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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义目的性

来源:漫步者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71

程序正义目的性(精选4篇)

程序正义目的性 第1篇

关键词:调解型程序,判决型程序,民事诉讼目的

一、概述

研究调解型程序和判决型程序与民事诉讼目的的关系, 首先要弄清楚的就是民事诉讼目的的含义。民事诉讼目的, 就是以观念形式表达的国家进行民事诉讼所期望达到的目标, 是国家按照自己的需要和基于对民事诉讼及其对象固有属性的认识, 预先设计的关于民事诉讼结果的理想模式。关于民事诉讼目的的学说国内外争议很大。

国外关于民事诉讼目的的主要学说有以下几种:1、“权利保护说”。民事诉讼的目的就是保护权利, 诉讼只是保护权利的手段。2、“法律秩序维护说”。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是为了维护法律秩序, 并确保法律的实施。3、“纠纷解决说”。“纠纷解决说”是日本学者兼子一教授所首创的, 民事诉讼是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方式, 而不是从既存的实体权利出发来确认当事人之间原有的权利义务关系。4、“程序保障说”。“程序保障说”认为民事诉讼是以程序的保障为目的, 应把诉讼程序本身作为民事诉讼目的来把握。

我国关于民事诉讼目的的学说主要有以下几种:1、“维护社会秩序说”。民事诉讼法的目的就在于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 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而该目的的实现是通过实现民事诉讼法的基本任务来达到的。2、“平衡说”。“平衡说”认为, 确定我国的民事诉讼目的较为合理的思路是在各种冲突的价值观中找到一个平衡点, 应在保护实体权利和追求实质真实的同时充分兼顾当事人的实体利益及程序利益, 并赋予当事人充分的实体选择权, 即民事诉讼目的应当“合当事人的目的”。3、“利益保障说”。“利益保障说”认为, 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应是利益的提出、寻求、确认和实现, 即利益保障。就民事诉讼目的, 笔者认为“纠纷解决说”比较合理一些。在确定民事诉讼目的时有一个大原则那就是:程序和实体的问题。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解决应当主要是程序问题, 维持的应当是程序上的正义。在程序上, 纠纷解决意味着程序结束, 民事诉讼目的也就达到, 所以对于维护程序正义的民事诉讼来说, 民事诉讼目的限于纠纷解决。权益保护属于实体问题, 像“平衡说”、“利益保障说”等将民事诉讼目的扩大到实体的正义, 是值得商榷的。用维护程序正义的法律去寻求实体正义的目的, 程序法做了本来应该实体法做的事情, 这不是法律规定的问题, 而是委法以重任, 却用法不当的问题。民事诉讼法表示压力很大, 心有余而力不足, 其目的只能限于解决纠纷, 至于利益保障的目的那要和民法携手并进, 共同达到。

二、调解型程序、判决型程序与民事诉讼目的

调解型程序、判决型程序与民事诉讼目的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通过对调解型程序或者判决型程序的适用以达到纠纷解决的目的, 至于是否符合利益保障就要从实体上进一步考虑, 而非民事诉讼法所能调整。

当遇到纠纷起诉到法院时, 当事人可以选择调解型程序或者判决型程序。当纠纷进入调解型程序, 若调解成功, 则从程序上来说纠纷解决, 从实体上来说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若调解不成功, 则需要转入判决型程序, 经过法院判决, 从程序上来说纠纷解决, 从实体上来说是利益的保障。当然法律特殊规定外纠纷完全可以不经过调解, 直接进入判决型程序, 因为我国坚持合法、自愿的调解原则, 反对强制调解, 只调不判。

中国传统诉讼观念是以厌讼为主要特征, 息讼宁人, 到法治社会则是鼓励诉讼, 为权利而战, 现如今提倡非讼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提倡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今天, 调解型程序发挥的作用日益凸显。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提出以及发展, 符合哲学上的否定之否定规律, 是法治的曲折性前进过程。以调解型程序为代表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对判决型纠纷解决的质的否定。应当注意的是,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不是对判决型纠纷解决得简单抛弃, 而是在变革和继承相统一的基础上的扬弃, 是纠纷解决机制从低级到高级、从简单到复杂的曲折性发展过程。

