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庆公告第二号
校庆公告第二号(精选13篇)
校庆公告第二号 第1篇
长乐华侨中学五十周年校庆第二号公告
自我校于2008年5月28日公布《长乐华侨中学五十周年校庆活动和建设项目捐赠赞助办法》以来,社会各届以及广大校友积极鼎力相助,至2008年11月16日校庆活动纪念日止,共收到捐赠赞助款1386700元,在此,我校向社会各界以及广大校友致以最诚挚的感谢和最崇高的敬意!
根据《长乐华侨中学五十周年校庆活动和建设项目捐赠赞助办法》,我校将通过“校庆大型文艺演出”、“校庆专题电视片”、“校史陈列室”、“学校网站”等途径,对捐赠赞助1万元以上的单位和校友,给予特别鸣谢。
五十周年校庆捐赠赞助特别鸣谢芳名录
捐赠赞助1万元以上的单位
长乐市吴航街道 长乐市国土资源局 长乐市金锋镇 长乐市猴屿乡 长乐市朝阳中学 长乐市建设局 长乐市人口计生局 长乐市潭头镇 长乐市古槐镇
长乐市吴航街道十洋村 长乐市吴航街道西关村 长乐市湖南镇 长乐市玉田镇 长乐市梅花镇 长乐市罗联乡 长乐一中 长乐四中 长乐市吴航中学 长师附小
郑洪(1995届高中校友)郑武(1993届高中校友)林景(1996届高中校友)林峰(1985届初中校友)王平协(1992届初中校友)
100000 60000 50000 50000 50000 30000 30000 20000 20000 20000 2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5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长乐市航城街道 长乐市司法局 长乐市鹤上镇 长乐市教师进修校 长乐市财政局 长乐市交通局 长乐市卫生监督所 长乐市漳港街道 长乐市江田镇
长乐市吴航街道东关村 长乐市经贸局 长乐市文武沙镇 长乐市营前街道 长乐市文岭镇 长乐市人保财险公司 长乐二中 长乐七中 长乐市航城中学
李炜(1993届高中校友)蒋惠兰(1995届高中校友)陈昭银(1985届初中校友)江山(1992届初中校友)
100000 50000 50000 50000 30000 30000 20000 20000 20000 2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10000 10000 10000 10000
捐赠赞助1万元以上的校友
福建省长乐华侨中学
2008年11月18日
校庆公告第二号 第2篇
公告
(第二号)
勐腊县解决原民办、代课教师遗留问题第一阶段统计核实工作已结束,各辖区根据部署已经完成第一阶段民办、代课教师信息核实、修改、补录等工作,接下来将完成民办、代课教师申请受理、教龄认定和补偿工作,现将民办、代课教师申请及教龄认定办法、程序、要求公告如下:
一、认定程序(同时提交相关原始证明材料);
2、辖区学校(原任教学校)审核教龄及任教经历 真实性、计生部门审核是否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及法律法规行为、派出所审核是否有违法犯罪记录;
3、县级教育部门及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核定、公示、认定、备案。
二、身份和教龄认定
1、认定身份和教龄所需书面材料
(1)、民办教师任用证或试用证;
(2)、民办、代课教师原始的教师工资发放表;1
(3)、原始的教师花名册、原始的师生合影、个 人档案材料、获奖证书原件;
(4)、原生产队、大队、公社等相关人员书面证 明、辞退的证明材料;
(5)、其他能证明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及教龄的 有效证明材料。
辖区学校有义务为民办、代课教师提供学校所存档案中的民办、代课教师所需证明材料。
2、不能提供原始书面材料的不能提供原始书面材料的,由本人(死亡的由其直系亲属)提供任教时三个以上公办教师(民办、代课教师之间不能互相证明)或三个以上所教学生的证明材料,由教育主管部门组织逐级核实、认定。
三、教龄计算
在公办中小学任教中教龄间断的,去掉间断年限 后累计计算教龄;民办教师转聘为代课教师的教龄合并计算;一个整年计算为1个教龄。
四、补偿标准
一次性经济补偿按云南省2012年12月当地最低 工资标准,每满1年发给1个月工资(勐腊县2012年12月最低工资标准为830元);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6个月以下的发给半个月工资,不
满1个月的不计发。一次性经济补偿只按本人在公办中小学的任教年限计发。
不属一次性经济补偿范围的民办、代课教师:
1、民办、代课教师期间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被开除、除名、辞退等处理的人员;
2、被招聘为公办教师的人员;
3、原公办教师自动离职或被开除、除名、辞退的(公办教师离职后又成为民办、代课教师的除外,这部分人员只计算其民办、代课教师教龄);
4、已成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职在编的干部、职工的或已按国家政策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
五、补偿原则
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任教地区按照其任教年限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六、认定办法
由本人(已死亡的由其直系亲属)到所属辖区学校领取《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任教年限认定申请表》、《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表》、《死亡的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任教年限认定申请表》、《死亡的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表》,填写后粘贴本人或申请人近期小一寸照片,到乡镇、农场管
委会计生部门、派出所核实盖章后交所属辖区学校审核盖章报教育局人事股认定。
证明人须填写《原民办、代课教师补偿工作证明 人责任承诺书》。
七、第一批认定、公示时间
校庆公告第二号 第3篇
鲍罗丁除了在化学领域取得了非凡的成就以外, 也以同样的才智献身于音乐:他九岁开始音乐启蒙, 十四岁便已开始音乐创作, 发表了一首长笛协奏曲和一首弦乐三重奏。最初他对音乐还只是一般爱好, 直至1862年, 鲍罗丁结识了作曲家巴拉基列夫, 加入了致力于发展俄罗斯民族音乐的“强力集团”。正是这一举措使鲍罗丁整个创作活动出现了新的转折。在其他成员的帮助和鼓舞下, 这位自称是“星期日作曲家”的他利用业余时间积极从事音乐创作。
虽然科学研究、教育和社会活动占去了鲍罗丁大部分时间, 使其创作速度极为缓慢, 音乐作品数目相对较少。但他的作品仍然涉及了音乐体裁的众多领域, 包括歌剧、戏剧配乐、交响曲、交响音画、室内乐重奏、钢琴小品和浪漫曲。按照俄罗斯评论家斯塔索夫的说法“鲍罗丁的天分, 不论是表现在交响曲中, 还是歌剧、重奏、浪漫曲中, 都一样有力而不同凡响。”
其代表作有:体现古代俄罗斯宏伟历史画卷、抒发爱国主义精神的歌剧《伊戈尔王子》, 奠定俄国史诗性交响乐体裁的第二交响曲《勇士》, 富于俄罗斯风格和东方色彩的交响音画《在中亚细亚草原上》以及两部弦乐四重奏, 声乐浪漫曲《为了遥远祖国的海岸》《睡公主》《幽暗森林之歌》《海王的公主》等。
鲍罗丁大部分作品的内容都同俄罗斯民间史诗的伟大形象, 人民的英雄功勋, 民间生活的生动画面密切相关。他的音乐语言非常富于民族色彩, 有的作品还带有迷人的东方异国情调。“英雄性”和“史诗性”可以很好地概括出鲍罗丁作品中的主要内容。
但这也并非鲍罗丁音乐的全部, 他一生中仅有的两部弦乐四重奏就似乎远离了他原有的创作轨道。这两部弦乐四重奏一如既往地充满了俄罗斯民族风格, 但令人们铭记于心的不再是“英雄和史诗”, 而是那亲切柔美的旋律。两部作品比较起来, 我个人认为《第二号弦乐四重奏》更为出色。
向来以慢工出细活为特点的鲍罗丁在1881年夏天, 只用了两个月的时间写完这部作品, 作为向他夫人、钢琴家普罗托波波娃求婚与订婚二十周年纪念的献礼, 乐曲的精神内涵则是对他俩在海德堡初识时期幸福时光的追忆。对这段浪漫的往事, 鲍罗丁以最优美的音乐表现出来。此曲强调了第一小提琴和大提琴旋律的配合演奏, 似乎是用这两件善于歌唱的乐器代替自己与爱人互诉衷肠。
《第二号弦乐四重奏》共分四个乐章:
第一乐章中庸的快板, D大调。这是对人类精神力量和思想感情的揭示。主部主题充满生活气息, 曲调柔婉抒情, 朴实亲切, 具有奋进精神。它是建立在俄罗斯民歌基础上的, 极富歌唱性且感性舒缓。在中提琴以切分节奏奏出低音的持续音上, 大提琴安宁地呈示出第一主题, 第二主题是典型的俄罗斯风格。发展部为F大调, 再现部第二主题不以主题再现, 却出现于降E大调, 突出色彩变化。
第二乐章快板, 充满活力的谐谑曲, F大调。风格为轻妙的圆舞曲风格。主部主题轻快、活泼, 副部主题柔美抒情。两个主题对比鲜明, 饶有情趣。
第三乐章行板, A大调, 此乐章因其旋律抒情优美、淳雅宁静, 犹如歌剧咏叹调一般, 被称为音乐历史上最伟大的情歌之一。这样的“夜曲旋律”在弦乐四重奏确是不多见的。作曲家在这一乐章对位技法的精彩运用上展现出了不凡的天赋。
