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公司工作职责
保险代理公司工作职责(精选8篇)
保险代理公司工作职责 第1篇
保险代理公司工作计划
强化承保、核保规范,严格执行条款、费率体系,熟练掌握新核心业务系统的操作,对中支所属的承保、核保人员进行全面、系统的培训,以提高他们的综合业务技能和素质,为公司业务发展提供良好的保障。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相关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篇一
xx年,xx公司在省分公司各级领导及全体同仁的关心支持下,完成了筹建工作并顺利开业,在业务的发展上也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占领了一定的市场份额,圆满地完成了省公司下达的各项任务指标,在此基础上,公司总结XX年的工作经验并结合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工作计划:
一、加强业管工作,构建优质、规范的承保服务体系。
承保是保险公司经营的源头,是风险管控、实现效益的重要基础,是保险公司生存的基础保障。因此,在xx里,公司将狠抓业管工作,提高风险管控能力。
1、对承保业务及时地进行审核,利用风险管理技术及定价体系来控制承保风险,决定承保费率,确保承保质量。对超越公司权限拟承保的业务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后上报审批,确保此类业务的严格承保。
2、加强信息技术部门的管理,完善各类险种业务的处理平台,通过建设、使用电子化承保业务处理系统,建立完善的承保基础数据库,并缮制相关报表和承保分析。同时做好市场调研,并定期编制中、长期业务计划。
3、建立健全重大标的业务和特殊风险业务的风险评估制度,确保风险的合理控制,同时根据业务的风险情况,执行有关分保或再保险管理规定,确保合理分散承保风险。
4、强化承保、核保规范,严格执行条款、费率体系,熟练掌握新核心业务系统的操作,对中支所属的承保、核保人员进行全面、系统的培训,以提高他们的综合业务技能和素质,为公司业务发展提供良好的保障。好文章尽在公文易
二、提高客户服务工作质量,建设一流的客户服务平台。
随着保险市场竞争主体的不断增加,各家保险公司都加大了对市场业务竞争的力度,而保险公司所经营的不是有形产品,而是一种规避风险或风险投资的服务,因此,建设一个优质服务的客服平台显得极为重要,当服务已经成为核心内容纳入保险企业的价值观,成为核心竞争时,客服工作就成为一种具有独特理念的一种服务文化。经过xx年的努力,我司已在市场占有了一定的份额,同时也拥有了较大的客户群体,随着业务发展的不断深入,客服工作的重要性将尤其突出,因此,xx公司在XX年里将严格规范客服工作,把一流的客服管理平台运用、落实到位。
1、建立健全语音服务系统,加大热线的宣传力度,以多种形式将热线推向社会,让众多的客户全面了解公司语音服务系统强大的支持功能,以提高自身的市场竞争力,实现客户满意最大化。
2、加强客服人员培训,提高客服人员综合技能素质,严格奉行“热情、周到、优质、高效”的服务宗旨,坚持“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严格按照岗位职责和业务操作实务流程的规定作好接、报案、查勘定损、条款解释、理赔投诉等各项工作。
3、以中心支公司为中心,专、兼职并行,建立一个覆盖全区的查勘、定损网点,初期由中支设立专职查勘定损人员3名,同时搭配非专职人员共同查勘,以提高中支业务人员的整体素质,切实提高查勘、定损理赔质量,做到查勘准确,定损合理,理赔快捷。
4、在xx年6月之前完成xx营销服务部、yy营销服务部两个服务机构的下延工作,至此,全区的服务网点建设基本完善,为公司的客户提供高效、便捷的保险售后服务。
三、加快业务发展,提高市场占有率,做大做强公司保险品牌。
根据XX年中支保费收入xxxx万元为依据,其中各险种的占比为:机动车辆险85%,非车险10%,人意险5%。XX,中心支公司拟定业务发展规划计划为实现全年保费收入xxxx万元,各险种比例计划为机动车辆险75%,非车险15%,人意险10%,计划的实现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实施完成。
1、机动车辆险是我司业务的重中之重,因此,大力发展机动车辆险业务,充分发挥公司的车险优势,打好车险业务的攻坚战,还是我们工作的重点,XX年在车险业务上要巩固老的客户,争取新客户,侧重点在发展车队业务以及新车业务的承保上,以实现车险业务更上一个新的台阶。
2、认真做好非车险的展业工作,选择拜访一些大、中型企业,对效益好,风险低的企业要重点公关,与企业建立良好的关系,力争财产、人员、车辆一揽子承保,同时也要做好非车险效益型险种的市场开发工作,在xx年里努力使非车险业务在发展上形成新的格局。
3、积极做好与银行的代理业务工作。xx年10月我司经过积极地努力已与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福建兴业银行等签定了兼业代理合作协议,xx年要集中精力与各大银行加强业务上的沟通联系,让银行充分地了解中华保险的品牌及优势,争取加大银行在代理业务上对我司的支持与政策倾斜力度,力求在银行代理业务上的新突破,实现险种结构调整的战略目标,为公司实现效益最大化奠定良好的基础。
在新的一年里,虽然市场的竞争将更加激烈,但有省公司的正确领导,中支将开拓思路,奋力进取,去创造新的业绩,为做大做强公司保险事业而奋斗。
篇二
第一、加强业管工作,构建优质、规范的承保服务体系。
承保是保险公司经营的源头,是风险管控、实现效益的重要基础,是保险公司生存的基础保障。因此,在**里,公司将狠抓业管工作,提高风险管控能力。
1、对承保业务及时地进行审核,利用风险管理技术及定价体系来控制承保风险,决定承保费率,确保承保质量。对超越公司权限拟承保的业务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后上报审批,确保此类业务的严格承保。
2、加强信息技术部门的管理,完善各类险种业务的处理平台,通过建设、使用电子化承保业务处理系统,建立完善的承保基础数据库,并缮制相关报表和承保分析。同时做好市场调研,并定期编制中、长期业务计划。
3、建立健全重大标的业务和特殊风险业务的风险评估制度,确保风险的合理控制,同时根据业务的风险情况,执行有关分保或再保险管理规定,确保合理分散承保风险。
4、强化承保、核保规范,严格执行条款、费率体系,熟练掌握新核心业务系统的操作,对中支所属的承保、核保人员进行全面、系统的培训,以提高他们的综合业务技能和素质,为公司业务发展提供良好的保障。
第二、提高客户服务工作质量,建设一流的客户服务平台。
随着保险市场竞争主体的不断增加,各家保险公司都加大了对市场业务竞争的力度,而保险公司所经营的不是有形产品,而是一种规避风险或风险投资的服务,因此,建设一个优质服务的客服平台显得极为重要,当服务已经成为核心内容纳入保险企业的价值观,成为核心竞争时,客服工作就成为一种具有独特理念的一种服务文化。经过**年的努力,我司已在市场占有了一定的份额,同时也拥有了较大的客户群体,随着业务发展的不断深入,客服工作的重要性将尤其突出,因此,中支在**年里将严格规范客服工作,把一流的客服管理平台运用、落实到位。
1、建立健全语音服务系统,加大热线的宣传力度,以多种形式将热线推向社会,让众多的客户全面了解公司语音服务系统强大的支持功能,以提高自身的市场竞争力,实现客户满意最大化。
2、加强客服人员培训,提高客服人员综合技能素质,严格奉行“热情、周到、优质、高效”的服务宗旨,坚持“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严格按照岗位职责和业务操作实务流程的规定作好接、报案、查勘定损、条款解释、理赔投诉等各项工作。
