的正当权益才是当务之急。如果卖方反对采取法律行动,卖方就应当赎回已转让的应收账款并赋予保理商保证融资安全的权利。这种权利会在保理协议中做出明确的约定。
(六)保理融资
卖方开始向保理商转让应收帐款后,卖方可以要求从其在保理商的账户中支出一定的款项,这种款项可以是保理商已收到的买方的付款,也可以是保理商向卖方提供的预付款,即所谓的贸易融资。在为卖方放款的过程中需要遵循的标准是先转让登记再放款。
·12
三、保理业务贷后分析
最后是保理业务的贷后分析,在放款后需要对买卖双方的日常风险进行监控。
(一)卖方日常风险控制 1.发票稽核
列明应收账款的总额及未结清发票的明细情况,包括金额、发票日、到期日、买方等,交企业进行对帐,检查双方对应收账款的记载是否一致。当出现大额发票、集中到期发票,或对发票的真实性存在质疑的时候,可由稽核人员对企业进行发票的稽核,检查会计账务中是否记载了此笔发票以及企业的原始凭证以核实其真伪,避免企业的欺诈行为。
2.应收账款总体情况评价
包括应收账款的总量、出单次数以及发票的平均金额,特别要注意一些异常的情况,是否存在卖方更换发票和争议现象(说明卖方没有正确履行合同中规定的责任,或买方以此为借口拖延付款)。当发票到期时,买方采用何种付款方式,是电汇还是支票、银行承兑汇票;是否存在间接付款,检查入账凭证,判断买方是不是按照保理协议规定将款项付至我方的保理专户或者监管账户;催收的过程中是否存在障碍,买方是不是能够配合,积极履行付
·13 款义务;买方是否能够按时付款,有无逾期,是否拖延付款的时间越来越长。
3.考察财务指标,判断财务风险
根据企业每月的财务报表采集相关财务信息,判断企业在财务方面是否存在潜在风险。
考察指标包括:
3.1 销售额、销售收入、利润总额 3.2 资产营运状况分析 资产经营质量和利用率:
总资金周转率=销售收入/平均资产总额
平均资产总额=(月初资产总额+月末资产总额)/2 应收账款周转速度:
应收账款周转率=销售收入/平均应收账款平均应收账款=(月初应收账款+月末应收账款)/2 3.3 偿债能力
负债偿还能力和经营风险: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14 短期偿债能力和流动资产变现能力: 速动比率=(速动资产/流动负债)*100% 速动资产=流动资产-存货 3.4 发展能力分析
销售收入增长率=(销售收入增长额/上月销售收入)*100% 4.实地考察
通过对企业的实地考察,发现客户在经营管理等各方面的变化,并对其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做出判断。
(二)买方日常风险控制 1.监控买方付款规律
通过监控买方的付款规律,及时发现付款过程中的问题和预警信号,分析判断买方迟付或不付款的原因并进行必要的核实。
2.必要的发货跟踪
在保理业务开展初期,应跟踪卖方的发货,充分了解基础交易的过程以及买卖双方的合作情况,包括发货数量、发货日期、运输方式、承运人、到货日期等。此后,根据业务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的采取这种方法,以掌握基础贸易合同的执行情况。
·15 3.催收沟通
在发票到期日之前与买方沟通付款。
4.监控买方经营状况
根据买方直接提供的财务信息、付款记录、卖方反馈的双方贸易情况以及从企业外部获得的信息,定期对买方的经营状况做出评价。
当发现买方不正常的迟付,不正常的争议,买方存在财务危机的可能,买卖双方存在串通欺诈的嫌疑等情况时,保理商有权提出暂停融资、削减甚至撤销担保额度的要求。
(三)循环业务考察
如果在账期内一切顺利,则可以考虑对循环业务进行考察。
(四)如果在账期内出现争议
首先考虑的是买卖双方协商解决,目前一般协商解决的期限是90天(目前GRIF也就是国际保理商联合会制订的《国际保理业务管理规则》规定的期限是180天)
如果协商不成功则需要诉诸法律手段解决,采取法律手段解决的期限通常为一年半,这主要取决于司法程序过程和效率,目前GRIF规定的期限是三年。
·16
(五)保理业务的终止
最后保理商向客户发送《保理业务终止通知书》,标志着所有债权债务关系的解除。
保理业务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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