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校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精选13篇)
校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1篇
校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1、为确保校务公开真实、有效、安全,形式适当,制定本制度。
2、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公开的校务信息内容,在正式公开前,按照校务公开程序进行预先审核。
3、建立健全校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坚持“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未经审核的校务内容不得公开。
4、校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应重点审核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校务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
5、校务信息公开办公室拟定校务信息主动公开、免予公开、申请公开的内容,填写校务信息公开签发单,提报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签发;月底将校务信息公开情况汇总后填写月报表一式两份,其中一份进行备案。对重要校务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填写重要校务信息公开审核申请表,报学校校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批,经批准后予以公开。
6、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7、校务公开人隐匿或者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泄露依法应受保护人的秘密,个人隐私,给学校个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和负面影响的,依法予以赔偿。
燕河营镇中学
校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2篇
1、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是指在以不同方式或渠道向社会公开发布
信息之前,对拟公开的信息是否涉密以及能否公开发布所进行的内容甄别、确认和许可工作。
2、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当贯彻“既推动信息及时有效公开,又确
保秘密信息安全”的方针,遵循“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未经解密并准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公开与保密界限不清的信息不得公开”的原则。
3、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实行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
组织协调,责任部门和保密审查员具体实施,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监督的管理体制。
4、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员,具体负责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日常工
作;对相关网站(页)或以其他形式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员必须取得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资格,并经授权后履行保密审查职责。
5、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当依据《保密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以及《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制定涉密事项一览表,作为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依据,并明确告知单位所有人员。
6、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实行“自审”和“送审”相结合的逐级审查制。
提供信息的部门应当对所提供的信息是否涉密和能否公开进行初步审查,登记《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再交保密审查员进行复审,最终由分管领导终审并签发;其中涉及重要内容的信息应当由保密审查员呈报分管领导审核确定。
7、对拟公开的信息,本单位不能确定其能否公开时,应当报有关
主管部门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和确定。
8、送审信息或其载体,应当先行按照国家秘密载体的相关管理规
高等学校校务公开制度研究 第3篇
一、高等学校校务公开制度的形成过程
实行校务公开是推进依法治校的必然要求;是规范学校管理的有效途径;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举措。
(一) 依据政务公开规范开展校务公开工作阶段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 高校的“校务公开”从一些管理单项, 如毕业生选留、分房等推行公开制度, 到1988年中央书记处提出实行“两公开一监督”的工作制度 (即办事制度与办事程序公开;办事结果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 “校务公开”在人事、财务、基建、物资采购等领域全面试行, 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1999年3月25日, 全国教育工会下发《全国教育工会关于推进校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教工字【1999】11号) 要求各教育系统工会要积极参与校务公开的组织领导, 充分发挥各级教育工会的校务公开过程中的积极作用。
1999年8月17日至18日, 福建省校务公开工作会议在泉州市召开。会议提出, 福建省当年要在全省所有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 全面推行校务公开工作。
1999年10月, 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 教育部监察局在福州召开了部分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工作汇报交流会, 培育试点。2001年5月15日, 湖南省下发《关于推行校务公开的意见》 (湘教办字[2001]3号) 。2001年11月, 湖北省下发《关于在全省推行校务公开工作的试行意见》 (鄂教高工委[2001]28号) 。2000年, 北京大学在对以往校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进行总结的基础上, 建立了校务公开工作委员会。2001年3月, 北京大学制定了《北京大学校务公开实施办法》。
2001年7月23日~24日教育部和全国教育工会在北京联合召开全国校务公开研讨会。教育部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张天保出席会议并讲话。
这段时期的校务公开工作是在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过程中, 由地方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政务公开方面的法规制度进行的, 并陆续出台了一些地方教育管理部门的推行校务公开的文件, 但尚未出现专门的全国性的高等学校校务公开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全国教育工会的教工字【1999】11号文件, 属于工会系统文件, 主要适用于高等学校工会, 相对而言推进力度和影响力都较弱。教育部密切关注, 并积极开展了校务公开的调查研究、经验交流、培育试点等工作。
(二) 全面推动校务公开工作阶段
2002年6月21-22日, 教育部和全国总工会在昆明召开了全国校务公开工作经验交流会。中央纪委委员、教育部党组成员、纪检组长田淑兰在会上作了题为《贯彻“三个代表”要求, 全面推行校务公开制度》的重要讲话, 提出了推行校务公开的“六个环节”和“十项内容”, 由此, 校务公开工作进入了全面实施的新阶段, 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的轨道。
2003年7月17日, 教育部下发了《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 (教政发[2003]3号) , 明确要求全面实行校务公开制度, 学校改革与发展的重大决策、学校的财务收支情况、福利待遇以及涉及教职工权益的其他事项, 要及时向教职工公布;学校的招生规定、收费项目与标准等事项, 要向学生、家长和社会公开。
