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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德育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来源: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5-09-221

当前德育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精选8篇)

当前德育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第1篇

徐迪 1230112930 数教2班

当前德育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当前中小学德育工作面临诸多问题,我们需要提高德育地位,优化德育环境,提高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时效性和针对性。

当前中小学德育工作存在的问题:

1评价机制不全,教育观念转变困难重重。学校教育唯分数论,育人观念淡化。部分教师只顾教书不管育人,将“教书”和“育人”分割开来,忽视了学生思想品德的培养。教学与实践脱节,学生参与体验不足。德育教学以灌输和考试为主,缺乏学生的亲身参与体验。说教代替实践,学生德育生成能力薄弱。教师开展课外实践教学的工作量繁重且效果难以评估,严重影响和制约师生开展实践探究活动的积极性。

3学校教育与家庭社会脱离,德育资源缺乏必要整和。中小学品德教育只是整个学校,家庭,社会教育中的一个方面,从来不可能孤立地只存在于学校课堂教学之中。而目前的中小学品德教育却存在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严重脱节的现象,没有建立一定的学校家庭和社会的沟通交流的长效机制,影响了德育资源合力的形成和发挥。

有效实施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方法和途径: 改革评价机制,促进德育观念的转变。要真正使中小学德育取得实效,还是得从根本上改变目前中小学德育中唯分数论的状况,切实实施素质教育。要求教师转变德育观念,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采用探究性的方法,提高学生学习的效果。2 采用探究性学习方法,鼓励学生参与德育实践。采用探究性学习方法,要求教师在教学设计和实施中,找到教学与学生生活的结合点和切入点,引导学生用探究性学习的方法进行德育教学。整合各种资源,优化育人环境。学校可以通过开家长会,举办家长培训班等方式,提高中小学德育工作的丰富性和感染力。通过参观访问,充分挖掘当地红色纪念场馆,养老院等潜藏的德育教育资源。同时,学校和当地政府执法部门还应当对网吧,游戏室,书摊等进行检查清理和规范整治,优化中小学生成长的育人环境,用开放性的德育观念和优良的德育环境促进孩子健康成长。

当前德育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第2篇

促进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规范运行

——章贡区对重大工程项目监督工作的调研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必然伴随着工程建设市场的日趋活跃。而工程建设因其涉及的环节较多,涉及资金较大,所以这个领域一直是违纪违法的高发区。抓好招投标的监管,对于规范工程建设市场,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以及从源头上

预防和治理腐败,促进地区经济又快又好地发展至关重要。在此,笔者针对章贡区对重大工程项目监督工作的做法、当前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与原因、解决其问题的对策四个方面,并结工作实际,谈谈看法。

一、章贡区对重大工程项目监督工作的经验与做法

近年来,为规范建筑领域市场,确保工程建筑质量,章贡区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努力做好建筑工程项目招标工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立了长效管理制度

区纪委、监察局结合实际,制定了有关监理、招标代理、直接发包、建筑企业不良行为扣分、潜在投标人确定、工程业绩评审等一系列管理办法。

(二)规范程序、严把准入关

从拟发招标通知开始到签订施工合同,监督人员主动介入、全程监督,实行阳光操作。招标公告发布后,先由招标办、建设单位等通过审查书面材料,对报名企业进行筛选,确定投标候选单位,再会同区纪委、监察局对候选单位逐一进行实地考察。严格审查参加招投标单位(企业)的资质准入关。

(三)招投工作做到“三公开”

在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中,做到“三公开”:一是招投标信息公开。工程项目立项批复后,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有招标投标资质的中介机构作为招标代理,将工程概况、招标条件等在社会上公开发布。二是招投标工作程序公开。从工程登记备案开始,建设单位委托代理机构进行全程代理,起草招标文件,现场勘查答疑,明确各项招标规定和时限要求。三是招投标结果公开。从专家库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对所有标书进行评审,评标结果由专家签字留存,中标结果报招标办备案并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3天。

(四)加强监管与查处力度

区纪委、监察局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全程监督,确保招投标工作的公平、公正。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建设工程项目履行招投标手续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必须依法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擅自确定施工单位,串标、围标等行为,积极介入进行严肃查处,确保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无违规、无违纪、无隐患。

截到目前,该区共对16项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开展了执法监察,检查单位共98个(次),发现问题共25个,提出工作意见与建议33项,发监察建议书2份,避免经济损失210万元。

二、当前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近几年来,由于加强了对工程建设市场的清理整顿工作,工程建设市场逐渐趋于规范,有效促进了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健康、有序地开展。但由于各种体制机制和制度不够完善,工程建设领域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规避招标

规避招标行为主要有下面三种情况:一是将工程进行肢解。建设单位将造价大的单项工程肢解为若干个小工程,各小工程的造价低于招标限额,从而规避招标。二是压低预算价。想方设法将工程造价降低到招标限额以下,确定施工单位后,再进行项目调整,最后按实结算,最后工程结算造价往往大大超过招标价格。三是中标后改变工程量。比如说有的单位先将主楼工程拿出来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后,再明确工作内容不仅仅是主楼,同时还增加一些附属建筑,规避了附属建筑的招标。

(二)工程项目招投标信息公告发布不规范

工程项目招投标信息公告发布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限制信息发布范围,不按要求在规定的媒体上发布信息,而只将公告发布在了某一发行量不大的不知名的地方报纸上,有的甚至只将公告张贴在单位门口。二是公告发布时间过短,往往以工期紧任务重等等借口,公告只发布一两个星期,就匆匆开标。这在客观上造成了获知信息的不平等。

(三)工程项目招标文件编制不科学

当前德育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第3篇

1 高校计算机教学所存在的问题

1.1 学时与学习内容冲突

计算机专业所包含的内容非常丰富, 计算机操作、计算机语言、所应用的程序、硬件的组装以及计算机的维护等, 而且随着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 系统版本的逐渐升级, 从X P系统到W in7系统再到W in8系统, 使得学生所学的计算机知识也在不断地更新升级中。面对就业压力, 学生需要更加充实的教学内容和更高的质与量的培养要求。但是在需要的同时, 学生每一个学时的安排是有限制的, 这样就会出现动手能力的计算课程与内容之间的冲突。

1.2 专业课程之间融合不够

对计算机课程的教学方法是建立在一定的课程基础上的, 而在计算机的课程设计中, 是按照其设计的内容进行实践的, 这样就忽视了与其他学科的联系。这一点可以通过对计算机的课程设置分析中发现, 许多的课程都是互相联系的, 它们之间互相补充, 互相提高。这也为计算机教学所出现的问题提供了引导, 可以把有关计算机教学课程的学科集中起来形成有机整体, 再经过规划调整, 使学生能够有计划、分阶段地完成各项计算机实践环节, 这样不仅可以轻松地学会知识点, 还能够帮助融汇各个课程的知识点, 在巩固计算机教学知识的同时也提高了对其他课程知识的理解能力。

1.3 设计型实践教学比例小

我们所运用的实践过程是对计算机专业理论教学过程的扩展。所谓实践就是学生的动手实践行为, 并通过这一行为加深对专业知识的巩固。而较为传统的实践做法都是在大量的基础实践之上的, 并逐步实现了设计型综合实践。但是, 计算机学时与内容是互相矛盾的, 所以计算机实践有时并不能有效地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 也改变不了学生以后面临的就业压力。因此高校计算机教学必须注重解决设计型实践教学所占比例小的问题。

2 高校计算机教学问题的解决策略

2.1 内容改革

对现有的实践教学内容进行合理的改变, 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加强学生对计算机基础知识的了解, 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 从而更好地激发出学生学习的创造性、主动性。而对现有的课程实践大纲进行修订时, 主要注重的方面是关联课程的实践环节的集成与优化, 从而设计出一套难度适中、可操作性强、内容丰富、与实际工作接轨的可扩展专业课程实践教学大纲, 这些实践所涉及的内容可以分阶段在多项课程中展开, 这样可以较为有效解决学时与教学内容之间的矛盾, 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设计型实践的比重。

