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疾病管理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疾病管理制度(精选11篇)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疾病管理制度 第1篇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疾病管理制度
一、慢性病门诊补助实行慢病门诊统筹管理。
二、2007年暂定以下15种慢性病为慢病报销补偿范围,分为普通慢病和特殊慢病。普通慢病13种:糖尿病、肿瘤、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风湿性心脏病、冠心病、哮喘、结核病、肺心病、脑出血及脑血栓后遗症、高血压、慢性肝炎及肝硬化、白血病和精神病;特殊慢病2种:肿瘤放化疗和肾病透析。
三、参合人员患有上述慢性疾病时,必须在诊治该疾病条件的县域内乡镇以上级别(含乡镇级)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首诊医生(主治医师)负责填写专门的慢性病患者门诊病志首诊病页,并附有确诊和每次就诊所需的各种报告单、处方、收据等,简要记录治疗方案和病程记录并签名。精神病患者可在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精神病专科建立慢病门诊病志。
四、明确诊断并已建立慢病门诊病志的参合人员,必须携带慢病门诊病志、诊断书、合作医疗证和身份证等资料到县合管办审核、登记、备案。未经县合管办登记备案的,合作医疗不予报销费用。
五、各定点医疗机构工作站及时登记慢性病患者就诊及医药费用发生情况,每月末与其它报表一同上报县合管办。
六、慢病报销比例:不设起付线,普通慢病医药费300元以下的报销比例为20%,医药费300元以上的报销比例为30%,年度各种普通慢病累加报销封顶线为2000元。特殊慢病报销比例40%,年度各种慢病累加封顶线10000元。
七、慢病患者可凭专用慢病门诊病志、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户口薄等有关证件,履行报销手续。报销时间:每年6月1日-6月5日,12月1日-12月5日。特殊慢病患者可以随时就诊,随时报销,也可累计报销。报销地点:本乡镇定点医疗机构或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补助资金由各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后,报县合管办审核无误后,报县财政复核,信用联社负责将慢病补助款项直接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
八、各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开大方、花方、出具假证明、假诊断、与医患合谋开方,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有以上情形一经查实,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追缴所骗取的全部资金。追究有关人员、领导责任。对患者视为自动放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权利,骗取资金数额较大的,经查实给予当事人和责任人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疾病管理制度 第2篇
门诊费用报销实施细则
(试行)
我旗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牧民(以下简称参合农牧民)中有部分人员患有特殊慢性疾病需长期在门诊用药治疗且费用较高,成为农牧民因病返贫的一个重要因素。为了减轻参合农牧民因患特殊慢性病门诊用药负担,充分体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优越性,扩大参合农牧民受益面,对符合特殊慢性病门诊报销标准的参合农牧民按规定给予一定的补偿,为加强管理特制定本细则,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以及敖汉旗政府的相关规定,按照敖汉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条 特殊慢性病是指癌症、尿毒症透析、血液及造血系统疾病、脑血管病后遗症瘫痪、精神病、肝硬化、红斑狼疮。
第三条 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偿的范围
1、癌症是指抗癌用药及放、化疗所发生的门诊医药费用。
2、尿毒症是指透析及药物治疗发生的门诊医药费用。
3、血液及造血系统疾病是指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门诊治疗发生的医药费用,不含全血及成份用血。
4、脑血管病后遗症是指脑梗塞、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遗留瘫痪后遗症的门诊医药费用,不含各种康复治疗费用。
5、精神病、肝硬化(失代偿期)、红斑狼疮非住院期间的门诊用药。
第二章 特殊慢性病组织、管理
第四条 特殊慢性病由旗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管理,由乡镇苏木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对特殊慢性病门诊的注册、管理。
第五条 成立由院长、业务副院长、内科主任、乡镇苏木合管办负责人组成的诊断小组,负责对本辖区特殊慢性病病人的确认。院长为诊断小组组长。
第六条 特殊慢性病的鉴定程序:
1、患有特殊慢性病的参合农牧民将审批表、诊断证明和病历复印件交到乡镇苏木合管办。
2、乡镇苏木合管办在15个工作日内将所有材料提交到诊断小组,并通知本人到卫生院或医院进行确认。
3、诊断小组确认为特殊慢性病患者后,由乡镇苏木合管办将诊断结果和所有材料上报旗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必要时由旗合管办组织旗合作医疗慢性病专家小组进行会诊。
4、旗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对慢性病确认后输入微机,由乡镇苏木合管办在患者所在村公示七天,对无异议者发放《敖汉旗新型合作医疗特殊慢性病门诊就诊卡》,享受特殊慢性病报销待遇。有署名检举的,经核实不符合条件的,不能确认为特殊慢性病患者。
第七条 未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不属于特殊慢性病门诊报销范围。
第八条 符合特殊慢性病门诊报销条件的参合农牧民,在参加内享有报销资格。次年未缴费的,治愈或已死亡的取消其报销资格。
第九条 特殊慢性病门诊报销资格实行年检制度,每年第一季度申报复核。
第三章 就诊用药
第十条 旗医院、旗中蒙医院、旗妇幼保健所、红十会医院、乡镇苏木卫生院、中心卫生院为我旗特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所辖门诊部不属定点机构。
第十一条 特殊慢性病门诊报销实行“定点医疗机构执证就诊”的原则,因病情需要到非定点医疗机构或旗外医疗机构就诊的必须到旗合管办办理批准手续,并到具有医疗执业许可证的国家正规医疗机构治疗,否则不予报销。
第十二条 报销票据为医疗机构出具的计算机打印、财政厅监制的门诊收据,其他(手写)票据无效。第十三条 药品执行《敖汉旗新型合作医疗特殊慢性病门诊用药目录》(另行发文),《目录》外药品不予报销。
第四章 补偿标准及程序
第十四条 补偿标准:参合农牧民因患特殊慢性病在门诊治疗时发生的医药费用按25%给予补偿,每人每年最高补偿金额为2000元。
第十五条 特殊慢性病门诊报销实行病种管理,与核定病种无关的门诊费用及药品不予核销。
第十六条 报销程序
1、在本旗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实行门诊即报制,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凭门诊收据、合作医疗证、特殊慢性病门诊就诊卡可直接到医疗机构合作医疗报销窗口报销。
2、到旗外医疗机构就医的,持转诊证明、合作医疗证、门诊收据及门诊病历手册、费用清单、特殊慢性病门诊就诊卡直接到旗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审核,在30个工作日内到乡镇合管办领取补偿金。
3、患者合作医疗证中登记注册人员持身份证可代替患者申报、领取补偿金,其他人员不可替领,特殊情况可凭授权委托书领取。
