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盘古文库-分享文档发现价值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交易成本的分析

来源:火烈鸟作者:开心麻花2025-09-231

交易成本的分析(精选11篇)

交易成本的分析 第1篇

一、交易成本定义

一直以来,关于交易成本的定义,学术上讨论比较多。更多的研究从市场摩擦展开的,有许多论文文献对市场摩擦进行了讨论,认为交易成本阻碍了或者至少影响了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并且是传统的经济学理论所不能解释的。Hicks(1935)认为,需要给“市场摩擦”更精确的定义,并从交易成本角度对“市场摩擦”进行解释。尽管Coase(1937)认为厂商的存在价值,就是由于厂商的组织形式使得交易更为有效率也更为经济,但是他没有提到“交易成本”这个概念。交易成本这个概念在货币和金融市场中使用得比较多。在20世纪70年代,随着产业组织理论的兴起,经济领域开始讨论交易成本问题,早期的产业组织理论主要是研究市场失灵和“市场摩擦”问题。经济学领域关注交易成本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交易成本会引起市场失灵,从而导致社会福利的损失;二是交易成本会影响产业内部的组织结构形式(Solomon,1999)。

对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来说,由于遵约参与者相对较少、交易的品种比较专业,所以导致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交易相对不够活跃,总体交易成本比较高,对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交易成本的研究就非常有意义。对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来说交易成本主要包括三个部分,分别是寻找对手和信息成本、讨价还价和决策成本以及监管执行成本。第一部分,也就是寻找对手和信息成本是比较明显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作为一个新的碳减排措施,其建立是基于一系列的法律文件,尤其是在《京都议定书》之后才正式确认为碳减排的主要措施之一,并且各个国家和地区由于经济条件和地理资源禀赋的不同,采取的碳排放权交易规则差异也较大。作为新的减排措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各项制度还需要逐步完善,比如欧盟采取了三个阶段来开展碳排放权交易工作,这些规则的修改直接影响碳排放权的供求关系,并且直接或者间接影响碳排放权交易价格,所以对于遵约参与厂商来说,对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信息搜集工作就非常重要,这些工作更多的是由中介咨询机构来提供。由于碳排放权供给方和需求方往往是跨行业的,所以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更有利于寻找交易对手。第二部分,讨价还价和决策成本也非常重要,为了使得交易能够达成,双方需要支付必要的管理费用以及支付给中介一定的费用。第三部分,监管和执行成本主要是监管机构来承担的,为了维持正常的市场秩序,对于碳排放的额度确认以及后续的违规监管和处罚,形成准确而真实的碳排放权供给和需求,这一部分也非常重要。

二、交易成本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影响

关于交易成本对产业内部的组织结构的影响。Hanemann(2009)发现,交易成本的不同结构会对参与碳排放不同规模的经济体影响是不同的,规模较大的厂商具有一定的规模效益。如果环境监管所带来的交易成本是非线性的,那么边界条件的改变会使得以成本最小化为目标的厂商面临不同的最优决策,结果会使得规模较大的厂商更为有利,从而促进行业的兼并重组,市场的集中度得以提高,有可能减弱市场的竞争性。论文用计量方法分析了欧盟碳排放交易计划(EU ETS)监管下的德国厂商的交易成本情况。通过最小二乘法和非线性估计方法对碳排放交易成本的估计,论文认为交易成本是碳排放量和碳排放交易量的非线性函数。这也就意味着,欧盟碳排放交易计划存在碳交易的规模效益。对于二氧化碳年排放100万吨以上的厂商交易成本是下降的,二氧化碳年排放100万吨以下的厂商交易成本是上升的。基于数据的分析,德国受欧盟碳排放交易计划监管的厂商,每年交易成本总额约为870万欧元。实证进一步显示对于年排放100万吨以下的厂商更有动机去减少碳排放量。虽然这一扭曲结果会带来社会福利的损失以及经济效率的降低,但对于整个欧盟碳排放交易计划的减排效果影响较小。

关于交易成本会引起市场失灵,从而导致社会福利的损失是本文研究的重点。极端情况下由于管理成本以及其他交易成本太高以至于抵消了交易所获得的收益,从而使得Fox River水污染排放交易计划失败。Stavins(1995)首先给出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下交易成本基本模型,首先,给出了交易成本曲线和边际污染控制曲线,通过分析认为交易成本会减少可交易区间,也就是说当交易收益小于交易成本,那么遵约参与者就不会到市场上进行交易了;其次,论文给出了交易成本在碳排放权供给和需求方的分摊情况,认为无论哪方在名义上给付交易费用,实际上的交易成本的分摊主要受碳排放权供给方和需求方的污染控制成本函数的弹性所决定的,具体而言交易成本更多的是由边际污染控制成本较高的一方承担;最后,论文分析了不同的交易成本结构下,遵约参与者碳技术减排数量与初始碳排放权分配额度之间的关系,认为如果交易成本函数是线性的情况下,遵约参与者碳技术减排数量与初始碳排放权分配额度无关,如果交易成本函数是凸函数的情况下,遵约参与者碳技术减排数量与初始碳排放权分配额度负相关,如果交易成本函数是凹函数的情况下,遵约参与者碳技术减排数量与初始碳排放权分配额度正相关。但是,论文没有考虑产品生产数量与初始碳排放权分配额度之间的关系。本文就是在Stavins(1995)的基础上,把产品市场纳入到模型中进行分析。Ofei-Mensah和Bennett(2013)研究了在澳大利亚交通运输和能源部门中开展的三个碳交易计划的交易成本估计问题。这三个碳交易计划分别是:燃料强制标示计划,自愿燃料效率提升计划和假想的市场型计划。资料主要通过调查访谈和其他二手数据等方法获取。第一,本文发现市场型计划碳减排交易成本要高于其他两个计划,交易成本约为7.2美元/吨。也就是说,交易成本成为碳减排的主要障碍。第二,各碳减排计划交易成本组成部分比例的不同主要是由各计划自身特征造成的。因为自愿燃料效率提升计划是自愿加入的,所以其执法成本较低。较低执法成本增加了对是否有足够的资源投入到这碳减排计划实施的疑虑。也就是说,是否有足够资源用来碳减排。对于市场型计划而言,碳市场交易过程产生的费用是主要费用。第三,论文认为对于燃料强制标示计划和市场型计划而言,交易成本非常高以至于对碳减排计划的实施效果具有实质性影响。总之,交易成本会影响政策市场失灵。在选择碳减排政策时考虑交易成本,有助于对政策工具进行初步筛选,有助于提高政策设计和实施,以及政策的评价。尽管如此,但是对于交易成本的关注还是太少。一般研究认为,市场型碳减排计划(碳交易和碳税)比非市场型碳减排计划效率要高,但是本文发现,考虑计划实施过程中的交易成本等因素,市场型的碳减排计划未必优于非市场型的。所以,交易成本对于政策选择具有一定的作用。

三、交易成本模型建立

这里我们首先假设存在N个厂商生产同质的产品,产品市场是完全竞争的。并且,这N个厂商都是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遵约参与者,这时这些厂商就需要考虑碳排放成本。于是这些厂商的利润函数为:

其中,z表示产品产量,r表示产品价格,C(z)表示产品生产成本函数,并且Cz>0,Czz>0。假设u=θz为遵约厂商在不受排放约束情况下的碳排放量,θ为碳排放强度,也就是单位产品产量对应的碳排放量,q为通过技术手段减少排放的碳排放量(污染处理量),a为监管机构免费发放的碳排放权量,x=θz-a-q为在二级市场交易的碳排放权交易量,当x>0表示卖出碳排放权,当x<0表示买入碳排放权。B(q)表示污染减排带来的处理成本函数,并且Bq>0,Bqq>0。从这个利润表达式可以看出,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并不会影响到产品产量z,产品产量实际上是产品价格、碳排放权交易价格以及碳排放强度的函数,也即z=z(r,p,θ)。

但是如果把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的交易成本考虑进来,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就会影响到最优的产品产量。用t表示厂商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净交易量,表示为厂商碳排放水平减去初始碳排放权额度的绝对值:

其中,υ=θz-q表示厂商碳排放水平。那么在此基础上,我们定义交易费用函数T(t)为,并且Tt>0。由于遵约厂商参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需要缴纳一定的固定费用,比如说参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所需的管理费用、注册费用等,所以T(t)应该是永远大于零的。当这些固定费用太大时,会使得一些厂商没有动力参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所以此模型假设固定费用足够小以至于只考虑变动费用则可。这时,遵约厂商的利润函数可表达为:

不失一般化,这里我们假设其中一个遵约厂商是碳排放权净买入者(υ>a),以此我们分析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对遵约厂商利润以及产品产量的影响。遵约厂商的目标函数就是最大化其利润,那么目标函数的一阶条件有:

从这里可以看出,一阶条件表示产品价格r等于边际成本(Cz+pθ+θTt),也可以说是边际收入(r-pθ-θTt)等于边际产品成本(Cz)。对于交易所来说,不会把交易费用提高到遵约厂商亏损的程度,由于Cz>0,所以要求r-pθ-θTt>0。并且,我们假设遵约厂商技术碳减排量必须大于0。综上,对技术碳减排量求偏导,我们有:

如果遵约厂商技术碳减排量大于0,那么遵约厂商的产品产出量和技术碳减排量都是产品价格、碳排放权交易价格、碳排放强度以及碳排放权初始分配额度的函数,z=z(r,p,θ,a)和a=a(r,p,θ,a)。为了进一步分析碳排放权初始分配额度对产品产量和技术碳减排量的影响,我们对一阶条件进行全微分,整理可以得到:

|H|表示海塞矩阵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产品产量的变动和技术碳减排量的变动依赖于Ttt的符号。当Ttt=0时,dz/da=0并且dq/da=0,这时碳排放权初始分配额度对产品产量和技术碳减排量没有影响,这个与没有交易成本的情形结果是一致的。当Ttt>0时,dz/da>0并且dq/da<0,也就是说当交易成本是碳排放权交易量的增函数时,当遵约厂商的免费发放的初始碳排放权额度增加时,产品产量会增加,相应的无约束的碳排放量增加,并且技术碳减排量减少,从而使得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对遵约厂商的减排约束减弱。当Ttt<0时,dz/da<0并且dq/da>0,也是说当交易成本是碳排放权交易量的减函数时,当遵约厂商的免费发放的初始碳排放权额度增加时,产品产量会减少,相应的无约束的碳排放量减少,并且技术碳减排量增加,从而使得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对遵约厂商的减排约束加强。并且也可以看出,考虑交易成本后的产品产出水平以及碳排放水平和市场有效下的产出水平以及碳排放水平是不一致的,也就是说考虑交易成本后,市场不再有效。同时我们也发现,对于遵约厂商为碳排放权净买入者,上面的结论也同样成立。

四、结论与政策建议

总之,由于交易成本的存在,边际治理成本与排放权的市场价格不会直接相等,就有可能形成一个新的成本效率均衡点,此时,排放权的初始分配是决定治理效率的重要因素。如果边际交易成本不变,则同不存在交易成本时一样,排放权的初始分配不会影响每个厂商的治理责任和总治理成本;但当边际交易成本增加时,排放权的初始分配影响厂商的治理责任和总治理成本:某个厂商的排放权初始分配量增加,则其污染治理责任减少,导致总治理成本偏离有效均衡时的成本,社会福利下降;相反,当边际交易成本减少时,初始分配的偏离导致交易结果更接近有效均衡时的结果。交易成本的存在使得厂商的边际治理成本与排放权的市场价格不相等,影响了排放权交易的效率,导致实际发生的排放权交易数量大大低于理论数值。通常,交易成本的过高主要是由于减排技术问题以及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制度不合理两大因素导致。交易成本会增加厂商减排的总成本,从而减少了排放权交易的可能性。

通常,交易成本的过高主要是由于减排技术问题以及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制度不合理两大因素导致的,所以我们给出如下政策建议:首先,应该采取更多的措施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参与碳排放权交易平台,鼓励金融机构在场内进行做市交易,提高市场流动性,减少交易摩擦成本。其次,鼓励场外场内标准合约的推广,促进碳排放权合约的标准化。最后,应该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对于市场的投机行为要建立明确的法律界限,鼓励流动性的同时,也要防止过度泡沫化和市场系统性风险的产生。只有这样,才能有助于较少交易成本,促进碳排放权资源的有效配置,提高市场效率,促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Robert W.Hahn and Robert N.Stavins.The Effect of Allowance Allocations on Cap-and-Trade System Performance[J].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2011,(54):267-294.

[2]J.R.Hicks.A suggestion for simplifying the theory of money[J].Economica,1935.

[3]R.H.Coase.The nature of the firm[J].Economica,1937,(9):386-405.

[4]Goldenberg,Jacob,David Mazursky and Sorin Solomon.Toward Identifying the Inventive Templates of New Products:A Channeled Ideation Approach[J].Journal of Marketing Research,1999,(2).

[5]Daniel H.Rosen and Thilo Hanemann.China’s Changing Outbound Foreign Direct In Vestment Profile:Drivers and Policy Implications[C]//PetersoninstituteforInternationalEconomics,2009.

[6]Stavins,R.Transactions Costs and Tradable Permits[J].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and Policy,1995,(29):133-148.

[7]Albert Ofei-Mensah,Jeff Bennett.Transaction costs of alternative greenhouse gas policies in the Australian transport energy sector[J].Ecological Economics,2013:214-221.

交易成本理论与合同法的经济分析 第2篇

随着《统一合同法》的正式颁布,大陆法学界围绕合同法的价值定位与起草模式的争论终于告一段落。大家对合同法统一规则、鼓励交易、增进社会财富的基本功能已经达成共识,并就该法的诸多创新之处展开了积极的研讨。本文则选取了交易成本分析的独特视角,在对法律交易成本理论的一般解释框架予以阐述的基础上,提出合同法是法律制度与一般市场交易活动的最密切联系场域的观点,并就合同法的经济意义、合同形式的原则、不完全合同及其解释等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

一、交易成本理论对法律的一般解释框架

古往今来,有关法律的本质问题总是聚讼纷纷,法学家们从上帝意志、人类理性、绝对精神、民族传统中找寻法律的源头,也提出了许多学说观点,比较重要的如规则说、命令说、判决说,还有神意说、理性说、公益说、权力说等。然而,这些理论大都只是从法律现象的某一个部分或某一个侧面出发得出结论,不能整体把握人类社会的基本矛盾和根本决定力量,因此不仅没有做出科学的回答,而且往往将问题弄得混乱不堪。

历史上,第一次对法律本质正本清源,做出科学的解释的是马克思。他指出,“只有毫无历史知识的人才不知道,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1]正因为马克思正确地认识到了法律上层建筑的经济本质,即每一个时代的法律制度“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2]开辟了对法律进行经济分析的先河,所以常常被后代学者视为对社会历史和制度研究的“一个根本的贡献”[3]

20世纪60年代兴起的新制度经济学及其在法学领域的分支――法律经济学(或称经济分析法学)继承了马克思关于经济生活决定法律制度的观点,[4]将法律视为社会资源配置的秩序机制,它决定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并直接影响着经济运行的全部过程。我们以此为理论基点,去观照法律的本质及其价值追求,传统自然主义法学那种认为法律以追求抽象的正义价值为目的,超越于人类现实社会经济生活之上,有着一整套独特的概念和逻辑体系,可以自主圆满、绝无耗费地解决一切社会矛盾冲突的思想理论纯属纸上谈兵,就象是在“无摩擦”的真空世界中探讨法律的功用一样毫无实际意义。

