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和完善粮食保护价政策的探讨
改革和完善粮食保护价政策的探讨(精选8篇)
改革和完善粮食保护价政策的探讨 第1篇
改革和完善粮食保护价政策的探讨
粮食保护价政策,是限制市场机制调节作用,引导价格偏离正常供求制约,避免粮食价格跌破边际生产成本,保护生产者利益的`一种政府干预或救济价格行为.本文拟就粮食保护价政策走势及其负面效应和改革对策作一探讨.
作 者:童珂 作者单位:安徽省价格研究所刊 名:粮食问题研究英文刊名:GRAIN ISSUES RESEARCH年,卷(期):“”(3)分类号:F7关键词:
改革和完善粮食保护价政策的探讨 第2篇
【发布文号】鄂政发[2000]52号 【发布日期】2000-08-25 【生效日期】2000-08-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生产和流通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2000年8月25日鄂政发〔2000〕52号)
近几年来,全省上下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加快粮食生产结构调整步伐,积极稳妥地做好粮食流通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粮食生产和流通中仍然存在一些需要重视和亟待解决的问题。为了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生产和流通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12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粮食生产和流通的有关政策措施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大力推进粮食生产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生产和流通的协调发展
(一)稳定粮食生产能力,优化区域布局。全省粮食生产能力要保持稳定,年生产总量根据市场需求确定。大中城市郊区,适当减少粮食种植面积,积极发展蔬菜、水果、花卉高效农业和创汇农业。
(二)优化粮食品种,提高粮食品质和种粮效益。要加大实施种子工程力度,加强优质粮食品种的引进、选育、繁育和推广力度,加快淘汰和压缩低质品种,全面优化粮食品种结构。要根据市场需求和食品加工业、养殖业的不同用途,积极发展优质、专用粮食品种。
(三)以市场为导向,大力发展订单农业。建立健全粮食和农产品社会化服务体系,引导农民和企业按照市场需求安排粮食生产和流通。要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推广“公司+农户”、“基地+农户”的生产经营模式,发展订单农业。各市、州、县,尤其是粮食主产县、市,要积极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的发展,扶持一批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发展前景的龙头企业;对已同农民形成稳定购销关系的龙头企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市场准入、信贷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
二、二、坚决落实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政策,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一)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的余粮,是国家保护农民利益和维护农业基础地位的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做到思想统一,行动统一,确保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我省从今年起列入保护价收购的粮食品种为中、晚籼稻。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按照省定保护价,真正做到常年时挂牌敞开收购,严禁拒收、限收、停收;要认真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按质论价、优质优价政策,不准压级压价收购。对优质品种,要做到单收、单储。同时,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进一步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千方百计方便农民售粮。
(二)合理确定粮食收购保护价。确定粮食收购保护价,既要适应市场供求,促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顺价销售,又要保护农民利益。保护价根据粮食生产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确定,确保农民获得一定的收益。落实优质优价政策,拉开品质品种差价、等级差价,合理安排地区差价。根据南方六省区价格协调会意见,省物价局商省粮食局、农业厅等有关部门及时研究提出具体收购保护价格,报省政府审定后发布执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按保护价收购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切实做好粮油收购资金的供应和管理工作。对列入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由农业发展银行按照现行办法,搞好收购资金供应。对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和油料,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做好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资金的供应,按照“库贷挂钩、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原则提供贷款,并根据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形势和收购、销售实际,核实必要的铺底资金。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搞好粮油收购资金需求的测算,及时向农发行申报资金计划,确保对农民及时结算付现,严禁打白条。要严格执行收购资金专户管理、封闭运行政策,严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多头开户;加强对粮油收购资金的监管,杜绝发生挤占挪用收购资金现象。坚持户卖户结,严禁户卖村结。除农业税外,粮食购销企业不得为任何单位代扣代缴任何税费,乡(镇)、村(组)不准在收购现场坐收提留款,对违反规定的严肃查处。
为了切实做好政策调整后的收购资金供应、管理工作,各市、州、县要建立收购资金供应管理协调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收购资金供应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切实做好收购资金供应、管理工作,保证粮油收购工作顺利进行。
三、三、采取得力措施,切实解决好粮食流通中的实际困难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足额落实配套的粮食风险基金,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省财政厅要积极向国家申请增加我省粮食风险基金规模。各地必须把按规定匹配的粮食风险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确保足额落实。市(县)配套资金不到位的,省财政厅要通过扣款强制到位。部分粮食生产县(市)财政困难,配套的粮食风险基金需向商业银行借款的,由省财政厅审核汇总,报省政府审定后申报。
为确保粮食补贴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企业,从今年起,应由地方筹集的粮食风险基金,必须按季划拨到省级财政在农发行开设的专户,市、县级财政负担的风险基金不能按时到位的,由省级财政先行垫付。地方财政必须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5日之前,将应拨超储补贴足额拨付到粮食购销企业。如不能及时拨付,先由农业发展银行省分行按上季度拨款数额的80%拨付给粮食购销企业,再由财政部门与企业清算。
(二)积极支持粮食仓库建设和维修改造,增加有效仓容。当前全省粮食仓储设施严重不足,露天存粮多,安全保粮难度大。为了缓解仓储矛盾,粮食部门要继续采取腾、并、转、租和边购边销、促销压库等措施,挖掘现有仓储潜力。要抓好粮食仓库和维修改造,增加仓容。修建仓库向主产区倾斜。一是在国家明年安排的100亿公斤粮库建设计划中,要积极争取增加对我省新建粮库的建设规模,省计委、省粮食局要共同做好工作,确保建库项目落实。各地要大力支持新建的粮库建设,减免土地批租等税费。二是抓紧对旧仓危仓的维修,维修费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的粮食简易建筑费解决。三是农发行省分行向农发总行积极争取简易建仓贷款计划,省财政对此项贷款贴息。
