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标准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标准(精选8篇)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标准 第1篇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标准
吉市房金字[2008]13号
为贯彻落实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通知》(吉市法制[2007]12号)精神,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防止行政处罚的随意性,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及《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缴存登记或者不为在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的规定,依据本市企事业单位用工情况,对逾期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制定如下行政处罚标准:
一、单位职工人数不足100人的,罚款1万元;
二、单位职工人数超过100人不足500人的,罚款2万元至3万元;
三、单位职工人数超过500人不足1000人的,罚款3万元至4万元;
四、单位职工人数超过1000人的,罚款4万元至5万元。
本处罚标准已由吉林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二○○八年五月十六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标准 第2篇
2010年,在中心党组的正确领导下,根据我管理中心全年总体工作部署和要求,为了切实贯彻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在我市范围内全面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加大执法力度,规范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程序,扎实推进执法工作,把行政执法作为今年公积金归
集扩面工作的重点,精心准备,统一部署,集中力量,强化归集,突出效应。在工作中,我处发扬了团结协作精神和认真严谨的工作态度,使行政执法工作开展的有条不紊,进展顺利,成效显著。现将工作总结汇报如下:
一、积极参加,自觉实践创先争优活动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省委七届五次、市委七届七次会议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主题,积极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积极参与创建“五个好”先进党组织、争当“五个模范”优秀共产党员活动。以加强经常性学习教育为手段,明确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重大意义。提升思想认识,自觉投入“活动”的实践中,自觉做学习的模范,做执行政策的模范,做服务群众的模范,做爱岗敬业的模范,做遵纪守法的模范。彰显中心党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党员职工的执行力、落实力、自律力,在推动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和谐、服务人民、加强组织建设的实践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加强建设,锻炼高素质的执法队伍
面对今年的工作重点,我中心现有的22名行政执法人员,已无法满足行政执法工作对人员的需要。为加强行政执法工作,加大归集扩大的执法力度,扩大行政执法队伍,经中心领导同意。我处与政府法制办联系,新增执法人员24名,并在3月份政府法制办组织的法制务实理论培训中,46人通过参加培训、学习,系统的掌握了法律、法规和行政执法务实技能,强化了依法行政意识,在工作中树立了政府部门公正、文明和规范的良好执法形象,提高了执法水平,形成了一只有战斗力的执法队伍。
三、努力推进,开拓行政执法工作新局面
2010年,在中心党组的正确领导下,以“求实、务实、落实”的工作作风,牢固树立依法执法思想,强力推进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工作,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本共对370个单位进行执法工作,共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79份、《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4份、《行政处罚决定书》2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书》4份。通过采取措施,有148个停缴、少缴公积金的单位,为38088名职工缴存了8379.3万元公积金,有55个单位新增开户,为2480名职工建立了公积金制度,并缴存公积金668.3万元。行政执法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我们的主要做法有:
(一)多措并举 精心组织
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是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赋予我管理中心的重要公共管理职能,加强行政执法,加大执法力度,是做好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工作的有力保证,做好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工作是我管理中心今年管理工作的重头戏。为了做好这项工作,我们多措并举,精心组织,筛选准备催缴催建的单位,为执法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素材,奠定了基础。主要通过以下五种途径:一是对全市在我中心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单位,进行了拉网式核查,对核查出的1000多个少缴、停缴单位,进行认真分析、筛选,最终筛选出140多个单位,缴存基数较低59个单位;二是在全国组织代码共享平台上筛选出280多个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三是在出门执法过程中,注意观察其他单位,回来后及时查寻找出50多个单位;四是通过社保和各种新闻媒体媒介中的新闻或广告,搜集可以催建的单位60多个;五是到各管理部调查研究,组织走访,排查摸底。
(二)措施得当 狠抓落实
在中心党组高度重视下,配备执法车辆,充实执法人员到稽查处,为执法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保障,加强了执法力量。为了做好归集扩面工作,我们整理修改法律文书,保证文书的明确性、严肃性、权威性;我们对筛选出的单位,进行由大到小、由易到难排序排查;我们通过认真分析,针对每个单位的特殊性,进行宣传、执法两手抓,软硬兼施;我们通过发函,邮寄法律文书,电话联系等多种方式多种途径,积极主动的开展工作。通过以上措施,狠抓落实,效果明显。
在第一执法顺序中,主要针对对那些人员多、效益好、实力强的单位列,我们通过到单位调查、走访、宣传、执法,促使其开始着手住房公积金开户建制工作。例如,针对农村信用联社(邯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邯郸市城郊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驻邯郸办事处)单位效益好、实力强,涉及职工达1000多人,且具有缴存能力,但是还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第一运输总公司,420余人,进行核对,政策宣传,促使其变更调整基数。
在第二执法序列中,通过深入单位,不厌其烦地进行政策宣传、协商、催缴、催建。针对那
