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福建省旅游条例》全文
新《福建省旅游条例》全文(精选8篇)
新《福建省旅游条例》全文 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防动员建设,提高国防动员能力,保障国防动员工作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防动员的准备、实施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防动员应当坚持平战结合,推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保障平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急时应对突发情况,战时支援军事行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动员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进经济社会建设与国防动员建设协调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将国防动员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公民和组织应当依法完成国防动员任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军事机关和国防动员委员会应当加强国防动员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对在国防动员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组织领导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国防动员工作,根据国防动员的任务要求,加强国防动员工作的领导,健全完善组织机构,建立检查评估制度,督促各相关方面履行国防动员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的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国防动员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级国防动员委员会的指导下,完成相应的国防动员任务。
第八条县级以上国防动员委员会由本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的有关部门组成,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国防动员工作。
县级以上国防动员委员会办事机构由综合办事机构和专业办事机构组成,承担本级国防动员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依法履行国防动员有关职责。
第九条县级以上国防动员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国防动员工作制度;
(二)组织、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武装动员、政治动员、国民经济动员、交通战备动员、人民防空动员、装备科技动员、信息动员、支前动员和国防教育等工作;
(三)组织编制国防动员计划和实施预案;
(四)检查评估国防动员计划和实施预案的落实情况;
(五)组织、协调国防动员专业保障队伍建设;
(六)组织、协调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工作;
(七)接受上级国防动员委员会的指导,并完成部署的各项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计划、实施预案与潜力统计调查
第十条县级以上国防动员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应当根据国防动员的方针和原则、国防动员潜力和军事需求,以及上一级国防动员计划和实施预案,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编制国防动员计划和实施预案。
军事需求由军队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国防动员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协助军队有关部门做好对接和论证工作。
第十一条国防动员计划包括总体计划和专项计划,国防动员实施预案包括总体预案和专项预案。
总体计划和总体预案,由县级以上国防动员委员会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审批,并报上一级国防动员委员会备案。
专项计划和专项预案,由县级以上国防动员委员会专业办事机构会同当地军事机关、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国防动员委员会审批,并报上一级国防动员委员会专业办事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国防动员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在编制国防动员计划和实施预案时,应当围绕动员任务,与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本地区国防潜力相适应,与其他各类国防动员计划、实施预案相衔接。
第十三条国防动员计划和实施预案经批准后,应当严格执行。因形势、任务、潜力、人员等情况发生变化确需调整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国防动员委员会应当根据国防动员实施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国防动员演练,检验和完善实施预案,提高组织指挥和快速反应能力。
国防动员演练分为综合演练和专项演练,综合演练由各级国防动员委员会组织实施,专项演练由各级国防动员委员会专业办事机构组织实施。
国防动员演练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结合军队演习和抢险救灾、维护社会稳定等时机进行。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国防动员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执行国防动员计划和实施预案的指导和监督,保证国防动员计划和实施预案的有效落实。
第十六条省国防动员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全省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工作。
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分为综合统计调查和专项统计调查。综合统计调查由各级国防动员委员会综合办事机构牵头组织,各专业办事机构配合实施,每年组织一次。专项统计调查由国防动员委员会相关专业办事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防动员的需要,准确及时地向本级国防动员委员会的相关办事机构提供有关统计资料。国防动员委员会的相关办事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视情组织开展国防动员潜力专项统计调查。
第十八条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的对象,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有关信息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统计调查资料。
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人员,应当如实收集、报送统计调查资料,不得伪造、篡改和毁损统计调查资料,不得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秘密。
第四章基础建设与军品生产
第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和本级军事机关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确定的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目录,拟定本省贯彻国防需求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目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对列入目录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规划和立项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防需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对列入目录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重要产品设计定型时,应当按照规定征求军事机关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承担列入目录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管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贯彻国防需求的技术规范以及标准进行设计、生产、施工、监理、验收和维护保养,保证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的质量。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组织相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列入目录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进行检查、监督,确保列入目录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符合国防需求。
列入目录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需要改变用途或报废处理的,必须报原审批单位批准。
第二十三条与国防密切相关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设施的维护管理,采取措施,保障设施功能完整、有效;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或者作报废处理,确需改变用途或者作报废处理的,应当征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同意。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危害与国防密切相关的设施。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承担军品科研、转产、扩大生产军品的单位,在经费、物资和技术等方面给予扶持,支持和帮助其开发、应用先进的军民两用技术,推广军民通用的技术标准,提高产品的军民两用兼容程度,增强转产、扩大生产军品的综合保障能力。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关规定,引导、支持社会优势资源进入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领域,对承担国防动员物资储备、供应、保障任务的单位给予扶持。
第二十五条承担转产、扩大生产军品和维修保障任务的单位,应当根据所担负的国防动员任务,按照需求导向、任务牵引、突出重点、军民兼容的要求,储备所需的设备、材料、配套产品和技术,并按照国家军事订货合同和转产、扩大生产军品的要求,组织军品科研、生产,按时交付订货,协助军队完成维修保障任务。
第五章预备役人员征召与国防勤务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预备役人员的储备工作,做好预备役登记和预备役人员的核对、调整、编组工作,加强预备役人员的教育、训练和管理,加强预备役专业技术兵员储备区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预备役人员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民兵干部队伍建设,协助兵役机关做好有关预备役人员的登记和管理教育工作,加强平战结合的民兵应急队伍常态化建设。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预备役人员的训练、储备提供经费、场地、物资等保障,预备役人员应当依法参加训练、演练、遂行非战争军事行动,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八条预编到现役部队和编入预备役部队的预备役人员、预定征召的其他预备役人员,离开预备役登记地一个月以上的,应当向登记地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报告去向、联系方式,并及时报告变更情况。
