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德考核评议表范文
品德考核评议表范文(精选5篇)
品德考核评议表范文 第1篇
开县交通局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保障交通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根据交通部《关于推行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和重庆市交通委员会《重庆市交通法制工作考核评分表》等有关规定,结合开县交通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交通所属各执法部门,包括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县地方海事处、县公路局路政管理大队。
二、考核机构
交通局成立开县交通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工作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法制工作副局长为副组长,局办公室主任、监察室主任、安全法规科全体同志以及部分服务对象为成员。
三、考核方式
考评实行记分制办法,采取日常考评和年终考评相结合的原则,具体方法实行听、看、问、评四种形式。听:听汇报、听一线执法人员谈体会、听被管理对象的意见;看:看一线执法操作、看建章立制、基础台帐及文书归档情况;问:询问执法人员有关制度的内容、基本法律常识及业务知识;评:邀请群众代表和服务对象代表进行评议。
四、考核内容
考核的内容包括以下8个方面。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领导情况;
(二)执法的培训情况;
(三)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
1、执法岗位责任制分解落实情况;
2、执法公示制落实情况;
3、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落实情况;
4、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制度落实情况;
5、错案追究制度落实情况;
6、投诉制度落实情况。
(四)文明、秉公、廉政执法情况;
(五)建章立制、基础台帐及归档情况;
(六)行政诉讼情况;
(七)信息报送采用情况;
(八)其它方面的情况。
五、结果运用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成绩在95分以上的为优秀,80—95分为良好,70—80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考核结果列为综合目标考评重要内容,考核为优秀和良好的执法单位,由交通局授予“行政执法先进单位”称号,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在行政执法中表现突出或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个人,可按照有关规定评为交通系统行政执法先进个人。考核为合格的单位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考核为不合格的单位,交通局将予以通报批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以及有关责任人当年不得被评为先进,需要追究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六、评分细则
(一)行政许可行为合法性(20分)。凡发现有下列问题每项扣1-2分。
1.越权受理和办理的;
2.法定材料不全的;
3.拖延法定许可时限的;
4.许可行为不符合法定规定的;
5.事实不清的。
(二)行政收费行为合法性(20分)。凡发现下列问题,每项扣1-2分:
1.没有收费许可证的;
2.不按规定收费标准收费的;
3.收费不开发票或者发票不规范的。
(三)行政强制行为合法性(20分)。凡发现下列问题,每项扣1-2分:
1.没有立案的;
2.没有强制处理依据的;
3.没有调查证据材料或事实不清的;
4.没有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的;
5.没有处理决定书的。
(四)行政处罚行为合法性(25分)。凡发现下列问题,每项扣1-2分:
1.没有处罚依据或者超过处罚标准的;
2.按照一般程序处罚没经审批立案的;
3.没有证据和调查材料或者事实不清的;
4.没有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的;
5.没有按规定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权的;
6.没有按规定程序制作处罚决定书的;
7.处罚决定中没有告知当事人申请复议权和诉讼权的;
8.没有送达文书和送达回执的;
9.办案卷宗不完备的。
(五)日常管理(15分)。凡发现下列问题,每项扣1-2分:
1.行政执法文书使用和相关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2.不按时报告行政执法案件统计和执法工作总结的;
3.不按规定实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制度的。
(六)其他扣分事项。
1.具体行政行为被管理相对人举报,且经查证确属违法的扣10分;
2.具体行政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经查证确属违法的扣10分;
3.具体行政行为被上级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认定违法,责令或判决纠正、撤销的扣10分
开交法„2011‟38号
开县交通局
关于印发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办法的通知
局所属各单位:
《开县交通局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办法》经局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主题词:法制工作考核办法通知
开县交通局办公室2008年2月16日印发
品德考核评议表范文 第2篇
一、评价目的《品德与社会》课程是学校德育工作的主渠道,通过对品德与社会的评价,可以对学生的学习进度、学习水平、行为转变的情况做出确认,以促进学生的道德认识和行为的形成。
二、评价原则
1、评价方法的多样化
品德与社会不能只凭借书面测试评价学生,必须运用多种方法对不同目标、不同内容进行评价。凡是有利于提高学生科学素养的评价方法都应得到肯定和赞赏。
2、评价时机的全程化
