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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税务稽查“执行难”的几点思考

来源:莲生三十二作者:开心麻花2025-09-221

对税务稽查“执行难”的几点思考(精选8篇)

对税务稽查“执行难”的几点思考 第1篇

执行是税务稽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税务稽查查处成果的最后环节。自2005年平谷地税稽查局成立以来,税务稽查执行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执行难”仍是困扰当前税务稽查工作的重要问题。稽查部门依法通过立案、检查等规范程序完成生效的法律文书,而最终不能及时有效地执行,不仅造成国家税收收入的流失,而且直接影响税收法律的权威和税务机关的形象。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执行难”问题已成为税务稽查工作中的当务之急。

一、税务稽查案件“执行难”的表现

(一)涉“困”案件和特殊案件使税务稽查执行陷入困境

涉“困”案件即涉及濒临破产、面临倒闭、严重亏损、举步维艰企业的案件。如某地税局2005年前未执行完毕的18件案件就属于此类情况。这些关停企业拥有的可执行财产不足或根本没有可执行财产,使执行机关无从下手,巧妇难为无“米”之炊,而且这些企业往往是下岗职工多、离退休职工多,一旦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会借机将企业的矛盾转嫁给税务机关,很有可能引发上访闹事、暴力抗法,造成社会不良影响。还有一些特殊的欠税人也无法执行。如我区某物业公司,给我区1000多户居民提供供暖服务,欠缴税款20多万元,但他的财产多数都是锅炉房等,如果强制执行会造成居民停暖,社会不和谐现象,无法强制催缴税款。

(二)对个别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行为无法实施有效监控

在案件执行中,有相当一部分被执行人挖空心思逃避执行,其手段趋向隐蔽、复杂。有的公开账户空挂,隐秘账户运行,或采取一个法人及其家属注册好几个公司,A公司财产挂B公司的户,公款私存或私款公存,造成财产主体不明,权属不清,摆下迷魂阵。如我区有一家宾馆欠缴税款3万余元,为躲避缴纳而注册了好几家以他家人为法人的公司,采取财产转换的方法躲避执行;而有些不法个体商户为逃避执行,则采取一年一废业、一年一开张、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手法,让税务机关摸不准去向;有的干脆转移财产,溜之大吉,跑到外地改头换面继续干。

(三)依法义务协助、配合税务机关行使执行的个别部门和机构存在消极应付的现象

个别职能部门对协助税务稽查执行工作不理解、不支持,对协助、配合执行消极对待,当协助执行单位与执行对象有利害关系时,就无故推诿、拖延,甚至主动向被执行人通风报信,使之转移财产,逃避执行。有的金融机构为使自己赢得客户信赖,吸引企事业单位多来立户,公开承诺为立户者保密,保证不向任何机关透露,致使税务机关难以依法进行查询,个别金融机构甚至以各种借口拒绝税务机关依法冻结、扣缴被执行人的款项。协助单位配合乏力,影响了税务稽查执行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对“神通广大”的纳税人执行难

一些外资企业、重点企业因为与地方政府利益有关联,因此政府或有关部门往往十分关注涉税案件的企业,采取直接或迂回的途径影响税案的执行。有的国有企业居功自傲,凭着层层保护伞视税法而不顾;有的规模较大的私营企业关系网密布,拒不执行。

二、税务稽查案件“执行难”的原因

(一)纳税人纳税观念淡薄是执行难的思想根源。虽然在近年来,我国加强了税收法律、法规的宣传,但是人们的思想观念还没有得到根本性的转变,法制观念不强,税法观念就更为淡薄。

(二)是对有关法律规范不了解、不理解,导致对案件的处理(处罚)决定有异议,不服税务机关作出的决定,表现为不配合税务机关的工作。

(三)明知自身涉税违法行为不当以及税务机关所作处理(处罚)决定的正确,但抱着抵触的心理不配合税务机关的工作,甚至抗拒执法,拒不执行税务机关的决定。

(四)税务稽查执行工作有待进一步规范。由于我们的执行工作本身不够完善,还缺乏健全的机制和秩序,以致个别部门、个别人员执行不规范,使得执行工作难中添乱,乱中积难,这也是形成“执行难”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从实践中看,执行工作的不规范表现很多。比如,有些执行人员工作方法过于简单,对待纳税人“冷、横、硬、冲”,对其陈述和申辩置之不理,造成被执行人有抵触情绪,给执行工作带来麻烦,直接影响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有的工作责任心不强,机械执行,不能按期、按质、按量地完成执行工作任务。

三、解决税务稽查案件“执行难”的措施

(一)加强税收宣传,优化执行环境

进一步加强税法宣传力度,在全社会形成依法作出的税务案件处理决定书必须最终执行的广泛共识,促进全社会增强知法和守法意识。借鉴法院执行宣传的经验,利用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充分运用传媒工具,以扩大税务稽查执行工作在社会中的影响和效果,取得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同时对抗拒执行和妨碍执行的人要依法进行处罚,以案释法,边执行,边宣传,做到执行一案,宣传一片,达到警示和教育一大批被执行人的目的。

(二)争取政府的支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

税务部门应积极主动与政府沟通,让政府领导“吃透”税收法规、政策,从而作出与税收法规相符的决策,支持税收工作。加强与银行、工商、法院、公安等部门的合作,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形成严密的协税护税体系,以保证税务稽查执行落到实处。

(三)健全税务稽查执行法规,提高执行质量

1.进一步建立健全税案执行的法律法规,当前特别要贯彻落实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提高税务稽查执行的立法质量,根据法律的原则性规定,增强法律条文的准确性和可操作性。同时对现有的执行规定,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该修订的予以修订,该补充的予以补充,该废止的予以废止,使执行规定适应时代的要求,防止规定滞后带来的负面影响。

2.加快税收执法信用体系建设,对未执行完毕的违法纳税人要记录信用档案,对其法定代表人和经营业户要进行信用跟踪,加强税收信息交换,防止被执行人溜到外地以逃避执行。同时对拒不执行和妨碍执行的纳税人,要对其丧失税收信用的行为进行曝光,以加强信用监督力度,维护税法的统一。

(四)加强队伍建设,讲究执行艺术,提高执行水平

1.严格按照执行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要求,选调政治素质好,业务熟练,责任心强,作风过硬,公正廉洁的税务人员担任执行人员,对不适合做执行工作的人员要坚决调离。

2.加强对执行队伍的科学管理,加强作风建设,严肃执行纪律,使执行人员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正确行使权力,坚决不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

3.抓紧执行业务教育和培训,努力提高执行人员的业务素质,以便提高工作效率,着力提高协调能力及解释、宣传和疏通的本领,提高执行水平。

4.讲究执行艺术,正确处理好执行工作与其他工作、其他方面的关系,既要坚决,又要慎重;既要积极,又要稳妥;要坚持依法执行与文明执行的辩证统一,把原则性与灵活性有机结合起来,在充分发挥税法威慑力的同时,要着重做好教育、联系、疏导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把握适度,掌握时机,加强横向联系,促进执行工作深入开展。

对税务稽查“执行难”的几点思考 第2篇

随着税收征管体制的改革与完善,各级税务稽查局(分局)成为实施税务检查的专门机关,新《征管法》对税务机关实施税务检查赋予了更多的权限,同时对税务机关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这就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必须以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是否履行纳税义务进行严格的审核监督,防范和惩治纳税人的税收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税务管理和税款征收工作秩序。为推动税务机关依法治税建设,确保税务人员正确行使税务稽查权,当前对税务稽查人员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应把握以下几个问题:

一、充分认清开展执法监督检查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对税务稽查人员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特征

开展对税务稽查人员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对于保证税务机关依法行政,防止税务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维护纳税人权益,树立政府机关良好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是有利于保障税务稽查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维护税收的统一。税务机关的稽查权来源于法律、法规,税务稽查人员在行政执法中既不允许擅自超越法定权限,也不能随意放弃法定职责。但在具体行政执法过程中,确实存在一些税务稽查机关和稽查人员消极执法或越权执法的问题,造成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越权执法以及违法不究的现象。二是有利于提高税务稽查人员的执法水平。通过开展执法检查,可以及时发现、查处和纠正稽查人员的违法行为,避免稽查中的随意性,提高执法水平。而稽查人员执法水平的提高,在一定程度上也改善了税务机关的形象。三是有利于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税务机关处于依法实施行政管理权的地位,纳税人处于接受管理的地位。如果对税务执法主体的行为不加以监督和制约,必然导致税务执法权的滥用,从而产生腐败,侵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加强对税务稽查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确保稽查人员依法办事,对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具有突出的意义。开展对税务稽查人员行政执法进行监督检查,是税收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各级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收执法检查规则》,对本级或者下级税务稽查机关执行国家税法的情况,进行检查和处理的活动。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是各级税务机关的内部自查行为。检查的实施主体是各级税务机关,《规则》规定,县以上各级税务机关的法制机构或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是本级税务机关执法监督检查的工作机构,代表本级机关对本级机关的直属机构或下级税务机关实施税收执法监督检查,税务机关内部其他部门(通常为监察部门或人事监察部门)予以配合,执法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各级税务稽查机关及其稽查人员的执法活动。二是执法监督检查的内容是税务稽查机关及其稽查人员是否依法行政。主要是针对稽查机关和稽查人员执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以及稽查质量、稽查程序等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的目的在于确保税务稽查权的正确运用,促进依法行政,提高税务稽查效率。三是执法监督检查具有直接、及时、灵活的特征。直接就是可以对稽查人员进行直接检查,无须予告;及时就是可以在税务稽查实施过程中进行跟踪检查;灵活就是检查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可以抽查,可以重点检查,也可以自查,既可以对稽查案卷资料检查,还可以延伸到企业检查。

