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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范文

来源:火烈鸟作者:开心麻花2025-09-231

食品生产经营范文(精选12篇)

食品生产经营 第1篇

本刊讯继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关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食品安全员 (师) 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以来, 驻马店市食药局、安阳市食药局率先为食品生产企业推行食品安全师制度, 为10月1日实施的新的《食品安全法》的宣传注入活力, 为舌尖上的安全加上了锁甲。食品需要安全, 人民需要健康, 加大企业安全食品生产力度刻不容缓, 增加食品安全师制度、培养派驻企业食品安全师刻不容缓。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征求意见稿发出后, 安阳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率先制定印发《安阳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员 (师) 制度实施方案》, 在全市餐饮服务行业推行食品安全员 (师) 制度。按照方案部署, 该局将坚持“试点先行、分批实施、重点推进、全面推广”的原则, 根据餐饮服务单位的不同类型、不同规模, 先易后难、先急后缓, 逐步在餐饮企业健全食品安全组织机构、明确食品安全员 (师) 、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建立食品安全员 (师) 基本情况数据库, 着力推动餐饮服务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员 (师) 作用, 规范食品安全内部管理和经营行为, 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夯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基础。

随后, 驻马店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印发了《驻马店市食品生产企业建立食品安全员 (师) 制度实施方案》, 在全市食品生产企业推行食品安全员 (师) 制度。该制度将按照“试点先行、分批实施、重点推进、全面推广”的原则, 根据不同业态、不同类别, 先易后难、先急后缓, 依类推进、逐家落实。

食品生产经营 第2篇

1、法律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 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2)【地方政府规章】•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闽政办„2009‟7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研究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有关工作的会议纪要‣(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9‟96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过渡阶段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现就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为确保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延续性,市食安委及其办公室要发挥统一协调指导作用,在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过渡阶段,凡没有接到上级关于职能移交、调整或停止正式通知的,仍按原定职能继续履行并落实好监管责任,不得擅自改变,防止出现监管脱节的情况。

二、抓好过渡时期的工作配合。认真按照省政府[2009]96号会议纪要抓好生产加工、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管。按照原定工作机制抓好保健食品监管,查处食品无证无照经营。生产加工和流通环节,卫生部门停发食品卫生许可证,按新机制实行,餐饮服务环节监管职能正式移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前,仍由卫生部门继续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并实施监管。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食品安全管理机制 第3篇

摘 要:分析了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内涵及控制食品安全的动力来源,以葡萄产业为例,选择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农业企业这两种典型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分析其内部食品安全管理机制。提出合作社应保证生产的组织化和生产过程的标准化,与科研机构合作并及时将先进技术传递给农户,建立稳定的销售渠道以保证农户的切身利益。为了提高合作社在食品安全控制方面发挥的作用,应加强政府对合作社的监督;农业企业基于管理集中的生产组织模式、技术精专的运作方式、同质的种植模式、信息充分沟通的产品市场分布,具备提供优质高端农产品的能力。

关键词: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合作社;农业企业;食品安全

中图分类号:F322 文献标识码: A DOI 编码:10.3969/j.issn.1006-6500.2014.12.009

食品安全一直是百姓关心、社会关注、政府重视的热点话题。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层出不穷,严重危害着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农产品的购买者无法以较低的成本对分散农户的生产过程进行质量安全控制,而政府在履行其公共管理职能时,由于监管的对象是面广量大的农户,监管效果不佳,形成了权力真空和信息堵塞。农民家庭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个环节:产前的生产资料的供给、生产要素的投入,产中的农业技术的推广应用、规模经营,产后的农产品加工、运输和营销等所遇到的问题和矛盾,都可以归结到缺乏有效的农民组织这样一个“关键结点”上[1]。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个问题[2]。合作社与企业这两种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与农户之间的食品安全管理协作机制不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主体内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制也是不同的。笔者通过对某葡萄主产区的调研,运用案例分析对不同类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食品安全管理机制进行深入研究,为农业实行现代化的生产经营模式提供参考。

1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内涵及控制食品安全的动力来源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为增进各自的社会经济利益而聚合到一起,在一定的制度约束下所形成的一系列契约关系[3]。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农业领域内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活动以及为生产、加工、销售服务的各类经营活动。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活动主体包括农场、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业企业等等。既然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一系列契约关系,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除了包括上述单个主体之外,还包括主体的联合,如农业产业化经济联合体和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综合性组织。

组织理论认为非政府组织的权力主要来自契约,即各类组织章程,但也有些非政府组织的权力仍然来源于政府或法律授予,如行业协会、鉴定机构等。笔者讨论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归类上属于非政府组织(也称社会中介组织),其权力法理上来源于契约。实际上农民组织的现实特点决定了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权力更多地体现在利益、技术、信息、权威等方面,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正是通过这四个方面形成组织凝聚力并获得组织权力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目标之一便是追求组织自身效益最大化,共同利益是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展和运行的主要源泉,这是吸引广大农户参加组织的重要原因,也是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生存发展的动力来源[4]。

在实际中,长期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农民组织的匮乏,使得我国农民缺乏契约意识和法制观念,行为上自利主义严重。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则讲求集体行动,追求的是集体利益的最大化,从而增加个人利益[5]。通过鼓励农户加入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来提高农民生产的组织化程度,借助组织载体实现对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的全方位、全过程标准化管理与控制,加强对农户生产行为的规范与监督,能够弥补政府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过程中的低效率,降低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组织成本,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虽然以利益为纽带结合起来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结构可能较为松散,但是为了共同的利益,组织会对农产品的质量进行控制。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为例,一般是按照股份制组建的,普通成员的股金很少,组织负责人往往为大股东,组织的经营情况对他们的影响最大。如果因为产品质量问题导致产品销售、品牌声誉受损,损失最大的为大股东,这样的股权结构安排使得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产生强烈的控制产品质量的欲望,也是组织控制产品质量的动力来源[6]。

2 合作社内部食品安全管理机制分析

2006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7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中国农民的合作社从此有了合法身份,能够作为市场主体之一与其他类型的经济实体在市场上进行交易,开展经济活动。该法律颁布以来,原有的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公司+农户”的形式或内部化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之中,或公司越来越多地利用合作社作为中介来与农民进行交易,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村社区组织产生了更多的碰撞、交错和融合[7]。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出现是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完善和创新,推动了农业产业化从“龙头企业+农户”向“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农户”转变,不仅解决农产品卖难、农产品加工增值等问题,还可以进一步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促进农民就业增收[8]。作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主流形式,笔者以葡萄专业合作社为例,分析其内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制。

“农户+合作社+企业”农业生产经营模式内部的组织紧密程度要高于“公司+农户”模式,与农户之间形成了“利益均沾、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增强农户的责任感。已有研究显示“农户+合作社+企业”农业生产经营模式下农户的生产行为安全性高于加入专业技术协会、公司、基地和独立种植的农户[9]。该模式之所以能够提高农户生产的安全性,与合作社与农业生产经营上下游主体之间衔接的紧密程度安排有关。在此背景下,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新型组织载体的优越性开始显现。

