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媒介监督机制
网络媒介监督机制(精选6篇)
网络媒介监督机制 第1篇
舆论监督就是新闻媒体运用舆论的独特力量,帮助公众了解政府事务、社会事务和一切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务,并促使各项事务沿着法制和社会生活准则运作的一种社会行为的权利。新闻舆论监督是扩大公民有序参与政治的重要手段,所以在这样的媒介环境下,新闻舆论监督既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
二、“7.23动车事故”始末
2011年7月23日晚上,D301次动车组列车(由北京南站开往福州站)在行驶到甬温线永嘉至温州南路段的时候,和前行的由杭州站开往福州南站的D3115次动车组列车发生追尾事故,此次事故导致D301次列车第1至4位脱线,D3115次列车第15、16位脱线。经初步调查脱轨原因是D3115次列车遭到雷击后失去动力停车。此外,在此事故发生前温州南站的信号灯设备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当时应该显示绿灯的时候却意外地显示了红灯,致使没有能够给后面的车辆提供应有的信号,而相关的调度人员也没有发出应有的预警信息,所以造成D301次列车和D3115次列车的追尾事故。据调查,此次事故造成35人死亡,210人受伤,其中初步确定身份的有19人,包括两名外籍人士。[1]事故发生后,在各方力量的帮助下,死伤者被分送到温州市区及其附近的8家医院。
三、“7.23动车事故”中新闻舆论监督所遇的困境
(一)舆论报道过程中存在客观事实缺乏的现象
新闻的显著特点就是了解事情的真相,把事情最真实的一面传达给民众。在“7.23动车事故中”,我国新闻媒体为了了解事情的真相,虽然也做出了不懈的努力,但由于种种原因,此次事故的舆论报道中还是存在着一些客观事实缺乏的现象。例如,关于此次事故的伤亡人数,官方媒体报道出来说是死亡35人、伤亡200多人,但是有细心的观众就会注意到,东方卫视的新闻前线采访报道人员说死亡人数为60多人,然而电视屏幕上打出来的数字居然是35人,这样的做法,显然在掩盖客观事实。在这样一个全面皆微博的时代,微博已经成为民众讨论话题思想的一个重要的途径,任何信息都很难逃过微博的讨论。所以,新闻媒体作出的报道,不免会影响到新闻的公信力,不利于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
(二)舆论报道过程中一些观点存在片面化的现象
在“7.23动车事故”发生后,有不少的新闻媒体尽量把事故的真相报道给广大的民众,但是要知道,我国的新闻媒体机构基本上都是处于“国营”的状态,在关键时刻,新闻媒体单位更多的还是作为政府的喉舌,代表政府发声。据有关调查显示,多家电视台的报道内容,多是政府有关部门与领导的慰问、新闻发布会以及全国各地所采取的“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祈福活动,而对于事故真相的报道则呈直线下降的趋势。这样的舆论报道内容与报道程序明显呈现出片面化的状况,不免会让民众质疑新闻媒体此举是否有为政府有关部门转移民众注意力与关注点的嫌疑。
(三)舆论报道过程中行政审查干扰严重
在当前这个信息传播途径多元化的时代里,网络媒介的普及,让真相得到了最大化的暴露。中央电视台《朝日新闻》的记者赵普曾经在微博中这样写着:“追尾事故发生后,央视派出几路记者数十人直播,当进一步调查真相给大家解释的时候,却有想不到的困难!下面是当事记者发给我的话:对不起,我也好内疚,这次的采访我心力交瘁。我和现场近在咫尺却不能近身一步,和警察几近肢体冲突。好多说不出的恶心、失望,铁道部真的是破罐子破摔了,他们要干嘛?”[2]而CCTV的多吉-谢尔-姬缘也在微博上这样写道:“一方面要报道真相,一方面多方阻拦,真憋屈!当事记者都哭了!”[3]
上面摘录的只是两位央视记者的微博所言,在此次事故中,铁道部等有关部门的举措已经引起了民众的公愤,现在又试图通过行政审查干扰来阻挠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这样新闻人即使不能在媒体上发表自己的观点、传达事实的真相,但是可以通过网络来进行传播。只是依靠这样的途径,真相不仅无法捂住,反而还会让公众质疑政府的公信力。
四、新闻舆论监督所带给民众的思考和建议
(一)尊重事故本身的事实
新闻讲究的是事实,是把事情的真相传递给广大民众的途径与手段。但是在“7.23动车事故中”,新闻媒体单位由于种种原因,背弃了新闻界坚守的职业道德底线,对于事故的真相进行了不真实的报道。
不管在我国还是在西方发达国家,都特别重视媒体对政府行为和政府官员的监督作用。但是在我国,很多的新闻媒体单位由于属于政府或者隶属于事业单位,在做新闻报道时会出现畏首畏尾的现象,对于政府官员或是政府工作人员的过失行为,不能或是不敢进行事实真相的报道,反而成为欺骗人民群众的工具。因此,当前应该对我国的新闻单位进行机构的改革,让其能够拥有自己的一片天地,真正做到代表人民的心声,为人民说话。
(二)适当减少事故报道过程中的审查环节
在“7.23动车事故”的舆论监督报道中,对新闻的报道内容以及观点态度等都进行了审查,也让很多内容一删再删,很多重要的信息都是被中途拦截掉,没有办法传达给民众。此举不仅是浪费了新闻媒体的工作成果,也严重地伤害了民众的知情权。
除此之外,在事故报道过程中,设置众多的审查环节,在时间上造成拖延,导致很多重要的信息不能及时传达给民众。众多的审批程序劳心劳力,没有什么益处。因此,为了提高新闻媒体的工作效率,为了保护民众的知情权,减少事故报道中的审批环节,是非常具有现实意义的。
(三)进一步加强新闻报道的职责和法制意识
新闻的本质就是真实客观,能够反应事件的真相。但是在“7.23动车事故”调查报道的过程中,由于受到了一些阻挠,新闻媒体单位就放弃了民众赋予其的舆论监督的权力。所以,需要进一步强化新闻报道的责任与法制意识。这是新闻工作者为人民服务的直接体现,而且,有相关的国家法律也规定了新闻从业人员应该具有的责任。在动车事故的调查报道中,媒体从业人员所遇到的困境,一方面与我国的某些制度有关联,另一方面,恰恰缺少的也就是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新闻人应该具有的新闻报道的责任与法制意识。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新闻记者的职业道德修养,让他们在努力完善和提高自己业务水平的时候,加强自己的道德修养,深刻牢记社会主义新闻工作者的工作任务,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做好党和人民的咽喉,这才是一个新闻从业人员应该具有的思想素质与从业理念。
(四)正确引导事故报道过程中的舆论价值导向
在“7.23动车事故”中,虽然广大民众都投入了积极的关注,但新闻媒体对于死亡人数混乱的报道,根本没有办法引导民众往良好的方向去联想,反而会引起民众对政府的能力产生怀疑。随着传播工具与传播途径的进一步多元化,新闻从业人员必须坚定社会主义的原则和党性,除了进行事实的报道外,还应该坚守一定的政治立场,引导正确的舆论方向,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7.23动车事故”在引发全面微博热议的同时,也让民众看到了新闻舆论监督陷入了一种空前的困境当中。在事故发生后,新闻媒体由于受到种种限制,无法及时、客观地进行报道,于是有关人士就转而投向微博表达观点、阐述事实的真相。这时,传统的新闻媒体与新媒体相比多少有些相形见绌之嫌。其实,在“7.23动车事故”中,新闻媒体由于处于政府与民众的夹层中间,两边都很难兼顾周全,所以,我国政府有关部门要转变执政思维的专制化,只有排除新闻舆论监督的阻力,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才能推动媒介文化事业取得进一步的发展。
摘要:在世界文明的进程中,媒介文化从无到有、从限定性到非限定性,取得了较大的发展。新闻舆论监督作为媒介文化的一种批评机制,近年来,通过不懈发展获得了较大的进步。但是,在媒介竞争日益激烈的生态环境下,与其他形式的媒介文化相比,依然存在着不小的差距。其中,客观事实缺乏、片面化现象、行政审查干扰严重等问题,对新闻舆论监督起到一定的限制和打击。如何看待这些问题?如何进一步使新闻舆论监督发挥出更大的效果?是媒介文化在新时期的发展中亟须解决的重要问题。本文将以“7.23动车事故为”例,对这一问题进行描述、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媒介文化,新闻舆论监督,“7.23动车事故”,舆论困境,改善措施
参考文献
[1]温州动车追尾事故已致35人遇难210人受伤[DB/OL].腾讯网,http://news.qq.com/a/20110724/000531.htm,2011-07-24.
