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巡逻规章制度
社区巡逻规章制度(精选15篇)
社区巡逻规章制度 第1篇
汀洲社区巡逻规章制度
1、服务组人员要遵守规章制度,严把门禁关。
2、服务组人员要积极参加职业培训,无故缺席者每次罚款5元。
3、应按规定着装,体现良好的精神风貌。违章者罚款5元。
4、当班其间不得喝酒、赌博、打牌、下棋、打磕睡、看小说等,违者罚款50元,或给予开除。
5、当班人员应坚守岗位,不得擅离工作岗位,中间溜岗超过半小时,按旷工论处,溜岗3次给予辞退处理。
6、当班人员准时交接班,接班者未到,当班人不得离开工作岗位,已到换班时间,接班者迟到当班者离开岗位,双方各罚款20元,补偿给坚持岗位者:
7、请假须办理书面手续,当班人员因事先与他人调班,要经部门经理同意。
8、两班交接时要办理交接手续,两班人员须将“花园”各处巡查一遍,检查有无盗窃或火险清况,并在执勤记录簿上登记清楚,分清责任,出了问题,无法分清的由两班共同负责。
9、当班人员应每隔1小时对各自管理范围巡查一次,检查有无盗窃或火险隐患,巡查后,如实汇报队长,有队长做巡查记录,如发现弄虚作假者罚款10元,弄虚作假二次以上给予辞退。
10、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严密控制巡逻区域治安状况确保安全,加强防范,制止各种违法犯罪,及时发现和及时妥善处置各种突发事件和治安、灾害事故。
11、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搞好现场警戒,维护秩序、救死扶伤、抓拿罪犯。
12、盘查形迹可疑人员、减产疑物。扭送各种违法犯罪人员,协助公安机关查缉围捕罪犯。
13、协助群众报警,积极帮助求助群众排忧解难。
社区巡逻规章制度 第2篇
一、根据本社区工作安排,准时对巡逻区开展工作。
二、在工作中服从领导、听从指挥,注意依法办事、遵守纪律。
三、要巡逻任务明确、效果显著。
四、对重点地区适时进行蹲守。
(一)贯彻治安管理法律和有关的方针政策,落实上级的部署。
(二)搞好法制宣传和四防(防盗、防火、防破坏、防治灾害事故)教育,增强本村村民的自防意识,提高自防能力。(三)发挥调委会的作用,解决好民事纠纷避免矛盾激化。(四)做好重大节假日期间的安全巡逻,为广大社区居民创造一个安全祥和的节日氛围。
五、在自然灾害面前小分队全体成员应当全力以赴投身到救灾中去。
六、对依法被判处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假释、保外就医罪犯进行监督管理,对轻微违法人员进行帮助和教育,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七、做好青少年、社会闲散人员及流动人口的教育管理。
浅谈社区矫正制度 第3篇
一、社区矫正制度的意义
首先, 实行社区矫正制度能够减轻监狱压力, 维护监管安全。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 各种社会矛盾进一步增加, 犯罪数量也随之增长, 狱内在押犯的数量也随之攀升, 以至于目前各监狱基本都人满为患。监狱建设相对落后, 而需执行刑罚的罪犯数量不断庞大, 两者矛盾日益突出。如果一味依赖监禁刑, 监狱拥挤问题会相当严重, 而大规模建造监狱则会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的巨大消耗, 不符合我国国情。然而监狱的安全稳定对于维护整个社会的稳定来说又是十分重要的。所以扩大杜区矫正的适用, 减少监禁人口, 就可以缓解监狱压力, 维护监狱的稳定。
其次, 实行社区矫正制度是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的需要。
刑罚的最终目的就是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实施社区矫正一方面可以减少狱内交叉感染。另一方面, 也为罪犯创造了极为宽松的改造环境, 有利于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 充分体现立法本意的人道主义原则, 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在现实中, 一些被判处长期监禁刑的罪犯在刑满释放后, 因为长时间的与社会相隔离, 往往导致他们无法再一次融入社会环境, 无法过上正常的生活, 因此又再一次走上犯罪道路。而实行社区矫正制度从一开始就把主观恶性较小, 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放在社区中执刑, 不将其与社会隔离, 能有效避免这一不良后果。
再次, 实行社区矫正制度体现了人类刑罚发展的总趋势和人道主义精神。
人类社会的文明程度正不断提高, 越来越多的国家认识到惩罚和报应不是刑罚的唯一目的, 让犯罪者复归社会才是刑罚的更重要的目的, 我国刑法的宗旨同样如此。因此我国扩大社区矫正的适用, 改变以监禁刑为主的刑罚现状, 从而推进国家的政治文明是非常有必要的。
二、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现状及存在问题
为了适应我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发展的需要, 顺应国际刑法发展的趋势, 近年来各部门对我国社区矫正制度重视程度逐年上升, 也使该制度得到了较快发展。但受各方面因素制约, 依然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规定比较滞后。
现有的《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涉及社区矫正法律的还不完整。如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 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 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可以宣告缓刑。”可见法律对缓刑适用规定上没有对缓刑的适用主体和行为条件予以明确规定。这就造成了司法机关在适用缓刑时, 没有确切的参考依据, 从而在司法实践中对缓刑适用自由裁量过大, 各地标准不一。
2. 适用的对象过少。
我国长期以来都以执行监禁刑罚为主, 非监禁刑罚为辅, 对于非监禁刑罚的适用还处于非常薄弱的阶段。目前适用社区矫正的情况包括三种刑罚和两种刑罚执行措施, 三种刑罚指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 两种刑罚执行措施指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然而在实践中, 对于管制刑的适用率不高, 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比较少。