安全农产品的生产涉及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农田是“第一车间”,可以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将分散状态的农户联系起来,将更多农民发展成为合作社的成员,运用合作社的“利益均沾、风险共担”关系将农户与合作社联系起来,通过合作社中的能人带动,使社员按照一定标准生产[10]。社员互相之间形成监督机制,任何一种违约或道德风险行为都会影响到所有合作社成员的利益。在生产上,合作社已经由“统一选种、统一供应生产资料、统一生产技术服务、统一生产标准、统一销售”的五个统一增加了“统一进行产品质量认证、统一包装和统一品牌”,保障产品质量。“农户+合作社+企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模式有利于根据市场需求建立优质安全农产品生产基地,实现公司和农户的双赢。

图1展示了某葡萄专业合作社内部的食品安全管理基本构架,该构架表明了合作社的质量安全控制机制涉及从产前选苗直到最终上市销售的全过程。根据这样的构架,该合作社制定了“五个统一”原则,为食品安全提供了保障。这“五个统一”包括以下5个方面。

(1)统一提供苗木和技术指导。该合作社建有自己的苗圃育种基地,帮助新发展成员组织选购优质葡萄种苗,统一供应到户。合作社邀请科研院所,为农户传授先进的葡萄栽培管理技术。合作社积极组织成员参加葡萄种植新技术、农民创业培训等各类培训班。同时聘请果树专家培养技术骨干,培植科技示范户,将先进的技术通过技术骨干和示范户传授给周围农户。

(2)统一生产技术标准。合作社采用日本早川栽培模式,稀植、水平网架、控产提质栽培,不盲目扩大产量,保证质量达到标准。将产量控制在1.5万 kg·hm-2以内、平均穗质量450 g、单果粒质量达15 g、平均糖度17度、着色度100%,平均零售价10~16元·kg-1,收入稳定在15万元·hm-2左右。此外,合作社与质监机构合作进行科研攻关,以合作社的示范园作为试点,归纳生产实践建立了适合当地的企业标准。

(3)统一供应农药化肥。合作社按照国家无公害葡萄生产技术标准组织生产,通过集中采购生物有机肥料和低毒低残留的生物农药,保证葡萄的食用安全性,保护生态环境,通过集中采购,可以节约生产成本。

(4)统一包装品牌。合作社注册了商标,获得了国家无公害农产品的认证。对符合无公害生产技术标准、质量检验达到品牌质量标准的社员生产的葡萄,允许使用合作社统一的商标,并做到统一包装、现场检验、现场包装、现场发货。

(5)统一价格上市。葡萄上市时间集中且不易贮藏,因此合作社实行农户有组织的自销和集中共同销售两种形式。对使用合作社商标的葡萄,由各成员联系销售,但规定统一销售价格,定期验收发票存根,否则终止其使用资格,扣除入社保证金。

通过这“五个统一”原则,实现了合作社与农户在生产、管理、技术、标准、营销等方面的合作,使得原本分散生产的产品质量趋于统一,保障食品安全。

3 企业内部食品安全管理机制分析

根据优质优价理论,核心企业提供的农产品通过品牌和品质的独特性形成差别化,使得产品具有更强的市场区分度,目标市场定位为高端市场,如连锁超市、企业福利甚至海外市场,企业容易获得较强的价格控制能力。企业面对的市场是技术和规模化形成的市场,具有垄断或者寡头垄断的特征。大型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的生产运营过程在高度集中的环境下进行,其投入品成本、种植维护成本、物流成本、管理成本等必然使总成本提升,因此相对于一般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而言,核心企业提供的产品必然价格较高,没有价格优势。当消费者不能对其产品质量作出区分时,认为所有农产品的品质都一样,高品质农产品由于不具有竞争优势在市场选择的过程中不得不退出市场,因此核心企业并不能获得其内在价值能够代表的市场份额。在农业企业的生产经营中,包括农资的供应、种植、初加工、包装、运输、销售的全部或者多数环节都容纳在一个生产企业内部,由公司统一向消费者提供产品,提供行为属于一个公司的生产销售决策行为,从对食品安全的控制能力而言,属于内部结构最为紧密的一种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模式[11]。我们以某葡萄企业为例,分析农业企业内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制(图2)。

借鉴修文彦[11]关于紧密型猪肉供应链质量安全管理的分析框架,该葡萄企业将生产经营活动,如种苗、农药、化肥、塑料大棚等生产资料的提供,葡萄的生长期的维护、采摘、分级、包装、储运、销售的全部或大部分环节集中在一个企业内部的葡萄供应体系,是一体化程度最高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模式。葡萄产业中的核心企业一般是农工贸一体化、产运销相结合的大型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在行业具有领头羊的作用,其提供的产品具有同质化,并且在质量和数量方面具有稳定性,对品种的改良会进行科研力量的投入,因此葡萄产业中的核心企业能够提供优质安全的葡萄,在同类产品中具有高端特征。

在本文案例中,该葡萄企业一直致力于生产安全、优质的农产品,其生产流程精细,从种苗的引进到出售给消费者,该企业的生产流程被详细分为38个步骤,对葡萄生长过程的每个细节都予以关注,以求做到全程控制生产,保证葡萄品质。

(1)投入品环节。该葡萄企业注重科技投入,每年拿出收入的20%用于科技开发,建立了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成了自营葡萄资源圃以及2 000 km2的脱毒母本苗隔离网室,组建了年繁育试管苗20万株的组织培养室,引进并保留国内外优良鲜食葡萄品种600多个。与日本葡萄专家合作,引进日本最新脱毒苗品种及先进管理技术,建立了0.67 hm2中日合作葡萄示范园。

(2)种植环节。种植是葡萄产业最为关键的产品提供阶段,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关键措施都在这一环节进行。随着农产品污染的加大,农产品信用危机一度凸现,该企业始终坚持绿色生产方式,全程使用有机肥,尽量运用防虫网、黑光灯诱虫等物理措施来避免葡萄病虫害。该企业建立的钢架大棚设施栽培面积达10万m2,用来调节葡萄生长的温度和湿度。葡萄在大棚的覆盖下,模拟出北方干燥的气候,基本上杜绝了病虫害,无需喷洒化学农药。该葡萄企业为实现数字化精确管理大棚建设及农业设施,通过视频传感器、全球眼等高端监控设备的安全,实现了传感器自动采集温度、湿度、光照、二氧化碳等农作物生长环境指数,为葡萄研究和生产提供了基于信息化技术的有效工具。