(三)妥善解决新增粮食财务挂帐遗留问题。对未纳入中央贴息范围的新增粮食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由省审计厅牵头,省财政厅、省粮食局、农发行省分行积极配合,抓紧核实认定,分清性质,分清责任,实事求是地予以处理。
(四)尽快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措施的补充通知》(国发〔1999〕20号)中关于“对于原附营业务占用贷款中仍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承担的部分,实行停息挂帐”的政策,减轻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负担。
四、四、进一步拓宽粮食购销渠道,搞活粮食流通
(一)对列入保护价收购范围的中晚籼稻,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敞开收购,同时允许和鼓励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批准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用粮企业、粮食经营企业,按国家收购政策要求,直接到农村收购粮食,充分发挥它们搞活粮食流通的积极作用。对经批准的大型用粮企业,允许跨市、县直接到中晚籼稻产区收购,或者委托当地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自用粮。罗田等30个交通不便的县(市)(名单附后),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粮食经营企业和粮油(包括私营企业、个体粮食经营者)可在本县(市)范围内到农村收购粮食。
(二)对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允许经市、州或县(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用粮企业、粮食经营企业和粮商,直接到农村收购粮食。同时,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也可以按照“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收购。
(三)农村集贸市场坚持常年开放,鼓励农民通过集贸市场出售自产的粮食,不受数量限制。允许经县级(含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粮食经营企业和粮商到粮食批发市场和集贸市场购买和销售粮食。
(四)粮食市场管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入市企业资格,可征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对批准的企业要向社会公布。对批准入市的企业办理有关证照,只收工本费和公告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已经办理证照的,不再审核、审批。工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粮食市场管理措施,要通过健全粮食经营台帐管理制度,加强市场监管。经批准到农村直接收购保护价粮食的用粮企业、粮食经营企业和粮商,要严格执行保护价收购政策。要保护粮食合法运输,确保粮食运输畅通。撤消各地粮食市场稽查队。各级工商、粮食行政管理机关不得以任何借口上路设卡检查粮食运输,对违反规定的予以严肃查处。各级工商、粮食、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完善管理,确保粮食市场活而有序。
五、五、积极促进粮食销售、加工转化和出口,加快库存粮食轮换
(一)实行粮食销售目标责任制,严格考核和奖惩。全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确保完成全年粮食销售22.5亿公斤任务。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继续采用“全员联销联利计酬”办法,实行职工收入与销售挂钩,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促销积极性。坚持边购边销、快购快销、薄利多销,加强工贸协作,开拓市场,扩大销售。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鼓励粮食销售的奖励办法,促进粮食顺价销售。各级财政、农发行、交通运输等部门,都要为粮食销售创造宽松环境,形成整体促销态势。为降低粮食销售费用,促进粮食顺价销售,今明两年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运销粮食(包括集并粮食)暂免收公路、桥梁车辆通行费。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交通厅、粮食局另行制定。
(二)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库存的高价位周转粮食,采取购销结合的办法,实行等量对冲,推陈储新。转换库存粮食的必要合理费用,列入销售成本。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不得低价亏本销售,更不准以处理陈化粮为名,降价销售,对擅自降价销售粮食造成的损失,谁决策谁承担。
(三)加快处理陈化粮。省计委、省财政厅、省粮食局、省物价局、农发行省分行要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陈化粮处理工作的意见》(国粮调〔2000〕87号)提出的处理陈化粮的具体措施,加快陈化粮处理。陈化粮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鉴定。对处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商品周转库存中的陈化粮所发生的价差亏损,原则上由粮食风险基金负担。对省政府批准的10.15亿公斤陈化粮销售后补贴不到位的,财政部门要依时拨补到位,按规定补贴后仍有差价亏损的,市、县可根据实际,适当提高补贴标准,从地方包干的粮食风险基金中给予补贴。华中粮食中心批发市场和县(市)粮食批发交易市场要积极做好陈化粮处理拍卖工作。
(四)大力发展粮食精深加工转化。粮食加工企业要以发展粮食精深加工为重点,调整产品结构,提高产品科技含量和产品质量,实现转化增值,增强市场竞争能力。要有重点地支持发展和壮大一批粮食精深加工项目。对省内骨干龙头企业、需要进行技术改造的重点粮食加工企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扶持力度,在项目审批、建设资金、出口政策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企业为提高大米、小麦加工转化能力,利用国产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其投资的40%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抵免所得税;对进行结构调整、资产重组和技术改造,年加工转化能力增加1万吨以上的技改项目给予重点扶持,并对其技改贷款给予适当贴息;对省政府确定的农业产业化粮食加工重点企业从省内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粮食,在确保资金封闭运行,并由粮食购销企业开户银行对其确定合理结算期、按期收回资金的前提下,可采取先粮后款的办法,支持加工企业开展粮食加工转化。
(五)扩大粮食出口,确保今年完成30万吨大米出口任务。要认真落实中央对主产区粮食出口的有关优惠政策,在保证粮食购销企业不出现新的亏损挂帐前提下,积极支持各地粮食出口。由省计委、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省粮食局、农发行省分行制定具体意见。为了抓住机遇扩大顺价销售,允许粮食主产区向省外主销区异地集并粮源,待机销售。由省粮食局和农发行省分行制定具体实施管理办法。
六、六、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企业自身改革
(一)继续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今年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要在巩固、完善、提高上下功夫,重点是减灶、减官、减人,不断完善企业经营、管理机制。一是要坚持按经济区划设置粮食购销企业,进一步调整规模,减少购销企业数量。二是要严格控制购销企业的领导职数,大幅度压缩企业管理人员。三是要进一步搞好人员分流。今年小麦、早籼稻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拓宽了粮食购销渠道,粮食购销企业要按现实的收储量和定员标准,对富余人员实行二次分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严禁一岗多人,坚决杜绝分流人员回流现象。四是要进一步完善企业经营、管理机制。粮食局的干部不得兼任企业领导职务,县(市)购销总公司不得成为“第二粮食局”,也不得直接管理独立核算的粮食购销企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与托管的附营企业在人、财、物上必须彻底脱钩。要建立能上能下和能进能出的人事、劳动机制,购销企业负责人一律实行竞争上岗,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可以向社会公开招聘,把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人才充实到领导岗位。五是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要切实落实企业法人责任制,明确各项考核指标,严格进行考核。在收入分配上要实行绩效挂钩,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增强企业活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二)加快国有粮食附营企业改革步伐。各地要按照“抓大、放小、管好、搞活”的原则,因地制宜,因企制宜地实施改革。要通过规范的公司制改革,推进联合,多方融资,扶持发展壮大骨干粮食附营企业。对县域内的大多数中小型企业,要从单一的国有制退出,采取股份合作、租赁承包、转让出售、全员买断、民营控股、分离重组、依法破产等多种形式放开搞活。
