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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民商法专业考研经验

来源:火烈鸟作者:开心麻花2025-09-231

厦门大学民商法专业考研经验(精选7篇)

厦门大学民商法专业考研经验 第1篇

思睿厦大考研网

厦门大学民商法专业考研经验

一、良好的心理素质是成功的关键

考研之路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漫长而艰难的,只有良好的心理素质才能助你一路拼杀到复试结束。在备考的几个月里,你可能会周期性地感觉学习效率低下、精神状态不佳,以致失去自信,这在考研一族中是非常常见的现象,能不能克服这种现象正是提高学习效率的关键。凭经验来说,当你陷入这种低弥期时应当及时分析原因。如果确定是过度疲劳引起的,那么给自己放一天假,好好睡上一觉是最佳的选择。一定要切记,身体是革命的本钱!如果只是心理上的反复,那么不要认为效率不高不如休息,等到状态好了再学,这样不但浪费宝贵的光阴,还最容易导致中途放弃。一定要强迫自己继续学习,保持好学习的习惯,同时要通过心理暗示恢复自信。

参加考试的时候更是要拿出所有的勇气,准备面对任何困难。不管自己准备得到底如何,考试前一定要充满信心的走进考场,而且告诉自己不论结果如何都要尽到全力,千万不要想:我今年准备得不充分,这次就当练练手,撞一下运气,考不上明年再来,这样你就百分之百失败了。当看到试卷上有好几道大分值的题不会做时,更要沉着,告诉自己:没什么大不了的,难题绝对不是只难住我一个人,大家都不会做的话等于此题未出。这种时刻发扬一下阿Q精神还是有好处的。

二、合理分配时间,有计划地复习

备考的几个月是十分宝贵的,只有合理地安排复习计划才能使时间的价值最大化,尤其对于像我一样着手较晚的人来说。外语是考研的一大障碍,也是最能拉开分数档次的科目,对文科专业更是如此。而且,外语的工夫不是一朝一夕练就的。因此,外语基础不太好的考生一定要及早入手。法学专业的考试特色就是要看的书很多,其中很多知识点还要熟记,所以专业课的复习时间也不能太省。如果实在来不及,可以在政治的复习时间上省一些。因为政治难度不大,记忆的成分多,过早复习只会重复记忆,浪费时间。当然,我不是反对大家好好复习政治,上述只是在时间有限的前提下的无奈之举。另外,我所说的“外语--专业课--政治”的顺序只是我个人的安排,每个人都应当根据自己的强项和弱项作出适合于自己的复习计划。但无论如何,要有一个详细的计划,将自己需要看的书和分配的时间列成表格贴在醒目的地方,每天激励自己努力学习,朋友们还可以互相监督。考研贵在坚持,只要能根据自己的实际作出合理的计划并能切实地履行,相信你的一只脚已经跨入名校的大门了。

三、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

刻苦努力是考研成功的基础,但合理的学习方法是成功的“催化剂”。不要以为,考法律的东西就是死读书,若是不会活学活用,背再多东西也无用武之地。由于各学校的命题风格和难度不同,复习法学专业课的方法也大不一样。有些学校着重考察法学基础知识,因此题目范围很广但难度不大,考生只要熟读教材就差不多了。但也有像厦门大学这样的学校,其考题中对基础知识的考察多放在简答题的水平,真正拉开分数的是一些很专业、很前沿的论述题和案例题。要考这样的学校,千万不要只盯着教材看,挑选一两本精辟的专著看看,再关注一下本专业的研究热点会使你受益颇多。不过也不要被那些高水平的题目吓到了,其实命题老师对本科生的普遍水平也是了解的,在评分时自然不会以学者或研究生的水平来评判你的答案,只要他认为你尚且对学术问题有所关注,有培养价值就行了。所以,在学习空闲多翻翻法学杂志,对热点问题了解一些也就够了。

至于英语和政治的复习,我想个人方法的差异性就更大了,在此就不多说了,只是要提醒大家,千万不要盲目相信某些知名人士所写的所谓命中率很高的模拟题。亲自做过后你就会发现很多都与真题的难度和考察的知识点有很大差异,根本是垃圾!真题是最权威的辅导资料,挑选一本讲解详尽的真题解析,按照考试时间测试一下自己,并根据解析分析自己的问题,认真总结,会比花大笔钱买大量的“垃圾”回来做实用得多。当然,有余力的同学也可以挑上几套模拟题来练练手,但一定要向同学或考研前辈讨教一下哪本书是经过实践考验的,不要盲目购买。毕竟,我们的复习时间是最宝贵的。

四、收集必要的资料和信息

现代社会是信息社会,这绝对是条真理,即使在考研的过程中也同样适用。大家都承认考本校的研究生要比考外校容易,靠本省市的研究生要比考外省市容易,其实差距就在信息方面。研究生考试最大的特点就是专业课由各校单独命题,因此了解各学校命题老师的研究领域和命题风格就很重要了。本校的学生本科时就接受的是此学校的学术观点,甚至可能还是命题老师的学生,这样的优势是外校考生可望而不可及的。收集必要的资料和信息是绝对必要的!但是千万不要自卑,信息

是可以通过各种途径获取的,实力才是硬道理。而且对于资料来讲我个人用过的思睿厦门大学考研网专家出版的《2014厦门大学法学硕士考研复习精编》(含真题与答案)《2014厦门大学法学硕士考研冲刺宝典》《2014厦大法学硕士考研模拟五套卷与答案解析》就非常的不错,不管是在习题或是在命题上都非常的不错。

五、谈谈自己对专业课的看法

对专业课复习的一点看法。考民商的主要是考民法和商法,而商法中主要是公司法。这样来看,要想复习好专业课就一定要把民法和公司法攻克。至于商法中其他的和综合棵都比较简单,不用花那么多的力气。下面我主要讲讲我对这两们课的复习经验。

先说说民法吧,考民商法专业的一定要把民法学扎实,民法博大精深,你可能越学地深就越觉得不好学,出现这样的感觉就说明你学进去了。民法起源于罗马法,(这也是为什么本专业要考外国法制史的原因,可以据此来考虑哪些是重点)渊源流长,所以你必须先对罗马法有个了解。具体到怎么才能考好民法将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的。首先,你不能把复习民法当成是是完成任务,你要对民法有很强的兴趣。其次,你要把民法当成是一个整体来学。最后,你要多看些课外资料,民法学光看指定教材是不够的。

下面就来具体说一下怎么学习民法。民法的总则总是很重要的,这部分要理解的东西很多,重点是法律关系主题,即自然人和法人,还有法律行为,还有代理。这三部分历来是出题的重点。分则中物权和债权是大头。在物权中,总则也是很重要,尤其是那几个原则,如一物一权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公示公信原则等,这些原则都要掌握。分则中重点是所有权和担保物权,其他的稍微看看就行。

我要提醒大家一点,我这说的重点是相对与考试来说的,按理说民法没有重点,所有的都要看。所以请大家千万要记住不要靠突击,第一遍一定是全面的复习。这重点是为了给你理清脉络用的。学过商法的同学都应该知道,公司法在商法中占的比重很大,在考研考试中也是如此。公司法的重点主要是公司法的基本理论,包括公司的种类、公司资本制度、公司的组织、公司债等,这些都是常考点,要记住商法之所以比民法要简单,就是它的基本原理都是民法原理,它的实务性较强,好理解。因此多做案例是很有用处的。赵旭东老师那本公司法就相当不错,把那本书从头到尾读一遍,把每个案例都做一遍,基本上没有障碍了。

