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收购业务的会计和税收处理
农产品收购业务的会计和税收处理(精选11篇)
农产品收购业务的会计和税收处理 第1篇
农产品收购业务的会计和税收处理
一、农产品收购企业概论
农产品(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农业产品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农业生产者自己生产的初级农业产品;二是农业生产者自己销售的初级农业产品。特别要注意的还有必须是初级农业产品,经过深加工的农业产品是不能免税的,如自己生产的农业产品做成熟食或罐头后销售。详细的可以看一下增值税的税目注释。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准予按13%的税率抵扣进项税额。
二、主要的账务处理
农产品商贸企业和以农产品为原料的生产企业都会涉及到农产品的一系列会计处理和相关的税收业务,农产品业务与其它业务有较大的差别,其中的农产品商贸企业和以农产品为原料的生产企业又有所区别。
(一)农产品商贸企业的账务处理
某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8月份发生如下业务:1.购进农产品的会计分录月10日收购桃子10000斤,单价0.50元/斤,共支付收购款5,000元。从收购地运回企业所在地支付运费500元,已收到开具的运费发票,款项已支付。
账务处理如下:
支付收购款时:
借:库存商品4,35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50.00
贷: 现金5,000.00
支付运费时:
借:销售费用465.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5.00贷:现金500.00
依据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从事商品流通的小企业购入商品抵达仓库前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保险费、装卸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采购费用直接计入当期销售费用。
2.企业整理仓库时发现库存的土豆有6,000斤已变质,成本1,800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失 2,068.97贷:库存商品 1,8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68.97
应转出税金1,800/(1-13%)×13%=268.97
3.将购进的桃子销售给某超市,10000斤,售价1.00/斤元,货款尚未收回。
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1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8,849.56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50.4
4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4,350.00
贷:库存商品4,350.00
4.收到超市电汇货款9,500元,超市扣佣发票500元。
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9,500.00
销售费用500.00
贷:应收账款10,000.00
(二)工业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某工生产企业,8月份发生如下业务:
1.从某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入大米70000斤,取得普通发票注明金额35,000元。同进支付运费2,000元,取得货运发票。材料已入库,货款已通过转账支票支付。账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32,31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690.00贷:银行存款37,000.00
(进项税额=35,000×13%+2,000×7%=4,690.00)
2.将企业库存大米10000斤作为福利发给职工,成本18,330.00元,其中运费930.00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21,000.00贷:原材料18,33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670.00
应转出进项税额:
(18,330.00-930)/(1-13)×13%+(930/(1-7%)×7%=2,600.00+70=2,670.00
因为购进货物用于职工福利属于改变用途,按税法规定,改变用途的购进货物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而购进的农产品和支付的是按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所以在作进项税额转出时,也要还原为购进货物的价格计算转出的税额。
3.车间本月发生电费2,340.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费用已通过转账支票已支付,发票本月已认证抵扣。账务处理如下:
借:制造费用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0.00
贷:银行存款2,340.00
4.销售给某商场挂面1000箱,售价60元/箱,货款尚未收回,实际成本45 元/箱。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60,0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53,097.35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902.6
5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45,000.00
贷:库存商品45,000.00
三、农产品收购企业购买发票流程
企业第一次申购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应先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企业申请购买收购发票审批表》,提供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初级农产品证明单、企业与农业生产者的农业品购销售合同,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后提交以下证件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发票柜台办理领购手续:
1、《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2、购票人员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申请购买收购发票审批表》(一式四份);
4、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5、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6、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中应有收购业务)。
农产品收购业务的会计和税收处理 第2篇
1、房地产企业行业介绍与特点
2、房地产企业一般经营模式与流程
3、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会计科目
4、房地产开发阶段的划分与涉及税种
第一节 房地产企业行业介绍与特点
一、房地产行业的发展概述
房地产产业是国民经济支柱产业,所涉及上下游产业近五六十个,地方政府除了税收收入外,“土地出让金”占地方财政收入比例逐年加大,有的地区更是超过了50%以上.房地产行业发展历程
