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运代理协议书
国际货运代理协议书(精选6篇)
国际货运代理协议书 第1篇
国际货运代理协议书
1、国际货运代理协议书
合同号: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电话:
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委托甲方代理货物运输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般规定
1、乙方愿意将货物委托甲方办理订舱手续,甲方同意按本协议规定的各项条款接收订舱,并按乙方要求的时间负责安排向有关航空公司订舱,并进行安检、报关等一系列货运代理工作。
2、除非另行书面约定,货物不包括危险货物、贵重物品、尸体、骨灰等。其中,危险货物系指可能会变成有危险性的、易燃的、放射性的、有毒性的或有破坏性的货物;贵重物品系指金银、硬币、钞票、可流通的票据、宝石、古董、字画、工艺品及类似财物。
3、除非另行书面约定,否则甲方无义务为出运货物安排保险。
4、如果运输单证(提单和/或空运单)是以甲方的名义签发,并且,该单证明确载明甲方为承运人,当该单证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管辖法院和法律适用条款)和本协议的规定不符时,则该次运输适用以该单证的规定为准。
5、书面形式包括电报、电传、传真或任何用电子方式所作的记录。
业务操作要求
1、乙方在出运前应递交(或传真)给甲方委托书,委托书内容应正确、清晰,必须载明托运货物的品名、件数、唛头、重量、体积、目的港、装货日期、运价以及其它特别要求,并加盖乙方“订舱章”或“公司业务章”。对于乙方要求加载的货物,甲方应该积极配合办理加载。乙方须在合理期限内将委托书原件交付给甲方。
2、托运单证的变更、退关,乙方必须在出港前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否则因此引起运单与场站收据不符、无法报关、提单不能按期签发、退税单无法办理等一系列问题,以及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甲方只负责办理托运单证的更改,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乙方如与甲方签有运价协议,应在托运单上明确注明该运价协议编号及运价,否则甲方将不承担运费误差责任。
4、乙方应不迟于截关日前小时持甲方提供的进仓编号将货物送仓(场站),办理交接手续,签收收货记录单,否则,由此引起的航班延误等后果概由乙方负责。
5、如需甲方提供门到门服务,乙方应在航班开始前一天将详细的装箱地址,联系人以及电话等联系方式提供给甲方。如为乙方自行安排做箱,乙方须于装箱后将装箱单留底传真至甲方处,否则由此可能造成制舱单与报关资料不符,甲方只负责办理更改,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6、乙方委托甲方报关,应在规定的时间里提供真实、正确、完整的报关单证,保证报关单内容必须与出运货物一致,否则因此遭到海关处罚的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并承担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赔偿责任。
7、在正常情况下,甲方应及时将核销单等,于货到后运费结算
1、空运费按照甲方公布运价执行。(公布运价如有调整,甲方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乙方)
2、甲方已与乙方签定协议运价的,乙方必须在托单上注明运价,否则甲方按IATA的公布运价结算。
3、如需要和甲方单票确认的,乙方必须在航班起飞后的1个工作日内,根据实际进舱的公斤数、体积数向甲方提出书面的申请,超过时间申请的甲方将不予接受运价申请,按甲方按IATA的公布运价结算。
4、人民币收费标准:
1)制单费:RMB票
2)报关费:RMB元/票
5、收货人在目的港逾期提货或不提货,乙方应连带承担因此产生的所有风险和费用。
6、甲方在货物出运后开具发票交由乙方,乙方必须按如下方式以人民币付款。
A.甲方先签放提单,乙方以日前核对上月费用,每月10日前以支票及电汇方式结清上月费用。
B.甲方签放提单,乙方在到港后
C.银行托收。
7、乙方有义务提供付款明细或其他付款凭证以利甲方及时销账。如乙方逾期未付款,甲方有权留置乙方单证(包括核销单退税等),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收滞纳金。
不可抗力条款
1、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客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戒严,及其他受影响一方不能控制的客观情况。
2、一方因不可抗力情况而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不可抗力的情况,出具不可抗力的有效依据,并应当采取合理措施尽量减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尽可能在最短时间内恢复履行本合同。
3、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无需对另一方因本合同未能履行或迟延履行而遭受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并且此种未能履行或迟延履行不应视为违反合同。
4、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本合同的义务履行期限可随着环随情况的发展相应推迟。如不能履行义务超过天,履约双方中任何一方因利益得不到保证,有权解除本合同。
违约责任: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合同任意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都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确定。
保密条款:
乙方应该保证并且不会发布或向社会公众披露在双方合作过程中所知悉的甲方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客户信息、价格等,除非法律要求披露或取得甲方事先的书面同意方可披露。该保密义务同样适用于乙方的雇员和代理人。乙方对于其雇员和代理人违反该项保密义务,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情况严重时将追究乙方的刑事责任。
争议条款: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未果,双方同意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协议生效及终止: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提出不再续签,则本协议自动延长xx年。
