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准则收入研究
会计准则收入研究(精选9篇)
会计准则收入研究 第1篇
关键词:会计收入,应税收入,差异,研究
1 会计收入和应税收入的基本内涵
会计准则和税法明确对会计收入和应税收入做了界定, 会计收入是指在一定时期内经济活动中去除所有者资本投入得到的总经济利益。从狭义上来讲, 会计收入主要指企业的营业收入。应税收入范围广泛, 它包括纳税人产品销售收入, 劳务服务收入、营业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由此可以看出, 从界定范围上来讲, 应税收入比会计收入范围广。
2 会计收入与应税收入的主要差异
会计收入直接反映企业经营成果, 应收收入则是各种税基、税源收入, 二者的具体差异主要表现在收入的确认基准、条件、时间和计量上。
2.1 二者在确认准则上具有差异
会计收入核算主要遵循权责发生制、谨慎性、实质重于形式性和重要性原则, 但应税收入对这种原则并不完全认同。
首先, 权责发生是会计确认的时间节点, 在经济活动中权利与义务发生后方才实施会计核算, 从这一点来看, 它与税法中的纳税精神总体一致, 税法中的应税收入是支持权责发生制的。
其次, 谨慎性原则是会计核算活动的惯例, 在各种因素不明朗、不确定的情况下, 会计收入核算是非常谨慎的, 但税法中对谨慎性原则并不支持, 否则在谨慎收税的环境下, 企业的经济活动风险很大一部分会由国家来承担。
再次, 会计收入核算不重视形式, 更注重实际收入, 而税法更注重形式, 不管企业是否取得实质性收入, 只要产生业务活动法律文件, 无论企业商品是否销售出去, 都要按税法规定征收税款。
此外, 会计收入核算对各种企业经营活动事项重视度不一, 它更注重企业的重要经营事项, 会投入更多的精力在重要事项的核算工作上, 而应税收入会一视同仁, 只要应缴纳税款, 无论该业务事项金额大小, 对企业是否重要都一律按照规定税法相关规定计算, 得出应税收入。
2.2 二者在确认条件上具有差异
(1) 会计收入主要对以下条件下项目的核算得出的, 只有满足这些条件, 会计收入才能进行确认。这些条件主要包括:
(1) 企业的商品已经销售出去, 销售收入已经取得, 企业没有商品的继续管理权, 商品已经不在企业的控制下, 商品所有权和相关风险已经转移到购买方。
(2) 经济活动中的销售收入能够明确地计量出来, 经济活动中获得收入已经是板上钉钉的事, 已经投入的成本和预期投入的成本能够准确计算出来。在确认条件上我们明确可以看出企业的会计收入核算建立在谨慎性和实质性收入上的。
(2) 应税收入立足于税法, 税收是国家宏观调控社会经济活动的杠杆, 不认同会计收入核算中的谨慎性和实质性原则, 更多地追求社会宏观经济目标的实现。应税收入适宜的条件表现为:出现商品销售情况, 无论商品是否发出, 商品权责是否发生转移, 只要提货单交给买方, 当天即会按销售凭据征收税款;若商品通过银行托付进行交易, 货物发出, 托收手续办妥当天开始征收税款。这些都与会计收入将取得实质收入作为核算条件是不一样的。
(3) 二者在确认时间上具有一定差异。会计收入和应税收入总的来讲是依据权责发生作为时间界定, 商品发生销售, 取得销售收入和凭证, 税收就会予以确认, 二者在大多数情况下在收入的确定时间上一致, 但在企业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时间确认上仍具有差异。
(4) 二者在计量方面具有的差异。
(1) 会计收入核算主要通过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进行核算, 而应税收入核算的范围更广, 不仅涵盖会计收入核算类目, 还包括会计收入并未涉及到的价外费用。
(2) 对于暂时计量不出的收入, 新会计准则特别引入了公允价值概念作为会计收入核算标准, 在延期收款发生时, 通常会按照企业签订合同的价值作为会计核算的标准, 但应税收入并不遵循这种模式, 它主要是以历史成本作为计量标准征收税款, 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 为税务机关保留了调整税收的权力空间。
(3) 在计量上, 会计收入之所以会与应税收入存在较大差异, 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对待视同销售的态度上, 视同销售是税收缴纳的重要依据, 这样可以有效防止企业偷税漏税现象出现。由于视同销售尚未真正产生收入, 创造利润, 会计收入不会将其纳入其中进行核算, 致使会计收入和应税收入产生较大差异。
总而言之, 会计收入与应税收入在确认时间、确认原则、确认条件和计量上存在较大差异, 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 根据其实际特点做好会计核算和税收缴纳工作, 提升企业经济效益, 促进企业健康、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成慧.关于会计收入与应税收入之差异的思考[J].现代商业, 2009, (36) .
会计收入与税收收入的协调 第2篇
会计准则是为了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为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信息,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而税法的目的是及时地取得国家的财政收入,对会计制准则的规定有所约束和控制,进行宏观调控,对经济和社会发展进行调节,保护纳税人的权益。
因此会计收入与税收收入在确认的依据和原则,确认的范围,以及计量标准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1 确认的依据和原则不同。
会计收入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确认。
强调与收入相关风险和报酬是否实际转移,对各种收入的确认,只有在同时满足规定的确认条件时才能确认收人的实现。
如商品收入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五个条件时才能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对劳务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确认也规定了必须同时满足的条件。
应税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确认,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正确计价原则。
权责发生制原则指凡是属于本期的收入和支出,不论款项是否已于本期收付,都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反之,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即使款项已于本期收付,也不能作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
正确计价原则主要是针对企业发生的一些以货易货等非货币交易、关联企业之间经济往来以及将本企业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捐赠、职工福利等方面的特殊事项,以防止企业隐匿、转移或少计收入。
税法规定: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以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均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该产品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照成本加上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关联企业之间的经济往来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的价款或费用来核算。
企业的财务人员只有掌握应税收入的确认原则,才能准确地确认应税收入。
税法强调所有权转移或实物转移,证明所有权转移的凭证是已经开具发票或其他能代表所有权转移的确凿证据。
2 确认收入的范围不同。
企业会计准则中所规定的收入范围,仅指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所规定的应税收入,是指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具体有: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人、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资产收益,以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同时还明确了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的范围。
其中免税收入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等。
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1)财政拨款;(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包括各种税收返还。
由此看出,会计收入与应税收入的差异在于:会计收入是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收入、营业收入,不包括营业外收入,但包括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取得的免税收入。
应税收入既包括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营业收入,也包括企业在偶发活动中产生的营业外收入。
3 计量标准不同。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对商品销售收入的计量,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计量收入金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目的是防止利润操纵)。
而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对应税收入的计量原则是:不论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的商品收入,均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二、会计收入与税收收入协调措施
1 营业收入的协调。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对收入的确认给出了前述的五条判断标准,新会计制度对于收入的确认侧重于收入实质性的实现,这是由于会计核算是从某个具体的会计主体出发,要正确反映该主体的经营情况。
而税法从组织财政收入的角度出发,侧重于收入社会价值的实现,对某个企业来说某项收入可能尚未实现,但从整个社会角度来说其价值已经实现了。
因此,税法通常将计税收人确认为“有偿”或“视同有偿”。
税法不考虑收入的风险问题,因为这属于企业经营风险,由企业的税后利润来补偿,国家不享有企业的.所有利润,因此也不应该承担企业的经营风险。
至于收入和成本可靠计量的问题,税法利用国家的权力可以强制性估计收入和成本的金额,这样可以保证公证性和降低征税成本。
以下是一些特殊业务的协调:(1)已开具销售发票并交付商品,但与商品所有权相关的风险未转移的商品销售。
会计准则规定在开出销售发票且发出商品时暂不确认收入,待同时满足规定的五个条件时才确认会计收入。
税法规定开出了销售发票或按照合同规定交付了商品,应认定为商品所有权已经转移,在交付销售发票或转移实物资产时应确认应税收入实现,计算交纳各种与收入相关的税金及附加。
(2)以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售后回购方式是先出售商品,以后再将该商品以高于售价的方式购回,其本质不是销售行为,而是一种融资行为。
因商品售出后至合同规定的回购日期间,企业没有失去对商品的有效控制权,不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的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的第二个条件。
因此会计准则规定整个交易都不确认销售收入。
但税法规定只要商品实际发生转移,都要作销售处理,确认应税收入的实现。
(3)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
会计准则规定,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现值或商品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商品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人当期损益。
即对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应区分为商品销售收入和融资收入两部分,商品收入部分在发出商品时按应收货款未来现金流
量的现值一次确认,应收货款总额与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差额,要作为融资收入在延期收款期间按实际利率法分期确认。
税法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税法对分期收款销售方式,并不区分商品收入和融资收入,而是全部作为商品收入确认。
