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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证明范文

来源:莲生三十二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工伤事故证明范文(精选8篇)

工伤事故证明范文 第1篇

证明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兹有我单位工地聘请的工人,年龄岁,身份证号:XXXXXXXX,在我单位从事XX工作,已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建筑工程意外伤害险。现因XXX年XXX月XX日,在XXXXXXXX地点,因XXXXXXX原因,导致XXXXXXX结果,于XXXXXXX就诊。特此证明

单位盖章:

负责人:

年月日

工伤事故证明范文 第2篇

兹证明:

xxx(男,身份证号:)是我公司生产技术部员工。2015年9月30日16时25分维护设备时,意外将右手手腕割伤。特此证明。

2015

XXXX有限公司

我国工伤事故责任浅析 第3篇

工伤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的伤害。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合内, 因工作原因所遭受的人身伤亡突发性伤害事故和急性中毒事故, 又包括罹患职业病。马克思说:“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们的幻想。相反的, 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资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 而不是单个的个人恣意横行。”工伤制度的发展正印证了这一论断。内战后, 美国进行着如火如荼的工业革命, 人们在新兴的工厂里劳动, 结果却发现机器劳动十分危险。在19世纪的最后25年, 工作场所的伤害成了最常见的伤害。而由于劳工集体生活等不卫生的条件和环境, 也容易导致许多职业性疾病和传染病。商业和工业的发达导致工人伤害事故增多, 19世纪末期, 工伤已成了一个主要的社会问题。各类伤害的存在, 客观上需要得到赔偿, 如得不到赔偿, 工人的生活将无以为继, 由此会导致严重的社会问题。

二、工伤事故责任的性质及法律特征

工伤事故责任不同于其他的侵权责任, 有其自身的性质和特点。

(一) 工伤事故责任的性质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 工伤事故的性质是工伤保险, 由《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法规调整。但是, 按照民法实务的主张, 工伤事故的性质应当是侵权行为, 由《民法通则》关于侵权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调整。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 工伤事故的性质是工伤保险, 由《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法规调整。在《条例》颁布实施之后, 行政法规的这一观点更为明确。认定工伤事故责任的性质为工伤保险关系是没有疑议的。

实务界和理论界虽然一种认为是一般侵权行为, 一种认为是特殊侵权行为, 但除了这些差异外, 认为工伤事故是侵权行为, 则是完全一致的。

民法理论界的主张, 认为工伤事故从原则上说, 就是现代民法上的工业事故, 其性质属于特殊侵权行为;但是也具有工伤保险的性质。因此, 工伤事故具有双重性质。

(二) 工伤事故责任的法律特征

1. 工伤事故是发生在各类企业 (包括私人雇工) 中的事故

工伤事故存在于各类企业之中。所谓企业, 准确的概念应当是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是指我国境内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 以及雇佣他人从事劳动的个体工商户或者合伙组织。

2. 工伤事故是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雇用的职工遭受人身伤亡的事故

在各类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中, 会经常发生各类事故。工伤事故指的是职工即劳动者的人身伤亡事故, 而不是财产遭受损害的事故。

3. 工伤事故是职工在执行工作职责中发生的事故

工伤事故在发生的时间和场合上有明确的限制, 只限于企业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因为工作的原因致伤致死的范围, 其他时间和场合发生的事故, 即使是侵害了职工的生命权、身体权很健康权, 也不在工伤事故范围之中。

4. 工伤事故是在企业与受害职工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

工伤事故一经发生, 就在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构成一种损害赔偿的权利义务关系, 工伤职工及其亲属有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企业有赔偿受害人及其亲属损失的义务。

三、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被认定为工伤, 经过劳动能力鉴定之后,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我国,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以下几种:

(一) 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 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二) 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经过鉴定劳动能力障碍等级的, 按照伤残等级的不同, 享受不同的伤残待遇。

(三) 工亡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 其直系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四) 因公外出或者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 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 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 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按照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四、我国工伤事故的赔偿模式构建

我认为我国工伤赔偿应采取以下的模式, 对我国工伤进行折中, 即要保护雇主的利益, 同时保护好被雇佣人的各项权利。

(一) 非因侵权所致工伤赔偿的模式选择

非因侵权所致的工伤事故是指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 因劳动者操作不当、粗心大意、机器故障等客观原因所引发的工伤事故, 或因用人单位的过失导致的事故。此种情形下适用取代模式, 即受伤职工只能选择工伤保险进行救济。