二、认真研究税务稽查执法的规律,找准执法监督检查的切入点

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税务检查和处理的行政行为。稽查工作分为选案确定稽查对象、实施稽查、审理、执行等环节,各环节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在采用计算机选案分析系统进行选案和设立案件审理部门后,稽查实施成为整个税务稽查的重点工作,稽查机关的大部分人力也主要是用于稽查实施。在实施环节,稽查人员直接面对纳税人,通过查帐、询问、取证等手段,为税务案件的定性、处理提供第一手资料,因此,当前对稽查机关进行执法监督检查的重点应放在稽查实施阶段。要保证执法监督检查达到预期效果,必须掌握税务稽查执法的特点,有重点地进行监督。一是税务稽查是动态的执法过程。选案部门稽查计划下达基层稽查所后,由稽查所分解落实到稽查小组去实施,有时是在规定的时间段内一次性下达多户稽查任务,由稽查小组根据纳税户的规模、所在地点等情况具体安排稽查时间,实施稽查时通常是采取上门实地稽查的方式进行,在纳税户会计资料多、调查取证工作量大并且有其他不确定因素影响的情况下,为了提高稽查效率,有时需对两户以上纳税户交叉实施稽查,使得稽查人员工作时间、地点具有不确定性,从而对他们及时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二是税务稽查参与人员少、知情范围小。《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规定,实施税务稽查应当两人以上,在当前稽查任务重、稽查人力有限的情况下,通常都是采取主查、协查分工合作制,由两人实施稽查。对稽查人员执行税收法律、法规以及遵守廉政规定的监督,主要依赖于稽查人员的自我约束和相互制约监督。三是稽查人员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是稽查人员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的基本依据,也是要求稽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的。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现行的税务行政处罚标准都有一个上限和下限,在处罚标准范围内,对税务违法行为处罚的具体定量,主要靠稽查人员依据税收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去理解和把握,这就要求稽查人员不受任何外界因素干扰,正确行使稽查执法权。同时,通过严格的案件审理和案件合议,也可最大限度地减少自由裁量权。四是稽查质量受稽查人员综合素质的制约。首先是稽查人员的工作责任心,体现在稽查时是否尽职尽责,是否认真细致。其次是稽查人员的业务水平,包括对税收政策的学习掌握程度、财务会计知识、稽查业务技能等。再次是稽查人员的思想道德观念,是否站在维护税法尊严、维护纳税人权益的立场,是否廉洁自律、不徇私情,只有稽查人员的综合素质提高了,才能有效保证税务稽查执法的质量。

三、开展税务稽查执法检查应坚持标本兼治原则,建立和完善税务稽查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开展税收执法监督检查,目的是保证税法得以实现,防止和纠正税务行政腐败行为,为此,要从源头抓起,坚持标本兼治,严格责任追究,促进税务稽查执法规范发展。

1、抓教育,提高稽查人员政治修养和道德观念。一是强化理论教育。组织稽查人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廉政法规和规章,深化稽查干部的公仆观念;要通过开展民主生活会、廉洁自律纪检日活动,让干部进行自我反思,进一步增强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意识;要用“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武装稽查干部的头脑,教育他们从人民最终利益出发,树立立足本职工作,为纳税人服务的思想。二是强化道德教育。要把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理伦理道德教育作为税务干部廉政建设的主基调,使稽查人员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廉洁自律,自觉抵制腐朽思想的侵蚀,培养艰苦奋斗和艰苦朴素的工作与生活作风。三是强化典型教育。充分发挥正面典型的示范作用,感染和激发税务干部的士气,以新时期涌现出的劳动模范、创业标兵恪尽职守、乐于奉献的先进事迹,引导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以反面典型警示作用,强化干部依法治税、廉洁从政意识,要通过透析各种腐败和犯罪的成因,使干部筑牢思想防线,做到警钟长呜,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

2、抓培训,提高稽查人员履职能力。一是进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特别是新《征管法》的培训,使稽查人员准确熟练地掌握税收各项政策,牢固树立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思想。二是组织财会知识和税收稽查业务的培训,打牢稽查人员履职基本功,要通过开展业务竞赛和典型案例分析,不断提高稽查人员业务技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因业务素质不高而造成的税务案件处理不当的现象发生。

3、建章立制,强化对稽查人员的督查。从以往开展税务执法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类型上看,有些问题是年年查,年年有,年年相同,主要原因就是对发生问题的责任人员,缺乏有效的责任追究办法。为此,对稽查人员执法中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要从思想上找原因,从制度上找漏洞,从问题上找教训,从源头上建章立制。要建立健全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执法责任追究制度,明确执法责任,对违反税收政策的行为追究责任,对执法中违纪和腐败现象要严肃处理。要根据责任追究的监督机制,建立通报、评议、奖惩等制度,使责任追究有章可循,有据可查。要建立一支思想好、业务精、执纪严的执法督查队伍,要对税务稽查人员可能违法违纪的工作时间、环节进行分析,有重点地进行监督。要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级负责、上下齐抓共管的执法监督检查局面,尤其要发挥基层“一把手”对稽查人员行政执法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对违法违纪苗头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消除重大违法违纪隐患。

关于财务预算执行难的几点思考 第3篇

一、执行难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预算是一个整体系统, 执行难不是由预算执行这一环节单独决定的, 而是受编制、审核、考评等众多环节共同作用的结果。

一是预算评估机制不健全。在现有的预算编制体制下, 预算编制机构的权、责、利没有得到很好的划分, 编制机构只需负责编制预算, 而不需对预算编制的质量负责, 预算编制的好与坏没有相应奖惩措施, 也没有专门的预算评估机构对预算质量进行评估, 这样由于没有动力驱动, 预算编制人员不可能在预算编制方面花费很多的精力。这也客观导致了预算的质量比较低, 预算不便于执行。

二是预算编制的内容不够具体详细。预算的内容比较笼统, 不够具体详细。一方面从当前经费供应标准化来看, 标准化程度虽然有了明显提高, 但标准化停留在笼统的某一项经费上, 还没有达到预算改革要求细化到具体内容的要求, 同时预算项目的明细也不够, 许多经费还没有供应标准。另一方面预算通常整体笼统地规划了一年的财务开支计划, 内容上通常是笼统地写出每一项目开支总数, 而没有具体地写出开支内容, 这样在实际执行预算的过程中, 由于预算跨度比较大, 内容也不够具体, 不利于对预算执行的具体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

三是执行人员执行预算的意识较差。在执行预算的过程中, 执行人员缺乏执行预算的主动性, 没有把预算当作法规来执行, 不是根据预算来控制支出, 而是根据需要随意支出, 视预算如一张空纸。当预算与实际发生差异时, 往往以调整预算作为主要解决途径, 并且预算调整没有严格的制衡机制, 这就使得预算形同虚设, 超预算或无预算的项目可能因为预算调整权的滥用而照常开展, 预算对实际行为的控制作用严重受损。

四是与执行预算相关的配套设施不健全。没有严格的责任制管理措施, 执法不严。目前, 各单位各部门在执行预算的过程中或多或少都存在着本位主义思想, 执行不够积极主动。与此同时, 预算管理中的责、权、利关系不够明晰, 缺乏完善的约束与激励机制, 预算执行的好与坏, 没有明确的奖惩措施, 也造成了在预算的执行过程中任意改变预算用途, 超范围开支、超标准开支、随意调整预算的现象时有发生。

二、解决预算执行难的对策研究

一是建立预算编制评估机制。为保证预算编制的科学、可行、有效, 准确划分预算编制与执行环节的责任及编制环节中各项具体工作的责任, 应建立专门的预算编制评估机构, 由单位主管日常工作的常务副主官牵头, 各部门一把手参与组成, 重点审查预算项目立项依据是否充分、经费规模是否适当、项目风险防范措施是否可行、资金预算是否准确以及预算是否能有效执行等。

二是科学划分预算管理的职责权限。在预算控制过程中, 财务部门可以对整个经费运行实施动态监督, 通过加强与其他部门之间的联系与沟通对预算的执行实行事前控制。同时, 财务部门依据某个时期 (月度、年度) 的会计资料和各部门的动态经济信息、全面、系统分析各部门预算项目的完成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为预算控制提供必要的财务信息。业务部门对各项预算指标实行归口管理, 包括预算目标的分解、预算编制的专业审核、预算执行的监督等, 将预算指标归口到业务部门进行管理, 有利于发挥业务部门专业性强的特点, 使预算控制更为及时、有效。

三是实行责任制管理。根据预算目标, 结合各单位和部门领导岗位的责、权、利, 运用价值分解的原理和目标管理办法, 自上而下, 把预算控制目标层层分解并落实到部门或个人, 明确责任, 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可以找到相应的责任人。一旦预算与实际出现差异, 就要根据审核无误的预算指标核算与报告资料, 分析各种预算指标的差异产生的主要原因, 确定各种差异的责任归属。

四是强化对预算执行的监督。审计部门应在预算编制审核的基础上, 组织安排预算审计, 审查预算收入的真实性、合理性、预算结余的可靠性等。重点检查经费的投向投量是否体现了保障重点、重点建设以及重点项目的要求, 行政消耗性支出是否适当等。另外, 审计部门应在预算执行过程中适时对本级和下级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审计, 重点审查预算收入是否及时到位, 预算支出是否符合计划, 调整的预算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和经费管理要求, 以及预算执行进度和事业任务完成情况。通过预算执行审计, 监督预算编制单位的管理行为。

