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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办法

来源:火烈鸟作者:开心麻花2025-09-221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办法(精选6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办法 第1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2月25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陈 武

2014年1月26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速公路建设和管理,促进高速公路事业的发展,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畅通,维护高速公路投资者、经营管理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高速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建设改造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区从政策、资金、土地利用等方面支持高速公路发展。

第五条 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设、经营高速公路,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区高速公路工作,其所属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行使高速公路行政管理职能。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高速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经营、管理和保护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八条 高速公路规划由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公路路网规划和本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编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九条 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高速公路按照规定实行特许经营。

高速公路特许经营项目应当依法采取招标投标方式选定投资者,并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投资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第十条 高速公路建设按照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项目资本金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一条 高速公路建设应当遵循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国家规定的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规范以及技术标准,保证合理的设计和施工周期,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对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安全专篇。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应当进行验收评价。

第十三条 高速公路防护、排水、安全设施,监控、通信、收费系统,养护管理、路政管理、交通安全管理执勤执法营房、超限运输检测、交通量观测等专用场所、设施,以及经营服务设施,应当与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使用。

已建成的高速公路未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建设前款规定的系统、场所和设施的,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负责补建。

第十四条 高速公路建设应当避免损坏其他公路和设施;确实无法避免的,应当按照不低于该公路和设施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高速公路建设需要使用其他公路用地的,其他公路的经营管理者应当配合。

第十五条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高速公路管理档案,对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附属设施调查核实、登记造册。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档案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向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移交建设项目相关档案资料。

第三章 经营服务

第十六条 经营管理者应当依法从事高速公路经营、服务、收费活动,完善服务区功能以及交通安全、环保、监控、收费等设施。

第十七条 经营管理者依法享有高速公路收费权、广告经营权和服务设施经营权。

高速公路权益的转让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单独转让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或者采取委托的方式进行经营管理的,应当报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收取车辆通行费。

载货类汽车应当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计重收费的规定交纳车辆通行费。经营管理者用于计重收费的计量衡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检定合格,定期维护、校核,保证其计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九条 收费高速公路实行全区联网收费,推广使用电子不停车等智能收费系统。不联网不得收费。

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

第二十条 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全区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方案,报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高速公路建设单位、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联网收费方案的要求建设和完善高速公路收费、通信、监控等设施,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测试合格后并入全区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联网收费系统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统一组织调度联网系统中的路网通信资源。高速公路联网收费、路况监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行政执法管理以及有关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需要调度使用路网通信资源的,经营管理者应当无偿提供。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区联网收费的高速公路通行费进行清分结算。

通行费清分结算所需经费由经营管理者共同承担,按照当年通行费清分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提,计提比例由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协商确定,并由经营管理者拨付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经费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经营管理者公开前款规定的经费收支和使用情况,接受监督。

第二十三条 车辆通行高速公路收费站时不得有妨碍高速公路交费通行秩序的下列行为:

(一)强行冲卡;

(二)故意堵塞收费道口;

(三)刁难、侮辱、威胁、殴打收费人员;

(四)其他妨碍高速公路交费通行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车辆通行高速公路应当按照规定交纳车辆通行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调换通行凭证或者使用伪造的通行凭证;

(二)以跳磅、冲磅、垫磅、绕磅等方式妨碍计量器具正常计重;

(三)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车辆交费优惠证明;

(四)假冒法定免费通行车辆;

(五)假冒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免费通行车辆;

(六)采用其他手段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

第二十五条 经营管理者应当根据车流量的需要开通足够数量的收费道口,必要时采取调整进出收费道口、启用便携式收费机等应急措施,对车辆进行疏导。

第二十六条 经营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坚持守法经营、诚实服务,公开服务标准和收费价格,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经营管理者应当加强服务区、停车区等服务场所、设施的规范化管理,为司乘人员提供安全、便捷、文明的服务。

第二十八条 经营管理者不得随意关、停服务区、停车区等经营服务设施。因维修作业需要关闭服务区、停车区的,应当报告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并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九条 经营管理者应当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入口处、服务区以及重要路段设置电子信息牌、公告栏或者以其他方式及时发布交通管制信息和交通运行信息。

第三十条 经营管理者应当对高速公路养护、收费等从业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从业知识,熟悉有关法规和操作规程,掌握岗位操作技能。

第三十一条 交通运输、公安、消防、商务、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环保等部门应当加强高速公路经营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自高速公路两侧用地外缘起向外80米范围内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当由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规划。

设置高速公路广告设施应当符合规划要求,不得影响高速公路通行安全,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公路养护

第三十三条 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高速公路进行养护,并做好高速公路绿化、美化和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作,保证高速公路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高速公路养护状况实施监督检查,督促经营管理者依法履行养护职责。

第三十四条 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养护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发现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有坍塌、坑槽、水毁、隆起等影响车辆安全通行的情形,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组织力量修复;对三类以上桥梁、A 类隧道、危涵,应当及时采取维修加固、大修等措施排除险情,并报告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机构。

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规范的要求,及时清理路面杂物等交通障碍,排除积水等行车不安全因素,保持高速公路路面整洁和畅通。

第三十五条 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设置和维护交通标志、标线,保持交通标志和标线清晰、准确、完好。因高速公路路网结构变化或者交通管理需要,经营管理者对标志、标线进行调整的,应当报告高速公路管理机构。

第三十六条 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编制高速公路年度养护计划,并将养护计划报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七条 经营管理者应当加强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管理,及时处理因养护施工作业造成的交通堵塞;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高速公路养护作业路段加强监督检查,维护高速公路正常的养护施工秩序和交通安全。

