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筹划方法
营业税筹划方法(精选7篇)
营业税筹划方法 第1篇
1. 对多项经营活动纳税筹划。
经营者为了给消费者提供齐全周到的服务, 往往从事多项经营活动, 例如, 宾馆附设餐厅、娱乐厅、健身房等设施。对于宾馆和餐厅服务业, 应根据营业额按5%的税率纳营业税, 而附设的娱乐厅、健身房等设施, 即为顾客在就餐的同时进行自娱自乐活动提供的服务, 应该单独核算营业收入, 按娱乐业5%~20%的税率征税。对于未分别核算营业收入的, 税务部门将以全部营业收入乘以最高的适用税率征收营业税。
2. 对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纳税筹划。
饮食服务场所在提供饮食食品的同时, 附带销售货物, 如在提供宴席的同时, 附带提供香烟等货物, 应按饮食业征收营业税。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主要有下列业务:
首先, 企业从事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的营业额应税项目
如某些饭店、宾馆, 既从事服务业餐厅、客房业务, 又从事娱乐业, 卡拉OK歌舞厅业务。由于所从事的是不同税目营业项目, 有些税目所适用的税率也不同, 因此税法明确规定:对兼有不同税目的应税行为, 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 对未按不同税目分别核算营业额的, 从高适用税率。寻找影响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营业额和税率两大因素。税率随行业而变, 餐厅、客房营业税率设定为5%, 像歌厅、娱乐业行业的最高税率可达20%, 对于高税率的娱乐业的节税筹划方法, 是分别核算兼营项目, 可使该企业节税。
【例1】某宾馆在从事客房、餐饮业务的同时, 又设一歌厅对外提供娱乐服务。某年10月份, 该宾馆业务收入如下:客房收入80万元, 餐厅收入20万元, 歌厅娱乐项目营业收入50万元。该宾馆所在地服务业税率为5%。
如果该宾馆不分别核算兼营项目, 则宾馆客房、餐厅收入与歌厅娱乐收入一并计税, 并且按两个营业项目中税率最高的娱乐业计税。
应纳营业税为: (80+20+50) 20%=30 (万元)
如果该宾馆分别核算, 客房、餐厅收入与歌厅娱乐收入应分别核算, 则分别按各自项目的营业税税率进行计算缴纳。
应纳营业税为: (80+20) 5%+5020%=15 (万元)
显然, 将营业项目分开核算, 可使该宾馆节税:30-15=15 (万元)
歌舞厅降低税负的另外一种方法, 想办法向文化体育业方向靠, 可以在舞厅中设置些表演舞台, 定期举办文化沙龙讲座、设置图书阅览室等, 这样, 由适用5-20%税率的娱乐业, 变成适用税率3%的文化体育产业, 也就是前面讲的改变营业性质的方法。
其次, 企业从事涉及增值税项目又涉及营业税项目业务
这种类型的业务通常是指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 既涉及增值税项目又涉及营业税项目, 注意营业税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划分, 为纳税筹划创造空间。如酒店的营业收入为100万元, 其中有80万元是营业收入, 20万元是出售烟、酒和小食品的收入, 也就是商品销售行为带来的收入, 业务涉及不同税种、不同税率, 如果该酒店不分别核算兼营项目, 则酒店客房、餐厅收入与商品销售收入一并按营业税计税。
【例2】某酒店2009年9月的营业收入为100万元, 有45万元是出售烟、酒和小食品的收入, 也就是商品销售行为带来的;其他55万元收入属于客房、餐厅收入。假定这个酒店的营业税税率为5%, 应纳营业税税额为:10000005%=50000 (元)
如果注册成一个小规模的商业零售企业。专门经营烟、酒和其它食品等业务, 把45%的营业收入改变为实际的商品销售收入, 适用较低的商品销售税率3%, 整体税负就可以降低。酒店筹划后的纳税情况如下:
酒店应交纳的营业税为27500元;小规模商业企业应交纳的增值税为13106.8元
税负减轻额:原纳税额-现纳税额=50000- (27500+13106.8) =9393.2 (元)
这个案例减轻了企业整体税负9393.2元, 从这个案例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对兼有不同税目的应税行为, 高税率的业务, 要设法分离出去, 让部分业务合法地适用低税率, 减轻高额税负, 整体纳税负担就大大减轻了。
【例3】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该企业将1200平方米的办公楼出租给某公司, 双方签署一个房屋租赁合同, 租金为每月每平方米180元, 含水电费, 每月租金共计216000元, 每月供电9500度, 水2000吨, 电的购进价为0.6元/度, 水的购进价为2.9元/吨, 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房屋出租属于营业税应税行为, 同时又涉及水电等费用的处理问题 (其他各税忽略不计) 。
该企业房屋租赁行为应缴纳营业税为10800元, 而该企业提供给公司的水电费, 由于是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 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 对该企业购进的水电进项税金应作相应的转出, 即相当于缴纳增值税为1723元, 该企业最终应负担营业税和增值税合计:10800+1723=12523 (元)
税法规定, 纳税人兼营不同应税劳务, 如提供水电费, 由于是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 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未分别核算的, 从高适用税率。如本应按17%和13%的不同税率分别计税, 未分别核算的则一律按17%的税率计算缴纳。
如果将房屋租赁合同改成该企业与公司分别签订转售水电合同、房屋租赁合同, 分别核算水电收入、房屋租金收入, 并分别作单独的帐务处理。转售水电的价格参照同期市场上, 转售价格确定为:电每度0.68元, 水每吨3.1元。房屋租赁价格折算为每月每平方米150元, 当月取得租金收入180000元, 电费收入6460元, 水费收入6200元。
该企业的房屋租赁与转售水电属相互独立且能分别准确核算的两项经营行为, 则应分别缴纳营业税、增值税:应缴纳营业税为9000元;应缴纳增值税为620013%+646017%) -1723=181.2 (元) ;该企业最终应负担营业税和增值税合计:9000+181.2=9181.2 (元)
两种方案税负相差:12523-9181.2=3341.8 (元)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 前后两个租赁合同差异在于对转售水电这经营行为的处理方式不同。前一个租赁合同, 双方只签订一个房屋租赁合同, 把销售水电视同营业税的混合销售, 一并征收营业税, 而相应的水电费进项税额又不得扣除;而后个租赁合同, 双方分别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转售水电合同, 并分别核算租赁收入、水电费收入, 这样水电费收入就应缴纳增值税, 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从而减轻了企业税收负担, 获得正当的税收利益。
二、分解营业额
营业税的主要特点是, 只要取得收入, 就要缴税, 而不管其成本、费用的大小, 但税法针对特殊行业存在不同情况也有特殊规定, 因此在营业额中对不同的行业营业额的作了一定扣除, 作为可以扣除营业额的应税项目有以下几类:一是运输企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旅客或者货物, 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该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二是建筑业的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他人, 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三是保险业实行分保业务, 初保业务以全部保费收入为营业额。四是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外旅游, 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 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 以收取的旅游费减去代旅游者支付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和其他代付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 按照境外旅游的办法确定营业额。五是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 以全部票价收入或者包场收入减去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者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六是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 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也就是说, 运输业、旅游业、建筑业以及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即“差价”缴纳营业税, 其他业务均要按全额缴纳营业税。