七、七、切实加强对粮食生产和流通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决不能放松粮食生产。各地要认真落实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切实加强对粮食生产和流通工作的领导,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特别是要做到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保护农民利益和农民种粮积极性,维护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农业、粮食、财政、工商、税务、交通、物价、技术监督、农发行等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及时研究解决粮食生产和流通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狠抓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购销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按照国务院要求,大力抓好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调整,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促进我省粮食生产和流通的协调发展。
罗田县等30个县(市)名单
罗田县 英山县 大悟县 通城县
崇阳县 通山县 丹江口市 郧 县
郧西县 竹山县 竹溪县 房 县
宜昌县 宜都市 远安县 兴山县
秭归县 长阳县 五峰县 恩施市
建始县 巴东县 利川市 宜恩县
咸丰县 来凤县 鹤峰县 保康县
谷城县 神农架林区
改革和完善粮食保护价政策的探讨 第3篇
1 我国现行财税政策在环境保护投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财政环保投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1 政府财权与生态环境事权划分不对称。
我国分税制改革的重点是在财权的划分上, 没有考虑环境事权因素, 致使环境保护投入重复和缺位并存。如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利润上缴中央, 生态恢复和污染治理的包袱留给地方, [1]而且当地政府还要承担一些企业破产后的污染治理问题, 由于中央地方事权和财权不匹配的根源问题没有解决, 就很难解决地方政府环保投入的缺位问题。
1.1.2 环保投入总量虽在增加, 但所占比重不高。
近年来, 我国环保投资在不断增加, 如下表:
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 我国环境污染治理投资呈现增长趋势, 但是根据国际经验, 当环境保护投资占GDP的比例达到1%~1.5%时, 可以控制环境污染恶化的趋势;当该比例达到2%~3%时, 环境质量可以有所改善。 (世界银行, 1997) [2]由此得知, 我国环境污染治理投入还是不足, 制约着我国环境质量的明显改善。
1.1.3 环保投融资渠道不足。
主要的投融资渠道还是传统的基本建设资金、城市维护建设费、更新改造资金等, 私人资本投入很少。
1.2 税收制度在环保投入中存在的问题
1.2.1 资源环境税收制度难于适应生态环境保护资金需求。
我国目前缺少专门的针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行为的专门性环保税种, 而且与环境生态保护相关的消费税、资源税等税种在实践中也存在不少问题。例如, 消费税中只是对能源中的石油产品或其互补产品进行调控, 却没有将煤炭这一主要能源纳入征税范围, 资源税的课税体系单一, 只针对销售环节。
1.2.2 环保税收优惠政策不完善。
主要表现为形式比较单一, 过于笼统, 只是传统的减税和免税, 力度不足, 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 这样就会影响税收政策的实施效果。
2 完善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的财税政策建议
2.1 财政政策建议
2.1.1 完善政府间环境保护财权和事权分配机制。
一是合理界定中央与地方的事权。中央政府环境事权主要针对全国性公共物品性质的环境保护和外溢性很广的基础设施的环境保护投资等问题, 地方政府主要是针对地方性公共物品的环境保护事务, 可以根据当地所处的流区位、流域、环境因素进行分类界定。二是完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一方面中央财政加大转移支付力度, 另一方面要通过政策和法律逐步规范地方各级政府财政责任, 逐步建立起地方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最后积极探索建立生态环境保护政府间横向支付制度。
2.1.2 加大生态环境保护的财政投入。
2009年, 全国财政环境保护支出1934.04亿元, 比2008年增长33.3%。这个比例说明我国已经加大了投入, 但是还不够, 今后我们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继续加大投入。一是逐步提高政府预算中环保投资的比重;二是稳定长期建设国债用于环保的支出;三是增加“环保专项资金”投入。
2.1.3 合理选择不同的融资方式筹集环保资金。
目前我国政府生态环境保护投入资金主要来源有三种:财政转移支付, 环境保护国债, 排污收费。企业筹集环境保护资金仍集中于传统渠道, 如公益性捐助、政策性优惠等。因此我们要扩宽筹资渠道, 从多方面考虑筹资。一是加大民间资本支持力度。可以从环保项目资产证券化、建立具有融资功能的环保基金、私人部门与公共部门合作、利用国际资本的融资等方式来解决。二是研究发行生态环境补偿基金彩票。2009年上半年我国筹集彩票公益金203.8亿元 (中民慈善捐助信息中心, 2009) , 这说明当前我国彩票市场已经初具规模, 已经具备了生态环境保护彩票发行的条件。三是可以考虑把一部分土地出让金纳入环境保护的资金筹集范围。目前, 土地出让金是地方财政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统计数据显示, 2009年达到1.59亿元, 占同期地方财政收入的49% (中国统计年鉴) , 西部地区的这一比例还在提高, 如果从土地出让金的净收益的中拿出一部分用做环境保护的资金, 可以缓解地方政府的环境财政资金压力。
2.2 税收政策建议
2.2.1 完善我国现行环境税收制度体系的设想。
第一, 出台环境保护税。《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公布, 预示着环境税征收将圈定在“十二五”。环境保护税宜设立污染排放、污染产品、生态保护、碳排放等税目, 分别以污染物排放数量、污染品生产量或消费量、矿产资源开采数量、自然保护区使用量、碳排放水平等为计税依据, 实行差别税率, 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税收收入专款专用。此外, 开征环境税后, 应当同时取消排污收费制度。第二, 调整消费税。消费税的税目设置应考虑环境保护的因素, 在立法基础上适当的扩大消费税的征收范围, 把对环境有危害的商品和排放量大的能源类产品纳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之内, 如电池、塑料袋、天然气、液化气、煤炭等。第三, 改革资源税。一是将海洋、淡水、土地、草场等自然资源都列入资源税征收范围, 从量征收改为从价征收, 或者改为按占有资源量征收, 并适当提高资源税税率和应税标准;二是完善森林资源的税收制度, 使森林资源价格能够反映森林资源破坏和生态恢复成本;三是将资源课税的计税依据从销售数量改为开采量, 使企业积压的资源产品也负担税收, 无形中增加了企业的成本, 这样企业就可以从收益角度出发合理安排资源的开发, 从而避免过度开采, 引导企业珍惜和节约国家资源。第四, 改进其他税种。如较大幅度提高耕地占用税的税率, 将占用湿地的行为纳入征税范围, 且使用高档税率, 在进口税收中, 实行差别进口关税政策, 对某些不符合环保要求标准的国外产品禁止入境。另外, 对城市建设维护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增值税等进行“绿色”改造。
2.2.2 完善环保税收优惠政策。
