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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申请书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莲生三十二2025-10-031

保险申请书范文(精选8篇)

保险申请书 第1篇

委托人:xxx。

性别:xxx。

身份证号码:xxxx。

身份证住址:xxx。

被委托人:xxxxx。

性别:xxx。

身份证号码:xxxx。

身份证住址:xxxxx。

本人因工作繁忙,不能亲自前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办理车牌号码(车架号码xxx)保单号码xxxxx商业车险的退保(或批减险种、批减险种保额限额及其它事项)事宜,特委托作为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此事项,对被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认可,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特此委托。

委托人签名:xxx

xxxx年xx月xx日

保险申请书 第2篇

尊敬的领导:

你好!

我于2014年6月份进入公司,根据公司的需要,担任预算员一职,负责各个项目工程预算、结算工作。

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劳动法》关于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特向领导提出申请为我办理社会统筹的参保手续并履行缴费义务。

最后,希望领导根据我的工作能力、态度及表现予以批准。

特此申请,恳请批准!

申请人:

保险申请书 第3篇

黄某,某医院职工。2013年5月,乘坐单位120急救车外出接诊,与第三人(蔡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驾驶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发生碰撞,蔡某负全责。2013年8月23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黄某为工伤的认定结论。后经劳动能力鉴定,黄某伤残级别为八级。

黄某就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向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法院进行调解,黄某明确表示不在案件中主张医疗费。调解结果:由被告人单位——混凝土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黄某118580元。双方在民事调解书上签字同意,原、被告就本起交通事故赔偿一次性解决,再无争议。

民事诉讼调解结束后,黄某向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医疗费先行支付。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依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的规定,对申请人黄某作出不予支付工伤医疗费的决定。黄某不服,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向其支付工伤医疗费。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黄某要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向其支付工伤医疗费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工伤职工就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向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时,不在案件中主张医疗费。那么,案件诉讼结束后能否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医疗费先行支付?

案例评析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被认定为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个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告知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因此,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只有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才能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此案中,原告在申请工伤医疗费用先行支付之前已声明放弃要求侵权人支付医药费主张,实际上侵权人是否向黄某支付了医药费不能确定。原告此时申请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其医药费不符合法定支付条件。

保险申请书 第4篇

这9位数的号码连同你的姓名印在一张卡片上,称社会保险卡(有华人称其为工卡)。一个人只能有一个SIN卡。它虽叫保险卡,却与“保险”无关,而是辨明身份的代号。无论是上学、就业、银行开户、买保险、购房、置业、报税、办养老金及失业保险,还是参加重大组织活动,都要用社会保险卡。

申请社会保险卡的资格

1、加拿大公民、新移民或者临时居民希望在加拿大工作,或希望得到政府计划提供的各项福利金和服务的人士都可以申请。

2、年满12岁或12岁以上的小孩。

3、父母或监护人也可以为各省规定的合法申请年龄以下的小孩申请。

注:每人只能持有一卡,不能转给别人用。同时要把它放到一个安全的地方妥善保存,最好不要随身携带。

申请社会保险卡需提供的文件

在申请社会保险卡时,必须提供以下证件,而且还要求是原件。如果主要证件上的姓名不同于你目前使用的名字,还须提供一份辅证文件。

1、个人身份证件:护照

2、在加拿大的身份证明文件:工作许可证或学习许可证

注:持学习许可证办理时还需要出示工作合同的原件(附带你和雇主的签名,该合同还要求打印在就业公司的信笺纸上,可以通过这里查看工作合同的样本)。持工作许可证办理不需要出示工作合同。

申请社会保险卡的方式:

到加拿大服务部办事处申请:

带齐所需的证件前往加拿大服务部办事处可以申请、补办或修改卡里的信息,可以通过这里查询离你最近的办事处的地址。如果证件齐全,办理完后马上可以得到一个社会保险号,10个工作日内加拿大服务部办事处就会将社会保险卡邮寄到你留的地址上。

以邮寄的方式申请:

如果没有时间去办事处办理的话,也可以登陆加拿大服务网下载申请表格,或者拨打1-800-206-7218选“3”索取。申请表只有英文和法文两种文本,且必须用英文或法文填写表格。填写好后,连同所需证件一起邮寄到Social Insurance Registration Office,地址是P.O. Box 7000,Bathurst, New Brunswick,E2A 4T1。

如果申请人是以挂号信邮寄申请表,他们也将会以挂号信的方式将你所寄的证件和办好的社会保险卡一起回寄给你,20个工作日内就可以收到。不过为了避免在邮寄的过程丢失证件,最好还是亲自前往加拿大服务部办事处办理。