品德与社会的教学评价主要是为了促进学生的道德认识和道德行为的形成和发展,因此,评价不能仅在学习过程结束后进行,而必须伴随于教学全过程,既要有终结性评价,更要注重过程性评价。教师应随时关注学生在课堂内外的表现与反应,及时给予必要的、适当的鼓励性、指导性的评价。
3、评价主体的多元化
学生应参与教学评价,反思自己的道德行为,并对教师的教学状况提出自己的看法,家长、社会及有关人士共同参与评价,构建学校、家庭、社会共同参与的评价体系。
三、评价内容
小学品德与社会课重点考核学生的道德认识、判断能力和道德实践能力。学习评价分为认知能力评价和行为能力评价。认知能力评价。是评价学生在小学品德与生活教学内容要求的范围内,对有关道德和生活内容的认识和初步理解能力。各年级的考察范围,应根据《课程标准》和教材所规定的内容和要求,适当考察过去学过的内容。行为能力的评价。是评价学生在小学品德与社会课教学内容要求的范围内,在认知基础上的行为表现和行为习惯。行为能力的考察是检查学生是否能应用所获得的道德认识和行为习惯。行为能力的考察是检查学生是否能应用所获得的道德认识和社会认识去指导自己的行为,评价别人的行为,通常与考察贯彻《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综合起来进行。
四、评价的具体内容:
1、知识与技能。使学生掌握品德与生活的基本理念,简单的说就是“爱”,有了爱才会快乐的成长。让学生热心参与、细心探究、用心体验,真心去爱。自己提出问题,自己去寻找答案。
2、道德品质。培养学生爱祖国、爱家乡、爱劳动;尊纪守法、关心集体、保护环境、诚实可信、维护公德;自信、自尊、自强、自律、勤奋;能对个人的行为负责,表现出所应有的社会责任感等。
3、交流与合作。热心参与交流合作,能评价和约束自己的行为,能综合运用各种交流和沟通的方法进行合作等。
4、学习能力。对有关课本内容有一定的认识和初步理解能力,运用学过的知识分析、解决问题,有学习的愿望与兴趣,具有初步探究和创新精神。
5、个性与态度。在认知基础上的行为表现和行为习惯,对生活和学习有着积极的态度,爱家人、爱同学、爱老师、爱大自然。
四、评价方法
学生学习评价一般通过课堂观察评价(见表)和阶段性评价两种途径进行。评价方法和手段,应坚持倡导统一性和多样性相结合,鼓励学生个性和特长的发展,鼓励学生开展探究性学习活动。通过评价,努力创设有利于学生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学习的氛围,可以采用教师观察、与学生谈话、平日表现记录、测验与考试、及时评语、评议等方法。评价形式采用书面检测与日常生活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反应小学生道德与认识的行为表现,应与履行小学行为规范的情况相结合。
五、评价结果的呈现形式
我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评析 第3篇
关键词: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评议考核立法
中图分类号:922.1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3/j.issn.1671-6477.2009.03.017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则是评价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检验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正确行使执法职权和全面履行法定义务的重要机制,是行政执法责任制中最关键的环节。目前我国已有相当部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颁布了行政执法责任制法规规章,在这些立法文件中都对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进行了规范,有的省甚至还进行了专门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立法。但各省级行政单位的行政执法责任制法规规章中不仅对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的规范形式不一,而且规范内容也差异较大。这使得评议考核的结果难以真正反映行政执法的实际情况,进而影响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推行,影响行政相对人对政府和行政执法机关的信任。因而有必要对各省级行政单位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的相关立法进行具体分析,以推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发展与完善。
一、我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现状
(一)我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的地方立法设置概况
截止至2008年5月1日,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执法责任制相关地方法规、规章共计18部,其中甘肃和江苏两省进行了专门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立法,此外湖南省出台了《湖南省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四川省出台了《四川省全面推行依法行政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方案》。
我国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执法责任制法规规章中,除江苏省的立法0外都有评议考核的相关内容。其中,天津、内蒙古、湖北、陕西、山西的立法中单独将评议考核作为一章,吉林和甘肃的立法中将考核与监督合在一起作为一章,北京和广西的立法中都将评议考核的内容放在行政执法监督章中。广东、海南、青海、重庆、黑龙江、辽宁、江西、贵州等8个没有设章的行政执法责任制法规规章中,除了重庆的立法中将评议考核作为行政执法职责的一项加以规定,其它各地行政执法责任制立法法规规章都将评议考核作为单独的内容予以规定,而黑龙江的立法用了13条的大篇幅来规定评议考核。
(二)我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的立法主要内容