第五章 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第十七条 旗内特殊慢性病门诊报销医疗机构应设有特殊慢性病门诊诊室并有科室标牌,有专人负责特殊慢性病的诊治,使用双联处方(其中一联交患者报销时用)。按照国家药品及诊疗项目标准收费。
第十八条 医院“合作医疗报销窗口”凭合作医疗证、本院处方、本院门诊收据、特殊慢性病门诊就诊卡给予报销。
第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先行垫付补偿款,每月与住院补偿款一起到旗合管办申报,报销票据保存方法与住院一致,按月编号单独装订。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参合农牧民个人提供虚假资料骗取特殊慢性病门诊报销资格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本特殊慢性病门诊报销资格,追缴已领取的补偿款并对其本人处补偿金5倍罚金(最低处罚100元,最高处罚2000元),未得到补偿的罚金100元。
第二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或负责体检的医疗机构参与提供虚假资料骗取特殊慢性病门诊报销资格的,每发现一例,单位除负责追缴补偿款外,并处2000元罚金,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第二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未按规定办理的以及协助患者套取补偿金的,每发现一例,单位除负责追缴补偿金外,并处2000元罚金,对直接责任人罚款500元,并调离工作岗位或待岗处分。情节严重或影响较大的取消其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第二十三条 旗乡两级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人员在办理核销时不按规定办理以及协助患者套取补偿金的,每发现一例,对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2000元、调离工作岗位、待岗、辞退等处罚。
第二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在办理特殊慢性病门诊诊疗或报销的服务行为受到参合群众或监督员的投诉的,经查证责任在工作人员的,给予批评警告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疾病管理制度 第3篇
1 资料与方法
1.1 调查对象与抽样方法
采用随机抽样方法抽取山东省滕州市5个村,每个村以户主名单进行系统抽样,对家庭成员进行调查。共调查181户家庭,共582人。
1.2 研究方法
采用入户调查的方式对研究对象进行问卷调查。问卷调查的内容包括一般情况(家庭人口数、家庭收入、性别和年龄等)、吸烟和饮酒情况、慢性病知晓程度和健康意识以及调查前四周内伤病情况和调查前一年住院情况。采用SPSS 13.0进行统计分析,用二步模型法计算高血压、糖尿病患者直接经济负担。直接经济负担包括直接医疗费用(购药、门诊和住院等费用)和直接非医疗费用(路费、食宿费和陪护费等)[2,3,4]。
1.3 质量控制
对现场采取严密的质量控制,对调查员进行培训。问卷调查监督人员随机跟访,问卷录入采用双录入,数据库设定逻辑校对。
2 结果
2.1 调查人群基本特征
2.1.1 家庭构成:
本次共调查181户居民家庭,共582人。其中慢性病患病人数124例,患病率为21.3%。慢性病家庭103户,占56.9%,非慢性病家庭78户,占43.1%。调查家庭以两口之家居多,占26.5%,平均家庭人口数是3.52人,2009年平均家庭常住人口数为3人。
2.1.2 家庭经济情况:
本次调查的家庭2009年人均纯收入为4 375.14元,人均生活性消费支出为6 531.86元,其中人均食品消费支出为1 399.42元,人均卫生支出为1 071.30元[5]。被调查家庭中有33.7%的家庭负债,这些家庭平均负债为33 858.33元,其中有21.1%的家庭负债是因为看病而借钱。
2.2 高血压、糖尿病患病情况
在被调查居民中,高血压患病人数为52例,患病率为8.9%,占慢性病构成的41.9%,排名为第1位,糖尿病患病人数为12例,患病率为2.1%,占慢性病构成的9.7%。高血压、糖尿病的患病率均低于同时期山东省平均水平[5],可能与样本量大小有关。
由表1可见,调查地区高血压、糖尿病患者的医疗保障形式以新农合为主,构成比分别为86.5%和91.7%。高血压患者中有2例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商业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各1例,高血压、糖尿病患者中未参加任何形式的医疗险的分别为3例和1例。
2.3 直接经济负担分析
元
由表2可见,高血压患者的年例均直接经济负担为785.55元,其中直接医疗费用例均为781.90元,直接非医疗费用例均为3.65元。糖尿病患者年例均直接经济负担为1 918.50元,是高血压直接经济负担的2.44倍,其中直接医疗费用例均为1 904.67元,是高血压例均直接医疗费用的2.44倍,直接非医疗费用例均为13.83元。
2.4 医疗保障报销情况
10例高血压患者在最近四周内的就诊中享受了新农合的报销,占高血压患者的19.2%,占高血压就诊患者的43.5%。报销总费用为131.00元,占四周门诊总费用的8.8%。5例高血压住院患者中有3例享受了新农合报销,报销总费用为680.00元,占住院总费用的16.0%。3例糖尿病患者在最近四周就诊中享受了新农合报销,占糖尿病患者的25.0%,占糖尿病就诊患者的42.9%。报销总费用为52.00元,占糖尿病患者四周就诊总费用的10.2%。2例糖尿病住院患者均得到新农合报销,报销费用为4 640.00元,占住院总费用的68.2%。
3 讨论
3.1 新农合对减轻高血压、糖尿病患者疾病负担有一定作用
本次调查地区高血压、糖尿病患者的就诊、住院等费用可得到新农合一定比例的报销,这对减轻患者家庭负担起一定作用。但各类医疗保障形式多数没有针对慢性病的诊治费用,高血压、糖尿病患者的就诊费用多是按照普通门诊标准报销,而慢性病患者多以长期服药维持治疗为主,这对减轻其经济负担是不利的[6]。
3.2 高血压、糖尿病患者经济负担依然沉重
本次调查地区高血压患者年例均直接经济负担为785.55元,与同时期青海省乐都县、甘肃省和政县、山西省交城县和平陆县调查结果一致[7]。糖尿病年例均直接经济负担为1 918.50元,本次调查的家庭2009年人均纯收入为4 375.14元。可见糖尿病、高血压对患者及其家庭的影响是明显的。
3.3 购药费用给患者带来沉重负担
本次调查地区高血压患者年购药费用合计为29 926.00元,占高血压患者直接经济负担的73.3%,糖尿病患者年购药费用合计为1 183.00元,占糖尿病患者直接经济负担的61.7%。由于新农合制度的不断完善,农村居民住院治疗费用都能得到一定比例的报销,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患者的经济负担。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病程长、预后差,往往需要长期服药治疗,而购药费用得不到报销,使得购药费用成为糖尿病、高血压患者的主要经济负担。由此可见,进一步完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缓解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购药费用负担已成为当务之急。
参考文献
[1]李慧,孟庆跃,尹爱田,等.山东省中西部农村地区高血压患病现状及相关因素研究[J].中国卫生政策研究,2011,4(3):40-45.
[2]Eduard Fvan Beeck,Leonavan Roijen,Johan PM.Medical Costs and economic production losses due to injuries in the Netherlands[J].The Journal of Trauma:Injury,Infection,and Critical Care,1997,42(1):116-123.
[3]王国军,张亮,田庆丰,等.河南省农村居民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经济负担研究[J].中国卫生经济,2008,27(10):33-35.
[4]邓棣今,秦江梅,王国建,等.兵团老年人慢性病患病现状及经济负担分析[J].中国公共卫生,2011,27(2):164-166.
[5]山东省卫生厅.2010年山东省卫生统计年鉴[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0.