第四乐章行板, 终曲, D大调。奏鸣曲式的基调, 主部主题的音乐表现出强劲和不安, 而副部主题则抒情优美, 表现了对光明的向往。音乐明快刚劲, 但又不失舒展悠远, 强调了本曲的抒情性。
世人公认, 全曲中最优美和动人心弦的乐章非第三乐章莫数, 它经常被改编成管弦乐《夜曲》单独演出。因此关于第三乐章的文字资料, 演绎方法有很多, 而其他的乐章自身的魅力似乎被第三乐章的光彩所掩盖。这里, 我想着重为大家解析一下乐曲的第一乐章的演绎方法。
第一乐章的速度标记为Allegro moderato, 因此它是属于中庸的快板, 虽然是2/2拍, 也不必演奏的过于急速。
乐曲开始在中提琴切分节奏奏出的低音持续音上, 大提琴安宁地吟唱出第一主题, 没有过分的装饰, 平静而朴实。在此之后, 第一小提琴也唱出了主题, 比先前更为感性浪漫了些。紧接着, 大提琴与小提琴再次轮流演奏出这一主题, 并由小提琴将旋律慢慢铺展开来, 作曲家似乎将满腔的爱意写入了音乐中, 借助不同的乐器来演奏同样的旋律, 使乐器说话、歌唱, 在乐音交替和变化中, 将感情的语言译成富有表情的力度变化和色调变化, 无数次倾诉着对爱人深深的情意, 绵绵的眷恋。
(20小节开始至35小节) 这一段落的力度作曲家标记为poco a poco cresc.即慢慢地渐强。我们需要通过缓慢的, 逐步强化的手法, 从极其安静的情绪中过度到紧张激动的气氛中去, 在演奏时首先要注意的是运弓的部位和方法:为了获得柔和迷人的弱piano声音, 我们需要将弓子放于指板附近, 甚至在指板上演奏;而当我们想得到最饱满响亮的琴音时, 运弓就要在琴码和指板中间的部位演奏了;乐句开头因为是从小节的弱拍开始, 因此起弓选择为上弓的上半部, 可以安静并缓慢的奏出乐句, 而且, 在之后一点点的渐强时同样也使用上弓来加强力度, 因为音量的增强能产生高涨的感觉, 所以用上弓演奏crescendo是完全合乎自然规律的:既符合弓子特点, 又符合分句法的规则。我们在演奏poco a poco cresc.时要注意:对于这类比较长的渐强, 切记不可在一开始就使用过多的力量, 应做到:“渐强时间愈长, 在其开始就应更多的控制力度”, 这样演奏到最后才可以有更大的渐强余地。
第二主题是典型的俄罗斯风格。甜美如歌, 流畅似水。在甜美中又略带着忧郁, 好似在轻轻叙诉着往事。 (44小节至51小节) 此主题的揉弦虽不需像第一主题那么浓密强烈, 但浪漫的因素决定着它的浓度和强度, 我们还是需要稍稍密集的揉弦来进行这一主题的歌唱。另外, 旋律中十六分音符的处理也很重要, 决不可马虎带过。在发展部到来之前的Animato, 除了速度转换, 音乐的情绪也变得坚定果断, 我们需增加弓子在弦上的压力, 加快运弓的速度, 使每个加了重音记号的音符演奏的饱满, 有力量。
转到F大调的发展部重新归于宁静, 是暴风雨前的宁静, 在一点点酝酿着高潮的到来。最早的第一主题由两把小提琴在八度上一起奏出, 充满无限深情与渴望。大提琴、中提琴与小提琴好似在互相倾诉般不停的接连演奏着, 此起彼伏的旋律漂浮在稳定的节奏型上, 在大提琴的渐慢中回到了再现部。
最后, 在中提琴忧郁又动荡的半音下行中, 乐曲和声织体慢慢从阴暗转为明朗, 安静的结束于主音D上。
鲍罗丁没有像其他俄罗斯作曲家一样使用过分夸张的力度记号, 我个人认为他创作上表现出的冷静和他所热爱的理科化学有一定的关系。全曲最强处也没有超过fortissimo, 他的这部作品自始至终弥漫着内敛的美。
“太阳动力二号”的第二次旅程 第4篇
2016年7月11日,西班牙塞维利亚,瑞士飞行员安德鲁·博世博格驾驶太阳能动力飞机前往埃及开罗
2016年6月23日,西班牙南部塞维利亚,瑞士飞行员贝特朗·皮卡驾驶太阳能动力飞机降落
2016年4月23日,美国旧金山“金门大桥”,“太阳动力二号”飞过旧金山城标
2016年5月21日,美国俄亥俄州代顿市密西西比河,瑞士飞行员博世博格驾驶太阳能动力飞机从俄克拉荷马州起飞至此
2015年6月1日,日本名古屋,“太阳动力二号”在名古屋上空盘旋,准备降落
2014年9月27日,瑞士帕耶纳,德国测试飞行员马库斯驾驶“太阳动力二号”在纳沙泰尔湖上方盘旋
2010年7月8日,瑞士帕耶纳,太阳能动力飞机首席飞行员博世博格驾驶“太阳动力二号”的原型HB-SIA太阳能飞机
2015年3月9日,阿联酋,“太阳动力二号”在阿联酋机场起飞
2013年4月19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太阳动力二号”正在尝试降落山间机场,一只鸟从机身旁飞过
2014年9月27日,瑞士帕耶纳,德国测试飞行员马库斯在驾驶“太阳动力二号”
(宁良凌编译自美国路透社新闻网)
校庆公告 第5篇
一、征文对象
历届校友、全校师生员工、关心支持学校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