在78-91年这个时间段,理论与小范围发展的阶段,也是个初步探索的阶段
1992年邓小平南巡之后,全国掀起房产热,同年也发生“下海潮”,在全国各地很普遍。那时也出了一大批房产大佬像万通的 冯仑 阳光壹佰的易小迪 SOHO 潘石屹等等 95到07-08年从海南成功抽身的房企更多表现出的是稳健和谨慎。到千禧年,福利分房制度基本废止,住房推向市场化。
一直到现在,期间出了多轮税制、土地出让、全面调整等等改革!房地产行业也完成了一个从无到有,日见规范的过程
二、房地产企业的基本业务介绍
房地产行业通过市场机制从事房地产投资、开发、建设、销售、出租、管理、服务、自行等项目的产业。
三、房地产行业的特点
房地产行业是一个资源整合型企业 开发产品类型多,用途多样性 开发流程长、资金密集 房地产行业涉及行政主管部门多 销售收入种类多,销售行为接受政府监管
第二节 房地产企业一般经营模式与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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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营模式(开发与自持物业)
房地产开发经营、(南万科 北顺驰 主要以销售开发产品为主)后来房企发展自己的物业公司、也有投资房地产中介、后期自持物业如 万达的商业地产,随着经营模式不断变化与创新,给我财务人员账务核算也带了新的挑战和机遇。
二、房地产开发流程
第三节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设置
会计科目案其提供会计信息的详细程度不同,可以分为总分类科目和明细分类科目,根据【会计准则】的统一规定,并结合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的特点和会计核算的需要,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置五大类会计科目: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成本、损益类 1.资产类科目
用来核算和反映企业各类不同的资产增减变化情况,其中包括流动资产和各项长期资产。其中资产类科目中开发产品、周转房等科目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别设置的会计科目。其他科目属于各类企业通用的会计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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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来核算和反映企业各类不同的负债增减变化情况,其中包括各项流动负债和各项长期负债,负债类科目是各类企业通用的会计科目 3.所有者权益类科目
是用来核算所有者权益增减变化的科目,这类科目也是各类企业通用的科目 4.成本类科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涉及的成本科目主要有:“开发成本”、“ 开发间接费用”,这两个科目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特有的会计科目,主要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成本核算。
如果房地产企业本身也有施工队伍,有施工业务,那么还需要在成本类科目中增设“工程施工”“辅助生产”“工程结算”等科目。5.损益类科目
是核算企业损益的会计科目,其有月末无余额的特点(转入本年利润科目),这类科目也是各类企业通用的会计科目。
注意:许多会计科目需要设置明细科目,以便设置明细账,更细致的反映有关会计信息。如房地产公司在原材料下面增加“钢材”“水泥”等明细科目
二、重点会计科目的核算
(一)开发成本
本科目核算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土地、房屋、配套设施和代建工程的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成本。
借方登记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成本
贷方登记开发完成已竣工验收的开发产品的成本。借方余额反映未完开发项目的实际成本。开发成本应设置明细账户如下:(1)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政府地价: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土地开发费
2)土地有关的税费:向政府部门交纳的契税、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金、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等。
会计学堂官网http:// 3)合作款项:补偿合作方地价、合作项目建房转入分给合作方的房屋成本和相应税金等。
4)拆迁补偿费:有关地上、地下建筑物或附着物的拆迁补偿净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征地包干管理费、拆迁管理费等。(2)前期工程费
指在取得土地开发权之后、项目开发前期的水文地质勘察、测绘、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筹建、“三通一平”等前期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勘察丈量费:包括初勘、详勘等。主要有:水文、地质、文物和地基勘察费,沉降观测费,日照测试费、环境评估费、交通影响分析、基础桩应变及质量测试费、防雷检测费、拨地钉桩验线费、复线费、定线费、施工放线费、建筑面积丈量费等。
2)规划设计费:
规划费:规划设计模型制作费、方案评审费、效果图设计费、总体规划设计费。设计费:地质勘察设计费、施工图设计费、修改设计费、环境景观设计费、综合管网设计费、排水方案设计费等所有设计费。
其他:其他:可行性研究费、审图费、制图费、晒图费、赶图费、样品制作费等。3)政府报批报建费:
包括安检费、质检费、标底编制费、交易中心手续费、人防报建费、消防配套设施费、集中供热参建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白蚁防治费、墙改基金、路口开设费等、规划管理费、新材料基金(或墙改专项基金)、教师住宅基金(或中小学教师住宅补贴费)、招投标管理费、地名费、地籍地形图核地、合同审核费等。
还包括项目整体性报批报建费:项目报建时按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交纳的报批费、**费(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预售证等)。
4)招标及失标费:包含所有招标及失标费,如勘察工程、设计、监理、施工等的招标及失标费。
5)“三通一平”费(3)基础设施费
1)市政配套费:向政府部门缴纳的红线外大市政配套费,如果开发商做大市政配套,则为实际发生的红线外道路、水、电、气、通讯等建造费、管线铺设费、接口补偿费等;
2)给水系统费:管道系统、水泵房、用水增容、施工用水、雨污水系统费
会计学堂官网http:// 3)供电系统费:管道及电缆系统、配电房、用电增容、施工用电 4)燃气系统费:室外管道系统、调压站、煤气增容费 5)有线电视工程费:管道预埋、检查井等费用 6)电话通讯工程费:管道预埋、检查井、宽带工程费
7)智能化系统费:停车管理系统费用、小区闭路监控系统费用、周界红外防越系统费用、小区门禁系统费用、电子巡更系统费用、电子公告屏费用、室外背景音乐。
8)采暖系统费:管道系统、热交换站、锅炉房
9)园林环境工程费:绿化建设费、建筑小品、道路、广场建造费、围墙建造费、室外照明、室外背景音乐、室外零星设施(4)建安工程费
1)土建工程费:基础工程、结构及粗装修工程、门窗工程、公共部位精装修、室内装修、幕墙、幕墙泛光、甲供材料。
2)、安装工程费:室内水暖气电管线设备费、室内设备及其安装费、弱电系统费、甲供材料
(5)公共配套设施费
指在开发小区内发生,可计入土地、房屋开发成本的不能有偿转入的公共配套设施费用。如:居委会、派出所、游泳池、业主会所、幼儿园、学校、球场、车站、自行车棚、公厕等设施支出
(6)开发间接费用