[2]赵普曝央视记者欲调查温州动车事故受阻[DB/OL].凤凰网,http://ent.ifeng.com/idolnews/mainland/detail_2011_07/27/7973350_0.shtml,2011-07-27.
媒介监督的自律和他律 第2篇
山西霍宝干河煤矿于2008年9月20日发生矿难,1人死亡,事故发生后矿方瞒报,引发所谓“封口费”事件。新闻出版总署和山西省先后两次派出调查人员进行调查,曝光了此次“封口费”事件中收取费用的6家“媒体”。山西霍宝干河煤矿确认,发生事故以来,煤矿以订报费、宣传费等各种名义给6家媒体总共支付125700元。
事件总是如此的相似,2003年9月15日,11名新闻记者在采访山西繁峙矿难过程中,收受当地有关负责人及非法矿主贿送的现金、金元宝。类似的事件并不是没有发生过,山西省某报特稿记者张某举例说,2002年10月份左右,一位摄影记者邀请他去做一篇收容站的批评报道,各报记者坐满了两辆小面包车。最终的结果是,各报没有一家登出消息。因为收容站给各位记者派发了红包,还请他们到歌厅唱歌,洗桑拿,收容站对死者家属的赔偿也变成原来的两倍。
因此有人总结说:以往的有偿新闻,是某些企业和个人看上了媒体舆论监督功能,要记者“说”;而如今更多的事件,却是要记者“不说”。这种“不说”,使得记者在放弃舆论监督功能的同时,丧失了职业操守底线,更暴露出是新闻媒体舆论监督自律与他律的真空。有评论提出了“对舆论监督的监督”命题。《南方都市报》曾指出,“由代表公众利益的媒体来对公权力的行使和社会运行进行舆论监督,这是现代社会一项成功的制度设计。但是,作为监督者的媒体自身是否需要监督,怎样进行监督,这显然是一个问题”。
我国的大众传播媒介都是国有资产,主要媒介是党和政府直接控制的,众多的其他媒介也都分属主要媒介、各个党政机构、党领导的团体。计划经济时代,媒介是党政机关的一个部门,它在一定程度上代表公共权力是被公认的,权威性也很大。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代,媒介在政治方面的性质没有变化,但是国家基本上不再给媒介拨款,于是媒介本身也成为重要的社会利益单元,它必须同时要考虑在经济学意义上最大限度地争取受众,受到广告商的制约。当媒介实行舆论监督时,它应该代表公共利益,然而由于关于舆论监督的报道通常具有较大的新闻价值,于是,出于媒介本身的公关需要,常常会出现将严肃的舆论监督话题进行有意炒作的现象,以及媒介越权干预行政、司法的问题。一方面,新闻单位以新闻作交易的情况突出。武汉市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评论部高级编辑胡桂林同志曾三次对湖北和武汉地区新闻界的职业道德状况进行社会调查,调查结果表明:100%的新闻单位存在着记者拉广告和“赞助”的情况;80%以上新闻单位给记者规定了“创收”任务;70%以上新闻单位出售或变相出售过栏目和节目时间;100%的新闻单位在“合办”、“协办”的栏目、节目中收取了一定费用;90%的新闻单位给拉广告的记者不少于广告费总额10%的“回扣”。另一方面,新闻工作者以职谋私的情况较为严重,胡桂林同志的调查结果表明:100%记者编辑接受过被报道单位送的“红包”和礼品;60%的记者承认向被报道单位要过用车;40%以上的记者在被报道单位报销过包括旅差费、电话费、用餐费、交通费之类的单据;100%的记者吃过请;60%的记者求被报道单位办过私事。有68.6%的被调查者认为现在记者以职谋私的情况很普遍。最终,新闻界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表现主要可以归结为“虚假新闻”、“有偿新闻”、“侵权新闻”和“低俗新闻”。
于是,谁来监督媒介和记者成为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媒介越权、记者违规违法,在大的方面有政治导向的制约,经营管理上有各种法规制约,现在的问题是,许多并非出在这方面的属于职业道德、业务规范方面的问题,是最常见的,也最缺少监督和有效的惩处,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媒介的舆论监督有可能变成某些记者和编辑手中的一种特殊的“权力”,用以要挟人和剥夺人。没有适当的制约,媒介的言论自由会变成一种新的话语霸权。
提高媒介监督的公信力、适合性因此成为媒介人积极面对的新课题。在这里,我们更应当突出个人自律、媒介自律和社会他律的共同作用。
提升个人新闻道德自律意识。
个人新闻道德自律,是指新闻工作者加强自身的职业道德修养,按照一定的道德标准来要求自己,约束自己。自律,相对于“他律”,属于道德范畴。它是媒介监督职能得以执行的必然要求,也是新闻传播法规的有力补充。
“封口费”事件引发了记者群体对于记者职业道德和记者自律的大讨论,这无疑将会给中国新闻界带来新的思考和变化。新闻道德作为职业道德的一种,同其他职业道德一样,具有社会性、阶级性、规范性、约束性、实践性等特点。与其他道德相比,新闻道德具有更加鲜明的阶级性和更为强烈的政治色彩。同时,由于新闻职业的特殊性,新闻道德自律意义重大。1991年1月中华全国新闻出版工作者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1994年4月、1997年1月两次修订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中明确规定,“新闻工作者要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服务,为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努力奋斗”,并提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遵守宪法、法律和纪律、维护新闻的真实性、保持清正廉洁的作用、发扬团结协作精神”的六条准则,以此来规范新闻工作者的职业操守。但是在实际的工作中,违背《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甚至触犯法律界限的行为屡有发生,如前文提到的山西霍宝干河煤矿“封口费事件”以及杨丽娟疯狂追星事件、记者炮制的“纸箱馅”包子事件等无不暴露出记者自律的缺失。
缺失的要补足,记者自律贵在落到实处。虽然我们早在1991年就有了《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但为何违反职业道德之事仍屡禁不止呢?一次全国性的调查表明,有近半数的新闻工作者不知道该准则的存在,当然也就谈不上遵循它了。记者自律不应该是仅仅停留在字面上的准则,也不能是短期内的应急之举,建立一个健全而有效的自律机制,强化对采编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升入门设置。个人的新闻道德水准必然关联到整个行业的道德风气,有利于形成新闻职业操守底线,这才是当前我国传媒界亟需的。
强化新闻行业内部的自律和自净机制。
我们必须认识到,新闻媒介也是新闻道德自律的重要主体,新闻道德自律应该从整体上约束新闻媒介单位的道德问题。在此基础上,新闻媒介必须自觉遵守新闻道德规范,调整自己的整体工作思路、编辑方针、舆论定位、报道倾向乃至整个运行机制,带领自己的工作者负担好应有的社会责任。
用职业社会学的观点看,一个行业的自律,是这个行业迈向专业化的重要标志之一。媒介的自律的途径除了建立严格的行业标准,还应当实践新闻记者信条,并成立有效执行专业标准和记者信条的监督机关。其实记者的丑闻,并非一国之独有。全球闻名遐迩的纽约时报社,也曾爆出了造假和获普利策奖的名记者侵占通讯员采访资料的消息。除当事人被辞退之外,执行总编辑也辞职以谢社会。可见,在各项社会规范和运行机制已经较为成熟的国家,新闻行业作为社会良知的守护者,其内部操行有着严厉的禁区。
首先,在现实工作中,行业的自律必须建立在对形成行业操守的认同基础上。一些媒体缺乏应有的法律观念,搞不清事实,弄不清因果,只为了吸引眼球,追求所谓“时效”,以致于新闻失实;一些媒体不区分正面或者负面新闻,只追求轰动效应,版面、荧屏到处充斥着负面新闻,时刻给受众一种身处危机环境的感觉;一些媒体缺乏全局意识,也不讲究方式方法,对一些细节问题反而极尽推波助澜之能,直接误导了广大受众。其次,行业自律应当探索有效的学习方式。讲求学习方法,提升学习质量,注重学习效果,使自律的意识真正入耳入心。再次,行业的自律应当建立相应的考量体系。目前许多媒体都有相应的人力资源、绩效考核的模块,对于职业道德操守这个问题来讲,应当实行“一票否决”,强化从业人员对于遵守职业道德准则的认识。
尝试建立媒介监督他律机制。