【例4】某展览公司2008年10月在展览馆举办产品推销会, 参展的厂家有300多家, 营业收入500万元。展览公司取得收入后, 依据合同要支付展览馆租金等费用200万元。
展览公司的收入属于中介服务业, 按服务业计征营业税, 应纳营业税税额为25万元
因其中有200万元的租金要支付给展览馆, 不属于展览公司的所得, 所以具有代收款项的性质, 由此产生了重复纳税。
因此, 为避免重复纳税, 企业要对可以“过手”的业务模式在合同中应分离出来, 如把本应属于展览馆收入的200万元从公司的收入中分离出来。具体的筹划方法为:展览公司在发出办展通知时, 规定参展的客户分别交费, 300万元汇到展览公司, 展览公司给客户开具发票;200万元直接汇给展览馆, 展览馆给客户开具发票。改变收款模式给展览馆增加了收款工作, 双方可以洽谈回报方式。
展览公司筹划后应纳营业税为15万元, 这样一来, 通过节税筹划的分解技术, 把营业额进行分解, 在保证双方收入额不变、客户和展览馆的税收负担不增加的前提条件下, 展览公司少缴营业税10万元, 消除的重复纳税。因此, 通过分解应税营业额, 或减少纳税环节, 利用相关的税收政策, 可达到合法节约税收的目的。
三、改变收入性质进行营业税节税
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规定,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 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 (以下统称承包人) 发生应税行为, 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 (以下统称发包人) 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 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除本细则第11条和第12条的规定外, 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 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如果承包者或承租者未领取任何类型的营业执照, 且不办理税务登记证, 而作为企业的内设机构来处理, 这样企业向其提供各种资产所收取的各种名目的价款, 均属于企业内部分配行为, 不属于租赁行为 (这一点与原《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是有区别的) 。
【例5】某宾馆将其所属的一栋饭店出租, 该饭店的房产原值为450万元。职工张某经过竞标, 以年租金40万元获得5年的承租权。根据双方约定, 张某在财务上独立核算, 享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针对出租饭店这项业务, 该宾馆每年纳税:应缴纳营业税为2万元;应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为0.2万元;应缴纳房产税为4.8万元, 该宾馆共计应缴纳税款=2+0.2+4.8=7 (万元)
经过税收筹划, 宾馆要求李某不办理独立营业执照, 只办理分支机构税务登记, 改上交租金为上交利润, 仍以宾馆名义对外经营。这样筹划的依据为税法对特定经营行为纳税义务人的界定, 是以当事人是否领取营业执照为标准。《关于企业出租不动产取得固定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1]78号) 规定。企业以承包或承租形式, 将资产提供给内部职工经营, 在企业不提供产品、资金, 只提供门面、货柜及其他资产, 并收取固定的管理费。如果承包者或承租者领取任何类型的营业执照, 企业属于出租不动产, 不论款项名称如何, 均属于事租赁业务取得的收入。应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属房屋出租的还应缴纳出租房产税。
如果承包者或承租者未领取任何类型的营业执照, 则企业向其提供各种资产所收取的各种名目的价款, 均属于企业内部分配行为, 不属于租赁行为。宾馆每年只需按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3.78万元[450 (1-30%) 1.2%], 节税3.22万元 (7-3.78) 。
四、建筑安装业的税收筹划
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 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 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 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3%) 。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 只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 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5%) 。
由于税法与实际征管的差异, 也会造成重复缴税。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 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但在实际税收征收管理中, 地税部门一般是按照所开具的发票征税。
建筑业营业税的计算公司为:应纳税额=营业税税率, 其中, 营业额是指纳税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建筑安装企业营业税的节税重点在于确定合理的营业额。如建筑公司承揽A方一个1000万元的项目, 分包工程出去200万元。但如果建筑公司给A方开出1000万元的税务发票, 地税部门肯定要求建筑公司按1000万元缴税, 而不是按实际差额800万元缴税。
企业要解决这些问题, 可以在实际操作中把“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都直接分离, 变总包服务为分包, 避免“转手”或“过手”现象。
【例6】某建筑设计公司业务有多元化, 除了绘制图纸, 还承揽工程建设。该公司2008年4月承揽一个1000万元的项目, 合同整体建筑款为1000万元, 其中分包给其他单位锅炉工程建设500万元, 实际的收入是500万元, 但要按全价1000万元纳税, 应纳的营业税为:10003%=30万元。显然500万元的锅炉款所交纳的税金是重复纳税。
如何消除“过手”现象, 以降低建筑设计公司的营业税税负。可以采取这样的筹划方法, 改变合同模式, 拉上锅炉厂, 签订三方合同。企业负责部分工程, 合同价为500万元;锅炉厂负责供应锅炉设备, 合同价款为500万元。则建筑公司应交纳的营业税为15万元。
在锅炉设备厂缴纳的税金没有变化的前提下, 建筑税由30万元降低到15万元, 节税15万元, 消除了重复纳税, 不收取价款, 就不涉及税收。
五、通过合作建房进行筹划
所谓合作建房, 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 另一方提供资金, 双方合作, 建造房物。根据国税函 (1995) 156号文《营业税问题解答 (之一) 的通知》, 合作建房有两种方式, “以物易物”的方式和“合营企业”的方式, 两种方式中又因具体情况不同产生了不同的纳税义务。在这种情况下, 纳税人只要认真进行筹划就会产生较为理想的效果。
【例7】甲乙两个企业作建房, 甲企业提供土地、乙企业提供资金。甲、乙两企业合同约定, 房屋建好以后, 双方均分, 完工后经有关部门评估, 该建筑物价值为3000万元, 于是甲、乙两企业各分得1500万元的房屋。
根据规定, A甲企业通过转让土地使用权而拥有了部分新房屋的所有权, 从而产生转证无形资产应交纳营业税的义务。此时, 转让无形资产即土地使用权的营业额为1500万元, 甲企业纳营业税额为75万元。若甲企业进行事前纳税筹划, 则可不必交纳营业税, 具体操作过程如下:
甲企业以土地使用权, 乙企业以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 合作建房, 房屋建成以后, 双方采取风险共担, 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而现行营业税法规定: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 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行为, 不征营业税。由于甲企业投资的土地使用权是无形资产, 因此, 就不须交纳营业税, 仅此一项甲企业就节省营业税款75万元, 这就是事前进行纳税筹划的效果。