三、判决型程序与调解型程序的取舍

民事纠纷的解决, 到底是应当多用判决型程序还是应当多用调解型程序, 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2007年3月7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 确立“能调则调, 当判则判, 调判结合, 案结事了”为当前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方针, 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大力推进诉讼调解工作。从“以调为主”到“注重调解”再到“能调则调”, 中国法院调解制度迎来了“第二春”。范愉教授说, 这种政策上的回归确实是在更高阶段上对调解价值的重新认识和肯定。对于调解制度, 有学者认为它是法院对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制度;也有学者认为法院调解尽管是在法院主持下进行的, 但它不同于法院运用审判权以判决方式解决争讼的活动, 它本质上是当事人在法院的指导下自律地解决纠纷的活动。常怡等学者认为, 法院调解制度是建立在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和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基础之上的一种制度。笔者认为, 法院行使审判权是建立在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基础上的, 即先有当事人的处分权再有法院的审判权, 在提倡法治社会的今天, 应在自愿、合法的原则下多用调解型程序。多用调解型程序并不意味着取代判决型程序, 我们在提倡多用调解程序的同时应当注意一个问题, 就是强制调解。

对于强制调解在我国的不适应性, 王福华教授提出如下理由:1、强制调解难以克服程序保障不足之障碍。2、强制调解过重的干预性压制了当事人的处分权。3、对强制调解的不当运用有剥夺当事人诉权之虞。4、案件管理技术的缺失也会阻碍强制调解制度的推行。调解应当基于自愿原则, 自愿不仅是指调解的内容要当事人自愿接受, 还指当事人有自愿选择是否进入调解程序的自由。法院可以建议当事人选择调解, 但除法律明确规定切不可强制要求当事人进入调解程序。我们在注重“能调则调”的同时, 不可忽略了“当判则判”, 二者相互结合, 缺一不可。

参考文献

[1]常怡, 主编.民事诉讼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8, 2 (06) :20-21.

[2]范愉.调解的重构 (下) ——以法院调解的改革为重点[J].法制与社会发展, 2004 (03) :91.

[3]常怡, 主编.民事诉讼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235.

减免税项目的审批与办理程序 第2篇

一、国家鼓励发展内资项目引进设备免税的审批及办理程序

国家对于《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列名国内投资项目,只要在批准用汇额度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之列,给予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待遇。以上设备免税,必须首先到海关办理审批手续。审批通过后,海关向企业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企业在通关环节凭该证明办理免税验放手续。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1.国内投资项目法人单位填写《项目备案录入申请表》,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项目备案手续,同时需交验如下单证:(1)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正本1份;(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3)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1份;(4)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办理人出具的办理减免税手续委托书;(5)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复印件1份。

2.国内投资项目单位填写《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进口设备免税审批手续,同时需交验如下单证:(1)进口发票2份;(2)合同及合同清单2份;(3)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资料(如装箱单、说明书等)。

3.海关审核有关单证并出具《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二、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免税的审批及办理程序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规定为:

1、1997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不予免税的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可以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1998年1月1日后批准成立并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或限制乙类企业以及2002年4月1日后批准成立并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不予免税的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可以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以上设备免税,必须首先到海关办理审批手续。审批通过后,海关向企业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企业在通关环节凭该证明办理免税验放手续。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1)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填写《项目备案录入申请表》,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项目备案手续。所需交验的单证如下:①国家或地区对外贸易主管部门颁发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②《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③企业合同(外商独资企业免交);④企业章程;⑤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⑦审批部门对企业合同、章程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2)受理。海关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办理项目备案手续。如审核通过,向企业发放经主管海关签章的《外商投资企业免税物品登记簿》。外商投资企业持《外商投资企业免税物品登记簿》,填写《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口设备免税审批手续。所需交验的单证如下:①进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1份(申请单位填写并盖企业法人章);②进口货物发票一式2份;③主管部门签发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审批表》;④企业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办理减免税手续委托书;⑤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资料(如装箱单、说明书等)。

3、领证。海关审核有关单证并出具《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三、五卖企业利用自有资金技术改造进口设备的免税审批及办理程序