关于新闻工作,我国在一些法律条文中都有多处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另外在《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广告法》、《民法通则》、《保守国家秘密法》、《军事设施保护法》、《著作权法》、《个人所得税法》中对与新闻工作相关的内容也进行了规定。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新闻工作进行规范的规定、条例、制度就更多。但我国对新闻业的专门立法工作相当滞后,这对正确的有效的新闻职业道德价值导向的形成是有一定影响的。在目前专门法规尚未出台的大背景下,在强化记者个体和媒介的自律和自净意识的基础上,受众监控、建立媒体信用等级评价机制是媒介监督的他律尝试。新闻道德自律信条的遵守除了依靠新闻媒介和新闻工作者的自觉外,离不开监督体系。没有了监督,新闻道德自律也只是口号,是一纸空文。“监督者也应接受监督”,这一点正在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共识。
目前比较可行的他律方式可以尝试成立受众评议会,使其享有法律上的地位,拥有审议权、监督权甚至制裁权。这个团体可以负责接受人民群众的举报,调查新闻单位和新闻工作者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各类有偿新闻、诽谤新闻、黄色新闻及虚假新闻案件,定期通报对新闻单位职业道德行为进行评议的结果,对那些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新闻工作者以全行业名义予以处理,以至除名。受众自发成立志愿性团体监督媒体,广告客户以广告预算抵制不良媒体,促其自律。此外建立媒介等级信用评价机制。监管就是要发现这些假新闻,鼓励媒介之间互相举报假新闻,可以鼓励媒介竞争的一种积极性。同时,建立一个媒介等级信用评价机制。也就是说,这家媒介如果你发的假新闻多,比如一年你发五条,那么你的媒介等级就下降一个等级,那么以后你的等级就非常低,就不会再有受众,不会再有公众来看你的媒介了,不再相信你的媒介了。那么这样的话,对新闻媒介来讲,建立一种公正、公开的媒体信用等级评价机制和公信环境势在必行。
网络媒介监督机制 第3篇
一、网络监督反腐的井喷和失范
(一)网络监督反腐井喷
近几年来从飙车撞人事件到开胸验肺事件,从 “香烟门”到“日记门”、 钓鱼执法案、许霆案、跨省追捕案等,人民群众的监督热情不断高涨,网络监督的威慑力和影响力越来越大,网络监督反腐呈现出开始井喷的新局面。
其中“香烟门”的主角——被网民称作“最牛房产局长”的南京市江宁区房产管理局原局长周久耕一案,更是网络反腐的标志性案件。周久耕的“事迹”始于网站曝光,网帖曝光后,当事人立即被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引起了社会关注。再加之诸多热心网民的深度挖掘、穷追不舍,终于引起相关部门的关注,最终将其扳倒。“周久耕事件”之后,一些官员甚至患上了“网络焦虑症”,更加注重个人言行了。
“人肉搜索”于2001年首创,最初表现为网民追捧的一种游戏性的“赏金猎人”制度,在回答问题的满足感、成就感以及虚拟的游戏币奖励的刺激下,人肉搜索迅速发展。如今已成为网民出于各种动机自发进行的群体性行为。人肉搜索的广泛性、专业性和影响力已日益超越传统搜索引擎,从最初的娱乐性搜索,到现在涉及社会伦理道德的“通缉令”式搜索,再到目前的“网络舆论监督”式搜索,从最初的静态信息的搜索,到目前对于热点事件进程的跟踪式搜索,人肉搜索在成长中游走在法律许可的边缘,但却发展为最犀利的武器,为网络舆论监督作出了突出贡献。伴随着信息化的深入发展和普及,中国网民正在形成有现实影响力的“压力集团”。从QQ、微博到网络讨论组等等,中国网民正在通过网络结成各种各样的虚拟群体,形成一个个有现实影响力的虚拟的“压力集团”,这种力量源自他们的正义和良知,源自3.8亿多中国网民以鼠标投下的民意表决。
网络具有虚拟、开放、互动、及时、高效、便捷和经济等特点,较之其他监督,网络监督举报的优势更明显:
1. 网络监督举报更安全。现实中,因为监督、批评、举报政府和官员而遭受打击报复的现象很普遍,监督举报政府和官员,人们最关心的是安全。网络具有虚拟性、隐蔽性、匿名性等特点,举报更便利,保密性更强,最有利于保障安全。在匿名而虚拟的网络上,人们可以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思想和观点,自由的评论、批评和检举,而不必担心安全,担心来自现实的利害与压力,最便于发出深喉之音与心声。
2. 网络监督举报更有效。传统举报不仅效率低,而且有硬伤——查处缺乏监督。举报的问题是否引起了上级重视?是否已经展开调查?不仅其他人不得而知,恐怕连举报者都不清楚。不少举报到最后都不了了之,更有甚者,有的举报信反而落到了被举报者的手里。相比之下,网络举报则有效地克服了上述缺点。同时,由于网络的共享性和即时性,网络信息的扩散很难人为去控制。因此,一旦举报线索在网上公布,腐败分子想通过毁灭举报源来彻底遮掩事实真相就行不通、做不到。可以说,网络举报的生命力就在于此,这种优势是其他方式难以具备的。
3. 网络监督举报抗干扰性更强。采用网络举报,不仅有利于安全,而且很便捷很经济,还更能摆脱各种现实的人际和利益关系的困扰,网络监督举报可以实现零距离举报。
4. 网络监督举报形式更丰富、证明力更强。传统举报形式通常以纸质材料为主,总体而言比较单一。网络举报以现代网络技术为平台,以数字技术为基础,充分结合了文字、图像、视频等材料,展现问题更全面,说服力、证明力更强,不仅有助于监督机关认定举报线索的真实性,更便于广泛传播和扩散,把问题暴露在众目睽睽之下,阻断各种干扰和影响,赢得公平和正义。
5. 网络监督举报的线索来源更广泛。目前我国网民数已超过3.8亿,手机用户近6.6亿。让人民群众采用网络去监督,不仅可以使监督无时不有、无处不在,有助于形成一张严密的监督网,扩大监督线索来源,也有助于更好地实现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2003年至2008年,全国检察机关查办的职务犯罪线索80%来自群众举报;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对3259人实施的在线调查显示:面对腐败行为,40.1%的人认为自己有举报义务;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通过民意中国网和腾讯网进行的一项1983人参加的在线调查表明,75.5%的人选择“网络曝光”这一渠道参与反腐,网络反腐排在各种参与反腐渠道的第一位;78.3%的人认同,网络监督举报在预防和治理腐败方面会发挥很大作用。
(二)网络失犯频现
利之所在,弊亦生焉。网络是一把双刃剑,网络的各项特点给网络监督举报带来了许多优势与便利,但任何事物都是有利有弊的,网络监督也不例外。目前,由于缺乏足够的法律制度引导和规范,打击网络监督和专业删帖,通过“人肉搜索”侵犯个人名誉或隐私等侵权行为屡屡发生;受不实信息鼓动,情绪化的“网络泄愤”、“网络暴力”、“网络极化与激化”等网络失范现象也频频显现。
1. 网络暴力。其中“人肉搜索第一案”就具有典型意义。北京31岁的女白领姜岩在2007年年底跳楼身亡,网友在她的博客中发现,她自杀的原因是丈夫王某的外遇。愤怒的网友启动“人肉搜索”,将丈夫王某的个人信息披露于网络,以各种方式骚扰王某。王某被迫辞职,网上的各种“通缉令”、“追杀令”严重威胁着他的正常生活,不堪其扰,终将相关的网站管理员告上法庭。这起由网络人肉搜索上升为司法案件的女白领“死亡博客”案,被人们称做“人肉搜索第一案”。人肉搜索的初衷是充满善意的网民维护正义的声音,但由于网络“舆论自由”的特点,很容易因监管不力,演变成网上暴力,藉以发泄对社会的不满。
合理引导和理性约束的前提是厘清“网络暴力”与“网络舆论监督”的边界,也就是厘清“公民个人隐私权”与“公民知情权”之间的范围。而这些都是需要由国家法律法规来阐明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对《侵权责任法(草案)》进行分组审议时,便因“死亡博客”事件而拟对人肉搜索做出具体规定,以法治精神指引“人肉搜索”,让人肉搜索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2. 网络极化与激化。目前,我国的网民群体,包括网络管理员和版主,多为30岁以下的年轻人。互联网的匿名环境,海量帖文的气氛渲染,观点相近人群的频繁沟通,往往使群体的倾向性通过相互作用而得到加强,使一种观点朝着更极端的方向转移,很容易产生“群体极化与激化”,并可能发展为人身攻击,甚至威胁到社会正常秩序。
社会不良情绪在网络上的传播,远远超过传染疾病的传播速度和规模,因此,随时了解受众的意见和想法对于处理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是非常重要的。一些突发事件提醒我们,要特别警惕网络舆论事件中不实之辞和非理性情绪的蔓延与危害。
3. 网络侵权。其中最具争议性的是“日记门”。网络曝光韩峰日记是监督公权,这是公共事件,但日记里涉及了大量女性配角,这种曝光无疑侵犯了她们的隐私。跟韩峰有关的一些人,其真实姓名、工作单位、甚至是家庭住址,也被发帖披露,给他们的正常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困扰和骚扰,这些行为本身就是侵害他人正当合法权益的。这样以恶治恶、违法地去监督,一方面可以揭露官员腐败,另一方面也给相关配角造成了伤害。
可以说,在网络监督井喷和网络失范的现实状况下,如何把网络监督纳入法律化、制度化的轨道,已经是一个很迫切、很必要的现实问题了。