由于营业税的税率是按行业设置的, 不同的行业适用税率不同, 营业税的税收筹划, 主要从纳税人、计税依据及税率三个方面来考虑, 所以纳税人和营业额的筹划成为营业税税收筹划的重点内容。
营业税税务筹划方法研究 第2篇
一、营业额税务筹划
(一) 建筑业计税依据税务筹划
税法规定, 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 无论怎么结算, 营业税均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因此, 纳税人在确定营业额时应注意以下几点:要注意建筑、修缮、装饰工程所用材料和动力应包括在营业额内;可以通过严格控制工程原料的预算开支, 尽量降低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尽量不将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 可由建设单位提供机器设备, 使营业额中不包括安装设备价款;要注意合作建房的方式, “以物易物”和“合营企业”两种不同的方式会产生不同的纳税义务, 这就使纳税人有了税务筹划的机会。
(二) 运输业计税依据税务筹划
税务规定, 凡是将旅客或货物由境内载运出境的, 属于营业税的管辖权范围;凡是将旅客或货物由境外载运境内的, 就不属于营业税管辖权范围。因此, 运输企业将客货从我国境外运往我国境内, 或者将客货从境外的一个地方运往境外的另一个地方, 这两种运输业务因起运地不在我国境内, 所以不缴纳营业税。这就为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机会, 企业可以与国外合伙人协商, 扩大国外承运部分的费用, 然后通过其他形式回报高费用带来的损失, 从而达到减少应纳营业税额的目的。
(三) 金融业计税依据税务筹划
转贷业务应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作为营业额, 计算应缴纳的营业税。转贷业务筹划的关键在于提高借款利息支出, 降低贷款利息收入, 缩小转贷利息差距, 从而达到降低税收成本的目的。
银行中间业务是指通过中间服务获得手续费收入的业务。其营业额就是手续费收入。银行可以通过降低手续费收入, 来降低计税依据, 从而降低税收负担, 然后再通过其他途径求得交换补偿。
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 可以冲减当期应税营业额或报税务机关批准后冲减应税营业额。金融企业应充分利用这一政策, 降低计税依据, 减轻营业税负担。
(四) 代理业计税依据税务筹划
很多大酒店、房地产公司的客户主要是租用办公用房的公司和租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固定客户, 其客房收入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代有关部门收取的费用, 如税费、电费等。根据规定, 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的税费、电费、燃 (煤) 气费、维修基金、房租的行为, 属于营业税“服务业”中的“代理”业务, 仅对其从事此项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缴纳营业税。
酒店、房地产公司应将此部分物业管理费单独核算, 并与客户签订委托代缴物业管理费的标准合同, 也就是将自己、客户、公共设施部门设计为代理人、被代理人和第三人的法律关系, 则可以只按收取的手续费缴纳营业税, 不必缴纳代理费用的营业税。
二、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务筹划
(一) 避免成为营业税纳税人
我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 单位和个人成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第一, 其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 必须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第二, 其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 必须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第三, 必须是有偿或视同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所有权。由此可见, 我国营业税的税收管辖区域为我国境内, 只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应税行为, 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在我国境外发生的应税行为就不属于我国营业税的税收管辖范围。因此, 纳税人完全可以通过各种灵活办法, 将其行为转移到境外, 从而避免成为营业税纳税人。
(二) 利用签订合同进行税务筹划
目前建筑业中分包与转包现象非常多, 形式也不尽相同, 而采取不同的承包形式对企业的税收影响很大。按照我国现行营业税法规的规定, 如果工程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 应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缴纳营业税。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 再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进行施工建设的, 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 都应遵照以上规定, 按“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税率为3%;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合同, 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 则此项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税率为5%。这就为工程承包公司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空间。
(三) 不动产投资入股税务筹划
根据我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 “销售不动产”税目的营业税, 应在不动产所有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或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的行为发生时, 才进行缴纳。对以不动产投资和入股行为是否缴纳营业税, 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第一种情况是不动产所有者以不动产投资入股, 参加投资方利润分配, 共担投资风险。对于这种情况,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 凡以不动产投资入股, 参与受资方利润分配, 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 不缴营业税。第二种情况是不动产所有者以不动产投资入股, 收取固定收入, 不承担投资风险。对于这种情况, 从其性质上属于租金收入, 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项目缴纳营业税。因此, 在不动产投资入股中, 可以根据企业自身情况, 在以上两种投资方式之间进行合理选择, 可以实现税务筹划的目的。
(四) 利用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务筹划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 发展高科技, 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 对单位或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 免征营业税。但单独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并不能享受免缴营业税的优惠。
(五) 利用纳税时间进行税务筹划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对一些具体项目又做出了明确规定, 其中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时采取预收款方式的, 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对转让方结算时应收未收到的有关款项, 根据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基本规定, 应在结算时纳税。所以纳税人在对转让无形资产进行税务筹划时, 可以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上考虑, 在税法允许的范围之内, 尽量推迟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从而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 降低企业税收成本。