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内部核算单位及开发现场为开发房地产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如:
1)工程管理费:监理费、预结算编审费、施工合同外奖金、工程质量监督费、安全监督费、工程保险费、其他
2)营销设施建造费:广告设施费、销售环境改造费、售楼处装修、样板间装修、其他。3)物业管理完善费
包括按规定应由开发商承担的由物业管理公司代管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以及小区入住前投入的物业管理费用。
4)行政管理费:工资、职工福利费、职工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房贴、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护费、办公费、业务招待费、差旅费、出国费用、租赁费、运输费、折旧费、修理费、低值易耗品摊销、无形资产摊销、咨询费、劳务费、手续费、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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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开发间接费”科目(一级科目)
开发间接费用核算与项目开发直接相关、但不能明确属于特定开发环节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
应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成本核算对象负担的费用,应先通过“开发间接费”一级科目分项目归集开发间接费的实际发生数,在期末,根据其实际发生数按一定标准分配计入各成本项目的各成本核算对象。
(三)、开发产品
开发产品是指企业已经完成全部开发建设过程,并已验收合格,符合国家建设标准和设计要求,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移交订购单位,或者作为对外销售、出租的产品。
国税发【2009】31号第三条规定,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如何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
1.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2.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3.开发产品已取得初始产权证明
开发产品账户设置二级明细如“土地”“商品房”“配套设施”“代建工程”等 借方登记完工开发产品成本(开发成本贷方转出至本科目借方)
贷方登记已对外销售开发产品(销售成本结转)或转作出租(投资性房地产)、自用(固定资产)的开发产品 账务处理: 竣工验收时 借:开发产品 贷:开发成本 对外销售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开发产品
(四)、周转房
周转房是指企业用于安置拆迁居民周转使用。增加明细核算,“在用周转房”和“周转房摊销”
会计学堂官网http:// 开发的用于安装居于拆迁的周转房,按实际搭建的成本 借:周转房-在用周转房 贷:开发产品 按月计提的周转房摊销 借:开发成本或开发间接费用 贷:周转房-周转房摊销 期间发生的维修费
借: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用 贷:银行存款
第四节 房地产开发阶段的划分与不同阶段涉税税种
一、房地产公司涉税现状
除消费税、关税外,房地产行业几乎涉及现状所有税种,房地产还是一个高税负的行业,一般情况下税收占整个企业收入的17%-25%。是仅次于建筑安装成本(含土地)的第二大支出。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涉及的主要税种 1.前期准备阶段---契税、印花税 2.建设施工阶段---城镇土地使用税 3.销售阶段---增值税 4.自持阶段---房产税
5.预缴清算阶段---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
备注:房地产企业除了重点涉及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外,还需要缴纳附加税费(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以增值税为依据。
农产品收购业务的会计和税收处理 第3篇
1 租赁业务概论
因为融资决策对企业业绩有最直接的影响, 所以新会计准则将租赁业务划分为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两种。这其中经营租赁原本属于会计处理方式, 不过在现代通过不断发展在业态上得到了独立, 也可以说融资租赁达到高级阶段即为经营租赁。在部分人的定义中, 狭义的租赁仅指经营租赁, 这种租赁方式在发达国家中占有主流地位。因此新会计准则对两种租赁方式的区分具有重要意义。
经营租赁的租赁期很短, 而且从租赁协议上来说, 只要是在租赁期内, 承租人就有取消租约的权利, 可以随时对出租人进行租赁物的退还。被出租资产必然具备一定的使用寿命, 而经营租赁期在这其中所占的比例很小, 并且保养、维护被出租资产的责任是由出租人来承担的, 承租人只需按期缴纳租金即可, 而且租赁期一旦结束, 将租赁资产直接购入或者退还给出租人, 承租人有自行选择的权利。
融资租赁、金融租赁、金额清偿租赁, 三者是同一种租赁方式的不同名称, 均是租赁物件被出租人租给承租人, 并由承租人按期付给出租人租金的租赁方式。出租人最后能回收的租金总额为三项费用的综合, 分别是租赁物的价款、价款的利息、相关手续费。所以只要承租人有按时支付租金, 租赁期满后, 承租人想要得到租赁物的所有权只要支付象征性的货价即可。
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有如下区别:其一, 融资租赁的租期比经营租赁长很多, 融资租赁的租期往往可以超过使用寿命的四分之三;其二, 融资租赁的租金比经营租赁多, 融资租赁的出租方几乎可以凭租金就收回全部的设备成本;其三, 如果租赁期满, 融资租赁的承租方可以在租赁物的购买选择权上获得优惠, 而经营租赁的承租方则不能;其四, 二者的资产反映途径不同, 融资租赁的相关资产反映于承租方的账目, 经营租赁的相关资产则反映于出租方的账目。
2 租赁业务的税收与会计处理
2.1 新会计准则下的租赁业务税收策略
(1) 经营租赁方式的税收策略。
如果租赁的出租与承租双方归属于相同的大型利益集团, 则制定税收策略的目的应为确保共同利益, 进而获得最大的集团利益。为此需要借助租赁实现集团利润向低税率地区的转移, 这样才能在纳税方面获得更多的优惠政策, 具体来说, 经营租赁可以进行直接化、公开化的资产转移, 令集团资产从高税率地区的集团主体转移到低税率地区的集团主体。
(2) 融资租赁方式的税收策略。
融资租赁对承租人有多重作用, 一方面融资租赁可以作为规避风险的方式, 机器设备在承租人手中的拥有时间过长则会在经营与资金占用上产生风险, 而采用租赁的方式代替自身的长期所有权则相当于让渡了这些风险;另一方面, 承租人为租赁的设备支付租金或者折旧, 这样在企业进行计税时, 可以冲减计税用的所得额, 令所得税的税负得到减轻。不过需要注意的是, 这种税收策略存在一定的负面影响, 因为融资租赁本质上是一种借款购买的方式, 而用这种方式购买固定资产时, 注定无法享有国家在投资抵免方面的各种优惠政策, 相反, 如果选择向银行借贷的方式来进行购买, 则相关的优惠政策都可以享受到。可以说二者各有利弊, 相关人员应结合实际情况计算二种购买方式哪个更有利, 能为企业节省更多的资金。
2.2 新会计准则下的租赁业务财税规定
我国在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方面有明确的规定, 划分出了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的区别, 经营租赁方式下对独立纳税人的租金可以依照从固定资产取得受益的时间进行均匀的税前扣除;融资租赁方式下则不得在税前进行租金支出的扣除, 但按照相关规定, 能够从中提取出一定的费用。因此对融资租赁的范围判定非常重要, 对融资租赁进行判定的条件有三个, 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就可以判定为融资租赁, 三个条件分别是:其一, 如果租赁期满后, 租赁资产由承租人获得其所有权, 则视为融资租赁;其二, 如果租赁期达到或超过了租赁资产使用年限的四分之三, 则视为融资租赁;其三, 如果租资的最低付款额达到或超过租赁资产在租赁开始日当天评估的公允价值, 则视为融资租赁。