除了传统的各种减税和免税规定外, 还要加强对节能技术开发和产品的税收优惠, 以零税率鼓励对太阳能、地热能等的利用。进一步加强企业资源节约补贴政策, 如2011年节能汽车推广补贴政策, 效果就很显著, 要进一步完善。此外, 借鉴国外对企业污染防治实行的延长企业还款期、降低贷款利率和实行税收优惠等政策, 以促进我国环保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3 结论
近年来, 尤其是“十一五”以来, 我国在环境保护财税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方面已取得了积极进展, 逐步完善了环境保护的财政政策, 环境税费改革也取得了很大进展。但是现行环境保护财税政策在某些方面还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和经济全球化的需要, 主要表现为当前的环境财税体制和环境保护方针政策距离科学发展观要求的环境财税制度仍有很大差距。因此, 我们今后要走的路还很长, “十二五”重在规范环境保护的财权和事权, 建立完善资源税改革, 扩大征税范围, 加大力度推进碳税, 形成科学合理的财税环保体系。
参考文献
[1]孔凡斌, 建立和完善我国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研究, 经济地理, 第30卷第8期:1360-1366, 2010.
[2]苏明, 我国环境保护的公共财政政策走向, 学习论坛, 第25卷第1期:39-44, 2009.
[3]蒋兆才, 促进我国经济与环境和谐发展的财税政策, 生产力研究, 2009 (11) :155-157.
完善粮食补贴政策的建议 第4篇
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粮食补贴政策面临新难题。从江苏省兴化市中堡镇的实际看,目前的粮食补贴政策还存在一些急需解决的现实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实施粮食补贴惠农政策的好处
对种粮实施补贴惠农政策后,最大的好处是有效调动了农民的种粮积极性。中堡镇一些原来不种田抛荒的农户,纷纷回家找村干部要田种,找代管户要田种,现在无一亩田抛荒。农民主动扩大粮食生产,全镇种粮面积逐年增加,粮食产量有增无减。中堡镇南长、夏庄两村,原来80%农户种植棉花,有了粮补后现在多数农户改种植水稻,全镇种粮面积,由原来的2.8万亩增加到3.6万亩;中堡镇通过“退渔还湖”恢复生态,2013年实施大纵湖退湖还渔、恢复生态,新开垦土地2307亩,全面种植优质水稻。
二、粮食补贴发放存在的问题
在具体执行落实种粮补贴等政策的过程中,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一)补贴项目繁多,操作难,经费少
1.补贴项目多,群众弄不懂。目前农民种植粮食补贴有7项之多,包括农资综合补贴,水稻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包括水稻、棉花、玉米、小麦、油菜等良种补贴。因补贴项目繁多,很多农户不知道补的是什么钱,也搞不清哪项是多少钱,少数农户还因此与村干部产生了不必要的矛盾。
2.实际操作难,行政成本大。粮食补贴发放工作有一套规范的程序,核实农民的实际种粮面积是计算粮食补贴资金的依据。因此,补贴面积要经过“初核、上报、张榜公布、复核、再公布”这样一个过程。由于村会计水平低,工作量大,多数会计不会用电脑,农户面积变动表格上报需要打字复印,一年至少有3次发放过程,填报、审核、公示等大量琐碎的工作,这对基层村来说负担过重,行政成本较大,每年粮食补贴面积核实的各项表格打印、复印费用、公示的车油等费用,每个村民小组均在200多元左右,兴化市中堡镇仅粮食补贴发放工作村级费用开支就达10万元之多。
3.种粮补贴工作经费不足。粮食补贴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操作成本高,需要很多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整个过程需要多个部门的审核与协作,无形中增加了部门合作协调的难度,费时、费力、费钱。高昂的行政成本,直接影响到政策的可行性和延续性,特别是村干部、财政所、农经站、农业部门,他们处在粮食补贴工作的第一线,负责面积登记、汇总、公示、发放、协调各种矛盾等工作。粮食补贴工作经费的不足,干部的积极性受到挫伤,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粮食补贴发放工作的进度和成效。
(二)补贴面积与实际种粮面积不相符
1.粮食补贴面积只占种植面积的76.04%。中堡镇粮食补贴面积为3.65万多亩,而实际耕地种植面积为4.15万多亩,面积相差0.5万多亩,种植这部分田块的农户享受不到国家粮食补贴,农民存有不满情绪。多出来的种植面积主要是开荒田、自然条件差的折头田、村机动田(未纳入土地二轮承包的土地)、新开垦的土地等。在落实农户种粮补贴时,一些村只好把补贴面积与实际种植面积按比例打折落实到户。
2.发放补贴时间提前,使补贴面积与实际种植面积不符。国家要求在上半年的3月份之前将补贴资金及时发放到种粮农民手中,此时农民并不种植水稻,种植面积难以确定,村干部只能主观臆断,以计税面积或二轮承包土地面积代替实际种粮面积,造成了补贴面积与实际种粮面积之间的不符。
(三)粮食补贴资金占农民收入比例小
2014年,中堡镇农民人均纯收入达13582元左右。而全镇实际得到的国家粮食补贴资金为564万元,对于受补贴的农民来讲,亩均补贴136元,人均收入158元,补贴资金只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2%。目前,农业生产资料和机械操作成本不断上涨,种粮补贴资金远远不能弥补化肥、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上涨部分。同时,种粮的成本高、收益低。
(四)部分种粮户实际得不到粮食补贴
1.土地流转中实际种粮户未享受补贴。近年来,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不少土地向种粮大户集中,粮食补贴是补给土地出租方还是承租方,双方各执一词。出租耕地的农民认为自己是耕地的第一承包人,国家的补贴应补贴给出租方;租种耕地者认为自己才是实际种地的粮农,并已向出租方支付了租金,国家的补贴应补给承租方。土地转入户与流出的农户相互争利,一旦矛盾协调不好就会增加农村社会不安定因素。加上农村土地流转手续普遍不健全,只是村民间的口头协议,没有明确粮食补贴资金的归属问题,国家也没有统一的政策界定,实际是谁拥有耕地承包经营权、谁就享受粮食补贴资金,土地承租方争不到粮食补贴。如中堡镇9个种粮大户(合作社、小农场主),面积均在300亩以上,惠农政策得不到享受,其补贴均由流转户所得,不种田的享受各种惠农政策。
2.按人口或田亩平均分摊国家补贴。有些村在落实粮食补贴政策时,为了照顾大部分农民的情绪,没有按照村民实际种粮的亩数发放补贴资金,而是采取按人口平均摊派的方式发放国家粮食补贴资金,种植户不能按实际种植面积享受补贴。如中堡镇中堡村3个责任区的耕地大部分是提水养殖,粮食补贴资金按人口平均分配到户,不种粮同样得到粮食补贴。
(五)部分农户套领冒领国家种粮补贴
企业、公路征用的耕地面积享受粮食补贴。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速度的加快,招商引资的力度不断加大,不少农田已改变了性质。如企业新建厂房、公路征用、农户宅基地占用的耕地面积逐年增多,这些土地已缴纳耕地占用税和土地出让金,但上报给国家的补贴面积仍然不变。这些多余的补贴面积,由于人为操纵的机动性大,在实际操作中,或者原承包户仍然享受国家种粮补贴,或者有些村把这些面积落实到五保户或关系好的亲族好友农户的名下。更有甚者,报在村干部名下,谎报面积中饱私囊。
nlc202309021004
三、完善粮食补贴发放政策的建议
(一)精简合并补贴名称,简化设置“农业补贴”
现行的种粮补贴名称,包括农资综合面积补贴等7个补贴项目,建议将这些名目繁多的补贴进行简化合并,统一称为 “农业补贴”。 在 “农业补贴”下,设“基本补贴”和“专项补贴”。“基本补贴”用于农户承包田补贴发放;“专项补贴”用于“农资综合补贴”、“ 水稻粮食直补”和“良种补贴”;“ 良种补贴”包括“水稻良种补贴”、“棉花良种补贴”、“玉米良种补贴”、“小麦良种补贴”、“油菜良种补贴”等,这些补贴“谁种植、谁享受”。 实行一次性补贴,老百姓既看得懂,村干部工作不繁杂,简便易行、简单明了,方便基层操作。有利于减少农村基层干部的工作精力,降低补贴面积核实统计和补贴资金发放张榜公布的行政成本;有利于消除在补贴发放过程中相互扯皮“两张皮”的现象;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农业补贴政策效应,达到稳粮安民的目的。
(二)理论指导农村实践,科学界定补贴面积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性权利”,其核心就是“三权分离”:尊重原有的集体所有权,划断农民的承包权,在此基础上保护务农者的经营权。2014年11月印发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明确指出:“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实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坚持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积极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这对探索新常态下做好粮食补贴发放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和实践意义。
