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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乡镇领导讲话

来源:开心麻花作者:开心麻花2025-09-231

社区矫正乡镇领导讲话(精选6篇)

社区矫正乡镇领导讲话 第1篇

社区矫正乡镇领导讲话3篇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本文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社区矫正乡镇领导讲话,仅供参考。

社区矫正乡镇领导讲话一:

同志们:

今天召开全镇社区矫正工作会议,标志着社区矫正工作在我镇全面展开,我代表镇党委、政府就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讲五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推行社区矫正,是我国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举措,符合当今世界行刑制度改革和发展方向。对于社区矫正工作,党中央、国务院,省、市都非常重视,县委办、县政府办专门下发了《关于在全县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我们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把这项工作做实做好。

二、明确职责,强化措施

各村、社区要迅速成立社区矫正工作站,切实保障社区矫正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有人做;要建立并落实社区矫正对象帮教小组,协助司法所做好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帮助教育等相关工作;要明确任务,理清思路,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镇司法所要切实抓好业务培训,采取举办培训班、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让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尽快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社区矫正工作的程序、制度、方法和技能,依法规范地开展工作,增强工作的实效性。

三、加强领导、形成合力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也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各村、社区、相关部门要在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要建立健全定期学习制度、信息收集制度、考核奖惩制度等,不断推进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努力形成“党政领导、司法为主、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社区矫正工作格局。

四、注重实效、提高质量

矫正质量是社区矫正工作的核心,是检验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标准。要力争不让一个矫正对象脱管漏管,最大限度地减少矫正对象重新违法犯罪,杜绝重大恶性案件发生。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社区矫正工作流程,做好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考察,组织开展好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建立起社区矫正工作的程序化运行机制,确保我镇社区矫正工作落到实处。

五、做好宣传,营造氛围

要通过扎实有效的宣传,切实提高群众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知晓率、认同度,让全社会了解、关心、支持、参与这项工作,为社区矫正对象融入社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同志们,社区矫正是一项崭新的工作,意义重大,任务艰巨,我们一定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扎实工作,勇于探索,开拓创新,不断地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取得实效,为维护社会稳定、保证人民安居乐业、建设和谐乡镇作出应有的贡献!

社区矫正乡镇领导讲话二:

同志们: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刑罚执行对应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不脱离社会,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工作是党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重要

战略部署的有机组成部分,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特别是加强和创新特殊人群管理服务的重要内容,是改革、完善、创新具有中国特色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举措。实践证明,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不仅有利于提高对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促进社会治安秩序的良性循环,而且有利于合理配置行刑资源,减轻国家的行刑成本;对于罪犯顺利回归并融入社会,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两院两部”联合颁发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自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了。该办法明确规定承担社区矫正执行职责基层是关键。办事处作为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最前沿,在社区矫正实践工作中担负着重要职能。司法所特别要做好社区矫正人员的适用前调查评估、接受、进入特定场所、外出、变更居住地审批,承担办理对社区矫正人员提出予以警告、提出治安管理处罚、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减刑等重点执法事项,并做好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监督管理、教育学习等情况的考核指导工作。

今天在这里举行社区矫正人员交接暨宣告仪式,是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进行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市社区矫正工作会议精神及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全面完成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交接。社区矫正的目的是教育人、改造人,对在社区服刑人员中作为特殊人群的社区矫正人员,必须要用科学的管理手段和有效的教育矫正方法,才能最终管得住、矫正好。办事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要协调相关部门帮助社区矫正人员迷途知返,改过自新,积极接受矫正,顺利融入社会,成为有益于社会的公民。希望我们共同努力,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认真按照社区矫正工作的任务和要求,做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积极开展社区矫正各项工作,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实施,为办事处社区矫正工作取得实效,促进社会和谐,为我市社区矫正工作开创新局面做出应有贡献。

社区矫正乡镇领导讲话三:

同志们:

今天是县社区矫正领导小组成立以来召开的第一次全体人员会议,刚才杨健和章丽同志分别组织学习了我县《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和两院、两部联合制定的《社区矫正工作实施办法》。通过学习,大家了解了县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明确了今后社区矫正的工作目标和任务,会后各部门要认真研究《实施办法》,各司其责,全面落实社区矫正工作措施。

下面我代表县委、县政府就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讲三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立的刑罚方式,是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臵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一是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二是要采取多种形式,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习惯,促使其成为守法公民;三是要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解决在就业、生活和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利于其顺利适应社会生活。

当前,社区矫正已成为当今许多国家刑罚适用的主导模式,它是社会不断进步的表现。做好社区矫正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时期,各种社会矛盾很多,对这些已经存在的问题和矛盾如果放任不管,或者处理不好,将会影响一个地区的稳定和长远目标的实现。社区矫正工作肩负着教育矫正非监禁罪犯的重要职责,通过我们的工作和全社会的努力,把那些违法犯罪分子教育改造成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达到社会经济和人的全面发展。有了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才能保障和促进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才能使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才能使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得到维护。