2、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一经签署,双方原有的货运代理协议自动终止。
3、任何一方如欲终止本协议,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4、协议终止后双方应承担原协议期内已经发生的业务所引致的义务与责任。
5、本协议项下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2、国际货运代理协议书
协议号: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
甲方愿意将全部进出口货物委托乙方办理货物进出口的相关手续,乙方同意按本协议的约定接受甲方的委托,并负责安排相关的订舱、配载、制单等一系列货运代理工作。
二、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1、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内容完整、正确的订舱委托书,并加盖有效印章,以便乙方及时订舱、报关及安排公路运输等。
2、甲方按照乙方的要求备妥货物直至装箱或将货物发往乙方指定地点。如系产地装箱,则由甲方按乙方开列的提箱单到指定箱站提箱,然后到产地装箱,并及时将箱号、铅封号及实际装箱数量及时通知乙方。如委托乙方办理公路运输的,甲方应提前进行书面委托,并注明装箱地点、时间、联系人电话和通讯地址等详细情况。
3、甲方提供的单据应与实际货物相符。单据与实际货物出现不符,需要更改单据时,要及时通知乙方,并积极协助改制有关单据。
4、甲方如果委托乙方报关,则应当在规定的有效时间内向乙方提供齐全、有效的单据,并配合乙方共同做好海关的检查工作。
5、甲方应在装箱/拆箱之前做好备货/提货事宜。
6、甲方须在乙方通知的时间内确认海运提单样本的内容,审核提单样本的记载是否符合要求。
7、如因目的港收货人弃货、拒付海运费及相关费用,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通知所属的结算月,将目的港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相关仓储费用、海关费用以及代理费用等)全部支付给乙方,支付费用均以乙方目的港代理所提供账单为准。
三、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负责安排进出口服务。
2、乙方接受委托后,按委托要求及时安排订舱、配载、报关、商检、装箱、陆运、装船等相关手续,但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不能完成委托事项的除外。(不可抗力因素是指双方无法预见无法控制其发生的任何因素)
3、乙方在整个操作过程中应及时将船名(航班)、提单号等有关配载信息反馈给甲方。
4、乙方在收到承运人的确认出运信息后,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签发提单并交付委托人。
四、费用及结算方式
1、乙方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运费及杂费清单传真给甲方,由甲方进行核对。
2、甲方应及时审核乙方开出的发票及运、杂费清单,如有异议应在自收到发票或运费清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否则,视同甲方同意按照乙方开出的发票金额或者运杂费清单的金额进行结算。
3、甲方最迟于每月25日前付清上月所欠乙方的全部费用。
4、拼箱货物如发生弃货,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卸货港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港杂、拆箱、堆存及处理费用。
5、甲方就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货损或其它争议要求乙方赔偿损失的货运纠纷,双方应根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和解决。除乙方认可,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的索赔作为理由,以扣减或拖欠支付本协议项下的运费及杂费。
五、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过错,如:单证与货物不符、延迟装/送货物、延迟出单或出单后更改(包括报关单据及提单等),甲方承担由此相应产生的责任/风险及费用等。
2、由于乙方过错造成甲方货物损坏、丢失,非海运保险责任范围内由乙方承担赔偿。
六、其他
1、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需要更正、补充,要求一方必须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签字认可后,作本合同的补充部分。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日期:日期:
3、国际货运委托代理协议书
甲方:
乙方:
兹有甲乙双方发生货运业务。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决定就乙方所能辐射的国家和地区及代理线路达成如下货运代理协议:
第一条、授权代理范围
一、甲乙双方执行本协议必须以正常情况为前提,不可抗力因素除外。不可抗力因素即当事人各方都无法预测而突然发生的事情。(包括货件因承运方DHL、UPS等]因素无法准点到达;到达地因政府组织、海关或其它民间组织管制、禁行或其他事情发生而无法提货、派送;到达地邮政行业管理处的临检抽查;自然灾害及人为恐怖事情;其他未包括的不可抗力因素按国家相关法规定义。)
二、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乙方所能通达的国家和地区的货运业务。
三、乙方代理服务范围为乙方承诺的到达国家和地区,如出现超出服务区域或中转范围以外的业务,甲方应与乙方协商解决。
四、乙方承诺到达的国家和地区,以及代理的航线、收取资费的标准:深美联国际货运价目表(以最新通知为准),如是偏远地区的按承运方规定收取附加费。
第二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在合同期内按协议可享受乙方提供的收货员免费上门收货服务。
2、甲方托运货物时应认真填写乙方提供的货物托运单及商业发票等,要求详细填写收货人姓名、收货人地址、收货人电话、物品内容、报关货值等如因甲方未能正确填写运单而造成货物清关、送货问题的,由此产生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3、甲方所交乙方货物由于异常情况(如:收货人迁址、地址错误而无法联系到收货人等情况)而不能正常送货,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将该货件返回甲方或甲方提供新的信息进行再次派送,但甲方必须承担因此产生的相关发货费用或再次派送的费用。
