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纪检委人员名单
中央纪检委人员名单(精选8篇)
中央纪检委人员名单 第1篇
人事部 财政部 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调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1997年12月3日人发[1997]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局)厅(局)、财政厅(局)、纪委、监察厅,国务院有关部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调整纪检、监察系统工作人员办案补贴范围和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案补贴范围:列入中央纪委、监察部行政编制的纪检、监察办案人员;省、地(市)级办案人员补贴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天0.8元提高到2元。
二、办案补贴标准:中央、省、地(市)级办案人员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2元;县(市)、乡(镇)级办案人员补贴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天0.8元提高到2元。
三、办案补贴发放办法:根据实际出勤天数计算,按月发放。调离上述岗位的办案人员,停发岗位津贴。
四、经费来源。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
五、办案补贴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六、本通知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中央纪检委人员名单 第2篇
11月13日,即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结束后第一天,中央纪委常委会在北京召开会议,传达学习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并结合纪检工作实际,就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作出部署。
引人注目的是,会议公布的信息称:中央纪委“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研究制定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的意见,注重制度设计的细节”。
同时,“制定全面落实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的指导意见。与时俱进地修订《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改进中央和省区市巡视制度,做到对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全覆盖。”
具体化“纪检双重领导制”
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是指中国共产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在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纪检工作领导体制,大致经历过“三个阶段”的演变过程:第一阶段“与同级党委大致平行”,即纪委对党的代表大会负责,这主要是在1949年之前;第二阶段,“党委单一领导体制”,时间大致在1949年至1982年之间;第三阶段,为“双重领导体制”,1982年9月6日,中共十二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中规定,“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这一原则延续至今。
湖南省纪委一位官员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介绍,《党章》对于“纪检工作双重领导制”的规定是原则性的,缺乏配套的制度予以具体细化,比如究竟是什么事项,是以同级党委领导为主,什么事项,是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
这位官员称,就他的工作体会而言,这些年,在纪检人事问题上,是以同级党委领导为主;而业务工作中,则由中央纪委为主,“比如省纪委的常委人选,由同级党委提名,并基本可以决定,当然还需要报中央纪委批准;而反腐工作的重点,如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八项规定,这就是由中央纪委直接部署下来”。
实际上,2003年12月,中共中央颁布实行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也规定,“党的地方和部门纪委、党组纪检组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也是“双重领导制”的一种体现。
有接近中央纪委的人士则对本报记者称,在人事问题上,如最重要的省级纪委书记的产生,“双重领导制”的模糊性体现得比较突出。
如在2006年,省级党委换届,15个调整的纪委书记,有10个是来自外地或中央纪委。2011年年底至2012年6月,进行换届的29个省级党委中,由中央“空降”或异地迁任的省级纪委书记,有16人。
该人士表示,这表明一定程度上中央掌握了省级纪委书记的提名权和任命权,打破了过去由地方党委提名本地纪委书记的惯例。而此次中央纪委提出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就是要将过去一些不成文的规定,予以成文;将过去职权划分不是很明确的地方,进行明确。
派驻机构将覆盖党务部门
对于派驻机构的事项,在党的十六大前夕,中央纪委开始实施派驻机构由中央纪委“直辖”的试点。
2002年10月底,中央纪委按照“调整职能、理顺关系、总结经验、有序推进”的要求,在当时的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进行派驻机构的试点工作;2003年8月,又在国家发改委等5个部门开展了派驻机构统一管理的扩大试点工作。
2003年12月,中共中央颁布实行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明确规定“纪委对派驻纪检组实行统一管理”。随后,中央纪委开始对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
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后,原来由中央纪委和驻在部门党组双重领导改为由中央纪委直接领导,派驻机构的工作直接对中央纪委负责,重要情况和问题可以直接向中央纪委请示、报告,派驻机构也可以直接决定立案调查驻在部门有关干部的重要案件,派驻机构干部的考察考核、提拔任用则由中央纪委直接负责。
在2005年前后,当时的中央纪委共对外派驻机构56个,后经过数次政府机构改革,派驻机构也进行了新增或撤并。
2013年11月8日,中央纪委监察部对外发布其派驻机构及与其合署办公的内设机构纪检组组长(纪委书记)名单。通过这一名单,可知截至2013年10月14日(名单统计日),中央纪委监察部对外派驻的纪检组,为51个。
这51个纪检组分布在:“两高”,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47个“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机构、直属特设机构”。
上述接近中央纪委的人士对本报记者表示,在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如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全国人大、全国政协等,虽然没有中央纪委监察部的派驻机构,但均有各自的纪检员,中直机关也设有专门的纪工委。