(3)包装、销售环节。农业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都集中在企业内部进行,主要指销售环节集中在企业内部,这种模式是通过企业自建的销售机构所实现的。现代消费者对鲜食果品的品质要求越来越高,消费品味在不断变化、不断提升。以葡萄为例,既要讲究口感,还要看颜色、果形、大小等,还要好闻,最好还能多放几天。因此自建产品配送以及葡萄专营店,一方面可以有效节省批发销售的中间费用,使利润空间扩大,另一方面能够在消费者心目中建立一个鲜明的品牌形象,为消费者带来品质优良、品味独特、质量安全的高端葡萄。此外,还应在销售方面讲究策略,该企业注重品牌包装,有些精品葡萄设计手提式礼品包装,提高了产品的档次和价格,拓宽销售渠道,产品进入连锁销售、配送领域,进一步扩大销售数量、领域。

4 合作社与企业食品安全管理机制的对比分析

我们以某葡萄合作社和葡萄企业为例,从葡萄生产的三个主要环节角度对这两类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食品安全管理机制进行对比分析。

首先,在投入品环节,合作社为社员提供苗木,集中采购生物有机肥料和低毒低残留的生物农药,但并非强制农户使用固定品牌的农药化肥。而企业在投入品环节则具有严格的要求,首先建有自营苗圃,并自主培育优良品种。运用物理措施避免病虫害,不喷洒化学农药,全程使用有机肥料。从投入品可以看出,两种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的葡萄在质量上会有显著差异。其次,在种植环节,合作社采用早川栽培模式,保证产品质量,不盲目扩大产量。葡萄企业则运用现代数字技术,将高端的监控设备运用在生产中,及时防治葡萄的病虫害。全程采用绿色生产方式,甚至保留原始的生产方法,杜绝现代农药化肥的污染,保证食品安全。第三,在包装销售环节,合作社对农户并没有强制使用统一商标,允许农户有组织的自销,因此社员在销售上有较大自由。企业则出于占有市场份额、保证优质优价的考虑,选择依靠国家认证标志来区分产品质量的认证,形成自己的产品定位、市场定位和营销渠道,让消费者得以充分的信息告知,赢得利润回报。

葡萄合作社与完全一体化的葡萄企业无论是在投入品环节、种植环节还是包装销售环节,在食品质量安全的具体管理措施方面都存在差异,而这些差异导致两种模式下食品安全水平存在高低之分。进一步挖掘不同农业生产经营模式区别产生的原因,涉及交易成本问题。交易成本是分析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重要理论基础,是决定不同农业生产经营模式的关键因素。威廉姆森认为信息成本是企业产生一体化经营的诱因,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与农户签订合同并不是最可行的解决方法,如信用产品和检测成本大的商品。解决的办法就是将企业一体化经营,将农业生产经营上所有的环节纳入到一体化经营体系中来,内化信息的搜寻成本[12]。交易成本的内化意味着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控制过程中,由于未按照规定采取质量控制措施可能引起的外部性虽然会增加收入,但是会给企业或消费者带来损害。同理,交易成本外化表现为减轻负外部性的趋势。因此不同的农业生产经营模式中,农户的独立种植对于质量安全控制的交易成本内化能力最强,其次是混合模式,最后是完全一体化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模式。然而在整个过程中,每一种模式所无法内化的交易成本由后一种模式内化掉,直至所有的交易发生在一个企业内部。

5 结束语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种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控制方面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并将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身组织结构的不断完善,对质量安全监控的功能也会逐渐增强。葡萄专业合作社为其他地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提供了以下借鉴。首先,生产的组织化和生产过程的标准化是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该合作社把分散的农户有组织地纳入农业产业化发展之中,营造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规模化生产模式。而合作社与社员的利益分配机制和规模化的发展要求,转变了农民经营观念,促进农业的适度规模经营。其次,信息的及时传递是避免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的重要途径。葡萄专业合作社与科研机构合作,在生产技术上取得不断创新,并运用先进的手段将这些信息及时传递给社员,让农户落实在生产实践中,而不是出现问题后采取补救措施,将安全隐患排除在产前环节,合作社与农户之间的信息传导机制能够消除信息不对称这个导致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因素。再次,在市场经济下,农户都是理性的经济人,从理论上合作社社员具有实现组织目标的动机和动力,组织也有控制社员的权力来源。但是如果合作社缺乏稳定的销售渠道,没有制定购销合同去保证社员生产的农产品顺利销售,农户的切身利益无法保障的话,农户实施安全生产行为仍然缺乏动力,这也是葡萄专业合作社需要继续努力的方向之一。第四,目前我国合作社的发展仍然处于起步阶段,在运行过程中,由于社员自身素质不高、组织实力弱、生产方式分散、组织结构不严密和外部支持缺乏针对性等原因,合作社自身的发展仍存在很多问题,这也会影响其在质量安全控制方面发挥作用。而且合作社本身作为法人,地位接近于一般企业,既约束农户的行为,也需接受政府的监督。

农业企业将农产品生产的全部环节,如种苗、农药、化肥的购买,塑料大棚、节水滴灌设备等基础设施的建设,作物生长期的维护、采摘、分级、包装、储运、销售的全部或大部分环节集中在一个企业内部。葡萄企业基于管理集中的生产组织模式、技术精专的运作方式、同质的种植模式、信息充分沟通的产品市场分布,具备提供高端优质葡萄的能力。但是面对信息不对称引起的“柠檬市场”,企业必须选择依靠国家认证标志来区分产品质量的认证,如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ISO、HACCP等认证,让消费者得以充分的信息告知,形成稳定的市场份额,赢得利润回报。

参考文献:

[1] 张红宇.对新时期农民组织化几个问题的思考[J].农业经济问题,2007(3):4-11.

[2] 华红娟,常向阳.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对农户食品安全生产行为影响研究——基于江苏省葡萄种植户的实证分析[J].江苏社会科学,2012(12):90-96.

[3] 温琦.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理论基础与实践方略[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2009.

[4] 卫龙宝,卢光明.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控制的运作机制探析——以浙江省部分农业专业合作组织为例[J].中国农村经济,2004(7):36-41.

[5] 罗倩文.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合作行为及激励机制研究[D].重庆:西南大学,2009.

[6] 任国元,葛永元.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的作用机制分析——以浙江省嘉兴市为例[J].农业经济问题,2008(9):61-64.

[7] 张晓山.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趋势探析[J].管理世界,2009(5):89-96.

[8] 万宝瑞.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当前急需关注的几个问题[J].农业经济问题,2010(10):9-11.

[9] 华红娟,常向阳.供应链模式对农户食品食品安全生产行为的影响研究——基于江苏省葡萄主产区的调查[J].农业技术经济,2011(9):108-117.

[10] 陈曦.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中的作用[J].黑龙江畜牧兽医,2005(5):6-8.