4、甲乙双方在合约期间所产生的业务费用均以乙方清单开出的价格为准。甲方要求乙方为其提供特殊服务(时效加急件)所产生的费用均以当时协商的运价为准。
5、甲方在交运货件时必须保证所装运的货件都要在运单中作品名的中英文描述,甲方保证其所托运的货物应符合目的地、始发地、过境地或飞越地海关时出口及其他方面有关的法律和法规,不得交寄乙方不能承运的物品,如甲方有意或无意在运单上对交寄的物品作了错误的描述或错发乙方不承运的物品,或由此产生的后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甲方如交运的属易碎物品应妥善包装、也可由乙方代为包装但乙方要收取因包装而增加的重量产生的运费。如因甲方包装方式不合理而造成的损坏,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对于因以下情况(如收货方地址电话不详或错误、收件人外出、他人拒收、到付款拒付等)而无法派送的问题货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以上情况在甲方未作确认之前,乙方对该货件有暂时滞留权,如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2、甲乙双方合作期内,如甲方未能在协议规定时限内支付乙方费用,乙方有权暂时滞留甲方所发货件,并且相应收取滞纳金,直至甲乙双方相关问题得到解决,方可派送或中转,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3、乙方对于甲方交寄的货件有权进行查验核查(但无此义务),不应受到任何限制。如乙方发现货件短缺、破损(因雨淋或其他介质腐蚀)等情况时第一时间告知甲方,并要求甲方以书面形式确认。否则乙方不予受理。
4、乙方为甲方在交件之日起30天内无条件为甲方提供有关“签收人”“签收日期”等的查询服务。
5、乙方为甲方提供最新的价格,如价格、分区等有变动须及时通知;所报价格如有变动乙方有权更改。
第三条、赔偿责任
1、甲方交寄的快件在乙方服务过程中未保险的情况下如发生丢失或损坏的,由乙方向代理甲方向承运方(DHL、UPS等)进行索赔,赔偿标准以承运方(DHL、UPS等)规定为准。
2、如甲方需要投保服务,乙方为甲方提供投保服务,购买保险按千份之三收取保费,如投保后发生邮件丢失的乙方将按保险法规定进行赔偿。
3、甲方交寄的货件经查明非乙方原因造成的丢失或损坏的乙方原则上不予赔偿。
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条、双方结算
一、甲乙双方结算周期为日,每月日前(节假日顺延)对上期往来的帐目进行核对并于日前结算完毕,逾期不能支付则按当月应付月结款的1‰元/每天支付滞纳金。
二、对帐以乙方二联单(收货清单)开出的价格为依据。甲方持寄件人联,乙方持存根联。乙方在收件时,应清楚写明寄件人姓名、时间、品名、重量等;甲方交件时应签上经手人姓名,以便于月底对帐。
三、乙方每月1日至5日将上期对帐单传真或送达给甲方,甲方应在日内确认并签字盖章传真回乙方确认。
四、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核清应付款帐目,或未对帐目提出异议,乙方可视甲方确认所对帐目无误,转入催款程序。
五、甲方付款可以采用转帐、支票、或现金结算方式,如果以现金方式结算乙方由专人持加盖乙方公司公章的委托书上门办理结款事宜。
六、如需我司提供发票、收据而当时无法付款的需开据证明已收到发票或收据。付款请向我司员工索取收款凭证。
第五条、其他条款
一、合约管辖:甲乙双方同意凡因本协议内容引起的纠纷,应向乙方所在地地方法院提出诉讼,乙方所在地法院享有管辖权,且双方地址、电话如有变更,应通知对方及时更正,以保证书信到达。
二、甲乙双方因组织变更、歇业、停业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商业活运时,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对方并协商善后工作。
三、协议实施过程中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时,以国家法律为准。
四、本协议纯属经济行为,甲乙双方的相关个人对本协议无任何约束。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六、甲乙双方如有一方违约,另一方可终止协议的履行,同时有权对违约方所造成的损失要求赔偿,赔偿金额以实际情况而定。
七、本协议中部分条款因不可抗力因素而不能执行时,其它条款仍然有效。
八、本协议生效日期为20XX年月日,终止日期为20XX年月日。
九、本协议有份附件。附件所记载事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乙方:
公章:公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国际货运代理协议书 第2篇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下称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国际货运代理服务事宜,同意按以下条款和条件签订本协议。第一条:适用范围
1.乙方保证其是根据法律注册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具有一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有权签署本协议及其它相关法律文件。
2.乙方根据甲方的工作指令为甲方提供提货、仓储、航空及公路等物流运输服务 3.乙方根据甲方委托及时完成报关、订舱、航空运输等工作,随时与甲方保持信息沟通,密切合作,使运输顺利完成。
4.甲方应持有效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或外经贸委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批准证书,并向乙方提供清晰的复印件,其中在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上必须盖有甲方公章。
5.甲方同意将揽取的货物委托乙方代理出运。甲方有责任向乙方交代准确的装卸货物地点,出发、到达时间,因指定交接货物地点有误导致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6.本协议适用于甲方委托乙方办理进出口货物的订舱,报关,做箱,提单签发以及与此有关的其他作业的货运代理业务。
7.本协议受《SIFF代理义务标准交易条款》的约束,该标准交易条款为本协议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第二条:单证制作要求
1.在进出口代理业务中,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单证必须内容完整,正确和清晰并且传递及时,在进口业务中,为避免疏港的产生,甲方应当更加注意单证传递的及时性。2.乙方凭甲方的货运委托书接受货运代理业务,货运委托书除内容完整,正确和清晰外,还必须显示:甲方公章、甲方的联系人、订舱日期、运输条款、陆运条款和费用承付方全称等业务操作必须的内容。