第二十九条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根据上级命令,及时向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下达征召通知,同时通知其所在单位。对外出务工的预备役人员,还应通知其务工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兵役机关。
接到征召通知的预备役人员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报到。确因伤病等原因不能应召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批准,可以暂缓应召。
第三十条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做好本单位预备役人员的征召工作,督促其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报到,并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扰其履行应召义务或者参加预备役训练。
从事交通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接到运送被征召预备役人员任务的通知或者被征召人员提出运送请求时,应当优先运送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
第三十一条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预定征召的预备役人员,未经其预备役登记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批准,不得离开预备役登记地;已经离开预备役登记地的,接到兵役机关通知后,应当立即返回或者到指定地点报到。
第三十二条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防动员实施的需要,可以动员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和组织担负国防勤务,并明确其规模、专业和具体任务。
被确定担负国防勤务的人员,应当按照政府和军事机关明确的任务,参加国防勤务,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三十三条交通运输、邮政、电信、医药卫生、食品和粮食供应、工程建筑、能源化工、大型水利设施、民用核设施、新闻媒体、国防科研生产和市政设施保障等依法担负国防勤务的单位,应当按照专业对口、人员精干、应急有效的原则组建专业保障队伍,定期组织训练、演练,配备相关专业技术装备器材,提高快速动员和遂行国防勤务能力。
专业保障队伍应当与预备役部队、民兵组织分开组建,避免人员重复交叉。
第三十四条沿海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军事机关和国防动员委员会应当围绕动员任务,推进结构科学、布局合理的海上动员力量建设,服务海洋经济发展,参与海上维权搜救、支援军事行动。
沿海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组织落实海上动员力量建设任务,国防动员委员会应当指导协调有关部门推进海上动员力量建设工作,涉海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保障海上动员力量建设。
第三十五条沿海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农渔业区、港口航运区等海区加强海上民兵船队等海上民兵队伍建设。
沿海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海洋运输、船舶修造等涉海企业事业单位组建海上补给、船舶装备维修等国防动员专业保障队伍。
沿海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涉海企业事业单位和高新技术企业在信息、电磁等领域发展测绘导航、搜救打捞等海上新质动员力量。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专业保障队伍纳入应急救援体系,并为其组织建设、训练演练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三十七条预备役人员和国防勤务人员在执行任务期间,继续享有原工作单位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发放误工补贴,并由军事机关统一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因执行任务伤亡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等有关规定救治补偿和抚恤优待。
第六章战争灾害的预防与救助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加强国防动员机制与政府应急管理机制衔接,做到组织指挥、应急力量、情报信息、物资器材、方案计划等方面的联建联用,提高战争灾害的预防和救助能力。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本级军事机关,依照国家分级防护标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防护目标,明确防护任务。
承担防护任务的单位,应当制定防护计划和应急预案,落实相关措施,组织防护演练,提高防护效能。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防动员指挥、防空阵地、人员掩蔽、疏散地域和物资储备工程设施建设;加强能源基地、交通设施、油气管网、网络通信、水利水电等重大民生工程的综合防护体系建设,提高战时抗毁能力。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本级国防动员委员会建立健全分级对应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通报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信息。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平战结合的医疗卫生救护体系。根据战时医疗卫生动员需求,组建医疗救护、心理防护和卫生防疫队伍,定期开展演练,提高战时动员的组织指挥和保障能力。
第四十三条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预定疏散地域、人防工程和应急避难场所组织人员疏散、隐蔽和物资转移。
第七章民用资源征用与补偿
第四十四条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储备物资无法及时满足动员需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征用组织和个人所有或者使用的设施、设备、运输工具、场所和其他物资。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免予征用的民用资源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接受依法征用民用资源的义务,不得拒绝、拖延民用资源的征用,不得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的改造。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对民用资源的征用需求,及时向有关组织和个人下达征用通知,征用时应当对所征用民用资源的数量、质量、类型等情况进行清点、核实、登记,并向被征用组织和个人出具凭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征用的民用资源交付使用单位时,应当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被征用的民用资源根据军事需求需要进行改造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会同有关军事机关共同组织实施。
承担改造任务的单位应当按照使用单位提出的军事需求与使用单位共同研究改造方案,签订改造责任书,及时进行改造,按期保质保量交付使用。
第四十七条被征用的民用资源使用完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军事机关对所征用民用资源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下达返还通知,及时办理返还手续,不得无故拖延或者扣押。
第四十八条被征用并经过改造的.民用资源,不影响原使用功能的,经与被征用人协商并征得其同意,可以原物返还;影响原使用功能或者造成损坏的,应当进行修复,恢复原使用功能后返还;不能修复或者灭失的,以及因征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依法及时给予补偿。
对承担改造、转产、扩大生产军品任务的单位和个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及时给予补偿。
第四十九条平时训练、演练、遂行非战争军事行动征用民用资源的,由使用单位按照租用方式计价结算补偿费用。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预备役人员和国防勤务人员在执行任务期间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阻挠公民履行应召、担负国防勤务义务或者拒绝、拖延执行专业保障任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强制其履行义务,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强制其履行义务,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承建的贯彻国防要求的建设项目中未按照国防要求和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或者施工、生产的;
(二)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的;
(三)未按照转产、扩大生产军品和维修保障任务的要求进行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保障能力储备,或者未按照规定组建专业技术队伍的;
(四)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的。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统计调查资料的;
(二)伪造、篡改和毁损统计调查资料的;
(三)泄露国防动员统计调查对象秘密的;
(四)擅自改变与国防密切相关设施的用途或者作报废处理的。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在国防动员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福建省旅游条例》全文 第2篇
为了保障劳动者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及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统称职工),应当按照本条例参加失业保险。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四条
失业保险基金,按照国家、单位、职工合理负担的原则,实行社会统筹。失业保险费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征收。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失业保险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建立失业保险基础数据库,做到信息互通、操作简便、管理规范。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业务,其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机构依法对失业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七条
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财政补贴;
(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八条
单位按照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职工的月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其月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但本人自愿缴纳的除外。工资总额的组成按照国家统计局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九条
单位应当在依法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单位变更、终止的,应当在变更、终止之日起十日内,向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单位招用、辞退、裁减人员的,应当在建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之日起三日内办妥相应的变更手续。
第十条