在实用的经济分析法学那里,交易成本被看成解释法律制度的经济本质及其演变过程的重要范畴。所谓交易成本(Transaction Costs),就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人们自愿交往、彼此合作达成交易所支付的成本,也即人―人关系成本。它与一般的生产成本(人―自然界关系成本)是对应概念。从本质上说,有人类交往互换活动,就会有交易成本,它是人类社会生活中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尽管通过理论模拟,我们可以发现:“在零交易成本的条件下,法律规定无关紧要”。[5]然而不幸的是,这种零交易成本的世界根本不存在,社会生活中的任何交易及关系行为都必然要花费代价。那种远离社会实践的先验式法律思想无法经验地说明法律制度何以建立,何以实施,何以维持的问题,也不能解决面对社会实践的法律改革与创新问题,无法解决真实存在的交易成本问题。而一旦我们从“纸面的法律”转向“运行中的法律”(即从交易成本为零的世界转向交易成本大于零的世界),考察现实中的法律对经济生活进行整合与配置的功能,“那么立刻变得清楚的是,在这个新天地里,法律制度至关重要。”[6]

在某种意义上,交易成本和由于人们的行为受到有限理性的制约而引致的其他类似成本的存在及其节约是法律的真正起源和经济本质。法律制度的出现就是伴随着早期人类社会生产力的不断进步,社会分工结构与活动范围的日益扩展,在超越地域阻隔和氏族部落间语言、习惯差异的基础上,在国家制度的框架下加以确认的一套能够简化经济关系的复杂性,节约交易成本,帮助社会成员安全、快捷、有序地进行交往的“标准化的”和格式化的规则体系。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就此指出,“在法律一词通常的意义上,它的目的不仅仅在于管理(统治),它是一种促进自愿协议的事业──通过交易谈判、发放有效证件(例如信用证或产权凭据)和履行其他性质的法律行为”[7]。

在人类社会的早期发展中,奴隶制国家的出现,原始习惯的法律化及其后的法律专业化,都是打破地域和文化界限,减少交易不确定性,降低交易成本的必然结果。从法律与经济互动发展的历史轨迹中可以看出:随着人类生产力的发展,促进了社会分工,哪里有分工,哪里就有交换;哪里有交换,哪里就有市场;哪里有市场,哪里就有竞争;哪里有这些条件,哪里就有商业,哪里有商业,哪里就有法律。基于国家的统一性和法律的普遍适用性,为社会各阶级和每个社会成员提供一种相对的和平、安全、秩序的状态,而所有社会成员作为法律公共品的消费者,也都会从中受益。节省了人们信息的获得和传播、草拟合约、交易谈判、组织经营、产权界定、制度改革、激励劳动、研究决策、维护治安、诉讼纠纷等的交易成本。

按交易成本理论来分析人类社会发展,不仅法律必然能代替习惯,实际上,人类历史上的一些重要制度创新(如国家制度、政党制度、行会制度、公司制度等)都蕴含着交易成本的原理。有鉴于交易成本在法律制度安排、解纷程序和人们的实际法律行为中所起的重要作用,使得我们对法律,特别是对部门法的研究开出一条交易成本分析的进路显得尤为迫切。

二、合同交易成本概说

合同是市场主体自由谈判,以促进资源向更高价值使用转移的最主要交易形式,是当事人双方为确认某种事实而达成的具有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协议。由于一项合同成立的全过程可以细分为“准备-谈判-签约-执行-监督-救济”等多个环节,每个环节又都分别产生交易成本。因此,对合同以及合同法中的交易成本节约机制的研究,将有助于我们进一步深化对法律成本规律的认识。根据一个权威的定义,一般合同的交易成本包括“事前发生的为达成(arranging)一项合同而发生的成本和事后发生的监督(monitoring)、贯彻(enforcing)该项合同而发生的成本;它们区别于生产成本,即为执行(executing)合同本身而发生的成本。”[8]我们将合同交易成本分成以下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 缔约成本

缔约成本是指在缺乏必要的法律规则和程序指引的情况下,当事人之间进行谈判并达成合意所支出的费用。也即交易双方在获得有关市场信息后,基于对经济资源的不同认识而讨价还价,实现权利交换支付的成本。当合同关系当事人获得了有关交易信息,并与交易对方经过讨价还价,就合同之主要条款达成“合意”之后,便意味着契约此时已成为“依法必须履行的一种许诺”,即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合同生效)。虽然合同本身并不是法律,而只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但是“合同法赋予单个公民订立合同的权利,并规定了谈判和签约程序。通过订立合同,单个公民创立了法律义务并使其目标生效。对于自愿形成的私人关系来说,合同法就像一部宪法,而具体的合同则像宪法下新颁布的法律。”[9]

通常,理性的合同当事人往往希望通过最小的合同订立成本一一尽可能明确和完备的合同条款,特别是详尽的违约责任条款一一把合同对方将来从事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性降到最低程度,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交易信誉和对合同未来结果的预期,来设计对自己有利但又能为对方所接受的“双赢”合同。我国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的成立意味着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如果法律对合同应具备的主要条款的规定过于严苛,且认为合同如不具备这些条款即不能成立,那么当事人必须被迫就合同的各项条款达成一致意见,无形中就会增大缔约成本。相反,如果法律规定仅具备几项主要条款即可成立合同,或者规定合同不具备某一条款时可以通过一些附随性条款来弥补其不足(如在缺乏履行期限的情况下允许当事人随时提出履行),从而放宽对合同成立的限制,就会促使当事人达成更多的交易,并极大地减少合同履行以后又因被宣告不成立而产生的财产的损失和浪费。[10]

(二)履约成本

履约成本,是指合同在实施中当事人彼此实现权利和履行义务所支付的费用和担负的风险。合同履约成本与合同过程中的风险承担密切相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实施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性越大,另一方承担的风险就越大;合同履行期越长,风险系数也越大;合同主体的数量多少、合同价金数额高低等都对合同履行的风险系数产生作用。

英国契约法理论之所以认为合同生效的“对价”不可或缺,其要旨在于重视交易的可实行性而不是诺言的可实行性。我国1985年《经济合同法》却注重合同生效形式要件的规定,对生效的实质要件规定较为宽泛,致使我国的经济生活中合同得不到履行和认定合同无效的现象较为突出。据1993年6月28日《法制日报》报导,我国企业间签订的合同有50%不规范,全国一年有500亿元金额的合同违法;全国每年约有3000~4000亿元的合同金额得不到履行,无效经济合同约占全部经济合同总量的10%~15%。

对此,一种实证的研究结论认为,违约率(合同纠纷数和合同总份数之间的比例)与履行率是对应概念,履约率越高,则违约率越低,反之亦然。违约率还与契约市场发育成反比。在初期市场的情况下,由于市场风险的作用暴利机会的刺激,致使大量的交易行为短期化,呈现出高违约率和高履约成本的局面。这也就是当前中国社会的情况。而随着初级市场向现代市场转变的完成,市场相对稳定,暴利机会相应减少,可预期交易得到发展,将呈现低违约率和低履约成本的契约良性运行的局面。[11]

在看到这种趋势的同时,我们还应该采取积极措施合理消解合同过程中的风险:一方面可以通过合同法规定的对当事人损失进行补救的措施,如恢复原状、返还原物,损害赔偿等进行处理。 另一方面,则要加强合同法监督机制(如合同公证、鉴证及合同担保等制度),通过制裁机会主义行为,将一定的风险(违约的经济损害)承担转移到违约者。经验证明,合同监督越健全,违约率相应会下降。但是,并非所有的违约行为都会因加强合同监督而销声匿迹。无论契约法规有怎样的救济机制,它毕竟只等同于市场价格机制,并在本质上是以个人利益的实现为存在基础的。这种个人利益,不可避免地会对经济秩序产生某种破坏作用。例如有些个人和企业为实现其私利最大化,会采取拖赖合同义务后短期行为的手法,从而使合同法律制裁难以被执行。另外,在合同监督部门存在内部动力障碍和信息障碍时,会很难进行有效监督,监督成本比违约成本更高,造成经济资源的双重损失。

(三)救济成本

所谓救济成本,即人们依法请求恢复自己原有合同利益或获得赔偿所支付的金钱、时间、精力和精神负担。广义上的救济成本具体包括各种方式的合同解纷成本,如当事人协商成本、调解成本、公证成本、仲裁成本和诉讼成本等。这些解纷方式并不是完全排斥和相互对立的,实践中,当事人可以选择协商、调解、仲裁、诉讼之任一种救济方式。这就意味着救济成本具有复合性和不确定性的特点。

合同当事人的`权益受损总要寻求救济。但救济成本的支出是有前提的,即必须尽快恢复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尽早结束资源被冻结、难以发挥效用的状态。以我国的合同纠纷的审判实践为例:(1)缺乏灵活、简便、能够适应各种经济冲突解决的程序手段,程序措施不够经济,诉讼中的人力、财力的耗费始终居高不下。(2)合同审判的适用程序选择不尽恰当,如前所述,合同法本应以鼓励交易为其主要目标。然而,1985年《经济合同法》对无效合同的标准却过于宽泛,法官经常宣告一些本应有效的合同为无效,消灭了许多本来不应被消灭的交易。过多地宣告合同无效,不仅将造成社会财富的浪费,而且也不符合当事人订约的目的。(3)合同裁决的执行率低,相当多的裁决不能执行或不能完全执行,从而造成当事人无谓的诉讼成本支出。我国目前每年有效合同约20亿份,如果违约率为10%,则违约合同数应达到2亿份之多,但表现为合同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或向仲裁机构申请解纷的申请解份的合同纠纷只有100万份,只占违约合同总数的5%。究其原因,与合同裁决的执行率低不无关系。

对于降低救济成本,我们有如下忠告:(1)给合同当事人提供多种合法解纷办法,允许其选择救济,而不是只准走行政干预和司法解纷一途;(2)鼓励合同当事人充分协商,尽可能将违约成本“内部化”,即损失由双方分摊,但双方交易地位显著不平等者不适用协商办法;(3)在很大程度上,合同纠纷“私了”优于“公断”,合同当事人彼此之间的谈判优于司法审判。

三、合同形式的宽松化设计与不完全合同

合同法的经济实质是提供各种交易规范和标准术语,以便当事人在合同过程中有法可依,从而减少他们为达成交易规范和反复推敲合同条款需的成本,降低在市场变化条件下的交易风险。前述对合同交易成本的分析,对优化合同法原则和诸条款有很重要的启发。限于篇幅,本文仅就合同形式的要式原则和不要式原则的选择问题、合同欠缺条款即不完全合同问题作一点分析。

(一)合同形式的要式原则和不要式原则之选择

从合同形式发展演变的历史来看,总体而论,古代合同法在合同形式上采取绝对的“要式原则”(principle of formality),即合同要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如书面形式)和手续订立,否则无法律上的效力,或者不能被强制执行。近代合同法则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和主张“不要式原则”(principle of informality),即合同无须按特定的形式和手续订立,只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达成一致,合同便具有法律效力。实践中,我们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行为或者特定情形来推定合同的成立,如乘客乘上公共汽车并到达目的地时,尽管乘车人与承运人之间没有明示协议,但我们可以依当事人的行为推定运输合同的成立。[12]在当今社会,随着商品生产的发展,人们已由关注商品交易的安全转为注重商品交易的迅捷,因此,现代各国合同法对合同的形式也由以要式原则为主转为以不要式为主的原则。许多国家从便利经济交往,简化手续,提高经济效

益的角度出发,在合同形式上采取更为宽松的态度,基本上采用不要式原则,法律只是要求某些特定的合同需采用书面形式,而其他类型的合同可以任何形式订立。因此,我国合同法理对合同形式以不要式为原则,以要式为补充。[13]

《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方式。法律规定用特定格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此看出,我国合同法对合同形式采取开放性立场,明确对现实的民商事交易中普遍存在,且又为世界绝大多数国家认可的各种合同形式加以确认,强调不违反法律,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有限制,更有灵活,顺应合同形式朝着更灵活、更简便的方向发展的世界潮流。

(二)合同扩张解释与不完全合同

为适应鼓励交易、增进社会财富的需要,现代各国合同法纷纷变革,大都减少了在合同成立方面的不必要的限制,并广泛运用合同扩张解释的方法而促使更多的合同成立。其表现在:一方面,允许法官依据一定的原则来解释或推断合同所隐含的条款;另一方面,在合同既能认为成立也能认为成立的情况下,努力解释合同已经成立,即对合约的词语须按照合约有效而不是合约无效的方式来理解。[14]

合同条款设计之不完全或具有扩张解释可能的经济学解释是:现实世界的大部分合同并不配置与所有未来自然状态相联系的风险。对大部分合同关系而言,发生合同变更事件的可能性非常大。发现所有这些在未来可能发生的偶然事件,以及找出交易各方对所有这些假象状态的最优反应,所需的资源成本很高。因此,从效率角度看,交易者为了避免事后不可确知的成本付出,就应该把大量时间和金钱资源用于最初的合同谈判过程中。然而,在这些假想的状态中,有许多实际上是极不可能发生的,它在经济上也不重要。退一步说,即使一个引起合同变更的“不可能发生”的事件确实发生了,当事人各方也可以及时地补充协议或者修改合同条款,而这是很容易做到的。《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因此在合同订立之初,当事人各方没有必要事无巨细,把合同订立的十分琐细,而往往只在合同最后附注一句“合同未尽事宜及情势变更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即可保留极大的合同弹性空间。当用上述办法仍不足以补充欠缺的条款时,则可以适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列举式规定,以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和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对合同漏洞加以填补,由当事人选择。所以说,有些合同之所以被“故意”设计为不完全的,正是欲将合同中可变因素所引致的成本最小化的目的使然。

然而,应该看到,这种合同的不完全是有前提的:

第一,合同不完全,并不意味着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可以是不平衡的和意思表示不真实、不一致的。法律依然禁止合同一方当事人被对方带有欺诈性的合同条款陷阱“套牢”的行为,依然否认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势下签订的合同天然有效(而是可申请变更和撤销)。对于合同基本条款,如数量、质量及价金的条款中未明确规定的部分,也不能做出任意的扩张解释,而只能严格按照文义去理解和执行。如果发生合同一方钻合同的“空子”,把交易伙伴钉死在合同条款的文字内容上,意欲享有某种非法利益时,法院可以主动对合同进行解释,依照有利于交易成就和实现公平自愿原则进行裁判,并用法庭上的强制力判定该合同及其履行的是非曲直。

第二,在法官或仲裁员审查合同纠纷个案时,依据任意性法律规范补充欠缺性的合同条款,会不符合当事人的利益,造成结果不适当。于此场合,则应改用补充的合同解释填补欠缺的条款,即对合同的客观规范内容加以解释,以填补合同欠缺的条款。它所探求的,不是当事人的真意(事实上的意思),而是所谓“假设的当事人的意思”,即双方当事人在通常交易中合理的意欲或接受的合同条款。假设的当事人意思,属于一种规范的判断标准,以当事人在合同上所做的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为出发点,依诚实信用原则并斟酌交易惯例加以认定,以实现公平、效率为归宿。[15]应当承认,法官或仲裁员在个案中的“公平”判断未必与双方当事人的公平判断相一致,法律人所补充的条款并不必然给双方当事人带来更大效益或最佳的合同效果。

第三,合同不完全并不是绝对的,严格地说,不完全合同只是针对合同在实际履行中的种种偶然性变故所做的一种弹性处理措施。事实上,明确、完备的合同条款对实现经济效率更为重要。比如,一个合同中若详细规定了所交割产品的质量的话,至少在法律上一方当事人就无法利用他们可操作的变量来“套牢”对方当事人了,进而,该当事人设法迫使对方受到合同既定条款的严格约束而他自己却跳出合同约束之外的可能性就大大降低了。

交易成本的分析 第3篇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经济学院,北京 100070)

一、问题的提出

贸易理论经历了古典到新古典,新贸易理论到新新贸易理论的发展,学者们开始寻找贸易理论研究的新切入点。不同层面的制度对贸易流量和贸易模式有着重要的影响,这得到了大多数学者的认可。然而只重视制度因素的研究并不足以对贸易流量和贸易模式形成完整细致的理论分析,非制度因素,特别是信任,是相关研究所必须考虑的。不管是作为非正式制度的组成部分,还是作为正式制度有效运行的影响因素,社会信任对经济绩效和经济结构等的影响已被大量经验研究所证实。但是目前很少有文献对信任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进行分析,严谨的实证更是不多见。本文在国内外最新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交易成本的视角来分析信任对贸易的影响,并基于中国省际贸易数据进行实证检验,试图对上述问题进行解答。

二、相关文献梳理

亚当·斯密可能是最早系统关注信任和人类经济行为关系的学者。在他的重要著作《道德情操论》中指出,经济活动是基于社会习惯和道德之上的,离开这些习惯和道德,人们之间的交易活动就会受到重大的影响。Trefler(1995)首次提出了一个很有意思的概念,即“缺失的贸易”,后来有学者将其称为“贸易余值之谜(Mystery of the Missing Trade)”,即根据标准的新古典贸易理论(赫克歇尔-俄林-凡涅克理论),各国最优的贸易量总是比实际的贸易量要大。学者们随后的经验研究也证实了这一点。那么究竟是什么因素在阻碍着贸易的发生呢?