下面就说说考试时应该怎么答,一般的同学都苦于拿到问题后,思绪万千却不知从何下笔,这都说明平时同学们在看书的过程中没有很好的总结。一个问题一般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回答,如公司的种类,公司有哪些划分,每种划分有什么标准,各种公司有什么意义,有什么区别。等等。就是说,你在看书的时候要自己作笔记,把一个知识点列出来,再把相关的论题都记上去,这样一旦考试时遇到这个问题就能井井有条的论述了。

六、其他心得

总之,考研的过程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过程,成功往往取决于多种因素,而不像许多人所想象的那样,只要一心学习,心无杂念就能考上。当然,努力是最基本的条件,但健康的身体、良好的心理素质、得当的方法和正确的信息也很重要。因此,放开心扉,多与朋友交流心得,不仅会使你在考研路上不再孤单和无助,而且绝对会产生“1+1>2”的效果。

考研确实是一段漫长的时间,你得放弃很多,当别人在休息玩耍的时候你还在自习室蹲着,当别人还在睡梦中的时候你得去自习室开始新的一天的计划和征途。当别人已经找到心仪的很好的工作而庆贺的时候,你还在为这周安排的英语或者专业课时候能看完而心急,还在为那个若隐若现的目标而奋斗。但是我觉得不管怎样,不管来年考不考的上,收获还是很多的。这是第一次自己给自己寻找一个合适自己的目标并为之奋斗,第一次独立的去完成自己的梦想,学到了很多基础和专业知识除外,还学会了如何去学习,学会了如何一个人去面对和处理孤独,挫折,烦躁和困惑。学会了如何在各种选择与诱惑面前去权衡。还认识了一大批自习室的朋友。

研究生考试的课程从很大程度上来说是枯燥的,但是对于以后的学习又确实是很重要的,所以如果我们能够换一个角度来看待这段日子的话也许我们要轻松一些。我曾经在自己的日记本上这样写过:“考研,是一个巨大的工程,这是一个实现梦想和追求卓越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培养了耐力和意志力,收获的是一种学习的能力,只希望在八个月之后,即使没有如愿以偿的走进自己理想的学校,但依然能够自信的走出校门,去面对更广阔的天地。所以,永远不要把考研当做一种负担,一种压力,用一颗平常心去对待它,就像用一颗平常心来对待任何事情一样。都说考研难,但

世上哪有容易的事呢。只要你坚持,只要你有良好的心态,没有什么是难事,毕竟任何事情都是人做出来的。其实细看各门考试,你会发现都还是挺有用的:英语,现代世界的一把钥匙,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政治,虽说有点烦,但是实际是在学习一个个优秀人物,是在学习一种思想体系和一门历史。而专业课,则是在和一个个大师们进行思想的交流和灵魂的碰撞。也许考研并不实用,但也并没有人说实用的就是好的,只要掌握了基础,掌握了学习的方法,那那些所谓的实用的东西学起来是很容易的。”也许上面的话别人尤其是不考研的人看了会觉得幼稚,但是我现在仍然是这样认为的,而且当时的情景下也确实鼓励了自己。

是的,当我们不是为了考研而考研,当我们不是为了考试而去复习,仅仅是把它看做一种促使自己不断去学习,去进步的动力的时候,也许我们会好受点。也许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学到东西,学到每门知识的核心。考研的生活也许就会变的不是那么的枯燥。

最后,考研的过程中,我们最好还是能有一个团队,就是有人能够每天一起上自习,一起复习,交流,鼓励。考研的时候孤军奋战是不好的,那样太累了。

总之,以一颗平常心去看待考研,踏踏实实的去准备。那么我们一定会得到我们想要的结果的。即使我们没有得到想要的结果,但至少我们会有所作为有所收获。

厦门大学民商法专业考研经验 第2篇

17年初试第一400分(政治75、英语83、法学综合112、商法学130)。复试第一437分(笔试面试具体分数未公布)。简单谈下自己的备考经验,给大家做一个参考,但是方法还是要找适合自己的,祝大家考研顺利。

主要分五个部分:时间规划、参考书目、各科经验、复试、其他。

一、时间规划

(一)四月中旬至五月初:搜集信息,购买资料,制定计划。定下学校之后就在考研帮、学校BBS上找相关的信息——往年录取情况、经验贴。然后联系往年考上的师兄师姐请教初试经验、确认参考书目。书到了之后就根据书的厚度、初试所占比重、自己阅读情况大致制定了考研的复习计划。讲到计划忍不住提两句,千万别把自己的计划定的太死、太精确,你没办法永远保持相同的状态一直到考研之前,乱七八糟的事情和情绪上的起伏都会影响到复习,我自己定的计划弹性就比较大。(事后也确实证明了,期末考试,六月份去安徽比赛等等基本没有打乱自己的复习计划。)

(二)五月初至六月中旬:英语单词和肖秀荣精讲精练&1000题。本人大学英语6级只考了490分,高中还是理科生,这个阶段基本上在补这两块儿的短板。

(三)六月中旬至七月初:期末考试。

(四)七月初至九月底:精读专业课,做笔记!做笔记!做笔记!因为越到后期笔记越重要。

(五)十月初至十二月中旬:背诵笔记,英语精做真题,政治练选择题,背诵大题。

(六)十二月中旬至考前:调整心态,规律作息,适应考试节奏。

二、参考书目

(一)商法学

1、施天涛《商法学》(精读)

2、施天涛《公司法学》(精读)

3、朱慈蕴《公司法原论》(精读)

4、汤欣《公司治理与资本市场法治》(精读)

5、王宝树《商法总论》

6、李建伟《公司法学》

7、赵旭东《商法学》

8、邓峰《普通公司法》

9、朱慈蕴《全球化与本土化互动中的公司制度演进》

(二)法学综合

民法部分

1、清华大学法学系列教材《民法总论》、《债法》、《物权法》(精读)

2、朱庆育《民法总论》(精读)

3、韩世远《合同法总论》(精读)

4、韩世远《民法的解释论与立法论》(精读)

5、崔建远《物权法》

6、程啸《侵权责任法》

7、何俊萍、郑小川、陈汉《亲属法与继承法》

8、江平主编《民法学》 宪法部分

1、林来梵《宪法学讲义》(精读)

2、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精读)

法理学部分

1、高其才《法理学》(精读)

2、严存生《西方法律思想史》

3、拉伦茨《法学方法论》

(三)英语

1.朱伟《恋恋有词》

2.李剑《李剑考研英语词汇真经》 3.朱伟《考研英语写作宝典》

(四)政治

考研政治我只认肖秀荣,17年最后四套卷八套卷大题押题非常精准,谁用谁知道,另外还背了风中劲草。

三、各科经验

(一)政治

高中学理,大学政治课也没有认真听过,对思想政治课确实比较厌烦,为了考研从零开始学政治。从五月中旬开始看肖老师的精讲精练,(不用担心大纲还没出来会不会有很大变化,每年都不会有太大的变化,有变化肖老师也会在大纲公布时及时补充。)第一遍看一定要认真,把重点在书上直接给画出来,后面看起来背起来就轻松很多,到六月中旬把精讲精练看了一遍。期末考试完之后开始看第二遍,这时候每看完一个部分就把1000题相应部分练习写完。

十一月之前不建议背大题,主要针对选择题,毕竟专业课有太多东西要记了,十一月之后结合风中劲草开始背诵大题,尤其是八套卷和四套卷上的大题,最好都给背了,我就吃了没有全部背的亏。

第一遍过的时候花费时间较多,九月初之后每天花两个半小时在政治上。(上午9:00——11:30)

