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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死畜禽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漫步者2025-09-291

病死畜禽范文(精选11篇)

病死畜禽 第1篇

8月16日, 黑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听取了关于《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草案) 》 (简称《条例》) 的说明, 对《条例》将进行重新修订。

《条例》规定, 黑龙江省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实行申报制度, 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 货主应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 应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供屠宰、出售、运输的动物产品, 应当提前三日申报检疫。而对于未履行检测、检测职责或者伪造检测结果的, 依法给予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分。

针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条例》规定, 对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 如未进行处理的, 将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广东省:规模场2019年12月底前建成专业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 要求各地要加快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和设施设备建设, 对相关工作给予必要资金保障。

年出栏量在50万头以上的生猪养殖大县 (市、区) 、年出栏量在1 500万只以上的家禽养殖大县 (市、区) , 原则上要在2019年12月底前建成专业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其他有畜禽养殖的县 (市、区) 也要创造条件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 或建设有一定辐射范围的区域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

处理场所的设计处理能力应高于日常病死畜禽处理量。各地要综合考虑病死畜禽收集成本、设施建设成本和实际处理成本等因素, 制定财政补助、收费等政策, 确保无害化处理场所正常运营。推进病死畜禽集中收集网络建设, 依托养殖场、屠宰场、批发市场、专业合作组织等建设病死畜禽收集网点, 配备必要的专用运输车、运输袋以及相应的冷库、冷柜等暂存设施。有条件的市、县 (市、区) 可由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建立独立的病死畜禽收运系统, 对河道、湖泊、水库、城市公共场所及乡村等场所的病死畜禽统一收运和处理。

河南省:健全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和保险联动机制。

河南健全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和保险联动机制。一是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 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 保险机构不予赔偿。二是将保险承保理赔纳入检疫、查勘、收集、转运、处理等养殖全过程, 通过各部门相互配合、共同监督, 实现病死动物处理零遗漏。三是鼓励社会资本和保险机构参与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 提高无害化处理规范化建设水平。育肥猪保险启动以来, 河南各保险机构累计监督处理病死猪30余万头, 保险承保育肥猪病死的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

湖北省:2017年底前, 基本建成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

按照“及时处理、清洁环保、合理利用”的要求, 遵循“属地负责、统筹规划, 政府监管、市场运作, 财政补助、保险联动”的原则, 积极开展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 力争2017年底前, 基本建成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到“十三五”期末, 基本实现全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全覆盖, 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运行机制, 实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规范化、常态化、制度化。

山东省:2015年年底前须依法建设配套无害化处理设施, 谁处理补给谁。

按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 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财政补助与保险联动相结合、集中处理与自行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到2016年年底, 全省基本建成以生猪、家禽为重点, 兼顾其他畜禽, 涵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 达到行政区域全覆盖、收集体系全覆盖和大型规模养殖场全覆盖, 实现病死畜禽及时处理、清洁环保、合理利用的目标。

强化配置无害化处理设施。动物隔离场、畜禽定点屠宰场、专业化活畜禽交易市场和存栏生猪200头以上、牛50头以上、羊200只以上、家禽3 000只以上、兔300只以上的规模饲养场, 原则上2015年年底前须依法建设配套无害化处理设施, 处理工艺优先选择生物发酵等模式。不建设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养殖场 (户) 必须与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签订处理协议。新建相关企业必须同步规划和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

各地要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 统筹考虑畜禽养殖者、收集者、无害化处理者等各方利益, 建立科学合理的无害化处理财政补助机制, 保障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有序有效进行。具有自建病死动物无害化

处理设施且符合国家无害化处理规范要求的规模养殖场, 可以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贴直接补助给养殖场。

湖南省:2017年基本建成覆盖面广、运转高效、生态环保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和监管长效机制。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 按照“两型”社会建设要求, 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财政补助与保险联动相结合、区域集中处理与企业自行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建立辐射范围明确, 运行机制完善, 经费保障到位, 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全覆盖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 形成网格化管理、联防联控的工作格局, 推动养殖业转型升级与资源、环境相协调, 实现养殖业健康发展。

坚持以“及时处理、清洁环保、合理利用”为目标, 提高生产经营者对病死畜禽危害的认识, 全面落实其主体责任和政府属地监管责任, 完善无害化处理设施, 遵循就近、快捷、安全的原则, 规范处理方法、保障正常运行, 确保病死畜禽处理无害化、规范化、常态化。到2017年基本建成覆盖面广、运转高效、生态环保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和监管长效机制。

农业部

2014年10月31日,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 (以下简称为“意见”) , 第一次从国家层面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提出意见。这充分说明中央对这项工作高度重视, 也表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已经提升到全局的高度。

2016年4月20日, 于康震副部长在畜牧业绿色发展示范县创建启动视频会议上讲话, 今后一个时期, 开展绿色发展示范县创建要以畜牧业生产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为目标, 以发展方式转变为主线, 以废弃物减量化产生、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为重点, 建立绿色发展机制, 优化区域布局, 推进规模养殖, 促进种养循环, 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 做大做强废弃物综合利用产业, 力争到2020年, 在全国创建200个畜牧业绿色发展示范县, 示范带动全国畜牧业可持续发展, 走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畜牧业现代化道路, 实现畜牧业发展和环境保护“双赢”。

**镇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方案 第2篇

关于印发《xx镇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居)民委员会、镇相关单位及部门:

为切实做好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经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结合我镇实际,特制订《xx镇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xx县xx镇人民政府

2020年4月30日

xx镇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5]38号)和《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南府办函[2017] 164号)及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xx县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实施方案》的通知(仪府办函[2020] 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属地负责、保险联动”的原则,构建养殖业主、保险公司、无害化处理企业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3+1”四方联动的病死畜禽收储及无害化处理长效运行和监管机制,提升无害化处理水平,实现全镇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全覆盖,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环境卫生安全,促进畜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重点工作

病死畜禽收集和无害化处理由县农业农村局与周边地区现有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企业(以下简称“无害化处理企业”)对接,与无害化处理能力强的企业签订《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协议》,积极引进采用先进工艺技术,确保全县畜禽养殖、运输、屠宰、经营等各环节无害化处理全覆盖,镇相关部门要根据我镇实际,完成与县农业农村局对接。