“五类企业”在投资总额外利用“自有资金”,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对本企业原有设备进行更新(不包括成套设备和生产线)或维修,所需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设备,以及与上述设备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包括随设备进口或单独进口的),均可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所谓“五类企业”是指;(1)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2)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3)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4)先进技术型外商投资企业;(5)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

所谓“自有资金”是指:(1)企业储备基金;(2)发展基金;(3)折旧;(4)税后利润等。

以上设备免税,必须首先到主管海关办理自用设备减免税审批手续。审批通过后,海关向企业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企业在通关环节凭该证明享受免税验放手续。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1.向主管海关办理项目备案手续。企业凭国家或地区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填写《项目备案录人申请表》。

2.企业持《外商投资企业免税物品登记簿》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进口自用设备免税审批手续。所需交验的单证有:(1)《进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1份;(2)进口发票2份;(3)合同1份;(4)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办理人出具的办理减免税手续委托书;(5)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资料(如装箱单、说明书等)。

3.海关审核有关单证出具《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四、科教用品免税的审批及办理程序

科教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直接用于科学研究或者教学的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免税范围如下:

1.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用的分析、测量、检查、计量、观测、发生信号的仪器、仪表及其附件;

2.为科学研究和教学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室设备(不包括中试设备,所谓“中试”,一般是指试生产);

3.计算机工作站,小型、中型、大型计算机和可编程序控制器;

4.依照科教用品免税规定已免税进口的仪器、仪表和设备,在海关监管期内,需要维修、改进、扩充功能而单独进口的专用零部件及配件,金额不得超过整机价值的10%;

5.各种载体形式的图书、报刊、讲稿、计算机软件;

6.标本、模型;

7.教学用幻灯片;

8.化学、生化和医疗实验用材料;

9.实验用动物;

10.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用的医疗仪器及其附件(仅限于医药类院校、专业和医药类科学研究机构);

11.优良品种植物及种子(仅限于农林类院校、专业和农林类科学研究机构);

12.专业级乐器和音像资料(仅限于艺术类院校、专业和艺术类科学研究机构);

13.特殊需要的体育器材(仅限于体育类院校、专业和体育类科学研究机构);

14.教练飞机(仅限于飞行类院校);

15.教学实验船舶所用关键设备(仅限于航运类院校);

16.科学研究用的非汽油、柴油动力样车(仅限于院校的汽车专业)。

以上科教用品免税,必须首先到海关办理审批手续。审批通过后,海关向科教用品单位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科教用品单位在通关环节凭该证明办理免税验放手续。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1.科教用品单位向主管海关办理项目备案手续,所需交验的单证如下:(1)上级主管部门的单位成立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2)中央或省市自治区编制委员会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3)经年审的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4)单位法定代表人为办理人出具的办理减免税手续委托书;(5)书面申请报告。

2.海关对文件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查看,以决定是否办理项目备案手续。如审核通过,向申请单位发放《科教用品免税登记簿》。

3.科教用品申请单位持《科教用品免税登记簿》,并填写《进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口科教用品免税手续。所需交验的单证如下:(1)填写《进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1份;(2)进口发票2份;(3)合同及合同清单2份;(4)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资料(如装箱单、说明书等)。

4.海关审核有关单证并出具《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五、贷款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程序的审批及办理程序

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以上设备免税。必须先到海关办理审批手续。审批通过后,海关向企业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企业在通关环节凭该证明办理免税验放手续,程序如下:

1.贷款项目单位填写《项目备案录入申请表》,向主管海关办理项目备案手续。所需交验的单证如下:(1)国家鼓励发展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正本1份;(2)财政部开具的贷款证明书正本1份;(3)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1份;(4)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复印件1份;(5)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办理人出具的办理减免税手续委托书;(6)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贷款项目单位填写《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并提供有关资料,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口设备免税审批手续。所需交验的单证如下:(1)填写《进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1份;(2)进口发票2份;(3)合同及合同清单2份;(4)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资料(如装箱单、说明书等)。

3.海关审核有关单证并出具《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六、残疾人专用品免税的审批及办理程序