1.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主体。各省级行政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法规规章中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主体的有天津、北京、吉林、内蒙古、海南、甘肃、广西、湖北、黑龙江、辽宁、江西、山西、江苏、湖南等14地;以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主体的有天津、北京、吉林、内蒙古、广东、海南、青海、重庆、甘肃、广西、湖北、黑龙江、辽宁、江西、山西、江苏、湖南等17地;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考评机构和行政执法机构的考评机构为评议考核主体的只有陕西的立法;以县级以上目标管理工作机构与政府法制机构为评议考核主体的有贵州和四川。
2.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内容。关于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内容,《国务院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已明确指出,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是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包括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适用执法依据是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适当,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案卷质量情况等。《意见》还要求评议考核主体要结合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制定评议考核方案,明确评议考核的具体标准。
各省级行政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法规规章中,将行政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作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内容的有海南、甘肃、陕西、山西、江苏、四川等6地;将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定权限规定作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内容的有北京、青海、甘肃、湖北、黑龙江、贵州、陕西、山西、江苏等9地;将适用执法依据是否规范规定作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内容的有海南、甘肃、陕西、山西、江苏等5地;将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规定作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内容的有北京、海南、青海、甘肃、陕西、山西、江苏、湖南、四川等9地;将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规定作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内容的有甘肃、陕西、山西、江苏等4地;将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规定作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内容的有天津、海南、青海、甘肃、湖北、陕西、山西、江苏、湖南、四川等10地;将案卷质量情况规定作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内容的有北京、青海、甘肃、陕西、山西、江苏、湖南、四川等8地。其中只有陕西、甘肃、山西和江苏的立法中包括了全部7项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内容,而吉林、内蒙古、广东、广西、辽宁、江西的立法中均无这7项内容。
3.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方法。《意见》中指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可以采取组织考评、个人自我考评、互查互评相结合的方法,做到日常评议考核与年度评议考核的有机衔接。
各省级行政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法规规章中规定了组织考评方法的有天津、北京、吉林、内蒙古、广东、海南、青海、甘肃、广西、湖北、黑龙江、贵州、陕西、辽宁、江西、山西、江苏、湖南、四川等19地;规定了个人自我考评方法的有吉林、甘肃、湖北、山西、江苏、四川等6地的立法;规定了互查互评方法的有山西、江苏、四川等3地;规定了日常评议考核方法的有北京、山西、江苏、四川等4地;规定了年度评议考核方法的有北京、青海、甘肃、广西、山西、江苏、四川等7地。只有山西、江苏、四川省等3地的立法中规定了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所有5种方法。
二、我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现存的主要问题
从目前各省级行政单位的立法来看,我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的立法设置、考核主体、考核内容和考核方法都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的立法缺乏专门性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的立法缺乏专门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有的地方的行政执法责任制立法中没有将评议考核单独设章。除江苏的立法外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执法责任制法规规章中都有评议考核的相关内容。但单独将评议考核作为一章的只有天津、内蒙古、湖北、陕西、山西等5地的立法。吉林和甘肃的立法将考核和监督合在一起作为一章,北京和广西都将评议考核的内容放在行政执法监督章中。广
东、海南、青海、重庆、黑龙江、辽宁、江西、贵州等8地的立法在结构上就是没有设章的。第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专门立法不多。全国各省级行政单位中只有甘肃、江苏、湖南、四川四省进行了专门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立法,仅占13%。
