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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

来源:漫步者作者:开心麻花2025-09-221

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精选9篇)

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 第1篇

工会业务知识培训: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

1、什么是工伤?

工伤,又称“职业伤害”、“工作伤害”,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责任相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和职业病伤害。

2、什么是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家属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

3、申请工伤认定应提交的材料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及《工伤认定办法》第五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申请表是申请工伤认定的基本材料,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2)单位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工伤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5)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6)工伤事故报告、证人证言;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 第2篇

1、发生未遂事故、轻伤事故,事故单位必须24小时内向院产业管理部安全生产主管报告(节假日顺延)。

2、发生重伤、死亡事故、重大设备事故,事故单位必须立即向院产业管理部负责人和院主管领导报告,在及时抢救伤员的同时要保护好现场。

3、发生工伤当天要到工伤定点医院就医,情况紧急时第一天可以先到就近医院急救。指定医院有:省人民医院、中山三院、武警医院、南方医院、孙逸仙纪念医院、中大眼科中心、省职业病防治院、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海军421医院、空军458医院、省177医院、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和附属骨伤科医院、广州医学院(第一、第二、第三附属医院)、市第一和第二人民医院、广州市正骨医院等。

4、自发生事故之日起10天内将《工伤报告书》、《工伤认定申请表》(表格请各单位安全员到院产业管理部找安全生产管理员领取备用)报院产业管理部交安全生产主管,同时将受伤者身份证复印件、病历本、诊断书一并附上。

5、发生工伤事故不按规定报告、超过工伤认定时效(30天)或申报资料不完整的不予受理。

6、说明:

1、2、项可电话报告。

电话:6249、6247、37239058、37239071。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问题及对策探讨 第3篇

为了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保障因工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我国已经开始推行工伤保险制度并以法制来强制执行。在社会经济生活中, 工伤保险有其重要作用。

1.有利于保障工伤职工的医疗及医疗期的生活, 伤残抚恤和遗属抚恤, 在一定程度上解除了职工的后顾之忧。

2.有利于促进安全生产, 保护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工伤保险与生产单位改善劳动条件及安全教育、医疗康复等工作相结合, 可以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预防事故, 减少经济损失。

3.有利于妥善处理事故和恢复正常生产, 维护社会安定。

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生产领域的不断扩大, 劳动者队伍急剧增加, 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可能会出现增加的趋势。实行并不断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对于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目前工伤保险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老工伤人员合法权益难以保障的问题。

所谓老工伤人员, 即《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已发生工伤或被诊断为职业病, 尚未纳入工伤保险统一管理, 工伤待遇仍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和退休人员。随着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完善, 老工伤人员的保障问题愈显突出。一是老工伤人员待遇得不到保障。老工伤人员因发生工伤时未参加工伤保险, 其工伤保险待遇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仍由企业负担。由于企业在思想认识、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上的参差不齐, 老工伤人员伤残津贴 (伤残抚恤金) 有的低于标准, 有的不随职工工资或物价提高而及时调整, 有的工伤人员工伤医疗没有保障, 特别是冶金、煤炭行业职业病工伤人员较为集中, 企业关闭后, 工伤医疗费难以报销, 职工意见较大, 影响社会稳定。二是破、关、撤企业中老工伤人员工伤关系难以衔接。

2.工伤认定如何操作是一个必须认真把握的现实问题。

工伤认定是指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政策、法规的规定, 确定职工的受伤或患职业病是否是因工造成的。企事业单位负伤人员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因工负伤条件和政策标准。国家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有三种类型: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

国家规定可以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为工伤有十种类型的, 但在实际工伤认定上仍然遇到了一些具体问题:

(1) 时效问题。目前, 大部分务工人员认为在工作中受伤, 单位就要认定他为工伤, 不知道要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工伤认定。有些单位在工人受伤后不及时申请工伤认定, 员工也不去申请, 待时效过后工人才到处上访。

(2) 劳动合同制度不健全 。部分企业不按法律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发生工伤时推卸责任, 工伤认定难以落实。在实际工作中, 往往只承认由书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 而不承认事实劳动关系。特别是现行法律缺乏对劳动合同中有关职业病危害告知和劳动者健康保护方面的规定, 使劳动者健康权益难以得到法律保障, 其受职业性健康伤害后, 难以通过法律程序追究用人单位的责任。

