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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律师转正申请书

来源:莲生三十二作者:开心麻花2025-09-231

金融律师转正申请书(精选9篇)

金融律师转正申请书 第1篇

申请实习律师等执业证需提交材料

一、申请颁发实习律师执业证,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二份):

(一)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登记表》,可直接采用电子文档填写,纸张统一为A4纸;

(二)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在外省考取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应提交调入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档案证明;

(三)学历复印件(只需提交最高学历),不要学位证复印件;

(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不在户籍所在地申请律师执业,应提交暂住证复印件或房产证明等可以证明在本地执业的复印件);

(五)户籍(或居住)所在地出示品行证明(由派出所出具);

(六)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与律师事务所签订聘用合同;

(八)国家公务人员和企事业单位人员辞去公职的,提交辞职审批手续复印件或有关证明;

(九)赣州市及省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档案托管合同及缴款票据、退休人员提交退休证(或退休批文)复印件;国资律师事务所的人员,由编委出示在编证明;

(十)培训登录证复印件(登录证统一在省厅参加新律师培训后发给个人,如在提交材料时还未参加培训,此材料不提交)

备注: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登记表》上按规定贴2张照片,并在提交材料时,另外提交近期正面2寸照片1张(3张相片应是免冠蓝底的),并在照片反面下方注明所名和姓名(圆珠笔填写)。

2、律师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培训登录证、人事档案托管合同及缴款票据、退休证(或退休批文)、编委出示在编证明等材料,提交复印件,但提交材料时,应带原件审核,核实后退回申请人。

3、申请人如有诸如工厂改制、下岗、再就业优惠证、辞职证明等材料的,在提交材料时一并提交,原件审核后退回。

4、各种材料必须纸张要统一(按以上顺序排列),每一张都要用胶水粘贴整齐。

二、申请颁发兼职律师执业证,需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兼职实习律师执业许可,除按照申请实习专职律师(一)至(十)项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及证明,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律师执业的证明。(除了在律师执业登记表上“兼特原(现)工作单位鉴定意见”处兼职单位要盖章外,兼职单位还要单独出具一份同意该同志从事兼职律师的证明)

三、实习律师申请转正,需提交下列材料:

实习律师申请转为正式执业律师,除按照申请实习专职律师(一)至(九)项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培训登录证复印件;

(二)实习律师证复印件及原件;

(三)律师个人的实习小结;

(四)律师事务所对律师的实习鉴定;

(五)律师注册承诺表;

实习律师转正申报时间为按照执业时间届满提前一个月提交材料。

申请专(兼)职律师报送材料注意事项同以上备注

(一)至

(三)项,各种材料必须纸张要统一(按以上顺序排列),装订整齐。

四、申请颁发专职律师执业证,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登记表》;

(二)律师注册承诺表;

(三)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在外省考取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应提交调入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档案证明;

(四)学历复印件(只需提交最高学历);

(五)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不在户籍所在地申请律师执业,应提交暂住证复印件);

(六)户籍(或居住)所在地出示品行证明(由派出所出具);

(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与律师事务所签订聘用合同;

(八)国家公务人员和企事业单位人员辞去公职的,提交辞职审批手续复印件或有关证明;

(九)赣州市及省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档案托管合同及缴款票据、退休人员提交退休证(或退休批文)复印件;国资律师事务所的人员,由编委出示在编证明;

(十)提交参加医保和社会保险等保险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金融律师转正申请书 第2篇

尊敬的领导:

我于2009年12月成为金湖信用联社试用员工,到今天试用期已满,根据联社的规章制度,现申请转为联社正式员工。

作为一名实习生,初来信用社,曾经很担心不知道怎么与其他信用社员工、顾客相处、该如何做好工作;但是信用社宽松融洽的工作氛围、团结向上的企业文化,让我很快完成了从一名银行业的初学者到职员的转变。

在实习期间,我一直在储蓄柜台上学习工作。看是简单的个人储蓄柜台,其中之意,只有经历方可体会。以前没有接触过、和自己以前的职业和所学专业知识相差较大;但欣慰的是,有所在的信用社领导和同事的耐心指导,使我在较短的时间内基本适应了前台工作环境,也基本熟悉了基本前台业务操作流程。在工作中,我一直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及时的做好领导布置的各项任务;努力遵守着联社的规定:谨慎守法、按规操作、保守秘密、尊重顾客、团结同事;工作之余,认真学习,不断总结,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品很处事经验。几个月以来,无论专业和非专业上不懂的问题虚心向同事学习请教、不断提高充实自己,希望尽早适应金融工作,早日独当一面,为信用社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这一段基层经历,必将是我人生中少有的可以留下深刻记忆和认真总结的经历之一。“书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基层的实践更能让我体会到理论和实践的关系。也正是这段经历让我不断成熟,在处理各类问题时候考虑的更周全,杜绝失误、减少错误。

经过这十个月实习,我深深认识到,金融工作不容易做,但是又必须认真做、负责任的做,不得懈怠。同时,金融工作要力图不犯错误。,从上级到下级,从领导到员工,从内勤到外勤,无论哪个环节犯错,必有小到赔上几百元,大到影响一个企业生存的严重后果。所以,初来乍到,短短的十个月不足以深刻的领会和总结,只有浅显的感性认识,前方的路很长,等待我去做工作更多,我必须恪尽职守、认真负责、的完成一项一项的实际工作。

经过十个月的实习,我也深深感到自己压力很大。突出表现在每天面对是钱,是顾客的钱,是联社的钱,我们为国家为顾客在服务,唯恐不慎,给顾客和联社造成损失。每当看见一个顾客满意的离开柜台的而时候,我的内心也很欣慰。而每当稍有不慎,顾客不满意时候,自己心里也在内疚。诚惶诚恐间,我不断的告诫自己:我是一名金融服务者,这是服务,为顾客服务,来不得一丝马虎。

