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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医疗新技术

来源: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5-09-231

印发医疗新技术(精选6篇)

印发医疗新技术 第1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关于印发《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原则(试行)》的通知

环发〔2004〕58号(2004年4月1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落实国务院批复的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现将《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原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原则(试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

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原则(试行)

目录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编制依据

术语

基本原则

厂(场)址选择

6工程分析7 环境现状调查8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9 水环境影响评价

10生态环境影响评价11 污染防治措施12 环境风险评价13 环境监测与管理

14公众参与15 结论与建议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主题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为防止处置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过程中产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明确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要求,特制定本原则。

1.2适用范围

1.2.1本原则适用于使用焚烧技术和安全填埋技术处置危险废物设施(包括一般建设项目中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1.2.2本原则适用于使用焚烧技术和其他方法处置医疗废物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2 编制依据

下列标准和文件所含的条文,通过本技术原则引用构成本原则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年)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1998年)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2003年)

《国务院关于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批复》(国函[2003]128号)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环发[2004]15号)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环发[2004]15号)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1]199号)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环发[2003]206号)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环发[2003]188号)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3-1996)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GB5086.1-2-1996)

《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试行)》(GB19218-2003)

《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GB19217-2003)

《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844-85)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T2.1)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T2.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T2.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T2.4)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非污染生态影响》(HJ/T19)

当上述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3 术语

3.1危险废物

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3.2医疗废物

是指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它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3.3填埋场

处理废物的一种陆地处置措施。它由若干个处置单元和构筑物组成,处置场有界限规定,主要包括废物预处理设施、废物填埋设施和渗滤液收集处理设施。

3.4焚烧炉

焚化燃烧危险废物使之分解并无害化的主体装置。

3.5相容性

某种危险废物同其他危险废物或贮存、处置设施中其他物质接触时不产生气体、热量、有害物质,不会燃烧或爆炸,不发生其他可能对贮存、处置设施产生不利影响的反应和变化。4 基本原则

4.1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严格执行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有关规定。

4.2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应充分考虑项目建设可能产生的二次污染问题。

4.3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分建设期、营运期及服务期满后三个时段进行,应包括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预处理、处置等工艺全过程。

4.4根据处置设施的特点,进行环境影响因素识别和评价因子筛选,并确定评价重点。环境要素应按三级或三级以上等级进行评价。

4.5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应根据处理方法和环境敏感程度合理确定,要包括事故状态下可能影响的范围。

4.6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包括风险评价的有关内容。

4.7本原则所述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均不包括放射性废物。5 厂(场)址选择

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选址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等的有关规定。其厂(场)址选择前应进行社会环境、自然环境、场地环境、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气候、应急救援等因素的综合分析。确定厂址的各种因素可分成A、B、C三类。A类为必须满足,B类为场址比选优劣的重要条件,C类为参考条件。(见表1)表1 处置设施选址的因素环境 条件 因素划分社会环境 符合当地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环境功能区划 A

减少因缺乏联系而使公众产生过度担忧,得到公众支持

确保城市市区和规划区边缘的安全距离,不得位于城市主导风向上风向

确保与重要目标(包括重要的军事设施、大型水利电力设施、交通通讯主要干线、核电站、飞机场、重要桥梁、易燃易爆危险设施等)的安全距离

社会安定、治安良好地区,避开人口密集区、宗教圣地等敏感区。危险废物焚烧厂厂界距居民区应大于1000米,危险废物填埋场场界应位于居民区800米以外自然环境 不属于河流溯源地、饮用水源保护区 A

不属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区、旅游度假区

不属于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文物保护区

不属于重要资源丰富区场地环境 避开现有和规划中的地下设施 A

地形开阔,避免大规模平整土地、砍伐森林、占用基本保护农田 B

减少设施用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避免公用设施或居民的大规模拆迁 B

具备一定的基础条件(水、电、交通、通讯、医疗等)C 3

可以常年获得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供应 A

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运输风险 B

工程地质/水文地质 避免自然灾害多发区和地质条件不稳定地区(废弃矿区、塌陷区、崩塌、岩堆、滑坡区、泥石流多发区、活动断层、其他危及设施安全的地质不稳定区),设施选址应在百年一遇洪水位以上 A

地震裂度在VII度以下 B

最高地下水位应在不透水层以下3.0米 B

土壤不具有强烈腐蚀性 B气候 有明显的主导风向,静风频率低 B

暴雨、暴雪、雷暴、尘暴、台风等灾害性天气出现几率小

冬季冻土层厚度低应急救援 有实施应急救援的水、电、通讯、交通、医疗条件 A

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中应有比选厂(场)址。如通过评价对拟选厂(场)址给出否定结论,则应另选厂(场)址,并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6工程分析

6.1基本要求

6.1.1按国家对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的相关标准、规定,分析项目采用工艺、设施及环境保护措施的合理性。

6.1.2对项目的收集、运输、贮存、预处理、处置、综合利用进行全过程分析,分阶段给出工艺路线和环境保护措施。

6.1.3工程分析应包括建设期、营运期和服务期满后三个时段。凡可定量描述的内容,须通过类比分析,给出定量结果。

6.1.4凡列入《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国函[2003]128号)规划项目表中的新建处置设施项目,应具体调查项目的服务范围和待处置量,改扩建项目应调查待处置量、现有设施处理方法、处理能力及存在的问题等。

6.2项目概况

6.2.1项目名称、地点及建设性质。

6.2.2建设规模、占地面积、厂区平面布置(附图)、区域地理位置图。

6.2.3项目组成,包括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配套项目和环保工程,原辅材料和能源消耗,职工人数,总投资。

6.2.4主要工艺

6.3工程分析的主要内容

6.3.1执行HJ/T2.1中7的规定,进行工程污染因素分析、统计污染物排放量。

6.3.2危险废物特性分析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物理性质(组成、容重、尺寸等)

(2)元素分析和有害物质含量

(3)特性鉴别(腐蚀性、浸出毒性、危险毒性、易燃易爆性)

(4)反应性和相容性

进行工程分析时,还应采用图表结合的方式给出污染流程,包括工艺流程、排污点分布、污染物浓度和排放速率。

6.3.3医疗废物特性分析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物理性质(容重、尺寸等)