参考文献

[1]刘峰.经费软预算约束成因分析及模型解析.经济研究, 2013年, 第2期, 第53~54页

[2]孙志强.《中国财政发展战略研究》.第1版, 北京, 2010年, 第157~186页

[3]胡玉元, 谢庆科等.深化预算编制改革的思考.经济研究, 2012年, 第3期, 第51~52页

对人口普查入户难的几点思考 第4篇

关键词:人口普查;入户登记;思考

中图分类号:C91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6-0101-02

人口普查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是和平时期最大的社会动员。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观念逐步多样化,利益诉求也趋向于多元化,普查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困难。特别是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入户登记从开始到结束,仅十天时间,是获取原始数据最重要的时间段,关系到人口普查的成败。如何解决人口普查入户难问题,真正做到登记不重不漏,既是普查的生命线,也是普查的关键所在。现结合普查工作经验,对解决人口普查入户难提出几点思考。

一、人口普查入户难的主要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口迁徙、流动等各种变化频繁,流动人口大量涌现,加之城市建设中外来务工人员较多,而且外来人口自身素质参差不给,给人口普查入户登记带来较大困难;同时,由于社会环境的变化、个人隐私保密意识的提高,有些人口普查对象的思想存在顾虑,使他们配合政府普查的程度也在下降,存在人难找、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等现象。

(一)人难找

在入户登记中,普查员多次入户见不到人。归纳有这样几种情况:一是流动人口居住地分散以及人员的不稳定性为查找普查对象带来难度,有些流动人口和从事娱乐服务等行业的人员不愿如实申报而躲避普查登记。还有的人在外地从事经营活动,回来时间不确定;二是空挂户和出租房人难找。空户房门紧锁,根本找不到人,问左邻右舍或门卫都说不知道;三是城市里的一些出租房,居住人员变换频繁,很难联系到具体的人;四是高档住宅小区难入户。高档住宅小区的住户,不但防备心理强,而且与社区接触少,生活规律难掌握;五是新建的小区入户难。很多新建小区的住户住了几年都不一定相互认识,而且买房、卖房、租房过于频繁,很难与社区建立长久的联系;六是年轻夫妻难入户。不少年轻夫妇白天上班,晚上很晚回家,正常调查时间赶不上,也很难有机会与之打交道。

(二)门难进

一些调查户对人口普查认识不到位,普查员入户登记时,就是不开门、不见面。这样的调查户有三种情况,一种是家里有人却装作没人,敲不开门;第二种是只有老人或孩子看家,出于安全考虑,不敢开门;第三种是认为是物业收费,不给开门。

(三)沟通难

有些被调查户虽然开门了,但存在难沟通的问题:一是难看户口,被调查户不愿提供家中人口详细情况,让其出示户口簿,借故户口簿不在家等种种理由推诿搪塞,使普查员看不到户口簿,这就难于保证登记内容的准确性,更难确定人户分离的情况;二是特殊人口沟通难。登记过程中发现个别地区个别住户夫妻俩均为聋哑人,普查人员与其沟通极为困难;三是古稀老人询问难。在入户登记过程中,有的老人年事已高,听力、理解力和记忆力均有所下降,对于自己的出生年月、结婚日期等记忆不清,面对普查人员的询问常常是“所答非所问”。

(四)拒绝提供情况

个别调查户对人口普查工作置之不理,消极冷漠,入户登记时不配合,拒绝提供情况;另外,外来务工人员群租现象较为普遍,部分外来人口对人口普查目的意义不了解,作息时间黑白颠倒,因此普查员入户时不开门或者辱骂普查员事件时有发生;个别人员思想有顾虑不愿意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外地方言不易理解,都给登记带来了一定难度。

(五)入户登记项目多或询问技巧不当,给填表增加了难度

普查表有短表、长表、死亡表等,项目较多、内容较复杂,填写中间有跳填项等等,填写起来难度较大;再有个别普查员入户询问技巧不当或在思想上没有足够的重视,或普查人员素质不高、个别普查员身兼数职无法将全部精力投入到普查工作中,这些都给普查入户登记带来困难。

二、解决人口普查入户难的几点思考

人口普查犹如一场大的战役,要打赢这场战役,需要方方面面的努力。通过普查实践,我们认为在严格执行国家局有关制度、规定和工作流程的同时,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才能确保入户登记各个难点迎刃而解,使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一)加大人口普查宣传力度

人口普查宣传是使百姓了解和配合普查的有效手段,关键是通过宣传消除普查对象的思想疑虑,使之主动配合普查登记,通过各种方式的宣传,让社会公众和被调查者了解所取得的数据将直接关系党和政府对人口、教育、就业、养老、医疗、社会福利等政策的制定和完善,关系到城乡发展、交通布局、住房建设等众多方面,普查的作用与老百姓的生活密切相关。普查宣传工作采取的措施:一是保持持久性。在电视台连续播放人口普查宣传和标语口号,入户工作不结束,宣传工作不停止;二是采取针对性。对入户难的调查户增加了有关调查方面的政策宣传,在电视台连续播放现场入户的画面和同期声,采取现场问答的形式,消除调查户的心理疑虑,强调调查数据不作为任何收费依据等;三是宣传的广泛性。在调查户门口张贴入户普查通知书,悬挂标语、宣传画、告示板等,公开普查员联系电话,调查户看到通知书后随时与普查员联系,自选时间向普查员申报家庭情况;四是坚持依法原则。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与《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的有关内容,强调各级普查办和普查人员对普查对象提供的资料依法予以保密,普查的数据不作为对人口普查对象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用于普查以外的目的。

(二)部门协调配合是保障

在入户登记中,对个别调查户说教无效的情况下,充分发挥社区办事处和公安部门的配合作用,是普查入户登记的重要手段。入户登记时,请社区管理人员和辖区包片民警和普查员一起入户调查,一方面发现有的被调查户申报的情况不符合实际,可以通过民警登记记录进行核对,当场进行纠正;另一方面,可以发挥公安部门的强制力对拒绝普查的人进行震慑,使其配合普查登记。从试点情况看,在社区和公安部门的配合下,有占1.6%户开始不配合,拒报调查情况,后来都如实申报了各自家庭情况。采取公安部门陪调作战是入户登记有效进行的保障。

(三)努力提高询问技巧

针对普查员询问方式存在问题,影响调查户配合的情况,我们非常注重调查员培训,切实提高调查技巧。在试点中,普查办专门召开入户调查会议,向普查员交代入户调查方法、询问技巧,要求普查员入户时态度和蔼,工作有耐心,以行动感动人,以语言打动人,达到调查户主动配合的目的,积极填报普查内容。通过教方法,传技巧,给政策,大大提高了普查员调查的能力和水平。

(四)“两员”最好是熟脸孔

入户登记是由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这“两员”来完成的,为取得普查对象的信任与配合,“两员”最好是普查区内广大普查对象信任度高、亲和力强的熟面孔。如果“两员”是向社会招聘的,必须由小区内威望高的老熟人带路、敲门,这样易取得普查对象的信任与配合,否则就要吃闭门羹。另外,在入户登记前,采取“两员”信息早公示的办法,使广大居民对敲门调查有所了解。将“两员”的个人信息在普查区内的公共场所进行公示。“两员”的信息包括脱帽照片、姓名、性别、年龄、编号、岗位(普查员或普查指导员)以及入户登记的时间段。同时也附带公示普查员证与普查指导员证,说明“两员”入户登记时会主动出示普查员证,或佩戴普查员证,使居民对普查员与普查证件早认识,从而增进上门登记时的配合程度,同时也可防止个别不法分子冒充普查员入户,避免商业调查、商品推销,有的甚至借调查进行犯罪活动的发生。

(五)设立人口普查登记站

这是对个别情况采取的一种措施。我们在试点中的普查小区设立了人口普查登记站。那些多次入户找不到人,回家时间又不确定的调查户看到通知书后,可以随时到人普登记站填报家庭情况,这是解决“入户难”的一个有效办法,对减少普查员入户次数,提高工作效率起到了很大作用。在登记期间,有占2.6%户的曾多次入户没有见到人的调查户到普查登记站完成了家庭情况申报。

(六)赠送入户登记纪念礼品

为了确保调查户都能积极配合我们完成现场登记任务,入户登记前,我们随同入户通知书一起,把一份价值10元的,带有人口普查纪念意义的礼品赠送给调查户,使调查户感到这是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心和重视,扭转了他们的消极态度。实践证明,通过对试点入户登记的近300户全部发放纪念品,花钱不多,其意义很大,能起到感动调查户,提高调查户支持配合的作用。

(七)入户程序规范到位

对提高药品稽查工作的几点思考 第5篇

【关键词】 药品稽查;思考

在近几年假冒伪劣药品的隐蔽性和技术性不断提高的新形势下,药品稽查工作人员只有提高个人的综合素质才能做好药品稽查工作[1]。众所周知,药品是特殊商品,其产品质量的优劣直接关乎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好坏及性命安危。所以,针对目前药品稽查工作的现状,笔者发表自己对药品稽查工作的一点个人的看法。

1药品相关法律法规尚需完善

由于现行法律对部分条款没有规定相应的处罚办法,这就造成了当前药品稽查工作的开展受到了很大程度的限制,同时也是很多行政管理相对单位或个人对稽查工作人员的工作不予以配合的原因所在。此外,国家对药品生产及经营单位进行了严格的“许可证”准入制度,但是对于药品使用方面的检查上,并没有明确的评定标准[2]。所以也就造成了很多涉及药品的单位在药品管理上总是有着诸多诟病却难以纠正。综上,作为药品稽查工作人员,衷心的希望国家可以早日制订出实际应用性强的法律、法规,为稽查人员的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同时,国家还要抓紧《药品使用许可证》制度以及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的出台,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只有做好这些工作,才能使药品稽查人员在药品检查过程中,有法可依有据可循,强有力的保证人民大众的用药安全。