最后,我要特别感谢各级领导和身边的同事对我进入信用社的指引

和帮助,感谢他们对我工作中出现失误的提醒和指正。经过十个月实习,我已经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业务、学习联社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学习体会了联社领导的讲话精神,并适应了工作环境。当然我也有很多的不足,办理业务速度赶不上身边的老同事,处理问题的经验有待提高等,这些都需要不断学习以不断提高。

金融律师转正申请书 第3篇

银行类金融机构在2010年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 (以下简称“系统”) 上线时, 存量机构已直接纳入管理。截至2013年6月, 尽管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做了深入推广宣传, 系统中机构类别依然没有新增, 机构编码入库范围停滞不前, 机构编码应用范围推进缓慢。2013年7月, 人民银行以“反洗钱监管统计系统”的推广为契机, 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保险、证券、期货、信托以及财务公司等行业金融机构编码申请工作。由此紧抓业务应用推广契机, 强制性将金融机构编码作为业务往来与事项审批方面的必要要素。

二、发挥能动性, 加强同非银行类申请机构的横向沟通

2013年9月, 中国人民银行徐州市中心支行自行组织并顺利完成了辖内34家正常营业状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机构编码申请, 金融机构信息管理工作实现新突破。目前, 人民银行只有反洗钱、信贷和统计等部门与证保期和小贷公司有较少的业务往来。虽然人民银行对上述非银行类机构没有直接监管职责, 但在申请工作的整个过程中, 包括工作结束以后均保持良好沟通, 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编码工作也得到了申请机构的一致好评和高度认可。

三、协同合作, 加强同主管部门联动配合

证保期类金融机构有证监会、保监会作为直属的监管机构, 小贷公司是目前在金融市场比较活跃的新型金融性机构, 归属地方政府金融办监管, 下辖县 (市) 有相应的县级金融办, 下辖区没有设置金融办的有相应财政局金融科代为执行金融办监管权利。通过相关工作可明显看出, 部分申请机构及时收到相关通知, 能够积极按要求报备材料。由此, 人民银行总分行应进一步加强同各类金融机构的总分机构、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以及地方政府金融办等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联动, 各系统内部自上而下, 纵向的通知要求配合横向的普及推广, 为今后非传统创新型金融性机构的赋码工作提供政策性保证, 以便更高效地进行相关工作的开展。

四、强化培训宣传, 充分认识信息管理的意义

人民银行应定期对辖内金融机构编码工作联系人进行相关培训。同时, 积极利用每次组织金融机构召开的会议, 使金融机构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充分认识相关工作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并作为一项日常性重要工作来抓。另外,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具体负责金融机构编码工作的科技部门应积极参与本单位其他业务部门组织的各种政策法规宣传活动, 充分借助此类宣传渠道, 普及金融机构编码作为金融机构“身份证号码”以及代码证作为“身份证”的重要意义。

五、内部协调, 加强同行内相关部门的配合

温州民间金融:漫漫“转正”路 第4篇

《放贷人条例》即将颁布实施的消息,并未引起温州方兴担保公司董事长方培林的兴奋。方培林开设的这家公司,主要是融资中介,联系借贷双方,并从中抽取佣金获利。

和很多温州民间金融业者一样,方培林认为,这一条例草案中的诸多限制条件,比如千万元以上的准入门槛、只贷不存的经营模式、利率不得超过基准利率4倍的赢利上限——这些都难以提起同行们的兴趣。

《放贷人条例》、连同2006年银监会推出的村镇银行试点、2008年银监会联合中国人民银行发起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都是中央政府试图构建多层次金融体系的尝试,同时也暗含了收编民间金融的意图。尽管如此,方培林对《中国新闻周刊》称,温州民间金融的“阳光化”过程,可谓前路漫漫。

小额贷款试点偏差

当前温州正在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事实上已经将方培林等的民间金融排除在外了。

11月23日,温州鹿城捷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成立,这也是温州自今年8月份开始筹备试点以来,成立的第三家小额贷款公司,预计余下13家名额将陆续揭晓。该公司由温州开元集团有限公司等温州市鹿城区内20家民营骨干企业组成。此前成立的两家小额贷款公司的成员也均为当地的民营骨干企业,并不包括温州的“地下钱庄”的老板。

这一切都缘于浙江省对于申请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格认定标准规定,该规定较今年5月银监会联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更为严格:将申请者的范围从自然人、企业法人和社会团体缩小为企业法人,并对企业净资产从500万元提高到5000万元。

将自然人排除在申请者范围之外,相当于把民间金融给挡在门外了。目前,温州的民间金融大部分以私人借贷、高利贷、合会、地下钱庄(即地下银行)等多种存在,大多都是依靠血缘、亲缘关系维系,绝大部分没有注册成立公司。

方培林虽然满足了公司法人的要求,但是他的公司注册资本金尚未达到要求,加之又不是公司所在地的民营骨干企业,因此也“基本没戏”。

方培林分析浙江省之所以提高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门槛,主要还是考虑到骨干企业易于监督管理,有利于稳定,因此采取了更为谨慎的方案。事实上,按浙江省的规定,每家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得超过2亿元,温州市16家小额贷款公司全部成立后,其总注册资本金仅32亿元,这只相当于温州6000多亿民间资本的0.5个百分点。

温州市担保协会会长郭志超对《中国新闻周刊》表示,小额贷款公司,数量小,总量少,对民间金融影响非常有限。温州民间金融业者普遍认为,小额贷款试点的范围应该进一步扩大。郭志超建议,每个乡镇应该分配一个名额。

已经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去向,也成为广泛质疑的又一个焦点。温州中小企业促进会会长周德文称,温州80%企业存在资金紧张问题。方培林担心,获得小额贷款公司名额的企业,可能会通过小额贷款公司相互“输血”,偏离服务“三农”的初衷。