[6]桑新刚,尹爱田,宋春燕,等.农村慢性病患者疾病负担及新农合补偿分析[J].中国公共卫生,2010,26(5):606-608.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疾病管理制度 第4篇
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是指以生活方式、环境危险因素为主引起的肿瘤、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等为代表的一组疾病。以高血压、心脑血管疾病、癌症、慢性呼吸道疾病和糖尿病等最为常见。世界卫生组织于2005年l0月5日发布了《预防慢性病一一项至关重要的投资》的全球报告,报告指出目前慢病是世界上最首要的死亡原因之一。在未来10年里,慢病导致的死亡将增长17%,全球将有3.88亿人死于慢病。中国将有8000万人死于慢病,慢病死亡增长19%,糖尿病死亡增长50%。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党和政府解决“三农”问题,努力建设和谐社会而组织、引导、支持,由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療互助共济制度。该制度实施以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在得到了广大农民的拥护。本课题的研究目的是通过对河南省部分农村开展居民重大慢性病(冠心病、脑卒中、癌症、高血压病和2型糖尿病)的专题调查,掌握农村慢性病的流行状况、发展趋势和对农民经济状况的影响,了解新农合制度在常见的、多发的慢性病预防和控制方面的效果,为制订和评价农村慢性病的干预策略和综合防治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1调查方式
由河南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分泌科、心内科、脑病科、肿瘤科医师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住院患者及其家属进行调查、统计方式进行研究。研究时间为2011年4-2012年9月。
2研究对象
在上述医院内分泌科、心内科、脑病科、肿瘤科等相关科室住院接受治疗,并且符合以下纳入标准的患者。纳入标准:①已经明确诊断患有心脏病、脑卒中、癌症、原发性高血压病、2型糖尿病中的一种获多种疾病的患者;②出生地为当地范围内,现在居住地和户口必须在当地范围内;③参加了当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④同意调查者。排除标准:①不符合心脏病、脑卒中、癌症、原发性高血压病、2型糖尿病中的患者;②精神病或痴呆患者、哑巴、人不能正常交流者(患者家属可以叙述者除外);③未参加了当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者;④不愿参加此试验者。
3结果
3.1入选情况共入选患者1320例,其中入选冠心病患者237例,脑卒中患者469例,癌症患者126例,高血压病患者231例,2型糖尿病患者257例。
3.2疾病住院、门诊费用情况冠心病患者,平均住院天数为16天,平均住院费为8983元,报销比为40%,住院其他费用为1540元,月门诊费为152.1元;脑卒中患者,平均住院天数为27天,平均住院费为11453元,报销比为50%,住院其他费用为2864元,月门诊费为345.6;癌症患者,平均住院天数为18天,平均住院费为20184元,报销比为65%,住院其他费用为2370元,月门诊费为534.8元;高血压病患者,平均住院天数为14天,平均住院费为6892元,报销比为35%,住院其他费用为591元,月门诊费为45.8元;2型糖尿病患者,平均住院天数为14天,平均住院费为8983元,报销比为40%,住院其他费用为1540元,月门诊费为206.4元。
4讨论
我们根据河南省农村的慢性病流行病学调查和各类医疗单位诊治该病种的比例,综合考虑决定此次需要纳入常规调查的慢性病的病种。选择调查病种选择时应考虑以下5个因素:某种疾病是否有较高的发病或患病率;是否是当地的主要死亡原因;是否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破坏性;是否其医疗和护理费用已经成为社会负担;是否已有可行而有效的公共卫生防治技术。根据以上因素,此次我们选择调查的慢性病病种共有5个,分别是冠心病、脑卒中、癌症、高血压病和2型糖尿病。
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逐年增高的发病率与患病率,以及由其引起的并发症给居民带来了沉重的疾病负担,也造成了沉重的经济负担。以高血压病和糖尿病为例。目前农村高血压患病率上升速度比全国平均水平要高得多。最近的调查结果显示,河南省15岁到74岁居民高血压患病率达26.63%,高于2007年全国调查公布数据。据估算,河南15岁至74岁人群中,高血压患者近1900万人。高血压患者中,仅有46.02%的人知道自己患病;有35.75%的患者进行了药物治疗,采取治疗的患者仅10.42%得到有效控制。15岁到34岁人群中,从未测量过血压的比例高达40.58%;35岁至74岁人群中,有26.58%的人群从没有测量过血压,高血压首诊率低。糖尿病对农村居民危害逐渐加重,1999年农村糖尿病死亡率较1990年增加1.71倍。可见随着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居民生活方式的改变,人口老龄化等问题,农村地区的糖尿病患病人数不断增长,患病率逐渐提高,收入相对较低的农村患者对于糖尿病经济负担的承受能力明显低于城市患者,因此,关注农村糖尿病患者,减轻他们的疾病经济负担已经成为不容忽视的问题。
长久以来,高昂的医疗费用直接影响到农民对医疗消费的承受能力和负担水平,同时繁重的疾病经济负担也影响到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在制度上为保障农民健康奠定了基础。该制度的建立对保障农民健康、解决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发挥积极作用。但当前农民仍面临较为沉重的疾病经济负担。医疗卫生支出对农村家庭的负担沉重,对于普通的农村家庭,平均每年需要将家庭非食品性支出的6%-7%用于支付医疗卫生支出。过高的医疗卫生费用必然会相应的挤占家庭用于生产和生活的消费,影响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因疾病负债情况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医疗卫生支出对家庭的经济负担水平。一般来讲,只有在那些发生大额医疗费用的家庭,或家有慢性病人,需要长期依靠药物治疗的家庭才会因疾病负债。
从调查地区合作医疗对门诊、住院补偿来看,随着筹资水平的提高,参合农民在就诊费用中得到的实际补偿比也随之提高,对住院费用的补偿降低了本地区灾难性卫生支出发生的广度和深度。这说明合作医疗在减轻农民疾病经济负担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同时也不难发现,目前合作医疗对门诊费用的补偿偏低,在当前的补偿比下,70%-80%的门诊费用需要农民自付。合作医疗制度目前的补偿重点仍是“保大病”,虽然住院费用补偿力度提高,但是由于补偿能力的提高仅仅弥补了因医疗费用上涨的部分,而农村家庭面临发生灾难性卫生支出的风险并没有实质性而降低。因此,当前合作医疗的保障力度仍属偏低。
2003年至2008年,河南省全省累计补偿参合农民医疗费用95.74亿元,其中住院(大额)补偿79.93亿元,门诊(小额)补偿15.81亿元,受益农民1.09亿人次,其中有1160.18万人次享受住院(大额)补偿,达到封顶线补偿的参合农民26141人。参合农民住院补偿受益率由2003年的4.01%提高到2008年的6.91%,实际住院补偿比由2003年的平均25.71%提高到2008年的42.78%。2007年7月,高血压、糖尿病等12种慢性病纳入门诊治疗和新农合补偿范围让农民享受更多的实惠。2003年至2008年,河南省全省累计补偿参合农民医疗费用95.74亿元,其中住院(大额)补偿79.93亿元,门诊(小额)补偿15.81亿元,受益农民1.09亿人次,其中有1160.18万人次享受住院(大额)补偿,达到封顶线补偿的参合农民26141人。参合农民住院补偿受益率由2003年的4.01%提高到2008年的6.91%,实际住院补偿比由2003年的平均25.71%提高到2008年的42.78%。2007年7月,高血压、糖尿病等12种慢性病纳入门诊治疗和新农合补偿范围,从而让农民享受更多的实惠。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疾病管理制度 第5篇
鉴定与定点治疗等服务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经乙方申请,甲方审定,报区卫生局批准,确定乙方承担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重大慢性病鉴定与治疗等服务。为了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特殊重大慢性病鉴定与治疗等项工作,根据《**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重大慢性病门诊补偿与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甲、乙双方特订如下协议:
一、甲方责任
1、按规定对乙方的特殊重大慢性病鉴定与治疗等工作进行全程管理、监督;
2、按规定对乙方鉴定与治疗的病人病历、医嘱等进行审核;
3、为乙方提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咨询;
4、与乙方共同探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鉴定与治疗等工作的管理机制,努力提高管理水平。
二、乙方责任
1、成立本单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重大慢性病诊断鉴定专家组,并同时做为**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重大慢性病诊断鉴
定专家组,对患有慢性病的参合农民进行确诊;
2、为确诊为特殊重大慢性病的参合农民制定高疗效、低成本的治疗方案,合理控制医疗费用,切实减轻农民医疗负担;对需转诊至其他医疗机构治疗的患特殊重大慢性病的参合农民,乙方经诊断后应及时转诊,并报区卫生局备案。
3、积极宣传和自觉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法规、制度;
4、遵守《**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重大慢性病门诊补偿与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并接受甲方的管理、监督、检查和考核;
5、每月将慢性病人的鉴定与治疗情况上报至甲方;
6、对甲方的工作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
三、违约责任
乙方违反本协议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甲方有权撤销乙方的慢性病鉴定与治疗资格,并终止本协议。
四、乙方要终止本协议,须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甲方。
五、本协议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疾病管理制度 第6篇
一、慢性病种类
1、安源区城镇职工医保:
Ⅰ类6种: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帕金森综合症、尿毒症、器官移植术后抗体排斥治疗。
Ⅱ类14种:精神分裂症、血友病、高血压、糖尿病、慢性肝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脑瘫、心脏病、银屑病、痛风、甲亢、消化性溃疡、结核病、慢性肾炎。
报销比例:起付线标准300元,起付线标准以上费用报销70%,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Ⅰ类为20000元,Ⅱ类为6000元。
2、安源区城镇居民医保:
Ⅰ类6种: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帕金森综合症、尿毒症、器官移植术后抗体排斥治疗。
Ⅱ类7种:精神分裂症、血友病、高血压、糖尿病、慢性肾炎、慢性支气管炎、慢性肝炎。
报销比例:起付标准300元,起付标准以上费用报销50%,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Ⅰ类15000元,Ⅱ类5000元。
3、安源区新型农村合作医保:
Ⅰ类4种:恶性肿瘤、肾衰透析、血友病输血、器官移植后抗体排斥治疗、Ⅱ类15种:精神病、糖尿病、心脏病、高血压、慢性肾病、脑卒中后遗症、再生障碍性贫血、帕金森症、系统性红斑狼疮、结核病、肝硬化、慢性活动性肝
炎、癫痫、重症肌无力、风湿病。
报销比例:Ⅰ类按同级医院住院补偿办法进行报销,Ⅱ类起付线为0元,报销比例为40%,年度内最高支付额3000元。
二、体检流程