养护施工作业应当注意保护环境,施工产生的垃圾、杂物等废弃物应当在路面以外统一堆置,并做好弃置场所的环保工作。

第三十八条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建立公路损毁、交通流量等互联互通养护信息系统,并及时向社会公布高速公路运行养护信息。

第三十九条 已建成通车的高速公路实行养护保证金制度,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四十条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侵占、损坏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及附属设施等行为,管理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保障高速公路正常通行,依法维护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的专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在辖区高速公路上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的统一标志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第四十二条 高速公路用地的范围,以征地界线为准。高速公路沿线人民政府应当对高速公路建设依法使用土地给予支持和协助,在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开工前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竣工验收合格后核发土地使用证书。

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征地标准为:高速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以外不少于1米;高速公路两侧无边沟的,为高速公路缘石或者无截水沟上边坡坡顶以外不少于5米;高速公路桥梁垂直投影面外缘起不少于1米。

第四十三条 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按照水平方向进行测算,其划定标准为高速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30米,属于互通立交或者特大型桥梁的,为其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

高速公路弯道内侧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满足行车视距的要求确定。

第四十四条 新建、改建高速公路的建筑控制区范围,由高速公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划定并公告。高速公路经营者和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划定的建筑控制区范围设置界桩、标桩。

第四十五条 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置其他设施,不得侵入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地面、上空或者地下的范围。

第四十六条 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定在高速公路及其桥梁、隧道的入口以及相关跨越高速公路的设施设置车辆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志。超过标准的车辆,不得在高速公路及其桥梁、隧道内行驶。

第四十七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自治区内高速公路的超限检测站点进行统一规划和设置。设置和撤销固定超限检测站点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在前款规定的固定治超检测站点实施车辆超限检测和处理。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情况下,也可以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出入口、服务区、停车区使用移动检测设备对车辆进行超限检测和处理。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计重仪器、监控系统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超限超载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章 应急管理

第四十八条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方案和应急管理工作体系,完善监控、预警、救援和应急处置等工作机制,组建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需的设备及物资,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第四十九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区高速公路车辆救援站点布局规划,指导高速公路经营者按照规划要求设置施救站点,并向社会公布救援服务站点、项目和价格等信息。

当事人可以选择经营管理者设置的施救站点实施救助,也可以选择其他社会救援机构实施救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指定救援机构,也不得妨碍和阻止当事人委托的救援机构进场服务。

车辆救援服务应当符合和遵守相关规定,按照核定的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第五十条 遇有高速公路严重损毁、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车辆安全通行的情形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情况,依法采取限速通行、关闭高速公路等交通管制措施。自治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决定关闭高速公路的,应当征求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意见,经营管理者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将有关交通管制信息向社会公告,对通行车辆进行提示。关闭高速公路的情形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高速公路正常通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设置的广告设施不符合规划要求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置其他设施,侵入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地面、上空或者地下范围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全封闭、全立交、全部控制出入的一级公路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2009年10月1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办法 第2篇

(2005年9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公路管理机构对所管辖的公路依照本办法规定行使行政管理职责。第三条 规划建设铁路、管线等各类设施,跨越、穿越或者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并行于已立项建设或者在建的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的,应当征得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跨越、穿越或者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并行于县道、乡道的,应当征得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第四条 公路建设用地需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费用标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有关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各项补偿费用,不得截留或者挪用。第五条 已有的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由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勘测登记、绘制地图、造册立档、埋设界桩。对依法批准的公路建设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公路建设开工前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竣工验收合格后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公路建设项目质量的监督管理。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分段完成的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路段或者单项工程,可以分段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先行交付使用。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公路建设工程概算、预算、决算进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工程造价或者以降低工程质量来降低工程造价。第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经过市区的公路路段,可以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商定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改划为城市道路。改划为城市道路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未改划为城市道路的其他公路,仍由公路管理机构按其职责进行管理。第九条 改建公路和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应当尽量避开交通高峰时段;在施工时,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警示或者引导标志。施工路段不能通行的,施工单位应当事先在绕行路口予以公告。通过公路施工路段的车辆和行人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秩序,服从现场管理人员指挥,不得损坏施工现场及其设施。禁止非施工车辆和人员擅自进入施工现场和尚未开通的公路。第十条 公路改建后原有线路的旧桥和旧公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经自治区公路管理机构核准废弃的,不再进行养护和管理:

(一)路线较短且无车辆通行的路段;

(二)已中断交通且作为弃土场、养护站料场或者已种植农作物的路段;

(三)危桥及危涵路段;

(四)已不能通行的旧桥;

(五)公路改建后已不通行的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前款规定的旧桥和旧公路经核准废弃后,由所管辖的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在显著位置设立禁止通行的标志,并移交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管理。第十一条 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

坡道,下同)外缘起的下列范围以内为公路建筑控制区:

(一)国道不少于20米;

(二)省道不少于15米;

(三)县道不少于10米;

(四)乡道不少于5米;

(五)高速公路(包括立交匝道及连接线、收费站)不少于30米。禁止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但属于公路附属设施的除外。新建、改建公路线路确定后,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不得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审批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项目。第十二条 禁止在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的下列范围以内,规划和新建镇、开发区、住宅区以及医院、学校、厂矿、集贸市场等建筑群或者集散地:

(一)国道、省道不少于50米;

(二)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

(三)高速公路不少于80米。本办法施行以前已经在公路两侧建设的上述建筑群和集散地,不得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沿公路平行扩建;上述建筑群和集散地影响交通安全或者干扰车辆通行的,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上述开发经营者沿公路两侧设置有效的隔离设施。第十三条 正在建设

