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事件调查报告
网络安全事件调查报告(精选6篇)
网络安全事件调查报告 第1篇
安全事件调查处理意见
经过对上述事件的调查了解调查组认为:
1、电缆损坏事件:事件发生后施工方和公司积极处理把损失降到了最低,同时施工方积极配合事件调查并口头做了深刻的检查,但事件暴露了公司在生产区施工管理制度上的缺失和安全监管不彻底,本次事件完全是一次人为责任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间接经济损失万元。结合本次事件的发生下步在生产厂区施工过程中应该:
(1)完善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2)要求针对施工项目基建科、安全科、生产部研讨施工方案,形成文件上报
公司总工和总经理审批:
(3)施工方要详细定出施工作业方案与公司签订施工安全合同;
(4)落实安全监管人员全过程监督施工安全;
(5)安全设备科将全公司地下隐蔽电网图纸和水管线网图纸及全厂供电、供水
管网图纸整理存档,做到有档可查。
2、备用电源不备用和电缆损坏后夜间装油事件经过调查了解调查组认为:
(1)事件的发生说明公司管理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虽然老板天天讲安全但没有落实的实处;
(2)公司管理层各自为政,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备用电源而达不到备用在公司
高管会议后分公司重新安排后接线并网但迟迟没有接线;
(3)安全科安全管理落实不到位;
(4)生产部在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没有积极配合落实安全方案组织实施; 在下步工作中要牢固树立安全生产、安全第一的管理理念,安全管理高于一切,公司的各项生产及经营活动必须在安全保证前提下才能实施,在安全措施不到位和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生产部有权拒绝各项生产指令。公司在发生问题后,应根据问题程度向相关领导汇报,不要把重大问题消化在部门内部,特别是本次电缆损坏后备用电源不能运行,这么重大的问题没一人向总经理进行汇报,作为主管厂区安全的安全科和生产部应该做出深刻反思,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要求查隐患、查制度,举一反三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3、事件的处理意见:
网络安全事件调查报告 第2篇
第6部分:生产安全事故、事件调查处理报告规定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处理的职责和事故、事件调查处理程序的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事故、事件的调查、分析处理、统计和上报。目的
通过对事故的调查,准确分析出事故的原因并且落实责任,使广大员工受到教育,并有针对性的制定出整改措施,举一反三,杜绝事故的重复发生。术语和定义
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职责
4.1 安全保卫部负责各类事故的统计,并主管协调或监督各类事故的调查报告和处理,办理工
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4.2 各部门领导、安全员负责本部门各类事故的统计,并将其上报公司安全保卫部。4.3 相关职能部门参加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程序与管理要求
5.1 人身事故分类
5.1.1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一次造成100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一次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5.1.2 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10-29人死亡;一次造成50-99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一次造成5000万元-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
5.1.3 较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3-9人死亡;一次造成10-49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一次造成1000万元-5000元万直接经济损失。
5.1.4 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1-2人死亡;一次造成1-9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一次造成100万元-1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5.1.5 记录事故: a)员工受伤,但伤情甚微,未造成歇工或歇工未满一个工作日的事故; b)已发生的威胁人身安全的风险事件,但未造成人身伤害的未遂事故; c)已发生的性质恶劣,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风险事件,但未造成人身伤害的严重未遂事故;
d)重伤事故——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伤害,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具体是指符合《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中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