(一)申报受理。

养殖业主负责及时报告畜禽死亡情况。已投保的养殖业主及时向保险公司报告,未投保的养殖业主及时向xx镇畜牧站报告,并负责在固定存放畜禽尸体处妥善存放。保险公司、xx镇畜牧站接到报告后要及时通报无害化处理公司,无害化处理公司在当日17点前接到的报案,当日完成畜禽尸体的收集;

17点后接到的报案,24小时内完成收集工作。

(二)现场查勘。

保险公司负责病死畜禽的现场查勘、保险理赔工作,并向xx镇畜牧站通报勘察、理赔情况。无害化处理企业出具经xx镇畜牧站签字确认(加盖印章)的《xx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收集单》(一式五联),由养殖业主(或举报人)、收集人员、保险员、官方兽医四方签字确认,保险公司及时赔付养殖业主。

(三)收集处理。

无害化处理企业安排专用低温、密闭、杀菌、防渗漏车辆对病死畜禽进行收集,第一时间运至无害化处置公司设置的中转场暂存,及时运至无害化处理厂进行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企业要建立规范完整的病死畜禽收集、暂存、转运和无害化处理等台账,严格落实封闭运行和无缝对接机制,定期向县农业农村局报告病死畜禽的收集处理情况。

(四)监督检查。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现场监管人员要对无害化处理企业的收集和运输进行监督,无害化处理企业建立全县无害化处理信息化监管平台,实现从收集、转运、处理和产品流向全程可控、可追溯。

(五)保险理赔及财政补助。

保险公司要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单据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机构不予赔偿。按照“谁处理、补给谁”原则,根据无害化处理数量给予无害化处理企业相应资金补助。

三、补贴政策

(一)计量方式

1.养殖、屠宰、扑杀、打捞、丢弃等环节15公斤以上的病死生猪,按头数计算。

2.养殖场死胎、胎衣、不足15公斤的病死猪、屠宰场三腺及不可食用产品,按公斤计算。

3.病死牛、羊,按头数计算。

4.禽、水产等其他病死动物,按公斤计算。

(二)补贴范围。

养殖环节病死猪、牛、羊、小家禽、兔、鱼等;屠宰环节病害畜禽及不可食用产品;打捞及查处不合格产品。

(三)补贴标准。

给予病死猪80元/头,牛600元/头,羊100元/只,家禽、动物产品、水产品及其它动物等2元/公斤的无害化处理补贴。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由镇分管领导陈贵牵头,镇农业服务中心、xx镇畜牧站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构建科学完备、运转高效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确保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二)明确工作职责。

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承担主体责任。xx畜牧站与镇农业服务中心,承担相应监管主体责任。

(三)强化监督检查。

xx畜牧站要对无害化处理公司的收集进行监督。同时要加大对监督执法基础建设的投入,改善监督执法条件和手段,提升执法能力。

病死畜禽 第3篇

摘要:按照国家对食品安全的要求,食品安全要从源头监管,作为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各级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及动物卫生监督所承担着养殖场的监管工作。从近年来媒体曝光的公共卫生安全事件来看,随意抛弃、收购、经营、加工、出售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案件在有些地方时有发生。病死猪及产品携带病原体,如不进行无害化处理或任意处置,会严重污染环境,危害公共卫生安全。这虽然属于个别情况,也充分暴露出监管手段落后、监管不力的问题,养殖场包联兽医形同虚设。笔者希望本文能给同行带来一些监管启示,供大家参考。

关键词:畜禽;养殖;监管;无害化处理

基金项目:榆林学院2014年博士、硕士科研启动基金项目“猪瘟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模式初步研究”(14GK40)

中图分类号: S851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号: 10.14025/j.cnki.jlny.2015.04.042

1基本情况

目前,畜禽养殖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从过去的一家一户散养到建立养殖小区到规模化养殖,随着生态养殖的提倡推广,畜禽产品质量也得到不断的提高。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有些个别养殖场(户)违反《动物防疫法》、《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及相关法律法规,随意抛弃病死动物,严重污染环境,给疫病的传播带来了隐患,更有一些不法商贩收购、经营、加工、出售病死畜禽,给广大消费者身体健康带来危害。例如:新闻媒体曝光上海黄浦江松江段及上游水域漂浮死猪事件、江西高安市不法商贩收购、经营、加工、出售病死猪事件,都说明无害化处理机制亟待完善,养殖场户病死畜禽的处置监管需要进一步强化,杜绝此类事件的再发生。

2存在的问题

一是个别养殖场法律意识淡薄,加之国家在无害化处理方面只对年出栏50头以上生猪补贴80元,生猪定点屠宰场880元,其他畜禽死亡没有补贴,这也是造成死亡畜禽随意抛弃的原因之一。

二是由于辖区养殖场多,兽医人员不足,包联兽医监管不过来,使得死亡畜禽被随意抛弃。

三是全市目前未建立统一规模的无害化处理厂。

四是由于无害化处理补贴低,而无害化处理费用按照法律规定要由货主来承担。

五是个别养殖场(户)去掉随意抛弃死亡生猪的耳标,让监管部门查不清楚来源。

六是宣传不到位,入户宣传、面对面的宣传做得不够,没有真正做到家喻户晓。

七是监督管理查处不力,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往往接到举报后,在查不清楚来源的情况下出人出钱租赁挖掘机进行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又无专项经费,处于两难境地。

3建议及措施

一是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工作,采取各种不同方式的宣传形式,走出去、请进来,积极解决动物防疫最后一公里的问题,使养殖场(户)做到懂法、学法、守法、遵法。要加强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宣传引导,通过发放张贴宣传单、报纸、电视、广播等各种宣传方式,宣传“五不一处理”规定,即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不准乱弃,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宣传掩埋、销毁、无害化处理池等科学的无害化处理方式;宣传国家对年出栏50头以上生猪规模养殖场每头病死猪80元的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积极引导养殖者,用好该项政策,发挥其在推动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方面的重要作用,促进生猪生产持续健康发展,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

二是参考市场合格肉品平均价格,逐步增加扩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畜种及费用补贴。建立完善科学的费用补贴机制。

三是建立长效无害化处理机制,把畜禽无害化处理费用作为每年财政部门预算纳入当年财政,作为应急处置无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费用支出。

四是根据当地畜禽存出栏量实际情况,建立统一适合当地病死畜禽死亡数量的无害化处理厂。

五是辖区养殖场(户)比较多的县(区)建议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实施联合监管,以弥补县(区)人员不足和监管不到位的情况。

六是进一步明确从事畜禽饲养等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病死畜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畜禽死亡及处理情况的义务。

