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特大车祸事故的调查报告
关于特大车祸事故的调查报告(精选6篇)
关于特大车祸事故的调查报告 第1篇
关于___县“_·_”特大交通事故的调查报告
自治区人民政府:
___年_月__日_时左右,在都___自治县境内红(渡)宜(州)线(即___乡)___公里 947米处,发生一起特大交通事故,造成36人死亡,24人受伤,车辆报废,直接经济损失4万元,间接经济损失90.91万元(其中:死亡消埋费5.4万元,死亡补偿费
79.91万元,抚养生活补助费4.83万元)。
“___”特大交通事故发生后,自治区劳动厅、交通厅、公安厅,___地区行署、都___自治县有关领导先后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抢救工作。根据国务院1989年第34号令规定,自治区有关部门派人组成“___”特大交通事故调查组,在___地区行署和都___自治县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的基础上,通过核实和补充调查,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概况及采取的措施
(一)事故概况
___年8月29日l0时30分,都___自治县百旺乡个体户李高雇请的驾驶员莫鄂生驾驶桂M80322号扬州产亚星牌4l座大客车从都___自治县二运站载客36人(含驾驶、售票员)往百旺乡方向行驶,沿途在都___自治县城十字路口、商业街路口、县政府门口、汽车总站门口、红渡、___等处搭载散客。当车行至都___自治县红宜线___公里 974米处时,客车实载67人。由于莫鄂生驾驶车速过快,操作不当,大客车约于13时左右冲出道路右侧,翻下35米深的悬崖后坠入红水河中,造成车上乘客36人当场死亡,24人受伤,车辆报废的特大交通事故。
(二)事故发生后所采取的措施
事故发生后,自治区交警总队长于娃宪、副总队长余良清、___地区行署副专员张国辉、副秘书长王树新、___地区公安局副局长覃致均、___地区交警支队政委张龙堂、都___自治县县委书记韦志鹏、代县长覃福珠、副县长谭友权、公安局长卢治松、副局长匡佰彪、副政委罗朝华等负责人带领有关人员分别于当天赶赴现场,参加现场指挥疏导和抢救工作。同时,都___自治县县委、县政府召开了现场紧急会议,成立了有法院、检察、公安、武警、卫生、民政、交通、劳动、保险等部门组成的9个工作组,即l、现场勘查组;
2、车辆检验组;
3、询问笔录组;
4、善后工作组;
5、事故材料调查组;
6、车辆尸体打捞组;
7、伤员抢救组;
8、路因调查组:
9、车主财产查封组等,并由公安机关对肇事驾驶员进行监控。
8月29日13时40分,都___自治县交警大队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干警兵分三路,一路由大队长韦志成、教导员周敏健及副大队长覃英冠率领事故中队的干警赶赴现场组织抢救伤员,维护交通秩序;二路由1名副大队长在队部用电话分别向自治区交警总队、___地区交警支队、都___自治县县委、县人民政府、县公安局汇报;三路由都安县交警中队长黄宝强组织现场施救材料。14时30分,分管政法的都___自治县副县长谭友权率领以都___自治县人民医院为主的现场施救小组赶到事故的地点。当即成立了由都___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现场抢救指挥部。都___自治县___、箐盛乡人民政府干部及派出所全体干警、周围部分群众积极参加现场施救和现场保护工作。都___自治县交警大队利用葫芦、钢丝绳进行人工施救,但由于车辆太重,施救工具无法承受,钢丝连断数次。现场指挥部派员前往大化瑶族自治县水电工程局联系25吨吊车到现场施救,该吊车于当日18时40分到达现场,但由于该路段路基松软,地势险要;吊车无法开展工作。次日早晨,大化瑶族自治县水电工程局的12吨吊车及两名潜水员抵达事故现场,继续开展施救工作,先后将15具尸体打捞上来,并把肇事车吊上岸边。8月31日、9月1日又分别把9具和12具尸体打捞上岸。24名伤员分别安置在都___自治县人民医院和箐盛乡卫生院进行救治。自治区有关领导、___地委、行署、都___自治县县委、县人民政府等有关领导分别于当天到医院看望和慰问伤者。现24名伤员已全部治愈出院。31具尸体己有家属认领,5具无名尸正通过各种宣传媒介寻找死者家属,没有认领的就地消埋处理。
为了吸取教训,都___自治县县委、县人民政府于___年9月3日发出《关于开展整治道路交通秩序和市容市貌的决定》(都发[___]46号),并成立了以都___自治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谭友权为指挥长的整治道路交通秩序指挥部,要求各部门要认真吸取“8.29”特大交通事故的教训,对都___自治县境内行驶的各种车辆及道路上的事故隐患进行整治。并派出四个工作组,对县内的国道210线及红(渡)宜(州)、古(山)拉(烈)、高(岭)永(安)、大(兴)隆(福)、都(安)保(安)等省道路面进行监控,对机动车驾驶员、客运车辆乘客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对行驶在道路上的机动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查,对严重超载的客运车辆实施卸客转运等措施。
同时对都___自治县所有公路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涉及道路交通事故隐患的路段进行整改,确保道路畅通,并要求各部门加强源头管理,堵塞管理工作上的漏洞。
___地区行署下发了《关于加强交通安全管理的通知》(河行发[___]43号),要求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及强化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加强营运车辆管理,客源管
理,加大稽查力度,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对车辆的监控,对超限超员,超速行驶,违章驾驶等行为,依法予以制止井严肃查处。
二、肇事车辆及车主的基本情况
(一)肇事车辆的车主为李高,男,中共党员,都___自治县百旺乡清华2队人,购买1993年12月24日出厂的扬州产亚星JT6970C41座大客车l部、车号为桂M80322,1994年1月8日在___地区车管所入户,1996年10月31日办理公路运输许可证,1996年7月1日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期限为1996年7月1日至___00年7月2日止。
(二)1996年11月26日,个体工商户李高与都___自治县客货运输综合服务站签订了《公路营运客车委托代理客运业务合同》书,委托代理客运业务,时间从1996年11月26日起至1998年11月26日止。合同期间由该站在站内提供客源,进站报班,委托代办车辆的各种证明业务等。
三、事故原因分析
桂M80322号大客车,1996年12月24日经___地区车辆检测站年检合格。“___”特大事故发生后,8月30日经___地区交警支队车管工程师和都___自治县汽车修配厂的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的检验组对该车的机械性能进行安全技术检验,鉴定结果如下:(一)制动系各管路、刹车软管、行车制动踏板、手制动拉杆等完好无损有效,经过制动总泵解体检查,未见异常:(二)传动系各部件无脱落、无损坏;(三)转向系转向节、横直拉杆完好,无变形脱落,经对方向机解体检查,未见异常;(四)两前轮及四个后轮胎气压正常,胎面花纹符合要求。认定以上各部件基本符合车辆安全技术标准,排除了机械事故的可能性。
经过事故现场的进一步勘查和调查取证,调查组认定“___”特大交通事故的原因如下:
1、直接原因
莫鄂生驾驶桂M80322客车,行于肇事路段操作不当。“___”特大交通事故发生的当天,天气晴朗,视线良好,桂M80322客车行至直线型肇事路段时,并没有受到诸如会车、行人等外在因素影响。虽然肇事路段路面存在两条深为0.25米、宽0.45米、长6米的坑槽,但只要司机驾驶得当,不致酿出此祸。司机莫鄂生驾驶操作欠妥,当车行至该路段时,仍以每小时35公里的车速向前行驶,加上选择路面不当,使该车在凹凸不平的路面颠跳,前轮腾空,方向盘失控,致使客车右侧前后轮先后驶出路坎,翻入红水河中。
2、间接原因
(1)车辆严重超载。桂M80322客车定位4l座,载客67人(含司机、售票员),超载26人,由于车辆严重超载,影响了行车安全。
(2)车主安全管理不到位。车主李高经过有关部门培训,已获取行车执照,具备车辆安全行驶的基本知识。身为车主应对司机和售票员进行安全管理和教育,但李高在营运过程中没有正确处理好安全与行车,安全与效益的关系,没有负起责任,致使司机和售票员安全意识淡薄。