[11] 修文彦.我国猪肉质量安全问题研究——基于供应链的系统分析[D].北京:中国农科院,2010.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体检分析 第4篇

1对象与方法

1.1 检查对象

以通化市二道江区2 783名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为检查对象。

1.2 检查项目与方法

以检查传染性疾病为主, 如病毒性肝炎、肺结核、伤寒 (包括带菌) 、痢疾 (包括带菌) 、以及化脓性、渗出性、明显脱屑性皮肤病等。除进行一般内科和皮肤的检查外, 全部进行胸部X线透视和粪便培养。发现疑似患有肺结核者, 经复查和拍片确诊后介绍到结核病医院进行治疗。触诊肝增大1.0 cm以上者, 作肝功检查 (黄疸指数、硫酸锌浊度、麝香草酚浊度、谷丙转氨酶) 。

2检查结果

2.1 各种疾病检查结果

在2 783名受检人员中共检查出传染性疾病患者96人, 检出率为3.45%。其中肺结核74例, 占2.66%;病毒性肝炎8例, 占0.29%;痢疾带菌7例, 占0.25%;皮肤病7例, 占0.25%;肠伤寒未检出。

2.2 疾病在各行业上的分布

5个行业的4种疾病检出率差异无统计学意义 (P>0.05) 。见表1。

2.3 疾病的年龄分布

病毒性肝炎各年龄组之间经χ2检验, P>0.05差异无统计学意义。但按40岁和>40岁分组进行比较, 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P<0.01) , 活动性肺结核大年龄组发病高于小年龄组。痢疾带菌和化脓性皮肤症各年龄之间无明显差异。见表2。

2.4 疾病的性别分布

除痢疾带菌者男性明显高于女性外 (P<0.01) , 其他3种疾病在性别上无明显差异。见表3。

2.5 肺结核的检出结果

在74名胸透有改变的人中, 活动性肺结核17人 (进展期3人, 好转期14人) , 占检出肺结核人数的23.0%;非活动性肺结核57人 (稳定期21人, 硬结36人) , 占检出肺结核人数77.0%。

2.6 肝增大与病毒性肝炎的检出结果

在2 783名受检人员中, 经触诊肝增大1.0 cm以上者有153人, 占受检人的5.50%, 确诊为病毒性肝炎者5人, 占肝增大人数的3.27%。

注:病毒性肝炎40岁组与>40岁组比较P<0.01。

注:1) 与2) 比较, P<0.01。

3讨论

食品生产经营 第5篇

【发布日期】2017-03-28 【生效日期】2017-03-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总局关于发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若干规定的公告(2017年第3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推动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完善追溯体系的意见》(食药监科〔2016〕122号)等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研究制定了《关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若干规定》,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若干规定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7年3月28日

附件

关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若干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所指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包括食品生产企业,食品、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餐饮企业,食品、食用农产品运输、贮存企业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依法监管的企业。本规定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确定的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不适用食品、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自制食品;不适用餐饮企业销售非预包装食品。不适用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和行为,可参照本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二、工作目标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通过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客观、有效、真实地记录和保存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实现食品质量安全顺向可追踪、逆向可溯源、风险可管控,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时产品可召回、原因可查清、责任可追究,切实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质量安全。

三、基本原则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以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企业建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是第一责任人,应当作为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责任主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与标准等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履行追溯责任。

二是部门指导。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与标准等规定,指导和监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三是分类实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数量多、工艺差别大、规模水平参差不齐,既要坚持基本原则,也要注重结合食品行业发展实际,分类实施,逐步推进,讲究实效,防止“一刀切”。

四是统筹协调。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相关部门做好统筹、协调、推进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注重同农业、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沟通协调,促使食品、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有效衔接。

四、追溯信息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核心和基础,是记录全程质量安全信息。

(一)生产企业应当记录的基本信息

1.产品信息。企业应当记录生产的食品相关信息,包括产品名称、执行标准及标准内容、配料、生产工艺、标签标识等。情况发生变化时,记录变化的时间和内容等信息。应当将使用的食品标签实物同时存档。

2.原辅材料信息。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原辅材料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原则上确保记录内容上溯原辅材料前一直接来源和产品后续直接接收者,鼓励最大限度将追溯链条向上游原辅材料供应及下游产品销售环节延伸。

3.生产信息。企业应当记录生产过程质量安全控制信息。主要包括:一是原辅材料入库、贮存、出库、生产使用等相关信息;二是生产过程相关信息(包括工艺参数、环境监测等);三是成品入库、贮存、出库、销售等相关信息;四是生产过程检验相关信息,主要有产品的检验批号、检验日期、检验方法、检验结果及检验人员等内容,包括原始检验数据并保存检验报告;五是出厂产品相关信息,包括出厂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单、销售日期、联系方式等内容。

企业要根据不同类别食品的原辅材料、生产工艺和产品特点等,确定需要记录的具体信息内容,作为企业生产过程控制规范,并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执行。企业对相关内容调整时,应记录调整的相关情况。

原辅材料、半成品和成品贮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与标准等规定,需冷藏、冷冻或其他特殊条件贮存的,还应当记录贮存的相关信息。

4.销售信息。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5.设备信息。企业应当记录与食品生产过程相关设备的材质、采购、设计、安装、使用、监测、控制、清洗、消毒及维护等信息,并与相应的生产过程信息关联,保证设备使用情况明晰,符合相关规定。

6.设施信息。企业应当记录与食品生产过程相关的设施信息,包括原辅材料贮存车间、预处理车间(根据工艺有无单设或不设)、生产车间、包装车间(根据工艺有无单设或不设)、成品库、检验室、供水、排水、清洁消毒、废弃物存放、通风、照明、仓储、温控等设施基本信息,相关的管理、使用、维修及变化等信息,并与相应的生产过程信息关联,保证设施使用情况明晰,符合相关规定。7.人员信息。企业应当记录与食品生产过程相关人员的培训、资质、上岗、编组、在班、健康等情况信息,并与相应的生产过程履职信息关联,符合相关规定。明确人员各自职责,包括质量安全管理、原辅材料采购、技术工艺、生产操作、检验、贮存等不同岗位、不同环节,切实将职责落实到具体岗位的具体人员,记录履职情况。根据不同类别食品生产企业特点,确定关键岗位,重点记录负责人的相关信息。

8.召回信息。企业应当建立召回记录管理制度,如实记录发生召回的食品名称、批次、规格、数量、来源、发生召回原因、召回情况、后续整改方案、控制风险和危害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9.销毁信息。企业应当建立召回食品处理工作机制,记录对召回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时间、地点、人员、处理方式等信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现场监督的,还应当记录相关监管人员基本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企业可依法采取补救措施、继续销售的,应当记录采取补救措施的时间、地点、人员、处理方式等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

10.投诉信息。企业应当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对客户提出的书面或口头意见、投诉,如实记录相关食品安全、处置情况等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

(二)销售企业应当记录的基本信息

1.进货信息。企业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如实记录食品的产地、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记录进货查验信息。

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产地、名称、数量、进货日期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2.贮存信息。企业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规定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如实记录贮存的相关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