首先, 有利于保护受伤职工。工伤保险制度实行的是用人单位无过错责任, 只要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 工伤保险就要无条件的给予救济, 这保证了受伤职工在发生事故的第一时间得到充分的救治, 而且工伤保险基金的获得是由社会统筹, 往往有国家财力的支撑, 所以工伤保险赔偿有很强的保障性, 没有支付不足的后顾之忧。

其次, 节省了时间和成本。工伤保险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统筹支付, 不涉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劳动者只需要向经办机构申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即可, 无需经过立案、调查、取证、审理、执行等繁杂的诉讼程序, 这不仅节约了劳动者的时间, 更为劳动者节省了成本。

再次, 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解释》第12条明确规定, 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者, 发生工伤事故时, 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可见, 非因侵权所致工伤赔偿时适用工伤保险赔偿取代侵权赔偿的取代模式, 不仅于法有据, 而且具有很强的现实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二) 因侵权所致工伤赔偿的模式选择

因侵权行为导致的工伤包括用人单位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工伤事故和用人单位以外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导致的工伤事故。因侵权导致的工伤事故是现实中最难以解决的部分, 因此如何更好的选择此情形下的工伤赔偿模式对于工伤事故的解决具有重大的意义。

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认为:“《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是采取了一般工伤的取代模式和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兼得模式并存的局面。该解释第12条第1款规定的一般工伤的取代模式, 即以工伤保险取代侵权赔偿。该条第2款的规定即是在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兼得模式。”

我认为以上解释不够全面, 没有将用人单位行为区别看待, 而是将其全部归于工伤保险的赔偿范围内, 这样会放纵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 不利于对劳动者的保护。因此将侵权所致工伤赔偿的模式选择分解为用人单位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工伤时的模式和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时的模式两类情形分别进行分析会更加合理和全面。

第一, 用人单位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工伤时适用先工伤赔偿后侵权赔偿的补充模式。工伤保险制度采取的是用人单位的无过错责任, 这种无过错并不是将用人单位的所有过错不加区别的全部只适用工伤保险制度。当用人单位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工伤事故时, 再以工伤保险取代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等于变相鼓励侵权行为, 所以此时仍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责任。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目的是分散用工风险, 减少自身的责任, 所以用人单位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工伤事故时承担的侵权责任并非全额承担。也就是说此种情形下工伤赔偿选择补充模式, 即先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受伤职工工伤保险费用, 工伤保险费用不足以弥补职工损失的, 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

首先, 工伤保险设立的目的是集社会的力量分散用人单位用工风险, 是一种社会保险方式。企业之所以参加工伤保险就是为了免除或者部分免除自身在发生工伤事故时的责任, 以集中有限的资金在生产建设上, 因此, 当因用人单位过错导致工伤时理所当然先由工伤保险来赔偿职工的损失。

其次, 符合侵权责任应由最终责任人承担的理念。用人单位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 此时用人单位是侵权责任的承担者, 应为自己的侵权行为负责。

再次, 符合人权保护的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权是选择工伤赔偿模式时遵循的第一原则, 补充模式是以受伤职工的全部损失为标准进行赔偿, 不仅使受伤职工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而且充分保障了职工及其亲属的基本生活, 符合保护受伤职工人身权利的要求。

第二, 用人单位以外第三人侵权所致工伤赔偿适用有条件的兼得模式。

所谓第三人是指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 包括用人单位的职工故意时的情形和其他人员。笔者认为当用人单位以外第三人侵权所致工伤时, 应当适用有条件的兼得模式。所谓有条件的兼得模式是指非财产上的兼得, 纯财产的损失不兼得的模式。而残疾赔偿金、死亡补偿金等属于非财产性损失, 无法用金钱衡量, 受伤职工要承担身体上的痛苦、精神上的压抑, 其实际损失根本无法用金钱来计算, 因此, 非金钱上的损失要采取双份赔偿模式。

首先, 由工伤事故的双重属性决定的。用人单位以外第三人侵权所致工伤时, 因工伤保险制度的存在, 职工享有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 这是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受伤职工因为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而享有赔偿的请求权, 此时侵权人与受伤职工之间形成的侵权之债与被侵权的职工是否获得工伤保险赔偿无关。两者存在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中, 任何一方都没有理由免去其责任。