(二)英语

英语用恋恋有词,听朱伟的课,针对性极强,可以说朱伟的课大概是考研复习中唯一的乐趣了。

最好再加一本像李剑这种的单词书,单词书虽然枯燥,不得不说英语阅读和写作的制胜法宝就是单词量。李剑的书我前前后后翻了不下4遍,没事翻一翻,结合真题句子把单词用法搞清楚。

英语真题一定要认真对待,万万不可糟践,要做真题就用下午两点到五点的时间做完整的一套。事后把每一篇文章的每一个句子都琢磨透。

别因为开始做题错的多苦恼,我第一次练真题客观题错了将近一半,最终考研英语83分(客观题只有完形填空错了三道)。写作和翻译上吃了亏,写作和翻译确实没有下功夫,可以此为戒。

(三)商法

商法学以施天涛老师的《商法学》和《公司法学》为核心,用这两本书搭建知识体系框架,整理笔记。总论、公司法、破产法、证券法、票据法、信托法、保险法、商业银行法,每个都可能出题,一旦考到起码就占20分,切记不可偏废。

上述两本书是笔记的大头,用《公司法原论》、《公司治理与资本市场法治》、《全球化与本土化互动中的公司制度演进》加以补充,剩下的书阅读了解,知道不同的观点和理论就可以了。

到九月底之后我就把所有书都放在寝室了,去图书馆只带笔记和法条,背整理的笔记,实在有不明白的地方再回头翻书。

(四)民法

民法以清华大学法学系列教材的三本书为核心,本科对民法就非常感兴趣,总感慨民法体系之精巧。民法学习个人认为关键在于民法思维,在基础知识掌握之上的民法思维。17年民法的题出的就非常灵活,只凭借记忆绝对难以驾驭。

民法更需要多看多想,当然这也不是说上面商法不需要想,民法更强调其体系,更注重逻辑。民法学习除了笔记,更需要经常把相关内容联系起来,把分论和总论联系起来,把各个权利之间的联系和区别搞明白,这就要求对于民法体系、权利要件的牢固掌握。

朱庆育老师的《民法总论》和韩世远老师的《合同法总论》就是非常合适的培养民法思维的教科书,也要精读,并整理笔记。剩余书同上,了解其体系知识即可。

同商法,九月底抛弃课本,后面复习依靠笔记和法条,不明白再回去翻书。

(五)法理

高其才老师的《法理学》一定要认认真真仔仔细细的精读,并且做笔记。这么说吧,改革后的考试题全部能从这本书里面找到答案,熟练掌握这本书,综合卷法理无忧。

严存生的《西方法律思想史》也要读,作为答题时候的补充。拉伦茨《法学方法论》,培养法理学思维。

(六)宪法

林来梵老师的《宪法学讲义》是课堂讲稿的整理,读起来非常亲切的一本书,《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虽然不够亲切但是确实是从学理层面详细介绍了林老师的规范宪法学。这两本书都要精读,并且尽量在九月底之前抛弃课本。

四、复试

复试以后应该每年都是七进五了,过了初试基本上半只脚已经踏进了清华法学院了,复试笔试民诉就用张卫平的书就可以,面试也都是初试累积下的结果。观察发现基本上初试是什么水平复试不出差错的话也都稳定在相当的水平。虽然复试被老师吊打,但是居然还是拿到了复试第一的成绩,也算是情理之中意料之外吧。

五、其他

(一)权衡司考和考研 当时想的很清楚,一定要读研究生的话,干嘛着急大三司考呢,大四毕业的时间刚好准备司考啊。

(二)关于抛弃教材的时间

越到后期笔记越发重要,十一之后的复习就依靠笔记了。个人建议一定要在九月底之前能够抛弃书本,实在搞不明白的地方再重新回归教材。

(三)心态

考研一定要沉下心来,这就是一场修行。心情上的波动很正常,及时调整过来就好,所以前面才会说计划要有点弹性。我在十二月后考试之前几乎每天都失眠,掉头发,还好有一起考研的小伙伴可以相互鼓励,相互支持。

(四)小TIPS 1.常在一处自习,容易进入状态且不易被打扰;

2.自习时旁边放白纸,心里想到除考研外其他事时写在纸上,等吃饭时将这些杂事一并解决;

3.建议每天上午考政治时间复习政治,下午考英语时间复习英语,比较容易培养对学科的感觉;

4.坚持,要知道最后坐在考场真正与你竞争的对手可能不及报名人数的三分之一。

(五)结

厦门大学民商法专业考研经验 第3篇

抓好青少年法制教育利在当代,功在千秋,大学阶段则是青少年接受普法教育的最佳时机。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一再高调重申必须依法治国,建设法制社会,十二五规划中更是明确指出,要实施“六五”普法规划,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形成人人学法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追求公平正义是法的理念,也是德高所在,出产有才无德的大学生绝非高校法律教育所提倡。十二五规划在加快教育改革发展一章中强调,要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就是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坚持德育为先、能力为重,改革教学内容、方法和评价制度,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这无疑是对目前高校法律教育敲了警钟,要求学校和教师要加快教改,培养德高才重的青年精英,以适应和推动中国的法治进程。

1 民商法教学现状

法学分应用法学和理论法学两支,非法学专业为适应专业所需所开设的法律课程多从应用法学中选取,实用性很强。如管理类会计专业要开设经济法课程,以应对会计师资格和注册会计师等证件考试,金融学专业要开设银行、证券、投资、期货等课程,以应对一些证券、期货等从业资格考试,技术性较强的和自然科学领域专业切近的如防汛、防震减灾、卫生、农业等法律法规,其他较中性的如档案、保密、信息、网络等法律法规。倘若没有法律基础,又易被如今社会不公现象所蒙蔽,再加上大学生的价值取向尚不明确,信念不稳定,则不能避免对课程内容的断章取义,或只是为了应付考试。民商法应为所有非法学专业所开始,一来因民法为基本法中的基本法,二来因商法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必需(2)。经济类和管理类专业因与商法的关系和未来职业的要求,对民商法更应予以重视。其实多数高校为适应社会和学生专业就业所需,早已开设民商法课程,但整体效果并不尽如人意。

2 民商法课程的特殊使命和性质

高校非法学专业一般在大一均开设一学年或一学期思想道德和法律基础、法学概论、法律基础理论等课程,但由于种种因素,高教版的思想道德和法律基础作为必开课已基本完全取代其他法学基础课程。课时不变、侧重点在道德修养、授课教师多为政教出身,很难说学生能有比较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以方便学习专业法律。本人曾在大一上学期、大二下学期大三上学期为学生讲述民商法,发现很多问题,如学生知道自己是公民,却不知何为公民,知道自己已成年,不知应为哪些行为负责,直称学校为机关,不知政府是法人,被打之后打人称正当防卫。针对这种现象,本人对1000多名不同年级非法学专业学生做过问卷调查,结果表明,95%左右学生认为大学生思想道德教育课非常重要,但只有15%的认为思想道德和法律修养有开设的必要性。因此,在目前尚不具备充分条件开设法律基础课程的情况下,民商法课程作为一门衔接法基础理论———应用法基础知识———专业法的课程承担着三个使命。

非法学专业所用的民商法教材内容通常可划分为法基本理论、民商法基础知识(民商法总则)和部门法(分则)三个部分,直接体现着民商法所承担的三重使命。其一,通过对法概念、立法原则等原理的阐释,初步培养学生法律意识,使其对法的理念有所理解;其二,通过民法原则、民事法律关系(尤其是主体)、法律行为、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物权和债权、代理、法律责任等基础应用知识的把握,学会用法律思维去考虑问题,从法律角度分析现象;其三,根据专业需求讲解合同、公司、证券、票据、银行、知识产权、反不正当竞争、侵权和诉讼等部门法,利用法律工具为专业服务,培养职业责任感,提升职业道德。同时,强调地位平等和公平诚信的民商法最容易使公平正义的法理念为学生所接受,法理念也理应贯彻在课程始终。只有正确的引导和系统的讲授,才能使民商法课程体现法的睿智和魅力,发扬德的光辉和影响。