些没有建制的单位,我们首先深入单位,向企业负责人宣传住房公积金政策、让他们明白,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单位的义务,是职工应享受的权利,缴存公积金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提高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事业的发展,使部分停缴、少缴单位恢复了公积金,部分未建制的单位为职工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针对那些有能力缴存,未
建立公积金制度,或已建立制度擅自停缴、少缴,通过宣传、催缴催建,仍没有效果的,按照《条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严格执法,重点突破
在公积金行政执法中,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都能做到依法处理,坚持实事求是,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在行政执法中,我们主动深入单位,向企业负责人宣传住房公积金政策,首先让他们明白,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单位的义务,是职工应享有的权利,缴存公积金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提高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事业的发展。行政执法,坚持以政策宣传教育、催缴催建为主,以行政处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单位进行行政处罚,严格按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制定处罚数额,经三级审批(较大数额处罚经集体讨论)后执行。
针对事实清楚,宣传到位,仍然没有改正的单位,我们实施严格执法,重点突破。例如,中心在7月8日,经调查核实发现,邯郸市仁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单位设立之日起至当日,未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7月8日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在其逾期仍未改正的情况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12月1日送达了《处罚事先告知书》,在超过规定的陈述、申辩期后,于2010年5月25日送达了《处罚决定书》。2010年11月20日,在改单位已经超过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限后,我们依照执法程序申请法院对该单位进行了强制执行,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存在的不足和建议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标准 第3篇
一、围绕三条主线,推进业务发展
近两年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天津中心)以“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改进服务,转变作风”为工作基调的支点,紧紧围绕“发展、改革、开放、合规”的工作思路,不断推出便民、惠民服务举措,将缴存扩面、支持群众改善住房条件、资金运作安全高效作为三条业务主线,全力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收到了显著的效果。
(一)缴存扩面
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以来,天津中心一直着眼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增加职工住房收入。
一是以制度规范缴存。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精神,结合天津市缴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通过了《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其中明确:“与各类城镇单位建立和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都应缴存住房公积金”。在落实中,天津中心先后与市总工会、市人力社保等部门联合发文,强调职代会对住房公积金建立、缴存事项的监督决策职能,规范劳务派遣、中介机构等缴存公积金的具体操作事项。
二是以信息推进新建。早在2007年,天津中心就开始与市社保中心和质监局进行数据联网,从源头上掌握应建单位及其职工的信息,实施有效推进。在国家和天津市经济发展战略影响下,大批重企、名企入驻滨海新区,天津中心及时跟进,做好这些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建立和缴存工作。诸如一汽丰田、富士康和空客A320等外资企业均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十一五”期间,全市新建单位1.48万个,新建职工76.2万名,新建职工人数占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以来总人数的35%。2013年经催建新建单位2723个,新建职工25.4万人,较前一年提高一倍。
三是以联动督促重点。2012年以来,天津中心开展了“扩面执法年”活动,采取归集业务前台系统与执法工作联动的方法,将主动执法与缴存服务结合起来,通过细致入微的服务,督促各类企业依法建立。在推进重点催建单位缴存工作中,对有能力建立而拒不建立的单位进行立案执法。2013年对27个处罚未整改的单位全部申请强制执行、对处罚后拒不建立的15个单位在中心网站曝光,《天津日报》、《今晚报》及门户网站进行了转载、转发,起到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与捍卫住房公积金制度严肃性的效应。
四是以队伍高效执法。2012年2月,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对《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进行部分条款的修改;天津中心编制了《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手册》。他们先后组织三批典型引路座谈会,邀请法官、专家学者进行专题培训。通过细化执法工作考核、开展执法评比、评选月度优秀执法人员、追究执法人员违规责任、激励执法人员高效高质量开展执法工作等措施,使制度覆盖面不断扩大,新建的速度和规模显著提高。
截至2014年6月底,全市共有4.6万家单位、254.4万人建立了住房公积金,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1995.8亿元,职工因住房消费等原因提取1122.5亿元,归集余额873.3亿元。2014年上半年,全市归集住房公积金149.5亿元,同比增长了11.1%。
(二)支持群众改善住房条件
天津中心以解决和改善中低收入职工的住房条件为导向,积极采取措施,努力扩大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让住房公积金惠及广大中低收入职工。
一是个人贷款多样化。第一,根据群众需求和市场情况,逐步降低贷款门槛,放宽贷款条件。目前,职工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即可办理贷款,贷款品种由单一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增加到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按揭组合贷款、住房公积金—中德组合贷款、限价房贷款、定向安置房贷款等,个人贷款额度40万元,夫妻双方贷款额度60万元,如果有补充公积金,贷款额度分别为50万元和70万元。第二,主动进入市场,让更多的缴存人享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以2013年为例:天津中心将贷款服务延伸到商品房交易现场的主要场所,对全市512个在售楼盘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组织贷款承办银行在223个楼盘、5个二手房交易中心和28家中介机构开展现场咨询;走进120家大中型企业,宣传普及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第三,打造贷款服务新形象。通过单独约谈、协助梳理业务流程、有针对性地培训等措施,加强了对贷款承办银行的时限管理,2013年总体超时限率为4%,首次将年度超时限率控制在5%以内。实施《贷款服务管理规定》和《回访管理规定》,累计对6162名职工进行有效回访,99.7%的被调查职工对贷款服务表示满意。
