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盘古文库-分享文档发现价值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天津港保税区鼓励社会中介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来源:火烈鸟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天津港保税区鼓励社会中介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精选5篇)

天津港保税区鼓励社会中介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第1篇

天津港保税区鼓励社会中介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津保管发[2004]11号

招商引资是区域经济发展的生命线。为了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帮助保税区招商引资,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成立保税区招商奖励领导小组。组长由管委会副主任王富强同志担任;副组长由管委会副主任周利、尉永久同志担任;财政局、工商局、劳动人事局、天保控股公司投资部、经济发展局、贸易市场局、物流发展局、投资促进局、企业事务局、规划建设管理局、社会发展局负责同志为小组成员。下设招商奖励办公室,设在劳动人事局。

第二条对为保税区介绍项目的人员给予中介奖励,奖励标准为:

1、在保税区注册的项目,按注册资本实际到位3‰予以奖励。

2、进区项目(指注册资本300万美元以上,并在区内购地1万平方米以上或租厂库1000平方米以上的项目,下同),按注册资本实际到位的5.5‰予以奖励;引进进区工业项目如系世界500强企业或国家认定的高科技项目,按注册资本实际到位的6‰予以奖励。

3、此外,还将酌情给予一次性特别奖励。保税区财政局从上述奖励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注册项目第一笔资金到位后,发放奖金总额的25%,其余奖金按整体资金到位比例发放。注册资金在100万美元以内的,提取奖金年限为六个月;100至200万美元的,提取年限为一年;200万美元以上的,提取年限为三年。

第四条 奖励均以人民币形式支付。外币与人民币的汇率按资金解缴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

第五条 负责项目联系的管委会部门或单位向招商奖励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填报招商奖励资金申请表,由招商奖励办公室审核并报招商奖励领导小组批准。

第六条 招商奖励资金由区财政拨款,财政局负责管理和发放,招商奖励办公室负责审核,专款专用。

第七条 管委会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天保控股公司所属工作人员不作为本办法的奖励对象。其他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本办法的奖励对象。

第八条 对介绍项目的中介人,只在所介绍的项目首次注册时给予奖励,对引进项目的增资部分,不再给予奖励。

第九条 在申报中介奖励中,如管委会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天保控股公司所属工作人员本人或协助他人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申领人领奖资格,追回款项,并对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 本办法由保税区管委会授权招商奖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天津港保税区鼓励社会中介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第2篇

【发布文号】宿政办发〔2003〕91号 【发布日期】2003-07-30 【生效日期】2003-07-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招商引资中介费用及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宿政办发〔2003〕9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招商引资中介费用及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七月三十日

关于招商引资中介费用及奖励暂行办法

为了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招商引资的积极性,更好地促进我市招商引资工作,现就招商引资中介费用及奖励制订如下办法:

一、中介费用及奖励范围和对象

(一)中介费用及奖励范围:实际引进市外资金总额在200万元(形成固定资产)以上、落户市经济开发区和骆马湖现代生态农业示范区的工业项目,进入市骆马湖现代生态农业示范区市外资金总额在200万元(形成固定资产)以上的社会事业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和旅游业项目及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生态农业项目。

(二)中介费用及奖励资金支付对象:项目引进的中介组织或自然人。

二、招商中介选聘条件和应享受的权利

(一)经审定具备法定代表单位或自然人资格。具有较丰富的招商引资经验,有良好的信誉和对外关系,有招商引资实绩记录或曾对我市招商引资工作作出贡献。1.可分别聘为宿迁市人民政府、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宿迁市骆马湖现代生态农业示范区及市直各部门的招商代表或招商顾问;2.可获得宿迁市公布的政策、项目信息等;3.成绩突出的市外人员可授予荣誉市民、获赠城市贵宾称号;市内人员可授予模范市民称号或立功授奖。

(二)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合同方式约定由委托方采取预提的办法,每月为被委托方提供一定数量的通讯等经费,并在今后兑现的中介费用中予以抵扣。具体操作方案由双方商定。

三、中介费用及奖励标准

对外商来我市投资的引荐者,在项目竣工投产后,按形成固定资产额(具体投资额按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考核办公室考核实绩为准)计算,根据合同按下列标准予以支付:

(一)对引荐外商来我市直接投资兴办高新技术工业项目(项目由权威部门认定)的单位或个人,在项目竣工投产后,本着“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按外方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予以一次性奖励;一般性工业项目、社会事业项目、生态农业或旅游业项目(含租赁、兼并、参股、收购、重组我市企业)按外方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予以一次性奖励。奖金兑现时扣除预提资金。

(二)鼓励引进技术和“技术入股”。经省以上权威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可按引进技术折股份额给予中介人7‰奖励。

(三)对引荐外商捐赠款物,经评估验资确认后,由受益单位据实按8‰支付。

四、中介费用及奖励兑现办法和资金来源

考核部门经对招商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额最终确认后,奖金由市财政统一拨付(由项目落户的开发区和骆马湖现代生态示范区管委会承担)。

五、中介费用及奖励资金支付的确认和监督

(一)实际引进市外资金总额在200万元(形成固定资产)以上,落户市经济开发区和骆马湖现代生态农业示范区的工业项目考核程序。

1.招商项目引资人在新引进企业正式开工即主厂房出地面后,应及时填报《招商引资项目开工备案表》,表中应注明项目名称、计划投资额、投资主体、投资方向。经外方投资人认可后,报经市经济开发区或骆马湖现代生态农业示范区管委会确认后,报市招商引资考核部门备案。一个招商引资项目只允许申请备案一次。

2.招商项目竣工投产后,引资人需提供投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新增资产购销合同、付款凭证和入库凭证。如利用旧设备或无法提供有效投资证明的,应提供有资质的部门出具的合法固定资产评估报告。

3.招商引资投资额认定由市授权的考核部门通过认真审核引资人提供的各种凭证并现场实地查看予以确认。

(二)落户市骆马湖现代生态农业示范区市外资金总额在200万元(形成固定资产)以上的社会事业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和旅游业项目及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生态农业项目,由市骆马湖现代生态农业示范区管委会参照工业项目单独组织考核。

(三)引进资金中的外汇投资,按资金到位时的国家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计算。

(四)对利用外资有突出贡献者,经市政府批准,可给予特殊奖励。

(五)中介费用及奖励资金的兑现由市监察局负责监督。

六、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所指“中介费用”适用于中介机构,“奖励”适用于自然人,市级机关干部、工作人员也可以自然人身份获取奖励。

(二)一个项目的中介费用及奖励资金只支付一个中介机构或自然人,如同一个项目有两个中介机构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兑现费用及奖励资金由其自行决定分配。

(三)中介机构、自然人为本市企业引进的项目,其奖励标准参照本办法,由引进项目的企业负责奖励。

(四)本办法由市外经贸局负责解释。在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予以专题研究解决。

(五)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的奖励措施。

天津港保税区鼓励社会中介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第3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防范和制止各种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行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发挥社会监督的积极作用,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11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涉嫌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实名举报,经查证属实、应予奖励的,适用本办法。

举报事项涉及举报人自身权益或者举报人对社会保险基金负有管理、经办、监督等法定职责的,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险基金,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包括:

(一)单位或个人虚构、隐瞒事实,逃避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

(二)单位或个人虚构、隐瞒事实,冒领、骗取社会保险费或社会保险待遇的;

(三)单位或个人利用提供社会保险服务工作的机会,虚构、隐瞒事实,骗取社会保险费或者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支付社会保险待遇、违法违规运营社会保险基金的;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截留、挤占、挪用、贪污社会保险基金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基金遭受损失的;

(六)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相关规定,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自治区、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卫生和计划生育(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工作职能具体承办各自的举报奖励工作,“谁查处,谁奖励”。

第五条 自治区、市、县(市、区)设立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举报奖励资金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卫生和计划生育(卫生)行政部门具体管理,接受同级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 举报人举报事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奖励:

(一)实名举报;

(二)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

(三)举报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第三条规定;

(四)举报人提供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未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卫生和计划生育(卫生)行政部门掌握;

(五)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

第七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对同一事实进行举报的,按举报时间以第一举报人为奖励对象;联名举报的,按一个举报人奖励额度进行奖励。

第八条 举报人举报的涉嫌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案件,经过查证核实,根据举报人贡献大小和查证属实金额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为:

(一)查实金额在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奖励200元;

(二)查实金额在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奖励500元;

(三)查实金额在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含50000元),奖励1000元;

(四)查实金额在50000元以上70000元以下(含70000元),奖励2000元;

(五)查实金额在7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含100000元),奖励3000元;

(六)查实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可对举报人增发一定数额的奖金,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