其次, 有条件的兼得模式不仅有效保障了受伤职工的人身权, 而且对侵权行为也起到显著地制裁和预防作用。受伤职工获得有条件的双份赔偿能更好的接受治疗, 对职工人身权的保护起到积极的作用, 有利于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

综上, 第三人侵权所致工伤赔偿适用有条件的兼得模式时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 此模式既很好的保护了职工, 又使用人单位避免了风险, 还制裁了侵权行为, 是目前解决第三人侵权所致工伤赔偿的最佳模式。

摘要:本文从工伤的相关概念入手, 阐述我国工伤事故责任的立法现状, 分析工伤事故责任的构成和特征, 工伤保险待遇等, 进而对工伤事故赔偿制度提出一些建议, 以期对我国工伤赔偿制度的立法和研究有所帮助。

关键词:工伤,工伤事故,工伤待遇,赔偿模式

参考文献

[1]吕琳.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适用关系研究[J].法商研究, 2003 (03) .

交通事故中的“工伤” 第4篇

关键词:工伤 侵权责任 竞合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按此法条工伤赔偿则会与侵权赔偿竞合,此时应如何处理?

由于契约自由,最初工伤风险由劳动者承担;随着工伤风险的增加,各国相继引入了风险津贴机制,但不能对劳动者的损害进行全面补偿,因此雇主责任制取代了其地位;由于雇主责任制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导致许多劳动者求偿无门;因此,无过错原则进入人们的视野,但工伤赔偿诉讼程序繁杂,对劳动者和中小企业造成沉重的负担。最终,工伤保险制度产生。即用人单位替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由专门的工伤保险机构管理,当劳动者遭受工伤损害后,向工伤保险机构提起赔偿即可。

因此工伤赔偿从单纯的私法跨越到了社会法。即工伤赔偿已不再局限于用人单位,而是扩充到了社会领域。由于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属于弱势群体,工伤赔偿保护劳动者利益则是必然!因此工伤赔偿的发展是进步的过程。但工伤赔偿从用人单位变为社会保险是否适当?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二十九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可见工伤保险赔偿实际还是用人单位在支付,只是由原来的一次性支付变为分期支付,并且由专门的机构负责保管。这种支付方式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用人单位的负担,避免了中小型企业因工伤赔偿陷入财务困境。而且该款由专门机构保管确保了劳动者最终的权益。因此我认为工伤保险制度是通过社会监督的方式使用人单位与社会大众保证劳动者的权益,是对用人单位责任的一种分担。展现了现代社会对劳动者的人文关怀!

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肇事者是侵权责任。用人单位呢?有学者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是基于劳动合同产生的,因此双方之间也是合同关系,用人单位是违约责任。但也有持反对观点的:劳动合同仅仅是劳动关系产生的基础。劳动关系成立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适当的法定义务,这种义务属于限制性规定,不能通过劳动合同予以排除。在工伤事故中,用人单位所侵犯的权利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权,权利客体是劳动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而不是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债权。因此,用人单位是侵权责任。

我认为工伤赔偿是以建立劳动法律关系为前提的,当发生工伤损害时,用人单位只是违反了宪法赋予的义务,没有违反合同义务,因此工伤赔偿只具有违约责任的特性但并不是违约责任。但也不能认定为侵权责任,首先:工伤赔偿实行无过错原则,而侵权赔偿则不尽然;其次:工伤赔偿属于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体现的是国家对工伤赔偿的分担思想,而侵权赔偿是平等主体间债的关系,表现了国家对侵权赔偿的归责思想;最重要的是虽然工伤侵害的权利客体是劳动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但是其本质仍然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所以工伤赔偿责任也不完全是侵权责任。综上所述,我认为工伤赔偿具有社会保障和侵权责任双重性质。

我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违约行为,侵害对方身体、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该法条说明,我国合同法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采用二者择其一的原则。基于此,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损害赔偿责任与侵权责任是否也应择一适用?