此次中央纪委常委会提出“制定全面落实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的指导意见”,预示着中央纪委将向这些部门派驻专门的纪检机构。此前的2013年8月27日中央政治局会议上,也提出要“完善纪委派驻机构统一管理”。
应该指出的是,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的审计署,除对地方派出特派员办公室外,亦对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出了25个审计局,其中包括“宣传审计局”。
巡视工作全覆盖
巡视工作,中央巡视组,在今年一直是“高频词”、“热门词”。
2013年11月5日,中央纪委副书记、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张军,就巡视问题与网民进行在线交流。他介绍说,上世纪90年代,党中央提出开展巡视工作,并进行了初步探索实践。2001到2002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联合派出巡视组,对部分省份开展巡视试点。党的十六大提出建立和完善巡视工作制度。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和各省(区、市)党委组建巡视机构,全面开展巡视工作。党的十七大把巡视制度写入党章,将这项工作以党内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下来。2009年7月,中央颁布实施《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11月,中央决定成立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并将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巡视组更名为中央巡视组。
十八大以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在2013年的4月份、9月份,不到半年的时间里,两次听取审议巡视工作情况汇报。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先后6次主持召开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两次在中央巡视工作动员会上发表讲话。
2013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了《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巡视工作的意
见》和中央巡视工作2013-2017年的五年工作规划。
2013年5月,中央向江西、湖北、内蒙古、贵州、重庆、中储粮、水利部、中国出版集团、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人民大学,派出了10个巡视组。截至9月底,各巡视组已全部向被巡视单位反馈意见,问题线索移交中央纪委。
张军介绍说,第一轮巡视工作中,“中央巡视组发现了一批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对腐败分子、潜在的腐败分子确实形成了有力的震慑,圆满完成了中央交给的任务”。
他还具体提到了10月28号中央纪委立案调查的贵州省委常委、遵义市委书记廖少华案,说此案“就是巡视中发现的案件,移交给中央纪委后,中央纪委优先办理,也就是用了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决定立案采取调查措施”。
2013年10月,中央巡视组今年第二轮巡视共分10个组派出,分别对山西、吉林、安徽、湖南、广东、云南、新华社、国土资源部、商务部、三峡集团开展巡视。
张军表示,“对各省区直辖市、中央国家机关、中管企事业单位等按照规定都要进行巡视,这叫全覆盖,要通过全覆盖、不间断的巡视,达到不让有问题的人心存侥幸,不让腐败分子有立足之地。”
上述接近中央纪委的人士则对本报记者表示,实际上目前中央部门就有98个,内地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有32个,央企113家,还有31所副部级高校,以及若干其他事业单位,以上总数可达到300家左右,“以目前每年20个巡视组的规模,需要十几年的时间,才能巡视完一遍;各省市自己的巡视中,也存在类似的问题。显然,这不能满足‘全覆盖’的要求,所以提出要改进巡视制度。但具体做法,还有待细节的公布。”
中纪委监察部对外派出的51个纪检组所在机构名单
国家发改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信部、国家民委、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社部、国土资源部、环保部、住建部、水利部、交通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计委、人民银行、外交部、公安部、审计署、侨办、海关总署、国税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广电总局、体育总局、药监总局、安监总局、林业局、粮食局、旅游局、国防科工局、铁路局、烟草专卖局、气象局、地震局、知识产权局、海洋局、统计局、民航局、国资委、新华社、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1个党的机构,即党的机关报人民日报社;1家央企,即国家电网。
中央纪检委人员名单 第3篇
关键词:自身建设,反腐倡廉,信念,纪律,作风,学习
习近平总书记在新一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见面会上提出:新形势下, 我们党面临着许多严峻挑战, 党内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打铁还需自身硬。我们的责任, 就是同全党同志一道,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 切实解决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 切实改进工作作风, 密切联系群众, 使我们的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习近平同志在履新伊始就强调“打铁还需自身硬”, 既是一种承诺, 也是一种忧患, 体现了他和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和加强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决心和勇气, 作为一线纪检监察人员应深知自己的责任, 要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精神要求, 切实加强自身建设, 进一步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对此, 本人浅谈以下几点:
1 如何理解“打铁还需自身硬”
“打铁还需自身硬”是一句朴实易懂、极富哲理的老话, 其含义不难理解。打铁者如果自身体质弱、无力气, 连铁锤都抡不动, 如何打铁?如何能够打出好铁?正如《论语》中所言“其身正, 不令而行;其身不正, 虽令不从。”讲得是一个道理, 即榜样的力量是不可低估的。面对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严峻形势, 面对一些领导干部贪污受贿、腐化堕落、背离党的宗旨、抛弃为人民服务的价值观、脱离群众的严重现象, 我们广大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必须深刻理解“打铁还需自身硬”的重要意义, 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习近平同志的讲话精神, 保持清醒头脑, 坚定理想信念, 增强履职本领, 严于律己, 坚定不移反对腐败, 用自己的实际行动从小事做起、从细节做起, 不断加强自身建设, 切实做到“自身硬”。以此不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开展, 为党的事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2 怎样加强自身建设