3. 组织机构不完善, 矫正工作者队伍有待加强。
根据我国现行刑事法律的规定, 对于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 在其刑罚执行时均由公安机关代为管理。但是, 由于公安机关本身肩负着维持社会治安秩序和刑事案件侦查等重大任务, 在警力已经不足的情况下, 还要对社区矫正人员予以监管改造, 就显得不切实际, 实际工作中, 乡镇 (街道) 基层的司法所、社区居委会往往成为矫正工作的主体, 由于街道、居委会的便利条件, 能够及时方便加强犯罪人与社会的联系, 帮助他们重新适应社会生活, 但是街道、居委会这种具有监管的便利条件, 也只是协助参与社区矫正的工作, 还不能以一个独立的方式参加到社区矫正工作中。
三、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
为了更好地完善我国刑罚执行体系, 针对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笔者认为, 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
1. 从立法层面对现行法律规定进行调整
目前, 管制刑是我国唯一的一种具有社区矫正性质的主刑, 但实践中管制刑的低适用率却是有目共睹, 假释的使用也不够广泛。笔者认为, 应当从立法层面扩大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
适当加大管制刑的刑罚强度, 给管制刑注入实质性内容, 对扩大管制刑的适用具有积极意义, 在管制刑的义务配置中引入针对性劳动处罚内容, 加强执行的强度, 应充分认识其刑罚属性的轻刑意义和非监禁意义, 扩大其适用。确立缓刑的专门机构, 规范缓刑的执行, 一是要确立缓刑考察的专门机构;二是应进一步充实缓刑考验期内的行为规范。假释在本质上可视为一种行刑措施, 也就是为达自由刑目的而为的权宜措施。从长远角度出发, 为了实现受刑人再社会化, 扩大假释的适用是必要的。
2. 建立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和从业人员
长期以来, 我国管制、缓刑、假释及监外执行等社区矫正措施一直由公安机关负责考察执行。但是, 由于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各机关分别负责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 从分权和制约的角度看, 都不适合承担执行任务。在矫正试点期间, 两院两部《通知》明确了社区矫正工作由地方党委统一领导, 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协调, 法院、公安等单位予以协助, 基本上确认了“两个主体”的工作机制, 即根据现行法律, 公安是执法主体, 司法行政机关是工作主体。笔者认为, 确定司法行政部门作为执行社区矫正方案的主管机关, 通过立法赋予其刑事方面的职能, 并自上而下地在司法行政机关内设置专门工作机构, 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管理和执行, 逐步将其改造成为与监狱并列的以执行非监禁刑为主要职责的专门执法机构, 将是行之有效的方法。
3. 改进矫正方式, 丰富教育手段
改进现阶段矫正手段单一、效果不显著的现状, 应当做到三个结合:一是个别教育与分类集体教育相结合;二是专职教育与兼职教育相结合;三是思想道德教育与心理健康教育相结合。
4. 加强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制度中的职能发挥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 要充分行使法律监督职能, 加强执法监督, 完善监督程序, 发现社区矫正工作中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问题, 及时提出检察建议。由检察机关为主导, 建立社区矫正工作监督考评体系, 意义十分重大。
鉴于社区矫正内容的复杂性, 以什么为标准来衡量矫正工作的好坏, 有很多观点。有人主张用重新犯罪率来衡量, 有人主张用再社会化程度来衡量等等。笔者认为这些观点均有所偏颇, 前者往往把犯罪的社会原因简单化, 后者则难以量化。为此, 笔者认为对于矫正对象应当对其各方面进行矫正前后对比, 从而体现是否矫正有效。具体而言, 在接受矫正的初期对矫正对象的素质作若干分解, 如分解成思想道德素质、政治法律素质、情感素质、行为习惯素质、劳动技能素质等, 并将各种素质作进一步的指标量化, 每一项确定合理分值, 在矫正初期和矫正末期分别进行测试, 前后比较, 以素质正负变化的大小来评估矫正对象个体的矫正质量。
社区矫正作为一项目前在国际社会上取得广泛认同并得到迅速发展的刑罚措施, 是当今世界各国刑罚制度发展的趋势。因此我们必须立足我国具体国情, 学习和借鉴国外有益经验, 结合社区矫正过程中的具体情况, 稳步推进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
摘要:社区矫正制度作为一种与监禁刑相对的刑罚执行方式, 在世界各个国家有着广泛的应用, 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起步较晚, 目前正处于不断探索和完善的阶段。笔者从社区矫正制度的意义、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现状着眼, 对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如何发展与完善提出一些看法和建议。
关键词:社区矫正,非监禁,刑罚执行
参考文献
[1].陈兴良.刑法的启蒙.法律出版社, 1998.
[2].邱兴隆.关于惩罚的哲学.法律出版社, 2000.
社区安全巡逻工作制度 第4篇
制度.自觉维护治安巡逻形象.2.认真履行职责,并积极协助公安等部门抓好辖区内的治安维稳工作,无违法违规行为.3.认真执行巡逻任务,宣传动员群众自觉维护管好社区
环境,治安秩序,增强广大市民的法律意识.4.工作中仪表端庄,纠正违章违纪行为时,要使用文明
用语,不讲粗话,不动手打人,不收受纠正人员的礼品礼
金,不接受被纠正人的请赠,请喝.5.对治安安全隐患及不稳定因素,要采取正确的监控措
施,并立即向上报告.6.各组根据实际情况按每日上午九时至次日凌时三时进
社区巡逻队员的奖惩制度[推荐] 第5篇