虽然侵权责任赔偿可以很好的确保当事人的利益,但由于其诉讼期长,并且需要受害者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增加了受害者获得赔偿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从而导致受害者选择工伤赔偿。因此我认为此种模式不能最大利益的保护受害者的权益,这也是我国立法的弊端。

为了保证受害者的最大利益化,我认为解决方法有以下两种: 一,在当事人择一赔偿后,引入惩罚性赔偿。由于惩罚性赔偿不同于一般性赔偿有以下两种功能:一是对受害人的超损失赔偿功能;二是对不法行为人的惩罚、遏制功能。在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可以很好的弥补受害者择一赔偿时不能得到完全补偿的缺陷。由于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并不盛行,因此在引入时,应明确惩罚性赔偿的性质、数额、依据等。从而避免惩罚性赔偿被有心人士钻空子。二,借鉴“请求权规范竞合说”。即:交通事故这一法律事实只是引起了两种法律关系:侵权关系和契约关系,但是基于这两种法律关系只产生一种请求权。即上下班途中引起的交通事故虽然涉及了两种法律关系,但只有一种请求权,正好解决了两种赔偿请求权竞合时当事人无从抉择的难题,但在引入这一概念时,必须对这一请求权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做出相应的防范,从而确保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

参考文献:

[1]张燕华.工伤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竞合之法律探析[D].保存地点:苏州大学、国家图书馆等,2008年

[2]牛娟玲.论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处理规则[D].2007年,科技资讯,第27期

[3]张登.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竞合的法律问题研究[D].保存地点:河南大学,2011年

工伤事故证明 第5篇

我与乙是同事关系,在某公司上班。*****年9月5日下午2点,甲在正常工作时,由于。。。。。。。。导致甲。。。。。。

以上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工伤事故情况报告 第6篇

丽江市建设局:

2009年8月6日下午16时左右,接到云南曲靖鸿泰房地产开发公司华坪分公司项目负责人詹平电话报告,称鸿泰康城C户型商住楼工地在浇筑第三楼层柱子砼时,发生施工人员高空坠落事故,受伤一人,现已送往荣将医院进行救治。接到电话后我局工作人员立即向局领导进行了汇报,并同时报告了县安监局,经局领导指示,由副局长徐俊松、建管股张庆国、质监站何春桥等组成调查小组,立即前往事故现场了解情况并同时开展调查。

一、事故原因及经过

到达现场后,经了解,该工程属曲靖鸿泰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华坪县千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项目经理郑吉朝,工长杨应碧具体负责施工。受伤工人马金友,男,现年28岁,华坪县荣将镇龙头三组人。发生事故原因为:

1、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无临边防护,操作层无脚手板和安全平网。

2、伤者马金友是当天早上到场的勤杂工,未经安全教育培训上岗作业,且患有严重眩晕病(有死者家属及其所在村委会出具的病情证明)。

事故经过:8月6日下午16时左右,该商住楼在浇筑第三 1

楼层柱子砼过程中,临时工马金友被安排在运送砼岗位,从提升机上将装有砼的手推车推至浇筑柱子处,在推回空手推车返回到升降平台后不慎从楼层临边摔下,楼层至地面高度为13米,致使伤者马金友摔成重伤,经送往荣将医院紧急抢救无效死亡。

该工程项目于2009年2月初办理了相关报建手续,符合其建设程序,在施工过程中我局也对该项目进行了安全检查,并于2009年5月24日对该项目存在的安全隐患下发了《华坪县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华建设整字[2009]09号),并要求限期整改。在今年7月开展的在建筑工程和市政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大检查中,该项目存在的安全隐患依然未整改完毕,检查组于2009年7月26日又下发了安全隐患整改通知[2009]17号,要求在8月14日前彻底整改完毕,但就在整改过程中发生了安全事故。

二、善后工作

事故发生后,在县里相关部门的组织下,施工企业积极配合,与死者家属进行协商,协商结果为一次性赔偿费用33万元(包括死亡费、安葬费、赡养费、抚育费及其它费用),死者于2009年8月10日安葬,至此已处理好相关善后事宜,此次安全事故没有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

三、安全整改情况

在处理此次事故的同时,建设局立即组织全县的建筑施工企

业和在建工程的项目经理和有关人员召开紧急会议,并下发了紧急通知,对全县在建设施工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进行全面停工检查,由施工企业组成检查组,对企业承建的在建项目和市政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停工整改,消除安全隐患,达到标准后上报建设局,经建设局检查组验收合格后下发复工通知方可复工。同时要求全县各施工企业从此次安全事故中认真总结,吸取教训,并加强对项目的监管,做好工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定期、不定期对在建项目进行检查,消除安全隐患,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相关处罚建议

1、华坪县千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对施工工人上岗前没有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施工现场及操作层安全防护措施不够,造成此次安全事故,建议吊扣该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三个月。

