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工委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试题
关工委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试题(精选6篇)
关工委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试题 第1篇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试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于()年施行。
A、1995 B、2000 C、1996 D、1989
2、国家()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老年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医疗康复中心和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等设施。
A、扶持B、资助C、鼓励、扶持 D、鼓励
3、鼓励公民或者组织与老年人签订()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
A、扶养 B、抚养 C、赡养 D、助养
4、《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周岁以上的公民。
A、60 B、男60 /女55
C、男65/女60 D、65
5、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
A、保险费用 B、护理
C、住房D、生活费用
6、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A、家庭B、单位C、政府D、社会组织
7、发展()服务,逐步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
A、居家养老B、社区C、家政D、护理
8、发扬()的传统,提倡邻里间关心、帮助有困难的老年人。
A、敬老养老B、爱老助老
C、邻里互助D、邻里关心
9、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
A、政府补助 B、申请法院减免诉讼费
C、获得法律援助 D、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10、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条件,可以在某些方面对老年人给予优待和照顾,下列选项中哪项不属于优待和照顾的范围。()
A、纳税 B、游览
C、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D、参观
11、国家建立(),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A、养老保险制度B、社会保险制度
C、高龄老人津贴制度D、老人补助制度
12、老年人与()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A、子女B、配偶
C、兄弟姐妹D、近亲属
13、下列哪些主体有权监督赡养协议的履行()。
A、村委会 B, 居委会 C ,被赡养人所在组织 D,赡养人所在组织
14、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共同的()。
A、义务B、责任C、目标D、权利
15、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对()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就医,予以优先。
A、60 B、65 C、70 D、75
16、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提出诉讼。
A、社会老人权益保障协会 B、律师事务所
C、人民法院 D、当地老龄工作部门
17、()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
A、城市B、城乡结合部
C、县级市 D、农村
18、老年人患病,本人和赡养人确实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帮助,并可以提倡()。
A、政府救助B、社会救助
C、亲友协助D、社会援助
19、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A、心理上辅导 B、精神上关心
C、政治上关心 D、精神上慰藉
20、国家采取措施,加强老年医学的研究和人才的培养,提高老年病的()水平。
①预防②诊断③治疗④科研
A、①②④ B、②③C、②④D、①③④
21、国家应当为老年人参与社会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下列活动()。
①参与维护社会治安、调解民间纠纷 ②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 ③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 ④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
A、①②③④B、①②③
C、②③④ D、①③④
22、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变化而消除。
A、居住场所B、婚姻关系
C、社会关系D、生活条件
23、制定《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目的是()。A、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B、发展老年事业
C、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
D、老有所乐,老有所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
24、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
①揭发②申诉③控告④检举
A、①②④ B、②③④
C、②④D、①③
答案
1、C
2、C
3、B
4、A
5、B
6、A
7、B
8、C
9、C
10、BCD
11、A
12、B
13、AB
14、B
15、C
16、C
17、D
18、B
19、D 20、D
21、A
22、B
23、AC
24、B
关工委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试题 第2篇
一、单项选择题:
1.《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所称老年人是指___B_______的公民。A 55周岁以上 B 60周岁以上
C 65周岁以上 D 70周岁以上
2.国家建立和完善以_D___为基础、____为依托、____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①社区 ②机构 ③居家
A ①②③ B ②③① C ③②① D ③①② 3.每年______A____为老年节。
A农历九月初九 B公历九月九日 C农历五月初五 D公历五月五日
4.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__B________。A保险费用 B护理 C住房 D生活费用 5.老年人与____A______有相互扶养的义务。A配偶 B子女 C兄弟姐妹 D近亲属
6.国家建立_____C_____,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A高龄老人津贴制度 B社会保险制度 C养老保险制度 D老人补助制度
7.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_____C_____。
A政府补助 B申请法院减免诉讼费
C获得法律援助 D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8.国家鼓励地方建立___D_______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A 60周岁以上 B 65周岁以上 C 70周岁以上 D 80周岁以上
9.《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自_____B_____起施行。A 2012年7月1日 B 2013年7月1日 C 2012年9月1日 D 2013年9月1日
10.国家应当为老年人参与社会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下列活动。A ①参与维护社会治安、调解民间纠纷 ②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 ③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 ④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
A ①②③④ B ①②③ C ②③④ D ①③④
二、多项选择题:
1.制定《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目的是___ABC_______。A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B发展老年事业 C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
D老有所乐,老有所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
2.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_ABD________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A尊重 B关心 C照料 D帮助
3.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__ACD______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A经济上供养 B心理上关心 C生活上照料 D精神上慰藉
4.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____ABC______应当督促其履行。
A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B老年人组织
C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 D赡养人、扶养人所在社区 5.以下关于养老机构的说法正确的是__BCD______。
A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改正
B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养老机构条件的,依法补办相关手续
C逾期达不到法定条件的,责令停办并妥善安置收住的老 年人