民间金融仍在夹缝中

无缘小额贷款公司,只是民间金融势单力薄的一个缩影。方培林24年曲折多舛的从业经历,则更为集中地折射出国内民间金融的艰难处境。

方培林曾于1984年创立国内第一家私人钱庄。他说这其实就是股份制银行,既能吸收存款,又能发放贷款。5年后,这家“银行”被当地政府以非法金融机构为由宣布关张。

2006年,方培林又开办了温州第一家担保公司,不存不贷,只是起到融资中介的作用,联系借贷双方,从中抽取佣金获利。温州市经贸委中小企业处的调查显示,2008年上半年,温州实际运营的24家担保公司,总赢利仅100余万。

从钱庄到担保公司,方培林靠“打政策擦边球”的方式,干着他的“钱生钱”买卖。

事实上,民间金融自古有之。明清时代的钱庄票号,是中国民间金融的黄金时代。当时并没有官办的金融机构,民间金融机构在货币交易和流通中发挥作用。农村主要是当铺,城市以当铺、钱庄、票号为主。

1949年后,中国的银行均为国有经营,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民间吸储借贷行为一律被视为非法。然而,现有法律并没有明确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合法的民间借贷之间的界限,这也为日后的民间金融留下了模糊的法律空间。

改革开放以后,乡镇企业、私营企业的崛起,产生了巨大的资金需求,而在当时国有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垄断中国金融业的情况下,国有商业银行更愿意把贷款发放给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企业。因此,民间金融成为了中小企业的重要融资渠道。温州大学商学院副教授国彦兵认为,温州经济快速发展离不开民间金融的支持。

温州的民间借贷,也正是在夹缝中逐渐发展起来。温州是中国民间金融最为繁盛的地区之一,据不完全统计,2007年当地民间资金总量近6000亿元,这几乎相当于上海市2007年经济总量的一半。

这6000亿元的资金,通过私人借贷、高利贷、合会、地下钱庄(即地下银行)等多种民间渠道周转。

国彦兵透露,一些担保公司、典当行、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在违规从事垫资拆借业务。据温州市政府的一份调查资料显示,截至2007年底,温州已注册各类担保机构近250家,但其中多数担保公司银行是不认可的,目前与银行建立了合作关系、正式开展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还不到总数的四分之一。目前,政府难以对民间资金进行监管,并将其视为扰乱正常金融秩序的潜在因素。一个重要原因是,民间金融的借贷利率往往高出基准利率的好几倍。

事实上,温州民间借贷,其实存在着两种不同的利率:一种是私人之间的借贷,另一种是通过担保公司等中介机构进行的借贷。前者年息约10%,后者则接近100%。但一般情况,后者的借贷时间一般在3个月以内,主要是一些企业工商验资、向银行申请再贷款,都可能会面临短期资金紧张的局面。高利贷的生存空间也在这一块。国彦兵认为,将温州民间金融妖魔化的观点,很可能是受到少数高利贷的影响。他表示,只有利率市场化,打破国有垄断金融,才能根治高利贷顽疾。

方培林称,他的担保公司长年来一直将贷款利率控制在基准利率的4倍以下。这也是中国人民银行界定合法民间借贷的上限。

政策由堵转疏?

对方培林们来说,一个好消息是,种种迹象表明,政府对于民间金融的态度正在经历由“堵”到“疏”的转向。

最初的信号是,2005年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坊间将之称为“非公36条”,其中第一次明确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金融、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等垄断行业和领域。而上述一些行业,外资已经先于民营资本进入。

接下来的第二年,中央农村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加大力度规范民间借贷;年底,央行和银监会推出了村镇银行的试点。今年5月,央行联合银监会决定开展全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10月又决定将全面推开试点。

此前,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中央政府曾掀起数次全国范围内的整肃非法民间金融机构的活动。但在江浙等沿海发达省份,民间金融却有越演越烈之势。而2006年以来中央政府试图将民间金融合法化,纳入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之中的意图日益明显。

目前,民间金融的合法组织形式主要有担保公司、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这几种。《放贷人条例》颁布实施后,方培林无疑又多了一个选择。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副局长刘萍称,此举将让这些民间资本浮出水面,可以合法开展借贷业务,有利于带动消费,打击高利贷、非法集资等活动。不过为防范风险,该项业务的准入门槛将设定在千万元以上。

经济金融工作者入党转正申请书 第5篇

尊敬的党支部:

我叫陈**,2011年2月14日被街道机关党支部批准为中共预备党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现预备期已到,我特提出转正申请转为正式党员。

一年多来,在党组织的严格要求和大家的无私帮助下,经过自己的积极努力,在理想信念更加坚定、思想素质有了较大的提高,被评为XX优秀公务员。特别是通过去年参加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通过学习和参加组织生活、党内活动,进一步端正了理想信念、增强了为人民服务的自觉性,增强了党性修养,使我认识到做一个合格的共产党员,不仅要解决组织上入党的问题,更重要的还是解决思想上行动上入党的问题。一年来,收获较大,现向组织汇报如下:

1.认真学习,使自己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得到进一步改造,思想认识得到进一步提高,更加符合一保合格党员的标准。我能积极主动地结合自己所担负的工作特点,自觉地加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和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的学习,通过学习使我明白了党员不只是一种荣誉,更是一种责任。特别是通过街道机关保持共产党先进性教育活动,使我认识到远大理想、奋斗终身的精神一定要与自己的现实生活、实际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时刻体现党员的先进性,尤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一名党员,要不断改造自我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任何时候都不能出现信念上的偏差,要时刻把远大理想、奋斗终身的精神体现在热爱本职工作,勇于开拓创新。预备期内,我能吃苦耐劳,任劳任怨,尽职尽则、踏踏实实地去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工作,不管份内份外,都能想方没法去完成,勤恳敬业,勇挑重担,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使自己在实践中得到了锻炼、考验和提高,也为单位营得了一定的荣誉,在经济普查工作中街道被评为市级先进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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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助理转正总结 第6篇