参考文献
[1]陈闽玉:《营业税的纳税筹划》, 《辽宁经济》2005年第12期。
[2]王妙英:《营业税纳税人纳税筹划探讨》, 《北京城市学院学报》2008年第3期。
[3]聂培超:《浅谈营业税的纳税筹划》,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02年第4期。
[4]韩东平、董本信:《纳税筹划理论与实务》, 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
营业税的税收筹划事例 第3篇
方案1、正常处理, 即按自建后销售不动产处理;
方案2、公司自建后作为“投资性房地产”使用, 3年后处理。
因为都要对不动产进行转让, 两方案同时要交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营业税的各项附加税费、土地使用税、“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且税费金额相同, 对这些税种在对比计算中可省去。 (在本事例中土地增值额198.13万元, 增值率14.13%, 交纳土地增值税59.439万元)
两方案的差异在于:
一、方案1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二) 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 (以下简称自建) 建筑物后销售, 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即:自建建筑物先按“建筑业”交纳营业税
3栋住宅3年内销售完毕共得销售收入1600万元
则:建筑业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合计44.07万元。 (计算过程略)
自建行为不交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是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同时明确,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 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 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 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 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三) 改变资产用途 (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
整个方案中企业所得税23.66万元。
各税合计税费229.04万元。
二、方案2
假设企业把住宅一次性处理实现收入1600万元。3年内取得出租收入50万元, 企业支出的维护费12万元。预计净残值率10%, 根据税法规定的20年作为预计使用年限。
则涉及的税种及交纳的税额计算过程为:
1、3年内可以计提折旧175.50万元
相应企业可少交企业所得税43.88万元。
要交纳以租金为计税依据的房产税6万元
交纳“服务业”营业税2.50万元
同时交纳营业税的各项附加税费0.325万元。
租赁业务企业所得税7.29万元
2、处理不动产时需要注意的是:销售自建不动产要全额交纳营业税, 而不是差额。
(财税[2003]16号) 中“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 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是指购置土地使用权再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购置不动产再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对购置土地使用权后在该土地上建不动产再销售的行为, 不适用上述规定, 须按销售额全额计税, 不能扣除不动产的购置原价
处置固定资产业务应交纳的企业所得税78.55万元
在这个方案中要交纳的各种税的税额总计212.09万元 (要注意抵减的企业所得税43.88万元) 。
经过比较可知, 方案2比方案1少交纳税额16.95万元, 在企业没有更好的筹划方案前采用方案2较为理想。
事例二、乙建筑安装公司为一家族企业, 2011年该企业股东兼法人A出资和其亲属C成立了一新的生产企业, 新企业法人仍是A。在新公司成立前以乙公司的名义出资1000万元购置土地一宗, 同时新企业的厂房办公楼等全部由乙公司施工, 全部造价1700万元 (符合市场公允价值) , 利润率10% (减去一切税费) , 土地评估价值1050万元。
财务部门的分析如下:
一、正常情况下两公司的业务按一般企业间的业务处理, 建筑公司交纳的税种有“建筑业”营业税, 按营业税税额交纳各种附加税费, 交纳企业所得税, 建筑安装承包合同印花税。
建筑公司要根据土地评估价值和原购置成本间的差额交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评估价值交纳印花税、交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新公司要交纳契税。
纳税的计算结果为以上税额合计225.49万元。 (计算过程略)
因为是家族企业, 两个公司所交纳的税费都视为股东的税收负担。
二、提出的税收筹划方案为:
建筑公司施工的厂房及其购置的土地等, 以不动产作为投资入股新公司。
在以不动产投资的业务中, 的有关税种及规定优惠政策有:
1、营业税:根据财税[2002]191号文件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 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 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 不征收营业税。”
2、土地增值税:
根据 (财税字[1995]048号) 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 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 (房地产) 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 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 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据以上规定, 建筑公司不必交纳“建筑业”、“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但须交纳:印花税2.75万元契税82.50万元、企业所得税55万元各项税费合计140.25万元
显而易见, 筹划方案比正常处理少交纳税费85.24万元, 是个好方案。
要注意的问题:
首先, 要清楚所筹划的事例涉及到哪些税种, 这些税种正常情况下的规定是什么。比如以上两个事例的建筑公司在目前有的地区要交纳营业税, 在营改增的试点地区就要交纳增值税, 那么根据增值税的特点就要重新筹划。
第二, 创造条件争取最大效果, 筹划就要在事件发生前进行, 并且要根据筹划需要主动建立一些前提条件, 这样才能收到最大的效益。
会展业务的营业税纳税筹划 第4篇
一、会展业务营业税纳税筹划的基本方法
依据税法的规定, 会展业务属于“服务代理业务”, 计税时应依据办展单位取得的全部营业收入, 扣除支付给第三方的场地租金、场地搭建费、广告费、食宿费、门票费及交通费后的余额, 计征营业税。依此规定, 会展业务营业税纳税筹划的基本方法是: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 充分利用差额征税规定, 尽可能增加扣除项目的数量及金额, 减少应税收入, 从而降低营业税税负。
例1:宏达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在广州市某展览馆成功举办一期出口产品展览会, 吸引了600家客商参展, 取得各项营业收入总计1 600万元。为举办展览会, 公司还向展览馆及其他服务公司支付了展览馆租金、展位搭建费、广告费、交通费及其他费用总计1 000万元。由于公司对现行税收政策不了解, 对于支付的各项费用均未按规定取得合法凭证, 也未分项核算, 因此只能按其取得的营业收入全额计征营业税, 应纳营业税税额=1 6005%=80 (万元) 。
筹划解析:依税法规定, 如果展览公司在展览会运营过程中, 让参展商分项缴费, 展览公司按租金、展位搭建费、广告费、交通费分别给参展商开具发票, 并与展览馆、展位搭建公司、广告公司、交通运输公司协商按上述四项费用给展览公司开票, 并对这四项费用按规定进行明细核算, 展览公司就可以按营业收入扣除四项费用后的余额计缴营业税。假如四项费用总计800万元, 则应纳营业税税额= (1 600-800) 5%=40 (万元) 。如果上述纳税筹划方案能在会展业务中得到真正实施, 将直接减少该展览公司营业税40万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将随之减少4万元 (407%+403%) 。由于取得的发票合法, 会计核算清晰, 800万元费用还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所得税也将随之减少, 公司获得的节税收益将超过百万元。