e)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死亡1人的事故;道路交通、火灾和水上交通事故在7天内死亡或失踪超过7天的;其他事故在30天内死亡的(因医疗事故死亡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部门的确认)或失踪超过30天的; f)急性工业中毒--是指人体因接触国家规定的工业性毒物、有害气体,一次或短期内吸入大量工业有毒物质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人员立即中断工作(入院治疗的列入急性工业中毒事故统计)。
5.2 人身事故、事件报告
5.2.1 发生记录事故(不含严重未遂事故)由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向班(组)长报告,由班(组)长向部门负责人或安全员报告。
5.2.2 发生严重未遂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部门负责人或安全员,由部门负责人或安全员立即报告安全保卫部。
5.2.3 发生轻伤事故,由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向班(组)长报告,由班(组)长报告部门负责人或安全员,部门负责人或安全员应在在第一时间报告安全保卫部。5.2.4 发生重伤事故、死亡事故和重大伤亡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5.2.5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5.3 事故的救援与现场处置
5.3.1 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3.2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纪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5.4 事故调查
5.4.1 事故调查组根据实际情况,由公司工会、安全保卫部、设备动力部、制造部、工艺部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公司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任组长。5.4.2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a)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 b)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 c)查明人员伤亡情况; d)查明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 e)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f)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g)总结事故教训;
h)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 i)提交事故调查报告。5.4.3 事故调查组的职权
a)有权向有关部门和个人了解事故有关的情况。事故发生部门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b)有权获得相关资料,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调查工作需要,有权向事故单位和相关部门、单位及个人调阅、复制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及时、如实提供,不得拒绝。
5.5 事故处理
5.5.1 记录事故(不含严重未遂事故)由部门领导、安全员负责处理并登记。5.5.2 严重未遂事故由部门负责人负责处理,填写严重未遂事故报告,报送安全保卫部调查处 理。
5.5.3 轻伤事故由部门负责人报安全保卫部处理,填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一式三份(附事故调查分析报告和诊断书正本),于事故发生三日内报送安全保卫部。5.5.4 重伤事故由公司安委会负责处理,事故部门负责填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一式三份(附事故调查分析报告和诊断书正本)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附事故现场照片,受伤部位X光片技术鉴定资料,原始记录等),于事故发生一个月以内报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5.5.5 死亡事故由公司总经理参加或组织,会同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公安部门、技术监督局、工会等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事故部门负责填写企业伤亡事故登记表一式三份(附事故调查分析报告和诊断书正本),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附事故现场录像资料),于事故发生一个月内报送参加事故调查的有关单位及部门。
5.5.6 对于重伤以上事故主管安全副总经理应主持召开事故现场会,提出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5.5.7 事故处理应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5.5.8 安全保卫部对已经结束的事故处理结果,以通报的形式下发到各部门,达到吸取事故教训的目的。