结合纪检监察工作的性质和要求, 我认为要想成为一名“自身硬”的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必须从以下几方面做起:
2.1 加强理论学习, 坚定理想信念
理想信念是一个人人生的远景规划、奋斗目标, 也是一个人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集中体现。崇高的理想、坚定的信念, 历来是推动党和人民事业前进的力量源泉。只有坚定理想信念, 才能坚决和各种消极腐败行为作斗争, 并最终取得胜利。坚持正确地理想信念首先要打牢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 因此, 我们必须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来认识世界、分析问题, 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 旗帜鲜明地抵制各种错误思想影响, 矢志不渝地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而奋斗。理论上的与时俱进是行动上锐意进取的前提。唯有不断加强理论学习, 提高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 我们纪检监察干部才能在反腐斗争中不被各种邪恶势力腐蚀, 才能达到“自身硬”, 才能担负起反腐倡廉的重任。
2.2 加强作风建设, 树立和弘扬良好作风
良好的作风是抵御消极腐败现象和保持清正廉洁的重要保障, 不良的作风往往是走向消极腐败的助推因素。纪检监察人员一旦在作风上放松要求, 就会降低甚至丧失拒腐防变的能力, 就会解除反腐倡廉的思想武装, 最终滑入腐败堕落的深渊, 更不要谈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正人先正己, 我们纪检监察人员要想真正担负起反腐倡廉的重任, 必须加强自身作风建设, 带头树立和弘扬良好的作风。
作风是一种实践活动, 其好坏是做出来的, 而不是说出来的, 因此, 要想加强自身作风建设, 必须深刻认识作风建设的重要性, 努力增强“做”的自觉性。纪检监察人员要非常注意自身言行, 要切实做到-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 要坚守原则、坚持底线, 慎微慎独, 清清白白做人、老老实实干事。要坚持密切联系群众, 以党的群众路线为基础, 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为契机, 大力弘扬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作风, 认真落实中央为民务实清廉的工作要求, 加强对群众路线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带头做好群众工作, 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大力弘扬求真务实和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 坚决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弄虚作假、铺张浪费等问题, 认真践行中央八项规定, 在工作中也要经常“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要坚持实事求是、自醒、自觉、自励, 唯有如此, 才能达到“自身硬”, 才能顺利开展反腐倡廉工作。
2.3 增强纪律观念, 严格执行、自觉维护党的纪律
纪律严明是贯彻党的路线、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重要保证。我们党是靠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 只有纪律严明, 才能步调一致地前进。纪检监察人员必须增强纪律观念, 树立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的意识, 自觉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 自觉用党纪国法规范自己的行为, 将遵守党的章程和纪律, 作为自己应尽的义务与责任, 同一切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作坚决斗争, 只有如此, 才能达到“自身硬”, 才能扎实推进反腐倡廉工作。
2.4 加强业务知识学习, 提高工作能力
面对反腐倡廉的新形势、新任务, 纪检监察人员要想贯彻好上级部署, 做好反腐倡廉工作, 达到“自身硬”, 就必须刻苦钻研纪检监察理论和业务知识, 努力提高依法执纪的工作能力, 不断丰富知识储备, 完善知识结构, 从书本中、从日常的工作实践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纪检监察工作的主要职责是“教育、监督、保护、惩处”, 要想履行好以上职责, 纪检监察人员在实际工作中要坚持做到:一是通过自学、培训等方式, 提高自己的科学发展意识和理论知识, 把科学发展教育融入到反腐倡廉教育中, 把以人为本的理念融入到党风廉政教育的指导思想和方式方法之中, 增强教育的有效性。二是要以多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的方式了解上级决策部署落实和干部执行决策的情况, 增加实践经验, 有效促进监督职能的落实。三是增强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 树立查处与保护并重的意识, 做到不放过一个坏人, 也不冤枉一个好人。四是强化法制观念, 学习法律知识, 严格依纪依法行使职权, 履行惩处职能。总之, 要通过不断学习, 强化服务意识, 提高服务能力, 在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加强反腐倡廉建设中, 在服务中心、服务大局、服务基层、服务群众工作中树立新时期纪检监察人员新形象, 做党的忠诚卫士、做群众的贴心人。
中央纪检委人员名单 第4篇
党的中央纪检(监察)机关的历史演进及其启示
● 夏东民 郭秋琴
我们党历来都把建立党的纪检(监察)机关放在重要位置。从1927年党的五大起(除“文化大革命”这个非常时期外),我们党一直坚持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中央党的监察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中央纪检(监察)机关的历史演进启示我们:党的纪检(监察)机关的建设及其工作只能加强,绝不能削弱;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正确处理上下级纪委之间的关系;要注重和加强纪检机关自身建设。
中国共产党章程;党的中央纪检(监察)机关;党的纪检(监察)工作
马克思、恩格斯强调:“为了保证革命的成功,必须有思想和行动的统一。”[1]列宁曾明确指出,马克思主义政党“有必要成立一个同中央委员会平行的监察委员会,由党的培养最多、最有经验、最大公无私并最能严格执行党的监督的同志组成”[2]。中国共产党是按照马克思、列宁建党理论建立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一贯高度重视党的纪检(监察)机关建设和纪检工作,各级纪委(监委)在革命、建设、改革中作出了十分重要的贡献。
一、我们党历届代表大会所通过的党章或党章修正案,都把党的纪检(监察)机关放在重要位置