一、社区巡逻队员应按时到岗,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圆满完成工作任务。考核按百分制与月工资挂钩,实行月基本工资与浮动工资相结合。
二、在巡逻中挡获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每人奖25分,挡获一般犯法犯罪嫌疑人的每人奖5分。
三、因工作责任心强预防制止一次重大的违法犯罪活动或治安灾害事故每人奖5分。
四、在巡逻中未认真负责,群众反映巡逻队员未在责任区巡逻或巡逻次数少,辖区的治安问题未得到根本解决的,每月每人扣5分,如巡逻中仍发生可防性案件的每发生一件每人每件扣3分。
五、每旷工一次扣10分,迟到一次扣2分,在巡逻中不文明,引起群众投诉经查属实的每次扣5分。社区巡逻队员工作纪律
一、社区巡逻队员应自觉服从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民警的领导。
二、按时上岗,不得迟到、早退、脱岗、因事请假,应报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民警批准。
三、按规定着装,做到着装整齐,统一佩戴标志和工作器具。
四、在巡逻中做到行为规范,举止端正。
五、严禁工作时间饮酒,严禁在社区吃、拿、卡、要、打骂群众。
社区巡逻规章制度 第6篇
为了加强社区保安队伍的管理,落实街道综治办的有关规定,辖区范围内社会治安的安定稳定,提高社区保安人员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保证巡逻质量,充分发挥保安队伍维护辖区治安的作用,本社区特制定保安队伍管理实施细则如下:
1、严格按照社区制度的排班工作时间上下班.遵守上下班制度,不得迟到早退,未经批准不得缺勤,无办理手续不到岗的也视为缺勤,三次以上缺勤(包括三次)视为自动辞职。未请假且无故不上班的被查到者,第一次扣工资叁拾元,第二次扣工资伍拾元,发现第三次则开除。
2、社区保安在社区巡逻时应着装整齐,举止端正,配备齐全;(包括袖标和帽子,晚上值班必须配备警棍)衣装不整的或无着装保安服装的,首次进行告诫,第二次扣工资叁拾元。
3、社区保安人员在开展巡逻时应有记录,对辖区内部单位门卫进行互相监督检查;值班人员应认真及时做好登记、记录和汇报工作(如:重大政治、安全、火灾、水灾情况应及时向社区主任或治保主任、民警汇报)。
4、社区保安在当班时不得打骂犯罪嫌疑人和对嫌疑人员进行搜身,如发现并造成不良影响后果的予以辞退。
5、保安人员在巡逻期间要落实治安防范措施,维护辖区的治安秩序,在责任时间内因工作失职而导致案件高位运行将追究社区保安人员责任。
6、保安人员在执勤期间抓获犯罪嫌疑人并移交警方处理达到治安拘留、劳教或提供有价值线索协助警方破获案件的进行奖励。
公安部:四警种加强学校巡逻 第7篇
针对近期一些地方接连发生的伤害在校学生和幼儿园儿童恶性案件,日前,公安部召开紧急视频会议、下发紧急通知,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坚决严厉打击侵害师生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加强学校和幼儿园的安全保卫工作。
公安部要求,严厉打击侵害师生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坚决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对近年来发生的侵害师生案件,挂牌督办,限期侦破,对犯罪分子依法从严惩处。组织派出所民警、巡警、交警、特警加强对校园及其周边的治安巡逻,特别是在上学、放学等重点时段校园周边治安情况复杂的重点部位,加大巡逻盘查力度。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门口设立专门警务室,或依托学校门卫室设置治安岗亭,及时处置校园及周边发生的各种治安问题。指导学校在大门、围墙、宿舍等重点部位安装监控报警设备,针对不同类型的校园安全事件制订应急处置预案。
公安部还要求,迅速组织开展校园周边治安隐患大排查,加大对校园周边流动人口、暂住人口和出租房、中小旅店、网吧、娱乐服务场所等的治安管理力度,消除各类治安隐患;严厉查处各种不法活动,坚决铲除“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公安部网站)
社区巡逻工作计划 第8篇
为切实加强对社区平安巡防夏季整治活动的领导,确保活动开展有条不紊、扎实有效。社区调整充实了平安巡防夏季整治活动领导小组,组长由社区党委书记江文华同志担任,郑百元、潘文红为副组长,成员由社区工作者、居民小组长、各单位抽调人员共49人组成,具体负责本社区的夏季夜间治安防范任务,为打造“平安--”,构建和谐社会打下了坚实的组织基础。
二、大力宣传,广泛发动
为营造浓厚的“社区平安巡防夏季整治活动”氛围,使广大居民积极、主动投身到活动中来。社区加大了宣传、动员力度,采取多形式多载体进行广泛宣传:一是通过召开党员大会、居民小组长会议,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目标与要求,加深辖区居民对开展“平安巡防夏季整治活动”工作重要性与必要性的认识;二是利用社区楼道小黑板和宣传橱窗,向广大居民宣传安全防范常识;三是提高居民群防群治的意识,时刻提高警惕,注意管好自家门窗,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三、扎扎实实,开展工作
根据县政法委、镇综治办工作会议的部署,社区扎实地开展了夜间治安巡逻工作。一是按照会议要求,第一阶段于7月21日安排为期一个月(7月21日8月20日)夜间巡逻工作,将9个部门(单位)抽调精干人员,分成A、B组,对辖区进行夜间治安巡逻;二是每晚确定一名负责人,带好队并记录好当晚巡逻情况,利用小喇叭进行广播,时刻提醒广大居民提高警觉、严密防范,坚决把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打下去;三是对巡逻中发现的一些问题及时处理,或反馈给社区片警,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减少发案率,为广大居民创造了一个稳定的治安环境,增强了社区居民的安全感。
在历时一个月的巡防中,参与巡防286人次(包括社区志愿者),大部分单位能按时出勤、出满勤,从不请假,充分体现了这些单位领导对本次活动的重视;参加巡防人员则不畏炎热和酷暑,白天上班,但对晚上的巡防工作没有丝毫放松,每天巡防准时签到、准时出发,做到天天有记录、事事有反映,表现出了高度责任感和使命感。特别需要表扬的是社区志愿者巡防队长章增炳同志,一个月中,从来没有间断过,这种精神值得大家学习。对此,社区代表居民向参与辖区巡防的单位和个人表示衷心感谢!