第九条 社会保险基金举报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级管理监督举报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邮箱及联系电话等。

本办法所称案件承办部门是指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社会保险行政管理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卫生和计划生育(卫生)行政部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等。

第十条 案件承办部门应在举报案件办结后的10个工作日内,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审批表》(以下简称《举报奖励审批表》),经案件承办部门负责人签字,附举报案件相关材料(包括立案审批表、调查报告、结案审批表、处罚(处理)决定书等),送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或卫生和计划生育(卫生)行政部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卫生和计划生育(卫生)行政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在审批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制作《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通知书》(以下简称《举报奖励通知书》)并送达举报人。

第十一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举报奖励通知书》后两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到发放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卫生和计划生育(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权利。

举报人直接领取奖金的,持本人身份证和《举报奖励通知书》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或卫生和计划生育(卫生)行政部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办理领奖手续,工作人员应认真核验领取人身份,并为其保密。

举报人不能直接领取的,应及时将本人的开户银行名称、账号、身份证复印件和《举报奖励通知书》邮寄或传真给举报奖励发放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或卫生和计划生育(卫生)行政部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按照举报人提供的信息代办领奖手续,由财务部门将奖金汇入举报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审批表》《举报奖励通知书》以及与奖励相关的资料由承办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作为保密件统一归档。

第十三条 自治区、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卫生和计划生育(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支付举报奖金时,应当严格审核,防止奖金被骗取。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奖金被骗取的,除追缴奖金外,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离休干部医疗费、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统筹的监督举报奖励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浏阳市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办法 第4篇

为进一步浓厚招商氛围,充分调动各方面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推动项目引进落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条件和奖励标准

凡介绍和促进投资商到我市投资的单位和个人(全程参与项目引进洽谈,对项目推进起重大作用),在确定的建设周期内项目成功落户并建成投产后,可申报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

(一)凡在我市投资的项目固定资产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3000万元以下,且完成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境内招商引资项目,按其固定资产投资额的4‰给予奖励。

凡在我市投资的项目固定资产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且完成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境内招商引资项目,按其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

凡在我市投资的项目固定资产达到1亿元(含)以上,且完成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境内招商引资项目,按其固定资产投资额的7‰给予奖励。

(二)凡在我市投资的外商投资项目,到位外资500万(含)美元以上,按实际到位外资的4‰给予奖励;到位外资800万(含)美元以上,按实际到位外资的5‰给予奖励;到位外资1000万(含)美元以上,按实际到位外资的7‰给予奖励。

(三)鼓励浏阳籍在外人士返乡投资,其投资项目同样给予中介人奖励。

(四)鼓励发展总部经济,引进总部企业注册落户我市的:世界500强企业中国总部且年纳税20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200万元,区域性总部且年纳税15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150万元;国内行业10强企业总部且年纳税10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100万元,区域性总部且年纳税5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50万元。

引进对浏阳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如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政策支持,则该项目的中介人奖励纳入“一事一议”统筹考虑,不重复奖励。

二、奖励程序

(一)奖励申报

引进项目建成并投产后,中介人可在浏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的“招商引资”栏目下载《浏阳市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申报表》,并准备好下列材料,按有关程序申请奖励。

1.投资商、项目业主单位共同确认的中介人证明,中介人职务证明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出具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企业法人代表及所有股东身份证明复印件。

3.外商投资项目提供到位资金原始凭证,其他项目提供固定资产凭证及企业财务报告。

(二)奖励审核

引进资金每确认一次,以实际到账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或实际到位外资作为计奖基数,采取单位或个人申报和检查核实相结合的办法确定。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拟申报中介人奖励项目材料进行初审后,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单位进行复审,再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三)奖金发放

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每发放一次,由市财政统一支付。实行单独财政体制的乡镇、园区按此标准执行,由乡镇、园区自行奖励。

凡符合长沙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项目,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市财政局等相关单位配合,组织申报。长沙市级奖励县(市)级配套部分纳入浏阳市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范畴,不重复奖励。

三、以下情况不属奖励范围

(一)矿产、沙石、水力开发,石材采掘及初级加工,取土制砖,林木业加工等资源类项目。

(二)商业性地产开发项目。

(三)中介人已在投资方或项目业主单位领取中介费的项目。

四、附则

(一)中介人的界定

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中介人是指经外来投资者、项目业主单位以及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确认的,最初与我市项目业主单位及有关方面建立联系、提供投资信息、推介客商并最终促成投资的直接介绍人;中介人可以是一个人、一个单位,也可以是数个人。

