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盘古文库-分享文档发现价值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独家解读司法考试大纲

来源: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独家解读司法考试大纲(精选9篇)

独家解读司法考试大纲 第1篇

十年来,你的大纲可能都用错了!

——2012 年司法考试大纲陈璐琼独家解密

一、大纲到底有什么用?应该怎么用?

1、大纲的权威性与抽象性

2、大纲的主编者与命题老师的关系

3、大纲的例题选择与命题趋势

二、2012 年大纲与 2011 年大纲对比有什么变化?

1、为什么说“新增考点是必考点”?

2、2012 年的新增考点与新增法规

三、新增必考之新法重点法条解读

1、《刑事诉讼法》(略)

2、《刑事诉讼法》对司法制度的影响。

一、在刑诉法当中加入“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今年刑诉法修改的最大亮点,也预示着今年司考的主题将 会是“人权保障”,在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的考察中,从关注法官、检察官的任职条件等向当事人和律 师权利保护的方向迈进。2012 年司法制度和法官职业道德的考察将会凸显这方面的内容。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律师权利的扩充

1、委托律师权。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 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陈璐琼解读】这个规定考察重心是时间点,第一次讯问或者强制措施之日起。第二个重点死后只能是律师 介入侦查阶段。律师的福音来了!

2、知情权。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 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 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 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 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陈璐琼解读】这个规定考察重心是“告知义务”的应当性。特别要注意时间,侦查机关是当时,人民法院 和检察院是三日内。

3、辩护权。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 益。”

【陈璐琼解读】这个规定其实是明确律师的职责,提醒律师千万别在法庭上“反戈”。

4、会见、通信权。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 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 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 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 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 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 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 听。

【陈璐琼解读】这个是 2012 年必考的内容。包含三个方面:

1(1)侦查阶段的会见权和通信权。律师有特权,无需许可。

(2)解决会见难题,规定 48 小时,例外是国家安全,恐怖活动和特大贿赂。

(3)和《律师法》的规定保持一致,会见时不被监听。

5、查阅案卷权。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 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 述材料。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第四十条规定,辩护人收 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 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陈璐琼解读】此规定参照《律师法》的规定,给了律师特权,其他人要许可。增加一个小义务,如果是犯 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要告知。这个规定 很有意思,就怕公安和检察院犯错。

三、律师义务的进一步明确。

1、保密义务。新《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 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陈璐琼解读】此规定参照《律师法》的规定,保密义务的例外必考!

三、法律援助制度的修改

1、定义。新《刑事诉讼法》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 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 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陈璐琼解读】法律援助制度是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和社会志愿人员,为某些经济 困难的公民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制度。这里 主要强调是刑事案件。

2、情形。新《刑事诉讼法》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 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 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 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陈璐琼解读】这个规定与《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二条1[1]的规定有一定的冲突。新《刑事诉讼法》中在死 刑犯、盲、聋、哑人和未成年人的基础上增加了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和可能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这个以新法为准!

3、《行政强制法》重点法条解读

★★★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 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 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陈璐琼解读】行政强制措施的特征有(1)行政性(2)非惩罚性(3)暂时性。与行政处罚的区别是目的不 同,前者是预防,是暂时的,而后者是处理,是结果。

行政强制执行的特征有(1)行政性(2)双重性(申请法院和自主执行结合)。与司法强制执行的区别是根据

不同,前者是行政决,后者是裁判。行政强制执行(自主执行)可以申请复议和诉讼。

★★★第九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 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 制措施。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一条 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 大规定。

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但是,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 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 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陈璐琼解读】只有法律可以设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和法律规定的事项。属于法律绝对保 留事项。而地方性法规只能设立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和扣押财物,不得设立其他,属于法律相对保留事 项。

【对比说明】第十二条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二条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

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

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陈璐琼解读】三步曲:报批。通知当事人。采取措施,并做笔录。当事人可以不用签字。

第十九条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 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第二十条 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二)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 手续;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

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 失,应当立即解除。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 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

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第三十七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第三十八条 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 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陈璐琼解读】强制执行三个条件:经催告,不履行,无理由。立即执行的条件是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一定都是书面的!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 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

