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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验收等问题的复函

来源:莲生三十二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关于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验收等问题的复函(精选7篇)

关于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验收等问题的复函 第1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验收等问题的复函

(1999年4月12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发[1999]95号)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渝环发[1999]11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监测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1994年12月31日,国家环境保护局第14号令)第五条规定:“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环境保护监测站,对建设项目排污情况及清洁生产工艺和环保设施运转效果进行监测”。“受委托的环境监测站应当按监测规定或规范进行监测,并向建设单位提交《监测报告》。”该规定第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时,必须提交第五条规定的《监测报告》。

据此,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时,必须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提交所委托的环境监测站编制的《监测报告》。

二、关于试生产和申请验收的期限

对大多数行业,国家没有明确规定试生产期限。对在试生产3个月内生产设备难以达到正常生产工况或设计规模75%以上,建设单位又按时申请竣工验收的,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要求生产设备在正常生产工况下,或生产达到设计规模75%以上状态时,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确因设备调试达不到正常生产工况或设计规模75%以上的,可在建设项目达到正常生产工况后再进行验收监测和竣工验收。

三、关于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即投产项目的处理

对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且已经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处理。

擅自建设并擅自投产的项目所采用的工艺或设备,如果是被列入国家明令淘汰名录的,应强制淘汰;如果属于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要求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的项目,应依法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并依法予以处罚。对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但建成后能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予以通报批评。

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日期:1999年04月12日 实施日期:1999年04月12日(中央法规)

关于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验收等问题的复函 第2篇

关于调整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小组成员的请示

为建立完善“三同时”监督检查机制,进一步规范竣工环保验收工作,强化环保服务,根据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有关要求,我股拟对局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小组成员进行调整。

我局原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小组由各业务股、(站、队)负责人组成。根据我局现在的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做如下调整:

1、组长:郭秀君。成员有两部分组成,即基本成员和临时调整成员。

2、基本成员:综合管理股、环境监测大队、环境监测站负责人。

3、临时成员:即根据验收项目的性质临时验收成员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涉及到哪个股室的建设项目哪个股室参加。涉及到总量,减排工程的项目,总量办负责人参加验收,涉及水源地,农村环境、畜牧、养殖及整治项目自然股负责人参加验收,涉及违法建设需处罚的项目,稽查队负责人参加验收。

以上的请示及建议妥否?

请局领导批示

崇礼县环境保护局综合管理股

关于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验收等问题的复函 第3篇

关键词: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环境检查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不断发展, 我国的基建项目不断增加, 这为我国的经济发展提供了极为重要的动力, 但同时, 随着建筑项目的不断增加, 随之而来的由于建设项目带来的污染问题, 当前在我国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时, 环境管理检查所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 本文拟讨论此问题, 以便在进行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时的环境管理检查时提供一些帮助。

1 执行国家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制度情况

我国大体上将执行国家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制度的情况分为三部分即:建设项目前期;建设期间和试生产阶段。

1.1 环保设施的建设、竣工及运行情况

在项目建设前期, 主要是对企业所承诺的项目进行检查, 及其是否符合国家法律的相关要求。在建设期间, 主要检查企业再生产过程中, 是否按照承诺对与环境保护。并且检查其环境保护设备的应用程度。在试运行期间, 主要对其是否符合国家和法律的环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并且在在运行中的扰民问题及及其他一些问题进行检查。

1.2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情况检查

环境保护档案是进行建筑的一项极为重要的记录依据, 它记录了建设中, 建设是否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建造, 并且其中包含了在建筑前, 企业所承诺的各项环保数据, 对环境保护档案进行检查, 将大大减少检查时间, 提高检查效率。

1.3 潜在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情况

在进行建设项目的时, 经常会出现一些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故, 这些事故对于周边环境的影响很大, 所以在对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检查时, 应当着重对建设项目的突发事件的应急设备进行检查, 尽可能的消灭隐患。