3、以中心支公司为中心,专、兼职并行,建立一个覆盖全区的查勘、定损网点,初期由中支设立专职查勘定损人员3名,同时搭配非专职人员共同查勘,以提高中支业务人员的整体素质,切实提高查勘、定损理赔质量,做到查勘准确,定损合理,理赔快捷。
4、在**年6月之前完成**营销服务部、yy营销服务部两个服务机构的下延工作,至此,全区的服务网点建设基本完善,为公司的客户提供高效、便捷的保险售后服务。
第三、加快业务发展,提高市场占有率,做大做强公司保险品牌。
根据**年中支保费收入****万元为依据,其中各险种的占比为:机动车辆险85%,非车险10%,人意险5%。**,中心支公司拟定业务发展工作计划为实现全年保费收入****万元,各险种比例计划为机动车辆险75%,非车险15%,人意险10%,计划的实现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实施完成。
1、机动车辆险是我司业务的重中之重,因此,大力发展机动车辆险业务,充分发挥公司的车险优势,打好车险业务的攻坚战,还是我们工作的重点,**年在车险业务上要巩固老的客户,争取新客户,侧重点在发展车队业务以及新车业务的承保上,以实现车险业务更上一个新的台阶。
2、认真做好非车险的展业工作,选择拜访一些大、中型企业,对效益好,风险低的企业要重点公关,与企业建立良好的关系,力争财产、人员、车辆一揽子承保,同时也要做好非车险效益型险种的市场开发工作,在**年里努力使非车险业务在发展上形成新的格局。
3、积极做好与银行的代理业务工作。**年10月我司经过积极地努力已与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福建兴业银行等签定了兼业代理合作协议,**年要集中精力与各大银行加强业务上的沟通联系,让银行充分地了解中华保险的品牌及优势,争取加大银行在代理业务上对我司的支持与政策倾斜力度,力求在银行代理业务上的新突破,实现险种结构调整的战略目标,为公司实现效益最大化奠定良好的基础。篇三
一、指导思想
以省公司提出的工作目标为指针,以寿险业务发展为中心,以城乡网点建设为重点,全面促进营业部寿险业务工作持续、健康、高速发展;在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上,公司品牌宣传上,经营管理水平上,业务队伍的专业素质上下功夫,顺利完成营业部的评级,同时圆满完成上级公司下达的全年任务目标而努力奋斗。
二、工作目标
1.建立健全营业部农村营销网点。年内将在现有业务队伍基础上,新育成3名业务总监,6名高级业务经理,12名业务经理,资深理财顾问达到100人(其中上半年完成45人,下半年完成55人)。完成城区两个营销分部、4个主要农村网点的高立工作;积极拓展渠道,将保险协保员制度建立健全,将协保员队伍发展到200人,准股东队伍争取扩大到期100人。
2.全年寿险价值保费考核目标360万元,奋斗目标450万元。
3.组织举办10期新人班,20场以上的创业说明会,30场以上的产品说明会,40场以上的客户联谊会。
4.建立健全营销网点管理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与措施。
5.加大广告宣传力度,实现电视宣传加标语、横幅、宣传单的立体式广告宣传,迅速的打响品牌。
6.设计制作一套简单实用的展业手册和增员手册,为业务员提供一些较实用的营销工具。
三、方案措施
1.战前动员——树立必胜的信念,抢抓机遇、直面挑战
通过各种会议,将公司的伙伴代理制、公司的市场竞争优势,保险市场的发展道理讲深讲透,保持观念新、万事新,从而变被动经营为主动经营;同时建立健全公司各项具体的规章制度,为管理提供良好依据。
2、点将布阵——组建营销服务分部,选拔和培养专职管理人才
组建两个城区营销服务部,四个农村网点服务部。形成竞争格局,在竞争在锻炼和培养人才,形成一支人才辈出的中层业务管理骨干;为业务达标的服务部提供良好的展业平台,同时出台服务部管理方案。
3、签订军令状——实行目标管理,任务责任细分到月到人
与各管理部门签订全年目标管理责任状,做到目标明确、奖惩有据,增强全体主管带团队冲刺全年业务的信心;将全年任务目标细分到每月,在开业务启动会时,分配到各服务部。通过每月的工作总结会、周主管会、晨会、圩会的绩效分析,追踪团队目标达成情况。
4、招兵买马——开展增员活动,发展兼职协保员队伍
前期投入较小的费用,开展有效专职增员,并要求所有专职的老员和准股东一并进行素质提升培训,在此基础上大力提倡发展兼职协保员队伍,为业务员业务拓展打造平台。形成公司良好的“月初增员,月中培训,月尾大举绩”工作机制。在全县经济基础较好的200个行政村挑选200名较有知名度和美誉度的人员担任兼职协保员,迅速扩大公司人员队伍规模。制定好协保员管理方案。
5、精兵强将——加强基础管理,培训业务精英骨干
从早会经营、出勤管理、系统培训、职场管理等方面入手,加强基础管理培训,务必使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形成规律性的工作习惯,实践和探讨“活动率管理”和“举绩率管理”。建立有针对性的培训体系,对新人有“新人培训班”、“创业说明会”。对理财顾问级别以上的人员有“理财顾问基础培训班、提高班”“精英战斗营”“职业生涯规划班”;对各级主管有“管理知识培训班、管理技能提高班”,针对考证有“资考辅导班”等。
6、战略战术结合——结合上级公司业务推动方案,认真办好“两会”,搞好客户联谊会
认真办好每场“产品说明会”和“创业说明会”。为业务人员搭建一个理想的销售平台,确保每场会议的质量和效果,每场会议前要求进行细致认真的准备。通过各种形式举办产说会,充分利用各种时机,每月定期兴办一期节日主题说明会。将客户请进来的同时还要走出去,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开展形式多样、不拘一格的客户联谊会、乡村座谈会、小区联谊会、各种理财知识讲座。
7、论功行赏——开展业务劳动竞赛活动,奖勤罚懒,优胜劣汰
制定营销服务部管理方案,制定好利益与业绩挂勾的方案,形成良性竞争氛围。
保险代理公司工作职责 第2篇
本是华康人,出师自同门,当年途中散,如今又重逢,一年又一年,工作换新颜,一旦把梦圆,月月领美元。
2010年,有机会重新回到华康首先要感谢陈总,当我在人生路上徘徊不前时,是陈总给我指明了前进的方向,是陈总给了一张重新加盟华康的通行证,事隔一年后重新回到运营岗位,从事我既熟悉又陌生的审单录单工作。后来因工作需要调至代理人渠道部至今,一年来,在公司多位领导的亲切关怀和其他同事的热情帮助下,自己很快就上手从一名前台人员到能够协助培训,完成部分人管工作以及独立完成业务报表,通过一年来在自己的本职岗位上的锻炼,做到了服从安排积极配合本部门同事一起共同努力,较好地完成了领导和上级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下面就本人一年来的工作情况做个汇报。
一、努力提高思想政治道德水平
积极参加总公司和省公司组织的各种文化学习、主题教育、职业培训活动以及各项组织活动和文娱活动,从年初的万众一心学习活动到十六字方针“认清趋势,坚定信仰,解放思想,顺势做大”,再到后来的汪总十二发展方针“走正道,走远路,靠专业,靠组织”,以及年未的亮剑达标精神的铸成,从来没有缺席现象,每次都积极参与讨论学习,并及时上交心得体会,一直以来能够坚持正确的发展方向,通过多方面深层次的思想理论学习,从各方面提高了自身思想道德水平和对公司在发展道路上有可能遇到各种困难的认知度和前瞻性,陈总曾经讲过一支没思想部队是不能打硬仗的,可见思想觉悟提升的重要性不亚于其他任何知识的学习,正是因为有了统一思想力,才能产生绝对的执行力,进而爆发出惊人的生产力,在铁血湘军思想的熏陶下湖南华康上下同心,顺利达成了总公司下发的OA目标,同样这也是我能够顺利完成本职工作的思想动力。
二、努力提高业务技能和服务水平