(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三)执行标的灭失的;

(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陈璐琼解读】中止执行后,等条件消除后,可以恢复执行,而执行终结后,不再执行。但是,中止执行满 三年未恢复执行的,不再执行。

★★★第四十三条 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 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陈璐琼解读】对象:是违法建筑而非合法建筑。程序:催告、听取意见、做出决定和送达。注意:依法强 拆要求有法律的依据,法律没有规定的,不能自行强拆,而是申请法院强拆。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 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 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陈璐琼解读】条件:具有可执行内容。申请人为做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必须先催告,被申请人不作为,加 上具体的期限要求。

4、婚姻法解释

(三)重点法条解读

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 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 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陈璐琼解读】亲子鉴定的程序。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 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 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陈璐琼解读】一般情况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不能要求分割共同财产的。第四条是特殊情况,且不 能损害债权人利益。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陈璐琼解读】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所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现在不再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 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 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陈璐琼解读】在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时,前提是“由一方父母出资且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这两个条件都要满足。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 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 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 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陈璐琼解读】这一条取消了机械地按照房屋产权证书取得的时间作为划分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婚 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特别要陈璐琼解读的是,“尚未归还的贷款为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 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 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独家解读司法考试大纲 第2篇

较于2012年大纲,2013年大纲合同法部分中买卖合同的内容变动较大,主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民法历来是司法考试中占分最多的学科,最近五年平均分值均为90多分左右,随着我国民事立法不断完善,本部分的可考点也越来越多,在复习中,考生应当注意结合相关司法解释,理解和记忆相关理论知识和法条内容。

【考点增删、变更说明】

1.删除了考点“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相比2012年,2013年民法部分,大纲新增考点4个:第二十章第一节“买卖合同”中,新增“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标的物检验”、“违约责任”、“所有权保留”。

3.全面修订了第二十章第一节“买卖合同”的内容,考点变更为: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标的物风险责任负担及孳息归属、标的物检验、违约责任、所有权保留、特种买卖合同(分期付款买卖、样品买卖、试用买卖、拍卖)、商品房买卖合同

补充说明:

2011年、2012年的大纲中新增的考点中,部分在考试中未涉及,这些对于今年的司法考试仍有重要的考查价值,故对此类考点进行列举,望考生在复习过程中仍予以重视。2011年大纲新增考点:

情势变更原则;房屋租赁合同

2012年大纲新增考点:

亲子关系的确认和否定制度

【法律法规增删、修订说明】

1.新增法律法规3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13年1月30日国务院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0号)

2.修订法律法规2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年1月30日国务院修改)

从公司契约理论角度解读公司法 第3篇

某种意义上说, 公司是复杂的一种组织, 以至于很难或不可能在用单纯的概念来下定义。在这种情况下, 较好的理解公司的方法是观察它作为一个事物的特征通常而言, 一个企业要成为公司应该具有如下的一些特征: (1) 法律人格; (2) 有限责任; (3) 股份的自由转让; (4) 董事会结构下的授权经营管理; (5) 投资者共享所有权 。

以上列举的是公司的几个主要的特征, 但是也有一部分公司形态, 仅仅有一部分上述的特征, 它们往往利用某一国的成文公司立法对于股东意志的灵活性态度, 省略了以上5个特征中的某些特征。例如依照香港法律, 个体户也可以成为公司;在改革之前, 欧洲的空中客车也是公司 。有学者指出, 公司虽然难于下定义, 但是可以从两个基本特点上把握:首先公司是不同的利益主体在自由结社基础上进行的合作与制约;其次公司是一种法律上规定组织形式, 公司法并不强制性规定公司的实质, 经营性与否在所不问。

除了从特征把握公司概念, 对于公司存在的学理解释有很多种, 主要的说法如下:

共有关系说:公司是股东之间就公司股东的出资额所共同享有的共有权关系;法人拟制说:公司是法律对人的集合的调整, 是法律赋予了其人格;实体说:公司不是拟制体而是实际存在的实体。而公司契约理论目前是一种主流的对于公司进行解释的理论, “统治着公司法的法经济学的文献。”其实历史地来看, 公司契约理论也与公司的实际发展轨迹更相吻合, 在公司与法人概念结合之前, 公司就一直是通过当事者之间的约定而存在的。

