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年度滚动计划编制管理试行办法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年度滚动计划编制管理试行办法(精选6篇)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年度滚动计划编制管理试行办法 第1篇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滚动计划编制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滚动计划(以下简称滚动计划)编制管理,进一步推进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立项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提高农业综合开发投入针对性、精准性和时效性,促进农业综合开发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农业综合开发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滚动计划,是指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总体部署和要求,在全面分析农业综合开发面临的内外部条件及其变化趋势基础上,编制的下一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总体安排方案。
第三条 编制管理滚动计划的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编制滚动计划,应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为重点,以推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调整、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为抓手,以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为核心,大规模建设高标准农田,积极支持农业产业发展,强化科技支撑,实现开发目标向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转变,开发理念向发展高效生态农业转变,开发布局向突出优势特色农业转变,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推进农业综合开发战略调整,提升农业竞争力。
第五条 滚动计划编制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三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以及中央财政支持“三农”方针政策;
(二)符合农业可持续发展,提升农业竞争力总体目标;
(三)符合国家批准的有关发展规划,以及本省、本部门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要求;
(四)符合需要与可能,有利于优化资源、生态和环境;
(五)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鼓励发展合作经济,扶持发展规模化、专业化、现代化经营,推进城乡一体化。
(六)推进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采取农民合作社、农民持股农业龙头企业等多种形式,努力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第六条 滚动计划期限为1年。
第七条 滚动计划实行滚动编制、滚动实施。允许采取开发县轮换开发制,每年将几个县的开发资金集中轮换滚动开发一个县。
第八条 滚动计划实行分级编制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下简称省)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负责组织编制本省滚动计划;农业综合开发县(包括不设区的市、辖区、旗及农场、团场,下同)负责组织编制本县滚动计划。地(包括设区的市、自治州、盟)级农发机构编制管理滚动计划的职责,由省级农发机构根据本省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中央农口部门)农发机构负责组织编制本部门滚动计划;省级农口部门会同省级农发机构负责组织编制本省部门项目滚动计划。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省级、中央农口部门农发机构开展滚动计划编制工作,并对其编制的滚动计划进行备案和汇总。
第二章 编 制
第九条 滚动计划编制主要依据:
(一)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三农”工作方针政策;
(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
(三)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制度;
(四)相关行业规划和专业规划、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农业发展规划;
(五)地区自然和经济发展状况。
第十条 滚动计划编制主要内容包括:
(一)背景、编制依据、范围和期限;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
(三)具体布局、建设任务和内容
(四)项目安排类别和数量、涉及县(市)数量和名称;
(五)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
(六)效益分析和环境影响分析(含水资源平衡分析或水量供需分析);
(七)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滚动计划包括:
(一)土地治理项目(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生态综合治理项目、地方切块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滚动计划;
(二)现代农业园区试点项目滚动计划;
(三)产业化经营项目(一般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试点项目、“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滚动计划;
(四)部门项目滚动计划。
第十二条 省级、中央农口部门农发机构一般按上(开展编制滚动计划工作当年的前一年)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支出预算规模(扣除一次性专项)的140%编制下一(开展编制滚动计划工作当年的后一年)滚动计划。
第十三条 编制滚动计划,应当广泛征求意见,经过政策、经济与技术等充分论证,确保编制科学严谨、符合实际。
第十四条 省级农发机构应指导、监督所属农业综合开发县做好滚动计划编制工作,在进行审查、汇总的基础上,编制本省滚动计划。
中央农口部门农发机构应指导、监督省级农口部门会同省级农发机构共同做好滚动计划编制工作,在进行审查、汇总的基础上,编制本部门滚动计划。
第十五条 省级、中央农口部门农发机构组织编制滚动计划中的所有项目,应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报书)并经评审可行;其中现代农业园区试点项目、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试点项目、“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原则上应实行公开竞争选项。
第三章 报送和备案
第十六条 县级农发机构应在每年3月底前,向省级农发机构报送下一滚动计划;省级农发机构应在每年5月20日前,向国家农发办报送下一滚动计划。
县级农口部门、农发机构应在每年3月底前,联合行文向省级农口部门、农发机构报送下一滚动计划;省级农口部门、农发机构应在每年5月20日前,联合行文向中央农口部门农发机构、国家农发办报送下一滚动计划;中央农口部门农发机构应在每年6月底前,向国家农发办报送下一滚动计划。
第十七条 报送国家农发办的滚动计划应当包括下列材料:报送文件、滚动计划编制说明和汇总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报书)和省级(中央农口部门)评审意见的电子文档、地方财政资金承诺意见,以及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
第十八条 国家农发办收到省级、中央农口部门滚动计划后,首先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有关材料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国家农发办可将其退回,补充完善后由省级、中央农口部门农发机构再行报送。
第十九条 对初步审核基本符合要求的滚动计划材料,由国家农发办组织对其中部分项目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意见及时反馈给省级、中央农口部门农发机构。
第二十条 国家农发办对省级、中央农口部门农发机构报送的滚动计划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备案。
第四章 管理和运用
第二十一条 滚动计划实行项目库管理。省级农发机构在县级农发机构报送的滚动计划基础上建立完善本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库;省级农口部门、农发机构在县级农口部门、农发机构联合报送的滚动计划基础上建立完善本省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库并实行共享;中央农口部门农发机构在省级农口部门、农发机构联合报送的滚动计划基础上建立完善本部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库;国家农发办在省级、中央农口部门农发机构报送的滚动计划基础上建立完善全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库。