一、工作中的工作情况总结

加入···已有两个月,在···律所我就任律师助理一职,在这段期间,我在领导及同事们的关心与帮助下学习到新的知识,对律师行业也有了更深一步的认识。现对这段时间的工作总结如下:

第一,工作中要善于学习。作为一个从市场广告行业加入到法律行业的新人,面对的每一个细节都是一个不错的学习机会。当我完成第一份律师函的时候,我既是激动又是不可思议。在我刚接到发送律师函的工作时,我内心完全不知道如何操作。于是我诚恳的请教同事,在同事的耐心讲解下我明白了发送律师函的步骤。我把写好的律师函拿给··律师检查。··律师认真的帮我检查,细致的··律师帮我纠正了三处用词。从··律师的检查纠正过程中,我认识到做任何工作都必须认真,不能有丝毫的疏忽。工作生活中和优秀的人近一步,那么你和优秀的距离就近了一步。在律所这个平台里,每一个同事都有自己特点,每一个同事都是我学习的对象,我应该谦虚的向他们多学习。

第二,工作中要有好的工作态度。一个优秀的员工,就一定有好的工作态度。当你带着一个好的工作态度去做工作时,你的工作会做得非常漂亮。当你带着敷衍了事的态度做工作时,你的工作也会做得敷衍了事。在这两个多月的时间里,我认真遵守律所的规章制度,认认真真做好上司分配的工作,用满腔热情积极认真地去完成每一项任务。工作中,并不是每一天都是充满新鲜和刺激,工作中会有很多繁琐乏味,尽管如此,我们也要有一颗有责任感的心和一个好态度去干工作。

第三,工作中要提升专业技能。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一定要有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而我是从其他领域跨入法律行业,在基础知识这一点上我需要加大力度通过不断学习来提升。学好理论知识,给客户或者委托人提出专业的建议和解释,就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自己的客户委托人负责。如果我们过于自负,自认为自己很牛,面对棘手的法律问题,作出自己认为完整的分析,那么但案件的问题暴露出来,而我们自己有没有做好相关的应对方案准备,这个时候我们就会面临更大的风险,甚至会让我们的委托人对我们产生怀疑。这个时候我们就是一个不成功的法律人。所以,在工作中,我们一定要注重自己的专业技能。在工作中,我们要不断总结,不断思考。虽然,工作中总有做得不足的地方,但只要我们勤于思考总结,我们就会帮做越做越好,越做越专业。

第四,工作中要注重与人交流沟通。在工作中,与人交流沟通能力非常重要,尤其是律师行业,可以说清晰的沟通表达能力是优秀律师的必备能力。在工作中,我们要和同事搭档团队工作,在和同事合作过程中我们需要和同事沟通,用适度的语言交流,避免观点上的冲突,从而建立同事间的友谊。在工作中,我们也要和客户或委托人沟通交流,把需要分析讲解的意思完整的表达出来,让客户或委托人能够清楚明白我们所要表达的意思,从而更好的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同时也为律所打造更好地形象。

学习就是从点滴开始,从细微处开始。一个成功的人一定懂得如何向他人学习,并乐于探索。工作就是我们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把工作做好,生活也会变得更美好。在入职的这两个月里,我学到了很多新的知识,也认识到律所的成功源自于律所团队的配合。希望律所能够给我提供机会,我会努力学习,争取成为一名合格的律师。

二、公司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问题:

1、律所未提供员工中午吃饭休息的餐桌,卫生间停水导致不能使用频率过高,办公环境有待改善;舒适的办公环境给员工带来好的上班心情同时也会提升客户对律所的认可度。

2、部门分工导致部分员工接触诉讼案件少,员工能力受到限制得不到大提升。

3、应采取激励措施提升员工工作热情,让员工和律所得到双赢。

4、系统走流程层级上报速度过慢且繁琐。

5、打印机复印机少,且常处于维修状态,拉低工作效率。建议:

1、条件成熟可考虑更换工作场所。

2、可根据员工需求申请和相关考核让员工在诉讼部或市场部工作学习。

3、在薪酬待遇和职位晋升上调动员工积极性并为员工提供好的学习培训平台和机会。

4、紧急的和简单的工作内容可不用先流程批准再进行处理,简化不必要的流程。

实习律师及转正材料 第7篇

一、实习律师

1、个人申请书(本人签字)

2、实习申请表

3、资格证、毕业证、身份证复印件(要验证原件)

4、户籍派出所出具无不良记录证明

5、实习协议(与律所签订)

6、如是各地区律所,需要当地司法处(局)意见(申请表里意见)7、2寸蓝底免冠彩照1张(贴完后留)

8、个人档案存放地证明(证明档案存放于此)

9、辞职证明

备注:提交材料均一式两份

二、转正材料

1、个人转正申请书

2、如各地区律所,需要当地司法处(局)同意意见

3、实习鉴定

4、户籍派出所出具无不良记录证明

5、实习证、结业证复印件

6、人事档案存放地证明

7、聘用协议

实习律师转正注意事项 第8篇

一、申请表

二、资格证(外省司法考试加调档证明)

三、身份证(外地人员加暂住证)

四、毕业证

五、实习证

六、培训证

七、实习鉴定书

八、实习登记表

九、人才证

十、人才发票

十一、人才证明(无业和无违法犯罪)

十二、乡镇街道无业证明

十三、派出所无违法犯罪证明

十四、个人承诺

十五、所接收证明

注:

1、个人情况不一样除上述材料外,还要有其他证明(原来有工作单位的辞职证明;在律师所办理实习证前时间较长的,所里开证明,证明做什么和表现;无业期间,乡镇街道另开无业期间的政治表现和无违法违纪)

