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精选12篇)
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第1篇
一、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问题
受长期计划经济的影响, 我国许多企业缺乏知识产权意识, 更有制度、机构、人才诸多方面的制约, 致使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漏洞百出: (1) 战略缺失。国内除了像海尔、北大方正等极少数企业对知识产权有比较系统规范的管理外, 大多数企业还没有认识到知识产权管理的重要性, 更谈不上从战略上进行规划, 企业关注的仍是有形资产的管理。中国专利局对7省市的调查发现, 每个大中型企业每年科研成果超过百项, 但申请专利的却寥寥无几。北京大学刘剑文博士组织的调查表明, 北京市仅有21.6%的高新技术企业“已制定”或“正在考虑制定”本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 大部分企业都处于未制定的状态。没有专利战略, 就不能保证科研开发的各个环节, 包括选项、立项、专利申请规模、专利保护的顺利进行。许多企业不知道对专利文献的利用, 很少进行专利文献检索, 造成低水平重复研究。由于缺乏战略高度的规划, 许多企业成果只申请了中国专利而造成技术流失, 专利申请后利用率很低, 产业化、商品化程度低。此外, 还很容易陷入专利“陷阱”与“雷区”, 侵犯了别人的专利权, 不仅要支付高额赔偿, 甚至导致企业破产。深圳市某厂的产品属荷兰菲利浦公司在中国获权的专利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 不但自行销毁了模具和侵权产品, 还要支付巨额赔款。 (2) 制度缺陷。良好的知识产权管理需要严密的组织和严格的规章制度, 然而, 企业能真正重视知识产权保护, 在内部建立知识产权制度, 并运用制度为自己的技术开发和企业发展服务的还不多。北京大学的一次调查表明, 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有5.9%的企业“无机构也无人负责”, “有专门机构和专业人员负责”的仅占21.6%。其它地区及传统企业的情况就更严重了。在企业与雇员是否签订保密协议的问题上, 有7.8%的企业“无任何保密规定”, 29.4%的企业“仅在企业内部规章中规定, 无专门协议”。许多企业商标档案的管理与企业的其他档案进行合并管理, 而没有专门的商标档案制度和对商标的申请、印制、保管及续展进行规定。
二、完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构建企业的知识保护体系, 首先必须构建和完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并将其作为企业的重要管理部门之一。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应包括专业人员、技术研究人员、法律事务人员、管理人员及营销人员等, 以对知识产权进行有效管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对外要保护自身知识产权, 对内则要积极促进知识产权的开发、使用, 发挥知识产权的经济效益。有些企业效仿大型企业设置了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然而在人力、财力等方面的配备却很欠缺, 使得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形同虚设, 不能发挥其积极作用, 在发生知识产权诉讼时也不能很好地处理。为有效保证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正常运作, 企业必须吸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尤其是知识产权法方面的人才, 组成分工合理、互相支持的团队;同时还要在财力和物力上做好相应的支持。日本东芝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设置了策划部、技术法务部、软件保护部、专利申请部、专利信息部、设计商标部等。一些国际知名公司, 比如日立、丰田等企业, 都在企业内部配备了拥有数百人之多的知识产权机构。企业知识产权部门的职责应包括: (1) 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到知识产权的部分提供建议; (2) 积极与研发人员、技术人员沟通, 挖掘创新发明并及时申请保护, 专利、商标、技术秘密等工业产权的取得与维持; (3) 收集知识产权情报, 建立知识产权档案; (4) 对涉密文件的管理; (5) 处理侵权案件; (6) 负责知识产权的实施与收益管理, 组织谈判及签定关于知识产权的合同; (7) 起草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政策及具体实施措施, 并提出建议。
三、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完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使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是指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组织机构、管理人员进行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职能划分、职责规定、工作规程等所制定的系统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规范。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版权。对企业来讲, 版权保护的对象是企业的计算机程序、数据库以及产品和服务的说明书、广告词、广告画、包装设计等。 (2) 商标权。商标权主要是企业经过注册后获得的商标的专用权。因为商标专用权还可以作为担保对象、质权的内容, 或作为出资有偿转让等。商标随着其弛名程度增加它的价值。企业想长期使用的商标, 都应当尽早的申请注册。如果你不申请, 就不受法律保护。别人把你正在使用而没有注册的商标抢先申请了, 对企业来说是很大的麻烦。在过去几乎是无可挽回的损失。因为我国的商标法实行的是申请在先制度, 谁先申请就给谁。至于谁先使用根本不考虑。 (3) 专利权、商业秘密权。因两者有着密切的联系, 故将它们放在一起谈。企业应当有这种意识, 就是企业现在任何技术上的发明创造都可以是自己专用的。但是研究出技术发明后, 是申请专利保护这项技术, 还是不申请专利而靠保密保护这项技术呢?一般情况下, 如果企业的一项先进技术或发明、技术很复杂, 保密作的好, 不容易被别人模仿, 你就可以不申请专利。如可口可乐配方就没有申请专利。因为申请专利后技术要进行公开, 且保护期限为20年, 若不申请专利, 技术就不公开。你可以永久使用。但一旦泄露, 法律不保护。 (4) 域名权。互联网兴起之初几年, 大多数情况是域名的注册人抢先注册别人的商标。企业应当有自己的域名权保护意识。自己如果注册了域名, 就要想尽一切措施保护它。将来随国际市场的发展, 域名权作为知识产权, 应当越来越受到重视。
企业应围绕这些内容, 建立健全覆盖企业研发、生产、管理、销售各环节的内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以使日常知识产权管理有章可循。制度的内容应包括: (1) 促进知识产权发生的制度; (2) 员工发明创造权属的确定与分享; (3) 技术成果申报制度, 既方便对项目做出决策和调整, 又可以作为证据, 还可以防止因员工的流失而导致项目的中断; (4) 专利申请、维持、放弃的评估和确定程序; (5) 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的管理体系与办法; (6) 按知识产权类别区分的保护方式方法与措施; (7) 违规责任规定。
四、加强对员工的管理
在企业招聘、培训、流动等各个环节, 从知识产权保护角度, 加强对员工的管理。要通过培训强化各层次员工知识产权法律意识, 更重要的是通过协议、制度、机制和法律四个方面的措施防止人员流动导致企业知识产权流失。员工进入公司时, 企业应对其进行知识产权方面的培训, 包括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文件管理及保密规定, 知识产权发明、申请、应用、维权程序和途径等。经过教育培训, 逐步形成员工自觉遵守法律制度和保护企业知识产权的意识。并且, 要在公司内部经常性地开展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宣传和教育, 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同时, 通过协议约束措施、制度约束措施、机制引导措施、法律制裁措施的组合来防范因人员流动导致企业知识产权的流失。 (1) 通过与员工签订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协议来约束员工的行为。根据员工与技术秘密关系的紧密程度选择单独或组合使用带保密条款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或竞业禁止协议, 明确员工在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义务及违约责任。将遵守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列入员工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项目。 (2) 加强企业自身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科研开发管理制度建设, 在制度中明确企业员工保护知识产权的义务、责任及违反时的处理办法, 以使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有法可依, 有章可循。 (3)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 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导致企业知识产权流失的行为, 要坚决拿起法律的武器, 依法采取制裁措施。
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第2篇
部门: 姓名: 成绩:
一、单选题(共27分每题3分)
1、根据审核活动前应评审受审核的文件,以确定文件所述的体系与()的符合性
A.ISO14001:2004标准 B.适用环境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C.相关方的要求 D.审核准则
2、审核员能力包括()
A.个人素质 B.个人素质和应用知识和技能的本领
C.通用的知识和技能 D.特定的知识和技能 E.通用的知识、技能和特定的知识、技能
3、GB/T24001-2004标准的全称是()。
A 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 B 环境管理体系规范及使用指南
C 环境管理体系原则 体系和支持技术通用指南 D 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支持技术指南
4、按照标准的要求,组织应就将其环境方针进行传达,传达的范围应包括()。A 组织内的所有员工 B 组织内的所有员工和所有的相关方
C 组织内的所有员工,以及所有代表组织工作的人员 D 组织所使用的产品或服务所涉及的相关方
5、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必须具有()
A、充分性、适用性和有效性B、完整性、可靠性和适宜性 C、客观性、独立性和系统性D、以上全对
6、新法规定,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的技术、设备、()。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 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
A、工艺;农用灌溉水质指标 B、产品;农用污水水质标准 C、材料;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 D、材料和产品;环境保护标准
7、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A、环境保护税 B、矿产资源税 C、排污费 D、污染费
8、新环保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起,按照原处罚数额()。A、次日 按日连续处罚B、三日 按月连续处罚C、五日 按季连续处罚D、七日 按年连续处罚
9、以下描述不是环境因素的是()
A.SO2的排放
B.噪声排放
C.水质恶化
D.油的泄漏
二、多选题(共57分每题3分)
1、新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六条中规定,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的。A、技术;B、设备;C、材料和产品;D、工艺;
2、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损害担责的原则。A、预防为主; B、防治结合; C、综合治理; D、公众参与;
3、新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中规定,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和
负责。
A、科学性; B、真实性; C、准确性; D、及时性;
4、新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中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
和
,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A、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B、国家经济、技术条件; C、国际环境质量标准; D、环境质量标准协会标准;
5、新环境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保障,依法制定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
A、生物多样性; B、自然资源; C、和谐可持续发展; D、生态安全;
6、新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中规定,和的其他组织应当优先采购和使用节能、节水、节材等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
A、国家机关; B、企业单位; C、使用财政资金; D、环保志愿者;
7、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A、转产;
B、搬迁;
C、关闭;
D、停产;
8、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
。A、停止建设; B、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C、关闭; D、恢复原状;
9、新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对生活废弃物的、。A、分类处置;B、科学分类; C、回收利用;D、综合治理;
10、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对
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 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A、完成;
B、低于;
C、超过;
D、未完成;
11、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A、生产;
B、销售;
C、转移;
D、使用;
12、新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中规定,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
或者。
A、转产;
B、转移;
C、拆除;
D、闲置;
13、新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对生活废弃物的、。A、分类处置;
B、科学分类; C、回收利用;
D、综合治理;
14、新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A、补贴;
B、财政;
C、税收;
D、价格;
15、国家实行
和
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A、环境保护监督制度; B、环保公开制度; C、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D、考核评价制度;
16、下列哪些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A.环境影响报告书 B.环境影响报告表 C.环境影响登记表 D.可行性研究报告
17、对于含有一类污染物污水的监测应在 采样
A.车间排放口 B.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 C.排污单位排放口 D.排污单位总排放口
18、下列 项的描述符合GB/T14001标准4.3.2条款“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要求
