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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责任人承担施工工程债权债务的承诺书

来源: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71

承包责任人承担施工工程债权债务的承诺书(精选6篇)

承包责任人承担施工工程债权债务的承诺书 第1篇

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人某某某,承包施工了贵公司总承包的山东邹城《某某阜外医院某某分院综合楼》工程。现因故贵公司与某某省某某医药保健品有限责任公司解除了该工程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人与发包方和贵公司,就该工程的工程款等有关财务账目,已全部结清。

为防止今后发生不必要的争执,本人自愿向贵公司作如下承诺:

如今后发现本人曾承包施工的该工程,尚有民工工资款未付清或材料商材料款未支付,或尚有其他欠款、债务(包括诉讼案件,以法院裁决的费用为准)等债务的,仍然全部由本人承担,自愿赔偿给贵公司因此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并自愿接受贵公司对本人的处罚。同时贵公司亦有权要求本人全额赔偿或追偿。

特此承诺!

承诺人(签名):

二O

****年**月**日

承包责任人承担施工工程债权债务的承诺书 第2篇

甲方:

乙方:

为高质量、高标准的完成公司承接的装修工程,为创公司品牌,为给业主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公司全体员工将竭诚奋进。特要求施工队也作出以下承诺并遵从我部相应的处罚规定以共鞭策。

1)甲方负责对本工程指派工程监理。

2)开工前甲方向乙方提供经确认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一份,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及技术交底各两份,双方签字备查。

3)甲方工程监理有权对乙方发出质量、工期整改单,并限定整改日期及整改标准。

4)若乙方对甲方造成严重名誉损失,甲方有权开除乙方并没收乙方所有工程款(包括质保金及未结算工程款)。

5)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设计交底、施工图纸、报价单一套。

6)乙方须作好开工前现场清点工作,对开工前有损的成品及其他问题以书面形式请客户签字后上报甲方,否则一切损失乙方负责。

7)乙方必须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范、防火规定,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照图纸、《工艺质量及材料作法说明》进行施工,作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变更记录,水、电等工程量需附客户签字记录,竣工前4天与工程监理共同编制工程量结算清单,并参加竣工验收、验收结算。

8)乙方须对甲方施工监理现场提出的问题按质量、工期整改单的要求,在限定的日期内完成,否则甲方施工监理有权按照施工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及罚款并由乙方承担损失。

9)乙方向甲方提供外委项目安装时间对安装环境进行清理并达到安装条件,经乙方确定后的时间必须给予保证。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0)乙方不得跨越甲方从客户手中拿取工程款,一经发现给予2倍罚款。乙方不得跨越甲方与客户洽谈增项、减项的报价问题,一经发现,处500元的罚款,如有增减项及时通知甲方监理,由监理办理手续。

11)乙方有权对甲方各级人员进行投诉,投诉需有文字说明,且必须及时(写明事由、负责人损失情况及时间),否则视为乙方自行承担。

12)乙方所有人员须以甲方工人身份出现,若甲方在检查工程中发现乙方人员答不出公司名称或在客户、参观人员、物业人员、客户委托的监理公司人员交谈、询问中答不出公司的名称的,甲方将给予乙方每次200元处罚。乙方的所有人员不能谈及工程承包、转包、报价、设计好坏等原则性问题。严禁在任何情况下第二、第三人称称呼甲方。如:你们“公司”“他们公司”,若出现一次,甲方将以200元/次给予乙方处罚,并由乙方承担一切后果。

13)乙方人员必须三证(身份证、暂住证、务工证)真实、齐全。三证不全的被国家有关部门查处,罚款额由乙方承担。

14)乙方所有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服从甲方监督、领导,甲方在工程中对乙方指出问题及工艺要求,若乙方借故推辞不落实,甲方有权对乙方处罚,直至停止协议。停止协议后甲方不再支付工程款。

15)乙方的工人技术必须过硬,并坚决执行甲方制定的统一着装要求,甲方有权随时对乙方野蛮施工,语言行为粗俗的人进行辞退。若乙方对甲方管理者置之不理,甲方将以每人每天200元给予乙方经济制裁。