做好社区矫正工作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需要。犯罪是长期的、复杂的社会现象,刑罚是应对犯罪的主要手段。从刑罚的发展史来看,它呈现出由重至轻的发展趋势,从监禁刑行刑制度向非监禁刑发展,反映了人类更理智、更人道、更高效的刑罚观念。严厉打击犯罪固然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重要策略,但是,宽缓刑罚、争取人心,却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长久战略。对那些罪行轻微或者已经改恶从善的罪犯实施社区矫正,有助于促进社会凝聚力,有助于稳定党的执政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开展社区矫正这种开放式的刑罚执行方法,在贯彻实施国家刑事法律的同时,增强了刑罚效能,既符合刑罚制度的发展趋势,也是我国政治文明中“以人为本”理念的具体体现。

做好社区矫正工作是不断改革和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举措。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经济成份、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我国的刑罚执行工作也遇到了一些新的情况、新的问题。我们只有对几十年来一成不变的刑罚执行制度进行改革,才能逐步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开放式、多元化,是我们对刑罚执行制度进行改革的基本要求。先进地区的试点经验证明,开展社区矫正有助于完善我国的行罚执行制度,有助于适用对象的改造与回归社会,有助于降低重新犯罪率。它可以使适用对象以尽可能短的时间缩短与社会正常生活的差距,促使其尽快由“监狱人”向“社会人”的转变,重新融入社会,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化破坏因素为建设因素。因此,在国家大力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这种大背景下,我们要强化思想认识,真正做到政治上敏感,行动上到位,扎扎实实地做好我县社区矫正工作。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扎实推进

根据全市社区矫正工作精神的要求,我县社区矫正工作要努力实现“三个进一步”,即:进一步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监督管理和帮困扶助,努力减少重新违法犯罪;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努力完善社区矫正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切实提高教育改造质量,保证社区矫正工作在我县顺利实施,扎实推进。

当前,要着力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要强化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矫正质量是社区矫正工作的生命线,重新违法犯罪率是检验社区矫正工作质量的重要尺度。要紧紧围绕提高社区矫正质量开展工作,通过灵活多样的形式,采取行之有效的方法,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要完善教育矫正的措施和方法,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公益劳动,提高其认罪悔罪意识,增强社会责任感。此外,还要加强心理矫正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心理健康教育,提供心理咨询和心理矫正,促使其顺利回归和融入社会。

二是要强化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重点是要做好衔接管理、分级管理。要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不同犯罪类型和风险等级,探索分类矫正方法,依据执行社区服刑人员的管控措施,避免发生脱管、漏管,防止重新违法犯罪。要健全完善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奖惩制度,探索建立日常考核司法奖惩的衔接机制。同时,要积极探索运用信息通讯等技术手段,创新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方法,提高矫正工作的科技含量。

三是要强化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帮困扶助。重点是要积极帮助其解决就业谋生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要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为符合条件的农村籍社区服刑人员落实责任田。整合社会资源和力量,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免费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提高就业谋生能力,帮助其解决基本生活保障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四是要强化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加强建章立制,形成完善的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和流程,是确保试行工作依法规范运行的关键。为此,要牢牢把握加强管理这个核心任务,建立健全各个环节的工作制度。重点是要坚持“矫正为本”的原则,规范工作流程,建立规章制度,使社区矫正各项工作紧密衔接,有条不紊。社区矫正作为一项开创性的工作,政策性、法律性都很强,问题比较复杂,立法尚未完善,但这项工作必须要在规范有序的条件下运行。

五是要强化社区矫正工作的各项保障措施。重点是要做好社区矫正的组织保障、经费保障、人力保障等相应工作。在组织保障方面,各乡镇要成立领导小组,设立专门机构,保证工作力量。在经费保障方面,要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经费、行政运行经费、办案业务经费、业务装备经费等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工作发展的需要,建立社区矫正经费动态增长机制。在人力保障方面,要按照全省、全市统一要求,争取为每个司法所配备一名专职工作人员,建设一支素质较高的工作队伍,为扎实推进社区矫正工作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三、发挥职能,加强协作,形成合力

社区矫正工作是涉及全县各级党委、政府乃至全社会的一项重大系统工程,各部门间要加强协作。这项工作涉及面广、任务重,牵头部门是司法行政机关,其他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切实履行好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齐心协力,把社区矫正工作打造成一项让人民满意的工程。人民法院要按照“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相济”的总原则,依法适用好非监禁及鼓励罪犯改过自新的各项刑罚执行措施;在非监禁刑适用前必须进行审前社会调查,积极与司法行政机关沟通,充分采纳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确保社区矫正对象符合条件规定;县司法行政机关在接到县人民法院的社区服刑人员审前社会调查函后要组织县社区矫正办公室工作人员会同司法所一起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的审前社会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审批。县人民检察院要认真履行好监督职责,确保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进行。

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档案交接工作,安排专人及时主动将矫正对象的档案移交给司法行政社区矫正部门;对县司法行政机关提请处理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要及时依法处理。民政部门要密切关注社区矫正工作,将其纳入社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内容,确保生活确有困难的矫正对象得到救济。财政部门要确保工作经费切实足额落实。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对矫正对象进行职业培训,主动提供就业机会,并帮助推荐就业。编制人事部门要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做好社区矫正机构和人力保障方面的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协助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对矫正对象进行政治、法制、文化、技术等辅导,积极为矫正对象提供学习、生活和工作上的帮助。要大力宣传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能、作用,让更多的社会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理解、参与、支持社区矫正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同志们,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我们要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团结一致,以坚决的态度、有力的措施、务实的作风,扎实推进这项工作,使我县社区矫正工作在改革中发展、在实践中提高、在开拓中创新、在前进中完善,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淮滨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社区矫正乡镇领导讲话 第2篇