A.识别适用于组织的法律法规 B.识别适用于组织活动、产品和服务中环境因素的法律法规要求和其他应遵守的要求 C.确定这些要求如何应用于它的环境因素 D识别安全要求
19、我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规定的清洁生产措施包括
A.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料,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原料
B.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工艺和设备,替代资源利用率低/污染物产生量多的工艺和设备 C.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废水和余热等进行综合利用或者循环利用 D.改善管理
三、判断题(共16分每题2分)
()
1、所谓“清洁生产”就是指清洁的生产过程,不包括清洁的产品或服务。
()
2、新环保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
3、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内审可以不参照法律法规执行。()
4、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方针必须由最高管理者制订发布。()
5、确定重要环境因素和重大危险源时,必须考虑它的更新。()
6、相关方是指与组织有经济利益关系的各种团体。()
7、风险:某一特定危险情况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的组合。
()
房地产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构建 第3篇
一、房地产开发中的著作权保护
在房地产开发实务中,随着人们关于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增强,关于著作权的侵权纠纷也愈来愈多。根据《著作权法》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与房地产开发相关的作品,主要有建筑作品、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三种类型。
1.建筑作品
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建筑物本身作为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其外观应当具有独创的设计成分,具有美感和独创性。需要指出的是,并不是所有的建筑物都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从司法实践案例分析,建筑物或者构筑物能够作为作品受到保护,是因为它们具有独立于其实用功能的艺术美感,反映了建筑设计师独特的建筑美学观点与创造力,缺乏独创性或者没有任何艺术美感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并不是建筑作品。据此,《著作权法》上所称的“建筑作品”需要具备两个核心要素:第一,该建筑物具有独创性,设计新颖,结构独特。第二,该建筑物具有独立于其实用功能之外的艺术美感。
2.图形作品
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根据司法实践,构成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图形作品应具备两个核心要素:第一,该图形作品的内容和形式应当具有独创性,能够反映创作者的创造力;第二,该图形作品具有可复制性,可以被复制。
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比较密集地产生图形作品的阶段是规划设计阶段。规划设计可以分为概念设计、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四个阶段,每个阶段会形成不同的图形作品。例如,项目总平面图、交通分析图、竖向规划图、园林景观分析图等。
3.模型作品
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例如,在规划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制作的建筑模型、设计三维模型等。在销售阶段,为让消费者对楼盘有更直观、形象地感受,开发商制作的楼盘沙盘、模型等,均属于模型作品。
根据司法实践,构成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模型作品应具备两个核心要素:第一,该模型作品的内容和形式应当具有独创性,能够反映创作者的创造力;第二,该模型作品具有可复制性,可以被复制。
二、房地产开发中的商标权保护
1.企业名称商标权
在市场经济中,企业名称是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重要标识,可以帮助消费者起到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因此,对房地产企业而言,加强对企业名称、字号的保护非常重要,但由于字号具有地域性限制,仅在注册区域管辖范围内具有排他性,在其注册区域管辖范围之外企业的就可以使用与其相同的字号。所以,为防止他人使用与自己相同的字号,或他人将自己的字号申请为注册商标,房地产企业应及时将自己的字号申请为注册商标,在条件具备时,可以申请认定为驰名商标,以扩大保护范围。这方面的成功典范当属房地产行业的领跑者——万科集团。万科集团于1994年申请注册“万科”商标,2000年被评为广东省著名商标,2005年6月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成为第一家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房地产企业。
2.楼盘名称商标权
楼盘名称作为房地产项目首次推向市场的“名片”,不仅承载着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产品在业界的信誉和口碑,而且构成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仍以万科为例,1999年以来,万科集团自1999年开始在深圳、武汉、南昌、上海等城市开发以“四季花城”为名称的系列楼盘,获得巨大成功。2001年3月,万科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四季花城”商标注册,2002年8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项目包括第三十六类的所有不动产事务。
在楼盘名称侵权方面比较著名的案件,是2011年广州星河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江苏炜赋公司等商标侵权案,该案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进行再审判决认为,星河湾公司、宏富公司以“星河湾”命名的楼盘先后获得了相关荣誉,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星河湾”作为注册商标具有一定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已经起到了识别楼盘的作用。因此,上述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其开发的楼盘命名为“星河湾”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参见最高人民法院 (2013)民提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苏知民终字第0171号民事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通中知民初字第0008号民事判决书)。
3.建筑物立体商标权
美国是最早对建筑立体商标提供法律保护,而且也是建筑注册为立体商标最多的国家。早在1937年,第六巡回法院在白塔连锁公司(White Tower System,Inc.)诉白色城堡饮食连锁公司(White Castle System of Eat—ing Houses Corp.)一案中就指出被告在相同地理区域,用一个白色城堡模型,是为了搭原告的“便车”,利用他人商标上的商誉获得利益,是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在1968年Grifs of America,Inc.一案中,法院认为一个三维建筑的外形如果能作为一个标志就能够注册为商标。到目前为止,美国将近100座建筑物已经注册为商标(参见左金凤:《论建筑物上的知识产权》,载《信阳师范学院学报》2010年11月第6期)。
目前,我国立法也已明确将三维标志(即俗称的立体商标)列入可申请注册商标的范围。《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并提交能够确定三维形状的图样,提交的商标图样应当至少包含三面视图。”
三、房地产开发中的专利权保护
1.发明专利权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在房地产开发中,企业可以就与房屋建筑、施工有关的新产品、新方法等申请发明专利。例如,万科于2002年取得“情景花园洋房”发明专利。该“情景花园洋房”为一梯两户,每户不仅包含室内空间,还包含与外界情景环境融为一体的无顶板、半围护的室外水平空间,即天、地、四周都属于业主私有的情景花园和景观露台(参见《万科专利手册》)。
2.实用新型专利权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以万科为例,该企业2004年取得“复合式厨房”实用新型专利,该厨房包括复合墙体、门、窗、上下楼板和使用空间,使用空间分为烹饪区、家务区、备餐区和就餐区四个功能区。使用空间内的烹饪区设置有炉灶和操作台,备餐区设置有备餐区水池,家务区设置有冰箱,烹饪区水池、冰箱与炉灶的操作点连线呈三角形(参见《万科专利手册》)。
3.外观设计专利权
根据《专利法》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据此,房地产企业对符合上述要求的建筑物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四、房地产开发中的商业秘密保护
对房地产企业而言,企业重大并购、投资、合作、管理制度、招投标文件、财务状况等都属于企业的商业秘密。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可分为对内和对外两大类,对内主要是指对内部员工(包括正式员工、劳务派遣人员等),可以制订公司的保密制度,或通过双方的劳动合同约定员工的保密义务,尤其是对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岗位技术人员还可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对其保密义务进行特殊约定。对外主要是指对合作单位,如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等,可以通过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保密义务。
五、房地产开发中常见的知识产权纠纷
从近几年房地产领域发生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分析,如下三类纠纷比较常见:
第一,楼盘名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根据《商标法》规定,如果该楼盘名已被其他企业在房地产类别申请为注册商标,则意味着在全国范围内的其他开发商未经同意均不得使用该名称作为楼盘名,否则即构成对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第二,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设计方案(设计图纸)、沙盘侵犯他人著作权纠纷。例如,某开发商向甲、乙、丙三家设计单位就建筑设计方案邀请招标,甲设计院中标,后乙设计院发现某开发商用的设计方案与其当初投标的方案基本相同,但署名却是甲设计院。双方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著作权归属,后产生争议。
第三,施工单位专利侵权纠纷。在招投标和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需要与多家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商等进行合作,如保温材料、建筑材料、电梯、空调、门、窗等。如果供应商提供的材料设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则可能构成侵权。比较典型的案例是张晶廷与衡水子牙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发明专利权侵权纠纷案,该案于2012年经最高人民法院最终判决,认为被告衡水子牙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设计及施工过程中使用的墙体构造技术构成对原告张晶廷专利权的侵害,并判决赔偿张晶廷经济损失40万元。
六、房地产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构建
作为房地产企业,应从企业管理角度对知识产权进行规范,加强对房地产开发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保护,并作为企业的重要无形资产进行管理。具体如下:
第一,制定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将知识产权管理作为企业资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知识产权的创造、评估、申请、保护、运用等通过制度进行明确规定。
第二,建立企业的商标保护、防御体系,主要是从申请企业字号注册登记,到楼盘名称申请注册商标,此外还应考虑注册防御性商标,即将与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志申请注册商标。
第三,加强对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合同管理,对规划设计咨询服务类合同、营销咨询服务类、供应及施工类合同等,要在合同中单列知识产权条款,明确约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及其享有的权利范围。
第四,加强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招投标管理,避免使用侵权的技术和产品:一方面,在招投标过程中,要严格审查投标单位的资质,做好供应商实地考察工作,如其提供的是获得专利的技术或产品,应通过专利局网站进行检索,以确认其拥有该项专利或获得专利权人使用许可;另一方面,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如因施工单位或供应商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由施工单位或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充分利用企业已拥有的知识产权,发挥其最大的经济效益,并以此作为企业的利润增长点。
第六,加强对已有知识产权的保护。如发现其他企业有侵权的行为,要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综上所述,在知识产权发展与保护日益得到重视的大时代背景下,房地产企业如何利用知识产权率先进行战略布局,以获取长期的竞争优势,保持企业的创新能力,并藉此创造企业新的利润增长点,将是每个企业在21世纪面临的重大挑战。
中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构建研究 第4篇
1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为了规范中药研究、开发、生产、审批等监督管理, 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保护中药知识产权, 我国已经出台了很多相应的法律法规, 于1985年4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明确规定中药药品生产方法拥有独立的专利权, 往后逐渐完善中药专利权;1982年实施的《商标法》, 明确规定中药商标注册相关准则;1985年实施的《药品管理法》和1993年实施的《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中, 对中药进行明文规定行政保护期限。在此期间我国不断颁布并实施了保护商业秘密的《反不当竞争法》、保护中国境内生产的、列入国家药品标准中药品种的《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保护中国境内尚未生产中药新药药品的《新药保护和技术转让规定》等法律法规, 逐步补充并完善保护中药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 对中药的健康发展起到积极作用。但由于我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起步滞后, 较国外研究水平较迟缓, 对于中药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够完善, 再加上自身的发展特点, 使目前国家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不能充分保护中药的知识产权, 使颁布适合我国中药发展的知识产权研究迫在眉睫[2]。
2中药知识产权面临的问题