七是监管部门要按照监督检查记录表的格式,真实、全面地做好监督检查记录,包括记录检查对象、检查时间、检查过程、检查方法、检查内容、检查的人员、发现的问题、采取的措施、处理意见、检查对象签字等,确保监督检查资料详实,记录完整,确保每次检查有据可查。

八是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对不报告病死畜禽死亡情况的养殖场(户)及随意抛弃处置病死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发现一例查处一例,坚决打击不按规定处理病死畜禽的违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依法立案侦查。建立举报奖励机制,加大监管频次,杜绝类似情况发生。

4结论

鉴于我市畜禽规模化养殖程度不高,病死畜禽数量较大,无害化处理水平偏低,随意处置现象时有发生,按照国家“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建立与养殖量、无害化处理率相挂钩的财政补助机制。建立区域和部门联防联动机制,落实各项保障条件。切实加强基层监管力量,提升监管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建立责任追究制,严肃追究失职渎职工作人员责任,确保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措施 第4篇

1 畜禽无害化处理的内涵

在实际养殖机制建立过程中, 相关养殖人员要结合具体情况建立健全更加有效的维护措施和控制模型, 利用更加高效无害的处理机制进行系统化管控。对于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 主要采取的是销毁、化制及高温焚烧等手段。另外, 一些地区还采用化学手段对其进行分解和变性, 以多功能程度上提高具体管理效果。正是基于此, 无害化处理就是一种更加生态化的处理机制, 保证处理后的病死动物能进行有效的转化和利用, 减少环境污染问题, 并且最大化维护生态关系, 确保管理效果和管理层级之间的稳定性, 也为公务安全卫生提供必要的保障[1]。

2 畜禽无害化处理措施

2.1 建立健全无害化处理体系

在实际管理机制建立的过程中, 相关部门要结合地区实际情况, 积极落实有效的管理机制和控制措施。统筹规划的同时建立合理化布局体系, 确保死畜禽能按照标准化流程有序处理, 确保组织模型能与饲养过程、屠宰过程、经营过程及运输过程有效衔接。另外, 在无公害处理场的设计方面, 也要提升其整体水平, 保证结构模型和死畜禽的处理量之间能形成有效的匹配关系, 提升各个部门的监督力度和管理效果。相关地区要针对具体问题建立切实可行的管控措施, 对死畜禽收集点及暂存设施等进行集中处理和管控, 保证配备的运输工具及处理体系符合实际要求。

此外, 当地管理部门对于无害化处理机制也要进行细化选择, 利用化制、发酵等技术提高无害化处理项目的整体水平, 实现工艺技术的升级, 也为资源无害化处理效果的提升奠定坚实基础, 运行工艺技术对相关问题进行细化处理, 确保控制维度和管理措施切实可行, 积极落实更加高效环保的无害化处理技术, 实现整体管理效果的优化。

2.2 提高项目监管力度

在管理机制建立和落实的过程中, 相关管理人员要针对具体问题建立具有实效性的控制机制, 确保管理层级结构和管控维度之间的稳定性, 相关部门要从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出发, 积极落实更加有效的管控工作, 强化属地规模养殖项目的整体价值。另外, 在对产品运输行业和个人监管机制进行分析的过程中, 首先要明确无害化处理责任单位, 按照规定有效履行相关工作职责, 确保管理维度和管控要求之间的贴合度。要积极建构更加专业化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措施, 改善设施条件和补偿服务机制的同时, 强化地方政府及业务部门的监督管理力度, 实现组织收集模式, 从而按照标准化流程完成无害化处理[2]。对于农牧区的散户来说, 地方监管更加重要, 要制定规范化管理项目, 保证安全无污染。

此外, 在对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过程中, 也要强化基层实验室基础设施的实效性, 在制定相关政策的基础上强化执法力度, 确保病死畜禽能得到有效的处理。地方各级政府和管理部门也要积极强化监督执法力度, 按照动物防疫法、食品安全法等严肃查处违规行为。也就是说, 要强化行政执法项目和刑事司法处理机制之间的契合度, 确保管理效果和控制机制之间平衡发展, 从根本上减少和杜绝病死畜禽流入市场, 从根本上保障食品安全。

3 结语

在强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效率的基础上, 要积极践行更加有效的管理机制和控制措施, 确保管理维度和管理效果贴合实际需求, 也为食品安全问题的优化升级提供动力, 及时组织并落实无害化处理工作, 提高管理效果, 实现畜禽无害化处理项目的良性发展。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 畜禽养殖项目呈现出高速发展的态势。在养殖过程中, 如何积极践行环境保护原则, 成为了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要提升无害化处理效果, 才能进一步优化整体养殖项目的社会价值和综合水平。本文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内涵进行简要分析, 并对处理工作的基本措施展开讨论, 旨在为相关管理人员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建议。

关键词: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内涵,措施

参考文献

[1]建机制保安全有效解决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问题——农业部副部长于康震解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J].农业技术与装备, 2014 (19) :6-8.

山东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办法 第5篇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精神,尽快建立我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财政补助与保险联动相结合、集中处理与自行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到2016年年底,全省基本建成以生猪、家禽为重点,兼顾其他畜禽,涵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达到行政区域全覆盖、收集体系全覆盖和大型规模养殖场全覆盖,实现病死畜禽及时处理、清洁环保、合理利用的目标。

二、工作任务

(一)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

1.强化专业无害化处理厂建设。国家级、省级生猪调出大县(市、区)、年饲养量在5000万只以上的养禽大县(市、区)和年产病死畜禽达3000吨以上的养殖大县(市、区),原则上必须建立日处理能力不低于10吨的县级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集中处理辖区内养殖场(户)和其他环节产生的病死畜禽。处理工艺优先选择《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中推荐的符合生物安全要求的高温高压化制(即在密闭的高压容器内,通过向容器夹层或容器通入高温饱和蒸汽,在干热、压力或高温、压力的作用下,处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的方法。具体建设标准见附件2)、高温发酵(即在密闭容器内,利用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与特定生物制剂产生的生物热,发酵或分解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的方法。具体建设标准见附件3)和碳化(即在焚烧容器内,使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在无氧条件下进行热解反应的方法。具体建设标准见附件4)等资源化利用模式。2015—2016年,全省建设完成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91个(含青岛5个),达到行政区域全覆盖。2015年拟建设完成49个(含青岛3个),2016年拟建设完成42个(含青岛2个)(具体建设项目表见附件1)。