2、李远洪——华坪县千禧建筑公司总经理、法人代表,没有保证该工程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没有督促检查该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三、四款之规定,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建议给予1000.00元(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3、郑吉朝——该工程项目经理,对该工程安全管理措施不

到位,没有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及没有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建议吊扣其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4、王龙聪——千禧建筑公司专职安全员,没有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对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没有对职工进行上岗前培训,建议吊扣其专职安全员资质证书。

5、杨云碧——事故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安全措施管理不到位,工人没有系安全带,施工现场没有安全防护设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500.00元(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五、事故防范措施

大力加强对全县建筑企业的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企业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加强监督检查,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对安全问题突出的企业进行公开曝光和重点监控。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和安全培训,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强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的宣传力度,积极组织开展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经验交流、现场观摩、树立典型,以点带面推动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促进我县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

华坪县建设局

非工伤证明书[范文模版] 第7篇

证明

兹证明我单位 同志(身份证号:)在10月5日晚因摔伤造成右手掌骨骨折,此事件发生在非工作时间,系数非工伤,以兹证明。

*****银行 2014.10.9 篇二:非工伤证明

证明

本人于2014年12月3日晚在回家途中不慎摔伤,致脚踝骨双侧错位、骨裂,因此住院手术治疗。

本人非因打架斗殴、非工伤、非车祸,纯属个人原因,无第三方责任,特此证明。

2014年12月9日

篇三:证明非工伤证据的证明标准

证明非工伤证据的证明标准

[ 王艳丽 ](作者单位: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所举证据的证明效力要比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所举证据占有优势,本案用人单位的举证没有达到优势证据证明标准,社会劳动保障部门据此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属证据不足,应予撤销。

【案情】

原告陈某系第三人用人单位职工,2010年12月18日下午18时许,陈某骑电动车沿国道105线公路由南向北行驶,在国道105线388公里400米处被车辆撞伤,送医院救治。2011年5月13日,陈某向被告社会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经陈某补正材料后,被告受理于6月20日向第三人送达《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2011年8月8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查明原告在国道105线388公里处被车辆撞伤,事故当天没上班,认定原告受到的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原告不服该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诉称,原告系用人单位粘胶板工,下班回家路上被车辆撞伤,车辆逃逸。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应依法认定工伤。被告辩称,我局受理原告工伤申请后,要求用人单位举证。用人单位提交的考勤表中,原告举出的证人在原告发生事故时没有和原告在同一单位上班,没有采纳原告举出的证人证言。认为用人单位举出的考勤表和证人证言能证明原告事故当天没有上班,被告对原告作出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维持其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第三人同意被告的答辩意见。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被告作为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原告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主体上并无不当。关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当天是否上班,第三人的主张是原告没有上班,原告的主张是上班,在行政程序中原告举出经过公证的证人证言,第三人举出考勤表和单位职工证明,被告采纳了第三人提交的考勤表,认为原告发生事故时考勤表中没有原告举出的证人名单,从而没有采纳原告举出的证人证言。由于用人单位没有严谨的考勤制度,职工上、下班都没有本人亲自签名,该考勤表由第三人单方掌握,记载的内容是否真实,难以查明认定,原告和第三人在证据上都不具有优势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本案用人单位的举证没有达到优势证据证明标准,被告据此对原告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决定属证据不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之规定,判决撤销被告对原告所作的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决定的行政行为。【评析】

一、背景情况介绍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用工主体呈现复杂化和劳动者就业形式多样化,工伤事故屡有发生,而有些用人单位受生产条件、生产成本等的限制,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在伤亡事故发生后,想法设法逃避法律责任,由于用人单位的考勤情况、工作计划和安排等相关材料通常有用人单位保管,同单位工友担心得罪用人单位也不愿意为受伤害职工作证,受伤害职工举证存在困难,不利于保护受伤害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了在工伤认定行政程序中,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则,明确了工伤认定行政程序中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体现了对弱者的倾斜。

二、裁判要旨的理由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受伤害职工事故当天是否上班,受伤职工和用人单位在工伤认定行政程序中都举出相关证据。社会劳动保障部门采纳了用人单位的证据,法院在对证据的分析认定中认为用人单位的举证没有达到优势证据证明标准,从而判决撤销了社会劳动保障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主要理由:

1、证据规则的运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三条确立了优势证据规则,“优势证据规则”是指证明同一事实而又相互矛盾的数个证据之间的证明力大小的比较规则,即按照制作人、形成过程等标准确定不同证据之间的证明力优劣的规则,这里的“优势”是指对事实的证明要达到50%以上的程度。在一些案件中双方当事人举出的证据,一方肯定该事实,另一方否定该事实,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有时也相互矛盾,双方当事人都无法否定对方证据。需要法官依据法律程序,综合考量案件情节、法律的目的和原则、对双方当事人权益的影响等加以判断,进行合理的推定,对双方当事人证据的证明效力进行比较和衡量,以相对占优势的证据认定事实,作出恰当的裁判。本案从受伤害职工和用人单位提交的证据抗衡中,双方的证据均不具有优势,不易查明案件事实。《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则,要求用人单位的举证须达到优势证据证明标准,法院在对证据的分析认定中以用人单位的举证没有达到优势证据证明标准判决撤销被告所作的工伤认定决定是证据规则的运用。

2、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在法律适用中,执法者可以援引法律原则,以适用社会发展中不断提出的各种新要求。工伤保险法律制度有其内在的规律和特有的法律宗旨,其基本原则除维护公平、正义等普遍原则外还包括不追究过失原则、与社会救济相结合原则、向受害人倾斜原则、工伤保险补偿与事故预防和职业病康复相结合的原则、社会化原则以及社会化与雇主责任相结合原则等。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在认定是否属于工伤时,在可认定可不认定,界限模糊不易查明案件真实情况下,向受害人倾斜符合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基本原则,有利于调节社会关系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三、运用裁判要旨应当注意的问题

1、尊重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的自由裁量。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在用人单位和受伤职工是否属于工伤问题上,将举证责任归给用人单位,但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仍要运用各种证据证明劳动者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法定情形,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最终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由此可见工伤认定过程存在自由裁量的可能,即使法定的工伤情形规定的再细也不可能完全与现实中具体的伤害情形相一致,主观判断存在偏差不可避免,法官应尽可能尊重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的自由裁量。

2、受伤害职工在工伤认定程序中也应承担部分证明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虽然将举证责任分配给用人单位,但是受伤害职工也应承担一部分证明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在行政诉讼案件中,这些证据由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向法院提供。

3、不能以保护受伤害职工合法权益的名义,任意扩大工伤的范围,针对个案应进行严密的分析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十五条规定了职工应当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的情形,第十六条规定了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几种排出情形,审判实践中应正确把握和运用,不能以保护受伤职工的名义,向其倾斜过度,使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管理部门承担不应承担的责任,应针对个案进行严密的分析认定,真正体现工伤保险条例的法律目的和原则。

文章来源:律师在线咨询 篇四:非工伤证明

证 明

兹证明我单位陈军同志(身份证号:4***113312)在2014年4月27日晚因摔伤造成左手骨折,此事件发生在非工作时间,系为非工伤,以兹证明。

浙江华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5月14日 篇五:工伤证明

证 明

xxx,性别,xx岁(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系xxxxxxxxx有限公司员工。在岗期间,于20xx年x月xx日在办公楼内消防通道检修设备时,不慎滑落跌倒,于当日x时x份送往临沂市人民医院治疗,确诊为颅骨骨折。

工伤事故报告书[范文模版] 第8篇

XX 事故发生部门 XX 项目部

事故发生时间 2002 年7 月27 日

事故发生地点 XX1 号公寓

事故类别 机械伤害

伤害程度 轻伤

受伤部位 左手大拇指

编制人

编制时间 2003 2 18 审批 意见

审批人签字

审批时间 2003 2

第2 页

一、事故发生部门

二、事故发生时间

三、事故发生地点

四、事故类别

五、伤害程度

六、受伤部位

七、伤者基本情况

八、事故经过

九、事故原因分析:

十、预防措施

十一、事故责任分析

十二、事故处理意见

第3 页

*** XX 项目部 2002 年7 月27 日 XX1 号公寓 机械伤害 轻伤 左手大拇指 :

姓 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籍 贯 安全教育 安全技术交底 文化程度 有 有 小学 2002 年7 月27 日上午10 点10 分左右,伤者***在一号公寓楼下完大梁准备下二排钢筋时,从K/⑧轴处翻越过去,人体翻过大梁脚踩到地面,支梁的钢管架扣件断裂,导致二排钢筋下滑,二排的钢筋上的钢管压住***左手大拇指,杨鹏飞的工友将钢管松开拉出左手,事故发生后项目立即组织人员送往医院治疗。