2、所有表用原件,正反面打印

3、实习鉴定表意见用手写,案件在五个以上,必须有指导律师的指导案件

4、简历从高中填起,日期填到月,要连续

5、有一套的证明用原件

6、蓝色二寸照片

7、用胶水把所有表证明粘贴

8、以上一式三份(一份原件,申请表、实习鉴定书和实习人员登记表三份全用原件)

兼职

在专职人才证之后

换成教师资格证

职称证

工作证

学校(人事部)同意兼职证明

学校证明表现和无违法犯罪开除公职及从事法学教育或研究证明

个人承诺

所接收

提醒:

1、简历中无业的,填无业,不要填写其它。

2、有过工作的,简历中不填写,按承诺不真实处理,不办证,而且要影响以后办证,甚至不再办证。

论金融诈骗罪-黄维青律师 第9篇

黄维青

论金融诈骗罪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在实行计划经济时期,不存在金融市场,金融机构不过是计划经济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金融活动带有明显的计划性,因此,当时金融领域内的各项活动在特定的经济体制下相对安全,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金融领域改革开放的深入,在金融领域内的犯罪活动也急剧增加,并且不断出现一些新的犯罪行为。其中发生在金融领域的犯罪活动,尤其是诈骗犯罪比较突出,又由于对此新类型犯罪的控制与防范机制尚未健全,导致一些犯罪分子乘机作案,金融诈骗犯罪案件明显增多,诈骗数额越来越大、涉案面越来越广、社会影响越来越恶劣,严重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直接危害到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

从全球范围来看,金融诈骗犯罪案件也呈迅速增长的趋势,全世界每年因国际金融欺诈所遭受的经济损失高达二○亿美元左右。由此可见,金融诈骗犯罪已成为当前金融领域中的一大公害,依法防范和打击金融诈骗犯罪活动,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在新形势下,如何有效地防止金融诈骗犯罪已经成为一个时代赋予我门的一个必须完成的崭新的课题。

一、金融诈骗罪的概念

对于什么是金融诈骗犯罪却至今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在我国刑法中虽然有金融诈骗罪这一概念,但其范围实是难以确定。因此,给金融诈骗犯罪下一个准确的定义,不仅具有理论研究的价值,更具有指导司法实践、正确适用法律的实践意义。

金融诈骗应是指在金融领域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通过欺诈的方式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金融机构或其它机构或个人的信用或财产,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金融诈骗犯罪作为一独立的罪,其罪域极为广泛,从属罪名繁多,包括信贷犯罪、票据诈骗罪,集资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保险诈骗罪以及包括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等证券犯罪等等。

二、金融诈骗的犯罪构成

(一)金融诈骗的犯罪主体修订后的刑法只规定了单位可以成为四种金融诈骗犯罪行为的犯罪主体,对贷款诈骗、保险诈骗、有价证券诈骗和信用卡诈骗没有规定,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单位就不能实施这四种犯罪了呢?单位是金融活动的主要主体,如申请贷款的多为单位,信用卡有单位卡和个人卡两种,在投保和有价证券(如股票)交易中,以单位为大户。因此,完全存在单位进行贷款诈骗、信用卡诈骗、保险诈骗、有价证券诈骗的可能。而且,单位贷款的数额,信用卡中单位卡数额,大户的证券交易、单位投保的数额远非个人能比。因此,一旦发生诈骗,危害性更大。修订后的刑法没有规定单位成为这四种金融诈骗的主体,不能不说是立法的疏忽,建议立法时予以完善。

(二)金融诈骗的主观要件金融诈骗犯罪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故意分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金融诈骗犯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因为:

1、间接故意不存在犯罪目的,而金融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

2、从金融诈骗行为方式来看,诈骗人必须实施欺骗手段。如果行为人在采取欺骗手段时存在漠不关心的放任态度是不可能使人上当受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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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金融诈骗罪

黄维青

3、金融诈骗犯罪故意产生时间有先后之分。只有产生诈骗故意并实施诈骗行为,才能以诈骗犯罪论处。如果将诈骗时间提前至刚刚开始进行金融活动之时,据此认为此时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显然是不妥的。因此,金融诈骗犯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

在金融诈骗犯罪中,故意内容有两点:

1、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自己所采取的手段是欺骗手段,即明知是虚假事实而有意告诉别人,使别人上当受骗;或者明知应该将某种真实的事实告知他人而有意隐瞒。如果行为人将误认为真实的虚假事实告知他人,或者误认为他人已知某种事实而未告知,致使他人产生认识上的错误,而“自愿地”将财物交出,由于行为人主观上无诈骗故意,不能认定为金融诈骗罪。

2、行为人必须明确意识到是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如果将他人财物误认为是自己的财物而予以收回,不构成诈骗犯罪。修订刑法仅在192条集资诈骗,193条贷款诈骗中明确写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他六罪没有规定。是否这六种金融诈骗犯罪就不以此作为必备条件呢?我们认为这六种金融诈骗犯罪仍应以此作为必备条件。假设在保险合同中,如果投保在发生保险事故请求给付保险金时,因经验不足过分夸大受损程度,虽然这种行为给保险公司造成损失,但行为人主观上不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则不构成保险诈骗罪。同理,其他几罪也如此。修订刑法对金融诈骗犯罪有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的未加规定,容易导致理解上的混乱,亟待进行立法表述。此外,金融诈骗犯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提法是否科学。根据《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分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在诈骗犯罪中,仅仅是占有不能准确反映诈骗犯罪分子主观故意的全部内容。如实践中某些“借鸡生蛋”案件,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手段,骗取贷款用于自己生产或经营,行为人虽然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并加以使用或收益,但确有归还之意,有的在赚了钱确实将资金归还了对方,未触及所有权中的处分权。因此,不构成犯罪。倘若以“非法占有”为标准,则难以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建议立法借鉴、采用“以非法所有为目的。”