3.乙方负有审单的义务,如发现单证有误,应及时通知甲方采取紧急措施。
4.货运委托书必须在受载运输工具截关日前三天前交给乙方,给乙方留有足够的操作时间;乙方收到委托书后应尽快办理订舱手续并及时向甲方通知订舱的情况,对超过配载时限、甲方要求加载的货物应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其进行配载,但不为此承担任何风险与责任。
5.甲方应在船开之前将委托书内容更正情况书面盖章后通知乙方。
6.甲方报关单证的制作必须符合海关的要求,并做到单单相符,且与集装箱内货物相符,报关单证必须在截关前二天交给乙方。7.由甲方自做包装箱时,纸面装箱单的制作必须符合港口要求,并做到与集装箱内的货物和报关单证相符.第三条:提单签发及其风险责任
1.乙方,承运人,及其代理,签发的提单,乙方承担提单条款规定的风险和责任。2.如遇特殊情况,甲方要求乙方签发倒签或预借提单,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必要的正本书面保函,乙方在征得承运人的同意后方可办理。第四条:海洋运费和人民币费用的计收
1.人民币国内费用以乙方给予甲方的协议价计收(或以逐票确认形式),操作中产生的以外费用乙方按实际向甲方确认并收取; 2.海洋运费的计收标准:
由于海洋运费经常随市场变化而变动,为明确双方的合同价格,特制定以下规则:(1)以乙方制作的对外运价本或以乙方专门为甲方制作的运价本为准。
(2)若无运价本,则以甲方在订舱时,乙方市场部业务主管在“集装箱托运单”上批注的运价并签字盖章为准。
(3)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不得擅自变更收费标准,如有运价调整,则以乙方书面方式发给甲方并与甲方协商获得认可后生效。
(4)如甲方与船公司签有协议运价或运价确认,则甲方在订舱时必须提供以上资料的复印件;若逾期提供或不予提供,则视作无协议运价和无运价确认,乙方仍按乙方的公布运价向甲方收取海洋运费。
(5)甲、乙双方各自与船公司协定的运费协议价,双方共享。第五条:海洋运费和人民币费用的结算
1.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同意与乙方按以下第()种方式结算
A.付款交单:只有在甲方付清该票货物的所有运输费用后,乙方才签发提单。B.航次结帐:甲方以航次结帐的方式与乙方结算所有费用,即在实际开航后二十天内,将该航次应付的所有运输费用汇付至乙方帐户予以结清,并附上所付的发票号码,以便双方对帐。
C.船到目的港前付款:甲方以船到目的港前付款的方式与乙方结算所有费用,即甲方在受载船舶到达目的港前将该航次应付的所有费用汇付至乙方帐户,并附上所付的发票号码,以便双方对帐。
D.信用结算:甲方每月以月结帐的方式与乙方结算所有费用。即每月十日前甲方将上月(1日—31日)应付的所有费用帐目对清,并在十五日前汇付至乙方帐户予以结清,并附上所付费用的发票号,以便双方对帐;信用额度:
整。E.备用金结算:甲方先汇付一定数量的备用金至乙方帐户,乙方根据甲方实际出运货物的应付费用进行销帐,然后再签发提单:甲方在备用金不足时应及时汇付至乙方帐户,否则乙方有权扣押提单;
F.进口费用的结算:甲方在船到目的港前应付清海洋运费,关税、清关费用(包含三检),陆运费和其他正常,合理的费用,本着双赢和友好合作的原则,如甲方因正常的业务经营情况对付清款项存在实际困难,经乙方同意至少应付清上述费用的百分之八十五(关税需全额付清),剩余的费用在30日付清。
2.海洋运费及与此相关的以美圆结算的费用,甲方必须以美圆支付,若不能以美圆支付的,则应经乙方同意以乙方规定的美圆与人民币的汇率折算成人民币支付。3.甲方指定第三方付款人,必须向乙方提供书面委托担保书正本及其盖章的确认件,如发生拒付、少付、延期等事宜,甲方应在规定付款期限内,及时足额付清所有费用。4.甲方必须及时审核乙方开出的发票或运费清单,如有疑义应在收到发票或运费清单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否则甲方将按开出的发票金额或发出的运费清单进行结算。5.甲方对应付给乙方的费用,应在规定的付款期限内以现金或议定的办法支付,没有适当理由不能作任何的扣减,拒付或以任何索赔或退佣抵付。
6.若甲方未按此协议签定的有关条款及时付清费用,乙方将以行业惯例善处所尽事宜,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概由甲方负责;甲方未及时付费造成承运人依法留置货物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在甲方未结清所有乙方垫付的费用之前,即使船公司签发了提单,乙方也有权滞留相应的运输单据、报关单证,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和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有权终止此协议中有关延期付款的条款,实行付款赎单制。
7.在执行本协议期间,如承运人临时更改费率或增减附加费或增收其他应急费用,涉及本协议的有关运价承诺需要作调整的,需及时通知甲方并获得甲方同意后方可执行。第六条: 免责
1.如由于甲方原因致使货物不能正常运输,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外包装完好而内物损坏的货物和内物短缺的货物,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由于货物的属性或本身的缺陷,或者包装缺陷,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4.不可抗力造成的。
第七条: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双方不可预见并不能避免的客观情况,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或其他灾害、战争或任何其他类似事件。
2.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电话的方式通知另一方,包括该事件发生的详细情况,以及该事件阻碍通知方履行其本协议项下义务的程度。
3.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可暂时中止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直至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消除为止,并且无需为此而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尽最大努力克服该事件,减少其负面影响。第八条: 法律适用和争端解决
1.凡因本合同规定事项和其他原因发生争议,双方同意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若无法解决,则将争议提交至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由此所发生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第九条:其他事项