(二)中介人领取奖金后,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市财政对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评价。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将严肃追究其责任,并追回全部奖励资金。

(四)本办法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实施细则。

商洛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第5篇

关于印发商洛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商政发〔2012〕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商洛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12年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商洛市人民政府

2012年8月15日

商洛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充分调动单位和个人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吸引和鼓励国内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在我市投资兴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引进资金数额以实际到位金额为准。外资按进账当天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第三条 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招商引资工作奖励。

第四条 奖励对象

(一)完成招商引资任务且业绩突出的县区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和市直部门。

(二)为我市引进资金、项目并在项目推进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即引荐人。

—1—

第五条 我市招商引资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奖励。市政府重点奖励当年招商引资业绩突出的先进县区、园区和部门以及为我市引进重点项目的引荐人。各县区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根据各自实际,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奖励。

第六条 奖励标准

(一)对完成或超额完成招商引资目标任务且受到市政府表彰的“招商引资先进县区”、“招商引资先进部门”,分别给予奖励。

(二)对重点项目的引荐人或项目落地推进有突出贡献的个人,且单个项目当年引进资金实际到位过1亿元的,凭相关证明材料,依照本办法第八条的有关规定,按下列标准奖励:

1、当年引进资金实际到位在1亿元-5亿元之间(含5亿元)的,奖励资金1-5万元;

2、当年引进资金实际到位在5亿元-10亿元之间(含10亿元)的,奖励资金5-10万元;

3、当年引进资金实际到位在10亿元-50亿元之间(含50亿元)的,奖励资金30-50万元;

4、当年引进资金实际到位50亿元以上的奖励资金按到位资金的万分之一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所引进的重点项目应当是能够促进我市循环发展、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带动性强并且符合产业发展规划的示范性项目。

现代农业、服务业项目及国家鼓励类投资项目当年引进资金实际到位在5千万元-1亿元(含1亿元),奖励资金5千元-1万元。

第七条 市招商服务局负责对各县区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和市直部门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及资金实际到位情况进行半年和年终考评,提出奖励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第八条 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的认定及奖励程序

(一)引荐人应当提前向项目所在地的县区、商丹园区招商服务机构填报《引进项目备案确认书》,并且提供能够反映投资者真实身份、投资意向等有效证明材料及引进项目计划书,进行登记备案。各县区、商丹园区招商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将有关资料报市招商服务局备案。

引荐人应当为引荐项目洽谈、签约、落地、推进和投产等提供优质服务。

(二)项目成功引进并落地开工后,引荐人可以向当地招商服务机构提出书面奖励申请,并且提供下列证明资料:

1、招商引资奖励申请表;

2、引进项目备案确认书;

3、引进市外资金、推进项目落地工作报告;

4、投资方出具的证明材料;

5、项目合同文本及批准文件;

6、投资者身份证明或有效委托书;

7、引进项目在商注册公司工商执照复印件;

8、验资报告、银行进帐单或相关设备购货发票等有效的资金到位证明;

9、《商洛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登记表》。

(三)各县区、商丹园区招商服务机构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经县区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审核同意后,将奖励名单及相关资料报市招商服务局复核。

(四)市招商服务局经过复核后,根据奖励标准等提出奖励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第九条 市政府每年召开表彰大会,对全市招商引资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奖励。

第十条 跨建设的招商引资项目分考核,到位资金按本实际到位数计算。

对同一项目的引荐人只奖励一次,同一项目资金分期到位的,按当年实际到位资金分期进行奖励。同一项目只奖励多名引荐人中的首位引荐人或共同引荐人的委托人,引荐者为多人时,奖金由引荐者自

行协商分配。个人所得税由受奖者自行缴纳。

第十一条 对引进500强企业投资项目的奖励按照《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循环发展的实施意见》(商政发〔2012〕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从争取的省上奖励补助中按比例给予奖励;招商引资企业财源贡献奖励按照《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财源建设奖励办法的通知》(商政发〔2011〕4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从财源建设奖励资金中支出。

第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金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招商服务机构会同相关部门追回奖金,并追究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天津港保税区鼓励社会中介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天津港保税区鼓励社会中介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精选5篇)天津港保税区鼓励社会中介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第1篇天津港保税区鼓励社会中介...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内容为doc格式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

确认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