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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实践报告

来源: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5-09-221

国际贸易实务实践报告(精选6篇)

国际贸易实务实践报告 第1篇

国际贸易实务实践报告

学号:200810430131

班级:08国贸(1)

案例一: 提单性质不清致损案

案情简介

1993年,山西省某外贸公司与美国“American playtime corp.”签订了“xi mass lights”的货物出口合同。五六月间,该公司以信用证结算方式出口了两批货物,考虑到前几次货物出口收汇情况良好,选择了付款交单(D/P)的托收方式结算,金额合计约26万美元,但代收行多次催理,国外客商也不付款赎单。1994年3月,该公司得知货物已被客户凭副本提单提领,于是要求退回单据。4月,该公司凭已退回的正本提单向船公司“American president lines ltd”交涉时,遭到拒绝,理由是该提单为记名提单,按照当地惯例,收货人可以不凭正本提单提货。至此,公司钱货两空,蒙受了巨大的损失。

1、在此案例下,信用证方式对山西省外贸公司的意义?(对比付款交单)?

2、记名提单可以不凭正本提单提货吗?它能做为物权凭证吗?

3、查找相关资料,国际贸易中为什么会出现无单提货的情况。

分析:1.信用证是银行信用,托收是商业信用.在信用证项下,银行是付款人,你只要提交与信用证要求严格相符的单据,开证行就必须付 款,而不管信用证申请人是否同意,即使申请人破产了,银行也得付钱.而托收项下,银行是否付钱则取决于付款人是否付钱,也就是说,如果你的客户想毁约的话,你就收不到钱,而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哪怕你的单据作的完美无暇.2.记名提单是记名货物交付或指定给具体人的凭证。记名提单上列明确定的收货人,而 不另加列指示字样不可转让。《海牙规则》中的物权凭证是指持有该凭证即意味着享有支配货物的权利。由此可见,记名提单的持有人并不享有支配货物的权利。货到目的港后,承运人不负有要求记名收货人出示或提交提单的义务。因此,记名提单并不具有物权凭证的效力。我国海商法第71条规定应理解为承运人保证向提单上记名的收货人交付货物。

3.记名提单没有物权凭证的功能,那么承运人的交付义务并不锁定于记名提单上,而是正 确核实并交付给记名收货人,也就是说承运人根本没有必要凭正本记名提单交付货物。

案例二:关于合同履约人认定的争议案

【案 情 简 介】

我 国 某 出 口 公 司 甲 方 于 1997 年 3 月 27 日 通 过 某 国 外 中 间 商 丙 与 进 口 商 乙 方 签 订 书 面 合 同 销 售 某 商 品 , 总 值 为 RMB 51 000 , 即 期 L / C 付 款 , 乙 方 付 款 后 , 由 甲 方 汇 寄 丙 方 佣 金 3 %。开 证 日 期 为 1997 年 5 月 15 日 前 , 交 货 时 间 为 6 月 份。

但在合约签订后 , 乙方未按合同规定开证 , 后经甲方多次催 证 , 不 仅 未 开 证 , 连 一 个 答 复 也 没 有。直 到 7 月 12 日 中 间 商 丙 来电称 : 由于迄今未领到进口许可证 , 乙方请求撤约或改装至自 由 港 口 ——— P 港。于 是 , 甲 方 电 告 丙 , 不 同 意 撤 约 , 但 同 意 货 运 目的 港 改 为 P 港 , 并 请 其 迅 速 开 证。不 久 , 丙 又 电 请 甲 方 同 意 将 信 用 证 即 期 付 款 改 为 D / P 即 期 付 款。甲 方 未 及 时 答 复。到 11月上旬才电告丙同意D/P即期付款,并订好好舱位,月中装船。丙接电后复甲方 : “ 乙方表 示拒收 货物 , 我方 仅仅是 一个 代 理 , 但 仍 愿 以 D / P 120 天 接 受 该 批 货 物。”

甲方接电时货物已经装船 , 于是电告丙方请其接受货物 , 但 对 我 方 是 否 接 受 D / P 120 天 未 做 任 何 表 示。丙 获 悉 后 又 要 求 改 为 D / P 120 天 , 甲 方 对 此 表 示 不 同 意 , 因 此 丙 始 终 未 提 货。直 至 货 到 目 的 港 2 个 多 月 后 甲 方 才 表 示 同 意 D / P 120 天。此 时 , 丙 又 电 告甲方 , 船方要索取货物存入海关仓库的存仓费 , 如甲方负担这 笔 费 用 , 丙 方 按 D / P 120 天 提 取 货 物。甲 方 对 此 又 表 示 不 能 接 受 , 并说明这笔费用是由于丙不提货所致。甲、丙双方为此又多 次争执不下 , 直至货物被海关当局拍卖处理。从此 , 甲方无法从 丙处得到补偿 , 使我方完全丧失该批货物。

【案 例 分 析】

(1)这 笔 交 易 的 买 卖 双 方 当 事 人 究 竟 是 谁 ? 该 合 同 是 否 已 由 甲、乙双方转移为甲、丙双方 , 从而确立了新的合同关系 ? 这笔交易的书面合同是由甲、乙双方通过磋商达成协议 , 然 后签署的正式书面合同。买卖双方都是具有权利能力和完全行为 能力的独立法人 , 根据各国的法律规定和国际贸易惯例 , 双方都 具有充当交易主体的资格。双方缔约的程序也符合国际贸易中缔 约的一般要求 , 因而这是一项法律上有效的合同 , 双方都应受合 同的约束 , 并应承担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这种合同关系本来是 清楚的。

乙 方 在 甲 方 多 次 催 促 下 , 始 终 未 开 出 L / C , 这 是 一 种 违 约 行 为。根据国际惯例和各国法律规定 , 甲方完全可以向乙方提出损 害赔 偿 的 请 求 , 直 至 解 除 合 同。但 是 , 甲 方 却 没 有 这 么 做。当 时 , 甲方由于售货心切 , 在多次电乙方不复时 , 突然接到丙方来 电 , 即抛开缔约的另一方乙而抓住中间商丙不放 , 多次与丙方往 返 交 涉 磋 商 , 并同意修改原合同的交易条件,直至给 丙 发 货。这样 , 就 搞 乱 了 合 同 关 系 , 甲、丙 要 履 行 的 合 同 是 原 来 由 甲、乙双方所签订的合同 , 还是由甲、丙双方后来所缔结的一项 新合同 , 或者是把原合同由乙方转让给了丙方 ?

如前所述 , 原合同关系清楚 , 甲、乙双方是缔约人 , 丙为中 间商 , 甲、丙共同履行原合同无法律根据。丙不仅不是代表乙方 的签字人 , 也不是乙方 的担保 人。从 甲、丙以 后的 来 往电 文看 , 其双 方 始 终 也 没 有 确 立 新 的 合 同 关 系 , 因 为 一 项 合 同 关 系 的 建 立 , 必 须 是 双 方 的 意 见 一 致 , 并 经 过 合 法 的 程 序 ——— 一 方 要 约 和 另一方的承诺 , 才能产生受合同约束的法律效果。而丙提出了一 些条件 , 甲方开始都表示不同意 , 或故意回避 , 数月后无计可施 才又表示接受 , 这当然不能说双方已达成了协议 , 更不能说一方 的要约经另一方承诺而确立了新的合同关系。至于一项合同的转让 , 从法律上说是可以的 , 但是 , 合同的转让 , 必 须 经 合 同 的 双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并 办 理 必 要 的 转 让 手 续 , 始能生效 , 否则任何一方不能随意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单方面地 转让给第三者。在正常的情况下 , 转让经双方同意后 , 一般还要 求有书面协议或委托书 , 作为法律上的依据。而在本案中这些手 续都没有办过 , 乙方始终退居三舍 , 避而不理。

(2)如 果 丙 自 始 至 终 是 中 间 人 , 即 佣 金 代 理 商 , 那 么 佣 金 代

理商的法律地位和责任是什么 ?

佣金代理商的法律地位是作为中间媒介 , 兜揽生意 , 一旦买 卖双方交易达成后 , 即由买卖双方直接签约 , 并由买卖双方依据 履行。有时 , 代理商受买方 或卖方 的委 托以委 托人 的 名义 签约 , 它与委托人的关系仍然是委托关系 , 履约仍由委托人去履行。他 仍不负履行合同的责任 , 但 有一 定程 度的督 促对 方履 约的 义务 , 享有收取佣金的权利。本案甲方不是抓 住 了 定 约 人 乙 方 , 据 理 力 争 , 说 服 乙 方 履 约 , 乃 至 采 取 某些必要的途径,根据仲裁条款提请仲 裁 督 促 其 履 约或请求赔偿因其违约给我方造成的损失 , 反而放过乙方 , 却与 佣金商纠缠不清。这样做 , 必然使自己处于完全被动的地位。从 佣金商来说 , 只表明它的商业信用不佳 , 但抓不到它不履约的法 律责任。

(3)甲 方 依 据 什 么 发 送 货 物 ? 在 这 笔 交 易 中 应 当 吸 取 哪 些 教

训 ?

甲方显然是在没有任何书面法律依据和保障的情况下 , 向丙方发货 , 势必只能造成由自己承担后果的局面。我们要吸取的教训是 : ①外销人员必须有清醒的头脑 , 对某 些外商要提高警惕 , 防止他们借口毁约。因此 , 要熟悉进出口业 务和国际贸易法律方面的知识 , 一笔交易从签约到履约都要有所 依据 , 不能轻信商人的口头表示。在无保障的情况下 , 不能轻易 把货发走。②应搞清楚一项合同的当事人以及其他关系人的法律地位和各方的责任 , 不能把合同关系搞乱。一项合同既不能轻易 放弃也不能任意转让。合同的缔结是一种法律行为 , 无故不履约 的一方一般都要承担违约的责任。这是各国法律和国际贸易惯例 都承认的原则。我们应当利用这一原则和国外不守信誉、不履行 合同的商人(签约人)做必要的斗争 , 以维护我方的合法利益。

案例三.我 C 公 司 于 1993 年 7 月 16 日 收 到 法 国 巴 黎 D 公 司 发 盘 : “ 马 口 铁 500 公 吨 , 每 吨 545 美 元 CF R 中 国 口 岸 , 8 月 份 装 运 , 即 期 信 用 证 支 付 , 限 20 日 复 到 有 效。” 我 方 于 17 日 复 电 : “ 若 单 价为 500 美 元 CF R 中 国 口 岸 可 接 受 500 公 吨 马 口 铁 , 履 约 中 如 有 争 议 在 中 国 仲 裁。” 法 国 D 公 司 复 电 “ 市 场 坚 挺 , 价 格 不 能 减 , 仲 裁 条 件 可 接 受 , 速 复。” 此 时 马 口 铁 价 格 确 实 趋 涨。我 方 于 19 日 复 电 “ 接 受 你 16 日 发 盘 , 信 用 证 已 由 中 国 银 行 开 立 , 请 确 认。” 但 法 商 未 确 认 并 退 回 信 用 证。

试 问 :(1)合 同 是 否 成 立 , 为 什 么 ?(2)我 方 有 无 失 误 ?