D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6.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条件,可以在某些方面对老年人给予优待和照顾,下列选项中哪项属于优待和照顾的范围。BCD A纳税 B游览 C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D医疗
三、不定项选择题:
1.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___AC______。
A违背老年人的意愿 B侵害老年人的利益
C违反法律的规定 D损害社会公益和社会道德秩序 2.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___ABCD______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A占有 B使用 C收益 D处分
3.国家___AD______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老年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医疗康复中心和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等设施。
A扶持 B资助 C指导 D鼓励
4.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_B_______变化而消除。
A居住场所 B婚姻关系 C社会关系 D生活条件
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为B。详见《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一章第二条“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2、答案为D。详见《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一章第五条“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3、答案为A。详见《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一章第十二条“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
4、答案为B。详见《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章第十五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
提供医疗费用。”
5、答案为A。详见《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章第二十三条“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6、答案为C。详见《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章第二十八条“国家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7、答案为C。详见《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五章第五十五条“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8、答案为D。详见《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章第三十三条“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9、答案为B。详见《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九章第八十五条“本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10、答案为A。详见《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章第六十八条“国家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下列活动:
(一)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
(二)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
(三)提供咨询服务;
(四)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
(五)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
(六)参加志愿服务、兴办社会公益事业;
(七)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间纠纷;
(八)参加其他社会活动。”
二、多项选择题:
1、答案为ABC。详见《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一章第一条“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答案为ABD。详见《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一章第八条“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3、答案为ACD。详见《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章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4、答案为ABC。详见《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章第二十四条“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
5、答案为BCD。详见《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八章第七十八条“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养老机构条件的,依法补办相关手续;逾期达不到法定条件的,责令停办并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6、答案为BCD。详见《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五章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对老年人就医予以优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开展巡回医疗、护理、康复、免费体检等服务。提倡为老年人义诊。”“提倡
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城市公共交通、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客运,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待和照顾。”“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应当对老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三、不定项选择题:
1、答案为AC。详见《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章第二十条“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2、答案为ABCD。详见《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章第二十二条“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3、答案为AD。详见《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章第三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财政、税费、土地、融资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励、扶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老年人日间照料、老年文化体育活动等设施。”
关工委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试题 第3篇
第十二条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
第十三条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第十四条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第十五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第十八条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第十九条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予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
第三十九条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关工委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试题 第4篇
一、认真学习法律政策,积极深入未成年人中间开展维权和调研活动。为把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工作做好做扎实,市关工委先后多次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工作。
3月16日组织召开全委会,深入学习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分析了当前我市未成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的实际情况,提出了“立足学校主阵地,加强社会文明风尚宣传教育,强化家庭教育”的“三结合”措施。
6月10日组织召开市关工委全委扩大会议,公、检、法、司和教育系统、市区中小学校负责人参加了此次会议,会上认真学习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分析了近期当前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形式,有关单位通报了2009年至今发生在我市的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例及处理情况,进一步强化了“强化学校法制副校长责任,加大校园周边治安巡逻,明确学校治安责任,加强学校法制教育”等实施意见。