2加大药品相关信息的宣传工作

在新的形式下,不单要科学并全面的明确药品稽查的目标和任务,更要加大对药品相关信息宣传工作的力度,让更多的涉及药品的单位或个人对药品的相关知识有充分的认识。首先,让他们明白药品在采购、保存、使用的正确方法以及假冒伪劣药品对人体的巨大危害,违反相关药品法规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等。特别是那些偏远农村的诊所从业人员,更要加大宣传力度。其次,对于全国各地药品监督部分已经查出的不合格药品应该通过互联网、电视、报纸等多个渠道予以通报。再次,要注重收集那些在各种平台上制作大量广告的药品的信息,此类畅销药品常常是假药的热点对象。最后,要将药品稽查工作的举报投诉制度整合好,落实好“首问责任制”。药品稽查工作的质量高低并不是罚了多少款,而是是否起到了预防假冒伪劣药品流通的作用[3]。综上,必须加大药品相关信息的宣传工作,才能强化涉及药品相关单位或个人的法律意识,增强全民的自我保护意识。3提高药品稽查人员的个人综合素质药品稽查工作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想要提高药品稽查的工作力度,就一定要把药品稽查人员的个人综合素质提高上去。在这里,笔者认为需要做到以下三点:①加强药品稽查人员的培训学习。通过对相关药品的法律法规及药学知识的学习,让药品稽查人员可以对药品的质量、评判标准予以深入了解,将药学知识与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联系起来,并在实际工作中可以灵活运用。在学习方式上,可以配合既往工作中的典型案例与外出学习经验进行探讨和交流,不断提高稽查人员的综合执法素质。这也要求我稽查人员除了有很好的理论知识,还要在工作中善于使用策略,可以灵活激动的改变战术,进而有力的对药品违法行为予以打击。②为了能够做好公平、公正执法,还要加强稽查人员的政治学习。通过提高稽查人员的政治觉悟,来引导他们公正执法。工作中,既不能收取行政相对单位或个人的钱财,也不能接受他们的宴请等,清白做人,廉洁奉公。③设立好激励机制,完善考核项目。定期对稽查人员的工作成绩予以考核,根据其成绩的好坏予以褒奖或处罚。充分发挥稽查人员在工作的主观能动性。

4加强各部门的配合与协作

对于假冒伪劣药品案件的处理,仅仅依靠药品稽查部门自身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加强

与当地公安、工商、质监、卫生、食品、药检等部门的协作。还要加强与药品著名生产企业的联系的联系。各部门对稽查信息要及时共享,快速准确地通报各地案情,加强合作,协同作战,努力做到将涉案药品的相关机构彻底消灭。对于制造假冒伪劣药品的大案要案,则需要第一时间上报给上级领导,以便可以部署有关部门,取得公安等执法部门的配合支持,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对于药品市场极其混乱的地区,可以在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对其药品的供应上予以统一的调控。此外,还要适时的借助媒体以及舆论的力量,做好典型案例的跟踪报道,加大法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执法氛围[4]。

5结语

最后,想真正把药品稽查工作质量提高上去,是一项比较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一个不断积累、完善的过程[5]。除了完善药品相关法律法规、加大药品相关信息的宣传工作、提高药品稽查人员的个人综合素质、加强各部门的配合与协作以外,还要在工作中大胆创新、不断摸索新的工作模式、用发展的眼光看待稽查案件、勤于动脑、恪尽职守。做好以上这些,相信药品稽查工作在质量上一定会取得更大的进步。

参考文献

对税务稽查“执行难”的几点思考 第6篇

(一)税收执法体系不够完善,执法手段相对弱化

健全完善的法律体制是有效依法行政的有力保证,依法治税的基础就是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但伴随社会与经济的发展,在现行经济环境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做法,却往往在法律上没有相应的新规定和新对策。也正因如此,令执法手段相对弱化,使税收执法的那一世小说网 穿越小说网 言情小说网 免费小说网刚性受到影响,造成在办案过程中“法无明文”、“无法可依”的情况屡屡出现,这是我们遇到的最大、最难的问题。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1、税收执法权限制。税法赋予税务部门的治税手段有限,难免出现有税难收现象。根据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税务机关追缴欠税行使税收执法权的对象仅限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欠缴税款的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等,而企业的“真实股东”和“实际经营者”就借此漏洞钻空子,往往找个不相干的人做股东和法定代表人,以预防和规避直接责任。对于这类问题,税法上一直没有明确的法规解释,更没有赋予相应的执法权限,造成问题复杂化,影响办案效率。

2、税收优先权的运用受到冲击。根据2001年颁布实施的《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执行。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虽然《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做出了税收一般的优先性的规定,但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在缴纳所欠税款前优先清偿无担保债权或发生在后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而致使所欠税款不能足额受偿时,税务机关应如何行使税收优先权,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做出明确规定。同时不同部门对于税收优先权的理解和执行上,存在明显差异。税收优先权流于形式,难于付诸实践,常常把税案与一般民事债权放于同一天平上,执行中亦无从监管,从而直接影响执行效果。

3、纳税担保措施的限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但“责成”的权限和力度的设定存在一定漏洞,没有确立以税收的强制性确保纳税担保的实现的规定,如未授权税务机关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指定设置担保物,致使在许多案件的执行中,虽然查证到一些有利于执行的、有相当价值的资产,在受到欠税企业以各种理由推诿的情况下,碍于没有法规支持而陷入僵局。

4、相关操作程序的指引滞后。

——查封扣押程序:《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采取查封、扣押等税收保全措施,但却没有明确具体的操作程序指引,虽在相关的释义中提及了在查封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但与实际操作有明显差异。如在实际工作中,涉及对房地产的查封时,必须遵从有关房管部门“登记优先”的原则,即不论执法机关对实物加贴封条与否,只要先到该部门立项登记的,便被确认为拥有具法律效力的查封权。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征管法》规定,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起诉、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实际工作中,对于一些已穷尽执法手段,却仍无法执行的案件,必需借助人民法院更大更广的执法权予以协助,但《征管法》实施多年来,至今仍没有具体的操作程序予以指导工作。

(二)基础管理相对薄弱,征管、稽查沟通不畅

当前,无论是征管部门还是稽查部门,都根据各自的业务性质、主要职责、工作流程等,制定了一系列规范的工作制度,并确定了落实工作制度的相关业绩考核制度,这无疑为依法治税、规范行政提供了保障。但在一些工作层面上往往存在着“本位主义”,只注重各自工作的完成,考核上能过关,而忽略了兄弟部门的工作需求以及企业的实际情况,缺乏合作和大局观念,致使稽查工作难以为继。

(三)稽查部门协作仍相对欠缺

税务稽查根据深化改革的要求,实行了专业化运作,机构内部建立了分权制衡等工作机制,严格按“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环节分离运行,然而当前稽查检查环节往往过于注重查补税款数额及案件的检查取证,而忽略了对企业资产、权益状况的监控,更有甚者过于拘泥于政策条文的规定,采取措施不及时、不到位,导致企业在签收稽查税务处理文书前隐匿转移了资产,甚至逃匿失踪,增加了执法成本,加大了执行难度,极大地影响了执法时效性和执法成果的体现。

(四)协税护税网络不健全,削弱了执行力的运用

税收执法的外部环境不理想,协税护税网络和机构不够健全,这一提法似乎有些老生常谈,但在执法过程中,它也确实是一大难点和关键点。

(五)执行力量薄弱

目前税务机关稽查的执行力量相对薄弱,执行岗人员编制较少,往往忙于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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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案头等日常工作,对于处置疑难个案总得在百忙中挤出时间和精力,但也总显得缺乏深度和力度,使执行工作显得被动,不能很好地体现税法的严肃性。另外,一些紧急或额度不大或没有达到移送标准的欠税案件,不能总依靠公安的力量,在一些具体实地办案过程中,由于纳税人法律意识不强,税务机关的执行力、震慑力相对薄弱,使执行人员感到人身风险较大,无安全保那一世小说网 穿越小说网 言情小说网 免费小说网障,从而增加了税收执法的难度。

二、解决税务稽查执行难问题探讨

(一)建立有效体制,健全税收法制

1、优化完善税制,建立社会信誉制度。稽查与执行的最终目的是使企业自觉地依法纳税,因而在稽查力量较单薄的今天,如何公平税负从而使纳税人的遵从度得到提升,从长远的角度来说,也是使执行力得以提高和发挥的作用及目的。笔者认为,在税制设计中,应该充分考虑国情对税制设计的制约,更多地着眼于能做什么,而不是应做什么,不能追求理想化的税制。如目前刑法的修订案中对偷税的认定作出了修改,更切合实际情况,体现人性化。我国的税收征管水平还有待提高,与之相适应,税制的设计也宜坚持从简和低税负的原则。切实地考虑对小规模、一般纳税人、核定户如何公平及信用机制的有序运行等问题。尤其是信用机制的运用,从长远来说,是一种征管成本、执行成本更低的维护交易秩序的机制,又可在长远达到和谐社会的目的,应考虑把税号与社会保障体系(应享受的社会福利)挂钩和社会信用体系结合、把企业所得税与社会信用体系结合,如对纳税信用高的纳税人贷款予以降低门槛等。

