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职业学校中职学生资助卡管理暂行办法
中等职业学校中职学生资助卡管理暂行办法(精选5篇)
中等职业学校中职学生资助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1篇
中等职业学校中职学生资助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财政厅、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教发〔2007〕86号)和《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关于全面推行中职学生资助卡 加强中职国家助学金发放监管工作的通知》(武银〔2011〕7号),规范中职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加强中职学生资助卡管理,确保资助资金落实到位,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中职学生资助卡申办程序
第二条 中职学生资助卡(以下简称:中职卡)是面向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待遇的中职学生发行的、用于国家助学金发放的借记卡。按照有关规定,中职卡实行“一人一卡、集中申领、本人激活”的原则,每位受助学生只能办理一张中职卡。目前我市中职卡办理和代发国家助学金银行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武汉分行。
第三条 每年秋季学期的9至11月份,由各中职学校为受助的新生集中办理中职卡。办卡程序为:根据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中职信息系统)中确定的受助新生信息,由受助新生向中职学校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有效身份证件原则应为居民身份证,特殊情况可使用户口簿复印件,但需另附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再由学校集中将受助新生的有效证件资料提供给发卡银行,由发卡银行统一办理后,交由中职学校负责分发给受助学生。中职学校要对学生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中职卡由学生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学生证到发卡银行网点柜台激活后方可使用。
因没有户籍或身份证明而无法办理中职卡的受助学生,可根据学生本人家庭所在地公安部门开具的相关证明进行办理。
第四条 中职卡免收开卡手续(工本)费,自开卡之日起3年内享受年费和小额帐户管理费的优惠。优惠期过后,中职卡视同普通借记卡使用,不再具有中职国家助学金发放功能。在办理和发放中职卡过程中,发卡银行及中职学校、各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等都不得收取任何开卡手续(工本)费、管理费。
第三章 中职学生资助卡发放程序
第五条 中职学生资助卡办理后,由中职学校以班为单位集中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第六条 发放中职卡时,由受助学生本人凭身份证明(身份证或学生证等)现场签领。任何人不得代领、冒领中职卡,或代签受助学生姓名。第七条 中职卡发放完毕后,中职学校要将中职卡领取签字册(复印件)立即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八条 中职学校不得扣压、代管学生的资助卡,不得代取受助学生中职卡中的资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的中职卡,中职学校管理机构、班主任和学校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收回。
第四章 中职学生资助卡使用及管理程序
第九条 按照有关规定,中职国家助学金统一通过中职卡发放,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
第十条 中职国家助学金到账后,由发卡银行根据中职学校提供的、经市、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审核后的受助学生名单,在3个工作日内将资助资金打入受助学生的中职卡上。
第十一条 各中职学校根据中职信息系统每月上报的受助学生信息,负责将当月流失、异动的受助学生名单及时通知发卡银行,从次月起停止发放已流失学生的国家助学金。
第十二条 发卡银行在每次发放国家助学金后,要将成功圈存并打入中职卡的有效凭据及发放名单汇总表反馈给相应的中职学校,由各中职学校在校内公示并将原件留存学校财务部门备查。
第十三条 对于因各种原因滞留于中职学校的中职卡,中职学校必须登记造册、附加文字说明并加盖学校公章后,报同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滞留期达两个月后,相关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必须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妥善处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加强对学生资助信息的审核和监管,杜绝套取、骗取国家助学金情况的发生。要与发卡银行建立信息沟通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协商解决中职卡发放和助学金发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五条 各中职学校要认真落实中职卡各项管理规定,严格中职卡办卡的资格审核和使用管理,全面落实中职学校学生资助工作校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制,进一步明确职责,完善制度,把责任落实到工作岗位,落实到个人,确保中职国家助学金和中职卡真正落实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六条 中职学校要建立专门的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公示表册、资金发放以及受助学生领卡签字等有关凭证资料分建档备查。第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套取国家助学金或扣压、恶意滞留中职卡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2011年秋季学期开始实施。
中等职业学校中职学生资助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2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为进一步完善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贯彻落实贵州省发展改革委、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黔发改收费〔2014〕642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在我省普通本专科高等学校(含高等职业学校、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以下简称普通高等学校)中学习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普通高等学校应按照黔发改收费〔2014〕642号文件要求,每年从学费收入中提取10%的经费,作为学校学生资助专项经费,用于本校“奖、勤、助、补、减”等学生资助工作,作为国家资助政策的重要补充,以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四条 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资助工作应做到扶贫与扶志、资助与育人相结合。通过各种奖励、资助方式,激励家庭
由于家庭经济困难,或因生病、事故原因等给学生学习、生活带来困难的,可给予学生临时生活补助,以帮助学生顺利渡过临时性难关。临时生活补助的申请条件、补助标准、评审办法等由学校自行确定。临时生活补助所需资金从学校的学生资助专项经费中安排。
第十三条 普通高等学校对在校就读期间,因学生本人或家庭成员重大疾病、突发重大事故和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应给予特殊困难补助。特殊困难补助所需资金从学校的学生资助专项经费中安排。
第十四条 特殊困难补助应通过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或临时生活补助)的办法进行,以保障特困学生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的基本费用。
第十五条 普通高等学校里符合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条件的在校学生,可以向学校申请特殊困难补助。学校通过对学生申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研究批准后,按规定发放特殊困难补助。特殊困难补助的标准、条件等由学校自行确定。
第五章 学费减免
第十六条 普通高等学校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力缴纳学费的学生应实行学费减免,以确保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十七条 学费减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的孤、残学生,烈士子女。
第十八条 实行学费减免的对象、额度及申请条件等,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七章 相关措施
第二十五条 普通高等学校应认真做好每年学生资助的档案管理工作,建立专门的学生资助档案,将学生资助申请、评定审核、资金发放等相关档案资料分建档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从2014年秋期学期起开始实施。贵州省教育厅、原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奖、勤、减、免、补”资助政策的办法(试行)的通知》(黔教计发〔2006〕73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普通高等学校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学校自己的实施细则,并于2014年10月底前报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备案。各市(州)所属普通高等学校同时报市(州)教育局、发改委、财政局备案。
岳阳县学生资助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3篇
岳县教通„2013‟49号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幼儿,下同)资助工作体系,高质量完成学生资助工作任务,确保党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促进教育公平、均衡、优质、和谐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任务