(3) 工伤认定范围的进一步扩大使得工伤认定工作面临很大的挑战。《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认定范围进一步放宽, 充分体现立法机关为充分保护弱者的良苦用心。但是, 在实际执行中, 具体到第十四条第二款“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 ”就有着比较广泛的含义, 如果认定不好, 不是浪费了工伤保险基金、增加企业困难, 就是损害职工个人利益;第六款“在上班中, 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的规定, 在取消原“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之一后, 随着现代工作方式和工作环境的多元化以及职工个性自由的广泛, 到底职工是不是为了“上下班”必将会越来越难以轻松判定。

(4) 调整工伤保险待遇和健全劳动鉴定制度和统一评残标准问题。 我国工伤保险属基本保险, 赔付水平较低, 规定的仅是基本待遇项目和标准, 而未规定各种特殊情况下的补助制度。参保单位和广大职工对政策的学习、理解不够, 这一点与工伤保险政策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存在的差距有相当大的关系。

(5) 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的关系如何处理, 也是一个必须正视的现实问题。 在工伤预防机制上, 现行法规没有明确工伤保险的主管部门 (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含卫生部门等相关专业管理部门) 及工会组织之间的衔接、配合机制, 事实上也没有形成实施工伤预防功能有机的、统一的、综合协调的体制。

(6) 职业康复进程缓慢, 康复事业步履维艰。

三、处理工伤保险实际问题的建议与对策

针对工伤保险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和发展趋势, 笔者认为:首先要解决认识上的问题, 因为只有各方面的认识都明确了、统一了、工伤保险工作才有可能顺利开展。其次, 还应全面系统地加以分析, 有步骤地加以综合解决。

1.关于老工伤人员的问题。对老工伤人员的问题。必须提高认识, 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管理, 是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需要, 是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 也是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建设的本质要求。

解决老工伤人员的保障问题, 首先要充分了解本地老工伤人员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突出问题, 才能较好地结合本地的实际制订较为科学合理的政策。其次, 在制定有关政策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广泛征求工会、社保经办机构、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代表的意见, 最后要积极稳妥地推进工作。老工伤人员的问题必然会涉及历史问题, 由于几十年来工伤保险制度的变化, 再加上企业改革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推进, 部分老工伤人员的资料档案不全, 给工作增加了难度, 因此, 必须制定周密细致的政策措施, 规范化操作, 在办理老工伤人员纳入管理时, 需进行老工伤人员的确认, 审核有关原始材料, 明确受伤时间、受伤部位、鉴定情况和工伤人员情况等要素, 为工伤待遇支付提供依据, 也为工伤保险管理奠定基础。

老工伤人员工伤待遇纳入工伤保险, 必然加大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压力。因此, 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 其前提条件是工伤保险基金有一定积累并能承受, 要在工伤保险费率的测算和基金的运行管理中考虑到老工伤人员纳入的因素, 才能使其纳入后基金不受大的振动, 确保基金稳健运行。

社会保险遵循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 工伤保险统筹前或企业未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的工伤, 工伤保险责任理应由企业承担, 但工伤保险的立法宗旨是保障工伤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化解用人单位的风险。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管理, 既可化解企业的风险也可促进工伤保险的涵盖面。同时, 由企业缴纳一定的费用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 既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 也落实了企业的社会责任, 调动了企业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管理和参加工伤保险的积极性, 从而能有效保障老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

2.提高对工伤保险“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认识。为更好地体现人本主义思想和保护弱者的理念, 在工伤立法中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原则, 即对于雇员在工作中所受到的事故伤害, 雇主不论有无过错都应对此负责;只有在法定的极个别情形下, 雇主才得以免责。在工伤待遇上各国也大都实行“无条件赔偿”的办法, 只要职业性伤害不是雇员自己故意所为, 雇主即须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确立和推行, 客观上保障了劳动者的切身利益, 解除了劳动者在工伤事故和职业及健康保障方面的后顾之忧, 同时加重了雇主的责任, 使雇主对工伤保险也有了要求。

3.搞好受伤职工的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工作, 建立职业康复中心, 把预防、补偿、康复三者结合起来, 促进职工早日康复并使之重新走上工作岗位。

4.加强立法。将《工伤保险法》纳入立法程序, 并尽快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及标准的配套体系。

5.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为从组织上确保工伤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 首先要有一个科学合理的组织机构。所以, 非常有必要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成立工伤专门机构, 抽调或聘请熟悉企业安全生产和工伤保险业务的人员、专家组成。预防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对参保企业工伤预防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负责开展工伤的宣传教育等。