(4)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
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是指购买方依照有关协议有权退货的销售方式。
在这种销售方式下,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根据以往的经验估计退货的可能性。
能够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且确认与退货相关负债的,通常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企业不能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的,通常应在售出商品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
税法对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与其他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并无差别,即不考虑退货的可能性和退货期满问题,商品发出时就确认收入,如果商品实际被退回,再冲减退回当期的应税收入。
2 劳务收入的协调。
新会计准则对劳务收入的确认根据是否跨年度分别进行规定:(1)不跨年度的劳务收入的确认。
会计收入在完成劳务时按合同或协议总金额确认。
税法规定,按合同或协议确定的总金额和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新会计准则和税法对不跨年度劳务收入的确认是一致的。
(2)跨年度的劳务收入的确认。
这种情况又分为以下两种情况需要区别处理:一是在资产负债表日,劳务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
应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劳务收入。
劳务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劳务总收入和总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劳务的完成程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二是在资产负债表日,劳务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区别处理: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应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人,并按相同金额结转成本。
这种处理方式不产生利润;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得到补偿,应按能够得到补偿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作为当期费用。
这种处理方式一般会产生亏损。
税法对劳务收入确认的规定为:一是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二是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由此可见,新会计准则和税法对不跨年度劳务收入的确认是一致的,而对跨年度劳务收入的确认是有区别的,因此具体操作中只需对跨年度劳务收人进行协调:
3 投资收益的协调。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人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人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于某一会计期末的账面价值为公允价值;税法规定资产在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待处置时一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该类金融资产在某一会计期末的计税基础为其取得成本。
从而造成在公允价值变动的情况下,该类金融资产会计收入与税收收入的差异。
(2)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的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时,会计准则规定可以采用两种模式,一种是成本模式,采用该种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准则与税法的规定一致;另一种是在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
对于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其税收收入的确定类似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3)长期股权投资。
对于长期股权投资,会计上分成本法和权益法核算。
成本法,即投资按成本计量,而权益法,是指投资以初始成本计量后,在投资持有期间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份额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
税法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在持有期间不发生变化,所以会计权益法下确认的投资收益应按税法规定进行调整。
三、其他方面收入的协调
税收收入和会计收入的协调,包括日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营业收入的协调,也包括非日常活动形成的利得,以及日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免税收入。
以上部分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形成的营业收入进行协调,这个部分着重分析营业外收入和免税收入的协调,并指出企业实际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1 营业外收入的协调。
营业外收入未包括在会计营业收入中,因此在协调中直接执行税法。
营业外收入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债务重组利得、政府补助、盘盈利得以及捐赠利得等。
新纳税申报表中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出售无形资产收益、罚款净收入等,和会计上的营业外收入基本一致,这些项目是在企业的非日常活动中形成的,因为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人不能确认为收入,应当计入利得。
会计收入与所得税收入差异分析 第3篇
摘要:随着新会计准则与新企业所得税法相继颁布,两者之间的差异也出现了新情况和新内容。在会计实务中,必须对这些差异进行充分认识,以确保企业会计核算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会计;所得税;收入;差异;分析
会计上的收入体现企业的经营成果, 税收上的收入则是税收的税基或税源。收入方面的差异主要表现在收入的含义和收入的确认两个方面。随着新会计准则与新企业所得税法相继颁布,两者之间的差异也出现了新情况和新内容。在会计实务中,必须对这些差异进行充分认识,以确保企业会计核算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的顺利进行。
一、收入确认范围上的差异
在收入确认范围上,会计收入小于所得税法收入,具体体现在:
会计收入。其范围只涉及企业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企业会计准则》中指出: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根据这一定义,会计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会计收入的范围只涉及企业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 而将在非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作为利得加以确认,比如企业接受的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等。因此,会计准则中“ 收入”为“ 狭义”上的收入。但在计算会计利润时,应从广义的角度考虑收入,则要将“ 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纳入计算的范围。正如基本会计准则第37条规定,会计利润包括收入( 狭义) 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或损失等。
所得税收入。其范围涉及所有经营活动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虽然未对所得税收入做出明确的定义,但规定了应纳税所得额的基本原则、收入的形式、内容等。所得税法第6条采用列举法明确了所得税收入的内容。其中,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属于企业日常活动中产生的经济利益流入,与会计准则中的收入一致。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则属于非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流入,相当于会计准则中的“利得”。但“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的其他收入,不形成会计准则中的利得。另外,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中指出,所得税收还包括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收入。由此可见,所得税法中收入的范围大于会计收入,除了包括会计收入之外,另外还包括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收入和利得。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收入和其他收入中的“ 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 则形成会计收入与所得税法收入之间的永久性差异项目。
二、收入确认条件上的差异
会计收入更注重实质重于形式和谨慎性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以及收入的实质性的实现。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规定,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 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从上述确认条件可以看出,企业会计准则主要从实质重于形式和谨慎性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出发, 注重收入的实质性的实现。
所得税法从国家的角度出发,更注重收入的社会价值的实现。以销售货物收入确认条件为例,所得税收入应为:企业获得已实现经济利益或潜在的经济利益的控制权;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合理地计量。各种劳务收入确认的确认条件应为:收入的金额能够合理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交易中发生的成本能够合理地计量。企业的其他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收入:一是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而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合理地计量。因此,对所得税收入的确认主要是从国家的角度出发,注重收入的社会价值的实现。只要有利益流入企业或者企业能控制这种利益的流入,所得税法就应该确认为收入。
三、在收入确认时间上的差异