对于这个问题,新古典贸易模型并没有给出让人信服的解释。社会资本理论在20世纪80年代后逐渐受到经济学家们的关注,随着该理论的逐渐完善,学者们开始重视非正式制度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这也为解释上述国际贸易问题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思路。信任作为社会资本的主要方面,开始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分析信任与贸易关系的文献开始出现。

Butter和Mosch(2003)的研究认为,交易成本是造成上述问题的最主要原因。信任能够降低贸易双方的交易成本,最终有利于贸易扩大,采用25个国家1996年的信任调查数据和贸易流量实证分析信任作为特殊的交易成本对国际贸易量的影响,结果显示:正式信任、非正式信任均对双边贸易量有显著的影响。Kenneth S.Chan(2007)的研究实证检验了信任和开放之间的正相关关系。Guiso,Paola和Luigi(2009)对信任与对外投资和贸易的关系进行研究,结论认为,欧洲不同国家间的信任水平存在差异,这与国家间不同的文化、宗教、种族等因素有关,信任水平的差异对国际贸易、对外直接投资和证券投资等产生重要的影响。Eaton和Kortum(2002)的研究证明,如果忽略交易成本因素,国际贸易将大幅增加。McCallum(1995)and Helliwell(1998)的实证分析说明贸易主体距离、国家大小、壁垒、语言相似性、贸易政策等因素会影响贸易量。而这些文化制度的差异被认为会产生信任问题,从而增加贸易不同阶段的成本进而减少贸易量。Cary A.Deck(2010)在标准信任博弈模型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了利益分配的公开性定价方式对信任的单独影响和交互影响。此外需要指出的是,学者们也已经开始注意到减少信息不对称对于信任建立的作用,如Fishman和Khanna(1999)利用世界价值观调查的资料证明了一个社会中双向交流的信息量对于信任程度具有显著的正向作用,尽管也有相反的证据表明,信息流和信任有时候表现为负相关。还有学者认为,在传统的乡村社会里,人们之间的信任机制可能还是通过闲言碎语(Merry,1984)起作用。

国内学者针对如上问题的实证研究相对较少。王永进、盛丹(2010)的研究较有代表性,该研究集中考察社会信用在契约密集行业比较优势形成中的作用,通过利用1997年63个国家222个行业的数据,实证考察社会信任对比较优势的影响,结果表明,社会信任度高的国家在契约密集产品上拥有比较优势,在控制了人力资本、物质资本、经济发展水平和金融发展等变量之后,上述结论仍旧成立。

三、信任和贸易:影响机制

Butter和Mosch(2003)的研究认为,交易成本是造成“缺失的贸易”的最主要原因,信任能够降低贸易双方的交易成本,并最终有利于贸易扩大。

(一)交易成本与贸易

贸易从本质上而言是一种微观主体的经济行为,它嵌入在一种复杂的、动态的经济社会关系当中,经济主体之间的相互信任会导致贸易行为的发生,而欺诈会导致贸易行为的终止(Butter和Mosch,2003)。显然,交易成本在贸易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而信任又是影响交易成本的非常重要的因素,交易成本在一定程度上能决定贸易量的大小。因此,信任能够降低交易成本,进而带来贸易量的增加。

按照Butter和Mosch(2003)的研究,在国际贸易中,可以把交易成本定义为在追求贸易利益(所得)过程中出现的摩擦成本,主要包括交通距离、贸易障碍、关税等传统的交易成本,还包括搜寻成本、搜集产品质量的成本、控制成本、法律成本以及国际支付的成本。一个完整的贸易交易过程中大体有三个阶段:联系阶段、签订合同阶段、以及合同执行阶段,三个阶段均会产生交易成本。

在贸易的第一个阶段(联系阶段),买者和卖着均通过市场活动搜寻着他们自己需要的信息,但这种信息的获取肯定不是免费的,这时候就产生了交易成本。显然这种信息的搜寻在国际贸易活动中更为困难。由于各国有着不同的语言、交流方式、信息发布方式以及不同的商业文化,要获取完整的贸易伙伴信息,必然会产生较高的交易成本。在贸易的第二个阶段(签订合同阶段),潜在的交易双方倾向于开始交易,在谈判合同的过程中会产生交易成本。因为,双方要想达成一个彼此都满意的合同,避免今后产生诉讼和纠纷,可能需要对对方国家的法律制度、文化习惯进行了解,这必然会产生交易成本。

合同一旦签订,贸易双方需要对合同进行监督,如果发现对方违约,还需要强制执行合同,合同的监督和执行都包含着高的交易成本。监督意味着交易的一方监督另一方是否按照合同的约定在做。如果一旦发现对方违约,那么就可能进入强制执行或者诉讼。在国际贸易中,诉讼是一个相对复杂的过程,不仅需要花费时间和金钱,而且结果往往是不确定的,因为每个国家都倾向于做出对本国企业更有利的判决。一旦最终进入诉讼阶段,企业的交易成本会变得非常高。

(二)信任与交易成本

几乎所有的经济学家认为,较高的信任水平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社会组织的运行效率,从而促进经济增长。按照阿罗(1972)的说法,“实际上,所有商业交易都有信任成分在其中,当然交易需要有一定的时间跨度。世界上许多经济落后地区可以用缺乏相互信任来解释。”经济活动要求当事人将来的行为要在低成本高信任的环境中完成。以上三个过程所涉及的交易成本与信任是紧密联系的。在联系阶段,信任对于寻找可靠的商业机会、潜在商业伙伴是非常重要的。在签订合同阶段,信任直接决定着双方如何签订该合同。在最后执行阶段,信任也是决定在多大程度上监督和强制执行合同的主导因素。

四、基于中国省际信任数据的经验分析

(一)模型与数据

笔者将实证检验信任对中国国内贸易的影响。建立如下基本的计量模型:

α0为常数项,αi为待估参数向量,Xi为其他控制变量,εi为误差项。其中被解释变量为ΔIntertradei,为各省份2000—2009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平均增长率,数据来源为《中国统计年鉴(2001—2010)》。rjgdpoi为各省份初始年份的人均GDP水平。

核心解释变量是Trusti,为各省份的信任水平,本文的省际层面的信任数据来自于张维迎、柯荣住(2002)的研究。该研究作者委托“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于2000年对全国企业进行问卷调查,该调查向15 000多家企业发出问卷,收回有效问卷5 000多份。调查涉及全国31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调查对象主要是一些企业和企业领导人。问卷中信任的问题设计是“根据您的经验,您认为哪五个地区的企业比较守信用(按顺序排列)?”信任度的测度根据总样本中有多少比例的人认为该地区最值得信任,从而得出第一信任、第二信任等。我们选用第一信任作为省际信任指标。

控制变量的选择:(1)市场化程度(mark),数据来自樊纲和王小鲁的《中国市场化指数——各地区市场化相对进程报告》;(2)地理位置因素,用东部地区哑变量(east)来控制地理因素对区域经济差异的影响;(3)对外开放因素,用各省份进出口总额占GDP的比例(trade)作为度量对外开放的指标,以控制对外开放因素的影响;(4)城市化,用各省份城镇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urban)来度量城市化水平。

(二)分析结果

对上述模型进行回归分析,根据回归结果(见表1)基本可以确认信任对国内贸易的作用。信任对国内贸易呈现出正向的影响,即使引入控制变量,这一影响仍然为正。方程(1)为仅考虑信任对国内贸易的影响,信任的系数为0.002 5,并且在10%的水平上显著。国内贸易的增长还受其他因素影响,以下我们逐次引入控制变量,进一步考察信任在国内贸易增长过程中的作用。根据回归结果,信任的系数仍旧为正,并且均显著。另外,我们还发现,随着城市化水平的提高、对外贸易的发展,信任对国内贸易的影响不断增强。

表1 信任与国内贸易的回归结果

在给定了初始发展水平的前提下,信任对国内贸易的发展有着显著的正向影响,即信任程度高的地方,国内贸易更为活跃;引入控制变量后,信任仍旧对国内贸易产生显著的正向影响,并随着城市化、对外贸易而不断增强。

五、主要结论及启示

通过梳理文献,笔者认为,信任能够通过影响交易成本对贸易造成影响。由于受信任数据的限制,本文仅仅以中国为例实证考察了信任对国内贸易的影响,但这种探索是有益的,相关研究仍需进一步深入。本文的主要结论是:信任能够降低交易成本,进而带来贸易的增加。在我国,信任对国内贸易的发展有着显著的正向影响;引入控制变量后,信任仍旧对国内贸易产生显著的正向影响。基于数据获得的局限性,本研究没有实证分析信任对国际贸易的影响,这也是今后努力的一个方向。

[1]Eaton J.and S.Kortum.Technology,Geography,and Trade [J].Econometrica,2012,(70):1741-1779.

[2]Kenneth S.Chan.Trade,Social Values,and the Generalized Trust[J].Southern Economic Journal,2007,(3):733-753.

[3]Papagapitos A.,R.Riley.Social Trust and Human Capital Formation[J].Economics Letters,2009,(102):158-160.

[4]Trefler,D.The Case of Missing Trade and Other Mysteries [J].American Economic Review,1995,(85):1029-1046.

[5]Butler,Jeffery,Sapienza,Paola and Guiso,Luigo.The Right Amount of Trust[R].NBER working paper,2009.

[6]王永进,盛丹.社会信任与出口比较优势——基于IVTSLS和PSM方法的实证研究 [J].国际贸易问题,2010,(10):64-71.

[7]张维迎,柯荣住.信任及其解释:来自中国的跨省调查分析[J].经济研究,2002,(10):59-62.

交易成本的分析 第4篇

一、交易成本及企业信用交易成本构成分析

交易成本 (Transaction Costs) 又称交易费用, 是由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科斯所提出的。科斯在《企业的性质》一书中将交易成本解释为“利用价格机制的成本”, 同时认为企业组织作为市场的替代同样存在“管理费用”, 他认为交易成本至少包括3个项目: (1) 发现相对价格的工作; (2) 谈判和签约的费用; (3) 其他方面的不利因素。交易成本的特征:交易成本是一种机会成本;是经济主体之间知识、信息不对称的结果, 是利益冲突与调和过程中浪费的资源;是无法彻底消除的。由于事件的概率性和不确定性的存在, 对于任意一项经济活动, 人们只能在事前根据不完备的知识和信息对交易成本的种类和数量进行估计, 准确的计量只有在事后才能进行。

企业信用交易成本是指企业和客户为达成协议并监督执行而发生的成本, 其构成包括信息搜寻成本、议价成本、决策成本、监督交易进行的成本、违约成本等。

信息搜寻成本:取得交易对象信息和与交易对象进行信息交换所需的成本。议价成本:针对契约、价格、品质讨价还价的成本。决策成本:进行相关决策与签订契约所需的内部成本。监督交易进行的成本:监督交易对象是否依照契约内容进行交易的成本, 例如追踪产品、监督、验货等。违约成本:违约时所需付出的事后成本。

二、信用风险的原因

信用风险是指在以信用关系规定的交易过程中, 因交易的一方不能履行承诺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信用风险产生的原因可分为内部原因和外部原因。内部原因是指企业在从事赊销业务时信用政策不当、对客户信用调查不足、收款不力等企业自身的原因。主要表现为: (1) 没有进行客户调查, 掌握客户信息不全、不真实。 (2) 没有明确判断客户的信用状况以及信用变化情况。 (3) 信用政策过于宽松, 或赊销审批不严, 导致赊销给信用较差的客户。 (4) 没有正确地选择结算方式和结算条件。 (5) 应收账款管理不善, 收账政策不当或者执行不力。外部原因是指客户拖欠, 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贸易纠纷。 (2) 客户经营不善, 无力偿还。 (3) 有意占用对方资金。 (4) 蓄意欺诈。

三、企业信用风险交易成本博弈分析

在授信企业A与受信企业B运用信用的博弈中, 假如企业A的策略分为赊销和不赊销, A企业赊销收益为L。B企业守信收入为I1, 失信收入为I2, 且I2>I1, 违约成本为C2。市场环境分为信息对称与不对称, 以下分两种情况来分析企业A与企业B之间的博弈。

1. 完全信息博弈

所谓完全信息是相对于不完全信息而言的, 指每个博弈的参与人对其他参与人的特征、战略空间及支付函数的知识有完全的了解, 不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 (博弈模型见图1) 。

当I2-C2>I1时, 客户出于效用最大化的考虑, 他们会作出失信的决策, 然而由于信息对称, 企业能够充分掌握信息, 便不愿赊销产品。此次博弈的纳什均衡解为 (不赊销, 不守信) , 得到的效益为 (0, 0) 。

2. 不完全信息博弈

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 受信企业对自己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比较清楚, 具有这方面的信息优势, 而其他企业并不能准确掌握这些信息。企业之间只能根据以往的信用记录和信誉状况对受信方的守约概率和违约概率作出判断。市场上的企业分为信用较高的企业和信用较低的企业, 且信誉较高的企业违约率较低, 信誉较低的企业违约率较高。企业不知道受信企业的确切类型, 只知道它属于前一种类型的概率为β, 属于后一种类型的概率为1-β。企业A的行为分为赊销与不赊销, 赊销的概率为α, 不赊销的概率为1-α, 信息搜集成本分别为C1, C1′ (博弈模型见图2) 。

对于企业A, 赊销的期望收益为:E1= (L-C1) β+ (-I2-C1) (1-β) =Lβ-I2-C1+I2β, 不赊销的期望收益为:E2=-Lβ+0 (1-β) =-Lβ, 企业A的总期望收益为:E=E1β+E2 (1-β) = (Lβ-I2-C1+I2β) α+ (-Lβ) (1-α) = (2Lβ-I2-C1+I2β) α-Lβ

对于企业B, 守约的期望收益为:E1′= (I1-C1′) α+ (-C1′) (1-α) =I1α-C1′, 违约的期望收益为:E2′= (I2-C2) α+0 (1-α) =I2α-C2α, 则企业B的总期望收益为E′=E1′β+E2′ (1-β) = (I1α-C1′) β+ (I2α-C2α) (1-β) = (I1α-C1′+C2α-I2α) β+ (I2-C2) α

基于以上博弈分析得出结论:在完全信息的情况下, 企业B失信的主要原因在于失信的净收益大于守信的收入, 受信企业要想通过失信来谋求最大利润是不现实的。一旦受信企业选择失信, 授信企业就会根据受信企业行为选择不赊销的决策, 则无法达成交易, 那么双方都不会盈利。所以在信息对称的情况下, 企业的唯一选择是守信。而在买方市场和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 企业根据自己的效用函数作出决定, 当信息搜集成本、失信收入越小, 守信收入、违约成本越大, 越有利于授信企业赊销和受信企业守信。

由基于交易成本的博弈分析得出企业信用风险的主要原因有3个方面:一是信息不对称;二是失信惩罚机制不完善、违约成本太低;三是企业信息搜集成本过高。因此针对此3个方面原因, 要防范信用风险, 可采取以下防范措施:一是政府监管机构应加强市场信息披露机制建设, 努力营造信息畅通、市场监督机制健全的良好信用环境。二是完善失信惩罚机制, 加大对失信企业的惩罚力度, 对企业的守信行为予以适当的鼓励。三是促进信用评级机构的发展, 企业应适当利用信用评级机构的工作, 以降低企业的信息搜集成本。

摘要:本文从交易成本角度对信用风险的产生和信用风险交易成本的构成进行分析, 进一步采用博弈论模型对其原因进行剖析, 从而得出信息不对称和失信惩罚机制不完善以及信息搜集成本过高是信用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 并指出政府和企业应当完善信息披露机制, 完善市场监督机制, 促进信用评级机构发展, 以防范信用风险的发生。

关键词:企业,信用风险,交易成本

参考文献

[1]岳志.从金融交易成本看合作金融制度的改革[J].财经科学, 2001 (6) .