食品贮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与标准等规定,需冷藏、冷冻或其他特殊条件贮存的,还应当记录贮存过程的相关信息。

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产地、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3.销售信息。从事食品批发的食品、食用农产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产地、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食品经营企业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或外包装标明食品的产地、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及散装食品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散装食品来自不同的预包装食品混合而成,应当记录混合品种及比例等情况。

(三)餐饮企业应当记录的基本信息

1.进货信息。企业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如实记录原料的产地、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记录进货查验信息。

2.贮存信息。企业应当按规定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并记录相关信息。

(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记录的运输、贮存、交接环节等基本信息

1.运输信息。包括由食品生产企业,食品、食用农产品经营企业,餐饮企业,相关的运输企业,或其他负责食品、食用农产品运输企业的运输行为。企业应当建立运输记录管理制度,记录运输相关信息,包括运输产品的产地、名称、数量、批次、交通工具、运输时间、运输人员及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双方交接情况等保障食品安全的运输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

食品、食用农产品的运输过程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与标准等规定。需冷藏、冷冻或其他特殊条件运输的,还应当记录运输过程的相关信息。

2.贮存信息。包括由食品生产企业异地贮存采购的原辅材料和成品,食品、食用农产品经营企业异地贮存采购的产品,餐饮企业异地贮存采购的产品,相关的贮存企业,或其他负责食品、食用农产品贮存企业的贮存行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贮存记录管理制度,记录贮存的相关信息,包括贮存产品的产地、名称、数量、批次、入库、出库、仓库管理、双方交接人员姓名、联系方式等保障食品安全贮存要求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

食品、食用农产品的贮存过程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与标准等规定。需冷藏、冷冻或其他特殊条件贮存的,还应当记录贮存的相关信息。

3.交接信息。交接环节是指食品、食用农产品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之间的交付接收过程。应当保证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的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与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即种植养殖环节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有效衔接,并保存相关凭证。

交接环节食品、食用农产品的一进一出,即不论物权归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均需记录一进一出交接信息。应当在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等要求记录的信息基础上,记录交接的时间、地点、人员、运输方式、运输工具等信息,保证食品、食用农产品在不同主体间流转有序,确保食品安全,并保存相关凭证。

4.其他应当记录的基本信息。食品、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餐饮企业,食品、食用农产品运输、贮存企业应当记录的设备、设施、人员、召回、销毁、投诉等信息,参照前述生产企业的相关信息内容,如实记录、保存。

五、信息记录、保存和衔接

企业食品安全信息记录与保存,是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有效运行的基础,信息链条的衔接是根本保障。

(一)信息记录。一是有效。记录的信息应当全面反映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实际情况。企业应当根据保障食品安全的需要、生产经营的特点和信息采集记录技术的发展水平,科学设定信息的采集点、采集数据、采集频率、采集方法、建立追溯平台形式等要求。防止发生问题后,应当记录的信息没有记录、记录的信息无法使用或记录的频率过低等,导致无法查清问题原因的现象。信息应当形成闭环,前后衔接,环环相扣。二是真实。企业应当真实记录采集的信息。能够实时采集的信息,应当实时采集、自动记录。手工记录的信息,要核查记录人员是否如实记录。纸质信息,要保存原始记录;电子信息,要保存初次采集数据。手工记录的信息,后期录入计算机的,要核查信息录入是否真实。所有信息记录应由记录和审核人员复核签名,确保信息记录内容完整。

(二)信息保存。一是不能灭失。采用纸质记录存储的,要明确保管方式;采用电子信息手段存储的,要有备份系统。无论采取何种保存形式,都要明确保管人员职责,防止发生信息部分或全部损毁、灭失等问题。信息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二是不能修改。建立追溯体系所采集的信息,应当从技术上、规范上、制度上保证不能修改。确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的,必须保存修改前的原始信息,并注明修改原因。

(三)信息衔接。一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追溯关联企业之间的追溯信息有效衔接。食品生产企业的采购和销售信息,食品、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的采购和销售信息,餐饮企业的采购信息,及其相关的贮存、运输等信息,要保证有效衔接。二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积极协调与农业部门逐步构建贯通食用农产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并通过监督食品生产企业、食用农产品经营企业、餐饮企业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实现与农业部门建立食用农产品安全追溯体系的有效衔接。三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积极协调与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逐步构建贯通进出口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实现与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建立进口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安全追溯体系的有效衔接。

六、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基本要求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负责建立、实施和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障追溯体系有效运行。

(一)科学严谨,可追可溯。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制度规范,适用和涵盖企业组织实施追溯的人员,生产经营各个环节实施追溯的记录,追溯方式及相关硬件、软件运用,追溯体系实施等要求。记录可采用纸质或电子信息手段记录,鼓励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记录和保存信息。

(二)统筹推进,积极实施。企业应当按照建立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严格组织实施。出现产品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或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等情况,要依托追溯体系,及时查清流向,召回产品,排查原因,迅速整改。涉及相关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应当按规定及时通报。

(三)不断完善,逐步提高。企业在追溯体系实施过程中,应及时分析问题、查找原因,特别是对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或发现制度存在不适用、有缺环、难追溯的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调整完善。企业的组织机构、设备设施、生产经营方式、管理制度及相关人员等发生变化,应当及时调整追溯体系的相应要求,确保追溯体系运行的连续性。

七、监管部门指导和监督

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指导和监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一)明确责任。地方政府应当依法履行领导责任,组织、协调、推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追溯体系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管责任,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与标准规定和本规定,结合行政区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实际,制定具体措施,明确各级责任。切实建立与农业、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沟通协调工作机制,确保不同的追溯责任主体之间有效衔接。探索建立指导与监督企业建立追溯体系的追溯工作信息化平台,掌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基本情况及建立追溯体系运行情况,并通过预警管理、远程监督、指挥联动、现场检查等协调机制,促进企业不断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履行追溯责任。

(二)先行试点。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结合不同品种食品、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特点,具体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及追溯依托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不同追溯方式导致生产经营成本增减等多方因素,做好试点工作。可本着先主后次、先简后难原则,在一类或几类食品,特别是高风险食品中选择代表性企业先行试点,不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探索途径、总结经验。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重点做好推广试点经验工作,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重点做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日常指导、完善和监督工作。防止急功近利,追求形式、走过场等行为,切实做到分类实施,稳步推进,逐步覆盖所有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争取“十三五”末,基本实现大米、小麦粉、婴幼儿配方乳粉、食用植物油、白酒等重点食品安全可追溯。

(三)督促落实。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情况监督检查,对于没有建立追溯体系、追溯体系不能有效运行,特别是出现不真实信息或信息损毁、灭失的,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严肃处理。不断探索根据监管工作需要调用企业追溯信息的方式方法,提高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严防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发生。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适时分析总结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实施情况,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八、引导社会力量共同推进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信息记录纷繁复杂,追溯环节链条长,专业技术性强,相互衔接难度大,需要社会各方切实共同努力,共同推进。