单位应当在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五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数额和参保职工名单。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缴纳所得税前列支。其中属于应当由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向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单位出具缴费凭证,并于征收之日起五日内,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单位缴费数额和参保职工名单。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单位和职工的缴费档案,并于收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交的单位缴费数额和参保职工名单之日起五日内,向单位和职工分别出具单位缴费手册和职工缴费凭证。
第十一条
单位因严重亏损不能按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可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缓缴;经批准缓缴的,在缓缴期内免缴滞纳金,缓缴期满后,应当如数补缴失业保险费及其利息。
第十二条
单位因破产、解散等原因终止的,在清算财产时,应当依法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清偿欠缴的失业保险费。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每季度公布一次本单位及其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情况。职工有权向本单位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失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单位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其提供。职工发现单位未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或者投诉。
第三章 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
第十四条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业保险金和生活补助费;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生育补助金;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
(五)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失业保险基金依法免征税费。
第十五条
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时,应当即时向职工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书面告知其依法享有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职工的名单、单位缴费手册、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第十六条
职工可以在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之日起,持原单位为其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职工缴费凭证和身份证明,到受理原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生活补助费单证的手续。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单证手续的,应当事先进行失业和求职登记。
第十七条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五日内对领取者及其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告知本人。其中,对领取生活补助费的,应当在三日内办结审核手续。但有特殊情况的,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人批准,前款规定的审核时限可以延长五日。
第十八条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即时为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生活补助费的单证;对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并退回有关材料。失业保险金、生活补助费凭单证到指定的`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生活补助费一次性发放。
第十九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每满一年领取二个月失业保险金,最长期限为二十四个月。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和期限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二十条
失业保险金自失业人员被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之日起计发,月发放标准如下: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七十标准发放;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标准发放;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二十年以上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标准发放。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应当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二十一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其门诊医疗补助金按不低于本人领取失业保险金百分之六的标准,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因患病确需到县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的,可由本人或者其亲属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批准,发给住院医疗补助金。门诊医疗补助金和住院医疗补助金具体补助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女性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分娩,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还可领取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生育补助金按其本人三个月的失业保险金计发。但按照《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规定,已享受生育补助金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第二十三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职业培训或者职业介绍的补贴
(一)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
(二)经各类职业介绍机构介绍重新就业的,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
(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标准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六)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
本省内单位或者职工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凭迁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缴费证明和有关迁移材料,到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续保手续,参保人员缴费年限连续计算,但不办理失业保险基金转移。职工失业保险关系转迁后失业的,失业保险待遇由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地标准执行。
本省内城镇失业人员可以选择在原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其失业保险关系在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的,按规定将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转移;失业保险待遇按迁出地的标准执行,由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失业保险金发放和相关业务管理。城镇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其需划转的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本人未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其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百分之六十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补助期限最高不超过二十四个月。但农民合同制工人已自愿缴纳其月工资总额百分之一的失业保险费的,享受与城镇失业人员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七条
单位招用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以接受被招用的失业人员的委托,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用于再就业培训。
第四章 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各设区的市统筹、省部分调剂的管理体制,各设区的市负责本行政区域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省负责各设区的市失业保险基金的调剂。省失业保险调剂金为各设区的市当年征缴的失业保险费总额的百分之八,用于设区的市失业保险基金收支余缺调剂。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省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地方财政补贴。
失业保险调剂金的调剂以及地方财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失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审计制度。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当依法监督失业保险基金的缴纳、使用和管理。失业保险基金应当依法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失业保险基金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或者挪作他用。
第三十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并依法定期向社会公布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的缴纳、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委员会及其监督机构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对失业保险基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维护失业保险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缴纳或者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未缴金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失业保险基金;拒不缴纳的,地方税务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或者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致使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如数赔偿由此给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三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有关的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在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时,未按规定书面告知其享有失业保险待遇权利,或者未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的;