(二)评议主体单一,基本上拘限于内部评议
大部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立法都是以政府和行政执法机构为评议考核主体的,成立专门考评机构的只有两个,占总数的10%。《意见》中对评议考核主体也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对所属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同时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国务院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由上级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并充分听取地方人民政府的评议意见。实行双重管理的部门按照管理职责分工分别由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评议考核。各行政执法部门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在各省级行政单位的立法中,即使成立专门的考评机构也是在政府内部、行政执法机关内部设置的考评机构。这就是说,我国目前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主体只有政府和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基本上拘限于内部评议。
(三)评议内容抽象且无统一标准
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立法中只有陕西、甘肃、山西和江苏的立法中包括了《意见》中所列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全部7项内容,而吉林、内蒙古、广东、广西、辽宁、江西的立法中均无这7项内容。有些地方的法规规章将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效果规定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内容,如北京、湖北的立法。有些地方的法规规章将行政执法人员的各方面素质以及勤政和廉政情况规定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内容,如北京、青海、黑龙江的立法。有些地方将行政执法效果规定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内容,如北京、海南、青海的立法。有些地方将行政执法责任的追究情况规定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内容,如吉林、海南、湖北江西、贵州的立法。还有些地方干脆笼统规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内容,如内蒙古、重庆、广西的立法。可见各地立法在评议考核的内容设置上是极不统一的,而且内容比较抽象,可操作性不强,没有相应的规范化、科学化的标准和指标体系,这将导致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大打折扣。
(四)评议方法简单,缺乏科学性
在评议方法上,除了组织考评方法是基本上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立法都有规定,其它方法所占的比例都很小。这表明,我国目前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方法还很简单,不仅个人自我考评、互查互评、日常评议考核、年度评议考核都没有制度化、法律化而且没有引入在西方国家广泛采用的电子政务;其次现行的评议考核方法主要是自上而下的“官方评估”。这种自上而下的评估方式由于其过程的封闭性、神秘性和缺乏监督,最终导致评估结果失真,可信度过低。
三、完善我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的途径
针对实践中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存在的问题,各省级行政单位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建设与完善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确立“以公民为中心”的价值理念
政府为了管理的便利,在社会管理的结果上往往是追求社会的秩序,而漠视公众的需要和利益。中国社会是一个市民社会不发达,行政权力总是处于天然优势地位的社会。中国封建社会结束以后,政治观念中仍然强调的是国家对社会的管理,社会是从属于国家并从国家中派生出来的,先国家后社会的观念一直处于统治地位。在权利与权力的关系上,重义务轻权利,个人权利要服从集体利益的需要,当个人权利与集体利益发生矛盾或冲突时,个人权利必须让位给集体利益,权利缺乏应有的保障和救济。在现实中,行政权与计划经济体制融为一体,并渗透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行政权缺乏有效的制约。因此在社会管理的过程中,往往是用强行摊派、行政命令等刚性方式,而缺少柔性管理的理念。然而政府推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势必需要强化政府内部的服务意识,这无疑对于习惯于通过进行社会动员统一配置社会资源和保持社会平衡的政府官员是一个很大的挑战。对政府进行考核评估,也间接地要求“政府本位”向“公众本位”转变,“权力本位”向“权利本位”转变,要求关心公众的需要,接受公众的监督。因此,要顺利推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首先要树立新的价值理念——“以公民为中心”。
(二)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相关立法
首先,在已有的行政执法责任制法规规章中应设专章对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加以规范。笔者认为从评议考核制度在行政执法责任制中的地位与重要性来看,在行政执法责任制法规规章中应该将评议考核作为单独一章予以专门规范,而不应将评议考核与其他内容合并在一起进行规范。关于评议考核结果的运用,目前基本上所有地方的行政执法责任制法规规章都是将其放在评议考核的内容之中。这样做会在立法上出现重复,因为对评议考核结果的运用包括奖惩两方面,如果在评议考核中规定了惩,那么行政执法责任的追究又规定什么呢?而且将奖惩分开也不妥当,明明是一个问题却分在两个不同的章节进行规定,显然不妥。因此,还是将其作为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相对应的内容放在行政执法责任落实部分较好。