1.凡是已与甲方建立货代业务关系的单位,乙方不得再承揽此货源,反之亦然。双方均不得有损害或不利与对方业务发展和信誉的言行。
2.甲方如需乙方提供其他的需求,双方同意将物流业务要求、物流服务及价格协议书和其它约定分别在协议附件中做出约定,协议附件与本协议不可分割,所有附件均需双方法人或法人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应视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3.承运船公司提单与运价条款,佣金协议等内容,双方均应向第三方保密。
4.关于正本提单,退税单,核销单,及其他重要单证,如一方亲自派人来取存在困难,另一方将把以上单证通过快递或邮寄方式交给对方,并以双方在随附的签收回单上的签字视为对方已收到单证。如有遗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如遇海关查验,乙方将根据实际产生的查验费用向甲方实报实销。
6.由于乙方的过失导致报关订舱航运的延迟造成的损失,或货物的损坏或丢失系由承运人(航空公司、卡车运输公司等第三方)造成的,乙方应予承担相关责任。如遇非乙方原因,并且乙方已经尽到谨慎、高效和专业的义务而导致的疏港,滞箱,污箱,坏箱等,由此产生的费用,乙方将向甲方实报实销。
7.如乙方将甲方委托的物流工作委托给第三方,乙方须书面通知甲方并获得许可。乙方需保证第三方的资质,乙方应对第三方所提供的服务向甲方负责,并承担视同为乙方操作的同等责任。
8.如货物在承运途中发生任何异常情况,乙方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内,以电话形式反馈给甲方。
9.本协议一经签署,双方原有的货运代理协议自动终止。
10.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在互惠互利的原则下解决。
11.本协议经双方授权的如下代表签署,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到期后双方若无异议本协议自动延长一年;若任何一方对此协议有异议,必须提前一个月向对方提出书面通知。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持一份,以昭信守
有效期:
****年**月**日 始,至
****年**月**日止。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8
国际货运代理协议书 第3篇
一、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对国际贸易活动的影响
(一) 国际货代对贸易中实物运输的影响
货运代理行业获取利润的主要方式是赚取差价。但事实上并不是所有的货代公司都可以轻松的享有向船公司或者是航空公司直接定舱的权利。由于定舱权限的限制, 使得大部分货代公司所拿到的价格并不是理想的价格。同样, 在整个货运的过程中也并不是与船公司或航空公司直接联系。这样有可能会在货物运输的过程中产生许多的问题。
1. 对实物运输中信息传递的影响
由于大部分的货代公司都不能直接向船公司或航空公司定舱, 导致信息在传输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问题, 不排除信息不对称的可能性。例如, 有一批新加坡客户要求空运到新加坡的货物, 但揽到货的货代公司没有直接向航空公司订舱的权利, 只能再找能够直接订舱的第二家有业务往来的货代。发货人要求从香港起飞, 而发货人只需将货物送到中国货代公司指定的深圳仓库, 后续的工作就全部交由货代公司负责, 包括从深圳到香港机场的汽车运输。通常, 从深圳到香港的这段运输, 货代公司也是交给能直接向航空公司订舱权利的同行来做。很不幸的是, 此票货物在与其他货物一起拼箱过香港时被海关扣住了, 而且一扣就是半个多月。在这整个货运过程中一共涉及了这些群体:发货人-启运港货代与启运港货代合作的第二家货代中港运输公司-航空公司-目的港货代-收货人。
以承载此票货物的中港运输车被海关扣住此条信息的传递为例。当意外发生时, 发货人向启运港货代追究责任并希望了解事实的全部。启运港货代只能向第二家货代了解情况, 而这个同行所得到的信息也只能是从其所配合的运输公司处获取的。在这个信息的传递过程中, 其中的某一方有可能会为了减免责任而有意无意的将部分有用信息给抹杀掉。于是, 问题可能得不到很好的解决, 因为出现了信息不对称的情况。
2. 对实物运输中交货时间的影响
以上第一点论述了货代对实物运输中信息传递的影响。由于信息不对称现象的产生, 相对地降低了货运运输的效率。除了启运港会出现交货到港口或机场的时间延迟的现象。当货物到了目的港后同样会出现这样的情况。由于货代行业一层套一层的关系, 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 航空公司或船公司并不是直接通知真正的收货人, 而是通知提单上的收货人。这个收货人只是目的港货代。如果起运港的货代并没有直接向船公司或航空公司直接定舱的权利, 那中间就还需穿插货代所找的其他货代。由此可知, 整个运输过程的效率会受到影响, 也就是影响了货物的交货时间。
(二) 国际货代对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责任的影响
随着物流和多种运输形式的发展, 国际货运代理的服务范围不断扩大。在实践中, 许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都拥有自己的运输工具用来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有的甚至还开展了物流业务, 这实际上已具有承运人的特点。将来会有越来越多的国际货运代理通过建立自己的运输组织并以承运人身份承担责任的方式来谋求更广阔的业务发展。因此, 国际货运代理向第三方物流发展的趋势也将会越来越明显。货运代理人的收当国际货物买卖的运输涉及到第三方物流企业时, 物流企业总是与其中的一方有相当密切的联系。第三方物流或者企业的物流系统总是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服务。此时的第三方物流可以视为是在某个国际贸易术语下订立的运输合同中的承运人, 但它与传统意义上的承运人有所不同。主要表现在:
1. 第三方物流承运人往往与买卖双方中的一方关系密切, 而且运输合同的形式也并不同于传统的。
由于存在长期的业务关系, 一个专门的物流合同长的多达几年, 在此期间内企业所有的物流业务都委托于一个物流公司。如总部在英国的劳拉阿什利公司在意识到自由物流系统是公司业绩的拖累之后, 所有的物流作业全部转移到商业物流公司, 在这种情况下, 两者之间只要签订为期几年的物流服务供应合同, 在平城的业务采购或销售中, 不用刻意订立传统形式的运输合同, 一个作业命令和记录、几份工作单据就能证明一个运输合同的存在, 许多重要的运输条款都是双方预先的约定或习惯。
当然这种情况并不是绝对的, 临时的外聘物流服务所订立的合同可能介于传统运输合同与上述的合同形式之间。如由买方所聘的第三方物流承担承运人的角色, 则一般会选择EXW术语和F组术语, 由于买方与第三方物流的特殊关系, 卖方在交付货物后发现买方可能或已经违约的情况下, 控制货物的能力相对下降, 如中途停运权的行使可能遭拒绝, 承运人无单放货等。如果运输合同是存在于卖方与第三方物流之间, 选择的贸易术语一般为C组术语或者DDU、DDP术语。则买方有可能在名义上取得货物控制权的情况下, 承运人冒承担责任的风险仍听命于卖方, 使买方失去对货物的控制。因为承运人知道凭借其与卖方之间紧密的业务联系商业上的共通利益, 是可以从卖方那儿取得补偿的。