6.加强部门协调。工伤保险工作涉及面广, 牵涉的部门多。部门协调是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基础。只有部门间协调、部门内部协调, 才能形成共同推进工伤保险工作的合力。

7.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费率浮动机制。工伤保险费率要在差别费率的基础上实行浮动, 事故多的提高费率, 事故少的降低费率, 用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这一经济杠杆, 促进企业搞好安全生产和事故预防, 使安全生产搞得好的企业工伤保险费率逐步降低。这样, 企业安全生产得到了加强, 而且也减轻了企业经济负担。同时, 企业发生事故后的经济风险又可以通过工伤保险基金得到化解, 工伤保险在安全生产中的积极作用得到充分体现, 从而增强了企业工伤保险意识, 调动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积极性。

8.重视宣传培训。工伤保险的政策性、专业性强, 必须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 为顺利推进工伤保险制度建设营造良好的氛围。运用报刊、电视等传媒手段持续开展宣传, 使职工和社会各界理解并支持工伤保险工作, 并形成良好的安全生产文化氛围。

9.加强对职业病的预防治疗工作。职业病预防和治疗工作是工伤预防的重要内容之一。所以,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对企业有毒有害岗位和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人员进行调查, 掌握其分布情况, 并对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人员实行跟踪, 及时了解其健康情况, 建立职业危害作业网点和人员的管理台账以及健康档案。

工伤保险涉及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 任务艰巨, 责任重大, 面对当前的问题, 一定要落实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高度, 增强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同时, 要运用科学的方法使工伤保险得到综合解决。只有这样, 才有利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分散用人单位风险, 减轻用人单位负担, 把工伤保险制度建设推向前进。

摘要:文章主要就当前工伤保险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 并提出了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的途径。

工伤事故如何认定及申请赔偿? 第4篇

我弟弟进入某灯饰厂打工,被机床压碎了右手食指。在住院期间,厂方支付医药费用,提供伙食,发放一个月的工资及300元误工费。我弟弟康复后回原厂上班,厂里却只字不提工伤赔偿事宜。

请问:关于工伤赔偿,法律有没有明确的时间限制?受伤者在劳动中右手食指压碎3根,可鉴定为几级残废?可以申请赔偿哪些项目?大概可索赔数目是多少?

答:1.工伤事故是指企业职工和个人雇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所遭受的人身损害,以及罹患职业病的意外事故。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法律对工伤赔偿有明确的时间限制,工伤认定申请由申请人提出,申请人包括:(1)用人单位;(2)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申请的,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鉴定、诊断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的30日内,向当地统管的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如果有特殊情况,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同意,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前述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提出申请,其期限是1年。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是工伤认定申请表;二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其中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2.对于构成几级工伤,需要到当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鉴定中心进行权威性的鉴定。依据鉴定结论申请相应的工伤待遇,若企业没有为劳动者交纳工伤保险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对于职工受到一般的工伤伤害,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治疗费用,享受医疗费、康复治疗费、辅助工具费用、停工留薪、护理费等费用的核销;对于工伤致残者,规定享受伤残待遇,不同伤残等级,分别享受不同的伤残津贴和待遇;对于职工因工死亡,享受丧葬补助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待遇;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以下几种:

(1)医疗保险待遇:

第一,治疗费用。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二,治疗补助。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管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第三,康复性治疗费用。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2)伤残辅助工具待遇: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停工留薪。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4)生活护理。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为统管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为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为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为30%。

特约主持:毛威

首次工伤认定及保险待遇申请 第5篇

一、工伤申报期(这个是去社保中心)

1、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补充相关材料,比如事故经过、医疗诊断书,若是因暴力事件需要提交“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等材料报社保中心;若还需要提交其他材料社保中心会通知你;

2、大概在60个工作日内经审核通过后,社保中心会发给你一个“工伤认定书”;

3、接下来就是去做工伤鉴定了,这个大概会2个多月吧鉴定结果会出来,到时候会发“工伤鉴定书”给单位;

二、带上“工伤认定书”原件,及治疗期间的治疗费用单据原件到“医保服务中心”去审核,1W元以上的费用的属于大病险审核周期大概是14天,14天后到“医保中心”去领取审核结果;

三、工伤待遇申报所需要材料(这个是去社保基金管理中心,他们的办理时间是5号到20号)

1、《工伤待遇申请表》这个可以到12333网站上去下载,然后按上面提示内容填写(打印出来后要加盖公章);