二、征文时间
自启事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9月10日。
三、征文内容
1.“校史定格”:我校发展中的历史事件、重大活动和重要人物的叙述与回顾,以及办学方略、教育思想、重大变迁、发展成果、辉煌成就的记录等。
2.“师恩如山”:敬业爱生、恩师风范的深情回忆,教书育人、师生情谊的娓娓叙述;师生与普通员工之间感人点滴的回味等。
3.“往日如昨”:追忆那些缤纷真挚的校园画面,那些在校园起航的理想之帆,抒写校园情结、同窗之谊,记录昔日校园逸趣和感人至深的故事。
4.“管院情怀”:抒发对管院校庆的喜悦,对管院未来发展的期待与祝福等,为立德树人,开启新征程凝心聚力,添砖加瓦。
四、征文要求
1.内容和感情真实真挚、积极健康,表达细腻,力求生动。
2.体裁不限,长短不拘,纪实叙事、散文随笔、诗词歌赋均可。
3.尤为期待有意趣者以赋为体,抒情说理,写景叙事,书写出别具一格的《山东管院赋》。
4.电子版稿件请发送至sdmuxq@163.com,纸质版稿件请寄至: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丁香路3500号山东管理学院,收件人:商漱莹,邮 编:250357,电 话:0531-88617795。
5.应征稿件应为未公开发表过的原创作品,如涉及侵权行为,均由作者本人负责,与主办方无关。稿件未经我校编审,请勿在微信、微博等媒体发布。
夷陵中学校庆公告 第6篇
(一)发表日期:2012年4月12日 出处:校庆办公室 作者:校庆办公室来源: 但棣瑶的日志
五秩若华,桃李芬芳。宜昌市夷陵中学自1962年肇始,至今已走过了半个世纪的历程。从社办公助的胜利中学到宜昌市十七中、宜昌师专附中,夷陵中学三迁其址,数易其名,及今成为屹立于峡江之畔东山之巅的湖北名校,凭借自身丰厚的文化积淀、鲜明的办学特色和丰硕的办学成果享誉荆楚。
文脉相续如浩浩长江奔流不息,弦歌不辍似巍巍三峡壮美雄奇。夷陵中学50年的厚重历史,是不断创造适合学生发展的教育,办人民满意学校的探索史,是一方面承载各级领导、社会各界春风化雨般关心、支持、呵护,另一方面夷陵人自身抢抓机遇,善抓机遇,克难奋进,勇于实干的创业史。学校始终秉承“以人为本,为学生的一生发展作准备”的办学理念,以严谨的治学和淳正的校风润泽莘莘学子,为国家社会培养了13000多名合格人才。50年丰盈岁月,镌刻着夷陵中学应时而生、与时俱进、追求卓越的办学精神,凝聚着夷陵师生同甘共苦、教学相长的真挚情谊,见证着为师者默默奉献、甘为人梯的高尚情操,记录着为学者完善自我、复兴中华的赤子情怀,是学校弥足珍贵的财富。50年可歌可泣的光辉历程,让夷陵人矢志教育,潜心办学的情怀愈加坚定,50周年校庆既是夷陵中学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又是迈向世纪征程、续谱百年华章的新的起点;我们诚挚邀请海内外广大校友重返母校,追寻记忆,畅叙情谊;恭请各级领导、各界宾朋届时拨冗莅临,共襄盛典,相聚美丽校园,共商发展大计,共铸夷陵辉煌!庆典将于二0一二年九月三十日上午在夷陵中学举行。
特此公告 敬祈周知。
附: 夷陵中学一段简史
五十年发展历程 :
宜昌市胜利中学(1962——1970)
宜昌市第十七中学(1970——1978)
校庆公告 第7篇
滕北中学始建于1982年,2000年创办尚贤中学,2005年与北郊中学合并,2010年迁入现址并更名为北辛中学。30载薪火相传,风雨兼程;30载春华秋实,桃李芬芳。2012年金秋,北辛中学将迎来建校30周年华诞。30年来,北辛中学以育人为己任,承先贤之志,取俊杰之长,以先进的办学理念和严谨的教学管理,与时俱进,追求卓越,为国家培养了数以万计的栋梁之材,积淀了深厚浓重的人文底蕴,铸就了“弘毅自强追求卓越”的北中精神。如今的北辛中学已成为环境优美,人文和谐,书香浓郁的省内外知名品牌学校。
为回顾历史,展示办学成果,谋划未来发展,激发全体教职工的工作热情,推动学校可持续性发展,拟定于2012年10月6日隆重举办建校30周年庆典。目前,校庆各项筹备工作已经启动,希望曾经在原滕北中学、尚贤中学、北郊中学工作或学习过的领导、老师及广大校友,提供关于您与学校美好记忆的资料,积极参与庆典活动。资料征集内容包括:历史照片、文档资料、优秀校友的个人简介及工作生活照、回忆录、书法绘画作品、回忆学校和老师的文章等,并将您本人和您所知道的校友姓名、届别、班级、个人简历、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现任职务(或技术职称)、工作业绩以书面材料形式寄回北辛中学校庆(筹)办公室或发送到电子邮箱tzbxzx@163.com。
时光飞逝,大爱永驻校园。在北辛中学三十华诞即将到来之际,学校诚挚地邀请您常回来看看,2012年的金秋将因为您的参与更加辉煌灿烂,让我们共同期待!