公司契约理论对于公司的界定是:公司是一系列合约的组合, 既包括公司与原材料或是服务提供者所签订的契约, 也包括与向公司提供劳动的个人的劳动。这些契约有些是明示的, 还有相当部分是暗示的。在公司契约的理论视角之下, 公司的“法人人格”就是一个可以揭开的法律面具, 除去面具的公司可以还原为内部的人与人之间的契约联系。股东与股东之间 (尤其是控制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 、股东与债权人之间、股东与董事之间的这些在仅将公司视为法人而忽略的契约关系也得到了更为清晰的诠释。

2公司契约理论的历史发展过程

2.1罗马法上的渊源:公司本来是契约性结合

在罗马法上, 若在家父死亡的情况下, 如果决定不分割财产, 而将全部的财产投入到公司经营中去此时联合经营的遗产就成为了某种联合体 (consor tium) , 这种联合体在实质上就是一种公司。

罗马法时代, 公司的自由设立是常态。 “罗马法对团体的设立持放任态度, 一切团体基于自由设立的原则而成为事实上的存在。国家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 往往在商业社团成立之后立即予以认可, 并给予某些特权。”

2.2在近代的发展:在国家强制与私人自治中平衡

公司本为商人谋取利益的创造物, 在近代的民族国家设立之前就已经存在的。在这个近代民族国家加强权利的时期, 公司的契约性自治与国家对经济生活的管制是一对动态平衡, 在这个此消彼长的过程中, 公司希望能够借助国家的权威获得贸易上的垄断特权;国家一方面对于团体结合有所警惕, 另一方面也希图能够控制公司的经济活动, 所以逐步介入了公司的设立, 给予一些公司特许状。

而在公司的法人性这个彰显的时代, 公司契约理论仍然有所体现。

在分别订立于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和1807年的法国商法典中, 都将公司定位为“契约”。法国民法典1832条规定:公司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所订立的契约, 根据该种契约, 他们讲自己的财产或劳务交给某一共同的企业, 以便于分享该企业经营所带来的利益或节俭。法国1807 年《商法典》第18 条规定公司契约由民法调整、由商事特别规则调整以及由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调整。

在这个阶段公司契约理论得到的发展, 是和当时普遍兴起的意思自治理论有着紧密的关系的, 法学家普遍认为这样的理解有助于当事人制定相关规则并可以较容易地修改规则。在自由主义越发勃兴的19世纪以后, 为了实践营业自由, 维护个人尊严与自由, 对法人 (公司) 的特许主义又衰落下来。

2.3公司契约理论在现代的发展:新理论出现的支持

英国1985年《公司法》第14 (1) 条也明确规定, 公司的章程一旦注册登记之后即对公司和公司的成员产生约束力, 就如同公司的每个股东与其他人所订立的契约一样。

在这个时期, 经济学和法学的一些理论成果相结合起来, 使得公司契约理论达到一个新的高度。1937年科斯在《企业的性质》一文中将企业界定为“用一个契约代替了一系列契约”, 企业被解构为许多关系契约的联结。在科斯之后, 公司契约理论被学者进一步阐发细化, 成为几个流派, 但是这些流派无不承认公司为一系列契约的联合体。

3公司契约理论存在的意义与效果

3.1公司契约理论存在的意义

3.1.1 有利于解释“刺破公司的面纱理论”

刺破公司的面纱 (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 或者说法人人格否定说, 是对于股东有限责任的限制, 也是对于公司的资产隔离效果的一种例外。是“ 在特定情况下, 当适用法人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会带来不公正时, 法律不考虑公司的特性, 直接追究为公司法律特性所掩盖的经济实情, 在司法程序中责令特定的公司股东直接承担公司的义务和责任。“ 我国公司法第20条规定, 若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当连带责任。