(3)都___自治县客货运输综合服务站没有履行好安全教育责任。该站与车主李高签订委托代理营运合同,应按自治区《汽车客运服务站基本业务工作规范》和合同所明确的条款,对车主、司乘人员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教育,组织业务咨询和业务学习。在调查过程中,该站说曾通知车主李高赴站进行安全学习,但据车主李高反映,除春运外,截止“___”特大交通事故发生时止,从未接过该站其他有关安全学习的通知。调查组认为,都___自治县客货运输综合服务站没有按有关规定和合同履行好职责,对车主及司乘人员缺乏安全教育,表现出只收费不管理的“以包代管”的不良经营行为。
(4)肇事路段存在安全隐患。该肇事路段地处山冲,雨水长年在此汇流注入红水河,对路基造成严重影响,加上运煤等载重车辆的辗压,形成两条深为0.25米,宽为0.45米,长为6米的坑槽,超出交通部《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
(交公路发[___]917号)要求,影响着来往车辆的正常行驶。由于公路一侧与红水河面形成85度角,高35米的悬岸地势,在这种情况下,上述路面所出现的坑槽就成为了行车安全隐患。虽然公路部门正在对该路段进行修理养护,“___”特大交通事故发生的当天,在距离肇事地点24米处修路,但是事故发生的不可预测性,公路部门很难做到预先安排、消除路患。肇事路段的安全隐患是客观存在的。
四、事故的费任及处理意见
(一)驾驶员莫鄂生的责任
“___”特大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驾驶员莫鄂生在驾驶车辆经过坑洼不平的路面时,车速过快,操作不当而造成的,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已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售票员莫梅芳的责任
莫梅芳没有处理好安全行车与效益的关系,为追求更高利润,忽视交通安全,不遵守客车定员规定,沿途揽客,造成客车严重超载,影响行车安全,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车主李高的责任
车主李高对自己雇请的司机、售票员忽视安全管理。平时对司乘人员既没有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在营运过程中,又没有严格管理,由驾驶员和售票员随意掌握载客量,对“___”事故的发生,李高负有间接责任。根据《党纪处理条例》,建议开除其党籍,吊销营运工商执照和公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四)都___自治县客货运输综合服务站的责任
都___自治县客货运输综合服务站作为中介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汽车客运服务站管理规定(试行)》第二条第六项中已明确其职责,即“组织站务人员、始发车驾驶员、乘务员学习业务,开展安全活动。”都___自治县客货运输综合服务站(称甲方)按上述规定与车主李高(称乙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在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的第8条中明确规定:“甲方负责对乙方司乘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组织业务咨询、学习”。经调查核实,调查组认为都___自治县客货运输服务站没有认真履行合同,对车主李高及有关司乘人员的安全教育不负责任,对“___”特大交通事故负有一定责任。建议都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责成都___自治县客货运输综合服务站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认真进行整改。
(五)都___自治县交通局的责任
都___自治县交通局是都___自治县客货运输服务站的主管部门,但监督管理不到位,对“___”特大交通事故应负责任。责成都___自治县交通局认真吸取教训,写出书面检查,建议都___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该局通报批评。
(六)责成都___自治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由___地区行署对都___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五、事故应吸取的教训及整改意见
“___”特大交通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为认真吸取教训,现提出如下整改意见:
(一)加强对营运个体工商户的管理。近段时间以来。由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企业允许多种经济成份并存,营运个体工商户为了能合法上路营运,按有关规定,必须与有法人资格或对外有经营权的运输企业订立委托代理运输合同,才能进站营运。而在安全管理上,运输企业对进站车辆存在着只收费不管理的“以包代管”的不良经营行为。运输企业与进站营运的个体工商户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中明确规定,运输企业负责组织进站营运的个体工商户及车主、驾驶员、售票员进行业务学习,定期进行安全教育。但运输企业对此只做表面文章,对营运个体工商户的安全教育实际上是名存实亡,流于形式。一旦出事,相互推脱责任。建议有关部门针对上述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规范运输企业对进站车辆的经营行为,严格监督管理,确保行车安全。
(二)加强路面监控,杜绝客运车辆超员载客。“___”特大交通事故发生的当天,都___自治县交警一清早就在红宜公路线上设立了流动哨卡,查出了数起违章车辆,尔后转至别的公路线执勤。桂M80322客车严重超员载客就是在流动哨卡从红宜公路上撤走不久后溜过去的。这说明交答对路面的监控仍存在着空档,给违规车辆留下可乘之机。在目前警力缺乏,交通监控面广的山区公路上,通过采取加大交通安全宣传力度,增强全民的交通安全意识,增加客运能力,交警部门加强路面监控等措施,杜绝超员载客现象的发生,消除事故隐患。
(三)各级领导和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交通运输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运输企业加强司乘人员的安全教育。提高他们遵章守法的自觉性。安全教育要从培训抓起,司机、售票员及业主要经过严格的培训,经技术、安全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把安全教育与司机的年审、季度的安全学习考核结合起来,并利用各种形式传媒广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提高广大司乘人员安全生产意识,通过向全区通报“___”特大交通事故及处理情况,使全民都受到教育,形成人人遵守交通规则的好风气,确保交通安全。
(四)加强公路养护监管工作。红宜公路根据实际情况,由柏油路改为砂石路。由于砂石路面具有防水性差的特点,雨后机动车辆驶过,增大了路面坑洼不平的程度。加上红水河洪水及山冲雨水的侵害,使得养路工作更为艰难。公路管理部门要从“___”特大交通事故中认真吸取教训,根据公路养护经费不足,人手缺乏的实际情况,结合路况,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行车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路段进行重点养护监管工作,排除公路事故隐患,确保行车安全。
关于特大车祸事故的调查报告 第2篇
一、端溪酒店基本情况
端溪酒店是由广东省罗定市乡镇企业局与深圳市蔡屋围股份公司合作兴建,其中深圳市蔡屋围股份公司出地1250平方米,占大楼40%的股份;罗定市乡镇企业局出资480万元,占大楼60%的股份。酒店原设计为内部招待所,酒店基建工程于1983年6月动工,1986年4月正式投入使用,楼高9层共31米,建筑面积7130平方米,一楼是大堂、商场,二楼是餐厅,三到九楼是客房。1986年4月至1994年9月,端溪酒店由罗定市乡镇企业局直接负责经营,法定代表人是罗定市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主任欧杏。1994年9月,罗定市乡镇企业局将酒店整栋大楼承包给深圳市昌鸿国际贸易公司经营和管理;该公司总经理姜和又将二楼餐厅多次转包。起火前,二楼肥肥火锅城由四川人姚翠萍承包,三至九楼客房由姜和负责经营管理,端溪酒店法定代表人仍是罗定市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主任欧杏。
起火当晚,端溪酒店人住旅客243人,其中有外地来深圳的旅游团6个共139人,其他住客及员工共104人。
二、火灾发生经过和善后处理情况
