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支付资金
第三方支付资金(精选12篇)
第三方支付资金 第1篇
一、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概述
目前所知的第三方支付, 是指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 通过提供一些必要的技术如信息安全、通信等, 作为一个第三方的独立机构与各大银行签约从而提供支付服务, 建立起的一个“消费者金融机构商家”之间网络交易的平台。由于不断有资金在第三方支付平台转入或转出, 转入与转出之间需要一定的时间间隔, 长此以往就有一笔额度相对固定的资金一直滞留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处, 这便是沉淀资金。①以某交易支付平台350.19亿元的成交额来算, 其日息收入就接近37万元, 如果再推长一周, 那它的利息收入将有259万元人民币之多!但是这笔休眠资金如何使用, 其利息收入如何处理, 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明确的说法。
二、我国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法律问题分析
首先, 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所有权归属不明。按照我国《民法》中有关所有权和保管合同的规定, 沉淀资金为支付者与第三方支付平台保管合同的标的物, 其所有权应属支付者即消费者。但货币的所有权公示以占有为原则, 当货款脱离支付者控制到达第三方支付平台时, 支付者便失去了对资金的所有权。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沉淀资金应定性为存款。这样, 该笔资金的所有权仍然属于支付者。但代为短暂保管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完全可以借鉴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模式, 把短暂的使用权作为相应的报酬。由此看来, 针对沉淀资金的定性问题还没有达成一致的见解, 而这种不定性使沉淀资金的处理一直处于“灰色地带”, 无法让第三方支付平台合法地处理资金, 让公众明晰资金流向。
其次, 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利息的所有权归属不明。所谓“沉淀资金利息”即沉淀资金所产生的法定孳息。因此, 沉淀资金利息所有权归属的确定往往取决于沉淀资金所有权的确定。这样一来, 由于沉淀资金本身的定性不明, 其产生利息的所有权问题自然也陷入泥沼。
再次, 现有监管制度不够灵活, 造成沉淀资金闲置。央行规定第三方支付账户中沉淀的资金不能进行再投资, 只能以银行存款形式存在。早期依靠这种监管政策可以防范备付金被挪用并保障客户的资金安全。但经艾瑞咨询的调查显示, 单就支付宝而言平均每天沉淀的资金就超过2亿元人民币!如果该笔巨额资金不得进行再投资, 则明显造成资金的浪费和滞留。所以有必要随着监管的逐步深入采用更加科学的制度。
三、解决我国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相关问题的建议
(一) 明确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的所有权归属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24条的规定②, 我国立法已经明显透露出沉淀资金属于客户即支付者的理念。再结合目前我国几大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经营现状及流程, 笔者认为, 沉淀资金属消费者所有的观点已无较多讨论必要, 只需立法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从而更好的保障消费者权益。
(二) 明确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利息的所有权归属
在《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35条中提到:“支付机构可将计提风险准备金后的备付金银行账户利息余额划转至其自有资金账户”。这无疑给了我们一个信号:沉淀资金利息将可能由第三方支付平台支配。
笔者认为, 既然沉淀资金所有权属于消费者, 沉淀资金利息所有权理应属于消费者所有。鉴于沉淀资金对第三方支付一方的作用更大, 可以在明确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利息所有权归消费者所有的前提下, 有条件, 有保障的允许第三方支付平台利用这笔巨额资金。
(三) 灵活调整, 多样化配置沉淀资金
既然现实中由消费者来享有利息收入却并不现实③, 强制将这笔沉淀资金存入金融机构又相当于“冻结”一笔巨额资金, 降低其利用效率, 不利于第三方支付平台进一步发展。因此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善:
第一、推进事先协商, 提高沉淀资金利用率。央行可以给予第三方支付机构适度利用沉淀资金的权利, 以意思自治为原则, 促使第三方支付平台与支付者进行“事先协商”, 提前对沉淀资金利息的所有权和利用等问题达成合意。监管机构对协商的整个过程进行监督, 若不能达成合意或是出现任何违反规定的情况, 第三方支付平台便无权私自动用沉淀资金。这样不仅能够集聚社会闲置资金, 优化配置, 还可以推动第三方支付进一步发展壮大。
第二、适当时机, 开发沉淀资金收益融资化, 基金化。第三方支付机构可以征得消费者同意把沉淀资金收益作为一种融资渠道来进行投资, 以更大的收益来回报消费者。比如目前某交易支付平台推出的“余额宝”项目, 让消费者直接参与沉淀资金利息的分配。当然, 为了确保安全, 可以从收益中拿出一部分资金设立消费者保护基金, 从而保障消费者权益。
总之, 要解决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的相关问题, 不能单纯依靠从法理逻辑上的推出的结论, 还应当处理好其与市场经济的发展、产业政策导向等多个方面的关系。
摘要:近年来, 己成为网上支付不可或缺的第三方支付模式在给社会生活带来方便快捷的同时, 却产生了巨额的沉淀资金。然而, 我国目前关于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的很多方面还存在着法律空白或不适应。本文重点论述了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存在的几个法律问题, 并阐述了对上述问题的几点建议, 以期达到第三方支付平台、商户、用户和银行共赢的目的。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法律监管
参考文献
[1]许若凡, 王海江.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问题研究[J].中国外资, 2011 (10) .
[2]张春燕.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及利息之法律权属初探——以支付宝为样本[J].河北法学, 2011 (3) .
第三方支付资金 第2篇
:腾讯:微信并未申请第三方支付牌照一夜之间,微信将获颁支付牌照的消
息成为全行业热点。不过似乎落花有意,流水无情。南都记者昨日从腾讯了解到,微信并没
有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下称“第三方支付牌照”)。可以确定的是,腾讯旗下的第三方支付工
具财付通已经获得了央行颁发的首批第三方支付牌照,未来在支付环节微信将与与财付通展
开合作,目前还没有确定的时间表。但有知情人士向南都记者透露,微信将在即将推出的5.0
版本中加入移动支付功能,预计今年年中就会上线。微信对牌照说“不”日前,有媒体报道称
央行主管的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透露,正在研究允许微信开通支付功能和为其发放牌照,并在研究例如探讨微信支付的定价等问题。据称,微信即使获得开通第三方支付功能牌照,最快
也要到2014年,预计有效期为5年。不过,南都记者昨日从腾讯了解到,微信并没有申请
第三方牌照。腾讯表示,对于清算协会提及的微信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的具体背景并不了解,所以无法做出评论。“腾讯公司旗下的财付通已经具备了支付业务许可证,未来在支付环节
微信将与财付通展开合作,目前还没有确定的发布时间表。”腾讯相关负责人向南都记者表
示。据了解,目前财付通获牌的业务许可范围集中在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和固定电话支付
等网络支付领域。腾讯内部人士透露,微信的支付功能预计今年年中就会上线,未来可能还
会涉及线下支付的问题。下个版本推支付功能?除了财付通,另有消息人士向南都记者透露,早在去年底微信也已与国内最大的第三方支付工具支付宝探讨过接入支付功能的话题。随着
微信即将上线游戏平台,微信筹谋商业化之路已经大步迈开,而支付环节无疑是其中很关键的一步。有知情人士向南都记者透露,微信将在即将推出的5.0版本中加入移动支付功能,以此为微信小额支付的解决方案,预计今年年中就会上线。公众平台运营者则对微信添加支
付功能期待已久,而一旦开通支付功能,也将打通腾讯传统业务通过微信从各种交易中赚钱的障碍。而事实上,“微信商业化”的首个试水产品,由微信与腾讯投资的高朋团购合作推出的基于微信平台的“微团购”,在支付端口已经接入财付通/银联支付,以及支付宝的网页支
付。有支付行业人士向南都记者透露,微信移动支付与财付通的合作,应该会更强调线上和
线下的结合,邀请或等待商家开通微信公众账号,要求商家以微信会员卡的形式与用户对接,再通过微信的移动支付来完成内置的卡券管理功能以及近场支付的功能。分享到:
第三方支付资金 第3篇
日前,第三方支付平台易宝支付正式发布了P2P资金托管平台,并启动了融合P2P公司、第三方支付公司、征信公司、媒体、P2P出借人和借款人等多方长期对话的“P2P行业百老汇”。通过P2P资金托管平台,易宝支付意在帮助P2P企业提升风控水平、合规经营,以及在赢得出借人信赖的同时更高效地服务借款人。
易宝支付不是首个深耕P2P领域的第三方支付企业,在此之前,汇付天下、国付宝等第三方支付企业先后推出了P2P托管平台。
在行业观察人士看来,第三方支付企业涉足P2P的背后,是近年来这一新兴行业的野蛮发展遇到了诸多问题,如安全性不足、资金去向不透明,甚至引发了大批中小P2P企业倒闭。面对这样的问题,央行建议应当建立P2P网贷平台的第三方资金托管机制。而在这一托管机制中,第三方支付企业在P2P领域看到了商机,进而积极布局。
第三方支付企业作为独立于P2P平台之外的第三方机构,其进入P2P领域对于规范后者的发展能够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这样的跨界合作能否从根本上改变P2P的行业乱象值得业界探讨。
野蛮生长下的乱象
2014年,对于P2P平台广融贷来说是个艰难的开始。
1月2日,广融贷在官方网站上发布公告,称“受经济环境及行业影响,本平台多笔借款发生逾期,造成提现压力巨大。”随后,广融贷发布了提现处理方案,要求到期到与未到期标统一结息,1月份会每周组织一次提现。
无独有偶,就在广融贷提现风波过去两天后,另一家P2P平台中贷信创也发布公告称,有一笔资金存于银行对公账户用于企业资质牌照,所以尚未解冻,也由于临近年关提现人数剧增,对平台的日常运营造成了很大的压力,出现个别投资人提现金额尚未到账。中贷信创因此对于投资人的提现金额部分处理,其余部分续投。不过,该公告没过几天即被删除,中贷信辟谣称“一切正常”,但业界相信它不过是刚从紧凑的现金流压力下喘过气来。
广融贷和中贷信创前后爆发出提现危机,背后是整个P2P行业近几年来在高速发展之下屡现倒闭跑路潮。网贷之家CEO徐红伟甚至认为:“洗牌还会持续,目前存在的800多家公司可能会有八九成倒闭。”
P2P行业之所以乱象横生,原因在于准入门槛低,缺乏成熟的运营模式和健全的法律监管。为此,央行明确表态,P2P网贷的资金必须托管于商业银行或支付企业等第三方平台,这也让各第三方支付企业觅到了商机。
据了解,国内大多数P2P平台并没有做到真正意义上的资金托管。“很多P2P平台只是做了一个接口,出借人的资金其实是进入了第三方公司内部法人的账户,或是平台在第三方公司开设的账户。”徐红伟认为这并不是真托管。
乘虚而入
在此次易宝支付发布P2P资金托管平台之前已经有第三方支付企业成为首个吃螃蟹的尝鲜者。
2013年年初,汇付天下建立了国内首个第三方P2P托管账户体系。该体系打通了P2P平台和汇付天下自身的账户体系及身份验证体系,这就要求投资人在P2P平台注册时,需要开通汇付天下的实名资金账户,并需通过实名认证、银行卡鉴权和手机号三重验证。投资者如需动用账户资金,也需验证汇付天下托管账户密码以及短信验证码;而一旦汇付天下的P2P托管账户体系发现异常借款交易,将立即暂停交易并冻结该平台的所有资金。据悉,汇付天下已与万家兄弟等近百家P2P平台展开资金托管合作。
在易宝支付P2P资金托管平台解决方案负责人张金秋看来,一定程度上,如资金进行托管,权限实际上分离了,P2P对资金的操作受到限制,这对提升平台风险控制的水平有一定帮助,也可增加投资者对P2P的信赖。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指出,由第三方支付企业来做P2P平台确实有非常大的优势,解决了P2P平台先天不足的支付难题,同时,它有着更多的客户数据和经营经验。
而第三方支付企业之所以如此积极地进入P2P领域,另一个重要原因是作为第三方支付竞争对手的银行系还未能染指P2P。
积木盒子CEO董骏在分析银行“缺席”因素时指出:“银行的托管服务以线下为主,即使法律可行,但在P2P领域还有很多操作层面的问题。”翼龙贷董事长王思聪也称,银行现在不托管P2P的资金,主要是因为银行受到监管政策的限制,即使获准去托管P2P资金,也需要向监管层报备、登记。
正是因为P2P潜藏着巨大的市场空间,而银行系鞭长莫及,这才给了第三方支付巨大的机会。
第三方资金托管的未来
看上去,第三方支付提供的资金托管平台可谓是众望所归,那么,这一形式能否从根本上改变目前整个P2P行业的发展乱象呢?