至于民商法课程性质在整个专业培养方案中的定位,无外乎公共选修课、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专业选修课、专业基础课或干脆称为专业应用基础课、专业素质教育课等,只要能结合专业特征科学体现其地位和价值均无不可。在有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学专业,甚至不把民商法课程作为必修课,仅是任选而已,这与国家法律文化和历史相关,如意大利,其法律专业必修课只占到全部课程的1/4,法理课则只有1/7不到,主要还是考虑满足学生兴趣和不同就业方向的需求,更不用说非法学专业。根据我国教育文化、法律实施现状以及实用主义甚嚣尘上的现象,还是应将民商法作为必修课开设。

《2011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要求深化“法律六进”主题活动和重点对象法制宣传教育———组织开展深化“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主题活动,把领导干部和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作为重中之重,而且要继续开展依法治校示范学校创建活动。为了跟上十二五规划和“六五”普法规划要求,作为青少年思想教育的前沿阵地,高等学校理应将该课程作为必修课———公共基础课或学科基础课开设,公共基础课普及面最广,学科基础课可选择讲授,各有特色。

鉴于民商法课程的特殊使命和性质,开设时间宜选择大二第一学期。(3)原因有三,其一,高中对应试教育的极度重视使刚进入大学的学生对社会的认识有限,法知识极为薄弱,加上大一第一学期为公共课,第二学期为公共课和专业入门课,一下子接触到应用法知识,理解很吃力,很多课时浪费在法基础理论的讲解上。而且,民商法作为非主干课程,不会安排一个学年的授课时间。其二,高年级专业知识渐夯实,宽松的学习氛围也使学生接触了很多社会现实,这个年龄段的意念还比较模糊,就业升学压力也越来越大,学生轻理论重实际,很容易曲解甚至蔑视法律条文的规定,这无疑与法的教育目的适得其反。其三,选择大二第一学期开设民商法,一来新闻报纸杂志电视等从不缺少这样或那样的案例,学生理解能力增强,有了一定的法律常识,对社会也有了成年教育初级阶段的懵懂的直观感受;二来专业课开始大量开设,急需理论的正确引导和合理疏通。至于该课程课时数的确定,既不能与纯专业课相提并论,也不能完全等同于哲学等公共基础课,还要与高数等基础课相区分,一学期一周一般不应低于6个学时。

3 民商法课程教改建议

课程的定性、课时量的妥当等外在条件都具备,起决定性作用的还是内因。教师是教育产出的最后一道关口,把握课程教学的每一个细节,从教材的选取、内容的取舍、案例的筛选编排整合到教学方法的创新等,无一不和能否达到预期的教学效果密切相关。

3.1 教材的选择和内容的取舍

首先要明确教材只是教学辅助手段,尽量避免照本宣科。(1)选择理论较浅显,和专业相契合的教材。很多教材为了满足不同专业的需求,内容庞杂,应有尽有。为非法学专业的学生选择法律教材,首先不建议用法学专业教材,尤其是研究型的,比如有很多的专家观点或是流派介绍等。其次不赞成在课堂上使用现成案例教材。转型期中国社会处于“危险期”,这个阶段或简单或复杂的案例俯拾皆是,课本案例虽精挑细选却已失去新鲜感,而且很容易让教师产生惰性。(2)根据不同专业、专业课的设置时间以及课时量多寡增删教学内容并区分轻重点。例如金融学专业,一般会开设证券投资、银行保险等课程,那么象证券法、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中与专业课相重合或相近的内容不必赘述。有些章节比如婚姻、继承等可以直接略去。需要注意的是,民商法中的民法部分是本门课程的基础,如大厦之根基,没有民法的原则精神和基本概念,商法将犹如抽魂朽木,所以不能因与专业不甚明显的关系就将民法章节片面归于教学非重点。

3.2 慎重整合案例资源

完整的民商事案例可以信手拈来,比如一些政府、司法、学术网站等,没有什么比身边生活更能刺激大学生好奇心的。然用于教学教育的案例不能随兴所至,一来课堂讲解完整案例的可能性不大,所以要紧扣知识点,绝不能旁生枝节浪费时间;二来分解、整合案例需要教师花费很多的精力去研究,不能修改成面目全非的自创产品。任何一位教师的口才都不能代替生活现实,既要保证案例原味还要适合一堂课的需要,因此教师需要全身心投入去备课,不在乎理论有多深奥,而是要在50分钟内给学生最崭新最贴近生活的东西,才能充分调动学生主动性和积极性,才能使教学高效产出。还需要提醒的是,案例必然引发讨论,既定判决并非不可质疑,但要把握教学秩序的有条不紊,防止情绪化和反面效果,牢记法律教育的终极目标。

3.3 改进教学方法,活用辅助工具

民商法课程的教师显然必为法学专业研究生学历。这些教师在求学阶段接触的教学方法总结起来,有最常见的传统的演讲式归纳法,还有引进的判例演绎法、模拟法庭、诊所教育、书刊编辑、法律援助等等,本科多为板书授课,研究生有无板书并不重要。法学和非法学专业的培养方案和目的截然不同,所以教师要适时转变观念,同样的课程需要改良既有办法、改进教学手段来适应授课对象的实际情况。

3.3.1 传统的演讲式授课法直接拿来,这种归纳法也是文科类

和部分管理类学科专业应用最普遍的方法,先讲理论后解案例,或带着案例和问题去听课,教师运用起来得心应手,但一定要突破共性逐渐形成自己的独特风格,培养严谨思维,提高雄辩能力,给学生耳目一新的感觉。需要改良的主要是从国外引进的一些教学方法。

3.3.2 改判例教学法(4)为案例说明和讨论。判例教学法1870年由

哈佛法学院院长兰德尔Christopher Columbus Langdell始创,由于其采取学生总结思考分析案例中隐含的法律规则,教授根据学生的回答层层深人提出问题,又被称为苏格拉底式方法(Soeratie Method)。

这种方法需要教师将繁杂的判例梳理成条理清晰的法律规则,引导学生在较短的课堂时间内了解和掌握法律。但由于这种教学法对学生素质要求很高,需要在课前大量阅读相关书籍且具备一定的法学基础和法律思维,对非法学专业学生来讲不具备可行性。但是判例教学的理念———“学习开始于我们的已知,开始于我们的经验(亲身经历的和别人的)”———却可以指导教师来改进教学方法。从现实判例到法律理论是一个演绎的过程,相比传统的归纳法,学生是带着对社会实践的深度思考探究去发现其中的奥妙和原则,易培养对事实的洞察力和逻辑推理能力。教师可深入研究复杂的判例,但一定要以案例浅出,直接的方法就是选取简单条理而现实案例的,指定材料让学生课前阅读(不需要花费很多课外时间),课堂组织学生或分组讨论既设问题,展开争辩。其次,可要求结合材料和自己事、身边事或现象,举出一个例子,再围绕这个最生活化的案例展开讨论。无论是争论还是讨论,最终都要归纳出蕴含其中的法律规则和原理。需要注意的是,这样的案例可能并非完全符合课堂需要,教师可以增加情景,设置障碍,引导和控制讨论不偏离正题。