第二十二条 报送国家农发办备案同意的滚动计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确因政策调整等特殊原因需对滚动计划进行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报经国家农发办同意。
第二十三条 省级农发机构每年7月份起,依据备案同意的滚动计划和国家农发办下达的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指标,编制并向国家农发办报送本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计划。
中央农口部门农发机构每年8月起,依据备案同意的滚动计划和国家农发办下达各省的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资金指标,向国家农发办报送拟立项项目情况表,并编制本部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计划。
省级、中央农口部门农发机构编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计划应与滚动计划相衔接,滚动计划以外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列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计划。
第二十四条 国家农发办依据备案的滚动计划和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指标,批复(备案确认)各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计划、与中央农口部门联合批复各省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实施计划,并相应下达农业综合开发支出预算。
第二十五条 滚动计划受中央财政投入规模所限、无法在当年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计划安排的项目,可转入下一滚动计划,并在下一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计划中同等条件予以优先安排。
第五章 考核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国家农发办将滚动计划编制和执行情况作为对省级、中央农口部门农发机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绩效考评和综合检查的重要内容,并作为下一安排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七条 省级、中央农口部门农发机构应加强滚动计划编制和执行过程中的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顺利实施。
第二十八条 在滚动计划编制管理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有关各级农发机构除在职权范围内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以外,还要向有关机关、机构提出追究责任人员责任的建议;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省级、中央农口部门农发机构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国家农发办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年度滚动计划编制管理试行办法 第2篇
附件5:
一般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 滚动计划项目编制细则
一般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是国家财政以补助形式扶持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当地资源优势和经济发展状况,围绕区域农业优势主导产业,通过实施优势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农产品加工和流通设施等项目建设,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
一、选项基本要求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提升农业竞争力和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围绕区域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大力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强化现代农业发展的产业支撑。通过财政扶持,壮大一批带动能力强、与农民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培育一批运作规范、组织带动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一批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市场竞争力强的优势特色产业。
(二)基本原则
1.因地制宜,统筹规划。以国家宏观产业政策和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为指导,按照区域主导产业发展需要,文档冲亿季,好礼乐相随mini ipad移动硬盘拍立得百度书包
根据资源和市场优势,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
2.规模开发,突出重点。以粮食主产区和农业主产区为重点,突出扶持优势主导产业;按照扶优扶大扶强的要求,突出对产业链条关键环节和薄弱环节的扶持,突出对带动能力强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
3.扶持产业,带动农民。采取公司+基地(合作社)+农户等方式,通过项目建设,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提高农民的组织化、市场化程度,建立健全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培育发展区域优势特色产业,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带动农民持续增收。
4.公开竞争,择优立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坚持竞争立项,实现科学选项,优胜劣汰,完善产业化经营项目立项决策机制。
(三)目标任务
一般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以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增加农产品有效供给、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为目标,围绕区域主导产业发展需要,着力解决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环节,通过扶持具有明显竞争优势和带动作用的产业化经营项目,提高农业生产的标准化、规模化、专业化、组织化水平,推进现代农业建设。
(四)扶持范围
农产品、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畜禽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农
产品加工,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扶持对象为符合农业综合开发立项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一般安排在农业综合开发县。同时,选择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利用农作物秸秆生产有机肥料项目建设。
(五)主要政策
一般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的中央财政资金重点用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用于扶持龙头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政资金具体比例,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报国家农发办备案。龙头企业项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规模为100万元至300万元;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规模为50万元至150万元。地方财政资金投入比例按现行政策执行。项目单位按政策规定落实相应的自筹资金投入。其中,龙头企业自筹资金不低于所扶持的财政补助资金总额;农民专业合作社自筹资金不低于所扶持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50%。具体比例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范围依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项目立项基本条件