与此同时,我们不难发现,夏季平安巡防工作单位与单位之间,直接参与巡防人员之间也不平衡,如县档案局、县水利水电局、县妇联等出满勤,少数单位人员缺席较多,表现出对夏季安全防范工作不够重视。为了进一步做好下一阶段的平安巡防工作,充分体现“打造平安--,人人有责”这一理念,现将第一阶段巡逻单位派员参与巡防情况进行反馈如下,希望下一阶段在职党员参与平安巡防工作中继续给予足够的重视,按照“六联六共”原则,共同担负起保一方平安的重任。
通过一个月的夜间巡防,社区治安情况有所好转,与去年同期相比,各类发案率明显下降。下一步,社区将结合上级相关安排,认真落实好第二阶段暨巩固提高阶段各项工作要求,充分发挥社区治安巡防中队、社区在职党员两支志愿者队伍作用,继续有组织地开展义务巡逻,打造平安社区,实现长治久安,最大限度消除不稳定因素,优化社区生产生活环境,努力构建和谐社区,全力创建“五星级社区”,造福社区居民。
社区义务巡逻队方案 第9篇
按照街道办综合治理工作“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结合我社区“创建平安社区,建设和谐社区”的实际,着力打造法制服务型社区,构建和谐社会,为城乡统筹服务,为我社区的政治稳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政治环境,组建治安巡逻队势在必行,具体组建方案如下:
一、治安巡逻队的组建
1、我社区义务巡逻队成立于2009年8月,现有义务巡逻队员12名。以后根据工作需要再补充人员到治安巡逻队,每支巡逻队设队长一名,由治安巡逻队的分队长担任,每支巡逻队下设2个巡逻小组,一天由两个巡逻小组担负巡逻任务。
2、治安巡逻队员在本辖区内筛选,要求选用政治思想过硬,工作责任心强,青壮无病的长年在家的自愿人员(含社区现任干部、低保人员、社区积极分子、热心居民)。
二、治安巡逻队的任务
1、任务:负责本社区的治安巡逻,为本社区的政治稳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政治环境。
2、目标:实现三减两好一满意(即:群体性事件减少、刑事发案减少、安全事故减少、社会治安秩序好,法治环境好,群众满意)
三、工作要求和管理办法
1、坚持每天巡逻,具体巡时间及地点根据当时实际而定,平时不定巡逻时间和巡逻路线及地点。
2、每天巡逻情况作好记录。
3、治安巡逻队由社区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和考勤,不定期检查巡逻值勤情况。
4、治安巡逻实行两班轮换,5人一班要求每班必须有一名社区干部带队。
5、具体管理和考核办法另文规定。
三、治安巡逻队的报酬
治安巡逻队队员补助原则上由社区根据考勤情况按每人每天30元计发,每月兑现一次。兑现办法:由街道办财政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对社区巡逻队予以适当补贴,社区于月初到街道办财政领回上季度报酬,然后由社区发给队员。
社区巡逻队职责 第10篇
1、遵纪守法,服从上级主管部门和队(组)长的安排。执勤巡逻时有统一服装的必须统一着装,衣着整齐,佩带好执勤袖章,带好必备警具,执勤巡逻时不准穿拖鞋、打赤膊;不准赌博、酗酒。
2、社区巡逻人员必须严守岗位,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当班期间,要尽职尽责,不做于值班巡逻无关的事。
3、要做到勤巡逻、勤检查,每班都做好值班、治安巡逻记录,执行好交接班程序。
4、巡逻分白天、小夜和大夜三班制,巡逻范围主要是辖区范围内的小街小巷、居民楼栋及公共场所,检查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或通知相关部门做好整改。
5、社区巡逻人员对社区巡逻车辆不得随意驾驶,必须由指定巡逻队员专人驾驶,做好车辆交接。
6、加强流动人口管理,治安巡逻人员必须提高警惕,注意可疑流动人口的年龄、身高、面貌特征及进出时间,发现的可疑情况要及时报告
7、负责搞好本社区治安巡逻工作,制止现行违法犯罪活动,积极收集提供社会治安信息,维护责任区域内社会治安。
8、开展防盗、防爆、防火、防治安灾害事故宣传和检查。
9、协助公安机关警戒突发性事件,疏散群众,维护治安秩序。
10、帮助群众现场紧急报警并及时报告上级机关。
11、救助受从伤、患病、遇险等公民。
12、对巡逻中发现的治安和刑事案件及时上报,并保护好现场。
社区巡逻规章制度 第11篇
一、社区矫正在杭州市的发展情况
杭州市试点工作的开展情况。2003 年7 月,经中央批准中国在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和山东6 省市先期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浙江省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率先在杭州市部分县市开展试点工作,取得一定成果后,逐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
(一)组织建设:政府起主导作用
试点工作开始进行后,杭州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率先在上城区开展试点工作,先后印发了开展工作等为主要内容的多种制度和实施细则,并成立了市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由党政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有市政法委,公、检、法、司及人事局、财政局等相关单位。从组织机制上来看以党政为领导体系,符合党中央关于建立社区矫正领导体制的思路,形成各部门之间联动的工作机制。这种体制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性与合理性,即是坚持喝确保刑罚执行制度改革的正确政治方向的必然要求,也是依托党委、政府总览全局、协调各方职能作用,能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有序开展,也有利于发挥多部门的积极性。
(二)工作机构:创新形式引入多元主体
杭州市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理解与经验逐步加深和完善,随之社区矫正的机构也逐步健全。除建立基层司法所做具体的矫正工作外,还配套建设有“中途之家”、爱心帮教基地、社区矫正管理教育服务中心、杭州市社区矫正心里专家库等以心理矫正、安置帮教为主要功能的单位。为监督和管理社区服刑人员提供了一个行之有效的矫正场所。有效地整合了社会资源,为相关团体、组织、志愿者共同参与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工作提供了场所和内容;搭建起了帮困扶助的桥梁,增加了社会和谐因素。
(三)管理模式:“五化”模式
杭州市“五化”模式主要包括:一是教育科学化。该体系是根据矫正人员的个性特点,推广“菜单式”的施矫方式,将教育矫正内容分为六大类23 小项供社区服刑人员进行选择。被矫正人员根据自己的特长、居住位置选择自己擅长的公益劳动、选择劳动地点。此外还建立了严格的考核奖惩制度,来规范被矫正人员高效地接受教育。二是温控信息化。开发建立杭州市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将社区矫正人员基础信息和日常监管纳入计算机的智能化管理中,并借助GPS等高科技手段对矫正人员的行为实时监控。三是执法规范化。建立了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分工明确、职能清晰并确立严格的奖惩机制,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水平和效率。四是衔接机制化。各级矫正机关主要承担杭州市范围内人民法院与社区矫正衔接的具体工作,落实社会审前调查、入矫前教育和文书人员衔接职能,实现社区矫正与刑事审判工作的无缝衔接。五是过渡基地化。在这个实践过程中杭州市建立了几个有代表性的教育基地,主要作用就是在入矫前对被矫正人员进行思想、心理等方面的教育工作。如建德市新生生态基地主要是集中社区公益劳动、集中教育、安置帮教于一体的组织。杭州市“五化”模式紧密结合了社区矫正具体工作的各个阶段,形成了一个完整有效的工作体系。
二、杭州市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社会志愿者参与机会少