或者已立项即将开工的公路,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予以公告,依法实施路政管理。第十四条 在新建、改建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对交通安全和公路畅通无严重影响的,可维持原状,不得重建、扩建和改建;原有建筑物属于危房确需重建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迁出公路建筑控制区,另行安置。拆迁安置办法依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公路桥梁、地下通道、管涵内堆放物品、进行明火作业、搭建设施;

(二)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积肥或者焚烧物品;

(三)堵塞、损坏公路排水设施;

(四)涂改公路标志、标线;

(五)砍伐、损坏公路用地上的树木、花草等绿化种植物;

(六)泄漏、抛撒、散落物品损坏、污染公路或者载物拖地行驶损坏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

(七)污染、损坏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其他行为。属于未征收的公路用地,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实施路政管理时,应当尊重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第十六条 禁止将公路渡口码头作为横水渡、圩渡或者其他用途码头。第十七条 禁止不符合国家有关客、货运输装载技术规范的车辆进入高速公路。禁止在高速公路上上下客、装卸货物、留置物品、向车外丢弃物品、从路外向高速公路投掷物品。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下列作业,应当事先征得公路管理机构同意;涉及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同意:

(一)在公路、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塔、杆、变压器等设施的;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涵洞、隧道

或者设置管线、电缆、龙门架等设施的;

(三)在公路上设置立体交叉道口的;

(四)占用、挖掘公路和公路用地的其他行为。第十九条 依法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的作业,当事人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涉及国道、省道的,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批,报自治区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二)涉及县道、乡道的,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批,报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三)涉及高速公路的,由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审批。第二十条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跨自治区、设区的市运输的,由自治区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二)设区的市内、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的,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三)在县级行政区域内运输的,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四)超限运输车辆行驶高速公路的,由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审批。第二十一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公路及其桥梁、隧道、渡口设置限高、限宽、限长、限载标志,并根据需要在公路上设置运输车

辆轴载质量及车货总质量的检测装置,对超限运输车辆进行检测、稽查和卸载。第二十二条 交通事故造成损坏或者污染公路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事故时,应当及时通知公路管理机构处理。因交通事故或者维修需要,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调整公路车道,并设置警示或者引导标志。第二十三条 高速公路的道路清障、车辆救援由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因交通事故引起的路障清理和救援工作,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相互配合,共同负责。第二十四条 货运车辆进入收费公路,应当按照核定吨位或者计重的方式收取车辆通行费。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车辆分类标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执行。车辆行驶证上标注的吨位与国家公告的车辆吨位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国家公告的车辆吨位标准计量收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缴、逃缴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第二十五条 车辆通行费缴费义务人对收费标准有异议的,应当按照收费员认定的数额预缴车辆通行费,及时将车辆驶离收费车道,并就异议事项向所在地的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复核,或

者向所在地的价格主管部门投诉。经依法复核确有差错的,收费单位应当予以清退。第二十六条 联网收费的公路,实行“统一收费,收入清算分配”的方式。既有政府还贷公路又有经营性公路的,应当统一使用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印制或者监制的车辆通行费专用票据。第二十七条 收费公路在收费期间的小修、中修、大修、改善工程等公路养护所发生的费用,应当在收取的车辆通行费中列支。收费公路改建或者扩建的投资贷款,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纳入还贷基数。第二十八条 试运营的收费公路必须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申请竣工验收。第二十九条 进入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收费公路的车辆,应当凭通行卡(券)入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收费单位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计费:

(一)无通行卡(券)的;

(二)持无效通行卡(券)的;

(三)逆向行驶或者U型行驶的;

(四)出入口车牌号与车辆不一致的。第三十条 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及擅自超限运输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不能当场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其停驶,就近指定安全地点停放。当事人应当在15日内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处理,并在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后立即放行车辆。当事人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采取处理措施。在依法处理前车辆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妥善保管,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在前款规定的15日内,对停放的车辆造成损坏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赔偿。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二条规定,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的,其批准文件无效,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批准机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在新建、改建公

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重建、扩建、改建原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所需费用由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所有人承担。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造成公路污染、损坏和影响公路畅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公路桥梁、地下通道、管涵内堆放物品、进行明火作业、搭建设施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积肥或者焚烧物品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堵塞、损坏公路排水设施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砍伐、损坏公路用地上的树木、花草等绿化种植物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泄漏、抛撒、散落物品损坏、污染公路或者载物拖地行驶损坏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其他污染、损坏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涂改公路标志、标线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将公路渡口码头作为横水渡、圩渡或者其他用途码头的。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在公路、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塔、杆、变压器等设施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涵洞、隧道或者设置管线、电缆、龙门架等设施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在公路上设置立体交叉道口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其他占用、挖掘公路和公路用地的行为。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拒缴、逃缴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由收费站工作人员责令补缴;经劝说仍不补缴或者堵塞收费车道,影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将堵塞收费车道的车辆拖离,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强行冲卡,造成收费设施损毁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用地包括:公路两侧边沟以外不少于1米的用地;公路两侧无边沟的,为公路缘石外不少于5米的用地,有征地界线的,从其界

广西公路路政管理的探讨与分析 第3篇

1 公路路政管理相关知识

1.1 公路路政管理的概念和特点

公路是国家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公路运输是广西交通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其在经济建设中的重要性早已深入人心。20世纪90年代初期,我国提出“要致富,先修路”的口号,正说明了公路建设的重要性。但是,经过近20年的发展后,由于许多人只重视建设而轻视管理,而且相当一部分人的法律意识淡薄,损毁、任意占用公路及附属设施的现象屡见不鲜,严重损害公路的畅通和交通安全,同时也影响了公路效能的正常发挥。为此,国家和广西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相关设施,同时明确了路政管理机构实施路政管理的权利。路政管理是交通主管机关授权的管理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履行保护路产、维护路权的管理活动的总称,是我国行政管理的组成部分。