特此公告,敬祈周知!
联系人:张校长
张主任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网址:
地址:滕州市学院中路1816号
50周年校庆公告 第8篇
岁月不居,时光如流,春华秋实,盛世有约。
五十年风雨岁月,五十年薪火传承。半个世纪的沧桑砥砺,x中将迎来五十华诞。这是学校发展史上的一件盛事,也是学校面向21世纪的一次重要发展机遇。
学校定于XX年X月X日举行50周年庆典,在此,我们谨向多年来一直关心和支持学校建设和发展的各级领导、海内外校友、各界人士和朋友,向长期以来与我校紧密联系与密切合作的社会各界及兄弟单位,表示衷心的感谢和真诚的敬意!
五十年弦歌不辍,五十年桃李芬芳。半个世纪以来,x中发扬优良的办学传统,以其独特的人文精神、厚重的历史积淀和一流的教学业绩而身现名扬,为社会和高校培养输送了数以万计品学兼优的毕业生。
忆往昔,桃李不言,自有风雨话沧桑;看今朝,厚德载物,更续辉煌誉五洲。五十华诞,不仅是一个节日,一个庆典,更是历史的延续和文化的凝练,是励行进取的阶梯和精神动力。届时,学校将以“弘扬传统、展示成就、凝聚力量、谋划发展”为主题,展示学校发展,搭建相聚平台,续写光荣与梦想。
大厦巍然,梁椽共举。我们真诚的希望广大校友尽快与母校联络,惠赐学校在各个历史阶段的文稿、图片学术论著、回忆录、文学作品等历史资料和个人信息。
x中热烈期盼历届校友、教职员工届时重返母校,亲睹母校新姿,共商x中发展大计;至诚相约各级领导和社会贤达相聚x中,共襄盛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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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敬祈周知!
XX大学50周年校庆公告
五十载栉风沐雨,砥砺奋进;半世纪薪火传承,开拓进取。20XX年,XX大学将迎来五十华诞。为了弘扬优良传统,凝聚人心;抓住历史契机,推动发展,学校将举办系列活动。
XX大学建校五十周年庆典大会将于20XX年X月X日在学校举行。届时,恭请历年校友和在校工作的教工回校共襄盛典。同时,热忱欢迎广大校友与各界朋友关心、支持和参与我校校庆筹备工作,热忱期待各位校友和各界宾朋以各种形式向学校献礼祝贺!
特此公告
XX大学
二OXX年X月
XX学院50周年校庆公告
50年如歌岁月,50年砥砺耕耘。2021年X月X日,XX学院将迎来五秩华诞。在此,我们谨向50年来关心和支持XX学院建设和发展的各级领导、海内外校友、社会各界人士与朋友,致以诚挚的感谢和由衷的敬意!
50年弦歌不辍,50年薪火相传。学校19XX年建校,历经XX专科学校、XX高等专科学校、XX学院3个时期。50年来,学校植根XX文化与XX文化之沃土,汲取XX文化与XX文化之灵韵,秉承艰苦奋斗与自强不息之精神,经过几代人不懈努力,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各方面取得了突出成就,创造了一个又一个辉煌,为国家培养输送了10万余名品学兼优的毕业生。
承赖前驱奠基业,继往开来展宏图。面对高等教育发展的新形势,面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学校将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继续深化综合改革,加强内涵建设,推动学校高质量发展,努力建设地方性应用型高水平大学。
巍巍黉宫立广川,薰风碧树待群贤。2021年X月,学校将举行隆重的50周年校庆系列活动。在此,热切期待所有XX院人回家团聚、叙旧话新,诚挚邀请所有关心和支持XX学院发展的各界人士以各种形式参与校庆活动,共襄盛事,共商未来,共谱华章!