2.强化病死畜禽收集体系建设。建立以乡(镇、街道)、村暂存,县级集中收集处理的收集体系。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根据辖区内养殖分布情况建立相配套的统一标识的病死畜禽收集暂存点(具体建设标准见附件5)。县级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负责统一收集、运输各暂存点上的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在查处、审理相关违法犯罪案件时查扣的病死畜禽及其制品,在固定证据后,需要依法销毁的,由办案单位所在地的县级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负责受理并做无害化处理。各暂存点和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需建立病死畜禽收集、登记、处理和产品去向等台账。不建设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的县(市、区),当地政府应当组织或委托相关企业建立收集体系,并与毗邻的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签订委托处理协议。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要定期向所在地或受委托的县(市、区)政府报告病死畜禽的收集处理情况。3.强化配置无害化处理设施。动物隔离场、畜禽定点屠宰场、专业化活畜禽交易市场和存栏生猪200头以上、牛50头以上、羊200只以上、家禽3000只以上、兔300只以上的规模饲养场,原则上2015年年底前须依法建设配套无害化处理设施,处理工艺优先选择生物发酵等模式(具体参考标准见附件6)。不建设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养殖场(户)必须与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签订处理协议。新建相关企业必须同步规划和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

(二)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体系。

1.落实监管责任。畜牧兽医、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在调查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案件时,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各级政府要强化措施,落实责任,保证工作经费,改善监管手段,依法加强对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监管。

2.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各级畜牧兽医、财政、保险监管等部门要制定病死畜禽申报送交、核实登记、定点收集、集中处理、无害化处理补助及保险理赔等相关工作制度,形成联动工作机制。

3.构建无害化处理信息化监控平台。建立无害化处理监督与管理信息系统。实行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四级监控,实现从暂存、收集、运输、处理和产品流向全程可控、可追溯。

4.建立健全监督举报机制。发挥农村基层组织作用,畅通监督举报渠道,鼓励、保护群众和媒体对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依法给予惩处。

(三)构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技术支撑体系。

科技、畜牧兽医等部门要组织力量,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技术进行科研攻关。鼓励和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推广机构、企业开展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技术、工艺、成套装备的研究、开发和应用。研制适应我省畜禽养殖方式的处理设施、设备,制定相应的技术管理规范。

科技、畜牧兽医等部门要加强对清洁环保、资源可利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搞好宣传培训。组织开展国内外相关技术交流,大力培育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程技术人才和组织管理人才,推动我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顺利开展。

(四)完善政策保障体系。

1.建立财政补助政策。省财政对建成并投入运行的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及配套收集体系,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方式,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助,主要用于专业无害化处理厂、运输工具和病死畜禽收集体系建设。省发展改革委要充分利用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支持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基础设施。省农机局要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按照国家部署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全面落实养殖环节和屠宰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贴政策。在养殖环节,将补贴范围由规模化养猪场扩大到生猪散养户,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扩大到其他畜禽品种。屠宰环节以实际处理量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补贴。

各地要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统筹考虑畜禽养殖者、收集者、无害化处理者等各方利益,建立科学合理的无害化处理财政补助机制,保障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有序有效进行。具有自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且符合国家无害化处理规范要求的规模养殖场,可以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贴直接补助给养殖场。

按计划建设的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建成后,报省畜牧兽医局申请验收。省畜牧兽医局组织相关部门专家进行验收,对通过验收的,省财政给予奖励。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

2.推进无害化处理与畜禽保险联动政策。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落实保费补贴,全面落实奶牛、生猪保险,探索开展其他畜禽保险,不断扩大参保畜禽品种覆盖面,提高参保率,做到应保尽保。保险机构与无害化处理单位合作,将保险勘察与病死畜禽定点收集、转运同步开展,简化理赔流程,加快形成畜禽保险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保险公司负责病死畜禽的勘验、保险理赔工作。在接到养殖业主报告后,及时通知所在地专业无害化处理厂收集病死畜禽,并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通报勘验、理赔情况。要将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机构不予赔偿。

3.落实土地、环保等相关配套政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用地,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优先予以保障。从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个人和单位,按规定享受税收、用电等优惠政策。环保部门要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加快专业无害化处理厂的环评文件审批工作。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的所得,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畜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用电价格。金融机构要拓宽金融支持领域,加大对无害化处理企业的贷款扶持力度。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级政府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负总责,各地要制定本辖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规划和实施方案。各级畜牧兽医、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保、公安、食品药品监管、科技、农机、税务、物价、保险、金融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做好我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及时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畜禽死亡及处理情况的义务。已投保的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报告,未投保的要及时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妥善存放病死畜禽,做到及时申报登记,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抛弃、销售、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要依法严厉打击随意抛弃病死畜禽、加工制售病死畜禽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和屠宰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用畜禽及其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管,重点检查以畜禽肉为原料的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环节采购、使用来源不明或不合格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强化沟通协调,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建立各执法主体间的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开展联合执法。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依法立案侦查。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相关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从源头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要向广大群众普及科学养殖和防疫知识,增强消费者的识别能力,宣传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重要性和病死畜禽产品的危害性。引导全社会支持、关心、参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为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四)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重要性,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确保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附件: 1.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建设项目表

2.日处理10吨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建设参考标准及投资概算(高温高压化制工艺)

3.日处理10吨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建设参考标准及投资概算(高温发酵工艺)

4.日处理10吨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建设参考标准及投资概算(碳化工艺)

5.病死畜禽收集暂存点建设参考标准及投资概算

病死畜禽 第6篇

关健词: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存在的问题;解决办法

中图分类号:S851.2+3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7-273X(2014)03-0093-01

养殖过程中,或多或少会出现病死畜禽及相关畜禽废弃物,但如果病死畜禽尸体处理不好或到处乱丢弃,不仅会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还可能引起重大动物疫情,危害畜牧业生产安全,对人类的健康造成重大威胁,所以强化病死畜禽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降低畜禽疫病发生风险,保障畜禽及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十分必要。

1博乐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现状

(1)2013年末,博乐市家禽存栏约163.5万羽,牛存栏约2.72万头,羊存栏约32.14万只,生猪存栏量约2.7万头。在无重大动物疫病发生的情况下,按照养殖生产和强制免疫过程中正常死亡计算,预计全市每年会有8万羽家禽、3000头生猪、3万只羊、200头牛死亡。但每年的生猪、家禽、牛、羊死亡数都无人统计,没有人上报。只有出现了大规模的畜禽死亡后,被周边其他人发现上报。