目前杭州市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主要是依靠专职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和少数的社会人群,从了解到的参与人数上分析,能够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人数数量少,平均到具体社区会更少。在参与时间上也很短,志愿者的作用就大大地被限制了。
产生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有三个方面:第一,社区服刑人员自身的心理排斥,由于受到传统重惩罚、轻教育的社会观念影响,在他们心理形成一种惯性阴影即犯罪学上的一种标签理论。第二,社区矫正管理人员的管理问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拒绝社会志愿者参与到矫正活动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即他们认为被矫正的人员自身具有一定危险性,社会志愿者参与不能保证志愿者自身的安全,容易给民众产生一种误导和排斥被矫正人员的心理。第三,缺乏完善的志愿服务法律规范和依托,目前在社会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问题上,国家在相关立法方面还存在部分真空区域,对志愿者服务项目的管理、需求管理、表彰激励、考核评价、资金筹集等具体的环节尚未出台一套完整管理机制细则,使得志愿者在参与社区矫正时没有规范化的途径可循。另外志愿者服务缺少必要的经费支持和保障,对于志愿者来说由于自身工作、家庭等方面的压力,很难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二)流动人口矫正管理困难
社区矫正的层面出现的问题是流动人口的社区矫正工作实施起来比较困难。无法固定被矫正人员参与社区矫正日常的教育管理工作,自由空间大,进行自我矫正的思想意识薄弱,不能切实可行地发挥社区矫正的功效。
主要原因有三个方面:第一,流动人口具有很强的流动性的特点,对流动人口的管理无法采取稳定、有效的矫正教育工作。第二,他们工作、居住环境大都不稳定,所以社区矫正工作衔接不到一起,每个阶段的工作都是脱节的,无法全面起来进行矫治。第三,社会关系不明确,由于流动人员接触的社会人群范围广、社会关系复杂,其中存在着对社区矫正工作各方面的不利因素。比如被矫正的对象平时接触的是一些社会闲散人员,缺乏积极正确思想观念的人,就容易受到一些不良影响,给正常的社区矫正工作增加困难。
三、优化社区矫正制度的几点思考
(一)树立科学的矫正理念
理念是行动的指南,确立正确的矫正理念是建立中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基本要求。推进社区矫正志愿者的参与必须树立科学的矫正理念。因此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树立科学的施矫理念,鼓励社会志愿者积极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来,打消顾虑,从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疏导工作出发,制定对社区矫正人员矫正工作的常态机制。根据被矫正人员的危险程度,科学划分,要有针对性地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给予他们充分的表达个人的权利,尊重他们的正常合理的要求,让社区服刑人员从心理上有一个积极阳光的心态。同时也为社会志愿者的参与营造一个良好的安全环境,促进被矫人员与社会的良性沟通。
(二)制定科学、完善的社区矫正志愿服务的法律规范
社会志愿者的广泛参与也将是未来社区矫正工作的一个趋势,志愿者主体作为作为社区矫正工作中一支重要力量需要有赖于系统、完善的法律、法规的支持。相关立法部门应积极制定有关社区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活动的具体可执行的法律、法规。将社区矫正志愿者自身参与社区矫正活动的性质、志愿者自身的地位、以及志愿者在参与工作中所应享有的具体权利和义务,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活动的管理要求。在有规范的一个环境下,志愿者才能合理有效地规范志愿者的参与。
(三)调整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与社会志愿者在具体工作中的关系,优化参与结构
第一,转变各级社区矫正机构观念,打破旧有的传统思想对社会志愿者力量的偏见。重视社会志愿者在开展社区矫正过程中的重要作用。第二,在推进社区矫正过程中矫正主体机构也包括相关单位要积极引导,健全体制,创造宽松的参与环境。积极扶持、正确引导,发挥志愿者应有的作用。
(四)切实保障志愿者活动资金的来源
资金保障问题对各地的志愿者社区矫正参与都是一个很大的限制。要解决这一难题,需要多方面主体的参与,国家和社会应当是发挥主要作用。在国家的角度,在现有的财政体制下,各地经济发展状况存在较大的差异性,经费水平高低不一。对此,国家就要制定出一个统一的经费筹集标准和渠道,用法律加以规范,并在具体条例中细化;在社会的层面由于社会主体的多元化,可以通过设立专项基金会、各类相关社会团体,筹集志愿者专项经费,开展一系列以社区矫正依靠社区、依赖社会群体参与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活动。鼓励社会民众以各种形式参与其中;并设立一个志愿服务主题,定期进行,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的资源大力支持社区矫正志愿者的活动。
(五)充实社区矫正中自由的监管形式的社区矫正项目
根据流动人口的特点,开展与其自身条件相符合的矫正项目。第一,有条件的单位组织志愿者和工作人员开展远程的视频教育。先将一定数量的具有流动人口性质的被矫正人员按照工作性质进行分类,划分为不同的矫正的主体。针对他们具体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的不同,分为各个时间段进行分时段进行矫正。在时间上和工作性质上解决了部门被矫正人员的在时间上参与矫正的问题。同时参与视频教育的矫正人员书写教育内容报告作为具体考核评估的依据并辅之以考试作为评估考核手段。对于考试不合格的矫正人员做出比如延长矫正时间等相关处罚。笔者认为这种方式是借鉴学校教育,将培养人才的方式投入到矫正工作中。第二,联合被矫正人员工作单位就地适当安排相应时间的公益劳动。其工作单位的工会组织根据具体实施情况以材料的形式报告给社区矫正负责单位。最后被进行社区矫正的流动人员回归社区进行综合评价、考核。根据考核评估结果决定是否解除矫正。第三,对矫正对象考核评估内容中增加对被矫正人员的个人信用的评估考核,通过被矫正对象日常工作、人际关系、生活、参与社区矫正教育表现等方面统计数据,参照相对固定的被管理的矫正对象的评估标准进行评估。评估不合格者不予解除矫正。
(六)充分利用社会各界资源
社会的民间团体,企事业单位可以利用社会各界的资源来帮助流动人口进行社区矫正的教育工作。为这类人群提供必要的便利,在生活、工作等各方面给与一定的帮助。一方面提高被矫正人员参与社区矫正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推动社会的整体参与,普及刑罚处罚的一种理念,理解社区矫正积极作用。另外,可以协助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做好这类人员的矫正工作,取得多方面的效果。
四、结语
社区治安巡逻队工作汇报 第12篇
按照县委、县政府的工作要求和镇党委的工作部署,为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整治,推进平安江永建设,构筑社会治安防范长效机制,进一步增强对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和防范能力,最大限度压缩违法犯罪分子活动空间,确保社区治安秩序良好,政治社会稳定,结合社区实际,在四个社区成立了义务巡逻队。现将社区治安巡逻队工作作如下汇报:
一、巡逻方式。