2、法律应创设规范,进一步完善税收司法保障体系,如税收优先权司法保障制度、税收代位权、撤销权司法保障制度等,防止税务行政执法权流于形式,难于付诸实践。

——税收优先权司法保障制度。税收应以其强烈的公益性而致使税收优先权原则上优先于其他权利(力)的行使。建立税收优先权司法救济制度也就成了当务之急。税收优先权司法救济制度是税收优先权司法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制度核心的是税务机关通过人民法院请求行使撤销权,撤销欠缴税款的纳税人的清偿行为,以达税款优先受偿的目的,从而保障税收优先权的有效行使。

——税收代位权、撤销权司法保障制度。《税收征管法》第五十条赋予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但如果欠缴税款的纳税人的其他债权人先于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而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行使或虽行使但不足以清偿纳税人所欠税款,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其他债权人是否非居于平等地位,应如何处理,法律应予以创设规范,加强可操性。《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这表明,根据现行法律,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方式是通过诉讼进行的,税收代位权从性质上说是税收代位诉讼权利。在税收代位诉讼中,税务机关是原告,纳税人的债务人是被告。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的方式是诉讼,而不是以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直接实现。但是这种诉讼是采取民事诉讼方式进行,税务机关与被告处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地位。笔者认为,它混淆了公益性的税收与普通的私利性质诉讼,带来了诸多方面问题。因此在具体诉讼程序上税收代位权应与普通代位诉讼有所区别,或者说,税务机关理应享有一定的“特权”。

3、法律规定税收行政执法权的授权,进一步增强税法行政执法的深度。对欠税企业的实际经营者、债务人的资产;如欠税企业由一个股东全资投资组建,对其股东的资产;如欠税人为自然人的,对其法定婚姻存续期内夫妻共有的资产等等,税务机关应有多大的执行力,其证据材料如何取证,程序怎样,如何监督规范等等,都是目前税收法律未能设定但又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建立提高执行力的工作制度

1、对欠税企业监控力度还需加强。首先,《征管法》规定: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那么如何报告,如何管理,则有必要对此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使之规范化;其次,建立欠税企业“大宗财产状况汇报制度”,报告其资产、投资、债权等情况,对个人还需报告其及家庭成员的收入、消费等情况;对欠税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未缴清欠税前,还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限制其高消费活动。尽管《征管法》明确了被执行人应如实报告其财产状况,但是由于对被执行人不如实报告财产的处罚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致使被执行人特别是一些法人单位在这种报告义务面前没有任何实质性和紧迫性的压力,执行实践中被执行人不报告特别是不如实报告的情况十分突出。同时,在监控上,一方面在税收执法主客体正确的情况下,应多从有利于税款征收的角度出发,进一步简化程序,减少一些不必要的条件限制,使税务机关能够及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堵塞税收漏洞;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应根据现有法律来应对征管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不能因不符合相关条件而不作为,应建立有效的监控体系,及时了解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等情况,加大执行力度,从而有力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实现。

2、对企业账户、账号的管理仍需完善。《征管法》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由于《征管法》自2001年5月1日实施,从而对该期限之前纳税人开设的账户账号,笔者认为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补全措施,并形成制度。

上述制度还应注意引入惩罚机制,应明确不如实报告的法律责任,如对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可以隐匿财产为由,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进行处罚,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以此增强执法刚性。

(三)继续加强社会协税护税组织的建设

走税收管理社会化的路子,实现房管、金融、工商、海关、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的机构联合,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工作制度,如: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制度、涉税刑事案件移送制度、阻止欠税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出境布控制度等等,在不同的职能部门和管理机制间建立广泛的信息共享体系,形成广泛的协税护税网络,密切协调配合,力争全社会的综合管制,为准确掌握欠税人的经营、活动、财产等状况,更好地提高执行效率奠定良好的基础。

(四)完善相关的合作制衡机制,协调征管和稽查两大系列运作

征管和稽查是根据专业化管理的要求,结合税收征管活动的特点而进行的税收征管职能、职责、职权的分工,它们共同组成完整的税收征管体系,两个机构只有有效合作,才能保证整个税收征管体系的正常运转。因此,不能过于“本位主义”,只注重自身利益,必须本着共同的工作目标、共同的工作理念,用“换位思考”的方法去研究和解决问题,才能提高税务工作的质效性。为此,应进一步理顺工作联系机制,建立更合理的、更灵活的、更完善的,既分离又统一,既相互制衡又相互促进的工作制度,如:欠税管理制度、罚款暂缓或延期管理制度等,这将是改善执行难“瓶颈性”问题的有效途径,更是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关键。

(五)加强稽查实施阶段调查取证工作,把握执法最佳切入点

加强稽查查案环节与执行环节的相互衔接,做到打击偷逃税行为和防止新的欠税两者并重,稽查人员在稽查的同时,应掌握纳税人的动态,并及时与执行人员沟通,尤其是对那些有逃避入库嫌疑、表现经营状况不佳、无固定住所、外地籍经营者的企业,更应提前在稽查取证阶段,对被查企业的隐藏了其真实清缴能力的背景资料进行调查,及时掌握第一手材料,从中突出重点,寻找突破口,避免错失时机,造成税款追缴入库被动局面。因此,稽查实施阶段的调查取证工作应从全盘考虑,将各种有利因素有机结合起来,确保国家税款入库刚性。

对税务稽查“执行难”的几点思考 第7篇

风险的几点思索

强化稽查工作防范和控制税务稽查风险的几点思索2007-02-02 21:53:1

4强化稽查执法规范,防范和控制

稽查风险的几点思索

西山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代银才、宋文彪

近年来根据现阶段我国税收征纳关系的实际情况,国家税务总局明确提出了“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征管模式,这一征管框架的构建把税务稽查作为了强化税收征收管理保障的重点。为此,税务稽查机制的完善就愈来愈显示其重要。那么,税务稽查在税收征收管理中到底起着什么作用?它 的职能的行使在组织收入任务中扮演着怎样角色?结合当前税收工作的实际谈谈税务稽查在征收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强化稽查工作防范和控制税务稽查风险的几点思考。

一、税务稽查在税收征管中的地位和作用

1、以查促收、以查促管仍是税收收入稳步增长的血脉和源泉税收,作为国家组织财政资金的重要手段,是国家的经济命脉,是政府管理社会和加强社会建设和发展的主要财源保证。古今中外,任何意识形态领域社会概莫能外,从封建社会的轻徭薄赋到现代的分税制政府,税收一直是一个恒久而古老的话题。而伴随着税收征纳而发生的税务稽查就一直贯穿税收征管的全过程,以查促管、以查促收仍然是传统极具生命力的征纳手段。古代文学史料记载中的官吏挨户征集粮饷的做法无疑说明古之税赋征纳的以查促收措施。随着社会制度的更替和发展,我国的社会主义税收的

本质较之封建社会发生了根本的变化,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属性,得到了全体公民的支持,自觉申报纳税意识不断提高,从而使我国的税收事业显现了良好的发展势态。但受传统思想和极端狭隘自私的个人主义思想等因素的影响,现阶段,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较之于西方等发达国家仍然有较大的差距,纳税申报率只达到60%左右。在这种情况下,要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保证国家财政资金的需求,仍然离不开经常性的税务稽查。

2、查惩并举客观上为促进税收收入的不断攀升创造积极健康的外部环境

虽然说通过近年来的税收宣传教育,公民的纳税意识有所提高,但仍不尽人意。一些税收违法分子仍一味无视国家税收法律制度的存在,大量进行偷、抗、骗等违法行动,破坏着税收法制的尊严。一些税收违法分子从公然抵抗到利用假申报,做假帐等手段吞噬国家税款,想方设法以税谋私、以税发财。自

从征纳关系确立以来,税务机关同不法分子的斗争和较量就一直没有停止过,并在较短时间内也不可能消失。而稽查就担负着打击税收违法行为和整治税收环境的重任,是现实的需要和税收事业长远发展的要求。一方面,税务稽查部门通过经常性的专项重点检查可以挽回国家税款的流失,促进税收收入的增长,如2004年我局按上级专项检查的部属,对运费抵扣不符规定查补税款300多万元,使国家税款挽回了重大损失;2005年通过对图书行业专项检查,不但规范了行业税收秩序,同时查补税款50多万元。另一方面,税务稽查职能的行使为营造健康的纳税环境起了积极作用。一是税务稽查通过深入细致的稽查,可以纠正制止纳税申报中不真实、不准确等现象,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水平;二是通过对税收违法案件中申报、做假帐等税务违法犯罪的打击和惩处,可以警示和教育纳税人诚信纳税。而全体纳税人纳税水平的提高是税收事业健康飞速

发展的不竭动力。所以,税务稽查职能的发挥,将会对税收工作的长远发展创造积极健康的外部环境。

3、以查促管将进一步促进国家税收应收尽收

税务稽查通过深人实地的稽查工作,能够清楚地了解纳税单位的生产流程及财务核算方面的细节,全面掌握应税单位在纳税方面存在的不良现象和问题,能够及时地发现问题,对企业及生产经营单位有一个动态的掌握和监控。可以及时捕捉到基层纳税单位的信息,然后对症下药,采取有力的管理措施。税务部门的信息化建设近年来有了飞速的发展,特别是综合征管软件、税收数据监控分析系统全面上线以年来,说明税务部门中稽查机构和管理部门之间建立起了便捷的信息资源共享制度,稽查信息的科学、快速传递客观上为领导的宏观决策和主管税务机关的科学管理提供了客观、详实的第一手资料,税务主管单位通过对税务稽查信息的分析和研