(二)未按规定公布本单位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或者未及时向提出查询要求的职工提供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前款所列行为属单位负责人故意指使的,对单位负责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虚报、冒领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费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以虚报、冒领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单位、职工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对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征缴失业保险费有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对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失业保险金、生活补助费及其他失业保险补助费用有争议的,可以要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为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手续的;
(二)未按规定为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或者生活补助费的;
(三)未按规定为职工或者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转迁手续,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办理的;
(四)未按规定出具缴费凭证,或者提供单位缴费数额和参保职工名单的;
(五)未按规定履行失业保险费用征收和失业保险待遇发放等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三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由有关部门追回款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国家机关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九条
新《福建省旅游条例》全文 第3篇
一、新《旅行社条例》的实施对我国旅游业的影响分析
(一) 新《旅行社条例》的实施对湖南省旅行社行业的影响
1. 新条例的实施是对整个旅行社行业的松绑
一是新条例降低了旅行社行业的准入门槛,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A、降低了注册资本要求, 由此前的国际社150万、国内社30万元, 统一为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万元。B、质量保证金由之前的国际社入境业务60万、出境业务100万、国内业务10万, 变为入境业务、国内业务20万、出境业务140万。C、质量保证金的缴纳方式条件放松。新条例规定质保金可以存入现金, 也可以提供银行担保。由此旅行社的资金周转压力降低。D、设立条件的降低。新条例规定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不再是必要条件。新条例的颁布, 会促使更多拥有客户资源的部门经理们“另立山头”, 独立开展自己的业务。由于准入门槛的降低, 还将会有一批新的旅行社的出现。
二是新条例为异地设立分社松绑。新条例规定设立分社没有地域限制, 且设立分社的质保金仅分别增加5万 (入境、国内业务) 、30万 (出境业务) , 此规定将为湖南省有实力的旅行社异地扩张提供发展机遇。同时也会有更多异地的实力雄厚的大旅行社会在湖南省设立分社。
三是放宽了外资进入旅行社业的条件。新条例规定外资旅行社在注册资本、质保金、异地设立分社方面与国内旅行社均相同的条件, 外国投资者除了可以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旅行社外, 还可以设立外资旅行社。如2008年12月湖南第一家外商独资旅行社湖南永安国际旅行社在长沙挂牌, 正式落户长沙。新条例对外资旅行社进入条件的放宽, 将会有更多的外资旅行社进驻湖南。
2. 新《旅行社条例》的实施将使旅行社业竞争愈发激烈, 加速旅行社业重新洗牌
到2008年末, 全国纳入统计范围的旅行社共有20110家, 但大部分都处于小而散的状态, 旅游市场还处于一个趋向成熟尚不成熟的阶段。近年来, 各社为争取更多的客源, 在团费和优惠措施上纷纷打价格牌, 利润空间的不断降低, 零负团费现象已相当严重。新条例出台后由于旅行社注册资本的门槛降低, 短期内会出现更多新的旅行社, 一些实力雄厚、竞争力强的大型旅行社也将以设立更多的分社和门市部。客观来说, 这在供求上是个好事情, 但整个旅游市场的竞争势必会更加激烈, 许多实力较弱的旅行社将面临更大的生存危机。
3. 新《旅行社条例》的实施进一步规范了旅行社市场
新《旅行社条例》加大了对旅行社随意改变行程的处罚力度, 不允许“零团费”和“负团费”现象, 要求给导游基本待遇, 并让一些行业“潜规则”摆到了桌面, 这大大增加了游客旅游消费的透明度, 有利于保障游客的利益。
(二) 新《旅行社条例》的实施对旅游消费者的影响
1. 旅游者的权益将受到更全面的保护
为保护游客的合法权益, 条例加大了旅行社违法经营行为的法律责任, 规定对随意改变合同约定行程的旅行社将处以10万元至50万元的罚款, 直至吊销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准备出游的人们应不会再为导游擅自更改线路, 欺骗或胁迫购物, 增加购物点等“潜规则”烦恼了。新《旅行社条例》对这些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并对所谓的“零团费”实行封杀。这将会增加消费者的消费信心。
2. 直观的旅游价格将会提高
按照新规定, 旅行社必须将购物、自费项目等“隐形收入”全部摆到桌面上来, 与游客签订白纸黑字的合同。这就捅破了旅游行业的潜规则’。旅行社的收入被稀释, 势必要提高团费, 才能保证不亏损。然而一旦旅行社提高团费, 在一定程度上也会抑制一部分人外出旅游的欲望。
(三) 新《旅行社条例》的实施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执法的影响
新《旅行社条例》明确了旅游、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的职责, 进一步扩大了旅行社的监督管理机构范围, 有利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借鉴相关部门的力量, 填补了旅游行政部门在行政执法中的空白。但新《旅行社条例》的实施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是一个新的挑战, 许多新规定内容并不太好监管, 如由于每家旅行社产品采购成本的差异性, “零负团费”的界定就是个难题等, 新条例确实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新《旅行社条例》实施后我国旅游业发展的应对措施探讨
(一) 旅行社应对建议
1. 遵纪守法, 规范经营
新条例颁布实施后, 很多旅行社惯用的一些做法与新条例都有冲突, 例如零负团费、游客知情权等问题, 新条例的推出意味着这些做法都要改变。也意味着改变行业内不规范经营的时机到了。对于旅行社来说, 新条例的颁布也意味着在经营管理模式上有所改变, 包括提升内外部管理、提升服务、修订合同等。新条例对包牌挂靠等的限制, 对消费者权益的加大保护, 就要求从业者必须规范经营。
2. 联合经营, 扩大规模
新条例为行业中正规经营企业做大做强有了法律支持, 如开设分社、设立门市部的松绑等, 加上新旅行社成立的门槛降低, 旅行社行业将进入兼并、重组阶段。建议一些规模大、实力强的旅行社应该通过设立分社、兼并小社等抓住机会扩大规模, 做大做强。一些规模小的旅行社应考虑开展联合经营、组建联合集团, 以增强实力, 提高市场竞争力。
3. 拒绝价格战, 走品牌化道路
旅行社之间的恶性价格战, 最后只会导致整个行业利润降低, 旅行社自己受到伤害。新条例对旅行社的零负团费现象有了明确的处罚规定。因此, 旅行社应以新条例为契机, 坚决拒绝价格战。建议旅行社应走特色主题化、品牌化道路, 开发有自己特色的主题旅游产品吸引目标客源, 通过专业化经营和优质服务提升产品价值, 力争在消费者心中树立良好的口碑, 并实现品牌化经营。
(二)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建议
1. 加强监管力度
可以说, 新《旅行社条例》的出台充分体现了旅游业法治的进步, 为规范我国旅游市场, 加强旅行社的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目前,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的监管中对游客投诉的处理是一重要渠道, 通过游客的投诉暴露了一些旅行社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而实际上很多游客认为投诉会浪费自己的时间和精力, 所以对旅游中的一些不满意更多是能忍则忍, 不了了之。这样显然旅行社的很多违规行为并未受到应有的处罚。建议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新条例中的相关规定为依据, 进一步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管, 规范旅游市场。笔者建议可采取以下方法:一是在旅游景区设立旅游质量监督岗, 现场处理游客的投诉, 也可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现场监管;二是推行“暗访”制度, 选派一些具备条件的暗访人员, 对旅行社进行不定期检查;三是加强旅行社的审批、业务年检, 不能流于形式, 严格把关, 杜绝旅行社业害群之马的出现。
2. 提高监管效率
目前,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处理游客的投诉上有些滞后。由于调查取证等方面的原因, 对游客投诉的处理往往一拖再拖, 导致游客对投诉失去信心, 在一定程度上也抑制了部分游客的投诉愿望。建议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对旅行社进行监管时应提高效率, 及时处理游客的投诉, 及时对旅行社的一些不法行为进行处罚。
3. 加强同其他行政部门的协调
通常情况下游客在旅游中受到不公正待遇会直接向旅游质监部门投诉, 但有些投诉可能会牵涉到旅游、工商、物价、商务、外汇等多个有关部门。因此, 建议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为游客牵头, 加强同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和协调, 以更有效的处理游客投诉。
4. 加强对新条例的宣传力度
携程旅行网最近进行了一次网络调查, 近四千名网友参与了调查。结果显示, 对于《新旅行社条例》的认知, 只有30%的被访者“知道大概的内容”。对于旅游过程中曾经遇到的不愉快, 有一半的网友表示“过去了就算了”。游客的“忍气吞声”也带来了某些不良旅行社的肆意妄为, 严重搅乱了正常的旅游市场秩序。笔者建议,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大对新条例的宣传推广工作, 可以在导游的业务年审中组织学习新条例, 提高导游的法律意识;同时可通过印发宣传册、开展专题讲座、媒体报道等方式加强对消费者的宣传, 让消费者了解、熟知新条例中的相关规定, 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
摘要:2009年5月1日国务院颁布了新的《旅行社条例》, 新条例进一步降低了旅游市场准入门槛, 减轻了旅行社的经营负担, 同时也加大了对旅行社违规经营的处罚力度, 这对我国的旅行社、旅游者、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等都将带来一定的影响。应加大监管力度, 提高监管效率, 加强同其他行政部门的协调, 加强新条例的宣传。
关键词: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旅游者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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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朱明远.旅行社业规模扩张及其实证研究[D].南京师范大学, 2006.