11月16 日召开了全市网吧监管工作座谈会,市领导刘国庆、付卫平和政法、宣传、教育、文明办、文化、工商、电信等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会上认真分析了当前我是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违规经营的是实际情况,提出了强化社会监督,明确了网吧监管部门职责和依法严厉打击的要求。
每次会议之后,市关工委执行主任门飞武、副主任吴德法等领导都带领有关部门负责通知深入各学校详细调研有关青少年维权工作,先后到一高、实验高中、实验中学、市一小、二小、三小等市区学校和裴桥、马桥、陈集、酇阳、龙岗、高庄等乡镇学校调查研究,并把调研情况向市委常委做了专题汇报,引起市委高度重视。
二、实施法制关怀行动。实施法制关怀行动,是市关工委为了加强以青少年知法、懂法、守法为主题的法制素质建设而实施的一次长期行动。这项活动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青少年法律维权中心建设。一年来,先后建成了实验中学、市一高、市二小、市一小等学校与检察院、公安局、法院及律师事务所共建的青少年法律维权中心,各维权中心在共建单位的共同努力下,多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二是加强普法宣传宣传教育活动。经常性法制教育市青少年学法、有效树立法制意识的主要途径,为此,市关工委成立了青少年法制教育指导组,多次邀请市司法局副局长卞雪华、法院副院长王光华、检察院负责人深入到神火各矿区、市直中小学校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2010年开展42场
法制讲座,近3万名青少年受到教育。市关工委青少年法制教育指导组还根据青少年中学生三个不同年龄阶段特点,编写了三篇法制教育材料。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维权工作愈来愈得到社会各方面的重视,市关工委也充分发挥自身优势,通过积极协调、监督和关爱,多角度全方位开展维权行动,取得一定成绩,但是,未成年人维权工作还刚刚起步,市关工委将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身体力行,尽心尽责,与时俱进,深入开展维权工作,为广大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努力工作,多做贡献。
永城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5篇
一、领导关心重视,形成老干部的工作合力
几年来,市财政局党组十分重视老干部工作,从老干部“两项待遇”的落实到老干部的生活、学习情况等都非常关心。今年两次拨款1万元,对老年活动中心进行了维修,更新了麻将、象棋等设施,配备了办公桌等的设施,院内设有门球场、广场。利用原西面围墙改造成文化廊,是展示现代老学员夕阳风采的平台和窗口。院外环境进行了绿化、美化,为老年人的学习活动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3月20日,局党组召开了老干部工作会议。讨论了2012年工作重点和专用经费。会上,杨大银局长要求各财政所机关股室,二级单位负责人都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重视老干部工作,切实把老干部工作摆在重要日程上来,要加强老干部工作的领导,一把手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要把老干部工作放在财政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之中统筹把握,把老干部的利益维护好、落实好。
二、加强政治学习,落实老干部的政治待遇。
1、组织老干部政治学习。4月28日,老干部支部组织全体老干部在财政局四楼会议室召开了会议,一是传达全市三级干部重要会议精神和有关涉老文件;二是学习了杨大银局长在全市财政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三是传达全市形势报告会的主要内容。共组织老干部政治学习3多次。每月15日,定为老干部政治学习日。主要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及传达一些全市重要会议。通过学习,老同志了解了国内外基本形势,增强了党性,树立了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举办茶话会、报告会、座谈会向老干部通报全市财政工作形势。
春节前夕,我局组织召开了老干部迎春茶话会。会上,老干部支部书记胡必荣通报了2012年全局财政工作形势和2012年的工作思路。分管局长张绍斌作了讲话。他指出,老干部是我们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局党组都十分关心老干部,支持老干部工作。五
一、端午、重阳节举办了老干部座谈会。在经费紧张的情况下,挤出有限的资金,改善老干部的学习环境,增加老干部活动经费,严格按照中央、省、市要求,认真落实老干部的“两项待遇”,让老干部安度晚年。会上还广泛地征求老干部的意见和建议,倾听老干部的心声。
3、不断加强老干部党支部建设。我局始终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不断加强老干部党支部的建设,确保各支部组织生活正常有序地开展。对老干部支部的情况进行调研,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针对支部成员年纪大,身体健康原因创造性开展工作,让老干部过上正常的组织生活,上门收取党费。
4、开展为老干部送温暖活动。重大节日,局主要领导要深入到老干部家中走访慰问。春节期间,局拨出专款4000多元,由分片的局长带领对口包所的人员走访慰问乡镇财政所退休的老所长,分管机关的副局长带工会、老干股的慰问机关老干部,所到之处,向他们嘘寒问暖,了解他们的健康状况,为他们送去慰问金。并希望他们今后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财政事业的发展。对因病住院的老干部及时看望,全年看望老干部72人次。
5、为老干部订阅报刊杂志。为老干部活动场所订阅了《人民日报》、《湖北日报》、《孝感晚报》、《中国老年报》等老同志喜爱的报刊杂志。并且,为机关老同志定阅了《当代老年》和《楚天都市报》,保证了老同志的日常学习。
三、落实工作机制,确保“两费”的正常发放。
今年来,全局离休干部“三个机制”运行比较平稳,离休干部的离休养老金做到了按时足额发放,医药费按规定实报实销。2位离休干部护理费,按政策规定按时足额发放,老同志的生活待遇得到全面落实。对此,老同志非常满意。
四、抓好来信来访,做好老干部的思想工作。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有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冲击着老干部的切身利益。对于来访的老干部,我们总是笑脸相迎,端茶倒水。耐心细致的向他们解释清楚,做好书面记录,请局领导出面协调督促有关单位按政策办,实在办不到的或难以解决的及时向做好解释说明工作。今年共接待来访老干部4人。二河所离休干部杨培银反映津贴补贴、住房、工资纳入机关管理的问题,我们落实了津贴补贴,要求在城区安排住房目前局一时无法解决,工资纳入机关管理按政策也难解决;马口退休干部曾宪国反映工龄少算一年、原来任过会计管理站副站长有经济师职称,没有享受经济待遇、津贴补贴月预拨150元不合理问题,我们查阅他的档案,工龄没有错,因为财政部门一直实行的是职级工资制度,他的中级职称没有与待遇挂钩,我们分管人事的党组成员潘新洲,人教股长到曾宪国家中作了解释说明。
五、加强中心建设,开展形式多样的文体活动。
1、加强管理与服务,提高活动中心的凝聚力和吸引力。活动中心是老干部集娱乐、交流的主阵地。我们各厅室制定规章制度,可以适度的约束老同志谈论的话题是积极向上的,使老同志克服随地吐痰、乱扔纸屑杂物的坏习惯,保持讲究卫生的良好习惯。对于活动中心的服务工作,局领导要求活动中心每天开放,室内外要保持清洁的卫生环境,牌具、桌椅,定期消毒。为老干部创造一个优雅整洁的活动环境,指定退休干部胡承轩有专人负责清洁卫生,茶水供应财物的保管。
2、开展多种形式的文体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组织老干部30多人参加汉川市离退休老干部学习十七大文件知识竞赛活动,有5人获奖;5月份,组织老干部20多人到华东五省和云南进行了夕阳红“红色之旅”参观考察,开阔了老同志的视野,让老同志看到了改革开放给祖国带来的巨大变化,增强了热爱祖国,热爱家乡的信心和决心。老同志通过亲眼所见,大开眼界,看到了党和国家对人民群众利益的高度重视,丰富了老学员的课外生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贯彻落实情况 汇 报 各位领导:
近年来,在**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人大的有力监督下,我镇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宣传动员、努力为老服务,使全镇老年维权工作逐步走向了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效。现将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镇共**个村委会,**个村民小组,总人口**万人,目前全镇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万人,占全镇户籍总数人口的**%。
二、主要做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 保障经费投入
我镇党委、政府十分重视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专门召开了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会议,要求各村认清形势,切实增强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要围绕中心,突出重点,大力推进老年人权益保障事业快速健康发展。镇政府建立了老年人权益保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副记担任;成立了老龄委和老龄办,老龄委主任由分管的镇副镇长担任、下设了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民政助理兼任。村委会成立了老年人协会组织,负责人由村委会主任兼任,成员由村里德高望重的老年人兼职,负责具体村委员会的老年人工作。2近几年,我们通过积极争取资金,不断加大了对老年人权益保障事业的经费投入,完善了王爷府镇敬老院及村级老年人活动中心基础等基础设施。近三年来,累计投入60多万元加强了以敬老院为主的硬件建设。同时,积极上下协调,尽力将我镇60岁以上特困老年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较好地解决了特困老人生活困难的问题。
(二)、加强舆论宣传 创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