二、会展业务营业税纳税筹划操作中应注意的关键环节
目前许多省市为了促进本地会展业的发展, 相继出台了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有关规定, 由于各地实际情况不同, 具体征税规定存在一定的差异。如果办展单位不认真研究, 一旦操作不当, 将导致已支付的费用无法扣除或者引发偷税嫌疑, 给办展单位带来经济及名誉上的损失。因此, 会展业务营业税纳税筹划应注意以下几个关键环节:
1. 了解各地区会展业务营业税征收规定, 选择低税负地区开展业务。
近年来, 北京、上海、广州及杭州等会展业较发达地区均对会展业营业税做出了“按服务代理业务实行差额征税”的规定。但是, 各地情况不同, 其细节规定存在差异。
例如, 上海市规定“允许扣除的食宿费、门票费及交通费是指统一代理支付的团体费用”, 而北京、广州、浙江等省市的相关文件中却无此规定;广州市规定“会展业务按项目结算, 同一项目实现的营业收入与发生的可扣除费用不在同一纳税期的, 可延至下一纳税期扣减, 当期计税营业额直至为零后不再扣减”, 其他省市并无此项规定。计税规定的差异导致地区间税负差异的存在。因此, 会展业务开展前, 从事会展业务的单位应认真研究各地税务机关有关会展业务营业税征收规定, 比较各地会展业务营业税税负差异, 在不影响展览会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的前提下, 尽可能选择税负较低的地区开展业务。
2. 按会展业务发生地的具体规定进行运作。
由于各省市会展业务营业税差额征税细节规定不同, 在会展业务开展之前, 办展单位应认真研究业务发生地差额征税政策的具体规定, 使会展业务运营程序及所取得的各项凭证符合税法要求。
例如, 在上海举办展览会, 办展单位欲扣除支付给第三方的食宿费、门票费及交通费, 必须依法进行会展业务运作:首先应与参展商签订提供团体食宿、门票及交通运输服务的相关合同, 其次应开具给第三方支付凭证及取得团体凭证, 最后在进行纳税申报时, 要提供完整、合法的原始凭证, 证明所发生的费用是团体费用, 才能最终被允许扣除。因此, 只有按照会展业务发生地差额征税的具体规定进行业务运作, 才能真正实现扣除项目的数量与金额最大化、计税营业收入最小化、节税收益最大化的纳税筹划目标。
3. 取得扣除费用的合法凭证, 尽可能按费用项目分账核算。
会展业务发生地规定实行差额征收营业税的, 办展单位应在营业税纳税申报的当月, 提供与开展会展业务相关的合同、开具给第三方的支付凭证、第三方开具的发票、外汇付汇凭证、外方公司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等相关合法原始凭证。如果无法提供合法凭证, 所发生的费用将不允许从营业收入中扣除。这样不但会使单位营业税税负上升, 还会引发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的大幅增加。因此, 取得扣除费用的合法凭证, 是保证纳税筹划方案顺利实施的必要条件, 在开展会展业务的过程中应注意取得尽可能多的合法凭证。
另外, 虽然目前只有广州市规定“从事会展业务单位应将扣除项目费用单独设置明细账, 与其他费用分别核算, 扣除项目费用与其他费用划分不清的, 一律不得扣除”, 但是, 为了便于税款的计算、缴纳与管理, 减少纳税筹划风险, 其他地区的纳税人也应按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4. 依照会展业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办理纳税申报。
对会展业务实行差额征税的, 办展单位应向会展业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完备的纳税申报资料, 只有这样才能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 实现按差额计缴营业税。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纳税资料有: (1) 书面申请及允许扣除费用项目的合法原始凭证。 (2) 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及其他要求提供的附表。 (3) 异地办展, 需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4) 展会所在地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5. 与其他税种协调, 取得更大的纳税筹划收益。
营业税只是从事会展业务单位应交纳的税种之一, 在进行营业税纳税筹划时, 应考虑营业税纳税筹划对其他税种应纳税额的影响, 即从全局考虑, 从整体上降低单位的实际税负, 以实现纳税筹划收益最大化。按照税法规定及会展业务的具体内容, 一项会展业务应在签订各种业务合同时计缴印花税, 取得营业收入后应计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如果有利润额应计缴所得税。
例2:某展览服务有限公司2009年6月在广州市某展览馆成功举办了一期服装产品展览会, 吸引了500家客商参展, 取得各项营业收入共计1 200万元, 展会运营过程中与一家展览馆及多家展位搭建公司、广告公司、交通运输公司签订了展览馆租赁合同400万元、建筑安装合同100万元、广告合同120万元、货物运输合同80万元。实际支付展览馆租金、展位搭建费、广告费、交通费及其他费用共计800万元。由于该展览公司对税收政策不了解, 除展览馆租金400万元取得合法凭证外, 其他费用均未能取得合法凭证, 也未分项核算。印花税税率为:租赁合同1‰;建筑安装合同0.3‰;广告合同0.3‰;货物运输合同0.5‰。其应纳税情况如下:
营业税= (1 200-400) 5%=40 (万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407%+403%=4 (万元)
印花税=4001‰+1000.3‰+1200.3‰+800.5‰=0.4+0.03+0.036+0.04=0.506 (万元)
企业所得税= (1 200-400-44-0.506) 25%=755.49425%=188.873 5 (万元)
税后利润=1 200-800-44-0.506-188.873 5=166.620 5 (万元)
税收总额=44+0.506+188.873 5=233.379 5 (万元)
筹划解析:在不影响展览效果的前提下, 首先可以将场地租赁与展位搭建业务交给同一家公司负责, 协商减少租赁合同额, 增加建筑安装合同额, 实际签订的租赁合同和建筑安装合同金额分别为300万元和200万元;其次, 调整宣传方式, 增加广告合同额, 减少货物运输合同额, 实际签订的广告合同和货物运输合同金额分别为150万元和50万元, 并在合同中约定必须开具合法发票;最后, 办展公司按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对于支付的其他费用100万元力争取得合法凭证。如果该公司能按上述纳税筹划方案进行运作, 则应纳税额如下:
营业税= (1 200-700) 5%=25 (万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257%+253%=1.75+0.75=2.5 (万元)
印花税=3001‰+2000.3‰+1500.3‰+500.5‰=0.3+0.06+0.045+0.025=0.43 (万元)
企业所得税= (1 200-800-27.5-0.43) 25%=372.0725%=93.017 5 (万元)
税后利润=1 200-800-27.5-0.43-93.017 5=279.052 5 (万元)
税收总额=27.5+0.43+93.017 5=120.947 5 (万元)
展览会运营按此方案操作, 最终办展公司整体税负将大幅下降, 节税额或税后利润增加额将达112.432万元 (233.379 5-120.947 5) 。
浅析施工企业营业税税收筹划 第5篇
一、签订经济合同税收筹划
(一) 工程合同价款的税收筹划
根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 凡所安装的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 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这就要求我们在从事安装工程作业时, 合同中应尽量不将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 可由建设单位提供机器设备, 建筑安装企业只负责安装, 取得的只是安装费收入, 使其营业额中不包括所安装设备的价款, 从而减少税基, 达到节税的目的。例如:某施工企业承包某单位设备的安装工程, 合同约定由施工企业提供设备并负责安装, 工程总造价为500万元, 在施工企业经过税收筹划后, 签订建筑安装合同约定决定改为只负责安装业务, 收取安装费100万, 设备由单位自行采购提供。则该企业可节税12万元 (5003%-1003%) 。