答 :(1)合 同 不 能 成 立。理 由 是 : D 公 司 16 日 发 盘 经 C公 司 17 日 的 还 盘 已 失 效。(2)我 方 有 失 误。具 体 失 误 有 两 点 : ① 我 C 公 司 不 应 接 受 D 公 司 16 日 发 盘 , 而 应 接 受 其 17 日 发 盘。② 在 作“ 接 受” 时 , 不 应 用“ 请 确 认” 字 样 或 文 句。

案例四

我某对外工程承 包 公司 于 5 月 3 日 以 电 传请 意 大利 供 应 商发盘出售一批钢材。我方在电传中声明 : 要求这一发盘是为了 计算一项承造一幢大楼的标价和确定是否参与投标之用;我方必须于 5 月 15 日 向 招 标 人 送 交 投 标 书 , 而 开 标 日 期 为 5 月 31 日。意供应商于 5 月 5 日用电传就上述钢材向我发盘。我方据以计算 标 价 , 并 于 5 月 15 日 向 招 标 人 递 交 投 标 书。5 月 20 日 意 供 应 商 因钢材价格上涨 , 发来电传通知撤销他 5 月 5 日的发盘。我方当 即复电表示不同意撤盘。于是 , 双方为能否撤盘发生争执。及至 5 月 31 日 招 标 人 开 标 , 我 方 中 标。随 即 电 传 通 知 意 供 应 商 我 方 接 受 该 商 5 月 5 日 发 盘。但 意 商 坚 持 该 发 盘 已 于 5 月 20 日 撤 销 , 合同不能成立。而我方认为合同已成立。对此双方争执不下遂协 议提交仲裁。

试问 , 如你为仲裁员 , 将如何裁决 ? 说明理由。.答 : 如我是仲裁员 , 将裁决如下 : 合同已成立。理由是 :(1)意大利和中国均是 《公约》 的缔约国, 双方当 事 人 交 换 的 电 传 也 未 排 除 《公 约》 , 因 此 本 案 应 受 《公 约》 制 约。

(2)意 商 的 发 盘 是 不 可 撤 销 的 :

①中方询盘中已明确告知对方中方邀请发盘的意图;

②意方知悉中方意图后向中方发盘 , 中方有理由相信该项发 盘是不可撤销的 , 并已本着该项信赖行事 , 参与了投标;③该项发盘未规定有效期 , 应视为合理时间内有效 , 本例的合理时间应为开标后若干天。

(3)意 商 5 月 20 日 来 电 撤 销 发 盘 , 中 方 立 即 拒 绝 , 撤 销 不 能成 立。《公 约》 规 定 : 一 项 发 盘 , 受 盘 人 有 理 由 信 赖 该 项 发 盘 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该项信赖行事 , 该项发盘则不可撤销。

(4)中 方 中 标 后 立 即 通 知 意 方 接 受 , 接 受 生 效 , 双 方 合 同 成立。

案例五

中 国 某 出 口 公 司 A 出 售 一 批 农 产 品 C 514 , 于 7 月 17 日 向 荷 兰 某 公 司 B 发 出 实 盘 如 下 : “ 报 C 514 300 吨 , 即 期 装 船 , 不 可 撤 销 即 期 信 用 证 付 款 , 每 吨 CIF 鹿 特 丹 USD 900 , 7 月 25 日 前 电 复 有 效。” 受 盘 人 B 于 7 月 22 日 复 电 如 下 : “ 你 7 月 17 日 发盘,我接受C514 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每 吨 CI F 鹿 特 丹 USD 900 , 除 通 常 的 装 运 单 据 以 外 , 要 求 提 供 产 地 证、植 物 检 疫 证 明 书 , 适 合 海 洋 运 输 的 良 好 包 装。” 发 盘 人 A 于 7 月 25 日 复 电 如 下 : “ 你 22 日 电 , 十 分 抱 歉 , 由 于 世 界 市 场 价 格 变 化 , 收 到 你 接 受 电 报 以 前 , 我 货 已 另 行 出 售。” 双 方 对 于 合同是否成立发生激烈的争论。问该项合同能否有效成立 ? 为什 么 ? 从中可吸取哪些教训 ?

答 : 按本例情 况 , 由 于 B 在接 受通 知 中 , 附 加 了一 些 条件 , 应 视 为 一 个 附 加 条 件 的 接 受(conditional acceptance), 如 果 发盘 人 A 对 其 中 的 差 异 及 时 提 出 反 对 , 合 同 是 不 成 立 的 , 但 是 他没有这样做 , 反而以货物已售出为理由 , 企图撤盘 , 从而使自 己陷入被动的局面。最后 A 撤盘不成 , 不 得不 承认 合同已 成立 , 除装运日期适当推迟和不能提供产地证外 , 其他各项条件均按原 发盘的内容履行。这是一个很典型的案例 , 我们可从中吸取必要 的教训。

(1)发 盘 人 A 向 B 发 出 的 盘 是 一 项 有 效 的 发 盘 , 我 国 通 常 叫实 盘。因 为 它 具 备 以 下 三 项 条 件 : ① 交 易 条 件 是 完 整 的(complete);② 交 易 条 件 是 明 确 的(clear);③ 发 盘 人 对 发 盘 的 条 件 是 无 保 留 的(final)。

(2)受 盘 人 B 发 出 的 接 受 通 知 , 是 有 条 件 的 接 受。例 如 受 盘 人 使 用 了“ 除 通 常 的 装 运 单 据 外 ” 的 措 辞 , 就 是 说 他 现 在 要 求 的单据是不通常的 , 这种单 据既 非发 盘人在 发盘 中说 明的 单据 ,也不是发盘人过去曾向对方提供过的单据。事实上, A 出售的C 514 商 品 是 从 非 洲 进 口 后 转 口 , 他 也 根 本 不 可 能 提 供 这 种 产 地 证。由 此 可 见 , B 于 7 月 22 日 所 作 的 接 受 , 毫 无 疑 问 是 一 项 附 加条件的接受。

(3)是 不 是 有 附 加 条 件 的 接 受 都 构 成 还 盘 呢 ? 根 据 《公 约》 第 19 条 的 规 定 : “ 对 发 盘 表 示 接 受 但 载 有 添 加、限 制 或 其 他 更 改 的答复 , 即为拒绝该项发盘并构成还盘。但是 , 对发盘表示接受 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 , 如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 上并不变更该项发盘的条件 , 除发盘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 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 其间 的差 异外 , 仍 构成 接受。„„” 因此 , 对于有附加条件的接受是否有效 , 一要看附加条件是不是实质性 的 , 二要看发盘人有没有及时反对其间的差异。如果附加的条件 是非 实 质 性 的 , 而 且 发 盘 人 又 没 有 及 时 反 对 其 间 的 差 异 , 那 么 , 该 接 受 仍 然 有 效。判 断 是 不 是 实 质 性 条 件 , 《公 约》 第 19 条 也 作了明 确 规 定 : “ 有 关 货 物 价 格、付 款、货 物 质 量 和 数 量、交 货 地 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 端等 等 的 添 加 或 不 同 条 件 , 均 视 为 在 实 质 上 变 更 发 盘 的 条 件。” 本 例 中 , 受 盘 人 B 7 月 22 日 接 受 电 中 附 加 的 条 件 , 不 属 于 以 上 所述的条件 , 因此不构成实质性条件。又由于出口公司 A 收到 B 7 月 22 日 的 接 受 电 后 , 未 作 认 真 研 究 , 只 是 急 于 撤 盘 而 轻 率 地 以世界市场价格变化 , 我货已另行出售为理由提出撤盘 , 即没有 “ 在 不 过 分 迟 延 的 期 间 内 反 对 其 间 的 差 异 ” , 故 对 方 7 月 22 日 的接受是有效的 , 合同已经成立。

案例六

A 在 2 月 17 日 上 午 用 航 空 信 寄 出 一 份 实 盘 给 B , A 在 发 盘通 知 中 注 有 “ 不 可 撤 销”(irrevocable)的 字 样 , 规 定 受 盘 人 B 在 2 月 25 日 前 答 复 才 有 效。但 A 又 于 2 月 17 日 下 午 用 电 报 发 出 撤 回 通 知(notice of wit drawl), 该 通 知 于 2 月 18 日 上 午 送 达 B 处。B 于 2 月 19 日 才 收 到 A 空 邮 寄 来 的 实 盘 , 由 于 B 考 虑 到 发 盘的价格对他十分有利 , 于是立即用电报发出接受通知。事后双 方对合 同是否 成立 问题发 生纠 纷。问 A 与 B 之间 的合同 能否 成立 , 为什么 ?