1996年7月17日凌晨1:50时,端溪酒店对面市水产批发市场的一名个体户和一名骑单车路过的群众,发现端溪酒店二楼肥肥火锅城靠北角的房间起火,即告知在一楼大堂值班的保安员,保安员上二楼看到影碟机房(楼面经理刘毅的住室)着火,见房门上了锁,就回一楼打电话找酒店值班经理,未找到人,然后再上二楼拟用灭火器灭火,但不会使用;打开消火栓开关又无水。此时火已蔓延,该保安员再跑回一楼大堂给各楼层服务员打电话,最后才想起打“119”电话报警,市公安消防局指挥中心于2:16时接到报警,先后调动了罗湖、田贝、笋岗、上步、福田等5个消防中
队,共13台消防车120名消防员赶到现场灭火救人。罗湖消防中队首先于2:20时到达现场,由于采取措施得力,仅用10分钟就将火扑灭。
消防员到场后,三至九楼的旅客纷纷涌向窗口,挥动毛巾、床单、衣物呼喊救命。市消防局领导采取果断措施,利用4台云梯车,在酒店的东西两侧升高救人;同时组织消防员佩戴空气呼吸器各楼层,采取背、抬、扶等方法,共抢救和疏散出222人。
在抢救酒店内被困旅客过程中,广大干警一次又一次冒着生命危险楼内,有些干警将自己戴的空气呼吸器让给呼吸困难的旅客,致使有9名消防队员吸入浓烟晕倒在现场,负伤住院。广大干警这种“一不怕苦,二不怕死”的精神,赢得了时间,减少了旅客的伤亡人数,得到了各级领导、被救旅客和广大市民的高度评价。
事故发生后,市公安交管局、罗湖公安分局及时调派警力到场,疏导交通,做好警戒,市人民医院、红会医院、中医院、罗湖区人民医院派出救护车和医务人员,及时运送和抢救伤员。
市领导李德成、何景涣、王顺生、郭荣俊等闻讯赶到现场,组织并部署有关部门抢救伤员,安排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工作。
当天上午,广东省省委常委、省政法委书记、省公安厅厅长陈绍基,省消防总队总队长陈建辉,省安委会副主任、劳动厅副厅长陈翼云等省领导及李容根、黄丽满、李友烈、武捷思等市领导察看了火灾现场,并到医院慰问了伤员。李容根、黄丽满同志受正在省里开会的市委书记厉有为、市长李子彬同志的委托召开了紧急会议,对事故调查、医疗抢救、善后处理工作做了部署。
事故发生后,国家劳动部、公安部派有关领导来深圳了解事故情况,指导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国家监察部和省监察厅也打电话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及处理情况,并对事故处理工作做了重要指示。
7月21日上午,刚刚从省里开会回来的市委书记厉有为、市长李子彬立即召开会议,听取事故处理情况,进一步部署事故调查、伤员抢救、善后处理工作,并要求全市各级领导、各有关部门认真吸取这次火灾事故的教训,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将安全生产摆上重要工作日程,常抓不懈;要求市安委会立即组织各区、各有关部门开展安全大检查,切实消除各种事故隐患。
由于这次火灾事故中伤亡的人员多,涉及多个省、市,善后处理工作难度很大,市委、市政府对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高度重视,由市卫生局牵头,成立了医疗抢救小组,要求各医疗机构全力以赴抢救危重伤员,并从市外请专家进行会诊;同时,由市民政局牵头,市贸发局脓游局)、罗湖区政府协助,成立善后处理组,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汤耀治负责开展工作,罗湖区政府、市民政局和市贸发局调派了30台车、250多名工作人员,分30个组接待死难者家属,处理死者的赔偿、遗体火化等善后工作。由于善后处理组同志全力以赴,工作耐心、细致,截止到8月8日,已有28名死者亲属与善后处理组签订协议,还有两名死者的善后工作也将处理完毕。目前,住院治疗的11人中,有7人即将出院返原籍。
三、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调查组在公安部、省公安厅领导和专家的指导下,经过深入调查,查明“717”特大火灾事故的原因如下:
(一)肥肥火锅城楼面经理刘毅,于7月16日下午5时多打开电风扇至17日凌晨1时许离开住室时,没有把电风扇电源关闭就锁门外出。电风扇在运转中,异物电风扇罩内,影响电风扇正常转动,加大负荷,引起电机电流增大,使电风扇电源线过热燃烧,引燃周围的可燃物,是引起火灾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g9g巴火锅城没有建立防火安全制度,对员工未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员工忽视用电安全,缺乏安全知识,发生火灾时无领
导值班等,是此次火灾事故的主要原因。
(三)深圳市昌鸿国际贸易公司承包端溪酒店的经营管理,防火制度不完善,消防水阀门被关闭,安全疏散口上锁,防火门长期被打开;酒店服务员、保安员未组织旅客疏散,报警不及时;同时,住店旅客自救能力差,缺乏自救自防的常识,是这次火灾事故造成人员惨重伤亡的重要原因。
(四)罗定市乡镇企业局作为端溪酒店的业主、大楼的产权单位,将该酒店对外承包,收取租金,以包代管,对安全管理工作监督不到位,是导致这次火灾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四、事故责任划分和处理意见
(一)单位责任
1。肥肥火锅城没有建立防火制度、防火组织和值班制度,对员工未进行过消防常识培训,致使员工缺乏消防安全知识,忽视用电安全,对这次特大火灾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应共同承担这次火灾事故伤亡人员的全部医疗和善后处理费用,为严肃消防法规,建议消防监督部门依法给予其经济处罚;建议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2.深圳市昌鸿国际贸易公司是酒店的总承包单位,防火制度不完善,管理不到位,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工作不落实;安全疏散通道不畅,防火门长期被打开,防范措施不力,对造成特大火灾事故负有全面管理责任,应共同承担这次火灾事故伤亡人员的全部医疗和善后处理费用。为严肃消防法规,建议消防监督部门依法给予其经济处罚。
3.罗定市乡镇企业局是端溪酒店的业主、大楼的产权单位,将酒店大楼对外承包、收取租金,以包代管,对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督促整改不力,致使二楼楼梯口的违章建筑一直未能拆除,对这次特大火灾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应负责筹集并承担这次火灾事故
伤亡人员的全部医疗和善后处理费用。
(二)有关人员责任
1.刘毅肥肥火锅城楼面经理,在宿舍内使用电风扇,外出时未将电风扇电源关闭,致使异物电风扇罩内,影响电风扇正常转动,加大负载,引起电机电流增大,使电风扇电源线过热燃烧引燃周围的可燃物酿成火灾。防火观念淡薄,用电疏忽大意,是这次特大火灾事故的直接肇事者,建议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姚翠萍探圳端溪酒店二楼肥肥火锅城法人代表、董事长、总经理。在承包经营中,未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消防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没有组建防火组织,没有制定防火制度和值班制度;对员工未进行过消防知识培训,员工防火意识淡薄,用电管理混乱。发生火灾时,因无人值班,未能及时发现和扑救初起火灾,姚知道发生火灾后,一直逃避,不配合有关部门调查火灾原因和处理善后工作。对消防工作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工作失职,应负直接管理责任。建议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姜和深圳市昌鸿国际贸易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在承包端溪酒店经营管理中,未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防火组织和义务消防组织不健全,没制定防火安全制度和领导值班制度;恼火职责不清,责任不明确;没有制定灭火应急方案,没有对员工和保安人员进行过正规的消防培训;酒店发生火灾时服务员和保安员不会使用灭火器灭火,不会组织旅客疏散,未及时报火警;对建筑物的消防设施没有指定专人负责检查、维护,火灾发生前,消火栓管道阀门关闭,导致起火时,因消火栓无水,无法扑救初起火灾。酒店安装的防火门长期被打开,发生火灾后使大量有毒的浓烟顺楼梯通道扩散到各楼层,造
成众多人员死伤。管理混乱,工作失职,对这次特大火灾事故应负主要管理责任。建议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贺光磊端溪酒店工程部经理,在负责酒店室内消火栓系统使用、管理、检查、维修和保养工作中,未履行职责。火灾发生前,消火栓管道阀门被关闭;起火时,因消火栓无水无法扑救初起火灾,造成火势迅速蔓延。发生火灾后,贺逃避在外,不配合有关部门调查火灾事故和处理善后工作,对这次特大火灾事故应负管理责任。建议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关于特大车祸事故的调查报告 第3篇