(2)一些中小型养殖场虽然对病死畜禽及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但往往存在掩埋不深、消毒不严、处理不彻底等问题。病死畜禽存在被食肉动物扒出或被人挖出加工变卖等情况;散养户一般把病死畜禽采取就近掩埋,或随意丢弃于河沟、废坑或荒地,或用来喂狗,甚至将病死畜禽非法出售。

(3)由于各种原因,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方面存在基础差、投入不足等问题,导致无害化处理能力与畜牧业规模化发展不相适应。

2博乐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存在的问题

2.1对病死畜禽的危害性认识不足

养殖过程中,或多或少会出现病死畜禽及相关畜禽废弃物。病死畜禽是动物疫病发生的重要传染源。如未经无害化处理或任意处置,不仅严重污染环境,还可能传播重大动物疫情。若病死畜禽流入消费市场,将直接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危害社会公共卫生安全。

2.2无害化处理方式单一

我市病死畜禽都产自散养户和中小规模养殖场。由于无统一的无害化处理地点和深埋场所、没有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所以无害化处理方式只能采掩埋法。当有大量的病死畜禽出现时,难以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理。

2.3无害化处理所需费用没有得到保障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八条和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所需费用由畜主承担,而无害化处理成本很高。虽然2013年有新的规定:每头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80元,但远远不够,所以养殖户在动物死后不愿意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和主动作无害化处理。

3对策

3.1抓好源头监管工作

加强对养殖场户及其从业人员的法律宣传和技术培训,组织动物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村级防疫员及养殖户学习畜禽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的政策、意义及具体操作办法。切实提高养殖户科学防疫、安全用药的能力和主动防控意识、法制意识;改善防疫条件,完善防疫制度。

3.2抓好畜禽防疫工作

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畜禽防疫,保障防疫密度和防疫质量,提高免疫抗体水平,减少疫病发生,降低死亡率,对辖区内养殖场(户)要建立健全畜禽养殖档案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档案,落实村级兽医防治员负责登记本村的病死畜禽情况,及时上报疫情。

3.3落实统一的无害化深埋点

根据我市发展实际,应由市政府出面,尽快落实1~2个合适的无害化统一处理点或修建动物无害化处理池,对病死畜禽统一集中处理,达到无毒害、无残留、不影响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的目的。

3.4规范无害化处理技术

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收运、处理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无害化处理规范要求,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避免处理过程中发生意外,造成二次污染。同时要对周围环境、运载工具进行及时、充分、彻底的消毒。

3.5落实无害化处理经费

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过程中,成立专门处理病死畜禽机构。推行病死畜禽购买政策,提高对病死畜禽及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的补助标准,加大对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的投入力度。规定饲养场、养殖户凡将病死畜禽上报集中收集、处置的,给予登记并由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3.6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措施探讨 第7篇

1 病死畜禽处理的现状

随着动物饲养量逐年增多, 动物死亡数量逐年攀升。据悉, 福建2012年生猪出栏数达到1 999.1万头, 存栏1 327.6万头, 母猪存栏133.8万头, 估计要处理的死猪量约有11万t。目前对病死猪的处置, 屠宰场一般设有焚尸炉、焚尸灶、蒸汽煮沸池或高压锅等设施, 养殖场正常是采取深埋、焚烧等方法。同时也存在违法处置的现象:将病死猪用作动物饲料, 饲喂水产动物、犬等, 或是将病死猪随意抛于河道 (见图1) 、田间, 更有甚者进行违法买卖。

2012年关于病死猪违法处理的报道屡见不鲜: (1) 某地兄妹俩先后共收购约15 t病死猪肉, 制香肠卖给福建晋江小贩; (2) 浙江瑞安部分养猪户乱扔死猪, 河沿岸居民苦不堪言; (3) 惊!又现用病死猪肉养鱼等等。可见当前对病死动物的处理, 情况并不乐观, 不法商人为一己之私, 将百姓的食品安全问题置之不理, 虽有“售卖病死猪肉被判一年半”等有关报道, 然而仍然有人怀有侥幸心理, 伺机作案。对于病死畜禽的管理必须从源头抓起, 从根源解决百姓食品安全问题。

2 病死畜禽四种处理措施的优缺点比较

2.1 焚烧

是通过氧化燃烧, 杀灭病原微生物, 把动物尸体变为灰烬的过程。焚烧可采用的方法有:柴堆火化、焚烧炉和焚烧窖/坑等。

2.1.1 优点

高温焚烧可消灭所有有害病原微生物。

2.1.2 缺点

(1) 需消耗大量能源。据了解, 采用焚烧炉处理200 kg的病死动物, 至少需要燃烧8 L/h的柴油。 (2) 占用场地大, 选择地点较局限。应远离居民区、建筑物、易燃物品, 上面不能有电线、电话线, 地下不能有自来水、燃气管道, 周围有足够的防火带, 位于主导风向的下方, 避开公共视野。 (3) 焚烧产生大气污染。包括灰尘、一氧化碳、氮氧化物、酸性气体等, 需要进行二次处理, 增加处理成本。

2.2 深埋

将病死畜禽埋于挖好的坑内, 利用土壤微生物将尸体腐化、降解。

2.2.1 优点

成本投入少, 仅需购置或租用挖掘机。

2.2.2 缺点

1) 占用场地大, 选择地点较局限。应远离居民区、建筑物等偏远地段。 (2) 处理程序较繁杂, 需耗费较多的人力进行挖坑、掩埋、场地检查。 (3) 使用漂白粉、生石灰等进行消毒, 灭菌效果不理想, 存在爆发疫情的安全隐患。 (4) 造成地表环境、地下水资源的污染问题。

2.3 化制

病死畜禽经过高温高压灭菌处理, 实现油水分离, 化制后可用于制作肥料、工业用油等。

2.3.1 优点

(1) 处理后成品可再次利用, 实现资源循环。 (2) 高温高压, 可使油脂溶化和蛋白质凝固, 杀灭病原体。

2.3.2 缺点

(1) 设备投资成本高。 (2) 占用场地大, 需单独设立车间或建场。 (3) 化制产生废液污水, 需进行二次处理。

2.4 高温生物降解 (现行最佳方法)