究,去粗存真,研究修订改进管户管理方法,实行科学的征管措施,及时堵塞管理上的不足和漏洞。并能根据不断变化的情况和特点,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改变一些落后的不合时宜的管理手段,建立起科学、高效的税收征纳新机制,推动税收工作不断向前发展。

二、稽查工作职责的进一步明确,促进规范税收执法行为

目前,按照总局的职能划分,稽查局职责一是查处涉税违法案件;二是牵头专项检查的布置、检查;三是整顿、规范税收秩序的工作情况汇总、上报;四是针对检查中涉税案件的分析、曝光,促进税收征管。而规范的税收执法是当前推进依法治税的重中之重。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它对于改进当前税收工作、推进税收事业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为此,如何正确认识、严格坚持和大力推进依法治税,是我们应该深入研究并努力实践的重大课题。

笔者认为,规范税收执法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是强化执法手段,加大处罚力度。应赋予税务机关相对独立的税收执法权,强化执法手段,对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依法从严处罚,坚决杜绝以罚代刑以及不按规定程序执法的现象,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二是正确处理依法治税与税收计划的关系。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根本原则,组织收入、实现税收计划应以依法治税为前提。同时,应改革传统的税收计划编制方法——基数法,试行“gdp税收负担率法”,并逐步过渡为以“gdp税收负担率法”为主进行税收计划的编制分配,在编制税收计划时,必须充分考虑经济增长和税源的变化。另外,还应改革考核税务机关工作业绩的办法,把考核的重点放在是否严格执法、依法治税、应收尽收上,而不是单纯地考核税收计划完成情况。三是提高税务干部素质。正确执法、依法治税是每个税务干部的基本职责。要在加强政

治教育、提高政治素质的前提下,切实提高税务干部的业务素质,应结合人事制度改革认真选拔和抽调责任心强、业务精的人员到稽查局。同时,还应进一步完善教育培训机制,把税务干部的培训成绩与管理使用结合起来,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对教育培训要加强考核,建立教育培训考核和评估制度,调整和完善教育培训评估指标体系,保证培训质量。另外,对税务干部的使用要把德才兼备的标准量化到税收工作质量上来,对德的界定应以正确执法的思想和水平为标准,对才的界定应以能够高质量地进行税收征管等业务工作为标准。四是增强公民纳税意识。开展广泛、持久的税法宣传活动,对于增强公民纳税意识具有重要作用。

三、规范执法行为,正确行使税务稽查权

现阶段,由于机制的客观性,税务稽查上还存在着一定缺陷,管理机构和税务稽查机构双重检查主体资格,存在

着主管税务机构日常检查与稽查机构专项重点检查的关系,存在着县级稽查与省、市稽查重点抽查的上下级业务指导关系。而在日常工作中,各稽查机构在行政上受各主管税务机关的制约领导,虽然稽查工作接受上级局的安排部署,但上级税务稽查部门与下级稽查部门所属管理机关之间由于没有有力的制约措施,形成了受制约的情况较多,很难协调工作。因此,正确划分稽查权限,正确行使税务稽查权,是有必要的。进一步完善税收稽查的执法权限:一方面提高税务稽查的法律地位。第一,从法律上强化税务稽查的执法权限。《税收征管法》已赋予了税务稽查相当多的税收行政执法权,例如税收检查、调查取证、罚款、加收滞纳金、没收违法所得、停止退税、强行划拨银行存款、限制出境、暂扣证照和停供发票等。但从目前的执法实践上看,还有必要从法律上赋予税务稽查一定的侦察权,从而提高办案效率,降低办案成本,加大打击偷骗税行

为的力度。第二,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确税务稽查机构,是惟一的税务稽查执法主体。关于税务稽查机构的法律地位,《税收征管法》已经予以明确,但是还应当进一步明确税务稽查机构是惟一合法的税务稽查执法主体,这才符合《税收征管法》第11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的立法精神,而且从法律上规范了税务稽查的内涵,有利于实现税务稽查的专业化、规范化,保证税务稽查工作的严肃性。第三,尽快修改完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并使之成为行政法规。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仅仅是税务部门的一个内部规章,不具有法律约束力。那么,如何规范税务稽查行为,如何约束被查对象,如何使有关部门依法配合税务稽查,目前还无法可依。因此,有必要尽快修改完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并使之成为行政法规。二方面明确各职能部门的配合责任。

《税收征管法》第73条仅仅规定,对“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才能处以规定限额的罚款;对于银行拖延提交取证时间,变相阻挠税务机关的检查没有任何限制。另外,第73条规定的罚款限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难以体现处罚相当的原则。如果一家银行因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达上千万元,即使对其处以最高限额50万元的罚款,也无法与其造成的国家损失相抵。因此,应当增加银行取证时限的限制和相应处罚措施。三方面减少税收执法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目前,对《税收征管法》中明确规定的自由裁量权,马上修改是不现实的,但可以在《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中作一些必要的补充。例如,第63条规定对偷税,可处

以5倍以下的罚款,对此可以划定一个适度的界限,分级次和违章金额进行处罚。对执罚行为多一些硬性指标,少一些弹性比例,有利于法律的公正、公平。四方面完善税务稽查“选案系统”的功能。目前,税务稽查选案的主要信息来自“征管系统”。因此,税务稽查的选案程序,应随“征管系统”软件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同时还要加入相关财务指标、纳税评估数据,补充选案指标。改目前单一依靠计算机选案,为多种综合因素进行选案,提高选案准确性。

四、通过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正确行使税务稽查权,防范和控制税务稽查风险

科学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正确行使税务稽查权,是加强税收执法、规范依法行政的需要,是有效减少税收执法过程中 “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需要,是提高国税干部执法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的需要,更是提高税收征收管理质量的有效途径,也是防范和控制税务稽查风

险的条件之一。当前税收执法行为中存在的问题:

按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收执法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执法主体合法、执法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适当,上述条件缺一不可。然而,以目前税收执法状况看,有的地方和单位不同程度的存在以下问题:

(一)执法主体上错误。有的单位超出了税法所界定的权限,特别是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后,仍有超权行使职权,造成执法主体错误,有的无执法主体资格,仍在执法岗位行使执法职能,有的下放权限,为方便工作,特别是(区)县局权限下放给分局(所)代为行使职权等。

(二)执法程序不合法。在行使税收执法过程中重实体,轻程序,不按法定程序办事,超越或省略程序,在“征、管、查”环节均有不同程序存在。法律规定一系列程序的目的,一方面确保税务机关能有效地进行税收管理,对违法行

为予以有效制裁,另一方面对税务机关的权力进行必要的制约,防止其滥用权力,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然而不按程序执法的行为时有发生。

(三)违章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有的不注重钻研业务,有的责任心差,造成执法过程中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数据不正确,对于事实、证据有欠缺的材料,未能补充或重新取证,特别是对重大涉税案件复杂情况下,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复杂问题简单处理,不按程序办事,其结果造成执法不公,甚至执法错误,致使税务机关败诉。

(四)适用法律法规不正确。部分税务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法律知识匮乏,依法行政意识淡薄,不依法办事,在实际执法行为过程中,张三帽子往李四关上戴,造成“张冠李戴”现象发生,有的曲解法律条款,断章取义,对事实过程判定不完整,有的习惯于按照上级文件规定要求办事,却不考虑国家法律、行政法的规定,造成适用法律法规不正确,严重降低了税收执法质量。

(五)执法文书使用不规范。在具体执法过程中,文书使用不规范、不完整,漏填项目,用语不当,涂改现象普遍存在,有的不加盖税务机关印章,甚至错盖公章,缺少签章,文书不标准,有的有头无尾,有的简化文书处理程序。

(六)处罚失当。《征管法》、《行政处罚法》都作了明确规定,行政处罚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处罚相当,才是公正执法,不能有效惩戒违法行为,对严重违法行为予以轻罚或不罚,会放纵违法行为,反之,有失公正,在实际执法行为过程中有具体裁量失衡现象,不仅危害税法的严肃性,而影响税务机关形象,不利执法水平提高。同时如税务稽查执法行为存在问题有可能带来很大的稽查风险。

通过近几年稽查查处的许多涉税案件,可以看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多元化,偷税与反偷税斗争越来越激烈,一些纳税人钻营政策空子,大搞非

法税收筹划,尤其是电子技术及现代通讯和传输手段的应用,偷逃税行为更具有复杂性和隐蔽性。而税务机制的客观性一是上级交办的大要案件查处不够及时,查处过程中情况反馈不够迅速;二是少数稽查干部的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与稽查工作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存在一定差距,干部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三是案件查处中高科技手段的应用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稽查的方式方法有待进一步改进;四是执法行为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带来税务稽查风险就很大。结合当前税收工作的实际,针对存在的问题,应如何防范和控制税务稽查风险,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一)提高规范稽查过程是防范稽查风险的关键的思想认识

规避税务稽查风险的首要问题是提高稽查人员的风险意识,在执行税务稽查工作中自觉地控制稽查风险。一是要提高税务稽查人员的自身素质,强化

风险意识,使大家清醒地认识到它直接关系税务稽查自身生存和发展,因此稽查人员要加强自身学习与磨练外,更重要的是要强化稽查人员的职业培训教育,使其知识不断更新,提高稽查业务技能和职业道德水平。二是要优化税务稽查外部环境,建立健全税务稽查准则和考核制度,并为税务稽查业务规范操作提供指南,对于税务稽查人员及其业务操作要求越高,约束机制越健全,则税务稽查风险就越小。同时对稽查质量进行科学、严格的评价和考核,可以有效地督促税务稽查人员自觉遵守稽查准则。提高稽查质量,从而规避稽查风险。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加强查前调查(稽查预案)。在稽查检查之前要对被查单位的业务、财务情况进行全面的了解,认真调查被查单位的经济性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情况,调查被查单位的经营范围、财务会计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相关的内部控制及其执行情况、重大会计