[2]彭娟.战略财务管理[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2008.

[3]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上海三联书店, 2004.

[4]林钧跃.企业信用管理[M].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 2001.

[5]钟田丽.中小企业发展与信用管理[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7.

[6]李家军.信用风险控制的博弈[M].西安:西北工业大学出版社, 2006.

交易成本的分析 第5篇

渠道交易成本概念

交易成本理论

1937年,罗纳德·科斯在其《企业的性质》一文提出,“倘若价格机制能够有效地配置资源,那为何在公司内仍需对资源配置进行计划和指导?”科斯认为主要的原因在于存在着利用价格机制的成本,为此对交易成本做出了如下的定义,“为了完成一项市场交易,必须弄清楚谁是交易者,必须通告人们,某人愿意出售某物,以及愿意在何种条件下进行有关协议的谈判、签订合同并实施为保证合同条款得到遵守所必要的监督等。”

从渠道交易成本的构成来看,主要可分为搜寻成本、谈判成本和履约成本等三大类。搜寻成本主要指在市场上寻找合格的渠道合作方所付出的成本。谈判成本指为达成渠道合作协议而进行谈判,双方交流信息直至达成协议这一系列过程中所花费的成本。因为信息不对称的原因,这样的成本也是不容忽视的。履约成本是达成渠道契约之后,在履约过程中为避免机会主义倾向所必须付出的成本。

渠道交易成本分析的假定前提和影响因素

交易成本分析的基本前提假定是:如果一项活动由公司自己运作比通过市场运作成本低,则公司会将这项活动内部化;如果一项活动由别的提供者来供应比自己运作成本低,则公司会依靠市场机制来实现该活动。交易成本分析的框架是基于社会行为现实的。渠道成员被假设为有限理性人,而且,如果有机会,至少一部分的参与者有机会主义倾向(即有可能欺诈别的参与者)。不完全信息(或称不对称信息)会给有机会主义倾向的渠道成员进行欺诈的可乘之机。交易成本在高度竞争性的市场中相对较低,因而不会给公司以太多的将市场交换内部化的动力。相反,在市场对履行某种协议的规范力不够时,公司就会倾向于将交易内部化以降低交易成本。

与生产成本不同,交易成本难以测量,因为它们代表的是可选择性决策的潜在结果。交易成本的研究者从不尝试直接对这样的成本进行准确测量,而是检测实际的组织关系是否与交易成本分析所预测的交易属性一致。使市场化交易丧失效率的三大主要因素是:用以支持市场交易的资产的专业化程度;交易频度和交易环境的不确定性。其中,资产专用性是指为实现市场化交易所需的专业化投入,资产专用性的存在将厂商推向纵向一体化连续区间的组织这一端。环境不确定性反映了准确预测公司内外部相关利益群体行为的能力,这种不确定性来自于两个方面:内部不确定性和外部不确定性。内部不确定性的存在要求厂商进行更高程度的一体化,从而使厂商获得监控和指导行为的权利。外部不确定性(或称环境的不可预测性)被认为对一体化存在效应:不确定性和资产专用性同时存在要求进行一体化,若仅存在不确定性,不涉及到资产专用性则偏向市场交易。交易频度是指一锤子买卖与多次重复交易之间的差别。在操作层面上交易频度被转化为“地区稀疏性”问题:当对某种产品的需求很少且地理分布过于分散时直接销售队伍的业务量不足以补偿其经济开支问题。

交易成本理论对营销渠道模式的选择意义

用交易成本理论来指导企业的渠道模式的选择意义是:渠道的市场营销功能是由企业或企业内部成员来承担,还是由其它渠道成员(主要是中间商)来承担,这将基于渠道的“功能表现”而定。这里可以将渠道模式划分为市场交易型(所有渠道参与方各自独立,通过市场机制,主要是价格机制来进行渠道运做)、中介交易型(渠道中的中间商虽独立运做,但由于独家经销、特许经营等契约关系的存在,中介对生产商有很大的依附关系或称伙伴关系,至少在对待不同交易对象时,对有这种伙伴关系的生产商有不同于市场价格机制的对待方式)和等级制交易型(渠道成员是生产商内部组织的等级系统的一员,实际上就是生产商将分销渠道功能内部化的产物)。从产品销售地或服务提供地的营销渠道及其功能的角度,等级制交易型渠道模式又可分为两种:子公司型分支机构模式和总部直接服务型模式。尽管在两种模式中,公司自身都承担了绝大部分渠道功能,但在子公司型分支机构模式中,公司是在销售当地设立实体的机构,雇佣销售人员并且保有相当的库存;而在总部直接服务型模式中,销售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地访问销售当地,产品由公司总部直接供应给当地用户。可见,总部直接服务型模式较子公司型分支机构模式具有更大的纵向整合性,这可能与其更高的交易频率、更高的资产专用性有关。

渠道交易成本模型的建立

思路

根据上述分析可知,由于交易成本难以量化,因而对于渠道交易成本的分析,可以采用专家打分法。而渠道交易成本的分析是一个多元变量的问题,在应用统计方法研究多元变量问题时,变量个数太多将增加分析的复杂程度,因而可采用主成分分析法以减少变量个数而保持信息量基本不变,将彼此相关的多项变量转化为互不相关的少数几项综合变量,并一步以主成分方差贡献率为权重,从而得到关于渠道成本的客观评分模型。

假设

在这里,设渠道模式为市场交易型、中介交易型、子公司分支机构型和总部直接服务型四种,即可供选择的渠道数量N=4。每条渠道的评价因素为产品线集中度、资产设备专用性、交易环境稳定性、交易环境复杂性、交易频度和履约成本六种,即构成评价因子向量:

X=(x1,x2,x3,x4,x5,x6)T

上述xi值可采用专家打分来获取原始数据,每个专家在每个评价因子下给待选方案打分,最适宜的打9分,最不适宜的打1分。

向量变换

通过线性变换将它们变换成6项新的综合评价因子,构成新向量Z=(z1,z2,z3,z4,x5,x6)T,线性变换记为:Z=LX

该式中,Z为X的主成分,L为变换矩阵,L=(L1,L2,L3,L4,L5,L6)T。

Z作为X的主成分,必然要满足:Z的分量之间互不相关;Z的6个分量是按方差大小,由大到小排列的。

L的确定过程如下:

这里,∧为对角矩阵,λ1,λ2,λ3,λ4,λ5,λ6为Z的方差,且λ1>λ2>λ3>λ4>λ5>λ6。

记R=XXT,R为评价因子的相关矩阵,则上式为

LRLT=∧或RLT=LT∧

即R(L1,L2,L3,L4,L5,L6)=(L1,L2,L3,L4,L5,L6)∧

由此可知RLi=λiLi

该式说明综合评价因子Zi的方差即为相关矩阵R的特征值λi,而正交矩阵L则是R的特征矩阵。

综合评价模型的确立

进一步,称αk=λk/∑λi为第k主成分Zk的方差贡献率。方差贡献率反映了主成分的重要性,因此可以以方差贡献率作为权重,建立渠道成本的主成分综合评价模型:

C=α1Z1+α2Z2+α3Z3+α4Z4+α5Z5+α6Z6

其中C为综合评价值,其值越大,方案越优。

渠道交易成本模型的实例

某企业有4个候选渠道方案N1,N2,N3,N4,在分析渠道交易成本时,专家对产品线集中度、资产设备专用性、交易环境稳定性、交易环境复杂性、交易频度和履约成本等6个评价因子的打分如表2。

应用主成分分析模型,首先,将表格转换为矩阵形式。其次,由│R-λE│=0 可得6个特征值,其中λ1=2.99, λ2=2.10,相应的贡献率为α1=0.50, α2=0.35,累积贡献率达85%,即前两个主成分已经包含了85%的信息,因而可以以这个主成分作为新的综合指标来替代原来的六项指标。

A1=│-0.211 0.620 0.260 0.262-0.641 0.155│

A2=│0.540 0.022-0.376 0.753 0 0│

然后,计算主成分。

z1=-0.211x1+0.620x2+0.260x3+0.262x4-0.641x5+0.155x6

z2=0.540x1+0.022x2-0.376x3+0.753x4+0x5+0x6

代入综合评分模型 Q=0.50z1+0.35z2,得:

Q1=3.00,Q2=2.99,Q3=1.02,Q4=3.48,由此可见,各渠道方案的优劣顺序为N4> N1> N2> N3。

渠道交易成本模型的结论

交易成本分析模型从资产专用性、环境不确定性、交易频度、产品集中度和履约成本及其他角度反映了渠道模式的经济性,增加了对渠道“控制权”的解释力度。但是该模型的原始数据是由专家据主观经验打分而得,评价结果的可靠性受评价分值的影响较大;另外该模型也没有反映营销渠道的价值创造。

参考资料:

1.费方域,《企业的产权分析》,上海三联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

2.科斯,《企业的性质》,载于路易斯·普特曼、兰德尔·克罗茨纳:《企业的经济性质》,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

3.威廉姆森,《治理机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

交易成本的分析 第6篇

一、农业家庭经营的交易特性分析

1.农业家庭经营的不确定性分析

现实中, 农民在与利益各方进行交易时, 无论是产前、产中还是产后, 均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 明显处于弱势地位。

(1) 产前交易的不确定性。

产前交易是指获取农业生产资料的交易。农业生产资料是指农药、种子、肥料等使农作物得以生长的投入要素。农民购买生产资料的产前行为, 具有不确定性。大多数农户独立、分散地进行市场交易, 在价格谈判中必然会处于劣势地位。由于农业生产周期长、季节性强等特点, 因此产前的不确定性的后果甚至比产后的不确定性更为严重。

(2) 产中的不确定性农业生产过程的不确定性。

现代农业管理, 仅仅靠农户的传统经验是远远不够的, 客观上要求农民掌握现代农作技术, 但目前所受的教育程度决定了他们难以掌握新技术, 或者新技术难以有效推广, 或者推广之后难以达到甚至没有达到预期效果。产中的不确定性, 使得提高农业效益十分艰难。

(3) 产后交易的不确定性。

随着农业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农产品专业化生产的发展, 农产品需要借助市场销售的比重占总产量的50%以上, 少数地区达到80%左右, 这意味着农民的命运几乎是由市场来决定的, 产后交易的不确定性增加。众多个体农民在市场上的分散交易会形成巨大的社会交易成本, 这不仅造成资源的浪费, 而且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农民的市场竞争力。当农产品市场容量有限、农民缺乏有效组织的情况下, 常常造成农民间的无序竞争, 最终受损失的往往是农民。

2.农业家庭经营的交易条件分析

从人类聚居发展来看, 农村是自然经济条件下人类自发形成的传统社区形式, 难以共享能源、交通、通讯、供排水等基础设施的便利, 不具备共享技术、信息、市场的优势, 难以发挥集聚效应、规模效应。

(1) 市场主体发育程度低、组织化程度低。

农户作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为完成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 要同时面对要素市场和产品市场。分散的农户在这两个市场的交易中遭受双边垄断的夹击:农业生产要素市场某种程度上是卖方垄断市场, 而农产品供应市场则是买方垄断市场。他们在市场上分散采购、销售, 其市场地位难以与工商业资本相抗衡, [1]因此讨价还价能力低, 农民受要素市场、农产品市场上中间商的盘剥严重。

(2) 基础设施落后, 市场体系不健全。

在农村, 完善的有形市场体系还没有形成, 现有的消费品市场、农业生产资料市场规模小, 基础设施落后。交通运输设施的数量和质量, 直接决定着经济主体的要素购入和产品售出的便利程度, 决定着交易的时间耗费和其他费用。农村落后的基础设施, 农产品运输、市场开拓、谈判、签约与履约等交易费用大大增加, 造成农户交易成本大大高于其他主体。

二、农业家庭经营交易成本分析

1.交易成本的提出及相关观点

1937年, 科斯提出交易费用 (交易成本) 的概念, 来解释市场与企业间的互替关系, 认为企业与市场是两种不同但又可以相互替代的交易制度, 企业的存在将许多原属于市场的交易“内化”。企业通过内化市场交易可以节省交易成本。威廉姆森继承和发展了交易费用理论, 认为交易环境和人是决定交易费用的主要因素。其一, 交易环境主要指市场不确定性和潜在交易对手的小数目。市场不确定性对交易费用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市场风险对合同条款要求越来越复杂, 合同条款的完善必然增加合同费用;交易中潜在对手的减少必然会增加交易搜索及等待成本, 增加交易的费用支出。其二, 人的因素主要指人的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行为特征。人的有限理性, 造成对环境判断有限, 对信息的收集和处理不得不支付更多时间和精力。机会主义指人借助不正当手段谋取自身利益的行为倾向, 双方都不敢轻信对方, 必然使交易复杂化, 增大交易费用。

2.农业家庭经营交易成本分析

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需支付各种成本, 除在农业生产中支付的物化成本和活劳动以外, 在市场中为获得有效的市场信息, 寻找交易对象并与之讨价还价等都需支付费用, 这些费用构成农户进行交易的交易成本。一般按交易顺序分为三类:

(1) 信息成本。由于人的有限理性和信息的不完全性, 农民若想在市场上出售自己的农产品或者购买到合适的生产资料, 必须投入一定的时间和精力 (物质的和精神的) 去获取市场信息, 了解同类商品的价格、质量等状况, 并努力寻找潜在的买者和卖者、了解交易对手基本情况和信用状况等。

(2) 评估成本。由于市场信息的不真实显示及信息搜集的不完整性, 当农民获取一定量的市场信息后, 必然对其进行真伪辨别和可信度评价。

(3) 交涉成本。农民根据获得的相关信息, 为了实现自己的目标必然进行讨价还价所耗费的时间及精力等。上述交易成本是农民进入市场所无法回避的, 若以签订合同的形式成交, 则还包括合同签订成本以及事后监督合同执行的成本。

交易作为人类的经济行为, 必然要符合利益最大化的假设, 可将交易发生的逻辑表达为:交易盈余=交易利益-交易费用。若交易盈余>0, 交易发生;若交易盈余=0, 为交易发生的临界点;若交易盈余<0, 交易不发生。[2]交易盈余越多, 农民生产积极性越大, 反之积极性受阻。而交易盈余的大小既取决于交易利益, 也取决于交易费用, 降低交易费用可以增加交易盈余, 提高交易量和农民的收益。

三、农业家庭经营交易受损根源分析

随着市场化进程的加快, “小而散”的小生产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的矛盾日益突显, 家庭经营规模小, 风险承受能力低, 农户缺乏进入市场的能力, 无论生产还是经营均存在着盲目性, 市场风险加大。

1.组织化程度低, 生产盲目性大

由于分散农户的组织化程度低, 在农业产前、产后的交易中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 只能是价格上的被动接受者, 缺乏讨价还价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交易受损严重。同时, 在市场体系发育不成熟的情况下, 分散经营的农户很难适应瞬息万变的市场, 农民一家一户的小生产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和盲目跟风特点, 常常对市场供求结构的合理预期过于集中, 从而导致“集体错误”的谷贱伤农、果贱伤农现象。