一、任务环境的特点
重特大自然灾害事故的发生具有非常强的突然性和不确定性, 发生的时间和地域无法预知, 因此灾害发生的地域自然条件无法预计。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对于环境的破坏力惊人, 随之带来的道路中断, 原有地貌改变, 交通瘫痪。救援队伍面临的是严酷的自然环境, 需要花费极大的体力经过长时间的跋山涉水才能够进入灾区。同时灾害发生地域公网通信中断, 水电等配套设施停止运转, 救援队自身保障工作都需要自行解决。这对于救援队伍的装备以及给养物资的配置需求都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
二、重特大自然灾害应急通信保障的核心任务
在重特大自然灾害事故应急通信保障任务时, 保障人员要担负对外联络以及救援队内部的通信保障任务。但在救援力量到场后, 随队通信保障人员的核心任务应该是依靠携带的各类通信技术装备与外界建立稳定的信息通道, 如何及时、准确、畅通地传递第一手信息, 反馈现场情况, 为后续救援力量的构成、确定救援装备配置以及物质的调集配送提供最为可靠的决策依据。因此应急通信保障人员应该在到场后第一时间保“通”, 这里的“通”我个人认为是最为基本的通信需求, 可以是语音通信, 也可以是间断的文字信息的数据传递。这种通信需求的认可对于通信装备的配置选择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也将直接影响到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的成败。
基于任务环境特点及核心任务内容的分析, 如何完成重特大自然灾害事故中的应急通信保障任务, 结合自己在多年通信岗位工作的体会, 我认为完成任务关键在于平时的积累, 重点应该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2.1、人员的保障
现代通信保障工作的主要开展形式是发挥各类通信技术装备器材的作用。装备是完成任务的工具和基础, 而操作器材装备的人则是核心。应急通信岗位人员必须能够熟练使用通信器材, 还要精通计算机操作、各类电气设备使用、视频图像软件操作;同时还要具备强健的体魄, 随机应变的头脑, 还需要各类维修保障技能, 合格的通信保障分队人员真正做到了一专多能。而通信领域的技术更迭快, 对人员操作能力的要求越来越高, 同时受制与装备器材的可靠性等因素, 还对操作人员提出了在使用中维护和解决故障能力的实际要求。这些能力的培养只依靠各种形式的培训是无法满足的, 只有通过长期的操作实践, 在日常使用中通过遇到故障解决故障这种模式不断的磨合积累经验才能达成。因此选拔、培养人员并保持队伍的稳定是建立一支素质过硬的通信保障队伍的基础条件。
同时, 应急通信保障队伍人员配置上应该打破分岗位分专业的局限。实行驾驶员、通信员以及各类操作员的岗位安排并不能够适应实际需要。在应急通信保障任务中们的投送能力也决定了我们必须要将主要的人力资源向救援力量配置上倾斜, 因此随队通信保障人员必须是一支精干的队伍。驾驶员只负责驾驶, 通信员只负责通信保障在实际工作中形成了人力浪费, 同时也减弱了保障小组/分队在执行任务时候的灵活性。这一点在通信保障分队人员的选拔, 日常的训练中必须要予以贯彻, 在日常的训练中实行各种类型的分训、组训、全装备展开训练、拉动演练及跨区域拉动演练。通过长期的业务训练和培训提高人员的业务素质和默契程度, 才能培养出一只成熟可靠的应急通信保障队伍。
2.2装备的保障
在执行重特大灾害事故应急通信保障任务时, 所携装备是完成任务的基础条件。选择符合现场环境需求的装备, 并使其在现场正常工作发挥作用, 任务就成功了一半。现阶段, 科技发展速度快, 各类通信新技术层出不穷, 各类新装备器材更新换代很快。如何配置通信器材装备, 选择真正适合应急通信保障任务需要的装备, 我认为应当重点考虑一下几个方面:
2.2.1器材装备的小型化
小型化并不是针对常规状态下的应急通信系统。常规情况下, 系统是大区制的、广泛覆盖的, 设备复杂、功能完善, 而体积重量不是考虑的重点因素。在特殊情况下, 诸如地震、洪水、雪灾等破坏性的自然灾害面前, 基础设施部分或全部受损, 这时的应急通信装备器材需要具有小型化的特点。小型化具体是指可以迅速运输、快速部署、自持力高。器材装备的移动性能要非常优秀:形状规整方便装箱以利于交通运输;重量轻、体积小以利于人力背负携行。
2.2.2结构简单, 可靠性高, 简单易操作
在开展应急通信保障任务时, 在人员装备的投送、到场后的展开过程中, 人员还是器材装备面临的环境是非常严酷的。而人员可以通过休整治疗进行恢复, 装备一旦出现故障无法修复将会直接导致任务的失败。因此可靠性是个非常关键的性能指标。消防部队采用的通信器材装备, 多以民用器材装备为主, 可靠性层次不齐, 如何保证器材装备在运输、携行以及使用时能够克服严酷自然环境带来的影响是必须考虑的问题。我认为在这类应急通信保障器材选型中引入防水、防尘、高低温使用环境、抗冲击等具体技术标准体系非常必要。这类技术装备可以不要求采用最新的技术, 但是必须要求可靠性经过必要的实验环境检验。真正符合使用环境需要的器材装备才能够确保任务的开展和完成, 才是真正部队需要的器材装备。同时这些器材装备应该尽量简化设计, 使其具备结构简单的特点, 从而减少故障节点, 降低故障修复难度。
同时设备操作界面简洁、友好、直观;硬件系统标准化、模块化, 能兼容现有的各种常用设备器材, 从而简化操作环节, 便于快速部署、展开、运行, 从而提高使用效率。
2.3任务的展开
由于灾区交通中断, 公网瘫痪, 自然环境严酷。如何配置人员、选择和携带器材装备决定了任务的成败。我认为在执行重特大灾害事故应急通信保障任务时, 不应贪大求全, 对通信保障任务设置过高的任务要求。应该采取到场分波次、任务分阶段的方式开展。
到场分波次具体是指在前往灾害现场的第一波救援队伍中随队配置精干的应急通信保障小组。人员不应超过3人。保障小组根据对现场环境、任务特点的分析判断, 选择符合任务要求、成熟可靠便于携带的器材装备跟随第一批次救援力量前往现场。以保障救援队与外界的通信联络, 到达现场后回传反馈现场信息为基本任务目标。
器材装备选择应以海事卫星便携站、卫星电话、轻量化的短波背负台和中继台, 对讲机、防水照相机摄像机等成熟可靠, 携行方便, 自持力高、抗冲击掉落、重量轻、保障需求低的器材装备为主, 携带的器材装备重量不应超过15公斤。这样做的原因是第一批次救援人员面临的现场环境困难是最为严酷的, 除携带器材外还要携带个人的携行装具。而且保障小组人力资源紧张, 路途中各类突发情况和现场环境不利于卫星便携站等各类大型器材装备的携行、保障和使用, 同时大型器材装备在携行过程中导致设备故障发生率高, 设备可靠性不强, 强行携带反而会影响到保障小组的运动能力以及其他器材装备的配置, 造成各种不利困难。
第一波保障小组的主要任务目的为“通”, 不宜要求过多的通信需求。保障小组人员只要能够顺利到达现场, 在途中和现场满足语音、短信及一些简短视频、照片资料的发送等基础性通信需求, 就可以说第一到场的通信保障任务已经成功完成。
后续的通信保障分队人员依托第一到场通信保障小组的信息反馈, 携带各类保障器材、维修装备及大型器材装备跟随第二到场救援力量前往现场, 开展通信保障, 从而降低了到场的难度、减轻人员和器材的消耗。第二波次通信保障人员到场后, 开展各种大信息量的通信保障条件已经具备, 可以建立完善灾害现场和后方指挥部之间不间断的语音、视频以及信息沟通渠道, 直至救援任务的完成。
三、结语
吉林特大火灾事故调查 第4篇
伤者讲述
梁亚民,一位遇难者,同时也是一位英雄。当浓烟翻腾而来的时候,本有逃生机会的他却重赴火海,为了救火而英勇牺牲。
6月3日晚7点多,火灾现场已经黑了下来,一位十四五岁模样的小姑娘站在公路旁号啕大哭。小姑娘名叫梁翠茹,父母都在宝源丰禽业公司上班。母亲王桂凤负责包装冻货,工作车间位于厂区西北角;父亲梁亚民在挂鸡台车间上班,工作地点位于厂区的东南角。一个东南角,一个西北角,却斜划出了一条生死界限。
火灾发生时,王桂凤从浓烟里狂奔了出来,她第一时间所做的事,就是给爱人梁亚民打电话,可是电话怎么也打不通。王桂凤表妹刘海霞告诉记者,得知梁亚民遇难的消息以后,王桂凤和小女儿梁亚茹几乎都崩溃了。
刘海霞也是死里逃生,她在宝源丰公司负责给包装纸壳箱打印,她说:“火灾发生后,我的一位同事看见了梁亚民,他本来已经从大火里跑了出来,为了救人和扑火,他又返身冲入了车间。”
刘海霞所说的目击者名叫李阔,二十岁左右的年纪。记者在火灾现场附近的福阳医院内找到了他。他与梁亚民同在挂鸡台车间上班。李阔后脑和耳朵等处被轻度烧伤。李阔说:“我向外跑的时候,看见了梁亚民,如果他要是和我一样全力往出跑,一定跑得掉,可是他却转身向着火情最严重的走廊方向跑去,目的是想救人。”
关于梁亚民等人重返火场的说法,记者在火灾现场的一群目击者那里也得到了确认。一位姓刘的先生告诉记者:“的确有一批人冲出火区后又返回去救人了,好像带头的是一位车间主任,可是回去的那几个人,一个都没能出来。”
车间锁门为何?