答 : A 与 B 之 间 的 合 同 不 能 成 立。根 据 《公 约》 第 15 条 规 定 : “(1)发 盘 于 送 达 受 盘 人 时 生 效。(2)一 项 发 盘 即 使 是 不 可撤销的 , 也可以撤回 , 如果撤回通知于发盘送达受盘人之前或 同 时 , 送 达 受 盘 人。” 本 例 发 盘 人 A 对 B 发 出 的 盘 虽 然 是 实 盘 , 并 注 有 不 可 撤 销 的 字 样 , 但 这 个 盘 是 2 月 17 日 用 航 空 信 发 出 的 , 2 月 19 日 才 送 档不 全,请 到e 书 在 盟 下 用 完整 邮 发 出 实 盘 后 , 又 于 当 天 下 午 用 电 报 发 出 撤 回 通 知 , 这 项 通 知 于 2 月 18 日 上 午 送达 B 处。由于 A 的实 盘尚 未送 达 B 处 , 即 在该 项 实盘 生效 之 前 , A 的 撤 回 通 知 已 送 达 B 处。当 B 于 2 月 19 日 收 到 实 盘 时 , 该项 实 盘 已 经 失 效。尽 管 B 立 即 发 出 接 受 电 报 , 合 同 仍 是 不 能 成立。

案例七

请参看下列一组电文 , A 与 B 之 间的合 同关系有 无建立 ?为什么 ?(1)A 于 星 期 三 向 B 发 出 电 报 : “ 中 国 松 香 W 级 100 吨 , 香 港仓 库 交 货 价 , 每 吨 500 美 元 , 现 货 现 金 交 易 , 星 期 五 电 复 有 效。”

(2)B 于 星 期 四 复 电 报 : “ 中 国 松 香 W 级 , 100 吨 , 香 港 仓 库 交 货 价 , 每 吨 500 美 元 , 你 能 否 同 意 两 个 月 内 交 货。”(3)B 于 星 期 五 下 午 一 时 二 十 五 分 , 在 尚 未 接 到 A 的 复 电 的 情况 下 , 立 即 发 出 接 受 电 报 : “ 中 国 松 香 W 级 , 100 吨 , 香 港 仓 库 交 货 价 , 每 吨 500 美 元 , 现 金 现 货 交 易 , 我 接 受。”

答 : A 与 B 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因为 :(1)A 发 出 的 盘 是 一 项 实 盘 , 而 B 于 星 期 五 下 午 发 出 的 接 受 也 是 有 效 的 接 受。按 照 《公 约》 的 规 定 , 一 方 的 发 盘 被 另 一 方 有 效接受后 , 双方的合同关系即成立。

(2)本 例 可 能 发 生 争 议 的 问 题 , 在 于 上 述 第 二 封 电 报 , 即 B 星 期 四 给 A 的 复 电 , 究 竟 是 一 项 还 盘 还 是 一 项 请 求(request)或 期 望(hope)? 如 果 这 封 电 报 是 一 项 还 盘 , 就 导 致 原 发 盘 失 效。那么 , B 于星期五发出的接受也是无效的 , 双方之间 的合同不 能成立。反 之 , 如 果 这 封 电 报 仅 仅 是 受 盘 人 提 出 的 一 项 请 求 或 希 望 , 根据有关法律或判例的解释 , 是不会导致原发盘失效的。只 要受盘人在发盘的有效期间内作出有效接受 , 合同仍然成立。而 本例正是属于后一种情况。

案例八

请分析下列情 况 , 试问 A 与 B 之 间的 合同 是否 成立 ? 为什么 ?(1)11 月 1 日 : A 邮 寄 一 份 实 盘 给 B。(2)11 月8日,A邮寄一份撤回通知给B(3)11 月 11 日 : B 收 到 A 的 实 盘 , 并 立 即 用 电 报 发 出 接 受通知。(4)11 月 15 日 : B 又 邮 寄 一 份 确 认 函 , 确 认 他 于 11 月 11日发出的接受电报。

(5)11 月 20 日 : B 收 到 A 邮 寄 的 撤 回 通 知。事 后 双 方 对 该项合同是否成立 , 发生纠纷。

答 : A 与 B 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因为 : 11 月 1 日 A 邮 寄 的 实 盘 于 11 月 11 日 送 达 B 处 时 已 生 效 , B 于当天就发 出有 效 接受 通知。根据 合同 需一 方 发出 实盘 , 经另一方有效接受而成立的原则 , A 与 B 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2)A 在 寄 出 实 盘 以 后 , 又 于 11 月 8 日 寄 出 一 份 撤 回 通 知。但是 实 盘 已 于 11 月 11 日 送 达 B 处 而 生 效。由 于 撤 回 通 知 于 11 月 20 日 才 送 达 B 处 , 即 发 盘 通 知 到 达 在 先 , 撤 回 通 知 到 达 在 后 , 因此该项撤回通知没有撤回的效力。

案例九

卖 方 甲 与 买 方 乙 订 有 长 期 协 议(long term agreement), 规定 : “ 卖 方 必 须 在 收 到 买 方 订 单 后 14 天 内 答 复。如 果 卖 方 在 14 天 内 未 答 复 , 则 视 为 已 接 受 订 单。” 2 月 1 日 卖 方 甲 收 到 买 方 乙 的 订 单 , 订 购 1000 打 服 装。但 直 至 2 月 25 日 卖 方 甲 才 通 知 买 方乙 他 不 能 供 应 这 1000 打 服 装。买 方 乙 提 出 反 对 , 他 认 为 合 同 已经成立 , 如果卖方甲不能履行交货义务 , 他要求损害赔偿。问 双方的合同有无成立 ? 为什么 ?

答 : 根 据 双 方 订 立 的 长 期 协 议 的 规 定 , 上 述 1000 打 服 装 的合同已经成立。如果卖方甲不能履行交货义务 , 那么买方乙有权要求赔偿。因为:(1)在 一 般 情 况 下 , 合 同 必 须 由 一 方 发 出 实 盘 , 经 另 一 方 有 效 接 受 而 成 立。接 受 的 通 知 必 须 送 达 发 盘 人 , 《公 约》 第 18 条 明 确规 定 : “ 受 盘 人 以 声 明 或 作 出 其 他 行 为 表 示 同 意 一 项 发 盘 , 即 为 接 受。缄 默 或 不 行 动 本 身 不 等 于 接 受。” 但 是 , 按 本 例 的 情 况 , 在双方的长期协议中 , 明确规定 : “卖方必须在收到买方订单后 , 14 天 内 答 复 , 如 果 卖 方 在 14 天 内 未 答 复 , 应 视 为 已 接 受 订 单。” 这项 条 文 就 明 确 规 定 了 卖 方 在 一 定 的 条 件 下 , 放 弃 对 接 受 的 传 达。在本例中 , 卖方甲是在 2 月 1 日收到买方乙的订单的 , 但直 至 2 月 25 日 才 通 知 说 : “ 不 能 供 应” , 显 然 卖 方 甲 的 答 复 已 超 过 14 天 , 故 买 方 乙 有 理 由 相 信 卖 方 甲 早 已 接 受 了 他 的 订 单。因 此 , 这 1000 打 服 装 的 合 同 , 应 视 为 有 效 成 立。

(2)如 果 卖 方 甲 不 能 履 行 这 1000 打 服 装 的 交 货 义 务 , 买 方 乙有权根据合同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 向卖方甲要求损害赔偿。这种 赔 偿 , 可 根 据 买 方 乙 因 不 能 收 到 这 1000 打 服 装 而 引 起 的 损 失(包括利润)而定。

案例十

A 国商人将从 别 国 进口 的 初 级 产 品转 卖 , 向 B 国 商 人 发 盘 , B 国商人复电 接受发 盘 , 同 时要求 提供 产地 证。两周 后 , A 国商 人 收 到 B 国 商 人 开 来 的 信 用 证 , 正 准 备 按 信 用 证 规 定 发 运 货物 , 获 商 检 机 构 通 知 , 因 该 货 非 本 国 产 品 不 能 够 签 发 产 地 证。经电 请 B 国 商 人 取 消 信 用 证 中 要 求 提 供 产 地 证 的 条 款 , 遭 到 拒 绝 , 于是引起争议。A 国商人提出 , 其对提供产地证的要求从 未 表示同意 , 依法无此义务 , 而 B 国商人坚持义务。

请 根 据 《公 约》 的 规 定 , 对 此 案 作 出 裁 决。

答 : A 商违约 , 应当负责赔偿。

(1)A 国 及 B 国 均 为 《公 约》 缔 约 国 , 由 于 双 方 对 此 未 作 排除 和 保 留 , 本 例 应 按 《公 约》 规 定 办 理。(2)A 商 在 收 到 B 商 对 其 发 盘 作 出 附 加 条 件 的 接 受 时 , 未 提 出任何异议 , 即接受有效。A 商应负有提供产地证的义务。(3)B 商 已 根 据 其 接 受 条 件 开 立 信 用 证 , A 商 接 受 信 用 证 后 , 又未提出异议 , 并准备履行信用证的规定交货 , 后因商检机 构不能出证 , 这与 B 商无关 , 构成 A 商违约。

案例十一

我某外贸企 业 向 国 外 购 某 商 品 , 不 久 接 到 外 商 3 月 20 日 的 发 盘 , 有 效 期 至 3 月 26 日 , 我 方 于 3 月 22 日 电 复 : “ 如 能 把 单 价 降 低 5 美 元 , 可 以 接 受。” 对 方 没 有 反 应。后 因 用 货 部 门 要 货心 切 , 又 鉴 于 该 商 品 行 情 看 涨 , 我 方 随 即 于 3 月 25 日 又 去 电 表 示 同 意 对 方 3 月 20 日 发 盘 所 提 各 项 条 件。试 分 析 , 此 项 交 易 是否达成 ?

答 : 交 易 未 达 成。因 为 我 方 3 月 22 日 去 电 是 还 盘 , 按 法 律规定 , 一项发盘一经还盘即告失效 , 同时原发盘人对还盘又未 作出 答 复。而 3 月 25 日 电 是 对 已 失 效 的 发 盘 表 示 接 受 , 据 此 不 能达成交易。

案例十二

我某公司与某外商洽谈进口交易一宗,经来往电传磋商 , 就合同主要条件全部达成协议 , 但在最后一次我方所发的表 示 接 受 的 电 传 中 列 有 “ 以 签 订 确 认 书 为 准 ”。事 后 对 方 拟 就 列 有 详细条款的合同草稿 , 要我方确认 , 但由于对某些条款的措辞尚 待进一步研究 , 故未及时给予答复。不久 , 该商品的国际市场价 格下降 , 外商催我开立信用证 , 我方以合同尚未有效成立为由拒 绝开立。试分析我方的做法是否有理 ?