最早成立P2P资金托管平台的汇付天下,自称合作平台近百家,但即便如此,与我国目前千余家的P2P平台体量相比,这个数字并不普遍。而徐红伟掌握的数据更不容乐观:“虽然第三方支付提供托管业务这么久了,但据我所知,P2P网贷平台使用的占比非常小,5%都不到,最主要的原因是成本太高。”
有分析人士指出,对于本就靠抽取佣金的P2P平台而言,第三方的资金托管收取的手续费是个不小的压力。据悉,P2P的资金需要来回进出第三方账户,托管的通道费用比率在千分之二到千分之三。在P2P平台本身利润空间有限的情况下,通道费用成本是大多数P2P平台难以接受的。如果将这部分通道成本转移至用户,则很可能让P2P平台丧失竞争优势。
“第三方支付公司与P2P仅是商业合作,前者更多是借助后者来扩大自身的业务,个人认为对于解决P2P资金安全性来说没有什么实质性意义,更多地还是靠自律。”王思聪因此对于第三方支付进入P2P资金托管并不乐观。
有观点认为,第三方支付平台对于P2P的托管,很可能最终成为第三方支付捞金的一种手段,而P2P平台的资金安全或许并不如想象的那般行之有效。P2P平台的安全可靠最终取决于融资项目是否真实、平台是否参与交易等行业底线。
“如果真正要推动第三方存管业务,还需要一个类似证券的第三方存管中的核心角色——中央登记结算中心,将所有借贷信息标准化统一化,并可供第三方核实。”人人贷副总裁顾崇伦认为此举才是P2P第三方托管真正的未来。
第三方支付资金 第4篇
一、第三方支付中沉淀资金归属
(一) 资金法律地位分析
关于沉淀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中相关资金的法律性质有存款说、债务说以及网络铸币说等理论学说。
若将相关沉淀资金的性质定性为存款说, 按照我国当前通行的理论, 用户和第三方支付平台间的法律关系应当定性为特殊的借贷合同, 存款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 即类比到第三方支付平台上而言, 客户停留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的资金的物的所有权已经发生的转移, 第三方支付平台理应将相应资金的孳息返还给客户。但是通过对支付宝支付协议第二章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来看, 支付宝将其法律地位关系定义为保管协议, 且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与客户服务过程中第三方支付平台未对客户返还孳息, 所以将其法律关系定性为存款有所欠缺。
若将其法律性质定性为债务说, 则第三方支付的沉淀资金被认为是支付机构的负债, 而非吸收进来的存款, 第三方支付平台对其所保管的相关资金有没有直接的处分权, 而是承担了偿还负债的义务。在此产生的争议在于负债偿还的对象的模糊和其暂时保管的关系不满足负债“交易事项”形成的基本特征。
若认为其性质属于网络铸币, 则第三方支付平台中所使用的货币是现实货币纳入网络环境中而为了适应网络交易产生的新的货币符号, 即新的电子货币。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下, 网络铸币的概念是第三方支付企业一直所规避的, 因为我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第三款中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发行人民币的唯一机构, 其它单位和组织不能够擅自发行人民币。如果将第三方支付平台流通的电子货币形式定性为网络铸币, 则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行为是属于违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行为, 是应当停止的。
综上所述, 本人认为, 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的强流动性以及和现实资金的等价性, 将第三方支付平台上所沉淀的资金的法律性质定性为类似于网络银行中现实中货币的电子形式较为合理, 其为在网络环境下可用的与现实货币性质相同的货币形式, 其法律性质和定位仍与现实货币相同。由于我国电子货币尚未有完整的立法体系, 只是通过电子签名法、电子支付指引以及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简单规范, 同时, 我国对于人民币以及储蓄等相关法规已经比较完善, 易于进行法律监管。第三方资金的性质归属为现实货币资金的电子符号, 这样既可以降低因我国电子货币立法不完善而造成的资金规范的难度, 也可以在第三方沉淀资金的管理上增强其法律规范上的可操作性。
(二) 沉淀资金的法律权属分析
沉淀资金的法律权属的分析, 首先需要解决沉淀资金的法律性质, 根据沉淀资金的来源, 可以分别分析。
首先是关于预存资金的法律权属问题。关于资金的预存, 在支付宝服务协议第二章第二条中将客户与支付宝相关的合同定位于保管合同, 即支付宝对用户存储在支付宝中的相关钱款代为保存, 后代为支付的保管合同, 即为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关于消费保管。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七条和第三百七十八条对保管合同的相关规定来看, 保管合同中保管货币的应当返还同数量、种类的货币, 即保管货币的所有权以及保管物产生的孳息的所有权仍应当归为寄存人所有。
其次是在支付过程中沉淀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中的资金的权属问题。第三方支付平台在网络交易的过程中处于网络交易双方都未知的第三方, 买方订单确认购买后, 将款项交付至第三方平台中, 后卖方发货、买方验货无误后买方将支付口令通知第三方支付, 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接到支付口令后将货款支付给卖家, 但是如果超过一定期限后买方仍不发出支付命令的话, 第三方支付平台会自动将货款支付给卖家。期间的交易口令除超出支付时限外均由商品的买方所控制, 资金处分的权利仍在买方一方, 同时根据支付宝支付协议第二章第二款中双方约定的内容来看, 双方形成的法律关系为委托关系。由此来看, 即使在支付过程中标的物的处分权发生了转移, 但其所有权仍不归属于第三方支付平台一方。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 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中资金的所有权一直掌握在使用第三方支付的客户手中, 而非第三方支付平台, 其两者的关系的委托关系和保管关系, 第三方支付平台没有资金实际处分的权利。
二、第三方支付中沉淀资金法律问题的解决
第三方支付平台中沉淀资金主要的性质属于委托保管合同中的货币保管物, 其标的所有权仍归于资金存入者。但是从现实情况下合同履行中第三方支付平台并没有收取相关保管费用的同时将沉淀产生的孳息也未返还, 其间的法律问题的解决以及沉淀资金的分配的问题是本部分研究的重点。
(一) 法律问题的争议
从保管合同中的分析和实践操作可以看出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引发了两大问题, 即保管费用问题以及巨额沉淀资金的处理问题。
1.关于保管费用的问题
根据我国《合同法》关于保管合同的相关规定, 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 以及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 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这充分说明了保管物的权属问题, 而关于保管费用方面,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但是当事人对保管费用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双方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 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在现实保管过程中, 寄存人并没有获得相应的孳息, 而是留存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中, 同时寄存人也没有支付相应的保管费用。
2.关于沉淀资金数额巨大带来的不稳定问题
根据支付宝相关数据统计, 截至2012年12月, 支付宝注册用户突破8亿, 日交易额峰值超过200亿元人民币, 日交易笔数峰值达到1亿零580万笔。按照5天时间差计算, 仅在支付过程中的沉淀资金高达1000亿人民币左右。这样巨额资金孳息的管理、利用是现在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的棘手难题。
(二) 目前提出的解决方案
目前关于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问题的解决主要有美国购买消费者权益保险、交给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以及计提风险准备金后归第三方支付平台所有的三种主流解决方案。
1.交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或基金
此种解决方式认为, 既然沉淀资金的孳息源于第三方支付平台使用者的使用行为, 则其应当纳入消费者利益服务的某个基金之中, 或者纳入全国消费者保护协会基金, 或者纳入金融监管者为监管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风险所设立的风险基金中, 以一种新的形式将本应属于消费者的权益返还给了消费者。其做法符合我国民法有关所有物与孳生物的关系原理, 使原物的所有权人拥有了对其所有物产生孳息的收益权, 而且也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的发展壮大提供了资金支持, 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2.美国购买消费者权益保险
美国针对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沉淀的问题主要运用现其现有的银行法律法规来进行调整, 通过美国现有完善的信用体系和监管体系进行监管。同时由于美国是联邦制国家, 故而用平行监管在联邦和州两个层面来设置监管机构。联邦存款保险公司 (FDIC) 在美国监管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沉淀资金存放在FDIC的无息账户中, 账户中的利息用来为每个消费者提供保险金额为10万美元的保险。在这样的体系中, 支付机构更类似一个消费居间、担保机构, 而非零售银行, 沉淀资金并非电子货币的来源故而再投资受到较大限制。3.计提风险准备金后归第三方支付平台所有
此种规范体系主要来自于银监会公布的《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三十五条①, 其主要分配方式是在第三方支付企业在沉淀资金将自身资金交由相关商业银行的计提风险准备金后剩余的利润交由第三方支付公司自身支配, 即相当于将沉淀资金的孳息分配给第三方支付平台所有。
(三) 第三方支付产业沉淀资金制度建设建议
根据现有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相关解决方案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 我国现阶段已经初步形成了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监管, 以及对第三方沉淀资金的管理作出了相关规范, 第三方支付平台产生的沉淀资金由其存储在其商业银行下的相关账户中, 第三方金融机构不能擅自动用, 并且明确这部分资金的所有权属于消费者。