(2)元素分析和有害物质含量

(3)分类(感染性、病理性、损伤性、药物性、化学性)

进行工程分析时,还应统计卫生学指标要求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浓度等。

6.4环境影响因素分析

6.4.1建设期

对建设期产生的噪声、扬尘、弃石、弃土、植被破坏等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和生态保护措施。

6.4.2营运期

分析正常工况和非正常工况下污染物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的种类、数量、浓度。

6.4.3服务期满后

给出处置设施服务期满后防止污染和恢复生态的方案。

6.5污染物排放统计

根据所采用的处置工艺,选择以下全部或部分内容进行污染物统计:

6.5.1废气污染源统计应包括排气筒位置、高度、出口内径、排气温度、排气速率和污染物浓度、速率、排放方式。

焚烧烟气污染物统计包括:烟尘、SO2、NOx、CO、HCl、HF、汞、镉、砷、镍、铅、铬、锡、锑、铜、锰及其化合物,二恶英类及恶臭物质等。

6.5.2废水污染源应按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初期雨水、设备及地面冲洗水、填埋场和临时贮存场所内渗滤液及排水、循环冷却排污水等分别统计水质、水量和去向。分析减少废水排放量及提高水重复利用率的可能性。

废水污染物统计包括:pH、CODcr、BOD、NH3-N、总余氯、总磷、氟化物、挥发酚、氰化物、石油类、重金属、苯系物、粪大肠菌群数等。

6.5.3固体废物统计应包括焚烧残渣、飞灰、经尾气净化装置产生的固态物质和污水处理站污泥等的产生量和主要有害成份。

6.5.4设备噪声声级、分布和采取的防治措施。

6.5.5编制污染物产生量、环保设施去除量和排放量汇总表。

6.6清洁生产

6.6.1危险废物处置

(1)处置工艺:运输工具和包装,贮存方式,预处理设施,处理流程合理配置,焚烧炉的燃烧温度、停留时间、急冷设计、除尘器选择、余热回收,安全填埋场的防渗、渗滤液处置,防洪。

(2)安全和环保:相容性、在线监测系统、异常事件报警系统和人员培训。

(3)处理单位危险废物的能耗、水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4)可利用物质综合利用率、余热回收率和减量化程度。

6.6.2医疗废物处置

(1)处置工艺:运输工具,产生/处置时间周期,灭菌效果,焚烧温度、停留时间、燃烧 5 效率、热灼减率,烟气净化效率。

(2)安全和环保:感染性废物包装、运输、转移的安全性,焚烧废气净化设施的处理效果(含卫生指标),飞灰和残渣处置,人员培训。

(3)处理单位医疗废物的能耗、水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6.6.3燃料选择及成份7 环境现状调查

7.1自然环境现状调查

7.1.1自然环境调查主要包括处置设施选址区的地理、地貌、地质、水文、气象和土壤等。

7.1.2地理、地貌调查主要包括处置设施选址区的行政属地,经纬度坐标,与周边重要河流、湖泊、城镇、山脉等的关系,海拔高度,地形特征,地貌类型与特点等,并给出处置设施选址的地形图。

7.1.3地质调查主要包括处置设施选址区的地质构造、地层岩性、地质稳定性、区域内断层构造与分布、覆盖层厚度及地质灾害性问题,如崩塌、滑坡、泥石流及地面隐伏塌陷区等,有无矿业采空区、石灰岩溶洞等特殊地质问题。

7.1.4气象调查主要包括处置设施选址区所处气候带,年平均风速、主导风向,年平均气温、极端最高和极端最低温度,年平均降水量、年蒸发量、最大一次降雨量,主要气象性自然灾害以及与大气影响和风险影响有关的地域性特殊气象问题。

7.1.5水文调查主要包括地面水系、多年平均径流量、河流最大洪流量,选址区的雨水径流特征、百年一遇洪水高程、最大洪峰流量。调查区域地下水埋深、单位涌水量、地下水主要补给来源、地表水与地下水水力连系、地下潜水情况及地下水层分布,隔水层情况等,调查区域水资源赋存及利用情况,并给出水系图和地下水及地层分布柱状图。

7.1.6土壤调查主要包括土壤类型、土层厚度、成土母质及土壤质地、土壤环境质量和土壤渗透系数。有土壤污染问题存在时,还应调查主要污染因子以及土壤的污染水平。

7.2社会环境调查

7.2.1调查处置设施建设项目服务范围内的城镇分布,人口,收入水平,产业结构,重要企业(或医疗机构)的数量、分布、规模以及危险废物收集、贮运有关的交通、通讯情况,环保规划基本概况。

7.2.2调查处置设施5km内的村镇分布、人口、土地利用规划、产业结构、路网布局、通讯设施、环保设施、环境保护敏感目标、流行性疾病和地方病情况。

7.2.3分析项目建设与地方规划的协调性,对人口拆迁、土地利用和社会活动的影响。8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

8.1环境空气质量现状监测与评价

8.1.1布点原则

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T2.2)中5的规定,监测点数量不应少于4个。拟选厂(场)址的主导风向上、下风向应有测点。改扩建项目设置无组织排放监测点。

8.1.2监测制度

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T2.2)中5的规定。做一期监测,监测5天。特征污染物监测每天不能少于4次。同时应收集监测期间地面风向、风速资料,并充分 6 利用近三年已有的环境质量监测资料。

8.1.3监测项目

根据环境影响因素识别和评价因子筛选结果确定。

8.1.4监测结果统计分析要点

列表给出各个测点主要污染物1小时、日平均浓度波动范围;特征污染物根据所执行的评价标准要求统计波动范围。

8.1.5评价方法

采用单因子指数法进行现状评价。

8.2大气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8.2.1大气环境影响预测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T2.2)中7的规定,并计算卫生防护距离和厂(场)界污染物浓度。

8.2.2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T2.2)中8的规定,并制定大气环境保护对策。9 水环境影响评价

水环境影响评价应包括接纳项目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排放的地表水体和项目所在地域的地下水质。