紧锁的大门,湿滑的地面,易燃的墙体,复杂的地形……这些相加,让生产车间变成了牢笼。伤者陈洪武说,当时车间有300余人,工人上班后,大多数门都会上锁,仅留一个侧门。“上厕所必须要班组长同意,这时才能打开门。”曾在这里工作过的李姓男子说。
为什么要锁门?企业的官方说法是防止工人在工作期间随意走动,影响生产秩序。而在福阳医院外寻找失踪亲属的刘先生则直言:“厂里百分之七十是女员工,锁门是为了防止女员工老上厕所,耽误生产。”
55岁的于国华成功逃出。他认为,车间工位密集,还有办公室等组成的隔断,也致逃生不便。厂里两条清运血水、污水和鸡毛的深沟也阻断了一些工人的生路。虽然有人借此逃生,但沟深四五米,一些下去的人再也没能上来。
起火厂房建筑面积1.7万余平方米,墙体为彩钢板,就是两层钢板中间夹苯板,厂家并未按规定使用阻燃材料,车间内也没有灭火器和消防栓。而当地消防部门曾提供给一些媒体的消息称,该厂属“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消防设备不“消防”?
消防设备作为灭火的第一道关口,现实中却往往遭遇执行“折扣”。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平方米的厂房应设置相应规格的室内消火栓,同时对不同环境下消防设备的配备做出了严格规定。
记者6月3日晚进入吉林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事故厂区,仔细观察后,并没有看到现场有干粉灭火器、应急灯等火灾应急设备。
“最基本的消防设备都没有见到过,车间里没有应急照明灯,没有灭火器,也没有看到过消火栓。”吉林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的一位火灾幸存者说。
消防设施难以发挥作用的另一个原因就是群众的消防知识匮乏。“从来就没有火灾应急演练,即便是有设备也不知道怎么用,灭火器都没碰过。”一位吉林的火灾幸存者告诉记者。
广东省一位安监部门的执法人员说,部分企业把火灾应急演练停留在口头上,导致一些工人缺乏基本的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的常识。
“逃生通道”难逃生?
逃生通道形同虚设是一些重大火灾事故中暴露出的问题,事故现场往往没有依法设立消防通道,或是消防通道被违规占用。
吉林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火灾事故现场整个失火的车间日常只有一个出入的大门,并没有专门设置的消防通道。“这个出入的大门一般上班时都被锁上,火灾发生时逃生的人群涌到门口才发现门口火势太大,门很难打开,只好朝着与着火厂房相连的另一个厂房跑去。”一位幸存者说。
由于消防通道被占用而酿成的悲剧去年也曾上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可燃材料露天堆场区,消防车道与材料堆场堆垛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5米,但2012年4月广东省东莞市一纸业公司发生火灾时,设计好了的消防通道居然被违规占用,导致人员疏散困难,消防人员经过近60个小时的努力才扑灭大火。
火灾预防如何更有效?
夏季是火灾多发季节,应当对重点行业加强火灾预防管理。广东省一位安监部门执法人员说,夏季温度高、湿气重,纤维类物品容易聚热引发自燃;电器在潮湿的环境中容易氧化,导致电线短路引发火灾。
黑龙江中储粮林甸直属库的火灾事故就是由于导线绝缘皮破损、短路打火,引燃配电箱附近的苇席和麻袋,引发火灾。国家粮食局6月3日发出紧急通知,指出这起事故反映出个别企业对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岗位责任不落实,防范措施不到位,急须采取切实措施严格整改。
“针对夏季特殊情况,除了日常巡查之外,还应当有针对性更强的安全生产方案。事故的发生至少说明,原来的火灾风险预防、管控体系存在重大纰漏。”广东省一位安监执法人员说。
同时,目前消防专业力量不足也埋下了火灾隐患。据统计,全国仍有167个县(市、区、旗)未设公安消防监督机构,260个县(市、区、旗)没有消防专业力量;乡镇一级没有消防机构,失控漏管现象十分突出。
此外,公民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知识也有待加强。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一些群众缺乏基本的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
“挖掘事故原因不能仅仅止于责任追究,我们看到的事故原因只是现象,但是我们应该把现象归结为规律,把规律转变成制度,再把制度转化成行动。”国务院应急专家组成员、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刘铁民说。
刘铁民表示,如果一个地区的伤亡事故频率和强度增加,就应从基本面上找原因,如经济建设模式、理念、速度是否科学?安全管理水平是否能跟得上?