1.4 工业固 (液) 体废物处置和回收利用情况

建设工程中, 工业固 (液) 体如果保存不善, 会直接对周边的土地环境造成极大地破坏。因此, 在检查时应当注意其是否按照规定将工业固 (液) 体废物处置和回收利用。

1.5 生态恢复、绿化建设及植被保护情况

在进行建设项目中, 常常会将植被破坏掉, 检查此类状况时, 需要“按照环评”之规定, 对于该环境所需保护和护肤的绿色植被进行检查和管理。建设中的项目进行检查时, 主要是检查其项目的绿化程度, 与其承诺是否相符, 此类检查项目应当将铁路和道路作为重点进行检查监测。

1.6 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保护办法或处理办法的落实情况

对于一些周围环境有一定影响的建设项目, 在检查中一定要注意到是否周围是否有一些脆弱的、敏感的保护目标, 并且建设项目是否对其采取了切实的保护办法。

1.7 施工期、试运行期扰民现象的调查

在进行一些对于周围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时, 需要工作人员提前对中卫的居民进行调查, 以便能够在保障居民正常生活的前提下进行项目建设。

1.8 环保组织机构及规章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主要是检查建设企业是否设立环保组织机构, 并且是否设立了切实可行的规章管理制度。企业应当设立规范的合理的规章管理制度, 规范工作人员的行为, 如将工业固 (液) 体废物合理的排放等, 并且将环境保护责任落实到人, 最大限度的实现环境保护。

1.9 提高检查人员素质

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时的环境管理检查, 这对于工作人员的素质要求性较高, 专业性需求较强。

2 对于环境管理检查的一些建议

2.1 在进行环境管理检查时, 应当坚持科学发展观, 坚持以科学为指导, 对其进行检查与分析, 从而保障环境检查的效果和质量。

2.2提高环境管理检查工作者的素质, 加强监督制度, 加强对于环境管理工作人员的监督, 设立工作人员的规章制度, 落实其责任, 避免出现一些收受“好处”, 放宽检查的情况, 以便保障最大限度的提高检查效率。将隐患消灭于未然之中。

2.3 定期的对环境管理检查工作者进行培训, 从而使得工作者的“保护环境的观念”深入内心。

2.4 要加强政府对其的监督和管理, 和行业内部的相互合作与支持, 通过行业内部互相交流经验, 总结出更适合我国当前的建设环境保护手段, 从而最大程度的保护环境。

3 总结

在当前, 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不断发展中, 我们同时也应当注意到对于社会环境的影响, 环境对于我们正常生活较大, 最近全国各地出现的雾霾天气, 都与我们不注重环境的生产有关系, 我们应当加强试论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时的环境管理检查, 从而更好地保护我们的环境, 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陆烽, 刘宁锴.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现场勘察[J].环境监测管理与技术, 2003, 3.

[2]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培训教材[M].北京:中国环境出版社, 2004, 11:75-80.

关于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验收等问题的复函 第4篇

关键词:铁路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施工验收探讨

0引言

铁路建设工程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监测工作是铁路建设工程主管部门执行我国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规定对建设项目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的全面检查,也是铁路企业自身管理和治理项目经济合同总数的依据。加大铁路建设工程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工作的力度,加强验收监测的技术支持作用,对切实预防环境污染和保护环境具有重要的意义。为此,国务院和国家环保总局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管理规定:如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4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环监[1995]335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等都有明文规定。但是由于这些管理规定的内容比较原则,加之法规标准体系不健全,以及铁路建设工程项目企业或工艺的差异性、复杂性和技术人员的经验所限等因素,在实际竣工验收监测工作中,具体到监测细节时常遇到些难于把握的问题。现将有关铁路建设项目工程验收工作中一些主要问题进行探讨,以寻求更佳的解决办法。