以前我国没有对其巨额孳息进行相关规定, 但是从2011年年末央行发布了《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 支付机构可将计提风险准备金后的备付金银行账户利息余额划转至其自有资金账户。而风险准备金是支付机构按季从所有备付金银行账户利息所得中结转的、专门用于弥补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等特定损失的资金。征求意见稿中规定, 支付机构计提的风险准备金不得低于其备付金银行账户利息所得的10%。这意味着, 支付机构最多可获得沉淀资金利息的90%。所以, 作者认为, 计提风险准备金不失为可最先考虑的方式, 以减少第三方支付平台由于不可知因素, 如网络黑客攻击、系统崩溃等问题带来的挤兑风险。
其次是缴纳相关消费者保护基金。将巨额的沉淀资金的孳息通过国家监管行为将其取出, 设立消费者权益和保护基金中, 用以支付消费者保障相关的费用以及对消费者权益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中受到损失后的赔偿。
第三是用于消费者服务的改善。在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相关的电子支付企业中关联的交易中, 会产生运费险、违约险等保险项目, 其保险标的数额小, 对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的保障效用明显的特征使得其重要性得以凸显。将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的部分孳息用于购买相应商业保险, 在消费者权益得到保障的同时也能够促进相关电子商务平台的发展。
最后是交由第三方支付平台, 以作为相关保管费用和企业盈利。第三方支付平台获得相关孳息后, 寄存人和保管人间保管关系发生进一步改变, 相当于寄存人对保管人支付了相关保管费用。同时也为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进行系统维护和提升, 服务质量的提高以及进一步发展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
由于我国国情的复杂性, 本人认为应当综合考虑金融风险的规避、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可持续发展等问题来解决第三方支付中沉淀资金分配问题, 以使得巨额资金得到合理利用的同时发挥其最大价值。
三、结语
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一种新的支付媒介, 对于我国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也提出了许多新的法律问题, 包括金融监管与金融商法两个层面。本文主要关注商法层面的问题, 特别是第三方平台沉淀资金的法律权属以及利益收入的归属。
本文通过对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的法律性质、法律权属以及现有的学术理论和实践进行法律分析, 得出将沉淀资金计提风险准备金、缴纳相关消费者保护基金、消费者服务的改善以及归于第三方支付平台所有的相结合的制度建设建议, 以便充分利用这部分资金, 促进我国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和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春燕.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及利息之法律权属初探——以支付宝为样本[J].河北法学, 2011.03.29 (03) :78-84.
[2]张朝俊.从电子货币角度讨论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的法律问题[J].行政与法制, 2012 (02/80) :66-71.
[3]万李霞, 旷洁玉.第三方支付平台备付金法律监管问题研究[J].商场现代化, 2012.07, (689) :202-203.
资金支付 申请报告 第5篇
阿克苏汇金房地产开发公司:
由我项目部承建的乌什县怡苑小区1#、2#住宅楼,现已面临竣工验收,由于工程款未及时支付,现欠人工工资如下: 土建班应支付大约:50万元,现才支付30万元 木工班应支付大约:25万元,现才支付6万元 钢筋班应支付大约:9万元,现才支付2万元 水暖电应支付大约:11万元,现才支付3万元
乌什县怡苑小区项目部
二00八年十一月 日
申 请 报 告
阿克苏华润置地有限责任公司:
由我阿克苏新伟建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阿克苏阳光新城小区经济适用房H1#住宅楼,主体一层已施工完毕,面临施工主体二层,由于资金周转困难,所以请业主按合同约定付工程款。
阿克苏新伟建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经理(签字):
二00九年四月五日
申 请 报 告
阿克苏华润置地有限责任公司:
由我阿克苏新伟建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阿克苏阳光新城小区经济适用房H2#住宅楼,主体一层已施工完毕,面临施工主体二层,由于资金周转困难,所以请业主按合同约定付工程款。
阿克苏新伟建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经理(签字):
二00九年四月五日
申 请 报 告
阿克苏华润置地有限责任公司:
由我阿克苏新伟建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阿克苏阳光新城小区经济适用房H3#住宅楼,主体一层已施工完毕,面临施工主体二层,由于资金周转困难,所以请业主按合同约定付工程款。
阿克苏新伟建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经理(签字):
二00九年四月七日
申 请 报 告
阿克苏华润置地有限责任公司:
由我阿克苏新伟建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阿克苏阳光新城小区经济适用房H4#住宅楼,主体一层已施工完毕,面临施工主体二层,由于资金周转困难,所以请业主按合同约定付工程款。
阿克苏新伟建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经理(签字):
二00九年四月九日
申 请 报 告
阿克苏华润置地有限责任公司:
由我阿克苏新伟建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阿克苏阳光新城小区经济适用房H5#住宅楼,主体一层已施工完毕,面临施工主体二层,由于资金周转困难,所以请业主按合同约定付工程款。
阿克苏新伟建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经理(签字):
二00九年四月五日
申 请 报 告
阿克苏华润置地有限责任公司:
由我阿克苏新伟建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阿克苏阳光新城小区经济适用房F6#住宅楼,主体一层已施工完毕,面临施工主体二层,由于资金周转困难,所以请业主按合同约定付工程款。
阿克苏新伟建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经理(签字):
二00九年四月五日
申 请 报 告
阿克苏华润置地有限责任公司:
由我阿克苏新伟建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阿克苏阳光新城小区经济适用房F3#住宅楼,主体一层已施工完毕,面临施工主体二层,由于资金周转困难,所以请业主按合同约定付工程款。
阿克苏新伟建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经理(签字):
二00九年四月五日
申 请 报 告
阿克苏华润置地有限责任公司:
由我阿克苏新伟建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阿克苏阳光新城小区经济适用房F5#住宅楼,主体一层已施工完毕,面临施工主体二层,由于资金周转困难,所以请业主按合同约定付工程款。
阿克苏新伟建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经理(签字):
第三方支付资金 第6篇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机构 跨境外汇 电子支付 管理
近几年,在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下,尤其是互联网技术得到广泛应用,越来越多的受众选择使用互联网购物,商户之间网上跨境交易发展越来越重要。与此同时,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业务得到快速发展,并逐渐演变为虚拟化以及无纸化[1]。从整体现状分析,现阶段跨境外汇电子支付配套管理制度存在欠缺,导致异常外汇资金流入渠道更加便利,加强对其研究,实施监督与管理,对防范外汇管理风险具有重要作用。
一、我国跨境外汇电子支付的发展分析
(一)支付规模
在2009年,浙江支付宝以及深圳财付通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后开展境外收单业务。截止到2015年,支付宝已经成为了我国跨境第三方支付市场份额最大行业之一,其跨境支付总额超过7亿[2],这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国跨境外汇电子支付的有序发展与进步。
(二)支付的类型
当前我国第三方支付机构所采取的支付业务形式比较单一,主要是与银行进行合作开展跨境网上支付,其类型包括两种,分别是购汇支付以及收汇支付。前者主要是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境外进行网络支付各种服务;后者则是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境内提供各种人民币结算服务。
(三)机构模式
按照经营模式进行分类,当前我国跨境支付市场中的支付机构包括三种:第一种是涉足跨境网络购物的模式,包括支付宝、财务通等;第二种是利用银行网络所开展的各种服务,这种模式能够支持跨境购物,外贸B2B,并且还涉及到刷卡消费等业务[3]。第三种是在当前跨境外汇业务逐渐成熟的基础上所开展的,主要是为全球在线收付业务所实施的境外支付企业,包括PayPal。
(四)流程分析
其一是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中购汇支付的流程。一般是消费者登录境外网购平台选择商品,并且下订单,境外电商人员将订单信息发送给第三方支付平台,且第三方支付平台在获取消费者基本信息后提醒消费者付款,境内消费者将订单所对应的人民币支付给第三方支付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则通知境外电商安排发货,且第三方支付平台则会向相关的托管银行发送支付信息,境外电商在收款之后将信息传递给第三方支付平台[4];其二是商务收汇支付的流程。主要是境外消费者登录境内的网站选择商品,并选择下单,境内电商会将消费者下单的基本信息发送给第三方支付平台,等到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到信息之后,并给予认证信息后,境外消费者会将款项支付给第三方支付平台,而第三方支付平台则会将款项以及订单的信息传递给境内电商,境内电商则向消费者发送货物。此外,第三方支付平台还需要向相关的托管银行发送支付信息,并将人民币支付给境内电商,当境内电商通知第三方支付平台之后,表明交易结束。
二、当前我国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外汇电子支付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对个人外汇管理政策效果有消弱效应
1.个人结售汇业务代办资格管理。从整体角度分析,现阶段我国跨境外汇电子支付的类型主要分为三种,其一是以第三方支付机构为客户名义进行结汇;其二是在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基础上实施统一结汇办理;其三是客户对本币进行直接收付。对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可以看到,第三方支付不仅不是个人,并且代办个人结售汇的过程中也没有严格按照相关的规定提供各项证明材料,这样一来则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个人结售汇业务的管理规定[5]。