经过长达1 个月的治疗,病情恢复良好;2002 年9 月9 日,***发现自己的手指有异常现象发生,项目部管理人员带***到医院检查,检查发现伤口里面由于医生在第一次治疗时对伤口没有清洗干净,导致伤口内部发炎,经过医生第二次处理,病情好转。目前伤情恢复良好并已医疗终结出院,伤者提出要求协商解决。

1、从事故现场发现,支设大梁的钢管加固扣件断裂下滑,造成钢管下滑是此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2、班组在架设大梁的支架时,大梁与大梁的交叉处应用双扣件加固而班组 用单扣件加固,是此事故的原因之一。

3、从事故发生经过来看,项目部的相关管理人员没有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是此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事故发生后公司组织项目部召开了安全预防措施交底会,再次重申了管理人员及班组遵守和实施公司制定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的必要性和严肃性;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查出的安全隐患按“三定一落实”原则进行整改,对相关的管理人员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项目部通过认真的总结和学习,以确保类似事故的发生。

1、项目施工员在交底时并没有对该部分说明详细的安全措施,对此事故负直接责任。

2、施工班组在操作时未按照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操作,对此事故负主要直接责任。

3、项目部安全员在对支撑的钢管架的安全性,没有监督到位负监督不力的责任。

4、项目经理对此事故负领导责任。

第4 页

1、***同志的医疗费按保险条款处理,从保险公司理赔回来的费用用于支付其个人的伤残补助金(公司部分)

2、一次性赔***同志工伤补助费 18000 元(壹万捌仟元整)(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偿金、医疗期间的工资、住院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贴费、营养费、易地安置费等)。

3、一次性支付***同志的工伤补助费的一半及全部医药费由钢筋班班组长刘河明承担,共计14057.45 元(壹万肆仟零伍拾柒元肆角伍分),公司承担一次性支付杨鹏飞同志的工伤补助费的一半,即9000 元(玖仟元整),扣去保险公司理赔回来的5057.45 元(伍仟零伍拾柒元肆角伍分),公司实际应支付的费用为3942.55(叁仟玖佰肆拾贰元伍角伍分)。

4、医药费已由钢筋班组班组长***垫付,一次性赔偿***同志工伤补助费 18000 元由公司暂行先垫付,其中9000 元(玖仟元)从钢筋班组班组长***劳务决算中扣除。

5、项目施工员在交底时并没有对该部分说明详细的安全措施,对此事故负直接责任,项目部安全员在对支撑的钢管架的安全性,没有监督到位负监督不力的责任。依据《员工手册》中《员工奖惩条例》(修订本)6.2.2 条C 款的规定,给予 XX 项目部钢筋工长****、项目部安全员****记过处分。

6、扣件断裂是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器材部门应从此次事故中吸取一定的经验教训。

厦门XX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03 年2 月20 日

附件

1、伤者申请书及项目意见

2、事故调查笔录两份

3、项目事故调查报告(包括现场照片 3 张、安全教育材料2 份、安全技术交底材料1 份)

4、伤者家庭困难情况证明

5、工伤处理协议书

第5 页

甲方:厦门XX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XX 项目经理部;

乙方:厦门市莆兴建工有限公司XX 项目经理部钢筋班班组长刘河明

丙方:(受伤人)身份证号码:

2002 年7 月27 日上午10 点10 分左右,伤者****在下完大梁准备下二排钢筋时,准备从K/⑧轴处翻越过去,人体翻过大梁脚踩到地面,支梁的钢管架断裂,导致二排钢筋下滑,二排的钢筋上的钢管压住***左手大拇指,****的工友将钢管松开拉出左手,事故发生后项目立即组织人员将其送往医院治疗。目前伤情恢复良好并已医疗终结出院,伤者提出要求协商解决,经甲乙丙三方协商,现将此事处理如下:

1、三方在公平、合理、合法、自愿、人道主义的基础上进行协商。

2、丙方要求甲方一次性赔偿费18000 元(壹万捌仟元整)(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偿金、医疗期间的工资、住院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贴费、营养费、易地安置费等)。

3、甲、乙、丙三方从签定协议起,丙方关于身体健康等一切问题与甲、乙方无关。

4、甲、乙、丙三方在本协议上签字后,本协议立即生效。

5、本协议签字生效后,乙、丙双方终止劳动关系,并与厦门 XX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XX 项目经理部无任何关系。