(一)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市场潜力较大,辐射带动能力强,预期效益好;产品科技含量较高,竞争优势比较明显;建设方案先进科学,产品技术和工艺路线合理;项目建设符合生
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要求,有利于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项目产生的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环保要求,获得相关环保部门的审核或批复;农业面源污染能得到有效治理;农业生产废弃物能得到有效利用;能够确保水资源安全和可持续利用。种养业生产过程减少农药、化肥、添加剂等投入品使用,符合相关农业生产规范要求;产品质量安全可靠,达到相关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土地流转用地或项目建设用地手续合法。
(二)项目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龙头企业
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2年以上,具有法人资格;经营业绩良好,项目申报前2年连续盈利,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项目申报前2年资产负债率一般低于70%,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企业资产优良,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有较强的自筹资金能力。项目申报前1年固定资产净值300万元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2倍;法人代表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企业一般应不欠税、不欠员工工资、不欠社会统筹保险金;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财务管理规范,能保证项目按计划建成和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与农民以多种形式,形成联结紧密、科学合理的利益共同体。龙头企业实施的项目一般应直接带动农户200户以上,加工项目所需原材料的70%以上来自企业注册或项目建设所在地,流通设施项目能够带动所在区域农产品进入市场领域。
由省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成立不足2年的子公司、现代公司治理结构比较完善的注册不足2年的企业,具有高成长性和创新性,基本符合龙头企业其他申报条件的,也可列入扶持范围。
2.农民专业合作社
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1年以上,取得法人资格;合作社法人具有良好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具备相应的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能力;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规定,产权明晰,章程规范,运行机制合理,盈余返还;经营状况良好,实力较强,财务管理比较规范,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50%;运营规范,农户社员规模较大,示范带动作用强。
三、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申报书要求 龙头企业申报项目应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项目应编制项目申报书。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 1.总论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年度滚动计划编制管理试行办法 第3篇
第二条 项目旨在通过改造中低产田,建设高标准农田,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改善农业基本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通过引进亚行项目管理的先进理念和管理经验,提高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水平。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亚行贷款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实施管理。
第四条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作为项目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会同亚行组织项目检查工作。
第五条 地方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具体负责项目实施管理工作,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职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六条 各级农发机构应当加强与有关业务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共同做好项目实施工作。
第七条 项目年度计划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总体实施计划和上级农发办下达的年度投资控制指标编制。
第八条 项目年度计划按程序逐级上报,经国家农发办同意后执行。
第九条 项目计划进行调整、变更和终止的,按亚行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亚行贷款由财政部统借统还,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相关政策。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配套资金筹措、资金拨付、会计核算、提款报账和资金使用监督检查等工作。亚行贷款及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账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按项目财政资金(含亚行贷款)的3.5%从省级财政配套资金中统一安排项目管理费,由省(自治区)农发机构统筹使用,用于省(自治区)、市、县(市、区)项目管理支出,市、县(市、区)不得重复安排。已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中央项目协调机构项目管理费申请及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际字[2007]50号)有关规定在财政预算中列支项目管理费的,同级农发机构不得在项目财政资金中(含亚行贷款)重复安排项目管理费。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农发机构应及时完成年度财务决算工作,并接受审计部门审计。
第十四条 各级农发机构负责项目招标采购工作,严格按照《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采购指南》组织项目采购活动,各级财政部门参与招标采购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农发机构应根据项目年度计划,编制采购计划,经国家农发办报亚行审查同意。
第十六条 各级农发机构应加强采购货物管理,定期检查、监督采购货物使用情况,严禁挪用、倒卖等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七条 项目工程建设应当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资金和项目公示制。
第十八条 各级农发机构负责项目实施的日常检查工作。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农发机构应按照国家农发办规定实行项目竣工验收制度。
第二十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必须及时办理移交手续,落实管护主体,健全管护制度,保证工程持续发挥效益。
第二十一条 各级农发机构应做好项目监测评价和统计工作,提供相应经费和工作条件,加强业务培训。
第二十二条 各级农发机构可选聘专业机构和人员,对项目实施进度、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等进行监测评价,编写专项监测评价报告。
第二十三条 各级农发机构应按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统计工作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编报统计报表。