2004年11月, 教育部办公厅、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印发<全国校务公开工作汇报交流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教监厅[2004]4号) 。会议纪要认为, 2002年以来, 校务公开工作进入了全面实施的崭新阶段。据不完全统计, 31个省 (自治区、直辖市) 95%以上的普通高校、90%以上的中小学开展了校务公开工作, 90%以上的师生对本校校务公开工作感到满意。
2008年9月, 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 (教监[2008]15号) , 要求“积极推进党务公开, 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全面提升校务公开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 进一步加大校、院系两级公开力度, 建立健全各项公开制度, 制定校务公开目录和公开指南, 扩大并细化公开内容, 丰富创新公开形式。”三大中央部门联合发文对校务公开提出新的更明确的要求, 既显示出国家的高度重视, 也显示出校务公开制度本身强大的生命力。但是《意见》 (教监[2008]15号) 依然是一般的政策性文件, 不是法律文件, 其法律约束力不大。因此, 高等学校亟需一部法律性文件, 实现校务公开工作的法律化。
(三) 教育部公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
2008年5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 施行。这是我国首部国家级信息公开法规, 对村务公开、政务公开、校务公开、司法公开、警务公开等各种公共信息公开起到有力地规范和指导作用, 对我国民主法治建设具有里程碑式意义。《条例》把包括教育在内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主体, 明确其实施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教育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要求和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精神, 在调研全国学校开展校务公开工作情况的基础上, 拟定了《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该《实施办法》自2008年初启动至2009年3月已先后采用多种形式征求了8轮意见, 分别听取了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部各直属高校、部分地方高校和高教、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部内有关司局、相关部委等各方面意见。该《实施办法》于2009年4月2日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的主要内容及创新
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博士生导师王锡锌教授认为《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有三大创新性的做法。第一, 《实施办法》规定了一个非常完善的、多层次的、相互结合的高校信息公开执行和监督机制。法律最重要的就是落实。从目前《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规定来看, 这个机制的设计, 充分地结合了我们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特色, 同时又体现了《条例》所要求的一种高度的针对性。
第二, 在关于主动公开的内容中, 要求决策过程中的信息公开, 以及决策前的信息公开。目前, 很多信息公开的只是一个结果, 即使不合理也很难再改变。决策前信息公开加动态信息公开, 不仅仅给公众更充分的知情权, 而且给了他们更有效的参与权, 使公众能够和决策过程保持一种互动。
第三个, 对信息分割处理。信息公开在实践中往往发生一种情况, 一旦信息涉及到个人秘密、国家秘密的, 就一律不公开。这次《实施办法》规定这种情形下把保密的信息隐去, 其他信息则可以公开。分割处理体现了工作的精细化, 也充分考虑了知情权的需求。
三、进一步推动校务公开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 校务公开办公室应该设在学校办公室。《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四条规定, “高校应当在学校办公室或学校确定的其他部门内指定机构 (以下统称高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负责本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结合实施办法要求和校务公开工作实践, 信息公开办公室应该设在学校办公室。
首先, 《实施办法》规定, “高校应当建立党委领导、行政实施、工会参与、内设监察部门督查的信息公开工作机制”, 即行政部门是信息公开的实施单位, 信息公开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 符合文件要求。第二, 信息公开办公室要承担着校务公开的组织实施的各项具体任务, 事务性很强, 而学校办公室本身就是一个综合协调部门, 由它承担这项工作更为有利。第三, 工会在信息公开中的定位是参与, 而不是实施, 不宜将信息公开办公室设在此处。
(二) 努力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提升公开信息的质量, 尽量避免公开信息因来源于多个部门而出现口径不一致, 甚至相互矛盾现象的出现。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很重要的内容就是建立合理系统的内部控制制度。校务公开不等于校务公布, 要通过开展校务公开工作, 形成学校内部的上上下下、多方面的互动机制, 实现学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依法治校。
(三) 要加快《实施办法》配套制度的建设和体制改革的步伐, 使各项制度相互协调, 发挥合力。《条例》实施一年多来遇到的一些问题, 很多都是因为制度不配套所致, 因此亟须加快配套制度的建设。这方面的工作既涉及《条例》实施细则与司法解释的制定, 也涉及《条例》配套工作制度的建立, 还涉及相关领域的体制改革。配套工作制度继续的有《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暂行办法》、《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等。如果《实施办法》正式发布, 将会面临和《条例》相似的尽快完善配套措施问题。
参考文献
[1]、陈静源《.高校推行校务公开的实践与思考》, 《浙江水利水电专科学院学报》2002年第14卷。
校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4篇
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主要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这就是说,拟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发布前要先过“保密审查”关,审查无误后,才能向社会公布。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哪些政府信息可以公开,哪些不能公开、甚至禁止公开,这对于各个负有政府信息公开责任和义务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单位来说,是一个新的实践难题。我们在贯彻实施《条例》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推进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一)建立健全保密审查机制,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保证。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充分体现“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公开和保密是一对矛盾,要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就必须正确处理好公开和保密的关系。行政机关无论是制作的,还是获取的政府信息,只要适用《条例》的规定,就必须进行保密审查。如何开展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呢?结合我们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实践,首先是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规定,明确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各级行政机关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应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我们制定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规定,明确了保密审查工作实行行政机关主管领导下的职能机构负责制,由各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形成部门、分管领导、行政机关主管领导逐级负责,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协调、督促。保密工作部门对同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对同级行政机关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政府信息进行确定。