蒋堂镇推进社区矫正社区监管试点工作近日,蒋堂镇开展深化“社区矫正社区监管试点工作”推进活动。全镇干部、大学生村官、35个行政村的书记主任参加了本次活动,婺城区政法委和市司法局矫正处、区司法局等部门负责人对活动进行讲解和指导。

通过本次活动,大家了解了社区矫正的含义、意义、方式、现状以及工作基本知识,更全面更准确地了解社区矫正工作,掌握今后工作的重点。蒋堂镇党委要求各联村干部及村干部认真学习,明确职责,主动加强对矫正工作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学习,强化责任意识,积极协助和配合司法所的工作,及时向上级汇报工作情况。

下一步,蒋堂镇联村干部及村干部将针对村域内的矫正对象进行每月一次的走访谈心活动,通过与矫正对象本人及其家庭成员、邻居的谈话,了解矫正对象的工作、生活情况,从而对矫正对象的行为、思想进行评估,详细记录。同时,向矫正对象的家庭成员进行法制宣教,为深化社区矫正人员教育工作更好地开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社区矫正乡镇领导讲话 第3篇

一、社区矫正在杭州市的发展情况

杭州市试点工作的开展情况。2003 年7 月,经中央批准中国在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和山东6 省市先期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浙江省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率先在杭州市部分县市开展试点工作,取得一定成果后,逐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

(一)组织建设:政府起主导作用

试点工作开始进行后,杭州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率先在上城区开展试点工作,先后印发了开展工作等为主要内容的多种制度和实施细则,并成立了市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由党政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有市政法委,公、检、法、司及人事局、财政局等相关单位。从组织机制上来看以党政为领导体系,符合党中央关于建立社区矫正领导体制的思路,形成各部门之间联动的工作机制。这种体制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性与合理性,即是坚持喝确保刑罚执行制度改革的正确政治方向的必然要求,也是依托党委、政府总览全局、协调各方职能作用,能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有序开展,也有利于发挥多部门的积极性。

(二)工作机构:创新形式引入多元主体

杭州市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理解与经验逐步加深和完善,随之社区矫正的机构也逐步健全。除建立基层司法所做具体的矫正工作外,还配套建设有“中途之家”、爱心帮教基地、社区矫正管理教育服务中心、杭州市社区矫正心里专家库等以心理矫正、安置帮教为主要功能的单位。为监督和管理社区服刑人员提供了一个行之有效的矫正场所。有效地整合了社会资源,为相关团体、组织、志愿者共同参与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工作提供了场所和内容;搭建起了帮困扶助的桥梁,增加了社会和谐因素。

(三)管理模式:“五化”模式

杭州市“五化”模式主要包括:一是教育科学化。该体系是根据矫正人员的个性特点,推广“菜单式”的施矫方式,将教育矫正内容分为六大类23 小项供社区服刑人员进行选择。被矫正人员根据自己的特长、居住位置选择自己擅长的公益劳动、选择劳动地点。此外还建立了严格的考核奖惩制度,来规范被矫正人员高效地接受教育。二是温控信息化。开发建立杭州市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将社区矫正人员基础信息和日常监管纳入计算机的智能化管理中,并借助GPS等高科技手段对矫正人员的行为实时监控。三是执法规范化。建立了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分工明确、职能清晰并确立严格的奖惩机制,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水平和效率。四是衔接机制化。各级矫正机关主要承担杭州市范围内人民法院与社区矫正衔接的具体工作,落实社会审前调查、入矫前教育和文书人员衔接职能,实现社区矫正与刑事审判工作的无缝衔接。五是过渡基地化。在这个实践过程中杭州市建立了几个有代表性的教育基地,主要作用就是在入矫前对被矫正人员进行思想、心理等方面的教育工作。如建德市新生生态基地主要是集中社区公益劳动、集中教育、安置帮教于一体的组织。杭州市“五化”模式紧密结合了社区矫正具体工作的各个阶段,形成了一个完整有效的工作体系。

二、杭州市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社会志愿者参与机会少

目前杭州市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主要是依靠专职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和少数的社会人群,从了解到的参与人数上分析,能够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人数数量少,平均到具体社区会更少。在参与时间上也很短,志愿者的作用就大大地被限制了。

产生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有三个方面:第一,社区服刑人员自身的心理排斥,由于受到传统重惩罚、轻教育的社会观念影响,在他们心理形成一种惯性阴影即犯罪学上的一种标签理论。第二,社区矫正管理人员的管理问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拒绝社会志愿者参与到矫正活动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即他们认为被矫正的人员自身具有一定危险性,社会志愿者参与不能保证志愿者自身的安全,容易给民众产生一种误导和排斥被矫正人员的心理。第三,缺乏完善的志愿服务法律规范和依托,目前在社会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问题上,国家在相关立法方面还存在部分真空区域,对志愿者服务项目的管理、需求管理、表彰激励、考核评价、资金筹集等具体的环节尚未出台一套完整管理机制细则,使得志愿者在参与社区矫正时没有规范化的途径可循。另外志愿者服务缺少必要的经费支持和保障,对于志愿者来说由于自身工作、家庭等方面的压力,很难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二)流动人口矫正管理困难