(一)切实发挥行业协会规范引导作用。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组织、推动企业开展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试点工作,探索、制定行业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指导规范,搭建合法、权威、公正的第三方行业追溯实施情况咨询平台。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联系,及时沟通、交流和解决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二)切实发挥技术机构技术支撑作用。鼓励和支持科研院所、检验检测机构、追溯防伪技术专业性组织等技术机构跟踪食品行业技术发展,研究不同类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技术要求,探索实现不同的追溯技术手段,促进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不断完善、提高技术层次与科学运行水平。

(三)切实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坚持社会共治,对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企业,鼓励公众通过正常渠道进行社会监督,促进企业不断完善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对消费者负责,对社会负责。

通过大力推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逐步实现“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追溯,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提升食品安全整体水平,保障我国食品行业规范、持续、健康发展。

用深层海水生产食品 第6篇

所谓深层海水,是指海洋深处的水。它营养丰富,温度低,一般在1℃/9℃清洁少菌。这是因为海洋深处几乎没有太阳光的射入,有机物分解的速度远远高于合成的速度。而在有机物大量分解的过程中,会产生极为丰富的含氮和磷的营养成分。所以,在距陆地5km的范围内,离海面200m以下的地方,藏有大量的这种深层海水。到1998年,日本已有北海道、东京、鹿儿岛、冲绳等16个地方政府,具备了抽取和开发利用深层海水的能力。这些深层海水的开发利用,未来将会使人类受益无穷。

现在,日本用深层海水生产食品,主要是从三个方面进行开发:一是从事深水鱼类的人工养殖。到目前为止,养活在300m以下的鱼类,仍然是一个大难题;二是大量生产龙虾和虾苗。由于深层海水具有病源菌少的优点,可以大大提高龙虾和虾苗的成活率;三是生产健康食品。利用深层海水可大量培养微细藻类,作为健康食品的原料。

在日本,高知县开发利用海洋深层海水走在各县的前面。这个县的海洋深层海水研究所,建在一处海湾内。它每天从离岸

2km、水深320m处,抽取920t左右深层海水,用于饲养鲆鱼、海豚和鱼苗。此外,这个县还利用深层海水来生产豆腐、清酒、酱油和咸菜等多种食品,不仅发酵快,而且香甜可口。他们专门用深层海水酿造的一种名叫“土佐深海”的特殊酒,最大的特色是酒室中的酵母菌,总是活着的,且该酒不冲,口味柔和,连女士们都很爱喝。高知县室户市还成立了室户深层海水利用协会,开发的一种带有柚子、蜂蜜等风味的深层海水饮料,含有3%的深层海水,味道爽口。

食品生产经营 第7篇

1 现笔者就在实际工作中根据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证明的监督管理体会, 谈几点看法

对食品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及健康证的取得宣传力度还不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健康意识淡薄, 对健康检查工作不够重视, 并被动对待体检工作。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如何, 直接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健康。我区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一直由各镇食品卫生检查员根据区卫生行政部门的部署, 并结合各镇实际情况具体安排时间, 走街串巷发体检通知, 然而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健康检查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很少,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对健康检查工作抱有等待和敷衍了事的被动态度。

由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类人员的健康证有效期为一年, 到期后的健康证需重新办理, 一些从业人员便打起了歪主意, 究其原因, 一是一些营业场所在招聘的时候对已取得健康证者优先录取, 在工作期间工作单位出资办证的钱给从业人员;二是从业者本身有传染病或携带病毒, 担心查出毛病找不到工作, 从而逃避办证时的体检。

没有明确规定体检后多长时间内必须签发健康证明, 体检结束后, 一部分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借没有照片或没有时间或请别人代办等种种原因而不积极办理健康证明, 从而致使体检时间与签发健康证明时间间隔较长。而实际没有进行健康检查的生产经营人员在监督检查中也搪塞过去, 而未办证又未被处罚的也占一定的比例。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流动性很大, 从业人员一般与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没有约束机制, 认为不好或一些其它原因可以随时离开。而健康证明一般归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所有, 没有随生产经营人员流动而流动。因此, 对健康检查工作变得拖拉, 甚至干脆不主动到卫生部门申请健康检查, 同样对生产经营人员来说, 一年要接受多次体检也是没有意义的。

没有规定出示、明示健康证明的义务, 一部分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或许取得健康证明, 但现场检查时往往由于种种原因不能立即查看到, 甚至有的故意不出示健康证明, 不配合卫生监督检查, 给食品卫生工作增添了新的难度, 实际没有取得的也立即回避, 或找出种种理由搪塞过去, 要调查清楚困难较多。

卫生行政部门查验健康证明工作难度大, 容易顾此失彼。我区专职食品卫生监督员20多人, 面对的却是6000多户分布于全区1373平方公里各镇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9000多名生产经营人员, 虽然各镇卫生所有食品卫生检查员, 但没有处罚权力, 或由于大家互相之间比较熟悉而使检查有时只能是浮于表面, 卫生监督工作不管在地域上还是在深度上都有些力不从心, 产生无健康证明上岗现象也就不足为怪了。

在查处违反健康管理规定案件时, 食品卫生监督员一般认为调查取证工作难度大。未取得健康证明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通常否认自己是本单位的员工, 调查询问时极不配合, 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也是极力回避此类问题。在卫生行政执法过程中作为证据使用得最多的是现场检查笔录, 询问笔录就少多了, 而音像资料用得更少, 相对来说就很难形成证据锁链。

2 针对以上问题, 为杜绝无健康证明上岗, 笔者也谈几点自己看法

要加大宣传力度, 提高从业人员健康意识, 要通过广播、宣传栏、报纸、宣传小册子等多种渠道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教育, 使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懂得健康的身体是从事食品行业的首要条件。健康检查的目的是杜绝传染病的传播, 这既让消费者放心消费, 又让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向消费者表示自己是一个健康人。

在食品卫生相关法律、法规中要明确规定健康证明义务, 佩戴健康证上岗, 这样有利于开展食品卫生的社会监督, 建议有关部门尽快颁布健康证明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 并且规定不佩带健康证明参加工作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健康证明应成为个人证件, 办理健康证明的一切手续及费用由个人承担, 不隶属于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用人单位只需在招聘时要求对方提供有效的健康证明便可。这样健康证明便成了如毕业证书、身份证一样的从事食品行业的必备条件。一年期满应准时主动到指定医院进行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应拒绝每一位无健康证明前来应聘的人员。

食品从业人员文化水平普遍较低, 他们对健康体检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 认为只要不生病能上班即是健康, 或者第一年体检是健康的, 后面就没必要体检。因此有必要对他们进行岗前培训, 并将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使他们认识到健康检查的重要和必要, 告知健康体检的程序、健康体检间隔的时间, 让从业人员把健康检查作为自觉行为。