全面执行国家的学生资助政策,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申请认定工作,及时足额地将国家助学资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确保不让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努力实现教育公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资助项目及标准
根据湘财教[2012]75号,湘财预[2013]8号、湘财教
[2011]3号、财教[2013]110号、财教[2008]196号等文件精神,我县学生资助的项目和标准为:
(一)学前教育入园补助金,家庭经济困难幼儿每生每期500元。
(二)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费,每生每期小学生500元、初中生625元。
(三)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生每期500、1000、1500元。
(四)中职学生免学费,在校生每生每期1200元;中职学生国家助学金,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生每期750元。
(五)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每人每年可贷款1000-6000元,学生在校期间贷款利息由国家财政负担,还款在大学毕业后10年内还清。
三、资金来源
1、学前教育入园补助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费、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中职学生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按相关文件精神,由中央、省、市、县财政按比例分担。
2、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申请、审批并由国家开发银行根据贷款合同发放,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贷款风险补偿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担。
3、各学校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同时要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面向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四、困难学生对象界定
1、持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证家庭的学生;
2、父母或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困难学生;
3、父母离异或丧父、丧母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4、因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导致家庭困难的学生;
5、接受特殊教育的学生;
6、其它需要资助的学生。
认定标准可设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2-3档。
五、工作程序
(一)指标下达。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上级下达的资助项目、标准和资金,制定资助资金分配方案,经县教育局审核同意后,将资助人数、标准及金额下达至各学校。
(二)申请公示。各学校通过学生个人申请(要详细说明家庭困难情况)、村(居)委会签章证明、年级(或班级)评议、学校审核及公示等程序,确定受助学生名单及资助金额,经校长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后报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审核发放。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各学校上报的名单进行审核,再交由经办银行通过打卡或者直接发放到受助学生(监护人)的手中。受助学生(监护人)领款签字单要一式二份,一份交县资助管理中心,一份存学校备查,县资助管理中心将随机调查困难学生资助情况。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岳阳县教育局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纪监室、审
计股、计财股、资助中心等股室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县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各学校要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副校长、相关处室负责人、纪监员、班主任代表、教师代表、家长代表、学生代表等人员参加的工作执行小组,具体负责本校的学生资助组织工作。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各学校要明确专门机构(德育处或学生处),安排专门人员(未设立德育处的学校由教务处分管德育工作的同志负责),具体做好此项工作。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学校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宣传,使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广大学生知晓受助的权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中等职业学校中职学生资助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4篇
《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 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教育局,省属各中等职业学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建设,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84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7‟26号),省财政厅、教育厅制定了《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二○○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建设,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84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7‟2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陕西省人民政府、中央有关部委批准设立,有招生计划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院附属中专部等和省、市教育、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公办和民办职业高中、职业教育中心、技工学校等。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
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五年制高职学生,不含中等职业学校的综合高中班、短训班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学生、孤残学生、父母丧失劳动力的学生、少数民族贫困学生、烈士子女、单亲贫困家庭学生和因突发事故等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中等职业学校在校三年级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省、市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
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与省财政按比例分担。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省财政和市财政按比例分担。
第五条
中等职业教育实行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校内奖学金、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学校减免学费等为辅的资助政策体系。鼓励市县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奖学金,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提供助学贷款。
中等职业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
提取5%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积极实行“绿色通道”制度,对携有可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材料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不同方式的资助,再办理学籍注册。
第六条
民办学校应依法办学,规范管理,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学费,并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其招收的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学生,适用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各级教育部门、财政部门应综合考虑学校的学生规模、办学条件、学费标准、招生就业、实训基地建设等因素确定民办学校的资助名额。
第二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七条
每年年初,各市、县(区)根据本市、县(区)中等职业学校上一在校学生数及生源状况等,逐级向省财政厅、教育厅提出国家助学金预算申请。省财政厅、教育厅审核、汇总后,向财政部、教育部提出国家助学金预算申请。
第八条
每年8月底之前,省财政厅、教育厅将财政部、教育部批复的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逐级下达到各中等职业学校。
省属中等职业学校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到省
教育厅,由省教育厅下达各学校。