9.1地表水环境现状监测与评价

9.1.1监测时间

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T2.3)中6的有关规定。

9.1.2监测项目

根据环境影响因素识别和评价因子筛选结果确定。

9.1.3现状评价

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T2.3)中6的规定。

9.2地表水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9.2.1地表水环境影响预测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T2.3)中7的规定。对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废水排入的湖泊、封闭海湾和三类水体河流应进行环境影响预测,对其它水体及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废水排入的水体可进行环境影响分析。

9.2.2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T2.3)中8的规定。

9.3地下水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分析

9.3.1调查范围按建设项目具体情况及评价区地貌、地质结构、水及地质条件确定。在厂(场)址范围设置地下水监测点。

9.3.2监测项目按照环境影响识别和评价因子筛选确定。

9.3.3地下水质现状评价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中6的规定。

9.3.4根据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有害污染物下渗对地下水影响的可能性分析,并提出地下水保护措施。

10生态影响评价

10.1基本要求

10.1.1生态影响评价范围应包括项目建设的全部时空范围,并应能够说明厂(场)址区 7 生态系统的整体特点和主要的生态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情况。

10.1.2依据环境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识别和评价因子筛选,并确定生态环境调查和评价的内容。

10.2生态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10.2.1陆地生态环境现状调查应包括植被、土地利用现状、重要生物、区域生态环境问题及敏感保护目标。

10.2.2植被调查应包括植被类型、分布、面积、盖度、生产力,物种基本组成、优势物种、物种优势度或重要值等。

10.2.3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应区分森林、草地、湿地、农田、河湖水域、村镇、道路等类型,并绘制土地利用现状图。

10.2.4项目影响区域有重要生物时,应进行重要生物调查。重要生物调查内容包括物种名称、科学分类、保护级别或其重要特性、分布、食性与生态习性、栖息地特征及生存资源情况、历史变迁、所受主要威胁及种群动态等。调查宜采用现场踏勘、典型调查与资料收集、专家调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10.2.5直接与处置设施厂(场)址选择有关的区域生态环境问题,如水土流失、沙漠/石漠化、土地盐碱化以及其他自然灾害等,应进行重点调查和说明。

10.2.6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考古)保护区、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供水远景规划区、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及重要生物及其生境、湿地等敏感保护目标调查应包括敏感保护目标的类别、规划保护范围和需要的保护范围。

10.2.7当处置设施建设可能影响河流、湖泊或海域生态环境时,应进行水生生物或海洋生物调查。主要应调查底栖生物和鱼类资源。调查内容包括生物种类和生物量、历史变迁和种群动态等。

10.2.8处置设施拟选厂(场)址的景观美学调查应说明是否属于景观敏感点、厂(场)址周围景观敏感点分布、厂(场)址区的景观美学特点以及对景观影响的耐受程度。

10.2.9生态环境现状评价主要应说明处置影响区的生态系统类型、基本组成结构、基本状态、主要生态环境功能、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处置设施建设时应注意保护的主要敏感目标。

10.3生态影响评价

10.3.1生态影响评价按建设期、营运期及服务期满后三个时期进行。

10.3.2建设期的生态评价主要应说明处置设施及配套项目的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的类型、面积,受影响的植被类型、面积及所造成的生物资源或农业资源损失,有无生态环境敏感保护目标受影响及其受影响的程度,有无其他影响。提出预防、减缓措施和植被、土地、景观的恢复措施。

10.3.3营运期的生态环境影响应分析可能进入生态环境的主要污染物及主要受体,提出减轻影响的措施。事故泄漏应分析造成的生态环境影响。

10.3.4服务期满后应对填埋场封场、植被恢复层和植被建设,提出适合当地生态特点的建议,并提出封场后30年内的生态监测方案,明确监测项目与监测对象、监测点位、时间、频次,监测内容及监测方法、监测保障措施等。11 污染防治措施

11.1基本原则

11.1.1考虑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全过程。

11.1.2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11.1.3符合清洁生产、达标排放,满足环境功能区、生态保护和保障人群健康的要求。

11.2废气污染控制措施

11.2.1外排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恶臭等污染物的除尘净化设施的有效性分析。进行排气筒高度论证时,评价结论中排气筒高度大于工程设计,则排气筒高度按评价结论确定;反之,则按工程设计确定。

11.2.2焚烧处置装置控制二恶英措施以及焚烧烟气中氮氧化物、尘汞等达标排放措施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

11.2.3易挥发物料、中间产品等的加工、储存过程中应进行逸出物质统计和防治措施可行性分析。

11.2.4剧毒、恶臭物质密闭储存措施分析。

11.3废水污染控制措施

11.3.1根据给排水平衡计算分析减小废水排放量的措施和效果。

11.3.2排水系统划分,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分析。

11.3.3废水处理方案、分级控制水质指标、废水处理流程的论证、运行达标可靠性分析。

11.3.4废水管道和废水贮存、处理设施防渗漏分析。

11.3.5废水排放口设置合理性分析。

11.4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措施

分析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焚烧处置产生的固体废物(残渣、飞灰、经尾气净化装置产生的固态物质和污水处理站污泥等)安全处置措施的可行性。

11.5噪声污染控制措施

11.4.1要求厂(场)界噪声达标。

11.4.2必须针对危险废物、医疗废物不同的处理工程特点,提出噪声的防治对策,并给出最终降噪效果。

11.6填埋场污染控制措施

11.5.1填埋场选址和防止二次污染措施的完整性分析。

11.5.2安全填埋场扬尘治理措施和挥发性气体的处置分析。

11.5.3渗滤液收集处理措施的可行性分析。

11.5.4暴雨时期排水去向和污染物处理措施。

11.7列出气、水、固体废物、声及填埋场污染控制措施的分项明细汇总表,包括详细内容、投资和计划完成时间。12 环境风险评价

12.1环境风险评价的目的和重点

环境风险评价的目的是分析和预测项目存在的潜在危险,有害因素,项目运行期间可能发生的突发性事件(一般不包括人为破坏及自然灾害),引起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等物质泄漏,所造成的人身安全与环境影响和损害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防范、应急与减缓措施。以使建设项目事故率达到可接受水平、损失和环境影响达到最小。