会计准则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来确定收入的入账时间。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但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以看出,在收入确认时间上,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所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一致的。所以,在多数情况下二者对收入确认时间的规定是相同的,但也有例外。它们之间的差异主要表现在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确认时间上。《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中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取得股权投资后,在被投资单位实现损益以及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均要按照投资单位应享受或分担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7条第二款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一般情况下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由此可见,所得税法上对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确认已偏离了权责发生制原则,更接近于收付实现制,但又不是纯粹的收付实现制。也就是说,税法上不确认会计上按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
参考文献:
[1]财政部:2006.企业会计准则.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中泰收入会计准则比较研究 第4篇
一、中泰收入会计准则的比较
(一) 收入准则适用范围的比较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以下简称我国收入准则) 和泰国《会计准则第37号收入》 (以下简称泰国收入准则) 对收入的定义基本相同, 仅表述略有不同。两国定义的收入均为狭义范围的, 即日常经营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不包括非日常经营活动中形成利得。严格区分收入和利得, 有利于建立收入确认和计量原则, 有利于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决策需求, 有助于与国际会计准则协调。
收入准则的适用范围不仅受限于收入的定义, 还受其他准则分工的影响。根据收入的定义, 中泰收入准则适用范围均包括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三类。有些收入虽符合定义, 却由其他相关会计准则规范。因此, 两国收入准则的适用范围存在着以下差异:一是泰国收入准则涉及股利收入, 而我国的股利收入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准则规范。二是泰国收入准则未涉及范围包括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其他流动资产价值变动、牲畜、农产品自然增长及矿产开发等, 比我国广泛。
(二) 收入确认的比较
中泰两国在关于商品销售收入、交易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劳务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确认条件上基本相同。但也存在以下差异:一是劳务收入成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确认。我国收入准则区分两种情况处理:已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 应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劳务收入, 并按相同金额结转劳务成本;已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记入当期损益, 不确认劳务收入。在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情况下, 企业能确认的最大利润额为零, 这充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而泰国收入准则只规定一个条件, 即在交易的初期, 无法可靠地预计交易的结果, 收入的确认仅限于已发生并预计能够补偿的费用。对于预计不能补偿的情况, 准则里没有明确的规定。二是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确认。我国收入准则将其放在计量中规范, 且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中没有股利收入确认的规定。而泰国收入准则对他人使用企业资产所产生的利息、特许使用费和股利收入还做出了以下详细规定:利息应以时间为基础, 考虑资产的实际收益率, 按比例加以确认;使用费是根据有关协议的性质以应计制为基础加以确认;股利以股东收取款项的权力为基础加以确认。
(三) 收入计量的比较
中泰收入准则均规定:收入一般应以已收或应收的公允合同或协议价进行计量;涉及到折扣的商品销售, 收入应考虑企业允诺的商业折扣和数量折扣。两国对于收入计量的不同之处在于:
1.泰国收入准则只规定了收入计量的一般原则, 对于商品销售收入、提供劳务收入、使用费收入、商业折扣等的具体计量并没有给出明确而详细的指南;我国收入准则有详细的规定。
2.对采用递延方式下的销售, 我国收入准则认为这种方式具有融资性质, 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现值计量, 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与现值之间的差额, 采用实际利率法在合同或协议期内进行摊销, 直接作为财务费用的扣减项目。泰国收入准则规定当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流入被延迟时, 该价款的公允价值将低于已收或应收的现金的名义金额, 实际上就构成一项融资交易, 该价款的公允价值应通过对所有的未来收入采用设定的贴现率进行贴现后来确定。该价款的公允价值与名义金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利息收入。
3.泰国收入准则区分同类交换和不同类交换, 不同类交换可确认收入, 同类交换不作为收入确认;而我国对于同类和不同类交换在《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体现, 收入准则没有做出规定。
4.我国收入准则对各项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计量分别做出了规定:利息收入按他人使用本企业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量;使用费收入金额按有关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费时间及方法计算确定。而泰国收入准则作为确认的基础来规范。
(四) 收入披露的比较
中泰两国都要求披露收入确认采用的会计政策, 包括确定提供劳务交易完工进度方法;本期确认的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利息收入及使用费收入的金额。但不同之处在于我国收入准则只要求披露本期确认的所有收入的金额, 而泰国收入准则更强调重要性原则, 不仅披露本期确认的所有收入的金额, 还需披露各类重大收入的金额, 包括在各重大收入项目中的由商品或劳务交换所产生的收入。此外, 泰国收入准则还要求披露或有利得及或有损失, 我国收入准则无此规定。
二、思考及启示
(一) 对未来收入准则改进的思考
2010年6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共同发布了源于顾客合同收入的征求意见稿。意见稿对收入的目标、应用范围、收入的列报、披露及准则的生效做了修订, 并明确了确认收入的步骤、详细说明了合同成本的会计处理。意见稿在征询完意见后, 将替代美国收入会计准则以及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收入及其相关指南。2010年9月, 亚洲-大洋洲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组对合同中履约义务的识别和分解的判断依据、长期合同或服务合同如何应用控制权持续转移原则来如实反映企业的实际收入、客户的信用风险的确认等进行了探讨并达成了共识。现阶段, 中泰两国应根据收入业务的实际发展情况, 积极向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建言献策, 增强东盟地区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制定中的话语权。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乃至亚洲-大洋洲地区形成基本协调一致的观点对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制定至关重要, 它将有助于提升东盟乃至亚大地区的国际影响力, 对积极推进各国会计准则国际趋同具有深远的意义。我国也应积极开展收入准则的研究工作, 结合国情向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提出具有本国特色的意见, 并适时对准则进行修订与完善, 尽可能与区域会计准则协调、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 降低会计准则转换成本, 提升我国会计信息透明度及可比性。
(二) 对我国的启示
1.提高收入计量的“公允性”。中泰对收入的计量均引入了公允价值, 泰国对收入按公允价值计量给出了较明确具体的确定方法, 操作性较强。而我国在准则中没有明确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大多数情况下仍依赖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 容易受人为因素影响, 极易成为企业操纵利润的手段之一。这一差异的存在与两国的市场环境有关, 我国是一个新兴的市场经济国家, 市场环境依然存在着公开市场容量较小、交易品种较少、一些产品没有活跃交易市场等问题, 公允价值难以直接取得, 这无疑限制了公允价值在我国的应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与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完善, 市场环境的进一步公平、公正、公开, 市场产品的价格会更透明、更公允、更活跃, 这将为会计准则明确公允价值计量的具体方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此外, 公允价值的应用需要会计人员有较高的职业判断和专业估计水平, 判断和估计的正确与否直接决定了公允价值是否公允。因此, 我们要努力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 以提高公允价值的“公允性”。
2.协调已见效, 差异仍存在。通过比较分析, 中泰两国收入准则在收入定义、确认条件、劳务交易完工进度的确定方法等方面基本一致, 为中泰两国会计协调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两国国情和文化的差异也造成了在收入准则的适用范围、收入的计量及披露等方面仍存在着诸多不同。例如,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制定的出发点是规范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而泰国主要规范的是报告, 这就使得泰国要求披露的内容相对我国来说要更详细些。由于两国的国情和文化不可能完全趋同, 这些差异在未来还将继续存在。因此, 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成和推进, 国家之间的合作进一步加强, 缩小东盟各国会计差异、逐步形成一套区域内相对统一的会计准则势在必行。积极加强区域间会计准则的协调与合作是促进区域经济发展适应经济全球化的有效举措, 它将增强东盟各国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为区域内国际贸易提供更方便快捷的财务信息和业务结算, 进而促进区域贸易发展。
3.加强交流与协调。由于中泰两国的国情和文化差异无法回避, 会计准则的差异也长期存在, 我们应通过国家外交、民间文化交流等途径, 搭建各种有利于两国会计协会和会计人员交流与协调的平台。一是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两国之间会计学术交流会, 由专家学者从理论基础、会计区域协调可行性、主要影响因素等方面进行探讨, 形成理论上的共识, 为两国会计事实上趋同创新理论体系。二是通过中国-东盟博览会、中国-东盟投资峰会、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框架下的各种平台、媒介举行区域性会计会议, 促进区域范围内会计趋同研究和实践。三是鼓励两国间有贸易往来的企业加强会计业务的研究与比较, 公开会计信息, 对比会计内容, 融通会计准则, 由下至上推动两国会计趋同, 加快中泰会计趋同步伐, 减少会计差异, 提高会计效率, 促进两国贸易快速发展。
摘要:我国与泰国收入会计准则在收入定义、适用范围、确认、计量及披露等方面各有异同。本文通过比较研究, 以期能协调中国-东盟贸易区内的会计准则, 有利于会计信息的相互可比, 降低会计信息披露的成本, 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进而促进中泰两国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收入会计准则,会计区域协调,中泰比较
参考文献
[1].中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8.