新《福建省旅游条例》全文 第4篇
关键词:旅游;新农村;协调发展
中图分类号:F590.1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09)12—0112—02
一、引言
在新农村建设中,要注意选择不同类型、不同层面、不同条件的村作为试点,根据试点村的区位特点、经济条件、文化特色、产业结构、人口规模等实际情况,稳步推进。对拥有丰富旅游资源的村落,实行旅游开发和新农村建设相结合,通过旅游资源的分层次开发,带动新农村建设。结合造福工程建设,实行合村并点、移民迁建等办法引导农村向城镇和中心村集聚;对具有文化旅游、生态旅游资源的特色村,实行保护修建整理的办法,把历史古迹、自然景观、生态特色和村庄融为一体,体现文化特色,着力培育真正具有示范价值的典型。基于上述原则,可以确定了旅游开发与新农村建设协调发展模式——农家旅馆式住宅小区。福建常太镇溪南村拥有国家级森林公园——虎崛山和省级旅游景点——九鲤湖,在这些地方建设农家旅馆式住宅小区,既为旅客提供具有农居特色的休闲场所,也给农民带来第三产业收入。
众所周知,乡村旅游是以农村自然风光、人文遗迹、民俗风情、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及农村环境为旅游吸引物,以城市居民为目标市场,满足旅游者的休闲、度假、体验、观光、娱乐等需求的旅游活动。乡村旅游在欧美发达国家已有百年以上历史,备受世界各国政府关注。新西兰、爱尔兰、法国等国家注重发挥乡村旅游的特色优势,把乡村旅游作为稳定农村、避免农村人口盲目向城市流动的重要手段,在资金、政策上给予大力支持;加拿大、澳大利亚、前东欧和太平洋地区的许多国家,都把乡村旅游作为农村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我国的乡村旅游起源于上世纪80年代。截止目前,已建成的两万多个旅游景区(点),一半以上分布在广大的农村地区;截止到2007年底,由国家旅游局倡导创建的“全国农业旅游示范点”达451家,遍布内地31个省区市,覆盖了农业的各种业态;据测算,全国乡村旅游景区(点)每年接待游客超过3亿人次,旅游收入超过400亿元人民币;“十一”和“春节”三个旅游黄金周,全国城市居民出游选择乡村旅游的约占70%,每个黄金周形成大约6000万人次规模的乡村旅游市场。而随着我国乡村旅游的加速发展,为了避免盲目性和重复建设的问题,就必须发挥乡村旅游的特色优势,这是乡村旅游开发的灵魂所在。
二、原因分析
福建新农村建设的发展,必须发挥乡村旅游的特色优势,因为乡村旅游的特色优势是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效途径。一是有利于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有特色的乡村旅游能够有效地促进当地农业的产业化经营,带动农副产品和手工艺品加工、交通运输、房地产等相关产业发展。云南省腾沖县和顺镇通过发展乡村旅游,带动了第一产业、推动了第二产业、拉动了第三产业,进一步优化了农村产业结构,促进了经济良性发展。2005年全镇实现总收入2100万元,比发展旅游前的2000年增长147%。二是有利于促进农村生产发展和农民生活富裕。发挥乡村旅游的特色优势,增加旅游者,使许多农民成为旅游从业者,直接增加了农民收入。农民可以通过打零工、办旅馆、摆小摊、开餐馆、加工纪念品等方式增收,还可以通过参与乡村旅游项目的入股分红增收。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三圣花乡着力打造“五朵金花”,发展乡村旅游,推动了农村的土地流转、农宅出租,带动了相关产业发展,2005年全乡农民人均纯收入6321元,农民收入增幅首次超过了城镇居民。三是有利于促进农民素质提高和乡风文明。发挥乡村旅游的特色优势,可以随着城市游客的进入把城市的许多新信息、新理念带到农村,对农民素质和乡风民俗具有潜移默化的影响,使学文化、学技术成了一些农民的自觉行动,许多村民学起了普通话、外语和电脑,全面提升了农民素质。江西省婺源县李坑村发展乡村旅游5年多以来,呈现出村风好、民心顺、积极向上的精神面貌。四是有利于促进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发挥乡村旅游的特色优势,可以通过开发和保护旅游资源,使广大农民兄弟有了很强的环保意识,促进了当地环境资源、生态资源和文化资源的保护,增强了农村地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乡土性”是乡村旅游的核心吸引力,也是乡村旅游的最重要的特色。保持乡村旅游产品乡土气息的浓郁性和真实性,是杜绝“变异迎合性”的基本保证。丽水乡村旅游开发必须立足在原有乡村旅游资源的基础上,重在用乡土文化和自然特色,以优秀创意设计出“他无我有,他有我新,他新我精”的乡村旅游产品。从“土”字上出发,从“新”字上下工夫,在乡村自然资源的基础上,溶进传统的民风民俗。如乡村旅游住宿等建筑要与农村整体氛围和谐统一,不论经济条件如何改善,都不得将有特色的传统民居拆迁而整修成洋房,不主张建非本地风格、非本地取材的建筑。乡村旅游饮食以农村家常便饭等原汁原味的农家食物为佳;娱乐方面以各种民间娱乐艺术如舞狮、舞龙、鱼灯、唢呐吹奏、地方曲艺表演及畲族山歌对唱等为主,并尽量吸引游客参与其中,不要加入KTV等现代化项目等。此外,避免旅游产品雷同,“千村一面”现象,要以丽水多样化的乡土文化为核心,挖掘畲乡文化、香菇文化、红色文化、田鱼文化、廊桥文化、民居建筑文化、剑瓷文化、石雕文化、摄影文化等丽水特色乡村旅游文化资源,提高乡村旅游产品的品位和档次,力争“一村一品”,形成能代表本地特色的拳头产品和主导产品。
可见,乡村旅游开发与新农村建设协调发展的重中之重在于如何发挥乡村旅游的特色优势,从而着重对吸引游客的重要生态因素进行建设,即将乡村自然生态环境、村落社区生态环境、农业生态环境、生态旅游产业因素(生态住宿、生态餐饮、生态购物、生态交通等设施与服务)与游客对自然生态环境的纯净度、优美度;对人文生态环境的“乡土味”、“地方性”、“民族性”;对农业生产系统的生态性和食品卫生的安全性越来越高的要求相适应,以提高市场旅游的生态品质,同时也可以加快福建省的新农村建设。
三、政策措施
实现福建省旅游开发与新农村建设的协调发展,必须以人为本,确保游客的“上帝”地位。由于部分游客和农户环保意识薄弱,乡村旅游可持续发展存在大威胁。如果在旅游开发建设中不注重环境保护,乡村旅游根本就谈不上可持续发展。也根本无法进行新农村建设。如果将一个工厂的污染视为点源污染,那么对乡村旅游而言,则是范围更大的面源污染,因而要尽快制订乡村旅游标准,强化从当地政府、社区到农户的环保意识,从上到下都形成环保理念。乡村旅游的开发标准中,尤其要注重非城市型旅游服务标准的制订。由于投资力度和经营主体水平上的差异,有的农家乐仅一户院落,有的则达上百亩,提供的服务也是千差万别,将繁多的农家乐、民俗宾馆加以归类,统一标准,将有利于加快乡村旅游产业化步伐。适合于乡村旅游的酒店标准,与城市内的星级酒店标准应该是完全不同的两个体系。这样更加有利于游客在享受乡村特色旅游的同时,权益得到保护。