具体说来,“基本补贴”面积要进行全面调查、科学界定,补贴面积长期稳定;“基本补贴”面积按土地确权面积或未经确权的二轮承包土地计税面积(2001年面积)为基数核定,即对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民进行补贴;面积一经核实确定,原则上不得随便改变,保持补贴面积与国家土地承包期限的政策相一致,确保补贴面积政策的长期稳定,使农民普遍得到实惠,享受到国家的惠农政策。
“专项补贴”面积补贴数据的核实,要根据当年实际种粮情况,一年一核、实行动态管理,面积的核实以“谁种植、谁享受,不种植者、不享受”的原则,按实际粮食种植面积补贴发放到户,即对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拥有土地经营权者进行补贴。这有利于在土地流转过程中不让种植者与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民相互争利,减少补贴资金发放中的矛盾。
(三)及时调整补贴面积,补贴发放区别对待
对过去少数村因怕缴农业税瞒报的田(也称村机动田或在农田保护区内未纳入二轮承包面积的非承包的农田)、开荒田、折头田、新开垦增加的土地面积全面进行核查调整,凡是用于种植农作物的,要全部承认计算“专业补贴”面积;
对在经确权面积或未经确权的二轮承包土地计税面积(2001年面积)上,从事其他农业项目的面积,如从事水产养殖、大棚蔬菜、植树造林、饲养业用的面积,只给予“基本补贴”,取消“专项补贴”;
对被公路、企业、宅基地征用或划拨的面积,因这部分耕地已缴纳土地出让金、耕地占用税,要全部核减“农业补贴”面积。
(四)大力扶持种田大户,加速土地适度流转
对种粮大户在认证的基础上,按规模大小,加大对他们的扶持力度,解决他们对路桥、沟渠等基础设施的投入。
对于土地流转达到一定面积以上的种粮大户和规模型的小农场主(包括种粮合作社等),国家在财政资金许可的情况下给予享受补贴倾斜的政策,按种植面积多少、规模大小分几个等级,可在“专项补贴”发放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一定的补贴标准,让种粮大户或小农场业主(包括种粮合作社)享受到国家鼓励粮食生产的惠农政策;这部分面积在“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下,每年可以进行一次核实统计,防止部分种粮大户或小农场业主(包括种粮合作社)冒领、套领国家照顾的面积补贴资金。
(五)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强化补贴资金监管
要适当提高农业补贴标准,让农民种植粮食的经济效益达到或接近种植经济作物的经济效益,这样才能调动农民粮食种植的积极性。同时,将“农业补贴”发放时间调整为每年的7月份,有利于“专项补贴”面积数据核实的准确性。
为了加强粮食种植的宏观指导,建议国家在粮食种植上实行指导性计划,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对实际种粮面积进行监管。农业补贴发放实行核实、发放与监督分离的原则,建立完整的补贴审核、发放、监管体系,进一步明确农业、财政、监察部门责任:农业部门核实面积并录入到农业补贴发放“一折通”网络系统;财政部门对农业补贴发放面积进行审核,通过“一折通”系统委托银行直接发放到户;政府监察机构对农业补贴发放工作全过程跟踪监督,重点应放在接受农民对农业补贴工作发放的投诉,对违纪违规行为,监察机关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真正做到公平、公开、公正,让农民真正得到实惠,让种粮户享受到国家专项补贴,杜绝冒领、套领国家粮食补贴资金而中饱私囊的行为。
(作者单位:江苏省兴化市中堡镇财政所)
责任编辑:欣闻
改革和完善粮食保护价政策的探讨 第5篇
粮食政策市场化改革与浙江农作物生产反应:价格、风险和定购
作者:陆文聪 叶 建
来源:《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03期
[关键词]粮食政策;价格;风险;农作物;生产反应;浙江
[中图分类号]F304.2
改革和完善粮食保护价政策的探讨 第6篇
苏农改办[2010] 7号
各市、县(市)人民政府,省司法厅、省监狱管理局、省劳动教养管理局、省农垦集团总公司、省滩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2007年,按照“目标清晰、利益直接、操作简便”的要求,我省将种粮农民补贴办法由按粮食实际种植面积进行补贴改为按核定面积补贴,补贴办法一定三年不变。三年来,通过稳定水稻直补政策,逐步加大农资综合补贴力度,补贴政策对稳定粮食生产、确保粮食安全和农民增收,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在落实种粮补贴政策工作中,各地按照省的要求,坚持市县长负责制和部门工作责任制,加强领导,规范管理,强化监督检查,种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一年比一年好。今年补贴办法“一定三年不变”的期限已到,有必要根据新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和完善。
根据财政部《关于拨付2010年粮食风险基金中央补助款、抓紧做好粮食直补工作的通知》([财建2010]15号)及《关于拨付2010年农资综合补贴资金、抓紧做好对种粮农民补贴工作的通知》([财建2010]17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2010年粮食直补政策调整和做好种粮农民补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稳定水稻直补政策
今年我省水稻直补政策继续实行“三不变”,即补贴标准不变,每亩补贴20元;核定补贴面积不变;补贴资金负担政策不变,其中省补资金61015万元(详见附表),徐州、淮安、盐城、连云港、宿迁、扬州、泰州、镇江等八个市和南通的海安、如皋、如东,常州的溧阳、金坛,南京的高淳、溧水、六合等县(市、区)及省属农场、盐业公司、滩涂开发公司补贴资金由省财政负担,其余地方的补贴资金由当地财政负担。
二、调整完善农资综合补贴政策
按照财政部关于“现行农资综合补贴政策保持稳定”的要求,今年农资综合补贴实行“三不变、三调整”。“三不变”:即每亩69元的补贴标准不变;按核定补贴面积发放补贴的办法不变;省核定的补贴面积基本不变。“三调整”:即在省原核定各市县补贴面积大体稳定的基础上,对近年来耕地面积净增较多的县(市)的农资综合补贴面积予以适当调增;对农资综合补贴面积小于水稻直补面积较多的少数县的补贴面积予以调增;对补贴资金结余较多的县(市、区)的农资综合补贴面积予以调减。此次调整后,执行中县(市、区)及有关单位补贴资金如有缺口,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自筹资金解决,确保种粮农民和农场职工拿到补贴。农资综合补贴面积重新核定后一定两年不变。
三、规范补贴资金发放工作
各地和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将补贴面积核定到户的要求和全省统一的补贴标准向种粮农民和农场职工发放补贴,以进一步提高政策执行的透明度,便于农民和农场职工监督。
种粮补贴坚持谁种地补给谁的原则,承包地转包给他人的,按承包协议处理;抛荒地和非农业征(占)用的耕地不予补贴;补贴不得用于高效农业,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常年不种粮的,要及时从核定的补贴面积中剔除,不再给予种粮补贴。因行政区划调整县级之间补贴面积发生变动的,由各省辖市综改、财政、农业部门办理划进划出手续,调整情况报省备案。
为及时跟踪了解全国各地种粮补贴资金发放进度,监督资金使用情况,财政部2009年发文要求各地必须通过“中国农民补贴网”软件系统发放补
贴资金。为此,从今年起,全省水稻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资金改为全部通过“中国农民补贴网”软件发放。各地要按照要求及时、准确地向省上报补贴资金发放进度。补贴资金打入农户专用存折后,要采取有效方式将补贴项目和数额告知农户,确保两项直补资金5月底前全面兑付到农户。
四、认真细致地做好补贴面积核定到户工作
各地各单位要根据本地实际,认真细致地抓紧做好补贴面积核定到户工作。为保持政策稳定,多数地方到户的补贴面积除个别突出问题进行必要调整外,原则上可以维持不变。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调整的县(市、区)和国有农场,要坚持“大稳小调”,调整的重点要放在原来没有享受补贴政策的种粮农户和粮食面积增加较多的农户上,尽可能地缩小调整面,减少工作量,降低工作成本。在补贴面积核定到户工作中,要坚持公平、公正原则,操作方法要简便易行,调增的补贴面积可以采取统一打折均摊的办法核定到农户,以减少矛盾。补贴面积核定到户工作由县(市、区)农业部门和国有农场负责,县级人民政府和农场主管部门(单位)要加强领导,根据本地实际科学制定补贴面积核定到户实施方案,督促农业部门和各国有农场履行职责,按照农户(职工)申报、乡镇(农场)审核、张榜公示、县(市、区、农场)核定等规范程序,认真细致地做好补贴面积核定到户工作。
五、加强补贴资金管理
为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省下达到市、县(市)的补贴资金全部纳入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两项补贴资金要分别在粮食风险基金中专账反映,单独核算,不得混用。补贴面积核定到户后,因到户面积大于省核定面积补贴资金有缺口的,由县(市、区)政府和农
场自行解决。到户面积小于省核定面积补贴资金有结余的,结余资金保留在县级财政部门和农场补贴资金专户,次年与省结算。省两项补贴资金下拨到市、县(市)后,市、县(市)财政部门要在一周内将补贴资金从农发行专户划拨至信用联社资金兑付专户。