2.2 实践教材建设

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 对教授相关知识后还可附带一些详尽的相关资料供学生了解, 如计算机专业期刊等, 引导学生在遇到问题时要学会自己去解决, 经过日常的工作实践发现, 要想提高学生的创新性, 培养学生的解决问题思路, 还要针对专业课程来撰写实践指导书, 这样才可以在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

2.3 师资队伍建设

教师是学生学习知识的传播者, 好的师资队伍更是保证教学质量的前提, 因此对于师资力量, 我们也可以做一些改革。而对于计算机教学方面, 要求教师具备教授计算机综合教学的能力, 在拥有教学能力的同时还要按照学生的实际情况建立一些计算机专业小组, 比如程序设计、信息安全等。各个计算机小组之间要相互交流探讨, 这样还可以在各个专业课程间实现融会贯通。此外还要对教师的学术能力进行加强和提高, 定期组织教师进行培训, 提高教师的教授水平。

2.4 教学方法的改革

目前我国高校的计算机实践教学主要是实践教学与课程设计相结合的教学体系, 而对于实践这一环节的考核主要是根据学生所操作的情况以及学生实践报告来评判的。这种考核方式对于知识点比较单一的情况下是很管用的, 但是课程设计方面所涉及的知识点较多, 这就需要改变一下考核体制, 可以让学生分组去完成设计选题, 根据不同的学生情况来分别评判。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往往会出现这种状况, 同一组的学生动手能力也不齐。针对这种情况, 教师可以根据教学大纲设计一些简答题, 在考核时, 随机抽取题目对学生进行提问, 从而测试出学生对所需知识的掌握程度。

3 结语

计算机专业课程的设置与教学内容的修订应当以学校以及市场为指导, 目前在就业压力的影响下, 使得实践环节在整个教学活动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 如何高效地设置教学内容, 提高学生的综合应用能力, 是我们需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相信在以后的教学中, 会有更加适合计算机专业课程的教学方法, 能够进一步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 培养更多的实用型人才。

摘要:随着计算机教学改革在高等院校中的不断引入, 相对应的存在于计算机教学中的问题也随之出现。本研究以教学中的实践教学环节为重点, 分析当前高校计算机教学中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高校,计算机教学,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解决对策

参考文献

[1]王亚杰.挑战与出路:特色型大学的发展之路[J].高等工程教育研究, 2008, (1) :1-6.

[2]黄陈容, 袁宗福, 杨晨宜, 等.计算机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探索与实践[J].计算机教育, 2005, (6) :34-37.

当前德育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第4篇

關键词:会计管理;问题;对策

一、当前会计管理和会计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思想观念陈旧落后,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

第一,职业理念有待更新。受传统思维惯势的影响,很多会计从业者仍然习惯于把自己看作本单位的“账房先生”,满足于做好常规性的记录、报账,会计工作层次不深,对会计信息属于经济社会的公共资源的意识不够,对会计信息资料缺乏深入的挖掘和分析,利用会计信息资料为企业、投资人、政府宏观决策和社会公众服务的意识还比较淡薄。

第二,法制观念比较淡薄。情况检查和社会调查所获得的反馈信息来看,知法违法的现象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会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的会计法制观念有待提高,会计法制意识有待强化。“诚信为本,操守为重,遵循准则,不做假账”的职业行为准则,还没有在会计从业者的头脑中真正扎下根来。因此,在全社会强化会计法制意识的工作任重而道远。

第三,服务意识有待加强。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各级政府的会计管理部门和从业人员“管”的意识很强烈,缺乏“管理就是服务”的理念。即使是在新的形势下,许多人还认为自己是管理会计工作的政府部门,在工作思路和方法上,从管的角度思考问题多,从服务的角度思考问题少,转变职能,搞好服务的意识不强。

(二)会计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不高,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

第一,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理念需要更新。很多会计人员仍然坚持所谓“干活要由东”的观念,认为自己在哪个单位工作,就要维护哪个单位的利益,只要是领导定的事,不管是否符合财经法规,都要体现领导的意志。在思想认识上,认为只要自己不贪污挪用公款,不中饱私囊,不利用职务之便获取个人利益,就不违反职业道德。“以诚信为本”的会计理念还没立起来,没有把做假账、编假报表,人为制造虚假会计信息视为不道德,甚至把造假视为自己具有业务技能和本领的表现,没有意识到假账、假表、假信息对社会、投资人、公众和政府决策乃至整个经济运行造成的极大危害。

第二,会计人员的专业知识需要更新。随着新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的出台,很多会计理念、经济业务事项的确认、计量、记录和反映等诸多方面都发生了重大变化,迫切要求会计从业人员全面更新知识,按照新规则规范运作。

第三,会计人员的现代化工作技能需要提高。在信息化、网络化高速发展的新形势下,作为社会经济链条中的有机组成部分,各个单位的会计信息应该处于开放状态,既能够使信息使用者透明地了解本单位的会计信息,又能够掌握外部相关的会计信息,为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这就需要会计人员掌握驾驭信息管理手段,熟练运用社会公共信息资源。从实际情况看,目前许多单位的会计电算化还处于比较低的水平,会计人员大多是初级电算化水平,与会计国际化的进程要求差距甚远。

(三)会计制度和地方性会计法规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目前,新《会计法》和与之相配套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正在逐步完善之中,一些与市场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旧的财务会计制度正在清理过程之中,新的财务会计工作规范有待尽快健全完善。在这种情况下,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对《会计法》和相关法规中较宏观,实施过程中执行情况自由度较大和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方面,通过制定地方会计法规和制度(包括地方会计管理条例、单位内部控制、执法检查规范等)加以规范和细化,是一个十分迫切的现实问题。

(四)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会计行为缺乏具体标准。规范的会计基础工作是真实可靠地反映经济活动的基本前提,没有健全的会计基础工作,收集、处理、利用和提供会计信息就失去了可靠的保证,会计工作就无法在经营管理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在《会计法》执行检查工作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单位,尽管问题多种多样,性质各异,但从根本上看,都与会计基础工作不扎实、不规范有关。所以,基础工作不规范是目前单位会计存在的较普遍的问题。

(五)管理手段落后,服务功能不健全。一些单位还没有实现会计电算化,会计管理部门也没有实现网络化管理,不仅影响了《会计法》的贯彻落实,也使会计管理工作缺乏科学性和准确性。会计管理的服务功能不够健全,不能及时快捷地为单位进行决策、会计人员提高业务素质以及下岗会计人员再就业提供良好的服务。

二、做好新时期会计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

针对新时期会计管理工作出现的新形势和特点、问题,我们提出新时期会计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做到“三个服务”,就是要始终做好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服务,要始终做好为财政中心工作服务,要始终做好为广大会计人员服务:实现“三个转变”,就是会计管理工作要从过去微观事务性管理向宏观政策性管理转变,要从被动型管理向主动型管理转变。要从一般号召型管理向真抓实干,求真务实型转变:力争“三个突破”就是力争在会计法规制度管理方面有新突破,力争在会计工作管理方面有新突破,力争在会计人员管理方面有新突破。

按照以上指导思想,我们对具体做好新时期会计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第一,加强会计法规制度的宣传。多种经济成份并存,单位性质多元化和无主管单位的大量涌现,原来依靠“红头文件”宣传新的会计法规、制度、准则的办法已不适应。我们的意见是只有通过印发公告或在报刊公开刊登有关规定,再辅之以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宣传。才能达到所有单位知晓并执行的目的。