公路路政管理的特点:

(1)公路路政管理的主体是交通管理部门,其他任何机关、组织都无权进行公路路政管理。

(2)公路路政管理是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法对公路路产、路权实施的一种行政管理活动。

(3)公路路政管理的依据是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规定的公路路政管理制度,对公路路政管理的内容进行了系统、完整的规定,为我国公路路政管理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奠定了法律基础。

(4)公路路政管理的任务是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维护公路的正常运作。

1.2 公路路政管理的基本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路政管理的内容主要有:

(1)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和附属设施;

(2)审批并监督检查影响公路的其他设施建设事宜;

(3)依法查处各种违法利用、侵占、污染、毁坏公路的行为;

(4)审批公路的特殊利用、占用和超限运输;

(5)对建筑控制区进行管理。

1.3 公路路政管理的性质、任务和意义

(1)公路路政管理具有广泛性、法制性和复杂性的特点,是一项系统工程。

(2)公路路政管理的任务:①保护路产。保证路产的完好,保障公路的畅通是公路路政管理的中心任务。②维护路权。维护路权不受侵犯是公路路政管理的重要任务。③维护秩序。维护公路工作的正常秩序是公路路政管理的任务之一。④保护权益。保护权益包括:保护公路管理机构、路政管理机构的合法权益。

(3)加强公路路政管理工作,有利于提高车辆运输效率,使社会经济效益得到充分发挥。其具体有以下3个方面的意义:①有利于保持公路的完好,提高公路的使用质量;②有利于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③有利于促进公路工作的协调发展。

1.4 公路路政管理实施方式

1.4.1 公路路政管理的方法

(1)定量管理法。就是运用数学方法,从量的角度分析,控制和协调管理对象及其运行过程,进行精确而迅速的决策。

(2)心理行为管理法。通过调整或改变人们的社会关系和精神状态,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和精神生活需要来调动人们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3)系统管理法。是以系统性原理为指导,把对象人为系统定量化、模型化和择优化研究的科学方法。

1.4.2 公路路政管理的手段

(1)行政手段。指依靠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权威,运用各种行政的决定、命令、规章制度、工作程序等手段,以鲜明的权威和服从为前提,直接左右被管理者的方法。

(2)经济手段。指在客观规律直接起作用的情况下,通过运用各种经济手段,按照经济原则调节各种不同的经济利益的管理方法。

(3)法律手段。指通过各种法律、法规、规章等,调整公路路政管理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保证和促进公路事业发展的管理办法。

1.4.3 路政管理办法的实施

路政管理办法的实施方式主要有:宜传先行、行政干预、行政沟通、舆论监督、经常性与突击性相结合、典型示范,以点带面等。

2 广西公路路政管理的现状分析

2.1 广西公路路政管理的发展现状

(1)广西公路路政由广西路政管理部门负责,实行行政等级划分,分为自治区、地(市)、县(市)路政管理机构。路政管理机构是为了完成国家赋予的路政管理职责,按照法定程序组建,具有一定的层次和结构的有机整体。路政管理机构有以下特点:①路政管理机构是代表国家实施公路行政管理的组织。②路政管理机构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管理活动,能独立承担自己行为引起的后果。

(2)各级相关路政管理机构制定相应的路政管理员编制。路政管理员是指依法任职于路政管理机构,从事路政管理工作,履行路政管理职能的个人。各级相关路政管理机构应对路政管理员进行详细的规定:①路政管理员是个人,而不是组织;②享有实施路政管理的资格;③以所在管理机构的名义进行路政管理,而不是个人名义;④其引起的路政管理行为后果由所在路政管理机构承担。

(3)各级路政随着公路里程的扩大,管理难度加大。到2007年底,广西公路里程达到94 202 km,其中高速公路通车里程达1 879 km,在西部地区排名第四。随着公路建设的加速,路政管理显得捉襟见肘。同时,随着路政管理制度改革的深入,路政管理日渐规范化。但是到2008年底,广西还有17个乡镇未通油路,1 463个建制村未通公路,7 976个建制村未通油路。农村路政管理存在很大的盲点,给路政管理带来不少难度。

2.2 广西路政管理的发展趋势

(1)广西路政管理的发展应坚持以下原则:精简原则、审批简便原则、完整统一原则、管理幅度适当原则、指挥灵便原则、职责权利统一原则、协调一致原则。

(2)加强路政管理员的素质,包括:①提高政治素质,提高思想觉悟水平;②提高知识素质,采取函授的方式,提倡个人自修;③提高业务素质,增强工作的综合分析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决策能力、开拓创新能力。

(3)加强广西路政管理,采取标准化、正规化管理方式,规范管理程序、手段,改善管理信息系统,提高路政管理信息传输。

3 广西公路路政管理的困境

(1)广西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人员编制过于庞大,组织层次过多,路政管理员的整体素质有待提高。正是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广西路政管理工作效率并不高,而用于路政管理机构及人员的财政预算逐年提高,不能与提高工作效率成正比。

(2)公路产权经常受到侵犯和损毁,危害严重,严重影响公路效能的正常发挥和通车量的提高,且还降低了服务等级,增加了养护工作量和难度。

(3)在广西区内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在某些路段超速,或超载严重,而路政管理机构监控范围不够广,不够严格。这增加了交通事故发生频率,使得公路路面损毁严重,增加了养护道路的费用。

(4)在路政管理系统中,极少数路政管理员执法不力。极少数从业者寄生在路政管理系统中,甚至与违法、违规分子同流合污,通过为超限车辆提供便利,为自己谋私利。这种情况在路政系统中时有发生。