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从党的历史文献看,党的二大、三大、四大所通过的党章中(二大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一部党章,三大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修正章程,四大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二次修正章程),都没有建立党的监察机关的内容。1927年6月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受五届中央委托,制定并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这是党的历史上唯一不是由党的代表大会通过的党章),其第八章监察委员会写了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其中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为巩固党的一致及权威起见,在全国代表大会及省代表大会选举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这将建立监察委员会机关最早载入党章,其意义十分重大和深远。
1928年7月党的六大通过的党章第十一章审查委员会,第43条规定:“为监督各级党部之财政,会计及各机关之工作起见,党的全国大会,省县市代表大会,选举中央或省县市审查委员会”。笔者认为这里的“审查委员会”即行使中央或省县市监察委员会职责。
1945年6月11日党的七大通过的党章第八章党的监察机关,第五十六条规定:“党的中央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成立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及各地方党的监察委员会。”第五十七条规定:“中央监察委员会,由中央全体会议选举之。各地方党的监察委员会,由各该地方党委全体会议选举,并由上级批准之”。第五十八条规定监察委员会的任务与职权,第五十九条规定:“党的各级监察委员会,在各该级党的委员会指导下进行工作”。应该说,党的七大党章对“党的监察机关”的四条规定切实可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们党成为全国范围的执政党,由于任务的转换和面对的国际国内形势的复杂、严峻,建立和健全中央纪委(监委)和地方各级纪委(监委)显得特别重要和急迫。因此,在新中国成立后召开的十次代表大会所制定、通过的党章或部分条文修正中,除处在“文革”时的党的九大、十大外,就有八次代表大会即党的八大、十一大、十二大、十三大、十四大、十五大、十六大、十七大都强调要建立、健全中央纪委(监委)和地方各级纪委(监委)机关的建设,大力加强党的纪检工作。
党的八大通过的党章第七章党的监察机关,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五十四条将中央监委和地方各级监委的选举产生、任务、领导等规定得十分具体。党的十二大通过的党章第八章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将纪律检查机关的选举、任务、领导、职责等也规定得很具体,便于操作。党的十三大通过的党章修正案对第四十三条第三段部分条文作了修改。党的十四大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的决议。修正案对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工作程序作了个别改动。修正案第四十四条还规定,各级纪委发现同级党委委员有违纪行为,可以先进行初步核实,如果需要立案检查的,报同级党委批准,涉及常委的,经报同级党委后报上级纪委批准。
党的十五大通过的党章第八章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第四十三条规定:“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第四十四条明确了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并规定:“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委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可以先进行初步核实,如果需要立案检查的,应当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涉及常务委员的经报告同级党的委员会后报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第四十五条规定:“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检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并且有权批准和改变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于案件所作的决定。”还规定:“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如果对同级党的委员会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请求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予以复查;如果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或它的成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情况,在同级党的委员会不给予解决或不给予正确解决的时候,有权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协助处理。”充分体现党的十五大所通过的党章对纪律检查机关工作的高度重视。
2002年11月14日,党的十六大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对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职责和任务作了一些补充规定。比如,第四十四条关于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的规定中,增加了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内容,以便同在实际工作中形成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相一致。在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经常性工作的规定中,增加了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和保障党员权利的内容。这使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任务的要求,有利于进一步发扬党的民主,加强党内监督,把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2007年10月21日,党的十七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其第八章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十六大党章这部分的内容完全一致,没有任何修改。
二、从1927年党的五大起(除“文化大革命”这个非常时期外),我们党一直坚持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各级党的监察委员会(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1927年5月9日,在武汉召开的党的五大,除选出由45人组成的中央委员会外,还选举产生由7名正式委员(王荷波、许白昊、杨匏安、张佐臣、刘峻山、周振声、蔡以忱)、3名候补委员(杨培生、萧石月、阮啸仙)组成的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王荷波为中央监察委员会主席。[3]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当时为中央监察委员会)是从党的五大起开始建立的中共中央领导机构之一。