社区矫正的层面出现的问题是流动人口的社区矫正工作实施起来比较困难。无法固定被矫正人员参与社区矫正日常的教育管理工作,自由空间大,进行自我矫正的思想意识薄弱,不能切实可行地发挥社区矫正的功效。

主要原因有三个方面:第一,流动人口具有很强的流动性的特点,对流动人口的管理无法采取稳定、有效的矫正教育工作。第二,他们工作、居住环境大都不稳定,所以社区矫正工作衔接不到一起,每个阶段的工作都是脱节的,无法全面起来进行矫治。第三,社会关系不明确,由于流动人员接触的社会人群范围广、社会关系复杂,其中存在着对社区矫正工作各方面的不利因素。比如被矫正的对象平时接触的是一些社会闲散人员,缺乏积极正确思想观念的人,就容易受到一些不良影响,给正常的社区矫正工作增加困难。

三、优化社区矫正制度的几点思考

(一)树立科学的矫正理念

理念是行动的指南,确立正确的矫正理念是建立中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基本要求。推进社区矫正志愿者的参与必须树立科学的矫正理念。因此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树立科学的施矫理念,鼓励社会志愿者积极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来,打消顾虑,从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疏导工作出发,制定对社区矫正人员矫正工作的常态机制。根据被矫正人员的危险程度,科学划分,要有针对性地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给予他们充分的表达个人的权利,尊重他们的正常合理的要求,让社区服刑人员从心理上有一个积极阳光的心态。同时也为社会志愿者的参与营造一个良好的安全环境,促进被矫人员与社会的良性沟通。

(二)制定科学、完善的社区矫正志愿服务的法律规范

社会志愿者的广泛参与也将是未来社区矫正工作的一个趋势,志愿者主体作为作为社区矫正工作中一支重要力量需要有赖于系统、完善的法律、法规的支持。相关立法部门应积极制定有关社区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活动的具体可执行的法律、法规。将社区矫正志愿者自身参与社区矫正活动的性质、志愿者自身的地位、以及志愿者在参与工作中所应享有的具体权利和义务,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活动的管理要求。在有规范的一个环境下,志愿者才能合理有效地规范志愿者的参与。

(三)调整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与社会志愿者在具体工作中的关系,优化参与结构

第一,转变各级社区矫正机构观念,打破旧有的传统思想对社会志愿者力量的偏见。重视社会志愿者在开展社区矫正过程中的重要作用。第二,在推进社区矫正过程中矫正主体机构也包括相关单位要积极引导,健全体制,创造宽松的参与环境。积极扶持、正确引导,发挥志愿者应有的作用。

(四)切实保障志愿者活动资金的来源

资金保障问题对各地的志愿者社区矫正参与都是一个很大的限制。要解决这一难题,需要多方面主体的参与,国家和社会应当是发挥主要作用。在国家的角度,在现有的财政体制下,各地经济发展状况存在较大的差异性,经费水平高低不一。对此,国家就要制定出一个统一的经费筹集标准和渠道,用法律加以规范,并在具体条例中细化;在社会的层面由于社会主体的多元化,可以通过设立专项基金会、各类相关社会团体,筹集志愿者专项经费,开展一系列以社区矫正依靠社区、依赖社会群体参与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活动。鼓励社会民众以各种形式参与其中;并设立一个志愿服务主题,定期进行,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的资源大力支持社区矫正志愿者的活动。

(五)充实社区矫正中自由的监管形式的社区矫正项目

根据流动人口的特点,开展与其自身条件相符合的矫正项目。第一,有条件的单位组织志愿者和工作人员开展远程的视频教育。先将一定数量的具有流动人口性质的被矫正人员按照工作性质进行分类,划分为不同的矫正的主体。针对他们具体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的不同,分为各个时间段进行分时段进行矫正。在时间上和工作性质上解决了部门被矫正人员的在时间上参与矫正的问题。同时参与视频教育的矫正人员书写教育内容报告作为具体考核评估的依据并辅之以考试作为评估考核手段。对于考试不合格的矫正人员做出比如延长矫正时间等相关处罚。笔者认为这种方式是借鉴学校教育,将培养人才的方式投入到矫正工作中。第二,联合被矫正人员工作单位就地适当安排相应时间的公益劳动。其工作单位的工会组织根据具体实施情况以材料的形式报告给社区矫正负责单位。最后被进行社区矫正的流动人员回归社区进行综合评价、考核。根据考核评估结果决定是否解除矫正。第三,对矫正对象考核评估内容中增加对被矫正人员的个人信用的评估考核,通过被矫正对象日常工作、人际关系、生活、参与社区矫正教育表现等方面统计数据,参照相对固定的被管理的矫正对象的评估标准进行评估。评估不合格者不予解除矫正。

(六)充分利用社会各界资源

社会的民间团体,企事业单位可以利用社会各界的资源来帮助流动人口进行社区矫正的教育工作。为这类人群提供必要的便利,在生活、工作等各方面给与一定的帮助。一方面提高被矫正人员参与社区矫正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推动社会的整体参与,普及刑罚处罚的一种理念,理解社区矫正积极作用。另外,可以协助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做好这类人员的矫正工作,取得多方面的效果。

四、结语

社区矫正乡镇领导讲话 第4篇

[关键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完善途径

2012年3月1日实施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是根据中央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任务要求,贯彻《刑法修正案(八)》,在总结各地社区矫正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经过总结提炼,而制定的规范统一全国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一、《实施办法》解决了我国社区矫正立法化的若干问题