第二,加强会计法规制度的培训。如上所述,目前依靠主管部门组织培训新准则、新制度已不现实。我们应该调动一切社会力量(单位、学校、社会办学机构、中介组织等)做好新会计法规制度的培训。各级会计管理部门应制定出培训管理办法,做好规划,把住培训市场的“准入关”,统一培训要求、标准,保证培训质量。

第三加强会计法规制度的贯彻执行。监督检查会计法规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是会计管理部门在新形势下的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会计法》赋予财政部门对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权和行政处罚权,财政部门应认真履行这一法定职责,并使之日常化、制度化。同时,会计管理部门也可以结合工作需要直接对单位会计法规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管理。各级会计管理部门应按照《会计法》要求,指导单位做好会计基础工作并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具体来说,一方面应制定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标准,制定出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的考核管理办法,制定出单位建立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指导性意见和一般规范:另一方面监督检查单位执行情况。

第五加强会计人员管理。新形势下政府对会计人员的管理主要是资格管理。一是从业资格管理,签定会计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二是专业技术资格管理,签定会计人员专业技术水平达到的程度。会计人员具有从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就可以在不同的社会单位之间流动。会计工作是一项专业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会计人员是一个特殊的从业群体,其从业人员素质如何,直接影响会计工作水平和会计信息质量。我们一定要严把会计队伍“入门关”,确保高、中、初级专业技术等级的质量和信誉,建立起客观、公正、科学的会计人才评价机制。切实做好从业资格管理、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高级会计师考评工作。

当前德育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第5篇

[内容简介]税务稽查工作是整个税收工作的“重中之重”,对维护税收秩序、提高征管质量、打击涉税犯罪及促进依法治税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由于一些内、外部原因,税务稽查工作并没完全发挥出其应有的效果,特别是基层税务稽查工作更是存在不少缺陷,还须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本篇简要的阐述了基层税务稽查工作当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并提出一些相应的整改建议。[关键词]税务稽查问题对策

税务稽查是税收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税收法律、法规正常运行的重要环节,充分发挥税收稽查职能是维护税法刚性、协调经济发展、保证税收秩序的有效途径,同时也是打击涉税违法行为的有效武器。由于这几年国税稽查部门把“以查促收、以查促管、规范执法”作为重心工作来开展,因此为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发挥了应有的职能作用。特别在以下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一是税务稽查作为特定的公共职能,有效打击涉税违法行为,在维护税法尊严,营造良好税收环境中发挥了其它征管手段无法替代的作用;二是通过科学选择稽查对象,合理使用稽查人力物力,集中力量抓好重点对象的稽查工作,有效地发挥了稽查打击和震慑的作用,营造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税收环境;三是通过对纳税人进行纳税检查,对税收征管其它环节的行为起到监督作用。但由于种种原因,当前在基层乃至全国税务稽查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使税务稽查应有的作用相应减弱。本文就目前基层税务稽查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并提出一些相应的整改建议。

一、当前税务稽查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调查取证越来越难。随着涉税违法分子偷税手段的多样化,税务稽查的调查取证也越来越难。例如;一是利用不建账、不用票手段偷税。小型个体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普遍存在不按规定建账、记账的现象,购进货物不索票,销售货物不开票,使税务人员无账可查、无证可取。二是利用两套账或做假账手段偷税。少数纳税人对必须开票的设一套账,对不需要开具发票的,以现金收取货款,账外循环、账外经营,另设一套账,隐瞒销售收入不申报纳税。对内用真账核算收入和分配,对外用假账申报纳税,应付税务检查,使税务人员没法得到真凭实据。三是利用修改或灭失证据手段偷税。在电子商务和财务处理电算化的纳税人中,不法分子利用网络加密、改造电子数据等高技术手段,修改会计信息做假账或在税务检查前删除电子数据信息,通过修改或灭失证据的手段偷税。四是利用不办证或流动贩运手段偷税。有的固定业户长期经营不办理税务登记进行偷税逃税;有的中间批发商、代理销售商长年贩运,贩买贩卖,送货上门,现金交易,不办证、不用票偷税漏税。虽然以上偷税手段很简单,但税务稽查调查取证却特别困难,对税务稽查人员的业务素质、办案能力和办案经验提出了新的挑战。

(二)稽查人员不足,队伍素质参差不齐。当前我区各级税务稽查局稽查人员占征管人员的比重不高,距离总局要求40%的比例差距较大。由于稽查人员少、纳税户多,稽查力量更显薄弱,难以适应当前税务稽查工作的需要,从而影响了税务稽查的质量。同时,总局为了进一步规范税务稽查工作,明确稽查工作的职责,权限及稽查程序,提出了稽查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环节分离。但目前我区各地市稽查局人员很少,有些地区稽查人员甚至少到两三个人,根本无法真正实现四分离,也无法保证税务稽查的广度和深度。除了在人员数量上存在不足之外,税务稽查人员本身的业务水平参差不齐也是一项很突出的问题。稽查人员应全面掌握和了解企业会计知识、会计电算化、税收政策以及办案应具备的法律知识等等,灵活运用现代的手段开展工作,如:电子计算机查案的技术、参与稽查调研等,但目前我区的税务稽查队伍中同时具备这些条件的人员少之又少,这直接局限了稽查工作开展的深度与最终成效。

(三)配合意识淡薄。管理部门和稽查部门在日常工作中,相互之间缺少工作焦点上的共同探讨,缺少信息上的彼此相互反馈,造成双方信息传递不对称。管理部门没有及时提供纳税人偷税信息资料,稽查部门没有将整改意见及时反馈给征管部门,形成了一种各行其事、各自为阵的不良局面,相互制约监督的机制没有充分发挥。

(四)涉税案件的处罚率和曝光率普遍偏低,影响了对涉税案件的打击和震慑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征管法》第六十三、六十四条明确规定,纳税人有偷税、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行为,税务机关责令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但实际操作中各地在执行上述法律条款上不统一、处罚标准不一样,另外,由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承受能力等原因,全国范围内对涉税案件的处罚率和曝光率普遍偏低,20xx年全国税务稽查平均处罚率仅有16,远远达不到税法规定的罚款底线50。这大大降低了税务稽查的打击和震慑作用。

(五)税收规范性文件繁多、稳定性差。目前在我区乃至全国范围内每年根据实际需要不断的出台或更改税收政策,并通过通知、办法、解释等各种形式下发执行。由于这些规范性文件繁多,既影响政策的掌握,又影响政策的严肃性,也对稽查部门的政策运用和执行带来诸多不便。例如:藏国税发[20xx]98号、藏国税函[20xx]5号、藏国税函[20xx]82号三个文件都属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允许税前扣除的营销费用比例的通知,三个文件分别规定保险企业营销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允许税前扣除的营销费用比例15、25、50。从20xx至20xx三年内每年进行了调整。虽然这种调整符合我区实际情况,但这种调整方法,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外界误导认为税务机关执法随意性大,同时,无法体现税收政策的严肃性。另外,目前在我区这些税收政策法规文件仍用汇编成册的办法进行使用,很多已修改和作废的内容无法从文件汇编中更改或删除,导致政策依据查找和使用上的不便。

(六)稽查与征管之间在政策理解、把握上存在差异,影响了稽查效能的发挥。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由于对政策的理解和把握不一致,存在偏差,执行的尺度也不一致。另外,征管部门做出的一些纳税认定,稽查部门在检查的过程中发现纳税人的真实情况却和认定的内容不一致,稽查部门很难改变。比如,一些企业符合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就应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但如果征管部门未予以认定,或继续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的话,那么稽查部门就无法对此定性。