1928年7月在莫斯科召开的党的六大修改党章,将“党的全国大会”、“中央委员会”、“审查委员会”各列一章。大会选举产生由3名正式委员(孙津川、刘少奇、阮啸仙)、2名候补委员(叶开寅、张昆弟)组成的中央审查委员会,主席为刘少奇[4]。这里的中央审查委员会实际上就是中央监察委员会。1934年1月党的六届五中全会成立中央党务委员会,由董必武任书记,代行中央监委职责。[5]1938年11月,党的六届六中全会中央党务委员会(成员仍是六届五中全会选出的)委员:陈云、项英、董必武、滕代远、高自立,书记是董必武。[6]
1945年4月23日至6月11日召开的党的七大,通过修改后的新党章,规定“中央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成立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但七大并未选举产生中央监察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成为全国范围执政党,中央领导机构相应进行了调整。1949年11月9日,即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二个月,中共中央作出《关于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根据这一决定,正式成立由朱德等11人组成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朱德任书记,王从吾、安子文任副书记,刘澜涛、谢觉哉、李葆华、刘景范、李涛、薛暮桥、冯乃超等8人为委员。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和职权是:检查中央直属各部门及各级党的组织、党的干部及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受理、审查中央直属各部门、各级党的组织及党员违纪案件并决定处分,以及在党内加强纪律教育等。[7]
1955年3月21日至31日党的全国代表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通过决议,决定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加强对党员中各种违法乱纪现象的斗争,特别是防止像高岗、饶漱石反党联盟这一类严重危害党的利益的事件重复发生。各级监察委员会的任务是经常检查和处理党员违反党章、党纪和国家法律、法令的案件。会议选举产生了中央监察委员会,由委员15人、候补委员6人组成,董必武任书记,刘澜涛、谭政、王从吾、钱瑛、刘锡五任副书记。[8]
1956年9月26日党的八大通过的党章第七章党的监察机关,第五十二条规定,“党的中央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委员会和县、自治县、市委员会,都设立监察委员会。中央监察委员会由党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地方监察委员会由本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并且经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的批准。”但党的八大并未重新选举中央监察委员会。
1962年9月27日,党的八届十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加强党的监察机关的决定。全会扩大了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的名额(委员增至61人),调整了中央监委领导成员。调整后的中央监委领导成员为:书记:董必武;副书记:张云逸、萧华、王从吾、钱瑛、刘锡五;常务委员:王维舟、李运昌、帅孟奇、马国瑞、袁任远、吴溉之;候补常委:王维纲、伍云甫、杨之华。[9]
“文化大革命”时中央领导机构处于不健全、不正常状态。1969年1月31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业务组向中央写了《关于撤销中央监察委员会机关的建议》,2月写了《关于中组部中监委机关人员下放劳动的报告》。4月召开党的九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取消了党的监察机关的条款。7月毛泽东批示“原则同意”取消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机关,善后工作由中组部业务组负责处理。[10]1973年5月召开党的十大,修改党章对中央组织没有变动。
1977年8月12日,叶剑英在党的十一大《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中,正式提出恢复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经过修改的党章规定:党的中央委员会,地方县和县以上、军队团和团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都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产生,并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加强对党员的纪律教育、负责检查党员和党员干部执行纪律的情况,同各种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作斗争。
1978年12月18日至22日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成立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会选举陈云为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书记,邓颖超为第二书记,胡耀邦为第三书记,黄克诚为常务书记。[11]1979年1月4日至22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在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讨论并制定了《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草稿),讨论和通过了《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工作任务、职权范围、机构设置的规定》。
从党的十二大起,开始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1982年9月11日,党的十二大选出132人组成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9月13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陈云为第一书记,黄克诚为第二书记,王鹤寿为常务书记,王从吾、韩光、李昌、马国瑞、韩天石为书记。常务委员为马国瑞、王从吾、王鹤寿、李昌、李之链、李正亭、陈云、黄克诚、韩光、韩天石、蔡顺礼。9月1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主持新党章起草工作的胡乔木就党章修改问题回答新华社记者的提问,强调在党的十二大通过的新党章中,加强了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权限。在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设置和权限方面,规定了地方各级党组织都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比较大的基层组织设纪律检查委员会,比较小的基层组织设纪律检查委员。规定了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改变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除了受本级党的委员会的领导外,同时也受上级的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这样,纪律检查委员会这个组织从上到下就有了它的完整的系统,同时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权限也有了重要的加强。