注:如果超过了规定时间5天还没有收到你的社会保险卡的话,可以通过打电话、写信或者亲自前往办事处了解你的社会保险卡的办理情况。

在加拿大出生的人,其SIN数码以“1”开头,短期签证的外国人的SIN卡则以“9”开头。作为永久居民,你申请的SIN卡的第一个数字可以是从“2”到“8”中的任何一个数字。如果有配偶和子女,一家人的SIN最好一起办理,以节省时间。

保险申请书 第5篇

保险公司领导:

您们好!我叫,是信阳市浉河区吴家店镇

村人,我的学生叫,****年**月**日出生,在吴家店镇中心小学附属幼儿园上学,在学校参加师生平安保险。于

****年**月**日,我的学生因

情况,导致

后果,经过

医院的治疗,现已康复,共花医药费

元,经农合报销

元,剩余

元。由于家庭贫困,请保险公司领导给予核实并进行相关保险赔付。

家长姓名

保险申请书 第6篇

我叫张友树,今年66岁,系我乡_村卢院组村民,老两口一起生活,现两人年老体衰,均有病缠身。

我于_年患腰椎第三、四节膨大,行走困难,丧失了基本的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几年来一直四处求医,靠药物控制病情。曾几次到六安进行治疗,效果都不理想。

恳请民政部门领导,给予贫困医疗救助,对所花去的医疗费给予报销,为盼。

申请人:_

保险申请书 第7篇

您好!

狮岭站工程车粤的机动车保险于20xx年7月20日到期,为延续该车辆保险的有效性,本站委托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进行投保,其保险费共需人民币叁仟贰佰陆拾叁元肆角玖分正(3263。49元),为此请台领导审核批准。(附发票)

妥否,请批示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保险申请书 第8篇

当前, 在各国的保险立法方面, 保险利益成为其核心, 保险利益原则作为保险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被广泛认同。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深化, 我国的保险法正趋于完善, 在借鉴外国保险法立法成功之处的同时, 针对我国保险法中保险利益立法的缺失, 在保险法的理论界和实务界进行了科学严谨的保险立法探讨。

2. 各国保险利益的法律规定及对我国保险利益的借鉴

2.1 保险利益的产生

保险行业的保险利益概念并不是与保险制度同时出现的, 它源自保险行业的发展过程中, 为确保人们的社会道德行为规范而创制。保险制度形成的理论依据是大数法则, 将个人与法人出资构成的保险基金作为依靠, 这种制度能够将潜在的损失通过保险基金做承担, 在个体遭受风险损失的情况下, 通过保险基金来弥补和救济个体的经济损失, 形成社会互助的良好风尚, 因此保险制度能够保障社会中个体成员的经济利益, 确保社会整体经济的稳定性, 避免社会经济发展出现大的波动。社会个体成员能够通过分散风险的方式获得经济补偿, 这种风险的出现是有一定几率的, 保费与保险金的差额相差几十倍以上, 这就可以诱发参保个体通过不正当的保险事故盗取保险金, 出现了保险业务的道德危险, 其中的不道德行为损害了保险制度, 为了阻止不道德投标人的逆向选择行为, 保险业创制了保险利益制度, 严格审核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资格, 维护保险制度的科学性与合理性。英国的《人寿保险法》规定, 人寿保险的各种保险险种都需要保险利益, 明确保险利益补偿原则, 即所保险的赔付金额不能大于所保利益的金额。英国的《海上保险法》规定了保险合同和保单必须有保险利益, 确立了保险利益的含义以及保险利益的时间和保险利益的种类。

2.2 保险利益内涵的界定

在保险制度设立之前, 保险利益被当作保险标的物上的价值, 即保险的目的就是填补所灭失或所减损物上的价值, 也就是利益, 当利益发生了损害就需要进行填补, 这就出现了保险利益, 就是保险标的物上的一定价值或利益, 这种界定保险利益的学说就是价值说。保险在以财产保险为主要业务的时候, 这种保险利益的价值学说符合保险行业的发展需要, 因此只有界定保险利益含义的范围, 才能使保险利益在法律上确立起来。保险利益最初的理解为保险标的物上的价值, 也就是保险合同的对象。

保险利益界定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经济和精神上面的利害关系, 这个含义的范围能够覆盖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对保险利益的要求。综合各种保险利益学说, 保险利益是指对于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害关系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为保险事故的发生, 以至保险标的不安全而受损, 或者因为保险事故不发生而受益的损益关系, 简言之, 保险利益可以认为被法律所承认的投保的法定权利, 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物之间因保险事故导致的保险标的受损的损益关系。