16)乙方须遵守物业部门管理规定,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清运工作,必须做到每日清扫现场,否则进行处罚。

第1页

家装项目经理承包工程责任承诺书

17)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拆改原建筑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严禁私自改动煤气设施、暖气管线,否则后果自负。

18)乙方在进场二日内须编制施工进度计划表及材料进场计划表,需甲方或客户提供材料的,乙方需提前二日用文字通知甲方或客户,内容包括品种、规格、数量,否则由此造成延误工期由乙方负责。

19)乙方因质量问题被客户投诉到甲方部门经理,罚款300元:乙方工作态度方式等问题被客户投诉到部门经理处,罚款300元。

20)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时开工或中途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工期延误,则每超一天,按工程承包价1%给予乙方罚款。

21)凡工期变更,乙方必须签回工期变更单。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22)乙方须严格按公司规定及《报价单》中规定的材料做法、工艺标准施工。

23)乙方须按甲方规定接受甲方工程监理对工程进行一系列验收,包括“材料验收”、“防水工程闭水实验验收”、“隐蔽工程验收”“施工中验收”及“竣工验收“等。客户由甲方监理邀请参加。

24)乙方施工中因误解图纸或因施工质量问题返工,所发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25)乙方在施工中须严格遵守《建筑安装技术规程》操作,违反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和防火设计规范,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26)在施工中由乙方造成的施工用电线路紊乱和违反安全用电规范,甲方将以200元/次给予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切由乙方承担。

27)施工现场严禁吸烟,否则甲方将以每根或每个烟头50元给予罚款处理。

28)乙方须安全文明施工,对乙方在施工中出现的一切因公、因私人身伤亡事故,以及对第三方造成的伤亡,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及损失,甲方一概不负责任。

29)保修期内,乙方负责维修非人为损坏的装饰工程,费用自理。

30)乙方接收甲方保修通知后24小时必须到现场检查,36小时之内施工人员到位,对于水、电维修必须8小时之内到达,否则甲方有权安排第三方人员进场,一切费用按实际发生的两倍计算并由乙方承担。

31)乙方自进入施工现场至竣工验收前,负责对施工项目成品、半成品的保护,搬运过程中需要轻拿轻放,不拖、拉,严禁硬磕、硬碰。

32)乙方要组织合理的施工工序,易损、易划伤的项目尽可能安排靠近竣工日,在施工中须对易损、易划伤的物品采取合适的保护措施。

33)乙方须对进场材料当面点清,妥善保存,禁止到处乱扔乱放。

34)乙方须对进场材料中易划易碰物品做好接受检查记录。如当时无问题,在施工中出现问题,由乙方自理。

35)木地板、石材、地砖安装尽可能安排在其他工序基本完成,安装完后,应加以软物遮盖,以免碰伤、划伤,所有人员上木地板、石材、地砖地面时应穿鞋套或穿拖鞋、且拖鞋不许穿至未装修的地面。由乙方责任所造成成品损坏,由乙方承担。

本责任承诺书甲方、乙方各执一份,与经济合同一样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码:

日期:日期:

承包责任人承担施工工程债权债务的承诺书 第3篇

2004年4月,青年农民王某建房,找当地史某负责的一施工队施工。后经了解发现,史某的施工队没有施工资质。但碍于情面,王某仍同意让其施工。施工过程中,雇工陈某从脚手架上摔下,造成脊椎骨析,花去医疗费等各项费用3万余元。陈某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王某与史某连带赔偿他的损失。请问,王某作为发包人,应当承担雇工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吗?