(七)目前我区税务稽查人员还不能完全适应会计电算化。会计电算化快速发展,一方面推进了企业的会计核算管理,另一方面给税务稽查工作带来了很多难度和挑战。

1、稽查线索更为隐蔽。在手工会计核算中,稽查线索包括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都以书面形式反映,稽查人员可以通过这些会计资料可见的线索检查证、账、表之间所反映的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但是,在会计电算化中,各类会计凭证和报表的生成方式、会计信息的储存方式和储存媒介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计算机的使用改变了原来书面形式反映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表等会计信息存储在磁性介质上或计算机内部,难以直观地看到其处理过程和修改、删除等痕迹,传统人工会计处理的可稽查特征及线索在这里难以发现。

2、对稽查技术提出更高的要求。在手工会计条件下,稽查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顺查、逆查或抽查。审查一般采用审阅、核对、分析、比较、调查和证实等方法。在会计电算化环境下,由于稽查内容扩大到电算化系统的程序、系统设计与开发、数据文件与内部控制等方面,为了提高稽查速度,降低稽查成本,确保充分的稽查面,在稽查过程中,需要运用计算机技术辅助进行统计抽样;运用专门稽核软件进行系统的测试;需要运用计算机辅助稽查技术去对付单机、网络、多用户等各种工作平台下的会计软件,进行税务稽查工作管理。因此对稽查技术和电脑知识和技能提出更高的要求。

二、整改对策与建议

随着征管改革的逐步深入,税务稽查在税收征管中的地位显得越来越重要,如何加快税务稽查管理现代化步伐,进一步强化税务稽查工作,促进税收征管改革的深化,把税务稽查提高到一个新水平,现提出以下整改建议:

(一)充实稽查人员,提高队伍素质。随着稽查工作的日趋完善,各级税务机关的稽查机构也需相应规范,稽查局内设机构也应建立健全。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最少设置举报中心、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等独立部门,配备业务精通又善于发现问题的查账能手和懂电子计算机的专业人员,进一步充实税务稽查力量,使税务稽查人员的比例不低于征管人员总数的40%。与此同时,把提高税务稽查队伍素质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切实搞好队伍建设。通过进行岗位培训、能手选拔、等级考试、职级评定等各种形式来提高税务稽查队伍素质,使税务稽查人员真正做到一专多能,以提高稽查队伍的整体素质,充分适应新形势对税务稽查的要求。

(二)强化稽查执法刚性,提高打击和震慑作用。为了进一步提高税务稽查的打击和震慑作用,一是查前要精心组织,对检查实施要做好准备工作;二是要结合现有的稽查力量,精心配备检查人员,要加强对重大案件查处工作的力度;三是要排除阻力,加大处罚力度;四是及时进行案件公告、曝光,特别是对大案、要案的曝光。总之,通过各种手段,让涉税违法分子对涉税犯罪行为付出昂贵代价,来震慑其他有偷、逃、骗税意图的纳税人,同时树立稽查威性,不断提高稽查效率和稽查质量,增强稽查震慑力。

(三)进一步规范税收政策文件、提高税收政策稳定性。为了更好的体现税收政策严肃性、提高税收政策稳定性,制定税收政策时开展科学、完整的调研工作的同时,邀请各界人士组织以研讨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来研究将来不确定的因素对此次制定的税收政策的影响,尽可能的多考虑将来有可能发生的改变政策的各种因素。使得所出台的税收政策不仅可操作性好,也具有更久的保鲜期。另外,应开发一个功能齐全、操作简单、并且能够通过系统自动升级及时更改或删除已修改或作废的内容的文件搜索系统来替代税收政策法规文件用汇编成册的办法,这样不仅查找文件方便,也容易使广大税务稽查人员及时了解和掌握税收政策。

(四)重塑税务稽查人员的知识结构,提高稽查水平。随着会计电算化的广泛应用和普及,为了更好的开展会计电算化环境下的稽查工作,有必要对税务稽查人员的知识结构进行更新。一是需要加强对在职人员,尤其是稽查一线人员的计算机操作和应用能力的培训,使广大稽查人员掌握计算机、会计软件和稽查软件的基本操作技能,能够调用被查单位的电子账册进行稽查,能够对稽查软件进行基本参数设置和日常维护;二是引进一些较高层次的计算机软件人才,并对引进的计算机专业人才进行会计、税收、稽查等综合知识培训,使他们担负起计算机稽查软件开发和维护的任务。

当前德育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第6篇

07-12-13 14:30 发表于:《法律零距离VS南京律师在线》 分类:未分类

执行工作中,对外委托评估和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执行权的一项重要司法活动,也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时常用的强制措施之一。但由于对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理解不一,各地法院在具体做法上也不完全一致。如2002年某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规定,辖区内所有对外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由中院技术处负责,基层法院不能对外委托;2006年某省高院要求全省辖区所有基层法院对外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统一由所在中级法院技术处管理,各基层法院不能直接对外委托。由此造成许多执法上的障碍和不顺畅的情况,不利于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加强对外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不断强化对执行权的制约和监督,确保评估、拍卖这项司法活动的客观性和公平性,对实现执行工作的公平与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一、存在问题

1、评估、拍卖流程过长,不利于案件的尽快处理,有违效率原则。以吉林省白山地区为例,除市区八道江区法院外,距中院最近基层法院是江源区法院,约为20公里;距中院最远的是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法院,约为370公里,且有一半是山路;全市12个基层法院平均距中院约为130公里,如需委托评估、拍卖的案件,在本院履行完审批手续后,要先报送中级法院技术处,由其审查“立案”后再行组织当事人选择评估、拍卖机构;“评估所”、“拍卖行”的评估报告或拍卖档案做出后,须报送中级法院技术处,再由中级法院技术处寄送基层法院。这中间除路途所占用的时间外,尚有在各机关辗转过程中的停留数日,延长了评估、拍卖的时间。《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司法鉴定委托工作的规定》规定:“综合类司法鉴定的期限:一般案件为30个工作日,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为60个工作日”,但实践中超鉴定期限为普遍现象。仅以某县法院2006年案件为例,全年涉评估的案件是10件,最短期限是33天,最长期限是123天,平均期限是78天。

2、选择评估、拍卖机构的随意性较大。进入评估、拍卖程序的案件,绝大多数案件是被执行人缺席或拒绝参加选择评估、拍卖机构的案件。因“评估所”和“拍卖行”都是中介机构、企业性质,受利益驱动,都千方百计的想从法院拿到活,一旦这种行业形成潜规则,这对委托法院对外委托部门的形象是有害的,也影响公平、公正。如某县法院2006年涉评估、拍卖案件的10件,全部是被执行人缺席或拒绝参加选择评估、拍卖的,如果按规定随机选择,其机选的评估、拍卖机构,不一定是本地区的,但最后确定的评估、拍卖机构均是所在地区的几家“评估所”、“拍卖行”,是“选”、是“定”,均不得而知。据了解,其他省、市地区的情况也一样。这种做法有违公平原则。

3、评估、拍卖收费偏高,给当事人增加额外讼累,影响案件执结率,损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因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评估所”和“拍卖行”是按标的收取评估费和拍卖佣金,因此,从评估收费来看,评估机构除根据标的物的评估价值按比例收取评估费外,还另外加收评估人员的前期费用,如差旅费、公告费等。同时,因评估收费是根据标的物的评估价值,按比例收取,标的物的评估价值普遍高于市场价,一些评估机构受利益驱动,往往无论实际情况如何,将标的物的价值就高不就低,往往造成须经多轮拍卖才能变现的情况,不但增加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还延长了拍卖流程,影响变现,影响案件执结率。