1、安源区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带身份证、医保卡到安源区医院慢性病体检室进行体检,有县级以上医院的出院证明、出院记录或检查结果可出示。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疾病管理制度 第7篇
第一条 为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规范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管理,根据《河北省省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河北省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河北省省直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冀政办〔2001〕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门诊慢性病是指病程长,病情迁延不愈,经医疗专家评审,省医保中心核准,需长期门诊口服药物治疗的一些慢性疾病。特殊疾病是指规定的几种重大疾病需要门诊治疗,按住院统筹基金支付,经医疗专家认定,省医保中心核准的疾病。
第三条 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依据其参加的险种和所患的疾病,分别享受相应的医保政策待遇。
1、所有参保人员,患有血友病、恶性肿瘤放化疗的、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的,按病种享受相应的门诊特殊疾病政策待遇(以下简称三类特殊疾病)。
2、参加省直企业补充保险并缴纳4%保险费的参保人员,患有以下九种疾病的,按病种享受相应的门诊9类(种)病政策待遇(以下简称9类(种)慢性病)。
9类(种)慢性病是指:恶性肿瘤疾病放化疗、尿毒症透析、符合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器官移植后使用抗排斥免疫调节剂、脑血管病后遗症神经功能缺损、心肌梗塞、慢性中、重度症病毒性肝炎、慢性肺源性心脏病、高血压Ⅲ级高危及高危以上、活动性结核病。
3、参加省直公务员医疗补助并缴纳补助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和参加省直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并缴纳10%保险费的参保人员,患有以下几种疾病的,按病种享受相应的门诊慢性病政策待遇(以下简称37种慢性病)。
37种慢性病是指:恶性肿瘤、阻塞性肺气肿、慢性肺源性心脏病、支气管哮喘、慢性心功能衰竭、慢性房颤、高血压病、冠心病、心肌病(原发性)、消化性溃疡、慢性肝炎、肝硬化、慢性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征、慢性肾功能衰竭、再生障碍性贫血、白细胞减少症、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甲亢性心脏病、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皮质醇增多症、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原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糖尿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系统性硬皮病、类风湿性关节炎(严重)、脑血管病、多发性硬化、震颤麻痹、运动神经元病、重症肌无力、精神分裂症、结核、股骨头坏死、慢性骨髓炎、血友病。
第四条 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的申报与认定
(一)三类特殊疾病的申报与认定,每月组织一次,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初诊:患有三类特殊疾病参保人员,携带《省直三类特殊疾病人员门诊就医申报认定表》、原发病历资料、近期病史资料、相关检查报告等到本人所选定的慢性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由相关专业副主任及以上医师初诊,并填写申报表。
2、申报:申报时间为每年1月—11月的16日—18日、12月的1—5日(如遇公休日、节假日不顺延)参保单位将申报资料按病种分类装袋,统一报送省医保中心。
3、评审:由省医保中心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认定,次月1—5日出具鉴定结果,同时退还资料。(特殊情况需组织专家组研究认定的,认定时间延续)。
(二)37种和9类(种)慢性病的申报与认定,每年组织两次,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报名:上半年于3月16—20日,下半年于8月16—20日,由参保单位统一将本单位慢性病人员花名册一式两份报送省医保中心,同时领取慢性病体检安排通知单(如遇公休日、节假日顺延)。
慢性病体检:上半年于3月26日—30日,下半年于9月27日—30日,报名单位必须到指定的医疗机构依据所报慢性病规定的检查项目进行体检,体检时各单位必须指派专人组织带队,慢性病体检人员要携带本人医保证件。异地人员及因病住院未能参加体检者,参保单位应在报送材料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报省医保中心审查核实。
3、初诊:患有37种和9类(种)慢性病参保人员,携带《享受省直9类(种)疾病待遇申请表》、《享受省直37种慢性病待遇申请表》;省医保中心指定的医疗体检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限本次)及相关病史资料到省医保中心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的指定医师初诊,并填写申报表。
4、申报:上半年于4月16日—20日,下半年于8月16日—20日,参保单位将申报资料按病种分类装袋,由单位人事部门初审盖章后,按规定时间统一报送省医保中心。
5、评审:省医保中心组织相关临床医学专家进行评审认定。
6、检查费用:申请享受37种慢性病、9类(种)慢性病政策人员,申报前的疾病检查费用由个人现金垫付,被确定为享受慢性病政策资格后,按慢性病规定报销;未被确定为慢性病的,其相关检查费用自行负担。
第五条 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人员申报认定须提供的资料:
1、三类病人员提供《省直三类人员门诊就医申报认定表》(参保单位人事部门盖章); 2、37种和9类(种)慢性病提供《享受省直9类(种)疾病待遇申请表》、《享受省直37种慢性病待遇申请表》;省医保中心指定的医疗体检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限本次);
3、原发病史资料;
4、近期病史资料(病历本、相关检查、化验、超声检查报告单,心电图、MRI片、X光片、CT片等);
5、其他有关资料。
第六条 具备慢性病、特殊疾病初诊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为:河北省人民医院、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河北医科大学第四医院;活动性肺结核病由河北省胸科医院核准;精神分裂症由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核准。
第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须安排副主任及以上医师承担初诊任务,初诊医师须认真核实患者的检查报告等相关资料,经初步诊断,填写《享受省直37种慢性病待遇申请表》《享受省直9类(种)慢性病待遇申请表》、《省直三类人员门诊就医申报认定表》中相关内容,所在医疗机构医保办审核盖章。
第八条 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人员定点医疗机构的选择。
三类病人员须在省医保中心指定的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中选定一所做为本人的门诊定点;37种和9类(种)慢性病门诊就医、购药,可在省医保中心指定的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中选定两所做为个人门诊定点。
在定点门诊之外医疗机构及药店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除急诊抢救情况外)不予报销。
第九条 接诊医师要在“门诊病历”中详细记录患者的病情及诊疗经过,包括时间、医院、科别、病人病史、体征、检查、诊断、治疗、用药、医师签名等情况,诊断和治疗相吻合,处方给药和病历记载相一致。
第十条 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人员用药必须与所持相应证件病种相符,每次购药不得超过15日用量,中草药不超过7日剂量,特殊情况需报省医保中心审批;单病种常规用药门诊处方不得超过3种,超4种及其以上者,其发生的药品费用不予支付。
第十一条 三类特殊病人员门诊治疗及待遇支付。
(一)三类特殊疾病门诊治疗是指恶性肿瘤放化疗及同期检查、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只限门诊透析治疗和透析时用药、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限抗排异用药及相关检查化验。
(二)三类特殊疾病人员门诊治疗,须到本人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一种病限定一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全额现金结算(本地须划卡票据),由单位统一到省医保中心审核报销。
(三)内第一次报销,以本人门诊治疗定点医疗机构级别计算起付标准,以后不再支付起付标准,但费用累计纳入本人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额度,超过部分统筹基金不再支付。
第十二条 37种、9类(种)慢性病人员门诊就医。
37种、9类(种)慢性病人员,个人帐户用完后,仅限个人两所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才能享受医保待遇。在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使用IC卡直接结算,个人负担部分现金结算,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三条 37种慢性病人员门诊医疗费用的待遇支付。
37种慢性病人员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属于在职人员的,其个人帐户用完后,超过起付标准(400元)的部分,按个人负担10%、医疗补助统筹基金负担90%的比例审核支付;属于退休人员的,其个人帐户用完后,超过起付标准(200元)的部分,按个人负担7%、医疗补助统筹基金负担93%的比例审核支付。
(一)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以IC卡上的记录为准。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以IC卡上的记录为准,诊疗用药与本人证件记载的病种不相符部分,不予记账支付,发生的现金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二)在职常驻外地和异地安置退休的门诊特殊疾病人员,门诊费用累计超过个人帐户金额与相应的起付标准之和部分,方可按比例审核支付与病种相符部分的医疗费用。
(三)37种慢性病门诊费用,按病种实施限额管理(详见附件一)。
第十四条 9类(种)慢性病人员门诊医疗费用的待遇支付。
9类(种)慢性病人员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个人帐户用完后,超过起付标准(500元)部分,按比例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5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负担50%;10000元以上至封顶线,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负担60%。
(一)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以IC卡上的记录为准,诊疗用药与本人证件记载的病种不相符部分,不予记账支付,发生的现金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二)在职常驻外地和异地安置的人员,门诊费用累计超过个人帐户金额与起付标准(500元)之和后,方可按比例审核支付与病种相符部分的医疗费用。
(三)9类(种)慢性病门诊费用,按病种实施限额管理(详见附件二)。