二、网络监督举报机制的基本法律制度与原则
从现代法治国家依法行政的原则讲,制度不能超越法律,制度必须在法律范围内运行。网络监督涉及监督人、被监督人、网络传媒和相关关系人。从目前存在的问题和现状看,建立健全网络监督举报机制,必须确立以下基本法律制度与原则:
(一)举报人保护制度
近年来举报人因举报而遭到打击报复,流血又流泪的事情屡屡发生、并不断重复地在上演。网络举报为何屡遭打击报复?这一方面说明网络举报某些时候并不是绝对隐蔽、安全,尤其是在腐败官员“积极介入”的情形下,更不“安全”;另一方面也说明,当前我国法律在保护举报人特别是网络举报人方面还存在缺陷,在惩处打击报复者上,力度明显不够,不足以惩戒和遏止。
虽然我国《宪法》规定,“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明确了保护监督举报的法律原则,但目前我们还没有专门的《举报法》或《举报人权益保护法》。如果缺乏實实在在的保护制度,让个人去和公权的掌握者战斗,那个人注定是失败者。关于对网络监督实行匿名还是实名制度的争论与安全问题也紧密相关,为遏制网络乱象,不少人呼吁实行实名制,网民出于安全顾虑,主张继续实行匿名制。笔者认为,应当继续实行网络监督匿名制。
(二)宽容网络监督有罪推定的原则
批评和监督政府,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正当权利。作为政治公众人物的政府官员,其经济、社会和道德行为都可能关系到公共利益,公众有权过问和质疑。从法律上来讲,为了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公众人物的人身权利必须是有让渡、受限制的。因此,对于公众的质疑和指责,政府官员就应当回应和容许,应该以宽厚和容忍来面对。
如果要求人人都恪守无罪推定的原则,那么网络反腐就会陷入举步维艰、以至无法进行下去的境地。无罪推定,简单说是指司法上对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不能认为嫌疑人有罪。如果要指控对方有罪,必须有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这是对司法的要求。
(三)公众知情权的原则
公众的知情权主要是通过新闻媒体去实现的,对于公众的知情权、公民的隐私权和言论自由,我国法律的保护都是有宪法基础的。虽然如此,然而当我们面对知情权和隐私权的冲突时,还缺乏明确而具体的隐私权保护法、新闻法。在遇到侵犯隐私权的案件,法院只能按司法解释比照名誉权的法律规定来判案;由于缺乏新闻法,现实中新闻自由仍摇摆于新闻侵权与新闻自由被无端扼杀这两个极端。应该说,正是由于法律落后于现实生活发展的缺位,才导致了往往出现的知情权和隐私权的冲突。
(四)新闻法制度
实际上,网络监督侵犯隐私权、名誉权,专业删帖侵犯消费权、言论自由权,网络泄愤、网络暴力、网络极化与激化等种种网络失范现象,都直接与网络传媒法律制度、新闻法律制度的缺失紧密相关。所以,制定新闻法与归属于新闻法之下的网络传媒法,已经成为将目前网络乱象之下的网络监督引入法制化、常态化的迫切需要,成为人民群众监督和网络传媒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网络监督、网络反腐离不开司法机关的介入。从监督反腐全过程角度看,网络监督反腐不过是一种延展开来的、放大了的举报。所以网络监督反腐必须实现和权力监督、司法监督的制度链接。
总之,我们已经进入了信息化时代,网络的便捷快速和成本低廉,使之成为现今社会抒发民意的最佳渠道。在如今,如果发动群众去打一场网络反腐的战争,必然会取得迅速而彻底的胜利。
网络媒介监督机制 第4篇
在2007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中指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主要用于支持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促进企业技术进步、补偿国有企业改革成本以及补充社会保障等,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要方式,建立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有利于深化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合理调整和优化升级经济结构、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对于推动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监督制度是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有效运行也需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监督机制加以保障。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监督实质上是对预算资金的筹集、管理、分配以及使用等过程进行监督,其目的是为了提高国有资本的运营效率,实现国有资本的效益最大化。我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传统监督机制遵循多层级监督与内外部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审批和执行进行有效监督。在我国,各监督主体依法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进行监督时,大致形成了“社会公众—全国人大—国资委—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国有企业—监事会—企业内部职工”的纵向监督管理链条,各层级在整个监督机制中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从而促进监督目的的实现。另外,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审计部门以及社会中介机构和新闻媒体等监督主体在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进行日常监管的过程中,会有效结合纵向监督管理层级对预算进行整体监督,审查和考核各项收支预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及效益性,以便及时发现并纠正预算编制、预算审批和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社会公众对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监督通常会受到政治环境、社会地位等多种因素的制约,使得公众必须耗时、耗力才能获取相关的预算信息,甚至根本无法真正了解到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这样会造成政府或各预算单位与公众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因而很多监督部门都空有虚壳或者监督只是浮于表面,预算活动的监督并不能切实有效地进行。互联网对于信息的即时披露能够满足社会公众对国有资本的运营效率和效益以及政府各项收支预算等方面的信息需求,能够保障社会公众及时发现国有资本经营运作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反映给相关决策部门进行审查处理,因此,网络监督作为一种新兴的舆论监督方式,逐渐成为社会各阶层行使预算监督权力的便捷手段。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强化国有资本监管的有效方式,精简、高效的预算监督机制能够有效保证预算活动的顺利执行,然而预算相关各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会严重影响预算活动的效率,因此,贯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监督机制的信息公开和信息反馈尤为重要。笔者认为,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监督机制中,信息公开是指政府和各种组织机构将自己拥有的预算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开或开放,让他们可以简便地获知国有资本收益和收益分配情况,以及各项收入的来源、各项支出的去向等相关信息;信息反馈是指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系统中各预算单位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预算的编制、审批和执行情况传递给社会公众,再根据其反馈的作用效果,对信息的再传递产生影响,以达到预定目的。较之于传统的“金字塔”信息传递模式,信息技术的不断创新已经使得网络成为人们获取信息、参与社会管理与监督的重要渠道。因此,建立及时、便捷的现代化网络信息反馈平台,形成以互联网信息技术为基础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监督机制,有利于加强国有资本的优化配置、提高国有资本的经营效率和效益,实现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我们不仅要对传统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监督机制加以改进并继续发挥其作用,还要建立健全网络监督机制,这两种监督机制的相辅相成可以促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的改善,提高预算的透明度,进一步满足社会公众参与预算活动和进行预算监督的需求。