2.难以执行个人结售汇年度总额的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第三方支付機构在线下以个人名义代理各项业务的时候,银行无法对第三方支付机构代理业务的具体情况进行了解,包括姓名以及身份证号码,当然,也无法对个人的年度结售汇额度使用情况进行分析,从而无法按照相关外汇管理政策进行分析,难以执行个人年度总额的相关规定[6]。除此之外,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将个人业务进行打包处理的时,不仅会增加工作量,并且也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银行执行的个人结售汇年度总额管理制度无法发挥其价值与作用。
3.难以控制个人分拆结售汇违规。之所以产生这一现象,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原因,第一方面是因为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金额比较小,并且交易的笔数比较多,与当前所规定的分拆标准存在差异,所以这种情况下银行无法按照当前的分拆标准对个人分拆结售汇交易行为进行筛查;另外一点是当前大多数银行对实际交易个人的身份信息不了解,并且在事前无法核实个人是否在已关注名单之中,这样一来则会导致电子银行的个人结售汇限额会被规避,从而无法进行有效控制。
(二)传统监管审核模式受到影响
1.无纸质单证带来影响。跨境电子商务所依赖的载体是互联网,这种模式不仅没有传统的合同,并且电子单证可以进行修改,不会出现任何痕迹,如此一来,则会导致货物以及服务贸易管理中审核纸质单证的传统受到影响[7]。除此之外,现阶段大多数跨境电子商务在进行交易的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进出口货物进行报关,主要采取海关快件进出境,这种情况下会导致跨境电子商务实物交易缺乏真实性,甚至难以核对其出境货物的基本情况。
2.网络虚拟物品造成影响。在实施跨境电子商务之后,最具代表性的便是网络虚拟物品的出现,包括各类游戏币、装备等,这种情况会对真实性审核造成影响。现阶段,除电子软件对无形资产管理问题加以明确之外,各类网络虚拟物品的买卖并没有加以确定,则会导致交易的真实性难以审核。
3.信息流、资金流分离造成影响。在整个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中,双方只有要达成交易即可,并没有直接的资金收付,而是采取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主要的资金收付体系。这种模式虽然会提高交易质量与水平,但是长此久往则会导致电子商务交易双方关系演变的比较松散,甚至会出现分离化的趋势。除此之外,第三方支付机构会应用银行实时跨境资金收付,但是会因信息流以及资金流的分离导致银行无法对真实性加以判断。
(三)外汇收支信息缺乏准确性
通常情况下,第三方支付机构主要的操作方式是通过线下转换购、结汇主体等方式,这种操作方式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个人结售汇的行为有所掩盖,会导致个人结售汇的数据发生缺失[8]。假如第三方支付机构将所有的业务转变为银行自身办理的各项业务,那么则会导致个人结售汇数据出现缺失。换而言之,假如第三方支付机构内部清算的操作中,个人购汇以及结汇行为的内部清算操作受到掩盖,同样会导致个人结售汇数据造成影响,形成缺失。
三、完善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外汇电子支付管理的对策
(一)管理思路
严格按照外汇管理理念以及改革管理方式的需要,积极顺应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整体发展趋势,在进一步满足市场交易主体基础上,构建切实有效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管理体系,并与商务、海关等相关部门形成统一的整体,真正实现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全面发展。
(二)管理原则
首先,需严格遵循前瞻性原则。跨境外汇电子支付管理工作中需严格根据当前的发展趋势,并且要放眼于未来,在不影响监管的基础上能够真正满足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各项需求,如此才能真正推动跨境电子商务的有序发展与进步[9]。其次,需要遵循系统性原则。诚如上文所言,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收支所涉及到的内容非常多,所以在对其进行分析的时候需要从其流程角度出发,并且要从市场准入、交易项目判定以及审核等角度出发,并作出规章制度与要求,实现管理工作的有序发展。再次,需要遵循可操作性原则。从本质上分析,跨境电子商务与传统的模式在交易方式上存在区别,主要具有虚拟化以及无纸化等特点,在新形势下,笔者认为需要对电子商务的特点进行分析,要积极制定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要将传统外汇管理模式所存在的弊端打破,從根本上保证监督管理具有针对性。最后,需要严格遵循有效性原则。无论从哪一个角度分析,跨境电子商务主要具备分离性以及多样性,尤其在设计制度的时候需要严格遵循交易这一基本元素,并且要在经办银行的审核后,对各项业务进行分析。除此之外,在赋予第三方机构代理跨境外汇电子支付权利的时候,则需要对交易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要对外汇管理的规定加以分析,如此一来才能真正保证跨境外汇电子支付监督与管理的有效性与全面性。
(三)管理对策
1.对跨境电子商务个人外汇管理加以规范。首先,需要不断完善第三方支付机构下的业务办理资格,从本质上满足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实际需求,并且还要在相关部门的协助下制定切实有效的联网核查系统。通常情况下,当个人注册成为了会员的时候,那么可以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签订代办协议书,并且还要从实际角度出发,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采取实名认证的方式,利用核查系统对个人身份信息进行查询,并留取个人身份证进行扫描,这样一来,才能真正保证个人结售汇代办业务的规范性与真实性。其次,需要制定完善的个人年度总额管理规定。其内容主要是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身份信息加以规定,包括个人结汇业务以及个人交易信息等均需要上报给银行,在银行经过查询确认之后按照相关的规定,将结售汇的实际情况纳入到(个人)结售汇信息管理系统之中,有效保证个人年度总额管理的全面性[10]。再次,需要积极做好个人分拆结售汇管理。笔者认为需要制定专门的跨境电子商务个人分拆结售汇的管理规定,其内容包括分拆标准、筛查时间、筛查方式、共享机制等均需要给予明确。除此之外,还要进一步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与托管银行进行实时分拆管理,这样才能真正避免跨境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个人分拆结售汇现象的发生。最后,需要积极做好个人外汇结算账户管理工作。其一,需要对个人非经营性外汇结售汇按照个人分拆结售汇管理标准进行严控,并且需要将相关的线索积极提供给相关的工商部门,对不规范经营状况进行打击;其二是需要加强对个人外汇结算账户管理的宣传,需要按照相关的规定要求开设个人外汇结算账户,并且要利用外汇结算的方式收付相关的款项。
2.加强对跨境外汇电子支付真实性的管理。首先,需要积极做好邮递以及快件渠道各类进出境业务的审核,并且需要第三方支付机构将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中的名单以及相关单据进行扫描,包括个人物品申报单、出口物报关单等,切实履行真实性审核义务。其次,需要积极做好网络虚拟物品交易的监督与管理。在上文中笔者提出当前发展体系中网络虚拟商品出现,包括付费电影、游戏币、装备等,这种网络虚拟商品交易因具有虚拟性与特殊性,所以笔者认为可以将其设定为服务贸易,并且与商务、税务、海关等部门的沟通配合,制定对网络虚拟商品交易的管理规则,并且要从业务备案登记以及外汇收付等角度出发与分析,保证跨境电子商务的网络虚拟商品能够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最后,需要在新时期积极构建完善的跨境电子商务信息交互平台。值得注意的是需要与汇管理部门与工商部门、商务部门的协调配合,要构建有效的跨境电子商务信息交互平台,将该平台的作用发挥出来,并能够引导第三方支付机构将各类交易订单以及资金信息纳入到信息交互平台之中,从而真正实现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信息流,这样可以实现数据共享,并且能够方便各个部门(工商、海关、商务、外汇)的检查,能够实现与自身监管的交叉对比,甚至还可以将信息流与资金流不匹配现象进行管理,从而保障交易的真实性。
3.做好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收支信息监测工作。首先,需要对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管理工作加以完善。要不断明确现阶段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收支中真实性审核管理的重要意义,银行积极做好对跨境外汇电子收支真实性的核查。此外,第三方支付机构可以将在交易中双方的基本信息提供给银行,包括双方的名称以及资金的基本属性。除此之外,还需要严格按照相关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发生制的相关原则,积极制定完善的跨境外汇收支信息申报要求,从根本上保证申报数据信息的准确性与全面性。其次,需要对个人结售汇数据录入数据加以规范。从金融发展角度分析,第三方支付机构代理个人在实施跨境外汇电子支付业务的时候,需要对不合理的内容禁止,比如进一步杜绝出现以第三方支付机构名义办理结售汇的现象,而需要采取实际的交易方式,要以个人名义在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当然,银行还需要严格在个人结售汇信息管理系统中采集相关结售汇数据,按照规定申报个人跨境外汇收支数据,从根本上保证结售汇系统数据的完善性,保证第三方支付机构为个人办理跨境电子外汇数据的及时性、全面性、完整性。另外,还要不断加强对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业务的检查与核查,避免诸多不良现象。
四、结语
综上所述,自《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推出之后,电子交易成为了一项十分重要的发展趋势,且占据了国民经济发展中十分重要的地位。近几年,在相关国家政策的指引下,为进一步促进支付服务市场,积极探究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外汇电子支付管理备受关注,将其中存在的问题加以分析,从实际发展角度出发进行解决,推进电子交易市场的完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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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Wang Xingping.Study on the management of cross-border e-commerce and third party payment [J].Southern finance,2013,12:54-56+16.