我镇党委、政府十分重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学习、宣传。一是纳入我镇普法内容与计划,不断深化学习宣传。二是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工作。在老人节等重大节日,充分利用标语、横幅的宣传作用,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三是抓好典型,以典型推动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工作发展。如在全镇开展了“敬老孝星” 评比活动,2011年,有四名村民被评为自治区级“敬老孝星”,并获得了表奖。
(三)、贯彻落实各项保障制度和政策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一是加强了敬老院建设。**镇敬老院总占地面积为6508平方米,其中建筑面积为1387.43平方米。院内有院民生活用房40余间。现有床位60个,院民50名。2010年,在**民局、财政局的支持下,我们克服困难,筹集了部分资金,加上上级配套的资金,对敬老院进行了维修改建。提高了五保供养水平,为改善院民生活条件打下了基础。我镇现有“五保”供养对象221人,其中集中供养50人,分 散供养171人,集中供养率为22.6%;城镇“三无”人员41人,其中,分散的9人,集中的32人。从2011年开始,“五保”供养资金和城镇“三无”人员资金全部实行了“一卡通”发放,保证了资金及时到位;同时合理使用集中供养资金,通过分级服务、特殊化服务,重点提高院民的生活水平。在敬老院的管理上,健全组织了机构,加强了制度建设,实行了院长负责制,强化了卫生及安全管理,食堂管理,保证了敬老院工作的正常运转。
二是对贫困老年群体重点帮扶。每逢重大节日期间,由党委、政府领导带队对特困老年人进行慰问,送去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对家庭困难的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纳入了农村低保进行保障。全镇现享受低保人数为3345人,其中有2112 名60至80岁的老年人享受了农村低保,占总人数的63.14%。今年将有358名80岁以上的老人将开始享受高龄津贴。
三是建立法律援助机制。我镇协调和解决了部分关系老年人切身利益的财产、赡养、福利等方面问题。对老年人反映的问题,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结果,并跟踪督促落实重点问题,及时有效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
四是探索村级开展“居家养老”工作。依托老年人协会等现有平台,初步开展了“居家养老服务”活动。建立了居家养老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服务办法。鼓励村委会建立日间照料站、老年日托服务中心。以便为初步形成涵盖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康复护理、心理咨询、文化学习、体育健身、娱乐休闲等综合性的为老服务网络奠定基础。4 五是保障老年人享受优惠待遇。根据上级安排,正在进行60周岁以上老年人颁发老年人优待证工作,保证老年人在全市范围内享受优惠待遇。如:优先购买车票、飞机票,优先上车、登机;上医院优先挂号、就诊;免费进入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纪念馆等场所参观游览;免费或优惠乘坐公共汽车;免费使用公共厕所等。
六是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近年来,我们在镇中心组建了老年人秧歌队,配合党委、政府在重大节日搞好各项宣传活动。并组织参加**政府每年组织的老年人运动会,都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四)、推进新型医疗制度 缓解老有所医问题
我镇在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同时,对处于高龄、高发病“双高”期的农村高龄老人,全面纳入了大病救助范围,对确有困难无法缴纳医疗费的老人,尽最大可能的由民政救助,并根据特困老人的申请发放临时救助金,较好地解决了特困老人看病难的问题。
三、存在问题和困难
我镇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工作上取得了明显进展,但从当前我镇老年维权工作的实际情况看,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和困难,具体表现在: 一是家庭养老功能呈现弱化的趋势,空巢老人家庭呈现逐步上升的趋势。
二是有些村委会对老年维权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工作一般化,缺乏力度。5 三是老年人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仅仅处于起步阶段,比较薄弱;歧视、虐待老年人的情况时有发生;老年人房屋被侵占、赡养无保障等问题仍然存在。
四是老龄工作机构和老年维权组织尚不健全,经费、人员少,工作条件差,严重制约老年维权工作的正常开展。活动经费不足,一些大型老年人权益保障活动难以开展工作。
六是农村老年人的生活相对单调,精神文化生活比较贫乏。从全镇来看,老年人活动场所仍然不足,综合性服务基础设施十分薄弱。老年人活动场所条件简陋,功能不配套,有近80%无活动场所,远不能满足老年人的需要。老年服务产业起步晚,经验不足,政策扶持力度不够。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1、加强思想道德建设。一是要加强对广大群众尤其是青少年的《老年法》宣传,使全社会充分了解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家庭、社会和单位对老年人应尽的义务,增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为老年人服务的意识;二是要大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教育,提倡尊老爱幼的道德风尚,积极开展家庭美德教育,把传统孝道的精髓与时代精神相结合,赋予新的内涵,形成新型的孝文化;三是要广泛培育和树立新时代敬老先进典型,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报道,形成生活上关心老年人、精神上慰藉老年人、权益上维护老年人的良好氛围;四是要通过家庭、学校等多种途径的宣传教育,使人们从小养成仁爱之心和责任意识,懂得感恩回报和奉献社会。
2、加强组织领导。继续落实“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方针,把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解决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充分发挥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机构的作用,使我镇老年人权益保障事业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
3、加强维权工作。认真落实和完善维护老年人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促进形成全面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制度和机制。不断充实老年人优待优惠办法的内容。认真开展执法检查,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诈骗、伤害、遗弃、虐待老人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4、进一步加大社会福利设施和服务照料体系建设的力度。积极开展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活动,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居家养老服务,每村设置一处老年人活动之家。鼓励老年人参与文体活动,提高文体娱乐活动场所的老年人使用率,扩大老年人的受惠面。
5、加大老有所为引导的力度。充分发挥老年人的作用,营造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社会环境,鼓励老年人继续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实现“老有所为”。根据自愿、量力的原则,鼓励农村低龄健康老人从事种植、养殖和经营等经济活动。积极倡导和支持老年人广泛开展自助互助活动。努力探索实现老有所为的新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有奖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页底)
1、根据联合国的标准,一个国家或地区60岁以上老年人占人口总数的比例超过()即进入老龄社会。A.20% B.15% C.7% D.10%
2、按照联合国的标准,我国进入老龄社会的时间是()年。A.1999 B.2005 C.2010 D.1995
3、我国人口老龄化的特征不包括()。
A.老龄人口基数大 B.老龄化速度快 C.少子化现象严重 D.“未老先富”特征明显
4、我国出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时间是()年。A.1986 B.1996 C.2009 D.2012
5、《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是()通过的。
A.2012/10/01 B.2012/12/04 C.2012/12/28 D.2013/01/01
6、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自()开始施行。
A.2012/12/28 B.2013/7/1 C.2013/9/9 D.2013/12/04
7、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制定的根本依据是()。A.《宪法》 B.《民法通则》 C.《婚姻法》 D.《刑法》
8、根据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是指()周岁以上的公民。A.55 B.60 C.65 D.70
9、根据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A.75 B.80 C.85 D.90
10、每年()是我国的老年节。
A.阳历7月7日 B.农历7月7日 C.阳历9月9日 D.农历9月9日
11、为应对老龄社会的严峻挑战,()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A.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 B.养老社会化 C.健全养老保障体系 D.优先发展长期照护事业
12、老年人养老以()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A.社区 B.机构 C.居家 D.单位
13、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申请行政许可。