3.1.2 有利于解释隐名公司的存在

在法国法上, 隐名公司虽然被视为公司, 却并不具有法人格, 可以视为仅是契约关系。在法国法的规定中, 该隐名公司的股东承担了按契约交付出资财产或缴付出资之后, 并不丧失对这些出资的财产所有权, 他们仍然是此类财产的所有权人, 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并没有隔离。

3.1.3 有利于解释公司任意性规范的存在正当性

法律虽然附加在公司身上相当多的强制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 但是公司股东之间订立的任意性规范仍然是相当多的。大量的自治性规则的存在好处很多: (1) 减少设立公司所需的时间和资金; (2) 增加公司可选择种类; (3) 减少成本提高治理效率; (4) 可简单灵活的重组公司。

3.1.4 有利于股东权利的彰显

股东将自身的财产投入公司当中, 从法律上而言就应获得包括表决权、红利请求分配权、诉权等一系列的权利。如果实行股东权法定, 必将会在纷繁复杂变化发展的社会情况中使得一部分的股东权利受损。若只能行驶公司所赋予的股东权并且只能按照公司法所规定的形式来行使股东权, 则在这些赋权之外, 股东无法创设其它权利。而在公司契约理论的思想下, 公司股东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对股东权做出自己认为符合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安排, 权利的类型和分配方式弹性大大增加。

3.2公司契约理论的效果

公司的契约结构是可以变动的, 诸如约定俗成的一些“有限责任”, 在历史上也并不是一直如此, 而是逐渐产生的规则。在公司契约理论中, 公司与市场上任何两个人之间的自由协商一致, 公司应该被视为各方相对人之间博弈平衡的结果。这一系列的契约中, 有些是明示的有些是暗示的, 公司法仅仅是政府所提供的范本。

一旦认为公司不是实体而是一系列契约的结合, 这个整体就会被剖析成很多关系, 诸如股东之间的关系, 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 股东与政府这些外部环境之间的关系, 他们之间通过协议在彼此之间达到均衡, 这个均衡的产物就是公司。

3.2.1 公司契约理论对外的效果

在公司与法人合二为一的语境之下, 公司即为权利与义务的担当者, 公司与外界的联系是简单化处理的。在公司契约理论的解构下, 公司外部的债权人、货物供应商、甚至公司所在地的社区均获得了相应的对公司的话语权, 能进一步参与公司事务。

3.2.2 公司契约理论对内的效果

该理论实际上解构了作为整体的公司。公司的股东、雇员、管理层、董事均被视为按照期限、回报、损失风险、对公司控制、利益冲突和谈判六大要素来参与公司事务。 在公司内部, 不同的主体的利益不再简单受到一致化对待, 而是被分别看待, 并且受到同等保护:大小股东受到同等保护、公司职工作为多方缔约主体的一员有权进入公司权力机构。

4公司契约理论对我国公司法的启示

“中国古代没有成熟的商法移植西方的商事法律制度成为必然的选择。法律移植是法律发展的规律之一, 是法律发展的一个基本历史现象。” 在中国, 公司是一个陌生的概念, 直到清末, 中国人才在与到清朝做生意的各国商人身上初步理解到公司是大致是怎样的。 公司法相应而言, 也属于舶来品。

1993年的公司法基本上体现的在契约精神方面的体现不够突出, 强制性规范较多, 几乎没有给公司自治留下空间, 公司章程几乎千人一面, 就是为了满足公司登记所需要的公示文书。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中, 对于任意性规定这些方面就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很多部分注明“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与1993年公司法相比, 我国2005公司法大量增加了赋权性规范, “可以”、“由公司章程规定”、“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全体股东约定的除外”等任意性的字眼在新公司法出现多达119处, 而在93年公司法中仅出现了75处。在股东可以用于出资的种类增加、公司章程可以决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事务决定权可以不按出资比例而在章程中规定、公司章程可对经理权属做出不同的规定、可对股权的转让和继承依契约做出规定等方面都可以看出公司契约理论的影响。

在我国, 很多情况下大家普遍仍认为公司法是公法属性较强, 其中国家强制性规范多于任意性规范, 故国家普遍基于对经济主体不够信任而倾向于对公司组织活动进行干预。能有上述的立法变化, 应该说也与公司契约理论的影响有很大的关系, 至少它的存在能够使立法者意识到:公司也可以作为契约的任意性规范的产物存在, 放松一些管制也是可行的。