第二十四条 国家农发办依据本办法,制定采购管理、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提款报账管理等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6月6日起执行。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年度滚动计划编制管理试行办法 第4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以下简称部门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等规定,结合部门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部门项目是指为了发挥部门行业技术优势,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提供示范、服务、保障作用,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批准,由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供销总社(以下简称中央农口部门)组织实施、地方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未设在财政部门的,为农发机构和财政部门,下同)参与管理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第三条 部门项目是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有机组成部分,应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指导思想和方针政策,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地方项目相互配合、协调发展。
第四条 部门项目分为两类:
(一)土地治理类项目,主要是为提高大宗农产品生产能力、改善农业生态环境而实施的项目,包括国土资源部组织实施的土地复垦,水利部组织实施的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水土保持,农业部组织实施的良种繁育,林业局组织实施的林业生态示范。
(二)产业化经营类项目,包括农业部组织实施的优势特色示范,林业局组织实施的名优经济林等示范,供销总社组织实施的新型合作示范。
第五条 部门项目应坚持的原则: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注重效益;择优选项,奖优罚劣,激励竞争;以资金投入控制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并实行自下而上联合申报项目。
土地治理类项目应突出公益性、基础性、保障性。
产业化经营类项目应体现公平性、示范性、引导性。
第六条 地方各级农口部门应与同级农发机构建立各负其责、互相配合的合作机制,共同做好部门项目和资金管理工作。农口部门以组织项目实施为主,应与农发机构主动沟通协调;农发机构以资金管理为主,应把部门项目管理作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组成部分,主动配合和参与。
第二章 扶持重点
第七条 部门项目主要扶持农业主产区,重点扶持粮食主产区、水资源短缺地区和生态脆弱地区。根据各类项目的特点,确定各自的重点扶持区域。项目原则上安排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市、区、旗、国有农牧团场)或事先确定的范围。
第八条 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通过对灌溉面积五万至三十万亩的中型灌区灌排骨干工程进行配套完善和节水改造,为农业综合开发改造中低产田、建设高标准农田提供灌排骨干工程条件。基本立项条件是:灌区骨干工程设施老化失修,功能不能正常发挥,是当地农业综合开发改造中低产田、建设高标准农田的主要制约因素。
水土保持、林业生态示范和土地复垦项目:分别通过治理水土流失,增加林草植被和防治土地荒漠化,复垦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为农业综合开发提供生态保障。基本立项条件是: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联系紧密,治理区面积相对集中连片,具有一定开发治理条件,对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具有明显的效果;单个项目治理面积水土保持、林业生态示范分别在三千亩以上,土地复垦一千亩以上。
良种繁育项目:通过良种繁育体系建设,为种植业提供优质良种。基本立项条件是:能在较大范围内增产且改善农产品品质效果明显,名优新品种具有明显的区域特征和良好的市场前景;项目建设单位具有较强的技术力量,拥有拟繁育推广品种的自主知识产权或生产经营权,有相应的新品种开发潜力或品种资源保护与利用能力,有良种育繁推一体化的经营机制;良种繁育推广的主要农作物、牧草等新品种,应经国家级或省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引进品种应经相关部门审批通过。
第九条 优势特色示范项目:重点扶持秸秆养畜示范基地、水产及畜禽良种繁育基地建设。名优经济林等示范项目:重点扶持油茶、核桃等名特优新经济林和花卉品种引进、繁育和示范推广。基本立项条件是:有明显的资源优势和特色,开发的产品应有较高的科技含量和良好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显著,示范带动作用明显,有利于形成区域主导产业和增加农民收入;项目建设单位有较强的技术力量、承建能力和适应市场经济的经营管理机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新型合作示范项目:通过产业化经营项目建设,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探索完善产销对接等农业产业化经营新模式。基本立项条件是:有明显的资源优势和特色,开发的产品应有较高的科技含量和良好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显著,示范带动作用明显,有利于形成区域优势特色产业和增加农民收入;项目建设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较强的技术力量、承建能力和适应市场经济的经营管理机制。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用于部门项目的资金由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自筹资金和其它资金构成。
第十一条 中央财政资金根据财力可能和客观需要确定,并与各部门和地区项目管理工作绩效挂钩,向工作成效好的部门和地区倾斜。
用于部门项目的中央财政资金全部无偿投入。
第十二条 部门项目应按中央财政资金投入的一定比例落实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比例,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比例执行。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将财政配套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足额落实。
第十三条 土地治理项目财政资金使用范围:
(一)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干支渠(沟)道开挖疏浚;干支渠道衬砌防渗;干支渠(沟)系建筑物(农桥、涵洞、水闸、渡槽、倒虹吸管、隧洞等)配套完善和更新改造;输水管道、暗渠建设及节水设备购置;水源及渠首工程改建、维修及加固;泵站(总装机容量五千千瓦以内)及配套输变电工程(电压等级三十五千伏以内)新建、改造;工程管护设施及量水设施、施工临时工程设施等。
(二)水土保持:坡地及沟道整治、土壤改良、保土耕作、封禁治理及田间道路、拦引蓄灌排等小型水利水保工程所需的材料、设备、机械施工补助及技工工资;营造水土保持林草、经济林所需的种子、苗木、整地、定植及幼林管护费;科技推广、技术培训、效益监测及小型仪器设备购置费用等。
(三)土地复垦:土地整治、土壤改良和污染土地修复;修建排灌蓄水工程等所需的材料、设备、机械施工费用及技工工资;营造农田防护林和经济林所需的苗木、整地、定植;科技推广、技术培训,小型仪器设备购置和农用机械及其配套机具购置补助等费用。
(四)林业生态示范:营造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防护林所需的种子、苗木、整地、定植、封育、低效林改造;科技推广、技术培训及小型仪器设备购置等费用。
(五)良种繁育:种植业良种扩繁、加工、贮藏、检验、育种必备的仓库、晒场、温(网)室大棚、处理车间、厂房等生产性基础设施及相关仪器设备;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田间道路、机井、蓄水积肥池、灌排设施设备;输变电设备及线路、场区道路、地中衡、土建工程等生产性辅助设备、农业机具等;技术推广、技术培训、原种及原原种提纯和扩繁补助、新品种引进补助等费用。
第十四条 产业化经营项目财政资金使用范围:
种植业项目所需的基础设施建设及设备购置,包括温室大棚、工作室、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灌排及十千伏以内输变电设施、田间道路,种苗补助、检验检测设备等;养殖业项目所需的基础设施建设及设备购置,包括养殖与孵化设施、秸秆处理设施设备、厂房、畜禽棚舍、运动场、库房、鱼池、工作室、场区道路、围墙、输变电设备及线路、排灌设施、粪污处理、品种改良、质量检测及防疫设施等;加工类项目所需的生产车间、加工设备及配套的供水、供电、道路设施,质量检验设施,废弃物处理等环保设施,卫生防疫及动植物检疫设施等;流通类项目所需的市场信息平台设施,交易场所、仓储、保鲜冷藏设施,产品质量检测设施,卫生防疫与动植物检疫设施,废弃物配套处理设施等。
技术推广、技术培训及新品种、新技术引进补助等费用。
第十五条 土地治理类项目所需的项目管理费、工程监理费、勘察设计费、工程管护费等支出,产业化经营类项目所需的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环境评估等支出,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列支的相关费用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部门项目财政资金应严格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管理,执行县级报账制的有关规定,实行专人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及时足额支付,按规定范围使用,严禁挤占挪用。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中央农口部门应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规定和行业发展规划,编制部门项目建设规划。