A.乡镇人民政府 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C.县级以上老龄委 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14、人民法院对老年人()的案件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A.追索债务 B.追索基本养老保险金 C.追索基本医疗保险金 D.追索赡养费或抚养费
15、保障老年人权益是()的共同责任。A.家庭和政府 B.家庭和单位 C.单位和政府 D.全社会
16、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A.可以依法 B.应当依法
C.在有些情况下可以不 D.应当依配偶的要求
17、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所有。A.老年人 B.赡养人 C.委托人 D.受托人
18、国家建立健全()政策,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为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为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提供帮助。A.政府养老支持 B.家庭养老支持 C.社会养老支持 D.企业养老支持
19、根据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赡养人的配偶()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A.应当 B.可以 C.按照合同约定 D.按照个人心情
20、老年人婚姻关系的变化()引起赡养人赡养义务的变化。A.能 B.不能 C.视老年人情况能 D.视赡养人情况能
21、赡养人放弃继承权()免除赡养义务。
A.不能 B.能 C.视老年人情况能 D.视赡养人情况能
22、对于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作为赡养人的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A.侵占 B.擅自改变产权关系 C.擅自改变租赁关系 D.需要维修时维修
2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制定优待老年人的办法,逐步提高优待水平。对常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年人给予()优待。A.同等 B.差别 C.适当 D.相应
24、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办理房屋权属关系变更、户口迁移等涉及老年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就办理事项()进行询问,并依法优先办理。A.是否为老年人所在单位的真实意思表示 B.是否为老年人配偶的真实意思表示 C.是否为老年人赡养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D.是否为老年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25、农村老年人()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
A.承担 B.不承担 C.视老年人经济状况承担 D.视公益事业内容承担
26、具备()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A.部分民事行为 B.限制民事行为 C.完全民事行为 D.无民事行为
27、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看望或问候老年人。A.必须经常 B.应当经常 C.应当 D.必须
28、国家通过(),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A.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B.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C.长期照护保险制度 D.养老补贴制度
29、对()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A.无赡养义务人 B.无子女 C.生活孤独 D.经济困难
30、国家制定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无障碍设施的()应当保障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A.施工单位 B.所有人 C.管理人 D.所有人和管理人
二、多项选择题(每道题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多选或者少选均不得分,请在答题卡上把您认为正确答案后面的“○”涂黑,每道题一分,共30分)
31、制定《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目的是()。A.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B.发展老龄事业
C.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美德 D.弘扬中华民族助老美德
32、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的目标是要实现()。A.老有所养、老有所医 B.老有所为C.老有所学 D.老有所乐
33、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的目标是要实现A歧视 B 侮辱 C虐待 D遗弃
34、我国所要建立和完善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是以()。A.居家为基础 B.社区为依托 C.社会为主导 D.机构为支撑
35、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A.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 B.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个人 C.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个人 D.对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
36、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的赡养人是指()。A.老年人的子女 B.老年人的配偶
C.老年人的父母 D.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37、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的义务包括()。A.经济上供养 B.生活上照料
C.精神上慰藉 D.照顾老年人特殊需要
38、下列关于赡养人对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的说法,正确的是()。A.应当亲自照料
B.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意愿委托他人照料 C.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意愿委托养老院照料 D.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赡养人意愿送到养老院照料
39、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A.占有 B.使用 C.收益 D.处分 40、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包括()。
A.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B.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 C.参与社会发展的权利 D.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41、我国将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老年人获得护理补贴必须满足的条件是()。A.生活长期不能自理 B.经济困难 C.无劳动能力 D.文化生活匮乏
42、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可监督赡养协议的履行。A.村委会 B.居委会 C.老年人组织 D.赡养人所在单位
43、养老保障水平是衡量一个国家老龄事业发展的重要依据,我国将根据()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A.经济发展水平B.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情况 C.物价上涨状况 D.老年人的精神需要
44、老年人的住房条件需要得到良好的保障,因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实施()时,应当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A.廉租住房 B.公共租赁住房 C.危旧房屋改造 D.商品房建设
45、国家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A.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B.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C.商业保险 D.社会保险
46、遗赠扶养协议或其他扶助协议是我国立法总结人民群众实践经验而创造的遗产处理方法,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老年人可以与()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其他扶助协议。A.集体经济组织 B.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C.养老机构 D.个人
47、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当老年人去世后,在没有遗嘱继承的情况下,()是该老年人第一顺位的继承人。A.老年人的配偶 B.老年人的兄弟 C.老年人的子女 D.老年人的姐妹
48、根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的条件是()。A.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B.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基本的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C.有符合相关资格条件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D.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9、养老机构可能会因为客观情况的变化而变更或终止,此时养老机构()。A.应当妥善安置老年人