环境风险评价应把事故引起厂(场)址外人群的伤害、环境质量的变化及对生态系统影响的预测和防护作为评价工作重点。

12.2环境风险评价的内容

评价内容包括风险识别及分析,同类项目事故统计,风险标准体系,最大可信事故及源项,后果计算及风险评价,风险管理及减缓风险措施,应急预案等。

12.3风险识别

12.3.1风险识别的范围和类型

风险识别范围包括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风险识别和处置过程所涉及的物质风险识别。

设施风险识别范围:主体处置装置、预处理装置、贮运设施、公用工程设施及废水、废气、废渣处理、噪声控制设施等;

物质风险识别范围:所处置的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燃料、中间产物、最终产物以及处置过程排放的“三废”污染物等。

风险类型分为火灾、爆炸和有毒有害物质放散或泄漏三种类型。

12.3.2物质危险性识别

按《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和《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844-85)对项目所涉及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进行危险性识别和综合评价,筛选风险评价因子。

12.3.3处置过程潜在危险性识别

对项目功能系统划分功能单元,按其所涉及物质和工艺参数(压力、温度等)确定潜在的危险单元及重大危险源。

12.4源项分析

12.4.1分析内容

确定最大可信事故的发生概率、危险物质的泄漏量。

12.4.2分析方法

定性分析方法:类比法,加权法和因素图分析法。

定量分析法:概率法和指数法。

12.4.3最大可信事故概率确定方法

事件树、事故树分析法或类比法。

12.4.4危险物质的泄漏量

(1)确定泄漏时间,估算泄漏速率。

(2)泄漏量计算包括液体泄漏速率、气体泄漏速率、两相流泄漏、泄漏液体蒸发量计算。

12.5环境风险影响预测

12.5.1有毒有害物质在大气中的扩散

有毒有害物质在大气中的扩散,采用多烟团模式、分段烟羽模式、重气体扩散模式等计算。

12.5.2有毒有害物质在水中的扩散

有毒物质在湖泊、封闭海湾和河流中的预测,采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T2.3)中推荐的地表水扩散数学模式。

12.6风险计算和评价

12.6.1风险值

风险值是风险评价表征量,包括风险事故的发生概率和风险事故的危害程度。定义为:

12.6.2风险评价

(1)环境空气风险评价。首先计算浓度分布,并按《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规定的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给出该浓度分布范围及在该范围内的人口分布。

(2)水环境风险评价。计算污染物浓度分布、包络面积及质点轨迹漂移等指标,用水生生态损害阈与计算结果作比较分析。

(3)对以生态系统损害为特征的事故风险评价。用损害生态资源的价值进行分析,给出损害范围和损害值。

12.7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事故防范措施主要从管理制度、设计规范、操作规程、防护措施、监督检查、岗位培训和演习、警示标志、记录备案等方面提出要求。

事故应急预案应从事故预想,组织程序,报告制度,通讯联络方式,应急措施及装备,区域应急援助网络与信息发布,环境恢复与补偿等方面提出要求和建议。

12.8环境风险评价结论及建议

列出主要环境风险评价结果,包括主要危险和危害因素,最大可信事故及其危害,风险防范措施与应急预案,并提出针对性建议。13 环境监测与管理

根据国家和地方的要求,结合建设项目具体情况与周围环境状况,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设期、运营期、服务期满后各不同阶段具有可操作性的环境管理措施与监测计划。

13.1环境管理

13.1.1机构设置

建立专门的环境管理部门,配备环境保护负责人、专(兼)职人员,实行责任制。

13.1.2制度建设

风险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车辆设备保养维修等规章制度);

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全过程的管理制度;

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安全、环保管理体系(HSE);

处置厂(场)的管理人员应参加环保管理部门的岗位培训,合格后上岗;

档案管理制度。

13.1.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由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置设施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13.2环境监测

13.2.1建立分析试验室,配置分析仪器。

13.2.2危险废物填埋场环境监测执行《危险废物安全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中10的监测要求。

13.2.3危险废物焚烧场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中6的规定。

13.2.4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中8的规定。

13.2.5建立污染源和环境监测报告制度。

13.3风险事故应急

13.3.1制定风险应急预案。

13.3.2建立异常事件的预警系统。

13.3.3设立告知制度,组织人员疏散。

13.3.4提出消除事故影响的措施。

13.3.5建立事故环境影响消除的审核制度。

14公众参与

14.1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充分重视公众参与。应向被调查人介绍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建设条件、主要环境影响及对策。

14.2公众参与调查可采用多种方式进行,包括信息发布、调查会、听证会及发放公众参与调查表等。

14.3公众参与的主要调查对象应是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注意公众调查的代表性,调查人数在80~100人,调查表回收率一般不低于80%。

14.4在项目建设范围内,如有搬迁居民,还应调查搬迁居民对重新安置的意见与要求。

14.5对建设性意见应予以采纳,并反馈到工程建设中,同时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加以说明。对不同意见,应作必要的解释。结论与建议

按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技术规定执行。

印发医疗新技术 第2篇

韶劳社„2009‟79号

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韶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我局制定了《韶关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韶关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明确韶关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定点就医范围,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4号)、《韶关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韶关市人民政府令57号)及国家、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经韶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符合定点医疗机构条件,并与韶关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签订了医疗服务质量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 韶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全市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查和认定;负责每年组织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医保年度考核;负责查处定点医疗机构的各种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市医保中心协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并负责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保险服务质量协议,对其执行医疗保险政策和协议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协议内容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医疗费用支付标准以及医疗费用审核与控制等,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有效期一般为1年。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对方均有权解除协议,并报韶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五条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驻当地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

第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审查和确定的原则是: 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并便于管理;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建立公平竞争机制,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臵,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定点医疗机构愿意执行医疗保险有关政策,并全员参加社会保险。

第二章 定点医疗机构认定

第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资质

依法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并按有关规定通过校验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下简称“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对外有偿服务的部队驻韶医疗机构,可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

(二)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妇幼保健院(所);

(三)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

(四)学校、厂矿的卫生所或医务室;

(五)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

(六)经地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臵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医疗机构有多个执业地点的,各执业地点应单独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多家营利性医疗机构为同一法定代表人或同一设臵人的,每批次申请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数量仅限1家。