利用微生物强大分解有机物质的能力, 结合特定微生物耐高温的特点, 将病死畜禽尸体及废弃物充分灭菌、生物降解成有机肥的技术。

2.4.1 优点

(1) 处理后成品为富含氨基酸、微量元素等的高档有机肥, 可用于农作物种植, 实现资源循环。 (2) 设备占用场地小, 选址灵活, 选择运输方便场地即可。 (3) 处理过程较简便, 病死畜禽无需人工切割、分离, 可实现全部自动化操作, 病死畜禽整头 (只、羽) 投入设备中, 加入适量微生物、辅料, 仅运行24 h即成为高档有机肥。 (4) 处理过程无烟、无臭、无污水排放, 符合绿色环保要求。 (5) 设备设定处理温度高达95℃以上, 可完全杀灭所有有害病原体。几种动物疫病病原杀灭条件见表1。

2.4.2 缺点

设备 (见图2) 投资成本稍高, 约50万元/台, 散养户可能无法购置使用。建议以县为单位购置该设备, 建立无害化集中处理场。

3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建议

3.1 加大违法惩治力度, 完善法规体系建设

200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规定, 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 染疫动物产品, 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 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 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于以获取暴利为目的的违法买卖病死动物的行为, 要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从严从重追究其刑事责任, 切实起到震慑、警示作用, 之所以一定程度上存在违法买卖病死猪行为, 打击不力也是原因之一。因此, 现行法规需要不断加以完善, 真正做到与时俱进, 才能更好的保障百姓民生。

3.2 借鉴台湾地区做法, 推行养殖保险

据了解, 台湾地区绝大部分养猪场的所有在养的猪均要求参加保险, 至今生猪参保率已超过90%, 大陆地区自2007年国家推出能繁母猪保险补贴办法以来, 已逐步覆盖到肉猪的保险、补贴, 但是参保数量依然较少, 保险、补贴覆盖面有待提高, 亟需政府完善和推行更加全面的养殖保险政策, 加大财政补贴力度, 相关部门认真落实对病死畜禽的鉴定、确认、理赔, 将养殖户的损失降到最低, 杜绝违法销售、任意丢弃病死畜禽的行为, 确保动物产品质量安全, 保护人民群众健康。

3.3 采用高温生物降解模式, 推动无害化处理进程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技术要点 第8篇

动物防疫, 关系到动物养殖业的健康发展, 关系到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 关系到公共卫生安全。与我们每个人的生

活密切相关, 规模养殖场必须注意动物疫病的预防, 负起养殖者的动物防疫主体责任, 尽好养殖者的义务, 确保养殖场生物安全及畜产品的质量安全。

近年来, 随着人们对动物卫生安全问题关注程度的日渐增高, 动物卫生安全问题已经成为了全社会共同关注的焦点。而其中养殖环节病死畜禽尸体随意丢弃, 甚至有不法商贩将病死畜禽上市销售, 给公共卫生带来严重的影响, 甚至直接威胁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如何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 成为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重要的内容。

1 现阶段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1.1 基层动物疫病防控意识不强, 法律意识淡薄

农村散养户对少量的畜禽病死一般都没有及时上报, 自行采取就近掩埋甚至随地丢弃;只有出现了大规模的畜禽死亡后, 才由于通过四处求医问药过程或其它环节被周边其他人发现并上报。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也很难对其进行有效监督。

1.2 无害化处理不规范

部分养殖场 (户) 主对病死畜禽通过掩埋进行无害化处理时, 缺乏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常识, 在处理过程中常会出现选址不合理、掩埋不深、消毒不严、处理不彻底等问题。病死畜禽虽经掩埋, 但仍然对周围环境和地下水源等造成污染, 也给动物疫病防控留下隐患, 而且严重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起不到真正的无害化处理效果。

1.3 缺少无害化处理地点和设施

目前金沙县缺少统一的无害化处理地点和设施。该县病死畜禽大多数产生自农户散养和小规模农户养殖, 无害化处理方式单一, 主要以掩埋为主, 当有大量的病死畜禽出现时, 难以及时、有效的进行处理。

1.4 屠宰加工厂无规范有效的无害化处理设施

由于金沙县生猪屠宰量很小, 缺少匹配的无害化处理设备, 当出现大量病死畜禽及产品时, 难以及时、高效处理。往往还需运出屠宰场外进行深埋处理。

2 无害化处理的要求

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是一门技术性要求非常高的工作, 要求严格按照《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这两个规范进行操作处理。

2.1 动物尸体移动

动物尸体从圈舍里面转出来, 尸体运送前人员要注意自我保护, 因为病死的或者是死因不明的, 都有可能有一些传染的因子, 要避免传染病源引起人感染。人要做好防护, 包括口罩, 包括穿上胶靴, 戴上手套等等。尸体搬出来的时候, 要避免泄露, 用那种不泄露的塑料袋, 把它装好, 包装容器不透水。尸体放过的地方、躺过的地方, 用3~5%的烧碱进行消毒。运送尸体的手套、衣服或者是污染过的, 一次性的可以把它处理掉, 随着尸体的处理一并焚烧掉;另外, 要继续用的话, 要用1:300的强烈消毒灵进行消毒。

2.2 尸体的处理技术要点

选择远离学校、公共场所、居民住宅区、村庄、动物饲养和屠宰场所、饮用水源地、河流等地方进行深埋;掩埋前应对需掩埋的病害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进行焚烧处理;掩埋坑底铺2cm厚生石灰;掩埋后需将掩埋土夯实。病死动物尸体及其产品上层应距地表1.5m以上;焚烧后的病害尸体表面和病害动物产品表面, 以及掩埋后的地表环境应使用有效消毒药喷洒消毒。然后在焚烧的同时, 就将我们之前的手套, 一些防护用品也一并在烧的同时掩埋。

南部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经验 第9篇

1 存在的问题

1.1 设施设备不完善

笔者通过调查, 发现全乡90%的养殖场 (小区) 都没有修建与之相适应的病死畜无害化处理池, 基本采用深埋的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1.2 监管体系不健全

由于体制和管理机制的问题, 乡镇动物卫生监督分所人员肩负着畜牧技术推广、动物疫病防控、动物卫生监督等多重角色, 工作量大面宽, 无动物卫生监管执法专项工作经费, 监督工作难以正常开展。

1.3 补贴资金、畜种及范围受限

虽然全县对养殖环节中的病死生猪按每头补贴60元作无害化处理费, 但与生猪本身的实际价值相差较大, 况且此补贴仅限于年出栏50头以上的养殖大户及规模养殖场, 农村散养的生猪死亡并没有被纳入无害化处理补贴范畴。