4 广西公路路政管理困境的解决办法

4.1 科学设置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提高路政管理员素质

(1)通过科学评估广西路政管理机构及以后发展趋势,合理安排路政管理机构组织系统,科学配置各部门人员及数量,裁减不必要的人员编制,严格处理吃空饷的人员问题。

(2)加强公路路政执法人员的队列风纪建设。只有这样,才能建立路政管理队伍内部制约的有效措施,克服行业不正之风,加强行业道德规范综合治理。

(3)加大对违法乱纪的路政管理员的查处力度,同时加大对全体路政工作人员的教育力度。

4.2 保护公路路产,加强普法宣传

对公路路产遭到侵占和破坏的路段,路政管理员应加强巡逻,并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联系与合作,坚决打击不法行为。同时,路政管路员加强对道路周边的居民进行普法宣传,提高公民法律意识,使其认识到保护公路路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发动广大群众参与到维护公路路产的行动中来,力争将群众转变成公路维护的重要力量。

4.3 严格查处超速超载行为

针对广西境内的公路使用情况,制定并修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道路两旁的路标及限速牌。加强公路警察与路政管理机构的合作力度,大力查处超速、超载等违规车辆,以减少道路的损害。

(1)运用各种方式对广大司机进行普法宣传,结合图片,通过对事故的讲解使其清醒意识到违规开车的危害。

(2)针对在某些路段路政管理人员配备不足的问题,应及时配齐人员,以便加强管理。

摘要:文章针对当前广西公路路政管理模式,分析路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成立相对独立的路政管理机构,以实现广西路政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关键词:路政管理,现状分析,管理困境,解决方法

参考文献

[1]黄家域.公路行政管理与公路养护[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3.

[2]王志江.公路路政管理与行政执法[M].延吉:延边人民出版社,2001.

[3]马彦芹.高等级公路管理[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6.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办法 第4篇

高速公路建设的飞速发展极大的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但随着高速公路通车里程的不断增加,高速公路运营企业的管理已成为社会和交通主管部门讨论的热门话题。如何加强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提高高速公路运营企业效益,已经成为高速公路建设中一项至关重要的任务。绩效考核制度则是运营管理的一个重要的手段。绩效考核制度是企业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的外部表现和在企业管理实践中的外部延伸。高速公路运营企业必须进行企业绩效考核才能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从而提高运营企业的服务质量和效益。

二、实行绩效考核制度的意义

绩效考核是根据运营企业设定的经营管理目标,运用一系列科学的评价系统,对运营企业和员工的工作态度及效果进行准确、公正、积极的考核和评定。绩效考核不仅是绩效管理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也是绩效管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绩效考核本身也自成体系,具有独立性,对实现组织目标以及有效的进行经营管理活动具有重要作用。广西高速公路运营企业实行绩效考核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大力推进了高速公路产业向现代服务业转变,提高了高速公路行业的服务质量和水平。

(2)推动广西高速公路运营企业的理念创新、制度创新、体制创新,是促进高速公路管理水平提高的重要举措。

(3)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工作效率。通过绩效考核制度,对成绩突出、表现良好的部门及员工,给予相应的奖励,而对于表现较差、违章违纪的部门及员工采取适当的处罚措施,形成奖罚分明的奖惩体系,这样就可以大大的调动员工的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端正员工的工作态度,从而可以提高劳动生产效率,取得更好的效益。

三、绩效考核体系的建立原则

通过绩效考核制度可以建立和完善公司监督和约束机制,真实的反映和科学分析被考核公司和部门的运营效果、管理水平和财务状况,对部门和员工的工作做出客观真实的评价。广西高速公路运营企业绩效考核体系遵循以下原则:

(1)真实性原则。绩效考核采用科学的评价方法体系,同时要求评价过程中被考核对象和相关的主管部门所提交的评价基础资料必须真实、全面、准确,并且要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当相应的责任。

(2)一致性原则。绩效考核的评价指标必须立足于运营企业的客观实际情况,符合运营企业目前的发展战略,采用科学的分析考核方法以及统一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从而引导公司向战略远景发展。

(3)坚持客观性。客观性原则,即考评时要实事求是,以客观事实为依据,慎重的给出评价结果,要有令人信服的依据和理由。绩效考核时,不能凭借第一印象来给出绩效考核结果,更不能根据自己过去的经验和惯性的思维习惯,对被考核对象产生不正确、不公正的评价,影响考核结果。

(4)坚持实效性原则。实效性即为考评只对考评期内工作和成果进行评价,不取近期业绩或比较突出的一两个成果来代替整个考评期的业绩。

(5)坚持规范性原则。首先必须建立严格的考核工作制度,其次在考核人员在对被考核人员进行评估时,对于考核工作的每一个环节,必须严格遵照考核工作制度进行操作,从而使得考核结果有理有据。

四、绩效考核体系的特点

广西高速公路运营企业结合自身的发展状况,采用一套符合自身特点的政绩考核体系,该政绩考核体系具有以下特点:

(1)坚持PDCA循环管理原则。P即为计划(plan),包括方针、目标和活动计划的制定;D即执行(Do),是具体计划的实施;C(check)检查,是要明确效果,总结执行计划结果;A(Action)改进,根据检查的结果,调整执行计划,从而使计划达到更优。通过PDCA(计划→执行→检查→改进)的方式,使得质量和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2)有效的评分方法。广西高速公路运营企业绩效考核的评价方法是采用关键绩效指标(Key Performance Indicators,KPI)、GS指标(分解到月度)及通用条款三个考评维度。运用KPI指标,根据公司的战略要求和经营管理目标,确定相应的绩效考核指标,建立合理的指标考核体系及考核标准。同时在对各部门及各岗位设定了KPI之后,还要确定各指标所占的权重。权重一般是根据各岗位的重要性或者是贡献价值的大小来确定的。