B.应当依照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C.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帮助 D.将老年人强行推向社会
50、老龄事业的发展需要养老服务专业人才的培养,因此国家鼓励()设置相关专业或者培训项目,培养养老服务专业人才。A.高等学校 B.中等职业学校 C.职业培训机构 D.高级中学
51、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需要获得律师帮助 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A.可以缓交 B.可以减交 C.可以免交 D.可以少交
52、下列场所中,应当对老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的是()。
A.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 B.纪念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 C.影剧院、体育场馆 D.公园、旅游景点
53、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规划时,应当根据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老年人口分布和老年人的特点,统筹考虑适合老年人的()建设。A.公共基础设施 B.生活服务设施 C.医疗卫生设施 D.文化体育设施
54、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可以促进老龄事业的建设,实现老年人的价值,因此国家应当()。A.重视老年人的知识和优良品德 B.珍惜老年人的技能和经验 C.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
D.保障老年人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
55、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第三人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A.应当对侵权的第三人实施同等报复 B.可以与侵权人协商处理 C.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 D.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56、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等发生民事纠纷,可以采取()等救济措施。
A、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B、向其他有关组织申请调解 C、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D、向检察院申诉
57、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的责任包括()。
A.由其所在单位责令改正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B.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C.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D.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8、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按约定提供服务,其侵害老年人人身权益或财产权益,或者未按约定提供服务的,应当承担的责任包括()。A.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B.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C.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D.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9、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的,要依法承担的责任是()。A.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改正
B.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养老机构条件的,依法补办相关手续 C.逾期达不到法定条件的,责令停办并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 D.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60、涉及老年人的工程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无障碍设施所有人、管理人未尽到维护和管理职责的()。A.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B.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C.对有关单位、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D.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判断题(您认为表述正确的请选择A,表述错误的请选择B,请在答题卡上把A或者B后面的“○”涂黑,每道题一分,共40分)61、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62、老年人可以以年龄为由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63、赡养人应当安排老年人的住房,如果条件不允许,可以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64、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65、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66、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67、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68、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以随意改变用途。()69、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70、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对老年人就医予以优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开展巡回医疗、护理、康复、免费体检等服务。()
71、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反映老年人的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为老年人服务。()
72、国务院制定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
73、国家进行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增强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74、国家支持老龄科学研究,建立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
75、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76、老年人与配偶之间没有相互扶养的法定义务,但可依照个人意愿约定相互间的扶养义务。()77、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78、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抢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产。()
79、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80、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落的老年人给予救助。()
81、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
82、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
83、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84、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医疗待遇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机构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但可以根据本机构经济状况予以克扣、拖欠或者挪用。()
85、国家鼓励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老年人提供物质帮助。()86、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87、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日间照料、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就近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88、由于老年照料需要专业知识和技能,因此国家不倡导老年人互助服务。()
89、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养老服务质量和养老服务职业等国家标准,建立健全养老机构分类管理和养老服务评估制度。()
90、国家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制度,依法规范用工,促进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合理增长,发展专职、兼职和志愿者相结合的养老服务队伍。()91、国家不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也不鼓励保险公司承保责任保险。()