[2].蒋峻松, 卢漪等.中国-东盟会计区域协调机制研究——基于中缅收入会计准则的比较[J].东南亚纵横, 2009, (1) .
会计准则收入研究 第5篇
(一) 理论方面的差异
1. 概念的界定。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以下简称“所得税法”) 所称的销售货物收入, 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会计准则规定, 销售商品收入, 是指企业通过销售商品取得的收入, 商品包括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商品和为转售而购进的商品。
两者的差异:所得税法中“货物”的概念比会计准则中“商品”的概念界定更为宽泛。“货物”是税法中常用的概念, 一般是指有形资产, 除了包括会计准则中的“商品”之外, 还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2. 确认的条件。
所得税法对销售货物收入的确认条件没有明确规定, 但从所得税法的立法原则及实务处理方法来看, 可将其确认条件归纳为:企业获得已实现经济利益或潜在的经济利益的控制权;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合理地计量。会计准则规定的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条件为: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 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两者的差异: (1) 所得税法对收入的确认不以“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转移”为必要条件。因为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 是指商品可能发生减值或毁损等形成的损失, 而这些风险本质上属于企业经营风险, 应由企业获得的利润来弥补, 不能由国家来承担。 (2) 所得税法对收入的确认不考虑“不再保留继续管理权”或“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只要商品所有权发生了变化, 就应该确认收入。 (3) 所得税法对收入和成本金额的计量原则是“合理”, 而不是“可靠”。出于反避税的目的, 税务机关如果认为收入和成本确认不合理, 则有权采取合理的方法进行调整。
(二) 实务方面的差异
1. 收入金额的确认差异。
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货物收入金额;涉及商业折扣的, 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 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 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涉及销售折让的, 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货物收入;涉及销售退回的, 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货物收入。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当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 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 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 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销售商品涉及销售折让的, 如果已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 应当按照有关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规定处理;销售商品涉及销售退回的, 如果已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 应当按照有关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规定处理。
两者的差异: (1) 所得税法对于“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情况”没有特别考虑, 只限定按“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货物收入金额。 (2) 所得税法没有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 对于具有融资性质的销售货物收入, 不进行折现或分摊处理。 (3) 所得税法只承认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的商业折扣, 不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的商业折扣不予扣除。 (4) 所得税法没有区分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是否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如果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则在相关处理上, 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的规定存在差异。
2. 特殊事项的确认差异。
所得税法规定,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以及将货物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 应当视同销售货物, 确认收入。会计准则没有“视同销售”这一说法。
两者的差异:所得税法在确认销售货物收入时, 需要特别考虑“视同销售”的特殊事项。
3. 收入确认时点的差异。
所得税法规定, 企业销售货物, 一般在发出货物并取得货款或取得收款凭证 (权利) 时, 确认收入的实现。会计准则规定, 对于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 需要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现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取得的收入为例进行说明:所得税法规定, 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付款方提前付款的, 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会计准则规定, 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在实现销售的时候确认销售商品收入, 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 冲减长期应收款, 并摊销未实现融资收益, 而不确认收入。
两者的差异:所得税法通常根据货款结算和发票开具的时间来确认收入。会计准则依据商品所有权转移和货款结算的时间来确认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的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规定的差异
(一) 理论方面的差异
所得税法规定, 提供劳务收入, 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会计准则规定, 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一般劳务收入, 不包括建筑合同收入。
两者的差异:所得税法中的“提供劳务收入”涵盖范围更为广泛, 其中包括了建筑合同收入。
(二) 实务方面的差异
1. 提供劳务交易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确认差异。
所得税法规定, 企业应当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会计准则规定, 企业应当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提供劳务收入总额, 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
两者的差异:当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时, 所得税法仍按照“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提供劳务收入总额, 此时, 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对提供劳务收入的入账价值的确认不一致。
2. 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确认差异。
所得税法规定: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 按照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并按相同金额结转劳务成本;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够得到补偿的, 可暂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但也不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 待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确定不能得到补偿时, 再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作为损失扣除。会计准则规定, 当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够得到补偿时, 应当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 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两者的差异:当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够得到补偿时, 所得税法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同时需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后才能将已发生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
3. 特殊事项的确认差异。
所得税法规定,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以及将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 应当视同提供劳务, 确认收入。会计准则没有“视同提供劳务”这一说法。
两者的差异:所得税法在确认提供劳务收入金额时, 需要特别考虑“视同提供劳务”的特殊事项。
三、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规定的差异
(一) 理论方面的差异