第十五条 37慢性病、9类(种)慢性病复查
对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人员,每两年开展一次门诊慢性病相关适应症项目复查,复查合格的复查费用按慢性病规定报销;复查不合格复查费用自行负担。
第十六条 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人员报销医疗费用,须提供相应的慢性病及特殊疾病证、定点医疗机构票据原件、费用明细、病历、处方、相关检查报告等资料。
第十七条 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人员,从认定发证之日起享受门诊特殊疾病人员政策待遇,按有关规定审核报销医疗费用,之前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八条 建立慢性病就医购药预警管理制度,强化网络监督,对超预警线人员诊疗及用药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凡违反医保规定超剂量、超标准、超范围就医购药发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支付。
第十九条 享受慢性病政策人员和三类病人员就医时,必须卡、证一致,限本人使用,所持慢性病证不得转借他人,要严格按照医疗保险有关政策就医购药。如有违反,一经查实,通报单位对本人进行批评教育,省医保中心收回慢性病证,并追回全部基金支出,本人一年内不得享受慢性病待遇。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承担省直慢性病人就医购药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省直有关医疗保险政策,并接受省医保中心的监督检查,对发现有违规、弄虚作假造成基金损失的,要追回损失,年终考核扣减保证金,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医疗资格。承担三类病门诊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要对此类门诊治疗人员建立专门的门诊病历,要专病专用。并与其他普通病就医区分开使用,要建立省直医保三类疾病专门就医档案,对其病情进展和治疗情况进行登记留存,三类病症门诊治疗情况纳入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考核管理,采取同等级别医疗机构次均费用均值考核,超出均值部分在保证金中扣除。
对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建立医保处方权准入制度,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处方,要追究当事医师的责任。首次发生的进行批评教育,屡次不改的停止其医保处方权、医疗服务权,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疾病管理制度 第8篇
1 西部贫困地区农户面临的疾病风险及应对策略
1.1 西部贫困地区农户面临的疾病风险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民的卫生健康状况得到明显的改善,但同时,城乡之间出现了医疗、卫生发展的不平衡。目前,占全国人口70%的农村居民只拥有不到四分之一的卫生总资源[1]。同时,随着西部地区工业化程度的加深,我国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村居民的居住环境逐步恶化,农民患大病、慢性病的概率明显增加。据2008年第四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报告显示,我国西部慢性病患病率为16.2%,比前三次调查有明显增加。同时我国西部农村居民两周患病未就诊比例比1993年增加了10.8%,慢性病占两周患病的比例逐步上升。高血压(22.6%)、胃肠炎(6.9%)、类风湿性关节炎(6.6%)、椎间盘疾病(5.5%)及慢性阻塞性肺病(5.0%)等慢性病成为西部贫困地区农民面临的主要的疾病风险[2]。疾病风险对西部贫困地区农户往往产生重大影响。农户家庭成员一旦发生疾病风险,会带来两方面的损失:一方面是对患者及其家人的伤害,包括生理和心理上的成本(如病痛,甚至对早死的担忧);另一方面则表现为直接的经济损失或成本,包括患病期间收入的减少、劳动力下降对未来收入的影响以及治疗期间所要支付的费用。
1.2 西部贫困地区应对疾病风险的策略及顺序
农民应对疾病风险的策略大致可以分为两种类型,即农户非正式的疾病风险应对策略以及正式疾病风险应对策略。非正式疾病风险应对策略包括:(1)户内资源配置:取款、儿童辍学和变卖资产;(2)关系间资源配置:亲友的馈赠(现金、物品),亲友间的无利息借贷、帮助,寻找廉价的医疗服务;(3)扩大的农户间资源配置:在私人医生处赊账、村内邻居间物品和现金转移、金融机构和私人借款。正式疾病风险应对策略包括:农户与政府间资源配置:农村公共卫生体系、农村合作医疗体系和农村医疗救助体系。关于农户疾病风险策略模式的分析属于理论分析范畴,在西部贫困地区应对疾病风险的实践中,具体采用何种措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自的机会成本。在疾病发生和发展的过程中,病人家庭会不断评价各种对策的机会成本,并结合其现有的家庭财产做出相应的选择。蒋胜远(2005年)在对四川省300户农户的合作医疗保险调查数据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得出了四川农户应对疾病风险的10大策略及先后顺序。具体包括自己的现金或储蓄、出售家禽、出售其他财产、亲友的贷款、亲友的赠与、放债者的贷款、医疗费用免除、子女的赡养费及合作医疗报账等[3]。课题组2010年1月在对西部4省(云南、贵州、广西和甘肃)调研数据显示,随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覆盖面的扩展以及制度的完善,农户在面临疾病风险时的策略已发生了显著变化。其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保障作用显著提高,在各类应对策略的应用频率为54.0%,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作为一项正式的应对疾病风险策略已越来越成为重要的角色。
2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化解西部贫困地区农户疾病风险的正式制度安排
2.1 构建西部贫困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利于增加人们健康状况的边际效用
按照福利经济学的序数效用理论,富人的收入边际效用低于穷人的收入边际效用,收入从较富裕者转向较贫困者会使福利总量增加。由于健康投资同样符合边际效用递减规律,对健康服务的投入将随着投入的增加而边际效用递减,因而对贫困地区实施医疗保险制度不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他们在医疗服务及卫生可及性上的经济障碍,而且给整个人群带来更高的健康状况的边际效用,从而提高全人口健康投资的效率。正是基于提高贫困地区农民的身体素质从而提高整个社会福利水平的目的,2002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提出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并从2003年起,要求各省(市、区)开始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试点工作。同年,国家对西部地区除市、区以外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人补助20元,农民个人筹资10元。自2006年起,各级财政补助40元,农民个人交纳10元。从2008年起,各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80元,农民每人交纳20元。从2010年开始,各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20元,农民每人交纳30元,每年基金总量为150元(注:还有少部分地区为140元)(图1)。根据图1可知,国家对西部贫困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支持力度呈逐步加大之势,这为贫困地区农户分散疾病风险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2.2 西部贫困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抗疾病风险策略的选择及效果
疾病风险管理理论认为,财务型风险处理方法是针对不可能避免的风险事先做出财务安排,包括自留风险和转嫁风险两种。对于风险发生频率低且损失低,最大损失不足以影响自己财务稳定的情况下,人们可以选择自留风险。例如,门诊在人们承受能力范围之内,完全可以采取自费的办法处理风险[4]。风险转嫁包括了保险与非保险转嫁两种,其中,保险是现代社会风险转嫁最重要也是最有效的技术,是必不可缺的经济补偿制度。目前,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财务风险管理方法的具体运用。
从西部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运行效果来看,2003年开展试点以来,西部贫困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稳步上升(图2)[5]。
根据卫生部《2009中国卫生统计年鉴》显示,2008年度西部地区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县占了95.0%以上,参合率达到90.0%以上,补偿受益人数及筹资总额不断增加(表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有效运行使西部贫困地区家庭疾病经济风险度明显降低,据高和荣对西部地区的实证分析,随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运行,低风险家庭的比例不断提高,高风险家庭比例则不断降低。低风险家庭2003年占88.6%,2007年占94.9%;中风险家庭2003年占6.1%,2007年占3.5%;高风险家庭2003年占3.8%,2007年占0.9%[6]。由此可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已成为西部贫困地区农民应对疾病风险的最有效的制度安排。
注:数据来自《2009中国卫生统计年鉴》。
2.3 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一步增强西部贫困地区农户抗疾病风险能力
作为排除疾病风险的一项制度安排,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已深入人心,得到了西部贫困地区农民的高度认可。目前,巩固和发展这一制度对于增强西部贫困地区农户抵抗疾病风险的能力,对构建和谐社会,缩小城乡差别和地区差别有着战略性的意义。
2.3.1 充分调动西部贫困地区农户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主动性,巩固提高参合率。
目前,西部地区的参合率虽然达到了93.9%。但是,农民真实的参合率与表面上的参合率存在差距,农民往往是被动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根据课题组在湘西自治州8个县、市600家农户的调查表明,只有25.6%的家庭是为了抵抗风险而参合的,有42.6%的家庭是被反复动员才参加的;有部分农民是带着从众心理参加的,还有一些农民抱着试试看,如果参合后在医疗报销上有钱赚就继续参合,没有钱赚就不再参合。农民对该制度的热情并不是十分高涨的原因有三点:(1)西部农村地区经济发展落后,农民人均收入低。2008年西部人均收入为3 927元,远远低于东部农村人均收入6 225元。(2)政府宣传效果不理想。相关人员在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中过分夸大了补偿功能,宣传与实际差距大。(3)西部贫困地区农民风险意识不强。大部分农民总是抱有侥幸心理,认为风险不会马上降临自己身上。因此,提高西部贫困地区农民主动参合的积极性应大力发展西部农村经济,客观正确地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和内容以及对农民进行健康风险意识教育。
2.3.2 推广“大病统筹+门诊统筹”的补偿模式,提高参合农民的受益面。
在目前各地实行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模式中,68.0%的县是住院统筹加门诊账户模式,在西部地区这一模式占到91.4%,成为目前的主导模式。“大病统筹+家庭账户”的补偿模式虽然相对提高了参合农民的受益率,但农民通过家庭账户得到的补偿非常有限。张英洁具体分析了不同的统筹模式对参合农民受益的影响[7](图3)。