读者 程寒梅

程寒梅读者:

我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承担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并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这是国家为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而设定的强制性规定,因为建设工程施工活动难度大、技术要求高、安全隐患多,只有严格规范建筑施工活动的管理,才能从根本上杜绝关系人们生命财产安全的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施工方雇用施工人员在没有合法资质的情况下,承揽建筑施工工程由此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应当由施工方(承包方)和建筑方(发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所述,王某作为发包人,在明知史某的施工队没有资质的情况下,依然雇用该施工队,由此造成雇工的人身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承包责任人承担施工工程债权债务的承诺书 第4篇

本法定代表人承诺:本单位对 工程认真履行下列职责,并承担该工程相应质量终身责任。

一、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建立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机构,配齐配足相关管理人员,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对施工质量负责,履行保修义务,承担质量终身责任。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予以支持与配合。

二、严格按照本单位依法取得的工程施工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开展施工业务,不越级和超范围施工,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严格管理依法分包单位。依法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无恶性压价竞争情况。

三、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按照严格按照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加盖了专用章的工程设计文件以及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精心组织施工,不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偷工减料。拒绝任何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

四、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施工中采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严格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验,并有书面记录,签字齐全;不明示或暗示检-29接受处罚并承担相应责任。不因责任主体单位已发生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等情况,或本人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而免责。

(单位公章)

本人签名:年 月

公司债权债务承担协议书 第5篇

甲方(转让方):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受让方):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电话:

甲方是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成公司”)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将持有的富成公司股权转让给乙方,公司法定代表人也由乙方指定人员担任。为明确股权转让前后富成公司债权债务的承担问题,双方达成以下协议条款,共同遵守。

一、在公司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前,以甲乙双方向工商部门递交股权转让变更登记资料之日为界,产生的债权由甲方享有和追偿,债务由甲方承担,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在甲乙双方向工商部门递交股权转让变更登记资料之日后,以甲乙双方向工商部门递交股权转让变更登记资料之日为界,产生的债权由乙方享有和追偿,产生的债务由乙方承担。

三、自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向工商部门递交股权转让变更登记资料之日之前,甲方应审慎经营,不得低价转让资产、转移资产及签订有损公司利益的合同,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等,否则甲方应向乙方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四、公司股权变更登记变更前公司全部税收及相关事宜由甲方承担,乙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五、甲方应当在甲乙双方向工商部门递交股权转让变更登记资料之日前将公司自成立之日至双方向工商部门递交股权转让变更登记资料之日之间的公司税款向税务机关补齐、结清,否则乙方XXX

六、在甲乙双方向工商部门递交股权转让变更登记资料之日,甲方应将富成公司的公章、财务印章、银行开户卡、银行开户许可证、代码证及数字证书、国税证登记正副本原件、地税登记证正副本原件、(乙方变更银行账户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原法定代表人私章方便办理账户之用)等移交给乙方保管和使用;富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不得代表公司签署任何债权债务文件。甲方不得再保有公司印章、印章复制品、署有公司印章的空白文档,亦不得擅自使用以上印鉴、文档等与第三人签署任何形式的法律文书,否则,一切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七、本合同签署之后的任何时候,甲方保证不会与任何第三方签署任何形式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亦不会采取任何法律允许的方式对本合同的标的的全部或部分进行任何方式的处置,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质押、抵押等。

八、甲方保证,在甲乙双方正式交接股权前,其所拥有的对其正常开展业务的重要政府许可,批准,授权,工商、税务缴纳的持续有效性,并应保证股权转让前并未存在可能导致政府许可、批准、授 权失效和导致公司被解散,吊销营业执照等潜在情形。

九、股权变更登记与法人变更登记:双方已经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完成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和法人代表变更登记,公司股权转让后的股权结构和法人代表以登记变更后工商登记所载内容为准。

十、乙方在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应当保管好甲方在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前所作业务的客户资料及相关文档,同时应当做好上述资料、文档的保密工作。否则,乙方要承拉相关法律责任。

十一、以甲乙双方向工商部门递交股权转让变更登记资料之日为界,甲方应在甲乙双方向工商部门递交股权转让变更登记资料之日前

及审计部门审计前将拖欠职工工资、五险一金等费用补齐,否则视为违约。

十二、争议解决,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因本合同引起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如双方不能协商解决则双方同意提交xxx市人民法院解决。

十三、如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在公司股权变更登记变更前有任何违纪、违规、违法、违反政策的行为,均由甲方承担,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十四、甲方应当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前3日,向乙方提交由审计机构出具的公司审计报告及资产清单、公司债权债务清单等。