3.3.3 将模拟法庭作为课外大型法律活动开展。模拟法庭是在

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扮演法官、检察官、律师、案件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等,以法庭审判为参照,模拟审判某一案件的教学活动。这是一种通过学生亲身参与,将课堂所学理论知识、司法技能等综合运用于实践,以达到理论和实践相统一之教育目的的教学模式。模拟法庭虽是假设案例的虚拟法庭,但要模拟真实情景,学生兴趣很高,进行却非常困难。一是需要讲解大量的诉讼知识和技巧,甚至是法官和诉讼参与人的位置,二是操控不当很容易演变成一场争论。这与学生法律常识缺乏、不具有法律思维、从未旁听过审理等有关。因此把模拟法庭作为教师教学实践课程、学校普法规划一项工作、学生社团大型法律教育活动(比如安排在每年的“12.4”)来开展更合适。

3.3.4 弃用法律诊所教育。法律诊所是学生在律师指导下学习

诉讼策略、撰写法律文书、代理当事人诉讼等。国内高校的诊所教育多采取法律援助活动或设立法律援助中心等学生组织,因当事人多属穷困,这类活动可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意识和职业道德。相比判例教学法,无论从时间、精力、财力等哪个角度来考虑,在非法学专业实施诊所教育都不具备可能性,也因它和学生今后的职业选择毫无关联,现实意义不大。总结起来,民商法课程应以传统的演讲式授课法和生活案例说明与讨论为主,辅以模拟法庭等课外活动,其他的如带学生现场旁听、作试探性法律咨询等等也可适当安排。

3.3.5 PPT课件被称为“助学利器”,既可以节省时间,增加课容

量,还能通过丰富活泼的界面、声像资料和网络链接活跃课堂气氛、调动学生参与、加深课堂印象。民商法教师是文科出身,习惯采用板书,然而大量的案例材料靠课堂读写和课前复印很不科学也不现实,采用电子课件是必然趋势,所以教师需要尽快掌握office、flash、图案剪辑等软件操作技巧,实现电子化和网络化教学。

3.4 改进统一的卷面考核方式,严把分数关

中国高等教育的现实是“严进宽出”,入学严格,授课自由,考试宽松,这样的教育体制和高等教育的初衷是相悖的,毕业生真正学到手的东西少得可怜。大学教师授课风格个性化,课堂气氛比较自由,能为学生营造相对轻松的学习环境,但如果学期考试不能真实反映学生的学习态度和知识水平,自由便会质变为散漫。因此,改进统一的卷面百分制考核方式,以灵活的考试方法和严格的分数把关,促使学生重视平时的知识积累,才能遏制消极懈怠情绪。

传统的考试方式是闭卷笔试,实行百分制加学分制,现在有口试、论文、材料观点论述、开卷等,实行百分制、等级制、平时和期末比例制加学分制,多样化考核和计分可适应不同的专业和课程需求,也是大学教学改革的一项成果。然“良法需要好的实施”,要不将成为一纸空文,教师必须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一丝不苟的态度对待成绩判定。与劳动相适应的报酬最能使学生端正学习态度,改进学习方法,取长补短,提高学术水平。

摘要:民商法课程在非法学专业学生的培养方案中承担着普法、专业和道德教育等特殊使命,应明确其性质和地位,科学安排开设时间和课时数量,改良演讲式、判例式等教学方法,辅以新颖生动的教学手段,转变僵硬的考核方法,内外结合的系统的教学改革可尽快提高民商法的教学质量和效果。

关键词:非法学专业,民商法,判例教学,诊所教育

参考文献

厦门大学民商法专业考研经验 第4篇

关键词:国际商法 问题 教学改革

完整的国际商务业务流程包括交易磋商、合同签约以及合同履行。在合同履行期间又包括备货、报检、货代、报关、运输、保险、支付、争议等环节,每个环节都涉及国际商事法律问题。要求从业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国际商法运用能力。这也是国际商法课程的培养目标。

目前,国际商法作为高职国贸专业的必修课程,其重要性已经得到大家的普遍认同。但是国际商法相对于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的教学改革而言,相对有些滯后。不仅国际商法教学内容基本都是重视理论知识的体系化,而且类似于项目驱动的书籍基本没有。不能适应高职学生的特点,不能实现良好的教学效果。

一、云南高职国贸专业《国际商法》教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学情分析

云南高职院校的学生理论基础薄弱,对课堂接受能力相对较弱,加之学生自制力差,不少学生对学习产生抵触心理,尤其是对外语。因此,双语教学目前在云南高职国贸专业实施的可行性,需要教师权衡。但是这些学生中的很大一部分,对于动手能力强的课程充满了兴趣。

(二)教学内容与国贸专业其他课程重复

一般情况下,国际商法在大三开设,对于大三的学生而言,他们在《国际商法》课程开设之前一般已经学习了《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这门核心课程,在《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课程中系统学习了合同交易磋商与订立,有关的国际贸易术语和国际惯例,国际货物运输条款,国际货物保险条款,国际结算和贸易争端的解决。而这些内容与国际商法中的部分内容重复。国际商法中的国际货物运输法,国际货运保险法,国际贸易结算法与国际贸易实务中的运输条款,保险条款和结算重复。最后一个是商事仲裁的重复。所以国际商法在教学的过程中应该与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课程的侧重点不同。

(三)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单一,不利于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

就国际商法这门课程而言,理论体系完善,但对于云南高职学生,教学内容枯燥,需要掌握的知识点又多且复杂,比如在违约的形式方面,教师不仅要讲解清楚大陆法系、英美法系、销售合同公约以及中国法在这个问题中的不同规定,甚至在同一法系中,德国法与法国法,英国法与美国法之间在这个问题中的区别也要告知学生,能把这些知识点罗列清楚,并让学生理解就很不错了,更谈不上应用双语教学方法。学生普遍反应这门课程很难,学习的积极性不高。

(四)基本没有设置该课程的实训教学

一方面是由于该课程的开设时间在大三,学生会有一个学期校外综合实训的时间,所以学院不会再另行考虑安排课程的实训。另一方面教学时间有限,学生在开设这门课程前,没有学习过相关的经济法,而教师能够在有限的时间内,为了保证理论体系的完整,高职教师不得不以满堂灌的方式教学。最终的结果是,学习后也不能用法律的思维去思考商事活动中的种种行为,不能灵活的掌握法律规则的运用,也不能解决现实的问题。

(五)考核方式仍然单一

虽然有些职业院校为了突出实践教学,强调过程的重要性,对于课程的最终考核规定,期末成绩100分,主要由两部分构成,其中40%为平时成绩,平时成绩中包括出勤率,平时作业以及期中成绩,60%为期末成绩。但是期末考核仍然是以闭卷为主,学院一般都要规定试卷题型的种类,但是高职教师由于平时备课,教学,实训,指导学生活动占用了大量的时间,根本没有时间和经历去精心设计能够考核学生综合能力的试题,基本都是在利用网络收集整理而成,应付学院规定的几种题型,保证每门课程几套试题,保证顺利完成教学任务。不是说传统的考核方式不好,而是试题不是精选,不能突出学生的实践能力,不能灵活的考核学生综合能力,这个才是最大的问题。

二、云南高职国贸专业《国际商法》教学改革思路

(一)围绕一笔出口业务流程来设计国际商法课程体系

一笔出口交易流程大体可以分为三个阶段,每个阶段都离不开相关法律问题。首先是出口前的准备阶段,需要掌握各类商事组织的特征,以及在我国如何取得外贸经营权。在对外贸易中,还会涉及到代理问题。在对外洽谈与签约阶段,需要掌握交易磋商流程,有效合同要件,合同成立,以及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变更、转让与消灭等法律问题。在履约阶段,需要掌握与产品责任相关的法律,企业商标权,专利权的保护以及涉及到侵权行为问题,掌握运输、保险、国际结算方面的法律问题,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一旦引起争议,会涉及到商事仲裁法。这样学生就清楚为什么要学习商法,具体学习哪些内容。同时教师要分析,在该课程开设之前,学生已经学习了哪些课程,对和其他课程重复的内容,或对于学习商法之前必须开设而没有开设的课程,在设计本门课程内容时,需要同时考虑。