(3)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在运用绩效考核体系时,将评价指标分为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两种类型。运营企业在绩效考核中将目标任务细化,以定量考核为主,体现强弱优劣。对于定性指标,则结合岗位特点和公司不同阶段的不同要求。同时将两类指标都量化,建立递阶层次结构量化指标。

(4)确定考核周期。考核周期的确定是将考核层次及KPI类别结合起来考虑的。广西高速公路运营企业按月度→季度→年度滚动式目标管理法对绩效进行考核评估。被考察部门的大部分KPI都是以月为考核周期,满意度调查等少数KPI则选择每季度或每半年调查一次。每季度进行一次单位考核,半年期中考核可以选择在第二季度,年度考核则在第四季度。

(5)坚持沟通申诉、绩效考核面谈的原则。绩效沟通是绩效管理的核心和灵魂。广西高速公路运营企业在执行绩效考核时,坚持沟通申诉的原则。被考评者如果对考评结果有异议,可以在考评后的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绩效办提出申诉,绩效办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对申诉事项进行核查处理并向申诉者反馈;申诉者仍有异议的,则向公司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由领导小组做出最终裁决。考评汇总完成后考评者要先向被考评者反馈面谈。通过沟通,消除认知的差异,使对被考评者的表现取得一致的看法,让被考评者能够认识到自己的优点和成就,从而起到了激励的作用。绩效考核从计划的制定、执行到考评,要坚持沟通商定、跟进指导和考评的面谈反馈。

(6)团队绩效与个人绩效结合。广西高速运营企业绩效体系中实行部门绩效和个人绩效相结合。目前相当部分企业在实施绩效考核时,存在着把团队的绩效考核看作是与个人毫无关系的单纯的团队绩效考核,甚至认为团队的绩效考核只是对销售企业有效,对高速公路运营企业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只关注个人绩效,认为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才与劳动分配的一部分直接相联系。这样就严重损害了企业的利益,使得企业经营成本大幅增加,公司业绩的下降。因此,必须将个人绩效与部门绩效挂钩,从而体现了个人岗位与团队职能设置的科学性。具体操作时,分公司及各部门年度绩效工资的计算公式为:年度绩效工资总额=单位(或部门)年度绩效系数*人员岗位系数和*绩效工资基数。

五、总结

高速公路是我国的经济命脉,高速公路的运营管理对于我国经济发展其中至关重要的作用。现阶段,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随着高速公路建设事业的迅速发展,对公路运营企业管理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而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有效评定员工的工作绩效,却是一直以来困扰企业的一大主要的课题和难题。广西高速公路运营企业路通过推行绩效考核,构建一套与市场接轨的薪酬体系,达到多劳多得、公平合理,最终建立起一套科学化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通过科学管理,增强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对于高速公路运营管理企业,为了树立企业良好社会形象,提升运营企业的服务质量,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必须依靠绩效考核,把企业绩效考核管理制度作为重要工程。同时,我们也要不断探索,借鉴国内外的成功的经验案例,结合自身高速公路发展的实际,摸索出一条适合于自身的发展的绩效考核体系,不断的完善绩效考核体系,使得绩效考核体系更加贴近运营企业的发展目标。

参考文献:

[1]董兴肖.绩效考核在高速公路企业运营中的重要性及相关问题.河北企业.2011(4).

[2]王雪莲.试论高速公路管理中绩效管理.时代经贸.2011(8).

[3]唐洪斌.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绩效考核评价研究.管理观察.2010(3).

[4]王丹军.建立绩效考核体系提高高速公路運营管理水平.经济师.2010(2).

[5]宋少军.论高速公路营运企业员工关键指标的有效设计.管理与财富.2009(12).

[6]王永昌.应加快建设高速公路绩效评价体系.交通财会.2009(12).

广西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第5篇

高速公路的平均时速为120公里,最低为80公里,最高为150公里~200公里,德国的部分高速公路甚至于不设限速(只设建议时速,其不具备法律的约束)。其设计原则为丘陵或山谷采用80公里~100公里/小时,平原地区采用120公里/小时。中国高速公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设限制最低时速60公里,限制最高时速120公里。

设计高速公路的车流量一般以日交通量为设计依据,并要考虑20年的发展期,每日的通过能力至少应在5万车次以上。

在某些情况下,高速公路也可是为部分重要基建而建设的。例如将机场和市区/公路网连接,或是连接往他国之边境。在这情况下,该高速公路的车流量有可能不达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办法 第6篇

及“三公”经费预算编制说明

第一部分:部门概况

一、基本情况 1.机构设置情况

自治区资源公路管理局是一个以公路养护、公路行业信息管理为主要业务范围的事业单位,下辖3个养护站。2017年底资源公路管理局专业管养里程135.577公里(其中一级公路2.537公里、二级公路120.927公里、四级公路12.113公里。全部为非收费公路养护管理里程。

2.预算单位及预算管理方式

按照原预算管理方式,资源公路管理局属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3.基本职能

承担管养国省干线公路的养护、路政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及养护工作;承担管养国省干线公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及应急处置工作;承担管养国省干线公路行业信息管理收集和服务工作。

二、编制及人员构成情况 1. 编制总体情况

由财政拨款负担的自收自支人员编制80人,均为事业编制。2.实有人数总体情况

(1)在职编内实有人数42人。(2)离退休人员85人。

(3)编外在职实有人数32人。编外在职人员数主要是撤销收费站后安置的收费员工。

三、主要工作计划

(一)不断推进领导班子凝聚力和科学决策水平。1.坚持和完善班子成员集中学习制度。不断改进学习方式和方法,提高学习质量和效果。在学理论、学法制、议大事、转观念、出路子、建班子上狠下功夫。要围绕工作设置学习课题,围绕学习课题推进工作,使集中学习成为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不断提高班子领导水平和业务管理能力的重要途径。