乡村旅游的一切活动都是围绕游客进行的,乡村居民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形成了相对自由、不受约束的习惯,这与旅游接待服务的要求存在较大反差。乡村旅游标准化的实施,将有效引导农民从自我管理的农业生产节奏转向市场化服务接待,消除农民对服务工作的顾虑,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逐步完成从第一产业向第三产业的过渡。以游客为中心,以标准化方式解决技术路径,应告诉广大的农户,未来乡村旅游的发展前景。分析未来乡村旅游的商业价值,大致分为三种模式:度假田园,引入国外城郊生态农业旅游景区土地租赁经营模式,开发分时度假生态休闲旅游产品;商务田园,在依山傍水的环境里,建造突出田园风尚的高档商务设施,在良田美景、湖光山色的环境中建造田园风格的商务会议中心;文化田园,深挖历史文化资源内涵,将地方特有的主题文化内涵赋予农业田园景观之中,打造特色文化田园,进而吸引文化品位较高的文化艺术创作者来此进行文化艺术创作和生态休闲体验。这些乡村旅游的规范和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将会满足不同游客的乡村旅游体验需求。
因而,乡村旅游标准中也应针对不同市场需求层次划分田园环境等级区。生态观赏区主要针对大众观光市场,通过生态套养,使大片农田形成有机生态产业链,既丰富农业景观,拉长旅游时间,也丰富了郊野田园的活动内容;生态体验区针对生态体验市场,通过生态农业科考等旅游产品,开展生态农业科考项目,开发生态实验田、纪念性果园等景区;休闲度假区主要针对主题休闲市场,建造适合自驾车游客的汽车营地,开展汽车营地自助旅游项目,开发野营、登山、生态烧烤、篝火晚会、露天水幕电影、拓展训练等生态休闲活动,从而最大限度地满足游客对现场旅游的需求。并再次基础上,实现福建省新农村建设上一个新台阶。
四、结论
福建省新农村建设的发展,需要与旅游开发,尤其是乡村旅游的开发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但整体上处于起步阶段,表现为大范围的粗多精少、小区域的雷同单一,亟需完善规划,分类指导,整体提升。相关部门尽快制定并完善乡村旅游发展规范与标准,加强对农村旅游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统筹协调,引导农民和村社开发确已具备条件的旅游资源。新农村建设强调保护环境和永续利用资源,避免造成旅游资源破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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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全文 第5篇
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组织稽察特派员,对省级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省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对省级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工程质量标准、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当书面责令有关责任单位立即改正。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经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方可对建设工程进行质量监督。
第四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制度,加强对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企业和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动态管理,保证工程质量。
第四十二条 对建设工程质量有争议的,或者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结论有异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的建设工程质量协会提出申请,由工程质量协会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省级建设工程质量协会组织专家重新鉴定。对建设工程质量有争议、对检测结论有异议,以及对鉴定结论、重新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双方当事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处理质量事故的技术处理方案,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陕西省旅游条例》全文 第6篇
公告
〔十二届〕第三十号
《陕西省旅游条例》已于2015年11月19日经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条例
★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 医药法规:陕西省发展中医条例
★ 道路安全保护条例
★ 《扬州古城保护条例》全文
★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 山东省消费者保护条例
★ 《江苏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 保护眼睛中小学说明文
《陕西省旅游条例》全文 第7篇
公告
〔十二届〕第三十号
《陕西省旅游条例》已于11月19日经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4月1日起施行。
新《福建省旅游条例》全文 第8篇
关键词:新钻石模型,旅游产业,竞争力
0 引言
福建省位于中国东南沿海和台湾海峡西岸, 毗邻港澳, 是大陆最早实行对外开放政策的省份之一。近年来, 随着福建省旅游业发展及闽台两岸合作交流机会的增加, 旅游产业逐步提升, 截至2012年底, 福建省全年接待入境游客493.67万人次, 旅游总收入1916.94亿元, 比上年分别增长15.5%和17.2%。同时, 旅游产业体系日臻完善, 旅游设施及旅游服务、旅游环境日益优化, 旅游发展态势日益良好。但是, 伴随着旅游业强劲的发展势头, 各省市也都加强了旅游产业开发和规划, 旅游投资迅速增长, 区域间的竞争加剧。在此背景下, 如何发挥现有旅游资源比较优势, 提升旅游产业竞争力, 是实现由旅游大省向旅游强省跨越的关键问题。本文基于“新钻石模型”, 结合旅游产业发展特点, 对福建省旅游产业竞争力进行详细阐述。
1 基于“新钻石模型”的旅游产业竞争力体系构建
区域旅游产业竞争力, 是指各区域旅游业在区域内经济、社会、环境等因素的综合作用下, 表现出来的争夺旅游市场和旅游发展要素, 获取增长动力的能力。由于旅游资源具有地理上不可移动的特点, 不同地区拥有的旅游资源在数量、类型上各不相同, 造成旅游产品吸引力的区域差异, 决定了区域成为旅游竞争的主体;同时, 不同区域相似的旅游产品之间具有替代性, 旅游者对多个旅游区域进行选择, 使得区域旅游市场的竞争性必然存在[1]。