2.3 新会计准则下的租赁业务财税处理
(1) 经营租赁的财税处理。
经营租赁的租赁行为隶属于服务业, 是对资产使用权的一种让渡行为。租赁收入的会计核算有两种情况, 分别是应计收入与预收收入, 对税金缴纳的会计处理也会产生差异, 这是由于在税金方面的会计处理需要使用配比原则与权责发生制。企业在租金方面的收入实现要严格遵守发生时间。企业想要得到租金收入, 就要将自己拥有的固定资产或包装物等有形资产提供出来, 暂时让渡其使用权, 承租人应对租金进行缴纳的日期应在合同上明确注明, 这样才能从事件上确认收入是否得到实现。但国家在租金的一次性收取上又相关规定, 规定中提出了两个条件:其一是订立协议或者合同是, 租赁期限被定位跨年度;其二是提前对租金进行一次性支付。如果企业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 则在计算相关年度收入时, 只要仍处于租赁期内, 一次性收取的租金可以分期进行均匀的计入。如果企业在一次性收取租金时不能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 则收入实现的确认只能依合同上的日期进行, 比如租赁期限不跨年度, 一次性支付租金的支付并未提前等。
(2) 融资租赁的财税处理。
国家对融资租赁的税收方面规定很严, 其中之一就是在营业税和增值税方面。如果融资租赁的经营单位由中国人民银行进行过批准, 那征税时一律按营业税进行征收, 增值税则不征收, 与事后承租方是否获得租赁物所有权无关。如果融资租赁的经营单位为其他单位, 则只对承租方获得了租赁物所有权的征收增值税, 营业税不必增收;如果承租方并未获得租赁货物的所有权转让, 依然按营业税进行征收, 不必征收增值税。
对通过融资租赁获得的固定资产提取折旧, 无论是在会计上还是税收上都是允许的。在新会计准则的实施下, 新的折旧政策也被提出。通过融资租赁获得的固定资产和原本自有应该计入的折旧资产应该在折旧政策上保持一致。这在折旧的方法、年限、预计的净残值等方面都有一定的差异。比较特殊的是复印机与相关辅助设备, 如果金融保险类企业通过融资租赁租入这些设备, 并且不把他们当作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则在租赁期内, 租赁费可以平均摊销, 不过租赁时间需要达到三年或三年以上。
3 结语
新会计准则所区分开的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 它们在经济实质方面是相同的, 但税收处理与会计处理的方式都存在一定的差异, 这就为企业提供了选择空间。企业应该尽快适应新形式, 针对自身的具体生产和经营情况, 选择最适合自身经济效益和未来发展的税收处理方式和会计处理方式, 令企业的财会管理工作实现最优化, 为企业资金的顺利运作提供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任彦祥, 刘海军.金融租赁公司监管[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8.
[2]财政会计司.我国上市公司2008年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情况分析报告[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9.
[3]杜莉, 赵盈烨.租赁会计制度创新和我国的路径选择[J].财务会计, 2010, (6) .
[4]陈继初.企业会计政策选择若干问题研究[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9.
[5]张鲁阳, 张雪松, 石宝峰.融资租赁若干问题研究和借鉴[M].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 2007.
农产品收购业务的会计和税收处理 第4篇
农产品收购业务的会计和税收处理 第5篇
一、税收基础理论研究
1、如何在社会主义经济条件下加强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
2、现行税制下税赋转嫁与归宿分析
3、财政高增长背景下的税制原则分析
4、浅议税收制度对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的促进与制约
5、税制结构制约纳税意识刍论
6、中性税收”范畴集的再造与理论推想
7、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税收政策研究
8、通过税收政策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思考
9、建设节约型社会税收政策的研究
10、税收增长与经济增长相关性的实证研究
11、对我国税收基本法立法的几点思考
12、税收流失的经济效应分析
13、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研究
14、如何通过税收对房地产市场实行有效调控
二、税制建设与改革
1、完善我国环保税收制度的思考
2、论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税收政策的完善
3、中美环境税收制度比较分析
4、增值税转型对河南煤炭企业税收收入的影响
5、浅议财税改革的逻辑
6、两法合并前后税前扣除政策的比较
7、完善地方税收体系的几点思考
8、国内税收的重复征税问题及改革途径
9、消费税征税范围选择的探讨
10、综合征收是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必然方向
11、加强税种协调,完善税收体系
12、当前形势下整合资本市场税收的几点思考
13、开征社会保障税的研究
14、开征遗产与赠与税的设想
15、浅议增值税中农产品扣除率的设置
16、建立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逻辑及结构分析
17、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反避税立法内容剖析
18、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个人所得税问题探讨
19、不含税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问题探讨
20、各税种间视同销售行为的协调研究
三、税收征管及问题研究
1、我国税务代理制度供求状况分析
2、税收代位权与撤销权的比较分析
3、浅议我国税收中的行政自由裁量权
4、对税收征管法条规缺陷的探讨
5、进一步完善纳税评估、税务约谈工作的思考
6、完善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的思考
7、电子商务对税务管理的挑战及对策
8、浅谈存货项目的税务稽查
9、商业智能在税收管理中的应用
10、娱乐行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11、税收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的原因及控制手段
12、金税工程的缺陷分析
13、我国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14、澳大利亚税源管理对我国的启示
四、国际税收及筹划问题研究
1、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税收管辖取向
2、瑞典税收制度及借鉴
3、税收饶让发展面临的挑战及我国的选择
4、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税收筹划的思考
5、转让定价税制的举证责任分析
6、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发展与困境的思考
7、刍论“纳税信托说”
8、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税法中的运用
9、论“税收协定优于国内税法适用”不可绝对化