以2007年某县法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某市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何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为例。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当事人之间曾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用商业用房四楼以每平方米2,6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抵债。由于申请执行人董事会以抵债财产不好管理、难于变现为由,未通过此和解协议,该院于2007年8月16日办理委托鉴定审批手续后,将鉴定委托书寄到中级法院技术处,“技术处”组织双方当事人选择鉴定机构,鉴定机构在向申请执行人预收评估费5,000、00元后,于2007年9月20日到标的物所在地某县城进行了实地勘查。嗣后,又要求申请执行人补交评估费15,500、00 元,并向其透露了评估价格为每平方米4,100、00元。申请执行人以评估价格过高,拍卖难于成交为由,不同意评估结论并拒绝交纳其余鉴定费;鉴定机构则认为在收到鉴定费之前不能下发评估结论,致使该案陷入僵局。虽经基层法院承办人多次与中院技术处联系协调,中院技术处也与鉴定机构、申请执行人协调,但时至2007年12月10日,问题仍未得到妥善解决。

从“拍卖行”收取拍卖佣金来看,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拍卖成交的,拍卖机构可以按照拍卖标的成交的比例向买受人收取佣金”,而我国《拍卖法》又规定“委托人、买受人可以与拍卖人约定佣金比例„„”据此,实践中,“拍卖行”一般在向买受人收取佣金的同时,还要向申请执行人收取前期拍卖费用和不超过5%拍卖佣金。实际操作中,拍卖成交的标的物价值,必然低于市场价格,否则,用以执行的标的物不可能被竞买。因为,如果拍卖价高于市场价或平于市场价,买受人是不会参与竞价购买的。

4、适用法律界限不清。执行程序中,关于被执行财产的评估、拍卖,是适用《拍卖法》,还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至今没有明确的说法,法院强调适用司法解释,而拍卖机构则根据自己的利益强调适用《拍卖法》,还是司法解释。实践中,执行法院与“拍卖行”、与当事人之间,经常为拍卖的前期费用是否包含在拍卖佣金内,以及拍卖佣金的比例发生分歧。特别是基层法院的案件,执行标的额都比较小,拍卖所得案件执行款,刨除评估、拍卖费用和法院的各项诉讼费用,所剩无几,由此造成案件的执行难上加难。

5、无法确定拍卖监督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拍卖机构的拍卖进行监督,而拍卖由中级法院统一委托,委托拍卖合同由中级法院与拍卖企业签订,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基于合同而产生。这样,如果案件承办的基层法院对拍卖活动进行监督,于法无据。而中级法院司法辅助部门的监督活动往往因有委托权而无案件执行的责任,造成流于形式。对上级法院技术处来讲,案件办完委托手续交给“拍卖行”后就万事大吉,其他的事就是执行法院的,至于案件执行标的物能否拍卖出去,案件结不结,与他们没有关系。

6、对拍卖过程中由法院监督拍卖公告的幅度、通知当事人、优先权人参加拍卖会、确定拍卖保留价等工作,承办案件的基层法院无法操作。如某省法院规定,拍卖标的物在县级地区的,拍卖公告应在所在地区地、市级媒体或报纸上刊登。实践中,“拍卖行”一般选择在党报、党刊上刊载,如《吉林日报》、《长白山报》等,由于这类报纸社会覆盖面小,如果法院不去监督和管理,势必会给一些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如被执行的财产是国有财产,或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但有财产可供执行的财产需评估、拍卖的,如竞买人与“拍卖行”恶意串通,企图以低价购买的,往往都是在拍卖公告上做文章。因为,看到拍卖公告的人越少,参与竞买的人就越少。另外,对于通知当事人、优先权人参加拍卖会,以及确定每次拍卖会的保留价等程序性工作,从形式上看,委托法院是中级法院,但中级法院却要求由承办执行案件的基层法院办理,这样就会出现“一个法院,两个法院承办”的矛盾。

7、拍卖过程中的裁判权的行使将出现矛盾。拍卖机构接受中级法院委托,一但出现权利人申请确认拍卖无效的情况,应由哪个法院审查裁定确认其拍卖的效力,是值得商榷的问题。实践中是由承办案件执行的基层法院负责。但由承办法院裁定,则会出现基层法院对中级法院委托的案件越权裁判的问题,以及一件案件的卷宗内出现两个法院承办的矛盾,有损法律的严肃性。而由中级法院裁定,“技术处”只是司法辅助部门,不具有裁判权。

如2005年9月,某县法院执行局在执行一起借款合同案件时,查封了一辆轿货车,并通过某中院技术处委托“拍卖行”拍卖,以7,000、00元成交。嗣后,申请执行人王某找到执行局,以法院未通知其参加拍卖会和未告知须报名参与竞买为由,要求确认此次拍卖活动无效。经审查,王某所述事实存在,理由成立,某县法院裁定此次拍卖无效。但竞买人不服,拒不承认拍卖无效,并到处上访。审判委员会在讨论该案时认为:基层法院无权对已由中院委托“拍卖行”拍卖的案件进行审查并裁定。因为,在拍卖程序中,既然案件已经委托市中院技术处办理,那么委托法院已丧失管辖权。市中院技术处基于与拍卖行的合同关系所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在整个拍卖程序中,一切事宜均有受托的中级法院技术处负责,如通知当事人参加拍卖会、告知权利人有优先购买权等,如果下级法院裁定上级法院应解决的相关事宜,法理不通。但在与中院技术处沟通此案情况时,中院技术处以此类事情是执行程序中的特例,应有基层法院解决为由,把“球”又踢了回来。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

1、对执行权的运行规律认识模糊。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依法进行评估和拍卖是法律赋予各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强制执行权之一,是执行工作中的一个环节,不容分割。一是从我国《民事诉讼法》“执行措施”第二百一十一条至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内容来看,都是“被执行人未按履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交有关单位拍卖或者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由此可见: 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都将执行权确定在法院的执行机构,都明确将评估、拍卖等强制执行权确定为强制执行措施;都明确规定“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都明确规定了评估、拍卖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中的一种;评估、拍卖由承办案件的执行法院具体办理;评估、拍卖等执行措施由执行员负责进行。但令人遗憾的是,目前执行工作实际操作的相应改革措施却往往与此相悖。二是在各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的改革过程中,执行权的运行模式成为体制改革的关键问题,理论界和司法界从执行权的国家分权属性着手,从不同角度展开讨论,并形成共识,即执行权具有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双重性,执行工作在具有确定性、主动性、命令性、强制性的特点的同时,又具有司法权的性质,执行权在行使过程中应通过分权来达到制衡的目的。在执行工作中,司法权和行政权的有机结合构成了复合的、独立的、完整的执行权,它准确、全面地反映了执行权的国家分权属性。

根据执行权是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复合权的属性,我们将执行权分为执行裁决权和执行措施实施权。在执行措施实施权内,又细化为执行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划拨”权和执行财产的“处分权、管理权”。为了有效地落实权力相互制约机制,增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各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内部据此设置案件综合监督处(科)或执行裁决庭、案件执行处(科)或执行实施庭,实行执行裁决权和实施权分离。综合监督处(科)或执行裁决庭应严守消极中立原则,坚持不告不理,只有在债务人、第三人或案外人等对执行提出异议需要进行裁决时,才能依法对以下事项行使执行裁决权:(1)债务人异议之诉;(2)案外人异议之诉;(3)执行中的重大事项;(4)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对执行过程中程序问题的异议。执行处(科)或执行实施庭相对于裁决庭的中立公正而定,它更多追求的是执行效率,应主动积极采取有力措施,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尽快实现。执行处(科)或执行实施庭主要行使以下实施权:①对执行依据形式上的审查权;②调查权、搜查权;③实施强制措施的权力;④处理其他事务的权力。执行局还应设立综合处(科),主要负责被执行查封、扣押财产的管理,其主要负责对被执行财产的处分,实行执行实施权与财物处分权的分离。在执行处(科)执行实施庭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财产后,综合监督处(科)主持对查封、扣押财产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将执行到的财产交付申请人,实现被执行财产处分权的公正性、透明性。至于执行工作的调研、法制宣传、司法统计等,也可称为其职能的一部分,从而全方位保障执行工作顺利开展。而将本应由执行局内部一个处(科)的职能割裂开来,拿到司法辅助部门行使,不仅与法相悖,法理不通,还显然违背执行权本身的运行规律,影响工作效率。