六、加强领导,认真做好补贴政策落实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种粮农民补贴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直补政策落实到位。要抓紧制定完善本地区、本单位补贴实施方案和办法,尽早向社会公布。要加强补贴政策的宣传工作,使政策家喻户晓,调动广大农民和农场职工的种粮积极性。要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的政策教育、法纪教育,督促各级干部依法行政。要严明工作纪律,严禁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严禁虚报面积冒领补贴资金,严禁干部收回农户专用存折代领补贴资金,严禁将补贴资金抵扣农民(农场职工)上交费用,严禁将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直补资金用于高效农业补贴。要强化补贴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综改、财政、农林、监察、纠风、农场等部门和单位联合监督检查机制,认真查处违反补贴政策规定的人和事,违规违纪情节严重、农民(农场职工)反映强烈的,要对相关人员作出严肃处理。要重视财政涉农补贴农民信访工作,及时查处违规违纪问题,坚决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要进一步健全完善补贴资金的专户管理、财务公开、村组公示、补贴旬报、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加强补贴资金监管。各级综改、财政、农林、监察、纠风、信用社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沟通,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补贴政策的落实工作。要组织开展种粮农民补贴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县(市、区)和农场主管部门(单位)要逐乡逐镇逐场进行检查;省辖市要
对辖区内不低于20%的乡镇进行检查。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工作结束后,各省辖市和农场主管部门(单位)要对所属县(市、区)和农场工作开展情况和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汇总,于八月底前书面上报省综改办、省财政厅、省农委。九月份,省综改办将会同省财政厅、农委、监察厅、纠风办及农场主管部门对全省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直补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九日
改革和完善粮食保护价政策的探讨 第7篇
一、我国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实施的成效[1]
1.稳定了农民种粮预期收入, 保护了种粮农民利益, 促进了粮食稳定增长
国家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的出台及执行预案的启动, 农民从最低收购价政策中获得了收益。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作为一种价格信号, 稳定了农民种粮预期收入, 保护了粮食主产区农民的种粮积极性, 促进了粮食稳定增长。2004年以来我国连续5年粮食增产, 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发挥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2.稳定了粮食价格, 稳定了粮食市场
2005年~2008年我国粮食持续增产, 由于实行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 粮食价格并没有因为粮食增产而下跌, 全国早籼稻、中晚稻和冬小麦的收购价格均维持在最低收购价及其以上水平, 真正起到了托市的作用。2007年~2008年世界粮食价格涨幅较大, 由于我国最低收购价收购的粮食库存充裕, 粮食价格涨幅不大, 粮食市场供求稳定。
3.国家掌握了粮源, 增强了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 保障了国家粮食安全
最低收购价政策出台后, 国家指定收购库点, 收购资金由农发行贷款, 粮食收购数量明显增加, 尤其是最低收购价政策主要由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以下简称中储粮总公司) 具体执行, 收购的粮食由中央管理, 基本上等同于中央临时储备粮, 国家掌握了大量粮源, 增强了中央政府在粮食市场供求方面的宏观调控能力, 粮食安全问题得到了可靠保障。
二、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1.弱化了市场机制及粮食市场体系的建设和发展[2]
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的初衷是通过托市收购影响市场粮价走势, 引导多元化的市场主体按宏观调控预期的市场价格水平开展粮食购销活动, 最低收购价格只是发挥“影子价格”或“目标价格”的作用, 并不是长期的事实价格。而在执行中, 粮食最低收购价成了行政干预的定购价格, 成了指定收购企业敞开收购的价格, 成了不反映市场供求的市场价格, 影响了粮食价格的市场形成机制, 从而使不同市场主体的竞争机制和市场调节机制失去了应有作用。
我国执行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以来的3年, 在集中收购期, 最低价收购占据了主导地位, 占国企收购量的80%以上, 而国有购销企业很少为自身经营而收储粮食, 政府近乎垄断了小麦市场, 形成了不公平竞争。这样不利于多元化市场主体的培育, 不利于粮食市场体系的建设和发展。
2.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自身改革受到冲击, 粮食加工企业生存发展受到影响
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自身改革受到冲击。[1]一是影响到企业的市场化改革。最低收购价的收购主体是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以最低收购价收购的粮食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中央财政承担, 可以轻松地再吃“政策饭”, 过上“小康”日子, 这使得企业不愿意参与粮食流通市场化改革。二是企业的市场经营观念趋于淡漠。国有收储企业多数为中储粮总公司代收代储, 没有粮食事权, 收购库存的粮食全靠中央政府的粮食调令或市场拍卖而出库或销售, 没有销售和经营的压力, 市场经营观念趋于淡漠。三是企业经营活力弱化。国有收储企业前几年初步开拓的粮食销售渠道和市场, 因企业自己没有粮源形成市场供应, 将逐渐淡出粮食市场, 失去企业经营的活力。
粮食加工企业生存发展受到影响。粮食持续丰收, 而由于粮食加工企业得不到国家粮食收储资金政策支持, 不参与最低价收购, 企业的商业粮食库存量降低;由于国有收储企业对粮源的垄断, 形成了完全的卖方市场, 一些地方粮库收购粮食积极, 粮食出库消极, 增加出库费用, 拖延出库时间, 不仅人为造成了需粮企业生产成本增加和资金周转压力, 而且也会延误市场商机。这样使得粮食加工企业生存和发展受到影响。
3.农民没有得到多少实惠
实施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农民利益, 提高粮食产量, 稳定市场价格, 促进粮食流通的有序发展, 农民应是该政策的主要受益对象。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 因为收储企业不负担收购粮食的盈亏和贷款利息, 收得越多得到的收购费用和保管费用就越多。事实上, 根据国外执行最低收购价得出的经验, 农民仅能得到用于最低收购价的财政支出的25%。因此, 国家最低收购价政策由于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上涨和国家财政投入的资金大部分被用于流通费用, 最低收购价政策其实并没有为农民带来更多的利益, 国家对农民的补贴和支持, 可能又重新回到执行成本高、补贴效率低的间接补贴的老路。
4.弱化了国家粮食专项储备的调控功能
中储粮总公司掌控的中央战略专项粮食储备, 是保证国家安全实施宏观调控的物质基础, 也是粮食流通市场化的重要保证。中储粮总公司应主责国家粮食战略性储备和管理, 而现在转移到了用于执行中央政府为稳定粮价, 保护农民利益而实行的最低收购价粮食的收购和管理上来。实行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以来, 国家掌控了绝对的市场商品粮源, 粮食市场价格主要由最低收购价支撑, 粮食销售价由国家拍卖托市粮调控。如此的结果是, 托市压力全部由最低收购价承担, 加大了政策操作成本。尤其是, 近年来在国际国内粮食价格起伏的情况下, 中央战略专项储备粮新陈轮换对市场粮价基本没有发挥调控作用。
5.加重了国家的财政负担