随着国际对知识产权的大范围申请, 再加上起初我国对中药知识产权的不够重视, 制约了我国中药的国际化发展。与中国一衣带水的日本、韩国等国的科研工作者深入研究中国中药处方、中国药典、药品标准等资料, 在改良中药后, 申请到所在国大量知识产权, 中药成为国外的专利, 而瓜分中国中药的国际市场, 其中日本应用所申请知识产权的中药占国际市场覆盖率的80%[3]。
有些人常认为中药是祖国文化留下的宝贵遗产, 中药自然是中国自己所独有, 而对国际中药知识产权认识不足, 没有国际化发展战略思维, 对申请知识产权不热心。由于长期对中药知识产权的不重视, 我国从古至今研究的很多中药瑰宝成为国外的专利, 例如我国自主开发研究的青蒿素, 是治疗痢疾的新型药物, 临床效果显著, 但没有及时申请专利, 被国外某大型医药企业成功申请专利, 使我国的研究成果成为国外专利的嫁衣[4]。中药知识产权保护不但包括中药处方的保护, 还包括药材、商标等专利权, 我国中药企业产业链尚未成熟, 正处于发展期间, 在这段期间我国一些著名药材没有明确注册商标, 而被国外抢先注册, 例如韩国抢先注册的“高丽参”则是中国未申请注册的“长白山参”。
中药知识产权面临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中国中药企业对知识产权的认识不足, 对专利中药创造能力较低, 中药产业链发展不成熟, 而使中国中药被国外抢先注册申请。随着国外抢占中药知识产权, 我国政府和社会各界均认识到中药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我国中药行业人士也逐渐开始纠正中药知识产权的错误认识, 加深对中药知识产权的了解与认识, 着手开展国际发展战略, 全面研究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和申请程序, 制定相应的知识产业发展战略, 以最大程度地保护中药产业可持续健康发展[5]。
3构建中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3.1增强知识产权意识
随着中药国际化发展, 中药产业从业人员应增强中药知识产权意识, 认识到知识产权对中药产业发展的重要性, 对研究出的中成药制剂、中药处方、中药生产等申请专利, 确定独立发展的专属权, 实现工业化、现代化、信息化的中药产业发展, 使中药行业企业、科研机构、营销药商等与中药产业发展相关人员建立国际发展战略思想, 重视中药知识产权的利用和发展[6]。
3.2知识产权综合保护措施
3.2.1 专利申请
对中药专利申请, 通过法律形式提供最高保护, 以此确保中药品种、中药科研生产、临床应用等方面享有专有权。我国1985年颁布的《专利法》就已经开始明确中药科研成果的专利保护, 1993年对该法修订后, 对中药制成品给予专利保护。通过对中药发明专利立法, 保障中药药品发明、科研技术发明、应用发明, 其中中药药品发明包括:中药制剂产品、中药材提取物、中药炮制品等中药药品;科研技术发明包括:研发制造方法、提取方法、鉴定方法等科研技术;应用发明包括:对发明的中药产品临床用途, 以及待开发的临床新用途应用[7]。
中药技术创新是中药专利保护的重要核心部分, 包括中药材的活性成分开发, 药剂、复方的研制, 生产工艺的改进等方面。在申请专利时, 保证研制的创新性和实用价值, 创新性表现为公布过去没有公布过的新药, 且该药与过去的药物技术具有显著创新;实用价值体现在研制和临床应用上, 能够直达病灶, 对临床治疗效果具有积极作用[8]。
通过申请注册中药专利, 保护中药在世界市场上能够以创造性、开发性、战略性的优势, 确保中药产业健康、快速、稳定地发展。确定中药药品及制备工艺的专有权, 展现一种全新的产业化发展前景, 用新技术研制的中药药品广泛应用于临床治疗, 达到有效治疗的目的, 明确中药在药业发展的地位。同时也要抓住申请专利的时机, 及时发表研究论文, 并进行权威成果鉴定, 预防他人捷足先登, 抢占研制成果。
3.2.2 商标注册
商标是一个产品信誉的保证, 有利于市场上的销售。我国在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明确规定未经商标注册的商品不得在市场销售。与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也明确规定中药药品必须注册商标后方可在市场上销售。通过国家制定的法律强制中药产业自我保护, 使商标管理成为保护中药知识产权的重要途径之一。中国进入WTO之后, 中药商标是知识产权的象征之一, 中药产业的商标, 在法律上提供一个无形资产, 对开拓海外市场起到重大的积极作用[9]。例如“云南白药”、“同仁堂”等知名商标, 不但提高市场知晓度, 还明确了知识产权, 达到有效保护我国知名中药。为此我国中药研发生产企业, 应增强注册商标意识, 预防企业商标被别国抢注, 而给本土中药企业长远发展带来影响[10]。
3.2.3 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一种为产权人带来实用利益的核心组成部分, 是不能为外人所知悉的信息资源。产权人应对其采取保护措施, 保护核心利益。我国为保护商业秘密, 特颁发了《反不当竞争法》明文规定医药商业秘密包括:药品的研制秘密、新药申报技术资料、药品生产工艺、质检技术等资料, 同时还包括生产管理的商业秘密, 尤其是市场发展、经营、对外销售等资料。这些医药商业秘密, 是维系中药持有权利人特别享有的专属权[11]。中药产业发展是一种高科技研发、生产、营销产业, 其中会投入大量技术资源、经营资源, 会给产业所属人带来丰厚的经营利润, 为此竞争者会以不同途径去获取这些有价值可利用的资源, 为此加强保护中药产业的商业秘密对构建中药知识产权具有重要意义。从我国目前中药产业的现状来看, 很多中药企业的新药研发水平有效, 但不够专利申请的条件, 为此可以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 对中药企业的研发技术、生产工艺等企业秘密加以保护, 对涉及商业秘密的员工加以保密培训, 讲解保密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 并签定保密协议, 给予法律约束[12]。
4健全中药知识产权保护法规
结合我国目前中药产业发展的特点和将来国际医药市场的发展趋势, 应不断修订各部知识产权法, 发挥保护中药发源地的优势, 建立中药研发、生产、工艺质量等相关内容的国际标准, 通过主动与国际接轨, 建立维护自身利益的法律法规, 使我国优势中药相关组成部分也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13]。
5培养保护中药知识产权的人才
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第5篇
同样的,因为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力,受损失的不仅仅是企业本身,消费者同样也是最大的受害者。当消费者以买正品价钱买到山寨的产品后,其心情可想而知。而且山寨产品质量得不到保证,根本没有售后服务可言,一但出现问题,消费者只能自己埋单。
保护知识产权是对创造者的尊重。一但这种尊重受到挑战,被践踏。那么,企业、作家、音乐家、科学家等就会失去创新创造的动力,这种动力的消失,其实也是民族竞争力的消失。换句话说,如果社会失去了发明创造,那么我们也就失去了生活。
例:我国三大鞋都为全世界提供大约70% 的各类衬衣,但价格方面一直是白菜价,这是什么造成的呢?难道我们的企业制造出来的东西真的这样差,或真的这样没价值吗?其实不然,中国制造不差,差就差在忽略了自主知识产权与自主品牌的重要性。
例:上世纪90年代,我国原创音乐盛行,一批优秀的唱片公司与音乐人不断涌出。但随之而来的是盗版唱片与音乐网站将音乐人费尽心血所创作出来的作品共享于各大平台,使得音乐人失去了经济回报,使得唱片公司卖不出唱片,使得制力于投身音乐的艺术人才对前途感到迷茫,从而失去了继续创作优质音乐的动力。这些都使得中国乐坛的原创能力被重创,唱片业更是被盗版一举摧毁。
加大力度保护知识产权 维护每一个创造者的合法权益
建立一个知名品牌就是建立了一张名为诚信的名片,任何投机取巧永远只配取短视之利,永远的山寨换之而来的是一个永远没有未来的明天。我国在2001年12月加入世贸组织后,对保护知识产权就加以格外的重视,也是从那时开始,国家意识到保护知识产权能够增强经济实力,我们的民众与企业都纷纷意识到,保护知识产权能为企业带来显著的经济利益。
正因为此,我国近十几年来,加大利度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创造者的利益与权力,严利打击山寨。
例:2015年8月21日乌鲁木齐海关下属的阿拉山口海口关查获了3万多双侵犯知识产权的鞋类产品,其中有耐克、阿迪达斯、Reebok、newbalance、匡威、UGG、OnitsukaTiger、asics总共8个全球知名品牌鞋。
类似这样的案件,我国政府职能部门这些年查获了多起,而且通过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4.26知识产权宣传周,这些宣传让普通民众直接参与了进来,真正发挥了社会监督与沟通的作用。保护知识产权不仅仅需要我国职能部门监管,更需要民众的监督、企业的自觉。当这三者全面发挥作用时,相信我国将会诞生一大批优势的品牌,诞生一批可以承传百年的全球性民族品牌。那时,人民可以大胆的购买我国本土品牌,我国的经济水平也会进一步水涨船高。
企业本身需更积极主动 事关知识产权不得有半点马虎
企业本身也要积极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不能听之任之,如若发现应该积极应对,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利益。可惜的是在这一方面,本土企业与国外优秀企业还有相当大的差距。
例:2015年8月份,阿迪达斯起起诉Forever 21侵权三道杠商标。为了一个简单的标志,阿迪达斯打起了官司,但在商场浸淫多年的阿迪达斯,又怎么会不明白这个标志背后所代表的含义?阿迪达斯三条杠标签多年来已在消费者心中形成了高端、时尚、质量的印象,这种印象转换而来的是销量、业绩与市场。所以,阿迪达斯果断起诉。
知识产权与我们每一个人的利益息息相关,知识产权更是与整个社会的创造力息息相关,人们幸福美满的生活离不开高质量、高水平的服务。而这些服务往往又源于好的创造 ,所以让我们一起对侵权说不,让我们用法律手段来维护每一位创造者的利益,哪怕只是您也了一篇原创文章,他人也无权不经过你的同意就私自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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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第6篇
(一)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立法
著作权保护是我国对软件进行法律保护的主要途径。1990年9月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开始将计算机软件纳入著作权保护体系。《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了受保护的作品的类型,计算机软件亦是其中的一种,同时《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了软件的具体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国务院于1991年5月24日通过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即是与《著作权法》配套的规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办法的行政法规。我国从而初步建立了软件版权法保护的体系。
随着加入WTO谈判的成功,为适应WTO规则的需要,我国于2001年修订了《著作权法》,新法明确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国务院颁布了新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使国内法律与国际条约接轨,缩小了合理使用的范围,提高对计算机软件的版权保护水平。在软件版权立法保护之外,我国专利法也给予计算机软件一定的保护。
(二)计算机软件立法评述
目前我国的经济水平并没有发展到到发达国家的水平,人们的计算机软件购买力不高,对于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力度存在很多不同的看法。因而造成了我国计算机软件的立法的这种窘境。总体来看存在不少问题。
第一,计算机软件侧重于版权法的保护,忽视了其他保护模式在计算机软件保护中应有的作用。当前,我国在计算机软件保护方面是以《著作权法》为主,辅以国务院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條例》,其中对软件版权保护的对象、保护期限。授权条件等都有较为详尽的规定,但是对于软件专利保护只是在《专利审查指南》里的专利申请部分略有提及。而商业秘密的制度中,则没有针对计算机软件保护的具体规定,由于版权法保护保护模式的固有缺陷,使得我国无法为计算机软件提供完整的保护。
第二,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虽然没有完全排除软件的可专利性,但单独的计算机程序被认为是一种智力活动规则,不能得到专利法保护。软件申请专利必须满足能够构成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并且该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实用性、创造性条件。在工艺应用中的绝大部分含有计算机软件的发明专利申请很难达到上述要求,软件专利的申请也寥寥无几,造成计算机软件的核心——技术构思基本得不到保护,而计算机软件最具价值的部分恰恰就在于软件的技术构思和方案。因此,我国专利法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是不够完善的。
第三,在软件保护的问题上,没能注意到各方面利益的平衡。平衡是著作权法的基本精神。然而在软件的版权法保护上却不能得到体现。如软件最终用户责任的问题,就体现了对软件权利过度保护的倾向。我国现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将软件最终用户纳入了软件侵权人的范围。软件最终用户是指计算机软件除软件权利人和复制者之外的最终使用者,即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十条中的“软件复制品持有人”,通常为普通的软件消费者。这种规定超出了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和国民的承受能力。
二、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选择
(一)专门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法模式
最为大家所知悉,且最具有影响力的软件专门法便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78年的《保护计算机软件示范条款》和1986年韩国的《计算机程序保护法》。笔者认为,应当制定专门的软件保护法,
(二)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立法模式选择的再思考
随着知识经济的迅猛发展,我国的软件产业正以日新月异的形式飞速发展,现有的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也不能完全满足权利人的要求,笔者认为,就目前的国情以及整个社会的经济状况分析,采取如下的做法比较合适:
第一、以版权法作为计算机软件保护的基础性力量。如此一来,计算机软件的“作品性”的特质仍能得以保持,使其能够继续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避免重大变动所带来的司法实践和思维观念转变的难度,并且这样做也和美国的做法保持一定的协调性,美国是世界软件界的巨头,这样做不至于受到其排挤,能够较好地缓解我国软件企业在世界范围内受到的压力。
第二、以专门的软件保护法作为计算机保护的中坚力量。这主要是考虑到满足计算机软件兼具“作品性”和“功能性”的双重属性。计算机软件具有“作品性”,与著作权法所明确的“文学作品”的外部属性十分相似,而计算机本身的核心部分就在于其不但能反映出一套程序规则,更重要的是其能解决具体的应用问题,产生一定的技术效果,所以其工具性特点也相当突出。专门法保护模式的设计要能恰到好处地将软件的作品性和功能性做到兼顾,同时保护其内容和技术,既不会出现不能得到保护的情形,也不会出现因为不符合标准而被排除出法律保护的尴尬境地。
第三、对计算机软件采取综合保护的形式,多种方式并行,以适应知识经济挑战的需要。计算机软件技术作为一种新型的知识产权,与以往知识产权客体有许多不同,因此法律对于新兴技术的保护也没必要那么泾渭分明,常常会出现一个客体由多部法律共同保护的情况,这不仅能够体现法律各分支之间的交叉关系,还能给于软件更加全面的保护,不再是专利法或者版权法,甚至是合同法单独保护,孤立地调整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情况。采取综合保护的模式,应当有主有次,具体软件具体对待,针对计算机软件制定技术标准,做到以专门软件保护法为主,其他保护方式为辅的调整方式。
我国采取这样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是可行,是符合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现状,也是符合国情的。由于计算机相关产业的迅速发展,在软件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将会涌现更多的具有挑战性的问题,而这种保护模式能适应软件产业的发展,是建立在原有合理法律保护模式的基础之上,对现今软件产业发展环境彻底分析之后的合理化改良,能够为今后的司法实践或是立法活动提供有力的参考,为我国的计算机软件保驾护航,并在整个知识产权保护领域起到很好的示范作用。
参考文献:
[1]中山信弘.软件的法律保护[M].郭建新译.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1988.