(二)采用多种的教学方法

主要采用案例教学法,课前导入案例,选择的案例可以不真实,但不能太长。这样才能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在案例中最好同时引出本章节的主要内容。对于重要知识点的理解,精选小而经典案例辅助学生理解。学习完主要的知识点之后,可以布置小组讨论的案例,培养学生对知识的应用能力。

专题教学法,由于高职国贸课程时间有限,且学生以理论知识够用即可,所有可以选取一些重要且实用的理论知识以专题方式授课,有兴趣的同学可以根据需要继续深入学习。比如反倾销与反补贴的实例。

对比分析法,由于对于同一问题,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以及公约的规定会有很大的差异,建议多采用对比分析法,比如以表格形式,可以一目了然,例如违约形式知识点。讲解后以提问的方式总结其相同点与不同点。

(三)增加该课程的实训教学内容

在一笔出口交易流程的三个阶段都增加国际商法实训内容。该课程实训教学内容改革,需要学院领导支持,利用校企合作机会,利用大学生创业园,例如可以让部分学生协助想要成立公司的创业人员进行公司的注册,尤其是进行外贸公司的注册。在出口前的准备阶段,开展商事组织的特征知识竞赛,以竞赛的形式,帮助学生记忆。在对外洽谈与签约阶段,与不同法系的国外客户模拟谈判后,并由负责法律事务的公司人员根据谈判内容,草拟合同。在履约阶段。即运输、保险、支付环节以外贸业务遇到的真实案例为主,从法律角度讲解,避免与国际贸易实务重复。在学习争议环节后,高职院校一般都设有模拟法庭,可以利用模拟法庭,让学生扮演法官,当事人各方模拟庭审现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联系当地的仲裁机构或者是法院,涉及到外贸纠纷时,让学生去旁听,有助于学生对商事案件审理程序的了解。当然可以邀请本地处理商事事务纠纷的法律工作者开展讲座并解答学生疑问。

(四)考核方式多样化。学生成绩由平时成绩,实训成绩和期末成绩构成。平时成绩占领30%,实训成绩占领30%,期末成绩占40%,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主要由任课教师评价。而实训成绩是由教师与实训指导人员共同评价。

(五)培养适应高职教学的商法教师。主要是针对国贸专业的教师,为了提高其法律素养,可以鼓励教师学习经济法等相关法律课程。如果是法律专业的教师,则相应的补充外贸实务相关知识。并利用各种实践机会,向相关法律工作人员学习,并收集相关外贸法律案例,这也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同时需要学院给予支持。

参考文献

[1] 马彬,浅析国际商法在国际贸易专业课程中的设置问题及解决方法 2012年第3期 中国证券期货

[ 2] 潘银坪,高职高专《国际商法》课程教学改革初探[J] . 商情,2012, (29):91-93.

[ 3] 邹莉. 高职院校《国际商法》课程教学探索[J] . 教育艺术,2011, (7):42-43.

厦门大学民商法专业考研经验 第5篇

B,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C,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合理期限仍不履行合同,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D,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E,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如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委托合同双方都有权随时解除合同。A,丙的损失由甲来承担。我国法律规定,个人劳务合同中,劳动者造成他人损失的,由雇主承担损失。本案例中,甲乙之间形成个人劳务关系,甲是雇主,乙是雇佣人,故由甲承担损失。

B.乙的损失由乙自己承担。我国法律规定,个人劳务中,雇佣人自己造成损害的,根据双方的过错承担责任。而案例可以得知甲在此是没有过错的,完全是乙自己不慎造成的损害,因此应该由乙自己承担损失。

C,(1)造成他人损害方面,侵权责任法雇主承担损失而雇佣人不用承担责任,但过去的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在一般原则上是由雇主承担责任,但是在雇佣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双方承担连带责任,且雇主在承担责任后还可向雇佣人追偿;(2)在雇佣人自己受损害方面,侵权责任法仅规定双方按各自的过错分别承担责任而过去规定了由雇主承担责任的一般原则。

5遗赠是指民事主体生前以遗嘱的方式决定将自己的部分或全部财产在死后赠送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法律行为;而死因赠与是指民事主体生前与他人约定将自己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于死后赠送给他人的法律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

a,遗赠是单方法律行为,无需受遗赠方作出任何表示即可成立,其适用继承法关于遗赠行为的法律规定;而死因赠与是双方法律行为,需要有双方当事人的要约与承诺才能成立,其适用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

b,遗赠是以遗嘱形式作出的单方法律行为,遗赠人于生前可以随时以更改遗嘱的方式变动遗赠行为;而死因赠与是合同行为,一经成立就对双方当事人产生了一定的约束力,虽然法律赋予了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但也不能随意通过其他形式变动此赠与行为。a 注册资本不能低于10万,且必须一次实缴;

b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有限公司,且此有限公司不能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

c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时,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d一人有限公司不设股东会;

e对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见于公司五十九条至六十四条

7和8两题全部是顾书和覃书的内容,七题见于顾书第630页,八题见于顾书513第二段和覃有土书314页。

A行政司法机关对于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费用;

B债权人因参加破产程序而产生的费用;

C破产宣告后的利息;

D破产案件受理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的滞纳金;

E破产企业的股票、股权的权利;

F破产财产分配后开始向破产管理人申报的债权;

A权利转移效力,前手将票据背书后交付后手,即产生票据权利的转移;

B权利担保效力,担保人背书后,就会产生担保人保证票据承兑和付款的效力; C权利证明效力,票据背书不间断,法律就会推定持票人为合法的票据权利人;

D权利设定和授予效力,票据进行了质押背书后就在此票据上设定了质押权,票据如果进行委托收款背书后就授予了他人凭此票据收款的权利;

E抗辩切断效力,背书后,票据债务人就不得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权对抗持票人。

二(1)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最初为效力待定,后转化为无效的合同。我国法律规定限制行为人实施与其智力和年龄不相符合的行为,其为效力待定;若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转化为自始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若被拒绝追认,将变为无效的法律行为。此案例中,甲为12岁属于限制行为人,其进行的大额交易行为,属于与其智力和年龄不相符合的行为,因此为效力待定的行为;而甲的父亲丙要求退回电脑取回价款的行为应视为拒绝追认,因此甲乙之间的行为变为无效。

(2)丙可代甲向乙请求原物返还,其内容为价款12000元,在此应为未混合的12000元。2(1)本案中有两个物权行为,一是甲将12000元交付给乙的行为,二是乙将电脑交付给甲的行为。

(2)第一个物权行为开始为效力待定,后变为无效。第二个物权行为是有效的。根据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债权行为的效力不影响物权行为的效力,因此甲乙之间合同的无效不影响甲乙的物权行为。所以,甲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其物权行为应为效力待定,后其父作为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因此变为无效;而乙作为成年人,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其物权行为应为有效。

(3)金钱和电脑的所有权现都归于甲。由上题知,甲将金钱交给乙的物权行为无效,故金钱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所以金钱的所有权仍归甲;而乙将电脑交给甲的物权行为有效,故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效力,所以电脑的所有权也归于甲。

(4)丙可代甲向乙行使原物返还请求权。请求内容是交付12000元,此为未混合的12000元。

(5)乙可向甲行使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其内容是因电脑而产生的不当得利。

1见于顾书347页。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指信托财产受信托目的的拘束,在信托存续期间,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自存财产之外。