2. 承运人承担了许多原来属于买卖双方的义务。
由于物流方提供的是全方位的服务, 贸易的一方也许会把办理进出口手续, 包装、货物检验等本由自己承担的权利或义务委托承运人办理。当然, 根据属于的规定如办理清关手续等还应由合同双方中的一个或双方来办理, 但这并不妨碍他们再委托给承运人。
(三) 国际货运代理对国际贸易成本的影响
国际物流成本是指为了实现国际贸易, 货物自生产完毕到投入销售的整个为国际贸易需要的物流过程所支付的成本总和。包括在出口国国内为出口的物流成本、国际间的物流成本、进口国为进口而实施的物流成本。国际物流成本与国际商流成本一道构成了国际贸易的交易成本, 是国际贸易成本的主要组成部分。国际贸易中所涉及的相关群体其中包括拖车运输公司、船公司、航空公司、快递公司、报关企业、保险公司等。国际货运代理公司通过与这些群体签订和约的方式来获取相对较低的成本。另外, 国际快递公司与货代公司签订和约的同时也有了固定的货源。有了货代公司的存在, 使得贸易公司、货代公司、运输公司三方的利益得到了保证, 也在一定的程度上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二、中国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主要问题分析
(一) 服务业务增值低
货运代理公司提供的服务方式单一, 由于受到企业规模小和没有国外运营网点的限制, 很多国内的货代公司只能提供揽货、报关和报检等服务, 而国外的大型货代公司已经朝着第三方物流企业的方向发展。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的业务范围除了货运代理人的服务内容外, 还有进一步的扩展。此外, 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大多在通过软件服务的同时提供硬件服务, 即可对客户提供运输工具、装卸机械、仓储设施, 并有效地利用自己所有的设备或设施, 从中获取更大的“附加价值”。面对激烈的竞争环境, 传统货代公司在服务业务增值低、缺乏核心竞争力的情况下只能寻找各种手段来提高利润, 这也造成了市场的混乱。有的企业为争取船舶的代理权, 不顾风险与代理费收入的极不平衡, 采取了包滞期费的方法。
(二) 市场秩序混乱
在货代市场上存在大量二级货代, 而这些二级货代在运营中弊端不少。二级货运代理是只指没有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批准证书》但却经营货代业务的组织和个人。在我国的一些主要港口城市, 这种非法运营的黑货代数量不少, 它们不仅对正规的货代公司的营业量造成冲击, 同时还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为了争夺大客户, 它们在价格上给予了很多优惠, 而对于货量小的客户, 则利用他们对运输行情不了解, 提高运费报价还增加收费项目。
(三) 政府没有统一的管理部门
虽然国际货运代理专门法规已经明确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为全国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主管部门, 但是由于货代企业提供的服务内容涉及面广, 所以除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之外, 国务院公路、水路、铁路、航空、邮政运输主管部门和联合运输主管部门也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业务中和本部门相关的业务进行管理。开办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 不仅要遵守国际货运代理法规和规章, 还要遵守有关公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联合运输代理的法规、规章和邮政法规、规章。
三、传统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发展方向
长期以来, 中国的货代企业实际上从事着“货运代理”和“无船承运”两块业务, 其收入包括以委托代理人的身份收取船东的佣金, 和以承运人的身份用“背靠背”的方式获得其中的差价。根据交通部制定的法规, 船公司应按定价的2.5%~4.25%付给货代企业佣金。但由于全球航运业越来越不景气, 许多船公司出现亏损, 再加上货代行业的激烈竞争, 佣金不断下滑, 近洋航线甚至取消了佣金。货代公司的另一块收入就是作为无船承运人拿运费差价。但在航运市场上运费几乎透明, 老货主对公司、航线和运价多少都了如指掌的情况下, 获得差价收入非常困难。从2004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对无船承运人作了更详细的规定, 以前提单上不用写上货主名称, 新法规规定必须注明。这样一来, 为船货双方提供了更多透明度, 如果下一次船货双方有心越过货代, 它们就很方便地取得直接联系。
另外, 《细则》把无船承运人从以前的审批制改为登记制。只要交纳80万元保证金, 就能从事该项业务, 大大降低了入市门槛。今年年初外经贸部颁布的《外商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办法》, 允许外资可在中国的货代企业中最多持有25%的股份。大量货代企业涌入这一市场, 必将使竞争日趋激烈, 导致恶性价格战。随着中国加入WTO, 2005年货代行业全面开放后, 中国国内市场的部分保护措施已经逐步取消。那些管理不完善, 服务水平低, 竞争力弱的货代企业, 很有可能在市场优胜劣汰的机制下被淘汰。传统货代企业该如何调整自己的发展战略, 应对目前的生存危机呢?唯一的出路就是创新, 加快货代企业的结构优化, 全面提高产业素质和市场竞争力。创新包括市场创新、技术创新、管理创新, 货代企业只有通过规模化、专业化、网络化和向第三方物流发展才能提高自身竞争力。
摘要:随着国际贸易和运输方式的发展, 国际货运代理已渗透到国际贸易的各个领域, 成为其不可缺少的部分。网络遍布全球、资金雄厚的大型跨国货运代理企业进入中国后, 加剧了国内货运代理行业的竞争程度, 而本土货运代理企业运营中的问题也日益凸显。尤其是那些管理不善、服务水平低、竞争力弱的货运代理企业, 必须在市场、技术、管理等各方面大力创新, 实现规模化、专业化、网络化经营, 大力发展第三方物流, 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持续发展, 更好地发挥国际贸易桥梁的作用。
关键词:国际贸易,国际货运代理行业,承运人
参考文献
[1]秦淑芬.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国际贸易问题, 2001, (10) .
[2]李永生, 张丽芳.国际物流成本对国际贸易的影响[J].特区经济, 2006, (5) .
[3]罗开富.国际货运代理业的现状及中国货代企业的发展方向[J].中国经贸, 2006, (11) .