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第7篇
一、公正、效率原则与知识产权刑事保护
诉讼永恒的生命是公正。当司法成为解决纠纷的终极裁判者时, 公正就成为社会公众对司法的最低要求, 同时也是诉讼活动自古以来不懈追求的目标。在当代, 司法公正所包含的内容已为人们所共识, 即司法公正不仅包括实体公正, 而且包括程序公正。实体公正也称结果公正, 即司法机关所作的裁决符合实体法所确立的公正要求, 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 对当事人的实体权益给予平等保障, 其标准是事实之真实发现、法律之正确适用。程序公正也称司法过程公正, 即司法机关在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的共同参加下,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权利给予平等维护, 符合程序法所要求的公正标准。对程序和结果的双重重视体现了对司法活动要求的进一步提高, 人们希望通过公正的程序进而满足对实体公正的追求。因此, 设置公开、科学的程序, 给当事人平等参与诉讼的机会是司法保护功能实现的前提。
在公正成为诉讼最基本的价值追求的时候, 怎样正确查明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成为首先要完成的任务。但是, 对案件事实的查证要以收集到的证据为前提, 而各种主客观因素又制约着证据的取得, 要完成该任务不但艰巨而且耗时。因此, 对诉讼公正的追求, 尤其是程序公正的实现, 无疑在一定程度上与诉讼经济的原则即诉讼效率相冲突。效率原为一个经济学概念, 随着各学科的相互融合, 其逐渐成为一个法学价值目标。诉讼从本质上讲是一种特殊的活动, 那么, 实现诉讼经济、提高诉讼效率, 以最少的诉讼投入得到最大的诉讼收益, 就成为现代诉讼所奉行的一项基本原则。人们也渴望通过快速的诉讼活动实现对公正的追求和权利的保护。因此在将公正作为诉讼灵魂的同时, 如何合理配置司法资源, 使诉讼顺畅进行同样是司法活动必须解决的问题。在不断增加的复杂多变的案件压力下, 满足程序公正对诉讼进行提出的更高标准和要求, 无疑是对立法和司法最大的考验。因为根据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 在法官保持中立的情况下, 要尽量发挥当事人的主观能动性, 以形成抗辩式诉讼, 进而查明案件事实。然而诉讼实践告诉我们, 如果只强调公正, 往往会投入过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诉讼效率就被置之脑后, 诉讼就会走入片面追求所谓公正的死胡同, 而迟到的公正也就难以称为真正的公正。
知识产权本身所具有的无形性、难以控制性等特点, 决定了对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有别于普通的财产型犯罪, 经济活动的复杂性也决定了知识产权犯罪的复杂多变, 智能化、集团化的知识产权犯罪日益成为主要的犯罪形态, 被害人遭受的损失也不断扩大。由于知识产权是权利人需要前期投入相当心血和经济成本的智力性财产权利, 当该权利遭受侵害时, 就意味着知识产权人的智力成果与经济利益同时遭受重创甚至是毁灭性打击, 而且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因此, 希望通过公正的诉讼活动追诉犯罪是知识产权人最基本的诉求;同时, 知识产权较强的时间性, 又决定了能够及时惩处犯罪、获得赔偿更是知识产权人最期盼的结果。所以, 对于知识产权诉讼而言, 要兼顾各种利益的多元化, 在惩罚犯罪、体现司法公正与诉讼效率之间找到平衡点。
二、我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与公正、效率原则的不契合性
我国有关知识产权犯罪的立法从最初分散在不同的部门法到统一规定在刑法典中, 实现了知识产权犯罪罪刑设置的系统化, 增强了刑法的威慑力。但是, 由于对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法律规定总体上前瞻性不够、可操作性低, 导致对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存在诸多问题, 难以实现公正、效率原则的要求。
(一) 与公正原则的不契合性
1. 保护范围无法满足现实对公正的需求。
我国刑法规定的知识产权犯罪涉及商标、专利、著作权和商业秘密几个部分, 主要限于传统的知识产权, 对因技术的发展出现的新权利类型未予以明确, 导致对这些新型权利的保护不仅落后于国际条约的要求, 而且与我国的其他法律法规相脱节。同时, 虽为故意但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侵权案件特别是网络侵权案件大量出现, 这与刑法要求侵犯著作权等行为必须以营利为目的的规定无法一致, 必然导致该类侵权行为被排斥在刑事追诉之外, 对被害人而言是极不公正的。
2. 刑罚配置难以真正实现打击犯罪的目的。
我国刑法对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规定的刑罚主要包括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其中有期徒刑又因情节轻重的不同分3年以下和3年以上7年以下两个法定刑期, 但看似合理的刑罚配置实际上难以真正实现公正惩罚犯罪的目的。首公正解决。在我国, 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案件除外国人犯罪的外, 主要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而涉及知识产权的民事案件主要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 就出现了一种极为不合理的怪现象:在涉及更为严重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处理中, 没有民事管辖权的基层法院却解决了几乎全部的刑事案件。这与较高级别的法院解决较严重案件的诉讼理念相悖, 当事人无法体现公平的待遇。先, 如此统一的刑罚规定并未完全考虑不同性质、不同严重程度的犯罪所受惩罚的不应一致性。例如, 在涉及假冒注册商标的案件中, 非法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显然重于销售行为, 但法律规定的刑罚完全相同。其次, 缺失资格刑的配置, 无法从源头上消除行为人再次实施侵害行为的可能, 违法成本较低, 不利于对知识产权人的保护。
3. 审判管辖的设置不利于案件的公正解决。
在我国, 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案件除外国人犯罪的外, 主要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而涉及知识产权的民事案件主要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 就出现了一种极为不合理的怪现象:在涉及更为严重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处理中, 没有民事管辖权的基层法院却解决了几乎全部的刑事案件。这与较高级别的法院解决较严重案件的诉讼理念相悖, 当事人无法体现公平的待遇。
4. 被害人的损失不能得以公正的赔偿。
我国法律没有赋予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 因此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一般得不到赔偿;而希望通过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的可能也因被告人已被定罪量刑基本难以实现。同时, 我国法律还不允许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要求。而实际上, 无论是自然人还是单位被害人, 其共同的特征就是:最为关注自己的经济损失能否得到赔偿。因此, 在被害人通过刑事诉讼获得赔偿概率极低的情况下, 国家的刑罚权虽得以实现, 但这样的处理结果既不能体现知识产权的财产性特质, 也不能使被害人切实感受到法律的公正。
5. 法官的素质与能力对审判结果的公正性产生一定影响。
知识产权涉及越来越多的知识领域和新技术等问题, 诉讼争点专业性强。虽然公众不能要求法官精通所有的知识, 但法官需要对侵害行为进行技术上和专业上的判断, 其素质与能力却实实在在地影响着知识产权诉讼的结果。因此, 如果因为法官本身的原因而导致侵害行为不能认定或者非侵害行为被认定为犯罪行为, 对当事人双方都是不公正的。
(二) 与效率原则的不契合性
1. 立案管辖划分不明确, 起诉效率较低。
我国法律对知识产权犯罪的管辖规定的是公诉与自诉并存的模式, 其立法本意是希望通过当事人的选择能够快速开展诉讼活动。但法律规定划分模糊, 对自诉案件的条件仅规定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案件, 除却证据的制约外, 何为轻微无法把握, 当事人处于难以选择的两难境地, 诉讼效率当然较低。
2. 证据取得困难, 当事人维权成本较高。
由于知识产权犯罪的特殊性, 被害人无法通过财务记录、银行交易记录等获得被侵害方实际控制的证据材料, 因此, 被害人获取证据的困境导致其尽快起诉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的可能大大降低, 诉讼活动难以顺畅进行。
3. 强制措施不完善, 无法证据固定和及时获得赔偿。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全部是涉及人身自由的, 没有针对财产性犯罪的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等特别适用的措施, 被害人在诉讼中通过证据的保全和对涉案物品的扣押、查封等以期顺利进行诉讼并最终得到赔偿的希望较渺茫。
三、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体系的完善:以公正与效率为路径
对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不仅体现在对犯罪行为的打击上, 更应体现在对被害人权益的实质维护上。在公正与效率原则的指引下, 我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体系应从以下路径予以完善:
(一) 从公正角度对刑事法律的修正
1. 扩大知识产权犯罪的立法范围。
针对科技快速发展的现状, 刑法应具有较强的前瞻性, 结合我国相关法律及国际条约的内容, 不仅要将已经明确的新型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予以肯定, 并应充分考虑知识产权日新月异的变化留有一定的能动性, 避免将来司法中捉襟见肘局面的发生。
2. 设置多样化的刑罚体系。
首先要扩充刑罚的类型, 增设资格刑, 扩大罚金刑的适用并明确罚金的数额;其次, 针对不同性质、不同危害后果的知识产权犯罪行为, 改变原有有期徒刑、拘役刑期完全一致的不合理现状, 加大刑期的幅度。
3. 审判管辖专业化。
我国在现阶段建立知识产权专业法院的条件尚不成熟, 但逐步开始在多个地方建立知识产权审判庭, 可是由于该审判庭多建立在中级及以上法院, 而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基本上都属于基层法院管辖, 造成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审理难以专业化。因此, 可根据知识产权案件的特殊性, 借鉴民事管辖的规定, 提高其管辖级别, 将大部分的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比如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划归中级法院管辖, 这样便于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公正处理, 也与民事审判管辖相衔接, 避免审判中刑民不一的尴尬情况发生。
与此同时, 考虑到知识产权的专业性, 在逐步培养专业法官的同时, 审判中可先行引入技术审查人员, 就事实上及法律上的事项, 基于专业知识对当事人、鉴定人等说明或发问, 并就本案有关知识产权问题向法官陈述意见, 以对法官最后能够作出公正判决提供辅助。
4. 明确赔偿程序。
为缩小被害人赔偿的应然与实然之间的巨大反差, 知识产权刑事保护重心应由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转向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保护, 赋予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同时规定多元化的赔偿种类, 以确定侵权损失赔偿数额, 让被害人能够得到真正赔偿。
(二) 从效率角度对相关制度的整合
1. 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 使诉讼能够顺利进行。
在知识产权犯罪日趋专业化、智能化的状况下, 依靠被害人的个人能力根本不能实现打击犯罪的现实需要。对知识产权犯罪的查处应以国家的积极追诉为主, 被害人的自诉为辅, 并适当降低立案标准。
2. 完善证据规则, 降低证明标准。
知识产权犯罪侵权证据的隐蔽性特征明显, 取证的困难制约了被害人的维权之路。由于证明责任的划分本身就要兼顾当事人双方的取证能力, 在知识产权刑事诉讼中可借鉴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倒置的规定, 在被害人提出了足够让法官信服的前提证据的情况下, 可要求被告人举证, 否则视为侵害行为存在。
3. 增加财产性强制措施, 确保赔偿的实现。
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第8篇
一、动漫与动漫产业概述
1. 动漫及动漫产业的概念
动漫, 即动画片及漫画的合称, 广义的动漫也包括电子游戏。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中对动漫产业做了明确定义, 即动漫产业是指以“创意”为核心, 以动画、漫画为表现形式, 包含动漫图书、报刊、电影、电视、音像制品、舞台剧和基于现代信息传播技术手段的动漫新品种等动漫直接产品的开发、生产、出版、播出、演出和销售, 以及与动漫形象有关的服装、玩具、电子游戏等衍生产品的生产和经营的产业。动漫产业以其无污染、高回报等特点, 成为各国的重要科技工业。在日本, 动漫产业已经成为排名第6的国民支柱产业;在美国, 动漫产业的产值与汽车产业产值相当[2]。
2. 动漫产业的特点