由图3可知,实行“住院统筹+门诊统筹”模式的地区,参合农民的受益明显高于“大病统筹+家庭账户”模式。西部各省部分县、市应尽快推广“住院统筹(含住院分娩)+门诊统筹(含特殊慢性病门诊)”的统筹补偿模式,原则上不再设立家庭门诊。
3 加强西部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满足农民基本医疗卫生需求
西部贫困地区缺少必要的医疗设备和相应的医疗技术人员。据卫生部2008卫生服务调查表明,西部地区各省年均每千农业人口乡村医生和卫生员供给少,均小于1,特别是新疆仅为0.48(表2)。基层卫生院的医疗设施更是落后,使得“大病不出乡,小病不出村”的目标难以实现。另外,乡镇卫生院普遍存在人员素质偏低和现有人员老化的问题。
为此,西部地区应健全和完善农村三级卫生服务体系,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提供支撑平台。加大对各级医疗机构,特别是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软硬环境的建设。硬件上要为其添加必要的医疗器械设备,加大基础设施的建设;在软件方面,加强医务人员业务培训,逐步解决医疗机构人员老化和断层问题;继续推进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计划,建立城乡医疗人员互动机制,实现城乡医疗资源互补共享。从而引导农民就近看病,做到“小病不出村,大病不出县”,在减轻农民看病负担的同时,保障西部贫困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安全运行。
注:数据来自《2009中国卫生统计年鉴》。
摘要:西部贫困地区农户为规避疾病风险,一般采取社交圈网内的风险统筹、跨时期收入转移和谨慎生产等方式,但作用有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可以将农户的疾病风险转嫁给社会,更大程度地实现减轻疾病对农民带来的经济损失。
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贫困地区,疾病控制
参考文献
[1]先德强,程文玉.西部农村地区医疗卫生现状和对策[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8(8):553.
[2]卫生部统计信息中心.2008中国卫生服务调查研究:第四次家庭健康调查分析报告[M].北京: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2009.
[3]蒋远胜.中国西部农户的疾病成本及其应对策略分析[J].中国农村经济,2005(11):80.
[4]陈传波,丁士军.中国小农户风险及风险管理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
[5]聂妍,杜玉开.参合筹资与补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动态分析[J].中国卫生经济,2009,28(12):40.
[6]高和荣.风险社会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构[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研究 第9篇
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农合;问题研究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特点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解决三农问题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基本保障。随着社会文明的日益提高和公民医疗保障意识的不断提高,发展和完善医疗保障已成为社会公众的一大焦点。因此,本着多方筹资,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农民自己为了共同抵御疾病风险而建立了一种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即新农村合作医疗。除合作互助共济性质不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比传统医疗保险,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①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举措明确了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提高了制度的公平和公正性;②加大了政府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了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③突出了以大病统筹为主,不仅注重了受益方,也注重了门诊补偿与住院补偿,提高了保障水平;④由政府负责和指导建立组织协调机构、经办机构和监督管理机构,加强领导、管理和监督,克服了管理松散、粗放的不足,提高了工作效率,使得农村居民能及时看病并及时得到保障;⑤建立医疗救助制度,照顾到了弱势人群的特殊情况。农村老年人和妇女居多,大多都是男的去城镇打工,他们都办了城镇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老年人和妇女提供了更有力的保障;⑥城镇居民都有医疗保险,而农村居民一般没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减轻了农民的负担,基本解决了农民看病难问题。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存在的问题
随着新农合工作的推进及全县医疗保障体系的实施出现了许多需要关注和研究的新情况、新问题:
(1)部分地區社会满意度低。社会保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一点就在于,它强调的不是人成本收益的平等,而是保险金的社会满意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作为一种社会保险,受益的农民和政府补助资金来源的纳税人的满意度对其成功与否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而调查中发现一些农民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主要是基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水平低,农民了解不深,怕政策有变,认为是把自己的保险金拿去补偿别人了等的考虑。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不满主要是因为保障水平低,参加和办理报销的程序繁琐等。
(2)保障水平总体较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以大病统筹兼顾小病理赔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这个定义显示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救助农民的疾病医疗费用的面门诊、跌打损伤等不在该保险范围内,这项规定使得农民实际受益没有预想的那么大。
(3)农民参保动力不足。就小病而言,当农民经常不生病时,觉得个人出资的那部分浪费掉了,于是会逐渐丧失参加合作医疗的动力。从大病来说,由于农村内部也存在着较大的贫富差距,那些贫穷的家庭一旦得了大病,即使去医院就诊,能够报销一部分,但剩下的一部分他们依然无力偿付,所以这些贫困的家庭依然看不起病。从大病的角度来看,不但新型合作医疗没有解决农村内部贫困家庭的医疗问题,反而使得他们与富裕农民家庭的差距变得越来越大,进一步加剧了农村的贫富差距。
(4)空心村与流动人口的影响。农村现在呈现的状况是大部分的青年或中年的劳动力外出打工,农村呈现出大量的空心村。当这些农民工外出打工时,如果在外地生小病,他们只能在打工所在地看病,这样来说,他们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没有得到实惠,这会降低他们的参与热情。
(5)基础设施薄弱带来的影响。长期以来,农村卫生基础设施滞后,乡镇卫生院房屋破旧,一些贫困地方的卫生站甚至存在危房,医务人员短缺,且整体素质不高,长期得不到培训,技术骨干严重流失,很难满足农民日益增长的,多层次的医疗需求。甚至在农村出现到县,乡镇医院看错病,导致死亡的案例发生,基础设施薄弱严重制约了新型合作医疗的有效运行。
(6)部分地区供方诱导需求突出。由于农村医疗保险的对象主要是广大农民,受到文化水平较低等因素的制约,在目前医患信息严重不对称的情况下,相当一部分定点医院对病人诊治时,并不是按照最有利的方案去开展,普遍存在开大药方,多开药,开贵药,过度消费医疗服务的现象。这不但增加了合作医疗服务的支出,也增加了农民的负担,使新型合作医疗没有真正发挥作用。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现实意义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发展、完善与党的十八精神息息相关,并且与党提出的深化卫生体制改革相适应,更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并在许多地方试点,各地区要贯彻自愿、互助、公开、服务的原则,坚持合作医疗制度的互助共济性质,动员农民共同抵御疾病风险;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规范操作,加强监管。例如在镇江,镇江拥有了比较健全的医疗体系,比较科学的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了居民的健康,也基本适应了人群多层次的医疗需求。通过在地区试点不断总结,为将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全国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理论依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建设经过三个阶段的发展,随着新农合的不断发展和完善,逐步实现了全国新农合数据的集成与规范化,新农合的成熟指日可待,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四、结语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疾病管理制度 第10篇
实施情况的调查报告
学院:电气信息工程学院
专业:自动化
班级:09-2
学号:540901010219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第11篇
区级统筹,补助提升,实时报销,跨区就医——2010年上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顺利实现“四大突破”,150万农民健康有了更好的保障。
上海市卫生局局长徐建光1月9日在通报统筹城乡卫生发展,全面加强农村卫生工作时说,目前,上海市郊区乡镇、行政村新农合覆盖率继续保持100%全覆盖,农民参合率达98.8%,基本做到了“应保尽保”。在去年不断推出新举措的基础上,“新农合”的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
“四大突破”之一,是全面实现了“新农合”经费的区级统筹。原先本市各郊区县“新农合”经费的统筹是区(县)、乡镇两级统筹,农民享受的健康保障存在待遇差距。去年,上海在“新农合”经费统筹上全面推进并实现了区(县)层面统筹。此举不仅提升了保障层次,确保“新农合”的公正性,缩小了农民之间保障差距,更使经费统筹得到了更大平台的支持和落实。市卫生局统计数字显示,2010年上海“新农合”人均筹资经费达750元,为全国筹资经费最高地区。
突破之二,是“新农合”经费补助提升了50%。去年,市财政对区县“新农合”补助标准由人均40元提高到人均60元,全市新农合各级财政扶持资金累计达7.13亿元,为农民个人缴费的2.67倍。“新农合”的保障水平因此有大幅提升,门诊、住院保障水平均达60%以上,各区县封顶补偿额也提高至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并建立大病减贫补助基金,对高额医疗费用进行二次补偿。
突破之三,是实现了“新农合”费用实时报销,农民看病费用不再需要先垫付后报销。自2009年开始推进“新农合费用实时报销”项目、当年完成全市郊区县800所村卫生室实时结算以来,现在全市完成了所有540家村卫生室和145家郊区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新农合”实时结算项目。据测算,推行实时报销后,按全市150万“新农合”农民在镇村两级医疗机构每年900余万次就诊现场结算,可减轻农民就医费用垫付负担约3.4亿元。