1985年9月18日到23日,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批准了一批老同志不再担任中央三个委员会成员的请求,增选了一批新的中央委员、候补中央委员、中央顾问委员会委员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9月24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增选王德瑛、肖洪达、陈作霖、傅杰、强晓初为中纪委常委,选举王鹤寿为第二书记,韩光为常务书记,强晓初,陈作霖为书记。[12]党的十二届五中全会批准了上述人选。
1987年10月25日至11月1日,党的十三大在北京召开。11月1日,大会选举新一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11月2日,党的十三届一中全会批准乔石为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陈作霖、李正亭、肖洪达为副书记,还批准了常务委员会委员。
1992年10月12日至18日,党的十四大在北京召开。大会选出由108人组成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10月19日,党的十四届一中全会批准中央纪委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人选,尉健行为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为侯宗宾、陈作霖、曹庆泽、王德瑛、徐青。
1997年9日12日至18日,党的十五大在北京召开。大会选出由115人组成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9月19日,党的十五届一中全会批准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和常务委员会委员人选,尉健行为书记,韩杼滨、曹庆泽、何勇、周子玉、夏赞忠、刘丽英为副书记。
2002年11月8日至14日,党的十六大在北京召开。大会选出由121人组成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11月15日,党的十六届一中全会批准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和常务委员会委员人选,吴官正为书记,何勇、夏赞忠、李至伦、张树田、刘锡荣、张惠新、刘峰岩为副书记。
2007年10月15日至21日,党的十七大在北京举行。大会选出由127人组成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10月22日,党的十七届一中全会批准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和常务委员会委员人选,贺国强为书记,何勇、张惠新、马馼、孙忠同、干以胜、张毅、黄树贤、李玉赋为副书记。
三、关于党的纪检(监察)机关历史演进的重要启示
第一,新形势下党的纪检(监察)机关的建设及其工作只能加强,绝不能削弱。党章赋予党的纪检机关以重要职责和神圣任务。在长期处于和平环境以及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的新的历史条件下,反腐败斗争形势非常严峻,党的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只能加强,绝不能削弱。
第二,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坚持“双重领导”,既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又在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一定要坚持按党章的规定,处理好和同级党委的关系。党的十七大通过的党章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要同时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同级党的委员会同样有监督之权。第四十四条明文规定:“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委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可以先进行初步核实,如果需要立案检查的,应当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涉及常务委员的,经报告同级党的委员会后报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党章第四十五条还规定:“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如果对同级党的委员会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请求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予以复查;如果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或它的成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情况,在同级党的委员会不给予解决或不给予正确解决的时候,有权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协助处理。”党章的明确规定体现我们党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的重视、信任和支持。
第三,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正确处理上下级纪委之间的关系。纪委上下级之间有垂直领导、被领导关系。党的十七大通过的新党章第四十五条规定:“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检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并且有权批准和改变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于案件所作的决定。如果所要改变的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已经得到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的批准,这种改变必须经过它的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强调这一点可保证纪检系统监督与被监督的规范性、程序性和有效性。
第四,要注重和加强纪检机关自身建设。纪检干部处在反腐败斗争的第一线,面临着腐蚀与反腐蚀的严峻考验,必须在党委的领导下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纪律检查工作的能力,努力成为加强学习的模范、真抓实干的模范、严格自律的模范。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385.