提供异地就医的外地医疗机构,必须是在当地医疗保险定点的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

第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的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臵规划;

2、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

3、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4、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5、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了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市劳动保障局的检查和监督;

6、医疗机构配备了基本医疗保险所要求的信息系统。

(二)定点住院部的申请条件:

1、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住院床位数需达到50张以上;

2、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妇幼保健院(所)住院床位数需达到25张以上。

(三)定点门诊部的申请条件: 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需达到执业医师五名以上,其中有两名主治医师以上职称,护士五名以上,符合执业资格的药剂人员两名以上、检验人员一名以上,营业面积200㎡以上,甲类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品种不得少于200种。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需达到执业医师两名以上其中主治医师以上职称一名、护士三名以上,营业面积100㎡以上,甲类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品种不得少于100种。

特殊情况根据实际需要,条件可适当放宽。第九条 申请定点医疗机构需提供的材料

符合本办法第七、八条规定的医疗机构,可以向韶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管部门提出定点资格的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写韶关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申请表。

(二)执业许可证正、副本;《诊疗科目核定表》;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法定代表人公民身份证,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所属医疗机构还应提供《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收费许可证》。

(三)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四)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诊疗人次、平均每一诊疗人次医疗费、住院人数、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出院者平均每天住院医疗费等。

(五)开展住院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还需提供医院等级评审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当等级”证明材料。医疗机构有多个执业地点的,各执业地点应按医疗机构设臵标准分别提供相应的等级证明材料。

未提供以上材料的,按一级医疗机构处理。

(六)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七)医疗服务场所产权或租赁合同相关资料原件,从递交申请资料之日起计算,医疗服务场所使用权或租赁合同的剩余有效期限3年以上。

(八)医疗机构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九)由韶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审定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报登记:于每年1至3月份,符合申报定点资格范围和条件的医疗机构,可向韶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递交有关资料。

(二)申报受理及资料审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并经原申报途径告知医疗机构。

(三)现场考查:在受理期限截止日期后15个工作日内,由市劳动保障局主管部门、市医保中心、劳动保障局信息中心联合对已受理申报的医疗机构进行现场考查。

(四)集体评审:在现场考查后10个工作日内,参与考查的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在资料审查和现场考查的基础上,结合其近1年来的经营情况,对医疗机构进行综合评审,并由各部门负责人签名确认集体评审结果。

(五)领导审批:在完成集体评审后7个工作日内,由市劳动保障局主管部门将集体评审结果报主管领导审批,确认纳入预选定点医疗机构的对象,并印发《关于确定新增预选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以下简称《预选通知》)。

(六)培训、安装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签订医疗服务协议

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管部门印发《预选通知》后40个工作日内,由市医保中心和劳动保障信息中心及预选定点医疗机构共同完成相关人员培训、考核,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接入和协商签订医疗服务协议等工作。

由于医疗机构方面的原因,导致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以上工作的,其本批次预选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即自动取消。

(七)确定资格:待上述工作完成并经考核合格后,市劳动和保障局主管部门最后确定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发给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和标牌,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第十一条 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按照“谁认定、谁管理”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

第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执行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建立与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机构,指定一名领导负责,并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做好医疗保险管理工作。配臵符合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二)为医保中心提供参保人员诊疗情况查询服务,提供医疗费用审核所需的诊治资料和费用清单。每年年终提供上年度《医疗保险工作报告》和《参保人员费用报表》。

(三)定点医疗机构与医保中心签定的协议,为参保人提供符合医保政策、协议要求的医疗服务。同时,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时,必须对就医的参保人身份进行核实。

(四)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医保规定的用药目录和诊疗项目范围。严格执行物价政策,不得分解收费、乱收费。

(五)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首院、首科、首诊负责制,不得推诿、拒收参保病人;严格掌握出、入院指征;不得安排参保病人分解住院、挂床住院。

(六)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为参保病人提供外配处方,并加盖门诊专用章;不得拒绝或阻碍参保人选择处方外配的要求。

(七)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专辟医疗保险宣传栏,对医疗保险政策进行宣传,公示医保收费项目及价格、报销范围及补偿比例。

(八)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病人每天发生的诊疗费用实行一日一清单制,并当天告知病人。自费药品,超范围的诊疗项目必须征得患者本人或其家属同意并签名。

(九)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强化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条件,优化服务流程,应当合理检查,合理用药,不得以各种方式引导参保人外购药品、材料等医疗卫生物品到定点医疗机构使用。为参保群众提供质优、价廉、便捷的医疗保健服务。

(十)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如实为参保人员提供住院证明、出院小结、收费票据和医药费用清单。定点医疗机构是公立医疗机构的,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疗收费票据;定点医疗机构是部队医疗机构的,使用部队印制的医疗机构收费票据;定点医疗机构是民营医疗机构的,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医疗收费票据。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做出书面告诫、通报批评或按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的医疗保险服务质量协议处理。

第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或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开具假证明、假处方、假病历、假票据等假凭证,按骗保处理,情节恶劣的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第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所有违规行为产生的医疗费用,医保中心不予支付,已经获取的违规收入予以追回。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与本办法配套的医疗机构服务质量考核方案,由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医疗质量服务协议书由市医保中心负责制定。

第十七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印发医疗新技术 第3篇

2013年9月6日, 农业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印发花生机械化生产技术指导意见的通知》。花生是我国重要的油料作物, 对于保障我国食用植物油供给具有重要作用。为深入推进农机农艺融合, 提高花生机械化生产的科技含量, 促进花生标准化种植、轻简化作业、规模化生产, 农业部组织有关专家研究提出了《花生机械化生产技术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从花生播前准备、播种、田间管理、收获、机械脱壳等主要生产环节, 分别提出了详细的农艺技术、农机作业技术要求。农业部要求各地在技术指导意见的基础上, 结合本地实际, 细化技术内容, 探索全程机械化的合理生产模式, 完善适宜本地区的花生机械化生产技术体系和作业规范, 围绕花生机械化生产的薄弱环节, 开展试验、示范, 强化技术指导, 不断提升技术装备水平, 推动花生产业健康发展。