(二)严格规范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程序,把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落实到具体工作中。
在实际工作操作上,我们的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工作程序实行三步走:
第一步:初审。由制作、获取政府信息的各行政机关具体工作人员进行初次保密审查。即由承办人员及相关科室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然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理由提交相关科室的行政机关分管领导进行复审。这些部门或者科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获取的政府信息同其工作内容密切相关,业务上具有明显优势。由这些部门或者科室首先进行审查是符合“谁制作,谁审查;谁获取,谁审查”的总体要求。在进行保密审查时主要着重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确定拟公开的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主要依据是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和国家机关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通常称为“保密范围”。这些保密范围是我们确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最直接的法律依据,也是保密审查必须遵循的具体标准和依据。
2、是否涉及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属于无形资产,具有秘密性。它包括政府所掌握的企事业单位或者私人的经营、技术等方面的秘密,或者其向政府提供的商业或金融信息。
3、是否涉及个人隐私。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是民主政治的一个重要方面,世界各国基本上都将个人隐私列为政府信息公开的豁免范围。但如同对于涉及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并不是绝对的不公开一样,对于个人隐私的保护也不是绝对的,在一定条件下,同样是可以公开的。当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信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应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4、是否涉及其他敏感信息。行政机关在管理国家事务活动中会产生大量工作秘密,一般也不适宜公开。工作秘密一旦泄露,可能造成行政机关工作被动,影响决策过程或者引起公众混乱,妨碍行政机关正常履行职责。因而,对于这类信息的公开,行政机关必須认真对待,权衡利弊,审慎把握,掌握好此类信息公开的时间和方式。
第二步,复审。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及行政机关分管领导对上报的初步审查意见及政府信息能否公开进行专题复审,并作出书面审查结论,说明理由,将审查结论报送主管领导审核。
对于一些较特殊情况的政府信息公开,我们采取不同的处理:一是在保密审查过程中,我们对含有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应公开内容的政府信息,认为能够作区分处理的,作区分处理,删除不应公开的内容,区分处理结果报送同级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审核确认再及时公开,接受保密工作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二是对于保密期限届满的国家秘密信息,认为需要公开的,我们仍然按照保密审查程序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可以公开,从而确保“公开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公开”。
第三步:审核批准。行政机关主管领导根据上述初审、复审意见,审核批准确定该政府信息是否公开,行政机关主管领导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最终结果负领导责任。整个保密审查的过程和结论有完整、真实的文字记载,保密审查文字记载自产生之日起,应当保存三年以上备查。
(三)明确责任追究,加强监督检查,务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产生实效。
我们明确区政府办公室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区政府信息公开办(设在区政府办)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各行政机关的办公室是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同级监察机关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不定期组织力量进行检查和抽查,检查中发现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及时纠正违反《条例》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检查中发现严重问题的,以及考核、评议不合格的,依法追究《条例》规定的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政府门户网站安全保密的主要做法
(一)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安全保密:
充分发挥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的平台作用,使区一级政府门户网站成为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各行政机关的网站都开设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并建立通畅链接。根据实际情况,我区政府门户网站建设按照“统筹规划、统一标准、保障安全、务求实效”的原则进行管理,区政府办公室总体负责政府门户网站的规划、建设、监督和管理等,为各行政机关提供统一标准规范的信息平台,并按照“谁上网公开、谁管理负责”的原则对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核发布。
(二)政府门户网站网络安全保密:
区级网络平台建设统一出口管理、统一用户管理。根据网络安全保密要求,对办公资源网和政务外网严格实施了物理隔离,进一步规范了网络接入审批制度,并落实信息安全责任制。对政府中心机房重新规划,内外网两套网络设备完全独立,各信息点按单双号分配为内、外网信息点,并重新调整配线架,将内外网信息点配线分开。内、外网服务器通过网闸进行数据交换。
1、内、外网应用规划:区政府网络办公系统及各种文件服务器和数据库系统建设在内网平台。区政府信息门户、区政府外部邮件系统、网上申报、数据直报等对外服务系统建设在外网平台。
2、内、外网接入管理与监控:各单位现有计算机首先保证内网需求,全部接入内网作为网络办公系统终端。接入内网计算机全部登记造册,并通过保密局监控系统监控非法外联行为。工作性质需求须接入外网的计算机,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先由单位自己核准,再报区保密局审批,并登记造册存档。符合物理隔离条件的计算机可接入外网,终端电脑采取隔离卡方案。外网平台进行地址绑定和行为监控,控制非法接入,规范上网行为。
三、保密审查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是思想认识不够到位。突出的问题是“公开的群众不关心,群众关心的不公开”。由于对有的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把握不准,特别是对敏感信息审查把握不准,导致一些行政机关以保密为借口,宁可不公开或少公开政府信息,认为政府信息“保密保得越多越保险”,反映出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于谨慎的观念。
二是保密知识比较缺乏。有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对国家秘密界定不清,对本行业的保密范围掌握不准,程序不够熟悉,不能及时确定政府信息属性,定密随意性大,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政府信息的及时公开。
三是审查制度不够完善。一些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机关制定或修订的保密审查制度的内容过于简单,有的可操作性不强,不利于规范和指导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工作。