2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网络监督机制运作的平台和渠道
互联网在我国的普及和应用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促进了社会趋于公开透明化,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使得互联网成为人们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重要途径,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监管过程中,互联网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网络监督机制,是指社会公众通过网络平台自由发表言论,就国有资本的运营和预算资金的筹集、使用和分配等问题提出合理建议,构建起强大的公众力量和舆论压力,并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对国家机关与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行使权力的行为进行监督,对各级政府和各预算主体的预算活动进行全方位监督,从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网络已经成为现代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一部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网络监督固然也离不开网络,它以网站为载体进行国有资本运营方面相关信息的传播,使网络公众可以方便快捷地查阅到与各预算项目和收支情况有关的信息,而且网络的交叉效应也使网络监督的主体更为广泛,监督的内容更为全面,更为有效。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网络信息反馈平台主要是国资委网站、民间自发建立的预算监督网站以及人民网和新华网等主流媒体网站,这些网站基本上都设置有“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专栏,其发布的信息关乎着公众的需求,影响且主导着公众舆论。
近年来,微博、博客、微信、电子邮件和论坛等网络信息传播渠道的广泛应用,不仅扩大了社会公众就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问题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而且预算信息的传播速度与广度也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与增强。网络公众可以即时读取各自所需的预算信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他们还可以匿名地通过各种渠道相互沟通和交流,不用担心暴露身份,不受时间和地点的约束,公开发表评论或直接向有关预算部门反映问题,直言不讳地指出预算活动中的不合法、不合理行为。
3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网络监督的运行机制
3.1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信息公开与信息反馈机制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基本信息是指国有资本的收入来源、资金支出活动范围和方向以及收益分配等,这些都与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因此,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必须采取一定的形式公开,为公众所了解,并接受公众的监督。
社会公众在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进行网络监督时,最根本的环节是依法获取信息。在国外,预算信息的公开一般采用编印成册、登报和网上公布等多种方式并行的办法,便于公众清楚地了解各具体预算项目的执行情况。我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信息的网络公布,主要是政府、各级预算单位和大众媒体等预算相关主体在网站上详细、及时地公布关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信息,包括预算草案、审议通过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以及预算的执行情况等,公众可通过登录官方网站查阅所需信息。公众在获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相关信息后,在网络平台上就其失当问题形成热点话题,他们可参阅相关法律文件和规章制度,通过网络信息传播渠道自由发表言论,相互沟通交流意见和建议,并结合网络新闻媒体和报纸等传统媒体对预算资金使用不合理现象及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等行为予以曝光,从而形成舆论压力,提高解决问题的效率。政府和各预算单位可以根据网络公众反馈的信息,针对特定话题进行考核和审查,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和决算等过程中出现的不合理之处加以改进,使相关责任人受到应有的惩罚,并对以后的预算活动产生借鉴作用。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各相关主体与社会公众之间的网络信息共享平台,促进了双向信息交流,为预算监督提供了很大便利。预算信息的公开可以方便公众了解政府和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在做什么,做的事情是否贴近民众的生活,以及做事的效率和效益是否符合民众期望,从而有效地进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监督;预算信息的反馈也使得政府和各预算主体更加了解民心所向,尽力满足社会公众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信息的需求,认真对待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处理公众的疑问甚至质疑。
3.2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网络监督的保障机制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网络监督打破了传统监督模式的限制,具有大规模的参与主体和多渠道的信息传播方式,是一个动态的、广泛参与的过程,因此,在网络这个虚拟社会里进行预算监督,各种活动的顺利进行都需要一系列的相应机制予以保障。
3.2.1 保护机制
网络监督的保护机制是指保护监督主体不受外界因素的限制和制约,畅所欲言地表达观点。网络监督的一个最重要特征是匿名性。在传统的监督系统中,社会公众匿名举报或批评预算活动中的不合理行为时,通常都得不到应有的重视,而实名举报或批评大多数情况下不仅会使问题得不到解决,甚至会被转到被举报人手中,而使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预算监督体制也就形同虚设。然而在网络世界中,每个人都可以不具名或不具真实姓名地参与热点话题讨论,行使其言论自由权,并且大量事实也表明,人们在不暴露自己真实身份的情况下更能表达出内心的真实想法,在实名状态下因担心和顾虑反而会言不由衷。这种保护机制对于监督主体言论自由的保护,提高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监督质量,为有效的预算监督提供了保障。