2.农户独立分散, 交易中无法实现规模优势

农民作为市场主体, 为完成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 必须面对要素市场和产品市场。由于经营规模小, 专业化程度低, 农户每次在购或销中都要履行搜寻、谈判、履约、监督实施等所必须的环节, 支付相应的费用。当购或销批量较小时, 单位产品的分摊成本便会十分高昂。同时, 小批量购销无法享受数量优势, 其市场地位均难以与工商业资本相抗衡, 谈判上往往处于不利地位。交易量少、交易主体分散使农户难以采取先进手段进行组织化、制度化的交易, 导致交易规模不经济。

3.搜寻鉴别信息困难, 容易受到机会主义危害

农村人口居住分散, 基础设施落后, 信息传递不便, 单个农户搜寻信息的成本高, 交易风险和不确定性大, 效率低。而“小而分散”的家庭经营又加剧了其封闭性, 农户对所获得的有限市场信息难以从整体上把握, 鉴别能力差, 难以作出理性的权衡, 难免造成生产或购销决策失误。尤其是当今条件下, 市场信息存在着明显的不对称, 农民相对于交易对手而言, 信息渠道单一, 信息量少, 难免在交易环节蒙受损失。例如, 在购买农资时容易受到交易对手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的侵害;而在农民出售农产品时, 交易对手往往利用信息优势, 压级压价购买成交, 甚至为了自身利益, 不惜采用欺骗手段, 造成农户的经济损失。

4.对交易对手依赖性强, 谈判地位低下

由于交易规模小、组织化程度低等因素, 相对于较为集中、经济活动量大的农业生产资料生产者与供应者和大宗农产品购买者 (加工者) 而言, 显然缺乏市场谈判的经济力量, 农民难以取得公平的谈判地位。如果单就数量而言, 我国农户无论作为卖方还是买方, 相对于数量较少的交易对手而言, 其数量毋庸置疑均占绝对优势, 但由于组织化程度低, 导致对交易对手具有很强的依赖性。尤其是在农产品销售环节, 由于农产品用途的专用性和时间上的不易存储, 致使在谈判控制价格方面, 农户明显处于劣势地位, 被迫成为价格的接受者。

四、合作组织降低交易成本的分析

上述各种因素, 必然增加农户经营的交易成本。农民只有组织起来, 发挥组织优势, 提高在市场中的谈判地位和议价能力, 才能实现降低交易成本、增加农民收入的目的。

1.农民利益政治上的代言人, 经济上的服务者

在直接关系着农民利益得失的制度设计、政策执行及反馈环节, 农民缺少“话语权”, 长期被排除在外。合作组织一方面可以代表农民的利益向政府反映农民的呼声, 影响其决策;另一方面作为非盈利性的经济合作组织, 在收取少量服务费以维持正常运转的前提下, 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在农用生产资料供应、科技推广及产品销售等方面发挥作用3, 切实使农民利益得到保护, 从而达到提高产出效率, 降低交易成本的目的。

2.突破农业家庭经营组织边界, 实现规模经济

农民合作组织, 顺应了农业市场化进程中以市场为导向的分散、弱小的小农渴望联合起来, 以规避市场风险, 降低交易成本, 实现规模经济, 最大限度地保护自身利益。农民合作组织比单个农民主体实力增强, 其市场经验、交涉能力和谈判地位都远胜于单个农民, 而且获得的产品成本、性能、质量与价格等相关信息都远胜于单个农民。在合作组织中, 农户通过组织进入市场, 由零散购销变为集中购销, 有助于实现交易的有序化和交易的规模经济。交易批量增大有助于提高农户的谈判地位, 争取有利的交易条件, 例如购买中的质量保证、送货上门、售后服务和销售中的种种实惠等, 从而高效率地进行交易。

3.减少不确定性, 抵御市场风险

在农业市场化进程中, 合作组织可以为农户提供相对准确的市场信息, 使农民对市场行情有较为准确的认识, 进而根据市场供求状况来安排生产, 可以根据市场调查情况, 结合农户实际, 为农户制定生产计划, 并通过与农户签订合同以保证农业生产项目与规模符合市场需求, 减少了生产的盲目性;同时, 农民合作组织还可通过组织边界的扩张, 将那些交易费用较高的市场分工纳入组织内部分工, 变市场交易为组织内交易。例如, 合作组织可将化肥、种苗、农药等生产资料的供应纳入自己的业务范围, 也可以从事产业化经营, 进行农产品的加工、销售等业务。合作组织使农民的交易被内化在合作组织中进行, 这样不仅可以节约交易费用, 而且可减少农民交易的不确定性, 增强其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4.减少交易次数, 降低交易成本

合作组织对信息的搜寻、处理和利用能力增强, 可减少信息搜寻次数, 提高信息搜寻效率, 节约信息搜寻费用;合作组织在获取一定的市场信息后, 必须进行真伪辨别和可信度评价, 剔除虚假信息, 防止因信息失真造成损失, 由合作组织高素质的统计和经营决策代替农户经营决策, 更容易从整体上把握市场的变化, 提高决策质量;合作组织进行市场交易时, 凭借其信息、组织和管理上的优势, 提高市场地位与谈判能力。合作组织集中交易, 减少交易的次数, 因而降低交易成本。

由农民合作组织参与交易可以大大减少交易次数, 优化交易关系。从理论上讲, 在存在农民合作组织参与交易的条件下, 农业家庭经营参与交易的次数由农业生产者数目与收购商、批发商、零售商等交易对手数目之和来表示;而在没有农民合作组织参与的情况下, 这个次数则要用农业生产者数目与收购商、批发商、零售商等交易对手数目之积来表示, 而减少社会交易次数则会使农业家庭经营交易成本显著减少。

参考文献

[1]苗小玲.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产生的成本——收益分析[J].经济经纬, 2005, (06) .

[2]杜红梅, 赵佳荣, 兰勇.交易效率与农产品竞争优势[J].湖南农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6, (04) .

农民工非永久迁移的交易成本分析 第7篇

关键词:非永久迁移,交易成本,预期成本,预期收益

1 迁移过程中的交易成本

1.1 经济性成本

1.1.1 就业成本

非永久迁移的农业劳动力为了进入城市, 寻找就业机会, 除了要携带身份证外, 还必须有计划生育证明、外出务工证明、技术专长证明等供迁入地政府管理部门和企业查验。在迁入地他们须办理“暂住证”, 每月需交费。在大多数地区还须向社区组织缴纳“治安管理费”、“卫生费”等非常规收费。非永久迁移者从事独立的生产经营, 还须承担超过本地户籍人口的税负和工商管理费用及各种名目繁多的收费。对于从事同样经营活动的本地劳动者, 地方政府给予多方支持和税费优惠。这等于是外来劳动力拿钱买异地就业权, 收益被无故分享, 导致了非永久迁移劳动力就业成本的升高。

1.1.2 生存成本

非永久迁移劳动力在原籍的居住费用可能几年或十几年前就已支付了, 并不构成现实的生存压力, 但在非永久迁移过程中在没有任何补贴情况下, 昂贵的房租花去了他们相当部分的收入。他们的生存成本偏高是不言而喻的。为了减少居住方面费用支出, 有的非永久迁移劳动力把自己的居住水平压到了非人道的状态。他们一般都合租于城乡结合部, 人均居住面积很小, 有的不足2平方米。在建筑工地上的农民工, 则大多住在工棚内, 或住在自己用各种建筑材料搭建的棚屋内, 往往成为城市卫生中的死角。

1.1.3 交通成本

随着劳动力迁移距离的扩大, 交通费用所占比重也越来越大。这部分成本在那些远距离异地迁移的劳动者那里表现得更为突出。一方面, 春节期间大部分非永久迁移者都有较长时间没有工作任务, 留在城里不仅无所事事而且坐吃山空。另一方面, 春节期间无论是传统观念和习惯, 还是心理、生理等原因, 非永久迁移者都会回原籍过春节, 因而每逢春节前后便出现一年一度的“民工潮”。据调查, 出门在外的非永久迁移者反映最强烈的一个难题就是车票难买, 且春节期间车票价格普遍上涨, 增加了他们的负担, 他们对之普遍不满, 但也没有办法。

1.2 非经济性成本

1.2.1 心理成本

虽然“暂住证”、“身份证”制度的实施使得劳动力的流动和迁移合法化, 但由于阻碍和制约劳动力正常流动的相关体制改革没能及时跟上, 大量的非永久迁移劳动者不能实现彻底的迁移, 难以享受到与迁入地居民同等的待遇, 加之社会习俗传统观念的影响, 非永久迁移劳动者的绝大多数还要承受一种非经济的心理成本。

首先, 在城里打工往往远离家乡和亲人, 与家人聚少离多, 因此必须在心理上忍受孤单和种种不适应。同时, 由于长期处于流动中, 无法做长久居住的打算和安排, 也大大影响了他们的爱情、婚姻、家庭以及对子女的教育, 更影响了他们的心理、情感以及对社会、人生的态度和行为。

其次, 非永久迁移者在心理上与城市居民往往存在隔阂甚至敌视, 而当地政府部门在就业、教育、生活等方面对非永久迁移者也多实行歧视性政策, 甚至通过不定期遣返、市容整顿等方式减少非永久迁移者的数量。

1.2.2 风险成本

非永久迁移劳动力在城市就业与生活中的风险会因社会保障制度和劳动就业制度等不完善而增加。相对于原籍人口来说, 他们缺少了土地和亲朋关系等最基本的保险因素;相对于迁入地户籍人口而言, 他们缺少社会保障体系和社区组织等最基本的保障。非永久迁移劳动者在新的环境、新的职业上带有更大的探索性, 可能会与环境及其他因素发生更多的摩擦, 直接导致风险成本偏高。主要表现为:一是失业风险偏高。同是处于失业状态, 迁入地户籍城镇人口在当地政府部门“再就业工程”的帮助下, 再就业的机会比非永久迁移劳动力要大得多。而且在有些地方, 当经济出现困难和就业压力增大时, 首先裁减的是外来的非永久迁移劳动力。二是伤病风险增大。非永久迁移者一方面没有固定的住所, 饮食营养差, 生活无规律, 加上大多从事脏重苦险累活, 在生理上受到的损害比不迁移者或本地户籍人口多得多。此外, 工伤、车祸等事故的发生概率也大得多, 还容易成为犯罪力量的侵害对象, 尤其是女性。一旦受到伤害, 几乎没有任何社会保障给予保护。另一方面, 社会保障体系中, 由于伤病保险是个难点, 进展较其他险种为慢, 而在伤病保险中对外来非永久迁移劳动力的保险则几近盲区, 大量非永久迁移劳动力的风险可想而知。三是劳动过程风险增加。在部分非公有制企业招收的外来非永久迁移劳动力中, 有些基本权利都难以保证, 随意扣押身份证、不允许员工外出、出场搜身等现象时有发生。劳动条件差, 工伤事故频繁, 工时过长, 拖欠克扣工资等会对劳动者造成危害。

1.3 机会成本

由于现有体制约束, 非永久迁移者的土地使用权无法流转, 有些耕地甚至被抛荒, 以致因外出而放弃的务农收入得不到补偿, 这是非永久迁移者损失最大的一部分, 也是影响农业劳动力是否迁移最重要的因素。在下表中列出了12个外出打工人数较多省份的农村家庭人均务农收入。可以看出, 对于每一个非永久迁移者来说, 外出打工就意味着每年要放弃大约1200~2000元的务农收入。如果农业劳动力进城打工的收入无法弥补这部分机会成本, 那么他们就不会进行非永久迁移。

另外, 非永久迁移者外出打工后, 各种形式的农民负担照交不误, 但却无法享受上缴费用后应该得到的社区福利;原有的各种生产工具和家庭生活设施闲置得不到充分利用, 这些无疑都成为非永久迁移者的机会成本, 形成社会资源的净损失。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06》

2 迁移行为选择的交易成本分析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 我国制度变迁的非均衡极大地增加了农业劳动力向城市迁移的交易成本。在这种条件下, 农业劳动力是否迁移、怎样迁移都将受到交易成本大小的影响。也就是说, 农业劳动力将在比较预期收益和预期成本的基础上, 决定迁移行为的选择。但是, 农业劳动力选择的迁移方式 (非永久迁移和永久迁移) 不同将产生不同的预期收益和预期成本, 并且即使同一种迁移方式也会由于劳动力本身的特点而产生不同的预期成本。因此, 当农业劳动力在进行迁移选择时, 通常根据自身的特点进行成本收益的比较。

对于农业劳动力来说, 非永久乡城迁移的预期收益主要包括农业劳动力进城的就业收益, 这种收益可分为:货币性收益, 即农民在城市就业所获得工资和其他货币收入。一般情况下城市的工资水平比农村要高, 对农业劳动力有强大的进城拉力;技能性收益, 即在城市务工的各项劳动中所获得的工作技能以及有关的各种知识, 在一定意义上, 这是他们进城后所获得不用自己投资的无形的人力资本。因为农业迁移劳动力的就业相对集中于制造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贸易及餐饮业、社会服务业, 所以对于大多数农业劳动力来说, 预期收益基本上是相同的 (扣除不同地区的消费水平差异) 。而非永久迁移的预期成本根据劳动力本身特点的不同会产生较大差异, 正如上面所分析的, 预期成本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经济成本和非经济成本, 应该说, 每个非永久迁移者的经济成本基本上是一样的, 但是不同的人却有着不同的非经济成本, 如一个人的心理素质越高、承受风险能力越大, 则这个人的预期成本就越低, 反之, 则相反。这样, 农业劳动力在非永久迁移的收益大于成本时就迁移, 否则就不迁移。随着中国经济体制的转轨, 城乡之间的劳动力市场正在逐渐地放开, 乡城之间劳动力迁移数量也在逐渐地增加, 这说明随着约束条件的改变, 越来越多的人因为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而选择了非永久迁移。

然而, 对于收益大于成本而选择非永久迁移的劳动力来说, 选择永久性迁移却十分困难。在城乡隔离还没有完全打破的条件下, 通常永久性迁移的成本大于收益。人们已经习惯了非永久迁移模式, 在农村保留一块属于自己的土地, 可以让他们在城市里遇到困难 (生病、失业等) 时回到农村并且用土地作为最后的保障。但是如果进行永久性迁移, 在现行的体制下, 土地不能够流转, 这意味着他们最后的保障也失去了。显然, 在现有的约束条件下, 对于大多数农业劳动力来说, 选择永久性迁移的预期成本远远大于预期收益。从目前中国的现实来看, 农业劳动力仍然主要选择非永久迁移的方式, 选择永久性迁移的劳动力却很少, 这也说明了目前选择永久性迁移的预期成本仍然大于预期收益, 从而限制了农业劳动力向城市永久性迁移。

3 小结

通过对非永久性迁移的交易成本分析, 可以看出在目前的情况下非永久性迁移还需要持续一段时间。为了促进农民工逐渐转向永久性迁移, 应该从提高预期收益、降低预期成本的角度出发, 使进行永久性迁移逐渐成为农民工的理性选择。

参考文献

[1]国务院研究室课题组.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M].北京:中国言实出版社, 2006.