铁路建设工程项目是工作中竣工验收监测的具体内容和时间,按照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对竣工验收监测工作中具体污染因子的选取,原则上主要是根据环评报告、初步设计、现行标准和实际情况需要等内容来确定的。但在实际运用中有时由于对规定的浅显理解,执行过程中显得比较僵化。有关问题如下:①在环评时因为铁路建设部门行业评价标准中没有对应的指标而未进行预测评价,竣工验收时因为环评未作评价,为了降低监测成本和减轻企业负担等又未进行验收监测,从而在“标准、环评、验收”之间互相推卸。②部分铁路建设工程项目的验收监测尽管对环评报告、初步设计中没有涉及的某些评价指标进行了监测,但一般都是作为参照标准来考虑,约束力度不够。③按照铁路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对生产周期不明显,污染排放不稳定的工程项目应适当增加采样频次,积累日常监测数据。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理解与把握很难一致,对采样频次的增加和采样时间间隔的确定容易出现机械的或随机的倾向。

因此,从实际保护环境和节约成本的角度出发,不能浅显的理解有关规定,应综合权衡污染因子选取的各种因素。

1铁路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中控制标准的重要作用

国家环保总局颁发[2000]38号《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采用环评时的评价标准作为竣工验收监测的执行标准:采用国家和地方现行标准等作为竣工验收监测的参照标准。原则上这是比较合理的,但实际情况往往存在“合理与合法”难以协调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1.1我国现有的大气、水污染物等排放标准体系中,综合性排放标准与铁路部门行业标准部分交叉执行。

1.2有些标准本身也有不完善之处,同一标准中的控制指标间不匹配,某些指标在老标准中过严而在新标准中放宽。因此按老标准执行会出现部分指标超标现象,而实际环保设施运行效果很好,从而又显得合法不合理。

鉴于上述情况,首先应加强铁路建设项目“三同时”的时效性监督管理。实际上标准使用中的某些不协调也主要与时效性有关,时间越是久远的铁路建设项目,标准使用中的不协调性越是突出。建议对迟迟不验收的铁路建设项目执行相应的新标准,这是因为在一般情况下,新标准要比老标准更严格和完善。

2环保设施竣工验收要注重日常监测与验收效果的可比性

在铁路建设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初步设计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评报告的批复中都明确了某些处理设施需达到的效率要求,但在实际验收工作中,达到效率的“假象性”是个很突出的问题。显而易见,在24h内达到99%的效率与在48h内达到99%的效率,其实际效果是不同的。因此,应充分重视日常监测工作处理效率与验收效果的可比性。也就是说日常监测工作时的处理效果虽然与环评报告、初步设计时的处理效率相同甚至更好,但实际效率可能差异很大,这就要求注重效率比较的前提是否发生了变化。从表面上看虽然处理效率η实际(%)=(Q处理前-Q处理后)/Q处理前=(CV-CV)/CV;但其背后隐含着处理设施的条件。如进、出水量、污染物浓度、处理时间等问题的变化。因此,验收监测工作时,只有这些条件与环评报告、初步设计中的条件相同,这样的处理效率才与验收工作中的效果具有可比性。

3在竣工验收工作中污染物总量的控制应落实到位

铁路建设工程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工作是控制新污染源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加强污染物总量控制的重要手段。但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存在一下问题:

3.1有些铁路建设工程项目未将总量控制区域指标分配到各铁路企业及各站段,这样污染物总量控制无法起到应有的作用,而又有些铁路建设工程项目是在验收后再进行核发总量指标。

3.2由于铁路各企业及站段存在技术设备差等原因,仍采用计算的方式得到污染物排放总量,而不是实测的污染物排放总量。

3.3环发[2000]38号文件规定,在生产负荷稳定达到设计能力的75%以上的条件下,才可进行现场监测。而实际情况是在当此负荷状态下,污染物排放已十分接近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标准,只要稍微加大生产负荷,便会出现超标排放现象。然而现行有关标准和规定对此尚未作出明确的规定。