(1)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的财产之外。委托人一旦将财产交付信托,即丧失对信托财产的所有权。

(2)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的财产之外。受托人仅享有信托财产的名义上的所有权而已,并不享有实质上的所有权。不能享有因行使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而获得的信托利益。

(3)信托财产独立于受益人的财产之外。受益人仅享有信托财产的受益请求权,但并不享有对信托财产的所有权。

(4)强制执行的限制。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债权人都不能申请对信托财产的强制执行。

(5)抵销的禁止。属于信托财产的债权不得于不属于信托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6)混同的排除。信托财产为所有权之外的财产,受托人取得该权利标的之所有权时,并不产生混同。

(1)第三十四要和第三十五条分别规定的原物返还请求权和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是物权请求权。因为物权请求权是基于物和物权产生的请求权,其目的是在于恢复物权之圆满状态,而这两个条文所规定的原物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都是基于物和物权而产生的,其目的都是为了实现物权的圆满状态。

(2)三十三条是确认物权请求权,属于确认之诉中的诉权;三十六条规定的恢复原状请求权和三十七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请求权都是债权请求权。

(3)物权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区别在于:

A :首先是产生基础不同,前者是基于物权,而后者是基于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等债权。

B:其次是适用消灭时效不同,前者根本不适用消灭时效制度,而后者却适用消灭时效。C:再次构成要件不同或者说行使条件不同,前者仅要求有侵害物权、占有之事实,或侵害物权、占有之危险即可,而后者一般要有过错、损害行为、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

D:目的也不相同,前者是为了恢复恢复物权之圆满状态、预防危险,而后者是为了填补损失。

厦门大学民商法专业考研经验 第6篇

又到一年最热的时节,为了让自个今后有更多的暑假,我献身了一个假日的时刻跟我的考研战友们一同在校园奋战着。面临这无穷的心理压力,还有酷热气候的检测。这段韶光关于我来说确实是太难熬了,但觉得更可贵是面临心中的苍茫,究竟要报考哪个校园,哪个专业比较好?在这中心纠结了好久,最终挑选了武汉大学民商法学这个专业。复习“窍门”往往也会使咱们与初衷各走各路,最主要的是要看啥合适自个,咱们应该要如何做,下面一些经历跟我们共享一下,期望关于考研苍茫的同学会有协助。

一、学会借助外力

考研路上我们可借助的外力有很多,如寻找学长取经,报辅导班,寻找专业资料等,这些都可帮助我们有效备考。谈到找辅导书,我倒是可以跟大家推荐一下,在那期间我最常去的是硕考论坛,在上面也找到了很多让我觉得适合自己的参考书,比如《刑事诉讼法学》(第三版上下册)徐静村 法律出版社《民事诉讼法学》(第二版)赵钢 武汉大学出版社 《行政诉讼法学》(第三版)林莉红 武汉大学出版社《行政法原论》(第二版)周佑勇 中国方正出版社。

二、和“研友”找差距

很多人认为考研是一个人在前行,其实不然。每年有接近两百万的人考研,他们都是你的战友,也是你的有利竞争者,考研路上你并不孤单。但没有竞争力,哪来的动力。我几乎从大三下学期就开始复习,起初我们和两个好友一起备考。刚开始,大家一起复习,一起上课,一起吃饭,都没感觉有什么压力,学习也算顺利。到后来感觉有些吃力,尤其在数学上我发现已慢慢背甩在了后面,这时我开始急躁起来,单词也背不进去。我们是一起开始的,一起学习的,这么短的时间,差距就这么大!仔细想想,其实就是自己偶尔的偷懒,经常性的没效率,平时浪费了点滴时间,最后积累起来的就是质的改变。

三、坚持到最终

要想获得考研成功,除了温习进程中会用距离勉励自个,学会凭借外力等方法外,最重要的是要有坚韧的信仰和意志。考研进程中都信仰“剩者为王”,考完之后我才深深的体会到一句真理。考研考的不全是智商高不高,根底好不好,而是你的意志。有许多的同学都因为经受不住引诱和压力结尾没有走到最终,而坚持到最终的同学们,据我所知,大多数人都考取了抱负的分数。

厦门大学民商法专业考研经验 第7篇

考研专业课复习是考研备考中至关重要的一环,真题是必不可少的备考资料。中公考研为大家整理了华东政法大学615民商法学2011年考研专业课真题及答案,供大家下载使用,并且提供华东政法大学考研专业课辅导,更多真题敬请关注中公考研网!

华东政法大学615民商法学2011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一、简答题(每题10分,共80分)

1、简述形成诉权的概念,并我国现行法上的形成诉权(请至少答出四种)。

2、简述双务合同与有偿合同的概念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

3、简述我国法律规定的合同一般法定解除事由(原因)(请至少答出五种)。

4、甲为打扫其新居的卫生,经家政公司介绍,请乙为其打扫卫生,约定报酬为每小时30元,打扫时间、范围与方式等均应听从甲的要求。后乙在甲家擦窗玻璃时,不慎将玻璃打碎,导致楼下行人丙受伤,共支出医药费等若干;乙自己的手也因此割伤,支出医药费等若干。试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等的规定,简要回答:

(1)丙的损失,应由何人负责赔偿?为什么?(2)乙的损失,应该如何处理?为什么?(3)在这一方面,《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与以前的法律或司法解释有何不同?

5、简述遗赠与死因赠与的区别。

6、简述我国《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设立与运行中的特别规定(请至少答出五点)。

7、试述我国企业破产制度中哪些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请至少答出五种)。

8、简述票据背书的效力。

二、案例分析题(每题30分,共30分)

【案情概要】甲(12岁)以其自有的压岁钱12000元,向其忘年交乙(25岁)购买二手电脑一台;乙要求甲征求其父母之意见,甲谎称其父母同意,乙即将电脑出卖给甲并交付,也收取了价款(假设没有发生金钱混合)。甲父丙得知后,找到乙,要求退还电脑,取回价款。

1、按照我国现行法的规定,回答以下问题(1)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2)丙可以代甲向乙行使何种请求权?请求内容是什么?

2、假设我国立法采纳了物权行为及其无因性的模式,试就本案之处理,应用物权行为及其无因性理论回答如下问题

(1)本案中有哪些物权行为?

(2)本案中的物权行为效力如何?为什么?

(3)金钱和电脑的所有权现分别属于何人?为什么?(4)丙可以代甲向乙行使何种请求权?请求内容是什么?(5)乙可以向甲行使何种请求权?请求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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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论述题(每题20分,共40分)

1、试述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及其表现。

2、请仔细阅读我国《物权法》的下列规定,并结合民法基本理论回答所附问题: “第三十三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第三十四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三十五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第三十六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三十七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1)其中哪些条文规定的哪些请求权属于物权请求权?为什么?(2)条文中规定的其他各种请求权(请一一指明条文与名称),分别是何种性质的请求权?

(3)物权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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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 华东政法大学615民商法学2011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及解析

一、简答题(每题10分,共80分)

1、简述形成诉权的概念,并我国现行法上的形成诉权(请至少答出四种)。

形成诉权,又称为间接形成权,与单纯形成权互为相对关系,指必须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行使的形成权。包括:

(一)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3)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4)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上述4类合同的撤销权,必须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属于形成诉权。

(二)可撤销婚姻中的撤销权;

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法律赋予一定的当事人以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该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而使该婚姻无效的婚姻。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

(三)情势变更中的合同变更权和解除权。《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2、简述双务合同与有偿合同的概念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

见教材高富平《民法学》第二十四章

合同概述

3、简述我国法律规定的合同一般法定解除事由(原因)(请至少答出五种)。(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4、甲为打扫其新居的卫生,经家政公司介绍,请乙为其打扫卫生,约定报酬为每小时30元,打扫时间、范围与方式等均应听从甲的要求。后乙在甲家擦窗玻璃时,不慎将玻璃打碎,导致楼下行人丙受伤,共支出医药费等若干;乙自己的手也因此割伤,支出医药费等若干。试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等的规定,简要回答:

(1)丙的损失,应由何人负责赔偿?为什么?