十五、甲方应按约履约,如乙方有需甲方协助办理事项,甲方应积极配合协助办理。

十六、甲乙各方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十七、若股权转让未完成的,则本协议终止,非因甲乙一方的责任,如政策原因、法律法规变更等,则甲乙双方对因股权转让事项所产生的费用,各自承担;如因甲、乙一方的原因造成股权转让未完成,则需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

十八、以上,甲乙如一方违约,则应向守约方支付股权转让费30%的违约金。

十九、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承包责任人承担施工工程债权债务的承诺书 第6篇

摘要:根据债的相对性原理,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当债务人是夫妻关系中的夫或妻一方时,该债务是由个人承担或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其关键在于该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而夫妻债务性质的确定由夫妻财产归属决定,同时还需区分债务是否因满足共同生活需要而产生。为保护债权人利益,关于个人债务的承担以及共同债务免除的夫妻间约定,只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却不能对抗债权人;同时,夫妻一方承担了不论是共同债务还是另一方个人债务的连带责任后,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外,有权就超出其应当分担债务的额度向另一方追偿。

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9—4474(2009)03—0132—05

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往往会以个人名义与债权人形成债务关系。一旦该项债务履行期限届至,是以夫妻之个人财产还是夫妻之共同财产承担清偿责任?这不仅关乎夫妻各自乃至共同的财产权益,还将关涉到作为第三方的债权人的利益保护。

一、夫妻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的区分

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形式,而约定财产制则是指夫妻以协议方式约定适用的财产制形式。婚姻法属私法范畴,体现意思自治原则,因此,如果当事人对其财产事先有约定的,应依其约定来明确该财产的归属;若无约定,就应依法律规定来界定财产的归属。而且,尽管婚姻法具有强烈的身份性,但夫妻双方对财产的约定本质上还是合同的一种,仍应贯彻意思自治原则,故其当然具有优先于法定财产制适用的效力。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与第十八条第一项分别对夫妻共同财产及个人财产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由其规定可知:若夫妻双方对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所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特有财产外应属于夫妻共同共有。

法律上,夫妻财产归属是与夫妻债务性质、债务承担责任成对应关系的。一般而言,财产归夫妻个人所有,由此形成的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来承担;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由此形成的债务则应由夫妻双方以共同财产来承担。在将夫妻财产归属确定为夫妻债务性质标准的同时,尚须考虑此债务是不是因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而产生的。

(一)夫妻个人债务

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婚前或婚后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根据《婚姻法》关于夫妻法定财产制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实践中下列债务应为夫妻个人债务:(1)夫或妻婚前个人的债务;(2)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其没有扶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4)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5)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附随该遗嘱或赠与合同的债务;(6)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所负的债务;(7)夫妻个人因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的债务。

(二)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婚姻共同生活或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应包括:(1)夫妻购置家庭生活用品、修缮房屋以及支付家庭生活开支所负的债务;(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3)夫妻以共同财产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4)一方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但其收入确实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5)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的需要所负的债务;(6)婚前购置财产转化为婚后共同财产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分居期间的债务性质

夫妻分居期间,夫或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法律和司法解释一直未予明确,理论界也众说纷纭。笔者认为,对此应以分居配偶是否享受了负债一方债务的利益进行判断。根据《意见》第四条“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如分居配偶享受了负债一方所得财产或收益,这时的分居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同时根据《婚姻法》关于家庭成员权利义务的规定,如果一方所负债务是因为对方不履行法定义务造成的。这时的分居债务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分居期间因个人需要所负的其他债务则应为夫妻个人债务,由负债方负偿还义务。

二、夫妻个人债务的情形及其承担责任

夫妻个人债务,包括婚前个人债务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个人债务;夫妻个人债务应当由夫妻一方承担清偿责任,债务人的配偶没有连带清偿义务。如果债务人向其配偶提出债务负担请求,债务人配偶完全可以个人债务为由提出抗辩。但债务人配偶能否以同样理由对抗债权人的履行请求呢?这就要因个人债务是婚前形成还是婚后形成而区别对待了。