二是持续提高中低收入职工住房支付能力。天津中心认真贯彻国家宏观调控精神,严格落实调控措施,对无房职工购买首套住房实施低首付比例为两成的政策。2012年、2013年两年,在11.1万户贷款家庭中,购买首套房的家庭占贷款总数的82.9%,其中,购买90平方米以下住房的职工占49.4%。2014年前6个月缴存职工共提取住房公积金80.1亿元用于购、建、修、租自住房和偿还住房贷款等住房消费,占提取总金额的76.7%。在增强职工住房支付能力、减轻职工还贷负担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是针对特殊群体出台多项优惠政策。天津中心认为,对于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失业保险金以及特困、患有重大疾病的职工而言,解决当前的基本生活和治病救命是第一需要,因此出台政策,规定这几类职工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缓解生活困难。另外,对购买定向销售经济适用房、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给予50%的担保费补贴。至今,全市共有6万名困难职工根据这一政策提取住房公积金5.5亿元,1.5万名贷款职工申领补贴2628万元。
四是试点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房建设。住建部等部门2010年7月批准天津市为全国首批28个试点开办住房公积金项目贷款支持保障房建设的城市,确定了秋丽家园、秋怡家园、天欣花园、民盛园和满江东道5个公共租赁房贷款项目,共建设公共租赁住房5944套,建设总规模38.68万平方米,总贷款额度为19.75亿元。截至2014年6月底,5个项目全部建成出租,有效增加了天津市保障房的供应。当前,天津中心正在围绕油田分中心利用增值收益收购公共租赁房的经验与问题,进行扩大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加强住房公积金保障作用研究。
(三)资金运作安全高效
归集。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现行统一缴存比例为工资总额的11%,对缴存比例设定上下限,严格执行基数“下限保底”和“三倍封顶”政策。最低缴存基数为市人力社保局确定的当年最低月工资标准,最高基数不得高于上一年度天津市在岗职工月均工资的3倍(目前执行的下限为1500元,上限为16350元)。住房公积金人均年缴存金额2013年达到15001元,且基本实现了制度全覆盖。
使用。1996年天津的住房公积金个贷率只有5.8%,2000年达到56.7%,2007年突破了80%,此后一直在科学合理区间运行,既保证了资金使用效率,又保证了资金安全可控,2013年个贷率为83.9%,一直保持在全国较高位运行。截至2014年6月底,累计向66.3万户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1545.1亿元,贷款余额732.9亿元,贷款逾期率0.02‰。其中,2014年上半年,共向2.7万户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101.4亿元,支持职工住房消费达247.5亿元,支持职工购房247.9万平方米。目前,住房公积金贷款市场份额一直保持在全市贷款总量的三分之一。
按照相关文件: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中心管理费用后,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规定,2003年到2013年,累计提供廉租房和公共租赁房建设、发放经济租赁房补贴达37.7亿元。其中,发放项目贷款17.1亿元,按期收回本金6.7亿元,没有贷款逾期。
二、关心群众利益,做足服务文章
天津中心以“擦亮窗口树形象,优质服务促发展”为宗旨,不断增强服务意识,改善服务作风,优化办事流程,减少办事要件,缩短办事时间,大大提升了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
(一)一周七天,无休服务
为了更好地服务群众,方便职工在公休日也能够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愿望,天津中心研究方案,解决系统改造、联网测试、人员配备、权限设置等一系列问题,于2013年7月28日开设了和平、河东、河西、南开、河北、红桥、塘沽、开发等8个管理部,25个周六对外服务窗口。2013年8月10日,天津市委主要领导同志到天津中心和平管理部调研时提出了“不但要让群众感受到改进作风的变化,更要持之以恒、务求长效”的要求,天津中心抓紧落实,利用短短两周时间完成了系统调试、人员分配、媒体宣传等周日营业准备工作,率先在上述区域开通。一周七天营业无休服务,也成为全国首家“天天候”办理业务单位。此项服务一经推出,立即受到广大群众的关注,网民称:“办理公积金业务再也不用占用工作时间了!”、“窗口单位能够在双休日办理业务,方便了广大群众,辛苦了”、“转作风,天津已走起”。截至2014年6月底,职工在周六、周日提取住房公积金29.1万人次,金额50.1亿元。
(二)精简流程,减少要件
天津中心以政策为支点,从群众需求出发,持续优化政策、简化手续,不断推出利民、便民多项服务举措。
一是通存通兑。在全市范围内实现通存通兑,全市缴存单位和职工可在天津市任一区县管理部办理缴存、提取、销户提取业务和担保费补贴业务。目前住房公积金20%的柜台业务都通过跨区县办理。
二是网上服务。缴存单位可先在住房公积金网站上填写、打印业务票据,再到管理部办理业务,节省了办理时间。同时,网站还为单位在线记载住房公积金单位账、个人账。
三是缩短时限。职工办理贷款由原来的15个工作日,到现在仅需8个工作日。
四是简化程序。第一,实现归集提取业务办理系统资料无纸化,包括住房公积金、补充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缴存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按月缴存、转移、封存、个人补缴业务和全部提取业务以及个人申请办理龙卡、更改初始密码和账户密码挂失业务。第二,简化个人贷款申请手续和完善个人贷款现场服务,调整个人贷款的受理、审批流程,组织贷款承办银行进驻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项目销售现场,以及各区县二手房交易中心,现场受理职工贷款申请。第三,采用高清拍摄仪,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不再需要出具《提取申请书》,不再需要复印各类证件。
五是发行新卡。新一代住房公积金龙卡IC卡,由天津中心与建行天津分行联合发行,在卡种和金融业务功能上有了全新升级:第一,实现了自动受理制卡申请,保证开户业务与制卡业务的无缝衔接;第二,实行“多地受理、属地发卡”的业务规则,方便职工办卡、领卡;第三,联合建设银行发行了新一代住房公积金龙卡芯片卡,将新开户制卡调整为中心自动受理,大幅压缩办卡流程,办卡时间由原来的15个工作日缩短为市内7个工作日、郊区县9个工作日。
(三)优化方式,方便还款
一是推出了委托提取业务。职工可委托中心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划入借款人住房公积金龙卡,用以偿还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本息。办理委托提取业务后,借款人及配偶不需每月到柜台先还款再办理提取手续。为进一步方便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职工,工、农、中、天津银行、中信等10家银行分两批顺利开通委提业务,为绝大多数借款职工提供了便捷的服务。
二是推出了余额还贷业务。凡在建行办理公积金(组合)贷款的职工,可在任意支行,用本人和配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直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解决了职工先自行垫资还款,再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便。