突破之四,是农民可以跨区就医了。之前“新农合”有关在户籍地参保就医的政策,给“人户分离”的农民就医带来了不便。去年本市作出了重大决策调整,即参加“新农合”的农民如长期跨区居住的,经相关部门审批后,可在其居住地就近选择一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跨区的定点医疗单位,费用按“新农合”相关规定予以报销。
上海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绩效考核实施办法
(试行)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精神,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五部门关于加强和完善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8〕55号))和《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沪财社〔2009〕22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目标,通过对区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日常管理和重点工作的绩效考核,进一步健全管理体系,完善管理制度,提高基金使用效率,促进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均衡发展。
二、考核原则
坚持公平公正、科学合理、激励先进、鞭策后进相结合的原则,开展区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多层次、多方位、多角度的综合评价。
三、考核方法
采取抽样调查和全面考查、专家评审和社会测评、自我考评和组织评定等考核方法,对各区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基金筹集、支付、监管,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农民参合和参合农民受益,基础管理和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等进行定量和定性综合评价考核。具体考核评价指标、标准及时间等,年初由市卫生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后下达。
四、组织实施
市卫生局会同市财政局、农委、信息委、发改委相关部门组成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考核工作组,负责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考核,组织对区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专家评审和社会测评等工作;各区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区县相关部门本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进行自我考评,按要求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考核工作组提供自我考评报告等相关资料。
五、考核奖励
考核得分,按百分制计。市财政在对区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中安排部分资金,根据考核所得分值给予考核补助。计算公式如下:
某区县考核补助金额=考核分值×每分值的考核补助资金(万元)
每分值的考核补助资金(万元)=市财政考核补助资金总额÷各区县考核得分总和
考核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风险、大病减贫补助基金。经区县卫生局审核、财政部门批准,至多5%可用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性支出,不得用于人员经费补助。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基金财务管理,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印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财社[2008]8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区(县)根据国家、本市有关规定设立的新农合基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农合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政府组织、引导,通过参合农民个人缴纳、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筹集的,用于对参合农民医药费用进行补偿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本市基金管理实行区(县)统筹,市、区(县)、镇(乡)按职责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
(一)以区(县)政府为责任主体,对基金的筹集、使用实行统筹管理。
(二)市、区(县)、镇(乡)政府分别设立有相关部门参加的新农合协调领导小组或新农合管理委员会,其中:市级负责新农合工作管理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督导评估等管理工作;区(县)、镇(乡)级按照本市新农合政策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组织落实工作计划和考核工作,加强辖区基金筹集,确保补偿的均衡性和辖区基金收支平衡。市、区(县)、镇(乡)政府新农合协调领导小组或新农合管理委员会应按照新农合管理体制,在管理部门内设立新农合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区(县)、镇(乡)设立新农合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基金的日常业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五条 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合理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组织落实基金的预算、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和使用效率。
第六条 区(县)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设立基金专账(以下简称“财政专户”),专门管理和核算基金。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用于经办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
第七条 经办机构应配备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财务会计人员。财务会计人员应按照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做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准确反映基金运行情况,监督基金的安全、有效使用。财务会计人员发生变更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交接工作。
第二章 基金预算
第八条 基金预算是指经办机构按照新农合制度和管理政策编制的、经规定程序审批的基金财务收支计划。
第九条 基金预算的编制。每年10月底前,经办机构应按照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和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附1)、时间和编制要求,根据本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影响基金收支的相关因素,编制下基金预算草案。
第十条 基金预算的审批。经办机构编制的基金预算草案,由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汇总,经区(县)财政部门审核并报经区(县)政府批准后,报市级管理机构备案。区(县)财政部门应在区(县)政府批准后15日内及时向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批复预算。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在区(县)财政部门批复预算之日起15日内将预算批复经办机构。
第十一条 基金预算的执行。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并认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况,每季初按规定的表式(附2)向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市级管理机构报告上季预算执行情况。
市级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的监控,发现问题立即报告市财政部门和市卫生行政部门,并督促区(县)财政部门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采取措施及时解决。
第十二条 基金预算的调整。遇特殊情况需调整基金预算时,经办机构要及时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按基金预算编制审批程序报批。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十三条 按照本规定,按时、足额筹集基金。区(县)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市新农合有关政策安排补助资金,纳入区(县)财政预算并按规定程序及时拨付;市财政按照市政府规定的补助标准对困难区县等予以补助。镇(乡)政府应组织参合农民按本市规定的缴费标准缴纳参合费用。五保户、低保户、特困户等人员的个人缴费减免,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擅自减免。
第十四条 基金收入包括:参合者个人缴费收入、农村医疗救助资助收入、集体扶持收入、政府资助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参合者个人缴费收入是指参合农民以家庭为单位,原则上按照上一辖区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区(县)农民人均纯收入2.0%比例缴纳的资金收入;如辖区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区(县)农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平均水平的,可按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为基数缴纳。
(二)农村医疗救助资助收入是指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代五保户、低保户、特困户等政策规定的资助对象缴纳的资金收入。
(三)集体扶持收入是指村民委员会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按参合人数每人不低于30元扶持新农合的资金收入;辖区企业按当销售额0.5‰~1‰上缴的扶持新农合资金收入,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确定。
(四)政府资助收入是指区(县)各级政府按照市政府确定的新农合人均筹资目标和本区(县)批准的基金预算筹集标准,对新农合的资助资金,以及市政府对困难区县等的新农合补助资金收入。
(五)利息收入是指基金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六)其他收入是指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新农合的捐赠收入及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
第十五条 基金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一)参合者个人缴费部分可在参合者自愿签约基础上,由村民自治组织代为收缴后上缴镇(乡)新农合经办机构,镇(乡)新农合经办机构按规定统一上缴至区(县)财政专户。
(二)农村医疗救助资助资金由医疗救助部门直接划入财政专户。
(三)村民委员会扶持新农合资金,可由各区(县)、镇(乡)财政部门一次性代收或银行代办后,划入财政专户;辖区企业扶持新农合资金由地方税务部门代征后,划入财政专户。