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对策建议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和技术性都很强的工作,各级行政机关要加强领导,充分认识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保密意识。政府信息公开与否,要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全局和战略的高度,通过权衡利弊得失来作出选择。在保密审查过程中,要善于通过对全局利益和局部利益、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进行分析权衡,决定公开的内容和时机。
(二)加强学习,保放适度。
定密是基础性工作。定密不准、不当,不论是对保密工作,还是信息公开工作,都有全局性影响。该定密的信息没有定密,会导致国家秘密信息不当公开,造成泄密;不该定的信息定密或者不该继续保密的信息不及时解密,会加大保密审查工作难度。各单位、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认真做好信息公开中的保密审查工作,真正做到保放有度。同时,在工作过程中不断提高保密知识和技能水平,促进政府信息公开的健康发展。
(三)积极探索,完善制度。
目前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还处于初步探索阶段,尤其缺乏具体的实施办法和细则。在当前和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从公开和保密两个角度来细化信息公开目录和保密范围,明确审查内容,规范审查程序,强化审查责任。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同保密部门沟通联系,不断完善和提高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质量和效率。我们要以改革的精神,创新的思维,务实的态度,大胆探索积累和完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办法和经验,善于总结和推广好做法好经验,在巩固已有成效的基础上,扎实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健康稳定发展。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5篇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对社会公众公开发布信息的保密审查(以下简称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范信息公开行为,确保国家秘密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我局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宣城市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具有信息公开权限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我局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贯彻“既保证政府信息及时有效公开,又确保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秘密信息安全”的方针。必须遵循“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未经解密并准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公开与保密界限不清的信息不得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我局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由我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领导,指定专门审查人员,实行党政主要领导总负责、分管领导组织协调、具体科室和专门审查人员具体实施、保密工作部门指导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科室工作人员负责对信息公开的日常保密审查和送审工作;根据授权依法界定国家秘密事项,决定相关信息能否公开;及时登录相关网站、网页检查本单位发布的相关信息,发现涉密信息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六条 各科室要依据我局制定的涉密事项一览表比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第七条 各科室对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实行“自审”和“送审”相结合的逐级审查制。提供信息的科室应当对所提供的信息是否涉密和能否公开进行初步审查,再交由本单位专门审查人员进行最终审查,分管领导签发确认。对拟公开的信息本单位不能确定其能否公开时,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送有关主管领导进行审查和确定。保密审查的过程和结论应当有文字记载。对上互联网信息的发布,信息发布单位应填报《上网信息保密审查签发单》,履行审签手续。
第八条 送审信息或其载体,按照国家秘密载体的相关管理规定进行传递送审。
第九条 各科室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把关不严造成泄密的,或者应当送审而不送审造成泄密的,由承担保密审查的人员负责;经承担审查任务的主管领导确认可以公开而造成泄密的,由分管领导负责。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制定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明确本单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依据、程序、岗位责任和奖惩措施;制定和调整本单位的涉密事项一览表,并及时报同级保密部门备份,接受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我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将及时通报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适时组织开展对上网公开信息的.保密检查,通报网上泄密事件,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三条 我局对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情况,纳入单位落实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的考核内容。
第十四条 我局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把关严格、未发生网上泄密问题的科室及其相关人员定期给予表扬或者奖励。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发生泄密事件的,对负有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人员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应的泄密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上网”,是指各科室在国际互联网等公共网站以及在相关的局域网等非涉密网站上公开发布信息。本制度所称的“保密审查”,是指各科室在以不同方式或渠道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布信息之前,对拟公开的信息是否涉密以及能否公开发布所进行的一项内容甄别、确认和许可工作。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本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台湛路小学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6篇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的信息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秘密具体范围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
二、成立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培训保密审查人员。严格按照“一事一审”的原则,对将要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
三、严格执行“事前审查”和“依法审查”的程序。在学校信息公开前,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三级审查”,即:制作人员审查,分管领导审查,主要领导审查,确保主体合法、程序合法、依据合法。
四、严格信息公开的审查程序。
1、由信息产生的部门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2、报单位分管领导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报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批准。