5结语

通过公司契约理论, 传统的契约法上的意思自治理论和公司法上的公司自治有机的结合起来。在我国通过政府来推进相关法律制度、我国存在的大型公司很多转型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大背景之下, 公法在公司的运行中起到更主导的作用。

而公司契约理论可以使立法者更加注意到公司应该是正式规范与非正式规范的有机结合, 更能为公司自治留出空间;公司法也可以更多的去行政化、去强制化, 成为公司各相关方更好彰显自身利益的工具。也许公司契约理论在有赋予公司管理层过多权利的缺陷, 但在历来缺少授权性、任意性规范的我国, 有从另外一个角度来提醒应适度放松管制的效果。

一种法律制度、概念或是规定, 若想真正的能被社会大众接受或执行, 需要这个制度后面的理念真正地被大家所理解;某种法律想要有效作用于它欲规范的客体, 也需要顺应时代对客体的解读做出相应的变化, 公司的形态是变化的, 我们也需要更灵活的公司法。

空中客车实质为1970年在法国成立的有经济集团性质的经济组织, 是法国航宇公司、联邦德国空中客车工业公司 (由MBB公司掌握全部股份的子公司) 、英国航宇公司和西班牙的CASA公司组成的四国联合协调机构, 空中客车公司负责协调其成员在“空中客车”运输机系列产品的研制和生产工作, 并统一负责产品的销售和售后服务工作。该公司本身并无生产厂或研究试验设施。严格说甚至不算企业。

参考文献

[1]刘兴善.商法专论集[M].台北:台北汉荣书局, 1982.

[2]刘俊海.新公司法的制度创新.立法争点与解释难点[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6:61-83.

[3]石旭雯.公司法律本质的双维分析[J].政法论丛2009, 8 (4) .

独家爆料 解读面孔 第4篇

明星御用发型师

年度最佳时尚发型师宋焘

获得年度最佳时尚发型师的宋焘是易茗造型艺术学校高级讲师,曾为2008北京奥运会化妆造型师,中国国际时装周“2011年最佳造型师”提名者。他被评为北京十大造型师之一,曾为吴镇宇、任贤齐、巩新亮、于小伟、李宗翰、王艳、春晓、姚笛、陈雪、潘霜霜、曹曦文、阿兰等明星化妆造型。他担任《时尚装苑》、《明星在线》等多个栏目的化妆造型师,并曾担任郎朗2009跨年音乐会、“中国最美20人”颁奖盛典、新丝路国际模特大赛、世界小姐大赛、北京国际车展、中国国际时装周等活动的化妆造型师。

低调型男

年度最佳时尚男模 Ogawa Kenji

Ogawa Kenji是年度时尚男模大奖获得者,他曾分别于2011年、2012年代表日本参加世界男模大赛。来成都的几天,他表现得相当低调,即便与热情的粉丝合影,他也保持着一贯的硬汉作派,鲜少露出笑容。即便他与粉丝之间没有过多互动,也丝毫不影响成都妹子尖叫的分贝。

擅长烹饪的化妆师

年度最佳时尚化妆师 Felix Ferreira

获得年度最佳时尚化妆师的Felix Ferreira来自中国香港地区,有一个好听的中文名字,菲星宜。他的父亲来自葡萄牙,母亲来自日本。他喜欢在普普通通的面容上做不同类型的大胆尝试,他的大胆和夸张风格颇受时尚圈青睐。很多国际顶级化妆品牌都曾和他有过合作,比如Nina Ricci、Paul and Joe、Giorqio Armani、Sonia Rvkel、Shu Uemura、Chantecaille。

Felix说自己21年前就曾来成都推广一个化妆品牌,当时那家商场挂了足有一层楼高的他的形象海报。他记得自己当时待了短短一周,给很多成都美女化妆。谈及此段记忆,Felix由不得满口夸赞注重妆容的成都妹子,说她们的爱美留给他极深的印象,还开玩笑地说单身好多年的他好害怕来了这个城市再也走不掉。