(四)四项服务,真情为民
为解决缴存单位和职工的实际问题,有针对性地推出了四项服务。
一是咨询服务,在分中心、管理部设置咨询台,配备专职咨询人员。每月定期开展主任接待日活动,中心领导、分中心、管理部负责人在机关或营业大厅接受群众咨询,解决疑难问题。
二是预约服务,对单位集中办理涉及人数较多的业务时各分中心、管理部采取预约办法;对要件不齐不能当场办理业务的职工发放业务预约卡,二次办理免排队。
三是上门服务,单位操作网缴系统出现故障或职工因残疾、患病等原因无法到现场办理提取手续时,分中心、管理部主动上门解决。
四是法律服务,职工投诉单位未建或欠缴住房公积金时,分中心、管理部将提供法律援助和执法服务。
(五)建立平台,扩大服务
2009年天津中心成立了客户服务中心,陆续开通了12329服务热线、互联网站和手机网站,并与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网”实现对接,形成了“四位一体”的对外服务平台。
一是通过12329热线电话向单位和职工提供语音服务。热线电话提供自助查询、人工受理咨询、人工受理投诉、语音和短信提示4种服务。
二是利用互联网站提供信息公开和查询服务。通过网站公开了住房公积金政策、流程和时限信息。职工可查询近3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信息,对相关业务问题可进行网上咨询。开通微博,与网友在线实时互动,提升了群众对住房公积金的认知度。中心微博成立短短一年,吸引粉丝21000名,发布微博4000余条,网友评论及转发15000余条,进入了微博排行榜天津政府类前十名。
三是手机网站成为远程服务新载体。为适应社会信息化发展的步伐,继互联网站之后又建立了基于移动端的手机网站、手机应用平台app,实现了与互联网站同样的查询、咨询功能。
四是政务网成为接受百姓咨询投诉的新平台。天津中心作为市政府直属单位,纳入了天津市政府政务网市民互动平台,为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咨询服务,受理投诉。该中心在政务网平台的回复及时率和满意率处于全市政府委办局和直属单位前列。
(六)严格考核,强化服务
住建部和精神文明委颁发《全国住房公积金文明行业标准》后,天津中心出台了《文明窗口创建标准》、《客户满意率管理规定》等一系列管理制度,明确了以组织领导、业务绩效、制度建设、合规管理、优质服务、队伍素质为内容的六个创建标准和考核内容。采取现场考核与后台考核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法,每季度对各分中心、管理部等窗口单位的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每个人的职务变动、薪酬绩效挂钩。近年来,通过问卷、网上调查和窗口征求社会评价,综合满意度保持在95%以上。
三、突出合规控险,把握服务之源
随着住房公积金制度深入发展,管理人员不断增加,资金规模越来越大,住房公积金运作中面临着信用、操作、市场、政策等一系列风险的挑战,对资金管理能力和风险防控能力要求越来越高。天津中心将合规控险作为优质服务的源头来抓,初步建立起“管理部前沿审查、责任处室中间管控、审计部门后台监督”三道防线。在资金使用上,继续坚持使用资金部门和划拨资金部门“双控审核”,经办人员、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三级审批”,实行资金网上划拨,锁定账户,定向支付,全面实现了资金封闭运转。以信息化为依托,建立了比较健全的合规管理制度体系,为各项业务的合规开展和对外提供标准化服务奠定了基础。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政策执行标准化
为保证国家政策法规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得到有效落实,避免出现政策执行不力,甚至执行不一致问题,不断深化制度建设,防范政策执行风险。天津中心按照国家、天津市政策法规和管委会制定的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贷款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形成了条例、办法、规定、规程等四级政策法规体系。对归集、提取、贷款、核算等业务设计了规范性文件,把各项管理职责落实到每一个部门、每一个岗位,从管理到操作,层层细化,分解到人,保证政策环环相扣,上下一致,做到每项工作有法可依,每笔业务有章可循。
(二)权力运行规范化
为保证住房公积金管理过程中权力的正确行使,避免出现业务管理混乱、违规使用资金等问题,天津中心着力加强权力制约,防范权力风险。坚持部门设置管运分离、关键岗位设置不相容的原则,将操作、审批和决策不同权限固化到信息系统中,严把“四个关口”。
一是严把权限设置关。明确管理部门、操作部门和监督部门的职责权限,管理部门负责政策的制定,操作部门负责具体业务的办理,监督部门负责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验评价和跟踪问效。
二是严把资金使用关。实施使用资金的部门和划拨资金的部门“双控审核”,各部门的经办人员、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三级审批”。使用资金的部门,无权划拨资金;划拨资金的部门,不能决定资金的使用,做到使用和审批两分离。
三是严把资金划拨关。与银行签订网上银行协议,明确资金划转的定向账户支付功能,资金只能向已经锁定的账户划拨,严控资金使用流向。自2005年以来,网上划拨资金共1997亿元,全面实现了资金封闭安全运转。
四是严把账户管理关。严格落实专户管理制度,经财政局审批和人民银行核准,开立了归集、贷款、增值等专用账户,对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并将各类账务与承办银行日对、日记、日结,保证账务核实100%,实现了与承办银行对账无一差错。
(三)业务操作程序化
为保证工作人员办理业务符合政策规定,避免因故意违规、外部欺诈或个人失误造成的错取、错贷等问题,依据政策规定建立了归集、提取和贷款等信息化系统,各岗位人员办理每项业务,必须通过系统进行程序化操作并留有痕迹,防范欺诈和操作风险。在业务操作控制上注重把握“三个环节”。
一是政策审核。在业务办理系统中明确政策标准和审核要求,根据经办人员录入的票据资料信息,通过系统判断是否符合政策要求。
二是流程审批。在授权系统中明确经办人员、复核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三级审核权限,各岗位人员逐级进行业务审核,通过系统判断是否符合权限要求。
三是信息核对。与公安部、人民银行和国土房管局进行信息联网,核实职工身份信息、个人信用信息、房屋交易及产权信息,通过系统进行比对和判断,提高了信息审核的效率和准确性。
(四)审计监督自动化
为保证各项政策有效落实,天津中心主动接受国家审计署、市审计局、市财政局的审计监督,同时,重点强化内部“三项审计”,建立了审计信息系统,实现了审计监督自动化。
一是政策审计。通过政策审计系统,与业务办理系统的数据信息进行比对,判断是否符合政策要求。
二是账务审计。通过账务审计系统,与核算系统的账务信息核对,进行账据、账账以及账表的一致性审计,从而实现对资金核算体系的全面审计。
三是票据资料审计。通过审计人员录入的业务票据信息,与业务办理系统信息核对,进行信息一致性和票据资料规范性审计。
(五)办事服务公开化
大力推行网络化服务,深化营业网点服务,形成综合性服务体系,在方便群众办理各项业务的同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以公开透明促进风险防控。网络服务方面,建立了住房公积金互联网站、手机网站,向单位和职工宣传住房公积金政策、流程、要件和办理时限,向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贷款还款情况和办理进度的查询服务,缴存单位也可通过网站直接进行业务操作,查询单位帐及个人账。与天津政务网链接,对群众提出的问题及时答复,回复率和满意率持续位居全市各委办局前列。营业网点服务方面,在全市各区县建立了19个管理部,统一服务标准,统一服务形象。为每个管理部配备了专门的咨询人员,设置了办事政策、程序和时效“三公开”宣传展牌,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印制了便民服务手册和业务办理提示卡,实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和一次性告知制等服务制度,实现了服务标准公开化。
(六)考核问责定量化