1.4 养殖户法律意识淡簿

有些养殖户不按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畜禽病死情况, 在无害化处理病死畜过程中, 掩埋不深、消毒不严、处理不彻底、甚至随意丢弃和出售等现象常见。

2 对策

2.1 严格动物防疫条件审查

推进畜禽标准化养殖, 降低死亡率, 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条件的要求, 进行养殖场的选址、规划和布局, 新建养殖场 (小区) 必须修建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畜禽尸体无害化处理池, 同时加强疫病防控, 切实做好免疫、消毒、保健工作, 降低死亡率。

2.2 加大资金投入, 完善补偿机制

积极协调争取病死畜无害化处理配套政策, 按照统筹规划, 合理布局的原则, 以乡镇为单位集中建立区域性无害化处理场, 规模养殖场 (小区) 建设畜禽尸体无害化处理化尸池, 提高对病死畜无害化处理能力。国家应逐步将病死畜禽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全面纳入财政补助范围, 为病死畜无害化处理提供资金保障。

2.3 加强动物卫生监督体系建议

应切实转变乡镇动物卫生监督所人员的多重身份问题, 保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效力。设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经费, 为基层开展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提供人力和财力保障。

2.4 加强对养殖场 (户) 的监督

加大对规模养殖场 (小区) 动物卫生监督检查频次, 强化监督措施, 落实病死畜无害化处理承诺书制度, 监督各养殖场 (户) 做好养殖档案等台帐记录, 做到对动物饲养全程监控, 对不按规定处理病死畜的养殖场 (小区) 依法进行严处, 规范养殖秩序和行为。

2.5 加强宣传力度

蒙自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问题探讨 第10篇

笔者就云南省蒙自市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 在广泛走访、调研的基础上, 提出了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等对策。

1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势在必行

目前, 蒙自市养殖场 (户) 处理病死畜禽的方法一般是就近找地方挖坑掩埋, 但仍有相当一部分病死畜禽被随意丢弃。随着经济的发展, 土地逐渐被开发, 可重复用于掩埋病死畜禽的地点越来越少。另外, 由于病死畜禽处理过程中往往消毒不严或被他人重新挖出来利用而造成二次污染。

要解决这些问题, 建无害化处理场才是根本出路。但蒙自市这一工作至今未见实质性的进展, 没有与蒙自市畜牧业发展和畜产品安全工程同步发展, 与蒙自市“生猪基地县和生猪调出大县”的地位极不相称, 也远远落后于国内先进地区。目前, 上海、浙江、江苏、辽宁等十几个省市上百个县 (区) 政府已实施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程。例如, 2010年, 上海市新修订的《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明确规定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不得随意处置;2010年, 河北漳州市政府发布的《关于对病死畜禽实行无害化处理的通告》, 把实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建设列为民心工程, 将任务层层分解, 基本实现养猪集中区村村有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

2 主要存在的问题

2.1 病死畜禽处置不当, 环境污染日趋严重

蒙自市辖11个乡 (镇) 、86个村委会、693个自然村、39万人口, 其中农民占75%;畜牧养殖业仍以千家万户散养为主, 全市畜禽饲养量为561.17万头 (匹、只、羽) 。据抽样调查, 全年病死畜禽有10余万头 (匹、只、羽) ;这些死亡的畜禽不少被随意处置, 没有按有关规定作无害化处理;有的不法商贩明目张胆地在城乡大做广告, 收购病死畜禽。尽管畜牧兽医部门不断加大监督管理力度, 也查处了几起大案要案, 但此类事件仍屡禁不止。

2.2 饲养方法落后, 导致监管难以到位

目前, 全市畜禽养殖模式仍以农村散养为主, 基础设施薄弱、养殖条件较差, 随意处置病死畜禽的情况较为普遍, 加上全市动物防疫力量薄弱, 监管工作难以到位。如何有效处置病死畜禽尸体, 已成为当前畜牧业发展遇到的新难题。以上种种不利因素, 不仅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 同时也给动物疫病防控埋下隐患, 极大地影响了畜牧业的发展、人民身体健康及公共卫生安全。

2.3 群众文化水平较低, 防疫意识淡薄

蒙自市农村经济、文化相对落后, 群众对动物防疫的概念十分淡薄, 部分农民不知《动物防疫法》规定病死动物是不得食用或丢弃的。生活中一旦出现病死畜禽, 只要没有异味, 农民一般都要食用;有异味的, 有的农民图省事随意丢弃;还有农民认为丢弃是自家的事, 别人管不着。

2.4 政策不配套, 养殖户不愿意无害化处理

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所需费用没有纳入政府预算, 鼓励养殖户无害化处理缺乏调控手段。畜禽发病死亡, 必然给养殖户造成较大损失, 如果还要他们进行无害化处理, 势必增加投入, 所以多数养殖户不愿意进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也在客观上造成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困难, 以致于有部分病死畜禽流入市场。

2.5 无害化处理设施缺失, 难以达到规范化

目前, 全市有4个生猪定点屠宰厂 (场) , 除城区屠宰厂 (场) 配备了焚烧炉等较为齐全的病害猪肉无害化处理设施 (但仍一直沿用高温煮沸处理的老方法) 以及新安所、草坝、芷村3个乡 (镇) 生猪定点屠宰厂 (场) 配备了高温锅等无害化处理设施外, 其他乡 (镇) 屠宰点均没有无害化处理设施, 检出的病害猪产品在畜牧兽医部门的监督下, 由屠商拉出市场自行处理, 无害化处理难以达到规范化。除定点屠宰厂 (场) 外, 广大农村都还没有建无害化处理场。

3 对 策

3.1 加强领导, 协同配合

县、乡两级政府要分别组建由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 畜牧兽医、工商、质检、公安、卫生、环保、水利、经贸等部门领导组成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领导小组, 加强领导, 切实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各乡 (镇) 政府对辖区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负总责, 领导小组主要领导是无害化处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各级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加强沟通协作, 共同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乡 (镇) 政府负责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的管理, 包括管理人员的招聘, 管理费用的筹措、支付, 消毒防护物资的采购、发放, 无害化处理设施的维护;畜牧兽医部门负责技术规范的制定, 业务的指导, 人员的培训, 登记、报表的收集汇总, 以及屠宰、买卖病死畜禽行政案件的查处;工商部门严防病死畜禽流入市场;卫生部门严防病死畜禽产品流入餐饮行业;公安部门负责屠宰、买卖病死畜禽刑事案件的查处;环保部门负责病死畜禽污染环境行为的查处;经贸部门负责私屠乱宰行为的查处。各职能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 制定出相应的工作制度, 推动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3.2 加快畜牧业生产方式的转型升级