年初在运营部工作时面对的大量的保单和一线的业务伙伴,繁琐的日常工作经常使人变得精神萎靡,工作效率下降,为了适应并且胜任工作,在平时没空的情况下利用双休日学习投保,保全及理赔规则,尽量在最短的时间内把手上的工作做完,既保证的了伙伴们的辛勤付出能最快的获得回报,又有了充足的时间来解答伙伴们提出各种问题,从而树立整个运营部在伙伴们心中的良好口碑;4月份,因工作需要调至代理人渠道部,每次都积极参加总公司和省公司及本部门组织的各种业务技能学习培训和考试考核,勤于学习,善于创新,不断加强自身业务素质的训练,不断提高培训,数据操作技能和为各市公司提供后援支持的能力,掌握了本职工作应有的专业业务技能和服务技巧,能够熟练协助举行各项培训活动以及数据统计和方案追踪。在做好工作的同时,我还始终坚持自己制定的三项服务原则:
一、始终保持淡淡的微笑,二、始终保持平和的语气,三、始终保持严谨的工作作风。
保险代理公司工作职责 第3篇
为解决当前银保市场上的顽疾, 提高效益, 昆明市建行某城区支行进行了有益的尝试, 从2009年1月开始, 在其所辖10个网点的保险销售中引入保险代理公司, 并取得了较好的业绩。2009年1~2月份该行合计销售保险2 100万, 共出有效保单280件, 实现中间业务收入97万余元。所属十个网点中, 有两个网点实现开口率 (指已销售保单人员/网点总人数) 达到100%, 另有三个网点开口率在60%以上, 员工销售保险的积极性明显增强, 自主营销能力显著提升。同时, 该行也一改趸缴型产品占主导的局面, 所销售保险产品新增了年金险、健康险及家财险, 使保险产品搭配更为合理, 客户资源优势得以充分发挥。
本文对昆明市建行某城区支行银保销售中引进的保险代理公司制进行研究, 希望通过对该模式的分析总结 (主要针对具体销售实务中出现的问题, 相关经济理论分析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之内) , 能带给银行和保险业相关各方一些有益启示, 共同促进银保市场的健康良性发展。
一、银保销售中所引入保险代理公司的架构
(一) 传统保险代理公司与银保销售中保险代理公司的差别
传统保险代理公司分别与各家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协议, 负责销售协议中的保险产品以及一些协议约定的相关服务, 从保险公司处取得佣金;而银保销售中的保险代理公司却和银行签订服务协议, 向银行提供各种策划、培训及售后等专业化的服务, 不再从事具体的保险销售事宜, 不从保险公司获取佣金, 转而从银行获取手续费收入。协议签署的对象, 服务内容和获得收入的对象均和传统代理公司不同。实质上这种保险代理公司已转变成为受银行聘用, 利用自身专业化优势, 为银行提供策划服务的咨询机构。
(二) 引入保险代理公司后各方人员构成及职责
第一, 保险代理公司方面。保险代理公司负责银保业务的人员由保险代理公司银保部门经理、驻点客户经理以及内勤构成。 (1) 保险代理公司银保部门经理主要负责分行一级保险销售方案的整体策划;负责日常各网点的数据汇总与分析;定期向银行主管部门领导提供保险销售分析报告, 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与相应对策;利用专业优势, 初步选定合适的保险产品并进行组合搭配, 提交分行主管部门作为选择保险产品的决策参考;按月与各保险公司对账, 确保代理手续费的准确划转;同保险公司沟通协调, 处理较重要或突发的事件。 (2) 保险代理公司驻点客户经理主要负责所驻网点员工的保险知识与销售技能培训;网点保险销售数据的收集整理与分析;定期向网点主管领导提供分析报告, 并提出合理化建议;日常投保客户的维护与售后服务;各种单证的传递。 (3) 保险代理公司内勤主要负责日常销售数据的系统录入;与保险公司的单证传递;公司客户经理的考勤等。
第二, 银行方面。 (1) 分行主管领导根据代理公司建议, 最终确定所销售的保险产品品种和组合;制定保险销售考核与激励方案;根据保险代理公司建议确定各期保险销售方案;同保险公司联系、协调手续费率及各家保险公司各期销售方案等重大问题。 (2) 银行各网点一线员工则负责销售代理协议中规定的各种保险;接受代理公司的培训;与代理公司客户经理共同维护投保客户。
第三, 保险公司方面。保险公司主要负责向银行员工提供高层次的保险培训;向银行提供保险市场销售报告并提出合理化建议;配合银行方面不定期提供各种销售活动的激励方案;确保手续费用的及时兑付和最终的保险销售售后服务等。
(三) 引入保险代理公司后银保业务日常流程
第一, 投保单与正式保单的传递。 (1) 对于“银保通”上线的保险产品, 投保客户直接在银行网点领取正式保单, 保险代理公司客户经理把需交送给保险公司存档的单证带回代理公司, 由公司内勤交送保险公司存档; (2) 对于没有开通“银保通”的保险产品, 先由代理公司客户经理把投保单交送代理公司, 由公司内勤转交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审核无误后签发正式保单, 再由代理公司内勤带回代理公司, 交给驻点客户经理, 由客户经理最终将正式保单送达投保客户。
第二, 宣传资料的传递。先由保险代理公司内勤到各保险公司集中领取相应保险产品的宣传资料, 然后带回代理公司, 再适当分配到各个驻点客户经理, 由驻点客户经理带回各自银行网点。
第三, 纠纷及退保的处理。首先由保险代理公司人员安抚接待客户, 如能单独解决则不必再通知保险公司, 如不能单独解决, 则待客户情绪稍微稳定后迅速联系保险公司, 再由保险代理公司专门负责售后服务人员作进一步处理。在此期间, 代理公司客户经理必须尽力解答客户问题, 努力化解矛盾纠纷, 避免客户对银行造成负面影响。
之所以要严格控制投保单与各种资料的传递流程, 严禁保险公司人员私自到银行网点, 目的在于切断保险公司与银行网点的联系, 避免再次发生保险公司私下的不正当竞争, 维护正常的销售秩序, 迫使银行员工能在无干扰的环境中迅速提高销售技能, 全面开展真正意义上的自主营销, 充分挖掘银行的销售潜力, 最终确保保险销售的良性循环。
二、银保销售新旧模式对比分析
(一) 手续费恶性竞争有所缓解, 保险公司经营成本有所下降
原有模式下, 一家银行往往会与几家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协议, 因其拥有选择保险公司及产品的权利, 在与保险公司合作中处于强势地位。保险公司为能进入银行网点销售, 常常不惜代价竞相提高手续费率;另外, 除正常支付银行手续费外, 由于在银行网点各家保险公司竞争激烈, 迫使保险公司还要额外再支付银行销售人员一笔手续费, 否则该网点银行销售人员会转而销售手续费较高的保险产品。在这两种因素的作用下, 银保市场手续费竞争日趋白热化, 价格战不断, 导致各家保险公司实际经营成本居高不下, 经营效益大幅下降。
引进代理公司制后, 首先, 保险公司不需要再向银行网点派驻驻点人员, 可以节约大笔固定工资、费用和佣金;其次, 保险公司不再直接与银行具体销售人员发生联系, 避免额外的手续费支出;再次, 由于代理公司的加入, 代理公司和银行的利益一致, 注重整体和中长期利益, 在产品选择方面更注重产品的适销性, 选择产品时手续费的功能有所弱化, 间接地降低了保险公司的实际经营成本。从昆明市建行某城区支行实践来看, 引入保险代理公司后, 保险公司与银行签订的代理协议中名义手续费率提高约1% (其中部分用来支付保险代理公司服务费用) , 但事实上平均节约成本在0.5%~0.8%之间。手续费的公开透明, 使银行相关人员寻租行为受到限制, 降低了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 为银保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 误导欺诈行为减少, 售后服务质量有所提高
保险公司驻点人员更换频繁, 迫于压力, 驻点人员往往只重视短期利益, 不仅在自己的销售中可能会出现误导与欺诈行为, 而且还会在给银行销售人员的培训中灌输一些所谓的“先进理念”, 诱使银行员工向自己的“有效行为”看齐, 这样一来, 银行部分员工也会在有意无意之间做出一些不恰当的行为, 误导或欺诈的行为就会产生, 良好的售后服务自然也就无从谈起;同时, 保险公司高层往往把主要精力放在与银行关系的维护上, 而对银保发展至关重要的售后环节却不甚重视, 也是导致保险售后服务差的原因之一。