其次应加快进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专门立法工作的步伐。目前我国已有四个省进行了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专门立法工作,这无疑将推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进一步发展与完善。但这涉及到一个问题:既然有的地方已有专门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那么在各省级行政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法规规章中还要不要对评议考核制度进行规定?例如,江苏省由于有专门的《江苏省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就没有在《江苏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中再单独规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内容。笔者认为,在各省级行政单位的行政执法责任制法规规章中依然要对评议考核制度进行规定,但这里的评议考核制度与专门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中的评议考核制度是不同的,两者之间绝不是简单的重复。各省级行政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法规规章作为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本立法文件,它对评议考核的规定应是基本性的,也就是说各省级行政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法规规章应对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基本内容作出原则性规定。这些基本内容应以《意见》为依据,具体包括:评议考核的基本要求、评议考核的主体、评议考核的内容、评议考核的方法等。各省经行政单位专门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则应依据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责任制法规规章中对评议考核基本内容的原则性规定进一步细化,设计具体的评议考核实施办法。
(三)评议考核主体多元化
评议主体是指评议活动的行为主体,即“谁来评议考核”。“凡是属于最多数人的公共事务通常是最少受人照顾的事务,人们关怀着自己的所有,而忽视公共的事务;对于公共的一切,他至多只留
心到其中对他个人多少有些相关的事务”,即不同的评议考核主体所关注的重点是不同的,“对于任何类型的设计活动,其根本原则都在于必须让将要使用这些系统的有关人员参与这个系统的设计”。
1.内部评议。政府是承担行政活动的主体,这是现代行政的基本状况。在现代国家,失去了行政的专门性,即等于失去了实现人民福祉或者公共利益的可能性,也就等于失去了国家及行政存在的意义。因此内部评议有利于实现一定的引导和监督目的,具体包括行政执法部门自身评议和上级机关评议。
2.外部评议。内部评议由于其自身的局限性,在实践过程中导致了一些执法部门只唯上不唯实,“政绩”做给上级看,做给领导看,难以达到预期的目的,不仅无助于行政执法绩效的提升,相反却损害了执法部门的形象。因此,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主体结构应从单一型趋向多元型,引入外部评议。这其中包括:专家评议、社会公众评议、新闻媒体公众组织评议、监察机关评议。
无论是内部评议还是外部评议都有自身特定的优势,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同时各自也都存在着难以克服的局限。应该将两者结合起来,选择多元化的评议主体,以实现“内外双向评议”。
(四)评议考核内容标准化、体系化
我国目前各省级行政单位的行政执法责任制法规规章的评议考核内容既不统一又抽象,实践中难以操作。应借鉴外国“3E”经验建立规范科学的评议考核标准与指标体系。在评议考核标准上应该包括量和质两个层次。“量”体现执法效率的高低,可以表示为效率比例;“质”体现执法机关作出执法行为的态度、能力以及公众的满意程度等。在指标体系上具体应把握三个方面:一是指标设计应把握“4E”即,经济(Eeonomy)、效率(Ef-ficiency)、效益(Effectiveness)及公平(Equity);二是指标设计要体现“以人为本”的准则:既要考核已经表现出来的成绩,又要考核潜力绩效,以体现公平;三是指标设计不能盲目地借用西方发达国家的案例,应注意与我国的国情相结合。我国地区间差别较大,指标设计不可能大一统,应适当考虑地区差异建立指标体系。
(五)评议考核方法信息化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能否得出客观公正的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评议考核方法的适用,国外的实践证明,电子政务是对政府进行评议考核的一个重要方法,可以从不同的渠道取得信息和服务,以提高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可靠性以及信息分析、处理、传递和使用的能力和效率。依托电子化政府工程平台,引入电子政务评议考核方式,是探索和创新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有效途径。
第一,在评议考核制中应用网络技术可以减少评议的中间环节和评议材料的失真。各行政机关要充分发挥网络技术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中的作用,要按照科学化、精细化操作思路,把行政执法的实体法规则细化为岗位工作标准、权限、责任,并依据程序法的要求制定工作流程,使每一项执法工作都必须按程序、标准、时限进行,从而建立起一种“齿轮传动式”的工作机制。在此基础上,要注重通过实施信息化管理将传统的行政执法方式转换成行政执法专业化、流程化管理,促使岗位职责“人机结合”,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的自动控制和远程传送的特点进行行政执法流程再造,全面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计算机信息化处理,实现执法信息的网络传输和集中共享,使行政执法行为在网络中留下活动的记录,这样既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获得真实、准确的信息,也使行政执法工作的各个环节置于严密监控之下。