树立、普及健康养殖理念, 从政策、资金、技术等各个环节, 进一步加大对规模养殖场的扶持力度。大力推行标准化示范场创办活动, 政府积极引导、鼓励规模养殖场按照农业部“养殖设施化、管理规范化、防疫程序化、粪污处理无害化”的要求, 不断提高全市规模化、标准化养殖水平。划定蒙自市的禁养区和限养区, 减少城市及郊区畜禽粪便及病死畜禽的污染。

3.3 探索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偿机制

争取各级财政把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补偿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对按规定自行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病死畜禽的畜主, 经验收确认后, 按一定标准予以补偿。也可参照母猪保险, 即国家承担保费的大部分、农民承担小部分的做法, 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保险的试点, 使受损的养殖户能获得一定的补偿。

3.4 完善生猪定点屠宰厂 (场) 、点无害化处理设施

进一步完善现有的4个生猪定点屠宰厂 (场) 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 其他屠宰点也须建设无害化处理设施, 规范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同时, 严格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要求, 对检出的病害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作无害化处理, 彻底消除畜产品安全隐患。

3.5 尽快启动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建设

蒙自市规划部门应尽快在全市规划、设置规模适当的畜禽无害化处理场, 可以以每个乡镇 (街道) 为单位, 建设1个无害化处理点, 对辖区内病死畜禽统一进行集中处理, 实现无害化, 从而不影响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原则上是应该建1个处理能力较强的无害化处理场, 每个乡镇 (街道) 建设1个无害化处理点, 每个自然村建设1个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池, 存栏生猪500头、奶牛50头、家禽1万羽以上的规模养殖场也必须配套建设无害化处理池。

3.6 严格执行病害畜禽无害化处理规程

病死畜禽要严格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16548-2006) 的规定进行运送、销毁及无害化处理, 处理的全过程均应有市动物防疫监督管理机构人员或乡镇畜牧兽医监督管理人员到场监督。

3.7 加大宣传培训和行政执法力度

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 多渠道、多形式加大对《动物防疫法》、《畜禽病死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宣传, 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的效果;还要告知养殖户无害化处理设施的所在位置及管理人员的联系方式, 重点宣传病死畜禽对环境、养殖业、食品安全及人体健康的危害的严重性;同时, 对屠宰、买卖或随意丢弃病死畜禽等行为予以曝光, 提高养殖户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自觉性, 营造共同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良好氛围。

3.8 加强日常监管, 打击违法行为

浅谈加强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置 第11篇

1 部分养殖户处置病死畜禽的现状

从事畜禽养殖, 就必然会发生畜禽患病、死亡。但如何处理病死畜禽, 却存在诸多问题。部分养殖户法律意识淡薄, 对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认识不足, 随意胡乱丢弃、出售病死畜禽的现象时有发生。近期报道的上海黄浦江死猪漂浮事件也说明了这一点, 经调查, 各地都或多或少发生随意抛弃病死畜禽现象。

2 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对策

2.1 加强领导, 健全工作责任制

《动物防疫法》第6条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 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 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 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抓好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 对动物疫病的预防与控制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可以防止动物疫病传播, 减少动物疫病发生, 有效提高动物养殖经济效益, 有利于消灭控制动物疫病。而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 具有社会性、技术性和强制性特点, 是一种政府行为, 因此必须加强政府的统一领导, 完善规章制度, 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 增强部门间的协作与支持, 确保病死畜禽真正做到无害化处理, 达到防控要求。

2.2 强化宣传, 树立养殖户的防控意识

当前, 动物防疫工作得到了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 动物防疫工作已由行业行为提升为政府行为, 这为切实抓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 消灭净化动物疫病提供了有力保障。但要确保无害化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还必须做好对广大市民和畜禽养殖户的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 要充分利用印发宣传资料、多媒体及签定承诺书等方法, 广泛开展宣传活动, 让《动物防疫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深入民心, 家喻户晓, 使广大养殖者能够知法、懂法、守法, 主动配合, 自觉做好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工作, 为创建生态环境、公共卫生和食品安全履行自已应尽的义务。

2.3 加强监督, 依法规范病死畜禽处理行为

法律法规出台后靠执行、靠落实才能起作用, 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要根据《动物防疫法》第21条第2款、第75条及其他相关规定, 加强对病死畜禽处置的监督执法, 抓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置是防控动物疫病和建设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有效措施之一。公安、工商、农业、经贸、卫生、环保、水利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 按照各自的法律法规加强沟通协作, 形成监管合力。要组建一支懂法律、精业务、高素质的监督执法队伍, 加大对随意处置病死畜禽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对触犯到法律的大案、要案, 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做到以法促规范处置, 达到控疫灭病的目的, 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提供有利条件。

2.4 因地制宜, 建设无害化处置设施

病死畜禽的处置有焚烧、深埋、化制等多种方法, 在目前条件下, 福建省漳州市推行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池比较切合实际。漳州市依据畜禽的饲养数量, 以乡镇为单位合理安排建造数个无害化处理池, 并选聘具有防控专业知识、责任心强人员从事管理工作, 明确责任, 确保安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池建设费用由市、县两级财政补贴, 部分管理费用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保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正常运行。

2.5 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和奖励机制

引导和鼓励畜禽养殖者自觉报告、主动上交病死畜禽或自行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 完善规章制度, 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 层层签定责任状。

2.6 基础设施建设

政府要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 尽快建立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 充分发挥养殖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和社会化服务组织在合同养殖场无害化处置病死畜禽方面的重要作用。

3 有关建议

3.1 抓好无害化处理池管理员的管

理和培训。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 管理员的责任心、工作态度及对有关法律法规的认知度至关重要。一定要认真抓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管理员的管理和培训, 要严格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岗位管理制度, 切实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 确保在病死畜禽收集、运输、投放、消毒等处置上符合技术要求, 并能做好自我防护, 防止个别管理员因法制观念淡薄而监守自盗, 违法乱纪或引起感染现象发生。龙海市畜牧兽医局于2013年3月31日聘请龙海市检察院检察官对全市无害化处理池管理员进行授课, 取得了良好效果。

3.2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池的建设

可参照漳州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池处理技术规范。防止发生安全隐患或传播动物疫情, 提高处置效果。

3.3 由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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