2、若是应暴力事件的还需要提供由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及“处理结果”;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要加盖公章)

2、“工伤认定书”及“工伤鉴定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要加盖公章);

3、治疗期间的所有医疗费用单据,门诊的需要提供诊断书,若住院的需要提供住院小节,以上均需要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要加盖公章);

4、工伤员工的身份证复及银行卡(工商银行、上海银行、等网上有明细)复印件,这是为方面将一次性就业补偿打到工伤员工的卡里;

5、若是由单位垫付的医疗费用需要提供“医疗垫付证明”格式如下:

医疗垫付证明

我公司员工XX,在******X年X月X日,在劝阻单位保安与员工肢体冲突时,发生受伤。从开始至今公司已经为其垫付医疗费用******元人民币及住院XT天的伙食费用XX(医保规定住院期间一天是20元的伙食补助若非住院就不用写了)共计XX元

公司负责人(盖公章):        工伤员工:

日  期:            日 期:  (日期要写整个治疗结束的日期,比如说此人住院了,就写期出院那天的时间)

6、若是有肇事方的话社保管理中心的人员会问你肇事方是否支付了赔偿,若你回答是的话那社保就不给你报销医疗费用的了,理由是不能重复享受医疗费用;若你说不是需要提交一个证明格式如下例:

证 明

我公司员工XX,在******X年XX月XX日,在劝阻单位保安与员工肢体冲突时,发生受伤。从开始至今所有医疗费均由我司垫付未收到肇事方任何赔偿费用。

单 位(盖章):

日 期: (日期要写整个治疗结束的日期,比如说此人住院了,就写期出院那天的时间)

7、社保基金管理中心的人员还会问你 你们公司的社保基金账户是否有变动,若有变动还需要提交新的社保基金账户;同时还要去A类窗口(也是在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去做变更更改;

三、结尾

以上材料经社保基金管理中心人员审核完后,她会给你一个回执单,费用会在1个月内打到你们公司的账户;

大家要注意了“工伤认定申请”、“医疗费用审核”及“工伤待遇申请”是三个不同的地方,以上就是我个人处理一起工伤事件后,整理出来的一个流程,希望能对朋友们有所帮助,小走点报销的弯路;

[首次工伤认定及保险待遇申请]

★ 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享受第二部分基本养老金待遇

★ 沈阳农民工工伤赔偿标准

★ 农民工工伤赔偿协议书

★ 职工享受年休假待遇计算公式

★ 下月起广东农民工失业保险 将享受城镇职工同等待遇

★ 广州工伤医疗期待遇包括哪些项目?

★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工伤认定

★ 哈尔滨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

★ 宁夏出生缴纳保费后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消息

工伤的认定及申请工伤所需材料 第6篇

那天,腿意外受伤了,只希望没事,休息几天继续工作,工伤的认定及申请工伤所需材料。谁知竟然有些严重,只身去州医院作细致检查。接诊的医生按级别是个专家,当时觉得很幸运,认为经专家诊断一定没错。经摸摸看看问问,建议作磁共振。次日报告结果为:跟踺部分断裂。再去这位专家处咨询,这位专家连磁共振片子看也不看。处方为:去住院部进行足***石膏绑定外加一瓶内服药,回家休养,半月后来复查,工作报告《工伤的认定及申请工伤所需材料》。来到住院部,接诊的是曹、刘二位医生。把片子一看,小腿一按压,当即判断为跟踺完全断裂,要我住院进行手术缝合。当时我就没搞明白,怎么两处医生的说法与治法却有这么大的差异???这两种治法结果会不会是一样结果呢???好危险哦!!

半月拆线后,回家休养,还需要石膏绑定一月。这些时间为了报医药发票的事费了些神,自己又不能动弹,只好委托妹操办此事。出于多种考虑,想为自己此次受伤申请为工伤。为此我细读了《工伤保险条例》,其中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认定及报销医疗费程序 第7篇

●申请享受工伤待遇资格认定程序

1、单位员工发生伤(亡)事故后,若单位不出具事故报告(工伤证明)的,受伤员工本人(或亲属)可向社保机构提交《享受工伤待遇资格认定申请书》,申请工伤认定。申请人应携以下材料向社保经办机构(社保分局工伤股,以下同)申请工伤认定:

(1)员工和单位有效的书面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证明;

(2)<<享受工伤待遇资格认定申请书>>;

(3)员工本人身份证和工作证(或工卡);

(4)员工/用人单位伤(亡)事故情况材料(如实叙述事故发生经过);