第三方支付资金 第7篇
第三方支付平台为电子商务交易双方的资金支付提供了担保, 有效保证了交易的安全性, 并且不向交易双方收取担保费用, 成本低, 使用方便快捷, 较好地满足了电子商务企业和个人的支付需求, 极大促进了电子商务的发展。根据易观智库《中国第三方支付市场季度监测》数据报告显示, 2011 年中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市场交易额规模比2010 年增长99%, 2012 年交易规模比2011 年增长了60%, 高达34576亿元。 以支付宝为例, 截至2012 年12 月, 支付宝注册账户逾8 亿, 日交易额峰值超过200 亿元人民币, 日交易笔数峰值达到10 580 万笔。
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对客户在商业银行的账户收付款存在时间差, 在一段时间之内, 交易资金将滞留在第三方支付平台, 这部分资金称为沉淀资金或者备付金, 资金包括两方面:一是成交保证金, 即交易成交后尚未交付给卖家的款项;二是客户账户余额。随着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机构的迅猛发展, 沉淀资金规模日益庞大, 年累计金额超过一万亿元。由于第三方支付机构可以直接支配沉淀资金, 沉淀资金的安全问题需要监管部门高度关注。 任何对沉淀资金的不规范处理都可能会引发金融风险。 若第三方支付机构挪用客户资金进行风险投资, 或进行非法转移和金融洗钱等活动, 可能会给商家和消费者带来难以估量的损失。对沉淀资金实行有效监管已十分必要。
二、监管的依据
第三方支付平台并非金融机构, 而是一个委托代收、代付的机构, 对于平台与用户间的关系, 我国目前还尚无特定法律, 而是沿用《合同法》进行管理。 从电子支付监管角度看, 截至2010 年, 我国涉及网上支付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网上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电子支付指引 (第一号) 》, 但是这些法律主要针对的是金融机构的电子支付, 对作为非金融机构的第三方支付并未涉及, 并不是专门针对第三方支付的法律法规, 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仍显空白。 2010 年6 月14 日颁布并于2010 年9 月1 日开始实施的《非金融机构支付与服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是对第三方支付平台法律空白的补充, 《办法》 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主体地位, 提高了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准入门槛儿, 并在风险控制和监管策略等方面做出了规定。可以看出, 我国第三方监管的法律框架初步搭建, 监管法律依据层次较低, 效力自然不大, 并且有些规范性文件仍然处于征求意见状态, 须进一步完善。
三、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监管存在的欠缺
(一) 监管的滞后性
目前, 第三方支付平台业务呈现出多元化发展的趋势, 逐渐向更多的金融增值服务方向延生, 包括收单、结算、信贷、供应链融资、代售基金等, 涉及到小额信贷、生活缴费、信用卡还款、基金支付、商城购物等。 但是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与第三方支付的庞大规模和迅猛发展态势形成了强烈的不对称, 主要表现为立法明显滞后于市场的发展, 监管方式和手段的更新速度远跟不上日新月异的行业发展。目前第三方支付业面临的突出问题和挑战有两方面: 一是风险问题, 包括自有资金和客户备付金安全、 客户信息安全, 以及运行和业务系统的安全等;二是诸多的市场行为如反洗钱、防套现存在严重的监管缺失。
(二) 对沉淀资金利息的监管存在法律盲点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中规定:支付机构接受客户备付金的, 应当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备付金。备付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可以看出, 《办法》 对由此而产生的利息归属及分配问题尚没有明确, 这种不确定性给第三方支付商合理处理和盘活沉淀资金带来了困难, 给监管部门依法监管带来了监管盲点。 目前, 学术界大部分观点认为利息应当属于消费者, 理由是利息是备付金的孽息, 从权利上讲毫无疑问应该属于消费者。另一种观点认为, 第三方支付商为吸引消费者, 采取降低甚至免除交易手续费的吸储方式, 利息应该转化为第三方的合法收入, 这反过来还可以为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正常运转和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三) 对沉淀资金的监管缺乏操作性
当第三方支付平台机构参与结算业务时, 原本由银行主导的交易过程被割裂成两个看起来毫无联系的交易:客户的支付指令不再通过商业银行, 而是由第三方支付平台掌握, 银行按照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指令将资金由客户账户划入支付中介的账户并最终划入目标账户。 在整个结算过程中, 即使交易过程发生在同一商业银行系统, 商业银行也无法确定这两项交易的因果关系。 不法分子容易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洗钱、恐怖融资、贿赂、赌博、诈骗、信用卡套现、逃税漏税等非法活动, 逃避银行系统的反洗钱监管。我国有关法律缺乏对交易过程监管的具体有效措施, 仅仅是笼统的规定, 可操作性较差。
四、 我国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监管的完善建议
针对目前监管存在的问题, 提出以下监管建议。
(一) 构建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主, 多部门监管为辅的监管体系
“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是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定职责, 这无疑确定了央行的监管义务, 《办法》的出台, 进一步确定了央行监管主体的地位。同时, 第三方支付平台业务具有综合性的特点, 并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趋势, 涉及到了信息产业部门和银监会的监管范围。 信息产业部门作为推进信息化建设、协调维护信息安全的主管部门, 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监管有着先天的优势。此外, 第三方支付平台机构开立结算账户并提供结算服务, 具有跨行转账功能, 类似于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 而根据《商业银行法》第三条规定, 中间业务必须经过银监会的批准才能从事, 第三方支付平台显然已经突破了这种特许经营限制。 进一步需要提出的是, 目前也有学者认为商业银行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监管部门的作用。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 只有向商业银行缴纳必要的保证金, 使这些保证金作为银行托管或者监管的费用, 才能使商业银行及时地监测并反馈存在的各种问题, 使支付机构能有效地应对存在的各种风险。由此分析, 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主体选择上, 单一的央行显然不能满足市场监管的需求, 应该构建以人民银行为主、多部门为辅的监管体系。
(二) 构建多样化备付金保障体制
提取一定比例的客户备付金收益用于设立客户备付金风险保障基金或者建立客户备付金保险制度等, 当第三方支付平台机构发生破产、倒闭等情况时, 在客户备付金不足以清偿其对客户债务时提供救助或者赔付。
(三) 创新沉淀资金的风险隔离, 明确利息归属
按照2010 年9 月1 日开始实施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支付机构接受客户备付金的, 应当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备付金。这里, 商业银行充当了托管机构, 会滋生商业银行在争夺第三方支付平台这一大客户时的违规行为。在美国, 第三方支付监管部门是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 (FDIC) , 它对沉淀资金的监管是通过提供存款延伸保险, 保险费由这些沉淀资金在银行产生的利息来缴纳。我国可以借鉴, 规定将沉淀资金统一的托管机构设在结算公司或汇金公司辖下, 选择合理比例投放于银行间市场, 并对利息采用投保的方式开设风险基金账户, 以增强人们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信心, 保障整个交易体系的安全与稳定。这不仅实现了沉淀资金的风险隔离, 还可以在出现货币紧缩时盘活交易市场, 同时也解决了沉淀资金的利息归属问题。
(四) 赋予第三方支付商更多盘活沉淀资金的权利
2013 年6 月支付宝与天弘基金联手上线余额增值账户服务“余额宝”, 支付宝的用户可以通过向余额增值账户充值, 直接在线上购买天弘基金“增利宝”货币基金, 进而取得收益, 而支付宝也可以据此吸引更多的用户, 余额宝是希望通过货币基金高于银行利息的收益, 吸引更多客户将资金从银行转移至支付宝, 这是盘活沉淀资金的一大创新, 并且是必然趋势。 这里, 余额宝成功绕开监管销售基金, 使投资者面临巨大的无监管风险。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支付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备付金。其实, 第三方支付平台公司适度利用账户中沉淀资金来创造盈利是更为客观的, 具体而言, 就是可以允许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进行合理、合法的投资, 取得相应的收益, 这更有利于盘活沉淀资金, 取得整体收益。 监管的重点应该在第三方支付平台投资的领域和投资的额度。例如, 可以通过立法限定投资的领域仅限于低风险、 高流动性的货币市场, 严禁投资于资本市场以及其他高风险、低流动性的领域。倘若法律有相关方面的规定, 就不会有现在的监管空白, 带来监管缺失的投资风险。具体的投资额度视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规模, 合理设置不同的等级, 同时规范审批制度,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规定第三方支付平台应将每次投资的领域和额度上报, 进行信息的持续披露。
(五) 对沉淀资金专有账户跟踪监控制, 实现风险预警
为了保证沉淀资金的安全, 应该设立相关的风险预警指标, 并明确商业银行的持续监管义务。当第三方支付机构将资金托管在商业银行的专有账户后, 对商业银行沉淀资金账户中的资金状况进行跟踪监控, 一经发现非法挪用, 应立即冻结相关资金, 并及时将相关信息报监管部门备案。若第三方支付商非法挪用的次数和资金金额达到了预警指标, 则应该采取必要的惩罚措施。
(六) 保障安全, 加强对支付机构的安全管理
制订专门的管理制度规范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系统安全和业务安全, 监管层应当建立较为严格的控制机制, 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大额支付行为进行监控, 确保该大额支付具有真实的交易基础;同时对支付平台向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账户转移资金的情形进行监控, 以便于及时发现异常交易情形。 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强化客户身份的识别, 规范业务合作, 加强信息安全, 防止支付信息和客户隐私的泄露。