(一)明确了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

《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中原来由公安机关执行管制刑、考察缓刑犯、监督假释犯的规定全部删除,而统一规定“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但《刑法修正案(八)》只是废除了由公安机关担任社区矫正执行主体的规定,而并没有指明由谁接替公安机关担任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而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虽然提出了“社区矫正机构”为执法主体,但并没有提出社区矫正机构具体包括哪些机构。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2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司法行政机关已经真正成为社区矫正的牵头机关。

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必须以充足的物质、人员保障为基础。因此,《实施办法》对社区矫正机构和社会力量的参与也做出了规定。规定中提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即我国社区矫正人员包括三股力量,分别是司法行政人员、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

8年的实践表明,社区矫正工作不仅涉及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政法部门,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等部门也承担一定的职责,更重要的是基层社区的组织在社区矫正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二)确定了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

在社区矫正试点、试行阶段,其适用对象为“五种罪犯”,即被判处管制者、被剥夺政治权利者、被宣告缓刑者、获准假释者以及暂予监外执行者。2011年2月25日正式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就出现了关于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不再规定由公安机关负责监管,而是规定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规定。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也出现了关于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规定。在《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及2012年《刑事訴讼法》修订后,对于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犯罪人是否适用社区矫正并没有做出规定。对此,《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3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司法行政机关配合公安机关,监督其遵守《刑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并及时掌握有关信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可以自愿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心理辅导、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活动。”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是合理的,因为我国《刑法》并没有要限制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监外服刑人员的人身自由,也不是法定的社区矫正对象,在其自愿的情况下参加部分社区矫正活动也是可行的。

(三)确立了判决前的人格调查制度

所谓人格调查制度,是指在法院判刑前,由专门机构对犯罪人的犯罪背景、一贯表现等进行专门调查,并对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进行系统的评估,然后将调查与评估报告提交法院,为法庭定罪量刑和判后矫正、帮教工作提供基础资料的一种制度。

《实施办法》中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社区矫正的本质就是要求刑罚社会化,所以在宣布缓刑、裁定假释的时候,要考虑对其宣告缓刑或裁定假释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因为这些被判处刑罚的人回到社区以后,除了他自己能够不再去危害社会,还要顾及到社会接不接受、社区容不容纳的问题,他会不会给社区的稳定造成影响,这都需要做出评估。

(四)对社会适应性帮扶作出了规定

社区矫正的意义就是让矫正对象克服巨大的心理压力,重新走向社会,所以就需要矫正工作方式和矫正对象的管理方式不断人性化的创新。矫正工作的形式不外乎有三种:第一,对矫正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社会公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第二,组织公益劳动,培养劳动情操;第三,加强职业培训,提供就业指导。从目前的试点工作情况来,仅仅依靠说服教育、公益劳动显然不够让矫正对象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也就谈不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了。

《实施办法》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还应当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实际需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帮助符合条件的社区矫正人员落实社会保障措施等,促使其顺利地融入社会。

从目前社区矫正实践看,社会适应性帮扶主要包括落实承包田、落实社会保障、建立过渡性帮扶基地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就业机会、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帮助调解家庭矛盾,协调邻里关系、提供职业培训、就业指导、帮助就学等。

二、《实施办法》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不明确

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作为社区矫正主管机关的地位事实上已经形成,但《实施办法》的效力层级较低,不符合《立法法》第8条关于涉及到“犯罪和刑罚”的事项只能制定法律的明确规定。所以仍有必要通过立法予以明确,以便各部门之间进一步明确职责权限、实现执法统一、保障执法公正。

而且《实施办法》第2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这就说明司法行政机关只有管理权,并没有对其赋予处罚权。

(二)判决前的人格调查程序存在问题

人格调查,即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的调查,是法官决定对犯罪人适用社区矫正的依据。如前文所述,《实施办法》中的规定意味着人民法院既可以自行调查,也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前调查。笔者认为,考虑到社区矫正适用与执行的衔接以及人民法院的案件负担情况,审前调查评估的主体应当以司法行政机关为主,人民法院可以派员参与调查,仅在确有必要时才可自行调查。

(三)社区矫正工作的形式和手段较为单一

《实施办法》中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社区服务本质是通过服务,让矫正对象增强劳动意识,服务社会,增强他们的责任感,让他们意识到自己还是社会中的一员。但从目前试行结果来看,社区服务仅仅流于形式,好多矫正对象总是以事假病假来规避劳动,拒绝劳动。有些矫正对象在劳动中也并不积极,经常敷衍了事,加之,服务的地点有时也难以确定,好多社区和单位一听是服刑犯的到来,纷纷表示予以拒绝。我国目前的《刑法》也没有社区服务刑的规定,这使社区服务的展开变得困难重重。

(四)社区矫正撤销制度不完善

《实施办法》第25条规定: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实施办法》已将矫正对象处遇方式的建议权由公安机关向法院提出转变成司法行政机关向法院提出。但第27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罪犯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公安机关予以协助。这一条款的规定出现了执行难的问题。

三、我国实施和完善社区矫正制度的法律对策

(一)明确司法行政机关的执法主体法律地位

《刑法修正案(八)》废除了由公安机关担任社区矫正执行主体的规定,所以,应该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由司法行政机关接替公安机关担任社区矫正机构,使其获得进行社区矫正的合法身份。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虽然规定了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来执行,但笔者明显认为此规定过于笼统。社区矫正机构具体指我国哪些机关,在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这在司法实践中,还是难予操作的。因此,笔者建议应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司法行政机关的执法主体地位,社区矫正应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执行。