10、资本弱化税制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11、非居民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12、避税地避税及其防范
13、中美税收补贴争端分析
14、美国葛兰索史克公司转让定价案分析
15、发展我国预约定价安排制度的思考
16、税收筹划中的常见误区分析
17、企业税务筹划风险的关联分析
18、浅谈农产品收购凭证的税收漏洞
19、税收制度与企业会计制度差异分析与协调
20、企业收入的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差异比较分析
21、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几点思考
农产品收购业务的会计和税收处理 第6篇
我国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农业产品,准予按照买价的13抵扣进项税款,这一政策有力地促进了农产品收购企业的发展,对解决部分地区出现的“卖粮难”等问题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农产品收购企业的税收管理仍存在一些不尽人意之处。如有的农产品收购企业纳税意识较差,常常采取扩大农产品抵扣金额、范围等方式,偷逃税款。如何解决农产品收购企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完善行业税收管理机制,是当前税收征管中的重点。
一、农产品收购企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使用不规范。较之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对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管理力度要小得多,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开具不规范,造成以后的稽查难。
现行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栏目包括出售人、出售人地址、出售人身份证号码等,企业应该如实填写。但因种种原因,部分企业收购发票栏目往往填写不全、字迹也不工整。当对收购发票内容有疑问时,很难与出售人核对,造成对企业的经营行为无据可查。二是虚开、假开现象较多。由于该发票是纳税人自行开具,并可自行抵扣,开多少、抵多少,从而造成征管中的相对真空,如果企业负责人法律意识淡薄,谋求私利,极易造成虚开、假开。
2.个别农产品收购企业受利益驱动,利用收购发票与对方企业共同在增值税上做文章。一种情况是购进时有意不取得或取得进项税额较正常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压低购货价格,从而使对方企业不提或少提销项税额;另一种情况是销售时故意多计货物销售额多提销项税额,从而使对方企业多抵扣进项税额,以上两种情况都会使对方企业少缴增值税。
3.部分国税机关对农产品收购企业的管理存在单纯的“以票管税”观念。如依赖自行开发的农副产品管理软件,忽视了税收管理员的日常监控,未能实行账、票、物相结合的管理方法,造成不能及时发现农产品收购企业多抵进项税,并及时处理。
二、加强农产品收购企业税收征管的对策及建议
1.严格把好发票抵扣关。一是对农产品收购发票票面进行认真审核,看其是否做到项目齐全、内容完整、字迹清楚、计算准确,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开具,凡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不予抵扣。二是规范普通发票的开具,对普通发票及数额大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加强稽核,检查有无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而用收购发票代替的现象,对有疑问的发票应及时实地核查。三是严格收购发票的发售,对税负明显过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企业,应按《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暂停其使用收购发票;对有虚开、假开现象企业,一经查实,要及时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2.实行账、票、物相结合的管理方法,规范农产品收购企业税收管理。一是要求企业健全账务,必须建立库存明细账、现金日记账、商品成本账,严格履行仓库保管制度,并督促企业收购的农产品及时入账,做到农产品收购发票、库存明细账与实际库存相符。二是要及时掌握企业农产品购、销、存情况。税收管理员应深入企业了解其生产经营情况,考察企业原材料库存,进而核算收购数量,以判断企业收购业务的真实性,并不定期抽查其收购农产品价格、发票填开情况,要求企业按旬报送农产品购、销、存表或做好农产品收购存记录。三是每月计算应纳税额时,要注意收购存是否合理。存货与成本的关系密不可分,按税法规定,企业可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后进先出法、毛利率法及零售价法中任选一种成本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国税机关应对企业成本计价方法登记备查。结转成本后,可推算企业库存农产品,然后与企业实际库存相比较,看是否相符。四是强化税负分析。对农产品收购企业进行合理分类,选出各类别中财务规范且有代表性的典型企业,根据企业的经营规模、销售对象及财务管理水平等因素,制定不同类别企业的税负预警线。数据分析岗位要定期采集不同类型的企业的实际税负率并公布,发现税负偏低的行业,要及时组织业务骨干进行评估,找出疑点,实施重点管理。
3.对农产品收购行业税收征管的政策建议。一是修改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政策。目前,由于计提进项税按含税价,计提销项税按不含税价,造成了税基口径不同,增值不缴税问题。如粮贸公司收购农业生产者10000元的菜籽,开具收购发票后,按13的扣除率可抵扣1300元的进项税。当月粮贸公司把收购的10000元菜籽以11300元的含税价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给某油厂,需缴销项税1300元。该项业务实际增值了1300元,而销项税减进项税等于零,出现了增值不缴税的问题。因此,建议对收购的初级农产品按不含税价计提进项税额。二是修改农产品抵扣进项税的时间规定,按照“配比原则”,农产品销售后才允许抵扣其进项税。一些农产品收购企业之
农产品收购业务的会计和税收处理 第7篇
一、农产品收购企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使用不规范。较之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对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管理力度要小得多,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开具不规范,造成以后的稽查难。
现行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栏目包括出售人、出售人地址、出售人身份证号码等,企业应该如实填写。但因种种原因,部分企业收购发票栏目往往填写不全、字迹也不工整。当对收购发票内容有疑问时,很难与出售人核对,造成对企业的经营行为无据可查。二是虚开、假开现象较多。由于该发票是纳税人自行开具,并可自行抵扣,开多少、抵多少,从而造成征管中的相对真空,如果企业负责人法律意识淡薄,谋求私利,极易造成虚开、假开。
2.个别农产品收购企业受利益驱动,利用收购发票与对方企业共同在增值税上做文章。一种情况是购进时有意不取得或取得进项税额较正常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压低购货价格,从而使对方企业不提或少提销项税额;另一种情况是销售时故意多计货物销售额多提销项税额,从而使对方企业多抵扣进项税额,以上两种情况都会使对方企业少缴增值税。
3.部分国税机关对农产品收购企业的管理存在单纯的“以票管税”观念。如依赖自行开发的农副产品管理软件,忽视了税收管理员的日常监控,未能实行账、票、物相结合的管理方法,造成不能及时发现农产品收购企业多抵进项税,并及时处理。