残疾人个人进口合理自用数量的或单位批量进口残疾人专用品以及福利、康复机构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残疾人专用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残疾人个人进口自用合理数量或单位批量进口残疾人个人专用品的免税范围为:(1)假肢及其零部件;(2)假眼;(3)假鼻;(4)内脏托带;(5)矫形器;(6)矫形鞋;(7)非机动助行器;(8)代步工具(不包括汽车、摩托车);(9)辅助器具:移动用辅助器具、翻身用辅助器具、升降用辅助器具;(10)生活自助具:包括残疾人专用服装、安全防护辅助器具、穿换衣服的辅助器具、画图和书写辅助器具、日常生活用辅助器具;(11)专用卫生用品;(12)视力残疾者用的盲杖;(13)导盲镜;(14)助视器;(15)盲人阅读器;(16)语言、听力残疾者的语言训练器;(17)智力残疾者用的行为训练器;(18)生活能力训练用品。

福利、康复机构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残疾人专用品免税范围为:(1)残疾人康复及专用设备,包括床旁监护设备,中心监护设备,生化分析仪和超声诊断仪;(2)残疾人特殊教育设备和职业教育设备,对残疾人进行义务教育、学历教育、职业教育所需各类设备;(3)残疾人职业能力评估测试设备;(4)残疾人专用劳动设备和劳动保护设备;(5)残疾人文体活动专用设备;(6)假肢专用生产、装配、检测设备;(7)听力残疾者用的助听器。

以上残疾人专用品免税,除个人进口直接在进口地海关办理免税进口手续外,其余单位批量进口残疾人专用品以及福利、康复机构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残疾人专用品,必须首先到海关办理审批手续。审批通过后,海关向进口单位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进口单位在通关环节凭该证明办理免税验放手续。办理程序为:

1.如残疾人个人进口残疾人个人专用品,由纳税人直接在进口地海关办理免税进口手续。

2.如企业(如假肢生产企业等)批量进口残疾人个人专用品向所在地主营海关申请办理免税审批手续的,需提供以下单证资料:(1)填写《进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1份;(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3)进口合同和合同清单或境外捐赠给残疾人个人的境外捐赠函的复印件2份;(4)进口发票2份;(5)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资料(如装箱单、说明书等)。

3.如社会福利单位(如社会福利院等)批量进口残疾人专用品向所在地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免税审批手续的,需提供以下单证资料:(1)填写《进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1份;(2)单位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3)中国残联或民政部出具的批复正本1份;(4)进口发票2份;(5)进口合同及合同清单或境外捐赠机构的捐赠函的正本复印件2份;(6)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资料(如装箱单、说明书等)。

4.如福利、康复机构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残疾人专用品,首先应按隶属关系向市残联和市民政局申请,并由市残疾人联合会、市民政局分别转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民政部审核;其次经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民政部审核无误后,出具《残疾人专用品进口证明》及《残疾人专用品清单》;然后康复福利机构填写《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提供《残疾人专用品进口证明》、《残疾人专用品清单》和有关单证资料,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免税审批手续。

5.单位批量进口残疾人个人专用品以及福利、康复机构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残疾人专用品,应交验以下单证:(1)填写《进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1份;(2)民政部或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审核签章的《残疾人专用品进口证明》及《残疾人专用品清单》正本1份;(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4)经年审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复印件1份;(5)市残联或市民政局出具的批复复印件1份;(6)进口合同和合同清单及境外捐赠函的复印件2份;(7)进口发票2份;(8)企业情况说明或主管部门出具的社会福利企业进口残疾人专用品企业基本情况1份;(9)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资料(如装箱单、说明书等)。

程序正义目的性 第3篇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条和第二条可以说是刑事诉讼的目的在刑事诉讼法中的体现。也体现出了我国刑诉法的直接目的和根本目的。直接目的就是为了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 也就是说刑诉法的根本目的就为了维护刑诉法所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现在又有这样一个问题, 如果说单纯的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 那把审判系统的职能虚化, 直接由公安机关来进行对犯罪行为的打击, 我们一样可以达到打击犯罪的目的。所以要探讨刑事诉讼的目的应当进行深刻的分析。