特此公告,敬祈周知。
XX学院
2020年X月X日
XX学院50周年校庆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XX学院校友工作办公室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XX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
南通大学百年校庆公告 第9篇
(第一号)
南通大学是江苏省人民政府和交通运输部共建的综合性大学,其办学历史始于近代著名实业家、教育家张謇先生1912年创办的私立南通医学专门学校和南通纺织专门学校。2004年南通医学院、南通工学院、南通师范学院合并组建南通大学。
栉风沐雨一个世纪,南通大学已建设成为一所规模结构合理,学科门类齐全,教学质量优秀,办学效益明显的地方综合性大学。学校有4个校区,占地面积3700亩,设22个专业学院和1所大型综合三级甲等附属医院;现有84个本科专业,涵盖文学、理学、工学、医学等10大学科门类,有15个一级学科硕士点,包括本科生、博硕士研究生、留学生在内的全日制在校生规模达3.2万余人;2007年以优秀成绩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2009年被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为博士学位授予立项建设单位。
盛世相约,群贤毕至。2012年5月5日,南通大学将迎来建校100周年华诞,这是南通大学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我们诚挚邀请各级领导、各界贤达届时拨冗亲临,共襄盛会;热切期待海内外校友相聚南通,追忆花样年华,寻觅书生意气,感受母校发展,携手共创南通大学更加美好的未来!
特此公告,敬祈周知。
南通大学
二〇一一年七月五日
学校网址:http:// 电
话:+86-513-85012888 传
真:+86-513-85012889 电子信箱:bntd2012@ntu.edu.cn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通市啬园路9号
南通大学校庆工作办公室 邮
编:226019
南通大学百年校庆征集启事
2012年5月5日,南通大学将迎来100周年华诞。为弘扬通大精神,彰显通大特色,提升通大内涵,办好百年校庆活动,我们热忱地向广大师生、海内外校友和社会各界朋友公开征集校庆活动相关项目。
一、征集项目和要求
(一)校庆活动方案
要求:1.特色鲜明,充分反映南通大学校情和特点;2.富有创意,融合时代元素、大学元素、校史元素;3.切实可行,方便组织实施;4.形式多样,包括各类活动、仪式、展览、出版物、宣传方式、校园景点规划、基本建设等方面的创意。
(二)校庆宣传口号
要求:1.主题鲜明、内涵丰富;2.言简意赅、朗朗上口;3.便于中英文对照,欢迎同时提供对应的英文翻译。
(三)校歌
要求:1.作品体裁、形式、风格不限;2.作品内容健康、具有通大特色和时代特征;3.歌词生动,旋律优美,易于传唱;4.应征作品需提交词、曲(纸质稿和电子稿同时提供,简谱、线谱不限),有条件的可提供录音小样。
(四)校庆纪念品
要求:1.与校庆活动相匹配;2.形象鲜明,有通大特色;3.可有不同档次,形成系列。
二、征集对象
南通大学全体师生员工,广大校友,社会各界朋友。
三、征集时间与提交方式
即日起至2011年9月30日,请通过专用邮箱或邮寄方式提交。地址:江苏省南通市啬园路9号南通大学校庆工作办公室,邮编:226019;电子信箱:bntd2012@ntu.edu.cn;电话:+86-513-85012888,传真:+86-513-85012889。
四、其他事项
(一)征集活动结束后,校庆工作办公室将组织开展评选活动,凡被评为优秀方案作品的,给予一定物质奖励。
(二)入围和被采用的应征作品的知识产权和使用权均归南通大学所有,学校可根据需要自行用于校庆活动、学校形象宣传展示以及在校庆纪念品、印刷品上使用等。
(三)征集作品涉及抄袭、借用等侵权行为,均由作者本人承担一切后果,与征集单位无关。
(四)如需了解南通大学有关信息,请登录南通大学主
页南通大学校庆网http://bntd2012.ntu.edu.cn。
(五)本启事由南通大学校庆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南通大学百年校庆工作组织委员会
南通大学百年校庆公告 第10篇
(第二号)
2012年5月5日,南通大学将迎来建校一百周年华诞。
自校庆一号公告发布以来,学校校庆工作得到了各级领导、海内外校友及社会各界人士的热心关注和大力支持,在此谨致以最诚挚的感谢和最崇高的敬意!