(5)医疗诊断书或病历本;

(6)有关旁证材料(如旁证、现场记录、照片、口供记录等);

(7)工资表(或工资记录)和招工表(或从事本职工作的证明);

(8)单位、企业法人注册登记资料(可到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查询);

(9)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属交通事故的);

(10)当地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属刑事案件的);

(11)与认定相关的其他材料。

2、社保经办机构收齐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后,符合受理范围的,正式受理,向单位发出<<提交材料通知书>>并进行调查取证,30天内作出认定结论,送达双方当事人。不符合受理范围的,出具《享受工伤待遇资格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社会工伤保险处理程序

1、工伤事故发生后,单位应积极组织抢救,并及时通知社会保险机构(遭遇交通事故或意外伤害的,应同时报告交警部门或公安机关),同时保护好现场以备调查。社会保险机构对员工的伤亡情况进行调查时,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尽快填好《工伤事故报告表》交社会保险机构审核备案。单位如在事故发生后15天内仍不书面通知社会保险机构的,社会保险机构将不承担该工伤待遇的支付责任,一切工伤待遇由单位按《广东省社会保险条例》(下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负责支付。

2、员工工伤医疗终结后,单位须向社会保险机构提出申请,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员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对伤者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确定残废等级。

伤者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须携带社保部门开具的鉴定介绍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包括残情及面部的彩色3R照片2张,定点医院诊断证明及出院证,重要的仪检报告单(如:MRI、CT、ECT)等医疗资料。非参保员工申请鉴定时还须携带单位的工伤证明(或社保部门的《享受工伤待遇资格认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领取工伤待遇时,用人单位(劳动者保管材料时由劳动者提供)须提供定点医院的(1)住院医疗费结算收据及费用清单;(2)出院小结;(3)诊断证明书、完整的门诊病历记录;(4)重要仪检报告复印件;(5)门诊中药处方复印件;(6)评残鉴定书;(7)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8)1寸证件相2张等有关资料向社保部门 申领工伤待遇。(8)涉及待遇支付的其他证明材料。

3、员工因工死亡后,单位应通知死者直系亲属到单位处理有关善后工作,其直系亲属所需的交通费用、伙食费、住宿费等由单位按员工因工出差的标准报销。

死亡员工家属持有效的户口本、结婚证、小孩出生证、直系供养亲属的身份证等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市、县级以上公证机关开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等,到社保部门申领工伤待遇。委托他人申领待遇的,须到公证机关办理委托手续。

●工伤保险待遇

参保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社会保险机构根据《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下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

△医疗期间待遇:员工因工负伤后,应立即送附近医院抢救,伤情稳定后即转送往定点医院治疗、因医疗条件所限需转上级医院治疗的要经单位和定点医院开具证明,并报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批准方可转院,伤情危急的,应在转院后三天内到当地社会保险机构补办转院报批手续、因工伤后需专项康复治疗的,需到定点工伤康复机构进行康复,否则,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单位负责。需要门诊治疗的,就诊时应购买门诊病历本,由医生将有关用药治疗情况详细记录,否则,门诊治疗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单位支付。员工因工负伤医疗期间,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其劳动合同以及作开除、辞退处理。

工伤医疗程序

(一)一般原则

1、参保职工治疗工伤应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先在就近医疗机构急救,伤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市内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非急诊原因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报销。

2、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按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执行,符合上述规定范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超出上述规定范围的,均为自费项目。社会保险机构不予承担。

3、参保职工疑似职业病的,参保单位应及时将参保人送往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职业病诊疗机构(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东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治疗。

(二)门诊治疗

1、参保职工因工伤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治疗的,应挂社会保险门诊号。工伤医疗规定范围的治疗项目和药品使用社会保险双联专用处方,其他使用普通处方。未使用社会保险双联专用处方的门诊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2、工伤医疗门诊费用以现金支付,在医疗终结后备齐相关资料(划价收款后社会保险双联专用处方第一联和相对应的医疗费收据、每次就诊门诊病历记录、疾病诊断证明、重要检查报告单等),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三)住院治疗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存在问题及建议 第8篇

自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的经济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工业化时代的到来, 给人们的生活带来的便利, 同时也带来了其副产品, 工伤事故和职业病。近年来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日趋严重。工伤保险制度的存在可以为职工安全生产提供防护伞, 但中国工伤社会保险兴起时间短, 跟发达国家相比, 我国的工伤社会保险制度还处于初级阶段, 参保率低, 工伤事故居高不下, 这一现象在农民工群体里尤为严重。