按照江永办发20**]1号和20**]2号文件要求,成立了三个巡逻区域。凤凰社区和四方井社区合并为一个巡逻区域,单月由凤凰社区牵头,双月由四方井社区牵头。麒麟社区和永新社区以本社区所辖区域为巡逻区域。三个巡逻区域每晚分成上半夜(20:00—23:30)和下半夜(23:30—次日6:00)两个巡逻组,即社区所辖单位干部职工夜巡组与社区义务巡逻组。其中,上半夜巡逻组由5名县直单位、省、市驻江永单位机关干部职工组成(要求一名领导班子成员带队);下半夜巡逻组由4名社区义务巡逻队队员组成。
二、巡逻队职责、纪律要求。
为切实加强对巡逻队队员的管理,确保巡逻工作顺畅,制定了巡逻队职责和纪律。其职责是
1、负责执勤期间的社区巡逻,维持社区治安秩序;
2、先行处置突发事件,并及时报警;
3、发现可疑情况及时妥善处置并报警;
4、防控巡逻责任区域内的可防型案件;
5、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其纪律是:
1、巡逻队员必须按要求按时到岗、离岗;
2、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得请假,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并安排人员替班;
3、保管好“治安巡逻”袖章和橡胶棍;
4、所有巡逻队员要仪表端正,依法巡逻,文明巡逻,保持形象;
5、巡逻期间保持手机畅通。
三、对巡逻队的组织和管理。
我镇具体负责社区巡逻的组织、联络、协调和考勤工作。每天下午3点—4点由镇办公室通知上半夜巡逻的各单位和镇值班人员,每晚三个巡逻区域由我镇派一名干部职工和社区一名工作人员值班。负责各社区巡逻的考勤工作,并做好记录,及时报镇综治办XX县综治办。下半夜义务巡逻队由各社区排班,镇综治办主任熊武宗同志暂时具体组织实施并负责督查。在组建社区下半夜义务巡逻队时,镇党委对每一个队员都进行了摸底和认真审察,从中选出了36名同志,并组织岗前培训,请了公安和司法两个部门的专业人员授课。实行试用期一个月,以考勤为主,每夜80元。并于第二个月由巡逻队员本人写出书面申请上交镇综治办备案。
四、取得的成绩
组建社区巡逻以来,所有人员工作认真负责,巡逻队员齐心协力,顽强进取,治安巡逻队管理得到进一步规范,队伍整体得到了较大提升。社区巡逻队结合辖区实际,根据案件多发的时间和地点,合理分配,实行高密度巡逻。从而使打击防范力度进一步加大,遏制犯罪打击现行成效明显,对犯罪分子起到了震慑作用,对预防犯罪、维护治安、服务群众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2011年1-6月,全县共立刑事案件336起,比去年同期362起相比,下降了7.2%;其中“两抢”案件立17起,与去年同期30起相比,下降了43.3%;盗窃案立199起,与去年同期268起相比,下降了25.7%。2011年上半年,我县民调得分79.48,跃居全省第10位,比2010年提高11.17分前进115位。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下步打算。
由于组建时间相对较短,在组织、保障、装备、制度等方面,还不够健全完善,加之队员素质参差不齐,管理难度较大。社区经费困难,设施不完善,社区女同志较多,值下班夜班安全存在问题并影响第二天上班,义务巡逻队员在社区中途休息也不方便。为此,造成义务巡逻队在社区签退条件不成熟。
社区治安巡逻队工作方案 第13篇
为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整治,推进平安郭家河建设,构筑社会治安防范长效机制,进一步增强对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和防范能力,最大限度压缩违法犯罪分子活动空间,确保我乡治安秩序良好,政治社会稳定,结合本乡实际,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 “科学发展观”,利用现有义务巡逻队资源,参与社会治安巡逻,通过警民联合巡逻、单位协同巡逻、看楼护院等形式,加强辖区“联防、互防、自防”三防一体的防控网络体系,全面维护全乡正常治安秩序,保障广大居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建立“保稳定、创平安、促发展”的长效工作机制,真正达到“秩序好、发案少、群众满意、社会稳定”的目标。
二、巡逻防控安排
整个治安巡逻活动由领导小组具体安排部署,以治安巡逻队为主,以各单位治安力量和党员义务巡逻队为辅。实行定时不定时随机巡逻。同时,要加强联防联动,与相邻单位建立互联互动的社会治安防范机制,做到与周边社区无逢链接,并加强信息沟通交流,共同维护周边的治安秩序,实现社会治安防控全面覆保险。
四、工作措施
(一)、治安义务巡逻队,接受乡综治委和派出所民警的政治思想、巡逻技能指导,定期开展培训、交流和总结。
(二)负责辖区治安巡逻的主要领导将不定期检查和督导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三)要加强信息报送。要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和掌握巡逻情况,做到巡查有记录、每周有讲评、每月有小结,重大情况要及时上报乡综治中心领导。
(四)特殊时期,党员义务巡逻队共同参加协防,最大限度为维护全乡社会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五、工作要求
(一)此次治安义务巡逻队的成立,是构建“平安郭家河”的一项重要举措,是确保一方政治安定、社会稳定的一支重要的生力军。要发动单位、居民和党员积极参与群防群治,创新工作理念,克服治安巡逻工作中面临的各种困难,坚决杜绝困难面前绕着走、巡逻不认真的做法。要实全乡巡逻工作无缝衔接,确保无死角、无盲区,真正形成全民动员、警民团结共同防控的良好局面。
(二)巡逻队巡逻时,应严密注意巡逻区域内可疑人、事、物,依法盘查可疑人员。预防、制止现行违法犯罪活动,及时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
(三)发现治安事件时,队员要相互配合,一旦发现警情处理不了时,第一时间报110,依法保护现场,疏散周围群众。同时向主管领导汇报详情并做好记录。
(四)巡逻队要结合工作实际,针对巡逻区域、巡逻路段,制定治安巡逻部署图和重大问题处置预案。巡逻中当队员正当防卫或意外受伤,应立即告知巡逻队主管领导并及时通知卫生院或120救护车赶来处理。
(五)充分发挥媒体舆论导向作用,做好宣传工作。要通过宣传栏、公告等形式加强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六)统一标志,保持阵容严整。参加社区治安巡逻值勤人员,要按要求统一着装、佩戴袖标。坚持严格考勤制度,树立强烈地社会责任感,树立文明执勤、依法办事的良好形象。
(七)义务巡逻队要做好应急抢险救灾、协助城管、人民调解工作,妥善处理群众救助等一系列公益性服务。
(八)综治工作中心应合理安排巡视路段并对巡逻队员严格考勤,上下班各考勤一次,定时定点巡视到规定地方接受监督签字,作好巡查记录,确保社会治安巡逻取得实效。
蒲草社区巡逻队年终总结 第14篇
一年来,我社区巡逻队在街道综治办和巡逻大队的领导下,在社区的支持下,先后完成了各项工作,具体如下:
一、狂防灭犬
今年4月协助社区卫生防疫员对社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760余只,并在辖区范围内捕杀流浪狗50多只。
二、红五月禁燃
禁燃期间,巡逻队在社区的安排下,每天不间断在辖区范围内巡查,并用扩音器不断的反复播放禁燃标语,巡逻队在禁燃期间发挥了积极而重要的作用。
三、安全生产检查
巡逻队在社区的安排下,每月对辖区的企事业单位进行食品、消防、生产安全检查,并在安全生产日志本上做好了记录;同时巡逻队与社区流动人口协管员一起每月对辖区流动人口进行登记,参与流动人口登记200于人次。
四、取马蜂
根据群众反映,先后在辖区范围内取马蜂14个,为群众消除了安全隐患,得到群众的一致好评。
五、协助工作
社区巡逻队先后协助政府拆迁6次,出动人员15人次,先后与友邻单位一起联动8次,抓贼4次,与友邻单位开创了联防联动的友好合作机制。社区巡逻队先后完成了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同时完成了社区领导安排的各项事务。在巡逻大队和社区领导的领导下,我社区巡逻队遵纪守法,积极宣传党的方针、政策,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遵守综治巡逻大队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综治办和巡逻大队组织的各项活动,我社区巡逻队成立两年来,没有出现一起队员违法违纪事件、也没有一起违反大队规章制度的事情发生。我们基本做到了工作有记录,事事有据可查;在工作中坚持岗位责任制,基本做到了责任倒查。