所得税法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利息收入, 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 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 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等收入。会计准则规定: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等。企业对外出租资产收取的租金、进行债权投资收取的利息、进行股权投资取得的现金股利, 也构成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使用费收入, 主要是指企业转让无形资产等资产的使用权形成的使用费收入。利息收入, 主要是指金融企业对外贷款形成的利息收入, 以及同业之间发生往来形成的利息收入等。
两者的差异: (1) 所得税法中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不仅涵盖了会计准则中的单一性质的法定权利的使用费收入, 而且包括多种因素的组合, 如某种产品的生产方法、某种经营模式等。 (2) 所得税法中的利息收入没有限定为金融企业发生的利息收入。此外, 会计准则中的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包括租金收入、长期股权投资取得的现金股利收入, 而所得税法对这些收入另作规定。
(二) 实务方面的差异
所得税法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金额, 按照有关使用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金额确定。利息收入, 按照有关借款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金额确定。对于企业持有至到期的长期债券或发放长期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可按实际利率法确认收入。其中, 国债利息收入不征税。会计准则规定:利息收入金额, 按照他人使用本企业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使用费收入金额, 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确定。若合同或协议约定一次性收取使用费, 且不提供后续服务的, 应当视同销售该项资产一次性确认收入;提供后续服务的, 应在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有效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两者的差异: (1) 所得税法对特许权使用费的收入是根据收款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接近于收付实现制, 且不区分企业是否提供后续服务, 即使是一次性收取特许权使用费, 也要按使用期分期确认收入。 (2) 所得税法对国债利息收入是免征所得税的。
四、其他收入的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规定的差异
(一) 理论方面的差异
所得税法规定, 其他收入是指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会计准则没有明确界定其他收入的内容。
(二) 实务方面的差异
1. 特殊事项的确认差异。
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从财产受让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转让财产收入金额。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以及将财产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 应当视同转让财产, 确认收入。会计准则没有“视同转让财产”这一说法。
两者的差异:所得税法在确认转让财产收入时, 需要特别考虑“视同转让财产”的特殊事项。
2. 收入确认基础的差异。
所得税法规定, 对于收入的确认应遵循权责发生制,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 也可以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准则规定, 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两者的差异:所得税法允许在特殊情况下采用收付实现制, 而会计准则绝对不允许。具体来说: (1) 租金收入。所得税法对租金收入按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偏离了权责发生制, 而且没有考虑融资租赁的递延性质。 (2) 捐赠收入。所得税法采用收付实现制确认捐赠收入, 而会计准则对捐赠收入不作收入处理。
3. 不征税收入的差异。
所得税法规定,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会计准则没有此说法。
两者的差异:以上收入即使在会计上已作收入处理,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也应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参考文献
[1].蔡昌, 张西克.新会计准则与涉税处理技巧.广州:广东经济出版社, 2006
财政收入与企业会计关系研究 第6篇
关键词:财政收入,企业会计,相互联系,利用策略
通常情况下来讲, 财政的前提是会计, 会计的基础是财政, 而二者的关系也会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而变得愈加密切。但财政与会计的密切关系需要利益这根纽带将二者联结在一起。财政与会计之所以发生交替变革是其利益的对立统一而促使的。从历史上去看, 从奴隶制社会开始二者便有了不可分割的联系, 而集中体现的权力关系、责任关系以及利益关系这三个方面中, 其核心就是利益关系, 而另外两个关系都是基于并服务于利益关系的。因此, 为了使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 在明确财政收入与企业会计之间的关系的基础上应该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
一、财政收入与企业会计之间的关系
1. 计划决定财政, 财政决定会计
在现有的市场经济下形成了一种财政、会计与计划之间决定与被决定的特殊的经济模式, 而财政收入与企业会计二者之间也是这种关系。不管是国家还是企业, 他们的利益最终是统一的, 我们可以将企业看做由国家领导的部门之一, 让国家和企业对企业的财务管理权限和会计的独立核算权进行一同分割。对于企业会计来说, 它有着较高的宏观属性, 而宏观上的主体却是国家, 把企业看做会计主体的这种观念已经渐渐地被淡化出如今不断发展的时代中了。
2. 财政收入与企业会计二者相互制衡
在现有的经济体制以及不断推进的政企改革的环境下, 使企业变成了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 而其经济利益也愈加明显, 这时为了使独立的经济实体得到更好地发展就必然要求调整企业会计的核算, 将原来的宏观核算逐渐地向微观核算进行转变, 努力提升企业对市场的影响。财政与会计二者的主体将双方的利益作为基础, 在选取经营模式时自然会选取能够使自身受益更多的模式, 正是由于受到这种利益的驱使, 使企业的财税部门竭尽所能的采取一些相关的有效措施, 使得税收的负担降到最低, 避免税款流失的情况出现。与此同时, 会计部门在原有的基础上对会计法做进一步的加工和完善, 从而使财政和会计可以协调发展。
二、协调财政收入和企业会计二者关系的措施
1. 运用存货计价操纵会计数据
企业在选取计价方式时可以选用存货计价的方式, 人为的去将存货的成本下调的同时提升利润。在研究中发现, 企业利用实际成本对材料进行计价的时候, 企业是为了使虚拟产品的成本能够有所降低, 通常都是选择耗费成本材料较少的计价方式, 降低材料成本, 以此为提高虚拟利润奠定基础。而当企业利用计划成本对材料进行计价的时候, 企业为了可以削减材料的成本可以选择调节材料成本差异的这种方式, 这样一来可以增加企业的利润, 继而提升企业收益。除了上述的内容之外, 企业尽可能不要采用挂账法对相关的会计数据进行操纵, 因为一旦采用这种方式之后企业会留待以后才会加以处理, 这在某种程度上会给企业的发展带来消极的影响, 也因此而不能与可持续发展的理念相契合。
2. 充分发挥企业产权的协调功能
一个企业要想获得市场法人的资格就一定要具备清晰且明确的产权, 也只有在这样的前提下企业才能够真正的成为会计的主体。在调查中发现有这样一些企业, 由于产权不明确致使会计管理会与利益主体的要求相偏离, 会计的信息与财政的真正需求不能达成一致, 进而限制了企业的进一步发展。通过调查中的发现我们可以进一步明确的是要想使企业会计主体可以规范顺利的开展工作, 一定要使产权明确化、清晰化, 这样一来才能更好地为企业持续发展创造条件。基于此, 需要做到所有者利益最大化以及与此相关利益主体利益的最大化这两点。这样既可以使经营者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也可以使与之相关的利益主体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提升。
3. 进一步规范会计建设
企业要想实现可持续发展一定要注重会计制度的建设工作, 因为其工作是协调财政收入与企业会计关系的基础策略, 它可以为之后的一系列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一方面, 企业在制定会计法规的过程中, 在对制度做进一步完善的同时使其制度本身不要存在较多的不确定性, 比如工作人员在制定会计准则时一定要确保准则是科学的、可持续的, 可以对接下来的发展趋势做出预测, 保证会计可以长期并稳定的发展。另一方面, 在规范会计建设时, 要尽可能地避免采用模糊性的词语, 例如“或许”“可能”“还可以”等, 力求会计规章制度的清晰化、明确化, 使之更具有权威性。
4. 清楚认识财政主体与会计主体的利益关系, 避免利益矛盾冲突
会计提供的会计信息是一个重要的因素, 它关系到微观经济管理的同时还关系到宏观的经济调控, 在对财政收入的相关政策进行制定的过程中一定要对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利益问题加以权衡, 尽可能使二者的利益达到一个均衡点, 清楚的认识到财政主体与会计主体的利益关系, 避免在利益问题上出现任何的矛盾冲突。
三、小结
总而言之, 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成熟使得财政收入与企业会计的关系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 而为了能够全面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就有必要对二者的关系加以重视, 以此避免由于对此问题的忽视而严重制约了企业的发展。财政收入与企业会计二者是互相依存且不可分割的, 在清楚认识到二者之间的这种关系的基础上可以采取运用存货计价操纵会计数据、发挥企业产权的协调功能、规范会计建设以及清楚认识财政主体与会计主体的利益关系, 避免利益矛盾冲突等具体措施去努力提升企业的发展水平, 全面贯彻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从而使企业不断地发展壮大。
参考文献
[1]颜剩勇.论企业会计对财政收入的影响[J].广州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2, (3) :39-43.
[2]颜剩勇.论财政收入主体与企业会计主体的利益关系及协调策略论财政收入主体与企业会计主体的利益关系及直辖市策略[J].财会研究, 2002, (3) :28-31.