具体实践中,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可考虑在我国司法部设置刑罚执行总局,下设监狱管理局和社区矫正执行局。前者负责监禁刑(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后者在省、市、县设立相应机构负责非监禁刑的执行。这样设置既做到了非监禁性和监禁刑内在统一联系,又符合刑罚统一性的要求。

(二)完善判决前人格调查制度

判决前人格调查制度至少有三个问题应在法律中规定,即人格调查的主体、人格调查的程序、以及如何对其进行监督。

首先,人格调查的工作应由基层司法所来承担,因为他承担着对矫正对象的改造、帮教工作。被调查对象如果被判处社区刑罚,先前的调查工作则为随后矫正工作的开展打下了基础,便于矫正机构有的放矢地提出矫正方案。其次,人格调查应包含以下两方面内容:一是犯罪与违法行为的调查,主要是调查犯罪人以前是否存在犯罪与违法经历。二是对于犯罪人的社会调查,主要是犯罪人的社会关系及其周围的社会环境。调查时应做好相关记录,必要时可以进行录音录像。最后对人格调查的监督,主要靠接下来的社区矫正听证程序来实现,即调查报告要經过相关人员,包括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社区群众、被害人、被告人的监护人和被告人本人的质证、举证与辩论。

(三)增加社区矫正工作的形式和手段

在《实施办法》未实施之前,公益劳动却是社区矫正的一项基本矫正措施。司法部要求基层司法行政部门按照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社区服刑人员力所能及、可操作性强、易于监督检查的原则,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必要的公益劳动。而《实施办法》中也第一次提出了“社区服务”这个概念。社区服务刑没有把罪犯与社区隔离,而是把罪犯置于社区内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对其进行矫治,极大地降低了行刑成本。在我国的刑罚体系中,尚未有独立的社区服务刑,所以在我国当前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并没有对社区服务有具体的方案。

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将社区服务设为一个附加刑,因为这样适用起来就非常灵活,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

(四)完善社区矫正人员的结构

笔者认为社区矫正工作是国家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在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有效缓解社会冲突、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应当得到进一步的重视和加强。为更好地体现刑罚执行性质,应逐步建立一支专门化的非监禁刑罚执行队伍,即社区矫正司法警察队伍,从而保障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司法所应配备社区矫正司法警察队伍,其素质应具有高于公安警察和司法警察的文化素质,任职条件和考评体系可以参照公安警察进行。

[参考文献]

[1]金勇.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解读.中国检察官,2012,(2).

[2]田兴洪,吴占英.从〈刑法修正案(八)〉看我国社区矫正立法化及完善路径.甘肃社会科学,2011,(3).

[3]阿墨.真正的回归是融入社会.民主与法制,2011,(10).

乡镇社区矫正工作方案 第5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镇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全面贯彻盛市、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为中心,努力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整体水平,充分发挥社区矫正的职能作用,为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罚执行制度、维护郑楼社会稳定、和-谐发展作出贡献。

二、工作原则

坚持按照“依法规范,积极稳妥”的工作原则,推进全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坚持以“矫正为本”的原则、教育、矫正、转化每一名矫正对象。

三、工作目标

一是提高教育矫正质量,加强对矫正对象的监管,确保社区矫正对象漏管率不超过2%、脱管率不超过2%、重新犯罪率控制在1.5%以内。二是规范和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社区志愿者队伍。

四、工作措施

1、镇村(居)两级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作用,建立健全社区矫正的组织机构,完善工作保障制度,制定工作方案。

2、坚持“矫正为本”的原则,规范矫正对象的管理教育,按规定组织矫正对象开展警示教育、心里咨询、公益劳动、技能培训等专项教育的学习和培训活动,引导社区服刑人员的认罪伏法;依法维护矫正对象的权益,从解决矫正对象的实际困难入手,不断提高教育矫正质量;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管理的研究,探索建立科学有效的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管理,个性化矫正体系,规划方案《乡镇社区矫正工作方案》。

3、加强社区矫正队伍建设,努力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专业素质,落实专职工作人员,镇司法所配备2人司法行政编制工作人员;加强多层次、多形式的社区矫正专职工作人员对社区矫正相关知识、制度和工作流程的分期分批的学习培训,培训率达到90%以上;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业务检查和指导,建立矫正对象和社区矫正工作的考核机制,规范矫正对象档案、工作台帐、文书材料的制作、管理、传递和使用。

4、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加强社会帮扶力量,进一步组建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并实行动态聘用制管理。

5、加强安全保证体系建设,重点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早建立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置的工作机制;二是加强对重点人员的管理;三是加强对流动人员的管理,严格请销假制度,落实审批责任,消除管控盲区。

6、加强社区矫正示范点建设,要按照承担三项任务(课题研究、形成示范、创新经验)和实现五个突破(理论研究、形成特色、提高质量、完善制度、形成体系)的要求,制定措施,加大对示范点的检查、指导力度。

7、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镇村(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目标考核,以促进各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8、要发挥社区矫正工作调研的引导和信息的宣传作用。总结宣传社区矫正工作的成功经验,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乡镇社区矫正工作汇报材料 第6篇