第一, 作品创意性要求高。动漫产业是不断向市场提供服务和产品的, 更新速度较快的新兴产业。随着消费者对产品要求的不断提高, 品味的不断提升, 动漫企业只有不断推陈出新, 方能占领市场。第二, 以高新科技为发展动力。创意无疑是动漫行业的生命力, 但是画面的质量、流畅程度、形象的立体感等都成为消费者考量的因素, 因此, 动漫产业除了要具有创新能力外, 还需要技术的支持, 才能提高市场占有率。第三, 具有高投入、高利润、高风险性。由于动漫产业需要技术的不断革新、创意元素的不断加入, 其制作成本也是巨大的。一个动漫作品一旦征服观众, 由此产生的衍生品就会大卖, 而衍生品的生产成本并不高, 因此, 动漫产业又具有高利润性。但是, 如果一个动漫作品不能够征服观众, 那么之前制作期内投入的大量人力、财力就难以回收。而能否占据市场与多种不确定因素有关, 如流行潮流、时机选择、受众嗜好、炒作和宣传方式, 因此, 动漫产业具有高风险性[3]。
二、中国动漫产业的知识产权侵权困境
1. 恶意抢注事件频发
“蓝猫”被抢注事件。《蓝猫淘气三千问》是由湖南三辰公司出品的经典动画, 其影响程度不亚于国外的著名动画。但是“蓝猫”并没有建立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被河北某企业抢先一步将“蓝猫”注册成为自己公司的饮料商标, 阻断了三辰公司“蓝猫”系列在饮料行业的发展。
另外, 对企业社会形象造成损害。盗版给动漫企业带来的远远不止经济上的损失, 伴随而来的还有社会效应的损失。一个成功的动漫形象在市场上极具号召力, 但由于恶意抢注事件频发, 许多动漫形象被用作食品、医疗等产品的商标, 一旦这些产品出现问题, 动漫形象也会随之受到损害。而创建一个成功的动漫形象本身就需要漫长的过程, 一旦出现类似事件, 对于动漫企业的社会形象是损害巨大的。
2. 动漫作品及衍生品存在普遍的盗版侵权
动漫作品的盗版主要是针对动漫原作的漫画、VCD等发行形式, 未经授权而进行翻刻、翻印等违法行为。盗版的猖獗使动漫企业的可回收利润大大减少, 据统计, 动画电影《宝莲灯》上映才三天, 盗版VCD版本10余种, 市场上的正版与盗版比例达到了1:9, 制片方因此遭受经济损失数百万元。《蓝猫淘气三千问》遭到16家盗版, 经济损失过亿元。
动漫衍生品的盗版主要是指未经授权, 以卡通动漫中的原创人物形象为设计蓝本, 将其直接应用在自己产品上, 如用在各种游戏、玩具、动漫形象模型、服饰等领域。也就是学界所称的利用动漫形象“搭便车”的行为。
动漫产业的利润回报主要依靠的是动漫衍生品的销售, 动漫产业成本投入的70%需要通过衍生产品来实现。以美国迪斯尼公司的《狮子王》为例, 其投资成本是4 500万美元, 但其动漫衍生品的利益收入却高达20亿美元[4]。以“蓝猫”形象为品牌的服装等衍生品市场中, 正版与盗版产品销售数量之比是1:100。这些盗版现象, 使企业投入的大量资金难以回笼, 难以带动后续的、系列性的开发进程, 严重打击动漫企业的创作热情和信心。
三、中国动漫产业知产保护现状
我国对动漫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主要采取以著作权法保护为主, 同时结合商标法、专利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综合模式[1]。
1.《著作权法》对动漫产业的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对于动漫产业的保护主要通过对美术作品、戏剧作品、音乐作品、计算机软件、模型等多种作品保护形式对应动漫产业中的角色设计、动画脚本、动画插曲以及软件程序进行保护。
著作权法保护的优点在于取得权利便利, 且权利覆盖面广。首先, 著作权从作品完成之日起就获得, 权利获得无须登记。其次, 不论动漫作品最终以何种方式呈现, 只要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 就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著作权保护动漫知识产权的主要缺陷是动漫形象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依据《著作权法》的原理, 著作权保护的仅仅是作品的外在表现形式, 而非作品的思想内容, 即只要是在作品的表现形式上具有独创性, 即使作品的角色相同和类似, 就不认为是侵犯其著作权, 这种保护模式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鼓励创作[3]。然而区别于小说作品, 动漫作品最主要的、最核心、最具标志性的就是动漫形象, 如果对动漫形象进行抄袭, 而对其他动漫剧情进行改编, 事实上也是对整个动漫作品的侵害。
2.《商标法》对动漫作品保护的现状
商标权保护动漫产业的优点在于商标权的保护性显著。商标权的取得需要登记和注册, 其侵权的认定较著作权而言相对容易。而商标权保护动漫产业的缺陷在于维权成本高。商标具有一定的地域性, 跨地域的商标是难以受法律保护的。如果想要全方位的防止侵权的发生, 就必须在各地均进行商标注册。而除了驰名商标外, 注册商标不实行跨类别保护。因此, 作为动漫生产企业, 想要在各个领域维护自身权益, 需要巨大投入。
3.《专利法》对动漫作品保护的现状
以动漫产品申请外观设计的专利, 是动漫专利维权的重要途径。同时, 对于动漫作品制作过程中所采用的方法和技术, 动漫企业可以选择对此申请专利或者以商业秘密的形式进行保护。
以专利权保护动漫产品其优势在于专利的排他性强, 保护力度最大。但其也有自身的缺憾, 也就是只针对申请专利的商品进行保护, 同样的造型用于其他商品之上则不构成侵权, 因此其保护范围狭窄。
四、其他国家保护模式
1. 日本动漫知产保护模式
日本以知识产权法律和司法实践判例的双重保护模式保护动漫产业, 实行的是以著作权保护为主, 辅以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外观设计法以及民法的综合保护方式[5]。
商品化权的确立在日本的知识产权理论中, 商品化是商品生产者将动漫角色的形象或名称使用在所售商品上, 以此来吸引消费者, 增强商品购买力的行为, 而与此行为对应的权利就是角色商品化权。商品化权在日本的实体中并没有明确的表述, 但在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因动漫角色而独立享有的权利是明确给予保护的。日本在动漫衍生品保护问题上是采用两种方式, 对符合一般条件, 已经申请商标注册的动漫形象给予传统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未进行商标注册, 但在实践中确实受到权利侵害的动漫形象, 则依据商业形象权理论, 通过判例的方式进行保护。此种制度大大激励日本动漫的创新, 同时更鼓励动漫企业形成了电影、电视、音乐、主题公园、网站资源的系列开发, 进而推动动漫产业走向全球市场。
2. 美国动漫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由于上述著作权保护客体的缺陷, 为了更好保护动漫产业, 美国承认了动漫角色在动漫作品中的独立地位, 承认其具有独立的商业性权利, 从实践角度确立了动漫角色的商品化权。
迪斯尼诉空中窃贼案。该案中, 被告以迪斯尼公司的17个经典动画形象作为其卡通杂志的主角, 甚至连名字也未有改动, 不同的是被告重新组织了剧情, 将米老鼠、唐老鸭等角色变成了作风不正, 吸食毒品的不良形象。美国法院经审理认为, “虽然卡通角色并不能体现原作品的结构, 但它是作品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 复制卡通角色的外型就足以构成侵犯著作权。[6]”以动漫衍生品而言, 虽不存在著作权意义上的情节抄袭, 但由于其开发离不开动漫角色, 所以被侵权人同样可以基于上述原因寻求法律救济。
延长知识产权保护期。以迪斯尼的经典动漫形象米老鼠、唐老鸭等为例, 美国为了保护其所带来的巨大经济价值和影响力, 多次为它们修改著作权法, 延长著作权保护期限, 将个人著作权保护期限从死后50年延长至70年, 公司著作权保护期限从75年延长至95年, 以便更好地保护迪斯尼公司在全球市场的竞争力[4]。
五、我国动漫知识产权完善思路
由于我国动漫市场侵权现象的猖獗, 越来越多的动漫企业需要动漫形象商业化开发的控制权[6]。在综合分析日本、美国等动漫大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基础上, 我国动漫知识产权应当以确立动漫商品化权为基础, 建立多层次的保护体系, 以保障我国国产动漫市场的良好秩序, 促进国产动漫的发展。
1. 动漫形象商品化权需要被立法者确立
商品化权又称为形象权, 早在20世纪50年代就作为法学概念被我国学者论述过。郑成思先生指出, 形象包括真人的形象、虚构人的形象、创作出的人和动物形象、人体形象等, 这些形象被付诸商业性使用的权利时, 统称“形象权”[7]。
具体到动漫作品, 将具有鲜明特征的虚拟形象、虚拟角色名称独立于原动漫作品, 并移植到衍生品上, 产生巨大的推广效应和不可估量的商业价值、经济价值, 动漫创作者在此基础上所形成的各种权利就是动漫形象的商品化权。作为一种随着科技发展而产生的新兴知识产权类型, 商品化权引入动漫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一种趋势。
商品化权建立应有以下几点要求:第一, 明确动漫形象商品化权的权利主体, 即确定哪些人可以拥有此种权利, 包括拥有动漫形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二, 在法律中明确动漫形象的地位, 将其作为权利客体保护。第三, 明晰动漫商品化权的权利内容。主要应当包括两方面权利, 一是动漫角色的禁用权, 即权利人排他的享有将动漫形象用于商业用途的权利, 只要他人擅用动漫形象就构成侵权。二是动漫形象利用权, 即权利人通过动漫形象所获得的利益的权利, 包括转让、许可使用等等。第四, 要确立动漫商品化权的侵权认定标准。一是不可以恶意抢注动漫形象;二是不可以未经权利人许可将动漫形象擅自用于自己的产品之上;三是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擅自改编原动漫作品, 或在原作基础上弱化、丑化动漫形象。
2. 动漫维权行业协会需要被建立
行业协会作为行业自治组织, 具有组织、协调、服务、监督的重要职能。音乐界就有音乐著作权协会, 为保护音乐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做出了巨大贡献。美国和日本的动漫行业中设立了许多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协会等, 这些自治组织与政府一同维护动漫企业的合法权益, 在促进知识产权立法和完善、提供培训和维权服务、配合政府实施知识产权政策、建立行业信息通道等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
我国虽然在各省、市建立了不同层次的动漫协会, 但实际效果并不理想。因此, 应当建立全国性的、功能健全的动漫产业的行业协会, 并发挥以下作用:保障行业内部的知识产权信息畅通, 共享国内、国外信息资源;为协会内企业进行知识产权的相关培训, 以提高企业知识产权意识;为企业提供维权建议和对策;协助国家进行市场调查, 配合国家打击动漫产业的侵权现象, 维护动漫市场的良性发展。
3. 动漫企业建立知识产权的战略需要
提高动漫企业的维权意识, 对动漫企业维护国内市场, 走向国际市场是及其重要的。以知识产权战略进军消费市场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各公司的发展模式。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不仅是为了当侵权发生时有途径可以救济, 更重要的是防范风险, 降低侵权事件带来的损失, 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我国动漫企业应尽快建立专门的职能部门, 负责制定适合于自己的, 既能够事前防御, 又能在事后寻求救济的知识产权战略。
4. 国民需要提高知识产权意识
知识产权作为新兴权利, 在我国人民的意识中仍比较模糊, 人民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相对淡薄。普法宣传力度不够, 形式化现象严重, 是阻碍人民提高知识产权意识的原因之一。
借鉴香港知产宣传模式, 改革内地宣传模式, 切实有效地提高人民的知识产权意识, 以维护动漫知产权体系。香港知识产权署对版权保护的教育与宣传, 十分有借鉴意义。香港知产署将宣传工作的对象分为青少年学生、普通市民、企业和政府部门, 对不同的对象有针对性的进行普法宣传。如对普通市民采取由明星出演的公益宣传短片, 或者是家喻户晓的海报形式等。对于学生, 则采取提供丰富多彩教学刊物、网站教材、公益电子游戏等宣传方式;同时结合青少年身心特点, 开展“打击网上盗版大使”等活动[8]。内地的知产宣传模式在借鉴香港模式的基础上, 针对不同群体进行形式多样的宣传, 这对抵制盗版, 维护动漫市场的良性发展是有重大意义的。
动漫产业的发展, 不仅要依靠知识产权的外因保护, 同时必须依靠动漫产业自身的内涵式发展。动漫作品传播的不仅仅是作品本身, 一部成功的动漫作品不仅代表着一国的先进技术, 更重要的是一种思想的传播、文化的传播。《功夫熊猫》在利用中国元素的同时, 还传播了美国的价值观和文化, 这才是中国人痛心的。中国绝大多数的动漫企业将受众锁定在低龄化的儿童身上, 内涵不够, 文化底蕴不深;然而, 日本、美国的动漫发展策略更多的是在作品中蕴涵深意, 同时面向成人和儿童, 能够使成人看门道, 儿童看热闹。而成人的消费能力高, 鉴赏能力强, 这也是日、美动漫能够大获成功的原因之一。中国动漫要想真正走向国际, 必须转变发展思路, 融入中华传统文化, 真正树立自己的品牌战略。动画片《秦时明月》的制作理念是:历史为骨, 艺术为翼, 中华文明, 弘扬百世。希望这个理念能够成为今后中国国产动漫行业的发展理念, 使动漫发挥其应有之意。
摘要:动漫产业作为现代新兴的绿色高新产业, 以其高利润性在中国乃至世界迅速发展起来。通过比照动漫大国美国和日本的动漫产业发展模式不难总结出, 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动漫产业的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目前的动漫产业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 各种侵权现象层出不穷, 对动漫企业的发展动力和发展信心造成了巨大伤害, 因此, 我国急需加强对动漫产业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从立法层次建立动漫形象的商品化权、建立功能健全的动漫维权协会、在动漫企业中制定知识产权发展战略、提高国民的知识产权意识是完善我国动漫知识产权体系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动漫产业,动漫形象,商品化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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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郑成思.知识产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7, (7) :33.