(四)政府资助收入。区(县)、镇(乡)政府资助收入由同级财政部门每季末前按时足额直接划入财政专户。市政府补助资金通过市、区(县)转移支付专项下达到区(县)财政国库,再由区(县)财政及时拨入财政专户。
(五)其他收入由新农合经办机构统一收缴至财政专户。
第十六条 经办机构在收取参合者个人应缴纳的资金、接收集体扶持资金后,应对缴款人或单位开具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上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缴款个人缴纳定额收据》和《上海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缴款专用收据》;接受社会捐助资金,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向对方开具本市统一的专用捐赠收据。
第十七条 基金收入全部计入统筹基金。风险基金规模保持在当年统筹基金总额的10%,主要用于弥补基金非正常超支造成的基金临时周转困难等。
第四章 基金支出
第十八条 基金支出应按照市、区(县)新农合制度规定的支出项目和标准执行,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支出项目和随意提高补偿标准。
第十九条 基金支出是指用统筹基金按新农合规定支付的对参合者医药费用的补偿支出。基金支出包括门诊统筹、住院统筹、大病减负补助(二次补偿)统筹基金支出。
(一)门诊(含急诊)统筹基金支出,是指用统筹基金支付的对参合者门诊年累计符合基本诊疗项目和基本药品目录范围5000元以下的补偿支出。补偿标准为:村卫生室8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院)70%,区(二级医院)60%,市(三级医院)50%。
(二)住院统筹基金支出,是指用统筹基金支付的对参合者住院符合基本诊疗项目和基本药品目录范围费用,或5000元以上门诊大病的病种项目药品目录的补偿支出。补偿标准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院)70%、区(二级医院)60%,市(三级医院)50%。最高封顶额度6万元。
(三)大病减负补助(二次补偿)统筹基金支出,是指用统筹基金对参合者享受住院统筹补偿或5000元以上门诊大病统筹补偿,其一次性自负医疗费用仍在家庭年收入50%以上者的补偿支出。补偿标准同住院补偿,对民政确认的低保户、五保户,以及残疾人家庭可提高10-20个百分点。
第二十条 经办机构可在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设立基金支出户(以下简称支出户),但一个统筹地区至多开设一个支出户。
支出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支付基金支出款项;暂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划拨该账户资金利息收入到财政专户。
支出户除接收财政专户拨付的基金和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支出户除向参合农民支付补偿费用和向财政专户划拨该账户资金利息外,不得发生其他支出业务。
全部补偿支出实行财政专户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的地区,可不设支出户。
第二十一条 新农合医疗费用支付。
(一)支付范围。按新农合方案规定的病种、诊疗项目、基本药品目录范围和定点医疗机构相应补偿标准给予结算。
(二)支付方式。
1.定点医疗机构垫支,实行参合者就医后费用现场限额直接补偿。
2.参合者垫支,实行参合者就医后垫付医药费用,回转诊的镇(乡)级定点医疗机构或经办机构结算。
3.经办机构每年年初按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机构所在区域参合人数月均筹资额核定新农合结算支付周转金,以后每月按审核认定的实际结算费用报区(县)财政,由财政专户直接拨付。
(三)结算的运行管理费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机构承担参合者医药费用结算的一切费用纳入机构预算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区(县)经办机构应根据核准的基金预算及定点医疗机构审核认定的月支出结算金额,按月填写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用款审核书(附件3),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入定点医疗机构或区(县)经办机构。对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和不符合用款手续的,财政部门有权责成经办机构予以纠正。
第二十三条 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医药费用的监管,及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医药费用;探索通过采取单病种付费、总额预付、预付制与后付制相结合等措施,控制医药费用支出,提高基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履行与新农合经办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遵守新农合相关规定,严格执行诊疗护理规范和操作规程,实行双向转诊制度和首诊负责制,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做好新农合参合者医药费用结算支付,接受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参合者及社会的广泛监督,为参合农民提供优质低廉医疗服务。
第五章 基金结余
第二十五 条基金结余是指统筹(含风险基金)基金收支相抵后的期末余额。
第二十六 条基金管理应遵循保障适度、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统筹基金累计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总额的25%,其中当年统筹基金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总额的15%(含风险基金)。
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基金结余进行任何形式的投资。
第二十七 条基金当年入不敷出时,按下列顺序解决:
(一)动用统筹基金历年结余中的存款;
(二)向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申请动用风险基金;
(三)经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资金渠道。
第六章 财政专户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财政专户是指区(县)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设立的新农合基金专账。
各区(县)只能在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开设一个财政专户。
第二十九条 财政专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参合者个人缴费收入,农村医疗救助资助收入、集体扶持收入和政府资助收入及社会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三十条 新农合基金利息收入应凭银行出具的原始凭证计入财政专户。
第三十一条 未经过经办机构收入户直接划入财政专户的收入,财政部门要出具财政专户缴款凭证,并附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经办机构记账和备查。
第三十二条 从财政专户直接划拨到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支出,应将支付凭证的其中一联或将支付凭证复印件加盖印章后交经办机构记账和备查。
第七章 资产与负债
第三十三条 资产包括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现金、银行存款(含财政专户存款、收入户存款、支出户存款)、暂付款项等。
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按照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进行现金的收付和管理。
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基金存储手续,按月与开户银行对账,同时,经办机构、财政部门要定期对账,保证账账相符、账款相符。
暂付款项应定期清理,及时结清。
第三十四条 负债包括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暂收款项等。暂收款项应定期清理,及时偿付。因债权人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偿付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后作为基金的其他收入。
第三十五条 新农合提高统筹级次及其他特殊情况发生时,应当对本级基金进行清算。
基金清算前应对基金的财务情况进行清理。基金清算时按照补偿参合农民医药费、支付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参合农民医药费、支付其他应付款项和暂存款项的顺序进行清偿。基金清算后的余额和基金运行中形成的其他资产、未清偿的债务及有关资料一并转入指定的部门或单位。
第八章 基金决算
第三十六条 终了后,经办机构应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表式(见附2)、时间和要求编制基金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和分析基金的财务收支及管理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编制基金财务报告必须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手续完备、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三十七条 经办机构编制的基金财务报告应在规定期限内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并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同级政府批准并报市级新农合管理机构备案。批准后的基金财务报告作为基金决算。
第三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应逐级汇总上报本级决算和下一级决算。经办机构的基金财务报告不符合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的,应予以纠正。
第九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九条 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告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等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财政专户、收入户和支出户的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同级政府和基金监督组织报告。
第四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一)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基金;
(二)擅自提高或降低农民个人缴费标准,擅自变更支出项目、调整支出标准;
(三)未按时将基金收入存入财政专户;
(四)未按时足额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付到支出户或办理结算;
(五)未按规定及时足额补偿医药费用;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各区(县)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意见,并报市级新农合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疾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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