答: 我方拒绝开证有理。理由有三:(1)我方最后所发电传列有“ 以签订确认书为准”,这是有条件接受。

(2)事后外商提交书面合草稿,我方尚未答复,再次说明合同成立的条件并不具备。(3)合同既未成立,外商催我开证,理应拒绝。

案例十三

我 某 出 口 公 司 于 2 月 1 日 向 美 商 报 出 某 农 产 品 , 在 发 盘 中除 列 明 各 项 必 要 条 件 外 , 还 表 示 : “ Packing in Sound Bags ”。在 发 盘 有 效 期 内 美 商 复 电 称 : “ Refer to your T elex First Accepted Packing in New Bags ”。我 方 收 到 上 述 复 电 后 , 即 着 手 备 货。数 日后 , 该农产品国际市场价格猛跌 , 美商及其律师共商逃避损失 的 计 谋。随 后 , 美 商 来 电 称 : ×× 日 电 对 发 盘 中 的 包 装 条 件 作 了 变 更 , 因 此 是 一 项 “ 还 盘 ” , 你 方 未 对 该 “ 还 盘” 予 以 确 认 , 所以合同并未成立,云云。而我出口公司则坚持合同已经成立。于是双方发生争执,你认为,此案应该如何处理?试简述理由。

答 : 处 理 本 案 应 从 下 述 几 点 着 眼 , 考 虑 具 体 措 施 :

(1)中 美 均 为 《公 约》 的 缔 约 国 , 在 该 笔 业 务 的 来 往 电 传 中 均 未 排 除 《公 约》。据 此 , 双 方 当 事 人 理 应 受 《公 约》 中 有 关 条 款的约束。

(2)按 《公 约》 第 19 条(2)款 的 规 定 , 对 发 盘 表 示 接 受 而 对发盘内容做非实质性改变时 , 除发盘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 反对其间的差异外 , 仍构成接受。如发盘人不作出这种反对 , 合 同条件就以该项发盘的条件以及接受通知中所载的更改为准。

(3)根 据 《公 约》 第 19 条(3)款 规 定 , 包 装 的 改 变 不 属 于实质性改变。

(4)合 同 应 按“ 装 入 新 袋” 的 条 件 成 立。

(5)综 上 所 述 , 美 商 复 电 已 构 成 接 受 , 合 同 成 立。如 美 商 拒 不 履 约 , 我 方 自 应 按 《公 约》 的 有 关 规 定 向 美 商 提 赔。12.答 : 对 方 的 要 求 不 合 理。根 据 《公 约》 的 规 定 , 构 成 一 项接受应具备的条件是 : ①接受应由特定的受盘人作出;②接受 的内容必须与发盘相符;③必须在有效期内表示接受;④接受方 式必须符合发盘的要求。本案中 , 我方发盘中特定的受盘人是香 港 某 中 间 商 A , 其 发 出 的 接 受 通 知 才 具 有 接 受 的 效 力。因 而 , 14 日我方收到美国 B 商 人开 来 的 信用 证 可视 为 一项 发 盘 , 该 发 盘 必须得到我方的接受 , 合 同才 能成立。在合同 未成 立 的情 况下 , B 商人就要求我方发货是不合理的。

案例十四

我某公司收 到曼 谷标 准 麦加 利 银行 开 来信 用 证 , 最 大 金 额 为 90 万 美 元 , 来 证 规 定 议 付 后 向 纽 约 大 通 曼 哈 顿 银 行 电 汇 索 偿 , 单据寄曼谷开证行。公司于货物装运出口后第三天收到结汇 货 款。10 天 后 曼 谷 开 证 行 给 议 付 行 来 电 称 “ 信 用 证 BK 9045 号 你行 BP 9038568 单 证 不 符 , 水 分 超 过 标 准 , 买 方 不 赎 单 , 请 退款” , 议付行将该电转交公司。问该公司应如何处理 ? 答 : 首先检查 我方 库 存 同样 货 物水 分 是否 超 过标 准 , 出 口时有无商检证书 , 证书上的水分是如何表明的。其次 , 如出口 时银行议付单据中有商 检证书 , 且证 书上所 列水 分未 超过 标准 , 则开证行无权拒付 , 不能凭 开证 申请 人货到 检验 结果 要求 退款 , 但若错误确在我方 , 应请客户先赎单受领货物 , 再商议适当给予 补贴。

案例十五

我出 口 罐 头 给 澳 商 , 言 明 为 降 价 品 , 澳 商 看 货 后 订 货。但货 到 三 个 月 后 , 发 现 罐 头 变 质 , 要 求 退 货 , 我 方 是 赔 还 是 不 赔 ?

答 : 因为我方已 言明 质 量 不 好 , 但 合 同 中 没 提 , 并 且 也 没有其他指标 , 澳商看货 , 故为凭样品买卖 , 澳商订货 , 说明他 已认可质量 , 所以 , 我方 可不 赔。由此 可见 , 能用 文 字说 明的 , 尽量不要凭样品买卖。

国际贸易实务实践报告 第2篇

学生注册进出口公司,从事进口业务和出口业务,其他辅助的功能包括修改资料、在线帮助、财务管理、产品展示、产品查询、商业机会、分类广告、行业信息、电子邮件等功能。

一、相关功能说明

(一)修改资料

学生可以对自己的基本信息进行修改,修改项包括用户名、密码、经营行业、地址等,用户名与系统中其他的用户重复。

(二)在线帮助

学生在操作业务流程的过程中遇到问题时,可以查看帮助功能,在此可以解决操作中遇到的一些问题,教师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在管理员端对帮助文件进行添加、修改、删除等操作。

(三)财务管理

财务管理主要包括广告支出、内销合同支出、外销合同收入、出口运费、保险费、报检费、退税收入等几个部分,在这列出了每笔业务的支出和收入情况,这样可以很清楚地了解业务的各项费用。

(四)产品展示

学生通过产品展示来添加一些产品,不过输入的信息能尽可能地完整,这样可以使进出口公司能够更多地了解到你的产品,不时地发布一些产品的信息,这样可以使自己能够有更多的机会来接触更多的商家。

(五)产品查询

在此可以查看到所以自己添加的产品,也可以根据您输入的产品名称进行模糊查询,方便学生了解到自己所添加的产品信息。

(六)商业机会

学生可以通过商业机会来发布自己的供求信息,让其他学生知道你的需求,这样可以尽快地使你同对方进行洽谈,在双方洽谈的基础上进行产品核算,合同的建立,直至整个业务流程的结束。

(七)分类广告

学生可以添加一些广告来对自己的产品进行宣传,使商家能够尽早地知道你的产 1

品,这只是系统提供的一种营销手段,不过要花费一定的费用,暂定广告费用为1000/次,当广告发布成功后,系统会自动扣除。

(八)行业信息

在此可以发布最近国际市场上的新闻,使同行能够了解足够多地信息,还可以对新闻进行修改、删除操作。学生根据新闻来安排自己的进出口计划,尽可能地做到随机应变,在风云变幻的国际市场上立于不败之地。

(九)电子邮件

学生通过电子邮件接受和发送邮件,其中包括询盘函、发盘函、还盘函、船舱信息、租船信息、修改意见等,使学生能够同任何人进行沟通或磋商。

二、进口业务和出口业务

在进口方和出口方发布了商业机会,进行产品核算以后,开始起草合同,合同的内容应与双方洽谈好的条件为准,否则整个交易将会陷入僵局,无法继续操作下去。业务流程的操作是由进口方、出口方和辅助角色三者之间的交互,进口方和出口方进行业务的洽谈,辅助角色是对进口方和出口方所填的单据进行审核,如果发现单据存在填写方面的错误,就必须退回重新填写,在填写的过程中遇到问题的话,可以参考在线帮助,里面有各个单据具体的填写说明。

1、发布商业机会

首先在发布商业机会以后,点击首页上的商业机会。

在此列出了所有的产品信息,有供应和采购两类,左边的搜索引擎能够使您尽快找到自己所需要的信息,右边列出的是产品信息的标题、发布公司和发布时间,点击详细信息,可以查看到这条信息的更加详细内容。在浏览信息的过程中,请看清楚发布公司,如果是自己注册的公司,那就不必再去查看了,因为这条信息是您自己发布的,当您其他公司发布的信息感兴趣时,可以点击右边的询价或报价,这时会出现一个登录的界面,输入您的帐号和密码,通过后才可以继续操作。登录成功后,则返回原来的页面,商业机会列出的信息中就不再包含自己所发布的信息了。

2、交易磋商

查看过具体的信息以后,可以点击现在联系后,进入电子邮件,可以给对方发送询盘函,进行进一步的洽谈。点击左边的发邮件。请仔细填写,然后根据一定的格式来书写询盘函,系统提供了一套询盘函的模板,学生可以参考摸板来书写函电,并且列出了书写询盘函的注意事项。点击发送后,对方进入电子邮件,可以看到对方发来的询盘函,根据对方所书写的函电进行发盘。

我们再以报价为例来进行操作。登录成功后点击报价,首先要对产品进行核算,然后再根据核算后的结果同对方建立联系。

核算后有相应的记录,点击核算记录,可以查看到以前核算的历史记录。

如果没有核算的话,可以点击图中的核算,对此记录进行核算。

根据自己的了解输入相关的费用,如果对费用的产生不了解的话,可以点击帮助,查看具体费用的计算方法。

核算完成以后,可以用邮件的方式同对方建立联系,进入电子邮件,书写函电了。通过一系列的讨价还价之后,双方就某一标准建立合同,首先由出口方起草合同。

3、起草合同

出口商点击出口业务,在此可以起草同进口方的合同,也可以查看到以前起草的合同和该合同现在所处的状态。

点击起草合同。

在此有两种方式可以选择,一种是选择公司,一种是输入公司名称,如果选择第二种,应当输入已经存在的公司名称。

输入已核算的产品信息,点击添加可以输入第二种产品的信息,根据双方洽谈好的各种事项进行填写。如果遇到填写上的问题,可以查看在线帮助,输入所有的信息之后,点击签字,则将合同发送给对方,还可以查看刚刚起草好的合同。