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第9篇
关键词:审计准则体系,产权保护,重大错报风险,规则导向
一、我国审计准则体系体现了产权保护思想
我国经济工作的重心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而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性制度, 所以完善产权制度和建立产权保护机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审计对于产权制度建设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同时它还是产权保护机制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要素。保护产权是审计的本质要义。首先, 审计是两权 (所有权与经营权) 分离的产物。在委托代理关系中, 委托代理对象是经济利益, 是委托代理双方的产权安排。在委托代理契约架构中, 审计的作用是对受托经济责任的履行 (产权保护) 状况进行鉴证, 以保持委托方和代理方产权关系的均衡。所以, 审计从一开始就与产权保护密不可分。其次, 审计在本质上是一种协调财产所有者与受托管理者之间的利益关系的社会机制。独立性是审计的灵魂, 这种独立性既可以保障委托人的利益, 又可以保障代理人的利益, 它甚至可以满足不同产权主体的公平要求。最后, 从审计发展的角度来看, 审计不是一成不变的。产权制度和产权关系越复杂, 审计制度应当越完善。当前, 与企业相关的产权主体主要有股东、债权人、经营者、员工、关联方、客户、税务机关、其他个人或组织等。这些产权主体都以某种方式向企业提出产权诉求, 而其产权是否能够得到有效维护, 一方面取决于企业的产权安排, 另一方面取决于包括审计监督机制在内的各种经济监督机制是否能有效实施。各国法律都证明, 审计主体确实具有产权保护的职能和义务。
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告诉我们, 发挥审计在产权保护方面的作用不仅是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 而且也是经济转型过程中产权保护工作的现实要求。为了顺应这一历史潮流, 2006年2月15日我国颁布了现行审计准则。从总体上看, 现行审计准则突出了维护公众利益的行业宗旨 (刘仲藜, 2006) , 增强了易理解性和可操作性。这里的“维护公众利益”的本质要义就是保护相关利益主体的产权。
二、重大错报风险的控制对审计行业相关利益主体的产权保护意义
审计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相关利益主体的产权保护机制。审计行业要想获得长期稳定的发展, 首先必须切实保护好自身行业相关利益主体的产权, 因为如果审计连自身行业相关利益主体的产权都无法保护, 就谈不上保护其他行业相关利益主体的产权。审计行业的直接产权威胁来自于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 而重大错报风险难以控制是因为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 社会公众对审计的高期望与审计结果之间的差距常常使审计人员陷入不愉快的责任纠纷之中。 (2) 审计市场的激烈竞争迫使审计人员进行成本与收益的权衡, 因而审计人员不可能执行所有必要的审计程序, 只能适当执行审计程序。 (3) 市场经济条件下, 企业的经营规模越来越大、企业内部结构日益复杂、企业经营活动日趋多样化和复杂化、高新技术不断发展, 这些变化使得企业的财务活动变得越来越复杂, 进而使企业财务报表的容量日益增大, 使财务报表的编制越来越复杂。会计方面的这些变化增大了审计工作和控制重大错报风险的难度。 (4) 我国独特的审计制度背景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重大错报风险控制的难度。早期, 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都是挂靠于某一行政单位, 虽然经历了1999年的改制, 但是会计师事务所仍然未从根本上断绝与原挂靠单位的联系, 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另外, 内部治理结构的混乱和社会诚信机制的缺失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会计师事务所的正常运作。所有这些来自社会层面的因素都可能影响和干扰注册会计师的正常工作, 都可能增大重大错报风险控制的难度。
重大错报风险会对审计行业造成巨大的冲击, 难怪安然事件以后, 美国政府及公众强烈要求审计行业作出自我检讨, 切实改善舞弊审计的效果。2002年10月, 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了《审计准则第99号考虑财务报告中的舞弊》, 要求注册会计师在一些高风险的审计领域实行“有错推定”原则。也就是说, 注册会计师如果没有充分、恰当的证据证明交易事项或科目余额是真实的, 则应当推定其存在问题, 不能草率地认可财务报表所反映信息的真实性。我国现行审计准则借鉴了国际审计准则对审计风险的定义, 即认为审计风险是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审计人员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现行审计准则指出了在经济不稳定的国家、地区或高度波动的市场中, 在复杂的监管环境中, 在行业环境发生变化等28种情况下开展审计业务时, 审计人员应关注被审计单位是否存在重大错报风险。
重大错报风险控制、非审计行业相关利益主体产权保护与审计行业相关利益主体产权保护的关系是:如果通过审计不能发现财务报表中存在的重大错报事项并发表正确的审计意见, 相关利益主体依据错误的审计意见进行决策可能导致产权受损。重大错报风险不仅会对非审计行业相关利益主体的产权产生不利影响, 而且还会对审计行业相关利益主体的产权产生不利影响。审计行业自身产权遭到侵害会影响审计资源的质和量, 最终会降低审计发现重大错报事项的概率。
三、我国审计准则与国际审计准则接轨对相关利益主体的产权保护意义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 我国经济越来越多地融入到世界经济之中。过去, 外资企业大量进入我国, 现在越来越多的我国企业走出国门。各国企业的往来合作扩大了企业的产权边界, 这对企业产权保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当前经济条件下, 产权保护不仅针对国内企业, 而且还针对在华的外资企业和我国海外企业。所以, 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产权保护机制组成要素的审计应当尽快适应当前产权保护的形势。我国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现行审计准则恰恰体现了与国际审计准则的趋同要求。首先, 我国现行审计准则体系与国际审计准则体系基本一致。我们按照注册会计师提供服务的性质, 将整个审计准则分为鉴证业务准则和相关服务准则。其次, 我国现行审计准则的审计项目安排与国际审计准则的审计项目安排基本一致。我们设立了48个具体审计项目, 并相应制定了48个具体准则。最后, 我国审计准则与国际审计准则在内容上也基本保持一致。我们借鉴或采用了国际审计准则几乎所有的基本原则和核心程序, 在审计目标与原则、风险的评估与应对、审计结论的形成和报告以及注册会计师责任的设定等重大方面都保持了与国际审计准则的趋同。
我国审计准则体系与国际审计准则体系趋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首先, 可以有力地促进我国审计准则与国际审计准则的接轨, 提高我国审计全球化的能力;其次, 可以克服审计在涉外产权保护方面的困难, 便于堵塞审计工作中的漏洞;最后, 有助于营造公平的企业竞争环境, 促进中外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
四、审计准则从规则导向向原则导向转变有助于防止重大错报并保护产权
审计准则制定模式也有规则导向和原则导向之分。原则导向的审计准则主要是由一些基本原则构成, 通常这种审计准则不提供具体经济交易或事项的审计程序或方法, 而是把注意力集中于对经济交易或事项经济实质的判断上。相反, 规则导向的审计准则规定了具体交易或事项的审计程序或方法, 这种审计准则的内容具体、复杂, 而且包含一些具体的审计标准、例外事项和操作指南。一般认为, 原则导向的审计准则简单明了, 不容易被规避, 但是它要求审计人员具有较强的职业判断能力和较高的职业道德素质;而规则导向的审计准则的可操作性强, 不需要审计人员具有较强的职业判断能力, 但是它容易使审计人员忽视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可见, 规则导向的审计准则和原则导向的审计准则各有利弊, 这两种审计准则没有优劣之分, 只有是否适合的区别。审计理论界和实务界普遍认为, 我国已经进入适用原则导向的审计准则的新时期。
笔者认为, 我国审计准则由规则导向向原则导向转变, 有助于防止重大错报风险并保护相关利益主体的产权。这主要是因为目前我国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所处的经营环境复杂、审计环境较差, 这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企业产权结构复杂, 相关利益主体的产权诉求差异较大, 但他们都有产权保护的需求;企业面临的外部环境复杂多变, 企业经营风险较大, 重大错报风险很大;企业交易或事项复杂, 审计难度大;有关当事人的舞弊手段和技巧高明, 他们往往能将虚构的交易或事项处理得滴水不漏, 在正常情况下审计人员难以迅速识别;受成本效益原则的影响, 审计人员往往只能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等。在此背景下, 相关利益主体希望审计人员能够高屋建瓴, 透过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数据看到经济实质;希望审计人员能够减小甚至消除重大错报风险, 以使自身的产权不受到侵害。权衡上述两种导向的审计准则, 我们发现只有原则导向的审计准则才能满足相关利益主体产权保护的诉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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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第10篇
一、我国现阶段网络知识产权保护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进步, 传统的知识产权作品也开始利用网络进行扩散, 随之而来的, 是我国目前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不完善。
(一) 网络作品传播行为缺失
传统的知识产权, 因为传播速度和广度的限制, 具有时间性、地域性、专有性等特点。但是在网络传媒平台的冲击之下, 不具备这些传统知识产权特点的网络知识产权产生了。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起步较晚, 并且以保护现实的知识产权为主, 对于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 并没有明确的规范, 甚至是有部分的法律缺失。在没有适合的法律进行保护的情况下, 我国的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时有发生, 给网络知识产权者带来了极大的损失。
(二) 道德约束难度大
传统社会是一个群居社会, 可以依靠现实道德对于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而法律作为道德底线, 在道德不能进行约束的时候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但是现在的网络社会却是一个陌生人的社会, 网络之上的大部分人互相并不认识, 这就导致了采用网络道德维护网络知识产权, 存在着很大的难度。网络道德的缺失, 让现阶段我国的网络知识产权侵权几乎成为了一种全民行为。
(三) 立法难题没有解决
通过网络道德对网络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方法, 由于网络道德的缺失而变得难以实施, 所以法律成为了保护网络知识产权的最有效途径。但是在现在的知识产权保护立法之中, 很多的立法难题都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从而影响了网络知识产权立法进程。
首先, 我国立法对于网络数据库等新兴的受保护主体并不是现行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对象, 而且我国立法对于法律保护对象的调研也没有深入开展, 这就造成了立法对象之上的不明确, 让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对象难以确认。其次, 我国现在的知识产权法对于网络知识产权的侵权界定十分不清晰, 而现实的知识产权法的侵权界定并不能应用在网络知识产权之中, 这也造成了网络知识产权者维权困难的现状。
二、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完善对策
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是未来知识产权法发展的必然趋势, 要加强对于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 需要通过道德、法制等多种途径, 为网络知识产权所有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多方途径, 完善我国的法制体系。
(一) 接轨国际网络知识产权保护
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起步较晚, 而且多为借鉴外国的知识产权立法。所以在已经落后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之上, 我国应该尽快的和国际接轨。国际上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 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就已经开始, 尤其是英德等国家, 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已经较为完善。我国现阶段的网络知识产权立法调研难度较大, 借鉴外国经验结合我国自身情况进行立法, 是较为合理的一种立法措施。
(二) 构建网络道德
现阶段, 我国网络道德严重缺失, 这也是我国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立法难以进行的一个重要原因。道德是法律的来源, 法律是道德底线, 如果道德缺失, 那么立法的难度也是被提升了。现阶段我国的网络知识产权侵权, 并不是现实社会之中的个别人进行的, 而是全网都在有意识无意识的进行网络知识产权侵权, 这也是网络道德缺失的表现之一。所以要完善我国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构建网络道德的作用不容忽视, 要依靠道德的力量, 对于现在风行的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进行打击。
(三) 完善网络知识产权立法
法律作为道德的底线, 是保护网络知识产权最后的途径, 也是最为有效的途径。要通过法律来完善我国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首先要明确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 将现在网络之上的涉及到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都尽可能的保护起来, 将应该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主体明确在法律条文之中, 让网络知识产权所有人能够依法享有和现实知识产权相一致的网络知识产权。其次, 要明确网络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 依法保护网络知识产权。另外, 建立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第三方机制, 通过第三方的介入, 依法保护网络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三、结语