内幕交易规制的成本收益分析 第8篇

内幕交易 (insider trading) 又叫内部人交易, 根据内幕交易概念的通说, “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的行为”内幕交易的历史几乎可以追溯到证券交易的伊始, 但在证券市场发展早期却并未受到法律禁止, 对于内幕交易的态度经过了从容忍到禁止的过程。1934年美国首开禁止内幕交易的先河, 美国国会制定的《1933年证券法》及《1934年证券交易法》, 确立了反欺诈规则, 制定反欺诈条款的目的就是“确保证券交易是公平的, 投资者中不存在不合理的优先权或优势”, “防止那些无助于实现证券市场功能的操纵性和欺骗性行为。”

2 内幕交易的成本与收益

在内幕交易的成本收益分析中一个必要的前提便是经济人假设, “经济人”通常指具有工具主义理性的人, 被形容为“自利、理性”, 即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性行为者 (或称理性最大化者) 。根据经济人假设, 内幕交易人的任何交易行为, 都会优先衡量其代价和利益, 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

2.1 内幕交易成本

交易所必须的支出的费用。例如交易费用、所得税等, 这一部分支出相对固定, 属于固定成本。我们对于这部分固定成本用Cf来表示。

内幕人获取内幕信息所支出的成本。从内幕人所支出的这部分成本来看, 其获取内幕信息所支出的费用相对固定, 用C0来表示。

内幕交易被查处后的处罚成本。对内幕人的处罚主要包括人身罚和财产罚两种形式, 以C1, C2来表示。处罚成本与上述两种成本的区别在于非固定性, 对内幕人的处罚会有一个发生率, 用P1和P2来表示。由此可知内幕交易被查处后的处罚成本为C=C1·P1+C2·P2。

2.2 内幕交易收益

尽管在证券市场上, 任何投资都伴随着风险, 假设交易的收益率为Pr, 然而内幕人进行内幕交易的目标本就是令风险降到最低, 他们在内幕交易中有极高的把握不会失手, 因此可以假定内幕交易的风险为零。内幕交易往往是一种短期交易, 即体现为内幕人在内幕信息公布前提前交易, 在内幕信息公布后获得收益Y的过程, 因此内幕交易的收益可表示为Y·Pr, 对某一可能存在的内幕交易来讲, Y基本是不变的, 也即所能获得的预期收入有一个基本的预期值, 且Pr几乎接近于1, 因此内幕人可能预期的收益是一个相对固定的值。

3 内幕交易实施者的行为分析

根据上述对内幕交易的成本与收益的分析, 可以看出在证券交易中, 理性的内幕人必然会在通过成本与收益的比较后作出理性的决策, 使得收益减去成本获取最大的净收益, 然后根据这一预期值合理安排其内幕交易。因此可以得出理性的内幕人作出投资决策所参考的公式:

从这一等式中可知, 净收益可能为正值, 也可能为负, 也有可能出现成本与收益相抵的状况, 然而在前述经济人假设的前提下, 内幕人只会选择在净收益大于零的可能下进行交易, 这也符合内幕人的交易动机。根据文章第二部分的分析结合这一公式, 我们可以看出交易所必须的支出的费用Cf, 内幕人获取内幕信息所支出的成本C0, 交易的收益率Pr相对固定且预期的收益Y也相对固定, 即内幕交易收益也固定不变。此时影响内幕交易的收益可能的变动即是内幕交易被查处后的处罚成本C1·P1+C2·P2, 即内幕交易净收益与处罚力度C1, C2及查处概率P1, P2相关。如果处罚力度和查处概率较大, 则净收益值就越小, 内幕人因进行内幕交易的违法成本越高其进行内幕交易的几率就越低, 当净收益为零或负值时内幕人必然不会进行内幕交易, 同时还应当注意到每个人对承担风险的能力是不同的, 偏好风险的人可能会在净收益接近零时才选择放弃交易, 而更多厌恶风险的投资者在预期这一数值偏低时就会选择放弃交易。

由此可知, 对于证券交易中的内幕人而言, 禁止内幕交易可行的办法是, 其一加大处罚力度, 如果司法机构、行政机构或者证券监管机构对内幕交易的处罚力度越高, 高到让内幕人偶尔失手一次就面临巨额惩罚的情况, 就会使获利较大的内幕交易在高额的惩罚面前变得得不偿失, 迫使内幕人放弃进行内幕交易的想法。其二, 如果司法机关或者证券监管机构对内幕交易的查处率非常高, 几乎达到了发生一起查处一起的地步, 那么, 即使对内幕交易的惩罚处于相对较低的水平, 也能迫使内幕人不敢冒险进行内幕交易, 达到禁绝内幕交易的目的。

4 我国内幕交易法律规制的完善

4.1 提高内幕交易的违法成本

就现有法律来看, 我国对于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是从行政法、刑法、民法三个方面进行的, 若有内幕行为被查处, 则相关内幕人则需要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

1) 强化内幕交易的行政责任。首先, 对于行政处罚而言, 《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了内幕交易行为的行政责任, 主要有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警告、罚款四种。以当前内幕交易违法获利动辄上千万相比, 目前我国内幕交易行为违法成本低。与美国相比较而言, 美国对自然人的可罚金额达到10万至100万美元。美国《内幕交易制裁法》规定:对主动参与或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内幕交易的证券公司, SEC有权给予其暂停营业一年、撤销注册登记的处罚;对举报、提供线索以查处内幕交易案件的人, 可以给予高达民事罚款10%的奖励, 以鼓励社会人士协助SEC来查处内幕交易。可见中美两国对于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行政责任细节上的不同主要体现在罚金数额上, 中国处罚金额相对较低。所以, 有必要提高行政罚款额度, 只有使已查处的内幕交易人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 使其认识到进行一次内幕交易的违法成本高到无法接受时, 才能消除潜在的内幕交易行为人的侥幸心理。

在提高罚金的同时, 我们还应当注意到内幕交易主体需要承担的另一种行政责任, 即市场禁入。提高内幕交易的违法成本不只有罚金一种方式, 市场禁入虽然不直接涉及收益, 但这一处罚直接剥夺了获利的可能性。因此在行政处罚中监管部门需要注意的是罚金与市场禁入并重, 在目前我国《证券法》规定的罚金并不高的情况下, 市场禁入不失为一种提高内幕人违法成本的重要手段。

2) 建立和完善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制度。我国的现行法律主要注重的是对内幕交易的行政和刑事处罚, 对于民事责任的规定, 从目前的证券法来看, 我国规定了因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即《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第三款和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但是法律文本以及司法解释都没有更为细化的规定。

在完善我国的内幕交易法律制度时, 首先应当对内幕交易民事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作出合理规定, 由于证券交易多采取公开集中竞价的方式, 证券交易的当事人之间互不谋面, 导致一个具体内幕交易的受害人具有不确定性。因此, 我们不妨采取同时作相反交易的规则来确定原告的范围, 将在一定时间内与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进行相反买卖的投资受害者作为内幕交易的受害人。其次, 从我国目前仅有的几起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件来看, 结果都不太理想, 其中最重要的问题莫过于在内幕交易民事赔偿中采用的诉讼形式。我国目前采用的是诉讼代表人制度, 然而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证券诉讼形式仍然在探索过程中。针对内幕交易民事赔偿, 美国采用的是集团诉讼的方式, 鉴于集团诉讼的巨大优势, 笔者认为我国可以通过借鉴英美国家的集团诉讼制度的优点以完善我国的诉讼代表人制度。例如, 在选择诉讼代表人的问题上, 由于参与证券交易的人数众多, 而且内幕交易的受害人分散于全国各地, 意见难以统一, 在实践中, 推选诉讼代表人的可操作性极差。因此不如改为由法官决定能真正代表所有人利益的为诉讼代表人, 并由法官选定首席律师, 由他们代表投资者进行诉讼, 从而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和当事人利益的维护。

其实建立和完善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制度并非一朝一夕的事情, 我国如今在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制度方面完全没有起步, 还处在重视行政和刑事监管的模式下。而且在建立民事责任制度方面, 我们也面临着诸多困难, 如单独诉讼成本过高, 因果关系较难认定, 损害赔偿额难以确定等问题, 但是并不能否认建立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制度的必要性。

4.2 提高内幕交易的查处效率

按照前述净收益的公式, 本节将着眼于提高内幕交易的查处效率。

1) 事前监管效率过低。目前, 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属于集中型监管模式, 这种模式是指政府通过制定专门的证券法规, 并设立全国性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来统一管理全国证券市场, 政府在这种模式下占主导地位。在集中型监管模式中, 我国过分强调行政权在内幕交易规制中所起的作用, 行政干预多, 自律型组织的作用反而被忽视, 中国证券业协会在证券市场上几乎很少有所作为。在实践当中, 证券市场存在着政府监管所不能企及的方面, 而且, 政府监管往往不能及时跟着市场变化的脚步作出反应, 难以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因此我们不能把事前监管交给行政部门, 而应当积极引导、利用自律组织的力量, 把市场自律作为监督和遏制内幕交易行为的基石, 而非依赖于行政权的行使。

2) 内幕交易举证责任问题研究。内幕交易查处率低的问题是与内幕交易案件的取证难问题直接相关的。由于内幕交易行为方式隐蔽, 一般而言, 监管部门很难发现证券市场上的内幕交易行为。此外内幕交易作案手段复杂, 内幕人大部分都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大股东, 又或者是证券公司或相关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 这一类人往往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 对于内幕交易的各种方式往往都具有充分的认识, 并且也了解监管当局的监管技术, 从而能够创造出更不易被察觉的交易手段。

我国在举证责任的问题上一般依照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证据搜寻的难度越大, 证据搜寻的成本就越高, 搜集的证据数量就会减少, 造成误判的几率就越高。也就是说, 在诉讼的过程中, 不管是控方还是辩方, 每一次证据的提出, 必须尽量降低证据获得的难度和获取的成本, 否则无法达到社会成本的最小化。按照以上的分析, 只要我们能在进行内幕交易规制立法时, 设定规则, 减少每一位诉讼人的证明责任, 仅限于提供搜寻成本最小的证据, 则就会达到成本的最小化。这就意味着, 需要在内幕交易的证明成本上达到成本最小化。

通过上面的分析可知, 在内幕交易案件中, 要证明内幕人在获取内幕信息的特定时段内是否利用了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显得十分艰难。“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直接导致内幕交易的处罚效率低下, 助长了内幕交易人的投机心理。因此, 在举证责任方面, 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经验, 引入举证责任倒置制度。提起诉讼的一方, 只需证明内幕人在内幕信息发生后特定的时间之前进行了相应的证券交易行为。按照这样的诉讼制度, 提起诉讼的一方在证据的取得上更加简便、有效。因为不管是内幕信息的发生, 还是相应的证券交易行为, 均属于有明确记录可查的证据, 可以以相对低的成本获取。而内幕人只需证明自己虽然知悉内幕信息, 但是并未加以利用, 并且其证券交易行为有合理依据即可。这样的举证责任分配方式, 在司法实践中有效节约了诉讼成本, 而且切实提高了内幕交易的查处效率, 诉讼发起人不必再纠结于内幕交易举证难的问题, 而内幕人若无合理证据证明自己没有从事内幕交易, 也将会受到严厉的处罚, 这样可以有效的节约内幕交易规制的成本, 同时提高查处率。

5 结论

内幕交易是证券市场主要违法形态之一, 直到目前为止, 对内幕交易应当用何种方式进行规制, 法律界和经济学界看法各异。本文通过对内幕交易进行成本收益分析, 力图证明在内幕交易规制中, 加大对内幕交易的惩处力度以及通过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提高内幕交易的查处率, 不失为一种遏制内幕交易的一种思路。

参考文献

[1]范建, 王建文.证券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7.

[2]周林彬, 董淳锷.法律经济学[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 2008.

[3]彭冰.中国证券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5.

[4]毛玲玲.中美证券内幕交易规制的比较与借鉴[J].比较法研究, 2007 (7) .

[5]金香兰.中美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及其启示[J].延边大学学报, 2011 (2) .

[7]齐晋.对中国上市公司内幕交易法律规制的思考[J].经济师, 2009 (12) .

企业信息化环境下的交易成本分析 第9篇

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外乎两方面的经济关系:人类与物质世界的关系和人类与人类的关系。在人类与物质世界的关系中, 获取的是一定的物质产品, 支付的是存在于生产过程中的人、财、物的耗费, 即生产成本;在人类与人类的关系中, 获取的是一定商品和生产要素的交易量, 同样要支付一定的人、财、物的耗费, 即交易成本。人类作用于物质世界的生产成本的降低带来了生产过程中的效率提高、产业升级、经济增长, 而人类与人类社会关系的交易成本的降低则会促进流通过程中的效率提高、市场有效、财富流动。作为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统一体的企业, 工业革命带来了生产成本的降低, 而信息技术发展, 则将使交易成本越来越受到关注。

(一) 企业交易成本的分类

康芒斯 (Commons, 1934) 把社会上的交易行为分为三类:买卖交易 (市场交易) 、管理交易 (企业内部交易) 和限额交易 (企业与政府之间的交易) 。科斯 (Coase, 1960) 认为交易成本是“为获得准确的市场信息所需要付出的费用以及谈判和经常性契约的费用”。阿罗 (Arrow, 1969) 认为交易成本是“经济体系的运行成本”。威廉姆森 (Williamson, 1985) 认为交易成本是“经济系统运转所要付出的代价或费用”, 包括交易双方搜寻有关交易信息、谈判、缔约的费用, 以及监督履约情况、处理违约行为的费用。马修斯 (Matthews, 1986) 认为“交易成本是人与人之间打交道的成本, 生产成本是人与物之间打交道的成本”。张五常 (Cheung, 1988) 认为交易成本“是一系列制度成本, 包括信息成本、谈判成本、拟定和实施契约的成本、界定和控制产权的成本、监督管理的成本和制度结构变化的成本”。罗伯茨 (Roberts, 1992) 将交易成本分为协调成本和激励成本, 协调成本是指确定价格和交易的其他细节, 使潜在的买卖双方互知对方的存在和位置, 需要把买卖双方聚集在一起来做交易所发生的成本, 而激励成本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由于信息不完整和不对称而产生的成本;一种是产生于有缺陷的承诺。巴泽尔 (Barzel, 1997) 认为交易成本是“与转让、获取和保护产权有关的成本”。菲吕伯顿 (Furubotn, 1997) 认为交易成本“是那些用于制度和组织的创造、维持、利用、改变等所需资源的费用, 包括市场性交易成本 (利用市场的费用) 、管理性交易成本 (在企业内部行使权利的费用) 、政治性交易成本 (与制度结构的运作和调整相关的费用) ”。迪屈奇 (Dietrich, 1999) 把交易成本定义为三个因素:调查和信息成本、谈判和决策成本、制定和实施成本。综合上述观点, 企业交易成本是一系列契约的执行成本, 包括一切不直接发生在物质生产过程中的市场性交易成本、管理性交易成本、制度性交易成本。

(二) 企业交易成本的构成

企业交易成本包括信息成本、监督成本、协调成本、激励成本、组织成本和风险成本。 (1) 信息成本。信息成本是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费用。从市场交易角度来看, 信息成本即搜寻成本, 是搜集商品或劳务信息和寻找最合适交易对象所需要支付的费用。从管理交易角度来看, 信息成本是企业内部计划、决策、控制、监督、评价过程中数据采集、加工、传递所发生的费用。信息成本是其他交易成本的基础, 影响着监督成本、协调成本、激励成本、组织成本和风险成本的变动。 (2) 监督成本。监督成本是为防止机会主义行为所发生的费用。从市场交易角度来看, 监督成本是交易双方签订产权、商品或劳务等契约之后, 为了预防由于机会主义所产生的违约行为, 在执行过程中相互监督所产生的费用。从管理交易角度来看, 监督成本是企业内部运行监督控制机制所发生的费用, 包括监督机构设置费用、监督人员使用费用、监督规则制定费用、监督工作实施费用等。 (3) 协调成本。协调成本是解决交易双方不确定性所发生的费用。从市场交易角度来看, 协调成本包括谈判成本和缔约成本, 谈判成本是交易双方为达成交易所做的议价、协商、谈判并做出决策所发生的费用;缔约成本是交易双方达成共识而进行交易前, 签订契约所发生的费用。从管理交易角度来看, 企业内部协调成本是通过企业内部治理制度和行政命令来解决部门、人员、业务等冲突所发生的费用。 (4) 激励成本。激励成本是企业为实现人力资源绩效最大化而付出的代价。依据委托代理关系假设, 由于委托人和代理人具有不一致的目标函数, 代理人为追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就会采取对自己最优的行为, 会利用委托人授予的权力, 以损害委托人利益为代价来谋取自身利益, 由此就产生激励成本, 包括薪酬激励成本、股权激励成本、声誉激励成本等。 (5) 组织成本。组织成本是组织的构建成本和运行成本。组织构建成本是企业在构建组织结构, 进行组织结构的研究设计、部门设置、职位分派、职员安排等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组织运行成本是企业为保证组织的正常运行, 建立组织的规章制度, 并进行组织关系的协调、人际关系的沟通、管理决策的制定等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6) 风险成本。风险成本是由于风险的存在和发生所导致的费用增加或预期收益减少。从市场交易角度来看, 风险成本是交易双方中的一方利用交易条件的变化, 采取机会主义行为而给另一方造成的成本增加, 如交易违约成本、协调风险成本等。从管理交易角度来看, 风险成本是指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不确定性所导致的费用增加或预期收益减少, 如战略风险成本、财务风险成本、运营风险成本。