二、加强农产品收购企业税收征管的对策及建议
1.严格把好发票抵扣关。一是对农产品收购发票票面进行认真审核,看其是否做到项目齐全、内容完整、字迹清楚、计算准确,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开具,凡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不予抵扣。二是规范普通发票的开具,对普通发票及数额大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加强稽核,检查有无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而用收购发票代替的现象,对有疑问的发票应及时实地核查。三是严格收购发票的发售,对税负明显过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企业,应按《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暂停其使用收购发票;对有虚开、假开现象企业,一经查实,要及时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2.实行账、票、物相结合的管理方法,规范农产品收购企业税收管理。一是要求企业健全账务,必须建立库存明细账、现金日记账、商品成本账,严格履行仓库保管制度,并督促企业收购的农产品及时入账,做到农产品收购发票、库存明细账与实际库存相符。二是要及时掌握企业农产品购、销、存情况。税收管理员应深入企业了解其生产经营情况,考察企业原材料库存,进而核算收购数量,以判断企业收购业务的真实性,并不定期抽查其收购农产品价格、发票填开情况,要求企业按旬报送农产品购、销、存表或做好农产品收购存记录。三是每月计算应纳税额时,要注意收购存是否合理。存货与成本的关系密不可分,按税法规定,企业可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后进先出法、毛利率法及零售价法中任选一种成本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国税机关应对企业成本计价方法登记备查。结转成本后,可推算企业库存农产品,然后与企业实际库存相比较,看是否相符。四是强化税负分析。对农产品收购企业进行合理分类,选出各类别中财务规范且有代表性的典型企业,根据企业的经营规模、销售对象及财务管理水平等因素,制定不同类别企业的税负预警线。数据分析岗位要定期采集不同类型的企业的实际税负率并公布,发现税负偏低的行业,要及时组织业务骨干进行评估,找出疑点,实施重点管理。
3.对农产品收购行业税收征管的政策建议。一是修改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政策。目前,由于计提进项税按含税价,计提销项税按不含税价,造成了税基口径不同,增值不缴税问题。如粮贸公司收购农业生产者10000元的菜籽,开具收购发票后,按13的扣除率可抵扣1300元的进项税。当月粮贸公司把收购的10000元菜籽以11300元的含税价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给某油厂,需缴销项税1300元。该项业务实际增值了1300元,而销项税减进项税等于零,出现了增值不缴税的问题。因此,建议对收购的初级农产品按不含税价计提进项税额。二是修改农产品抵扣进项税的时间规定,按照“配比原则”,农产品销售后才允许抵扣其进项税。一些农产品收购企业之所以冒风
险虚开、假开收购发票,是因为按税法有关规定,农产品收购发票只要通过认证后即可抵扣进项税。鉴于农产品收购企业的特殊情况,建议农产品在销售后,按结转成本抵扣进项税。这样做的好处:一是能保证税款及时均衡入库;二是能减轻国税机关征管量,使税务机关的重心转移到核实企业投入产出比、能耗比等中,从而及时发现企业虚开收购发票的问题。
农产品收购业务的会计和税收处理 第8篇
(一)服务对象不同造成的目标不同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基本准则明确定义: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税收的取得必须依靠税法来作为保障,而制定税法的目标是规范税收分配秩序,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实现,通过公平税负为企业创造平等竞争的外部环境,并运用税收这一经济杠杆调节经济活动的运行。由于会计与税法的规范目的和出发点不同,这就使得会计和税法在计算应纳税额方面的口径和标准的差异。
(二)计量的标准和依据不同
税法和会计制度最大的差别在于收益实现的时间和费用是否可抵扣,它又集中体现在会计原则与税收原则的差别上。
1. 税收制度是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的混合,而企业会计制度坚持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税法之所以采用一定的收付实现制,是为了税收征管上更为简便、直观以及收付实现制与现金挂钩,能保证纳税人有立即支付税款的能力。
2.2006年的新会计准则中规定会计计量属性主要包括:
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这五种方法,而历史成本的客观性和可验证性是税收征管的核心要素,所以税法中历史成本成了最主要和最坚实的基石。只有坚持历史成本原则,才能做到纳税有据可查,并有效约束计税过程中的主观性和随意性,维护税收的确定性原则。
3. 会计核算中的配比原则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
而税法中的配比原则还需要同时遵循相关性原则和历史成本原则。例如:税法中赞助支出、担保支出等视为与应税收入不相关,因而规定不得在税前扣除;税法中提取的各种减值准备恪守历史成本原则,只有在实际发生后才可以在税前扣除。
4. 会计核算中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谨慎性原则在税法中并不采用。
因为这两项原则尽管在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中给予了明确性的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仍然需要较多地利用财务人员的专业判断。税法对计税依据、计税方法的规定具有高度刚性,它不容许掺杂主观性的判断或估计,否则税收征管的随意性就会加大,纳税人利用其“判断”延迟纳税,甚至不缴税或者少缴税的现象就难于遏制。所以我国税法对诸如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坏账准备金可在税前扣除的提取比例等都作了严格规定。
二、会计政策和税收制度差异的会计处理
会计政策和税收制度的差异具体到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这六大会计要素,这些差异源于会计政策和税收制度对它们的确认目的和口径等方面的不同。从税收的性质和种类来看,结合利润表,某些税种如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营业税、消费税对应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矿产资源补偿费、印花税等对应利润表中“管理费用”;自产自用矿产品的资源税、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等就计入了产品成本。这些税种的应纳税额与会计计量、核算在数值上并没有多大差异,主要体现在核算时间和申报纳税时间上有时间差,对企业利润总额影响不明显。