五、未经授权和保密审查,任何人不得在本单位网站刊登或向社会网站发送办公信息。转载、刊登其他机关单位的文电,须经文电执法机关同意。
六、下列信息禁止发布:
1、标有密级的三密文件(绝密、机密、秘密);
2、涉及国家安全、社会政治和经济稳定等敏感信息;
3、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七、对发布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或安全隐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台湛路小学信息公开领导小组
组长:邱涛 副组长:马虹
组员:任丽珺
姜岸
方慧
刘璐
信息公开保密主要领导:邱涛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分管领导:马虹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人员:任丽珺
姜岸方慧
校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7篇
芗城区水利局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一、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暂行规定》(闽政办[2008]11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本局机关各科(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三、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
四、信息公开保密工作由各科(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六、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不能公开。包括: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未经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四)未经本人同意、涉及其个人隐私的信息;
(五)本局认定为不宜公开的其他内部办公事项;
七、保密审查应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信息发布人填写《芗城区水利局政府公开信息保密审查单》;
(二)由文件信息产生的科(室)在初步审查栏填上审查意见;
(三)分管领导审查批准,主要领导签发。
(四)发布信息。
八、不同科(室)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科(室)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征得相关科(室)同意后方可报分管领导审批。
九、各科(室)在进行保密审查时,应当提出“同意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属性、依据和理由。
十、对含有不应公开内容的政府信息,应删除或者隐去不应公开的内容并经审核后可以公开。
十一、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并弃除密级标识后,再予公开。
十二、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十三、各科(室)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十四、各科(室)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前保密审查的职责、执行保密审查制度不力的,由保密领导小组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对主要责任人给予处分。
十五、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元月一日
芗城区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单
校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8篇
【发布日期】2008-03-17 【生效日期】2008-03-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河南省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南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河南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和《河南省关于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制度》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三月十七日
河南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的保密工作机构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第五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六条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 求,结合本行政机关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并明确1名机关行政负责人分管 保密审查工作,指定机构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各级行政机关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第七条第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八条第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机构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机构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提出审查意见;
(四)机关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九条第九条 不同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十条第十条 各级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业务机构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提出“公开”、“免于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政府信息产生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该机关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应当依法对同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未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或执行保密审查制度不力的,由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所需的专项经费应当纳入各级财政部门的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
附件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
申请单位:
申请保密审查事项:
单位保密机构审查意见:
单位领导审批意见:
上级机关审批意见:
保密工作部门审批意见
备注:
说明:1.此表为政府信息公开事项需提请保密审查时使用。
2.如需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审批意见,按单位领导批示意见进行。
河南省关于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依法追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第三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第四条 行政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行政机关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等工作制度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方式、程序及时间和内容公布政府信息的;
(三)对收到的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举报不积极处理的;
(四)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