2.3 我国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概念的借鉴及分析

根据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利益原则的阐释, 认为法律认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 否则保险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这种保险利益应是保险人对保险对象的财产具有的合法利益。我国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归属于技术性保险利益, 在我国的投保人与保险标的具有法定关系, 以此能够确保保险业的分散风险和经济运行的效用。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一定的经济利益关系, 支付保险费用订立保险合同, 在出现保险事故后, 可以通过保险基金来进行风险的转移和补偿。我国的保险利益定位在经济关系上, 这样就能够发挥保险分散风险的职能, 促进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 避免保险行业里面的不当得利现象的出现。保险在本质上是对风险的分散和对个体经济损失的补偿, 这是在社会良好道德支撑下才能得以实现的, 否则会遇到个体通过保险的手段获取额外补偿的现象, 这样就对保险行业造成了危害, 使其他保险人的合理利益遭受损失, 保险就违背了其存在的意义和价值, 于是财产保险采取了无损害即无保险的方式进行这种违背道德行为的规避, 也就是在保险金额内被保险人仅可在其所受损害限度内请求支付保险金, 这种做法有利于防范保险行业的道德风险。

3. 我国的保险法在保险利益规定方面的缺失

3.1 对财产保险保险利益主体的法律认定

从我国财产保险保险利益主体的法律认定来说,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要确定投保人、被保险人具有的保险利益。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2条第2款、第3款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否则保险合同就不具有法律效力。我国法律规定的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承受主体是投保人, 这在保险行业的财产保险发展中存在着缺失。理性的投保人在正常情况下, 在得不到利益的背景下为其他人进行财产投保, 排除了道德危险的可能, 这有利于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候得到经济补偿和救济, 这样保险就发挥了稳定社会的功能。更为重要的是, 被保险人应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但是, 我国《保险法》此前并未给予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 按照财产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推理, 当保险事故出现时, 被保险人如果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 那么被保险人就不存在着经济损失, 也就没有权利请求保险金赔偿。从国外的保险业经验来看, 要求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已得到广泛认同, 因此我国的保险利益主体应界定为被保险人更加科学, 这样才能促使财产保险业得到进步和发展, 才能更加符合现实生活对财产保险的要求。

3.2 对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存在时间的法律认定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存在时间直接影响和决定了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我国此前的《保险法》简单地规定了,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却没有规定需要何时具有保险利益, 是在投保时、保险事故发生时还是保险合同存续期间需要具有保险利益。根据其他国家的经验,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情况下, 保险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财产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应当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我国近期修订的《保险法》第48条明确规定, “保险事故发生时, 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 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我国的财产保险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但是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不具有保险利益的, 保险人就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财产保险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但发生保险事故时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人应当依法承担保险责任。

4. 完善我国保险法上的保险利益制度

根据我国保险行业的现实发展状况, 在《保险法》不断补充和完善的情况下, 针对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进行分析, 并得出研究的结论如下:保险利益的内涵和外延应是保险法的核心, 这得到了各国法律的广泛认同, 保险利益可以判定保险合同法律上的生效。对我国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利益方面的研究, 不够详实和具体, 这阻碍了保险法的深入研究和在保险行业的实际操作效果。在此情况下, 我国的《保险法》通过补充和修订, 对保险法的保险利益给予明确的法律规定, 其对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界定为:在财产保险中, 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使得保险合同具备法律效力。根据修改的《保险法》第12条定义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应为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认可的利益关联关系, 在保险事故发生时, 财产保险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合同得到法律生效。

我国保险利益的完善首要的是加强立法, 保险利益原则应成为保险法中的内容之一, 这样才能确保约束保险合同双方的行为, 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以法律的形式将保险利益原则体现在保险法的各项具体内容之中, 对于违反保险利益原则的行为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制定相应的违反保险利益原则的法律责任制度。

参考文献

[1]徐玫.保险利益原则与我国《保险法》之修补意见[J].西南农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05, 3 (4) [1]徐玫.保险利益原则与我国《保险法》之修补意见[J].西南农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05, 3 (4)

[2]王新红, 肖婧.保险利益制度的缺陷及其立法完善——从保护保险消费者角度的思考[J].消费经济.2005, 21 (3) [2]王新红, 肖婧.保险利益制度的缺陷及其立法完善——从保护保险消费者角度的思考[J].消费经济.2005, 21 (3)

[3]陈兵涛, 李耀辉.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的认定——兼论《保险法》第12条的缺陷及其完善[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2007, (6) [3]陈兵涛, 李耀辉.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的认定——兼论《保险法》第12条的缺陷及其完善[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2007, (6)

[4]陈新农.关于新《保险法》对保险利益范围的界定重构[J].法制与社会.2012, (01) [4]陈新农.关于新《保险法》对保险利益范围的界定重构[J].法制与社会.2012,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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