5.5.9 安全保卫部应建立工伤事故及惩处台帐,事故惩处按《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及公司有关行政处罚规定有关条款执行,5.5.10 职业病处理办法
a)患有职业病员工应享受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b)人力资源部根据职业病的管理要求,给患有职业病人员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并办理相关手续;
c)公司工会有权监督检查患职业病员工有关待遇落实情况,并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
5.5.11 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产生的记录,由相应的组织调查部门管理。考核(集团公司)
6.1 按照安全生产“分级管理、分线负责”和“一岗双责(业务谁主管、安全生产谁负责)”的原则,集团公司、直属单位及成员单位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对事故发生单位和各级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6.2 集团公司负责各直属单位副职及以上领导和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各直属单位负责本单位相关责任人员及所属成员单位副职领导的责任追究;各成员单位负责本单位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6.3 责任追究以行政处分和绩效考核形式进行,包括:绩效扣分、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6.4 受行政处分的期间为:
a)警告,6个月; b)记过,12个月; c)记大过,18个月;; d)降级、撤职,24个月。
被处分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职级。6.5 一般事故按以下原则进行责任追究:
6.5.1 一次发生1-2人重伤事故,对直属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视事故责任,对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对成员单位业务分管领导、安全生产主管领导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处分或记过处分。
6.5.2 一次造成1-2人死亡,或者3-9人重伤,视事故责任,对直属单位相关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记过处分;对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直至撤职处分;对成员单位业务分管领导、安全生产主管领导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直至撤职处分。
12个月内连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按以上要求视情节从重处分。6.6 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处理。6.7 凡存在以下情况之一,造成责任事故的,对责任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所在直属单位相关负责人从严给予行政处分:
6.7.1 忽视安全生产,无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6.7.2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特别是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不健全,无章可循的;
6.7.3 发现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防范措施,造成事故的; 6.7.4 建设项目未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引发事故的; 6.7.5 违章指挥、玩忽职守,引发事故的;
6.7.6 未按规定参加或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安全操作证书而上岗操作,引发事故的;
6.7.7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6.7.8 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拒绝接受调查或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6.7.9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一起信息安全事件调查引发的思考 第3篇
一、影响调查结论的主要原因
(一) 时间因素
征信中心发现异常查询个人信息的情况发生在数月以前, 业务部门责成该银行机构开展自查后, 才成立调查组开展调查, 因此拖延了时间。开始调查时间距事件发生相隔时间达一个月, 有许多关键证据和重要信息已无法取得, 影响最终的调查结果。
(二) 调查程序不规范
由于以前未组织过此类调查, 也无调查经验可借鉴, 业务管理部门采取日常检查工作的流程, 先通知银行开展自查, 然后才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调查。被调查的该银行机构已知悉调查的目的和原因, 责任人害怕被处分, 有可能销毁相关证据, 影响最终的调查结果。
(三) 缺乏调查经验