在校庆日倒计时30天之际,我校谨发布校庆二号公告如下:
1.庆祝南通大学建校100周年大会将于2012年5月5日10时举行。地点:南通市体育会展中心梦之蓝体育馆。
2.“面向未来·中国高校创新创业教育论坛”将于2012年5月4日14时30分举行。地点:南通大学主校区。
3.“大学发展战略与高素质人才培养·中外大学校长论坛"于2012年5月4日14时举行。地点:南通大学主校区。
4.其他重大活动以及嘉宾、校友报到接待方案将于近期陆续公布,请关注百年通大网站:。
5.为便于工作安排,凡拟于庆典期间(5月4日、5日)回校的校友,务请于4月中旬前与相关院系(或部门)取得联系。详情可登陆百年通大网站查询“南通大学历届毕业生专业归属目录”及相关事项。
百年校庆是南通大学发展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是回顾光辉历程的盛典,更是谱写时代新篇章的起点。热忱欢迎海内外校友和社会各界以贺电、贺信以及捐赠等不同形式参与和支持我校百年校庆;再次诚挚邀请各级领导、海内外校友及社会各界友好人士届时聚首通大,共襄盛典,同谱华章。
特此公告,敬祈周知
南通大学校庆工作办公室2012年4月5日
学校网址:http://
校庆网站:http://bntd2012.ntu.edu.cn
电话:+86-513-85012888
传真:+86-513-85012889
电子信箱:bntd2012@ntu.edu.cn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通市啬园路9号
实验小学百年校庆公告 第11篇
地址:郎溪县城中港西路
邮编:242100
特此公告,敬祈周知。
郎溪县实验小学
成都工业学院百年校庆公告 第12篇
百年学府,盛世华章。2013年10月26日,成都工业学院将喜庆100周年华诞。在此,谨向长期关心和支持成都工业学院建设与发展的各级领导、海内外校友和社会各界人士致以诚挚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百年弦歌,薪火相传。从1913年诞生于实业救国大潮的四川职业学校,到2012年3月成功升格为成都工业学院,学校曾使用四川省立第一甲种工业学校、四川省立成都高级工业职业学校、西南第二工业学校、成都无线电机械学校、成都电子机械高等专科学校等12个校名,五迁校址,从成都市包家巷到学道街、多宝寺、茶店子、花牌坊再到郫县中信大道。一百年风栉沐雨,一百年艰苦奋斗,学校始终与祖国的命运和电子、机械行业的发展紧密相连,代代学人薪火相传,从最初的只有两个专业发展到如今以工为主,以机械、电子信息类专业为特色,涵盖工、管、文、理多学科全面发展的本科院校,形成了“艰苦创业、严谨治学、崇尚实践、开拓创新 ”的优良传统和“手脑并用,学做合一”的办学特色,培养出了近8万名各类高级应用型人才。如今,学校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将发扬优良传统,以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需求为使命,科学谋划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新蓝图,不断开拓创新,努力实现学校新的跨越。
校庆公告第二号 第13篇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二号)
《安徽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已经2014年1月22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1月22日
安徽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2014年1月22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企业民主管理,保障职工民主权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企业民主管理,是指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组织职工参与企业管理和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合法、公开、公正的原则,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企业事务公开制度。公司制企业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建立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
企业应当尊重和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为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保障。
企业负责人应当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依法履行职责。
职工应当尊重和支持企业依法经营和管理,有序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第四条 企业工会应当引导职工热爱企业、关心企业发展,组织职工依法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上级工会应当支持、指导和帮助企业工会组织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对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企业方面代表应当推动企业实行民主管理,促进企业科学发展。
本条例所称企业方面代表,是指企业方面的联合会、协会、商会等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中代表企业的社会组织。
第六条 企业民主管理应当依法进行,尊重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支持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依法行使职权,维护企业所有者、经营者、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察机关等,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对企业民主管理工作提供服务和指导、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 第一节 组织机构
第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企业应当在开业之日起一年内召开首次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九条 县级以下一定区域内或者行业内若干小微企业,可以通过选举代表联合建立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区域、行业工会负责组织建立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并作为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日常工作。
第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具体任期由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职工代表大会因故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决定。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和负责处理会议期间的相关事项。主席团成员从职工代表中选举产生,其中工人、技术人员、中级以下管理人员应当超过半数。主席团成员中应当有女职工代表。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并推选团(组)长。企业可以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团(组)长联席会议制度。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联席会议根据职工代表大会授权,负责处理临时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并提请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予以确认。
第十四条 企业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企业工会履行下列企业民主管理职责:
(一)负责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筹备和组织工作,提出职工代表选举方案,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提出职工代表大会建议议题和有关方案;
(二)监督检查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和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企业事务公开情况;
(三)建立与职工代表的联系制度,征求职工代表的建议,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四)组织职工学习法律法规和相关业务知识,提高职工的素质,鼓励职工就企业经营管理、技术创新、技术改造、企业文化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五条 企业可以召开职工大会。职工大会适用本条例关于职工代表大会的规定。
第二节 职 权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企业民主管理职权:
(一)听取企业关于发展规划、生产经营管理、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签订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企业改革等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和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四)选举或者罢免公司制企业中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选举依法进入破产程序企业的债权人委员会中的职工代表;
(五)审查监督企业执行劳动、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劳动争议处理,实行企业事务公开,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办理职工代表大会提案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除行使第十六条规定的企业民主管理职权外,还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企业关于投资、担保、资产处置、大额资金使用、重大技术改造、财务预决算、业务招待费使用等情况的报告,企业公积金的使用等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企业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企业年金方案和奖惩办法,以及职工裁员、分流、安置方案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
(三)对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企业管理人员薪酬水平、职务待遇、职务消费和业务消费以及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评议、监督企业中级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奖惩及任免建议。
第十八条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除行使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企业民主管理职权外,还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企业章程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二)依法选举、罢免、聘用、解聘企业负责人;
(三)审议决定职工福利等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听取和审议区域、行业内企业执行国家有关劳动、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等报告,讨论通过区域、行业集体合同草案和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第三节 会议制度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遇有重大事项,经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企业工会或者企业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可以由企业工会广泛征集职工意见后提出,也可以由企业提出,经企业工会与企业协商后确定。议题内容应当属于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范围。
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会议议题草案,应当在会议召开七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职工代表,并向职工公布。