竞争优势理论的引入对旅游产业竞争力的研究有很大的启发, 其中哈佛教授迈克尔波特作出了杰出的理论贡献。19801990年, 他连续发表了《竞争战略分析产业和竞争者的技术》、《竞争优势创造和维持优良绩效》、《全球产业中的竞争》、《国家的竞争优势》等四部著作, 创立了竞争优势的“波特四因素”模型, 即“国家菱图 (National Diamond) ”。迈克尔波特于1990年提出“钻石模型”, 用于分析国家竞争力。他认为国家竞争力是由四个决定因素以及两个辅助因素共同构成的。其中, 四个支柱要素分别是生产要素、需求条件、相关及支持产业和企业的战略、结构、同业竞争, 两个辅助要素即政府和机遇[2]。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 知识、技术、信息和人才等影响着各行各业, 众多学者开始从不同角度关注产业竞争力的影响, 扩宽了产业竞争力影响因素。2006年, 复旦大学芮明杰教授在波特“钻石模型”的基础上归纳提出了“新钻石模型”[3]。他认为, 波特的“钻石模型”仅仅重视外部环境变量对产业竞争力的影响, 而没有注重内源性的变量, 认为这种把握是浅薄的。他在研究中发现, 知识吸收与创新能力始终都贯穿于产业发展的整个过程, 可以作为影响产业竞争力最根本性的变量。于是, 他在“钻石模型”体系中多加了一个核心知识吸收与创新能力, 形成了由五个主要因素、两个辅助因素构成的“新钻石模型”。
上述两个模型均可以作为产业竞争力评价体系, 但是旅游产业区别于其他产业, 具有无形性、生产与消费同时性等特征。对于旅游产业而言, 要素条件主要是指旅游资源条件, 是提高旅游产业竞争力的基础条件。其次, 资金条件为旅游产业发展提供了支撑, 影响着旅游产业竞争力程度。另外, 目的地的旅游形象对于提高某一旅游地竞争力影响也至关重要, 是旅游目的地持续发展的重要影响因素。因此, 本文在“钻石模型”基础上, 结合旅游产业特征, 构建新的“钻石模型”。在该模型中, 主要包括旅游资源、目的地形象、资金条件、政府行为、发展机遇、创新能力六个内容, 这样更切合旅游产业的特点 (见图一) 。同时, 以上所有因素的分析, 都是为了提高旅游吸引力, 只有吸引力增强了, 目的地的综合效益才可能增加, 即吸引力是旅游产业竞争力的核心。
2 基于“新钻石模型”的福建旅游产业竞争力要素分析
2.1 旅游资源分析
旅游资源是构成旅游产业实力的基础, 是吸引游客前来从事旅游活动的条件, 是旅游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前提。旅游资源主要包括:区位优势、自然资源优势和历史人文资源优势。
2.1.1 区位优势
福建地处祖国大陆的最东南端, 与祖国宝岛台湾隔海相望, 是各国航道的聚焦点, 同时也是连接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的纽带, 在开展闽台港澳、闽粤、闽江浙赣旅游合作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尤其是在开放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之后, 众多的大陆游客都会以福建作为中转站, 这为福建旅游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契机。
2.1.2 自然资源优势
依山、畔海、湿热的亚热带气候, 铸就了福建自然资源上的优势。全省地貌以山地丘陵居多, 到处都有梦幻仙境般的峡谷、瀑布和急流险滩, 还有最美、最长的海岸线。同时海岛资源丰富, 森林、茶园和花果遍布八闽大地, 拥有多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等。福建省现有8座中国优秀旅游城市、6个国家5A级旅游景区、18个国家级风景名胜区、8个国家地质公园、4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13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28个国家森林公园、85个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7座历史文化名镇、16个全国历史文化名村, 自然资源丰富。
2.1.3 历史人文资源优势
福建的文化旅游资源灿烂多元, 悠久的历史孕育了闽南文化、客家文化、妈祖文化、闽越文化、朱子文化、海丝文化等六大精品文化, 以及茶文化等一批内涵深刻、特色鲜明的地域文化。其中“海峡旅游”是福建旅游最突出的主题, “山海一体, 闽台同根, 民俗奇异, 宗教多元”是福建旅游鲜明的特色。
综上所述, 福建省具有发展旅游业的特殊区位优势, 自然资源独特, 人文历史资源丰厚, 丰富的旅游资源为福建旅游业的发展提供了优越的条件。同时旅游景点数量众多, 遍布全省, 全年气候宜于旅游, 完全具备打造成为国内外知名旅游胜地的极好条件。
2.2 资金条件分析
福建省政府除了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在“十二五”旅游发展规划中, 还加大财政性资金对旅游发展的支持力度, 并主要用于旅游整体形象宣传、重点 (高端) 旅游项目和大型活动的启动、入境旅游市场开发和配套设施建设等方面, 进一步强化了资金在旅游产业的投资力度。据相关统计, 仅2011年, 全省总投资682亿元, 年度计划投资120亿元, 共拟安排了354个旅游项目。这不仅促进了旅游产业的发展, 也提升了旅游产业的竞争实力。但与其他产业相比, 外资、国内大型企业对旅游业的投资还相对较少。
同时, 福建作为华侨之乡, 众多的海外华人、华侨的祖籍分布在这里, 每年都有大部分乡贤们为福建省捐款, 政府拿出其中部分资金进行旅游投资, 加快旅游产业的发展。另外, 福建省拥有知名工业生产性企业数量众多, 企业资金实力雄厚, 这些企业对旅游服务产业进行投资, 增加了企业自身的竞争实力, 同时也发展了旅游产业。
2.3 目的地形象分析
旅游目的地形象是人们对某一地区旅游的总体印象和综合评价。通过信息的传递形成了人们对旅游目的地的认识。随着时间的推移, 由于边际递减规律的影响, 目的地旅游形象在游客心目中的期望值就会降低, 旅游地的吸引力也就随之而减少, 区域旅游竞争力便下降。因而, 目的地旅游形象是旅游产业竞争重要要素之一。
从资源分布上来看, 福建省旅游景点较孤立分散, 景点类型和观赏内容多有雷同, 造成旅游吸引力不佳, 目的地形象缺乏凝聚感、整体感, 旅游整体形象不够鲜明。从对福建旅游顾客意向调查来看, 游客最先想到的是厦门海岛游, 而对民俗、文化、宗教等特色旅游景区景点知之甚少。虽然近年来福建省旅游主打“海峡”旅游, 并且已经具备一定的知名度, 但是形象还不够鲜明, 需要作进一步的宣传。因此, 提出塑造福建省旅游整体形象, 是提高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之一。
2.4 创新能力分析
创新能力是一个产业持续发展的动力。对旅游产业来说, 没有创新, 也就没有了吸引力, 更加没有竞争优势。从目前福建省已开发的旅游景区来看, 缺乏有特色的旅游景区。作为省会的福州尚无大型创新旅游景区, 而赫赫有名的泉州其旅游策划也只是停留在发现古遗迹文物、建设博物馆的表层上, 并没有挖掘出泉州深刻的文化内涵, 旅游的知名度远不及苏州和杭州。虽然龙岩市有一些国家级乃至世界级的旅游资源, 但这些旅游资源仅靠单一开发难以发展, 只有吸收先进技术, 并对旅游资源进行创新的统筹开发, 才能提高旅游产业的竞争力。实际上, 福建省旅游资源颇具特色, 如何深层次挖掘创新是提升福建旅游产业竞争力的重要途径之一。