会计政策和税收制度在所得税上的差异很明显,而且这些差异不容忽视,企业必须在利润表中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进行调整以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从利润表的角度分析会计政策和税收制度的差异,主要是关注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税前会计利润是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定扣减所得税费用之前的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是按照税收制度的规定确定的应该缴纳的所得税收益或所得。分析其产生差异的原因,可将差异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永久性差异是指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之间由于计算口径不同而形成的、不能在以后各期转回的差异。形成这种差异的原因是,某些收入或支出项目在计算会计利润时包括在内,二者计算应纳税所得时不包括在内,或者相反,而且不能在以后期间转回,因而是永久性差异。有些是税法只允许部分扣除的项目,比如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有些是税法上规定不能扣除的项目,而在利润表中计算利润总额时将其扣除了,比如税收滞纳金,赞助支出,罚金、罚款和被没收的财物损失等。这些差异都体现了税法的导向作用,以及会计政策和税收制度在确认方面的差异。时间性差异是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之间由于收支确认的时间先后不同而形成的、可以在以后期间转回的差异。这种差异的形成原因是对某些收入或支出项目的确认,税前会计利润要先于应纳税所得,或者相反。例如,对于无形资产的摊销,财务会计所采用的摊销期限可能与税法的规定不同,从而各期的摊销额也不同,但各期摊销额不同,但是各期摊销额之和相同。
例:某企业成立于2009年,当年实现的税前会计利润为20 000元,所得税税率为25%。当年发生的与纳税有关的交易和事项如下:
(1)会计上确认了200元的国库券利息收入,税法规定不交所得税;
(2)当年发生工资费用15 000元,而按照税法核定的计税工资为12 000元;
(3)由于违法经营被罚款300元;
(4)年初购入的新设备,成本1 000元,预计无残值,税法和会计上都采用直线法折旧,税法规定年限为5年,而会计确认的折旧年限为10年。
分析:上述业务中,前三项属于永久性差异,第四项为时间性差异。按税法规定计算的折旧额=1 000/5=200;按会计制度规定计税的折旧额=1 000/10=100;由于折旧年限不同而形成的时间性差异=200-100=100;2009年应纳税所得=20 000-200+(15 000-12 000)+300-100=23 000;应交所得税=2300025%=5750.
另外,也可以从资产负债表的角度,分析企业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在收回资产账面价值的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以抵扣的金额;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抵扣的金额。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成为暂时性差异。按照未来期间应税金额的影响,暂时性差异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应纳税金额的暂时性差异。因此满足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应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可抵扣金额的暂时性差异。因此在满足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应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这样就可以做分录以调整会计政策与税收制度产生的差异,既按照税法的规定缴纳了应纳税额,也按照会计准则进行了记录。
例:大华公司2009年12月取得A设备一台,成本为150 000元。会计规定按直线法计提折旧,折旧年限5年;税法也规定用直线法计提折旧,折旧年限为3年,不考虑减值。假设公司每年计提的税前会计利润为70 000元,第一年年初无递延所得税余额,所得税税率为25%,企业不存在其他会计和税收的差异。
分析:
(1)2004年
年末账面价值=150 000-30 000=120 000
年末计税基础=150 000-50 000=100 000
年末应纳税暂时性差异=120 000-100 000=20 000
年末与A设备有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应有余额=2000025%=5 000
本年应确认的与A设备有关的递延所得税负责=5 000
编制分录如下:
120 000元的账面价值意味着报告主体未来可以获得120000元的经济利益,计税基础100 000元意味着在120000元的经济利益中有100000元不需要纳税,因此纳税主体还应确认未来的纳税义务5000元,也就是说第一年年末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为5000元。
(2)2005年
年末账面价值=120 000-30 000=90 000
年末计税基础=100 000-50 000=50 000
年末应纳税暂时性差异=90 000-50 000=40 000
年末与A设备有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应有余额=4000025%=10 000
本年应追加确认的与A设备有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10000-5 000=5 000
编制分录如下:
(3)2006年
年末账面价值=90 000-30 000=60 000
年末计税基础=50 000-50 000=0
年末应纳税暂时性差异=60 000-0=60 000
年末与A设备有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应有余额=6000025%=15 000
本年应追加确认的与A设备有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15000-10 000=5 000
编制分录如下:
(4)2007年
年末账面价值=60 000-30 000=30 000
年末计税基础=0
年末应纳税暂时性差异=30 000-0=30 000
年末与A设备有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应有余额=3000025%=7 500
本年应调整减少的与A设备有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15000-7 500=7 500
编制分录如下:
(5)2008年
年末账面价值=0
年末计税基础=0
年末应纳税暂时性差异=0
年末与A设备有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应有余额=3000025%=7 500
本年应调整减少的与A设备有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7500-0=7 500
编制分录如下:
这样,由于折旧年限的差异而引起的应纳税额的差异得以调整,使得每年的“所得税费用”相等。实际上交税务部门的税款由会计科目“应交税费”列示,而“所得税费用”作为企业的一项费用支出,是企业进行的一项核算,以衡量企业的经营状况。
由于会计与税法的规范目的和出发点不同,如果我们强求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一致,不利于正确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这就要求我们正视这种差异并予以调整,这样就可以同时服务于企业经营分析需要和税收管理需要。
参考文献
[1]卓敏.我国税收与会计关系模式的选择及其差异协调[J].经济问题,2007(01).
[2]孙侃松.固定资产的税收与会计制度比较(J).现代企业,2006(07).
[3]宋道敏.浅谈销售商品收入会计与税务处理之不同[J].网络财富,2009(06).
[4]王华明.论我国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适度分离(J).税务研究,2004(11).
[5]李雪勤.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应进一步协调税收与会计的差异(J).科技资讯,2006(35).
[6]付翠兰.会计政策与税收政策在负债方面的差异(J).科技信息(科学教研),2008(23).