二、企业交易成本的动因及其因素

库珀和卡普兰 (Cooper、Kaplan, 1987) 首次提出了“成本动因 (成本驱动因子) ”的理论, 认为“成本在本质上是一种函数, 是各种独立或交互作用着的因素 (自变量) 合力驱动的结果”。成本动因是导致企业成本发生的驱动因素, 也是成本结构的决定因素。成本驱动因素包括客观因素和主观因素。因此, 交易成本的驱动因素也可分成两大类:人的因素和交易因素。

(一) 人的因素

人的因素 (行为假设) 主要包括有限理性、机会主义。 (1) 有限理性是指经济活动中人的行为的理性是有限度的, 因为交易双方的知识、预见力、技能和时间都是有限的稀缺性资源。西蒙 (Simon, 1961) 认为有限理性是“希望能够达到理想的境界, 但却受到其他的因素未能完成”。由于交易双方的有限理性, 交易合约总是不完全的, 在这种情况下, 交易双方也许就要消耗资源选择某种仲裁方式, 必然增加交易成本。因此, 理性有限必然导致或影响企业的信息成本、协调成本、监督成本。 (2) 机会主义是指人的行为具有强烈而复杂的追求自我利益的倾向, 即经济活动中的交易方会投机取巧, 会有目的地、有策略地利用信息。威廉姆森 (Williamson, 1985) 认为机会主义行为是“带有狡猾的一种自利性企图”;张五常 (Cheung, 2000) 认为“无论什么人, 基本上都是追逐个人效用最大化的”。正是由于这种机会主义行为, 直接或间接地形成了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 导致或影响企业的风险成本。

(二) 交易因素

交易因素 (维度) 主要包括资产专用性、不确定性、交易频率。 (1) 资产专用性是指不牺牲生产价值的前提下, 某项资产能够被配置于其他替代用途或是被替代使用者重新调配使用的程度, 包括场地专用性、实物资产专用性、人力资本专用性、专项资产、品牌资产、临时专用性等。资产专用性与沉没成本相关, 当一项资产的专用性与这一资产用于其他用途或由不同使用者利用时其生产价值的损失程度成正比。交易双方的契约连续性对其影响重大, 当契约双方中一方投入了专用资产时, 另一方采取机会主义行为提前终止交易, 投资方就可能蒙受较大损失。资产专用性不仅引起复杂的事前激励反应, 而且还会引起复杂的事后治理结构反应。因此, 资产专用性程度导致或影响企业的组织成本、激励成本、风险成本。 (2) 不确定性是由于人的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所产生的。如果没有有限理性, 就不会存在不确定性;同样, 如果没有机会主义, 不确定性问题也可以根据有关契约加以协调。因此, 当交易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很高时, 交易双方对未来可能发生的事件就无法预测, 必然导致或影响企业交易的协调成本和风险成本。 (3) 交易频率是指交易发生的次数。交易频率虽然不影响交易成本的绝对值, 但影响各种交易方式的相对成本。交易成本随交易频率的增加而递减, 但交易成本不能随交易频率的增加而无限地减少, 即在重复性的交易中, 交易成本不会趋近于零。交易频率影响着企业的监督成本、协调成本和风险成本。

三、企业信息化对交易成本的影响

企业信息化是企业应用先进的计算机网络、数据库技术等整合企业现有的研发、生产、经营、管理、决策等各个层次和环节, 广泛利用企业内外部信息资源, 实现信息流、价值流、物流的有效集成, 优化资源配置, 提升企业管理水平, 进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核心竞争力的一个动态过程。企业信息化包括内部信息化和外部信息化等管理理念和系统的应用。

(一) 对企业信息成本的影响

在传统环境下, 由于企业信息技术的局限性, 不可能大范围地搜寻商品或劳务的供应商信息, 以寻找最合适交易对象, 很难针对客户的不同需求提供个性化生产, 很难面对不同市场、不同消费者实施针对性的营销策略。在信息化环境下, 企业ERP、CRM、SCM系统的核心管理思想是供应链管理, 突出了精益生产、敏捷制造和同步工程的理念, 将供应商和客户纳入企业管理范围, 建立一体化的经营管理体系, 实现了信息集成和数据共享、资源共享, 促进了供应链信息的多维流动, 突破了由于技术瓶颈所导致的时间和空间限制, 因而, 大大弱化了信息不对称和信息不完全性, 降低了企业信息搜寻成本。在传统环境下, 企业组织是一种直线刚性组织, 企业信息自下而上地逐级传输, 实行集中决策;命令自上而下地逐级下达, 实行统一指挥。直线刚性组织使得部门之间不得越级或横向联系, 导致信息分割 (完整的信息被各个专业部门割裂转换为专业信息) 和信息割据 (专业信息被不同的职能部门分别控制, 难以集成共享) , 形成严重的信息壁垒和信息孤岛, 信息的不透明导致较多的决策和管理失误。企业信息化将企业组织内部的层级机构横向和纵向地联系, 形成网状柔性组织, 处于这个纵横交错的密集信息网络中的职员和部门, 虽然也有责、权、利的划分, 但其工作已通过集成共享的信息网络互相交织在一起, 其相互间的边界模糊, 企业部门间的界线、组织间的界线淡化, 使得企业信息成本大大降低。企业信息化在降低企业内部信息成本的同时, 也为降低企业内部监督成本、协调成本、激励成本、组织成本和风险成本提供了信息支撑。

(二) 对企业监督成本的影响

在传统环境下, 企业经营是依据内部牵制制度来实施事后检查监督的。内部牵制制度的建立主要是基于两个假设: (1) 两个人或两个以上的人或部门无意识地犯同样错误的机会是很小的; (2)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或部门有意识地合伙舞弊的可能性大大低于单独一个人或部门舞弊的可能性。因此, 企业按照假设, 通过内部牵制机制, 实现上下牵制, 左右制约, 相互监督。但由于人的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 无法规避上下左右的职员相互利用、相互串通、相互勾结, 导致较高的监督成本。在信息化环境下, 从物料需求计划、制造资源计划到企业资源计划, 其最核心的管理思想就在于其中的“计划”, 如主生产计划、物料需求计划、能力计划、采购计划、销售执行计划、利润计划、财务预算和人力资源计划等。企业信息化通过系统的全面计划管理来合理配置企业内外部资源, 尽可能消除企业作业流程上可能存在的无序、相互冲突的问题, 使整个业务流程有条不紊地运转, 将事后检查监督改变为事前监督和事中实时控制, 减少了额外的监控作业及失误, 从而可以大大提高了企业的决策、控制能力, 降低了企业监督成本。同时, 企业信息化将大量的人与人的牵制通过输入控制、处理控制和输出控制嵌入在系统中, 交给铁面无私的系统执行监督, 大为降低了机会主义行为和人工监督环节, 从而降低了企业的监督成本。

(三) 对企业协调成本的影响

传统的企业组织是金字塔式、自上而下、递阶控制的层级结构, 其严格的等级体系、明确的责权统一和完备的规章制度, 保证了企业管理的有效性和效率。但庞大的中间管理层, 本质上为企业的管理中转站, 完成承上启下的职能。这种层级结构导致管理职能条块分割, 岗位设置繁复, 管理层次多, 造成管理过程的协调多和效率低。在信息化环境下, 企业组织结构向网络化转变, 强调组织内部的个体、群体和部门之间以及它们与组织环境的关键成分之间的相互依赖, 以快速适应外部环境。企业信息化面向企业业务流程, 集成信息流、价值流、物流, 消除或合并了非增值流程, 形成一条无形的管理作业流水线, 使企业的所有管理作业环环相扣, 强化了部门之间的协同作业, 实现了各部门之间的无缝连接, 大为减少了各部门的协调环节和协调时间, 减少了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耗费, 降低了企业的内部协调成本。同时, 企业ERP、CRM、SCM系统的应用, 将客户和供应商纳入企业资源管理, 及时、便捷的信息传递和电子商务, 降低了企业的谈判成本和缔约成本。

(四) 对企业激励成本的影响

在传统环境下, 由于管理者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又缺少专业领域知识, 无法掌握职员工作状况的完全信息, 导致管理者与职员之间信息不对称, 职员有可能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 违背管理者的意愿, 导致逆向选择。另一方面, 职员工作绩效很难用一个客观的标准来衡量, 很难直接测量和评价, 同时, 管理者与职员之间可能产生利益冲突, 诱发职员的机会主义行为。因此, 信息不对称和机会主义导致企业较高的激励成本。在信息化环境下, 人力资源管理系统的绩效评估体系和激励系统, 通过事件驱动, 提供了一个对职员职责自动跟踪的功能, 将职员工作的各种数据通过给定方式传送到数据库, 使管理者可以有效、实时地了解职员工作状况。同时, 绩效评估体系为职员制定了一套工作评价标准, 并以此作为对职员工作测度和奖励的依据, 改变了原来的信息不对称和不可测量的状况, 使其透明化, 变得有据可依, 有章可循, 降低了企业激励成本。

(五) 对企业组织成本的影响

企业组织是企业在经营活动中, 通过劳动分工与合作, 将人、财、物和信息等资源在一定时间、空间内进行有效配合的过程, 其表现实体为企业的部门结构。传统的企业组织结构是职能驱动型组织, 源于18世纪史密斯 (Smith) 的“劳动分工理论”和19世纪泰勒 (Tayor) 的“制度化管理理论”, 是以机器大工业技术为基础, 以彻底贯彻执行最高管理层的权力意志来获得组织效率为目的, 通过工作分工和权力分工形成横向管理部门和纵向指挥链, 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详细的规则和严格的纪律为手段, 以稳定的环境为背景而产生的一种“金字塔”式的科层组织结构。企业部门之间的界限明显, 部门之间的信息集成、共享、沟通缺乏, 极大地增加了信息处理和传递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 导致较高的组织运行成本。企业信息化标志着信息技术革命的开始, 逐步取代处于核心地位的机械技术, 成为支撑企业组织的核心技术。企业信息化依据完整的业务流程, 依据流程决定组织的管理理念, 按照“流程负责、流程服从、流程支持”的原则, 建立与流程管理相适应的组织结构, 大大优化了企业的业务流程, 提升了企业的信息收集、处理和传递的能力。企业管理信息系统承担了以前由中层管理人员所负责的许多信息处理职能, 减少了中层组织和管理人员, 使得企业组织扁平化, 缩短了组织的高层与基层之间的信息传递时空, 提高了组织的运行效率, 降低了企业组织的构建成本和运行成本。

(六) 对企业风险成本的影响

在传统环境下, 企业面临着环境风险、战略风险、财务风险、运营风险、市场风险, 由于机会主义和信息不对称, 导致企业经营存在较高的不确定性, 形成较高的交易成本。企业信息化的供应链管理实现了供应商、企业和客户的信息集成、数据共享、实时传递, 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 消除了中间组织, 缩短了供应链, 大大弱化了信息不对称和信息不完全性, 降低了企业搜寻、谈判和缔约的风险成本。企业信息化通过全面计划管理来合理配置企业所有内外部资源, 将事后检查监督改变为事前监督和事中实时控制, 大大提高了企业的决策、控制能力, 降低了企业监督控制的风险成本。企业信息化面向企业业务流程, 集成信息流、价值流、物流, 实现了各部门之间的无缝连接, 大大减少协调环节和协调时间, 降低了企业内部协调的风险成本。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系统的绩效评估体系和激励系统, 自动对职员的工作状况进行统计、测度和评价, 减少了企业职员的机会主义行为, 降低了企业激励的风险成本。流程管理使得企业组织扁平化, 缩短了组织的高层与基层之间的信息传递时空, 提高了组织的运行效率, 降低了企业组织构建和运行的风险成本。

参考文献

[1]科斯:《企业的性质》, 上海三联出版社1994年版。

[2]袁庆明、刘洋:《威廉姆森交易成本决定因素理论评析》, 《财经理论与实践》2004年第9期。

[3]倪明、徐福缘:《企业信息化环境下的交易成本经济解释》, 《科学学研究》2005年第1期。

[4]曾楚宏、林丹明:《信息技术、交易成本与激励:论经济组织形式的中间化》, 《中国工业经济》2006年第6期。

[5]叶陈刚、王辉:《知识型企业激励、代理成本与人力资源绩效》, 《会计研究》2006年第4期。

交易成本的分析 第10篇

国务院印发的《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是深入贯彻落实五大新发展理念、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文件。《工作方案》提出要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主要是针对当前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虚降实高”、单靠一个部门力量难以有效降低而出台的一揽子措施,目的在于消除企业成本居高不下的体制机制障碍。

一、打破地域分割和行业垄断,健全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打破顽固的地域分割,建设统一的现代市场体系降低企业跨区经营和流通成本。地区封锁导致流通体系分散、层次过多,提高了实体经济企业的流通成本。例如,我国医药行业流通环节交易成本相当于国外的2—3倍,这其中大部分是地区分割导致的制度性交易成本。由此造成了我国药品零售环节连锁率较低,大约40多万家零售药店当中连锁药店竟不到40%。究其根源,各类地方“土政策”、保护伞行为阻碍实体经济企业正常的跨区兼并重组和连锁经营,阻碍要素和生产资料跨区自由流动,增加了企业市场准入与流通成本。《工作方案》抓住了制度性交易成本居高不下的“牛鼻子”,着力破除各类地区分割相关的隐性限制与干预,强调了三点举措,2018年起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清理废除影响统一市场形成的限制性规定,放宽连锁企业跨区设立非法人业务分支的各类限制。

割除行业垄断的顽疾,健全竞争政策,是确保“降成本不反弹”的关键实招。行政垄断即滥用行政权力或依仗行政势力直接干预微观主体竞争。行业垄断造成的租金,既包括垄断价格体现的垄断厂商对消费者剩余的侵占,也包括行业垄断部门巧立名目非法收取的各项费用,即将高收入高投资通过高价格转嫁给其他企业或消费者。《工作方案》对症下药,体现最大限度减少行政机构对微观市场主体的不当过度干预,清租降费,打破黑箱,大力削减“无效率”的制度性交易成本存量。为此,多部门要通力协作,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完善市场竞争规则,加强竞争政策执法,把打破行业垄断工作落到实处。

二、以“放管服”改革为抓手不断改善营商环境

通过简政放权减少实体经济企业不必要的时间成本和人财物消耗。不合理的行政审批会导致企业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用于行政审批事项,加重了企业负担,又无法带来相应的产出和效益。世界银行《2016年营商环境报告》表明,在189个经济体中,我国营商环境仅排在第84位。大量不合理的行政审批严重制约了实体经济企业市场活力的发挥。《工作方案》主要从两个方面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一是压减行政审批事项。《工作方案》要求大幅压减各类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截至目前,国务院部门共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618项,占原有审批事项的36%,本届政府承诺的目标提前超额完成。二是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包括合并具有相同或相似管理对象、管理事项的证照资质,实行联合审批,利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行在线审批等。