(三)金融诈骗犯罪的客体金融诈骗犯罪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权的物质表现形式是公私财产,这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在商品经济社会里,金融诈骗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是采取诈骗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产,只是手段更狡诈,方式更隐蔽,金融诈骗犯罪首先侵犯的客体便是公私财产所有权。金融诈骗犯罪更主要地侵犯了社会主义的金融管理秩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权固然是一个应受保护的重要内容,但市场交易的真实性和诚实信用更是需要保护的。为更好地维护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国家制订了一系列金融管理法规,如《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票据法》等,以法律来协调和健全金融管理秩序,而金融诈骗行为直接违反上述金融管理法规,干扰国家的金融管理活动。因此,金融诈骗犯罪不仅侵犯了财物所有权,还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且金融管理秩序是金融诈骗犯罪的主要客体。其理由:侵犯金融管理秩序的社会危害性大于侵犯财物所有权。因为金融诈骗犯罪发生在社会金融活动过程中,是对货币资金融通秩序的破坏,导致社会上人们对信用的普遍不信任,这将对整体经济发展不利。而财物所有权则集中于民法所调整的主体消费等狭小领域,和社会经济活动没有具体、直接的联系,只是对财物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发生侵犯,因而社会危害性较小。

(四)金融诈骗犯罪的客观要件金融诈骗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金融活动中,违反金融管理法规,采用欺骗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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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诈骗犯罪必须是发生在金融活动中。纵观金融诈骗行为,其手段、目的、媒介等离不开金融活动。比如某主体想贷款,就必须按照贷款条件,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必要手续,遵照一定方式、程序、条件、期限等。离开了这种特定领域的行为规范、活动程序等,就不可能发生金融诈骗行为。

2、行为违反了金融管理法规。金融管理法规指有关调整金融关系和金融活动的各种法律、法规、章程、制度等法律规范的总称。如关于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法律地位和业务范围的规定;关于货币发放和管理的法律规定;关于外汇和金融管理的法律规定;关于存、贷款、储蓄等信贷管理的法律规定等。金融诈骗犯罪首先表现为违反了相关金融法规,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

3、行为人采取欺骗的方法。以欺骗方法,使受害人“自愿地”交出财物,是诈骗犯罪的本质特征,金融诈骗也不例外。所谓欺骗方法就是刑法上通常所说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使人陷入错误认识。所谓虚构事实指行为人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事实或者故意夸大事实,使人误认为根本不存在的事实存在或者认为夸大的事实是真的。比如使用虚假证明骗取贷款,使用虚假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夸大损失程序骗取保险金等。但并非所有夸大事实都是虚构事实。从夸大事实到虚构事实是一个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只有夸大的事实与实际事实有了本质的差别,便成了虚构事实。如果只是一般的夸大事实,只为争取贷款,故意夸大自己的还贷能力,在借到贷款后,积极创造条件履行借贷合同,便不能以诈骗罪论处。隐瞒事实真相指故意隐瞒客观存在的事实,从而使受害人上当受骗。隐瞒事实真相既可以积极作为形式表现,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形式表现出来。虚构事实与隐瞒真相,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两者可能同时或交叉使用。

4、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根据刑法第192条至198条之规定,除信用证诈骗没有规定数额较大为定罪标准外,其他金融诈骗犯罪均以数额较大为定罪标准。何为数额较大呢?以立法、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的解释为准。综上,金融诈骗是指:行为人在金融活动中,故意违反金融法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造成他人数额较大财产的损失,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的行为。

三、诈骗犯罪的特点

根据近几年来金融诈骗犯罪的情况,此类犯罪主要有以下五大特点:(一)案件逐年上升,诈骗的数额越来越大。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新旧金融体制的交替和管理没有及时跟上,金融诈骗这类犯罪逐年增多。犯罪金额越来越大,动辄几百万、几千万甚至上亿元,造成的损失惊人,潜藏巨大的金融风险,而且涉及面广,受骗人多,善后处理难,容易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二)内外勾结,结伙作案突出。金融诈骗犯罪往往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共同犯罪或者贪污、挪用、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交织在一起,案中有案,案外有案。金融,是国家对国民经济实行宏观调控的主要工具,金融机构掌握国家金库。我国的金融机构都有一整套的规章制度,只要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认真按照规章制度办事,金融诈骗犯罪分子就很难得逞。金融诈骗犯罪分子为了达到诈骗的目的:一是从银行内部人员中寻找突破口。某些银行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与金融诈骗犯罪分子相互勾结,采用虚列户名、伪造证明、私盖公章等手段,伪造存单,冒领存款,给银行造成巨大损失;二是金融诈骗犯罪分子利用行贿等手段,收买银行中的主管人员,而银行的主管人员接受贿赂后就心甘情愿地为之效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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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作案手段狡猾诡秘。日趋向智能化、多样化发展。其次是犯罪手段专业化、职业化,狡诈隐蔽,利用高科技手段来实施犯罪的案件不断出现。一般来讲,诈骗手段多是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而当今金融诈骗这类犯罪的手段就更加狡猾和智能化,其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 一是金融诈骗犯罪分子为了从金融机构得到贷款,就伪造自有资产的证明文件,伪装成有雄厚的经济实力,能够偿还贷款的条件,来取得金融机构的信任,从而与之签订贷款合同,骗得了贷款;

二是金融诈骗犯罪分子宣称准备生产某种新产品,而许诺的利息超过银行利息的几倍,致使社会上的许多人信以为真,“自愿”地把钱交给他们,从而上当受骗;

三是金融诈骗犯罪分子都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而且往往掌握一定的金融、贸易、法律等方面的知识,钻有关制度、法律等方面的空子,并精心策划,设下圈套,诱人上当受骗,达到犯罪的目的;