(一)婚前个人债务的承担

一般而言,婚前个人债务应当由债务人一方承担清偿责任,因此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在债务人结婚后向其配偶主张。但婚前个人债务由债务方承担清偿责任,是与一方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相对应的。如果夫妻一方将婚前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这时,一方婚前债务性质也因财产性质的变化而转变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以下简称《解释二》)第二十三条的但书规定,此时债权人是有权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

1婚前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

婚前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婚前个人债务即转化为婚后共同债务,这是债权人向债务人配偶主张权利的根据。在司法实践中,婚前个人债务向婚后共同债务的转化主要有以下类型: (1)一方婚前按揭贷款买房,婚后夫妻双方使用的;(2)一方婚前举债购置大量结婚用品,婚后为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所需时;(3)一方婚前借款装修房屋,该房屋供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由此可知,只有在婚前所负债务中的资金、财物已成为婚后夫妻共同生活的物质生活条件的,婚前一方所负的个人债务才随之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2债务人配偶承担清偿责任的范围

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后,债务人配偶有义务就该债务向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已无异议,但关于债务人配偶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则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债务转化为共同债务后,夫妻双方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务人的配偶不得以其接受婚前财产的范围作为抗辩的理由,最大限度地实

现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另一种观点却认为,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债务转化为共同债务后,债务人的配偶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应当限定在其实际接受财产或受益的范围内。笔者认为后一种观点较为公允,《瑞士民法典》也为我们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立法例。《瑞士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1)配偶一方或夫妻双方的债权人对某财产可提出清偿请求的,该财产不得因夫妻财产制的设定或变更,或因夫妻财产权的分割而解脱被清偿的责任。(2)前款之财产已转移于配偶一方的,该配偶人须偿还债务,但对其能证明所受领之财产不足债务的部分,可免除其偿还的责任。”上述规定既明确了夫妻双方约定不得对抗第三人,又同时规定了配偶在接受财产的范围内负偿还债务责任,因而平衡了债权人与债务人配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更加具有合理性。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债务的承担

1夫妻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性质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往往多是以一方个人名义进行的,但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与个人债务在性质上是完全不同的。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既有可能形成夫妻之个人债务,也有可能形成夫妻之共同债务,确认时可参考以下两个判断标准:(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其为共同债务。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债务认定对债权人的效力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被确认为个人债务后,该债务应以个人财产清偿,而不能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如果债务人向其配偶提出债务负担请求,债务人配偶可以个人债务为由抗辩。但债务人配偶却不能以同样的理由对抗债权人的履行请求。因为《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个人债务不能成为对抗债权人的理由,债务人配偶对债务人的个人债务应向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债务人配偶连带清偿责任的免除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夫或妻一方的个人债务,非债务方配偶应向债权人负连带清偿责任,个人债务的认定不能成为非债务方配偶对抗债权人的理由。但在债权人知道债务人以自己名义所负债务为个人债务时,债务人配偶可免除连带责任。此外,债务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实施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债务人配偶亦得免除连带责任,除非该侵权行为系夫妻共同实施。

三、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

(一)国外夫妻共同债务承担的立法例

国外立法对夫妻共同债务大都明确作出了连带清偿责任的规定。在美国,大多数州对婚姻债务均规定夫妻双方负有连带清偿责任。婚姻债务在大多数州是指为婚姻生活所负的债务,如家庭消费、子女必要的医疗费等。对于婚姻债务,不论是以夫妻双方名义还是以夫妻一方名义所负,双方均有清偿的义务。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申请信用卡,并均在申请书上签字保证承担偿还账单义务的,无论是否双方共同消费,任何一方都有清偿账单的义务。

《法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也规定:“夫妻各方均有权单独订立旨在维持家庭日常生活与教育子女的合同。夫妻一方依此缔结的债务对另一方具有连带约束力。但是,视家庭生活状况、所进行的活动是否有益以及缔结合同的第三人是善意还是恶意,对明显过分的开支,不发生此种连带责任。以分期付款方式进行的购买以及借贷,如未经夫妻双方同意,也不发生连带责任;但如此种购买与借贷数量较少,属于家庭日常生活之必要,不在此限。”