引入保险代理公司后, 保险公司驻点人员全部撤出, 不仅保险公司驻点人员原来在保险销售中的误导欺诈行为随之消失, 同时对银行员工的不良影响也得以消除。基于自身的职业形象和长期利益考虑, 银行销售人员会慎重地向投保客户推荐比较合适的产品, 同时, 保险公司从具体销售事务中解脱出来, 也可以把较多精力放在投保客户的后续服务上, 与保险代理公司一起做好售后服务, 三种因素的共同作用使误导欺诈行为减少, 并使保险的售后服务有了一定程度的提升。
(三) 保险产品的选择更丰富, 搭配更合理
原有保险销售模式中, 由保险公司和银行直接确定所销售的保险品种, 但银行负责人员往往并不具备较为专业的保险知识, 在选择险种时往往偏重于手续费率的高低, 所选品种单一, 通常为一些趸缴型产品, 相对而言期缴型产品很少, 而且这些产品又近似于银行的某些储蓄产品, 和银行产品构成潜在的替补关系, 而非互补关系, 隐含着冲突的可能。所以无法有效满足客户投保需求, 无法充分发掘银行资源, 使银保合作本应具有的规模效应与协同效应受限。
引入代理公司后, 代理公司会根据市场的实际状况和各网点资源情况, 充分利用自身的专业优势, 站在客观立场上对保险产品进行选择并进行合理搭配。尽管最终决定权在银行手中, 但毕竟会对银行有很大的影响, 从而使所选定的保险产品更科学、更专业, 搭配也更合理, 银保合作的优势得以充分发挥, 差异化营销得以实现, 投保客户也能从更加丰富的保险产品中选择到适合自己的产品。
(四) 银行员工自主营销能力得到提升
原有模式下, 保险公司驻点人员参与销售, 且因一个银行网点驻有多家保险公司销售人员, 相互之间竞争激烈, 往往会把自己的销售业务及业绩挂在网点银行员工身上。驻点人员的包办行为, 人为制造了银行内部的矛盾和混乱, 助长了银行员工不劳而获的思想, 抑制了银行员工的能动性, 导致银行在保险自主营销方面能力提升有限。
在新的保险销售模式下, 保险代理公司驻点客户经理并不参与具体的保险销售, 银行员工无从依赖也无从推诿, 在任务目标合理明确分配以后, 迫使银行员工不得不想办法提升销售技能, 自己寻找客户, 完成销售任务。自主营销能力的提升不仅对保险销售有十分有益的帮助, 从长远看, 还会促进基金、理财等产品的销售, 对提高银行的效益和竞争力大有裨益。
三、新模式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尽管通过对比分析可以看出, 保险代理公司在银保销售中起到了较积极的作用, 并能部分解决困扰当前银保市场的一些难题, 但在实践中这种新模式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本文就存在的具体问题与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 进行了有益的思考。
(一) 保险代理公司人员素质必须要有相应提高
新模式下, 保险代理公司实际成为银行聘用的专业咨询服务机构, 从保险代理公司银保部经理到驻点客户经理均要求具有高度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尽管保险代理公司待遇较高, 人员挑选也较苛刻, 员工整体素质整体优于保险公司驻点销售人员, 但现实中代理公司各阶层人员尚未完全达到这些要求, 不能完全胜任其各自岗位, 若欲在后续业务中取得更大的成绩, 保险代理人员素质必须要有相应提高, 必须努力掌握保险专业知识以及其他相关金融知识和法律知识, 真正成为一个保险专家和理财专家。
(二) 保险代理公司定位应清晰与固定
新模式中, 保险代理公司最合理的定位是成为银行的智囊机构。但现实中银行往往已习惯过去所形成的强势地位, 对保险代理公司的合理化建议有时不够重视;同时, 一些基层网点在转型初期有抵触不满情绪, 仍将代理公司驻点人员像原有保险公司驻点人员一样看待, 保险代理公司为协调与银行的关系, 不得不默许个别驻点人员在网点参与销售, 对银行员工的销售技能提升起到负面作用, 拖累银行全员自主营销进程, 进而影响银行的整体和长远利益。所以, 保险代理公司在其智囊定位上应强化并坚持, 努力创新, 不能半途而废, 再走保险公司的老路。
(三) 明确保险代理公司售后服务职责
理论上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人员共同负责保险的售后服务, 售后服务水平会有更大提高。但在实务中却处于比较尴尬的局面, 保险代理公司并没有与保险公司签订任何代理合同, 保险代理公司是否有权利做售后服务, 究竟做什么、做到何种程度, 目前尚缺乏一种明确的说法。这个问题保险代理公司必须尽快与保险公司协商, 寻求解决之道, 签订具体的关于售后服务协议, 明确保险代理公司在保险售后服务上的职责。
(四) 基层网点思想转变困难, 银行高层部门仍需强力推动
引进代理公司后, 银行会把保险销售任务指标以科学合理的标准分配到网点, 再由网点分解到个人。尽管分配过程公平公正, 但网点人员没有了不劳而获的可能, 也没有推诿的空间, 不少以前未从事或很少从事保险销售的员工被迫接受任务并尽力销售, 思想难免会有抵触情绪。此时, 银行高层领导部门若不能强力推动, 不能坚持或有所放松, 员工马上会松懈下来, 再想把员工的能动性调动起来就极为困难。因此在转型初期, 上级银行必须强力推动, 否则根本不可能达到新模式的效果。
(五) 尽量保证保险公司和银行关系不致过度弱化
实务中, 因保险代理公司的介入, 比较有效地阻止了各保险公司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扼制了银行各环节相关人员的寻租行为, 对银行保险的发展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代理公司的介入, 保险公司和银行接触机会也明显减少, 尤其体现在银行基层网点的销售上。这样一来, 保险公司无法从网点及时获得第一手资料, 难以针对销售情况出台具体的措施, 影响本公司的销售业绩;同时对于本公司保险产品的评价上可能产生偏差, 进而影响后续保险产品的研究开发。可以考虑由保险代理公司每日向保险公司汇总数据, 保险公司与银行或保险代理公司定期举办分析会等方式来及时获取信息, 确保保险公司与银行的关系不致过度弱化。
四、前景与小结
尽管目前国内金融业仍处于分业经营的状态, 但从长远来看, 混业经营将是国内金融业发展的必然趋势。银保销售中的保险代理公司日后则极有可能被银行收购合并, 成为银行所属保险公司的一部分。美国在放开金融混业限制后, 银行大举收购保险代理公司即是明证。美国1999年实施了《现代金融服务法案》后, 允许银行和保险公司相互收购或交叉持股, 放开了混业经营的限制, 在2001-2004年之间, 银行掀起了收购保险代理公司的热潮, 四年间银行收购保险代理公司数量就分别高达到:57个、64个、56个和54个。
作为一种新的销售模式, 同原有的银行保险销售模式相比显示出一定的优越性, 并且在实践中也得到了一定的检验。尽管在实务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但只要对具体问题认真分析, 客观对待, 采取适当的措施加以解决, 仍不失为解决当前银保市场顽疾的一种有益尝试。在目前国内仍以普通代理关系为主导的银保合作模式下, 对于创新银保销售新途径, 推动银保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摘要:近年来, 国内银行保险业务取得了较快的发展, 但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较多的问题。尽管目前国内金融业仍处于分业经营的状态, 但从长远来看, 混业经营将是国内金融业发展的必然趋势。银保销售中的保险代理公司日后则极有可能被银行收购合并, 成为银行所属保险公司的一部分。美国在放开金融混业限制后, 银行大举收购保险代理公司即是明证。
关键词:银行保险,银保销售,保险代理公司
参考文献
[1]鲁明易, 汤华.银行保险的跨国比较与分析[J].国际金融研究, 2006, (1) :47-53.