为确保岗位职责有效落实,强化岗位合规意识,天津中心从工作时限、工作量、风险点、履行职责等方面,设定了量化考核标准,涉及15000多个考核点。能够随时调取工作人员的操作信息,进行考核监督。按照业务类别和岗位职责出台了《工作人员违规积分标准》和《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对违规人员按照情节和后果给予违规积分和相应的问责处理。通过考核问责的量化管理,将风险防控落实到各岗位之中,达到了超前预防、有效控制。
天津中心主要领导常以“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警示合规控险与优质服务的关系,得到了上级各有关部门的充分肯定。国务院纠风办、国务院法制办、新华社、《中国纪检监察报》、《中国建设报》分别介绍了天津市的经验做法。市委书记孙春兰、市长黄兴国、副市长尹海林,以及中纪委副书记张惠新、黄树贤、住建部副部长陈大卫、住建部纪检组长杜鹃等领导同志先后到天津中心调研,充分肯定了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取得的成绩,对合规管理、风险控制工作也给予了高度评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标准 第4篇
有分析指出,此次住建部提出筹建中国住房保障银行,不失为一条非常可行的市场化之路。既然成为一家政策性商业银行,那么就可以吸储,可以吸纳存款,为住房保障金放贷。
住建部正在修改住房保障条例
2月19日,国新办举行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住房保障等方面情况新闻发布会。对于城镇住房保障条例的最新进展情况,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总经济师冯俊表示,《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在去年5月份住建部已经把送审稿上报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去年9月底在常务会议上明确要求加快住房保障立法。国务院法制办已将该条例的草案征求了各部门、各地方和社会机构的意见,现在住建部正在根据反馈的意见进行修改,争取把条例尽快上报国务院,公开征求社会的意见。
国务院同意建立不动产登记联席会议制
2月28日,国务院批复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不动产登记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有关问题的请示。批复指出,“同意建立由国土资源部牵头的不动产登记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并任命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为召集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标准 第5篇
为进一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大力提升党支部组织力,强化党支部政治功能,推动党的一切工作到支部,使党支部成为团结群众的核心、教育党员的学校、攻坚克难的堡垒,根据市直属机关工委《关于开展党支部建设标准化工作的推进方案》(市直机关工委„2018‟76号)文件要求,结合中心工作实际,制定中心党支部建设标准化工作的推进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总书记视察甘肃重要讲话和“八个着力”重要指示、省十三次党代会精神,以《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为基本遵循,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树牢“抓好党建是最大政绩”的理念,结合我中心党支部建设的实际,通过开展党组织建设年活动,激发党组织的生机活力、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战斗堡垒作用,使广大基层党员牢记宗旨、心系群众、为民服务,为推动支部发展提供坚强的思想和组织保证。
二、基本原则 开展党支部建设标准化工作,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分类指导、统筹推进。全面贯彻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基层党建工作的部署要求,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各项规定,对照组织部门出台的党和国家机关党支部建设标准,提出具体达标措施,使我中心党支部行有标尺、干有方向、评有依据。
——问题导向、标准引领。强化问题意识,在推进标准化建设中不断发现和解决问题,用制度和规范堵塞基层党建薄弱环节和漏洞,努力夯实党的执政基础;通过标准化建设,建强基层党支部,全面提升组织力,为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提供组织保障和政治保证。
——立足实际、真抓实干。立足自身实际,依据标准查摆问题、对标达标,不断提高支部工作和自身建设的规范化水平;落实好“书记抓、抓书记”的工作要求,做到真抓实干、知难而进,蹄疾步稳、务求实效,切实把责任杠在肩上,把工作落到实处。
——重点突破、点面结合。党支部建设标准化工作要稳步推进,在紧密结合中心管理实际的前提下,边推进边总结边完善,在取得经验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方案,既突出重点,又以点带面,推动整体水平提升。——较真碰硬、问责追责。对标准实施情况严格监督检查,执行效果严格考核验收,健全问责追责机制,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把监督检查、考核验收、责任追究有机结合起来,传导压力、激发动力,形成党支部标准化建设的强大推动力,确保标准化建设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三、目标任务
(一)政治建设更加务实有效。以提升政治功能和组织力为着力点,围绕党章党规和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等内容,制定年度学习计划,积极运用“在线学习”、“微型党课”、“主题党日”等多种形式,促进学习教育经常化,教育引导党员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理想信念和党性宗旨教育,不断提高“四讲四有”意识。
(二)组织设置更加科学优化。以扩大党组织覆盖和党的工作覆盖为着力点,按照有利于加强党员教育管理、有利于开展支部活动、有利于发挥支部主体作用的原则,做到换届及时、制度健全,确保真正让党支部成为坚强的战斗堡垒。
(三)班子队伍更加坚强有力。以增强班子整体功能为着力点,加强以支部书记为重点的支委会班子建设,强化支部书记教育培训。坚持定期分析党员思想和开展谈心谈话,党支部与党员谈心谈话每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开展思想交流,及时了解党员思想状况,帮助消除疙瘩、解决问题、增进团结、推动工作,着力打造一支政治过硬、担当有为、业绩突出、作风扎实的党支部班子队伍。
(四)组织生活更加严肃认真。以增强党组织生机活力为着力点,认真落实好“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党员”为主要内容的组织生活制度,严格党内政治生活,严明党的纪律。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落实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大力倡导勇于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优良作风,坚持高质量地召开班子民主生活会和支部专题组织生活会,不断提高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原则性、战斗性,使党内政治生活真正起到教育改造提高党员、干部的作用。
(五)党员队伍更加充满活力。以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为着力点,结合公积金管理工作特点,认真开展“争创学习型支部、促素质提高,争创一流业绩、促中心工作,争创过硬作风、促廉洁从政,争创服务型党支部、促和谐稳定,争创五好党支部、促先锋引领”。举办“两学一做”演讲比赛,开展“两准则、三条例”知识竞赛,召开形势报告会,进行警示教育及革命传统教育、有针对性地进行谈心活动等活动形式,增加党建工作的新鲜感,不断创新党员教育形式。