政策选用及变动情况、以往接受税务稽查情况和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收集与稽查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银行账户、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会计资料、稽查档案资料等,这有助于稽查人员把握稽查方向,提高稽查效率。同时必须结合被查单位的实际情况,考虑稽查重点;对被查单位有关内控制度进行符合性测试,以判定内控制度是否有效,为下一步评估稽查风险提供必要的依据。编制科学方案。科学合理的稽查方案是防范和控制稽查风险的有效手段。检查组应在查前调查的基础上,认真分析稽查风险和稽查重点,制订科学合理的稽查方案,方案应包括检查目标、重要性水平的确定和稽查风险的评估、检查重点以及对检查目标有重大影响事项的检查步骤和方法等内容。编制稽查方案时,要详细列出稽查风险的控制点,为稽查工作的开展作出指导;同时应对重要性水平加以明确,为稽查人员作出有关职业判断提供参考。稽查过程中,如发现新的重要线索,应及时调整稽查方案,以防止疏漏重要稽查内容,合理规避风险。

2、规范稽查方法。稽查过程中,应注意采用规范的稽查方法。在目前广泛采用账项基础检查法的条件下,对业务简单、凭证不多的企业应实行全面检查;对业务量较大的企业,需采用抽样统计方法的,应认真评估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确定稽查项目的重要性水平,明确检查重点,考虑抽样风险,确定样本数量,把稽查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程度。对涉及处理处罚的具体事项,应进行全面检查,不能简单地运用统计抽样的方法。

3、规范稽查取证。稽查风险很大程度上是证据风险。证据风险来自检查过程中税务稽查人员对证据的取舍和证据证明力的认定,如何取得充分、可靠的证据,防止疏漏重要证据并取得具有充分证明力的证据,是证据风险控制的关键。降低稽查风险,提高证据质量:

一是检查要符合法定程序。实施稽查前要向纳税人发出书面稽查通知,告知其稽查时间等;应认真执行稽查人员回避的规定;稽查人员要有两人以上,并出示税务稽查证件;询问、调取账簿和实地稽查等都要符合法定程序,并依法为纳税人保密。二是证据类型和取证程度要统一。一般稽查案件的取证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已基本形成统一,而对账外账等一些偷税手段比较灵活的涉税违法案件,证据种类复杂、取证难度大,目前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取证的风险比较大。稽查系统内部应对此类案件的证据种型、证据形式和取证程度作出基本规定,以指导稽查取证实务,明确要求,避免取证的不规范而承担的稽查风险。三是要加强与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的配合和协作,规范取证要求,确保收集的证据充分可靠,并符合行政诉讼的要求,提高案件的质量,降低稽查风险。四是证据收集要全面客观。既要依法收集当事人的有责和责重的证

据,又要依法收集当事人无责和轻责的证据,为案件审理提供全面客观的证据,确保案件定性准确、处理适当。五是取证要合法。取证要在法律法规授权之下进行,取证的主体、时间、程序、方式和形式都必须合法。

4、规范稽查文书。稽查过程当中涉及的文书较多,都应以规范化的要求来编制,避免随意性,特别是取证材料及稽查工作底稿,更应该针对不同的行业,注意格式的统一、用语的准确等。对于稽查过程的描述,也要有规范统一的标准。检查组组长应对稽查过程中形成的稽查文书、稽查工作底稿进行全面复核。

5、规范案件审理。案件定性准确、处理适当,是规避税务稽查风险的有效举措。审理部门应强化审理把关,在对案件审核定性时应严格根据违法事实和已获取的证据资料来定性,对证据不足难于定性的案件应退回检查环节进行补证。同时审理应耐心听取纳税人的陈述

申辩意见,并认真进行核实,做到公正执法,准确定性。要认真执行案件移送规定,对违法构成犯罪的,应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规范稽查案卷。稽查人员的检查过程应完整地在案卷中反映,这也是避免风险的一个有效举措。目前,案卷中大部分只反映被查对象的税收违法情况,尤其是稽查结论一类的案卷,资料内容相当简单。作为对检查行为的一个监督载体,案卷应全面完整地反映稽查四个环节的全部过程,特别应详细记录检查人员的整个检查过程,如对被查对象的内部控制测试、稽查方案、人员分工、检查范围和内容、运用的稽查方法和稽查策略、重要会计问题和重点稽查领域、对问题的排查过程等,这些均应记录在工作底稿或相应的文书中。

(二)加强内部建设是防范稽查风险的基础

加强制度建设。目前的稽查制度体系中,防范和控制税务稽查风险的制度

还很不完善。上级稽查部门应加强对防范税务稽查风险制度体系的建设,组织有关专家,研究制订防范和控制稽查风险的制度体系,特别是稽查方案的制订、稽查案件证据的收集、稽查工作底稿的编制、稽查报告的编制和案件复核等制订统一、规范的制度,以指导稽查工作实务,这是防范和控制税务稽查风险带有根本性的举措。

提升计算机应用能力。加强税务稽查软件开发和应用,提升稽查计算机的应用能力,要针对不同行业、不同会计系统,设计具有针对性的计算机稽查程序,充分利用现代手段获取税务稽查工作所需信息资料,使得稽查人员能够对计算机系统进行一般性检查,提高稽查效率,降低稽查风险;同时针对“税收执法管理系统”的全面上线,充分利用综合征管软件监控系统的数据监控分析功能,提高稽查人员系统操作能力及水平。

落实稽查案件分级审理制度。按照一定的标准,对所有稽查案件实行分级

集体审理,对案情复杂、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应由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对其他案件由稽查机关案件集体审理会议审理,严把案件的质量关、定性关,防止税务检查中“走过场”和“人情案”,以及定性不准情况的发生,降低稽查风险。

健全稽查案例分析制度。定期召开案件分析会,对稽查选案、检查、审理及执行四个环节在实施过程中进行把关和协调,真正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数字准确、文书规范、程序合法、运用法律法规准确,对发现的问题和存在的风险应认真分析研究,及时整改,并形成制度;对税收政策执行、自由裁量权的把握进行全面会商,提高稽查执法质量;要建立起分类案例数据库,总结检查各类企业的基本方法,加强对案件成因的剖析,为案件检查提供参考和示范。

加大案件复查和“下查一级”的力度。案件复查是强化监督、发现问题、消除患隐、提高质量的重要手段。地方税务局的法制部门要加大对税务稽查案件的复查力度,抽调精干人员,采取交叉复查、案卷审查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开展复查工作,要按照《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的规定,统一复查口径、统一审理标准、统一处罚尺度,对复查案件的程序、事实、证据和执行等内容以及有无违反稽查工作纪律等,进行认真深入细致的复查,要及时发现和纠正案件存在的问题和风险,认真做好整改;上级稽查部门要加大对下级稽查部门稽查案件的复查力度,每年定期组织抽取一定比例的已查案件进行复查,做到应查必查,查深查透,及时总结、认真分析、提出建议、降低风险。在实施“下查一级”时,应注意适当缩小检查面、及时沟通信息、制订统一的行政处罚标准。

强化税收宣传,排除外部干扰,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税务部门要加大税收宣传力度,大力加强税收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税收法律知识,营造良好的

税收法治环境;强化诚信纳税的宣传,营造“依法诚信纳税光荣”的氛围;强化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和税务稽查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作用宣传,使纳税人做到依法诚信纳税,形成政府支持、部门协作、企业配合的良好税收执法环境,减少和排除外部环境对税务稽查工作的干扰。对个别确实无法回避的案件,应认真做好税务案件审理会议的记录,分清责任,降低稽查的风险。

(三)提高职业素质是防范稽查风险的保证

转变观念,提高防范风险意识。稽查人员要从思想上、观念上充分认识风险对稽查工作、部门形象、个人前程和利益的影响,自觉践行“公平执法,规范操作,廉洁自律,令行禁止,严守秘密”的工作要求;牢固树立风险和责任意识,自觉培养防范风险的意识和行为,认真总结经验,不断提高素养,做到稽查业务规范化,并在稽查实践中积极探求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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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风险的有效算途径和方法。