印发医疗新技术 第4篇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

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3号)的要求,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5号)的规定,经临床和医学专家的严格遴选、评审,药品目录领导小组评议,我厅制定了2005年版《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并报经国家劳动保障部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制定《药品目录》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制度要求,是保障参保人员基本用药需求和适应医药科技进步的客观需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提高认识,按照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的规定,认真做好《药品目录》贯彻实施工作。此次调整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险种适用范围从基本医疗保险扩大到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二是在保持用药水平相对稳定与连续的基础上,增加了新的品种,2005年版《药品目录》共有药品2292种,其中西药1303种、中成药942种、民族药47种,比2002年版的《药品目录》增加了617个品种。三是调整了《药品目录》的分类,对部分剂型进行了归并,明确了部分药品准予支付费用的限定范围。四是在《药品目录》中增加“凡例”,对《药品目录》进行解释和说明。

二、《药品目录》所列药品包括西药、中成药(含民族药)和中药饮片三部分。参保人员使用《药品目录》中的西药与中成药所发生的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不分甲、乙类;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甲类药品严格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乙类药品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实际确定个人自付比例。对《药品目录》限定适应症的药品,各统筹地区要制定相应的审核支付办法,加强对使用这部分药品临床依据的审核。对《药品目录》中的非处方药品,要允许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不用医师处方直接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各统筹地区可根据实际,适当放宽紧急抢救期间用药的范围并制定相应的支付管理办法。

各统筹地区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更新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药品通用名称与商品名、异名对应工作,不得对《药品目录》内的药品用商品名进行限制。

三、各统筹地区对本地区管辖范围内经省级药品监督部门批准的治疗性医院制剂,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咨询论证,并征求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意见后,制定限于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纳入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用药范围的医院制剂目录和支付办法,并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省级直管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制剂目录和支付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制定。

四、各统筹地区应严格执行《药品目录》中所规定的药品剂型和限制使用范围,不得另行制定本地区的药品目录或对《药品目录》进行增删调整工作。

五、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严格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用药管理,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用药需求,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目录内药品备用情况、医生处方中目录内药品使用情况的监控,减少目录外用药,合理控制药品费用支出,减轻参保人员个人负担。要认真研究解决《药品目录》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重大情况请及时报告我厅。

六、《药品目录》自2005年7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执行。从《药品目录》执行之日起,2002年版《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停止使用(因病情需要,确需使用的经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批准可适当延长至当次住院终结)。

江西省劳保和社会保障厅

印发医疗新技术 第5篇

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卫医发„2000‟2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财政厅(局)、计委(计经委):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国家计委联合制定了《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现下发给你们,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卫 生 部

中 医 药 局

财 政 部

国 家 计 委

二○○○年七月十八日

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批转国务院体改办等八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0‟16号),实施医疗机构分类管理,促进医疗机构之间公平、有序的竞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界定

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按机构整体划分。划分的主要依据是医疗机构的经营目的、服务任务,以及执行不同的财政、税收、价格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

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而设立和运营的医疗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收入用于弥补医疗服务成本,实际运营中的收支结余只能用于自身的发展,如改善医疗条件、引进技术、开展新的医疗服务项目等。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医疗服务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的医疗机构。政府不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

2、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并完成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这二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也可以提供少量的非基本医疗服务;营利性医疗机构根据市场需求自主确定医疗服务项目。当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疫情等特殊情况时,各类医疗机构均有义务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

3、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同级政府给予的财政补助,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享受政府财政补助。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政府规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放开,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

4、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财政部、卫生部颁布的《医院财务制度》和《医院会计制度》等有关法规、政策。营利性医疗机构参照执行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和有关政策。

二、医疗机构分类的核定程序

医疗机构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设置审批、登记注册和校验时,需要书面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明其性质,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医疗机构投资来源、经营性质等有关分类界定的规定予以核定,在执业登记中注明“非营利性”或“营利性”。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按有关法律法规还需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医疗机构改变其性质,须经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三、做好与现有医疗机构管理制度的衔接工作

现有医疗机构性质的划分应遵循如下原则:自愿选择和政府核定相结合;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我国医疗服务体系中占主体和主导地位;符合区域卫生规划,优化卫生资源配置。

1、现有政府举办的承担基本医疗任务、代表区域性或国家水平的医疗机构,经同级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和医疗需求予以核定,继续由政府举办,定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其余的可自愿选择逐步转为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转为营利性医疗机构。

2、社会捐资兴办的医疗机构一般定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3、企事业单位设立的为本单位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一般定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对社会开放的,由其自愿选择并经当地卫生行政等部门核定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转为营利性医疗机构。

4、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医疗机构,由其自愿选择并经卫生行政等

部门核定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转为营利性医疗机构。

5、城镇个体诊所、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一般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

6、国有或集体资产与医疗机构职工集资合办的医疗机构(包括联合诊所),由其自愿选择并经卫生行政和财政部门核准可改造为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营利性医疗机构;也可转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7、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投资与其他组织合资合作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的“科室”、“病区”、“项目”。已投资与其他组织合资合作举办营利性的“科室”、“病区”、“项目”的,应停办或经卫生行政和财政等部门批准转为独立法人单位。

四、完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相关制度

1、加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国有资产监管。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国有资产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不得自行处置、转移、出租或变更用途;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转变成营利性医疗机构,涉及的国有资产,必须经财政部门批准,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从营利性医疗机构中退出的国有资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解散后的国有资产,经卫生行政部门商财政部门后可继续用于发展卫生事业。

2、规范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职工工资等收入的分配办法。政府举办的非营利医疗机构可在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和工资政策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核定的工资总额,自主确定各类人员的内部分配办法;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坚持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单位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原则的前提下,确定工资分配办法。要将管理要素、技术要素、责任要素等纳入分配因素确定岗位工资,按岗定酬,并将工资待遇计入医疗服务成本。

3、改革医疗机构管理体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政府依法管理卫生工作的职能部门。要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的事权,打破医疗机构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界限,加强全行业管理。按照转变职能、政事分开的要求,在实施医疗机构分类管理过程中,积极探索建立权责明晰、富有生机的医疗机构组织管理体制,如实行医院管理委员会、理事会、董事会等管理形式,使其真正成为自主管理的法人实体。