会计准则收入研究 第7篇
关键词:虚拟商品,收入确认,成本确认
虚拟商品是专指通过下载或在线等形式使用的数字产品和服务, 没有实际物体, 是无法在网上发布时, 选择物流运输的商品, 可由现实中的货币或者虚拟中的货币交易。虚拟商品主要包括书籍、新闻、电视节目、音乐影像、杂志、金融信息和股票行情、搜索、计算机软件、网络中的在线服务和产品。虚拟商品的销售与一般类型的传统商品有明显的不同, 依据收入与费用的配比原则。结合虚拟产品的来源, 可以将虚拟产品分为外购的虚拟产品和自我开发性质的虚拟商品。由于这两种性质截然不同, 二者面临的会计确认问题也大相径庭。
一、在电子商务条件下的会计确认问题
1. 外购虚拟产品的会计确认。
(1) 外购虚拟商品的配比和实现问题。外购虚拟产品的销售的输入与自制虚拟产品的收入确认基本相同, 同样需满足电子发票, 电子凭证等。除此之外, 依据外购虚拟产品的普遍销售方式, 比如音乐的数据下载, 应等同于现实中商品的销售, 在买方浏览或下载后确认为购入。外购的虚拟商品的再销售, 应在考虑了市场预测和外购金额的收益时限下, 实现销售成本与收入的合理配比。与此同时, 需注意虚拟商品的销售的不可预测性。例如, 经济供给等因素, 从而涉及到产品重新设计的问题。
(2) 外购虚拟商品的收入应归纳为销售商品的收入。此类虚拟产品通过各种电子平台实现, 常见的销售方式有“网上浏览”、“网上下载”等。尽管卖方保留了商品的所有权使之可以实现多次复制销售。但是买方在确认购入商品后, 就已经拥有了虚拟商品的处置权和使用权。例如, 对一笔交易而言, 在实质比形式更为重要的前提下, 外购虚拟产品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
2. 自我开发性质的虚拟商品的确认
(1) 可以实现费用与收入的配比。以电子商务为前提条件, 对于自我开发的虚拟商品例如Q币、软件等是没有库存的。与现实中的传统生产企业来作比较, 此类虚拟产品的前期开发研究的过程所花费的费用是其生产的成本。但是网站还会有后期维护的成本, 所以电子商务的会计的成本确认需综合考虑信息维护和研究开发共同的成本, 并评估在此虚拟商品的受益时限内信息维护的成本。除此之外, 为了适应时代的高速发展带来的不确定性, 应该不定期或定期对虚拟商品进行价值的评估, 调整其受益时限和净值以配比收入费用。
(2) 实现收入的问题。对于自我开发性质的虚拟产品, 实现原则与配比原则依旧是收入的确认原则。电子商务中, 虚拟产品的买卖行为是具有隐藏性的, 发出和收入货物的时间的不确定性及模糊性等。在已经确认了电子商务的核算对象的前提下, 凭借虚拟产品的销售方式, 可以实现确认收入的问题。从当今的电子商务的销售模式来看, 一般包括“网上浏览”、“网上下载”、“网上购物”等, 而具有自我开发性质的虚拟产品一般只有“网上购物”“网上买卖”。以这种模式销售, 传统会计中的审核、签字等环节的作用被大大降低。可是在这种新的环境下, 电子商务交易的发生以及完成收到的是电子型的凭证, 例如电子发票、电子发货单。所以, 交付商品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可以根据签订的电子类型的凭证。
二、电子商务对现行会计的冲击
数据进入会计系统时, 会计应确认如何进行记录的过程被称为会计确认, 即把会计事项作为正式的会计要素进行列入报表和记录的过程, 包括初始确认和再确认两个环节。本文接下来要讨论的是关于虚拟产品的初始确认问题。
1. 对于典型的Q币, 网游装备等自我开发性质的虚拟商品的会计确认的冲击。
(1) 在网络上销售此类商品时什么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现行的会计准则规定, 销售产品的确认条件须包括以下几种: (1) 企业已经将商品的报酬和主要风险移交给买家; (2) 企业没有对已出售商品实施有效控制的权利, 也没有保留一切与所有权有关的继续管理权; (3) 可以可靠的计量收入的金额; (4) 与之相关的利益有可能已经流入企业内部; (5) 相关的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的成本可以确定的计量。电子商务环境下交易的商品的交易不再以契约为基础, 交易的完成时间具有很大的模糊性。除此之外须注意的是, 此类商品具有可再生性, 销售结束后, 虚拟产品可以再生, 即使销售已经结束, 企业仍对此产品保佑产品的所有权。因此, 无法严格按照现行会计标准来限定此类商品的收入时间。
(2) 费用与收入的配比问题。在某一期间后某一对象所获得的收入应与其所产生的成本费用相匹配, 这就是配比原则。费用归受益者承担, 这就是配比原则所基于的受益原则。在电子商务中, 虚拟产品的交易的收益是通过买家间接后直接通过电子货币进行支付的, 卖方在交易完成后, 收到电子货币。然而, 这里的虚拟产品并没有与之匹配的成本, 而且其研究经费过大, 而随后产生的成本很小。支持虚拟商品的网站的成本及信息维护均是一笔不小的费用。并且, 技术的高速发展是的虚拟商品的收益变得模糊, 因此配比这一原则难以实现。
2. 对于外购虚拟产品会计确认的影响。
(1) 外购的虚拟产品也同样存在确定收入的时间问题。电子商务中的交易不再以契约为基础, 交易时间变得更加模糊。例如在网上下载购买电子书刊, 买方只是买下了阅读数据的权利, 通过网络数据的传输就可以随时浏览书籍。例如电子软件类产品的销售, 销售的完成应考虑软件的后续维护、软件的使用情况以及软件的退换货等。这些种种因素都给销售的会计确认带来了很大的不确定性。因为网络上的交易变得更加虚拟无形, 导致我们很难实现商品的销售确认, 无法根据现行会计准则来约束。
(2) 外购虚拟产品的在线销售也存在销售商品的收入和使用费收入哪一个才是收入确认的问题。举个例子来说, 在电子商务中软件产品的交易, 买方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 仅仅是购买了产品的使用权, 卖方仍保留了商品的所有权, 并且只要卖方认为此产品可继续销售, 就可以重复复制此类产品并将他们销售出去, 因而使是自身收益。由此, 我们将此类收益归为用费收收入。然而有些商品诸如电子书, 我们仅仅是购买了商品的使用权, 它相当于实物的替代品, 所以此类商品的收入又可以规划为销售商品的收入。这样我们可以得出结论, 虚拟产品这种具有实物的特点却没有具体事物的形态的确认时间是不能够一次确定下来的, 在销售方面的收入确认也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确定。
三、发展电子商务会计
从前面的论述可以看出, 虚拟商品在人们生活中占得比重越来越大, 虚拟商品的会计确认也急需一些规范来约束, 整个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会计也非常需要良好的发展环境。
1. 进一步完善电子商务的法律。
电子商务的交易中, 不仅会出现会计核算的问题, 其他方面也在向电子商务提出挑战。我国的相关部门应该尽快提出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 规范约束电子商务的一系列活动, 使之在法律的保护下进行合法的公平交易。除此之外, 电子商务的交易应该特别注意电子商务的交易的环境安全问题, 国家应该推出一些对窃取电子商务的信息的人一写严厉制裁的法律。
2. 创建完整的电子商务会计核算体系。
就目前来说, 我国是电子商务应用比制度超前的国家, 管理制度的缺失以及电子商务技术和人才的匮乏使得我国电子商务这一产业的发展造成了一定的制约。由此可知, 有关的相关国家的部门应对银行电子结算单、电子货币、电子单据等较为容易被修改的的会计资料进行统一的管理。除此之外还需建立专门为电子商务会计制定的法规准则, 规范电子商务下的会计核算, 使这些行为变得可以依据明确的制度。
3. 创新会计信息化系统。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 我们的经济环境更加的数字化、无纸化。这样的现状无疑对传统会计的核算带来了巨大的冲击。这就促使那些通过电子商务盈利的企业需要创新研发出符合时代要求、适应经济环境变化的会计核算系统。使报表处理、资金管理、成本管理、财务管理等一系列工作均可借助于网络来调节工作的统一性。是会计信息更加数字化、多元化。与此同时, 我们仍须注意的是, 网络虽然是一个自由开放的平台, 但他也同样存在风险。尤其是涉及到会计信息安全这一方面。因此, 除了我们所需的最基础的会计核算系统, 我们还需要一些保护开机信息的措施。
4. 提高财会人员对电子商务的会计核算的了解。
伴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 传统的会计核算也发生了巨大的改变。对于新兴事物的涌现, 我们不仅仅需要一些条规来约束它, 更需要有这方面知识的人来执行以其来作为保障。因此, 企业需要根据相关规定, 增强财会人员的自身素质, 培养他们对于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会计核算的认识。
四、结论
虚拟商品在我们的生活中占有越来越大的比重, 虚拟商品具有实物的特点却无形的独特特点造成了会计确认的一系列难题。对于没有明确的电子商务环境下会计核算制度, 我们应该如何处理会计的成本与收入的确认问题。希望有关部门可以尽快制定有关电子商务会计的法律制度。
参考文献
[1]黄俊玉.电子商务会计相关问题研究.现代商业, 2012. (2) .