2.切实加强制度建设,不断增强领导班子的整体功能。一是加强制度建设。领导班子坚持把加强制度建设贯穿于管理的全过程,用制度规范班子成员的行为,做到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班子主要领导要以身作则,做执行制度、遵章守纪的表率,真正在企业内部形成按制度办事、按规矩办事、按程序办事的工作机制和良好氛围。二是全面完善班子议事规则。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完善并严格执行组织内部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保持领导班子协调高效运转;建立健全工作目标责任制,确保重点工作和重大任务合理分解、责任到人;完善民主生活会制度,班子成员及时进行思想沟通,自觉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不断提高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

(二)不断推进党组织建设硬起来、严起来。

以“党内生活严起来,党员作风硬起来”为重点,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滴水穿石”的精神打牢基层基础、提升整体功能、强化制度执行、拓展党建扶贫,全面推动基层党组织“实起来、严起来、紧起来、动起来、强起来”。

1.围绕提升整体功能,让基层党建“硬起来”。按照“明晰功能定位、明确责任划分、健全组织设置、强化班子建设、完善运转机制”的要求,健全基层组织体系,全面夯实基层基础。要强化党建主业意识,着力解决基层组织战斗力不强、功能发挥不突出的问题,推动党建工作由软变硬、由虚入实。要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坚持全覆盖、常态化、重创新、求实效,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做到政治合格、执行纪律合格、品德合格、发挥作用合格。

2.围绕规范执行制度,让党员干部队伍“严起来”。严格按照“四位一体”从严监督管理干部要求,推进干部监督管理常态化,切实解决干部混日子、占位子、守摊子、不担当、不作为现象,杜绝工作要求低标准、一般化、过得去的思想。要建立健全工作目标管理与岗位责任相结合、激励保障与惩戒约束相结合、干部能上与能下相结合,要坚持从严要求、从严教育、从严管理、从严监督党员干部。要坚决反对党内组织生活随意化、平淡化、娱乐化、庸俗化,严格落实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基层党组织“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警示教育等制度。

(三)不断推进养护管理向纵深化、集约化发展。1.在思想上进一步重视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将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摆上日常议事日程作为当前我们工作的主业来抓,真抓实干,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制定一套完善的管理办法及工作意见,以制度养路,以办法管人,做到有章可循,逐步形成统一领导、分散管理、措施得力的管理方法,逐步形成责任到人,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分工责任制,确保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从源头抓起、抓好,为公路的发展提拱良好的思想保证。

2.逐步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专业队伍。加强职工的培训是时代需要,是管理上的需要,也是发展上的需要。通过培训,使广大职工在日常养护管理工作中懂得以理论为基础,以理论联系实际,用理论指导实际工作和熟练掌握先进机械的使用,不断掌握新技术、新工艺、新规程、充分发挥机械设备的潜能,使机械设备在公路养护工作中发挥应用的效能和作用,达到提高公路养护管理质量的目的。

3.推进科技术创新,进一步优化管理方式。一是以路面养护为中心,依靠科技创新,消除“重养轻建”思想,加大养护投入力度,加强经常性、预防性养护。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切实提高应急处理能力。大力推广沥青路面微表处,水泥混凝土路面灌缝新工艺、新技术。完善防排水体系等预防性养护措施,加大对旧路面改造,废沥青再生利用等新技术的探索研究。二是进一步推动大养护站设置,减少层级设置,完善考核机制,由单一的分散的管理模式转变成集中统一管理,由传统的手工体力养护转变成现代化的机械养护作业;逐步形成部垂直管理体制,从上而下构建一支真正的专业人员管专业事的管理队伍,无论是从技术、资金、管理经验上都能提供得天独厚的优势,提高养护职工的待遇。

(四)不断推进安全与国有资产管理向精细化、标准化发展。

1.保持安全生产态势,建立起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坚持安全生产常抓不懈,完善应急保障体制,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实行“党政同责”制度,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加强安全工作基础细节管理,注意安全设施设置资料的收集整理,提高自我规避安全责任风险能力;建立并落实全体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制度,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实际操作技能,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修订完善《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理顺并重新划分各级各部门职责,着力提高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增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服务意识,运用计算机等现代化工具加强对资产的监控,把单位的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和实物管理结合起来,及时反映单位的资金动作、资产存量和变量情况,实现由静态管理向动态管理的转变,真正发挥存量资产的效能。一是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建立资产管理责任机制,增强财物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使账物管理责任和记账人员的责任真正落到实处。二是加强制度建设,健全基础工作,规范资产处置行为,出租出借严格资产审批制度。严格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文件等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

3.合理运用预算资金,提前谋划、全盘考虑资产采购计划,加强对政府采购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严格审核采购执行计划,认真审核并合理确定政府采购方式,严格按照有关程序报批。为完成好我局的政府采购工作,确保政府采购工作合法合规。

(五)不断推进财务管理向专业化、服务型发展。1.进一步深化财务运行预警机制。一是通过进一步提高部门预算管理意识,特别是加强领导干部的部门预算认识,切实提高了部门预算的执行率;二是加强对项目的财务管理,进一步完善对项目的财务收支的通报制度,对工程预付款及项目财务结算情况定期通报;