国际货运代理的市场定位 第4篇
关键词货运代理;服务营销;赢利模式;利润;市场定位
进入21世纪,随着科技创新在生产上的广泛应用,信息技术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彻底改变传统的产品生产及销售模式,这个变化也导致运输模式发生根本性变化。国际货运代理(下文简称货代)作为传统运输范畴中的主要产业,目前正处于重大的变革阶段。怎样才能在运输模式不断更新的情况下作出正确判断,调整定位,赢得客户的信任和支持,并在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服务营销理论认为,关键在于提高顾客的满意度和忠诚度,而决定企业是否能获得顾客满意度和忠诚度的关键,在于企业能给顾客提供多少价值。货代应该从客户利益出发,通过创新服务不断给客户创造价值,发展业务。
1货代的主要功能
从理论上看,货代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企业。简而言之,货代是指根据客户指示,为客户利益安排国际货物运输的企业。我国的货代主要有以下3个主要功能。
1.1货运代理人(Cargo Agent)
在计划经济时期,国家对货代行业采取统一管理、垄断经营的政策,货代业务基本上处于独家垄断的状态。从1988年开始,国家放开货代市场,实行多家经营,国有货代企业进入“后半垄断时期”。在这2个时期中,货代形成并完善其第1个功能——货运代理人。
1.2船公司代理人(Shipping Agent)
在货代的“后半垄断时期”,随着货运市场的进一步对外开放,国外船公司陆续进入国内。在进入国内市场时,这些船公司大多选择与国有货代合作,委托后者代理并为其揽货。国有货代一般还利用自身的船代资格签发提单,逐渐成为船公司代理人。
1.3无船承运人(NVOCC)
进入21世纪,无船承运业务在国际上取得迅猛发展。许多国有货代作为我国首批取得无船承运人资格的企业,利用自身优势,在无船承运业务方面取得很大的发展。
2现有赢利模式
与上述3项功能相对应,国有货代目前的利润来源主要有3个方面:(1)作为货运代理人,向托运人收取货物运输代理费;(2)作为船公司代理人,向船公司收取揽货佣金及签单费;(3)作为无船承运人,赚取运费差价。2005年的统计数据显示,在中国外运广东有限公司货代业务的利润来源中,以上3项利润所占比例分别为:货物运输代理费约4%,揽货佣金及签单费等约34%,以无船承运人身份收取的运费差价约62%。
由此看来,传统货代名义上是托运人的代理,但利润来源却主要是运费差价及揽货佣金和签单费。在货代的“垄断时期”及“后半垄断时期”,国外船公司进入国内市场时,首先寻找为数不多的几家国有大型货代作代理,因此,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这些货代实际上代表船公司的利益,其收入大部分来自于船公司。后来,由于货运市场的供求关系发生变化,货代在托运人与船公司之间寻找到可观的差价利润空间,无船承运业务的发展及相关法规的实施,也使得货代可以名正言顺地赚取运费差价。但是,随着竞争日趋激烈,揽货佣金及运费差价越来越低,这时,货代想要重新向托运人收取货物运输代理费时,却发现自己已站在托运人利益的对立面。
3重建赢利模式的必要性
随着国际货运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以及国家有关法规的进一步完善,货代受到来自多方面的冲击和挑战。
3.1内部冲击
长期以来,货代代表船公司和托运人双方的利益,定位不清。随着行业的细分及法规的完善,这种多角色经营的模式必然会被打破。
3.2外部挑战
(1)船公司服务的不断延伸逐渐削弱货代的赢利能力。据统计,货代从船公司获取的利润比例逐年下降,主要原因:近几年,货代所代理的船公司大多采取服务延伸战略,自身控制力逐渐加强,营销实现一体化,提供订舱、承运、多式联运等“一条龙”服务,并逐年降低货代的揽货佣金,个别船公司还收回签单权并取消揽货佣金。
(2)来自国际大型货代公司的竞争需要积极应对。我国加入WTO后,货运市场全面开放。具有完善网络、强大国内外销售能力的大型国际货代(IFF)是国有货代最强大的竞争对手。在竞争中,国有货代失去不少客户,原本丰厚的差价利润不断降低。
面对这样的现实,我国货代必须认清Cargo Agent的定位,有计划地逐步向真正意义上的货代转变。
4托运人的不同类型
随着物流运输模式的不断发展,托运人对运输的需求也变得多样化。按照其不同需求,托运人可分为以下3种类型:(1)传统货代需求型;(2)个性化需求型;(3)特殊运输方案需求型。
4.1传统货代需求型
虽然物流运输服务在不断发展,但仍然有相当一部分托运人只需要传统货代服务。这些托运人普遍存在以下特点:(1)进出口量相对较小,大多没有配备专业的物流人员,欠缺国际运输方面的知识;(2)与国外客户的议价能力较弱,即使在成交后,也担心出现信用风险或贸易欺诈等危险;(3)倾向于选择实力较强的货代,忠诚度较高。
此类托运人对货代的核心需求有:(1)专业知识需求;(2)规避贸易风险的安全性需求;(3)依赖性相对较强的关系需求。
针对此类托运人,可通过以下服务为其创造价值:(1)有针对性地提供运输方面的知识及相关信息;(2)根据专业知识和经验,在单证及收发货的细节上及时提醒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上述2种服务应用的是“顾问式销售”的理论。顾问式销售,是指以诚意为客户解决问题、真心与客户发展关系的态度,从客户角度出发,了解客户的需求,向客户提供有价值的销售方法。托运人得到利益,自然就会忠诚于货代。传统货代需求型的托运人忠诚度较高,带来的利润也比较稳定,被称为“基础利润”。
4.2个性化需求型
大中型进出口托运人由于运量大、操作环节复杂以及某些独特的需求,往往有将这部分工作转移给货代的意向,并形成对运输服务的个性化需求。此类托运人有大中型生产企业、中等规模贸易商及国外中型采购商等,特点是:(1)进出口货量相对较大较稳定,涉及的操作环节较多;(2)有长期相对固定的贸易合作伙伴,多数能自主决定运输模式;(3)需求较多,要求严格,并倾向于选择能不断满足其新需求的货代。
针对个性化需求型托运人,货代在销售过程中要牢记客户的最大利益,为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同时还要理解并设法满足客户的特殊需求,通过为客户设计和提供个性化服务来满足其需求。此类托运人带来的利润相对较高,被称为“中坚利润”。
4.3特殊运输方案需求型
这一类型托运人需要运输的货物可大致分为3类:原材料、设备和产品(含半成品)。其中的设备,特别是大型设备往往由于体积大、外形不规则、超重等因素而使运输难度增加。这类运输有如下特点:(1)需求相对较少,并且多是一次性的;(2)涉及环节较复杂,使用装卸运输设备较多,参与人员较多,需要做全面计划;(3)运输进度可能由于某方面工作的延误而拖延,组织及运输过程的进度监控非常重要;(4)需要对风险及可行性做全面细致的评估;(5)利润明显比前述2种类型的运输业务高。
特殊运输业务多由专业的大件运输公司经营。由于货代与客户接触的机会较多,因此也能较早地获得相关运输信息。组织大型设备运输需要详细的计划,并对过程进行有效监控。
对于这类托运人,应通过充分沟通,为其设计既经济又稳妥的综合物流解决方案。相对而言,这类托运人带来的利润非常高,被称为“高端利润”。
5新赢利模式
5.1简介