健康证明的发放使用有待进一步完善, 取消健康检查前走街串巷通知的方式, 让从业人员由被动变主动, 主动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 应规定体检结束后在一定期限内办理健康证明, 否则重新体检, 明确规定健康证明的有效期, 有利于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及时复查。发证单位要增加适当的设备, 对从业人员无照片的最好能利用身份证照片进行制证, 因为身份证是每个人都有的, 提供相对比较容易。

应加大监督执法的力度, 卫生监督部门对健康检查工作变“主动”为“被动”, 凡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一例未佩带健康证明上岗的, 加大处罚的力度, 使用人单位深刻体会到无健康证明上岗是划不来的。

违反健康管理规定案件的卫生行政检查是卫生行政执法的常规重要手段, 卫生检查的任务主要是查明案件的现场状况, 获取现场证据, 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符合要求的现场检查笔录是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中的重要证据之一。调查询问是调查取证的一种最常用方法, 通过询问当事人和其他了解本案件情况的人, 制作笔录, 是至关重要的。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 笔者认为音像资料作为查处违反健康管理规定案件的证据显得越来越重要, 可作为其他调查取证时的辅助形式和补充显得特别重要, 形成证据锁链。另外有必要提高广大群众的健康意识, 使他们知道健康体检的重要性, 主动参与到社会监督的行列中来, 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共同把这项工作做好, 为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保驾护航。

摘要:《食品安全法》第四章第三十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 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 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然而现行健康证明发放状况如何?笔者根据工作经历, 谈一些自己的看法。

让食品生产更透明 第8篇

“透明式生产”, 就是生产加工全过程要经得起社会公众、监管部门、乃至竞争对手的“观摩”和“挑剔”。应该认识到, “透明式生产”不仅仅是知名大企业的担当, 更应该是食品生产加工行业的准入门槛和最低标准。

经过政府监管部门的严防死守、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和生产企业的自律提升, 近年来, 食品安全形势得到了稳步好转, 在全社会已经形成企业承担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浓厚氛围。但是, 国内频频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证明, 广大消费者仍处在化肥、农药超标, 催熟剂泛滥, 添加剂滥用的威胁之下。

国内某家食品生产企业, 充分认识到“透明式生产”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在每个产品的生产过程都设置了关键控制点, 随时记录查验, 从选料、化验、生产到包装、运输等全过程实行可视化实时监控。企业通过互联网面向全球视频直播生产现场, 切割、搅拌、灌装、蒸煮等30多个关键质量控制点都能透明地置于公众的关注之下。现在, 也会不定时地将生产现场中的被其他企业认为是保密的环节, 公布于网络, 让广大消费者监督。我们不禁要为这家企业叫好, 试问大多数食品生产企业和作坊, 你们的生产加工车间, 敢“直播”出去, 让大家也瞧瞧吗?

添加剂的滥用深深刺痛了公众的神经。应该说, 当前食品安全潜在风险, 还是食品添加剂问题。

在山西平遥冠云牛肉集团公司, 笔者看到, 生产加工车间是全透明的, 公司董事长雷秉义称, 公司对生产配料实行独立管理, 由专人按照产品种类不同进行分工操作。“每使用一种辅料都要进行详细的记录, 尤其是食品添加剂, 还建立了专柜存放, 加锁管理制度。”雷秉义说, “公司明确了添加剂采购、使用、管理的相关责任, 并将所使用添加剂的添加量、品种等编写打印在配料室, 定期检查限量使用记录。”并且“欢迎广大消费者参观全部生产流程”。无疑, 冠云牛肉为食品企业树立了榜样。

食以安为先。食品生产行业做的是良心工程, 来不得半点马虎。作为监管部门, 要积极倡导食品企业的“透明式生产”, 做到不护短、不遮掩、不怕露丑, 转变被动监管局面, 营造食品安全的全社会监管氛围。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要完善管理环节, 不仅做到“透明式生产”, 而且要做到“透明式生产”常态化, 对内对外一个样、检查日常一个样、官员百姓一个样, 敞开厂门, 积极接受公众监督, 经得起同行观摩。

食品生产许可制度研究 第9篇

该项制度经过近十年的推行, 已经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 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其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有待进一步完善。

1 食品市场准入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1.1 证前审查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和提高

审查细则需要进行修订和完善, 细则中对生产条件和设备的要求描述模糊, 不明确, 容易造成一些误判, 而且各地对细则的理解不同, 审查的要求也有所不同, 甚至产品分类都有所不同。细则对企业厂房面积, 厂区周边环境, 生产设备等未作具体规定, 措辞含糊不清, 使得审查时无法以标准为准绳, 只能依靠审查人员的主观判断, 在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人情交易等行为。

此外, 审查细则覆盖不全面, 除开有具体审查细则的27大类食品外, 对于第28大类“其他食品类”则没有具体的审查要求。使得审查只能按照通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来执行, 缺乏对特定产品、特殊生产条件和设备的具体要求。

1.2 证后监管工作存在一定的难度

相对于数量庞大的食品生产企业, 基层质监部门监管力度有所不足。中小型食品生产企业在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后, 往往擅自更改发证时的生产条件, 甚至做一个样版间申证, 真实生产地址另外设置。此外, 在部分中小型食品企业中, 由于食品企业从业人员文化素质差, 人员流动性大, 企业负责人只重生产销售, 不重检验, 出厂检验工作仅仅是为应付检查, 未起到严格把关的作用。

《食品安全法》中明确规定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 合理的工艺布局, 完善的管理制度, 独立的出厂检验能力。国家质监总局为此还出台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 明确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从原料采购到产品出厂整个过程、各个环节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具体措施。但企业不当回事者居多, 实际实施情况并不好。

1.3 食品生产企业人员文化素质差, 质量意识淡薄

由于食品行业技术含量低, 前期投入少, 个体经营户、组成形式为家庭经营的情况居多。从食品生产准入的要求来看, 人员要求是最重要的因素, 管理人员数量和素质是企业规范管理的基础。而实际上, 以家庭经营形式的小规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从业人员有限、缺乏管理能力、法人代表和管理人员风险意识差的情况相当普遍, 所制定的有关食品生产过程管理制度及人员管理制度也得不到很好的落实。所以, 这部分企业将是监管的重点和难点。

2 完善食品市场准入制度的几点建议

(1) 修订实施细则, 尽量细化具体考核指标, 可以借鉴卫生监督部门进行食品卫生监督时运用的“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方式。以量化评分表来体现, 细化审查内容, 根据影响食品安全的危害程度, 设置相应分值。评分标准只有满分和零分两种, 只要有不符合的现象, 就是零分, 没有中间分。如此将审查评定量化以后, 和细化的、确定的审查内容相结合, 能够大大减轻审查过程中审查人员的主观判断程度, 提高“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门槛。