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明确指出“建筑业劳务 (不含装饰劳务) 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 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由此观之, 我们在签订项目施工合同时, 可以跟建设方约定甲供设备、甲供材料或其他物资, 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二) 施工企业总分包合同税收筹划
税法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 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转包人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 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与施工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 均应按“建筑业”税目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不与施工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 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 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按“服务业”税目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这就要求我们在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时, 合法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一方面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另一方面可以大大降低营业税负担。例如:某建设单位B有一项工程, 工程承包公司A只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 施工单位C最后中标。建设单位B与施工单位C签订了金额为5000万元工程承包合同。另外, 建设单位B支付给A企业100万元的服务费用。此时, A应纳营业税 (适用服务业税率) 为:100万元5%=50000元。如果A企业进行筹划, 与建设单位B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 合同金额为5100万元。然后, A企业再与施工单位C.签订金额为5000万元的工程分包合同。A应缴纳营业税 (适用建筑业税率) : (5100万元-5000万元) 3%=30000元。于是, 通过筹划, A可少缴20000元的营业税款。
二、选择分包单位税收筹划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 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条例表明支付给个人的分包款项不构成计算营业税时的扣除项目。这就要求我们在选择分包单位时, 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 尽可能选择非自然人形式的分包单位, 从而降低营业税税基, 达到节税的目的。
三、通过内部非独立核算的施工单位进行税收筹划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60号) 的规定, “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 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不独立核算的单位”中的“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是指发生应税行为的独立核算单位或者独立核算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向本独立核算单位以外单位和个人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从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因此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的施工单位为本单位承担建筑安装业务, 不征收营业税。
四、通过工程结算方式的税收筹划
税法对于施工企业适用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体规定如下:1.实行合同完成一次性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 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2.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项目, 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施工单位与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3.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 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4.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项目, 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当天。
根据以上规定, 施工企业收到预付备料款和预收工程价款时不是施工企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因此, 我们在选择结算方式时, 要在保证款项按期到账的前提下不将预收款的时间作为结算时间, 且将结算时间尽量往后推迟, 进而延迟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在CPI指数不断上涨的宏观环境中, 得以充分利用货币时间价值, 进而大力缓解周转资金紧张带来的压力。
高校营业税税收会计税纳税筹划 第6篇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和国家实行宏观调控的一个重要经济杠杆。国家通过税收筹集资金, 按照国家预算的安排, 有计划地用于发展经济, 发展科学、文化、教育、卫生事业、用于加强战备、巩固国防等。依法治税和诚信纳税, 是每个公民和单位的法定义务, 应站在“国家兴亡, 匹夫有责”的高度来认识自己的纳税责任, 牢固树立依法纳税观念。值得注意的是, 增强税收法制意识与税收筹划并不冲突, 知法懂法才能更好地为高校获取更大的利益, 税收筹划的前提是要有强烈的税收法制意识, 树立起依法纳税观念。
税务筹划是指纳税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经营活动统筹安排, 并自觉地把税法的各种要求贯彻到这些活动中, 强化纳税观念, 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随着高校有偿服务的扩展, 应税项目越来越多, 以前与税费不关联的高校, 现在成了各个税务机关的重点监察对象, 成了重点税源户。高校可以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 通过税务筹划来谋取最大的利益。如何运用税法法规, 合理规避一些税费, 减少单位成本, 成了高校普遍关注的问题, 是税务会计的一项最基本工作。
二、掌握高校教育税收优惠政策是营业税纳税筹划的关键一环
近年来, 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有关教育税收优惠政策, 在鼓励教育事业发展, 同时也为高校税收筹划提供了广阔的空间。高校如何充分利用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 弥补教育经费投入的不足, 成了高校财务工作的重要任务。针对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 高校应对单位所有有关纳税经济活动进行研究。重点研究相关法律知识, 熟悉相关税收规定, 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 对于学校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要充分利用, 掌握各种方法并在实践中参与、运用和提高。这样才能有效地进行纳税筹划, 以求达到最大程度节税、避税的目的, 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减少单位税负, 实现单位最大利益。