(六)考评机制更加完善。以推动基层党支部工作标准化为着力点,要把制度建设贯穿于中心党支部工作的各个方面,紧紧围绕改革发展、依法行政,逐步建立起科学规范、运行有效、更加完善的制度体系。强化责任落实,严格按照中心支部与机关工委签订的《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目标责任书》要求,扎实完成各项工作目标。同时,把宣传思想和政治理论学习纳入职工目标责任书内容,同业务工作进行一并考核。
(七)基层保障更加充分有力。以保证基层党建工作高效运转为着力点,强化人员力量保障,推进党支部活动真的“两栏四有四上墙”规范化建设,结合我中心工作实际,进一步丰富党建内容,形成以党建促业务,以业务带党建,开展业务培训,通过业务提升,进一步提升中心干部职工的工作能力。
(八)工作业绩更加突出有效。以党员群众满意为着力点,坚持需求导向、群众满意导向,大力推进支部强化服务功能、改进服务作风、提高服务能力、完善服务保障,使党员真正做到“党徽戴起来、责任扛起来、形象树起来”,不断提升党员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四、建设范围
在我中心党支部全面推开党支部建设标准化工作。
五、组织领导
为扎实做好党支部建设标准化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经研究决定,成立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推进党支部标准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李 江 中心党组成员、党支部书记、总稽核师 成员:叶 永 中心党组成员、党支部组织委员
刘剑虹 中心党支部宣传委员
六、推进步骤
(一)精心研究部署(2018年5月23日——31日)1.层层传达学习。在中心全体党员中开展“学习党章党规、学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做合格共产党员”学习教育,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精神,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党章党规不断推向深入,准确把握“学是基础、做是关键”的核心要求,真正在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上见成效。坚持以党支部为基本单位、以组织生活为基本形式、以落实党员日常教育管理制度为基本依托的运行机制,引导党员切实增强“四个意识”特别是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全面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
2.组织工作机构。中心成立党支部建设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推动党支部建设标准化工作高起点谋划、高标准开展。党组书记为第一责任人,确定专人负责标准化推进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3.细化任务措施。结合制定的党支部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党支部要进一步细化任务措施、明确时间进度、靠实工作责任。
(二)逐级动员培训(2018年5月31日--6月15日)4.召开动员会议。中心召开党组、党支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把市委的要求传达到每个党组织和每名党员;对照党支部建设标准化工作手册,建立任务清单、明确工作职责,提出具体达标措施。
5.培训业务骨干。根据市委统一安排,参加党务干部和党组织书记的培训班,通过编印的口袋书、提示卡、制作动漫片、微信推送等简洁方式,经常性开展学习,促使党支部书记和党务工作者形成标准化开展工作的习惯和自觉。参加互动培训,组织党员进行学习交流,互相学习借鉴,让党支部标准化的理念、目标、任务、方法入脑入心。
(三)对照摸底自查(2018年6月16日--6月30日)6.对照进行自查。要对照机关《党支部建设标准化手册》,结合实际设计建立党支部标准化“健康体检表”,逐项“体检”找问题,对照标准找差距,认真分析找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对标整改的时间、任务和措施。
7.建档动态管理。在全面自查基础上,我中心党支部将按照“一支一档”原则,建立标准化建设工作台账,对达标进展情况定期评估,巩固标准化工作成果。
(四)开展对标争创(2018年7月1日一10月底)8.制定达标措施。根据标准化建设进度,要结合查找出来的问题,对照相应的具体标准,制定“三单一表”,即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和推进进度表,明确具体措施、责任人和整改时限,一个一个解决,一项一项达标,补齐工作短板,提升工作质量。
9.对标创建提升。按照“后进变先进,先进更先进”的要求,根据标准化建设进度,以支部创建、自检达标、申报复检、上级评标的程序,及时进行达标检测,力争进入达标基层党支部序列,并参与“优质工作评选活动”,对发掘的好经验好做法好典型固化于制,长期坚持。
(五)验收考核评比(2018年11月1日一11月底)10.参与组织验收。根据机关工委制定的验收工作方案,通过支部自评、实地测评、上级考评等方式,积极参与基层党支部的验收,如验收合格,则纳入已达标党支部工作台账管理,若未达标要列出问题清单,及时整改。
11.组织评星定级。按照机关工委的统一安排,要在对标达标基础上,结合基层党建目标责任考核和评星定级工作,积极配合开展评星定级工作,力争四星级以上称号。
(六)全面深化推广(2018年12月1日一12月底)12.总结交流经验。积极参与市委组织部召开的经验交流会,全面总结工作经验,取长补短,并提出好的意见建议,上报市委组织部,使党支部标准化建设工作更接地气、更具操作性。
七、相关要求 要把党支部建设标准化工作作为加强和改进基层党建工作的重要抓手,坚持高标杆定位、高起点谋划、高标准开展、高质量推进。
(一)突出责任落实,强化组织领导。中心党组织要高度重视基层党支部标准化建设,将其纳入党建工作总体布局,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落实工作责任制。党组织书记要按照定责、履责、述责、评责、问责的“五责联动”工作机制要求,强化履职自觉,全面落实政治责任、主体责任、第一责任人责任、直接责任和监督责任。按照把党支部建设标准化工作纳入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的要求层层压紧压实工作责任。
(二)突出督查指导,强化跟踪问效。中心党组将及时了解情况、发现问题、督促改进,开展好“书记抓标准、支部抓落实”活动,对开展党支部建设标准化工作进行调研。对工作推动不力、搞形式走过场的,要严肃批评教育、严格追责问责。
(三)突出作用发挥,强化创争实效。中心要把开展党支部建设标准化工作同党支部日常工作结合起来,抓好统筹结合,实现互促共进,注重与推进效能建设、服务基层等有机结合,在推进落实标准中提高党支部工作水平,促进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充分发挥。
(四)突出宣传引导,强化典型带动。党支部要注重利用党建文化长廊以及手机微信、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类载体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建立“新时代讲习所”等新阵地,打通标准化建设“最后一公里”,通过标准化建设的先进典型和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
(五)突出真抓实干,强化作风建设。中心要把党支部建设标准化工作与“转变作风改善发展环境建设年”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在提高干部的创新能力、培养求真务实的作风、提升领导高质量发展的水平上下功夫,用“严”的要求和“实”的作风落实标准化的要求,确保党支部建设标准化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6篇
我叫×××,在×××单位工作,已婚,月收入×××元人民币.为了提高住房待遇,我在××××购住房一套,约××平方米,价值约××万元。因本人靠拿工资维持家济,多年来,仅有十多万元积蓄,资金不能达到购住房的需要。为此,特向贵中心申请贷款××万元,分××年还清。请领导审批,以解燃眉之急,不胜感谢!