实行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 收储效率低成本高, 高于收购的顺价销售不足以弥补收储费用, 如果不顺价销售, 最低价收购政策的财政成本会更大。由于最低收购价粮食主要由中储粮总公司和代储库代储, 并敞开收购, 面临着库存量巨大、粮食储存安全和销售多重压力;实行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也给收储企业寻租提供了机会, 收储企业之间相互争夺粮源, 抬高收购价格, 使得最低粮食收购价在高价位敞开收购, 以争取国家政策性补贴;一些收储企业将上年度的托市粮“自拍自卖”“回流”入库, 延长保管时间套取国家政策性补贴, 或将在未启动最低收购价时收购的粮食“转入”托市粮, 这样使得国家在最低收购价政策之外又蒙受了不该有的财政损失。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的间接补贴方式, 效率低成本高, 加重了国家财政负担。
6.面对国际粮价下跌的压力
在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下, 导致国际粮食价格出现大幅下跌, 进而影响到我国稻谷、小麦、大豆、玉米市场价格低于农民种植成本, 并出现卖难。为了保护农民利益, 提高种粮积极性, 国家在相继实施稻谷、小麦最低价收购政策的同时, 2009年在东北大豆、玉米主产区出台国家临时收储计划。从实践来看, 国家对东北大豆、玉米的临时收储计划面临着国际大豆、玉米等粮价大幅低于国内粮价, 进口压力增大的矛盾;面临着粮油加工企业、工业用粮下游产品市场疲软、价格下跌与大豆、玉米原料价格提高的矛盾;面临着东北大豆、玉米收储价格提高和关内市场价格下跌、地区价差较大的矛盾。东北大豆、玉米形成了“市场不认同, 国库盛不下, 企业不加工, 农民卖不出”的局面。由于国际粮食价格暴跌, 给中国农产品价格构成了沉重的压力, 国家对粮食的间接保护难抵国际粮价下跌的压力。
三、完善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
1.完善和优化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
(1) 合理确定和发布粮食最低收购价格。
最低收购价主要起价格导向和“影子价格”的作用。应根据市场供需、生产成本和财力支付预期, 分年度适当调整最低收购价水平, 并拉开不同品种、品质及地区的差价;同时粮食最低收购价格应在每年播种季节前提早公布。
(2) 完善粮食最低收购价补贴方式。
实现由最低收购价政策在流通环节的“暗补”改为在生产环节对农民的“明补”, 逐步使最低收购价格成为引导市场的“影子价格”, 而非执行价格。[4]粮食收获上市后, 农民按市场价格向各类购销企业销售粮食, 粮权归各购销企业所有, 国家不负担企业粮食收购的任何费用和亏损。当市场价格高于最低收购价时, 则不予补贴;当市场价格低于最低收购价, 农民仍然按市场价格向各类购销企业销售粮食, 国家通过财政途径直接给予农民最低收购价和市场价格之间的差价补贴。建立直接补贴性质的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 在理论上具有现行政策所不具备的优势, 但我国粮食种植和农户分散, 生产规模和产量普遍较小, 完善最低收购价政策, 在实际操作中仍可能出现一些困难和问题。随着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出台, 解除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体制障碍, 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和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将会得到较快发展;随着国家粮食流通市场功能的完善, 以及强农惠农粮食补贴政策体系的完善, 将为建立直接补贴性质的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提供平台和创造条件。
2.完善粮食最低收购价的其他相关政策措施
(1) 完善以最低收购价政策为主要内容的强农惠农粮食补贴政策体系。2008年我国人均GDP达到了3000美元左右, 这标志着我国正处在由中低收入国家向中上等收入国家转型的过渡阶段。国际经验表明, 在这个阶段, 由于人口增长相对较快, 粮食需求逐步增加, 农业科技水平还相对较低, 农业基础设施还不够完善, 粮食供给还没得到彻底解决。同时由于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加快, 城乡差距扩大, 农业生产者收入较低和相对贫困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因此, 我国农业发展面临着增加粮食供给和提高农民收入的双重任务。所以随着经济发展, 在现有基础上中央财政要逐年较大幅度增加对农民种粮的补贴规模, 进一步完善目前的综合补贴与专项补贴、最低收购价政策相结合的粮食补贴政策体系, 扩大粮食补贴范围, 提高对种粮农户收入的保障力度, 调动粮食生产的积极性。在经济发达地区和缺粮省区, 应据本省区的经济实力、种粮比较收益, 在国家统一规定补贴标准基础上增加地方粮食补贴标准和范围。
(2) 深化粮食流通市场化改革, 提高粮食流通效率。积极培育多元化市场主体, 更好地发挥市场的作用。[2]积极培育发展和规范多种所有制的市场主体, 粮食购销活动, 粮食收购价格应由市场供求形成, 让市场机制和收购主体竞争机制在粮食收购中发挥作用, 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和价格信息反馈机制, 更好地发挥粮食市场在促进粮食生产和保障需求中的作用。
切实推进企业改革和产业化发展。建立直接补贴性质的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后, 对农民而言, 可以把粮食卖给任何一家粮食收储企业。由于中储粮总公司没有了不限量收储的任务, 国有收储企业不再代收代储, 垄断打破, 市场处于公平竞争状态。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最终将改革、完善自身不符合市场机制的方面, 参与到市场竞争中, 自负盈亏, 独立承担市场风险。2008年吉林省对全省市县所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通过上划、资产重组、产权出售、破产等形式进行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经验, 值得国家在粮食主产区进行粮食最低收购价直接补贴改革时借鉴。粮食最低收购价直补农民和国有收储企业改革为粮食产业化体系建设将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
加大粮食产销衔接力度, 提高粮食流通效率。从促进主产区粮食生产可持续发展, 保障粮食供给安全, 稳定粮食市场的战略高度, 积极引导粮食主产区和主销区之间建立稳定的粮食购销关系, 加大粮食产销衔接力度, 提高粮食流通效率。坚持“政府推动、部门协调、企业为主、市场运作”的原则, 充分发挥粮食市场配置粮食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鼓励和支持产区粮食企业充分利用销区的市场优势, 到主销区建立粮食销售网络和销售窗口, 形成“产购储加销”一体化, 保证销区粮食供应;鼓励和支持主销区粮食企业到粮食主产区建立生产基地, 开办加工厂, 建立仓储设施, 直接参与产区的粮食生产和流通, 使产区的粮食有稳定的销路, 销区需要的粮源有可靠的保障。
(4) 更好地发挥国家宏观调控作用, 促进粮食供求基本平衡。从总体看, 国家粮食宏观调控政策包括两大部分, 即生产领域的调控政策和流通领域的调控政策。粮食生产领域的调控政策主要表现为粮食直接补贴、农资增支直补, 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和最低收购价政策;流通领域的调控政策包括收购调控政策、储备调控政策和进出口调控政策。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既是一项粮食生产直接补贴政策, 也是一种收购调控政策。要实现国家宏观调控目标, 必须综合运用各类粮食宏观调控政策, 使各类调控政策在实施中相互协调。最低收购价政策要和粮食生产领域的其他粮食生产调控政策相协调, 并不断增加补贴规模和范围, 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 促进粮食生产和农民增收。最低收购价政策要和国家粮食储备调节、进出口调节相协调。通过中央储备粮补充储备、轮换库存, 通过为了防止粮价出现极端情况而进行的丰收增储、歉收减储等动态调控和价格干预措施, 对市场价格形成有效引导作用;通过调节粮食进出口关税, 引导粮食进出口, 实现国内粮食的供需平衡, 达到粮食宏观调控, 实现国家粮食安全的目标。
摘要: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在执行过程中, 发挥了政策优势, 也面临一些问题。必须坚持粮食流通市场化改革方向, 建立以直接补贴为核心的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 完善粮食补贴政策体系, 更好地发挥强农惠农的粮食补贴政策的效力。
关键词:粮食流通,市场化,最低收购价,粮食直接补贴
参考文献
[1][3]施勇杰.新形势下我国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探析[J].农业经济问题, 2007, (06) .
[2]丁伟.对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功能的评价与思考[J].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培训学院学报, 2006, (03) .