五、结束语
第三方支付平台中出现大量沉淀资金是第三方支付模式中不可避免的现象。随着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量的增大, 通过对沉淀资金的有效监管来避免金融风险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尽快规范金融监管体系, 明确沉淀资金的利息归属, 在有效监管的制度下盘活沉淀资金, 实现客户、第三方支付商双赢的结局, 还需要政府和第三方支付平台商共同的努力。
摘要:随着我国电子商务和网上支付的迅猛发展, 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上的资金交易规模日益庞大, 由巨额沉淀资金带来的潜在风险已经越来越突出。本文针对互联网第三方支付体系沉淀资金的监管问题进行探讨, 通过分析现有的监管体制, 指出监管存在的欠缺, 提出具体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监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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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资金 第8篇
一、收取手续费
第三方支付通过收取手续费, 主要依靠向用户收取的手续费与向银行支付的手续费的差额获取其中的利润。据资料显示:今年一季度, 支付宝和微信的市场份额分别是63.41%和23.03%, 占据了移动支付将近90%市场份额的两大巨头都已经开始对提现进行收费。这一营销模式十分有效, 在提供客户一段时间免费使用服务权限之后, 让顾客体会到该支付方式的便捷性, 然后相继提出相应的收费标准, 看似合情合理, 而且利润相当可观, 但可能会引起相当一部分顾客的不满情绪。
2016年2月15日, 微信团队发布《关于转账收费调整为提现收费的公告》:3月1日起, 微信支付对转账功能停止收取手续费。同日起, 对提现功能开始收取手续费。具体收费方案为, 每位用户 (以身份证维度) 终身享受1000元免费提现额度, 超出部分按银行费率收取手续费, 目前费率均为0.1%, 每笔最少收0.1元。微信红包、面对面收付款、AA收款等功能不受影响, 免收手续费。这种方式在面上来看既能进一步增加微信使用的受众范围, 而且能够保留一定比例的流动资金用于微信支付。
支付宝在2016年9月12日, 支付宝发布公告称:自2016年10月12日起, 支付宝将对个人用户超出免费额度的提现收取0.1%的服务费, 个人用户每人累计享有2万元基础免费提现额度。通过收取手续费, 第三方支付机构获得了用户提现的费用。特别是支付宝的即时到账功能深受顾客青睐, 能够满足不同层次消费群体的需求, 但如果需要收取手续费的话, 对于一部分受众而言, 也是一笔相当沉重的开支。
这种传统的盈利模式看似是很好的赢利点, 但或许不是第三方支付获得利润最理想的方式。当用户所支付的手续费大于自身预期的交易费用时, 用户将不会选择使用第三方支付, 特别是涉及到大额资金流动时, 他们宁可选择传统的金融机构转账而放弃使用第三方支付的方式, 这将导致第三方支付的利润流失。收取手续费的方式边际效率很低, 只能通过增加交易量的方式来增加利润。
二、收取服务费
1. 收取理财业务的服务费
2013年6月17日, 支付宝正式发布了一款金融理财业务--余额宝。在高于市场利润率的情况下, 用户不仅可以通过余额宝购买货币基金获得收益, 而且在低额手续费甚至无手续费的前提下随时支付或取出, 非常灵活方便。而支付宝则通过向基金公司收取服务费获得利润, 截止2016年8月, 余额宝的用户就达到2亿6千万人。在这庞大的使用人群背后, 我们可以预测到支付宝通过这一理财产品, 将收获大量的服务费用。
2. 收取代缴费业务中的服务费
在支付宝和微信支付的界面中, 我们可以看到许多代缴费业务, 如生活缴费、滴滴出行预定外卖。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并不是支付宝或微信支付为用户缴费, 而是第三方支付机构与第三方商户合作, 第三方商户为用户缴费, 在这里第三方商户向第三方支付机构缴纳代理服务费, 完成整个缴费过程。第三方支付机构一般情况下向第三方合作商户收取部分的服务费, 从而实现盈利。
3. 收取技术服务费
许多公司网站在运营过程中会涉及金额往来, 但其本身并没有相应的支付平台和媒介, 因此需要借助于使用支付宝或微信支付等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支付工具, 在此过程中就需要向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技术服务费。2015年04月, 易方达基金、国金通用基金、兴业全球基金、信诚基金等近十家基金公司扎堆发布公告称, 暂停支付宝渠道的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服务。而双方暂停服务的原因就是技术服务费, 京东停止与支付宝合作也有这方面的原因, 可见技术服务费也占了第三方盈利模式的一个重要方面。
三、获取广告费
登录不同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网页或者移动客户端, 都可以在上面看到不同商家、产品的广告, 以第三方支付为媒介, 呈现出不同形式的广告在现在互联网发展的大环境下不足为奇。第三方支付机构通过向在支付平台上投放广告的商家收取广告费用, 从而获得利润, 这一方法也使得广告费成为第三方支付机构最直接的盈利来源之一。特别是客户进行支付时, 经常无意中会浏览到各种广告, 这种广告营销模式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顾客, 进而达到获取广告费的目的。
四、无形收益
支付宝及微信支付用户在市场上占有巨大份额, 众所周知, 用户在使用第三方支付时必须完善个人资料, 如进行实名认证、绑定银行卡等。通过这种途径, 第三方支付平台一方面保证了用户资金的安全性, 另一方面也获得了用户资料、交易行为记录等。第三方支付平台可以通过这一系列资料挖掘出用户信用情况、消费偏好等, 这是潜在的无形收益, 有助于平台的进一步发展。
五、使用沉淀资金
沉淀资金是指闲散放置在社会上, 未被聚积起来加以利用的资金。在用户使用第三方支付系统的时候, 由于用户支付货款与卖家实际收到货款之间存在时间差, 因此会导致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户上存在大量的沉淀资金。据统计, 在2015年“双十一”天猫淘宝交易额就达912.17亿, 仅凭“双十一”这一天就产生了912.17亿沉淀资金。
2014年春节, 腾讯凭着微信红包在第三方支付领域打败支付宝而获得可观利润。微信红包依靠着微信庞大的用户量, 在短短四天内便达到惊人的扩散效果。与传统的发红包形式相比, 微信红包更具便捷性、可玩性, 即便相距千里, 微信用户也能通过微信红包发表祝福。抢红包这一玩法的介入, 吸引了大量的用户使用微信红包。金额随意、发送对象数量若干, 而其分配金额或平均或随机, 有如“集体抽奖”, 增加了微信用户的可玩性。据腾讯统计:2014年春节, 全国平均每个红包7.5元, 抢空红包的最快速度是1.7秒。微信红包的产生直接导致大量资金从银行流入微信账户中, 而存在于微信账户中的资金是不会产生利息的。用户在体验过抢红包的乐趣之后, 在一段时间内, 并不会将微信账户中的资金提取出来。这一行为将直接导致微信产生大量的沉淀资金。
2016年微信发布了关于转账收费调整为提现收费的公告:从2016年3月1日起, 微信支付将对所有转账行为免费对个人用户的微信零钱提现收取手续费。对于大多数人而言, 会因节省提现手续费, 而将原本的资金留存在微信账户中用于微信支付使用。这一做法也将导致微信沉淀资金的增加。第三方支付企业对这些巨额的沉淀资金加以投资利用, 带给企业巨大的收益。
六、小结
第三方支付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越来越普及, 便捷的支付系统方便了用户的消费与资金的流通第三方支付的产生与发展, 方便了用户的日常消费与资金流通。第三方支付的生存是目前最主要的问题, 仅仅依靠上述的方法进行盈利, 并不能走得长远, 寻求新的盈利模式, 是第三方支付赖以生存的法则。如何能够吸引更多的潜在客户, 在保证现有客户的基础上, 通过盈利模式创新, 从而进一步增加市场份额, 将是相当长一段时间内第三方支付机构的重点课题。不妨借鉴传统金融机构的支付模式, 利用第三方支付的现有优点, 争取能够在更好地服务顾客的同时获取更高的利润。
参考文献
[1]王琛.第三方支付的主要盈利模式及存在的风险分析--以支付宝为例[J].商业文化, 2015 (18) :166-168.
[2]谢婉婷.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利用的研究[J].江苏科技信息, 2015 (28) :3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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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张红梅.从支付宝看第三方支付的盈利模式[J].经济研究导刊, 2013 (30) :155-157+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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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李文天, 郎泽宇.第三方支付机构盈利模式创新-沉淀资金的公开操作[J].中国商贸, 2012 (35) :107-108.
支付革命:互联网时代的第三方支付 第9篇
出版时间:2014-02-01
ISBN:9787508643854
所属分类:
图书>经济>通俗读物
图书>管理>电子商务
《支付革命:互联网时代的第三方支付》是中国首部深入探讨第三方支付的著作。
《支付革命:互联网时代的第三方支付》以电子交易方式、电子货币及电子认证技术演变的“三重奏”将决定电子支付中介的发展为主线, 分析了中国第三方支付从“小支付”走向“大金融”的历史逻辑、技术逻辑和商业逻辑, 揭示了第三方支付特别是创新型第三方支付机构发展对提升中国经济运行效率的作用, 分析了第三方支付的未来发展趋向, 并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
《支付革命:互联网时代的第三方支付》旨在以小见大, 立足于揭示互联网与移动互联网对中国经济发展转型的深刻作用, 聚焦第三方支付这一渗透面极广的微领域, 对互联网媒介作用下中国的企业竞争规则、市场规则、政府管理规则的变化特点做了深刻剖析。
本书指出, 互联网与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及应用, 产生了不同于工业经济阶段的“生产-消费”关系规则。这决定了创新性第三方支付及众多新经济组织的出现和发展, 产生了新的竞争规则, 即“控制信息流以控制支付流, 控制支付流以控制资金流;获得网络接入权胜过资本所有权, 获得数据投入量胜过资金投入量”。第三方支付特别是创新型第三方支付的发展, 不仅推动了与工业经济阶段相适应的传统金融生产和服务方式加快改变, 影响了金融中心建设的内涵, 更重要的是, 启发了中国政府管理方式如何加快适应互联网时代的经济转型和发展。
第三方支付资金 第10篇
所谓第三方支付, 是指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独立机构, 采用与各大银行签约的方式, 提供与银行支付结算系统接口的交易支持平台的网络支付模式。在第三方支付模式中, 买方选购商品后, 使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帐户进行货款支付, 并由第三方通知卖家货款到账、要求发货;买方收到货物, 并检验商品进行确认后, 就可以通知第三方付款给卖家, 第三方再将款项转至卖家账户上 (陈力行2006) 。
1. 第三方支付的发展历程概述