有标准表格,按项填写即可。
继续追问:
你给我一份提取原因就行了
补充回答:
提取公积金的条件一般有购房、装修、还贷、离开本地工作、转入集中封存户满两年、出国定居、死亡等。
继续追问: 你给我一份提取原因好吗?
补充回答: 这要看你符合哪种条件
继续追问: 装修吧 我老家现在要装修
补充回答: 一般房屋大修可以提取公积金,具体需要提供何材料,需要咨询你那里的公积金中心。
继续追问:
我问了他叫我写一份申请书你帮我写写
补充回答: 那你就写一写姓名、身份证号、公积金帐号、何时开始在什么单位缴纳公积金,现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公积金用于房屋装修,装修范围,预计花费金额等。
申请
我叫XXX, X年X月入职。根据有关规定,我已具备购买住房公积金的条件,故特申请缴纳住房公积金,望有关负责领导审阅并批准我购买住房公积金为盼!此
礼
申请人XXX
2011年6月24日
申请书
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本人XX(姓名)于X年X月购买住房一套,位于XXXXXXX(房屋地址)。
为购买该房,本人向XX银行借款XX元(借款合同号为:XX),现申请支取本人住
房公积金XX元。
特此申请。
申请人签名: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这样就可以了,希望能帮到你:)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方式
提取住房公积金需到职工公积金缴存开户的管理部进行办理,并提供职工身份证
及复印件、个人储蓄卡到其所在单位开取《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加盖单位
预留印鉴并提供相应的提取材料。
职工采用一次性付款的方式购买自住住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
1、购房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购房全款发票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3、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住房公积金提取储蓄卡。
职工采用贷款的方式购买自住住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
1、借款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2、购房首付款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住房公积金提取储蓄卡。
职工购买二手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
1.买房人在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登记部门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
2.房管部门代税务部门开具的契税完税凭证及房地产交易的发票;
3.如果购房时采用贷款方式,还需提供借款合同原件。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阜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7篇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一、行政审批 共(0)项
二、行政处罚 共(1)项
(一)项目名称: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处罚。
1、子项:无
2、实施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等其他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情形。
3、实施对象: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4、前置条件:无
5、承办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稽查科
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以下情形的,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依据和违法事实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超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处罚种类、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4)符合听证条件、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不组织听证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三、行政征收 共(0)项
四、行政给付 共(0)项
五、行政奖励 共(0)项
六、行政强制 共(0)项
七、行政确认 共(2)项
(一)项目名称: 住房公积金调整缴存比例、缓交或补缴、缴存、变更、注销登记
1、子项:无
2、实施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5、承办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科
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7、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应当提交申请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调整缴存比例、缓交或补缴、缴存、变更、注销登记材料审核(单位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五险收据、变更、注销、调整缴存比例各种申请表等资料)。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住房公积金调整缴存比例、缓交或补缴、缴存、变更、注销登记项目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核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从事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从事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至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3、实施对象:缴存职工
4、前置条件:无
5、承办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科、信贷科
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7、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应当提交申请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贷款材料审核(包括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所在单位出具的稳定的经济收入证明、近期三个月的工资明细、购房合同、房产证、开发商开户行及账户等)。
提取材料审核(包括购房合同、契税发票、购房发票、首付款收据、身份证、结婚证、房产证、地税发票、房产局业务受理单等)。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标准 第8篇
一、按执行罚适用该罚款更符合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律特性和《条例》的立法精神
1. 从行政处罚罚款和执行罚罚款的异同之处分析, 对拒不办理缴存登记或账户设立的单位处以罚款的性质符合执行罚的法律特征
行政处罚是指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依照法定职权, 按照法定程序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行政相对人实施的法律制裁行为。执行罚是行政机关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依法对拒不履行行政法定义务或不可由他人代为履行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 由行政机关迫使义务人缴纳罚金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执行手段。
行政处罚罚款和执行罚罚款都是由行政主体作出, 都是一种适法行为, 都是因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义务而采取的处罚措施, 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但是两者的目的、功能和法律后果不同。其相异之处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处罚性质不同。行政处罚属于行政制裁, 以剥夺、限制相对人利益、惩戒相对人、设立新义务为根本属性。它通过给违法者的权利或权益造成损害来实施惩罚, 且这种处罚不因相对人停止违法或者应允停止违法而解除失效。执行罚属于执法行为, 以罚款的形式对义务人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义务后依法另行设定新的义务, 以迫使义务人自觉履行行政处理决定行为的一种执行手段。在义务人履行行政义务时, 执行罚可以停止或者解除。前者为结论性行政行为或目的性行政行为, 后者为手段性行政行为。