[2]列宁全集(第39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288.
[3][4][6]王健美.中共中央机关历史演变考实(1921-1949)[M].北京:中共中央党史出版社,2005.87.119.390.
[5]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国共产党历史大事记[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77.
[7][8][9][10]李雪勤,李雪慧.新中国反腐败大事纪要[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1999.1-2.44.69-70.86.
[11][12]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国共产党新时期历史大事记(增订本)[M].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2002.4.197.374.
作者夏东民系江苏技术师范学院党委书记、教授、博士生导师;郭秋琴系苏州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 特约编辑:胡中良
D220
A
中央纪检委人员名单 第5篇
在学懂弄通用好上下工夫见实效
胡锦涛总书记6月25日在中央党校发表的重要讲话,科学分析了当前我国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深刻阐述了事关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若干重大问题,高度概括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宝贵经验,为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奠定了重要的政治、思想和理论基础。我们要认真学习领
会,坚决贯彻落实,用讲话精神武装头脑、统一思想、指导工作,真正在学懂、弄通、用好上下工夫、见实效。
要用讲话精神武装头脑、指导工作,就必须在宣传贯彻方式方法上下工夫、见成效。要重点抓好班子成员的学习贯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利用纪委常委会、专题学习会,集中时间认真学习领会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在通读讲话原文的基础上,组织好学习讨论。班子每个成员都要认真研读,全面领会精神实质,交流心得体会,共同提高认识。要坚持集中学习与个人学习、专题辅导与举办报告会相结合等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推动学习贯彻,特别是每个领导干部要联系自己的思想和工作实际,带头学习好、领会好、掌握好、贯彻好讲话精神,并以讲话精神为指导,选择一两个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深入思考,提出新的办法和措施。要采取多种方式,把讲话精神传达到全体纪检监察干部和职工,使讲话精神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在新闻媒体开辟专版专栏,组织好宣传贯彻报道活动等,不断加大宣传贯彻力度,增强宣传贯彻的实效性和针对性。
要用讲话精神武装头脑、指导工作,就必须在结合实际履行职责上下工夫、见成效。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调查研究,以更加务实的作风,更加扎实有效的措施,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要结合实际,对上半年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的“回头看”,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保证质量,加快速度,努力工作,狠抓落实,确保高质量、高标准完成下半年各项工作任务。要严肃党纪国法,拓宽信访举报渠道,继续保持查办案件工作力度。要加强党风政风建设,认真治理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要认真履行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的职责,切实加强对反腐倡廉各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要继续开展好“做党的忠诚卫士、当群众的贴心人”主题实践活动,切实加强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努力实现机关作风明显改进、机关工作效率明显提高、机关干部素质明显增强、群众对机关工作满意度明显上升。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
中央纪检委人员名单 第6篇
(1991年4月23日)
为了加强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根据党章和有关规定,对中央纪委派驻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各部门纪检组和各部门党组纪检组(纪委)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领导体制和工作关系 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组、各部门党组纪检组(纪委)受中央纪委和所在部门党组(党委)的双重领导。
派驻纪检组和党组纪检组指导所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工作。对所属系统实行高度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的派驻纪检组、党组纪检组和部门纪委,领导所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工作。
中央纪委派驻金融系统纪检组受中央纪委委托,会同各专业银行党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党组,对各专业银行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党组纪检组实行双重领导。
派驻纪检组组长和党组纪检组(纪委)组长(书记)应参加所在部门的党组(党委),尚不是党组(党委)成员的,列席所在部门的党组(党委)会议。