通过赋予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地位降低限制性政策给企业带来的不必要成本。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但现实中一些政策针对不同市场主体,在市场准入、企业设立、投资等方面设置了不合理的限制,加重了一部分企业的成本负担。针对这一现象《工作方案》明确提出要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在投资核准、政府扶持、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同时放宽了对民间投资和外资企业的一些不合理限制。

通过提升政府行政管理效率和改善行政行为实施方式降低企业成本。政府行政效率和管理方式在相当程度上影响着企业的生产和运营成本。面对企业反响强烈的一些热点问题,《工作方案》提出了针对性的举措。包括研究推广对符合条件且不需要新增建设用地的技术改造项目实行承诺备案管理,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落实“双随机”抽查机制,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通过相关举措可以提高企业技改的积极性,降低涉企行政检查行为给企业生产经营造成的影响,达到降低成本的目的。

三、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知识产权保护为重点规范市场秩序

通过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降低各类交易成本。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只有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才能够真正减少那些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减少企业的搜寻和信息成本、议价和决策成本以及监督和执行成本。《工作方案》重点从信用基础设施使用的角度提出了降低交易成本的举措。包括,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和使用以降低搜寻和信用成本,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以降低监督和执行成本等。通过上述方式,可以加大守信者的收益和失信者的损失,最终形成诚实守信的市场氛围,降低整个市场的制度性交易成本。

交易成本的分析 第11篇

公立医院作为我国财政预算支持的医疗服务主体,承担着全国主要卫生医疗服务,为推动全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目前在我国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医疗保障和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供给远远小于需求、政府保障性投入有限等背景下,公立医院合理择决外部融资模式,满足医院经济运行资金需求,对保持公立医院的公益性和社会性,防范和化解融资风险,推进我国卫生保障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尝试从交易成本视角分析公立医院不同融资模式,并提出相关建议。

二、交易成本理论概述

交易成本理论是英国经济学家罗纳德·哈里·科斯(1937)用比较制度分析方法研究经济组织制度的理论。它的基本思路是:以节约交易费用为中心,把交易作为分析单位,找出区分不同交易的特征因素,然后分析什么样的交易需要用什么样的体制组织来协调。科斯认为,交易成本是获得准确市场信息所需要的费用,以及谈判和经常性契约的费用。通过组织产生稳定的、半永久性的上下级关系。或者说,通过将资源结合起来从而形成像企业那样的组织,可以减少在市场中的投入成本。这种稳定性的组织关系就是制度,包括契约,政策等。因此,依靠体制机制、契约以及政策等制度,可以降低交易成本。

由于交易成本涵义宽泛,很难进行明确的分类与界定。Williamson(1975),把交易成本分为信息搜寻成本、谈判成本、缔约成本、监督履约情况的成本、可能发生的处理违约行为的成本。他在1985 年进一步将交易成本加以整理区分为事前的交易成本与事后的交易成本。张五常也认为交易成本可分为契约签订前的成本与契约签订后的成本,事前交易费用的增加通常会使事后交易费用减少,产权制度是否合理可通过交易费用高低来反应。

三、公立医院外部融资模式

公立医院虽作为服务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但因其公益性和社会性,其融资具有政府和市场双重制约。与企业相比,公立医院的外部融资方式、融资规模不仅要符合金融市场要求还须获得政府相关机构的审批并定期接受债务审计的监督。公立医院外部融资模式主要为:

(一)借款

本文借款主要为向国内金融机构贷款以及政府作为借款人或担保人并出具承诺书承担偿债责任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具体又分为长期借款和短期借款,长期借款为偿还期在1 年以上(不含1 年)的借款,短期借款为1 年以内(含1 年)的借款。原则上政府不主张长期借款,若必须举债,需按照相关规定走特别申报审批流程。

因借款主体的特殊性,借款对象也相对较窄,主要为国内银行,少量融资对象为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公立医院具有财政政策支持保障、产品(医疗服务)不可替代性、偿债风险较小等特点,因此很容易获得国内银行贷款支持。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一般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进行项目领域规划的审批,重点用于具有建设性、可操作、创新性项目方案,例如医疗结合体建设项目,充分发挥国外贷款促投资、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的经济作用。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虽然具有额度大、期限长、利率低等优势,但其贷款使用范围固定,限制性条款较多、项目方案审批严格等,在公立医院融资模式中较为少见。

(二)票据融资

票据融资是指融资主体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以及商业票据贴现,其特点是风险低、流动性强,能有效降低融资主体的融资成本。公立医院提供的商品为医疗服务,服务主体主要为患者个体,一般不会收到商业汇票,也不会涉及票据贴现。因此本文所指票据融资特指公立医院开具承兑汇票缓付供应商货款,最长付款期为6 个月,本质属于短期无息贷款。票据融资涉及主体为公立医院、供应商、银行三方,公立医院开具承兑汇票前,需在银行冻结一定比率的保证金,一般为票据票面总额10%,公立医院获得保证金定存利息,并支付银行手续费。因票据融资操作性简单,筹资速度快,无需特殊审批等优势,票据融资为公立医院主要短期融资方式。

(三)融资租赁

现代公立医院发展的核心竞争力主要体现在高素质人力资源、先进的医疗技术、领先的管理水平、齐全的医疗专用设备。医院医疗设备一般具有价格高昂、专用性强、周转期较长等特点,在政府财政投入严重不足、医院成本节节攀升,收不抵支情况普遍存在的情况下,部分公立医院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获得大型医疗设备的配置。

医疗设备融资租赁一般涉及出租方(租赁公司)、供货方(设备供应商)、承租方(公立医院),承租方根据医院发展需要,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出租方再根据医院的设备要求向供货方购买相应设备。公立医院通过融资租赁获得设备的使用权,并承担日常维护,分期支付租金,减少医院的财务压力。与其他融资模式相比,融资租赁模式审批流程较简单、融资额度不占用贷款额度、交易灵活、筹资速度快等优点。

(四)PPP模式

不同的学者对PPP模式有不同的定义,本文采用[英]达霖·格里姆赛,[澳]莫文·K·刘易斯观点,PPP(Public-Private_Partnerships) 是政府部门和私人部门双方建立的一种契约关系型合作关系,目的是充分利用公共和市场资源实现公共产品投资、建设、经营和维护,并提供相关服务以满足公共需求。本文PPP模式根据具体运作模式的不同又可进一步分为BOT(建造、运营、移交)、BOOT(建造、拥有、运营、移交)、BOO(建造、拥有、运营)、委托运营、股权合作、特许经营等模式。PPP融资模式涉及的项目周期长、融资规模大、受关注程度高,一般融资项目涉及水利、交通、公共服务、能源等基本建设领域。

自2010 年5 月国务院出台《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之后,我国卫生领域,采用PPP融资的方式的建设项目也逐渐增多,通过多方参与,增加项目可行性、减少主体的融资压力,增强抗风险能力、优化配置社会资源。2014 年安徽省卫生领域采用PPP融资模式的项目共有8 个,涉及的资金都在2 亿以上,医院主体主要为公立医院,见前表1。

公立医院采用PPP模式融资虽然案例不是很多,但其作为一种新型融资模式,将融资与项目实施结合为一体,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通过项目的直接收益和政府支持转化的效益来偿还项目贷款和利息,能有效提高资源利用效益,降低项目投资风险。

四、公立医院外部融资模式的交易成本分析

公立医院融资活动作为一种交易,其得以实现的前提是参与方需遵守一定正式、非正式,暂时或永久的的制度安排,具体可表现为契约、协议、合同等。根据交易成本理论,建立和执行制度安排时,将因资产多维属性的专用性、实现利益最大化的机会主义、信息不对称的有限理性产生资源耗费。公立医院融资交易为达成和实施某种契约,进行的一系列计划、起草、谈判、协调以及监督、管理等行为,都会引发交易费用产生。任何一项交易都存在两种交易费用:事前与事后的费用,两种费用此消彼长,增加事前交易费用可以减少事后交易费用,要想使整体交易费用降低就必须综合考虑这两种费用。本文根据交易成本定义以及产生的机理将公立医院外部融资交易中的交易成本分为契约签订前成本和契约签订后成本。以上公立医院融资模式作为制度安排都体现了两个阶段的成本,具体又可分为信息披露成本、谈判和决策成本、制定和实施契约的成本以及监督成本。

(一)信息披露成本

公立医院信息披露成本体现了信息不对称有限理性,属于契约签订前交易成本。在金融和医疗公共服务市场中,公立医院和资金供给者作为不同利益的市场主体,掌握的信息是不对称的,医院掌握医院运营中的所有信息,占有信息优势。不管公立医院选择借款、ppp还是租赁融资模式,为成功的获得资金融通,医院将发生信息披露成本,主动披露对方决策所需的信息,形成对资金供给者传递真实信息的动力机制,减低发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的概率。除主动披露必要信息外,还得通过公共宣传,向资金提供者公开部分经营机密等显示还款能力和诚信品质。信息披露成本因公立医院规模大小和盈利能力、政府保障力度,融资模式等不同而有所差异。例如ppp融资模式,融通的资金规模大,期限长,审批流程甚为严格,医院为消除与政府、资金供给者信息不对称,促成契约实施,会发生远高于其他融资模式的信息披露成本。

(二)谈判和决策成本

谈判和决策是指公立医院在择决融资模式前,首先需收集自身融资项目特点、资金需求、政府融资规定和审批流程、资金供给者信息需求等自身、政府、资金供给者多方信息,与相关政府与资金供给者进行“谈判”,以此来权衡决定融资规模、资金供给者和采用何种融资模式等。这个谈判和决策过程的资源耗费是达成融资安排必不可少的交易成本。谈判和决策属于契约前交易成本,它与实现利益最大化的机会主义密切相关。

因公立医院融资方式和规模、申请流程都受到政府相关文件明文规定和限制,医院对相关政府部门的游说或谈判力度有限,其发生的谈判成本基本固定。因而这里的谈判成本更多的体现在与银行、出租方、票据融通供应商等资金供给者谈判沟通上。

不同的融资模式下,公立医院的谈判和决策成本有所不同。在借款融资模式下,可供选择的金融机构多,谈判空间大,发生的谈判和交易成本具有弹性;在票据融资模式下,因政府保障支持、服务产品的不可替代性、良好的商业信誉等特性,公立医院相比供应商具有谈判上的主体优势,发生的谈判和决策成本较少;而其他ppp、融资租赁等融资模式,因其融资要求和申请流程明确,供给方选择有限,谈判和决策成本固定且较高。

(三)实施契约的成本

实施契约的成本是指达成融资契约后,实施资金融通过程中,组织、协调而消耗的资源。要实施某种模式的融资,首先要有医院专门部门,指定专门人员负责该融资活动;其次医院需要进行部门沟通协调、人员专门培训等。实施契约的成本属于契约签订后成本,影响因素主要有医院人员专业素质、融资规模大小、融资连续性等。票据融资、借款相比ppp、融资租赁更具可操作性和连续性,为我国公立医院融资交易中主要融资模式。因此公立医院对实施票据、借款模式的融资流程更为娴熟,融资管理得到优化,并达成一定程度规模经济,实现了契约实施成本的节约。

(四)监督成本

监督成本是指达成契约后,公立医院对融资交易进行持续监督以及防止出现违约和应对融资风险采取一列措施发生的成本。医院能否按照合约规定使用贷款,经营状况是否良好,会不会产生违约,都是院方、资金供给者和上级主管部门事后关注的。一般公立医院会有专门部门对融交易进行事后自查监督,定期接受其他方的审查,防止发生违约损失以及及时应对外部经济坏境、政策法规的的不确定性因素。监督成本的发生与利益最大化的机会主义和信息不对称密切相关。为保证融资活动持续符合政府相关规定以及资金融通的有效供给,公立医院合理确定监督方式,完善监督机制,降低监督环节的资源耗费,节约监督成本。

特别是对医院融资项目的各项指标要求非常严格的PPP融资模式,需强化监督,保证融资项目符合融资要求;而票据融资模式下,公立医院与供应商保持着密切联系,及时沟通,很大程度降低了后期监督成本。

五、讨论与建议

(一)综合考虑交易费用,合理选择适合公立医院融资的制度安排

由于公立医院融资交易中交易成本突出了制度安排(融资模式)的重要性,而制度的功能是用来减少交易成本的,因此交易成本应该被看作是在融资模式选择中被决定的变量。从公立医院融资交易内容上看,医院融资交易费用包前期信息搜集成本、融资合理的税费安排、政府对医院融资项目审批中的交易费用和后期达成融资契约后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成本。两阶段费用此消彼长,增加契约前交易费用可以减少契约后交易费用。不同融资模式不同阶段下发生的交易成本各不相同,公立医院要想合理选择控制交易费用的制度安排,需综合考虑这两阶段的交易费用。

(二)加强信息披露力度,降低交易成本

不管何种融资模式下,政府和资金供给者将根据公立医院显示的信息,决定是否审批通过以及提供资金安排。公立医院作为信息优势方,应构建适当的信息披露方式,传递医院真实信息,减少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对于政府,公立医院可以积极提供融资审批和后期实施与监督的详细资料,对任何存疑,需提出合理解释;对于资金提供者除提供书面材料外,可以加强公共宣传,提高医院对外透明度,满足对方的信息需求。

(三)创新融资模式,防范融资风险

公立医院与企业相比,融资模式可选范围较窄,除了充分考虑各融资安排的交易成本,选择最优的融资模式外,公立医院决策者还需改变思路,结合医院特点,在政策范围内,借鉴和创新的融资制度安排。新的融资制度安排,事前交易费用可能较高,若考虑可能形成的长期优势、融资模式不但完善优化,制度实施效率的不断提高,可实现总体交易成本的节约。随着国家鼓励社会资本支持卫生医疗事业政策的实施,公立医院决策者应创新融资模式,合理使用社会资本,创造社会和经济效益。选择新的融资模式还需防范融资风险,加强事前风险预测预警,定期与融资相关方沟通,减少信息不对称,采取有力措施减低风险损失。

摘要:公立医院作为我国卫生医疗事业的支柱服务主体,承担着全国主要医疗服务,其融资模式选择的是否合理,对公立医院资金能否满足发展需求至关重要。文章从交易成本理论出发,分析公立医院外部不同融资模式,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公立医院,外部融资模式,交易成本

参考文献

[1]费方域.交易成本理论和委托代理理论之比较——威廉姆森交易成本经济学述评之四.外国经济与管理.1996(8)38-41

[2]L.E.戴维斯,D.C诺思.制度变迁的理论:概念与原因.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4:271-272

[3]高海燕.制度的选择与改革----张五常产权经济思想简介.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5(2):57-58

[4][英]达霖·格里姆赛,[澳]莫文·K·刘易斯.公私合作伙伴关系:基础设施供给和项目融资的全球革命.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36-40

[5]胡坤,孟庆跃,胡少霞,张慧.公立医院的交易成本分析.中国卫生经济.2007.26(3)36-39

[6]谭利华.维护费用——一种不同于交易费用的范式.学术论坛,2006(1)113—116

[7]尹世全,杨燕绥.交易成本理论在医院治理中的应用啊.中国卫生经济.2007.26(5)10—13

[8]费方域.交易成本理论和委托代理理论之比较——威廉姆森交易成本经济学述评之四.外国经济与管理.1996(8)38-41

[9]顾昕.全球性公立医院的法人治理模式变革——探寻国家监管与市场效率之间的平衡.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6(1)46-48

交易成本的分析

交易成本的分析(精选11篇)交易成本的分析 第1篇一、交易成本定义一直以来,关于交易成本的定义,学术上讨论比较多。更多的研究从市场摩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内容为doc格式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

确认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