2.持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管理与服务两手并用,加强与各业务部门的合作,从价值角度对中心业务进行基础支持,加强协调、服务和参谋职能,不断促进、协助各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进一步防控财务风险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六)不断推进路政执法向法治化、常态化发展。1.进一步强化内部队伍建设,一是全面提高路政管理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执法水平,促使我局执法人员正确行使职权、文明执法,每月定期组织多种形式的培训活动,如政治思想、廉政教育、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等。二是强化履责意识,重点对庸政、懒政、怠政和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以及工作执行不力、推诿扯皮等现象进行严厉整治,对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三是建立健全自查自纠工作机制,加强违纪行为的预防性工作。深入开展查处公路执法部门人员违规收取“好处费”专项工作,切实做好信访、投诉举报工作,加大执法公示、政务信息公开力度,促进阳光执法、廉洁执法。

2.继续加大查处沿线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违章建筑的打击力度,加大对公路防水治水的执法力量投入,确保公路的畅、洁、美。进一步加强与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横向联系,积极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汇报执法现状,化解执法阻力,推动国省干线公路涉路许可项目的管控工作规范化发展。

第二部分:2018年预算说明

一、2018年收支总体情况

(一)收入预算说明。

2018年全年总收入预算1092.61万元,同比减少195.96万元,同比下降15.21%。其构成如下:

1.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1062.21万元,占年总收入的97.22%。同比减少152.54万元,同比下降12.56%,其中:

经费拨款1062.21万元,同比减少152.54万元,同比下降12.56%。

2.未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收入安排的资金4.88万元,占年总收入的0.44%,同比减少23.62万元,同比下降82.88%。减少主要原因:2018年单位的租金、路树砍伐收入、招投标收入等收入的减少。

3.上年结余收入25.52万元,占年总收入的2.34%,同比减少19.80万元,同比下降43.69%。其中,历年净结余可安排资金25.52万元(全部是其他净结余)。

(二)支出预算总体说明

2018支出总预算1092.61万元,同比减少195.96万元,同比下降15.21%。其中,基本支出预算合计578.29万元,占支出总预算的52.93%,同比增加269.94万元,同比增长87.54%。主要原因是按2018年部门预算编制要求行政类、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调整到基本支出编制;项目支出514.32万元,占支出总预算的47.07%,同比减少465.90万元,同比减少47.53%,主要原因是2018年绩效工资总量中调至基本支出编制。

1.按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划分,共分为4类,其中: 208类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科目69.46万元,占支出总预算的6.36%。210类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科目29.52万元,占支出总预算的2.70%。214类交通运输支出科目951.95万元,占支出总预算的87.13%。221类住房保障支出科目41.68万元,占支出总预算的3.81%。

2.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划分:

(1)基本支出预算578.29万元,占支出总预算的52.93%。同比增加269.94万元,增长87.54%。增长的主要原因是:按照2018年部门预算编制要求,从2018年起行政类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纳入基本支出预算编制,不再编列项目支出预算。其中:

工资福利支出预算495.62万元,占基本支出预算的45.36%,同比增加277.92万元,增长127.66%。

商品和服务支出预算57.97万元,占基本支出预算的5.31%,同比增加2.62万元,增长4.73%。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预算24.70万元,占基本支出预算的2.26%,同比减少10.60万元,下降30.03%。

(2)项目支出预算514.32万元,占支出总预算的47.07%,同比减少465.90万元,下降47.53%。二、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预算情况

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1062.21万元,其中:基本支出预算合573.54万元,占支出总预算的52.49%,同比增加265.19万元,同比增加86.00%。项目支出预算488.67万元,占支出总预算的44.73%,同比减少417.73万元,同比减少46.09%。其中(按项级科目分):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69.46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预算6.54%;事业单位医疗29.52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预2.78%;公路养护(公路水路运输)921.55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预算86.76%;住房公积金41.68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预算3.92%。三、一般公共预算拨款“三公”经费预算

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三公”经费预算22.05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拨款预算支出总额2.08%,与去年持平。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00万元,与去年持平;公务接待费1.82万元,与去年持平;公务用车运行费20.23万元,与去年持平;公务用车购置费0.00万元,与去年持平。

四、政府采购预算

2018年政府采购预算141.14万元,同比减少141.33万元,下降了50.03%,主要是2018年预算项目减少。其中部门集中采购预算119.73万元,占政府采购预算84.83%;政府集中采购预算21.41万元,占政府采购预算15.17%。

五、名词解释

(一)收入科目

1、财政拨款收入:指自治区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3、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收支缺口的资金。

6、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 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7、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8、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或以前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二)支出科目

1、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2、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3、工资福利支出: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4、商品服务支出: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物资储备等资本性支出。

5、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反映政府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6、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1)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2)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实际缴纳的职业年金支出。

7、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款):

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社会保障和就业方面的支出。

8、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 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的医疗经费。

9、交通运输支出(类)公路水路运输(款):

(1)公路养护(公路水路运输)(项):反映公路养护支出。

(2)其他公路水路运输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公路水路运输方面的支出。

10、交通运输支出(类)车辆购置税支出(款)(1)车辆购置税用于公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项):反映车辆购置税收入安排用于公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支出。

(2)车辆购置税用于农村公路建设支出(项):反映车辆购置税收入安排用于农村公路建设的支出。

(3)车辆购置税其他支出(项):反映车辆购置税收入安排用于除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支出。

11、车辆通行费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款)(1)公路还贷(车辆通行费安排的支出)(项):反映车辆通行费安排用于偿还政府还贷公路建设贷款、有偿集资款本息的支出。(2)政府还贷公路养护(项):反映车辆通行费安排用于政府还贷公路养护的支出。

(3)政府还贷公路管理(项):反映车辆通行费安排用于政府还贷公路运行和管理工作的支出。

12、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

(1)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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