(五)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等工作制度的;
(六)未按时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的。
第五条第五条 行政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行政机关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第六条 责任追究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
第七条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省各级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适用本制度。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八条第八条 本制度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校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9篇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行务公开保密审查工作,促进行务公开工作的顺利开展,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辖内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对拟公开的事项或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产生不利影响或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辖内各级行务公开的保密审查。
第四条 保密审查应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做到依法、合规、及时和准确,既确保行务事项或信息的安全,又有利于提高工作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促进依法经营。
第五条 保密审查的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以任何方式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行务事项或信息。
未经保密审查的行务事项或信息不得公开。
第六条 保密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行务事项或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
(二)行务事项或信息是否涉及工作秘密,即是否涉及除国家秘密以外的,在公务活动中不得公开扩散的事项或一旦泄露会给本单位工作造成被动或损失的事项;
(三)行务事项或信息是否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四)行务事项或信息公开后是否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产生不利影响或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
第七条 保密审查的依据包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中涉及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条款;
(六)国家保密工作主管部门、行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或上级制定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各单位行务事项或信息生成部门、行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合规部、综合部)是行务公开保密审查机构。
第九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行务事项或信息保密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 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行务事项或信息,应由行务事项或信息生成部门会同行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合规部、综合部)进行保密审查;对于重要的行务事项或信息,报行领导审批。审查通过的,方可对外发布或答复申请人。
第十一条 各级各部门不得公开下列行务事项或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公开后会可能影响检查、调查或者会威胁个人、单位安全的信息;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务事项或信息。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行务事项或信息。第十二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事项或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拟公开的事项或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内容的事项或信息,认为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作区分处理,删除不应公开的内容后可以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区分处理,应由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审核确认。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或者上级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立行务公开保密审查机制的;
(二)未以保密审查程序而公开行务事项或信息的;
(三)不按本制度规定进行保密审查,致使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产生不利影响的;
(四)未履行保密审查义务或保密审查程序不规范,经督促整改仍不改正的;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农村合作银行行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校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10篇
根据《关于印发2013年罗湖区党政机关信息安全保密联合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罗委办函[2013]7号)文件精神,我局在认真学习的基础上,全局上下进行认真对照检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领导重视,健全组织,积极发挥保密工作职能作用
保密工作关系到社会和经济建设的发展和安全。一是局领导班子对保密工作极为重视,于7月15日召开了安全检查专题工作会议,对信息安全保密自查工作进行了认真部署,并强调要针对我局涉密及非涉密计算机、移动介质等信息安全保密进行全面排查。会议成立了以局长肖承忠同志为组长,副局长全洪亮、曾志斌及副调研员刘立平等三位成员组成的保密领导小组,下设保密办公室,成员由局保密员及各科室负责人组成,负责有关保密工作的日常工作。二是局领导带头学习贯彻上级有关文件和指示精神,学习保密法和有关保密知识,进一步提高对保密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保密的政治意识和工作责任感。三是实现保密工作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科室负责人对科室每位同志的计算机保密工作负责,科室成员对各自使用的计算机保密工作负责,确保保密工作责任到人。
二、健全规章制度,继续落实完善各项设施
健全的规章制度、完善的设施,是规范和做好保密工作的准绳和手段。我局在对已建立的保密制度进行完善健全的基础上,根据区保密局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了《罗湖区发展和改革局涉密计算机安全使用保密管理规定》、《罗湖区发展和改革局非涉密移动储存介质保密管理制度》、《罗湖区发展和改革局互联网发布信息保密管理制度》、《罗湖区发展和改革局涉及计算机维修、更换、报废保密管理规定》和《罗湖区发展和改革局笔记本电脑安全使用保密管理规定》,加强全局干部职工对保密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切实开展我局信息安全保密工作,积极落实保密制度各项措施。
三、认真开展保密自查,确保联合检查顺利进行
我们严格对照《2013年罗湖区党政机关信息安全保密联合检查现场抽查表及评分标准》的各项内容,认真开展保密工作自查,做到坚持原则、不漏环节、不走过场,确保检查质量。一是对各项管理制度执行落实情况、重点科室及核心岗位进行彻底排查,积极做好文件、资料、档案等文字信息保密工作,杜绝涉密载体流失现象的发生。二是在做好文件、资料、档案等文字信息保密的同时,加强做好计算机安全保密工作,对涉密载体(移动介质)管理、涉密信息设备使用管理及保密安全U盘强制配备等情况进行排查,杜绝因管理不当或硬件问题而影响信息保密工作。三是对涉密及内网计算机违规上互联网监控软件运行及内外网移动存储介质混插情况,杜绝涉密信息通过互联网流失影响保密安全。