调查组人员由技术人员、业务管理人员和监察人员组成。这些人员虽经常参与各类检查, 但信息安全事件的调查是第一次。特别是技术人员, 通常都是从管理角度进行检查, 在技术上既没有接受过培训也没有实践经验, 对调查需要采取的方法、流程、注意事项均不清楚。
(四) 缺少协同工作机制
征信系统属于Web应用系统, 通过金融广域网为金融机构提供服务。各金融机构的计算机终端通过其内部网络在省分行或总行采用NAT一点接入人民银行网络, 终端计算机IP地址经过地址转换后, 从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无法记录到登录终端的真实地址。若要找到这台登录计算机, 需要通过人民银行各级网管和商业银行各级网管协同调查才能做到, 涉及的机构和范围很广, 需要有金融机构技术管理部门横向和纵向之间的协同机制, 但这一机制尚未建立。
二、对信息安全管理工作的启示
(一) 加强信息安全管理
金融行业通过在互联网开展业务、提高管理效能、创新金融服务、开拓金融市场来扩大自身影响力, 对防范和抵御来自互联网的信息安全威胁十分重视, 而对来自内部的信息安全威胁却防范不足。尤其缺乏对内部人员信息安全意识的培养, 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方面存在不足。调查显示, 超过75%的信息系统泄密和恶意攻击事件都是由于内部人员疏忽和无意识泄密造成的, 这是安全威胁不断升级的重要原因之一。此外, 在利益驱动下, 个别内部人员铤而走险, 利用管理的疏漏主动发起的信息安全威胁更难防范。同时, 信息安全不能只靠一些信息安全产品实现, 安全产品和技术只是信息安全管理体系里的一小部分。只有在良好的信息安全管理基础上才能发挥作用, 所以“三分技术, 七分管理”是保障信息安全的基本原则。
(二) 建立信息安全事件调查规范
怀疑发生信息安全事件后, 要及时启动调查程序, 而每个调查程序必须有一套基本的规范加以指导。通常从调查人员构成、调查时间紧迫程度、调查方案、保密范围以及需要采取的后续措施等方面逐一规定。在调查组成员的选配上, 需要业务部门、技术部门、监督检查部门以至外聘专家共同组成;在时间要求上, 第一时间开展调查能够防止重要信息被删除、篡改, 争取得到第一手资料;在调查方案上, 信息安全事件调查需要从业务操作、内部管理、技术原因等各方面开展调查;在保密要求上, 需要对被检查单位和人员保密调查内容和调查方法, 防止出现相关证据信息被人为隐瞒、销毁的情况;在调查评估上, 信息安全事件发生后引起的严重影响, 是否需要启动司法程序等作出规定。因此, 建立一整套信息安全事件调查程序至关重要, 主要是为了确保以下4个方面的内容。
1. 信息安全异常现象可以被检测出来并得到有效处理, 尤其是确定是否需要将异常现象归类为信息安全事件。
2. 对已确定的信息安全事件进行评估, 并以最恰当和最有效的方式作出响应。
3. 作为事件响应的一部分, 通过恰当的防护措施, 将信息安全事件对组织及其业务运行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4.及时总结信息安全事件及其管理的经验教训, 有效预防将来信息安全事件发生的频率, 改进信息安全防护措施的实施和使用, 同时全面改进信息安全事件管理方案。
(三) 提高信息安全人员素质
除了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外, 高素质的信息安全人员是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的智力支撑。从IT行业越来越细的专业划分和日益复杂严重的信息安全威胁来看, 信息安全管理俨然成为需要有更高专业素养的领域。信息安全管理人员需要掌握的知识结构包括信息安全保障基础知识、信息安全技术、信息安全管理、信息安全工程以及信息安全标准法规等。在技术领域需要掌握操作系统安全、防火墙、防病毒、入侵检测、密码技术和应用等安全技术知识;在管理方面要掌握信息安全管理和治理, 并要具有开展风险评估、灾难恢复、应急响应所需相关知识和实践能力;在工程领域要有开展信息安全工程管理、咨询和监理的实践经验;在标准和法律法规领域, 需要掌握国家信息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内外信息安全相关的标准和实践经验。此外, 一个合格的信息安全员不但要有不断更新自身知识结构的自主学习能力, 还要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自律能力。因此, 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信息安全员队伍, 是信息安全工作的重要保障。
(四) 建立金融机构间协同调查机制
在广域网环境中, 服务器、网络设备、安全监控系统在地理上是分散的, 可能部署在不同层次的网络节点并分属不同的管理机构。由于网络的互通性, 黑客经常会使用远程攻击或利用被侵入的主机作为跳板隐藏自身地址, 入侵和攻击事件表面上发生在A地, 但发起攻击的源头很可能在B地。如果要追踪攻击的源头, 就需要收集所有关键服务器、网络节点的日志信息等, 并将它们按一定的规律关联起来。例如这次事件的调查虽然不属于黑客攻击, 但如果要找到登录终端, 就需要调取商业银行、人民银行各级网络交换机、路由器、防火墙等设备的配置文件、日志文件, 甚至是系统临时文件等。由于商业银行和人民银行之间没有建立相应的协同工作机制, 调查组无法及时获取这些资料, 所以也就无法通过IP地址找到登录终端, 并通过登录终端找到查询人员。随着人民银行与金融机构间网络的互联互通, 提供的服务项目增多, 加上微小金融机构大量接入金融服务平台, 出现此类信息安全事件的概率也会上升, 需要各金融机构间共享关键信息并协助开展调查的事件也会越来越多, 所以建立金融机构间信息安全事件协同调查机制至关重要。
(五) 重视Web应用系统安全设计
网络群体事件生成背景的调查研究 第4篇
关键词:网络 群体事件 生成背景
近年来国内发生的网络事件日益增多,这些网络群体事件往往会引起社会公众广泛的关注。网络已经成为我们现代生活中缺一不可的一部分,其本身具有的虚拟、自由、开放、匿名、跨地域、无国界等特点使有些网络事件大大偏离了事件本身的真实性。当前的网络性群体事件不仅会在网络上造成巨大的影响,而且在现实世界中影响同样不小。其中一些负面网络群体事件可以在很短时间内造成很严重的影响。