除了精通化妆造型和与各大化妆品牌合作以外,Felix另外一个长项居然是烹饪。他所主持的烹饪节目在中国香港地区和马来西亚播放,拥有很多粉丝。据透露,他最擅长的菜式是葡萄牙菜、泰国菜和分子料理。

巴掌脸女模特

年度最佳时尚女模特 Justine Gabionza

Justine Gabionza不久前才获得了菲律宾国内一个模特大赛的冠军,马上就接到本次提名,可谓佳音频传,而最终获得年度最佳时尚女模特大奖的她更是热泪盈眶。2007年,Justine Gabionza在她的第一个职业模特比赛中获奖,此后就一心一意做专职模特,去年还参加了伦敦时装周。因为工作的原因,Justine Gabionza去过很多城市,包括巴黎、米兰等等。对于中国她并不陌生,她到过北京、上海、重庆……在她看来,每一座城市都有自己的性格,虽然这是她第一次来成都,但能够感觉到这是一个很有个性的城市。

爱笑的主持人

年度最佳时尚主持人 Paul Edmond Foster

年度最佳时尚主持人的桂冠最终被来自新加坡的Paul Edmond Foster摘得。Paul爱笑,表情和动作都很有西式的夸张风格,一副精力过分充沛的模样。他在新加坡做时尚选秀节目的主持人,也涉足电玩和电子竞技类节目。他自我介绍说上一届盛妆亚洲的颁奖盛典在国内外两个兄弟城市同时进行卫星直播,他恰好就是做的境外主持人。当记者询问他对于成都这个城市的看法时,Paul表示印象最深刻的当然是随处可见的漂亮姑娘,她们衣着时尚,谈吐自信。

青春二人组

年度最佳时尚歌手Juniperus组合

年度最佳时尚歌手颁给了组合Juniperus。Juniperus由两个充满年轻活力的女孩子组成,邢昀和王文婷。大概是有太多人问过她们组合名字的意思,两个女孩七嘴八舌地解释:“这是一个拉丁词语,意思是青春。”“千万不要上网去搜这个单词,因为默认搜出来是英语单词。”“英语单词的意思是一种植物。”“但其实意思是青春啦。”邢昀和王文婷的外形和打扮显示出不一样的个性,长长头发、偏爱嘻哈打扮的邢昀个性格外活泼。而短头发的王文婷相比较而言格外文静和淑女。

她们两人擅长和中意的唱歌风格其实也大相径庭,邢昀钟情嘻哈,王文婷偏爱抒情——这样两个反差巨大的风格混搭在一起,碰撞出来的是怎样充满活力和时尚感的火花呢?“其实我们想要表达的是,无论你性格好动还是好静,都要有独立女性的感觉,”这时邢昀脸上显现出少有的严肃,她认真地说,“我们都要做坚定、自立、独立的女孩。”

精致的优雅

年度最佳时尚医美机构米兰柏羽医学美容医院

米兰柏羽医学美容医院以绝对的优势获得年度最佳时尚医美机构。米兰柏羽医学美容医院副总经理李勇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米兰柏羽有机会斩获殊荣,与米兰柏羽最初的布局和其后的实践有关。从米兰柏羽初建,就一直讲究两点:一是优雅,二是精致。米兰柏羽的构建体系严格按照JCI标准,这是国际公认的医疗安全标准。医院由院士级的专家领衔,专业程度和眼光一流,再加上硬件设计上的精益求精:全五星级酒店化设计,全进口名牌材料……每一个细节米兰柏羽都力求完美,哪怕是洗脸的水都全部经过了软水净化,哪怕小到一个杯垫都精致不凡。正是这种精致到了骨子里的态度,铸就了米兰柏羽如今站在了亚洲乃至国际时尚的前沿。

清逸秀丽之地

年度最佳时尚旅游景点 西塘

西塘获得年度最佳时尚旅游景点大奖,它在全国同列的古镇中颇具特色,以桥多、弄多、廊棚多闻名于世。宋代,西塘已建有安仁桥、安境桥、安善桥、仁桥、五福桥、永宁桥、清宁桥等13座桥。清代又建有卧龙桥、渡禅桥、来凤桥等。这些古桥大都为单孔或三孔石柱木梁桥。桥梁工艺精湛,至今保护完整,极具观赏价值,自古被誉为“卧龙凌波,彩虹飞架”