第二,可以关注到对电子政务特殊服务对象的评估。电子政务在各个国家都是一个自上而下的系统工程,都不同程度地面临着“数字鸿沟”的挑战。外国有些国家比如美国电子政务的评估特别关注弱势群体,对于基础设施的普及率以及残疾人网上服务等项目的评估已经逐渐提上日程。而“数字鸿沟”在我国尤为严重,农民、残疾人及偏远山区的公民对于电子政务的认识几乎还是零,在评估工作中,应该更加关注这些群体的设施保障和知识保障。
考核评议总结 第4篇
根据 “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原则,确保社区居民行使权利,结合本社区的实际,考核评议如下:
通过组织领导。评议考核工作在社区党委的领导下,在社区居委会的指导下,成立社区考核小组。制定评议考核时间。每年进行一次评议考核。和评议考核对象:社区党总支(支部)书记;社区居委会全体干部。
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德:主要考核政治素质、政策水平、思想和职业道德表现以及工作作风。能:主要考核业务水平、管理协调能力。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团结协作、爱岗敬业精神和遵守工作纪律。绩:主要考核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及取得的成效。
通过评议考核等次
1、评议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
2、考核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评议考核程序和办法
1、召开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社区考核小组向社区居民代表说明评议考核标准;
2、社区居委会主任向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做社区工作报告,然后社区居委会干部依次述职;
3、代表按评议等次对评议对象进行无记名测评;
4、社区考评小组在政务公开栏公布测评结果;
5、社区考评小组根据各方面的综合情况,按考核等次,对评议考核对象进行评价和认定,并存档备案;
述职评议考核制度 第5篇
第一章 第一条 总体要求:以党的十九大和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注重实绩、量化考评”的原则,努力形成责任明确、领导有力、运转有序的工作机制。第二条 主要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述职评议考核以个人履行职责为重点,总结成绩要实事求是,分析问题要客观准确。
(二)坚持发扬民主的原则。述职、评议大会根据述职人员所在岗位和服务对象,分别组织各方面党员代表、群众代表和服务对象代表参加,提高党员干部和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三)坚持注重实效的原则。述职、评议、考核始终要把促进工作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述职、评议、考核达到抓党建促发展的目的。第三条 党支部书记工作职责
(一)支部书记每月至少主持召开1次党委(党组)会和支委会,专题研究党建工作和研究本单位、本部门重大事项。
(二)抓好党员队伍建设,增强党在人民心中的凝聚力和号召力。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党员教育管理,不断提高党员素质,改善党员队伍结构,引导和监督党员自觉践行先进性要求,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三)抓好干部队伍建设,提高为民服务的能力。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抓好权限范围内干部的管理、任免和奖惩。第二章 述职 评议 第四条 党支部书记履行党建工作责任述职、评议制度。(一)党支部书记每半年向县直属机关党委述职一次,原则上定在6月下旬和12月下旬,并对所述职党支部书记工作情况进行点评。(二)机关单位全体干部职工、服务对象、辖区各单位党组织负责人代表。述职结束后,要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
(三)全体党员和应邀参会人员对支部书记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
第五条 述职、评议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委关于党的建设的重大部署、决策和决定情况;(二)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研究制定本单位党建总体规划,谋划党建工作的年度计划、任务目标和工作措施,细化分解党建工作责任目标并落实考核,班子成员协调配合,发挥职能作用情况和解决突出问题情况;(三)党员队伍建设情况。结合无职党员设岗定责,推行党员承诺制,培育党员示范户,创建示范基地,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发挥情况;党员发展、教育、管理、服务情况,特别是流动党员队伍教育管理情况;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四)活动场所建设情况。整合资源,突出特色,加大活动场所建设力度、开展远程教育培训、远程教育站点管理使用等情况。(五)党组织自身建设情况。加强学习,抓班子带队伍,民主集中制执行及重大问题集体议事决策情况;个人分工负责制落实情况;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和其他需要做好的工作;第六条 述职、评议程序(一)调研分析。述职前党组织书记按照述职内容要求开展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全面掌握党建工作总体情况。
(二)撰写报告。在摸清情况、总结经验、找准问题的基础上,认真撰写述职报告。对好做法要认真总结;对尚未完成的任务,努力抓好落实;对存在问题和不足,认真剖析原因,研究制定改进措施。述职报告要做到总体思路清、基本情况准、问题分析透、工作措施实。(三)评议总结。述职结束后,由大会主持人根据述职情况实事求是地分析目前本单位党建工作的成效和不足,找准党建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改进党建工作的明确要求,通过摆问题、定措施、提要求、抓落实,进一步增强抓好本单位党建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品德考核评议表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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