丙的损失由甲负责赔偿。甲乙之间是劳务派遣关系,被派遣的乙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甲承担侵权责任。

(2)乙的损失,应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乙的损失根据甲、乙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乙打扫的时间、范围与方式等均听从甲的中公考研,让考研变得简单!查看更多考研专业课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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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甲在某种程度上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在这一方面,《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与以前的法律或司法解释有何不同?

更强调风险自担。乙对自己的损失,也存在过错,应与甲分担损失。

5、简述遗赠与死因赠与的区别。

见许莉主编的教材《婚姻家庭继承法》P205页。

6、简述我国《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设立与运行中的特别规定(请至少答出五点)。

与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相比,《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的规定更为严格,也多为强制性规范:

(1)对股东身份的限制。只有自然人或法人可以单独出资设立一人公司,而对于非法人组织不能设立一人公司。

(2)对注册资本的限制。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为10万元,比起一般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额3万元),其门槛要高一些,并且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实行实缴资本制。

(3)对工商登记的限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工商登记尤其是营业执照中载明“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字样。

(4)对财务制度的限制。为了保持公司财务和资产的独立性,防止与股东个人财产混同,《公司法》规定一人公司必须于每一会计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5)对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严格适用。《公司法》第64条规定可以看出两点:一是适用法人人格否认的条件比较宽泛,即只要股东不能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便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是关于举证责任问题。立法采取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制度设计,即并非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来分配举证责任。

7、试述我国企业破产制度中哪些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请至少答出五种)。下列请求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1)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3)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

(4)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

(5)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6)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7)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8)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

8、简述票据背书的效力。

票据背书是票据转让的一种重要方式,是指持票人为了转让票据权利或者为了将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在票据的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法律要求的事项并签章,然后把票据交付给被背书人的票据行为。不同种类的背书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但无论那一种背书,只要在形式上具有连续性,都能产生权利证明效力。

1、转让背书的法律效力。转让背书是指持票人为了转让票据权利而为的背书。关于这种背书的法律效力,票据法规定了三个方面,即权利转移效力、权利担保效力、权利证明效力。

2、委托收款背书的法律效力。委托收款背书是指持票人为授予他人代其行使票据权利的权利而为的背书。

3、质押背书的法律效力。质押背书是指持票人为了在票据上设定质权,以担保其所负债务而为的背书。

二、案例分析题(每题30分,共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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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要】甲(12岁)以其自有的压岁钱12000元,向其忘年交乙(25岁)购买二手电脑一台;乙要求甲征求其父母之意见,甲谎称其父母同意,乙即将电脑出卖给甲并交付,也收取了价款(假设没有发生金钱混合)。甲父丙得知后,找到乙,要求退还电脑,取回价款。

1、按照我国现行法的规定,回答以下问题

(1)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效力待定。甲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出其行为能力的法律行为须取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2)丙可以代甲向乙行使何种请求权?请求内容是什么? 返还原物请求权。请求内容是返还甲购买电脑的价款。

2、假设我国立法采纳了物权行为及其无因性的模式,试就本案之处理,应用物权行为及其无因性理论回答如下问题

(1)本案中有哪些物权行为?

支付价款的行为,交付电脑的行为。

(2)本案中的物权行为效力如何?为什么?

支付价款的行为效力待定,交付电脑的行为有效。前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后者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金钱和电脑的所有权现分别属于何人?为什么?

金钱的所有权属于甲,电脑的所有权也属于甲。前者交付金钱的法律行为未生效,而后者转移电脑的行为有效。

(4)丙可以代甲向乙行使何种请求权?请求内容是什么?

返还原物请求权。请求内容是返还甲购买电脑的价款。(5)乙可以向甲行使何种请求权?请求内容是什么?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请求返还电脑。

三、论述题(每题20分,共40分)

1、试述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及其表现。

英国衡平法创设了具有历史性和世界性的信托财产双重所有权体系使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固有财产之外,为了避免给传统民法带来冲击,我国《信托法》没有移植信托财产双重所有权构造,而是效仿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规定了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以保障信托财产的独立地位。但是,这种独立性会限缩信托财产和信托当事人债权人的担保财产的范围。因此,这种由法律强制性规定确立的信托财产独立性,如果没有充分的理论基础加以支撑,对于上述债权人会造成不公正的印象。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不是由信托法理学者和信托立法权的执掌者主观臆断的产物,也不是信托关系纠纷的裁判者——法官运用裁判权的结果,信托财产之所以具有独立性是由信托财产的本质决定的。信托财产的本质是一项目的财产

为防止受托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如债权人)对信托财产不当行使权利,解决信托财产名义上归受托人所有、实质上归委托人所有的所谓“双重所有权”冲突,立法确立了信托财产独立制度,即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自己所有的财产(即固有财产)。信托财产独立性具体表现在:(1)信托财产与委托人的非信托财产相区别。(2)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不能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作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因法定事由终止时,如受托人死亡或者受托人被依法解散、撤销、宣告破产,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遗产或者清算财产。(3)信托财产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强制执行。(4)信托财产困受托人管理、处中公考研,让考研变得简单!查看更多考研专业课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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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受托人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5)受托人管理、处分的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相互之间不得抵销。

2、请仔细阅读我国《物权法》的下列规定,并结合民法基本理论回答所附问题:

“第三十三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第三十四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三十五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第三十六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三十七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1)其中哪些条文规定的哪些请求权属于物权请求权?为什么? 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排除妨害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恢复原状请求权属于物权请求权。以物权为基础而产生的权利。其产生根据在于物权是对客体进行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当物权人的支配权受到他人侵害时,为恢复权利人对客体的圆满支配状态,物权人行使此项请求权。

(2)条文中规定的其他各种请求权(请一一指明条文与名称),分别是何种性质的请求权?

第三十三条规定了确认之诉请求权,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债权请求权和因侵权行为而生的请求权。

(3)物权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有何区别?

债权请求权是指在物权受到侵害并发生财产损害时,物权人要求行为人赔偿损失的权利,它是一种索求性、进取性的请求权。其典型的民事责任形式即是赔偿损失责任。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是保护物权的两种不同方法,二者的主要区别表现在:

(1)物权请求权的实现或物权性民事责任的承担,权利人无需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因为,权利人仅仅要求将受到妨害的物权恢复到其完满状态。而受害人欲请求行为人损害赔偿者,则应证明其实施侵权行为时主观有过错。

(2)物权请求权的实现不以行为人的行为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为前提。而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加害人造成了受害人现有财产或非财产性损害。

(3)债权请求权的行使有诉讼时效的限制,而物权请求权很难适用诉讼时效。

(4)物权请求权的行使主体并不局限于物权人本身,因为物权请求权是与物密不可分的,任何对物的占有构成侵害或妨碍的,物的持有、占有者即可行使此项请求权。如租赁物的承租人对他人侵害租赁物的行为可以提起诉讼行使上述权利。因此,这是一种对物诉讼。而债权性请求权的行使是以相对人为对象,且以权利人受到实际损害为前提。因此,只有受到损害者才可以侵害方为被告提起诉讼,故这是一种对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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