[2]申曙光.现代保险学教程[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3, (9) :61-64.
[3]柳翠.关于发展我国银行保险业的几点思考[J].金融与经济, 2008, (12) :70-71.
保险代理公司工作职责 第4篇
摘要:携程“保单门”事件使保险行业再度成为人们的焦点。本文简述了携程保险门事件,分析了保险代理机构对保险公司经营的影响并为保险公司的应对措施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携程保单门;保险代理机构;保险公司;影响
保险是一种承诺,一种特殊的无形商品。保险公司,作为生产、销售这种特殊商品的公司,为了降低成本、提高效率,需要中介人为它服务。其中代理人机构是保险三大重要中介人之一,是保险销售的重要渠道。我国新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代理人的行为通常视为被代理的保险人的行为。而最近发生的携程“保单门”事件让保险公司的经营面临着新的挑战。
一、简述携程“保单门”事件
“保单门”事件缘起去年底:去年11月14日,云南籍旅客梁玉祥、朱光菊夫妇通过携程网订了两张11月18日从海南三亚返回昆明的机票及两份某保险公司的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机票和保单皆是从携程网的合作方——三亚辰龙航空售票有限责任公司取得。但梁玉祥夫妇拿到保单后发现保险期限仅18日一天,航班却是18日23时05分起飞,19日凌晨0时55分抵达昆明,航程跨越两天。梁玉祥随即致电平安财险客服,得到的答案竟是平安公司的系统并未查到这两张保单的投保记录。随后,梁玉祥从平安财险海南分公司获得书面回复,证明保单确为伪造。随后,梁先生和携程进行谈判,谈判破裂后,梁先生的代理律师张宏雷将向法院提起诉讼,携程麾下的四家公司都将成为被告,同时,和他们一起站在被告席上的,还有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为了避免携程保单门事件的进一步蔓延,保监会2月24日下发《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保单等违法行为的通知》,要求各保监局严厉打击伪造和销售保单的违法行为,要求各保险公司认真清理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加强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特别是航空售票网点及旅行社类机构的管理,禁止与未取得兼业代理资格的机构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及时向社会公众提示风险。
二、“保单门”事件对保险公司产生的影响
第一,整个保险业的形象受到破坏,保险公司陷入尴尬境地。出门乘飞机旅行,大多数人都会购买航意险,如果飞机在途中发生意外,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可以获得相应的补偿。而现在却出现了不保险的“航意险”。人们在面对风险的时候,通常希望用保险的方式规避风险,但是假保单的存在,使保险最核心的保障功能成为了一纸空文,严重影响了保险公司的经营和人们的生活。虽然“保单门”事件并不是由保险公司自身不规范的作为导致,但是代理机构的不规范操作仍然损坏了保险公司在公众心中的形象,使保险公司的信誉度降低。
第二,携程“保单门”事件给各保险公司敲响了警钟,提醒各保险公司对代理机构不可掉以轻心。保险代理机构作为保险公司正常经营、扩大市场占有率的重要途径已成为保险业务经营不可或缺的部分,它们在给公司带来了巨大保费收入的同时,也可能对保险公司的经营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
三、保险公司面对携程“保单门”事件应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
1保险公司在选择代理机构时应当慎重
保险公司在选择代理机构时应对其是否有保险代理许可证、信誉等级等方面进行严格考察,并且在与代理机构合作的过程中也要定期对其服务水平和代理情况进行调查和监督。可以通过对客户进行问卷调查或者是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及时从客户方得到代理机构的反馈消息来规范和约束代理机构的行为,避免由于信息不对称而使保险公司处于不利地位。
2保险公司应加强自身的内部管理
保险公司要对公司内部经营的整个过程进行严格的管理,不给违法机构留下可乘之机。可以建立与客户之间的保单核准机制,如通过短信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保户进行保单的确认,避免出现假保单的情况。同时,公司还应加强与客户之间的沟通,可通过电话等方式从客户的角度发现公司自身经营存在的问题,以便公司及时改进。
3保险公司应在平时的经营过程中注意向社会公众提示风险,而不是在问题发生之后
保险代理公司工作职责 第5篇
保监发〔2012〕3号
各保监局:
根据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巩固、深化中介监管工作成效,持续依法严查重处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着力治理保险代理市场小、散、乱、差的状况,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我会将在2012年进一步加大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以下称“专项检查”)和保险代理市场清理整顿(以下称“清理整顿”)的工作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
(一)检查内容
1.将直接业务转挂保险中介机构套取资金;
2.将直接业务转挂保险营销员名下套取资金;
3.虚增保险营销员人头套取资金;
4.通过保险中介机构虚开发票及虚增业务管理费方式套取资金;
5.串通保险中介机构虚假退保、虚假理赔套取资金;
6.通过保险中介机构向利益关联单位和个人非法输送利益;
7.将套取资金建立小金库、私分、贪污、职务侵占等;
8.利用中介业务和中介渠道违法违规的其他相关问题。
对上级管理机构,要从制度、机制等方面评估管控意识、管控能力和管控效果,查处其组织、指导、批准、默许下级机构违法违规及在中介业务中直接违法违规的行为等。
(二)检查对象
1.保监局按照对省(市)级公司与基层营业机构上下联动检查、行政处罚上下一体的要求,以辖区内1家省(市)级公司为检查对象,对其及至少2家所属相关基层营业机构开展现场检查。
2.保监会将在保监局工作基础上,汇总分析各保险公司基层营业机构违法违规情况,有针对性地对相关保险总公司采取监管措施。
在近两年中介业务检查中,保监会曾向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较为普遍和问题严重的保险公司发出了监管函,各保监局可将这些公司作为确定检查对象时的参考。
(三)检查时段
原则上以2011年的中介业务为主,必要时向前追溯或向后延伸。
(四)总结报告
各保监局的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总结报告应于2012年6月30日前报保监会。
二、清理整顿保险代理市场
(一)清理整顿对象
1.以代理保险业务为名为保险公司虚构中介业务、非法套取资金的各类保险代理机构;
2.内部管理混乱、业务长期无法正常经营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
3.许可证失效的各类保险代理机构;
4.已无法取得联系、名存实亡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
5.存在涉嫌传销、非法集资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有必要予以清理的各类保险代理机构。
(二)清理整顿内容
1.为保险公司虚构中介业务、非法套取资金的行为;
2.销售误导的行为;
3.挪用侵占保费、保险金的行为;
4.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行为;
5.涉嫌传销行为和非法集资行为;
6.其他扰乱保险市场正常秩序、侵害保险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三)工作安排
1.各保监局可对照本通知要求制定方案,部署辖区内保险省级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对代理渠道业务合规性进行全面自查自纠,全面梳理有业务合作关系的各类保险代理机构;部
署辖区内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对其业务合规性进行全面自查自纠,有条件的还可部署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自查自纠。要严格督促保险公司及代理机构查找问题、实行追责、限期整改。
2.各保监局应结合自查自纠情况和日常监管工作,综合评估各类机构风险状况,重点选择辖区内若干家保险代理机构进行抽查,并视情况延伸检查相关的保险公司。重点抽查时间应主要安排在下半年。
3.各保监局要加强许可证管理,及时对过期及到期未申请延续的代理机构许可证进行公告注销,并在审核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申请时,梳理机构3年来的经营管理情况,依法清退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经营管理混乱的机构。以2012年10月1日为限,依法将注册资本达不到监管规定和经营管理状况不符合监管要求的机构予以清退。