3.2.2 畅通机制
畅通机制是指为了保证网络监督过程中的信息对称,国家权力机关采取的保护和支持公众监督行为的各种措施。信息畅通是各预算主体和社会公众共享国有资本运营效率和效益等真实数据和实际情况的必要前提,民众有权就预算组织程序中的各种行为在网络平台上表达意见,进行批评或提出建议,而政府和各权力机关也有义务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及时与民众沟通并解决问题。政府和国家权力机关也日益重视网络监督的作用,为保证网络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建立并逐渐完善网络监督平台和举报平台,为网络监督的畅通提供了强有力的保证。
3.2.3 互动机制
互动机制是指在网络监督过程中,网络监督主体、监督客体以及监督媒介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实现监督目的的方式。网络监督机制的互动包括网络监督者之间的互动、网络监督者与网络监督媒介之间的互动以及网络监督媒介之间的互动。虽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传统监督和网络监督都存在着一定的互动行为,但是两者在互动水平和影响程度上却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在传统的监督机制中,信息一般都是单向传送,公众只能被动地接受信息,互动频率非常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得信息能够全方位传播,信息接收主体更为广泛,公众也不再仅仅是信息的接收者,同时也是信息的发布者和传播者,平等地发表言论、平等地交流和沟通。
3.3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网络监督机制
网络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监督体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网络监督以其监督主体的广泛性、监督内容的全面性、监督过程的开放性、监督时效的敏捷性以及监督方式的灵活性,有效地弥补了传统监督方式的不足,丰富和完善了我国的预算监督体系。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监督运行过程包括四个阶段:第一,监督主体的网络准入阶段。社会公众作为监督主体以匿名的身份、低成本的方法从网站上获取预算信息,进而参与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监督中;第二,预算信息传播与舆论压力形成阶段。预算信息通过微博、论坛等传播渠道传递给网民,他们在接收信息后会继续传播,形成网络热议话题并引起传统媒体的关注,进而产生网络媒体与传统媒体相结合的巨大舆论影响;第三,不合理预算问题的处理阶段。网络监督使得不合理的预算问题能够及时被公众发现并指出,在舆论压力的迫使下,政府和相关预算主体的负责人不得不在较短的时间内解决问题并予以答复;第四,网络舆论的平息阶段。不合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得到改正、相关责任人得到处理后,相关职能部门将问题的解决情况向网络媒体和传统媒体通报,信息通过传播媒介反馈给社会公众,舆论得到平息,网民开始散去。
4 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网络监督机制的建议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网络监督是社会公众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行使其预算监督权利的一种创新方式。但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网络监督还处于发展阶段,而且面临着很多的实践困境,因此,预算监督的相关各方都应该致力于加强网络监督机制建设,实现监督质量和效率的提升。
4.1 完善网络舆论监督的法律法规
网络舆论监督的发展需要一系列严格的法律法规予以保障,由于网络是每个人都可以匿名畅所欲言的平台,难免会出现部分监督主体不负责任地随意评论或造谣与国有资本收益状况或与收益的存量调整和增量分配有关的各项收支预算。政府应该对社会公众的网络监督立法,规范网民的监督行为,防止部分人滥用权利妨碍预算活动的顺利进行。同时,完善问责制度的建设,也能有效保障监督主体的合法权益,防止政府和各预算部门不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疑问或对问题解决不足,确保公众行使监督权利时有法可依,促使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监督。
4.2 充分发挥网络传媒的作用
社会公众进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网络监督时,需要通过各种信息传播渠道表达观点和看法、提出意见和建议,然后由网络传媒将其中有代表性的言论汇集起来,形成强大的网络舆论压力,使政府和各预算主体意识到问题的严肃性和重要性,从而及时解决不合理的预算问题。
网络传媒具有监督信息发布、监督舆论导向和监督过程参与的作用,互联网的发展变革也使网络传媒的预算监督作用日益凸显。网络传媒有权为社会公众全程监督并报道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另外,在保护网络传媒合法进行舆论监督的同时,规范它们的行为和权限也变得更加必要,以避免它们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而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发挥网络传媒的公信力,提高监督与参与质量。
4.3 提高监督主体的网络监督意识和能力
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虽然方便了社会公众参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网络监督,但是有相当一部分监督主体并没有真正了解网络监督的意义,在进行预算网络监督时会产生盲从、冲动等非理性行为,因此,监督主体的网络监督意识与能力还亟须提高。政府和各预算主体应该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相关知识与信息的宣传,使公众意识到预算活动与自己的生活息息相关,关乎自己的切身利益,从而更加积极地参与到预算的网络监督中;政府和各预算主体还应该组织建立相应的提高社会公众网络监督能力的应用平台,在公众积极参与预算监督的同时,保证监督的高质量。
4.4 加强网络监督环境建设
良好的网络监督环境,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活动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在虚拟的网络社会中,应该加强网络监督的道德建设,大力倡导社会公众理性表达监督意见,文明进行网络监督互动,引导网络监督主体在遵守法律法规和道德底线的前提下有序地参与预算监督,主动回避违背社会公平正义原则和有损社会公众利益的信息,并向把关信息质量的网络媒体举报,杜绝此类信息的再传播。
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和决算过程中,营造理性监督、文明监督的网络环境,有利于促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网络监督的良性发展。
摘要:预算信息的公开和反馈是研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监督机制时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为避免预算信息的“暗箱操作”,使信息及时、完整地从基层反映到上级决策单位并将决策结果传递回基层,基于互联网时代背景,充分运用网络这一传统方式不可比拟的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进行监督,可以使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监督体系中的各层级、各主体方便快捷地了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相关信息,从而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关键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监督机制,网络监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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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媒介监督机制 第5篇