宅弄为西塘的又一特色景观,西塘宅弄极能反映出西塘人的性格。宅弄深处,曲径通幽,不知深几许,行至尽头,豁然开朗,别有新洞天。西塘民风醇厚,市场繁华,清逸秀丽,移步换景。古宅如种福堂、薛宅,古庙如七老爷庙、圣堂及名园西园、陆坟银杏,俱是玩赏游览佳处,都会引出一段历史交融的西塘佳话。

独家解读司法考试大纲 第5篇

2008年《司法考试大纲》在万众瞩目之下隆重推出。纵览《大纲》全文,其中不乏一些有价值的变化。从广大考生所关注的法律法规层面来看,今年大纲收录了一些比较重要的修改法律,如《民事诉讼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师法》、《个人所得税法》、《房地产管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其中《个人所得税法》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变化很少,而《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变化较多,所占分值会比较大。此外,每年新通过的司法解释是绝对的考试重点。如,《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规定》、《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下面,我们分卷对大纲进行分析。

卷一变化不多,但新增法律要引起足够重视,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合同法》、《房地产管理法》。但因这三部法律比较简单,考察分值将会在11分左右。此外,法理学中的新增的考点要引起考生足够重视:如“法的概念的争议”考点增加,证明我国司法考试从实践向理论方向转型,注重对法学基础理论学派争端重视;再如,新增考点“法律归纳推理”、“ 法律设证推理”和“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在原有法学理论基础上注重对“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的理解和归纳。三国法与07年相比,08年国际私法部分新增考点2个,删除考点7个,变更考点12处。尤其注意由于我国《物权法》适用

对国私中的“中国关于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的考点增加考察。与07年相比,08年国际经济法部分新增考点1个,删除考点25个,变更考点14处。新增考点“我国对外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此考点具有现实意义,可结合“达能娃哈哈”案例相关问题。

卷二变化比较大,刑法与07年相比,08年刑法部分改动非常大,刑法分则的章节全部作了调整,同时大量删除非重要考点,总计新增考点6个,删除考点112个(包括109个罪名),变更考点12处。根据2007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

(三)》,大纲和教材对部分罪名作了更改,要引起考生足够重视。刑事诉讼法与07年相比,08年刑事诉讼法部分新增考点2个,删除考点28个,变更考点36处。其中“刑事诉讼阶段”要引起考生重视。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与07年相比,08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部分新增考点3个,删除考点33个,变更考点3处。教材根据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作了重大修改,考生一定要根据最新变化做复习调整。

卷三中考点变化比较少,但要注意今年物权法的考察力度可能在40分左右。尤其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部分知识点完善和充实。商法部分以删减和调整考点为主,新增考点较少,仅在第二章第一节“合伙制度概述”中,新增考点“合伙的类型”。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与07年相比,08年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新增考点4个,删除

考点31个,变更考点18处。民诉中关于再审和执行的新增考点一定是今年司法考试考生复习的重点。

国家司法考试真题解读 第6篇

20xx年试题从总体上看,应该说是“重者恒重”的。传统的重点突出学科,如民法、民诉、刑法、刑诉,其命题重点都非常突出,考查生僻知识点的题目很少出现。如理论法学部分,包括法理学、法制史、宪法学、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整体上看内容琐碎,但就每一个学科而言,重点还是比较突出的,法理学和宪法学尤其如此。今年变化最大是商经部分。商法试题都是考查重要考点,没有偏题。经济法试题,就具体考点来看应该说也不算偏门,同时,20xx年各个小法之间的分值分布合乎逻辑,对重点问题进行了集中的考查。但是,商法案例的横空出世,也为分值分布带来了一丝讯息。