鉴于以上情况,切实从环保的角度出发,污染物总量控制应坚定不移的贯彻下去。应从以下方面着手:①本差“铁路行业各企业及站段排污服从当地区域总量控制需要”的原则,对铁路各企业和站段颁发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指标十分必要。参照环评报告、初步设计来分解总量指标是可行的,就不必非等到项目竣工验收后在进行颁发指标,切不可“总量指标服从铁路各企业及站段排污的需要”。②总量控制监测的关键技术在《污染物总量控制监测系统关键技术研究报告》中已得到初步解决。关于总量监测的技术路线应从铁路各企业及站段污染物排放程度来监控,一般采用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或连续采样一实验室分析相结合的方式,个别铁路小企业及站段主要采用统计加计算的方式来核定控制监测总量。⑧进一步完善有关标准和管理规定。在环保设施处理污染效果得不到明显提高的情况下,应该算出污染物排放额定总量下的运行负荷,并将此负荷作为污染控制的一项重要指标来督促铁路各企业及站段加强管理,满足区域性污染物排放指标的要求。

4结语

关于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验收等问题的复函 第5篇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长沙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长沙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长沙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维护费用结算标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收费范围。你市市区及长沙县、望城县、浏阳市、宁乡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项目中的供配电设施工程。

以上新建住宅指住宅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以及住宅区内公共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不包括居民自建房、别墅。

供配电设施工程包括从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新建住宅户表箱止(不含表后线)的所有供电设施建设及安装工程。

二、收费标准。根据现行建设标准,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暂按三种收费标准执行,具体如下:

长沙市区:每平方米72.8元;长沙县、望城县、浏阳市、宁乡县按长沙市区收费标准90%收取;市政府规划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按长沙市区收费标准的80%收取。暂不收取维护费。

三、收费方式。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由供电企业统一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收取任何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

四、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的管理和使用。住宅小区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专项用于供电配套工程的投资建设,由供电企业统一收取,集中管理,专款专用,定期向我局及长沙市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领导小组报告资金使用及收费标准执行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

五、上述规定自发文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长沙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颁布后新建住宅项目均按照此标准进行清算。

关于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验收等问题的复函 第6篇

【内容分类】劳动关系

【颁布单位】劳动部办公厅

【颁布日期】19961107

【实施日期】19961107

【主 题 词】临时工 问题 答复 函

【发 文 号】劳办发〔1996〕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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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办发〔1996〕238号

重庆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渝劳发〔1996〕5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关于是否还保留“临时工”的提法问题。《劳动法》施行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有关的福利待遇,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别。

二、关于职工被强制戒毒或自愿戒毒,戒毒期间是否算旷工或事假,以及能否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或《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予以除名或辞退的问题。此问题由用人单位按照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办理。

三、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的“工勤”人员包括哪些人员以及是否适用《劳动法》问题。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工勤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中,不实行或不能参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工作人员。这些人员应当按照《劳动法》及其配套规章的有关规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劳动部办公厅

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程序 第7篇

(一)试生产

1、建设单位提交试生产申请报告

2、提交环评批复复印件

3、经我局组织“三同时”执行情况现场检查,达到要求后,批准试生产申请。

(二)竣工验收

1、建设单位提交《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环境保护验收验收申请表》或《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卡》(分别对应环评时的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同时附相应的《验收监测报告》、《验收监测表》;

2、经我局组织,审查资料及现场对环境保护设施和其他环保措施进行检查和审议后,提出验收意见;

3、我局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之前,按要求进行公示,公示时间7天;

4、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建设项目,批准建设项目《验收申请报告(表)》,项目投入正式生产(运行);

5、编制《验收申请卡》的项目,经我局审查达到要求后,批准《验收申请卡》,项目投入正式生产(运行)。

(三)审批时限

试生产批复10个工作日,竣工验收30个工作日。

关于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验收等问题的复函

关于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验收等问题的复函(精选7篇)关于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验收等问题的复函 第1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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