在高校应纳税中, 营业税所占比重最大, 课税项目最多。要合理有效的进行营业税纳税筹划, 首先有必要了解一系列有关教育税收优惠政策。具体的免税政策列举如下: (1) 凡经中央及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 均不征收营业税;未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 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 (2) 高校提供教育劳务获取的收入, 包括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收入, 免征营业税。 (3) 由政府举办的高校开设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进入高校统一账户并作为预算外资金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 同时由高校对有关票据进行统一管理、开具的, 免征营业税。高校下属部门自行开设账户的进修班、培训班收入, 不予免征营业税。 (4) 高校举办与农业相关的技术培训, 如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等技术培训业务取得的收入, 免征营业税。 (5) 高校科研单位承担国家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而取得的收入 (包括科研经费) , 属于技术开发而取得的, 免征营业税。 (6) 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 免征营业税。 (7) 高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 免征营业税。享受免税的主体必须是高校, 如果成立了专门的独立于高校的科研公司, 则作为独立的纳税人将不再享受此免税优惠。 (8) 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 (含高职) 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 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 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中“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 (广告、桑拿、按摩、氧吧等项目除外) 取得的收入, 免征营业税。 (9) 高校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门票收入以及其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 免征营业税。 (10) 对高校后勤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以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取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 免征营业税。利用学生公寓或教师公寓等高校后勤服务设施向社会人员提供服务取得的租金和其他各种服务性收入, 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11) 对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收入, 免征营业税。对利用学生公寓向社会人员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租金收入, 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12) 对设置在校园内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 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 免征营业税。向社会人员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 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三、加强高校涉税业务的会计核算是营业税纳税筹划的重要一环
从前文所列举的高校营业税优惠政策来看, 高校享受优惠政策是有条件的, 有效地进行纳税筹划, 也需要严格的会计核算来支持。严格的会计处理应当注意两点:首先, 记账凭证的摘要, 财务人员要根据真实的经济业务实事求是的填制记账凭证的摘要栏, 例如, 是拨款就是拨款, 是服务收入就是服务收入, 是科研经费收入就是科研经费收入, 而不能故意的去隐瞒收入的性质, 故意地隐瞒收入性质不是纳税筹划, 而是偷税、漏税。其次, 记账凭证的会计科目, 高校的收入有多种来源, 不同的收入来源都由不同的会计科目来反映, 带有经费拨款性质的收入有它们对应的科目, 带有服务性质的收入也有不同的科目对应, 财务人员不能张冠李戴, 同样的, 故意混淆收入对应的会计科目不是纳税筹划, 而是偷税、漏税的做法。事业单位取得的收入总体来说可分为非税收入与应税收入。具体的会计处理如下:
1. 非税收入的会计处理。
这里收入包括: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各类事业经费, 通过“财政补助收入”会计科目核算;收到上级单位拨入的非财政补助资金, 通过“上级补助收入”会计科目核算;收到的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 通过“财政专户返还收入”会计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开展各项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应缴款项 (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 以外收入, 通过“事业收入”会计科目核算;取得的纵向科研经费拨款通过“科研经费拨款”会计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取得除上述各项收入以外, 且纳入非税管理范围的收入, 通过“科研事业收入成果专利转让或技术开发”、“其他收入非税收入”会计科目核算, 这里收入包括技术专利转让收入、技术开发科研经费收入, 银行账户存款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2. 涉税收入的会计处理。
涉税收入有管理费、服务费、实验测试费、租金等。涉税收入都不属于教育税收优惠政策范畴。各高校开展的种种有偿服务大都是涉税收入。这类收入范围比较广, 也可以有各种各样的名目, 财务人员在取得这些收入后, 应当同时取得这些经济业务的信息, 以便了解业务的性质, 确保准确无误的对这些收入定义, 不属于教育税收优惠政策范畴的都将其纳入涉税收入管理、核算。涉税收入通过会计科目来理解的话很清晰、很明了。凡是涉税收入都通过“其他收入涉税收入”、“科研事业收入科研协作费”会计科目核算。值得注意的就是, 租金收入有房产租金、其他财产租金, 房产租金还涉及房产税, 租金收入会计处理的不同对税收支出的影响也不容忽视。了解税收优惠政策, 正确处理会计核算之后, 我们可以简单下个结论, 凡是涉及营业税的收入, 都通过“其他收入涉税收入”、“科研事业收入科研协作费”会计科目核算。取得涉税收入的同时, 还要及时做好计提税金的会计核算工作。
高校财务人员对涉税业务核算时, 要依据税法要求建立账簿, 并保证账目清楚, 分别核算减免税业务、不同税率应税业务, 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总之, 合理避税对高校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不仅有利于提高高校的纳税意识, 使其充分熟悉和了解国家的税收相关法律政策, 而且有利于提高高校的经营管理水平, 提升高校整体的实力。纳税筹划是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 但纳税筹划的方案合法与否, 最终由税务机关进行认定。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对税收政策理解上的偏差, 会使税务机关对纳税筹划方案不认可, 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 甚至罚款。所以高校财务人员在进行纳税筹划时, 要根据现实情况依法做出可行的筹划方案或筹划建议;同时还需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 使纳税筹划方案得到认可。纳税筹划告诉我们:合理避税要以国家法律为前提,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不要走入偷税漏税的误区。
摘要:随着高校办学体制的变革, 高校经费的来源也不再只是局限于财政拨款, 自筹经费占高校经费的比重也越来越大, 高校开展的各项创收就是自筹经费的一种形式。各高校在积极开拓各种渠道增加经费来源时, 针对这些收入的各种税法、法律法规相应出台。根据多年的会计工作经验, 谈谈高校涉税收入营业税的纳税筹划及相关的会计处理。
关键词:营业税,税收筹划,会计处理
参考文献
[1]仇俊林.企业避税方式与条件[J].税收与社会, 2002, (2) .