4.各保监局应在清理整顿中推动代理市场的规范经营和结构调整,依法严格管控兼业代理机构,引导、推动兼业代理机构,特别是汽车销售和维修企业等兼业代理机构逐步转型成为专业代理公司;严格控制区域性代理公司的审批,在清理小、差、散、乱代理机构的同时,要对全国性代理(销售)公司予以政策倾斜,在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批设方面予以支持和便利;支持保险代理市场的兼并重组,加快专业化和规模化进程。
(四)总结报告
各保监局应在2012年10月31日前完成并向保监会报送保险代理市场清理整顿总结报告。
三、工作要求
(一)认真组织。各保监局要加强领导和统筹,中介处要切实担当起主要职责。两项工作要做到早安排、早动手、早出成果。要认真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时间安排、组织保障、阶段性任务及配套措施。
(二)突出重点。专项检查的重点是保险公司与中介机构之间的业务关系是否真实、合法、透明;代理市场清理整顿的重点是区域性代理公司和兼业代理机构。
(三)严查重处。检查人员要恪尽职守,集中精力,查深查透,杜绝形式主义和走过场现象。对查出的问题,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规章要求,依法从重处罚。应以查明保险基层营业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为基础,依法上追责任,严厉查处上级机构管控不力、管理不严,纵容、指导下级机构违法违规的行为。
(四)依法移送。在专项检查和清理整顿工作中,对涉嫌行贿、职务侵占、贪污、商业贿赂、非法集资、传销、洗钱、逃避纳税款和非法资金去向不明的,要坚决依法向司法机关或相关部门移送;应主动加强与公安、税务、工商、司法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相关支持。
(五)及时披露。各保监局应在辖区内及时通报查处结果、披露违法违规情况;保监会相关部门应在保监局工作基础上,做好对全行业查处情况的通报和信息披露,对违法违规行
为形成强大社会舆论压力,充分发挥举一反三的教育警示效果。
(六)注重效果。各保监局在完成专项检查和清理整顿工作基础上,要认真总结、分析辖区内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在认识、制度、机制、执行、内控等各个方面的变化,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相关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通知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保监会中介部联系。
联 系 人:金鼎 杨硕
联系电话:010-66286161 66286683
传 真:010-66288106 66288188
电子邮箱:ding_jin@circ.gov.cn
shuo_yang@circ.gov.cn
二 一二年一月九日
保险代理公司介绍 第6篇
现代社会新兴的保险代理公司已经与保险业相辅相成,成为保险业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也成为人们在遇到与保险有关的难题时所求助的对象。那么如何鉴别一个保险代理公司是否合格、如何让选择保险代理公司使其帮助自己完成保险业务,就成为人们所关心的问题。
根据我国《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保险代理人分为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三种。其中,专业保险代理人是指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公司。在保险代理人中,只有保险代理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根据我国《保险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保险代理公司必须持有国家保险监管机关颁发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并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公司,获得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保险代理活动。保险代理公司的业务范围是:代理推销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费,协助保险公司进行损失的勘查和理赔等。
保险代理公司加盟合同 第7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兼业代理人管理暂行办法》及双方 、 签订的业务合作协议书要求,经双方平等协商,就保险代理事项达成一致,签 订本合同。
一、 代理权限范围 1.代理销售甲方授权的产险产品,指导被保险人填写投保单、附表及批改 申请书; 2.代理收取保险费; 3.代理甲乙双方同意的经保监会批准开办的其它业务。
二、 代理地域范围 甲方授权乙方在泰兴市行政辖区内代理保险业务。
三、 代理期限 本保险代理合同为 年固定期限合同。
代理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代理险种、 四、 代理险种、展业原则及其实务 (一) 代理险种: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如下险种:企财险;家财险;机动车辆险;船舶险;货 运险(预约) ;各类责任险;履约保证保险;短期人身意外伤害险等。
(二)展业原则:
1.乙方在开展代理业务过程中,应主要着眼于新业务的开办。
对甲方原有 的自办业务,原则上不可作为代理业务。
但在甲方对其不能正常续保时,若乙 方能取得有效投保单,即可视为代理业务。
2.乙方不得擅自变更甲方提供的保险条款内容、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修 改宣传资料。
(三)代理实务
1.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开展业务所需的单证,包括保险条款、投保单、宣 传资料等。
2.乙方在代理保险业务时,应按甲方有关业务规定,使用、注销、管理、 回交各种单证,严格登记制度,特别应加强重要空白单证的使用管理。
重要空 白单证一旦遗失,乙方应及时(24 小时内)通知甲方声明作废。
3.甲乙双方均应明确专人负责保险代理工作,加强联系和协调。
乙方为 甲方代理的保险业务,均由乙方直接向甲方办理。
甲方应指定专人接受办理乙 1 方的代理业务。
4.双方在终止代理合同时,乙方必须将所持有的甲方和各种单证交还甲 方。
五、 保险费划缴的方式和期限 乙方应在甲方签发保单的同时 (分期缴费的在约定期限内) 将代收的保费 , 划至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六、 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和方式
1. 甲方根据保险监管的有关规定, 对乙方代理业务 (信用保证保险除外) , 按实收保费 8%支付代理手续费 (由保证保险办理的汽车险按实收保费 7%支付代 理手续费) 。
2.手续费由甲方按月(次月 5 日前)以转帐方式直接与乙方直接结算。
3.乙方代理的业务发生退保或变更,甲方相应调整乙方的手续费。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要求乙方按照甲方规定的条款、费率及实务开展业务活动;
2.要求乙方建立、执行必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乙方的代理保险业 务经营活动。
(二)甲方的义务 1.按本合同约定的标准、方式和时间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2.为乙方提供开展业务所必须的保险条款、费率规章、相关单证及宣传材 料。
3.为乙方提供与保险代理业务有关的培训及指导。
4. 认真听取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对乙方在代理权限内的代理活动承担 相应的民事责任。
5.为乙方保守商业秘密。
(三)乙方的权利
1.在甲方授权范围内自主地开展各项业务活动。
2.要求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保险代理手续费。
3.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乙方的义务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兼业代理人管理暂行办法 、 等》法规和政策,积极开展保险代理工作。
维护甲方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 益人的合法利益,维护甲方的社会形象。
2. 保险代理工作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 自觉接受甲方对保险代理业务经营 活动的监督、检查。