2.5 政府行为分析
政府行为作为影响产业竞争力的辅助因素, 对四个决定因素起引导和促进作用。政府的合适角色应当是市场竞争的催化剂与挑战者, 政府应当鼓励或者推动企业提高其抱负, 以达到较高的竞争水平。政府不可能通过扶持创建出竞争性的产业, 但政府可以为旅游行业创造能够获得竞争优势的环境。
福建省政府也充分认识到旅游业的广阔发展前景, 因此高度重视其发展, 给予各项优惠政策和贷款。政府在加大推广福建旅游, 深化海峡旅游的运营和宣传的同时, 还加强与中央直属旅游企业集团、美国西部风情等重点旅行社的合作, 相继与春秋国旅、广之旅、中铁旅游联盟、广东自驾旅游协会等签订合作协议, 签署海西旅游区23城市《福州宣言》, 联合开发跨省旅游线路, 培育多元客源市场, 吸引更多省外游客入闽旅游。
2.6 发展机遇分析
首先, 从旅游发展的大趋势来看, 旅游业作为国家重点扶持的新兴产业, 将继续得到国家的支持;其次, “中国旅游日”的提出、“海峡旅游论坛”和“海峡旅游博览会”的召开也为福建旅游产业带来重重机遇。2011年5月19日迎来了首个“中国旅游日”, 这为福建各地宣传旅游事业提供了良好契机。因此, 在当日及其临近时期, 福建各地区举行了隆重的节庆活动, 推出各类公益惠民举措, 营造欢乐祥和的节日气氛。同时, 每年一度的海峡旅游博览会也成为两岸四地交流合作的大平台, 并将“一程多站”式的海峡旅游打造成享誉海内外的世界旅游著名品牌。通过两岸四地交流合作, 加快福建省旅游事业的转型升级, 丰富旅游产品体系。
另外, 交通方面, 2011年10月开通了新的邮轮航线, 从厦门出发, 途径基隆、台中, 最后抵达香港, 这对于“环海峡旅游圈”的构建可谓意义重大, 更加凸显出福建省旅游集散中心地位。2012年开建的福建沿海城际高铁, 预计从温州进福建省, 途径福建沿海六市, 属于城与城之间的直达高速铁路。此高铁一经建成将大大缩短福建省内沿海各城市之间的到达时间, 极大的方便了游客外出旅游, 加快了沿海地区旅游产业的发展。
3 提升福建省旅游业竞争力的对策
3.1 塑造和宣传旅游形象, 提升吸引力
目前福建旅游形象模糊, 塑造旅游品牌新形象势在必行。从福建省拥有的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资源来看, 福建旅游品牌形象除了“海峡旅游”这一级旅游文化品牌, 还要建立休闲度假胜地品牌。在宣传旅游形象方面, 针对不同的细分市场, 制定形式不同的旅游宣传片、画册、导游图以及不同版式的旅游指南手册, 还可创作有感召力的福建特色闽南语音乐歌曲。另外, 不断创新旅游宣传的方式, 把旅游宣传与经贸、会展、节庆活动、文化交流、对外交往活动以及招商引资等有机结合起来, 把旅游宣传促销贯穿到广播电视媒体、新闻报纸媒体以及网络媒体等各个环节中去, 形成旅游形象宣传的立体优势。
3.2 拓展资源优势, 开发创新旅游产品
由于旅游资源具有较强的地域根植性, 因此旅游资源的吸引力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慢慢减弱, 但也可在保持本土特色的基础上推陈出新, 通过打造新型旅游业态、开发新型旅游产品, 实现旅游产品多元化和差异化, 来提高旅游产业的竞争力。
目前, 福建旅游产业与其他产业的融合已衍生出不少新的旅游业态, 但是旅游产品主要是传统的观光旅游产品, 而休闲度假等高层次旅游产品相对缺乏。因此, 当前必须加强旅游产品结构调整, 重点打造新型旅游业态, 以提升产品市场竞争力。
一是重点开发海岛休闲度假旅游, 大力发展现代滨海旅游产品。为此, 要把福建沿海岛屿旅游资源整合为南亚热带风情休闲度假区, 应加强旅游综合环境的营造, 并塑造差异化度假主题形象和旅游产品。
二是重点发展邮轮旅游。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改善, 邮轮旅游作为一种高端旅游项目, 在中国也逐渐热起来。而在我国沿海省份中, 福建省有最美、最长的海岸线 (3752km) , 并拥有宁德、福州、莆田、泉州、厦门和漳州六大港口城市, 因此福建拥有发展邮轮旅游得天独厚的条件。2011年, 厦门率先实现国际邮轮多港挂靠, 成为大陆首个国际邮轮母港, 并成立了大陆首家邮轮公司, 这极大的推动福建邮轮旅游产业的发展。因此, 在未来, 福建应该乘胜追击, 继续扩大发展邮轮旅游产业, 借助厦门母港这个平台带动周边城市的邮轮旅游, 同时要力图增加国际邮轮挂靠港口和邮轮航次, 推出多条邮轮旅游线路, 并出台一系列优惠政策鼓励发展邮轮旅游 (如只要游客购买邮轮票, 就可保证过签率100%) 。邮轮游不仅将成为福建旅游的“新名片”, 还将成为旅游产业发展新的增长点。
另外, 还可挖掘加工设计温泉康体、自驾车、旅游房车、高尔夫会展、旅游装备制造业、都市旅游、创意文化旅游等新型旅游业态及其产品。
3.3 挖掘内涵, 提升旅游的文化品位
旅游文化主要是指旅游活动过程中所体现的具有民族特色的感性形象状貌以及与此相关联的人际关系特征和心里反映特征[4]。福建要加快发展旅游, 就必须发挥文化资源优势, 提升内涵和品位, 依靠文化因素的注入和激活。福建拥有丰富的文化资源, 力争将这些文化资源优势转化为旅游经济优势, 也是寻求提升产业竞争力的重要途径。一要重点发挥福建客家文化、海洋文化等闽南文化的资源优势, 同时开发一批特色文化旅游产品;二要围绕历史文化名城和重点文物古迹, 建设文化旅游集群, 并串联形成特色文化旅游线路;三要举办有影响力的文化旅游节庆活动。另外, 还要加强寻根游的发展, 促进两岸文化交流以及台湾民众寻根问祖。总之, 要弘扬保护闽文化, 树立文化旅游品牌, 增强福建旅游产业吸引力。
3.4 创新旅游投资机制
旅游业是一个高投入的行业, 资金的投入直接影响旅游产业的竞争力和未来发展。福建省要大力发展旅游产业, 就必须继续加大对旅游产业资金的投入, 创新投资机制, 多渠道筹集旅游资金。一方面, 要不断加强政府公共财政的支持力度, 加大公共财政在旅游基础设施、环境保护、制度建设等方面的投入, 还要切实把钱用到实处;另一方面, 要着力引导民营企业增加旅游投入, 吸引海外资金。同时, 还要积极鼓励旅游企业通过资本市场筹集资金, 拓宽融资渠道, 如贷款、担保、抵押、发行债券、股票等等, 这样也实现了资本投入主体的多元化。
3.5 构建旅游人才高地的战略模式
人才是产业竞争力的载体, 也是提高旅游产业竞争力的关键。未来福建可以通过实施人才高地战略, 加快引进人才、培养人才, 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首先, 要培养高素质的实用型人才, 可以通过职业教育合作、校企合作等方式;其次, 要加强对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 培养科学管理的意识。另外, 确立人才高地战略, 要逐步形成人才奖励、流动和竞争机制, 形成“人尽其才”的激励政策等, 培育良好的人才环境。总之, 要努力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旅游人才团队, 为提高福建旅游产业竞争力提供坚实的人才保证。
3.6 推进区域旅游联合发展
新《福建省旅游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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