四是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作为犯罪工具,其手段更加隐蔽和狡猾。

(四)涉案人员复杂,侦查取证难度大。金融诈骗犯罪因有巨大的金钱诱惑,而且来得快,骗款多,往往吸引很多人在一起作案。由于有一些地位高的腐败分子从中作梗,这就给侦查取证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五)金融诈骗犯罪危害极为严重。金融犯罪发生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核心部位和动脉系统,严重破坏作为市场经济基础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和信用制度,具有很大的危害性和破坏力。从案件发生的情况分析,其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金融诈骗犯罪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金融,是整个国民经济的枢纽,是国家对国民经济实施调控的主要工具。金融管理制度遭到破坏,必然会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发展,使全国经济的发展受到很大的影响。

二是金融诈骗犯罪给国家、企业和个人的财产造成巨大的损失。由于受害人较多,其社会危害性就更加严重;

三是金融诈骗犯罪对社会有强烈的腐蚀作用。一旦诈骗犯罪分子暴富,就会对从事劳动和守法经营的人有着极大的诱惑力,某些意志不坚定的人就会为追求金钱而不择手段,既不顾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又不顾法律的规定,致使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遭到破坏;四是金融诈骗犯罪还会引发贪污、贿赂犯罪的发生。金融诈骗犯罪分子为了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往往采用贿赂等手段,在金融机构内部人员中寻找突破口,拉拢腐蚀金融机构人员,而那些意志薄弱的金融机构中的工作人员就会被拉下水。另外,单位犯罪比较多。以各种名目的单位形式出现,欺骗性、隐蔽性和危害性也更大。跨国(境)、跨区域犯罪增加。特别是信用证诈骗案件,往往是境内外犯罪分子相互勾结,一旦得手,便把巨额资金转往境外,或者携款潜逃。

四、金融诈骗犯罪的原因

金融诈骗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客观上的原因,又有罪犯主观上的原因。在客观上,我国正处在新旧体制的转换时期,由于宏观调控还不够完善,在金融管理上还存在一些漏洞。在主观上,一些意志薄弱的人为了一朝暴富而实施犯罪。具体来讲,金融诈骗犯罪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一切向钱看”、“一朝暴富”的思想是诱发金融诈骗犯罪的内心起因。在我们社会主义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里,全国人民在党的培养和教育下,绝大多数的人民群众都勤奋劳动和工作,遵纪守法,艰苦奋斗,为建设社会主义国家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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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奋斗。但是,也有极少数人自改革开放以来,在商品经济消极因素的影响下,他们的内心世界是:唯利是图,损人利己,尔虞我诈,坑蒙拐骗,公然不顾公共道德和法律规定而千方百计地实施金融诈骗犯罪。他们为了骗钱,不择手段,胆大妄为,表现了极大的贪婪性。

(二)新旧体制转换中的摩擦、碰撞和管理混乱,是促使金融诈骗犯罪的主要条件。我国的金融体制从原来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换。在新旧体制转换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各种矛盾和漏洞,甚至会出现一定程度的混乱,特别是由于新体制需要逐步成熟,旧体制又在许多方面失去效应。因此宏观调控的难度增大,微观机制一时难以合理,再加上管理混乱,不仅给金融诈骗犯罪以可乘之机,而且致使有的金融诈骗犯罪分子长期未能揭露,更加肆无忌惮地寻机作案,助长了金融诈骗犯罪案件的增多。

(三)有章不循、制度虚设,是金融诈骗犯罪得逞的重要原因。金融系统内部的各种规章制度,只要严格遵守,就能在防范金融诈骗犯罪中起到极为重要的作用。如果我们金融系统的工作人员,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加强防范意识,犯罪分子就不可能得逞。

(四)某些干部素质低,防范意识薄弱,是金融诈骗犯罪增多的重要原因。在改革开放中,我国的金融系统进行了较大的调整和扩充。由于人员增加快,某些人的政治素质、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不高,不仅导致不好管理,而且人员缺少责任心,甚至内外勾结,共同作案。

五、防治金融诈骗犯罪的对策

为了遏制金融诈骗犯罪的增长,最大限度地减少犯罪,结合当今金融诈骗犯罪的特点和原因,提出以下几点防治对策:

(一)建立健全金融法规,强化严格执法。遏制金融诈骗犯罪最有效的防治对策,就是加强金融立法,实现金融行业的法律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将整个金融系统工作纳入法制轨道。为此,必须作好以下两项工作:一是要加强金融行政立法。在这方面,我国自1995年以来,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票据法》、《担保法》、《证券法》、《信用卡管理办法》和国务院通过的《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使金融立法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根据金融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还必须制定一些规章制度、业务管理的方法和金融岗位责任制等行政法规;二是严格执法,对违法犯罪行为,必须坚决依法查处,该从严的从严,该从轻的从轻,绝不能宽容手软。

(二)强化监督机制,加强对金融系统工作人员的监督和制约。在这方面,必须加强以下监督:一是金融系统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上述专门监督机构的监督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主要是监督机构的权力还比较弱。要想充分发挥对金融系统监察、审计部门的作用,一个重要措施,就是要加强金融系统监察、审计部门的权力,提高其地位,从体制上保证其独立行使监察和审计的权力,不受金融系统领导的干扰;二是加强群众监督。在我国,人民享有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实行监督的权力。要加强群众的监督作用,就必须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对其金融系统工作人员为不法分子实施金融诈骗而收受贿赂予以检举、揭发;三是要强化新闻监督。新闻部门拥有电视、广播、报纸、书刊等多种传播媒体和广泛的新闻传播权。由于新闻的广泛性、敏感性、及时性和犀利的战斗性,决定了舆论监督对于金融诈骗犯罪强有力的震慑和制约作用。它通过报纸抓住典型的金融诈骗案件,真实、客观、及时地予以报道,公开揭露金融诈骗犯罪行为,以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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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健全金融管理制度,强化金融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和金融改革的发展,必须进一步健全“集中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的金融管理体制。各级人民银行要加强对专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管理,就必须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制定一些基本的规章制度,并强化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要强化金融管理,就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必须严格执行印章、密押、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制度,防止偷盖和伪造;二是必须严格执行储蓄业务的管理制度,强化结算交换环节;