2 3.向投保人全面、真实地说明保险合同内容,并按照甲方的要求就保险标 的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对于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向投保 人明确说明。
协助甲方了解投保标的的真实情况和风险状况。
4.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解付代收的保险费。
5.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
八、合同的续签、变更、终止和解除
1.本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签合同。
未续 签且本合同届满后,如双方未提出任何异议,合同视为继续生效。
2.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如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本合同内容 时,须经双方同意,并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
3.本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签或乙方代理资格丧失,本合同即行终止。
4.合同任何一方如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兼业代理人 、 管理暂行办法》及保险监管机构颁发的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另一方均有权解 除本合同。
九、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首先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交泰 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其它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保险代理人诚信缺失浅议 第8篇
关键词:保险代理人,最大诚信原则,社会信用,保险机构
1我国保险代理人的现状
中国保险代理人有150 余万, 曾经涉足过保险业的代理人总人数不少于1 000 万。 他们成就了中国保险业今天的辉煌。 中国的保险代理人制度由友邦保险公司1992 年引入中国,继而成为中国保险业10 多年来高速发展的源动力之一。 时至今日,现存的保险代理人制度却面临着全面挑战。 中国保险业自20 世纪90 年代以后快速发展,近10 年保费收入平均以每年超过30%的速度在增长,至2004 年底中国保险业已积聚起11 853.6 亿元人民币的巨额资产。 整个保险业在全国更大的地域范围内铺开。 保险业、银行业、证券业在中国金融领域三分天下,为社会保障、资金融通、社会管理和服务经济发展方面作出巨大的贡献。 中国保险业的繁荣离不开中国保险代理人辛勤的工作。 保险本身就是一个以诚信为基础的行业,保险产品本身看不见、摸不着,消费者购买的其实是对保险公司的信任, 保险经营活动的特殊性决定了它必须坚持诚信最大化原则。 但是,中国保险业的诚信问题一直以来就遭到社会诟病。
2013 年底,国内首家保险市场的专业研究机构、北京开和迪咨询有限公司联合中国保监会完成的覆盖全国25 城市、24 家寿险公司、 中国寿险行业历史上规模最大的客户满意度调查结果显示,29%的寿险客户认为保险代理人为取得保单而做出合同以外的承诺或暗示;45%的客户认为代理人对于分红险、 投资连结险、 万能险等产品没有明确告知费用扣除方式和相关的投资风险;38%的客户认为代理人没有明确告知责任免除、犹豫期、退保等重要信息。
北京开和迪咨询公司认为, 保险代理人是当前保险销售的最主要、也是最重要的渠道,并且在今后相当一段时间内仍将是最主要渠道。 代理人是连接保险公司和消费者的桥梁,公众与保险公司的直接接触点最多在于广大保险代理人, 保险业务员的诚信度直接代表着保险公司的诚信度, 影响着整个保险行业的形象。
保险代理人的种种不诚信行为不但危害投保人利益, 同时对保险公司来说也是一种潜在的威胁, 虽然在眼前是为保险公司“争取”到了更多的保费收入,一旦因为双方信息不对称而发生合同争议时,保险公司是有口也说不清的,由此引发的保险案件纠纷不在少数,很多“理赔难”的问题就是由于保险代理人订立合同时的操作不规范埋下“祸根”,出险时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各执一词,从而在客户中造成不良影响,在社会中形成“投保易、索赔难”“收款快、赔款慢”的恶劣印象,给整个保险行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纠其原因,保险代理人的不诚信是多方面造成的。
2我国保险代理人存在的问题分析
我国的保险代理人制度下,保险公司和代理人是一种松散的经济利益关系, 委托人无法实现对代理人合理有效的激励和约束,进而导致代理人偏离委托,存在信息不对称和逆向选择的风险。
2.1 保险代理人受利益驱使
代理人为了得到更多的提成不惜以诚信为代价。 表面上看,这是保险代理人个人的品质问题,而根源却在于代理人的编制和保障问题。 保险公司代理人并不是公司的正式员工,当然享受不了公司的任何福利待遇,除了经济利益之外,基本没有政治地位上的发展前途,这种经济利益关系也是基于销售业绩的,行业内例行责任底薪制:无业绩无底薪,有业绩再提成,代理人的主要经济来源就是“卖一单保险提一单的钱”。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险公司开源节流, 既可以最大限度地激励业务员拉客户,又节省了大笔的无责任底薪和员工福利支出。 但是,保险公司以业绩为导向的缺点在于,部分保险代理人会因利益的驱使在展业过程中有意误导、故意夸大保险产品的功能和回报,故意欺诈消费者,其目的就是把保单卖出去。
2.2 保险代理人专业性有待加强
缺乏专业知识和技能也是导致保险代理人不诚信的一大原因。保险代理人都非常注重外在的包装,个个西装革履,但同时相当一部分代理人本身对保险为何物都不是很清楚,对保险条款更是一知半解。
保险代理人以诚信立业, 但由于保险代理经营对象的特殊性,现阶段很多代理人因为专业技术的欠缺,在经营模式和方式上模糊了自己的位置,不仅违反了诚信原则,甚至违反了市场经济的基本经营原则。一些保险代理人没有意识到保险代理的职能在于准确理解和传达保险条款的意思表达, 帮助被保险人投保、索赔、处理纠纷和监督保险人遵守诚信原则的义务,要在委托、协助投保、协助索赔等方面遵守诚信原则。 许多保险代理背离了诚信原则,忽略了自身作为保险人利益的代表,致使被保险人的损失机会加大,给整个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带来不良的影响。
保险公司对代理人的培训模式有偏差,美其名曰“营销技巧培训”,其实就是所谓的“话术”,说白了就是怎么回避比如分红、退保、理赔等一些敏感问题,怎么把保单“忽悠”出去,而对保险理念、保险相关知识以及产品却是轻描淡写。 保险合同条款都比较复杂、晦涩难懂,如果保险代理人本身不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怎么保证代理人能够正确地为客户讲解保单的相关事宜呢? 另一方面,保险代理人的社会地位不高、职业危机感强,使得保险代理人职业对社会的吸引力越来越小, 绝大多数科班出身的高学历人才都对保险销售职业敬而远之, 保险公司很难招募到高素质的优秀人才,而低素质代理人的专业性很难得到提升,诚信度也较差,从而影响保险行业的社会形象。
2.3 如实告知原则被曲解
由于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体制的转轨阶段, 信用体系建设的各种法律法规不够健全, 如实告知原则本意是为了维护保险关系各方的利益,而有些保险代理人滥用此项权利,随意操作保险代理业务;保险代理的业务信息披露不够,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无法了解保险代理机构的资产负债、偿付能力、经营状况、发展前景等与诚信相关的资料,只能凭借主观印象和经验做出判断;保险机构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不严, 加上保险代理人整体素质良莠不齐,“飞单”等现象层出不穷,甚至出现了保险代理人假冒保险机构签章的违规操作行为, 损害了保险代理人形象和信誉;保险代理“重展业,轻服务;重佣金,轻管理”,给社会造成“安排保险容易,理赔服务跟不上”的不良印象,以至于投保人对保险代理人及保险代理机构的信任程度大打折扣。 诱发代理人产生背信弃义、误导欺瞒客户行为。
2.4 保险公司放任代理人的不当行为
随着中国保险业对外开放程度不断提高, 保险公司市场准入政策逐步放开, 保险行业竞争日趋激烈: 寿险公司的数量由2002 年的17 家迅速增加到2005 年底的42 家,市场集中度也迅速下降,前3 家公司的市场份额已由2001 年的97%下降到2005年的70%。 市场竞争激烈, 客观上令保险公司容易产生急功近利、急于扩大市场份额的浮躁心态,对代理人的不规范销售行为睁只眼闭只眼,对订立的保险合同是否存在问题不严格审核,在出险理赔时才发现是“问题保单”,这样必然造成客户和保险公司之间的矛盾。
2.5 法规建设滞后业务发展
长期以来, 对保险代理人的违规操作等不诚信行为没有出台专门的、系规约束统的法律法,虽然《保险法》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业发展中的突出地位,但相关条款太笼统模糊,可操作性不强,而且随着保险业高速发展出现的许多新现象、新问题都需要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来规范, 法制建设的滞后也给保险代理人的违规行为提供了滋生空间。