二、刑事诉讼目的的基本含义

要探究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我们应当先从文意解释入手探究目的的含义。在中国人的观念中, “诉讼”一词是由“诉”和“讼”两字组成的。“诉”为叙说、告诉、告发、控告之意, “讼”为争辨是非、曲直之意。两个字连用即为向法庭告诉, 在法庭上辩冤、争辩是非曲直。如果就“诉讼”一词从法律角度下定义, 可以简要地概括为:诉讼就是国家专门机关在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 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 解决具体案件的活动。诉讼作为一种解决社会系统中利益冲突的机制和一种专门法律活动, 无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 其共同的目的都是要发现真实、促进诉讼。[1]按现代汉语的解释, 目的是“人们想要达到的境地和希望实现的结果”。由此可见, 目的是以人为主体的, 是人的主观意志的表示并且希望客观存在发生变化的一种观念。目的是指导制度设计和运行的重要理论基础。[2]

三、现有刑事诉讼的目的理论学说

(一) 犯罪控制与正当程序模式

该学说由美国著名学者赫伯特·帕卡1964年首先提出。在帕卡看来, 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的目的就是将作为法的刑法运用于犯罪嫌疑人人身上, 被告则是采取各种方法避免此种强制力施加于自己。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 国家司法机关和被告人处于激烈的对抗之中。帕卡的理论出发点是国家利益与被告人利益的不可调和性。因此,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过于强调对抗, 割裂了实体与程序的联系忽视了被害人以及诸多私力救济手段的存在。

(二)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论

这种观点又分为“实现国家刑罚权与保障人权的统一”[3]和“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4]两个小的流派。此种理论的核心在于,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二者之间是对立统一的。在以民权主义为根基的现代法治社会, 保障个人权益乃是政府权力本身存在的根据, 作为刑事诉讼的双重目的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从根本上说来是一致的。出于对法律秩序的维护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政府依法追究犯罪, 这也是每一个社会成员安全生活的重要保障, 即便是“铁证如山”的罪犯, 也不可能放弃国家的司法保护而容忍他人侵害其合法权益;同样, 保障人权的核心虽是保障侦查阶段的犯罪嫌疑人和庭审阶段的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政府的非法侵犯, 同时也是民主政府存在的理性基础。笔者认为, 无论如何表述该学说认为刑事诉讼应当追求二者的统一。

(三) 自由与安全论

该说认为, 刑事诉讼终极意义上的目标是自由与安全, 应为刑事程序设计与运作应追求的具有终极意义。任何形态的刑事诉讼制度中, 都存在着两种基本的价值追求:一种是安全价值, 即保障社会和社会的多数成员不受各种犯罪行为的侵害, 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安全, 从而表现为社会的一般利益。另一种是自由价值, 即保障作为个人的社会成员所享有的免于某种或某些限制的自由 (又称“消极的自由”) , 以及从事某种或某些活动的自由 (又称“积极的自由”) , 其核心内容是保障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基本权利不受国家权利的非法干预和侵犯, 因此主要表现为一种个体性利益。[5]

四、刑事诉讼目的之我见

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是历代仁人志士所追求的终极目标, 通过实体法的建设来保障正义的实现是重要而可行的途径。是人类千百年来总结出来的宝贵经验。而仅仅有实体正义能够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么这是一个不得不思考的问题。如果仅仅有实体正义, 那么这种实体正义很可能流于形式, 甚至连最基本的正义和公平都保证不了。英美法系国家历来重视程序正义的实现, 这是由其法系的特点和法律文化传统等综合因素决定的。过于偏重程序正义往往会使真正有罪的人, 因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程序原则逍遥法外。“辛普森案”中因为洛杉矶市警方在进行案情调查时, 未能严格遵循侦查程序。警方的一系列失误, 致使辛普森的律师团能够以充分的理由向陪审团证明:辛普森并不一定就是杀人元凶, 而可能是他人伪造罪证以栽赃手法嫁祸辛普森。所以, 在刑事审判中, 涉嫌杀妻的辛普森胜诉了。而在民事审判中民事法官根据现场证据的常理推断得出结论, 做出民事判决:认为辛普森是杀人犯所以要赔偿其妻子家人。按法系划分我国的法律体系更加接近大陆法系, 因此在司法过程中比较重视实体正义的实现, 而可能对程序正义的实现有所偏废。自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 人们逐渐开始重视程序正义重要性, 但是在实践中并没有真正处理好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二者之间的关系。笔者认为刑事诉讼的目的就是通过程序正义的手段来保证实体正义的实现。

摘要:关于刑事诉讼的目的是什么学界争议已久, 主要形成了三种观点:犯罪控制与正当程序模式论,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论, 自由与安全论。本人从刑事诉讼的基本含义入手, 总结现有的主流学术观点, 提出了刑事诉讼的目的就是通过程序正义的手段来实现实体正义的。

关键词:刑事诉讼,目的,正义

参考文献

[1]刘昂.诉讼目的对证明标准建构的影响——三大诉讼比较研究的视角[J].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 2011.05.