关键词:网络舆论监督,行政问责机制,建设
1 从网络舆论监督到行政问责
“行政问责”这个概念走进公众的视野源于2003年非典期间, 由于防控非典不利一大批党员干部受到问责处理。人们开始意识到作为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 不但违规犯错会受到惩处, 而且在工作中的不作为也会受到问责处理。非典事件中行政问责不但引起了社会的巨大反响, 也开了我国官员问责的先河。2003年也被看做是我国网络舆论监督和研究的元年。
网络舆论监督的兴起有效地促进了行政问责制的快速发展。自03年非典之后, 中华大地上掀起了一浪接一浪的问责风暴, 比较典型的案例有:08年的三鹿奶粉事件, 09年的躲猫猫事件、天价烟房产局长事件、杭州飙车70码事件、10年的上海11.15特大火灾事故等等, 在这些事件中有一个共同的特点, 网络舆论监督都在事件的发生发展过程中起到了一定的促进和导向作用, 并对事件的处理结果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网络舆论监督加速了我国行政问责机制的发展并快速的扩展到各个领域, 同时也使人们开始真正认识到政府应该是执行人民意志的权利载体, 其权利来源于人民, 人民对政府的行政行为有询问与监督的权利。
2 网络舆论监督在促进行政问责机制发展中的特点和优势
2.1 网络舆论监督有效的促进了民意的表达
在互联网出现之前, 由于受到各种限制, 传统媒体能够表达民意的渠道较少, 在加之受到各种审批、把关人的限制, 民众很难表达出自己真正的想法;公权力部门和民众之间也缺乏行之有效的沟通渠道和对话空间, 导致了我国的舆论监督并未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网络媒介的兴起, 大大降低了广大人民参与舆论监督的门槛, 任何人都可以通过互联网发表自己的意见、看法和观点, 另外, 换联网的匿名性、互动性、传播快、渠道多元等特点都为网络民众表达真实的想法提供了有利条件。
2.2 网络舆论监督促进了行政问责制的有效发展
在网络媒介出现之前, 如果公权力部门的行政人员出现失职、失责等问题, 一般都由本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追究和处理, 即, 同体问责制。这就出现了即使教练员又是裁判员的问题, 也就是古代民众所说的官官相护的问题。而网络媒介的出现, 使得广大民众通过网络参政议政成为可能, 形成了比较行之有效的网络舆论监督机制, 进一步促进了行政问责机制中异体问责的发展。
2.3 网络舆论监督实现了问责主体本为回归、实现了自下而上的监督模式
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说:“人民订立契约建立国家, 人民便是国家的主人[1]”。所谓国家正是这样由全体人民组成的共同体, 人民把自己的权力交给这个共同体, 要求由共同体来实现“公意”, 即代表全体人民的意志, 保护全体人民的“公共福利”。从这个层面看, 人民应该是公权力的主体, 一切公权力机构都应该是为人民服务的。网络舆论监督的出现真正实现了还权于民, 实现了问责主体的本位回归。
监督主体民本位的回归, 也实现了自下而上的监督模式。长期以来我国官场“为上不为下”的行政作风导致了上面的政令得不到有效执行, 下面的意见得不到及时反馈, 造成了群众对基层干部不满, 甚至表现为对地方政府的不满结果!网络舆论监督为广大群众表达想法、反馈意见、发泄情绪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平台, 任何网民都可以通过网络平台提出建议, 行使自己民主监督的权利, 使虚拟的网络变成了现实监督的平台, 网络舆论监督真正实现了自下而上的监督模式, 有网友戏言:离中央最近的地方是网络。
2.4 网络舆论监督促进了传统媒体的监督热情和胆量
在网络媒介出现之前, 传统媒体在相关事件的报道时要经过严格的审批、把关制度, 一般涉及到政府行为的内容都被软化处理, 甚至是避而不谈。网络舆论监督的兴起, 网络舆论言论的自由、大胆、宽泛、甚至有些叛逆的模式。不但鼓励了传统媒体的舆论监督热情, 也加大了传统媒体舆论监督的胆量。传统媒体在转载总结网路舆论监督内容的同时, 也加大了自己的深度评论及报道, 网络舆论监督与传统媒体在舆论监督方面形成了相互促进发展的良好态势。
3 网络舆论监督背景下行政问责机制的完善
3.1 依托网络舆论监督加强权利监督
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会导致腐败。这是亘古不变的规律。由于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封建主义的影响还很深, 目前我国的腐败现象还处于高发多发阶段。在这种情况下, 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刻不容缓, 也是促进社会主义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而要加强对权力的监督, 群众监督无疑是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这就为网络监督权力提供了政治上的合法性和必要性。实践证明, 自网络舆论监督在中国诞生以来, 它就自觉地充当起监督权利的工具。
3.2 加大网络政务公开力度
实践证明, 保证信息公开是更好的完善网络舆论监督视野下行政问责机制的关键所在。近年来发生的很多由网络舆论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皆是由于信息不公开导致的, 由于某些地方政府或职能部门为自己的政治利益着想不公开信息, 或者遮遮掩掩, 公开信息不全面不及时, 导致谣言满天飞, 群众反响强烈, 引发了群体性激怒行为, 甚至上升为现实社会的群体性事件。如:由于信息发布缓慢、不全面、不透明导致的2008年6月28日瓮安暴动事件。相比之下, 2011年3月由日本地震引发抢盐风波, 由于信息通报及时, 各部门反映迅速, 部分群众抢购食盐事件得到了很好的控制, 有些地方甚至在两天之内出现了由抢盐到退盐的急转。同时, 由于信息不公开, 使得地方官员“为上不为下”的做法有了可乘之机, 使得地方官员在行政过程中, 监督主体缺失, 促发了贪污腐败现象的滋生。因此, 依托网络加大行政职能部门的政务公开力度, 是实现全力监督、完善行政问责机制的有利保障。
3.3 完善行政问责制的规章制度
从目前我国现有的行政问责规章制度来看, 已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试行)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条例, 及一些散见于地方政策性文件中关于行政问责制的规定, 大多是以规章制度的形式发布的, 法律层面的效力较低, 且缺乏统一的规范性的正式法律来调整规定行政问责的问题。由于缺乏实际的可操作性的行政问责的法律规范, 行政问责制逐渐沦为了紧急危难事件发生后的一种临时公众应对措施, 缺乏应有的长效性、稳定性以及规范性。同时由于我国法律对行政问责中责任追究的规定不全面, 对行政人员的责任的追究往往重在追究其行政责任, 而忽视对其法律层面责任的追究。以及缺乏对问责主体的保护、激励策略等问题。因此, 我国亟须通过法律的形式将行政问责的主体、对象、程序、具体认定的标准、行政问责的责任以及行政问责中官员复出等都给予具体的规定, 并对行政问责进行全国性的统一立法。这样才能真正地做到行政问责有法可依, 有章可循, 使我国的行政问责制走向科学化、法制化[2]。
4 结语
诚然,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有其两面性, 网络舆论监督的兴起为行政问责机制的发展带来的动力是毋庸置疑的, 然而, 由于网络媒介的匿名性、隐秘性等特点所导致的网络舆论监督所具有的不确定性、混乱性、盲目性、偏狭性和情绪性等问题又给网络舆论监督带来了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 就目前的发展态势和中央政府的重视程度来看, 我们有理由相信, 随之各种规章制度、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 网络舆论监督必将为行政问责机制的完善发挥巨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 2011-04.