经检查,我局信息安全涉密情况均严格按照相关保密制度开展,没有出现涉密载体违规使用的情况.今后,我局将继续加强涉密工作人员对保密法律法规、网络安全法规的学习,提高警惕,加强防范意识,认真掌握学习计算机及网络安全知识,认真做到正确使用计算机及其相关设备,确保保密检查工作取得实际成效。
篇2
县委办:
根据中共大足县委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通知》(足委办〔2010〕40号)精神,及时对审计局局域网公开发布的信息进行了自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领导高度重视
按照规定,我局成立了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党组成员、副局长李连友任组长,曾令君、黎娟、罗登军为成员,同时,建立了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确定了保密审查人员,落实了保密审查责任,确保了涉密信息不公开,公开信息不涉密。同时对审计局局域网上发布的信息开展了自查,这次审查发布信息546条,审查网页240个,未发现秘密信息和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
二、审查程序规范
我局在工作中将保密审查程序与公文流程程序、信息发布程序有机结合起来,有效地防止了保密审查在信息公开中的缺位和脱节。我局制作的信息和公文,都需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方能对外发布;重要的信息和公文,还需经主要领导审核把关;未经领导审核批准的,从未对外发布。
三、加强培训教育
校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11篇
根据市保密局转发《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省委保密委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办接到通知后高度重视,组织相关科室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了全面的自查。基本情况如下:
一、制度建立情况
我办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出台了《德州仲裁办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网站审批制度》,并经有关会议讨论通过,以文件形式发布。
二、工作机制和责任制落实情况
在《德州仲裁办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规定的基础上,我办进一步明确有关保密审查的职责分工、审查程序和责任追究办法,确保不发生泄密事件,做到以制度管人、按程序办事,确保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顺利开展。对主动公开的信息,由相关科室确定并制作、更新,并交由分管领导审批后发布。对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按照“统一受理、分别办理”的原则,根据工作职责分流到相关内设科室。相关科室负责办理,经本科室负责人审核报分管领导审批并发布。
三、网站信息发布情况
我办严格遵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德州仲裁办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有关规定,对维护稳定、政法、信访、民族宗教、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等涉密信息进行严格控制,确保“涉密信息不上网”。
经审查,截止目前,我办在门户网站发布平台上未发现涉密信息。
四、自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一)保密工作的教育力度需要不断加强。以宣传教育为主导,强化保密意识。加强宣传力度,增强保密意识,提高做好保密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进一步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和重视网上信息的保密管理。
(二)以制度建设为保障,严格规范管理。加强制度建设,是做好保密审查管理的保障。虽然已经建立了有关保密审查制度,但审查的依据范围广,有时难以找到依据,因此,必须结合单位实际,进一步细化保密审查依据。认真贯彻执行上级保密部门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增强依法做好保密审查管理的能力。针对信息发布中存在的不规范等问题,要求对上网信息严格审查、严格控制、严格把关,从制度上杜绝泄密隐患,做到“上网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上网”。
校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12篇
粤府办[2008]56号
印发广东省政府信息公开 保密审查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九月五日
广东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促进政府信息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的审查。
第四条 保密审查应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和合理,既确保政府信息的安全,又有利于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促进依法行政。
第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法进行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二章 保密审查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 保密审查的范围应当包括《条例》所规定的以任何方式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保密审查应当采取书面审查方式。
第八条 保密审查时,应当确保所审查的信息内容及载体具有真实性、客观性和完整性。
第九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指定熟悉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保密范围,具备定密知识,有相关业务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保密审查人员。
保密审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责任心强,并参加保密岗位资格培训。第十条 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依据:
(一)《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
(二)国家主管部门有关《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
(三)已确定为涉密或不宜公开的信息;
(四)国家主管部门制定的其他定密规定。第十一条 在保密审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不得公开或暂缓公开。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依照规定需经国家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公开,而未获批准的。
(四)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十二条 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政府信息产生机构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审核意见;
(三)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被授权人审批。
必要时,可由政府信息产生机构提出审查意见,与政府信息审签同步进行。第十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保密审查应在《条例》规定的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审查期限内完成。
第十四条 保密审查过程必须有书面记载,主要记载以下内容:
(一)被审查信息的标题或内容摘要;
(二)审查依据;
(三)保密审查的结论或处理意见;
(四)审查人、审核人、机关负责人或被授权人的签名、日期;
(五)其他认为应当记载的内容。上述记载应当予以保存。
第十五条 经审查的政府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作技术性区分处理后公开不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开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可予以公开。
技术性区分处理包括:
(一)删除不宜公开的内容;
(二)摘录、摘编可公开的信息;
(三)其他区分处理的方式。