地方农口部门和农发机构应根据部门项目建设规划,在对项目申报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评估、筛选的基础上,建立项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 中央农口部门应于每年5月底前,与国家农发办联合制定下一分类项目申报指南,明确相关政策和要求,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一)部门项目的申报单位或扶持对象主要为基层农口部门和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联合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承担良种繁育、科技推广的国有农(林)场、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
(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重点扶持种植、养殖基地项目。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农户数30户以上。对联合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重点扶持良种繁育、推广及进行技术改造、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污染物处理的项目。
(三)根据需要与可能,合理确定单个项目的中央财政资金扶持额度。原则上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单次立项不低于一千万元(分两年实施),水土保持、林业生态示范、土地复垦、良种繁育项目分别不低于一百五十万元、一百万元、一百五十万元、一百二十万元。优势特色示范、名优经济林等示范、新型合作示范等产业化类项目,应逐年确定单个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扶持额度的上下限标准。同时,应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自筹资金能力和实施项目能力等,分别确定中央财政资金扶持额度。
(四)对于申报产业化类项目的同一项目单位,要限制连续申报,杜绝多头申报。当年已申报农业综合开发地方项目和其他财政资金扶持的,不得同时申报部门项目。
已上市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不得申报部门项目。
(五)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交项目申报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并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部门项目申报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组织有关专家编制。提交的财务审计报告应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户数,以工商部门注册或审计结果为准。
第十九条 中央农口部门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部门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指标,综合考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下简称省)基础资源因素和工作质量因素等,初步拟定分省分类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指导性指标和申报方案,报国家农发办同意后,由国家农发办下达中央财政资金指导性指标,由中央农口部门下达项目申报方案。
第二十条 部门项目由省级农口部门会同同级农发机构根据项目申报指南、中央财政资金指导性指标和项目申报方案等,联合下发部门项目申报通知,并由基层农口部门会同同级农发机构从项目库中择优选项,自下而上逐级联合上报至省级农口部门和农发机构。
第二十一条 省级农口部门和农发机构组织专家对逐级申报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择优选项,按规定的时间和申报规模等,联合行文上报中央农口部门和国家农发办。
报送中央农口部门的材料主要包括:申报文件(含初步评估意见,地方财政、有关单位配套资金承诺意见,项目基本情况表,下同)、项目申报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报送国家农发办的材料为申报文件。
省级农口部门和农发机构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有最终责任。
第二十二条 部门项目的评审采取由中央农口部门组织评审、国家农发办进行抽查,或由中央农口部门与国家农发办联合评审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国家农发办在评审确认的基础上,下达部门项目备案通知(明确拟立项扶持项目数量、资金规模和相关要求),并与中央农口部门联合下发编报项目实施计划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已确定扶持项目的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由省级农口部门会同同级农发机构审定。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计划经逐级编报,由省级农口部门会同同级农发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联合行文上报中央农口部门。中央农口部门对项目实施计划审核、汇总后,与国家农发办联合批复。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计划一经批复,应严格执行。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涉及财政资金一百万元以上及项目变更和终止的,由中央农口部门批准,报国家农发办备案;不满一百万元的,由省级农口部门与农发机构批准,报中央农口部门和国家农发办备案。
第二十七条 部门项目应按有关规定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资金和项目公示制。
第二十八条 中央农口部门应在每年3月底前向国家农发办报送上项目实施计划完成情况统计表。
第二十九条 已竣工的部门项目由中央农口部门组织验收或委托省级农口部门、农发机构组织验收。
第三十条 土地治理类项目竣工验收后,应明确管护主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管护主体应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保证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各级农口部门和地方各级农发机构要加强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过程中的日常检查监督,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同时,应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和其他机构开展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认真整改。
第三十二条 国家农发办每年对竣工的部门项目进行综合检查。中央农口部门应向国家农发办提交验收总结报告。国家农发办按一定比例随机确定综合检查项目的数量和名单,并采取直接组织或委托的方式进行检查,作出综合评价。
第三十三条 国家农发办对综合检查情况及审计情况予以通报,对查出的问题,区别不同情况,相应扣减相关省农口部门和农发机构中央财政资金指标,并要求限期整改。涉及虚报项目套取资金、挤占挪用资金,以及未及时、足额落实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等问题,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年度滚动计划编制管理试行办法 第5篇
(2005年8月22日财政部令第29号公布 根据2010年9月4日《财政部关于修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政府为保护、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的活动。
第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的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证国家粮食安全;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业综合效益,促进农民增收。
第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经营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稳产高产基本农田建设、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粮棉油等大宗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良种繁育、土地复垦等中低产田改造项目,草场改良、小流域治理、土地沙化治理、生态林建设等生态综合治理项目,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