新赢利模式分为3个方面:首先,目前市场上传统货代需求型托运人仍占大多数。建议货代通过努力成为其内部代理(In-House Forwarder),为其提供专业知识,规避风险,争取利益,并从中赚取“基础利润”。其次,由于物流业的不断发展,个性化需求型托运人比例在日益增加,建议在将来的发展中,发挥传统货代的优势,并通过提供个性化服务获取“中坚利润”。再次,与特殊运输方案需求型托运人并肩作战,设计出让托运人满意的综合物流方案,从而获取“高端利润”。
5.2分期目标
近期目标:重点开发传统货代需求型托运人,保证这类托运人带来的利润在近期利润总额中占大部分。
中期目标:重点开发个性化需求型托运人,使这类托运人带来的“中坚利润”在中期利润总额中占主要地位。
远期目标:到这个阶段,通过提供综合物流解决方案带来的“高端利润”超过基础利润和中坚利润。
5.3实现策略
(1)在争取传统货代需求型托运人方面,货代一方面要通过“顾问式销售”的方法维系旧客户,另一方面,要改变以往的赢利观念,设法提高市场占有率。
(2)在争取个性化需求型托运人方面,国内货代的主要竞争对手是实力强大的国际货代,要在其未完善国内网络之前,发挥自身优势,整合国内网络,同时不断提高自身提供个性化服务的能力。
(3)在争取特殊运输方案需求型托运人方面,传统货代的对手其实是他们自己,因为货代的管理能力、协调能力和开发能力的强弱直接影响客户的满意度。
建议国内货代改变以往的被动作风,采取主动出击的战略,对托运人现有物流方案进行分析,发掘其新需求,设计出既能节约成本,又能提高效率和运输可靠性的新方案。
6结束语
综上所述,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为主业的货代企业要在市场竞争中达到先站稳脚跟再发展壮大最后克敌制胜的目标,就必须牢牢把握住托运人的利益。通过创新服务,不断发掘并满足托运人的需求,重塑赢利模式,以“业务标准化、管理规范化、经营集约化”为核心,实现从操作型企业向经营型企业的转变。
国际货运代理协议 第5篇
合同编号: XMxx 甲方: 地址:
乙方:深圳市xx厦门分公司 地址:厦门市同益路xx楼
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国际海运/空运/海运联运出口货运业务事宜,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现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委托乙方办理国际出口货运事宜时,应向乙方提供出口货运委托书及其他能使乙方完成出口货运代理业务所必须的单证。2.甲方有权获知货物在运输途中的情况。
3.在货物送达收货人之前,甲方有权随时改变到货地点及收货人,但应当支付因此所增加的运输等费用。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指派特定的业务人员为办理甲方的出口货运事宜的联系人,代表乙方为甲方办理货物运输的相关事宜。
2.乙方不得擅自改动甲方的货物包装,可以协助甲方进行发货前的打包、装箱等必要工作。3.乙方应当按照甲方指定的运输方式承运,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运输方式。4.乙方按甲方提供的出口货运委托书的内容及要求,办理代理订舱配载及相关出口货物的装箱、报关等货运代理事项,并及时将配舱回单交甲方,以便甲方安排有关事宜。
5.甲、乙双方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对各自的疏忽、失职或故意行为而造成的各自损失和承担的责任,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由甲、乙双方各自负责。
三、费用与结算
1.付款方式、时限由甲乙双方参照行业惯例协商确定,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优惠的运价。2.甲方应按与乙方约定的期限付款,否则乙方有权留置单证或货物。
四、其他条款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发生争议,由本协议签约地人民法院管辖。2.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结算账户: 厦门中行xx USD:41825839xx2 /RMB:429958369xxx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深圳市xx分公司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号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传真号码: 电子邮箱:
国际货运代理委托协议 第6篇
编号__________________甲方:乙方:
法定地址:法定地址:
账号:账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安排进出口货物运输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代理范围:
乙方作为甲方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接受甲方委托承办下列国际运输事宜:
货物品名:数量:
始发地:目的地:
运输方式:运期:
其他服务:□订舱□报关□报检□拖车□仓储
运、杂费:付费方式:
二、甲方责任:
1.甲方应当对所提供委托单、报关单、许可证、合同、商检证明、核销文件、发票、装箱单、提单等有关文件、单证之真实性、合法性、完备性负责。
2.甲方按本协议结算条款和运、杂费费率规定偿付运费及其他相应费用的责任,对于运费到付货物的运费,甲方作为第二偿付人,在收货方拒付运费情形下履行运费偿付的责任。甲方不得已自身或任何第三方原因拒绝或拖延本协议项下运费的偿付。
3.甲方应对因自身原因引起的运期推迟,额外支出及其它后果负责。
4.甲方不得向乙方提出不合理、不合法的要求,并不得以此类要求未能满足为由不履行本协议。
三、乙方责任:
1.乙方应尽力保证甲方委托之运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2.乙方保证所从事相关活动不超出本协议规定之代理范围,并保证自觉维护委托方之利益,不得以任何不正当之理由损害甲方利益。
3.乙方应对已经签收的货物负责,直至移交给其承运人或甲方及其代表。
4.乙方有责任向甲方提供运输咨询,并帮助甲方设计最安全、快捷、经济之运输线路和方案。对于已运输货物,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有责任就货物状况做出报告。
四、结算
1.甲方收到运杂费发票及清单后,应在_________工作日内付清运杂费/签订付款协议书。
2.甲方若对乙方开出的运杂费帐单有异议,则应在收到运杂费帐单________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并与协助乙方的对帐工作。
3.双方结算用银行帐号如前所述。双方结算联系人、电话为:
国际货运代理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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