2、对如何监督制约执行权运行,缺乏科学性,存在“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问题。近年来,全国法院执行系统违法违纪人数呈上升趋势,从反映出来的案例来看,在评估、拍卖和执行款(物)管理方面出现的问题较多,据此,有人认为执行员的权力过大,监督不力,应予监督制约,应实行“执、鉴”分离。于是,执行程序中评估、拍卖权拿到司法辅助部门——“技术处”行使,案件执行款管理权拿到“财会室”管理。但这部分权力拿到司法辅助部门行使,就能保证不会出问题吗?如果这两个部门再出了问题,这部分权力又将如何行使?还能往那拿?应该说,在我们国家已经形成一个庞大的监督体系,如纪检、监察监督,有人大和政协的法律、民主监督,有群众和舆论监督,还有很多机关聘请了“廉政建设监督员”等,但为什么这样严密的监督制度,仍然不能有效防止权力的滥用和司法腐败呢?其原因就在于权力的监督不等于权力的制衡,权力制衡的反腐败作用也是权力监督无法替代的。

从近现代法治史看,权力制衡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孟德斯鸠及其他思想家将权力制衡的基本理论归结为两个基本思想: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道德约束不了权力,权力只有用权力来约束。而全部近、现代法治史都证明了一个基本的事实: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腐败,权力只有用权力来约束。

在民主与法治建设中,以权力制衡为核心的法治原则替代权力监督,成为民主最主要的制度保障,从而使权力监督和权力制衡有了明显的区别。在民主中,权力约束最主要的形式是权力制衡,权力监督只是一种从属性的权力约束。从逻辑上说,权力监督中的权力,是一种外在的权力,从功能上说,它最多只能起到事后监督的作用。同时,由于监督权本身也是一种权力,它也必须受到监督。于是就会产生一种监督权由谁来监督的问题。这种监督无限累加的怪圈,是传统监督制度永远不能从根本上克服腐败的根源。而权力制衡中的权力则不同,它是一种内在的权力。在权力制衡中,每一个权力行使者都具有权力的行使者和权力的制约者的双重身份。权力的行使者不仅受到其他权力的约束,而且也同时约束着其他权力。这种约束中行使权力,而行使中又约束权力的机制,跳出了传统监督中“监督权由谁来监督”的无限累加怪圈。在中国法治建设中,“绝对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已深入人心,但同时,我们不能将权力监督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惟一权力约束形式,不能用权力监督替代权力制衡。道理很简单,在权力制衡中,“破坏和滥用准则是有限制的,因为法律的执行者最终发现自己也不能摆脱法律的判决”。但我们法院相关决策部门对执行队伍中出现的问题,缺乏根本性、规律性认识,不仅没有从有利于执行工作、提高执行效率出发,去考虑分权制衡的问题,反而不断给执行机构削足适履。我们成立执行局这个机构的目的,应该是基于对执行权性质的再认识。我们要掌握和利用执行权运行的规律,解决执行员权力过大、监督不力的问题,实现在执行局内部分解执行员的权力,以达到权力制衡的目的,使执行工作更廉洁、高效的开展起来。

以笔者所在法院为例,1999年4月,该院执行庭就以分组办案的方式分解执行权,将执行人员分为案件执行组和案件综合监督组,执行组专司财产调查权和执行措施实施权,案件综合监督组负责执行款(物)管理、案外人异议审查、对外委托评估、拍卖和案件结案审查等事宜,成立执行局后,由案件执行科和案件综合监督科分别行使执行组和综合监督组的职权,在执行局内部形成一个由案件执行处(科)、综合监督处(科)分别行使执行权、执行裁判权,各司其职,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权力制衡体系。经过几年的实践,效果良好。没有一个执行法官因贪污、挪用执行款或因对外委托评估、拍卖不当遭到投诉。

3、对法院内设机构——“技术处”的职能,应依法设定。一是2005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的规定》颁布以后,全国各级法院的内设机构“司法鉴定中心”逐渐予以撤销。2006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技术辅助机构的通知》把“技术处”界定为审判辅助部门,这说明“技术处”没有审判权。既然“技术处”没有审判权,那么“技术处”的立案权和结案权以及撤销下级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并按错案处理的权力是从哪来的?我们认为,该《通知》将办理对外委托评估、拍卖等工作统一到“技术处”办理,其原意是为有利于管理,将此类工作统一到法院的一个部门办理,并不是将未设立“技术处”的基层法院的评估、拍卖工作一律跨级别的拿到中级法院技术处统一办理。只要基层法院将此项工作统一到某一部门管理,而不是分别由审判人员和执行人员各自办理就可以了。但某省高级法院关于对评估、拍卖等相关事宜要求由中院技术处统一办理;对基层法院自行对外委托评估、拍卖按错案处理的规定,与全国人大及最高法院的规定,是不相符的。二是“技术处”的工作人员是司法辅助人员,不具有审判员和执行员的执法资格,由其立案审查对外委托,指导、监督下级法院的对外委托工作,有违法执法之嫌,有损法律严肃性。

三、解决对策

基层法院作为执行工作的主阵地,担负着全国法院80%的案件执行任务,且个案的执行标的额都比较小,对评估、拍卖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引起各级党委和领导的高度重视。

1、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执行体制改革,正本清源,肃清执行权源之争。笔者认为,执行权构造的科学合理原则,就是指符合执行权本身的权能特性和规律。执行权是一种复合性质的国家公权,既包含司法权性质的执行裁判权,也包含行政性质的执行措施实施权。它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完整权力,应该统一到法院内部的执行局来行使,这在奥地利、日本是早已明确无误的事。

2、在法院执行系统内部建立以分解执行权为核心的强制执行权行使体制,通过分权来约束执行员的权力,即将执行程序中的执行实施措施权和执行异议裁判权分别交由执行处(科)和综合监督处(科)行使。将执行处(科)的执行措施实施权中的财产处分权和管理权拿到综合、监督处(科)行使,实行执行措施权与执行财产处分权、执行财产管理权相分离,以达到分权制衡的目的。

3、加强对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学习,领会其法律精髓,建立健全法院内部政策制定的民主与决策机制。一个政策的出台应当建立在集思广益,科学决策的基础之上;应当注意倾听基层的呼声,以符合各级法院各项工作的实际,符合司法工作的规律;要注意政策的合法性,连续性和可操作性,不要与实际工作脱节。

4、尽快明确拍卖机构收费的标准、范围和依据。对司法机关委托的拍卖的案件,一是明确适用法律。一般认为《拍卖法》适用于商业拍卖,不适用司法拍卖;而最高法院《关于民事执行拍卖、变卖的财产规定》又没有排除《拍卖法》,从而造成执法上的混乱。二是明确收费范围。因最高法院《关于民事执行拍卖、变卖的财产规定》未规定拍卖机构收取拍卖的前期费用,但司法实践中,拍卖机构又普遍收取。在这种情况下,案件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所负担拍卖的前期费用是否应由被执行人负担,是法律应予明确的问题。三是明确收费的标准,尤其是收费的下限。目前,《拍卖法》和司法解释对收取拍卖佣金的下限没有规定,由此,实践中在拍卖价值较小的标的物时,拍卖机构按最高上限5%的比例收取拍卖佣金,会出现拍卖行所收取的佣金不足以支付组织拍卖所支出 的前期费用,如公告费、拍卖人员的差旅费、工资等,特别是基层法院的执行案件,有的个案标的几千元、几百元的,如需拍卖,拍卖的前期费用和应该收取的拍卖佣金的矛盾十分突出。