产业化经营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畜牧水产养 1 殖等种植养殖基地项目,农产品加工项目,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
第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应创新机制,强化管理,实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共财政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和投资政策。
第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配套投入、民办公助、滚动开发”的投入机制。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安排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效益优先,兼顾公平;
(二)突出重点,兼顾一般;
(三)集中投入,不留缺口;
(四)奖优罚劣,激励竞争。
农业综合开发以资金投入控制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第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二)规模开发,产业化经营;
(三)依靠科技,注重效益;
(四)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行自下而上申报。
第八条 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总局(以下简称省)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的管理权限和职责。
第二章 扶持重点
第九条 农业综合开发主要扶持农业主产区,重点扶持粮食主产区。农业主产区按主要农产品产量和商品量以省为单位确定。
非农业主产区的省应确定本地区重点扶持的农业主产县(包括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旗及农场,下同)。
第十条 土地治理项目以中低产田改造为重点,结合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建设旱涝保收、稳产高产基本农田。坚持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农业、林业、水利措施综合配套,实现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十一条 产业化经营项目应参照国家制定的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根据当地资源优势和经济发展状况,确定重点扶持的优势农产品产业。通过加强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扶持产业化龙头企业,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
第十二条 土地治理项目扶持对象应以农民为重点。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的对象包括国家级和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含省级农发机构审定的龙头企业)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
第十三条 由国家农发办确定纳入扶持范围的农业综合开发县,并按照“总量控制、适度进出、奖优罚劣、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中央财政根据财力可能逐年增加用于农业综合 开发的资金。
第十五条 财政部依据各地财力状况分别确定各省地方财政资金与中央财政资金的配套比例。
省级财政承担的配套资金总体上不低于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的80%。省级财政可以在确保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的前提下根据地(包括设区的市、自治州、盟,下同)、县财力状况确定不同的配套比例。
地方各级财政配套资金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及乡级财政不承担资金配套任务。
第十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的扶持对象应有必要的投入。土地治理项目的农村集体和农民筹资(含以物折资)投劳,要严格按照“农民自愿,量力而行,民主决策,数量控制”和“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进行筹集,并纳入村内“一事一议”范畴,实行专项管理。
产业化经营项目的自筹资金不得低于财政投入资金。第十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可以采取补贴、贴息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增加农业综合开发投入。
第十八条 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分配以综合因素法为主,按资源条件和工作质量测算各省中央财政资金投资指标。
各省产业化经营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投资规模根据项目申报情况确定。
第十九条 每年新增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重点用于 农业主产区。各省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应对农业主产县进行重点投入。
第二十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原则上70%以上用于土地治理项目,30%以下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具体投入比例根据各省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要求确定。
农业综合开发应逐步加大科技投入力度,提高财政资金中科技投入所占比重。
第二十一条 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的中央财政资金实行补贴、贴息等方式全部无偿投入。
第二十二条 用于土地治理项目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总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小型水库、塘坝及拦河坝的改建、扩建、加固、新建;总装机容量在5000KW以下的机电排灌站的改造、续建、新建及其配套的35KV以下输变电设备;新打、修复机电井及配套的机、泵和10KV以下的输变电设备;灌排渠道开挖、疏浚、衬砌及配套建筑物;发展节水灌溉所需的建材、管材及喷滴灌设备。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及其管理办法由国家农发办另行制定。
(二)修建农田机耕路所需沙石料、水泥、沥青;改良土壤所需绿肥种子及秸秆还田机械设备、机械平整土地的施工;优良品种的购置、繁育及加工所需的工程设施、配套设备;推广优良品种和先进实用技术所需的小型仪器设备及示范、培训;购置农业机械及配套农机具的补助等。
(三)营造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 持林等所需的苗木购置(或苗圃建设)及工程设施;牧区改良草场所需种子购置、灌溉设施、草场围栏、青贮窖、饲料加工、牲畜棚圈等。
第二十三条 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所需的灌排设施、农用道路、输变电设备及温室大棚,品种改良、种苗繁育设施,产品整理、分级、清洗、包装等采后处理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二)养殖基地建设所需的灌排设施、农用道路及输变电设备等,种苗繁育、品种改良设施,养殖基地生产设施,专用饲料小型生产设施,疫病防疫设施,废弃物处理及隔离环保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三)农产品加工项目所需的生产车间、辅助车间、包装车间、成品库、原料库、低温库、加工设备、辅助设备及配套的供水、供电、道路设施;质量检验设施,废弃物处理等环保设施,卫生防疫及动植物检疫设施,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对基地的农户进行技术培训等。
(四)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储藏保鲜项目所需的气调库、预冷库、低温库、设备购置安装及配套的供水、供电、道路设施,产品质量检测设施,卫生防疫与动植物检疫设施,废弃物配套处理设施,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的交易场所建设等。
(五)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初步设计)、环境评估等所需费用。第二十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其他使用范围包括:
(一)贷款贴息。从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中单独安排资金,专项用于符合农业综合开发扶持范围的贷款项目的贴息。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二)县级农发机构项目管理费。按土地治理项目财政投资的一定比例提取使用:财政投资500万元以下的按3.5%提取,1000万元以下的其超过500万元的部分按1.5%提取,超过10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0.5%提取。项目管理费从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主要用于项目实地考察、检查验收、业务培训、项目及工程招标、资金和项目公示以及土地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土地治理项目一般工程初步设计等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人员工资、补贴、购置车辆等行政经费开支。地、省级农发机构和国家农发办由本级财政预算单独安排事业费用于项目管理各项支出,不得另提项目管理费。
(三)土地治理项目主要单项工程监理费及其勘察设计费。从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按实际支出数计入项目工程成本。具体办法由国家农发办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管理,按规定范围使用资金,严禁挤占挪用。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已批准的项目计划、初步设计、工程建设进度,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资金。
第二十七条 财政资金的使用实行县级报账制。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办理报账。报账资金的拨付实行 转账结算,严格控制现金支出,严禁白条入账。
第二十八条 各级农发机构应采取自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等方式,加强对资金拨借、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级农发机构应积极配合审计和财政监督机构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对经查明的挤占、挪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及虚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等违规违纪问题,应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三十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前期准备是指项目正式申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制定开发规划、建立项目库、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准备工作应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第三十一条 各级农发机构应依据农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制定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总体规划及阶段性开发方案,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土地治理项目库和产业化经营项目库。
第三十二条 存入项目库的项目应达到项目建议书的要求。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土地治理项目:开发的必要性及条件,建设范围、规模及主要治理措施,投资估算及来源(含农民筹资投劳计划),效益预测。
(二)产业化经营项目:建设条件,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市场分析与销售方案,项目建设方案,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财务评 价。
项目建议书经省级或地级农发机构实地考察合格,可存入项目库,拟扶持项目从项目库中择优选择。
第三十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或组织有关专家编制。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土地治理项目:项目背景,包括自然、社会、经济等现状;水土资源评价;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可行性;治理范围、地点、规模;工程量及主要工程、农艺措施;项目区现状及工程平面布置图;投资估算及筹资方案;经三分之二以上农户签字同意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农民筹资投劳计划及自愿开发证明材料;综合效益评价;组织实施和运行管理。
(二)产业化经营项目:项目背景及必要性,建设条件,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市场分析与销售方案,项目建设方案,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财务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民增收效果评价,项目组织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申报单位一般应在上申报下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各级农发机构应区别各类项目不同情况,积极推行项目招商或项目招投标,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在较大范围内择优选项。
第三十五条 国家农发办和省级农发机构应按职责分工组织项目评估,对拟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采取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动态分析和静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资金配套与偿还能力的可靠性 进行审查和综合评价,为项目确立提供决策依据。
国家农发办和省级农发机构应对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单位附报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城郊新建项目征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以及干旱地区中低产田改造项目申报单位附报的水利部门出具的水资源条件鉴定意见等进行审查和评价。
项目评估采取专家评议、现场答辩、实地考察等形式。对虚报材料或财务经营状况不清的,实行一票否决。
项目评估应建立责任制,明确专业评估人员的评估责任。评估人员应对评估项目的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等作出客观真实的评价。因评估结论失实影响项目正确决策的,评估人员及其所属评估机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六条 土地治理项目立项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应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有明确的区域范围,按流域或灌区统一规划;项目区水源有保证,防洪有保障,排水有出路,灌排骨干工程基本具备;开发治理的地块集中连片,具有较大的增产潜力。单个项目相对连片开发面积,原则上平原地区不低于1万亩、丘陵山区不低于5000亩。
(二)生态综合治理项目应有明确的区域范围,治理区面积集中连片,具有一定开发治理条件,对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具有明显的效果。单个项目相对连片治理面积,天然草场5000亩以上,人工草场1000亩以上,小流域治理和土地沙化治理5000亩以上。
(三)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应符合区域水资源利用总体规划和节水灌溉发展规划;直接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提供水 利灌排条件;灌区设计灌溉面积一般不低于5万亩、不超过30万亩。
第三十七条 产业化经营项目一般安排在农业综合开发县,申报单位或其控股单位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经营期在两年以上,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有较强的自筹资金能力,能保证资金安全运行,近两年资产负债率小于70%,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开发产品科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竞争优势明显,带动能力强,与农户建立了紧密、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
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种植养殖基地项目须有明显的资源优势和特色;农产品加工项目须有优势农产品基地作依托,向农户采购的原料占所需原料的70%以上;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项目须为项目区提供与生产和加工相关的服务。