[2]杨正万, 杨影.刑事诉讼目的理论反思[J].贵州民族学院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08 (01) .

[3]陈光中, 宋英辉.我国刑事诉讼目的与审判结构之探讨[J].政法论坛, 1994, (1) .

[4]李心鉴.刑事诉讼构造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2:137-139.

程序正义目的性 第4篇

特殊目的公司并购境内公司分为现金并购和换股并购两种方式,这两种方式有两种截然不同的审批流程,企业需要视具体情况选择并购的方式。

1、现金并购

(1)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首先,企业需要准备好下列文件报送由审批权限的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审批。批准后获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① 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 ② 被并购境内公司依法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

③ 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章程;

④ 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的协议;

⑤ 被并购公司上一财务的财务审计报告;

⑥ 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资信证明;

⑦ 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

⑧ 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

⑨ 被并购境内公司的职工安置计划;

⑩ 并购后的外资公司承继原内资公司债权债务承诺书;

⑪ 资产评估报告书;

⑫ 并购各方关联关系的说明;

⑬ 其他审批机关需要的文件。

(2)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企业获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应当及时向工商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报批材料如下:

① 变更登记申请书;

② 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 ③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④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⑤ 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

⑥ 修改后的董事会名单,记载新增董事姓名、住所的文件和新增董事的任

职文件;

⑦ 工商局需要的其他有关文件和证件。

(3)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投资者自收到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海关、土地管理和外汇管理等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其中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需要的报批文件有:

① 被并购企业的书面申请;

② 营业执照副本;

③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批复文件;

④ 经批准生效的外资并购合同、章程;

⑤ 组织机构代码证;

⑥ 填写并加盖公章的《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⑦ 外汇局根据实际情况需要的补充材料。

(4)办理结汇核准件

境内自然人向外国投资者出让股权后,应持下列资料到当地外汇局办理转股资金结汇手续:

①盖有申请人公章或名章的书面申请(注明企业基本情况、股权结构等); ② 标的企业外汇登记证原件;

③ 中外双方的股权转让协议;

④ 商务部门批准中方向外港转让股权的批复文件;

⑤ 视情况提供股权变更后企业的批准证书和经批准生效的合同、章程; ⑥ 标的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

⑦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期的标的企业的审计报告原件或有效的资产评估报告;

⑧ 个人外汇到账通知或证明;

⑨ 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5)办理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证

按照10号文的规定,股权转让方所在地外汇管理机关为其办理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并出具相关证明,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证明是证明外方已缴付的股

权收购对价已到位的有效文件。

所以,在取得结汇水单后,外国投资者应当持下列文件办理《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

① 盖有申请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注明有关账户开户行、账号、币种、资金余额、结汇用途等股权购买金结汇方面的内容和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的申请),外方委托中方提交申请的,还应提交相关的委托书;

② 被收购企业的外汇登记证原件;

③ 中外双方的股权转让协议;

④ 收购款结汇的资本项目核准件;

⑤ 董事会关于股权转让的决议或企业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

⑥ 商务部门批准中方向外方转让股权的批复文件;

⑦ 收购款结汇水单或该款项外汇账户对账单及相应的外汇局资本项目核准件;

⑧ 股权购买对价分期支付的,另需提供分期支付的证明,证明中注明分期付款的进度、已付金额和应付金额;

⑨ 若外方以人民币利润或其他合法财产支付股权购买对价的,需提供外汇局开立的有关资本项目外汇核准件;

⑩ 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6)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变更登记

根据75号文的要求,境内公司的资产或股权注入“特殊目的公司”之后,自然人股东应当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变更登记手续。需要的文件为:

① 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境内企业与特殊目的公司的股东与股权变更过程、境内企业与特殊目的公司资产或股权的定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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