[2]傅凌玲.电子商务环境对会计要素确认.计量原则的影响.现代经济信息, 2011. (10) .
会计准则收入研究 第8篇
一、电子商务对现行会计确认的冲击
会计确认是指会计数据进入会计系统时确定如何进行记录的过程, 即将某一会计事项作为会计要素正式加以记录和列入报表的过程。会计确认分为初始确认和再确认两个环节, 我们这里主要讨论的是虚拟商品的初始确认问题, 初始确认是对交易或事项进行正式的会计记录的行为, 关注的是企业发生的交易或事项是否应该被记录, 应在何时、以多少金额、通过哪些会计要素在会计账簿中予以记录的问题。
(一) 对于典型的网游装备、Q币等自我开发性质的虚拟商品会计确认的冲击
1. 收入与费用的配比问题。
配比原则是指某个会计期间或某个会计对象所取得的收入应与为取得该收入所发生的费用、成本相匹配, 以正确计算在该会计期间、该会计主体所获得的净损益。配比原则的依据是受益原则, 即谁受益、费用归谁负担。电子商务下的虚拟商品交易中, 由于买方购买虚拟商品时, 是直接或间接通过电子货币支付, 卖方在交易成功收到电子货币时确认收入, 但是对于这里讲的虚拟商品没有相应的可予以计量的成本与之相配比。对于此类虚拟商品, 前期研究开发费用过大, 而陆续产生的生产成本很小, 商品本身的会计确认模糊不清;虚拟商品所依附的网站的维持成本、信息维护成本等也是企业要承担的一笔较大费用;同时由于技术高速发展带来的虚拟商品受益期的不确定性, 都使得收入和费用配比这一原则难以实现。
2. 在线销售此类商品何时确认收入实现。
现行会计准则规定, 销售商品的收入确认条件包括: (1) 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 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 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 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 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而在电子商务环境下, 商品的交易不再以契约为前提条件, 交易的完成时间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同时, 此类虚拟商品具有可再生性, 销售实现完成后, 企业的虚拟商品可以再生, 即使销售完成, 企业仍然拥有此类商品的所有权, 所以在确认此类商品的收入时就无法严格按照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来确认收入。
(二) 对于外购虚拟商品会计确认的冲击
1. 在线销售外购虚拟商品, 收入确认为销售商品收入还是使用费收入问题。对于外购的虚拟商品, 例如软件产品, 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在线交易时, 买方仅仅获得了此类商品的使用权, 而所有权仍然保留在卖方手中, 并且卖方在市场前景良好的情况下, 可以多次复制此类商品进行销售, 从而实现自身收益。因此, 此类收入可以视为使用费收入。但是, 有些虚拟商品如电子书, 读者购买的仅仅是实物商品的替代品, 因而收入又可以看作销售商品收入。因此, 虚拟商品既具有无形资产的特征又具有实物商品的特点, 它的确认时间也不能一次完成, 在销售上是作为销售商品收入来确认还是作为使用权转让收入来确认是不确定的。
2. 对于外购虚拟商品同时也存在何时确认收入问题。在电子商务环境下, 商品的交易不再以契约为前提条件, 交易的完成时间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例如软件产品的销售, 销售的完成可能根据软件的使用情况以及软件后续的维护情况来确定, 同时商品退换货时有发生, 使得销售收入的确认具有不确定性。还有网上买卖电子书刊, 买方只要购买该书的数据阅览权, 通过网上下载就可以随时浏览阅读, 由于整个交易的虚拟化和无形化, 使得我们很难确认核算对象以及何时核算收入的实现。在电子商务环境下, 此类虚拟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也无法简单根据现行会计准则来确定。
二、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会计确认问题
(一) 自我开发性质的虚拟商品的会计确认
1. 收入的实现问题。
对于自我开发性质的虚拟商品, 收入的确认原则依然为实现原则和配比原则。在电子商务环境下, 虚拟商品的买卖行为具有隐匿性, 收入和发出货物时间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等, 在确定了电子商务的核算对象以后, 根据电子商务的销售方式, 可以确定收入的实现问题。从现有的电子商务销售方式来看, 一般有“网上买卖”、“网上购物”、“网上下载”以及“网上浏览”等, 而自我开发性质的虚拟商品销售方式一般为“网上买卖”和“网上购物”。在这种销售方式下, 传统会计核算中的签字、审核等控制措施的作用大大削弱。而在此新环境下, 由交易的发生到完成收到的是电子凭证, 如电子发货单、电子发票等。因此, 可以根据销售签订的电子凭证交付商品时确认收入实现。
2. 收入与费用的配比可以实现。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 对于自我开发的虚拟产品例如软件、Q币等是“零库存”, 与传统生产企业相比, 其前期的研究开发过程发生的费用为研究开发支出, 形成虚拟商品的生产成本。但是, 电子商务企业会计成本的确认必须考虑网站后续的信息维护成本, 因此, 对于此类虚拟商品会计成本的确认, 首先必须综合考虑研究开发成本和信息维护等成本, 估计虚拟商品的受益期限并对此期限内的信息维护成本作出估计, 定期将其总和摊销进入商品销售成本。同时, 为了适应技术的高速发展带来的不确定性, 应该定期或不定期 (根据市场现实情况、技术进步等确定) 对虚拟商品进行价值估计, 适时调整其净值和受益期限, 从而实现收入费用的配比。
(二) 外购虚拟商品的会计确认
1. 外购虚拟商品的收入应当确认为销售商品收入。
外购虚拟商品的销售通过电子平台实现, 销售方式一般为“网上下载”、“网上浏览”, 虽然卖方仍然保留了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收益, 可以多次复制销售的实现。但是, 买方得到商品后, 拥有虚拟商品的使用权和处置权, 就单笔交易而言,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外购虚拟商品的销售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
2. 外购虚拟商品销售收入实现以及配比问题。
外购虚拟商品销售收入的实现与自制虚拟商品的收入确认实现相差不大, 也应满足电子凭证、电子发票等条件。另外根据外购虚拟商品的一般销售方式, 例如电子书数据的下载, 应视为商品的直接销售行为, 在购买方下载或浏览完成后确认为收入。外购的虚拟产品再销售, 应根据外购的金额和市场预测的受益期限实现销售收入与成本的合理配比。同时应考虑到在电子商务环境下, 虚拟产品的销售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例如技术支持等因素的影响, 从而涉及到与供应商的协商以及重新议价等问题, 因此在考虑相应的产品成本时, 也应考虑由此而带来的成本变动问题。
三、发展电子商务会计的对策
从前面分析虚拟商品的会计收入与成本的确认时可以看出, 虚拟商品的会计确认需要相应的会计规定来规范, 而整个电子商务会计也急需良好的发展环境。
(一) 建立健全电子商务会计核算制度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应用相对于制度法规来说比较超前, 相应的管理制度不完善以及电子商务人才、技术相应稀缺, 造成了我国电子商务业务的真空。因此, 国家有关部门应对电子单据、电子货币、银行电子结算单等较容易篡改的会计资料制定统一的管理办法。同时, 应建立电子商务会计专门的准则法规, 统一规范电子商务环境下各种业务的核算, 使得其核算与报告有明确的制度可依。同时, 这也可以为国家税源提供依据, 有利于国家控制税源, 保证税收收入。
(二) 提高财会人员对电子商务会计核算的认识
电子商务的发展使得传统的会计核算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新兴业务的出现不仅需要新的制度加以规范, 更需要财会人员的执行力作保障。国家有关部门应将有关电子商务会计核算的规范及时传达给企业, 企业应根据最新规范, 及时组织本企业财会人员进行培训, 提高企业财会人员对电子商务会计核算的认识, 增强自身业务素质。
(三) 完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 不仅仅是会计核算问题, 在其他方面也出现了很多问题, 电子商务发展面临着挑战。相关部门应尽快颁布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规范电子商务活动, 使其在法律法规的许可范围内进行公平交易, 鼓励竞争。此外, 电子商务的发展需要安全的商务环境, 相关法律应对电子信息窃取行为以及泄漏商业机密行为进行严厉的制裁, 逐步形成系统、安全的电子商务环境。
(四) 创新会计信息化系统
电子商务的发展造就了无纸化、数字化的经济环境, 这对传统的会计核算带来了冲击。这就要求具有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改进创新自身的会计核算系统, 使得账务处理、成本管理、资金管理、报表处理等都可以借助于网络操作系统协同工作, 使会计信息更加真实而多元化。同时, 由于网络的开放性, 会计信息安全会受到威胁, 因此, 企业应建立一个安全的通信网络, 保证企业会计信息化的安全运行。