增强素质,提高防范风险的能力。稽查工作责任心强不强,怎样判断被查单位重大错误的存在,如何确定稽查重点,如何收集案件证据,都取决于稽查人员职业素质的高低。稽查人员的素质影响着稽查质量好坏和稽查风险的程度。提升稽查人员的业务素质,要积极开展稽查人员的税收知识、财会知识、法律知识和稽查技能的培训,努力培养一支既精通财税和法律知识,又有较高稽查技能复合型专业人才。培养一支具有“五会”、“五能”本领的稽查队伍;“五会”指会操作使用计算机,会使用各种税务稽查应用软件,会从局域网和互联网上调取所需资料,会使用查账软件,会使用各种现代化办案设备。“五能”指能独立承担办案业务,能组织协调稽查中各方面的关系,能依法妥善处理办案中遇到的各种情况,能按稽查底稿要求完成各种稽查文书的填写,能计算评估所查企业的资金状态和纳税情况。提升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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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人员的职业素质,加强稽查人员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教育,努力提高稽查人员的责任感,培养其“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合理谨慎、职业胜任、保守秘密、廉洁奉公、恪尽职守”的良好职业素质。当前随着国家有关税收政策的变化,要求稽查人员必须培养善于思考、勤于思考的意识,现代企业生产所涉及的产品、地域、领域往往不单一,利用非法手段、不正常渠道取得产品原材料,生产企业不能开具专用发票,就必然为关联的企业偷税提供条件,企业偷税隐蔽性,地域、环节的复杂,犯罪人员的狡猾,对抗能力的增强,对税务稽查取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加强教育,积极预防职务犯罪。加强党风廉政和机关效能建设的学习和教育,构建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防止利用税收执法权贪污、收受贿赂、玩忽职守、严重渎职、徇私舞弊,以及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利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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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积极做好职务犯罪的教育和预防;加大惩处力度,增强威慑力;深入开展“珍惜岗位,珍惜权力,珍惜荣誉,珍惜前程,珍惜家庭”等“五珍惜”教育活动,认真算好“政治账、经济账、法制账、家庭账、良心账”等“五本账”,筑牢防腐拒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制定并落实有关规章制度制度,有效规避风险,防止和减少失职、渎职行为,更好地爱护和保护税务稽查干部。

对税务稽查“执行难”的几点思考 第8篇

1 当前税务干部财务会计培训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来源、管理体制、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原因, 当前税务干部普遍存在知识老化、对新会计准则不够了解等问题, 在对税务人员的财务会计知识培训方面存在着重视不够、针对性不强、缺乏实效性等问题。

(1) 理论与实践脱节。学习培训的最终目的是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 开展理论培训不仅要使参加培训人员掌握从事税收工作必要的财务会计理论知识, 最重要的是要将所学的知识更好地运用到税收实践工作中去, 最大限度地将理论知识转换为实践技能。目前税务干部培训大多是由系统外专业老师授课, 由于授课老师缺乏税收工作实践, 往往就理论讲理论, 与实际工作联系少, 很难让税务干部产生学习兴趣, 让税务干部感到收获不大。

(2) 培训方式较单一。目前, 在税务机关培训主要还是灌输式的培训方法, 虽然增加了一些多媒体课件, 但还是让学员处于被动受训的状态, 难以激发其学习兴趣, 不能满足其学习的需要。这种整体推进、整齐划一的培训方式, 使参训人员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得不到充分发挥, 制约了学员的实际操作能力, 也降低了培训效果。

(3) 培训缺乏系统性。税务机关组织的会计知识培训往往是在一个较低层次循环, 每年都是从分录开始, 年年培训相同内容, 缺少计划性和个性化培训, 导致一些干部学习收获不多, 积极性不高。

2 对做好税务干部财务会计知识培训工作的建议

税务人员拥有较好的财务会计知识是做好税收工作的基础和前提, 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我们要在培训内容、方式、方法等方面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做到有所创新, 有所作为。

2.1 在培训内容上要突出实用性

(1) 紧密结合工作实际。税务部门开展培训, 主要是为了让干部能够更好地做好本职工作, 因此不能泛泛地讲会计分录如何做, 各税账目怎么登, 会计报表怎么报, 这样不仅会让人感到枯燥乏味, 而且对工作无益。讲课所涉及的内容一定要从实际工作出发, 要突出税务工作特点, 要突出实用和简单易学。授课内容重点选择工作中常用的一些会计分录讲解, 讲解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和检查的技巧, 并且要与实际工作相联系, 提示大家在工作中容易出现的税收问题。比如对于存货的讲解, 仅从理论上讲解概念是不够的, 必须联系工作实际去解析, 才能给学员留下深刻印象。在教学中可以结合实际案例, 比如可以从审核企业资产负债表开始, 通过审查存货期初数与期末数变化情况来发现问题, 如果数值变化较大要求纳税人做出明确解释, 如果解释不合理就能从中发现问题。比如, 我们在实习中遇到过这样一个情况, 在检查一家化工企业时, 发现这个企业库存非常大, 有5 000吨之多, 而税务机关在实际调查时得知这家企业的存货为液体, 必须用储存罐储存, 而企业的储存罐只能装3 000吨, 另外2 000吨如何储存企业无法解释, 从而发现企业销售未做销售处理的事实。通过这样的理论与实践结合的授课, 能够让学员感到听课对工作大有益处, 就能充分调动税务人员认真学习的兴趣。

(2) 突出学习重点。会计培训的重点往往是一些学习难点。在讲授会计知识的同时, 不仅要讲解会计上如何处理, 还要讲解会计准则与税法存在的差异和产生差异的原因, 以及在工作中容易出现的税收问题, 这样才能让学员明白其中的道理, 达到事半功倍的教学目的。例如,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取得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计量, 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税法在这方面和会计准则一致, 但是税法和会计对于存货的计量是有差异的, 需要税务人员在工作中注意:根据税前扣除的真实性原则, 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必须真实发生, 在判断纳税人申报和扣除的真实性时, 纳税人必须提供证明支出确属实际发生的有效凭据, 根据税前扣除的配比性原则, 企业采购时未及时取得合法凭证, 但在汇算清缴期满前已取得合法凭据的, 不作纳税调整。企业采购时未取得发票已作调整, 在以后年度又取得发票的, 应该调整原所属年度的所得额, 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或抵顶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款, 不得直接调减取得发票年度的所得。由于企业所得税是在次年5月31日前汇算清缴, 因此在次年汇缴期满前取得发票的就无需作纳税调整了, 这样的规定既是税前扣除配比性原则和相关性原则的要求, 也是反避税的需要, 否则应税期间取得免税期间成本费用的凭据会导致税款流失。这样通过讲解会计准则与税法存在的差异和产生差异的原因, 以及在工作中容易出现的税收问题, 让学员了解工作中应当关注哪些问题, 让他们感觉到讲课内容对工作确实有很大帮助, 这样才能激发干部自觉学习的积极性。

2.2 在培训形式上要突出灵活性

培训方法直接决定培训效果, 税务机关应根据税务人员实际情况, 采取多种形式提高税务干部的业务素质。

(1) 发挥好内部培训的主渠道作用。这是由税务机关的工作性质和实际情况决定的, 对大部分税务人员来说, 主要是靠系统内部培训来提高他们的会计知识水平, 培训内容主要是以初级会计知识为重点。要改变过去“一刀切”的做法, 树立“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学用相长”的理念, 根据税收工作的实际需要和税务干部的岗位、学历、年龄等实际情况, 有针对性地对税务干部进行分层次、分类别的培训。在培训项目、培训内容的安排上, 做到因人而异, 突出个性化。要选好教师, 教师可由近几年从财务、税务专业毕业的年轻干部担任, 也可由专业师师任教。

(2) 发挥好外部培训的补充提高作用。这主要是对一些尖子业务骨干的培训, 让他们更新会计知识, 以适应工作的需要。可以把兼职教师和业务骨干派到高等院校学习最前沿的会计知识。同时也可以有计划地派一些税务干部到现代企业学习了解现行企业会计业务, 缩小和企业会计的差距。积极鼓励干部报考在职会计学历教育, 报考注册会计师和注册税务师, 通过多种渠道提高税务干部的会计水平。

(3) 提高培训的科技含量。由于当前税务干部年龄普遍偏大, 会计和税务业务功底不深, 为了能够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在配合案例教学的同时, 应当充分利用计算机软件以弥补学习工作中的不足。如可以用计算机软件开发设计检查工作底稿软件、土地增值税清表和个人所得税计算表等。通过应用软件提示干部在检查工作中需要注意哪些会计科目, 可以减少检查时间, 提高工作效率, 对于干部的日常工作学习和应用会计知识能起到很好的推动作用。比如利用Excel工作表设计制作检查工作底稿, 把底稿分为商业企业检查底稿和工业企业检查底稿, 对于商业企业和工业企业常用的会计科目和注意事项在表中注明, 并把每项用公式列出具体要求, 每一名税务干部只要按照检查底稿中的会计科目录入数据, 就能正确得出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让税务人员学会用这种方式不仅简化了工作, 也提高了质量与效率, 减少了工作差错, 使学与用得到很好结合。

2.3 在培训规划上要体现长远性

会计政策的易变性和不稳定性, 决定了我们对会计知识的学习不可能一劳永逸, 必须及时更新知识, 了解和掌握最新要求。

(1) 坚持会计知识学习制度化。可以借鉴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人员每年必须拿出一定时间学习新政策、新变化的办法, 要用有效的制度来保障会计知识的学习, 把会计学习列入全年学习计划, 结合学习型机关建设, 要把会计知识学习作为一项重要学习内容, 在时间、经费、师资等方面给予保障。

(2) 形成良好的学习导向。要让大家知道学好会计知识的重要性, 在税务部门, 在想成为业务能手, 一定是一个会计通。对在会计知识学习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同志和取得会计中级以上职称及会计从业资格的同志要给予奖励, 对不认真学习、考试不合格的同志给予批评处罚, 并明确规定, 如果两年内仍不合格的要从一线税务岗位调整出来, 让所有同志有一种危机感, 提高大家学习好会计知识的自觉性和紧迫感。

摘要:本文阐述了学习会计知识对税务工作者的重要性, 通过对当前税务干部财务会计知识现状的分析, 指出当前税务干部财务会计知识培训方面存在的理论与实践脱节、培训方式单一、缺乏系统性等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提出改进培训方法、提高培训的实用性与灵活性、建立长效培训机制等具体建议。

关键词:税务人员,会计,培训,建议

参考文献

[1]高金平.新企业所得税与新会计准则差异分析[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8.

对税务稽查“执行难”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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