此外,《日本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条也规定:“夫妻一方就日常家事同第三人实施了法律行为时,他方对由此而产生的责任负连带责任。但是,对第三人预告不负责任意旨者,不在此限。”

(二)我国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承担的规定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连带责任承担的一般原理,连带债务的各债务人都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因此,一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后,债即消灭。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可以在最大程度上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1)夫妻分别财产制的约定,不能免除一方对债权人的连带责任,除非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仅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即为债权人所明知的约定,才对债权人具有法律效力,夫妻负有对交易的第三人之告知义务;债权人不知道该约定的,夫妻应对第三人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2)婚姻关系的解除,不能免除夫妻对债权人的连带清偿责任,除非债权人同意。当事人协议解除婚姻关系时,必须签署离婚协议书。《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债务处理的约定,对协议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该协议中免除一方连带清偿责任的约定只在协议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不能对抗债权人,不能作为免除夫妻对债权人的连带清偿责任;人民法院的判决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分割处理的,也不能改变和消灭夫妻对外承担的连带清偿责任。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是针对当事人的诉请进行裁判。夫妻对债务问题没有诉请的,人民法院只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夫妻就债务问题提出负担请求的,人民法院则在分割共同财产时一并对债务作出处理。但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在债权人未参加诉讼的前提下作出的,不可能将债权人的债权纳入其裁判范围,因此判决中关于共同财产分割和共同债务承担的判决结果均不能作为债务人拒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抗辩理由。

(3)婚姻关系因夫或妻一方死亡而终止的,不能免除生存一方对债权人的连带清偿责任。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特点,决定了夫妻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都负有对外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夫或妻一方死亡不会改变这一特点,当然也不存在生存一方连带责任的免除问题。

四、夫妻一方承担连带责任后的追偿权

连带责任的突出特点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使债权人的利益能够在较大程度上得以实现。夫妻

一方承担连带责任之后,夫妻对外承担的连带债务即告消灭,但这并不意味着夫妻内部之间不存在债务分担问题。按照连带责任承担的一般原理,连带债务人内部相互之间,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外,夫妻中的一方向债权人履行了给付义务后,有权就超出其应当分担债务的额度向另一方追偿。

1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的个人债务承担了连带清偿责任的,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对另一方因个人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承担了连带清偿责任的,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因个人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为个人债务,本应由债务人个人承担,但却又因不具备对抗债权人的条件,才使债务人配偶产生了连带清偿责任。但就夫妻双方而言,债务人配偶并没有清偿义务,因此债务人配偶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之后,有权就其向债权人负担的份额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2)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时,债务人配偶对债务人的债务向债权人承担了连带责任的,有权就其向债权人负担的份额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时,夫妻有权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也应由个人承担。夫妻双方关于分别财产制的约定,在债权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虽不能产生对抗债权人债权请求的效力,但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可以作为债务人配偶行使追偿权的根据。因此,债务人配偶有权就其向债权人负担的份额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夫妻双方实行其他约定财产制的,一方在承担了连带责任之后,应当在约定财产的范围内行使追偿权。如约定属于一方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应当用债务人的其他个人财产予以偿还。

2夫妻一方对共同债务承担了连带责任的,有权就超出其负担范围部分向另一方追偿

(1)夫妻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有权对共同债务协议清偿。协议中关于债务由一方或双方清偿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协议生效后,协议的一方因债权人主张权利而承担了连带责任的,有权依照离婚协议中免除债务承担的条款或分担债务的条款,就不该承担的债务或超出自己责任份额的部分向另一方行使追偿权。

(2)人民法院的判决中关于债务由一方或双方分担的内容,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判决生效后,一方因债权人主张权利而承担了连带责任的,有权依照判决书确定的债务承担主体和债务承担比例,就不该承担的债务或超出自己责任份额的部分向另一方行使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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