二、企业工伤保险的特征

我国企业的工伤保险具有一下几点特征:一是工伤保险的服务对象是劳动工作中的劳动者, 在一定的工作条件下, 劳动者因为工作劳动而受到伤害就是工伤保险的有关管理内容。二是工伤保险具有赔偿的作用, 当劳动者受到生命健康权、劳动权的危害时, 劳动者可以依法利用工伤保险制度对相应活动进行一定的赔偿。三是工伤保险制度遵循无过错责任准则, 无论是何种原因, 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责任。四是工伤保险的待遇较高, 比其他基本医疗和保险服务的赔偿金额都要高很多。

三、我国企业工伤保险存在的问题

(一) 保险费率机制设置不够科学。

我国的工伤保险费率机制不合理, 因为我国不同的行业的事故风险是不同的, 企业的浮动费率机制还没有完全形成, 很多行业的费率设置的都不够合理, 导致工伤保险对安全生产的带动作用未能发挥出来。

(二) 工伤赔偿金额的标准是不统一的。

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根据地区来说是不一致的, 这就导致了同命不同价, 同伤不同价等现象。由于我国幅员辽阔, 西部地区和东部地区的赔付标准很不统一。改革开放水平高的地区赔付的金额高, 西部地区则会相对较低。

(三) 基金的收入明显高于支出。

我国工伤保险基金存在支出不合理的情况, 这就导致基金结余过多。根据我国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条例的说明, 根据支出来确定收入, 进而保证收入和支出的平衡, 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 工伤保险基金呈现了逐年递增的情况。

(四) 工伤保险范围过窄。

我国企业工伤保险还存在保险范围过窄的现象。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设计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及各种机关团体等, 但对工伤认定的范围并不能够完全覆盖到所有的工伤内容。

四、企业工伤保险的对策与建议

(一) 合理设置费率机制。

工伤保险的费率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入来说至关重要, 费率的设置可以对基金使用形成一定的激励和推动作用, 充分发挥浮动汇率的调控作用, 有利于企业对工伤事物的预防。科学设置合理的费率标准十分重要, 根据国外先进国家的经验, 各国都是分行业进行费率设置的, 将行业氛围500余类。充分区分不同行业的风险, 体现行业的不同, 对工伤保险设置合理的指标, 实现缴纳费用的公平化和公正化。

(二) 加强对工伤保险政策的宣传力度。

政府是政策的引导者, 应当努力推崇和谐的劳动关系, 一方面可以引导企业主动参加工伤保险, 各级政府应当对企业开展普及宣传教育活动。另一方面还要对职工进行宣传教育, 尤其是部分农民工群体。通过宣传工作的开展, 让广大劳动者都了解工伤预防知识, 降低工伤事故的发生率, 普及法律知识, 增强劳动者的风险意识和维权意识。敦促企业提高工作的保障设施和安全设施, 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 进一步确保工伤保险政策的落实和贯彻。

(三) 规范制度运行。

审视近年来的农民工工伤维权事件, 农民工工伤认定难的问题主要出现在鉴定事实劳动关系难、工伤认定程序复杂两个方面。因此, 首先应该完善劳动关系确认机制。通常情况下, 劳动合同是确认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对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 经办机构应该帮助其确认事实劳动关系, 比起走仲裁程序, 社保部门的介入能够缩短劳动关系的确认时间, 使得农民工以更快的速度进行下一步申请。

(四) 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覆盖的范围。

工伤保险的制度从历史的角度来看, 是逐年在扩大范围的。但是在现实的情况下, 仍然有遭受了工伤伤害的劳动者没有被纳入到工伤保险的范畴内, 我国更无法实现全部工伤保险的百分百覆盖。尽管社会保险具有一定的普及性, 但是我国仍然要继续扩大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一方面要解决好部分高风险行业的参保, 例如建筑业、制造业等。另一方面, 企业要尽量为全部职工都纳入到工伤保险的范畴内, 尽量保证全部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结语

中国的职业危害十分严重, 近年来, 工伤事故居高不下, 因此, 我国的工伤保险问题是国家政府必须重视的一项重要工作。完善的立法固然重要, 但执行情况及其监督更加重要, 切实保障职工的工伤保障权益, 降低职工的职业风险, 需要政府的严格执法与强力监管。各部门要在监管上形成合力, 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管, 完善各部门的监管衔接, 堵塞逃保、漏保缝隙严惩漏保保行为, 确保各地区职工都享受应有的权益。