关于特大车祸事故的调查报告 第5篇
2013年04月12日10:23国家安监总局网站我要评论(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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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26日2时31分许,包茂高速公路陕西省延安市境内发生一起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6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160.6万元。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马凯、孟建柱等领导同志先后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抢救伤员,迅速查明事故原因,认真做好善后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按照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12年8月29日,国务院批准成立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牵头,监察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全国总工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河南省人民政府、陕西省人民政府组成的国务院包茂高速陕西延安“8·26”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聘请了有关专家,并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察、检验测试、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陈强,卧铺大客车驾驶人(已在事故中死亡),男,41岁,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2002年12月30日在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初次领取机动车驾驶证,2008年10月29日增驾取得大型客车准驾资格,准驾车型代号为A1,持有道路旅客运输从业资格证书。
高金良,卧铺大客车驾驶人(已在事故中死亡),男,49岁,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盟人。1993年6月15日在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盟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初次领取机动车驾驶证,2003年10月15日增驾取得大型客车准驾资格,准驾车型代号为A1、A2,持有道路旅客运输从业资格证书。
闪文全,重型半挂货车驾驶人兼押运员,男,42岁,河南省焦作市人。1981年10月5日在部队初次领取机动车驾驶证,1985年5月4日换为地方驾驶证,准驾车型代号为A2,于2011年6月1日、6月7日在河南省焦作市交通运输局分别取得危险货物运输押运员从业资格证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张军,重型半挂货车驾驶人兼押运员,男,43岁,河南省焦作市人。1990年8月20日在河南省焦作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初次领取驾驶证,准驾车型代号为A2、D,于2011年5月26日、7月15日在河南省焦作市交通运输局分别取得危险货物运输押运员从业资格证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经调查,没有发现上述驾驶人酒后驾驶、吸毒后驾驶的迹象。其中:陈强、高金良、闪文全的驾驶资格和从业资格证件齐全有效;张军的从业资格证件齐全,但张军因连续两年以上未提交《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驾驶证处于注销可恢复状态,不具备机动车驾驶资格。至事故发生时,陈强连续驾驶时间达4小时22分,属疲劳驾驶。
(二)事故车辆情况。
卧铺大客车号牌为蒙AK1475,厂牌型号为宇通牌ZK6127HW型,核载39人,发生事故时实载39人。2010年3月12日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注册登记,机动车所有人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呼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车辆使用性质为公路客运,检验有效期至2013年3月31日。2011年6月1日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办理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为省际班车客运,班车类别为直达,无停靠站点,途经路线为京藏高速呼市至包头段、包茂高速包头至西安段。事故发生前,车辆的行驶速度为77.2公里/小时。
重型半挂货车由重型半挂牵引车和罐式半挂车组成。其中:重型半挂牵引车号牌为豫HD6962,厂牌型号为解放牌CA4258P2K2T1EA81,准牵引总质量40吨;罐式半挂车号牌为豫H213A,厂牌型号为中集牌ZJV9403GHYDY。核定整备质量6.5吨,实际整备质量9.9吨,超出核定整备质量3.4吨;核定载货33.5吨,实际装载35.22吨甲醇,超载1.72吨。半挂牵引车、罐式半挂车于2011年4月7日在河南省焦作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注册登记,机动车所有人为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车辆使用性质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检验有效期至2013年4月6日。2011年4月8日在焦作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办理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为危险货物运输(3类)。事故发生前,车辆的行驶速度为21.0公里/小时。
经调查,事故车辆的行驶证、运营资质、保险等齐全且均在有效期内,车辆制动性能无异常。其中:卧铺大客车运营线路符合规定;卧铺大客车和重型半挂牵引车符合出厂时的国家标准要求,但罐式半挂车出厂时实际整备质量与《公告》相关参数信息不一致。
(三)事故道路情况。
事故发生路段位于包茂高速公路陕西省延安市境内484公里95米处,南北走向,双向四车道,设计时速80公里/小时。事故发生地点位于包头(北)至西安(南)方向一侧,两条行车道宽均为3.75米,纵断面坡度为0.35%,平面上位于两个不设超高的反向圆曲线间直线连接处,前后圆曲线半径分别为2600米和2500米,视线良好。
事故发生路段右侧为安塞服务区,高速公路主路与服务区出口、入口连接形成的三角区均施划了车行道分界线、边缘线和导流线。服务区下行(南侧)驶入高速公路主路的加速车道宽5.25米、长219.38米,高速公路路侧提前设置了车辆合流指示标志。服务区上行(北侧)高速公路481公里600米、482公里600米和483公里300米处,分别设置了服务区2公里、服务区1公里和服务区出口三级指示标志。
经核查,事故路段的技术指标、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情况均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规范。事故发生时天气晴间多云,能见度较好。
(四)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呼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创建于1950年,1997年和2001年进行了两次企业改制,现为民营股份制运输企业,具有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一级运营资质,共有车辆402辆。其中,蒙AK1475卧铺大客车的日常管理由呼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设的客运三分公司负责,按照公司租赁线路、车主出资购车的模式经营。
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为国有股份制运输企业,隶属于孟州市交通运输局。该公司具有危险货物运输(2类1项、2类2项、2类3项、3类、4类3项、8类)运营资质,现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394辆。其中,豫HD6962重型半挂货车由该公司和个人共同出资购买,双方约定车辆登记在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共同经营危险货物运输业务。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2年8月25日16时55分,蒙AK1475卧铺大客车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长途汽车站出发前往陕西省西安市,出站时车辆实载38人。19时,车辆在呼包高速土默特右旗萨拉齐出口匝道处搭乘一名乘客,车辆乘务员也在此处下车。22时50分,该车在包茂高速与榆神高速互通式立交桥处,搭载另外一名转乘乘客,此时卧铺大客车实载39人,期间车辆由陈强、高金良轮换驾驶。8月25日19时3分,豫HD6962重型半挂货车在兖州矿业陕
西榆林能化有限公司装载35.22吨甲醇后,前往陕西省韩城市昌顺化工厂,期间车辆由闪文全、张军轮换驾驶。
8月26日2时15分,重型半挂货车进入安塞服务区停车休息并更换驾驶员。2时29分,闪文全驾驶重型半挂货车从安塞服务区出发,违法越过出口匝道导流线驶入包茂高速公路第二车道。此时,卧铺大客车正沿包茂高速公路由北向南在第二车道行驶至安塞服务区路段。2时31分许,卧铺大客车在未采取任何制动措施的情况下,正面追尾碰撞重型半挂货车。碰撞致使卧铺大客车前部与重型半挂货车罐体尾部铰合,大客车右侧纵梁撞击罐体后部卸料管,造成卸料管竖向球阀外壳破碎,导致大量甲醇泄漏。碰撞也造成卧铺大客车电气线路绝缘破损发生短路,产生的火花使甲醇蒸气和空气形成的爆炸性混合气体发生爆燃起火,大火迅速引燃重型半挂货车后部和卧铺大客车,并沿甲醇泄漏方向蔓延至附近高速公路路面和涵洞。事故共造成大客车内36人死亡、3人受伤,大客车报废,重型半挂货车、高速公路路面和涵洞受损,直接经济损失3160.6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陕西省延安市公安交警、消防官兵迅速赶到事故现场进行处置,延安市、安塞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也迅速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施救,卫生部门调集专家及医护人员全力救治伤员。接报后,陕西省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陕西省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带领安全监管、公安、交通、卫生等部门负责同志赶赴现场指挥应急施救工作。随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有关负责同志及交通运输部有关司局负责同志于当日下午赶到事故现场,指导协调地方政府做好前期处置和善后处理等工作。内蒙古自治区、河南省人民政府接报后,立即组织安全监管、公安、交通等部门和相关地市负责同志赶赴现场,协助做好事故善后赔付和调查工作。
8月26日17时45分,事故现场清理完毕,事发路段恢复通行。事故救援及善后处理工作平稳有序。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1.卧铺大客车驾驶人陈强遇重型半挂货车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时,本应能够采取安全措施避免事故发生,但因疲劳驾驶而未采取安全措施,其违法行为在事故发生中起重要作用,是导致卧铺大客车追尾碰撞重型半挂货车的主要原因。
2.重型半挂货车驾驶人闪文全从匝道违法驶入高速公路,在高速公路上违法低速行驶,其违法行为也在事故发生中起一定作用,是导致卧铺大客车追尾碰撞重型半挂货车的次要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呼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客运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落实不力。
呼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严格执行《内蒙古呼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驾驶员落地休息制度》,未认真督促事故大客车在凌晨2点至5点期间停车休息;开展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大客车驾驶人夜间疲劳驾驶的问题失察。
2.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管理措施不落实;未纠正事故重型半挂货车驾驶人没有在公司内部备案、没有参加过安全教育培训等问题;未认真开展危险货物运输动态监控工作,对事故重型半挂货车未按规定配备两名合格驾驶人和超量装载危险货物等问题失察。
3.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道路客运安全的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
(1)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管理局组织开展道路客运市场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不力,对呼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落实车辆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
(2)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开展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对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管理局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
4.河南省焦作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
(1)孟州市交通运输局及公路运输管理所组织开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不力,未认真督促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整改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和安全管理措施不落实等问题。
(2)焦作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指导孟州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开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不力,对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的安全隐患督促检查不到位。
(3)焦作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开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对焦作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和孟州市交通运输局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
5.陕西省延安市、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
(1)陕西省延安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对包茂高速安塞服务区出口加速车道的通行秩序疏导不到位,对车辆违法越过导流区进入高速公路主线缺乏有效管控措施。
(2)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开展客运车辆及驾驶人交通安全教育工作存在薄弱环节,对呼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客运车辆及驾驶人的违法行为监管不到位。