知识产权从现实向网络转移, 是未来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对于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 应该以网络道德为基础, 以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为底线, 建立起合理、完善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 不仅仅需要立法者的立法行为进行监督, 还需要广大网民自觉的抵制网络知识产权侵权。
摘要:本文从我国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现状出发, 结合当下网络知识产权的发展现状, 分析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完善对策, 为保护网络知识产权提供理论研究。
关键词: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完善对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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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研究 第11篇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经济发展;技术创新;测量
1 知识产权保护战略与经济发展
理论研究者们特别关注知识产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并且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否有利于经济发展这一基本问题上还存在疑问。另一方面,知识产权保护也可能提高模仿的成本、允许知识产权的所有者的垄断性行为,对知识的传播造成限制,减少知识创新散播,从而对经济增长产生不利影响。所以,大多数研究者,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研究者更为关注知识产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一些研究者从福利角度来探讨加强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经济效应。如Chin(1988)研究了在北方进行工艺型创新降低了产品的生产成本的前提下,把南方分为两种情况进行福利比较,一种是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另一种是不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比较结果显示南方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时的福利不如其未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下的福利,而南方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对北方的福利却有正面的影响。并且南方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不一定会提高全球的总福利水平。Chin和Grossman(1990)证明了全世界有效的知识产权制度并不必然最大化每个国家福利,对于引进新技术的发展中国家而言,太强的保护会减弱竞争并使福利受损,对经济增长不利。Lai(2003)建立了一个多部门的南北贸易模型来对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进行分析。他比较了南方采用纳什均衡时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和采用与北方相同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时的福利大小,发现第二种情况下南方的福利要高于第一种情况下的福利。因此解释了为什么南方较北方倾向于采用更弱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但是南北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来采取相同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前提是北方对南方开放其传统产品的市场,这样对南北双方均有利。
另一些研究者采用多个国家的大样本数据,实证检验知识产权保护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如Gould和Gruben(1996)基于95个国家1960-1988年期间的横截面平均数据的研究发现:知识产权保护对经济增长具有积极影响,在更开放的国家其影响更大。Thompson和Rushing(1999)基于55个国家1971-1990年期间的横截面数据的研究发现:对相对富裕的国家而言,知识产权保护对全要素生产率(TFP)具有积极影响,从而对经济增长产生积极作用。Falvey,Foster和Greenaway(2004)基于80个国家1975-1994年间每5年的平均数据的研究发现:在低人均GDP国家和高人均GDP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对经济增长具有积极影響,但在中等收入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没有影响。
近年来,国内学者对于知识产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研究与分析。许春明和单晓光(2007)从理论和实证两个方面分析了知识产权制度与经济发展的关系,认为知识产权制度可以激励知识创新和技术发明,最直接的表现是它促进了R&D投入;促进了信息的获取和传播,避免了重复研究,使大量的改进发明不断涌现,最终促进了技术的进步和发展;通过货物国际贸易、跨国公司的外国直接投资(FDI)、技术和商标许可等三个途径促进了技术转移,这都有利经济增长。他们同时也指出知识产权制度具有一定的消极作用,尤其是对于发展中国家,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往往会在短期内表现为负效应,即在享受知识产权制度的动态收益之前往往会在短期内承受社会福利的净损失,这也正是为何在发展中国家推行知识产权保护困难重重的一个重要原因。吴蕊(2008)对知识产权保护与中国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实证分析。结果发现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经济增长存在长期均衡关系,且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是经济增长的原因。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短期内(1年)未表现出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但是几年后就表现出非常显著的作用。
总体而言,大多数研究者认为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能促进经济增长,但取决于国家的特定经济特点。在其它条件相同的情形下,知识产权保护在更开放的经济环境中似乎能引发更高的经济增长。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短期静态上会增加社会经济成本和减少社会福利,但在长期动态上必然会促进经济增长,这就为我国制定知识产权战略提供了理论依据。
2 知识产权战略与技术创新
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与自主创新的关系变得越来越密切。同样,对于发展中国家增强知识产权保护与技术创新的关系,研究者们同样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一方观点认为发展中国家应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以促进技术创新。Diwan和Rodrik(1991)、Basu和David(1998)等从技术适应性角度出发提出,发达国家根据自己的技术需要研发新技术,这些技术并不一定适应于发展中国家,因此发展中国家有必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励自主创新。Tayor(1994)、Yang和Maskus(2001)认为,如果发展中国家缺乏知识产权保护,发达国家为保护创新成果,会进行保护性研发,使得研发成果难以被模仿,使得研发成果难以被模仿以减少技术溢出,从而降低南方研发效率和革新率。Gould和Gruden(1996)和Fosfuri(2000)从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对跨国公司技术转移影响的角度提出,加强发展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会提高发达的创新水平和促进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转移,使世界总体技术水平提高。更重要的是,技术领先企业不会将核心技术转移到发展中国家,真正的核心技术、关键技术是买不来、模仿不到的,后发国为缩小与领先国的技术差距必须依靠自主创新。
与此相反的观点则认为:加强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将强化北方创新企业的市场力量,提高产品在发展中国家的价格,损害发展中国家福利。不管是在动态均衡还是一般均衡分析中,发展中国家加强发展中知识产权保护都会降低发达国家的技术革新率,发展中国家自身的技术进步率也相应降低(Helpman,1993,韩玉雄、李怀祖,2003)。Helpman(1993)主张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宜松不宜紧的,发展中国家通过引进和模仿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就能够缩小与发达国家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Lai(l998)利用一个包含产品周期的动态一般均衡模型研究了知识产权保护与产品创新的关系。结果发现如果技术转移是通过南方国家仿效而进行,则南方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则会降低产品创新率。Glass和Saggi(2002)认为加强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不利于南方国家的技术进步及损害南方国家福利,也会降低北方国家的技术革新率。很多发展中国家认为在乌拉圭回合中签署的《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TRIPS)牺牲发展中国家利益而使发达国家受益,McCalman(2002)计算结果显示美国是TRIPS最大的受益者,而发展中国家是其贡献者。
Maskus(2000)认为知识产权保护对技术创新和扩散的潜在的收益和损失依赖市场结构和相关法律政策的实施效率,特别是竞争政策和技术发展政策,因此,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需要在这两者之间找到平衡点。
进入新世纪,国内有关知识产权战略与技术创新的研究大量涌现。一般研究者都认为技术创新需要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易显飞(2002)认为知识产权制度使创新主体获得的高额投资回报形成的以利益为核心的激励机制,促成了主体不断进行技术创新的良性循环机制。盛辉(2005)指出知识产权制度不仅为技术创新提供了强大的动力和有效的法律保证,同时为合理配置技术创新资源,正确选择技术创新的方向和途径提供了科学的依据。张亚斌,易先忠和刘智勇(2006)基于拓展的南北技术扩散模型分析了同时进行自主创新与国外模仿的后发国的技术赶超问题。他们认为在技术进步初期,后发国较松的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技术进步;但长期内,加强后发国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技术进步,后发国能否实现技术赶超取决于自主研发投入和研发效率。
大多数国内研究者认为知识产权战略与技术创新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沈风君(2004)分析了知识产权制度与技术创新的相互作用机制,并就自主创新、模仿创新、合作创新等不同创新模式下知识产权战略的选择。付辉辉(2008)分析了技术创新的各个阶段,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并构建假设模型针对知识产权保护对技术创新的影响进行了实证分析,得出只有合理的解决垄断和竞争的关系,才能发挥知识产权对技术创新的积极推动作用。
3 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测量
(1)Ferrantin(1993)将一国是否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协定成员国作为衡量其是否达到国际保护的最低水平的标志,然而前提是这些协议必须被有效地实施,否则成员国身份则只代表一国最大努力的意愿。
(2)RR指數:Rapp和Rozek试图结合各国的法律细节做更为精确的度量,他们对各国有关专利法的法律条文与美国商会建议的最低标准的符合程度进行评级,把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划分为5个不同的等级,并分别用0到5之间的整数来定量地表示。由于RR指数简单方便,在不少文献中得到应用。但是,RR指数仅从专利范围评价一国是否制定了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即静态指标),未考虑法律条款实施的效果;用阶跃型整数来表示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既有可能把保护水平相差较大的两个国家纳入同一保护等级,也有可能把两个保护水平相差不大的两个国家纳入两个不同的保护等级(韩玉雄、李怀祖,2005)。
(3)GP指数:Ginarte和Park(1997)在Rapp和Rozek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更深入的度量方法。他们将专利保护分为五方面:覆盖范围、加入相关国际专利协议的情况、权利丧失的保护、执法措施和保护期限(通常为20年),其中每个类别又包含若干度量指标。Ginarte和Park规定每一度量指标占1分,每一类别中各指标得分之和除以该类别的指标个数即为该类别得分。5个类别得分的累加和即为量化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用0到5之间的国家评分表示。
4 结语
胡锦涛指出:“加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大力提高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运用能力,是增强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迫切需要,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规范市场秩序和建立诚信社会的迫切需要,是增强我国企业市场竞争力、提高国家核心竞争力的迫切需要,也是扩大对外开放、实现互利共赢的迫切需要。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增强国家经济科技实力和国际竞争力、维护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方面的重要作用,为我国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提供强有力的支撑”。而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战略要有理论指导,本文从知识产权保护战略与经济发展、与技术创新的关系,以及知识产权产权保护水平的测量三个方面来综述了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的相关研究,以供研究者和实践者们参考。
参考文献
[1]韩玉雄,李怀祖.关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定量分析[J].科学学研究,2005,(3): 377-382.