摘要:伴随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企业制度越来越完善, 企业的劳动关系也发生了一定的改变。在工作的过程中, 由于工作的因素造成职工在工作时间或者工作地点发生了权益遭到损害的时候, 如何维护职工的权益就是工伤保险制的作用。本文从工伤保险制度的特点和意义入手, 结合我国工伤保险的现状, 分析了企业工伤保险存在的问题, 并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制度,问题,对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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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农民工工伤保险现状及对策 第9篇

一、广西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现状

工伤保险制度,是指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对因劳动工作原因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暂时或永久地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依法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广西从2006年至今,农民工成为推动工伤保险参保的主体力量,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呈现新亮点。

(一)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人数不断增长

据统计,截至2011年底,全区规模以上企业在岗农民工750971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人数达72.56万人,占总参保人数272.52万人的26.6%,比2010年增加11.02万人,增长17.91%。自2006年统计农民工参保以来,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人数净增65.84万人,增长了9.8倍,2006年至2011年平均增长率为195.95%。

(二)农民工工伤待遇保障效果日趋明显

从全区情况看,参加职工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后,工伤保险基金能够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各项待遇,其工伤保险权益得到较好的落实。

(三)农民工工伤保险管理服务水平不断提升

一是2011年全区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完成农民工工伤保险扩面征缴任务,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人数为72.56万人,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103.65%。二是全区工伤保险实现了市级统筹,统筹层次的提升大大增强了工伤保险应对各类工伤事故风险的保障能力。三是各地普遍建立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经办一条龙的管理服务体系,实现了参保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工伤管理的社会化服务,服务能力和水平不断提升,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得到较好的保障。

二、广西农民工工伤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覆盖面不够广

目前,虽然广西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比例在逐年上升,但覆盖面仍不够广。主要表现在,为农民工投保的用人单位主要集中在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以及经济效益比较好的集体企业、民营企业,而安全生产相对薄弱的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和危险性较大的企业(如矿山、建筑、加工业)覆盖率低。另一方面,工伤保险缴费方式难以适用于流动性大的农民工群体,这也是工伤保险扩大覆盖范围难的一个原因。按照职工工资总额和行业基准费率来缴纳工伤保险费是普遍通行的做法。但对于农民工来说,流动性大、季节性强,工资总额难以核定,劳动关系不稳定是其主要特点。如建筑工地的农民工往往只干几个月,甚至只干几天,经常在不同的工地上工作,这种情况下职工工资总额的计算就很复杂和困难。又如,服务行业中存在大量的小企业、微小企业使用的农民工,要一一计算职工工资总额并确定其行业基准费率,难度也很大。

(二)农民工缺乏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

广西农民工所从事的工作主要集中在建筑、矿山、加工制造、服务等行业。据统计,建筑行业劳动力90%是农民工,煤矿劳力85%是农民工,加工制造业60%是农民工,而建筑、煤矿、加工制造业都是容易发生工伤事故的高风险行业。虽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对职工(农民工)应进行安全培训后才能上岗,但在实践中很多企业因急需用工或降低成本,对农民工不进行培训就让其上岗,普遍存在超时工作现象,由于生产环境条件的恶劣和企业主对生产安全的忽视,农民工占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危害的比例大大高于正规就业的城市职工。例如,国家扶贫重点县马山县从上世纪80年代初到2005年,农村富余劳动力陆续到省外金矿务工的人员约有2000多人。2005年至今,马山县农民工被广西职业病防治研究院诊断为尘肺病患者共225人。马山县患矽肺病农民工的问题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当时到金矿挖矿的农民工都没有经过上岗培训,更没有与矿主签订用工合同办理工伤保险,至今无法找到责任人进行维权和索赔。

(三)维权程序复杂、成本高,妨碍农民工主张权利

虽然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简化了工伤处理的程序,但对有些农民工来说还是鞭长莫及,特别是发生工伤后不能得到及时的救治,使很多农民工不得不选择私了和解,以牺牲自己的合法权利来换取尽早拿到赔偿金。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维权程序复杂、成本高,妨碍了农民工主张权利。另一方面,却使用人单位有时间以转移资产或其他手段逃避责任,使诉讼失去意义或面临执行困难。调解虽然能节省大量时间和成本,但由于在调解中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地位并不对等,因此调解的结果往往是农民工作出让步,如果不同意调解,得不到及时治疗,小伤可能被拖成重伤,重伤被拖成重残或死亡。