1 网络群体事件的背景及其特点
网络群体事件的背景通常是指涉及到广大网民的社会事件或社会现象。网络群体事件背景与传统群体事件背景并无本质区别。传播媒介网络使网络群体事件的背景更加的多样化。网络群体事件生成的背景有以下几个特点:
1.1 广泛性。据北京日报2011年1月20日报道,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2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0年12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到4.57亿人,较2009年年底增加7330万人。从这个数据不难看出,网络不再只是一种工具,而逐渐成为一种生活方式,在网络的广泛传播下网络民意涉及的议题具有了空前的广泛性。
1.2 多样性。除了传统的社会事件或社会现象以外还包括如“你妈妈叫你回家吃饭”此类无目的性跟随性的网络事件。
1.3 复杂性。由于网络无地域限制导致网民身份的复杂性,网民在虚拟的网络中伪装身份肆无忌惮的发表言论。
2 网络群体事件背景的种类及描述
2.1 社会不同群体间矛盾
2.1.1 官民矛盾。有进步就会有矛盾产生,我国近些年来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已经渐渐与发达国家水平拉近了距离。但是伴随着令人满意的高速发展,矛盾也渐渐显露出来。由于个别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淡薄,在依法办事的实际过程中缺乏自觉性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加上不正确的教育疏导,不仅没有解决实际问题,还导致了社会矛盾的萌芽。
2.1.2 贫富矛盾。我们广泛看到富人慈善、扶贫的报道,但是贫富矛盾不可否认,不可忽视。中国的贫富矛盾,不是具体的阶级矛盾,因为穷人和富人其实很难成为一种有组织的阶级。中国的富人来源各不相同,主要有官员、私营企业主、企业高管和高级白领、社会名人、资本致富者等。中国的穷人来源也不甚相同,大致由城市的平民、工人和农村的非流动农民和流动农民构成。贫富原本就一对矛盾,再加上人群复杂使得中国的贫富矛盾更加突出,这也就成立网络群体事件的多发地带。
2.2 网络舆论引发的网络事件。网络舆论和其他舆论都是舆论发布的渠道,网络舆论的特点是:匿名性、瞬间性、感性。这些都有积极一面,它反映了人们的本真要求,真实的信息通过网络浮现出来,在舆论监督、公共政策调整等方面都有积极因素。而普通民众并没有其他方便快捷的渠道来反映他们的呼声、表达他们的观点,网络却提供了这样一个平台。一般来说,为社会所不容的程度越高、事件潜在的变革现实的价值越大、网民的关注程度越高、传统媒体的涉入力度越大,就越有可能形成网络抗议。
2.3 民族爱国主义背景下生成的网络群体事件。此类议题通过网络抗议某些国家、组织机构、团体或个人来体现爱国主义、标榜民主认同、捍卫民族利益而产生。在舆论的大背景下,敏感的社会政治事件极易突发。
2.4 网络谣言为背景的网络群体事件。网络谣言性事件的形成原因多带有非法谋取私利的因素,是一种个人或群体通过捏造事实并将其集中进行广泛传播,在社会上引起强烈震动的行为。“在网络环境下,网民群体易出现严重的‘群体极化倾向’,即网民一开始就有的某些倾向,通过网上交流,偏向发展最后形成极端的观点。这种现象容易照成过于同质化的圈内舆论,从而失去控制,进而危及社会的稳定。”在被群体意见同化后的网民们自身会在无意识的情况下丧失对客观是非的判别能力,盲从于群体意见并映射到思想中支配行为的疯狂举动。
2.5 当事人或知情者通过网络直接曝光事件真相
2.6 通过人为炒作的网络事件背景
2.7 以社会公共事件为背景。对道德的焦虑伴随着中国现代化的进程,中国的一些有识之士一直认为,强大的国家需要由有道德的民众组成,自私、不顾及公共利益的民众只能是一盘散沙,这样的国家不会强大。
2.8 无目的的行为导致跟风。互联网是一个信息动态性极强的世界,其对消息的播散速度非常迅速。一旦发生网络群体事件,就可以通过各种网络手段,如电子邮件、贴吧,论坛、聊天室等形式迅速将相关事件的各种消息、信息进行传递。
3 防治网络群体性事件的途径
3.1 社会不同群体间矛盾。现在社会群体矛盾如社会不公,贫富差距严重,普通老百姓往往会吃亏,化解社会矛盾需要人相互包容,相互理解,真诚面对。我们的政府要尽快完善官员的问责制,依法严肃处理造成恶劣影响的直接责任人。唯有情、理、法的有效统一,网络群体性事件才能得以防患于未然。
3.2 网络舆论引发的网络事件。加强网上信息引导工作,积极对网上的热点和网民反应的问题进行疏导和答复。防止事件朝反方面发展.建立网络新闻发言人和网评员制度,加强对网络舆情尤其是负面舆情的监测预警与控制。
3.3 民族爱国主义背景下生成的网络群体事件。采取政府引导的方式,使网民认识到什么行动才是真正的爱国,不盲目跟风,辩证的看待爱国主义表现的形式。
3.4 网络谣言为背景的网络群体事件。建立健全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应急管理体制。积极应对网络舆情群体性事件,政府应当第一时间公布准确的调查处理结果、第一时间发布正确的权威消息,在信息公开上必须与谣言赛跑,对发布谣言者追究责任。
3.5 通过人为的炒作的网络事件背景。要杜绝网络上人为地恶炒,正确的引导,要健全立法,因人为炒作对社会及群众带来危害的,要追究责任。引导群众的社会价值取向,让互联网健康有序的发展。
3.6 社会公共事件。可以利用市长信箱、市长博客等网民容易认可的手段,并通过积极搭建信访网络服务平台,开展全方位服务,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3.7 当事人或知情者通过网络直接曝光事件真相。政府无疑应发挥主导作用,建立健全举报机制,使举报有门,并对举报者给予奖励。
4 小结
当前社会矛盾、社会舆论、民众的道德取向、行政机关的重管理轻服务都是导致网络群体性事件频发的原因。而及时的应对、沟通和处理就会有助于事件的迅速平息和解决。
参考文献:
[1]林凌.网络群体事件传播机制及应对策略林凌.《学海》.2010(5).