改革和完善粮食保护价政策的探讨 第8篇
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中国股市出现了深幅度的调整,随即新股发行进入停滞阶段。2008年9月16日,华昌化工发行之后,新股发行出现了将近一年的空档期。导致第十届发审委仅工作了4个月,于9月16日后未再对IPO和公开发行再融资进行审核,于是证监会决定续聘第十届发审委委员为第十一届委员。
证监会在对股票发行体制改革有关问题进行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于2009年6月10日公布《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我国的新股发行体制进行了一次改革和完善,主要内容有三点:一是对询价对象提出要求,强调询价报价与申购报价应当具有逻辑一致性,杜绝高报不买和低报高买现象,以此完善询价和申购的报价约束机制,形成进一步市场化的价格形成机制;二是优化网上发行机制,所有参与股票网下报价、申购、配售的股票配售对象均不再参与该只股票的网上申购;三是限制申购上限,单个投资者进行网上申购的申购上限,原则上不超过本次网上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2009年6月29日,桂林三金作为证监会重启新股发行工作后的首只新股发行成功,标志着我国股票发行市场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二、假设的提出
《指导意见》明确指出本次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预期目标:一是市场价格发现功能得到优化,买方、卖方的内在制衡机制得以强化;二是提升股份配售机制的有效性,缓解巨额资金申购新股状况,提高发行的质量和效率;三是在风险明晰的前提下,中小投资者的参与意愿得到重视,向有意向申购新股的中小投资者适当倾斜。基于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1、假设1:
《指导意见》实施后,新股发行抑价幅度将有所下降
发行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的直接体现在于新股上市后的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距不大。一般用新股抑价幅度来刻画,新股抑价幅度即(上市首日收盘价-发行价格)/发行价格×100%。从现有的研究成果来看,越是发达的资本市场新股抑价幅度越低,越是新兴的资本市场新股抑价幅度越高。比如美国、英国的新股抑价幅度平均水平为17%和14%,日本24%,韩国74%,马来西亚约为104%,我国在《指导意见》出台前的平均水平在138%附近。
当然,新股抑价幅度的高低与市场情绪、投资者成熟程度有关。缺乏风险意识的投资者数量越多,上市首日收盘价越容易被扭曲。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研究,在上市首日买入新股的投资者中,高达71.49%的投资者为第一次参与首日交易。但是,由于目前尚未得到公认的研究成果说明新股上市多长时间内或某一个特定区间的价格能够准确的反应股票内在价值,比如很多学者已经注意到新股除了存在新股抑价现象外,还普遍存在长期弱势的特征。因此,世界范围内对于新股抑价的衡量均采用上市首日收盘价作为标准。
基于以上表述,本文认为,新股抑价幅度指标可能无法完全刻画发行市场的价格发行功能的强弱,但通过这个指标的变化可以大体判断价格发现功能的相对变化情况。既然《指导意见》已经强化了新股申报价格的内在逻辑性,而且参与询价的投资者不能参与网上定价发行,那么有理由相信,询价对象会花费更多的精力和成本进行价值判断,询价结果因此而更加准确。在市场理性的前提下,新股抑价幅度应该趋于下降,故此我们得到假设1。
2、假设2:
《指导意见》实施后,新股申购冻结资金数量将有所下降,中签率将有所上升
根据ROCK的分析,拥有大资金的投资者更容易成为“有信息者”,而中小投资者相对成为“无信息者”。因为大资金者可以投入更多财力进行分析判断,由于中签数量较大,成本摊薄效应明显,而小资金者无法承担较高的投资分析费用,只能简单的参与申购,即每次都参与申购,而大资金者则根据新股定价高低选择性的参与申购。于是当新股定价相对偏低的时候,有信息者全面参与,中签率被拉低,无信息者获得中签的机会很小;而当新股定价相对偏高的时候,则情况相反。因此,小资金者中签的股票上市后表现较弱,中签者于是大为光火。这就是著名的“中签者诅咒”理论。
由于《指导意见》制定了申购上限,资金优势受到较大限制。按照目前的发行规模,募集资金量多数限于几亿元的水平上,申购资金不过几十万元,大大限制了资金优势。事实上,观察冻结资金绝对数量没有多大意义,因为新股发行规模不同。于是用发行规模与申购冻结资金数量的比值来衡量更为合理,在上网定价发行的情况下,该比值实际上就是中签率。由此我们得到假设2,并使用中签率指标予以检验。
3、假设3:
《指导意见》实施后,新股申购预期收益率的变动方向不明
预期收益率受到抑价幅度、中签率、冻结时间和基准利率的影响。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资金申购上网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办法(2009年修订)》,申购资金冻结时间为3天(沪市也可以)。为简单起见,本文不考虑卖出新股的手续费和冻结期间的机会成本,则新股申购预期收益率等于抑价幅度与中签率的乘积。
若假设1和假设2均成立,则无法准确判断预期收益率的变化情况,因此新股申购预期收益率的变化方向需要实证检验。
三、数据准备
考虑到两个月时间应该能够满足证券发行市场对政策的理解和消化,同时又避免因时间窗过长导致其他因素的干扰难以控制,因此,本文选择《指导意见》出台前后最近2个月内发行的公司作为样本进行对比。鉴于《指导意见》出台后发行的公司中只有四川成渝、中国建筑和光大证券3家不属于中小板,为了剔除规模因素对统计结果的影响,本文对目标样本稍作限定,即仅考虑《指导意见》出台前后最近2个月内发行的中小板公司,同时为满足政策颁布前后样本分布的均匀性,本文最终选择《指导意见》出台前后各17家中小板上市公司作为研究对象。表1给出了《指导意见》出台前后各17家样本公司的统计描述情况。
四、实证检验
对于前文所提出的三个假设的检验,本文采用均值检验的方法。为了更为直观,本文首先给出趋势图(见图1),然后进行统计检验,结果如下。
1、趋势图
从趋势图上看,《指导意见》出台前后抑价幅度变化不是很明显,似乎有下降的趋势。中签率在《指导意见》出台前后出现了显著变化,呈现不断提高的趋势。预期收益率对于政策的反应较为强烈,总体表现为升高走势。
2、均值检验(见表2)
从统计检验的结果看,抑价幅度在10%的限制性水平上通过检验,出现显著下降;中签率显著提高,其显著性水平极高;预期收益率则未能通过检验。与直观趋势图相比较,中签率变化情况完全一致,抑价幅度变化情况基本一致,预期收益率变化情况则差异较大。这种不一致,可能的原因是样本数量选择导致的,也可能是其他原因。
3、中签者诅咒
(注:*Correlation is significant at the 0.05 level (2-tailed).**Correlation is significant at the 0.01 level (2-tailed) .)
通过相关性研究,可以发现针对本文所选取的样本(见表3),我国现阶段新股发行市场上存在“中签者诅咒”现象,在5%显著性水平上通过检验。当我们分阶段进行检验的时候,发现《指导意见》出台前不存在“中签者诅咒”现象,而在《指导意见》出台后,“中签者诅咒”现象明显出现,中签率与抑价幅度之间的相关性在1%显著性水平上通过检验。
“中签者诅咒”理论的出发点是信息不对称,资金量大的投资者更容易成为有信息者,但在《指导意见》出台后,当前这种近乎配给制的新股发行制度下,资金优势难以体现,当然这只是一种猜想,因为每只股票的申购户数尚未完全公开。但根据部分公开数据显示,桂林三金、万马电缆和家润多三家公司网上申购的资金平均97.99%来自个人账户,机构账户的资金只占2.01%,而在2008年,个人账户的申购资金只占网上申购资金的29%。因此笔者判断,大资金化整为零变身参与新股申购的可能性尽管存在,但成本和操作风险较大,应该不是主流。
更有可能的原因是,通过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以及监管机构不厌其烦的投资者教育,再加上交易所强制风险提示的措施,已经使得我国投资者的价值判断水平有了较大提升。从逆向思维的角度看,抑价幅度低的股票是因为其发行价格定价偏高,于是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数量下降,从而中签率被抬高。
五、结论
本文通过对比《指导意见》出台前后的新股发行样本公司,对《指导意见》的预期目标进行了检验。实证研究表明:第一,新政策导致抑价幅度显著下降。全球不同资本市场的经验显示,发行价格与上市首日收盘价之间的差距越小,说明该市场的发行定价效率越高,因此,从定价效率的角度看,《指导意见》的出台提高了我国证券发行市场的定价效率。第二,中签率显著提高。从而中小投资者申购新股成功的概率相应提高,符合政策预期目标。另外,《指导意见》出台后,中签率与抑价幅度之间的显著负相关关系被理解成投资者不断成熟更为合理,因为根据已经公开的部分数据推断,“中签者诅咒”现象的产生原因并非有信息者的相机参与所导致,而是无信息者简单参与程度的下降带来的必然结果。
总之,本文的实证分析说明,政策对我国证券发行市场的影响是显著的,《指导意见》对我国发行市场效率的提高和维护市场公平已经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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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和完善粮食保护价政策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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