摘要:电子商务的发展改变了人们日常交易的方式, 同时也给会计的确认提出了挑战。本文着重分析虚拟商品收入的确认问题以及收入与费用的配比问题, 旨在对电子商务的会计确认提出一些见解。
关键词:电子商务,虚拟商品,会计确认
参考文献
[1] .黄俊玉.电子商务会计相关问题研究[J].现代商业, 2012, (2) .
[2] .傅凌玲.电子商务环境对会计要素确认计量原则的影响[J].现代经济信息, 2011, (10) .
会计收入与应税收入差异分析 第9篇
一、会计与税法在收入确认条件上的差异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规定,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 才能予以确认: (1) 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 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 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 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 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由于税收与会计存在的目的不同, 在收入确认方面存在着一定差异。
1、会计上将“商品所有权的风险转
移”作为销售商品收入实现的重要条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 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 是指商品可能发生减值或毁损等形成的损失。而这些风险本质上属于企业经营风险, 应由企业获得的利润来弥补, 不能由国家来承担, 否则会造成税收的不公平。因为每个企业面临的风险大小是不一样的, 因此税收对收入的确认就不能以“风险转移”为必要条件。
2、会计上确认收入的第二个条件是
“是否保留管理权”, 即对实际上继续控制的商品, 其销售收入不能确认。但从税收的角度说, 谁控制商品并不重要, 只要商品所有权发生变化, 就应该确认为收入。所以, 这一条也不适用于所得税法确认收入。
3、“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
量”也是会计上确认收入的一个必要条件, 符合会计的稳健性要求。税法上对此的要求是收入和成本要合理, 出于反避税的目的, 税务机关如果认为收入和成本不合理, 有权采用合理的方法进行调整。
另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以及将货物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 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以下情况作为内部处置资产, 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改变资产用途 (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用途的, 即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 企业上述6项经营活动可视为内部处置资产行为, 不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二、会计与税法在收入确认时间上的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来确定收入的入账时间。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但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以看出, 在收入确认时间上, 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所遵循的基本原则一致。所以, 在多数情况下二者对收入确认时间的规定相同, 但也有例外。其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预收款处理的差异。
会计准则中确认收入主要遵循权责发生制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应税收入的确认上, 税收法律法规在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时, 为了保持其确定性特征, 往往不是“实质重于形式”、而是“形式重于实质”, 这里的形式包括票据形式、合同形式、结算方式、某些行政手续等。对于预收账款期限超过一定的时间, 税务机关有权作应纳税所得额调增处理。另外, 对于以房地产企业取得预售房款, 显然不符合会计收入的确认条件, 只能作为“预收账款”入账。但按照税法规定, 应对预收房款预征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2、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业务处理的差异。
会计准则规定, 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应当在实现销售的时候确认销售商品收入,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 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3、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确认时间上的差异。
会计准则中规定, 用成本法时, 投资企业根据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 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计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该数额的部分, 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采用权益法时, 投资企业应在取得股权投资后, 按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 确认投资损益, 并调整长期投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 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税法规定,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 按照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会计与税法在收入计量方面的差异
1、对于收入确认金额, 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大致相同。
为了防止偷税、漏税, 企业所得税法针对关联方交易提出了特别纳税调整的方法。按照规定, 如果关联方交易中违背了独立交易原则, 使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且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有权采用法定的方法核定计税依据, 而不以会计收入为依据, 这也会产生会计收入和所得税计税收入的差异。
2、对于“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
递延方式, 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商品销售”, 会计上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公允价值为合同或协议价款的现值、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 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 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摊销金额, 冲减财务费用。而税法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和每期合同收款金额确认当期收入。税法对于“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情况”没有特别考虑, 只限定按“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货物收入金额。税法也没有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 对于具有融资性质的销售货物收入, 不进行折现或分摊处理。
3、劳务收入计量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
会计准则收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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