[2]刘文博.网络群体事件的影响和应对策略初探.《中南大学》.2010.
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 第5篇
医疗不良事件是指:临床诊疗活动中以及医院运行过程中,任何可能影响病人的诊疗结果、增加病人的痛苦和负担并可能引发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以及影响医疗工作的正常运行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因素和事件。不良事件可分为2类,一类是可预防的不良事件,即医疗过程中未被阻止的差错或设备故障造成的伤害;另一类是不可预防的不良事件,即正确的医疗行为造成的不可预防的伤害。
麻醉不良事件包括:喉镜引起的牙齿损伤脱落;误吸胃内容性肺炎;术后紧急再插管;外周神经损伤,中心静脉插管气胸;角膜擦伤;烧伤;错误输血,院内感染,做错手术,异物残留体内,穿刺大血肿等。
不良事件报告制度是提高医疗质量的重要举措,科室内发生了任何不该发生的事件均应毫无例外的报告,并填报在不良事件登记本上。同时认真如实的上报上级医生,科主任积极指导善后处理,或请有关科室专家会诊,根据实际情况报告医务科,努力使不良事件得到良性转轨。
科主任每季度组织讨论,针对有倾向性、与病人安全及麻醉质量密切相关的事件在全科讨论,并根据文献及相关要求,讨论制定科室管理规范或专家意见,改变临床麻醉的管理流程
措施:
1.对及时报告,并及时妥善处理不良事件者,科室在事件后的处理及考核方面给予从轻处理。
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 第6篇
(一)发生或者发现已导致或可能导致医疗事故的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时,医务人员除了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害扩大外,应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及时向医务部或护理部报告。
(二)Ⅰ、Ⅱ级事件报告流程
1、主管医护人员或值班人员在发生或发现Ⅰ、Ⅱ级事件时,以下程序进行上报: 各科室或个人报告医疗(安全)不良事件
医务部、院务部、护理部及职能科室
重大事件
一般事件(提出处理意见)
分管领导
医疗科组织相关委员会讨论提出整改和处
理意见,并上报分管领导
院领导
决定实施意见
说明:
(1)当发生不良事件后,当事人填写书面《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表》,记录事件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过程、采取的措施等内容,一般不良事件要求24~48h内报告,重大事件、情况紧急者应在处理的同时口头或电话上报告医疗 科,由其核实结果后再上报分管院领导。
(2)医疗科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医疗纠纷办公室相关人员调查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影响因素及管理等各个环节,制定对策及整改措施,督促相关科室限期整改,及时消除不良事件造成的影响,尽量将医疗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
(3)涉及药物不良反应、院内感染、输血反应的实行双重填报。(4)以上处理结果(《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表》)最后统一报医务科备案
2、当事科室需在2个工作日内填写《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表》,并上交护理部或医疗科。
(三)Ⅲ、Ⅳ级事件报告流程
报告人在5个工作日内填报《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表》,并提交至护理部或医疗科。
七、奖惩
1、鼓励自愿报告,对主动报告且积极整改者,视情节轻重可减轻或处罚。对阻止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的报告者予以20元现金奖励。
2、隐瞒不报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3、医疗科每季度对收集到的不良事件报告进行分析,公示处理结果及有关的好建议,跟踪处理、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
4、当事人或科室在医疗安全(不良)事件发生后未及时上报导致事件进一步发展的;医务部从其它途径获知的,虽未对患者造成人身损害,但给患者造成一定痛苦、延长了治疗时间或增加了不必要的经济负担的予当事人或科室相应的处理。
5、已构成医疗事故和差错的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按《沈阳军区总医院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理实施细则》执行。
网络安全事件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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