4、签订合同

(1)签订进出口合同

进口方在此可以看到出口方发来的合同,点击签署合同,可以查看到合同的具体内容,浏览合同的内容之后,可以选择是否签署此合同。

如果点击签字,则合同即时生效。在页面中也能看到此合同的状态应为“已完成”,还可以查看到刚才签署的合同。

(2)签订内销合同

出口商需要跟工厂签订一个内销合同。

5、开证、审证、改证

合同建立之后,进口方要申请信用证,在进口业务中点击申请信用证,可以看到刚才签署成功的合同。

点击选择,可以看到所要填写的信用证申请书。

填写的信用证申请书,必须由辅助角色审核通过后才可以继续操作,所以学生必须认真填写,这也是老师对学生考核的一种方法。

出口商浏览了信用证通知书的内容以后,如果符合先前的各项规定,那么可以点击同意。如果信用证有不符点的话,那么可以点击发送修改信息,用电子邮件的方式将修改意见发送给进口方。

填写完修改意见后,点击确定就可以发送给进口方了。进口方登录系统,进入电子邮件,就可以看到一封主题为“信用证修改意见”的邮件。点击信用证修改意见,就可以查看到由出口方发来的具体意见。

然后退出电子邮件,进入进口业务,点击修改信用证,这里列出了所有未被出口方同意的信用证。

点击确定,进口方填写相关的修改意见就可以发送给进口地银行了。由辅助角色修改信用证。

出口商点击同意,信用证申请到发送已完成。

6、租船订舱

根据交易方式来确定是由谁来负责租船,如果是CIF的话,则由出口方来租船,如果是FOB/CFR的话,则由进口方来租船。

现以CIF为例,出口方点击出口业务,然后再点击出口。

在信用证号码一栏先选择信用证号,填写出口货物订舱委托书,填写完所有的信息之后,点击确定,然后还要填写商业发票,填写完所需的信息,点击确定,然后点击出口业务中的装箱单。在装箱单中填入信息后,点击确定后,页面上会出现“订舱进行中”的提示信息,那么出口货物订舱委托书、商业发票、装箱单会一起发送给辅助角色的货代来审核。

点击船舱信息,就可以查看到货代发送的船名和航次的信息了。至此订舱的流程已完成。

7、填写海运提单

填写完海运提单的内容后,点击确定,海运提单就发送给出口方了。此单据是制单结汇时不可缺少的单据。

8、保险

根据交易方式的不同,确定了保险是由出口方做,还是由进口方来做。如果交易方式为FOB的话,那么保险由进口方来做,如果是CIF/CFR的话,那么就由出口方来做。

现以CIF为例,由出口方来做。出口方点击保险。

在此列出了需要保险的记录,点击信用证记录中的填写货物明细单。

填写完出口货物明细单的内容后,点击确定,页面上会有保险单未填写的提示信息。选择信用证,点击填写保险单。

填写完海运出口货物投保单,点击确定,会发现页面上的状态发生了变化,投保单已经发送给辅助角色的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审核后,出口方点击信用证记录中的查看保险单,可以查看到保险公司发放的保险单。

9、出口业务中的报验

在此列出了所有已报验和未报验的记录,点击信用证记录中的出口报验。

填写完相关的内容后,点击发送后,显示填写成功页面,出口方可以查看刚才填写的出境货物报验单。

填写成功后,出境货物报验单发送给辅助角色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审核后发检验证书和产地证。

出口方可以查看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所颁发的检验证书了。

10、出口报关

点击出口业务中的报关,点击填写出口报关单。填写完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内容后,点击确定,页面会有出口报关单审核中的提示信息。所有的单据就被发送给辅助角色中的海关,由海关审核出口报关单。如果报关单填写有误的话,那么发回重新报关;如果报关单填写无误的话,那么审核通过,则出口方也可以查看到审核通过的报关单。

11、制单结汇

点击信用证记录中的填写汇票。填写完成后,点击确定,会出现汇票填写成功的提示信息。点击查看汇票可以看到刚才填写的汇票,然后点击发往银行,会有发送成功的提示信息,所有的单据都会发送给银行,由银行来审核单据。

由于进口地银行和出口地银行都是由辅助角色来操作的,所以进口地银行对所有单据审核通过的话,那么也就代表出口地银行也审核通过,然后根据信用证上的金额进行转帐操作了,至此银行之间的制单结汇已完成,出口方也收到了信用证所规定的金额。

12、出口核销与出口退税

出口方点击核销,在报关之前,如果没有进行核销备案的话,那么就无法进行核销了,在此我们事先已经做了备案,所以会出现需要核销的记录。点击发送核销单,会出

现核销单发送成功的提示信息,然后点击查看核销单。

由外汇管理局审核核销单,点击审核,则进入退税操作。退税完成后,出口方在外汇管理局的核销备案也自动清除了,还可以查看到刚才审核通过的核销单。

13、进口报验

进口方点击报验。在此列出了需要进行进口报检的记录,点击进口报检。

点击确定,报验单就发送给辅助角色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行审核。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审核进口报验单。

14、进口报关。

点击进口报关。填写进口报关单,点击确定,报关单就发送给辅助角色的海关进行审核。

15、查看货物。

在此列出了跟合同号相关的产品信息,点击查看货物详细信息。

国际贸易实务课程实践教学初探 第3篇

1 实践教学的重要性

高职院校的国际贸易专业目标是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 系统地掌握国际贸易经济的基本理论, 掌握国际商务活动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 熟悉通行的国际贸易规则和惯例, 了解当代国际经济与贸易的发展现状以及WTO的基本知识与规则, 能从事国际贸易或其它涉外经济活动需要的职业型、实用型高等应用性专门人才。而实践教学, 是整个高职教学过程中尤为关键的一环。因为只能如此, 高职教育才能为高职学生的生存和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2 目前国际贸易实务课程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

2.1 教学过程重理论轻实践

在《国际贸易实务》课程教学中, 由于受传统教学观念的束缚, 不少专业教师比较注意理论的系统性和完整性, 认为那些具体操作属于低层次的要求, 上课时照本宣科, 很少联系实际, 忽视对学生动手能力的培养, 没有很好地突出专业知识的实用性。

2.2 实践教学内容单一

在大多数高职院校, 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的实践教学主要以模拟实习为主, 学生分别作为进口方和出口方, 处理外贸业务。通过指导教师的讲解, 学生和教师共同处理进出口业务的各个环节。这种教学方法比较单一, 学生的依赖性较强, 不能独立完成各个交易环节的内容, 所以实践能力提高得较慢。同时, 在以往的教学中, 只注重对学生交易磋商与制单能力的培养, 学生缺乏解决整个贸易流程中出现问题的能力;而且制单也只是根据已给定的信用证填制提单等相关单据, 对如何开立信用证则讲解甚少。这些都使学生在遇到问题时束手无策。

2.3 重出口, 轻出口

《国际贸易实务》的高职教材大多是以出口合同的缔结、履行为纲进行编写的, 这样教师在实践教学的过程中容易误导学生, 认为出口比进口重要。而中国出口的多是技术含量不高、附加值低的产品, 利润很薄。实际上, 进口不但能促进我国经济增长, 而且其贡献度比出口更大, 进口的边际生产力达到1.281, 即进口增加1元, 会使GDP增加1.281元。据2010年3月份海关总署在网上公布的进出口数据表明, 由于国内需求旺盛拉动石油等原材料进口数量和价格双双强劲上升, 以及国内消费结构升级导致汽车类产品进口猛增, 中国3月份发生贸易逆差72.4亿美元, 中止了我国自2004年5月开始连续70个月贸易顺差的局面。

3 加强高职《国际贸易实务》课程实践教学的构想

3.1 建设精品课程和开发网络课程

应建设《国际贸易实务》精品课程, 应不断积累建设成果, 在条件成熟的时机, 应沿院级省级国家级线路逐级申报精品课程建设项目。在精品课程建设中, 应坚持以《国家精品课程评估指标》加大实训内容的建设。另外, 应逐步建设网络课程。网络课程就是通过网络表现的该门课程的教学内容及实施的教学活动的总和。它包括两个组成部分:按一定的教学目标、教学策略组织起来的教学内容和网络教学支撑环境, 其中网络教学支撑环境特指支持网络教学的软件工具、教学资源以及在网络教学平台上实施的教学活动。网络课程建设内容:课程介绍、教学大纲、教学内容、学习建议、电子课本、讲稿与习题、在线自我检验和模拟实训、学习交流、友情链接等内容, 为学生提供一个开放式、交互式的自主性学习平台。

3.2 立足区域经济, 制定适宜的实训教学大纲

对《国际贸易实务》这门主干课程, 在制定实训教学大纲时, 一定要立足本地的区域经济, 以长期进行该课程教学的教师为主体组成一个编写大纲小组, 整合集体力量编写实践环节教学大纲。以我们江门职业技术学院为例, 江门市地处珠江三角洲西部, 穗港澳经济圈中部, 是我省重要的制造业基地。经过调研, 我们得知江门市的龙头产业主要是五金制品、卫浴洁具、摩托车。那么在制定实训大纲时, 就要深入以这些产品为主要出口产品的外贸企业调研在实训大纲中增加这些产品知识的介绍进出口合同签订、跟单、制单、以及报关报检的内容。此外, 还要有意识地安排一些学时让学生去这些企业进行校外顶岗实习。

3.3 编写具有鲜明高职特色的《国际贸易实务》校本教材

目前, 大多数传统的《国际贸易实务》高职教材内容比较陈旧, 未体现出高职特色, 教材编写没有针对性和实用性;因此, 要编写符合高职学生教学特点的, 特别是符合本学校教学实际的校本教材。要打破传统的教材都是以理论的发展为序进行详细论述的常规写法, 在总结多年教学经验的基础上, 进行大胆的创新, 书中要有大量案例、实务训练, 真正体现高职教学特点, 强调学生外贸技能水平的训练及解决实际问题的创新能力的培养。

3.4 加强校企合作

要加强学校与企业的合作。专业教师应深入外贸企业调研, 充分吸收企业的制度、技术、工艺等加强实践教学内容建设, 充分吸纳企业业务骨干和技术精英参加校内实训基地的建设。可以尝试订单培养的方式, 将《国际贸易实务》这门主干课程与校外合作企业共同开发建设。国际贸易专业老师还可以和外贸企业合作进行横向课题的开发, 从而使学校的人才培养和企业的发展相互促进。

摘要:实践教学是高职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培养应用型技能人才不可缺少并且是不可忽视的环节。《国际贸易实务》是国际贸易专业的一门重要的核心课程, 本文以点代面, 联系自身的教学实践, 分析了目前此门课程实践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并对如何加强《国际贸易实务》这门课程的实践教学提出了几点构想。

关键词:高职教育,国际贸易实务,实践教学

参考文献

[1]何学坤, 刘淑芬.实践教学的探索与思考[J].职业教育研究, 2006 (9) .