有关处理结果应经本机关保密工作机构审核确认。第十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对是否可以公开不明确的政府信息,属于主管业务范围的应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属于其他方面的应向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申报。
有关保密工作部门或主管部门受理并审查后,逐级上报至有确定权限的保密工作部门或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七条 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申报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申请机关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事由的公文;
(二)记载审查信息的载体;
(三)保密审查意见;
(四)审查所依据的文件或相关材料;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八条 有确定权限的保密工作部门或主管部门在收到不明确信息的确定申请后,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法规规定的时限内予以批复。其他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九条 涉密的政府信息符合法定解密条件且需要公开的,应依法定程序解密后方可予以公开。
有关解密情况应及时报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征求与被审查信息有关的单位意见,或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的,应及时与有关单位进行沟通,有关单位应积极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 保密工作部门认为有关机关申请确定的政府信息有必要征询多个单位意见方可确定的,可以举行一定范围的内部听证会。
参加听证的单位及人员应积极配合,真实、客观和全面反映有关意见或建议。第二十二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行政机关认为被审查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可以就不明确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提请上级主管部门或有确定权限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提请确定时,应提交争议双方的理由,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行政机关作出保密审查决定的原始证报、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答复期限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章 保障和监督措施
第二十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明确职责和工作程序,加强对保密审查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确定一名主管领导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由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依法、准确、规范定密,明确本机关的保密范围和定密权限,依法、及时做好密级变更和解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应当依照职权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保密工作的业务指导。
第二十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保密工作机构应指导、参与、协助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
第二十九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定期对本机关产生确定的国家秘密信息进行解密清理,实现动态化管理。
定期清理工作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清理情应于本12月底前报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各级行政机关进行保密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
(二)未经保密审查程度而公开政府信息的;
(三)不按本办法规定进行保密审查,致使国家秘密泄露或公开了不宜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四)未履行保密审查义务或保密审查程序不规范,经督促整改仍不改正;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前的保密审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 全省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机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府办公厅会同省保密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行政事务 政务公开△ 保密 通知
抄送:省委有关部委办,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纪委办公厅,广州军区、南海舰队、广州军区空军、省军区,省法院,省检察院。
校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13篇
自查报告
市政府办:
依据《关于开展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自查工作的紧急通知》(宣政办明电[2010]19号)精神,我局按照要求认真开展了自查工作,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领导重视,组织健全
我局高度重视保密工作,成立了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以及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对拟公开的公文、信息是否涉密进行严格把关。2009年初,我局制定下发《全市教育系统2009年保密工作计划》,把保密工作纳入对县市区教育局目标管理考核之中,与其他工作同布置、同落实、同检查,进一步推动了全市教育系统保密管理。
二、完善制度,按章保密
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制定了《市教育局保密工作制度》、《市教育局信息公开审核制度》、《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等一系列制度,着重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工作审查的办事机构和审查范围、原则、程序、要求、责任追究等有关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各科室能按照要求,严格执行信息公开申请、发布、保密和审核制度,保证了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不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三、深化教育,增强保密意识 为增强局机关全体人员保密意识,我局把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作为“五五”普法的一项重要内容,积极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利用行政例会和干部职工大会经常学、反复学,使保密工作挂在嘴上、记在心上、落实在行动上,做到了警钟长鸣。今年3月份,局机关保密领导小组根据上级有关要求,与各科室签订了保密承诺书,有效预防了泄密事件的发生。
四、狠抓落实,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按照宣政办明电[2010]19号文件要求,我局高度重视,积极开展自查工作,重点清查了近年来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和局机关非涉密计算机。通过清理整顿,进一步增强了全体干部职工保密意识,有力推动了依法行政、依法治密工作,近年来,我局未发生泄密现象。
五、存在的问题
1、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是近年来一项全新工作,我局虽然做了大量的工作,但由于人员少,工作牵涉面广,任务繁重,与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
2、一些科室和干部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重要性未引起足够重视,需要进一步加大教育培训力度。
校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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