第二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及表决通过重要事项,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分项表决。选举及表决事项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
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重要事项等应当形成书面材料,并在七个工作日内公布。第二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审议通过的决议和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变更或撤销。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尊重并支持企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第四节 职工代表
第二十四条 职工代表应当以班组、科室等为选举单位,由职工直接民主选举产生。规模较大、管理层次较多的企业的职工代表,可以按照分公司、分厂、车间、区队以及其他分支机构设立选举单位,经职工代表大会进行差额选举产生。
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试行职工代表竞选制。
选举、罢免职工代表,应当召开选举单位全体职工会议。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参加。选举、罢免职工代表的决定,经选举单位全体职工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第二十五条 职工不满一百人的企业一般召开职工大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不得少于三十名;职工一百人以上不满一千人的企业,代表名额以三十名为基数,职工每增加一百人,代表名额增加十名;职工一千人以上不满五千人的企业,代表名额以一百二十名为基数,职工每增加一千人,代表名额增加三十五名;职工五千人以上的企业,代表名额不得少于二百六十名。职工代表名额应当是单数。
在职工代表大会届期内,企业职工人数发生明显变化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对代表名额作出相应增减。
第二十六条 职工代表中企业中级高级管理人员一般不超过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女职工代表、集中安置残疾人企业的残疾人职工代表、使用劳务派遣工企业的劳务派遣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女职工、残疾人职工、劳务派遣工在本单位职工总量中所占比例。
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照企业职工人数的适当比例分配到组成企业。每个企业至少应当有两名职工代表。
第二十七条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职工代表出现缺额时,应当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原选举单位及时补选。
第二十八条 职工代表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妨碍和打击报复。企业不得因职工代表履行职责扣发、降低其工资、福利,调动其工作岗位或者免除职务、降低职级,单方变更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
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代表,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第二十九条 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民主管理活动,对企业涉及职工权益的事项有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
(三)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通过工会组织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条 职工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完成本职工作,关心支持企业发展,积极参与企业民主管理;
(二)听取职工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合理化建议、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意见和要求,并客观真实地向企业反映;
(三)参加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活动,执行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
(四)向本选举单位的职工报告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情况,接受职工的评议和监督;
(五)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企业事务公开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实行企业事务公开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企业事务公开民主管理质量体系,推进标准化建设。
第三十二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实行企业事务公开的责任人。企业应当确定相应机构或者专人负责企业事务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条 企业实行企业事务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有利于职工权益维护和企业发展的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所涉及的事项和其他重要事项,应当及时向职工公开。
其他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之外,企业可以自主决定向职工公开。
第三十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事务公开的主要途径。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通过企业事务公开栏、企业情况发布会、联席会议以及单位内部报纸、刊物、板报、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短信等形式进行公开。企业事务公开应当分层次进行。除了在企业一级进行公开外,还应当在分公司、分厂、车间、区队、班组进行。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当及时听取和了解职工对企业事务公开的意见,对职工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在三十日内给予答复或者说明;需要整改的,应当采取措施整改,并在三十日内将整改情况予以公开。
第四章 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
第三十七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候选人在公司工会负责人和其他职工中推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
第三十八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听取职工意见,反映职工意愿,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职工监督,并与公司的其他董事、监事享有同等的权利、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支持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开展工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公司不得因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责扣发、降低其工资、福利,调动其工作岗位或者免除职务、降低职级,单方变更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不履行职责的,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联名提议,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可以罢免,并报上一级工会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企业实行民主管理情况纳入劳动保障监察的内容,并列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对妨碍企业职工开展民主管理活动、侵害职工民主管理权利的行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应当加强对企业民主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企业侵犯职工民主管理权利的行为,可以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整改意见书,要求企业限期改正; 对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处理建议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结果通报地方总工会。
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依法对企业实行民主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时,企业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说明。
第四十三条 评选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涉及生产经营管理等荣誉称号时,应当将企业实行民主管理情况作为评选依据之一。
第四十四条 企业工会与企业因民主管理事项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同级地方总工会、企业方面代表协调解决。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同级地方总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制度,就涉及企业民主管理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和工会组织有权向企业提出意见,企业应当及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该企业列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一)未依法建立职工代表大会、企业事务公开、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等民主管理制度的;
(二)未召开或者未按照规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
(三)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选举的事项而不提交的;
(四)应当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者虚假公开的;
(五)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决定的;
(六)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因职工代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责,扣发、降低其工资、福利,调动其工作岗位、免除职务、降低职级,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的,依照《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理。第四十八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违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损害职工民主权利和企业利益的,由所在企业工会进行批评教育;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企业工会可以提请职工代表大会依法罢免其职务。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妨碍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一条 工会工作人员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损害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并可以予以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选举产生的工会工作人员可以依照《中国工会章程》予以罢免。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除外。
校庆公告第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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