(2) 落实食品企业主体责任制度, 设定明确清晰的红线或高压线, 严格实施对违规企业的退出机制。建议对换证企业进行严格审查, 要求提供两年内完整的相关生产及检验记录, 建立食品企业诚信档案。对于在获证期内有多次违规记录, 多次责令整改而不执行者应做出严格处罚, 提高其违规的成本, 甚至注销其生产许可证。

食品酶的生产及应用 第10篇

酶的生产指通过人工操作而获得所需的酶技术过程, 酶的生产方法可分为3种方法, 分别为:提取分离法、生物合成法、化学合成法。

提取分离法

提取分离法是采用各种提取、分离、纯化技术从动植物器官、组织、细胞或微生物细胞中提取酶出来, 再进行分离纯化的过程。在酶提取时应根据酶的结构、性质选适当的溶剂。一般说来, 等电点偏酸性酶应采用碱性溶液提取, 等电点偏碱性酶应采用酸性溶液提取;亲水性的酶应该采用水溶液提取, 而疏水性的酶则应采用有机溶剂提取。

生物合成法

生物合成是利用动植物、微生物细胞的生命活动而获得人们所需酶的技术过程, 生物合成法中酶发酵法是最常应用制酶的方法。酶发酵法指利用微生物细胞的生命活动合成, 也是利用最为广泛的提取酶方法。产酶的微生物主要有真菌、细菌、霉菌和放线菌等。培养基的营养成分是微生物发酵生产酶的原料, 主要包括:碳源、氮源、无机盐、生长因子和产酶促进剂等。其营养要求应根据不同细胞的要求所选择原料成分。

化学合成法

1964年, 我国首次人工合成了胰岛素, 并且发展了固相肽合成的自动化技术, 进年来又在人工合成酶方面取得了一定发展。但是化学合成法却仍未达到广泛应用, 究其原因在于:化学合成法在技术上难度大, 经济上也不合算即成本高。因此, 利用化学合成法来进行酶的生产规模化是没有必要也是难以实现的。

酶分离纯化

酶的产量以活力单位表示, 因此, 在分离过程中每一步始终贯穿比活力和总活力的检测、比较, 只有这样才能确定酶的分离、纯化程度。酶分离纯化步骤一般为:酶源材料的预处理即对细胞进行破碎等处理, 一般对微生物材料细胞破碎法有:机械破碎、物理方法、酶解法、表面活性剂处理法和丙酮粉法;细胞破碎完进行抽提或提取, 该方法有:水溶法和有机溶剂法两种;为提高抽提液酶的浓度利于下一步纯化操作可进行酶溶液的浓缩;最后就是酶的纯化, 纯化方法有盐析法, 盐析法是工业上一种常用的纯化蛋白质的方法, 其原理是在高浓度的电解质盐溶液内蛋白质分子表面的水化层被破坏, 使蛋白质分子中的憎水区域裸露而导致蛋白质分子聚集沉淀;除盐析法还有:有机溶剂法、液-液双水相抽提法、亲和层析技术等。

常见酶制剂

淀粉酶

淀粉酶可将淀粉水解成糊精、低聚糖、麦芽糖、葡萄糖等产物, 淀粉酶应用于淀粉类食品例如面包、馒头、面制品等。淀粉酶起到了改善面团特性、提高发酵性能、增大面包体积、改善面包色泽、提高面包柔软度、延长保质期等。

纤维素酶

纤维素酶是一类能够水解纤维素的β2D2糖苷键生成葡萄糖的多组分酶的总称。传统上将其分为3类:内切葡聚糖酶、外切葡聚糖酶和β2葡萄糖苷酶。用纤维素酶预处理啤酒糟, 可提高啤酒糟蛋白酶解率10%以上;纤维素酶在清香型优质白酒中的应用, 出酒率可提高13%, 而且不影响酒的感官品质。纤维素酶也在茶叶生产中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例如将纤维素酶加入砖茶中, 可部分代替微生物发酵作用, 促进砖茶品质形成, 从而缩短渥堆时间, 减少有效成分的损失, 提高水浸出物和可溶性糖的含量, 从而改善砖茶的品质及发展香气。

蛋白酶

掌握食品生产行业新动态 第11篇

人们曾经的自耕自种、自给自足的生活方式渐渐被超市琳琅满目的商品所取代,而这些食品商品都需要满足安全、方便、健康等要求。食品生产安全要求执行严格的标准、杜绝外来有害物质污染并防止外部干预或恶意攻击。但是食品生产不仅需要关注安全,同时还需要满足消费者的各种需求。2015年科隆国际食品技术和机械博览会(以下简称:Anuga FoodTec 2015)上将展出食品生产行业的新成就、创新成果以及创新技术。

由科隆国际展览有限公司及德国农业协会(DLG)共同主办的Anuga FoodTec 2015将于2015年3月24-27日在德国科隆举办。据主办方透露,届时有来自约40个国家的1300多家参展商及来自131个国家约43000名行业专家前来参加。

科隆国际展览有限公司展会管理部副总裁Eiden先生表示:“对于贸易展来说,最重要的成功因素不仅在于观众的人数,还在于观众是否‘对路’。例如,我们上一届科隆国际食品技术和机械博览会Anuga FoodTec 2015 的调查证实,观众均为高层次、具有决策能力的群体。我们的注册数据也说明,为了收集信息,食品和饮料行业一些知名企业的经理都参加了 Anuga FoodTec 2015,这些企业包括雀巢公司、宝洁公司、联合利华等等。”

Anuga FoodTec 2015着重展现食品和饮料行业各领域技术发展的最新成果,包括用于各种食品生产的机械产品,是跨行业食品生产创新成果、方法和解决方案集中展现的舞台,2015年将再次成为世界瞩目的食品行业交流平台。

长沙重拳打击保健食品违法经营 第12篇

记者从湖南省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了解到, 为规范保健食品经营秩序, 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近日, 该局联合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重拳捣毁了4个涉嫌非法销售保健食品的非法机构。

长沙市局为改变全市保健食品经营企业“散、小、脏、乱、差”的状况, 在对全市2000余家保健食品经营企业摸底调查的基础上, 该局今年双管齐下, 严厉打击各种保健食品违法行为。一方面, 精心研究制定出台符合地方实际的保健食品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 明确在采购、验收、经营等环节日常管理规定, 及时下发至各行政相对人, 要求其严格遵照执行。另一方面, 加强对辖区内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的巡排查, 通过监督抽检、现场检查等方式, 规范其经营行为, 重点对商业楼栋内采取电话营销、会议营销、利用公益讲座和健康诊疗等形式变相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排查。一旦发现上述行为, 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始终保持了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截止目前, 该局共出动执法人员1658人次, 重点检查保健食品经营企业679家, 发现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案件4起。

食品生产经营范文

食品生产经营范文(精选12篇)食品生产经营 第1篇本刊讯继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关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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