——乌苏市司法局哈图布呼司法所

(蒋新文

镇长)(2012年4月27日)

尊敬的各位领导:

首先,我代表哈图布呼镇党委、政府对各位领导莅临我镇检查指导工作表示衷心的感谢和热烈的欢迎!下面,就我镇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向各位领导作一简要汇报,不妥之处,敬请指正。

为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和自治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哈图布呼司法所在镇党委、政府和乌苏市司法局领导的关怀指导下,认真准备各项工作,仔细制定工作方案,确定工作目标,排定工作计划,落实工作措施,对矫正对象进行逐一排查摸底,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从而实现规范化管理。扎实有效地开展了社区矫正工作。下面我们开展的工作向领导和同志们汇报如下:

一、哈图布呼镇及社区矫正基本情况

哈图布呼镇地处乌苏市以西38公里处,全镇总面积119平方公里,全镇有14个行政村、5个农业开发区、2个社区,企事业单位34个,常住人口 1.9万人,个体工商户840余家。是乌苏西片集经济、文化、商贸、金融中心。哈图布呼司法所从去年4月25日至今共接收15名社区服刑人员,累计解除9名,目前在册社区矫正对象6人。其中男性矫正对象5人、女性1人;少数民族3人;抢劫罪2人;盗窃罪1人、滥伐林木罪1人、交通肇 事罪2人。

二、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

(一)落实“四个到位”,打牢社区矫正工作的基础。

1、组织机构到位。成立了以镇委书记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派出所所长、司法所所长等相关单位站所长为成员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司法所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制度落实到位。我们在矫正工作开展中严格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区矫正暂行规定》等制度办事。在衔接工作中落实定期例会、情况通报、核查核对等制度;在监督管理工作中落实监督考察、走访、报到、定期排查等制度;在教育矫正工作中落实个案矫正、集中教育、公益劳动等制度;在考核奖惩工作中落实计分考核办法、奖惩结果告知和公示制度。

3、队伍建设到位。根据矫正对象分类分级管理的需要,确保每个矫正对象都有专业社区矫正工作者、社区民警、志愿者、监督人组成的帮教小组。建立起了五支队伍。一是专职队伍。由司法所2名司法行政编制工作人员及1名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及建档立制工作。二是联络员队伍。由14个村队2个社区的社区矫正工作小组成员组成主,负责矫正对象的监督和日常沟通联系;三是法制辅导员队伍。主要是与红星法庭建立长期挂钩关系,邀请红星法庭庭长对矫正对象进行法律知识讲座,同时,每季度的集体法制教育,由司法所所长授课。四是志愿者队伍。全镇由15名党员干部、村队社区调解主任、村民组成了志愿者队伍。在司法所的安排下,经常碰头沟通,灵活地开展形式多样的帮教活动。(二)强化“五个环节”,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扎实有力开展。

1、衔接环节。2011年4月我镇派出所向司法所正式交接了7名矫正对象,我们在详细查阅矫正对象的档案材料及法律文书后及时为矫正对象办理交接登记手续,填写社区矫正对象登记表及矫正对象移交花名册。对社区矫正对象宣读了《社区矫正宣告书》,告知他们在矫正期间的权利及义务,向社区矫正对象发放《社区服刑人员须知》,告知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及制度,重点强调违反制度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使其了解社区矫正工作的性质和内容,要求其服从监督管理,并让矫正对象代表宣读了《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此外我们还与服刑人员监督人签订监护和帮教协议,明确司法所和监督人的责任。

2、监督管理环节。一是建立档案,规范信息资料。根据矫正对象的罪名、刑种、年龄、工作情况的不同,接受矫正的心理、态度也不尽相同,我们因人而宜,制定矫正个案。坚持对每名矫正对象实行一人一档,详细记载了矫正方案、志愿者协议书、监护人协议书、公益劳动记录、每月小结、谈话记录、电话汇报等方面的资料,形成了一套完整、规范的基础性台帐。

二是经常走访谈话,实施动态管理。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坚持“五走访”,即新接收的要走访,家庭纠纷的要走访,生活有困难的要走访,重大节日前要走访,有疾病时要走访。常以长辈或朋友的身份与其进行个别谈心,提倡见面谈、经常谈,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严格按照制度规定,要求服刑人员每月书面汇报一次,不定期电话联系,随时掌握服刑人员行为动态,确保社区服刑人员不脱管、不失控。

三是因人施教,坚持原则,突破工作屏障。对不服从管理,不愿接受矫正的犯人,我们本着先教育警告的原则,让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对那些实在警告无效又有腻烦情绪的犯人,就通报给派出所,然后会同派出所把该矫正对象先叫到派出所进行思想教育和训诫,对其讲明不接受矫正的严重后果;尔后要求其认真按规定汇报近期思想、接受再学习再教育再改造。我镇草原队社区矫正对象马某,在刚列入社区矫正时,不仅不按要求落实矫正规定,而且还抱着无所谓的态度,看着我们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是年轻女性,认为我们管不了他,自以为是,每次通知其参加教育或劳动都爱耍滑头。而当我们拿着社区矫正实施方案的管理明细,对不服从管理的人员会严格按照规定给与处罚并询问其是愿意在社会上服刑还是被收监,让他选择其一时,他不得不认罪服法,服从管理。