当然,我社区巡逻队也还有不足的地方,我们还要在工作中继续努力,不断开展的批评与自我批评,让巡逻队的工作上一个新台阶,为创建“平安社区、和谐社区”而继续努力!为创建“最美高新、和谐中和”贡献自已的力量!
社区巡逻规章制度 第15篇
一、《实施办法》解决了我国社区矫正立法化的若干问题
(一) 明确了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
《刑法修正案 (八) 》将刑法中原来由公安机关执行管制刑、考察缓刑犯、监督假释犯的规定全部删除, 而统一规定“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但《刑法修正案 (八) 》只是废除了由公安机关担任社区矫正执行主体的规定, 而并没有指明由谁接替公安机关担任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而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虽然提出了“社区矫正机构”为执法主体, 但并没有提出社区矫正机构具体包括哪些机构。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2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司法行政机关已经真正成为社区矫正的牵头机关。
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必须以充足的物质、人员保障为基础。因此, 《实施办法》对社区矫正机构和社会力量的参与也做出了规定。规定中提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有关部门、村 (居) 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即我国社区矫正人员包括三股力量, 分别是司法行政人员、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
8年的实践表明, 社区矫正工作不仅涉及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政法部门, 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等部门也承担一定的职责, 更重要的是基层社区的组织在社区矫正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二) 确定了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
在社区矫正试点、试行阶段, 其适用对象为“五种罪犯”, 即被判处管制者、被剥夺政治权利者、被宣告缓刑者、获准假释者以及暂予监外执行者。2011年2月25日正式通过的《刑法修正案 (八) 》中, 就出现了关于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不再规定由公安机关负责监管, 而是规定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规定。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 也出现了关于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规定。在《刑法修正案 (八) 》施行及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后, 对于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犯罪人是否适用社区矫正并没有做出规定。对此,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3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 司法行政机关配合公安机关, 监督其遵守《刑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并及时掌握有关信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可以自愿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心理辅导、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活动。”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是合理的, 因为我国《刑法》并没有要限制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监外服刑人员的人身自由, 也不是法定的社区矫正对象, 在其自愿的情况下参加部分社区矫正活动也是可行的。
(三) 确立了判决前的人格调查制度
所谓人格调查制度, 是指在法院判刑前, 由专门机构对犯罪人的犯罪背景、一贯表现等进行专门调查, 并对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进行系统的评估, 然后将调查与评估报告提交法院, 为法庭定罪量刑和判后矫正、帮教工作提供基础资料的一种制度。
《实施办法》中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 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 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社区矫正的本质就是要求刑罚社会化, 所以在宣布缓刑、裁定假释的时候, 要考虑对其宣告缓刑或裁定假释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因为这些被判处刑罚的人回到社区以后, 除了他自己能够不再去危害社会, 还要顾及到社会接不接受、社区容不容纳的问题, 他会不会给社区的稳定造成影响, 这都需要做出评估。
(四) 对社会适应性帮扶作出了规定
社区矫正的意义就是让矫正对象克服巨大的心理压力, 重新走向社会, 所以就需要矫正工作方式和矫正对象的管理方式不断人性化的创新。矫正工作的形式不外乎有三种:第一, 对矫正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社会公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第二, 组织公益劳动, 培养劳动情操;第三, 加强职业培训, 提供就业指导。从目前的试点工作情况来, 仅仅依靠说服教育、公益劳动显然不够让矫正对象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也就谈不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了。
《实施办法》规定, 司法行政机关还应当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实际需要, 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 帮助符合条件的社区矫正人员落实社会保障措施等, 促使其顺利地融入社会。
从目前社区矫正实践看, 社会适应性帮扶主要包括落实承包田、落实社会保障、建立过渡性帮扶基地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就业机会、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帮助调解家庭矛盾, 协调邻里关系、提供职业培训、就业指导、帮助就学等。
二、《实施办法》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 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不明确