自2004年以来, 随着网络购物的日益盛行, 国内第三方支付企业依托于交易平台与大量的客户建立了合作关系。第三方支付行业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以支付宝、财付通、盛付通为首的互联网型支付企业, 主要以在线支付为主, 捆绑大型的电子商务网站;一类是以银联电子支付、快钱、汇付天下为首的金融型支付企业, 侧重于行业需求和开拓行业需要。其中在线上支付领域占据市场份额最大的支付企业是支付宝, 而线下支付领域影响力最大的当属银联商务。2010年5月, 央行第一批发放名单中就有这二家支付企业, 从第一批名单中可以看出央行支持经营全国性业务的支付企业的发展, 此次许可证的发放对于第三方支付企业的发展而言具有历史性的意义, 标志着第三方支付发展的新时期的到来。
资料来源:艾瑞咨询
从表1中可以看出, 牌照发放后, 支付企业对自身未来的发展目标更为明确, 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它们以差异化的服务来形成竞争对手无法比拟的优势, 这有利于提高支付行业产品更新换代的速度, 推动行业创新升级不断向前发展。
2. 第三方支付的交易规模日益扩大
截止2013年1月1日, 第三方支付平台总共有214家获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牌照。与2010年的交易规模相比, 尽管在2012年处于行业成熟期的第三方支付业务的增长率呈下降趋势, 但是随着我国金融体系建设的不断完善, 支付业务的不断创新, 预期后期的交易量仍有强劲的发展趋势。支付企业在市场内竞争日益激烈, 不断地对市场资源进行整合, 在巩固互联网支付领域的同时也在拓展手机支付领域, 并且根据艾瑞手机支付领域数据显示, 其巨大的增长速度彰显其强劲的发展势头。
2012年互联网支付市场增幅较前几年有较为明显的下滑, 而移动支付作为后起之秀其增长率已超过了互联网支付市场。其原因为:一是2012年6月27日移动支付确立了统一的标准, 有利于移动支付业务量的持续高涨;二是移动智能手机的普及。随着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以及科学技术的发展, 使得智能手机的成本日益下降, 手机的持有率日益增长;三是移动业务的快速发展有效地刺激了移动支付的需求, 这使得移动支付的前景被大为看好。
2012年互联网支付市场中银联在整个市场交易规模中所占比重最大, 占据核心地位。支付宝紧随其后, 其对整个支付市场的影响也不容小觑。第三方支付企业在不断加强自身所拥有的核心优势的基础上不断拓展新的盈利渠道, 提供各种增值服务。
3. 第三方支付方式呈现多元化的趋势
随着第三方支付市场的快速发展, 支付方式开始层出不穷, 逐渐突破传统的在线支付, 朝着更加便利化, 多元化的态势发展。当前主要的支付方式包括在线支付、货到付款、电话支付、POS机刷卡支付、手机近端支付和网点支付。除在线支付外, 后几种都被称为新兴的线下支付方式。比较常见的线下支付方式就是货到付款, 其包括的POS机刷卡支付占到99%以上, 是最主要的线下支付方式。
与线上支付方式相比, 线下支付方式应用场景更加丰富, 结算更加安全、高效、便捷, 用户群体规模更大。但是也存在着市场基础建设薄弱、市场发展不平衡、业务收入来源单一的弊端。
二、线下支付市场典型战略模式的探讨
第三方支付是依赖于互联网在线支付的发展而产生的, 这就决定了第三方支付企业在行业发展的初期主要着力于线上支付, 但是随着线上支付市场被逐渐的瓜分完毕, 其发展渐渐面临瓶颈, 一些第三方支付企业开始向尚未被大力开发的线下市场行进, 支付宝作为线上支付业务量最大的第三方支付企业以移动条码支付战略显示其正式进入线下支付领域, 而后又推出物流POS作为首次以较大规模投入线下市场的开发。而银联一直在线下支付领域占主导地位, 但是随着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企业开始开拓线下市场, 银联为维持其地位推出了“全民付”战略。除了银联和支付宝陆续推出的针对线下支付市场的策略外, 还有拉卡拉推出与淘宝网的合作, 利用其布局的便利支付点进行支付;财付通与微信合作推出即时支付功能等等。现以较具有代表性的支付宝和银联推出的主要战略为例。
1. 支付宝进军线下支付市场
(1) 手机条码支付
2011年7月, 支付宝推出手机条码支付, 这是一种新型的手机支付产品。是支付宝为了便利微小商户而实施的无需银行卡和POS机的战略。利用手机条码支付, 商户只需在收银台上输入需付款的金额, 然后输入顾客手机的条形码或者利用条码扫描枪即可一步到位, 完成收款。这种利用手机完成的支付体现了极大的便利性。
(2) “物流POS”战略
2012年3月, 支付宝以“物流POS”战略作为首次大规模的向线下业务推进, 此次与联迪商用展开合作主要是为了实现POS刷卡、签收一体化以弥补电商货到付款其物流信息与资金时常难以及时得到匹配的弊端, 支付宝POS终端设备具有强大的货单信息管理功能, 不仅能够保证提供及时的信息反馈, 而且刷卡收单后, 还能够及时实现资金转账到商户的账户, 极大地提高了资金的利用率, 同时推动了货到付款体系的发展和完善, 增强了客户对支付服务的满意度与对资金安全的信心。在不断出现的“泄密门”使得消费者逐渐失去对支付行业的信心情况下, 线下支付方式形式的多样化无疑是增强了支付行业的安全性, 为电子支付的发展添加了一味催化剂。
2. 银联巩固线下支付市场的战略“全民付”便利全民
2011年7月, 银联商务推出新型线下支付产品“全民付”。银联借助其在全国的ATM、自助终端和POS机等电子支付工具, 提供一些公共事业费用缴纳以及网上购物付款、信用卡还款、话费充值和汽车、火车票订购等各种支付服务, 以方便人们完成付款。
资料来源:艾瑞咨询
从表2中可以看到, “全民付”的最大的亮点就是为居民生活中的小额零星支付提供便利, 增加了多种支付渠道, 节省了去营业厅等候的时间。
三、线下支付两种战略的比较分析
面对银联仍然把扩大线下支付市场份额作为主攻方向, 支付宝的应对策略就是通过发布“手机条码支付”等战略, 避开与银联的业务发生直接的冲突, 而是抢占尚未被注意的微商市场。银联为了巩固其线下支付市场的地位, 随即推出了“全民付”, 利用其强大的功能体系, 完善的服务模式, 围绕群众的日常生活, 整合市场资源, 提供便民服务。虽然双方都是针对线下支付市场的举措, 但是其推出的战略有许多不同之处。
资料来源:艾瑞咨询
从表3的分析中可以看出, 银联商务与支付宝针对不同的客户群体, 交易场所和交易方式也不同, 双方在线下支付市场中重合度不高, 市场抢占意识并不强烈。
四、结论
虽然第三方支付企业的发展仍然存在诸如支付安全问题、产品差异化不明显、盈利能力不足等问题, 但是随着支付牌照的陆续发放, 日益严格的市场准入机制, 为第三方支付企业的规范发展提供良机。第三方支付企业应在巩固传统在线支付的基础上, 不断拓展新兴的线下支付市场, 以消费者为导向创新支付工具, 针对不同年龄层次的消费者实施不同的产品策略, 完善支付渠道。并加强对支付安全的投入, 以保证消费者能够在受到损失的第一时间获得索赔, 实现第三方支付企业发展的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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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资金 第11篇
早在2003年中国“非典”之时,唐彬带着对梦想的追求,离开美国回国创业,在他看来,互联网会改变中国,然而互联网的发展还是比他想像中慢了很多。但让他欣喜的是经过了十年的发展,“随着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整个世界进入了新的时代,我称之为互联网进入深水区了。”尽管当前人们对互联网金融,还是金融互联网仍存在争议,但不管是传统行业,还是互联网的企业,我们都要对金融进行重新定义,认识到金融在新的时代里面才有新的含义,它更加的高效,更加的普惠,更加的透明,更加的以客户为中心。
在唐彬看来,当前互联网金融如此火热的原因主要有三点:第一,在移动互联网的浪潮下,线上线下彻底融合了,人们的生活和社会、商贸交易……彻底地进入了互联网时代。“我们的生活从此因为移动互联网,完全互联网化了,这是一个崭新的时代,现在不管什么传统行业,你是卖电器的,还是卖衣服的,都开始向互联网转型。例如苏宁把名字都改了,叫苏宁云商。因为生活和商务都离不开互联网了,这是第一点,从比特回归原子,从虚拟回归真正的生活,整个网络时代到来了。”第二,互联网利用平等开放的自下而上的普惠精神,正在打破中国的垄断行业。互联网金融就是通过互联网来打破金融垄断,让金融更加民主化,让金融能够更加服务中小企业、小微企业和个人,让金融回归它服务于实体经济和商业的最基本的一个职能。第三,互联网技术正在走向成熟,云计算是互联网技术的一个集大成者,大数据使互联网能够成为一个规模或个性化的可能,云计算和大数据给互联网未来规模化服务奠定了一个基础,这个非常关键。“互联网改变了我们的娱乐方式,信息方式,改变了媒体,互联网也会彻底的改变金融和我们的体制,我们的社会。这是一个新时代的到来。”
深耕行业市场
作为互联网金融的重要模式,第三方支付市场目前在中国正战火熊熊。当前获得支付牌照的企业就有250多家。在唐彬看来,整个支付市场主要可以分为三种模式,第一种,即银联的支付网关模式,解决了银行间的互联互通的问题;第二种支付宝的担保支付模式,解决了中国特定环境下大家不信任的问题,有担保,以用户为中心;第三种易宝支付的行业支付模式。
“不同类型的支付公司,他们面临转变所选择的突破方向不同,与支付宝立足于个人用户不同,易宝支付更倾向于基于现有服务行业企业客户的经验及资源整合能力,为现有的行业企业客户提供安全、稳定的金融增值服务,帮助客户进一步提升现金管理效率、交易支付效率和资产盈利能力。”唐彬表示,易宝支付与支付宝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支付宝源于淘宝商城交易双方信任的缺失,它解决的主要是买卖双方的信任问题,支付宝作为第三方支付,在买卖双方之间建立了信任担保;易宝支付开创的是基于产业链上下游支付结算和相关增值服务的行业支付模式。以易宝支付耕耘较深的航空业为例,二十个左右的航空公司在上游,一级代理商可能有上千个,二级代理商有上万个,整个交易链条很复杂,一笔交易,比如说一千块钱的机票费,这个钱怎么分账呢,航空公司得多少,一级代理商得到多少,二级代理商得多少,出了问题退票是怎么回溯。另外,航空公司还需要增值服务,在互联网帮它做营销。“我们看到了整个产业链的各个环节对支付的需求,创造了新的支付模式,我们称之为行业支付模式。主要就是把产业链的上下游打通了,将支付、分账、资金归集管理、营销增值和授信服务等融为一体,这就不是简单的解决支付信任问题,因为行业支付基本都没有信任问题。”第二,支付宝是一个封闭的平台,而易宝支付是开放的,这是第二点差异。“互联网需要开放,支付宝虽然打造开放平台,但是余额宝在形成规模后,马云就控股天弘基金,实质上,走的还是封闭之路。”支付宝更像是苹果模式,而易宝支付是安卓模式。“我们提供支付方面的技术支持,而行业提供资源,大家共同来做。”第三,阿里尽管线上非常强大,而在线下当前还是非常脆弱,而易宝支付是行业模式,线上线下的划分并没有那么清晰。
全面切入互联网金融,做行业的领跑者
在唐彬看来,在互联网金融浪潮中,支付公司将发挥着极其独特的作用。“首先,支付公司是交易的核心环节,我们知道互联网金融也好,金融互联网也好,其根本来源于交易的需要,没有支付无法闭环。支付公司拥有真实的大数据基础,是天然的有信用的中介,能提供闭环的商户资源(理财+金融),同时具备网络基因和金融资质。其次,支付呈现了大量真实数据。支付做不了假,因为网络平台使得一切都透明化了。“
“是从生活服务到行业应用到互联网金融服务,然后把金融和营销结合起来,成就一个开放的交易服务平台,我认为这是支付发展的未来。”唐彬表示,未来,互联网金融充满了想象力和空间,而易宝支付希望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发挥影响力,用支付扛起互联网金融大旗。
唐彬透露,未来几年,易宝支付或从两个维度推出创新产品及解决方案,帮助行业企业客户提高金融管理及盈利能力的同时,全面切入互联网金融。其中一个切入点是面向商户端的理财服务,如“安利宝”,该产品类似于企业级的余额宝,“不过余额宝面向的是C端,我们将面B端。易宝支付将与使用其线下支付的商户合作,将商户的交易流水存在易宝支付,由易宝支付提供利息或者基金等理财服务。不同之处在于,易宝支付的理财产品将会更开放,理财产品、易宝、企业客户三方基于平等的前提下,合理分配收益。”
另一个金融方面的规划是面向垂直行业的供应链融资,向产业链条上有资金需求的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易宝目前的支付业务主要集中在包括航空、保险、旅游、游戏等行业客户,业务贯穿整个产业链,对整个行业各个链条的交易信息非常清楚,对链条上的企业信誉情况可以快速评定。