现行的保险法规中,虽然制定了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的行为规则及其具体规定,但对客户利益保护不足,保险行业协会对保险中介的管理还未发挥应有的作用; 我国保险中介制度的变迁是在经济体制不断变革的大环境中进行的,导致中介制度规定变迁频繁, 不同时期出台的中介制度是为了解决不同时期中介市场出现的问题,只是权宜之计,滞后于保险发展。
3我国保险代理人诚信缺失的解决办法
3.1 规范保险代理人的经营行为
保监会应下大力气规范保险代理人的经营行为, 强化其监管。 加快发展、完善保险代理网点,统一保险人委托代理的做法已刻不容缓,严格各类保险代理人的佣金制度。 首先适当降低第一年佣金的分配比例, 延长分配年份, 克服营销制度重前期展业、轻后期服务的局限性。 其次,进一步加强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保险市场的监管。 严格检查和严格执行保险代理必须具备和持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以及被代理公司颁发的代理证,对于无证或两证不全的保险代理人,坚决取消其保险代理资格,这样不仅能够有效地保证保险代理人的素质, 提高保险代理业务的质量, 也可以限制一些单位随意搞保险代理和保险公司随意设立代理点。 对此,金融监管部门应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 目前,国内一些省份的地方保监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分步骤地适当上调营业税的起征点,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保险代理人税负过重的问题, 有利于促进保险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 保险代理人的诚信主要通过保险代理人的商业行为和行为结果来体现或实现。保险代理的商业行为过程与监管机构授权的业务范围有关,与行业共同的游戏规则有关, 保险代理肩负构筑行业诚信的主要责任,保险代理必须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严格自律其业务行为,根据行业规则提出其诚信服务标准并告知行业所有利益相关方,依法积极接受业务投诉和监管。
3.2 代理人诚信意识的自我提高
由于消费者对保险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很容易造成误导或出现欺诈等道德风险,因此要求保险代理人应当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要建立一定标准的诚信机制,坚决反对保险欺诈,反对商业贿赂。因此可以像律师事务所一样,建立代理人信誉体系,来规范保险代理人的不规范行为。保险代理人应当自觉参加严格的资格认定、等级考核,培训制度。保险代理人的高素质是保险代理业顺利发展的前提。因此,可以根据保险市场的要求设置多种类、多层次的资格认定与等级考试制度,以确保代理人的素质适应消费者多层次的需求。 完善培训体制,除了保险代理机构自己开办或者资助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外, 可以借助各类自律机构和专门院校,聘请保险以及法律等方面的专家上课,以培养高级保险代理人才,各保险代理机构也都应逐步建立自己的培训体系,对其雇佣的代理人进行职前教育和在职训练。 通过系统的规范教育培训,既提高了保险代理人的道德水平,使他们能规范地从事商业活动,又提高了其业务素质,使其为投保人服务的质量得以保证。
3.3 强化监管机构职能,提高监管水平
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要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进行监督管理的同时,加强对保险代理的业务状况、诚信从业的监管,对存在不诚信情况的要依职权主动进行查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一定经济处罚。 同时建立一个诚信义务的标准,并作为强制性规范载入相关法规,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纠纷的出现,促进保险代理人的健康发展。 对保险代理人行为规范进行控制,是为了保证保险代理人经营的合法化及维护客户利益。 我们还可以借鉴担保制度,在缴存保证金或投保职业责任保险以外,从事保险代理的个人或法人应有保证人提供的一定数额的资金作担保,以使其具备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的能力;通过反不正当竞争制度,要求保险代理人在从业时必须保持诚信, 禁止保险代理人讲不实之辞,不将重要事项告诉投保人, 妨碍或促使客户的正当申报或不实申报、促使客户作不正常的契约更换等行为的出现,以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和保证保险市场的正常运转;客户投诉制度,可以设立专门机构,接受保险公司、社会公众对保险经纪机构的查询和投诉,以对代理机构及代理人的日常行为进行全面监督;建立完善的行业自律机制,行业自律是保险中介制度正常运行的重要保证。 设立相应的行业自律组织, 通过制定一系列的行业自律条例及守则,从代理人的专业水平、销售职业道德、日常行为规范等方面来对其加以约束,而且负责对保险代理人从业资格的审查、考试的组织、佣金的管理及日常行为的监督。除此之外,还可以建立保险代理人信息档案库, 对保险代理人的执业情况进行全面记录,并接受社会公众对保险代理人的查询和投诉。
3.4 建立诚信惩罚机制
对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后果,大多数国家都把宣布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作为对未违约方的救济。 但就现在情况来看,保险代理人不同于保险公司, 保险代理人并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方,如保险代理人违反诚信,保险人作为委托方最多也只能解除保险代理服务委托协议书,保险代理人则置身事外。 由保险监管部门牵头,尽快成立各地保险代理人自律组织,增强行业自律的力度,减少和避免保险代理工作中被代理人之间的不规则竞争,这应成为各家保险公司的共识。 也只有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才能规范保险市场,规范保险代理。 保险公司对代理人大多采用“佣金+保底工资”或“佣金+保底工资+无业绩淘汰”等合同方式。 这些激励合同对于减少代理人不努力工作的道德风险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对于代理人故意引导投保人以及对保险人故意隐瞒投保人的非正常风险等道德风险却作用甚微, 增加了保险人的经营风险。 类似这些道德风险,除了采用风险抵押基金制度防范外,把代理人个人信誉等级的评价因素写进激励合同也是一种很好的促使代理人提高职业道德的方法。
在我国,保险人一般很难获取代理人的真实信用,这种信息不对称的状况,很容易被一些道德败坏者利用,给保险人造成损失。 只有发展和完善我国的信用制度,使全社会珍视信用,才能有效地减少代理人的道德风险。 假如“信誉”成为代理人获利的重要“资本”。 把代理人职业道德的有关因素:如错误引导投保人投保、对保险人故意隐瞒投保人的非正常风险等写进激励合同,当代理人没有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时,把这些因素评定为优; 若出现相应的违规行为,则评定为相应的其他等级。 评定等级可以用作评定代理人信誉等级的主要参考指标。 经过近十几年的发展, 保险代理人的经营活动更好地满足了社会对保险产品的需求,为保险公司带来更多的利益,而保险人的利益也因为保险代理人的存在得到了更好的保障。 保险代理人的特殊利益和业务模式决定了保险代理人必然能够赢取更大的生存和发展空间,但仅凭这个逻辑来理解和判断中国保险代理的发展还是不全面的,制约中国保险代理人发展的因素不仅限于经营和技术层面,保险代理的良性发展必须培育一个诚信和得到社会依赖的行业环境。
3.5 法律上进行规范和完善
从法律、法规上规范保险经纪活动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加大对投保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无疑是保险代理人重要的立法原则,与此同时,逐步建立与国际惯例相一致的保险代理法规体系。 通过立法,拓展市场领域,控制风险,细化保险代理操作规范,加强对保险代理人及其相关组织的管理,规范保险代理人的责、权、利。
例如:花金国以保险公司职员身份为幌子,通过开具阴阳发票,使用伪造的保险公司印章、凭证等形式,在长达6 年时间内与近百人次签订虚构的保险合同,共骗取投保户资金达256.8 万元。 2011 年4 月7 日,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以保险诈骗罪一审判处被告人花金国有期徒刑14 年,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查明,现年42 岁的花金国高中文化,原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如东支公司保险代理人。
保险代理公司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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