[2]蔡珍贵.试析外贸模拟实验在外经贸人才培养中的作用[J].商场现代化, 2006 (1) .

[3]吴百福.进出口贸易实务教程[M].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1, 4.

[4]陈万卷.国际贸易专业实训基地建设与实践性教学研究[J].武汉科技学院学报, 2007 (3) .

国际贸易实务实践报告 第4篇

关键词:国际贸易实务;教学方法;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

一、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的重要性

(一)专业性

《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的教学内容决定了该门课程的专业性。一方面,课程讲授的专业知识,特别是所涉及的专业术语和外贸单据,并非一般的经济常识,与理论类课程有很大的差异,非专业人士很难看懂;另一方面,课程内容与时俱进,必须与国际市场同步更新。比如,课程中讲解所引用的国际惯例与公约、行业规则等,基本上与国际上新规则的出台同步更新。

(二)实用性

作为应用型本科院校,培养的学生以就业为主,而作为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学生来说,进入外贸公司是其主要的就业去向,因此,《国际贸易实务》这门课程作为学生的就业保障,不管是学生求职面试,还是真正走上工作岗位,都是非常实用的一门课程。

(三)基础性

基础性是就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整个课程体系与教学计划来说的。根据一般院校的安排,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一般会安排两类课程,一类是理论类基础课程,如国际贸易、货币银行、国际金融、财政学等,一类是实务类课程,如《国际贸易实务》、《外贸函电》、《商务英语》、《国际结算》、《货运代理》、《报关报检》、《单证实务》、《进出口操作模拟》、《商务谈判》、《商务礼仪》、《中外文化》等,而《国际贸易实务》是实务类课程的基础课程,也就是说,只有完成国际贸易实务课程,其他实务类课程才能得以开展。

二、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的教学内容与特点

(一)对现行教材的选择与分析

从内容结构来看,现行教材的特点是基本内容一致,结构略有不同。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的主体内容是以“合同”为主线,围绕这一中心,我们把《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的内容分为三大块:合同条款、合同磋商与签订以及合同的履行。现行的实务教材在内容以及结构的安排上也会略有不同:

1.从内容来看,一些教材别出心裁,会安排一些“特色内容”,如有的教材会安排一些国际贸易理论、国际贸易政策、世界贸易组织(WTO)介绍、国际市场营销以及管理学等方面的内容。从理论上说,这些内容作为实务课程的有益补充也是可以的,但囿于实务课本身课时有限,通常的情况是这些内容基本上是作为学生的课外阅读材料,课堂上并不作为讲授内容。

2.从结构来看,现行教材的结构安排基本上按照合同条款、合同磋商与签订、合同履行的顺序展开内容,但也有教材作了另外的安排,情况主要有这样两种:第一,有教材将合同磋商与签订、合同的履行安排在合同条款前面,如易露霞的《国际贸易实务双语教程》。在实际教学过程中,教师会发现合同磋商与签订、合同的履行这部分内容根本无法开展,因为学生没有前期必备的合同条款知识,所以根本无法理解合同履行的内容。课程内容结构顺序失当,将会使教学内容难以开展,增加了学生在学习时的困惑,严重影响了教学效果。第二,在合同条款的结构安排上,现行的教材在价格条款上也有两种结构安排方式:一是首先安排商品条款,接下来再安排价格条款;二是首先安排价格条款,再安排商品条款。前者以吴百福教授主编的《进出口贸易实务教程》为代表,后者以黎孝先教授主编的《国际贸易实务》为代表。这两种安排各有用意,也各有优点:前者的用意在于遵循合同本身的条款顺序,在讲授时也可循序渐进,因为商品条款的内容较为接近日常生活,学生理解起来比较容易,从商品条款过度到价格条款也比较合乎逻辑;而后者的用意则在于将实务课程最为重要的部分——贸易术语放在最前面讲授,容易引起学生的重视。

(二)《国际贸易实务》课程教学内容的特点

1.涉及面广

《国际贸易实务》课程既是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实务类课程的基础课,同时也是理论类课程的延伸与拓展。《国际贸易实务》课程与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国际金融、国际经济法、国际商法、管理学、市场营销、国际商务、社会文化等课程都有着很强的联系。在课程内容讲授时,我们应注意以下关系:

(1)注意与其它实务类课程的关系。前面我们讲到,其它实务类课程主要分为三类:环节精讲型课程、能力加强型课程、拓展补充型课程。《国际贸易实务》课程不仅应该为这些课程做好充分的前期知识准备工作,而且应该在该课程讲授中建立起学生对整个实务类课程体系的认识。因此,在讲授中应做到详略得当,把握尺度。

(2)注意与其它理论及相关学科课程的关系。学生囿于本身的知识素养与社会经验,对理论类课程的评价往往是大而空,对实务类课程的评价是庞而杂。因此,我们在讲授《国际贸易实务》课程时,可以根据内容引入相关的理论课程内容,让学生感受到学以致用的乐趣。

2.内容多

《国际贸易实务》课程从开设至今,从内容上已经几经拓展。改革开放初期,在我国出口导向型经济的导向下,《国际贸易实务》课程内容几乎完全以讲授企业如何做“出口”为主。进入21世纪,国家外贸战略有所调整,不再抑制进口,国内对进口商品的消费需求旺盛,很多外贸企业开始大量从事进口业务,因此,《国际贸易实务》课程内容也从单纯讲授“出口”,到“进口”、“出口”业务内容并重。同时,我们的外贸企业也在不断地借鉴国外的业务经验与方法,贸易形式开始多样化,外贸公司的业务不再仅仅局限于“出口”和“进口”,经销、代理、招投标、融资租赁、甚至拍卖、期货等贸易方式也成为一些贸易公司的日常业务,因此,《国际贸易實务》课程的内容也随之拓展,从单纯地讲授“进出口”业务,拓展到需要讲授各种贸易方式的形式、方法、特点与利弊。

3.内容细

《国际贸易实务》课程在强调实务操作原则的同时,也非常强调各环节操作中的细节因素。参加了工作的学生经常会说,课堂上学的内容与实际工作不一样,甚至也有这样的说法,课堂上学的实际工作中都用不到。产生这种说法的原因主要在于:一是外贸工作分工很细,学生在实际工作中可能只参于了其中的一个环节,甚至是一个环节中的一部分,因此就会有课堂上学的在实际工作中用不到的说法;二是外贸业务操作时更注重从业者的细节处理。在课程讲授的过程中,每一个环节我们往往都会安排实际操作中的细节处理的内容,有时是以案例的形式,有时是以启发式提问的形式,供学生讨论并参考。

三、对各种教学方法的实践与评析

(一)双语教学

《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的双语教学,简单来说就是在课程讲授、作业布置、考试出题及回答中使用一定比例的英语。英语在该课程中的使用,使得学生可以更好地掌握专业知识的中英文的表达,对学生提高业务能力有很大的帮助。但目前双语教学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1.对教学目的及内容的误解

《国际贸易实务》作为专业课,不论是用什么语言授课,其教学目标都不应该是语言,而是专业知识与技能,即国际贸易实务的基本原理、基本知识、基本技能与方法,以及培养学生运用这些专业知识和技能分析及解决外贸业务中实际问题的能力,而语言仅仅是作为学习的工具。因此在教学中不可本末倒置,更不可只强调教师的英语能力,而忽视教师的专业素质。

2.双语课程教材的选择

(1)关于双语教材的问题,有学者专门进行过总结,如基本内容选择不当、内容存在错误、术语翻译不规范等。因此,教师在授课时不仅要注意自身的英语表达,还要注意教材中的不当之处,及时更正,以免学生“照单全收”。

(2)根据教材所采用语言的差异,现行双语教材一般分为两类:一是纯英文教材,二是英汉对照教材。从多年的教学实践看,笔者比较推荐英汉对照教材,原因如下:

其一,可读性强,适用面广。英译对照教材适合英语程度不同的学生,英语较好的学生可直接阅读英文部分,而英语较弱的学生可上下文对照起来看,非常方便。其二,有利于专业术语的学习。英译对照教材中,不仅有专业术语的翻译,在英文部分还有该术语在合同条款及商务磋商时的运用,加强了学生对专业术语的应用能力。

3.有关英语的使用

(1)对于国际贸易实务的双语教学,笔者并不赞成纯英文形式的授课,理由有三:

第一,《国际贸易实务》课程中专业术语的中文表达与英文表达在实践中其实是处在同等重要的地位。在与外商的沟通中,可以使用英文,而在与货代、保险公司、海关、银行,特别是与工厂的沟通中,必然使用中文,因此,作为学生来说,必须熟练地掌握专业术语规范、地道的中英文表达才能很好地胜任外贸工作。

第二,中英文同时使用有助于学生理解。在实务课程中,对于贸易术语、单据、合同条款的解释来自于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这类文件往往用词考究、行文晦涩,英语程度一般的学生难以理解,设想如果这些学生因为英文的原因而放弃一门非常关键的专业课是非常可惜的。因此,建议在讲授时中英文结合,统筹兼顾。

第三,由于教师、学生、教材等各方面的局限,可能影响课程的进度与深度,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课堂互动。虽然双语教师的英文程度一般很好,但毕竟不可能像母语表达那么随心所欲,很难随时根据课堂情况调节课堂气氛。

(2)英文的使用程度应循序渐进,因内容而异。根据教学计划,《国际贸易实务》课程往往是学生学习实务类专业课程中的第一门,没有前期的预备知识。因此,教师在讲授课程时可循序渐进地使用英语,即开始时少量地使用英语,让学生记忆必须的专业术语的中英文表达,为之后大量使用英语授课做准备,之后再增加英语的使用量,包括课程讲解以及案例等。英语的使用可根据课程内容的不同而有所调整,不必讲究课课均衡、章章均衡。

(二)案例教学

根据案例所涵盖的知识面,可以简单地把案例分为两种:

一种是知识点案例,即一个案例只讲解一个知识点,这种案例往往比较小,可能只有三五句话。但这种案例在实务课程中的比重非常大,其特点为:(1)这类案例一般短小精悍,可以根据内容需要灵活使用,在讲解知识点时往往起到画龙点睛的效果;(2)这类案例往往实践性比较强,非常贴近实际情况,可信度高,学生也容易理解;(3)这类案例能够在短时间内调节课堂气氛,如果教师对课程内容熟练的话,这类案例将使整个课堂教学过程“收放自如”。

另一种是综合性案例,这类案例往往涵盖了较多的知识点,能够综合考察学生分析问题、判断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但这类案例往往比较复杂,使用起来也遇到一些问题:(1)教师往往掌控能力不够。综合案例教学,要求教师具备高超的综合案例教学的经验及技能,对整个案例教学过程能够精心组织与引导。(2)案例质量不高。经典案例少、案例内容老、案例更新慢、综合案例小是目前的现状,也是问题所在。(3)学生在案例教学中的参与度并不高。在教师进行综合案例教学时,最失败的就是教学案例并没有吸引学生足够的兴趣,学生课堂参与度不高,讨论时出现冷场,最后以教师提问,学生被动回答收场,案例教学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

针对以上案例教学的问题,教师应切实重视案例教学,在案例的选择、准备上下功夫,增强自身课堂调动与掌控的能力,同时,也可以引入案例分析比赛,点燃学生学习的热情,调动学习积极性。

(三)情境教学

我们在进行情境教学尝试时发现,在不同的情境下,团队合作的程度有很大的差异,现举例来说明:

1.初级团队合作

为使学生熟悉、掌握商品条款,并主动了解一个行业,熟悉该行业的专业英语,笔者以小组为单位布置学生选定一种产品,用英文做产品展示。总体效果還是比较好的,但也有明显的问题存在,比如混在小组里“搭便车”的学生占到一定比例,而且由于课时的限制,也无法全面了解整个团队的合作情况。因此,可以说,这项情境教学所带来的只是初等绩效的团队合作。

2.中级团队合作

在运输、保险、信用证环节的讲授中,由于涉及到了多方当事人,为了使学生能够深入了解各方当事人的责任与义务,笔者以小组为单位布置学生做情境演示,每一小组选定一个合适的案例,小组每一名成员必须充当一名当事人,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与义务,每一小组在进行展示时,其他小组可与之进行互动。此项活动的安排,每小组成员基本上不再有“搭便车”的,同学之间的合作增加,但合作程度仍然不高,我们定义为中等绩效的团队合作。

3.高级团队合作

在商务谈判讲解完毕后,笔者同样以小组为单位布置任务,两两小组进行商务谈判的模拟,要求是:一是谈判中需符合商务礼仪的要求,二是谈判中的公司、产品、每人的职位分工必须明确,三是谈判的内容以商务合同的条款为主,四是体现商务谈判的原则,五是体现谈判中双方交锋的过程。在此项任务中,每个团队的学生都分配了虚拟公司的职位,如总经理、产品经理、财务经理、市场经理、技术总监、秘书等,安排了各人员在商务谈判中的具体工作,两小组之间也经常开会,商讨模拟谈判时的情境设置与谈判内容,等等。此项活动不仅可以提高学生学习的兴趣、强化学生对课程知识的掌握、增强了英文谈判能力,更重要的是使学生体会到了团队合作的乐趣与力量。对于此次活动,我们定义为高级绩效的团队合作。

可见,情境教学法的优点在于,能够提高学生学习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强化专业知识,鼓励团队合作,全面提高学生的业务能力。而缺点则在于,无法完全避免“搭便车”的学生,非常消耗课时,实际效果与预期往往有差距。

四、对《国际贸易实务》课程教学的建议

1.明确《国际贸易实务》课程在实务类课程中的重要地位,合理安排其他相关课程。特别是对于精讲型实务类课程,可根据各学校具体情况重点安排。注意不要与《国际贸易实务》课程内容有过多重复,否则一方面是对教学资料的极大浪费,一方面会引起学生的厌烦情绪。

2.合理构建《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的体系与内容,专注于“实务”课程内容本身的教授,并注意建立与其他相关课程的联系,引导学生建立起对整个知识体系的认识。

3.教师可以适当使用各种教学方法,注意一不可少用,《国际贸易实务》课程内容往往得通过一些案例情境展开,如果缺少这些载体,课程内容将无法展开,且会非常枯燥;二不可滥用,根据课程内容,选择适当的教学方法,不必在一个知识点上过多停留,过多停留一则浪费课时,二则教学效果欠佳。

4.学生是课堂的主体,教师是课堂的主导,师生协作才是有效提高课程教学效果的最佳途径。

参考文献:

[1] 黎孝先,王健.国际贸易实务[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

大学出版社,2011.

[2] 吴百福,徐小微.进出口贸易實务教程[M].上海:格致

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

[3] 易露霞,方玲玲,陈原.国际贸易实务双语教程[M].北

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

[4] 帅建林.国际贸易实务(英文版)[M].北京:对外经济贸

易大学出版社,2007.

[5] 薛宁地.现行英语版《国际贸易实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研究[J].淮海工学院学报,2001,(3):66-68.

Teaching and Thinking of International Trade Practice

HAO Jie

Abstract: International trade practice is the primary course of the students majoring in international economics and trade for its profession, practical applicability and fundamentality. And, the content is hard, to some extent, for students to master for its wide coverage and details. So, teachers are required to teach through different methods. Then, three main teaching methods are introduced and analyzed. At last, some suggestions of teaching are put forward for both teachers and students.

国际贸易实务操作报告 第5篇

国贸10042010110463 任珊 成绩:

在本学期的simtrade的上机模拟训练中,我将上学期在国贸实务课堂上老师所讲授的知识加以运用,使我们比较系统了解到外贸业务综合技能,更加熟悉了国际贸易实务中的具体操作流程。具体来讲,我总结了以下几方面的收获:

1.我对于国际贸易实务的基础知识有了一个更为扎实的掌握。模拟实训与课堂教授最大的优势在于能够让我们在实际操作中身临其境,我在学习课本知识时的一些误区和疑惑都在真实模拟中得到解答。可以把课本中的知识灵活运用,同时也培养了我们的团队合作精神和业务操作能力。对于在走出校园后的工作中,也更为有优势。

2.我切身体会到在国际贸易交易中不同当事人面临的具体工作和他们之间的互动关系。在出口商、进口商和工厂三个角色的转换中,我发现进口商的工作是最为繁重的,不仅要同时与工厂和进口商之间要进行协调,而且要填写的单据最多,同时需要接触的事业单位也最多。

3.在simtrade的淘金网中,我学到了很多关于发布新闻、查询汇率及各项费率的计算,在训练中能够去为自己注册的公司去计算进出口预算表,实际去体验在贸易流程中的费用花销,也让我感到对公司的一种神圣的责任感。

在实训中,我也遇到了一些问题。首先,我在做出口商的时候,在编辑出口预算表的时候发现,在实务中,合同金额、FOB总价的算法都要依据实际情况,我在刚开始的时候并不熟悉业务流程,走了很多弯路,而且在各类单据的填写中我总会在填写货物重量等问题上写错。这些问题最后在刘老师的帮助下的的得以解决。在我做进口商时,算保险金额令我花费了一些时间。我将公式列出,并将各类贸易方式的保险金额算法归类,结合shipping advice中的海运费,最终学会了它的计算方法。在这过程中也让我受益匪浅。

这套系统在我看来,是我们从课本到实践的一个重要跳板,丰富了我们的业务知识。但与此同时,我个人认为可以将银行业务同样进行评分。因为由现在各高校毕业形势看,国贸学生进入银行领域工作的有很多,若增添了银行的评分,我们可以更清楚正确的了解各类银行国际往来业务,增添我们未来找工作时的业务操作能力筹码。

在这次实训中,我充分利用simtrade提供的各种资源,分别作了用T/T和信用证下的FOB、CIF和CFR成交方式做成了5笔交易,使用邮件系统进行业务磋商,掌握函电书写技巧。老师为我们悉心指导系统的使用方法并一一教我们如何解决出现的问题,使我的各类交易完成的更加顺畅。我认为现在这样在同学中自由展开业务的形式有利于培养我们的竞争意识和团队合作精神,但由于更多人在忙着“赚钱”,而忽视了利用邮件往来的重要性。在今后的操作中,可以更强调于用邮件去交流取代现在更多地与同桌间的直接对话。

国际贸易实务实验报告 第6篇

学院:国际贸易学院专业:贸易经济学号:200803020109学生姓名:张强指导教师:王晓英

国际贸易实务实验报告

一、实习目的:

1.利用SimTrade提供的各项资源,做好交易前的准备工作。

2.学会运用网络资源宣传企业及产品。

3.使用邮件系统进行业务磋商,掌握往来函电的书写技巧。

4.掌握不同贸易术语在海运、保险方面的差异。在询盘、发盘、还盘、接受环节的磋商过程中,灵活使用贸易术语(CIF、CFR、FOB)与结算方式(L/C、T/T、D/P、D/A),正确核算成本、费用与利润,以争取较好的成交价格。

5.根据磋商内容,正确使用贸易术语与结算方式签订外销合同。

6.掌握四种主要贸易术语(L/C、T/T、D/P、D/A)的进出口业务流程。

7.根据磋商内容做好备货工作,正确签订国内购销合同。

8.正确判断市场走向,做好库存管理。

9.正确填写各种单据(包括出口业务中的报检、报关、议付单据,进口业务中的信用证开证申请)。

10.掌握开证、审证、审单要点。

11.学会合理利用各种方式控制成本以达到利润最大化的思路。

12.体会国际贸易的物流、资金流与业务流的运作方式,体会国际贸易中不同当事人的不同地位、面临的具体工作与互动关系。

二、实验内容:

1、利用网络发布广告、搜索信息;

2、同业务伙伴建立合作关系;

3、进出口成本核算;

4、询盘、报盘、还盘、成交;

5、外销合同的签订;

6、信用证的开证;

7、信用证的审证和改证;

8、内购合同的签订;

9、租船定舱;

10、进出口货物保险及索赔;

11、进出口报检事宜;

12、缮制报关单据;

13、办理进出口报关;

14、缮制议付单据;

15、银行处理议付结汇;

16、办理出口核销退税;

17、各种成交方式和付款方式的具体实施。

三、实验过程:

准备阶段:对各个角色的任务进行了初步阶段的了解。建立属于自己的五个角色,并对公司

资料进行填写,发布广告,寻找商机。

实习中段:通过在线帮助对各个角色进行了熟悉。

实习后段:实习的最后一天,主要业务完成,自己还独立完成了一笔业务,将之前的内容又

复习了一遍。在此阶段可以当作实际交易进行、考查各因素使最少的成本达到最

大的利润,这让我们更一步体会了一个真正商人有感觉。

四、实习总结:

本次国际贸易电子模拟实习将我们的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在这次实习过程中我们学到了许多宝贵的知识,这些对我们理解和熟悉国际贸易实物有非常大的帮助。归纳为以下三点:

1、在交易业务的填表中要注重核心单据在流程中的重要性,要使它准确、系统、完整。熟悉各单证这间的相关联系。

2、要把握专业知识与实习操作的关系。从中锻炼的是我们的综合运用能力。此次经验是日后工作中的宝贵财富。

3、英语的重要性,在实习操作中我们能深刻体会到英语在其中的理要性。进出口合同中、进出口贸易中的各项单证中都是英文单证,若英语基础弱的话对业务工作是种阻碍,降低了正确率,减低了工作效率。阅读能力弱往往会导致错误若是实际交易则会引发纠纷。

通过本次的模拟实习,我们可以发现以前学习中薄弱环节,为今后的学习指明了方向,也会实际操作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本次模拟训练给我最大的体会就是操作细节的细腻及流程的缜密,各个流程相互衔接,此流程的疏忽将会导致彼流程无法完成,某一细节的不慎错误或纰漏将会导致整个流程操作前功尽弃,这为未来的实际工作敲响了警钟:做贸易一定要仔细谨慎。

上百年的汽车发展史孕育了像福特的流水线、通用的事业部制、丰田的经济生产方式等一系列管理经典,作为中国最知名的大学,最知名的管理学院,专门成立了汽车协会,这和中国成为目前世界第一大产销国,让我们中国汽车企业的管理者感到无比的振奋。说这话有点有色,说白一点有点清华的味道,董扬是清华毕业的,张会长是清华毕业的。汽车产业的发展史更像是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的二重奏。当全球汽车产业的中心转移到中国市场时,我们必须用有竞争力的自主品牌的产品,以及新技术的发明,和商业模式的创新及变革,我想才真正能够迎来一个企业产业大国向汽车产业强国的转变。

大家也知道,汽车产业是一个以技术为本的行业,技术创新是根本,而管理创新将为技术创新提供支撑,为我们中国汽车产业的繁荣壮大实现倍增效应。在这方面北京汽车从收购萨格的知识产权,进一步打造自主品牌过程中有着较为成功的经验。09年底作为北汽车成功收购了萨格的整车和动力总承的知识产权,是北京汽车在自主创新发展路径选择的一条捷径。为什么这样说呢?首先收购国外的先进技术,我们就能够站在巨人的肩膀上进行自主创新,这样既可以避免走弯路,也可以缩短与国外先进水平的差距。通过这一收购,使北汽的自主品牌乘用车的研发中心缩短了4到5年,这是能够计算出的时间,这为我们开拓市场赢得了宝贵的时间,其次,这种技术或者知识产权的收购,技术获得是一次性的,不可能像合资企业那样引进、引进、再引进。从合作伙伴那里源源不断得到新的车型,新的产品,作为北汽集团一次性购得知识产权之后,必须要在高起点上,强迫自己尽快的吸收和消化,并根据中国汽车的需要进行再创新,推出自主研发的车型,否则将会面临后续无车的窘境。所以这种方式不是简单的拿来主义,而是在拿来的过程当中,逐步的学习和掌握核心技术,培育和形成自主开发能力的过程。

第三,通过这种技术收购,我们不仅获得了国际先进水平的技术,而且通过技术的转化和再创新的开发过程,又培育了自己的研发人才队伍。目前以我们北汽研究总院加上动力总承工程为主,已经建立起600多人规模的专家型管理队伍,成为自主品牌在乘车领域的研发力量。现在萨格消化和吸收工作进展非常顺利,今天上午就是自主品牌的两个大项目,一个是北汽福田中重卡第二工厂建成投产,中重卡产品从目前国家商用车来看,应该算一流水平,整个生产线的建设水平一流,国内一流,国际先进,10万辆重卡的量。第二个大项目是北汽的高端自主品牌轿车基地的典籍,今天是正式动工,所以主要领导今天都去了,也标志着北汽今天真正的开始发力。这个基地就是在收购萨格知识产权的基础上的一个建设制造基地。整个收购是在萨格车型的基础上,建立了三个车型的平台,在三个车型平台的基础上开发出系列的产品,第一个产品预计今年11月底将正式下线。总之,作为北汽集团通过萨格的收购,通过消化、吸收,再创新,逐步形成自主创新和自主发展的核心能力,北汽集团在自主品牌的乘车体系和研发能力建设方面,已经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并将结出硕果。在管理创新方面,由于种种原因,北汽过去在管理上长期处于一种比较松散的无序的状态,“十一五”以来,北汽确立走集团化道路和实现快速发展的发展战略,努力的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全面加强集团管控,积极进行管理创新,使得集团的管理能力有了很大的提升,企业的运行效果也有了明显的改善,这当中我们体会有三点,一是管理的体系化,在去年9月 28日,北汽集团进行了整体改制,成立了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正是挂牌成立,这是北汽集团在经营管理上一个巨大的转变。北汽股份成立后,整个北汽集团的体系发生了重大调整,形成了一个集团公司。作为集团的板块也非常清晰,集团朝着体系

化的方向迈进,第一是管理科学化,集团公司通过预算管理、内控管理、核算管理、人员管理的手段,不但的提高管理的科学化水平。09年,当时北汽集团占行业4.8%的资产,创造了高于行业1.89倍的销量,高于行业1.5倍的销售收入,和高于行业1.1倍的销售利润。三是是管理的国际化,目前作为北汽集团正在按照一个国际性的汽车企业的要求,从企业的组织架构和管理流程上,向国际企业的标准看齐,并集中引进了一批由海外企业的管理经验、懂得国际管理规则和做事方式的高级管理人才,充实我们的管理干部队伍,今后我们将以更加严格的管理标准和更加科学的管理手段来全面提高北汽的管理水平和管控能力。

今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作为北京市提出了两个率先的具体目标:第一,是要率先形成创新驱动的发展格局,第二个率先提出的是率先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因此作为北汽集团的“十二五”规划,就要围绕着结构调整和自主创新这两条主线,形成强大的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和强大的系统创新集成能力,有效吸纳国际创新资源,发展北汽自主品牌,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这是北京汽车未来的发展方向,我想它也符合首都发展高端产业的功能定位。

“十二五”期间,汽车产业要提升汽车的技术和关键零部件的研发、设计和开发能力,同时要加强新能源技术的产业化和市场化的进程,在传统汽车新能源汽车两个领域双线并举。作为“十二五”规划来讲,北汽规划是到2015年之前,要形成350万到400万的产能,成为国内一流并且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汽车集团。

北京汽车近年来快速发展除了自身的努力之外,也离不开国内众多院校支持和合作,我们以北大、清华、北理工等多个高校都有紧密的产学研合作,在新车开发和新能源汽车研发方面都取得了重要成果,同时围绕着人才培训、管理咨询等方面都有很多的合作。今天到光华管理学院也想表一个态,作为北京汽车也积极同北京光华学院进行全方位的广泛的合作,从企业管理向人才培养等方面能够得到北大光华的大力支持,在实现校企良性互动之间来推进北京汽车更好更快的发展

一汽:红旗、解放、奔腾、海汽、威志

二汽:东风、汗马、小王子

上汽:荣威、名爵、上海

北汽:吉普、福田、北京

广汽:骏威,还有个新的正在筹划

中国合资轿车行业的老总对中国轿车行业的贡献是什么?世界品牌实验专家组成员、世界经理人资讯有限公司CEO 丁海森指出: “中国扶持汽车工业也有五十年了, 居然没有存活一个品牌, 典型的败家子!”去年,2003年10月日产总裁卡洛斯.戈恩在东京车展上表示:“合资企业的中方合作伙伴对实际经营

和管理的贡献几乎为零。” 在北汽,一位美方的工程师在欢送他的宴会上对我们的人说:你们不是要学技术吗,为什么就没有人来问我技术呢?一汽的红旗轿车闹了好几年,就只是用国家的巨额资金给一汽领导挂彩,一年才生产几量车,远没有形成红旗品牌应有的经济效应(只是粘了历史的光),远不如奇瑞、吉利对当今中国社会的贡献大,为什么在轿车行业奇瑞的影响这么大,主要是因为、德国和美国的轿车商人看到了奇瑞对他们的威胁,经过20年来的经历,他们已经把上述几大轿车公司制得服服帖帖了,在他们看来只有这些土生土长的奇瑞、吉利对他们具有威胁,尽管这些土轿车还比较嫩,但已经具有过去家电业中长虹、海尔成长初期的威胁力了,过去很多想买轿车的国人都想等到中国加入世贸后购买便宜的轿车,现在看来这只是一个幻想,入关后外国人的轿车不会主动降价的,合资轿车也不会主动降价的,尽管民族轿车产量还不多,尽管它问题的还不少,但当今市场轿车不断降价是民族轿车拉动的,轿车在中国的加速普及也是民族轿车拉动的,也正因为民族轿车的存在及其发展,才让跨国汽车公司在中国大力投资(实则是围剿民族轿车),这是谁都看得出来的事实,因此消费轿车的同胞应该明白,不管你买的什么车,你都应该感谢民族轿车的成长给你带来的好处,更应该多关注民族轿车的发展,为民族轿车的发展出力献策。

知名的: 吉利、奇瑞、华晨、力帆、比亚迪、东南、陆风、长丰、五菱、解放、一起奔腾、东风、长安、上海汽车(荣威、名爵)、哈飞、双环、北京福田、北京吉普等……

不知名的:

辽宁曙光、天马、山东华泰、中兴汽车、安徽华阳汽车、中国重汽、庆铃汽车等

国际贸易实务实践报告

国际贸易实务实践报告(精选6篇)国际贸易实务实践报告 第1篇国际贸易实务实践报告学号:200810430131班级:08国贸(1)案例一: 提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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