四是严格请销假规定,把好矫正对象外出学习劳动的关口。一年来只要有请假离开镇区的矫正对象,我们都认真做好登记造册,严格审批各项手续。缓刑犯尚某,是个年仅21岁的女孩子,其姑妈在乌苏市开了一家婚纱影楼,想让尚某去店里帮忙,同时尚某也想去影楼学个化妆摄影的技术,用自己的劳动创造价值。尚某主动向司法所汇报后,我们考虑尚某年轻,悔罪态度较好,尚不能对社会造成危害,不能因其社区服刑就耽误其学习的时机,及时将情况向乌苏市司法局反映,获得同意后,我们按请假规定写出请假申请及请假事由、请假天数,和派出所共同到迎宾影楼进行了解核实后,才报市司法局审批。在她临走前,专门进行谈话,交待了注意事项,提出了管理要求,提醒她出去学技术,思想上不能放松,要牢记自己是服刑人员的身份,在外地也要遵守社区矫正的工作规定。

3、教育矫正环节。我们着力对社区矫正对象加强教育矫正,提高矫正对象自新意识。自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以来共参加市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组织的集中教育7次,我所也积极进行8次内容丰富形式多样集中教育。如邀请红星法庭庭长及派出所指导员宣讲法律常识和《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司法所工作人员宣读《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规章制度、加强公民道德教育等,不断提升他们的悔罪意识、自新意识,尽快成为一个被社会所接纳为社会做出贡献的人。

4、公益劳动环节。我们制定并实施了因人而异、因地制宜的公益劳动计划,组织矫正对象每月不少于8小时在公益劳动基地及镇区清理积雪垃圾、锄草、刷树的方式完成的公益劳动,增强他们的公德意识和社会责任感,让他们在劳动中感受的自己的社会价值,树立重新生活的信心。

5、帮扶解困环节。落实帮教队组成帮教对子,成立村队社区主任、服刑人员家属和社区矫正志愿者的组成的帮教小组,对服刑人员进行“三帮一”的思想辅导和转化,使他们辨别善恶,分清是非。2011年5月至今,司法所让5名有就业意向的矫正对象参加社会劳动保障所组织的两次蒸包子和做抓饭的就业技能培训。现已有2名成功就业,期满解矫的阿尔达克还开起了抓饭馆。乌苏查次村的服刑人员万里,告诉司法所他有想建立家庭小农场的想法,但资金缺乏,希望司法所能给予一定的贷款或帮助,所长张贻江听到万里的诉求后,积极协调镇党委及农村信用社,以自己的名义为万里担保贷款8万,现在万里家的小农场以初具规模。

(三)查找原因,积极探索,切实为矫正对象解决好“四个问题”。一是深入了解他们的性格想法及对生活态度,把他们父母的寄托、妻子儿女的期盼、好友的关注、各级领导的关心以及人要有一点精神、要有一些勇气、要有一些责任的思想都影射到他们身上,激起他们生活的勇气,使他们彻底丢掉“无所谓、破罐子就这样”的思想。二是积极调研,切实为矫正对象解决好“四个问题”,即心灵上解决思想症结、生活上解决实际困难、就业上解决信息闭塞、家庭上解决关系不融洽等四个问题。目前我辖区的6名矫正对象,经济上有了收入,生活上有了保障,他们都能安心地在社会上服刑,认真地遵守各项规定,定期参加劳动,按时汇报思想,我们随时都知道他们在哪里,有什么需要,在想什么,在做什么。

三、存在的问题

(一)社区矫正工作宣传力度不大。社区矫正工作作为一项新的工作,目前很多群众还知之不多,了解甚少,社区矫正对象及家属对社区矫正存在一定的抵触心理,害怕看到邻里歧视异样的眼光,宣传工作欠缺,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心理辅导能力有待加强。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中,心理辅导是一个重要环节,但就目前来说,我们的工作人员缺乏一定的心理疏导方面的知识和能力,这样会影响社区矫正的工作质量和效果。

(三)奖惩措施不完善,缺乏有效激励机制。在社区矫正条件下,罪犯的生活相当于监狱来说是自由的,但却容易造成他们的自满情绪,认为社区矫正与刑释解教差别不大,持一种熬日子的消极改造心态,这是我们的社区矫正效果大打折扣。

四、下一步工作思路

(一)强化宣传普及,提升知晓率。

进一步拓宽宣传渠道,细化宣传推介内容。利用镇区十字路口的大屏幕,知识讲座等多种方式宣传社区矫正工作职能、作用、和重要性,尝试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宣传月”“社区矫正在身边”及现场解答咨询等活动,以及在矫正中涌现的遵纪守法、勤劳致富、助人为乐等方面的服刑人员典型,使群众都能够正确认识,理解和协助社区矫正工作。

(二)强化队伍建设,提升综合能力素质。

一是加强司法所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提升业务素质,社区矫正工作涉及法律、管理、心理咨询等许多专业知识,业务能力要求高,因此建议上级领导为多我们提供培训,更新知识,才能胜任。二是进一步广泛动员社会团体,如退休教师,退休老干部、法律专业的学生等加入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充实社区矫正工作力量。

(三)强化奖惩机制,提升工作实效性。

社区矫正乡镇领导讲话

社区矫正乡镇领导讲话(精选6篇)社区矫正乡镇领导讲话 第1篇社区矫正乡镇领导讲话3篇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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