印发医疗新技术 第6篇

卫医政发〔2008〕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原卫生部部属医科大学,部属(管)医院: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继续扎实推进“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的医院管理年活动,加强医疗机构医疗安全管理,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经研究,决定自2008年12月至2009年4月在全国开展“以病人为中心”医疗安全百日专项检查活动。本次活动的目标是通过医疗机构深入查找医疗安全隐患,提高医疗安全意识,改进医疗安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活动重点是按照我部《医院管理评价指南(2008年版)》、《2008-2009年“以病人为中心”医疗安全百日专项检查活动方案》及2008年医院管理年活动有关要求,开展医疗机构医疗安全自查。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医疗机构自查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对医疗机构医疗安全的督导检查,并将活动开展情况于2009年3月21日前以书面形式报我部医政司。我部将适时对各省(区、市)医疗安全百日专项检查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抽查。

现将《2008年-2009年“以病人为中心”医疗安全百日专项检查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联 系 人:卫生部医政司 陈 虎

联系电话:010-68792731

传 真:010-68792513

电子邮箱:mohyzsylc@163.com

二○○八年十二月四日

2008年-2009年“以病人为中心”医疗安全百日专项检查活动方案

为加强医疗机构医疗安全管理,配合开展2008年“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质量为主题”的医院管理年活动,经研究,决定开展2008年-2009年“以病人为中心”医疗安全百日专项检查活动。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病人为中心”,通过开展医疗安全百日专项检查活动,促进医疗机构深入查找医疗安全隐患,提高医疗安全意识,改进医疗安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努力实现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的总体目标。

二、活动范围

全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重点是公立医院。

三、活动原则

(一)医疗安全百日专项检查活动与2008年医院管理年活动重点工作相结合。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2008年医院管理年活动重点工作,按照本方案有关要求,组织开展辖区内的医疗安全百日专项检查活动。

(二)医院自查与卫生行政部门督查相结合。医院对照《医院管理评价指南(2008年版)》及2008年医院管理年活动有关要求,自查医疗安全薄弱环节和有关要求落实情况。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医疗机构开展自查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对医院医疗安全工作的督导检查。卫生部适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安全百日专项检查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抽查。

四、活动内容

(一)总体要求。

1.开展全员医疗安全教育,提高医疗安全意识。

2.落实医疗安全监督、分析、评价和改进工作。

3.建立医疗纠纷防范和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医疗纠纷。制定重大医疗安全事件、医疗事故防范预案和处理程序,按照规定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

4.有防范非医疗因素引起的意外伤害事件的措施。

5.有明确的患者安全目标,并组织实施。

6.医院有健全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管理体系。有专门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管理部门,有专人负责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管理工作;有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管理与持续改进的核心制度并能够落实;有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指标,分解到科室与专人负责;定期进行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指标的分析。

7.领导班子定期研究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工作。工作重点明确,有具体政策出台,并有措施及督导落实的内容。

(二)检查重点。

1.急诊科。急诊科独立设置,急诊专业队伍稳定,人员相对固定,设备设施完备,布局合理,满足急诊工作需要,符合医院感染控制要求;急诊医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能够胜任急诊工作,急诊抢救工作由主治医师以上(含主治医师)主持或指导;急救设备、药品处于备用状态,急诊医护人员能够熟练、正确使用各种抢救设备,熟练掌握心肺复苏急救技术;建立急诊“绿色通道”,科间紧密协作。建立与医院功能任务相适应的重点病种(创伤、急性心肌梗死、心力衰竭、脑卒中等)急诊服务流程与规范,保障患者获得连贯医疗服务;加强急诊留观患者管理,提高需要住院治疗急诊患者的住院率,急诊留观时间平均不超过72小时;加强急诊质量全程监控与管理,落实核心制度,尤其是首诊负责制和会诊制度,急诊服务及时、安全、便捷、有效,提高急诊分诊能力。

2.重症监护病房。重症监护病房布局合理,人员、设备、设施配备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科间紧密协作;医务人员实行岗位准入管理,强化理论和技能培训,提高业务水平;严格执行患者入、出重症监护病房标准,合理使用资源;加强重症监护病房医院感染管理,严格执行手卫生规范及MRSA等特殊感染病人的隔离。对呼吸机相关性肺炎、血管内导管所致血行感染、留置导尿管所致感染实行监控;落实核心制度和岗位职责,规范全程管理,严密观察、及时处理患者病情变化,提高危重患者抢救成功率。

3.新生儿病房。专业设置、人员配备及其设备、设施符合医院功能任务要求,布局合理;有质量管理制度落实措施保障安全;严格执行医院感染管理制度与程序,有完整的监测记录与应急管理预案。

4.血液净化室。专业设置、人员配备及其设备、设施符合医院功能任务要求,布局合理;有质量管理制度落实措施保障安全;严格执行医院感染管理制度与程序,有完整的监测记录与应急管理预案;血液透析机与水处理设备符合要求;透析液的配制符合要求,透析用水化学污染物、透析液细菌及内毒素检测达标。

5.手术科室和麻醉科。实行患者病情评估制度,遵循诊疗规范制定诊疗计划,并进行定期评估,根据患者病情变化和评估结果调整诊疗方案;实行手术资格准入、分级管理制度,重大手术报告、审批制度;加强围手术期质量控制,重点是术前讨论、手术适应症、风险评估、术前查对、操作规范、术后观察及并发症的预防与处理、医患沟通制度的落实。术前:诊断、手术适应症明确,术式选择合理,患者准备充分,与患者沟通并签署手术和麻醉同意书、输血同意书等,手术前查对无误。术中:手术操作规范,输血规范,意外处理措施果断、合理,术式改变等及时告知家属或委托人。术后:观察及时、严密,早期发现并发症并妥善处理。提高术前诊断与病理诊断相符率;麻醉工作程序规范,术前麻醉准备充分,麻醉意外处理及时,实施规范的麻醉复苏全程观察;加强运行病历的监控与管理,落实核心制度和规范要求,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治疗安全、及时、有效、经济;有危重病人抢救流程,规范三级医师报告和职责,提高抢救成功率;严格并发症和医院感染事件报告制度,不瞒报和漏报。