保护工厂知识产权 第12篇
与不动产、钢结构、管道、泵及其它硬件一样,公司的知识产权(IP)也是最大的投资之一。在许多方面,知识产权(IP)可能是最有价值的,因为没有知识产权(IP),其它领域就无法运作。公司应注意到知识产权(IP)的各种形式,保护知识产权(IP)有时会显得特别脆弱。
公司的知识产权(IP)应从工艺的最基本要素开始,例如给料的动力和化学计算关系以及如何进行反应,等等。知识产权(IP)能将整个系统通过图像形式在操作人员显示屏上显示出来。在很多方面,操作人员本身及其掌握的知识也属于知识产权(IP)。鉴于目前的状况,包括不断变化的劳动力市场、达到生命周期阶段的控制系统数量等因素,密切关注知识产权(IP)问题可能比以前任何时期更加重要。
“ARC Advisory集团曾经以650亿美元的代价来替换已达到使用寿命的控制系统,”Invensys Operations Management公司DCS业务主管Betty Taylor-McDevitt先生介绍说,“其原因要么是不再支持这些控制系统要么是这些控制系统的客户在市场上不再有竞争力,因为系统太陈旧,比竞争对手使用的系统功能更少,而他们那些系统则更新、更耐用并带有先进的控制功能和其他能够提高生产效率的功能。”
西门子公司PCS7市场经理Ken Keiser先生曾经亲眼看到客户对业务信息的重视,而雇员的集体知识却在消失。“这就是客户一个十分担扰的烦恼,因为他们把所有的精力投入到控制器的图标或结构配置之上,他们也不想失去这些,”Ken Keiser先生表示,“不仅仅是这样随着员工流动、退休和其他相关工艺和控制系统的知识流失,留下的工作人员可能只掌握原来90%的知识,因此他们想保护这些知识。”
1保护人员知识产权(IP)
Keiser先生的评论反映了不断变化的操作人员结构现状。目前非常普遍的一个问题是有经验的操作人员由于退休或公司成本的原因正在不断地流失。在一些老雇员被缺乏经验甚至缺之培训的新雇员代替之后,公司正在努力尝试继承老雇员所掌握的知识。技术娴熟的操作人员在工作多年后所掌握的最佳业务知识必须成为控制系统的一部分。
“用户拥有的其中一个知识产权(IP)是了解如何以最安全、最大产能和最有效率的方法进行运作,”Honeywell Process Solutions公司的生产经理Chris Morse先生介绍说,“当你启动一个新的工厂时,许可方会记录运作工厂的最好方式、培训操作人员、调整设备,以及结束工作。另外,15年之后,操作人员会发生变动,这些操作人员可能没有接受过许可方更多的影响,知识因此就受到折损。有些产品可以获取最优秀操作人员的知识,以及操作人员使用的自动化或半自动化程序。这种获取的知识产权(IP)并使其成为DCS的一部分,因此,上述的详细程序就能一直以同样的方式执行,而这种方式是许可方所希望看到的,也是最优秀操作人员的工作方式。这就能使你在安全、效率和通用操作性方面处于一个良好的状态。”
但这样的知识获取方式能否在实际情况下有效实现?ABB公司的MOD 300平台全球业务发展经理John Murray先生认为这种方法可能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可能这种模式已经过度使用了,但还在使用的公司仍在努力达到操作最优化。如果他们对此有所了解,那么这样很好,他们是在考虑这些情况。但从另一方面来说,有些用户可能没有意识到这些。”
2保护设备知识产权(IP)
如果从雇员获取信息是一个较大的挑战,那么从控制器获取信息也有其自身的难点。控制器编码在工厂是实际运行的,因此它总是最近的。然而,人们对控制器编码工作的理解可能并不十分准确。可能是由于记忆欠缺,更糟的是可能由于记录已经过时。有些公司会密切关注其自动化架构的变化,而有些公司则将其忽略了。
Mark Bitto先生是ABB公司Harmony/Infi 90系列产品的环球业务发展经理,他表示,通过关注控制器编码可以了解很多关于工厂策略的信息。他指出:“如果控制系统已安装了10年或15年,这些应用已经被证明、试验和调整,且已按要求的方式进行生产。这些信息都可以通过应用、运作模式、记录图标、HMI、警报策略,以及操作人员与系统的交互方式获取。如果关注控制器层面,最佳操作信息可以通过工艺应用的控制逻辑记录获取。如果要把它转移到新的控制平台,那么如果你没有适当的方法把它转移到新的控制器的话,那就可能会出现风险。如果没有这种方法,你就会对工艺进行重建、再设计、再检测、验证和试运行。这样就会产生成本和实际生产的风险。你需要一种方法来把你现有的系统转移到任何你想要转移的平台上。”
问题是在于掌握旧系统的实际运行情况。控制编码可能在10年或15年中改变了很多,而记录可能并没有更新。这对较新的系统不是太大的问题,但较旧的技术并不是那么容易操作。“一些遗留的系统并没有我们现在使用系统所具有的自制记录文档功能,”Honeywell Process Solutions公司市场经理Marjorie Ochsner先生介绍说,“系统可能安装了30年,甚至40年,使用了这么久的系统不仅没有自制记录文档功能,你也许会无法找到原设计者。这就很难知道为什么系统其原始形式会发生变化。你可能有一套很不错的设备制造原始底图,但其以后的改变信息可能没有被准确无遗漏地记录下来。”
西门子公司Keiser先生补充说:“有些人了解生产工艺的运作方式,并把这些信息记录了下来,并将其翻译成控制编码。因此这是一个形象化的知识,但你不应依赖这些控制编码来掌握所有的知识。你应该想办法把这些信息保存在生产工艺说明书或其他类型的档案中。当然,这里面不应只是包含一个人掌握的知识。”
3规划变迁
当规划变迁或系统升级时,了解系统的运行状况是非常重要的。正如Bitto先生所指出的那样,如果不是一切都能准确无误地转移到新系统的话,就会有很多工作需要重做,这又是非常耗费成本的。Ochsner先生表示,在项目变迁的最开始时,一个完整的前期工程设计是无可替代的。
鉴于知识产权(IP)的价值,用户通常想要建立可重复使用的、可在不同系统间转移的工程。对于拥有多个工厂运作同一个生产工艺的大公司来说,从位置到位置的一致性是非常关键的。Honeywell的Morse先生补充说:“一些客户对某些生产工艺有一个标准方案。他们严格遵守这个标准,因为他们看到知识产权(IP)的巨大价值,也知道遵守某些标准可以降低设备生命周期成本。我们的一个客户复制了他们每一个工厂特别类别的设计,在现场,他们唯一允许我们改变的是与本地电气规程或本地语言相关的部分。他们在这种标准方案中看到了巨大的经济价值。”
当考虑一个新的系统时,客户要清楚他们需要什么,但是客户有一些建议也是有帮助的。“我们看到更多的客户想要建立可重复使用的对象,”GE Process Solution Group公司产品经理Kam Yuen先生介绍说,“这样做的原因之一可能是可以节省工程成本,但
更大的驱动力是为了知识产权(IP)保护。一些客户会告诉我们:我们想以某种特定的方式使用你们的工具。’这往往是因为他们对产品有一些特殊的要求,并希望我们能够帮助他们实现这个目标。但有时客户所要求的工具使用方式可能会限制工具的性能。”
ABB公司的Murray先生也持以上观点,但他同时又指出应该可以说服客户:“在很多情况下,我们原封不动地把系统转移到新的平台。然后我们开始进行对话和讨论,内容都是关于改变系统性能、改进警报和监视系统,等等。一旦对系统作出一次改变,接下来任何一次改变都只要作出同样的努力就可以了。如果你想一次做完多项工作,那么情况就会变得不知所措。”
在某些情况下,客户选择做一些改变来纠正几年前看起来很不错的选择。“随着异常情况管理标准的出现,一些公司正在重新回到更基本的用户自动记录图表,”Invensys公司的Taylor-McDevitt先生介绍说,“屏幕采用更多的灰色度,没有色彩就说明情况是正常的。他们只有在故障发生时才使用色彩其显示也不会那么混乱。图表用户界面刚出现时,它的整个系统显示十分生动充满活力,让界面看上去就像一个Play Station游戏一样。但是他们发现屏幕上反映了太多的数据,并且也太过活跃因此他们就选择回到简化的用户界面。”
无论你正在计划改变你的控制系统还是尽其所能保持已有的控制系统,掌握知识产权已变得比以往更为重要。操作人员的记忆、控制编码、纸质记录等各种各样形式的知识产权(IP),都意味着需要使用多管齐下的策略才能完全保护它。
知识产权(IP)的法律保护:制造商需要知道的要点
鉴于知识产权(IP)的价值,与保护不动产一样,目前已有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构架来保护产权所有人。其方案和工艺可以进行专利保护,如果其控制策略能够带来新的革新形式的话,也可以进行专利保护。在某些情况下,开发可能会涉及到多个公司企业,因此其知识产权的情况可能会更加复杂。
Darren M.Jiron先生是Finnegan法律事务所的合作伙伴,经常会处理类似的案例。他表示,当几个公司合作时,它们首先需要签订清晰的合同。例如,如果制造商开发新工艺制造某个产品,要求控制系统供应商设计一套控制策略时,这两家公司就必须明确哪一方将拥有最终解决方案哪一部分的知识产权(IP)。他指出:“在合作使用与合作开发领域中可能会变得很复杂。如果制造商开发了一套工艺流程,并决定与其他公司合作为该工艺流程增加一套控制系统,那么这些公司要决定的第一步就是这种合作关系持续到什么程度,以及它们想要完成的目标是什么。
“然后他们就要草拟合同,并仔细地考虑在合作中所能涉及的知识产权(IP)相关事宜。合同协议的性质可以是各种各样的。可以是用户拥有所有的知识产权(IP),这不仅仅是工艺流程,而且是最终拥有控制系统供应商为工艺流程所开发的全部内容。或者,也可以是划分成工艺流程和控制系统两个部分,并把这两部分的知识产权(IP)分隔开来。
“如果合同协议在关于知识产权(IP)的所有权上模糊不清的话,以后就会出现问题。合同协议在预计不同事宜中预想得越多,以后出现的问题也就会越少,公司企业之间的合作就会越顺利。如果合作公司双方充分考虑到今后可能发生的一些情况,并作出充分的阐明以明晰双方的权利和责职,这就是涉及这类情况时制造商最需要做的事。”
安全系统的知识产权(IP)
虽然工艺流程安全系统可能是从更大的控制平台中分离出来的,但是它也有其自身的知识产权(IP),而且与控制平台的知识产权(IP)同样重要。实际上,安全系统的信息记录数量可能是与其相连控制平台的10倍。
MattWIllmott先生是Honeywell Process Solutions公司的市场经理,他指出,可能有两个领域与安全仪表系统相关:“你必须获取自动化的安全系统,通常系统嵌入在安全控制器中,这些系统通过设计工艺流程进行功能定义,而设计工艺流程又涉及危险作业和其他的分析技术,例如生产安全图、因果图和为安全提出明确要求的分析技术。
“另一个方面是在这之前的层面,也就是警报子系统。警报出现时,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措施这也是知识产权(IP),而且这种知识产权(IP)需要保护下去,尤其是没有书面化信息记录或者是通过操作人员多年经验所取得的信息。保留安全系统相关知识产权(IP)应通过完善的工程记录管理加以实施。但是危险-操作记录和因果图这两项分析技术工作成本很高。这是一项投资,且应该受到保护。尽管它不一定是一种知识产权(IP),但仍然是一项投资。操作人员通过经验知道系统警报时应该采取哪些措施,从安全角度来说,这是非常重要的。”
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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