二是处罚目的不同。行政处罚的目的是对已经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相对人实施的制裁, 目的是惩罚, 兼具警戒功能, 以教育行政违法行为人, 制止和预防行政违法行为, 其着眼点在于对过去违法行为的制裁;执行罚的目的是敦促强迫义务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理决定, 同时也兼具惩罚功能, 惩罚义务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行为, 其着眼点在于迫使行政相对人继续或开始履行义务。
三是处罚依据不同。行政处罚的依据是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而执行罚的依据是已生效行政决定。
四是适用前提不同。行政处罚的适用前提是行政相对人有行政法上的违法行为, 其违法行为直接违反的是行政法律法规。具体适用应包括行政违法行为主体适格, 行政违法行为客观存在, 有法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执行罚的适用前提为义务人有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所确定的行政义务的行为, 其抗拒的是一个具体行政处理决定。具体适用应包括行政义务人主体适格, 不履行行政决定的行为客观存在, 有法定的处罚标准和幅度。
五是适用频率不同。行政处罚只能一次终结, 即一事一次性处罚, 不能持续适用后累积终结;执行罚可以一次终结, 也可以持续适用后累积终结。
六是实施原则不同。行政处罚的实施有具体明确的法定程序且具有羁束性, 处罚决定只要作出就不能解除, 即使在处罚决定还未作出的告知或听证阶段, 行政相对人已改正违法行为, 但只要行政相对人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都要依法作出处罚, 且行政相对人必须按处罚决定履行处罚内容, 除非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或停止处罚;执行罚的实施则根据行政义务人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所确定之义务的具体情况实施或终结, 执行罚预告通知后义务人自觉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的, 则执行罚不会实施, 执行罚实施过程中义务人实际履行义务的, 则可视情况予以减免。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 对逾期不办理缴存登记或者账户设立的单位处以的罚款更符合执行罚的法律特征, 应属于行政强制执行中的执行罚。按执行罚去理解和适用对逾期不办理缴存登记或者账户设立单位处以的罚款, 也完全避免了具体的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用行政处罚无法解释的情况和问题。
2. 从《条例》的立法本意来分析, 对拒不办理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的单位处以的罚款应属执行罚
从《条例》罚则的立法本意来看, 对逾期不办理缴存登记或者账户设立的单位处以罚款, 其目的并不是为了对该单位实施制裁, 而是迫使该单位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是从行政处罚必须遵循的公正原则上对比不是行政处罚。如果对拒不办理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的单位处以的罚款属于行政处罚, 其违法行为就必然是没有按《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缴存登记或账户设立手续。而在《条例》罚则的规定中, 对同样没有办理缴存登记或账户设立违法行为的单位, 通过责令办理, 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 不予处罚, 逾期不办理的才实施处罚。这不仅不符合《宪法》“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 必须追究”的原则, 也与行政处罚的公正公开原则相冲突。在行政处罚中, 公正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必须依法裁判, 公平地处罚违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做到同样的违法行为受到同样的处罚, 并必须以公正而无偏私的程序达到公正的结果。而《条例》罚则的规定是只要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 就不予处罚, 这显然不符合行政处罚的公正原则。即使按《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 也只能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而不能对同样不办理缴存登记或账户设立手续的违法行为免予处罚。因此, 从《条例》罚则的立法本意来看, 未按时办理缴存登记或账户设立手续的违法行为并不是法定的必须要进行处罚的违法行为。
二是《条例》罚则对不建、不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采取行政或法律措施的目的是强制单位改正。从《条例》罚则对不建、不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采取的措施来看, 都是先责令限期建立或限期缴存, 对逾期不缴存的,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逾期不建立的, 依《条例》规定通过处罚的形式迫使单位建立。之所以对逾期不建的单位处以罚款, 是因为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手续只能由缴存单位办理, 第三人不可替代, 即使以责令限期办理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由于该单位应为多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每个职工具体的身份信息情况、每个职工每月该缴多少住房公积金, 在单位不配合的情况下无法掌握客观、真实、具体的情况和数字, 法院往往也会以不符合《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项“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的规定, 以“执行标的缺乏可执行性”的原因不予受理。即使受理了, 因执行标的是行为, 且第三人不可替代, 也只能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三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 当事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 如果该项行为义务只能由被执行人完成的, 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理”。即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因此, 无论是公积金中心自身行使执行罚还是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进行罚款, 其目的都是通过罚款的形式迫使具体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账户设立手续, 而公积金中心直接行使更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
二、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中执行罚的具体运用
执行罚作为一种间接强制执行措施, 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虽然目前没有法律对执行罚的施行设定具体的程序, 但在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过程中实施这种带有惩罚性质的执行罚, 必须要明确一定的程序。
公积金中心已履行完相应的行政程序, 并对某具体单位依《条例》作出限期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账户设立手续的决定 (通知) 后, 逾期仍未办理的, 公积金中心可以对该单位实施执行罚, 具体实施过程中应经以下程序:
公积金中心作出执行罚决定前, 应首先以书面形式作出执行罚预告通知, 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期限、执行罚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如经催告, 当事人若办理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执行罚将不再实施。
当事人收到执行罚预告通知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公积金中心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 应当采纳。如该单位因生产经营的特点, 人员分布在全国各地, 缴存登记和设立账户的一些必备资料的收集需要一定的时间, 可以适当推迟执行罚。
经催告, 当事人逾期仍不办理, 且无正当理由的, 公积金中心可以作出执行罚决定。执行罚决定要以书面形式作出, 载明当事人的名称、地址、执行罚的理由和依据、执行的方式和时间、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公积金中心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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