网络媒介监督机制 第6篇
20 世纪80 年代, 美国马萨诸塞州理工大学的L·浦尔教授初步提出媒介融合的概念, 意指各种媒介呈现出多功能一体化的趋势, 最终打破传播媒介的形态差异, 以实现媒介形态与功能的大融合。就本质而言, 即受众利用无所不能的终端, 通过无所不在的网络获取所需服务。
网络舆论是舆论范畴的一部分, 借助网络这一特殊载体传播, 特指受众在网络上公开传播的对某一特定事件具有影响力和倾向性的意见或言论。媒介融合环境下, 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 与互联网、手机等新兴媒体传播渠道有效结合, 通过形式与内容的多向融合, 衍生出新型信息产品, 并通过各种各样的平台传播给受众, 由此网络舆论呈现出一些不同的特质。
1.传播主体突破精英限制
与以往媒介各司其职, 独自发挥自身传递功能不同, 在媒介融合环境下, 一条源自微博的普通信息, 经过网络与传统媒体的综合跟进与转载之后, 最终可能由原来的单一发声主体转变为多个发声主体, 例如2014 年“周一见”事件, 即由微博逐渐演变至线下报纸杂志, 在全国范围内产生影响。
媒介融合背景下, 舆论主体不再局限于主流媒体, 而是分散在现实社会中的各种行业或者阶层, 无论你在现实生活中扮演什么角色, 你都可以在多种媒介上抒发己见。
2.传播内容纷繁复杂
传统媒体如报纸杂志受制于版面数量与信息的媒体, 其信息转瞬即逝, 而媒介融合突破了原有的媒介形态, 报纸杂志纷纷制作电子报、电子杂志, 广播电视也将播报内容上传至网络。更多话题在网络平台上自由地进行讨论和呈现, 同一条信息在不同形态载体上以不同形式呈现——图片、文字、影像视听等, 论坛、微博与微信则加强了题材呈现的力度, 网络舆论的内容更为丰富多样, 也更为复杂。
3.生成迅速及时
媒介未融合时, 单一的媒介形式使得信息需要通过固定的路径传递给受众, 信息传递和意见反馈存在一定的滞后, 短时间内各种意见无法聚集, 舆论生成速度相对缓慢;媒介融合打破了原有的诸多限制, 受众能够突破空间和时间的界限, 在短时间内通过网络接触到来自四面八方的信息。网络媒体能够第一时间跟进与追踪报道, 吸引更多受众参与, 进而迅速形成网络舆论。
4.影响力显著强大
媒介融合背景下, 网络成为汇集民意的平台, 一些热点事件被引入网络, 受众通过各种平台获取信息并聚合思想, 无需多少时日便可形成网络舆论, 网络舆论效用日益得到社会各界的承认和重视, 决策者通过网络可以更准确地掌握信息、获取民意, 最为凸显的便是网络反腐事件。网络反腐是互联网时代的一种群众监督形式, 借助网络方便快捷、舆论生成迅速等特点, 成为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的有力补充, 得到执政者的一致认可。由此可见, 网络舆论对解决一些现实问题的影响力之显著。
5.控制难度加大
网络是一个高度开放自由的空间, 每位用户都是一个自媒体, 他们会在第一时间根据自己的直觉而非理性的角度进行观点陈述, 多数用户将网络当作宣泄个人情绪的平台, 发布一些非理性、非事实的言论, 单方面接受信息的用户则容易对这些偏激言论产生认同感, 产生错误的共鸣, 进而导致各种流言蜚语滋生, 甚至导致网络暴力的产生, 最终造成社会的不稳定。随着数字化的飞速进步, 网络用户群体日益庞大, 网络舆论的生成和演变变得难以控制。
二、媒介融合背景下网络舆论的生成演变——以“5·3成都女司机被打事件”为例
1.“5·3 成都女司机被打事件”生成概述
2015 年5 月3 日, 一段时长35 秒的视频在网上疯传:一名男司机在成都市娇子立交处将一女司机逼停后拖出车外当街殴打, 35秒内2次将女司机摔倒在地, 数次连踹女司机的头部和脸部。视频流出后, 网上一片哗然, 当天便有67 万粉丝@成都同城会发布此消息, 各大媒体纷纷转载、跟进报道该事件, 信息量的增多带动剧情延伸, 舆论迅速发酵。
次日, 涉事男司机曝光行车记录仪记载视频, 揭露女司机危险变道和违法驾驶真相, 舆论出现戏剧性反转, 女司机事先挑衅事后装无辜引发公愤, 5月11日女司机公开道歉。长达半个多月的博弈之后, 舆论趋向平缓。
2.“5·3成都女司机被打事件”演变过程1
1) 微博话题
2015 年5 月3 日17 点39 分, 《成都商报》官微以“太吓人, 娇子立交发生暴力打人事件”为题, 发布35 秒视频, 视频曝光之后, 男司机连续施暴, 使得女司机获得媒介和公众的同情, 微博迅速形成话题, 舆论呈现一面倒, 一致指责男司机。
2) 新闻报道
5 月4 日男司机行车记录仪的完整视频曝光, 《四川日报》与《新京报》相继发表评论——《女司机先以强姿态挑衅, 又以弱者面目博取同情》、《变道女司机被打事件, 自食其果谁都不冤》, 引发大量转载, 网络舆论持续发酵。随着女司机的旧帖、朋友圈截图和驾驶车辆违章记录被网民人肉公布后, “被打门”演变为“开房门”, 谁对谁错的攻击式争论激烈。
5 月11 日, 《南方都市报》 发表女司机的 《致歉信》, 随后各媒体纷纷对其进行转发、评论, 其中 《人民日报》就其发表的评论《变线要追责, 打人要担后果》成为网络媒体的转载对象和各搜索引擎的头条内容, 形成该事件最后一个舆论高潮。
3) 视频报道
5 月17 日, 凤凰卫视《社会正能量》对该事件进行综合报道之后, 舆论逐渐平息, 该事件淡出公众视野。
三、媒介融合背景下网络舆论的正确引导
网络舆论依靠的是公众的理性表达, 合理引导网络舆论势在必然, 而实现网络舆论的正确引导, 需要政府、媒体和公众的共同合作、相互协调、互相补充, 才可达到最佳效果。
1.信息公开:权威媒体持续追问, 构建完整信息链条
在人人都是记者的自媒体时代, 网络信息的真实性很难把握, 网络舆论谣言随时可能兴起并引起广泛讨论, 当极端信息和非理性言论布满网络时, 受众会不知所措, 这时他们亟需权威意见的引导。谣言止于公开, 在网络舆论迅速成长时, 权威媒体若能够及时发布权威信息, 公开事件真相, 为公众解疑释惑, 将能较好地遏制谣言的传播和蔓延, 并赢得舆论主动权。
2.信息真实:网络媒体严格把关, 提升意见领袖的素质
传统媒体的把关是绝对的主导, 而网络的把关则是相对的管理和引导。就网络舆论引导而言, 把关功能意义非凡, 在网络信息传播过程中, 对信息的每一次选择和转载都是一个控制过程, 网络媒体严格把关有利于保证信息的真实。
随着信息爆炸时代的来临, 面对纷繁复杂的信息, 信息的深度解读变得异常重要, 意见领袖的作用凸显, 例如当一些关乎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出现时, 人民网会请来相关政府人员和专家到场与网民互动交流, 减少网民的悲观情绪。网络意见领袖的观点能够有效影响其他网民的选择判断, 并最终引导网络舆论的走向, 因此提升意见领袖素质有利于网络舆论的健康发展。
3.网络公德:法律法规有效完善, 社会公众自律自控
由于传统道德和法律法规的缺失, 在网络社会中, 一切道德规范和约束都被抛弃, 以致不道德甚至违法行为屡屡出现, 例如上述事件所引发的人肉搜索行为, 媒介审判现象逐渐成为网络舆论的一种普遍模式, 道德批判被迫发生质的改变, 网民的道德观念淹没在日益激烈的事态变化中。完善网络传播方面的法律法规, 重建公众的道德素养, 倡导社会公众自律自控是宣传网络公德的基础, 也是创造良好网络舆论环境的前提。
参考文献
[1]马晶晶:媒介融合背景下网络舆论的生成与引导研究, 南京理工大学, 2011
[2]拓栋:媒介融合背景下我国传统媒体舆论引导研究, 湖北工业大学, 2014
[3]曾姝:媒介融合趋势下的舆论形成机制研究, 湘潮书刊, 2010
[4]邓皓静:从“成都女司机被打事件”看公民的网络素养建设, 新闻研究导刊, 2015
网络媒介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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