(3)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开展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及驾驶人排查建档、安全教育等工作存在薄弱环节,对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及驾驶员的违法行为监管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包茂高速陕西延安“8·26”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1.郭永正,卧铺大客车车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2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9月29日被取保候审。
2.史云峰,卧铺大客车车主、乘务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2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9月29日被批准逮捕,12月27日被取保候审。
3.闪文全,重型半挂货车驾驶人兼押运员。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2012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10月19日被批准逮捕。2013年1月15日被移送起诉。
4.张军,重型半挂货车驾驶人兼押运员。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2012年9月15日被刑事拘留,10月19日被批准逮捕。2013年1月15日被移送起诉。
5.李海滨,呼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客运三分公司安全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2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9月29日被批准逮捕,12月27日被取保候审。
6.田瑞玲,呼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客运三分公司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2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9月29日被批准逮捕,11月14日被取保候审。
7.王瑞霞,呼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技术部GPS监控值班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2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9月29日被批准逮捕,12月27日被取保候审。
8.陈莲萍,呼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技术部GPS监控值班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2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9月29日被批准逮捕,12月27日被取保候审。
9.高小军,呼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技术部部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2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9月29日被批准逮捕,12月27日被取保候审。
10.史全伟,呼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客运和安全技术工作。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2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9月29日被批准逮捕,11月14日被取保候审。
以上人员均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其中属中共党员的,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机关或有管辖权的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及时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1.彭绍清,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呼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党委委员。开展旅客运输安全管理工作不力,未认真贯彻执行公司驾驶员落地休息制度,未解决好公司GPS监控系统无法对超时驾驶问题实现自动报警和实时监控的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李作强,中共党员,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危货科科长。开展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不力,未纠正事故车辆驾驶人没有在公司内部备案、没有参加过安全教育培训等问题,对事故车辆未按规定配备两名合格驾驶人和超量装载危险货物等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席育才,中共党员,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科副科长(主持工作)。开展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不力,对事故车辆驾驶人没有在公司内部备案、没有参加过安全教育培训等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姚河江,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党支部委员, 分管危货科。组织开展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不力,对事故车辆驾驶人没有在公司内部备案、没有
参加过安全教育培训、事故车辆未按规定配备两名合格驾驶人和超量装载危险货物等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5.钱兆华,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党支部委员,分管安全科。组织开展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不力,对事故车辆驾驶人没有在公司内部备案、没有参加过安全教育培训等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赵东升,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支部书记。组织开展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不力,对分管领导和相关科室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7.王怀青,中共党员,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管理局长途客运分局驻呼运站管理所所长。开展旅客运输安全监管工作不力,对呼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落实客运车辆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8.刘惠,中共党员,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管理局长途客运分局副局长兼驻南站管理所所长,分管驻呼运站管理所。指导督促驻呼运站管理所开展旅客运输安全监管工作不力,对呼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落实客运车辆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9.刘凯,中共党员,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管理局长途客运分局局长。组织开展客运市场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对分管领导和相关科室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0.兰永红,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管理局副局长、党委委员,分管长途客运分局。组织开展客运市场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对长途客运分局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1.张毅,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党委委员,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管理局局长、党委副书记。组织开展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对交通运输管理局相关科室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2.王威亮,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党委书记。贯彻落实道路运输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到位,对分管领导和相关科室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3.田修洞,中共党员,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公路运输管理所维修科科长,负责危货运输企业监管工作。开展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工作不力,未认真督促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整改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和安全管理措施不落实等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4.邓秋霞,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公路运输管理所党支部副书记,分管维修科。组织开展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工作不力,对分管科室及有关人员履行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检查职责的情况监督指导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5.刘海新,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公路运输管理所所长、党支部副书记。组织开展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不力,对分管领导和有关科室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6.宋铭兴,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组织下属运输企业贯彻落实道路运输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力,对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和安全管理措施不落实等问题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7.马复兴,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主任科员,分管孟州市公路运输管理所。组织开展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不到位,对孟州市公路运输管理所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8.郭新明,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党组副书记。贯彻落实道路运输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到位,对下属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的问题督促检查不到位,对分管领导和相关科室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9.王保宏,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分管孟州市交通运输局。贯彻落实道路运输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到位,对孟州市交通运输局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20.岳劲涛,中共党员,河南省焦作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货运管理科科长。指导孟州市公路运输管理所开展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未认真督促解决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
责任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和安全管理措施不落实等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21.刘瑞禄,中共党员,河南省焦作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副局长,分管货运管理科。组织开展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对分管科室及有关人员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22.郑保山,河南省焦作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局长,党支部副书记。组织开展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不到位,对分管领导和有关科室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23.杨战国,中共党员,河南省焦作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分管焦作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贯彻落实道路运输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到位,对焦作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及有关人员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24.王治军,中共党员,陕西省延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交警大队安塞中队中队长。作为2012年8月26日凌晨当班值班领导,对包茂高速安塞服务区出口加速车道通行秩序疏导不到位,对车辆违法越过导流区进入高速公路主线缺乏有效管控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25.齐晓飞,中共党员,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新城大队副大队长。开展客运车辆及驾驶人交通安全教育工作存在薄弱环节,对呼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客运车辆及驾驶人的违法行为监管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26.程鸿,中共党员,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副所长,孟州市客货运机动车及驾驶人源头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分管驾驶证管理工作。开展车辆及驾驶人排查建档、宣传教育等工作存在薄弱环节,对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及驾驶人的违法行为监管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三)对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内蒙古自治区相关部门对呼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主要责任人给予相应行政处罚;河南省相关部门对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主要责任人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针对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为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相关部门监管责任,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特提出以下工作建议:
(一)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河南省、陕西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认真宣传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以下简称《意见》)和《道路交通安全“十二五”规划》(安委办〔2011〕50号)。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并落实本地区实施《意见》和《道路交通安全“十二五”规划》中有关新制度、新措施的可操作性意见和办法,明确细化责任分工方案,确保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属地管理责任、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等落到实处。要切实改进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的手段和方法,建立由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等机构牵头协调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联动、数据共享、联合执法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合力。
(二)进一步加强长途卧铺客车安全管理。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切实有效的长途卧铺客车安全管理措施,督促运输企业切实履行交通安全主体责任。要严格客运班线审批和监管,加强班线途经道路的安全适应性评估,合理确定营运线路、车型和时段,严格控制1000公里以上的跨省长途客运班线和夜间运行时间。要加大对现有长途客运车辆的清理整顿,对于不符合安全标准、技术等级不达标的,要坚决停运并彻底整改。要督促道路客运企业严格落实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或实行接驳运输制度,充分利用车辆动态监控手段加大对车辆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运输企业严格落实长途客运驾驶人停车换人、落地休息等制度,杜绝驾驶人疲劳驾驶。
(三)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
河南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认真履行承运人的义务和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根据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在车辆上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有针对性地开展不同条件下的应急预案演练活动;充分利用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管理,严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低速行驶、随意停靠。要对全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进行全面排查和清理整顿,禁止任何形式的挂靠车辆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用于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罐式车辆不符合相关安全技术标准、生产一致性要求的,要积极联系生产企业进行改造。要建立驾驶人驾驶资质、从业资质、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信息的共享联动机制,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的动态监管。
(四)加大道路路面秩序巡查力度。
陕西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继续强化路面秩序管控,严把出站、出城、上高速、过境“四关”,对7座以上客车、旅游包车、危险品运输车实行“六必查”,坚决消除交通安全隐患,严防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要加强高速公路日常巡查监管力度,针对高速公路重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专项研判,提前优化警力部署,提升工作成效。要因地制宜,在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处设立临时执勤点,加强交通流量集中路段的巡逻,严查严纠违法占道、疲劳驾驶、超速超载、高速公路上下客等各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要严格执行《意见》有关客运车辆夜间安全通行方面的新要求,科学调整勤务,改进执勤执法方式,完善交通管理设施,并督促指导运输企业相应调整动态监控系统设定的行驶速度预警指标,确保夜间客运车辆按规定运行。
(五)着力提升道路运输行业从业人员教育管理水平。
内蒙古自治区、河南省要高度重视道路运输行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采用案例教育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法制意识、责任意识和技能水平。要按照相关要求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建立驾驶人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制度,定期对客运驾驶人开展法律法规、技能训练、应急处置等教育培训,并对客运驾驶人教育与培训的效果进行考核。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还应当针对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强化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的应急演练,确保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采取相应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按规定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要督促运输企业建立驾驶员档案,定期进行考核,及时了解掌握驾驶员状况,严禁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驾驶机动车辆。
(六)尽快完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关于特大车祸事故的调查报告 第6篇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重特大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办〔2007〕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及有关在京直属事业单位: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以下简称《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十条要求:“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第十一条要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为落实上述要求,现就加强重特大事故信息报告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省局报送事故信息的质量
(一)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局)是向总局报告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简称重特大事故)信息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的第一责任者。要认真研究制订有效措施,保证在接到重特大事故报告后的2小时内,向总局报告符合《条例》要求的事故信息。同时要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安全监管监察机构的事故报告工作提出具体要求,从源头做起,提高事故信息报送的质量。
(二)各省局要加强值班工作,切实做到值守应急岗位每天24小时在岗值班不间断,节假日白天领导干部到岗带班。要加强对值班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应急处置和信息编写能力。
(三)各省局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必须保证昼夜通讯畅通,确保应急状态下人员集结迅速、信息快速传递。
(四)各省局接到重特大事故报告后,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要带领有关人员迅速赶赴现场,与抢险指挥部负责人建立密切联系,调度、复核事故详情,尽快向总局报告最新情况。
(五)各省局要加强基础工作,建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基础资料数据库,掌握煤矿企业、其他重点行业和领域中的重点企业基本情况并及时更新。
(六)各省局上报的重特大事故信息内容要符合《条例》第12条的规定和总局的具体要求,同时要提供事故现场抢险指挥部负责人的联系电话。
二、加快信息接收传递的速度
(一)总局调度统计司调度室(以下简称调度室)接到重特大事故的报告后,立即报告本司负责人,同时电传总局办公厅值班室(以下简称值班室)并电话确认。
(二)值班室接到电传后,立即电话报告办公厅负责人或节假日带班司局长。办公厅负责人或带班的司局长在工作日上班或节假日白天带班时间,即批请分送总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节假日期间包括当日带班的总局领导,以下统称总局有关领导)阅示;业余时间,特别重大事故信息立即电话报告总局有关领导,重大事故可传真报告。煤矿特别重大事故同时电话报告国家煤矿安监局各位副局长,煤矿重大事故同时传真报告国家煤矿安监局分管副局长。
对于伤亡人员多、抢险救援任务重或可能引发次生危害的事故,即报告总局主要领导,建议按特别重大事故处置。获准后即通知调度室启动特别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三)调度统计司负责人根据事故等级,立即指挥启动应急工作预案。特别重大事故电话通知应急指挥中心负责人及总局政法司、协调司、相关业务司局及国家煤矿安监局综合司(煤矿事故)、总局机关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重大事故电话通知应急指挥中心、总局政法司、相关业务司局负责人。
(四)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各有关单位参加事故处置的人员必须做到昼夜通讯畅通,确保应急状态下随叫随到。
(五)总局办公厅或其他单位通过不同渠道获悉发生重特大事故后,除提前开展相关工作外,立即通报调度室,调度室按程序跟踪核查、报告处置。如接到事故举报,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置。
三、提高信息查核处置的效率
(一)信息查核
1.调度室接到事故报告后要对信息要素进行审核,对信息要素不完整的,迅速向有关省局跟踪、查核,并实时调度事故处置进展情况,及时续报值班室。
2.相关业务司局和应急指挥中心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与有关省局业务对口人员联系,从专业角度查核事故细节,掌握救援进展情况,及时续报值班室。
(二)特别重大事故信息的处置
1.接到特别重大事故报告后,总局有关领导(煤矿事故包括煤矿安监局各位副局长)和办公厅、政法司、协调司、调度统计司、应急指挥中心、机关服务中心及相关业务司局负责人立即赶往调度室。以上各司局、各单位负责人同时通知本司局、本单位相关人员立即到岗。
2.值班室向国务院总值班室电话报告事故概况后,即根据事故基本情况、最新进展和总局领导的批示、意见,抓紧起草向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上报的《安全监管总局值班信息》。
3.调度室根据事故现场情况,抓紧起草《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指导意见》。
4.总局有关领导在调度室听取事故及抢险救援进展等情况的汇报,电话与现场通话了解情况、指导抢救工作,研究决定派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等有关问题,审改《安全监管总局值班信息》。
5.值班室迅速将总局领导的批示、意见传达到相关单位、人员贯彻落实(省局由调度统计司负责传达);各有关单位按照总局领导的部署分头落实事故应对措施。
(三)重大事故信息的处置
1.对于伤亡人员多、抢险救援任务重或可能引发次生危害的事故,根据总局主要领导的意见,按照特别重大事故处置。
2.值班室迅速将总局领导的批示、意见传达到相关单位、人员贯彻落实(省局由调度统计司负责传达);相关司局、应急指挥中心、机关服务中心立即落实总局领导批示,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事故督导、组织赴现场协助抢救等工作,并从专业角度进一步查核事故具体细节,迅速续报值班室。
3.值班室向国务院总值班室电话报告事故概况后,即根据总局领导的批示、意见,抓紧起草《安全监管总局值班信息》。
4.办公厅负责人或节假日带班司局长审改、签发《安全监管总局值班信息》,并酌情决定上报前是否报总局领导审定。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较大事故,按重大事故上报信息,比照重大事故处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的;中央办公厅或国务院办公厅要求上报的;总局领导批示的。
四、明确事故信息报送和工作沟通程序
(一)值班室将按程序审签后的《安全监管总局值班信息》,通过计算机专网系统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通过保密机传真抄送公安部、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高检院以及其他有关部委。
(二)值班室将已上报的《安全监管总局值班信息》,复印分送总局各位领导(煤矿事故同时印送煤矿安监局各位副局长),在总局机关内网公布,电传政法司。
(三)政法司立即联系主流媒体、总局政府网站,做好舆论引导、新闻信息发布等工作。
(四)值班室函请国务院相关部门派员参加赶赴现场的特别重大事故工作组,并传真函告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办公厅、省局协调落实相关工作。
(五)值班室接到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指示,工作日上班时间交办公厅秘书处登记并按程序运转,其他时间加挂“安全监管总局来文处理单”,即报告办公厅负责人批请总局领导阅示,并将总局领导批示转有关单位、人员落实。
五、做好事故信息的跟踪续报工作
赴特别重大事故现场工作组酌情起草事故续报信息,经值班室整理上报。相关业务司局要加强重大事故督导,并酌情起草事故续报信息,商办公厅上报。调度统计司要跟踪掌握重特大事故的新情况,并及时报送办公厅,办公厅酌情整理上报。
提高总局向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报告事故的时效性,前提是省局向总局报告事故迅速及时,做到要素齐全、内容准确;关键是总局机关司局能够快速响应,各司其职,协作配合。各省局、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有关司局、直属事业单位要认真落实本通知的要求,切实抓好基础工作,进一步健全制度,加强培训和协调沟通,形成协调联动的应急响应机制,确保按《条例》要求做好事故信息报告工作。
各省局可根据《条例》和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制订本局相关工作细则。
二○○七年五月三十日
关于特大车祸事故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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