(四)管理体制不够协调,政府一些部门责任不到位

主要表现为:管理部门的利益驱使着管理者对企业参保存在逆向选择,他们并没有正确认识到自身的主导者和监管者的责任,往往从部门的利益出发来选择参保。比如,为了进一步加快推进广西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维护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合法权益,就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10〕70号)明确规定:“对按常规办法难以核定农民工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可以工程项目参保,按工程项目合同总造价的1.3‰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由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缴清应缴纳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所需费用。”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部分市、县建筑管理部门没有很好地执行,这就导致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率低,且不同行业、地区、经济主体之间的保障不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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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广西农民工群体流动性大,缺乏稳定的劳动关系,无论是过去还是将来,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伤认定和待遇保障都会遇到不少困难。同时,工伤预防、工伤康复工作目前正处于起步阶段,尚不完善。鉴于此,应当理性地分析看待存在的问题,采取合理措施应对。

三、切实做好广西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的对策

胡锦涛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指出:“要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笔者认为,这是今后广西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总的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近期要采取以下措施做好工作。

(一)加快扩大覆盖面,实现有劳动关系农民工的全覆盖

《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在推动用人单位参保方面赋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银行账户划款、用人单位担保、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财产等强制手段,以及加征滞纳金和欠缴额的1~3倍罚款等强制规定,强制力度大大增强。当前的任务是进一步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全面推进按规定应参保的各类用人单位全部参保,尽快实现工伤保险覆盖全部有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特别是随着广西城镇化进程加快,近年来每年还将新增农民工进城工作,其中部分行业有劳动关系的农民工未能全部参加工伤保险,这是当前亟需解决好的扩面问题。对用工流动性大的商贸、餐饮、住宿、文体、娱乐等各类服务业小企业或微小企业,可以采取按营业面积缴费或定额缴费等针对性强且比较灵活的缴费方式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以家政服务业灵活就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为突破口,研究制定灵活非正规就业农民工参保政策,逐步将灵活就业农民工群体纳入工伤保险。

(二)加强农民工生产安全知识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民工自我保护能力和工伤预防效果

首先,要加大政府对农民工培训工作的统筹力度。应主要从政策法规的制定、执行、检查,对农民工培训管理机构的调整和职责分配,对职业资格认证的考试制度的规范,以及财政投入与配置等方面,对农民工培训工作进行扶持和宏观调控。其次,鼓励用人单位开展农民工在岗培训。农民工上岗前,企业要对其进行岗前培训,包括对岗位所需的技能培训和生产安全培训,以及企业规章制度的培训,通过培训确保农民工上岗前明确生产安全的要求,上岗后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同时,企业还要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合理安排农民工工作与培训时间,经常组织在岗农民工进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巩固和提高企业生产技术力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再次,要充分激发农民工主动参加培训的积极性。充分把握农民工生产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的针对性,充分把握农民工培训内容的丰富性,充分把握农民工培训方式的灵活性,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证在新形势下农民工培训的有效性,加强工伤预防。

(三)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农民工维权意识

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发挥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传媒作用,宣传《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使社会保险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同时要完善司法救济制度,开展法律援助活动。近几年,新生代农民工逐步成为产业工人的主力军,他们有着较高的学历,也有着较高的法律意识,在进城务工时懂得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据《中国新生代农民发展状况及代际对比研究报告》调查数据显示:当合法权益受损时,青年农民工选择最多的维权方式是寻求法律援助(占44.7%)。由此可见,对农民工工伤争议案件要给予法律援助,及时解决工伤争议问题,已成为保障农民工权益和促进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发展的必要举措。对农民工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工伤待遇保障等服务要做到简便、快捷、高效。

(四)加强政府农民工工作有关部门的统筹协调和配合,形成有效推动工作落实的体制机制

目前,广西农民工工伤保险管理体系最大的弊端就是管理权限的分散。因此,为解决以上问题且实现农民工工伤预防、工伤赔偿和工伤康复的良性循环,建议将农民工工伤保险各项环节、各项事务的决策权主要交付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管理部门。而卫生、工会、司法部门等则承担监督者的角色,各社保经办机构(工伤保险)则承担制度具体实施的职责,形成一个决策主体、监督主体、实施主体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相互制衡的管理体制,以提高农民工工伤保险管理体制的运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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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主要数据源自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通报》。

(作者系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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