搬迁补偿款会计与税收处理 第9篇
关键词:搬迁补偿款;会计准则;税务处理
1 搬迁补偿款的会计处理
搬迁补偿款的会计处理,财会[2009]8号第四条曾经对企业收到政府给予的搬迁补偿款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有个解答,答复里指出了除了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通过“专项应付款”过渡科目核算、补偿有结余的最终转入“资本公积”,除此之外的搬迁补偿款不要记入“专项应付款”、“资本公积”等科目。在实际工作中,很多企业会计人员却偏偏喜欢用这两个科目,可能没真正理会财会[2009]8号的本义。
企业收到除上述之外的搬迁补偿款,财会[2009]8号要求企业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来处理:准则中列举以下两种情况:
一种是收到与资产相关的搬迁补偿款,通过负债类科目“递延收益”来核算,搬迁后企业重新购建的资产通过计提折旧进入当期费用,而收到的搬迁补助通过递延收益在资产使用寿命内逐期转入营业外收入。
另一种是企业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补助分为两类:
一类是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取得补助时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
一类是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在取得时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等相关费用发生了,递延收益再来结转营业外收入;
费用发生在前,补偿在后的收到时直接入 “营业外收入”,无需通过“递延收益”科目。
2 搬迁补偿款的税务处理
搬迁补偿款的税务文件很多,2012年10月1日前企业基本执行财税[2007]61号文,2012年10月1日后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执行,同时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1号公告又进一步对2012年40号公告作了补充,这个文件突出了企业与政府签订搬迁协议时间的重要性,10月1日前签订的企业,又在10月1日前完成搬迁,就可以按財税[2007]61号执行,这个文件优惠力度太大了,搬迁后购置的各类资产无需剔除搬迁补偿收入全额计提折旧。而2012年第40号公告主要是适用在10月1日前签订搬迁协议但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区别就是搬迁后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搬迁补偿收入后计提折旧,有5年的时间来完成搬迁;但对于10月1日以后签订搬迁协议的企业,40号公告要求搬迁收入收到后就马上要交税了,以上造成10月1日前后完全不同税收待遇。
3 搬迁补偿款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差异
下面举例说明搬迁协议2012年10月1日前签订适用40号公告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差异。
例:A企业2012年9月与当地政府签订整体搬迁协议,收到政府搬迁补偿款1亿元,其中包括土地收回的补偿款3000万元,房屋建筑物拆除补偿款5000万元,机器设备补偿款1500万元,安置员工费用500万元。2013年5月之前企业完成整体搬迁。
搬迁前A企业财务账上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价值如下:厂房原值5000万元,累计折旧2000万元;机器设备原值3000万元,累计折旧1000万元。土地原值1000万元,累计摊销200万元,摊余价值800万元; 2014年2月A企业购买土地4000万元,2014年10月重建厂房8000万元,重置机器设备2000万元。
3.1 五年期满前(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即2017年9月份前,如果A企业完成搬迁,40号公告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会计处理上,取得的安置员工补偿款500万元属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直接结转营业外收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补偿费用发生时可以直接入成本费用,体现了收入与费用的配比原则。会计与税收没有差异。
收到房屋、土地及机器设备补偿款,借:银行存款9500万 贷:递延收益9500万;
清理旧固定资产,借:固定资产清理5800 借:累计折旧3000 贷:固定资产8000 贷:无形资产800万;
相应补偿款转为营业外收入,借:递延收益5800万 贷:营业外收入5800万
固定资产清理转营业外支出,借:营业外支出5800万元 贷:固定资产清理5800万
对于补偿搬迁后新购建资产支出的补助部分的处理,作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处理,2014年转入递延收益3700元(9500-5800),从2014年11月始3700万元在资产使用寿命内逐期转入营业外收入(一般按厂房20年分摊转入营业外收入)。
2014年2月企业购买土地4000万元,2014年10月重建厂房8000万元,重置机器设备2000万元。企业按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进行摊销和计提折旧。
3700万元在资产使用寿命内逐期转入营业外收入,实现递延纳税的目的。
农产品收购业务的会计和税收处理 第10篇
一、填开对象难确定。实际在收购农副产品时存在有农民的自产产品,农民“经纪人”走村串户收购、整理、运输到使用单位的农副产品,还有工商业者的操作行为。因此,只从填开的票据上区分是否是农业生产者个人,一时难以界定,从身份上确认又难以取证,使税收管理者处于两难之中。
二、购销业务难界定。现行政策规定,收购发票仅限于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收购自产免税农副产品时填开,经营者出售免税农副产品,应由经营者出具发票,在收购农副产品时,纳税人又是在脱离税务机关现场监管的情况下自行使用收购发票的,使得收购发票不但在向农业生产者收购时使用,而且对应由经营者提供销售发票的业务也使用收购发票。有时对批量大的经营者,还采取一次购进,分次开收购发票的办法,甚至虚拟生产者个人,填开收购发票,使税务机关对这些购销业务很难界定。
三、经营数量和价格难核定。由于农副产品收购凭证都是由收购方自行填开的,在开具收购凭证时,无法了解其购进价格和购进数量。同时由于大多数农民没有妥善保管收购凭证的习惯,在收购凭证的征后审核中,税务部门只能针对发票填开情况、票面栏目间的逻辑上进行审核,很难做到票票、票账、票物的核对,对经营数量和价格的真实性难以掌握。
为解决上述难点,建议采取以下三项措施:
一、从农产品收购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审核收购发票。一是了解纳税人的资金规模、仓储能力与收购数量是否匹配;二是看投入产出比与产量、收购数量是否匹配;三是单位能耗与产量、收购数量是否匹配。
二、建议取消现行农产品收购抵扣政策。根据内、外销分别对待,对出口外销的企业,采用零税采购、单位核算、出口销售免税的政策;对国内销售,采用单独核算、采购不抵扣,对农产品收购企业测算出一个税负率,按简易办法征销售环节增值税。
农产品收购业务的会计和税收处理 第11篇
农产品收购业务的会计和税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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