6、甲暂代乙方支付给丙方的费用按厦门市**有限公司 XX 项目经理部钢筋班与厦门XX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XX 项目经理部签定的《安全生产与治安管理经济责任合同》的相关条款及本起事故的事故报告中的相关要求进行办理。

7、本协议一式五份,厦门 XX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XX 项目经理部,厦门市**公司 XX 项目经理部钢筋班班组长***,丙方各执一份,厦门 XX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质安部一份。

甲方: 代表签字: 签字时间:2003 年2 月 日

乙方: 班组长签字: 签字时间:2003 年2 月 日

丙方: 签字(手印)签字时间:2003 年2 月 日 工伤认定需要的材料

申请工伤认定需提交材料:

1、必备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伤亡人员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包括初次)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2、相关材料

(1)属于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行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

(2)属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用人单位出具因工外出的证明材料;

(3)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提交公安行政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结论证明材料;

(4)属于从事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5)属于因公、因战负伤致残的复员转业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指定医院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材料;

(6)委托他人申请的,应当同时提交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7)其他特殊情况需提交的证明材料。仲裁申请书范文&劳动仲裁申请书 劳动仲裁申请书

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诉人王XX,男,汉族,1980年2月24日出生,住...........。联系电话.......。被申诉人浙江XX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XXXXXX。法定代表人XXXX联系电话XXXXXXX 申请事项

一、裁决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二、被申诉人支付申诉人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如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00元/月X10个月=16000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725.4元/月X7个月=12077.8元(06年台州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725.4元);

3、&nb仲裁申请书实例sp;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725.4元/月X7个月=12077.8元;

4、停工留薪期工资:(36天+105天)X53.3元/天=7515.3元;

5、住院护理费40元/天X36天=1440元;

6、营养费1000元.以上各项共计50110.9元。

三、被申诉人承担本案仲裁费。事实与理上海劳动仲裁申请书由

2006年10月28日,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合同中确定申诉人受聘从事不锈钢铆合岗位工作。合同期限止于2008年10月28日。申诉人在工作中报酬方式以计件为主,同岗位月平均工资为1600元。2007年10月5日,申诉人在车间整形取锅时,被冲床压伤右手,造成其右中指近侧指间关节以远不完全离断伤、食指中节指骨开放性骨折伴肌腱、血管、神经损伤、皮肤软组织缺损,环指中节指骨开放骨折伴伸肌腱损伤、皮肤软组织缺损。申诉人受伤后前后住院36天,被申诉人承担了全部医疗费及伤残鉴定费。申诉人受伤事实经温岭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依法认定为工伤。申诉人所受伤残,经台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台劳鉴2-51劳动仲裁网44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评定为八级伤残。申诉人出院后经医生建议休息三个半月,现申诉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我国《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诉至贵院,望依法支持诉请。证据及其来源

一、申诉人身份证明;

二、&nbs劳动仲裁申请书 范文p;被申诉人工商登记材料;

三、申诉人门诊病历、医院休息证明;

四、住院病历

五、工伤认定决定书;

六、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七、劳动合同;

八、证人证言。此致

温岭市劳动局劳动仲裁委 申诉人:王XX 2008年4月21日 相关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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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被诉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请求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和理由:(包括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等情况):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单位):___________(签名或盖章)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_日

附:1.副本__________ 份

2.物证__________ 份

3.书证 _________ 份

(第 页)

(2)说 明

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申请书是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提交的法律文书。填写此类法律文书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等。

填写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申请书文书时应当注意的问题是:

第一,填写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申请书前应当对有关劳动争议仲裁的基本知识有所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一条例》规定,劳动争议是指: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比如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等;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只有在上列几种情形下,争议双方当事人方可填写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申请书提起仲裁程序如果发生劳动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在3人以上,并且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荐代表人进行劳动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同时,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既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

第二,关于仲裁时效的问题。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仲裁申请时效一年。

第三,当事人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根据《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县、市、市辖区仲裁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因此,当事人应当向劳动争议发生地的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书。如果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辖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

第四,争议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书时,应当有正本和副本两份,正本提交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副本发送给被申诉人,当事人应当按照被申诉人的人数提交申诉书副本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送达被申诉人。

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工作单位,企业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申诉人是职工的,“姓名”一栏应写明本人的姓名,申诉人是单位的,“姓名”一栏可以不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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