市属中等职业学校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到市级财政、教育部门,由市级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上级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和经费预算以及本级应分担的经费预算逐级下达到各学校。
第九条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拨付;未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由教育部门专户拨付。
第十条
每末,各级教育部门和中等职业学校要按规定编制决算报告,并按预算下达渠道和级次报送决算报告。
第三章申请、评审与发放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学校应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详见附件1)及《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详见附件2)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要根据本办法和各市、县制定的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详见附件3)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学生资
助管理机构将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教育部门审批;同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及时向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和所辖学校批复审核意见。尚未成立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的地方,由教育部门按上述程序完成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应按实际受助学生名单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及时报送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由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教育部门备案,同时上报至市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各市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于12月20前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详见附件4)上报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中等职业学校均要按规定实行电子注册,统一纳入全国学生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学校应于学生入学一个月内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学校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直接将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助学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要制定本校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助学工作。
第十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并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建档备查。
第十七条
各级有关部门和学校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不得截留、滞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教育、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教育厅将对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开展好、成绩突出的市和学校予以表彰。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给予通报、缓拨、停拨直至追回资金等处罚,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一)资助对象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套取财政专项资金;
(三)截留、挤占、挪用资助资金;
(四)未能及时向受助学生发放国家助学金
(五)其他违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各市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厅、教育厅和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条
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另行通知。
第二十一条
中等职业学校中职学生资助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5篇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切实贯彻落实湖南省、衡阳市以及衡南县教育、财政等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现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学校每年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百分之五作为校内资助经费,用于校内学生学费减免、助学金和特殊困难学生补助等。
第三条 本规定资助的学生,是指符合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条件的已录入我校正式注册入籍接受中职教育,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
第四条 符合国家政策要求和本办法具体规定的贫困学生,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批,并在一定的范围内公示,可以获得校内助学金、减免学杂费等资助。第五条 贫困生资助原则上每学期申请办理一次。
第六条 资助标准 甲等: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期资助学费400元;乙等: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期资助学费300元;丙等: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期资助学费200元
第一章 学生资助申请条件及审批程序
第七条 享受校内资助的在籍贫困学生必须是品学兼优,学习勤奋刻苦,自强自立,奋发向上,成绩优良,德、智、体全面发展,家庭经济生活困难而又无力支付学习费用的学生。
第八条 贫困生在前一学期规定时间内(期终考试前1个月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如实详述家庭经济状况。
第九条 贫困生必须出具家庭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县(区)民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证明。抚养人下岗失业的要有当地的劳动或社保部门证明;残疾的有当地残联证明;身患严重疾病的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亡故的有当地公安派出所证明等。家庭遭遇严重自然灾害,无力自救的有当地民政部门证明。
第十条 贫困生申请书及证明材料由各班主任初审后,送交校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公室,初审着重调查核实该生在校期间的生活消费状况,写出书面意见并及时将初审后的材料汇总签署意见后送交校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公室复审。第十一条 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公室在接到贫困生申请及证明材料后,对明显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退回该申请。
第十二条 由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对贫困生申请作出复审。复审必须严格、公正、公平、公开。复审的内容包括:
1、申请理由及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2、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和本办法的规定;
3、在校表现是否良好,生活有无奢侈现象。
第十三条 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公室对不能通过复审的申请,按第十条规定处理。学生申请复审通过后,由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公室主持召开学生代表会议一次,在参考学生代表意见的基础上,作出书面建议,一并提交到学校领导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学校对首次申请及以不同理由提出重复申请的贫困生,通过多种方式调查贫困生家庭情况是否属实,是否有资助的必要。调查结束后,根据情况作出资助的决定,并在校内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
第二章 对违规及弄虚作假者的处罚
第十五条 学校对贫困生予以资助,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申请人及各级工作人员必须以严谨的政治态度认真对待。严禁在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第十六条 申请人必须真实反映家庭情况。对提供虚假证明骗取资助的,经查实除必须退赔还外,还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涉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中饱私囊的,由学校予以查处。第十八条 获得资助的贫困生,学习不努力或品行不端正,又屡教不改,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取消资助资格。
附 则
第十九条 审核比例按各班实际人数的14%,按四舍五入计。
第二十条 本条例在执行中若有不当之处,学校有权进行修改,解释权归学校行政所有。
中等职业学校中职学生资助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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