新增考点和社会热点理所当然地属于司法考试的考查热点,今年表现地更为突出。

“新增必考”,涉及新增法律法规和大纲中新增的理论考点,在20xx年试题中得到了全面证明。从理论法学中唯一增加的“法律规则与语言”到法制史中唯一的“谋杀和故杀”,到让人大跌眼镜,号称本年司法考试最简单一题的司法制度中检察官的要求中把“严明”改为“文明”,这些理论考点的考查力度都很大。至于新增法规,如经济法的《城乡规划法》、《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侵权责任法》等都进行了考查,而且对新增考点的考查往往比较简单,只需掌握法条的规定即可。

社会热点方面,比如经济法对商业银行的监管问题进行的考察,就体现的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如何对银行业进行监管,以预防和应对金融危机的问题等都得到了命题人的青睐。

试题难度

试题难度是每年参考考生都会议论的话题,也是下一年度的考生非常关心的问题。那么,20xx的试题难不难呢?根据很多考生的反映以及我们的深入分析,可以说,今年的试题在整体上不难,比20xx年保持平衡。

首先是卷一和卷四,大家普遍认为不难。卷一本来就没有难度,以往考生觉得难,主要是因为考题太偏、考点太分散,今年相对而言重点突出。卷四试题难度不大,加上很多重点。特别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模板和行政法论述题的考察都是此前一再强调的,考生觉得简单也在情理之中。

比较有难度的是卷二和卷三,传统上这属于司法考试中比较难的部分,因为民法、刑法、行政法这些科目本来就理论艰深,民诉、刑诉的法条又是非常之多,考生学起来比较吃力。但是这些科目重点突出,考生如果功夫下足,复习到位的话,不会觉得很难。尤其是,今年的刑法试题回归到之前的难度,对于广大考生而言有所畏惧。民法试题尽管争议较大,但就试题难度而言,实在是比较平常。

试题争议

瑕不掩瑜,司法考试试题和答案历来有争议,只是今年从卷一到卷四,争议试题无处不在。更重要的是,其中很多争议不是由于观点上的差异,而是由于试题设计缺陷或者答案与现行法不符,属于真正的错题。很多人感受到的20xx年试题的难度,不是因为本年度试题真的有难度,而是因为很多试题争议太大,搞得考生无所适从。就此,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司法部应该安排更专业的命题人来出题,二是考生应该更加注重应试技巧。

独家解读司法考试大纲 第7篇

法制史自2003年首次列入司法考试大纲以来,年平均分值稳定为10分。与以往相比,近几年对本部分的考查难度有所增加,所以考生在复习法制史时,除了对单个知识点的记忆外,还要注意归纳总结,加强对关联知识点的记忆和理解。

【考点增删、变更说明】

与2012年相比,2013年法制史部分以修订完善为主,大纲没有增删考点。补充说明:

2011年、2012年的大纲中新增的考点中,部分在考试中未涉及,这些对于今年的司法考试仍有重要的考查价值,故对此类考点进行列举,望考生在复习过程中仍予以重视。2012年大纲新增考点:

大理院;法部

独家解读司法考试大纲 第8篇

名师5月8日做客新浪解读司法考试大纲

司法考试大纲新鲜出炉,可谓万众瞩目,作为每年司法考试的.官方标准,考生的关注理所当然,然而更重要的是我们要明白大纲是用来做什么的,对我们参加考试有什么作用?

应广大考生要求,新浪考试频道联合新东方北斗星培训学校邀请到司法考试研究中心著名司法考试辅导专家郑其斌博士于5月8日做客新浪嘉宾聊天室,针对新大纲内容进行深度剖析。访谈已结束,请点击此处查看聊天文字实录。幸运者将得到现场解答。

独家解读司法考试大纲 第9篇

2013国家司法考试大纲解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自2009年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从法理学中单列出来,自2009年和2010年总分值均达到25分。2011年起,司法考试对于本部分内容作了更大的调整,近两年本部分平均分值约占到40分。

【考点增删、变更说明】

与2012年相比,2013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部分以修订完善为主,没有新增考点。【法律法规增删、修订说明】无

独家解读司法考试大纲

独家解读司法考试大纲(精选9篇)独家解读司法考试大纲 第1篇十年来,你的大纲可能都用错了!——2012 年司法考试大纲陈璐琼独家解密一、...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内容为doc格式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

确认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