第三十八条 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由国家农发办组织评估、审定或委托省级农发机构组织评估、审定。
其他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一般由省级农发机构组织评估、审定,部分项目可以委托地级农发机构组织评估、审定,国家农发办进行指导、监督和抽查。
第三十九条 在项目评估可行的基础上,按照项目管理权责,由国家农发办或省级农发机构根据财力可能,遵循合理布局的原则,择优确定所扶持项目并编入项目计划。
第四十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计划原则上实行一年一定的 办法。国家农发办逐年下达中央财政投资控制指标,作为省级农发机构编制项目实施计划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初步设计应由具备相应资质或能力的单位编制,其内容包括:项目总体设计,主要建筑物设计,机械、设备及仪器购置计划,配套设施设计,主要工程概算,项目区现状图和工程设计图等。
初步设计由省级或地级农发机构组织审定,或委托相关技术部门审定。
第四十二条 地方农发机构应逐级编制、汇总项目实施计划。项目实施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编制说明书。包括开发范围及变更情况、区域布局与开发重点、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构成、开发任务与项目安排、主要治理措施及投资构成、预期效益目标等。
(二)项目计划表。各类项目计划表的格式由国家农发办统一制发。
(三)附件:省级财政部门对承担配套资金的承诺意见。第四十三条 国家农发办主要批复土地治理项目实施计划的开发范围、任务及投资额等。省级农发机构根据国家农发办的批复向下批复项目实施计划,并报国家农发办备案。
产业化经营项目实施计划由省级农发机构批复,报国家农发办备案。
省级农发机构应按照国家农发办规定的时间向国家农发办申报项目实施计划或备案其批复的项目实施计划,国家农发办应及时批复或核查。国家农发办对省级农发机构报送备 案的项目实施计划在一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批复或备案的项目实施计划,作为支付中央财政资金和进行检查验收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 项目实施计划进行调整、变更和终止的,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凡建设内容调整涉及财政资金额度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应在项目初步设计重新审定后逐级报经国家农发办批准;低于100万元的,应由组织审定该项目初步设计的省级或地级农发机构批准。
(二)项目变更(指项目性质、建设地点、项目实施单位的任何一项变更)或终止,须逐级报经组织该项目评估审定的国家农发办或省级农发机构批准。由省级农发机构批准变更或终止的项目,需报国家农发办备案。因项目变更而实施的新项目需按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附报新建单位相关证明材料。
(三)项目变更、终止经国家农发办或省级农发机构批准后,县级农发机构应及时将项目变更或终止的决定正式通知项目实施单位或农民,并说明变更或终止的理由。
(四)经批准终止的项目的中央财政资金,县级农发机构须在收到项目终止正式通知一个月内逐级上缴国家农发办。
(五)终止项目及因项目变更取消的项目,其已发生的有关费用支出,原则上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负担。
(六)所有项目的调整、变更或终止,应在项目立项次年6月底之前完成,逾期由国家农发办逐级收回资金。
第四十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期为1-2年。凡纳入计 划的项目,应如期建成,并达到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
第四十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应当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资金和项目公示制。
土地治理项目主要单项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实行公开招标。主要单项工程的施工,由具备相应资质或能力的单位进行监理。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及农村集体、农民自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建设主要内容,应推行公示制。
第四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实施,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
第四十八条 各级农发机构要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检查监督,进行定期检查或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十九条 省级农发机构应在每年3月底前向国家农发办报送上项目实施计划完成情况统计表。
第五十条 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国家制定的农业综合开发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标准,项目实施计划批复、调整及资金拨借文件,以及经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
第五十一条 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的情况,项目建设任务与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主要工程建设的质量情况,资金到位及农民筹资投劳情况、资金使用和回收落实情况,工程运行管理和文档管 理情况等。
第五十二条 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一般由省级农发机构进行验收,部分竣工项目可以委托地级农发机构验收。
县级农发机构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前的准备工作,由地级农发机构进行督查。
第五十三条 国家农发办每年对竣工项目进行综合检查。省级农发机构在对竣工项目组织验收的基础上向国家农发办提交验收总结报告。国家农发办采取直接组织或委托的方式进行检查,作出综合评价。
第五十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当明确管护主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管护主体应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保证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
各级农发机构应做好后期项目监测评价工作,为改进项目管理提供依据。
第五十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应按照“谁受益谁负担”、“以工程养工程”的原则筹集项目运行管护费用;推行建立自主管理灌排区的投资、养护管理机制;采取拍卖、租赁、承包等方式对形成的资产实行有效管理。
第五十六条 对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损毁工程,其修复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各省自行解决。遇有特大灾情,财政部视财力情况予以适当补助。
第五十七条 对存在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的农业综合开发县,财政部应当暂停或取消其开发县资格。对竣工项目存在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的,财政部应当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在限期内未能达到要求的,可以不予安排新增资金、调减现有投入规模或者暂停投入。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第五十九条 省级农发机构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六十条 中央农口部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农业综合开发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年度滚动计划编制管理试行办法 第6篇
农业综合开发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及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国家对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发布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和《财政部关于修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0号)同时废止。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年度滚动计划编制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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