92、国家采取措施,发展老龄产业,将老龄产业列入国家扶持行业目录。扶持和引导企业开发、生产、经营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用品和提供相关的服务。()
93、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老年人及时、便利地领取养老金、结算医疗费和享受其他物质帮助提供条件。()
94、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
95、基于营利性的考虑,城市公共交通、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客运,不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待和照顾。()
96、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涉及老年人权益重大问题的,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不听取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的意见。()97、国家发展老年教育,把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98、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需要安排老年人从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99、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有权向国家机关提出老年人权益保障、老龄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6篇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五章 社会优待
第六章 宜居环境
第七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四条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五条 国家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对老年人的保障水平。
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国务院制定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七条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提倡、鼓励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第八条 国家进行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增强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反映老年人的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为老年人服务。
第九条 国家支持老龄科学研究,建立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对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一条 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十二条 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三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第十六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第十七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第十八条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第十九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第二十条 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第二十二条 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抢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产。
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
第二十三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
第二十五条 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第二十六条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
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为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为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提供帮助。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八条 国家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第二十九条 国家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
第三十条 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
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或者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应当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
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
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第三十四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医疗待遇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机构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拖欠或者挪用。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以及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第三十五条 国家鼓励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老年人提供物质帮助。
第三十六条 老年人可以与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养老机构等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
负有扶养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遗赠扶养协议,承担该老年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
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第三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城乡社区配套设施建设规划,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日间照料、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就近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发扬邻里互助的传统,提倡邻里间关心、帮助有困难的老年人。
鼓励慈善组织、志愿者为老年人服务。倡导老年人互助服务。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人服务需求,逐步增加对养老服务的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财政、税费、土地、融资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励、扶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老年人日间照料、老年文化体育活动等设施。
第四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老年人口比例及分布情况,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
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养老服务质量和养老服务职业等标准,建立健全养老机构分类管理和养老服务评估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四十三条 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符合相关资格条件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四)有基本的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四条 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
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第四十五条 养老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并依照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有关部门应当为养老机构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
第四十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制度,依法规范用工,促进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合理增长,发展专职、兼职和志愿者相结合的养老服务队伍。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设置相关专业或者培训项目,培养养老服务专业人才。