5、将基层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归位,使其由执行局综合监督科(处)统一管理、统一对外委托。这样既可避免上级法院司法辅助部门委托基层法院案件,法理不通的弊端,又可解决承办法官各自委托的随意性,还能达到方便快捷处理案件的目的。

6、上级法院在确定委托鉴定机构名册时,应充分考虑基层法院的案件需求,尽量将县区内具备资质的评估、鉴定机构收入名册,以减少市级甚至省级评估鉴定机构办理基层法院案件造成的差旅费支出大,以减轻当事人的经济负担,并有利于案件的尽快处理。

7、对按评估价的比例收取评估费问题,可改为视标的物处理结果收取,即:评估标的物不需拍卖的,按评估价计算评估费;评估标的物经拍卖成交的,按成交价计付评估费;经降价拍卖仍然未能成交以物抵债的,按抵债的价格计付评估费。

作者单位: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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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德育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第7篇

一、目前基层公安交警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一)执法目的有偏差,重处罚轻管理,重管理轻教育。交警执法的根本目的,是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为此,对那些易引发交通事故、扰乱交通秩序的严重违法行为,依法实行严管重处,也是非常必要的手段。但在实际工作中,部分基层交管部门变相下达罚款指标,为罚款而罚款、重罚款轻管理、重管理轻教育的问题非常严重。表现在:一是该罚的不罚。上路执勤时只愿纠正能罚款、易罚款的违法行为,对那些易引发交通事故却难取证、难罚款的违法行为,如强超强会、酒后驾驶、疲劳驾驶、农用车载人等存在大量事故隐患但不能带来“经济效益”的交通违法行为却视而不见;二是不该罚的也罚。由于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基础薄弱,当前,广大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还非常淡薄,轻微违法行为大量存在非常普遍。但部分民警为了追求罚款数量,对本来能通过教育纠正的轻微违法行为却以罚款进行处罚,忽视了对当事人 的教育,不仅达不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反而会因对大量社会群体实施处罚,诱发社会矛盾,影响公安交管部门的形象。三是为罚款而执法。部分民警为让当事人交罚款,对违法行为随意变通处理,该拘留的不拘留,该扣分的不扣分,降低了处罚标准,纠违没有起到应有效果,也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

(二)执法程序不规范,态度不文明,群众不满意。正确的执法行为要靠规范的执法程序来保证,良好的执法效果也要靠人性化的执法方式来体现。尽管公安部《交通民警道路执勤执法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对执勤执法程序已做出非常严格细致的规定。但是实际执法中,部分民警执法程序意识差,执法方式简单化,既影响了执法效果,又造成社会不满,表现在:一是随意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纠违不敬礼,罚款不讲原因,收驾驶证就开单;二是以管人者自居,对待群众态度生硬蛮横,该说的文明规范用语不讲,不该说的“横话”乱说,即便处罚正确群众也不容易接受,甚至造成严重对立;三是随意剥夺法律赋予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权,不听解释、不问理由,容不得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一旦当事人申辩几句,就扣上“态度不好”的帽子,甚至因此罚“态度款”。

(三)执法不公,存在“五松五严”的现象。表现在:对本地车辆管理松,对外地车辆查纠严;对小型客车管理松,对大型货车查纠严;对熟人关系车辆管理松,对一般违法车辆查纠严;对党政机关、政法部门等“特权车”管理松,对普通群众车辆查纠严。在执法中不能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视同仁,不仅纵容了一些人继续违法,也使普通驾驶人心理失衡,极易产生报复和过激行为,给执勤民警安全埋下隐患,也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要切实解决当前公安交警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就要认真查找、深入分析产生这些问题的深层次症结,这些原因有:

一是执法理念不正确。尽管近年来各级交管部门一直在抓“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思想教育,但是,长期以来受特权思想和官本位意识的影响,部分领导干部和民警仍然没有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没有真正搞清楚、弄明白是“为了人民管交通”还是“为了交通管人民”,宗旨观念不牢,服务意识不强,导致执法工作发生方向性、原则性错误。甚至有个别民警把执法权力当成了谋私利的工具。

二是执法主体素质低。当前,基层警力不足是各级公安交管部门普遍现象,年轻警力长期得不到补充,基层民警文化水平偏低,思想陈旧,跟不上当前执法规范化建设要求的现象也较普遍。近年来,奥运保卫、国庆保卫、预防事故等专项工作任务繁重,一些基层交管部门疲于应对阶段性任务、指标,忽视了对基层民警的教育培训工作,政治学习、业务学习、理论学习只停留在口头、纸面上,导致基层民警对上级工作要求不了解、对新法规不掌握、对新交通管理手段不知道,极大制约了执法水平的提高。

三是执法监督不到位。交警执法岗位点多、线长、面广,较为分散,而基层民警人人都有一定的执法权。执法对象直接面对人民群众。与其他警种相比,公安交警执法监督的难度相对较大、要求更高。部分基层领导只重视对外执法,不重视对内监督,权力缺乏有效制约,执法过错得不到有效匡正。而对民警违法违纪问题处理的避重就轻,看似保护民警,实际上是害了民警、也害了我们这支队伍。

四是执法环境不尽人意。个别党政机关、权力部门自身特权思想严重,认为交警查自己车就是“丢面子”,有违法行为不配合查处,对交警正常执法动辄以权压人、横加干涉。同时,广大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普遍较低,看到交通秩序乱就希望交警加大执法力度,真要严格执法涉及到自身利益,又不配合、支持。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类社会矛盾凸显,群众情绪不稳定,即使正常的执法活动,也容易引发矛盾对立,一些不法分子甚至借机暴力袭警、公然抗法、制造事端。执法环境恶劣,也造成了一些基层民警对违法行为不敢管、不愿管、不想管。

二、加强公安交警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关键环节

近年来,我省各地在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中采取了有力 措施,也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执法规范化建设是一项需要长期坚持、任重道远的艰巨任务,也是一项需要各部门齐抓共管、合力推进的系统工程。开展执法规范化建设以来的实践,给我们提供了很多有益的启示。

一是必须始终把执法规范化建设作为全部交管工作的前提和核心。抓好规范执法就等于抓住了交警工作的“牛鼻子”。近年来,机动车、驾驶人、道路迅速增长,我国已进入汽车时代,有效遏制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最大限度减少交通事故引起的生命和财产损失,是公安交管部门的首要任务。从国外发达国家和国内先进城市的经验看,交管部门严格执法是有效减少交通事故隐患、预防交通事故最重要的手段。随着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加快,关注民生、保障人权等观念日益深入人心,这也要求公安交管部门在严格执法的同时,必须要带着人文精神去执法,做到理性、平和、文明执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而要达到这两项要求,关键在于能否做到规范执法。如果执法不规范、随意执法、弹性执法,一味强调严格执法也就成了乱执法,就容易造成与群众的矛盾对立,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如果执法不规范,一味强调理性、平和、文明执法也就成了不作为、姑息放纵违法行为,预防交通事故就成了一句空话。因此,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是保证严格执法的前提,是实现理性、平和、文明执法的基础,是做好一切交管工作的核心和纽带。