三是必须严格执行贷款审批制度,即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防止以贷谋私;

四是必须严格执行对帐制度,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犯罪;

五是必须严格执行双人临柜、双人管库等各项岗位相互制约制度; 六是必须严格执行交叉复换、双线换算制度,实行相互制约的内部监督制度,防止一人独揽。

在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同时,还必须经常对职工进行遵守规章制度的教育,真正做到以教育和预防为主,辅之以必要的惩罚手段。

(四)加强对金融票据的审查,提高识别金融票据的能力。金融票据是可流通转让的信用支付工具。对金融票据必须认真审查、核对,才能避免受骗,使国家财产不受损失。

(五)加强技术预防。金融诈骗是一种智能型的犯罪,运用高科技手段犯罪已成为金融诈骗犯罪的发展趋势。因此,为适应同金融诈骗犯罪作斗争的需要,就应积极推广使用技术设备和技术预防措施,才能有效地辨伪防骗。在这方面,必须作好以下预防工作: 一是要加强计算机犯罪的技术防范。当今有些犯罪分子利用电子计算机进行金融诈骗犯罪活动。如有的犯罪分子利用电子计算机窃取客户的存款,或者利用电子计算机窃取信息,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二是金融机构必须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加强防范。如设立开机运作密码及更换密码措施,开发高难度的防伪标志项目;

三是应在存单中的姓名、帐号、金额等部位添加类似银行汇票的抗涂改功能,使犯罪分子一旦涂改,存单立刻显示“作废”二字,这对预防金融诈骗犯罪是极为有利的。

(六)预防金融诈骗这类犯罪,必须要综合治理。金融系统的综合治理,是一项极为重要的社会系统工程,直接关系到我国金融事业的健康发展,统一领导,充分动员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实行公安、司法机关的专门工作和群众工作相结合,各司其职,通力合作,齐抓共管,运用政治、经济、行政、法律、文化、道德、教育等各种手段,进行全社会、全方位的综合治理,提高整个社会的防范机制,堵塞一切可供金融诈骗犯罪分子利用的所有渠道和空隙。只有这样,才能在全社会建立一个多层次的预防金融诈骗犯罪系统,从根本上预防、减少金融诈骗犯罪的发生。

六、完善金融诈骗罪的立法构想

如何完善我国的刑事立法?截短的构成要件理论或者危险构成要件理论值得借鉴。对于实害犯的追诉,一定要等到有犯罪实际危害的出现方可进行刑事追诉。由于经济犯罪的复杂性和抽象性,若固守犯罪实害的才进行追诉的原则,则行为人极易毁灭证据而使刑事追诉工作徒劳无功,所以,在经济犯罪之中,只要有特定的行为出现,即加以“犯罪化”而得对之即刻进行刑事追诉,如此方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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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追诉的成果。这就是“抽象的危险构成要件”理论提出的主要原因。

根据截短的构成要件的理论,我国刑法中金融诈骗罪的立法模式是不够科学的。通观我国的刑法立法模式,不难发现,立法模式的不统一使得金融诈骗罪与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不相协调,这也是造成理论界与实务界莫衷一是的根源之一。例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违法犯罪行为都是为了达到营利之目的,而在我国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共有8个罪名中,根本找不到任何一个条文中有“以营利为目的”之规定,这种规定显然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实际情况不相一致,难道我们在司法实践中还必须查明行为人(单位)生产销售的“营利之目的”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为什么会有这样的立法规定呢?原因在于立法者是把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当作行政犯来处理的。所谓行政犯是法定犯的表现形式之一,是以违反行政法规为前提而构成犯罪之总称。对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来说,它们都是以违反产品质量法规为前提条件的。

然而,金融诈骗罪也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一样都是行政犯,立法者却采取了不同的立法模式,把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规定为构成要件,其适当性令人怀疑。

从“危险构成要件”理论提出的宗旨来看,在金融诈骗罪中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构成要件纯属多余,因为这样的立法模式既与现代刑事立法中的行政犯犯罪化之趋势相悖,同时又有束缚司法机关手脚徒增证明犯罪难度之弊害,不能达到打击与预防该类犯罪之应有功效。

综上所述,根据个人见解,提出对金融诈骗罪的立法完善具体的构想:

第一,废除金融诈骗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构成要件,还该类犯罪行政犯之“庐山真面目”。同时,重新界定与整合现有的八个罪名,将这八个金融诈骗行为重新命名,当然,如果能够与其他金融犯罪合并为一罪的,尽量合并起来,达到节约罪名资源的效果。以信用证诈骗罪为例,如果行为人根本没有非法占有信用证项下款项之目的,或者从诉讼程序上无法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完全可以以“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来处罚。

第二,取消金融诈骗罪的罪名,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金融诈骗行为作为诈骗罪从重处罚的一个量刑情节。并明确规定单位可以构成诈骗罪的主体。

第三,废除金融诈骗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构成要件以后,就应当适当地降低该类犯罪的法定刑,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

第四,建议把采用破坏期货方面金融秩序的严重违法行为予以犯罪化。

第五,整合后的“金融诈骗罪”应当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合并为一节,把该节的罪名修改为“破坏金融秩序罪”。参考文献:

赵秉志 《金融诈骗罪新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 卢 松 《金融领域犯罪问题研究》,经济管理出版社,2000年 孙丁杰 《金融欺诈及其法律对策》,1999年,《人民法院出版社》 欧阳涛 《论金融诈骗罪》,《法学杂志》,2001年第6期 胡 蓉 《金融诈骗的犯罪构成》,《法学杂志》,2001年第6期 武小凤 常莉 《金融诈骗罪立法评述 》,《当代法学》,2002年第2期

作者:北京市京大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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