第四十七条 养老机构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老年人的权益。
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责任保险。
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老年医疗卫生服务纳入城乡医疗卫生服务规划,将老年人健康管理和常见病预防等纳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鼓励为老年人提供保健、护理、临终关怀等服务。
国家鼓励医疗机构开设针对老年病的专科或者门诊。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开展老年人的健康服务和疾病防治工作。
第五十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老年医学的研究和人才培养,提高老年病的预防、治疗、科研水平,促进老年病的`早期发现、诊断和治疗。
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各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普及老年保健知识,增强老年人自我保健意识。
第五十一条 国家采取措施,发展老龄产业,将老龄产业列入国家扶持行业目录。扶持和引导企业开发、生产、经营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用品和提供相关的服务。
第五章 社会优待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制定优待老年人的办法,逐步提高优待水平。
对常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年人给予同等优待。
第五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老年人及时、便利地领取养老金、结算医疗费和享受其他物质帮助提供条件。
第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办理房屋权属关系变更、户口迁移等涉及老年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就办理事项是否为老年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询问,并依法优先办理。
第五十五条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
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对老年人就医予以优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开展巡回医疗、护理、康复、免费体检等服务。
提倡为老年人义诊。
第五十七条 提倡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城市公共交通、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客运,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待和照顾。
第五十八条 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应当对老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五十九条 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
第六章 宜居环境
第六十条 国家采取措施,推进宜居环境建设,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环境。
第六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规划时,应当根据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老年人口分布和老年人的特点,统筹考虑适合老年人的公共基础设施、生活服务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文化体育设施建设。
第六十二条 国家制定和完善涉及老年人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在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运行、维护、管理等环节加强相关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六十三条 国家制定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新建、改建和扩建道路、公共交通设施、建筑物、居住区等,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优先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
无障碍设施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保障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第六十四条 国家推动老年宜居社区建设,引导、支持老年宜居住宅的开发,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为老年人创造无障碍居住环境。
第七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六十五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和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保障老年人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
第六十六条 老年人可以通过老年人组织,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六十七条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涉及老年人权益重大问题的,应当听取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的意见。
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有权向国家机关提出老年人权益保障、老龄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八条 国家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下列活动:
(一)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
(二)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
(三)提供咨询服务;
(四)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
(五)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
(六)参加志愿服务、兴办社会公益事业;
(七)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间纠纷;
(八)参加其他社会活动。
第六十九条 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安排老年人从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七十条 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
国家发展老年教育,把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
各级人民政府对老年教育应当加强领导,统一规划,加大投入。
第七十一条 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
第七十三条 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等发生纠纷,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调解前款纠纷时,应当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化解矛盾和纠纷;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第七十五条 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虐待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家庭成员盗窃、诈骗、抢夺、侵占、勒索、故意损毁老年人财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侮辱、诽谤老年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养老机构条件的,依法补办相关手续;逾期达不到法定条件的,责令停办并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或者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 对养老机构负有管理和监督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 不按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八十二条 涉及老年人的工程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无障碍设施所有人、管理人未尽到维护和管理职责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有关单位、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风俗习惯的具体情况,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
第八十四条 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养老机构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限期整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
关工委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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