二是必须始终把人民群众满意作为评价执法水平的根本标准。交管执法工作好坏,不能看罚了多少款、扣了多少证,关键要看社会效果。具体讲,一是执法要看大环境。当前,社会各种矛盾互相交织,不安定因素增多,要把执法工作臵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加以统筹考虑,用新的理念去应对社会转型时期的新矛盾、新问题,注重讲究执法策略,注重改进执法方式,注重提高执法艺术,善于用群众语言、用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来管理、来执法,最大限度地化解群众怨气,疏导群众不满,以实际行动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做出应有贡献。二是执法要有针对性。特别要针对处于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困难群体,要区别对待,慎重管理,准确把握执法对象的感受,充分尊重执法对象的人格,切实体谅执法对象的处境,通过服务、教育、感化交通违法行为人,使其既能感受到法律的威严,又能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进而达到高效管理的目的。三是执法要求满意度。要把群众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群众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群众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群众满意作为第一标准,将执法活动变成服务群众、赢得群众的实践行动,尽可能融法、理、情于一体,认真落实便民利民服务承诺,不断推出新的便民利民惠民措施,把公安交警执法工作的成效更多、更直接地体现在促进和谐、惠及百姓上。

当前德育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第8篇

小学班级管理的实际质量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目前,小学班级管理工作模式较为死板,效果没有达到预期,具体问题如下:

1. 班主任的班级管理水平有限

班主任,是班级管理工作的主要执行者,是班级管理的重要人物。教师不只是小学生学习活动的组织者,更是学校教育任务的落实者。只有班主任在学生管理工作中认真落实学校的相关政策,了解小学生的成长需求,才能促进班级管理工作的高效化,让班级管理工作更加便捷与顺畅。但在小学班级管理实践之中,多数班主任的管理水平有限,不能利用创新的管理思想指导个人班级管理行为。在这些班主任眼中,班级管理工作没有什么特别的意义,就是处理好班级内的事物,保障学生安全。片面的班级管理想法,是班级管理工作质量不足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班主任头脑中的学习目标与学生所建立的学习目标不同,对学生的学习成果不尽满意,实施专制管理,影响了小学生的健康成长。

2. 小学生思想受不良文化影响

在科学技术快速发展的今天,小学生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去获取信息资源。互联网技术与计算机技术在社会生活中的普及,让小学生成为了网民。当代小学生能够熟练使用计算机上网、寻找自己想要的信息、玩游戏、参与网络活动等。互联网能够帮助小学生拓展视野,习得许多课外知识,久而久之,小学生会产生优越感,变得目空一切。部分小学生因为网络,不再与家长交流,不喜欢与外人接触,思维越发偏激。互联网是一个开放的信息平台,在互联网上,总会出现一些不良信息。小学生的分辨是非的能力较差,很容易为不良信息错误的价值观所误导,最终成为不良行为的落实者。像一些高年级的学生欺负低年级的学生,讨要“保护费”的行为,女生开始重视打扮的行为,结交男女朋友的行为都需要教师重视。

3. 家庭教育的方式不尽科学

家庭教育,对于小学生的世界观与人生观形成十分重要。目前来看,许多家长的家庭教育方式存在问题,不能用科学的方式引导孩子成长。有的家长过于宠爱孩子,孩子提出的一切要求都满足,犯了错误也不批评。有的家长管理过于严厉,不经心的小错误也会打骂。更有家长为了挣钱,只顾工作,将孩子交给长辈看管,导致孩子行为散漫。在家庭教育中,一部分家长总是对孩子提出高要求,却不能严格要求自己,降低了家庭教育的说服力,影响了家庭教育的效果。诸多错误的家庭教育方式,让一些孩子过于以自我为中心,在学校生活中出现交际问题。有的学生缺乏责任心,不愿意分担集体中的责任,集体荣誉感不强。还有学生没有安全感,过于自卑等,这都与家庭教育有着莫大的关系。

二、小学班级管理实践的具体策略

对小学班级管理工作进行优化,需要小学班主任教师建立正确的班级管理观念,认清课程改革对班主任提出的新要求,做好管理创新工作。

1. 建立全新的班级管理观念

要提高小学班级管理工作的效率,让小学生在班主任的管理之下健康成长,班主任要对个人班级管理理念进行更新。将以人为本的理念与班级管理工作结合在一起,做到以学生为本,才能让小学生各方面的潜能得以调动。学生的发展,是班级管理工作实施的重要目标,一切班级管理活动都应当围绕学生的成长而开展。落实班级管理工作,班主任要发自内心地关爱自己的学生,让学生轻松、快乐地学习,允许学生张扬自己的个性,从而得到全面发展。

在日常管理工作中,班主任要与学生进行心灵沟通,了解学生的内心想法。利用有效的交流与沟通,帮助学生解决成长中的问题。小学生年龄较小,他们的思维能力发育不尽完全,心理与生理都不尽成熟。要与小学生做朋友,教师需要考虑到小学生的心理发育程度,给予小学生更多的耐心与关爱。做一名合格的班主任,需要多多学习与小学生沟通、交流的技巧,利用交流技巧接近学生,关爱学生,以良师益友的形象面对全体小学生。沟通,是拉近师生距离的有效方法,更是开展班级管理工作的有效凭借。在组织班级活动时,教师要关注个人言行举止,严格要求自己,在潜移转化中给小学生正确的指导。成为小学生心中期待的班主任,才能促进小学生成长为班主任所期待的有用人才。

2. 加强班级管理活动的民主性

民主,是班级管理工作的重要因素。民主的管理,能够营造和谐的氛围,促进学生信服教师。班级管理的民主化,体现在多种方面。

例如,在选择班级干部时,教师要做到民主选拔。让小学生参与到班干部的选拔中,利用全班投票的方式,让大家支持的学生成为班干部,才能让班级管理工作实施更加顺利。一直以来,许多班主任为了方便自己管理,总是将学习成绩好的学生安排为班干部,在学生不知情的情况下设置班干部,管理过于专制。发现班级管理工作的问题,及时进行修正,将班干部选择的权利交给学生,并放手让班干部按照自己的想法去“工作”,有利于班级管理的民主化。班主任要在民主的基础上,给予学生与班干部适当的引导,使班干部队伍逐渐成长起来。当班干部无法完成管理任务时,要依据“民意”进行更换。

3. 重视班主任班级管理水平的提高

班主任的个人管理水平,对于班级管理效果有直接影响。在改变了落后的班级管理思想之后,教师需要对个人班级管理技巧进行丰富,建立完善的班级管理工作方法体系。学校应当对班主任提出更高的要求,给班主任积极进步的动力。

首先,学校应当重视班主任组织能力的培养以及管理水平的提升,让班主任成长优秀的协调者,激发班主任的创造能力。小学班主任,每天都有可能遇到全新的问题。面对个性不尽相同的小学生,教师要时刻准备协调各种关系,解决各类问题。在班主任培训中,各位班主任应当主动想象与模拟各类情境,提高班级管理水平。

其次,班主任要积极学习教育心理学知识。掌握必要的心理学知识,对于班主任分析小学生学习与生活中产生的问题有极大作用。利用课余时间到图书馆借阅心理学相关图书,站在科学的角度去分析小学生的问题,能够让教师给小学生正确且专业的心理指导。班主任要成为具有责任感与敬业精神的人,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为小学生服务。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全新小学班级管理思想的指导之下,丰富小学班级管理的形式,建立健全的班级管理制度,才能让各方面的资源得以协调,促进全体小学生的成长。重视学生的发展,站在学生的角度去革新班级管理手段,让班级管理工作深得学生之心,才能让班级管理工作中的困难得以突破,促进教学进步。

摘要:在小学班级管理工作中,全体小学生为班级管理的主体,教师是班级管理工作的主导者。认识到小学班级管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开发有效的对策,才能保障小学班级管理工作的质量。立足于小学班级管理工作现状,主要分析了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了几点具有针对性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班级管理,管理实践,问题,解决对策

参考文献

[1]许艳华.浅谈小学班级管理的艺术[J].教育实践与研究,2010,(05).

[2]苏季平.影响小学班级管理的因素及对策[J].基础教育研究,2010,(13).

[3]王开伟.小学班级管理的六个要素[J].中国教育技术装备,2010,(10).

当前德育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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