第三方支付资金 第12篇
一、第三方支付平台运营下的资金流转模式
第三方支付平台是独立于消费者和企业经营者的第三方平台,也是代收代付的资金交易中介,它与各大银行签约,与银行进行深度合作,对接银行的支付结算系统,在电子交易中为买卖双方提供资金支付的中转。
在第三方支付系统中,存在着资金的延迟交付,资金的交付与账务的处理不是同步的。购买方先将款项支付给第三方支付平台,然后卖方再发货,购买方确认收到货以后,再由第三方支付平台将先前买方交付的货款汇转到卖方的账户里,在此过程中,资金不是及时地由购买方账户转到卖方账户,而是在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
下面以支付宝为例,购买方将银行存款先转移到支付宝账户,然后卖方网商发货,购货方确认收货后,通知支付宝进行付款,此时资金才能转移到销售商那里。支付宝里的资金可以随时转入余额宝,也可以随时将余额宝中的资金转入支付宝,或者用余额宝中的资金直接支付款项。具体情况如下图所示:
二、第三方支付平台备付金核算账户的设置
假设交易的双方都是企业,都需要进行账务处理,按照双方交易的业务流程和资金流转情况,双方都要进行核算账户的设置。支付宝是一个网络支付平台,它为交易双方提供资金安全担保的服务,已经发展到具有网络银行的性质。虽然其形式上还不是金融机构,但笔者以为应视同银行存款来进行核算。
随着网络交易规模的不断扩大,会有越来越多的企业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建议设置专门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一般来说,企业可通过设置“第三方支付平台存款——××第三方支付公司”科目,核算企业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资金充值款,若有多个账号可以设三级子科目分别核算。如果网络收入支付业务比较少,也可以将“第三方支付平台存款”作为“银行存款”或“其他货币资金”的二级科目进行核算。
在资产负债表中应将“第三方支付平台存款”作为货币资金予以反映,并在资产负债表附注中专门登记“第三方支付平台存款”金额数据。
三、第三方支付平台备付金的账务处理说明
下面以支付宝为例,说明第三方支付平台备付金的账务处理方法。
1. 充值与提现。企业将其银行存款转移到支付宝账户:借记“第三方支付平台存款——支付宝——××账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企业将支付宝账户资金转移到银行账户:做相反的分录。
2. 购买方选购商品并采用支付宝担保交易方式付款。此时为了确保买方可以得到商品,货款暂时并不支付给卖家,而是转到支付宝公司的账户。对于买家说来,如果是直接使用支付宝账户里的余额来付款,则应借记“预付账款”账户,贷记“第三方支付平台存款——支付宝——××账号”账户;如果买方是通过网上银行或快捷支付去付款,则应借记“预付账款”账户,而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此时对于卖家来说,买家付款以后,支付宝平台会通知卖家发货,但由于网购的特殊性,买家缺乏对真实物品的切身感受,卖家一般都会向买家提供为期七天的无理由退货服务。即相当于销售合同中规定了相应的退货条款,而且企业也不能确定是否会退货,因此卖方企业可以暂时不确认为收入,而借记“发出商品”账户,贷记“库存商品”账户,等待买家确认收货。
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公司收到买家支付的货款时,可以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而贷记“应付账款”账户。
3. 买方单位验收商品完成,在网上点击确认收货,此时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支付宝就将货款从银行存款账户转移到卖方单位的支付宝账户,买方单位应借记“原材料(或库存商品等)”账户,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贷记“预付账款”账户。
对于卖方单位来说,买方单位确认收货以后,商品的风险与报酬都已经转移到了买方单位,卖方已经失去对商品的控制权,经济利益也已经流入到卖方企业,而且成本也可以可靠地进行计量,完全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因此,卖方单位应借记“第三方支付平台存款——支付宝——××账号”账户,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同时结转已销商品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账户,贷记“发出商品”账户。
4.如果购买方单位未收到货物,或者收到的货物有问题而退货,可以登录支付宝网站,找到购货记录,选择退款。此时买方单位应借记“第三方支付平台存款——支付宝——××账号”科目,贷记“预付账款”科目;卖方单位则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发出商品”科目。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公司,则借记“应付账款”科目,而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5. 支付宝余额资金转入余额宝(天弘基金)的处理。一般单位的支付宝账户中都会有暂时闲置的资金,尤其是使用支付宝收款的企业单位,账户中闲置的资金就更多。以前放在银行存款中还有活期利息,而在支付宝中则不计利息。这部分暂时闲置的资金可以转入余额宝中,余额宝实际上是天弘基金公司的增利宝货币基金,其收益是每天计算的,当日收益=(余额宝确认资金/10 000)×每万份收益。每天下午三点左右前一天的收益就会到账。而使用余额宝支付货款或转出资金,可实时使用,也可以实时转回到支付宝账户或转回到银行存款。
由于余额宝是天弘基金公司的增利宝货币基金,所以转入余额宝的资金实际上是企业的货币基金投资,应通过“交易性金融资产”账户核算,转入时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贷记“第三方支付平台存款——支付宝——××账号”科目。由于余额宝的收益是每天计算的,并且计入当天的余额宝本金中,如果每天确认收益,太过繁琐,建议在下一次动用余额宝资金支付时确认收益,可以不作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而直接作为投资收益,以简化核算。动用余额宝资金支付时,借记“第三方支付平台存款——支付宝——××账号”科目,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亏损时记入借方)。同时按动用余额宝资金支付后的余额,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贷记“第三方支付平台存款——支付宝——××账号”科目;到资产负债表日,也可以如此确认收益。
6. 支付宝非担保交易方式付款(直接支付宝转账付款)的核算。如果买卖双方比较熟悉,或者通过交易已经互相信任,可以直接采用支付宝转账付款交易,不用支付宝担保交易方式付款,这样可以省去资金在支付宝公司的沉淀成本,效率更高。
目前,在电脑上进行支付宝账户间转账,将收取手续费,费率一律为0.1%,0.5 元起收,10 元封顶,按每笔交易收费。我国金融业早就有规定:“具有清算组织资格的机构必须收取一定费用,以维持机构的正常开支成本,降低风险,同时避免行业内的恶性竞争,达到规范市场的目的。”支付宝作为一家第三方支付企业,具有清算功能,因此此项手续费开支,转账付款的企业应该作为财务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所以直接支付宝转账付款时借记“应付账款”等科目,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第三方支付平台存款——支付宝——××账号”科目。
四、举例分析
例1:金泰公司2013 年12 月10 日将银行存款15000元转移到其支付宝账户ALI@JINTAI.COM。借:第三方支付平台存款 —— 支付宝 ——ALI@JINTAI.COM15 000;贷:银行存款15 000。
例2:金泰公司2013 年12 月12 日向银河公司购买商品,商品价款10 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1 700元,采用支付宝担保交易方式付款11 700 元。借:预付账款11 700;贷:第三方支付平台存款——支付宝——ALI@JINTAI.COM 11 700。
例3:银河公司2013年12月12日根据订单发货,商品成本9 000元:借:发出商品9 000;贷:库存商品9 000。
例4:金泰公司2013年12月18日收到货物,在网站确认收货,支付购货款:借:原材料(或库存商品等)10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 700;贷:预付账款11 700。
例5:银河公司2013年12月18日收到货款,收入到达支付宝账户ALI@YINHE.COM。借:第三方支付平台存款——支付宝——ALI@YINHE.COM 11 700;贷:主营业务收入10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 700。同时结转已销商品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9 000;贷:发出商品9 000。
例6:银河公司2013 年12 月18 日将暂时闲置的资金11 700 转入余额宝中,进行投资:借:交易性金融资产11 700;贷:第三方支付平台存款 —— 支付宝 ——ALI@YINHE.COM 11 700。
例7:金泰公司2013 年12 月19 日将其支付宝账户ALI@JINTAI.COM的余额3 300 元提现:借:银行存款3 300;贷:第三方支付平台存款 —— 支付宝 ——ALI@JINTAI.COM 3 300。
例8:银河公司2013 年12 月24 使用余额宝资金购买商品1 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170元,采用支付宝担保交易方式付款1 170 元。假设余额宝自2013 年12 月18 日转入后,累计实现收益7 元。确认投资收益:借:第三方支付平台存款——支付宝——ALI@YINHE.COM 11 707;贷:交易性金融资产11 700,投资收益7。
支付宝担保交易方式付款:借:预付账款1 170;贷:第三方支付平台存款——支付宝——ALI@YINHE.COM1 170。
余额宝资金支付后的余额:借:交易性金融资产10 537;贷:第三方支付平台存款——支付宝——ALI@YINHE.COM 10 537。
例9:2013年12月30银河公司2013年12月24购买的商品到货,验收时发现收到的货物与订购的不符而退货,登录支付宝网站,选择退款。
借:第三方支付平台存款——支付宝——ALI@YINHE.COM 1 170;贷:预付账款1 170。
例10:银河公司2013年12月31将退货的款项转入余额宝投资,假设余额宝自2013 年12 月24 日以后,累计实现收益9元。
确认投资收益:借:第三方支付平台存款——支付宝——ALI@YINHE.COM10 546;贷:交易性金融资产10 537,投资收益9。同时:借:交易性金融资产11 716;贷:第三方支付平台存款 —— 支付宝 ——ALI@YINHE.COM 11 716。
例11:金泰公司2014 年1 月31 日向银河公司购买的商品,商品价款2 000 元,增值税进项税额340 元,货物已经验收入库,款项暂欠。
借:原材料(或库存商品等)2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0;贷:应付账款2 340。
例12:金泰公司采用支付宝直接付款方式支付2014年1月31日向银河公司购买商品的货款2 340元,并支付手续费2.34元。
借:应付账款2 340,财务费用2.34;贷:第三方支付平台存款——支付宝——ALI@JINTAI.COM2 342.34。
五、一点建议
第三方支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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