6.药剂科。药学部门布局、设施和工作流程合理,管理规范,能为患者提供安全、及时、有效的药学服务;建立突发事件药品供应与药事管理机制;建立“以病人为中心”的药学管理工作模式,开展以合理用药为核心的临床药学工作;建立临床药师制,开展临床药学工作;健全临床用药的监督、指导、评价制度,开展药物安全性监测、药物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的监测和报告、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协助做好细菌耐药监测;提供合理用药咨询服务,积极推广个体化给药方案;加强处方管理,落实处方点评制度,提高处方质量,保障合理用药;加强特殊药品的管理,包括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药品的购置、使用与安全保管;不使用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药学技术工作,不使用无批号、过期、变质、失效药品,不生产、销售、使用未经批准的制剂。

7.手术室与中心供应室。手术室与中心供应室工作流程合理,符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的要求;制定并实施相关的工作制度、程序、操作常规。

8.护理管理。

(1)护理管理组织。严格按照《护士条例》规定实施护理管理工作。制定健全的护理工作制度、岗位职责、护理常规、操作规程等,并保证实施。根据医院的功能任务建立完善的护理管理组织体系。护理管理部门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职责明确。护理管理部门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护理工作制度,并有相应的监督与协调机制。

(2)护理人力资源管理。有明确的护士管理规定,有护士的岗位职责、技术能力要求和工作标准。对各级各类护士的资质、各岗位的技术能力有明确要求,同工同酬。对各护理单元护士的配置有明确的原则与标准,确保护理质量与患者安全,病房护士与床位比至少达到0.4:1,重症监护室护士与床位比达到2.5-3:1,医院护士总数至少达到卫生技术人员的50%。有紧急状态下对护理人力资源调配的预案。制定并实施各级各类护士的在职培训计划。

(3)有护理质量考核标准、考核办法和持续改进方案。有基础护理、专科护理质量评价标准,并建立可追溯机制;定期与不定期对护理质量标准进行效果评价;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书写护理文件,定期质量评价;有重点护理环节的管理、应急预案与处理程序;护理工作流程符合医院感染控制要求。

(4)临床护理管理。体现人性化服务,落实患者知情同意与隐私保护,提供心理护理服务。基础护理与等级护理措施到位。护士对住院患者的用药、治疗提供规范服务。对围手术期护理患者有规范的术前访视和术后支持服务制度与程序。提供适宜的康复和健康指导。各种医技检查的护理措施到位。密切观察患者病情变化,根据要求正确记录。

(5)危重症患者护理管理。对危重患者有护理常规,措施具体,记录规范完整。护理管理部门对急诊科、重症监护病房、手术室、血液净化等部门进行重点管理,定期检查、改进;保障监护仪的有效使用;保障对危重患者实施安全的护理操作;保障呼吸机使用、管路消毒与灭菌的可靠性;建立与完善护理查房、护理会诊、护理病例讨论制度。

(6)有护理差错报告和管理制度。主动报告护理不良事件;完善专项护理质量管理制度,如各类导管脱落、患者跌倒、压疮等;能够应用对护理不良事件评价的结果,改进相应的运行机制与工作流程、工作制度。

重点检查护理单元质量与安全管理(急诊、手术室、供应室、透析室)。

9.病理科。病理科布局、设施、设备、工作流程和人员结构合理,管理规范,满足临床工作需要;空气中甲醛浓度符合要求,病理废液处理符合要求;建立并执行病理质量管理制度,定期开展质量评价和改进工作,严格执行标本核对制度;病理报告及时、准确、规范,严格审核制度;提高冰冻切片与石蜡切片的诊断符合率,病理切片、蜡块保存符合规定;环境保护及人员防护符合规定。

10.医院感染管理。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按照《医院感染管理办法》要求,制定并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根据《医院感染管理办法》要求和医院功能任务,建立完善的医院感染管理组织体系;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职责明确;医院的建筑布局、设施和工作流程符合医院感染控制要求;落实医院感染的病例监测、消毒灭菌监测、必要的环境卫生学监测和医院感染报告制度;加强对医院感染控制重点部门的管理,包括感染性疾病科、口腔科、手术室、重症监护室、新生儿病房、产房、内窥镜室、血液透析室、导管室、临床检验部门和消毒供应室等;加强对医院感染控制重点项目的管理,包括呼吸机相关性肺炎、血管内导管所致血行感染、留置导尿管所致尿路感染、手术部位感染、透析相关感染等;医务人员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消毒隔离工作制度、手卫生规范、职业暴露防护制度;对消毒药械和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器具相关证明进行审核,按规定可以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实施严格的清洗、消毒或者灭菌,并进行效果监测;开展耐药菌株监测,指导合理选用抗菌药物;加强卫生安全防护工作,保障职工安全。

五、组织实施

(一)医院自查阶段(2008年12月20日—2009年2月20日)。

医院对照《医院管理评价指南(2008年版)》、2008年医院管理年活动有关要求和本方案要求,开展医疗安全自查活动,查找医疗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实施整改。

(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检查阶段(2009年2月21日—2009年3月20日)。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医疗机构医疗安全检查工作。检查工作结束后,形成本省(区、市)医疗安全百日专项检查活动总结上报卫生部。

(三)卫生部抽查阶段(2009年3月21日—4月20日)。

卫生部对各省(区、市)医疗安全百日专项检查活动进行抽查。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要牢固树立医疗质量安全是医疗的生命线,坚持质量第一、安全第一、生命至上、以人为本的理念,科学诊治、规范操作、优化流程、细化服务,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深入开展医疗安全大检查,落实各级管理责任制。

(二)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医疗安全。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辖区医疗安全专项检查活动实施方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医疗安全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着重抓好医疗安全教育和医疗安全事故防范。

(三)完善制度,落实责任。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切实加强对医疗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职责,落实责任,确保医疗安全工作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四)全面检查,消除隐患。要将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工作中的危险因素逐一进行排查,对自查、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整改,对严重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医疗质量安全隐患的人员要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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