二、任务和职责范围 检查所在部门及所属系统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所在部门党组(党委)及其成员和其他党员领导干部实行党章规定范围内的监督。检查所在部门党员领导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以及所属系统重要的违纪案件。派驻纪检组和党组纪检组根据有关规定,对所检查的案件提出处理意见;部门纪委按照党的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对所检查的案件中的党员作出处分或撤销处分的决定。协助所在部门党组(党委)管好党风,加强廉政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配合有关部门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党风党纪教育。指导(领导)所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受理所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党员的控告和申诉。
完成中央纪委和所在部门党组(党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机构、职务设置和干部管理 派驻纪检组和党组纪检组设组长(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为副部长级,国务院直属局为正司局长级)1人,副组长(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为正司局长级,国务院直属局为副司局长级)1至2人。
部门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一般由5至7人组成,设书记(部纪委为副部长级,国务院直属局纪委为正司局长级)1人,副书记(部纪委为正司局长级,国务院直属局纪委为副司局长级)1至2人。
派驻纪检组和党组纪检组(纪委)根据工作需要,可设正副局级、正副处级检查员。派驻纪检组和党组纪检组(纪委)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部门的具体情况,设立必要的办事机构,办事机构统称室。室主任配备条件参照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1988年颁发的《关于党的各级纪委内部机构和干部职务设置的若干规定》精神执行。派驻纪检组组长、副组长、局级检查员和副司局级室主任,由中央纪委商所在部门党组提出人选,组长由中央纪委报中央任免;副组长、局级检查员和副司局级室主任由中央纪委任免。其他工作人员委托所在部门任免。
党组纪检组(纪委)组长(书记)由所在部门党组(党委)或由中央纪委商所在部门党组(党委)提出人选,经中央纪委考察同意后,由所在部门党组(党委)报中央任免;副组长(副书记)由所在部门党组(党委)征得中央纪委同意后任免;局级检查员、部门纪委委员和副司局级室主任由各部门党组(党委)任免后报中央纪委备案。
各专业银行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党组纪检组副组长,由所在部门党组征得中央纪委驻金融系统纪检组同意后任免。
四、工作制度 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纪委和所在部门党组(党委)的指示、决议和规定。根据中央纪委和所在部门党组(党委)的部署,结合本部门党风党纪的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向中央纪委和党组(党委)报告。及时完成中央纪委和所在部门党组(党委)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工作进度情况及主要问题,每半年向中央纪委和党组(党委)书面报告一次。所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党风党纪方面的倾向性或重大问题,要随时向党组(党委)请示、报告,同时抄报中央纪委。特殊情况和问题可随时向中央纪委请示、报告。
派驻纪检组、党组纪检组(纪委)同中央纪委的日常工作联系,一般通过中央纪委有关纪律检查室。重要问题可直接向中央纪委常委请示、报告。
中央纪检委人员名单 第7篇
屏边一中民中
丁丽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取得新成效,赢得了党心民心。这时,我们党更要毫不动摇地坚持党的绝对领导的根本原则和制度,严格遵守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习主席保持高度一致,一切行动听从党中央、习主席指挥。按照党中央“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组,实现派驻全覆盖,是落实党章规定和党的十八大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党内监督、深化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的重要措施,是深入推进中央和国家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组织制度创新,具有重要意义。各单位拥护中央的决定,表示切实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大力支持纪检组工作,更加自觉地接受监督。这是党的历史上,中央纪委首次向党的工作部门和全国人大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全国政协机关派驻纪检组,是实现派驻全覆盖的重要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性,细致做好思想工作,团结带领广大人民坚定不移地做改革的推动者、促进者。
中央纪检委人员名单 第8篇
据健康报7月21日讯日前, 覆盖22个省 (区、市) 以及辽宁省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2010年中西部地区城市社区卫生人员培训项目管理方案》下发各地。该方案将通过加强对全科医生、社区护士及其他卫生技术人员的岗位培训, 提高中西部地区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能力, 计划共培训5万多名社区卫生人员。
按项目规划, 全科医师骨干培训2676人, 全科医师岗位培训24078人, 社区护士及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岗位培训26770人。全科医师骨干培训在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全科医学临床 (二级及以上医院) 和社区培训基地进行, 培训时间为10个月。全科医师岗位培训60天, 社区护士及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岗位培训30天。培训以加强社区卫生基本服务能力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有关内容为重点, 预计在2011年6月底前完成。
卫生部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司有关负责人介绍, 医改方案提出用3年时间, 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培养社区卫生人员16万人次。此次培训项目是这一目标的组成部分, 中央财政已为该项目安排了专项资金, 不足部分主要由省级财政补充。
中央纪检委人员名单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