[2]林静华.对合理避税的探索与思考[EB/OL].广西律师网, 2008.
[3]财税[2006]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Z].
[4]沈华宁.试论高校会计核算中的纳税筹划[J].投资与理财, 2006, (1) .
新营业税政策下转包工程的纳税筹划 第7篇
新营业税条例则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其中表述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扣除适用范围由“工程分包或者转包”调整为“建筑工程分包”, 对转包业务营业额不再允许扣除转包价款。
为便于大家充分认识转包行为营业税政策的变化对实际业务产生的影响, 笔者以案例评析如下。
【案例】A单位发包一建筑工程, 具备一定资质的B工程承包公司协助C单位最终中标, A、C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 合同标的2000万元, B公司未与A单位签订建筑安装承包合同, 仅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 B公司单独收取C单位服务费100万元。
【方案1】该案例中, B公司不是作为建筑单位身份出现, 而是以一个服务性公司的角色出现, 其收取的100万元应按照“服务业”税目计算纳税。
B公司应纳营业税:1005%=5 (万元)
C单位按照“建筑业”税目应纳营业税=20003%=60 (万元)
B、C合计应纳营业税=5+60=65 (万元)
一、原营业税政策下的纳税筹划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 (之一) 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156号) 对工程承包公司的建筑安装工程的征税明确规定: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 (三) 款“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 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的法规, 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 即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 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 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 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 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方案2】根据以上规定, 如果B公司直接和A单位签订合同, 合同金额2000万元, B公司再转包该工程给C单位, 转包款1900万元。
这样, B公司应纳营业税: (2000-1900) 3%=3万元
C单位应纳营业税:19003%=57万元
B、C合计应纳营业税:3+57=60万元
本方案较【方案1】减少税负65-60=5万元。这是在原营业税政策下工程承包公司比较钟情的纳税筹划方案。
新营业税条例实施后, 国税函发[1995]156号对于工程承包公司的建筑安装工程的征税规定迄今为止尚未作废。但是其确定的政策依据已经被新的营业税条例所取代。相同的案例在不同的政策下势必会产生不同的结果。
二、新营业税政策下的纳税筹划
逆向思维, 既然转包工程在新的营业税条例下会带来执行上的阻碍, 那么建筑商如果不想丧失有效市场资源, 则只有合法化经营, 避免直接转包或变相分包行为的发生。
【方案4】继续接上例, 如果B公司和C单位签订的是转包合同即【方案3】, B、C合计应纳营业税:60+57=117万元。如果改变为【方案1】的运作方式, 则B、C合计应纳营业税:5+60=65万元。直接减少税负117-65=52万元。
有趣的是, 在原营业税政策下的纳税筹划方案在新的营业税政策下是难以推行的, 原来的基本方案在新的营业税政策下却是优化的纳税方案。
【方案5】继续接上例, 如果B公司直接和A单位签订合同, 合同金额2000万元, C单位不以独立的法人实体出现, 作为从属于B公司的挂靠单位仅在B公司内部发生法律义务关系。
B公司应纳营业税:20003%=60 (万元) 。
C单位作为B公司的内部承包人, 不具有法人属性和纳税主体资格。
B公司尽管不直接参与施工, 但需要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和纳税义务。
综合以上的五个方案, 笔者认为, 享有广泛市场资源的工程公司作为第三方参与甲方、乙方的工程承包, 只居间负责协调和组织, 不直接参与工程承包, 一次性向承包施工单位收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不失为有效的运营方式。如果施工力量雄厚, 直接参与中标, 组织施工, 对具体的专业工程、劳务作业进行规范的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 既可以满足合法经营的条件, 也能够享有新的营业税政策税收抵扣的好处。
由上可见, 税收筹划有以下好处:
1、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国家宏观调控直接作用于市场, 政策目标的实现有赖于作为市场主体的纳税人对国家政策作出正确积极的回应。成功的税收筹划意味着纳税人对国家制定的税收法律、法规的全面理解和运用。对国家税收政策意图的准确把握。
2、纳税人通过税收筹划对纳税方案进行择优, 尽管在主观上是为了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 但在客观上却是在国家税收经济杠杆作用下, 逐步走向优化产业结构和合理配置资源的道路, 体现了国家的产业政策, 从而更好地发挥国家的税收宏观调控职能。
3、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税收筹划促使纳税人在谋求合法税收利益的驱动下, 主动自觉地学习、钻研税收法律、法规和履行纳税义务, 从而可以有效地提高纳税人的税收法律意识。同时, 税收筹划与纳税意识的增强一般具有客观一致性和同步性的关系, 是纳税人纳税意识提高到一定阶段的表现。也就是说, 进行税收筹划或税收筹划搞得好的企业, 其纳税意识往往也比较强。
摘要:近年来, 纳税筹划是在中国企业界叫得最响的流行词, 且大有星星之火、可以燎原之势, 迅速遍布我国的各类企业和组织。到底什么是纳税筹划?新营业税政策下转包工程如何税收筹划?税收筹划的好处是什么?本文拟谈些粗浅看法, 供同行批评指正。
关键词:纳税筹划,新营业税政策下转包工程如何筹划,税收筹划的好处
参考文献
[1]、樊剑英、吕洪英 中华会计网校:税收筹划的作用
营业税筹划方法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