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 司法行政机关作为社区矫正主管机关的地位事实上已经形成, 但《实施办法》的效力层级较低, 不符合《立法法》第8条关于涉及到“犯罪和刑罚”的事项只能制定法律的明确规定。所以仍有必要通过立法予以明确, 以便各部门之间进一步明确职责权限、实现执法统一、保障执法公正。
而且《实施办法》第2条规定,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这就说明司法行政机关只有管理权, 并没有对其赋予处罚权。
(二) 判决前的人格调查程序存在问题
人格调查, 即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的调查, 是法官决定对犯罪人适用社区矫正的依据。如前文所述, 《实施办法》中的规定意味着人民法院既可以自行调查, 也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前调查。笔者认为, 考虑到社区矫正适用与执行的衔接以及人民法院的案件负担情况, 审前调查评估的主体应当以司法行政机关为主, 人民法院可以派员参与调查, 仅在确有必要时才可自行调查。
(三) 社区矫正工作的形式和手段较为单一
《实施办法》中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 修复社会关系, 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社区服务本质是通过服务, 让矫正对象增强劳动意识, 服务社会, 增强他们的责任感, 让他们意识到自己还是社会中的一员。但从目前试行结果来看, 社区服务仅仅流于形式, 好多矫正对象总是以事假病假来规避劳动, 拒绝劳动。有些矫正对象在劳动中也并不积极, 经常敷衍了事, 加之, 服务的地点有时也难以确定, 好多社区和单位一听是服刑犯的到来, 纷纷表示予以拒绝。我国目前的《刑法》也没有社区服务刑的规定, 这使社区服务的展开变得困难重重。
(四) 社区矫正撤销制度不完善
《实施办法》第25条规定: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实施办法》已将矫正对象处遇方式的建议权由公安机关向法院提出转变成司法行政机关向法院提出。但第27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 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罪犯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 公安机关予以协助。这一条款的规定出现了执行难的问题。
三、我国实施和完善社区矫正制度的法律对策
(一) 明确司法行政机关的执法主体法律地位
《刑法修正案 (八) 》废除了由公安机关担任社区矫正执行主体的规定, 所以, 应该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由司法行政机关接替公安机关担任社区矫正机构, 使其获得进行社区矫正的合法身份。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 虽然规定了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来执行, 但笔者明显认为此规定过于笼统。社区矫正机构具体指我国哪些机关, 在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 这在司法实践中, 还是难予操作的。因此, 笔者建议应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司法行政机关的执法主体地位, 社区矫正应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执行。
具体实践中, 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可考虑在我国司法部设置刑罚执行总局, 下设监狱管理局和社区矫正执行局。前者负责监禁刑 (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和死刑, 后者在省、市、县设立相应机构负责非监禁刑的执行。这样设置既做到了非监禁性和监禁刑内在统一联系, 又符合刑罚统一性的要求。
(二) 完善判决前人格调查制度
判决前人格调查制度至少有三个问题应在法律中规定, 即人格调查的主体、人格调查的程序、以及如何对其进行监督。
首先, 人格调查的工作应由基层司法所来承担, 因为他承担着对矫正对象的改造、帮教工作。被调查对象如果被判处社区刑罚, 先前的调查工作则为随后矫正工作的开展打下了基础, 便于矫正机构有的放矢地提出矫正方案。其次, 人格调查应包含以下两方面内容:一是犯罪与违法行为的调查, 主要是调查犯罪人以前是否存在犯罪与违法经历。二是对于犯罪人的社会调查, 主要是犯罪人的社会关系及其周围的社会环境。调查时应做好相关记录, 必要时可以进行录音录像。最后对人格调查的监督, 主要靠接下来的社区矫正听证程序来实现, 即调查报告要经过相关人员, 包括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社区群众、被害人、被告人的监护人和被告人本人的质证、举证与辩论。
(三) 增加社区矫正工作的形式和手段
在《实施办法》未实施之前, 公益劳动却是社区矫正的一项基本矫正措施。司法部要求基层司法行政部门按照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社区服刑人员力所能及、可操作性强、易于监督检查的原则, 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必要的公益劳动。而《实施办法》中也第一次提出了“社区服务”这个概念。社区服务刑没有把罪犯与社区隔离, 而是把罪犯置于社区内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对其进行矫治, 极大地降低了行刑成本。在我国的刑罚体系中, 尚未有独立的社区服务刑, 所以在我国当前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并没有对社区服务有具体的方案。
笔者认为, 我国可以将社区服务设为一个附加刑, 因为这样适用起来就非常灵活, 既可以独立适用, 也可以附加适用。
(四) 完善社区矫正人员的结构
笔者认为社区矫正工作是国家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在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有效缓解社会冲突、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应当得到进一步的重视和加强。为更好地体现刑罚执行性质, 应逐步建立一支专门化的非监禁刑罚执行队伍, 即社区矫正司法警察队伍, 从而保障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司法所应配备社区矫正司法警察队伍, 其素质应具有高于公安警察和司法警察的文化素质, 任职条件和考评体系可以参照公安警察进行。
摘要:《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出台规范了社区矫正在适用、执行等方面的内容, 对社区矫正工作予以现实意义的指导。我们应该顺势而为, 继续完善我国社区矫正立法化进程。文章从明确司法行政机关的执法主体法律地位、完善决前人格调查制度、增加社区矫正工作的形式和手段、完善社区矫正人员的结构四个方面提出了对社区矫正制度的法律构建。
关键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完善途径
参考文献
[1]金勇.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解读.中国检察官, 2012, (2) .
[2]田兴洪, 吴占英.从〈刑法修正案 (八) 〉看我国社区矫正立法化及完善路径.甘肃社会科学, 2011, (3) .
社区巡逻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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