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启示范文
政策启示范文(精选12篇)
政策启示 第1篇
一、美、日信息政策比较
1. 信息政策战略目标。
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 世界政治格局发生剧变, “冷战时代”结束, 竞争的焦点由军事对抗转移到经济、科技领域的国际竞争。美国许多学者认为, 信息优势将和美国外交、美国的软实力———美国民主和自由市场的吸引力一样成为美国重要的力量放大器。美国可以通过信息发展经济;可以利用信息资源进行国际竞争提高国际地位;可以利用信息与中国、俄国等其他大国进行安全对话, 同时防止敌对国家的强大;利用信息技术的优势, 美国可以不费一兵一卒获取战争的胜利等。因此, 美国为了维护在全球的霸主地位, 率先提出了信息高速公路计划, 并相应颁布了大量的信息政策法规, 建立起了完善的国家信息政策法规体系, 从而为美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强大活力, 使美国的信息化、信息社会发展继续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同时, 美国通过参与国际信息规则的制定, 积极推动全球信息化进程, 并在这一进程中最大程度渗透全球市场, 谋求新的更大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
二战以后, 日本为了恢复经济, 提高国际地位, 视信息资源为特殊竞争力。日本信息政策的战略目标是发展信息技术, 扶持信息产业, 利用信息促进生产, 为实现“科技立国”的战略目标服务。由于对信息产业的大力发展和扶持, 日本迅速走上了复兴之路。
2. 信息政策管理体制。
国家信息政策的管理体制与国家制度及传统管理方式有密切的联系。受资本主义自由竞争传统的影响, 美国信息政策管理体制具有明显的分散性和多元化特点。首先, 美国国会、联邦政府部门及独立机构、联邦法院都以不同方式, 在不同程度上参与美国信息立法建设。其次, 美国国家信息政策制定和执行更突出地体现了其自由分散的管理体制。美国总统行政办公室、联邦行政部门、联邦独立机构和政府公司等几乎所有类型的联邦行政机构都有权制定信息政策, 并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信息事务进行调控。美国联邦政府在信息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 注重与社会各界, 尤其是私人机构的合作, 成立了许多由政府机构参与的合作性组织, 共同开发信息领域的项目, 并制定相应的信息政策。同时, 政府支持和保护私营信息服务业, 政府信息系统和私营信息机构都拥有大量的信息资源, 从而形成两者共同竞争信息市场的多元结构。还有一些私人单位、学术团体、公益事业机构等其他机构从事信息政策研究并提出报告。美国信息政策的分散式多元化管理体制表现出了制度化、灵活和反应机敏等特点, 但分散性也往往会缺乏有效的管理与控制, 形成分散的信息很难得到充分开发利用等弊端。近年来, 美国开始强调建立统一的国家信息政策来对国家信息进行统一、有效的管理。为了加强对信息活动的宏观调控和管理, 美国政府在全国科学技术理事会内建立科学信息委员会这一特定的政府组织, 发挥其政策咨询和管理协调的职能。
日本采用分散与集中并存的形式, 由政府信息系统统一协调整体工作, 企业信息机构分散而自由, 即实行分工协作、相互补充, 充分发挥各层次的积极作用, 同时政府对民间的信息机构不施加影响。例如, 日本实行官民一体化收集信息的体制。政府以收集宏观经济信息为主, 在信息政策中起主导作用, 企业以收集微观经济信息为主, 既强调政府的宏观指导作用, 又没有妨碍企业的自主性, 实行官民结合, 大中小企业结合。有效的体制成为促进日本社会信息化发展的重要保障。
3. 信息政策的特点。
(1) 美、日信息政策的共同特点。第一, 信息与经济紧密相连。美国信息政策的基本出发点就是为美国谋求新的经济利益, 通过立法推进信息交流, 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日本则更注重对经济信息的开发利用。第二, 重视对技术信息的政策引导。美国信息政策的主要出发点是适应日新月异的技术需求。如1986年制定的《联邦技术转移法》、1987年颁布的《促进科学技术利用法》等法规, 推动了政府控制的有商业价值的实验室技术向私人部门转移, 鼓励投资开发科技成果。与美国相比, 日本在信息政策的导向上更加重视技术经济信息和专利信息, 特别注重吸收和利用国外的技术信息。第三, 本国信息政策与国际大环境接轨。美国的信息政策经历了从自由开放逐渐转向保守控制的过程, 为了增加产业竞争力, 确保美国作为世界信息强国的优势地位, 美国政府特别制定了信息安全方面的信息政策。如1982年的《国家信息安全》、1985年的《出口管理法案》, 都具有信息保护主义色彩。日本注重加强与海外的信息交流与业务合作, 以提高日本在国际上的地位。第四, 利用信息政策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美国和日本政府都是从大局出发, 制定重大的信息政策、配套法律及综合实施计划, 从而创造了有利于信息产业发展的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 推进社会全面信息化。美国政府认为, 对信息技术的管理就是制定政策, 创新环境, 确保公平竞争, 促进企业发展。日本虽然规定民间机构、企业是信息化的主体, 但政府在信息化建设中起主导作用, 包括为民间机构、企业信息化提供良好的环境条件, 改进和完善信息化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 美、日信息政策的不同点。美国没有分离出科技信息政策, 采用的是大信息政策观;信息政策研究和信息咨询活动比较广泛和活跃, 产生了大量的研究报告;强调信息自由流动和市场机制, 注重协调信息活动中政府与私人机构的关系;信息政策相对于信息法律而言, 使用了更多的信息法律手段, 颁布了较多的法令与法规;出现了重视制定统一国家信息政策的动向。美国信息政策具有以下明显特点: (1) 具有完整配套性。联邦政府有一套完整的信息政策, 它影响着信息领域的各种准则、规章与法律。 (2) 强调信息自由流动与个人隐私权保护的统一。 (3) 重视信息立法, 推进信息政策法律建设。 (4) 鼓励竞争, 促进信息市场自由化。
日本对本国的自主信息体制格外关注, 采用的是小信息政策观。在日本的信息政策中, 最核心的有两部分内容:日本的科技情报政策和信息产业政策。日本非常重视国家科技情报政策, 并且是在国家科技政策的框架和范畴中考虑国家科技情报政策的, 这一点与美国明显不同。日本信息政策的特点是: (1) 努力缩小与美国的差距。从1969年通产省制定《发展信息处理产业的措施》开始, 日本连续制定了一系列振兴信息产业的政策和法律法规, 努力缩小与美国在信息化和信息产业方面的差距, 扶植与促进本国信息产业的发展, 使日本信息技术与产业在许多领域打破美国的垄断, 并逐渐能够与美国相抗衡。 (2) 高度重视政府对信息资源的开发。 (3) 建立了多位一体的信息政策研究体系。
4. 信息政策的内容。
美国的信息政策内容丰富, 范围很广, 除了涉及信息本身方面的版权、通信、信息技术、跨国信息传递等措施外, 还通过多项政策对各类信息机构和有关团体加以约束, 形成了完整的信息体系和自我调节机制。其中值得一提的是1976年提出的《洛克菲勒报告》, 主张在白宫设置信息政策办公室, 使政府的信息政策集中化, 体现了美国信息政策在信息产业方面的转变, 即从自由开放型向控制保守型转变。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 美国的信息政策更为丰富与完善, 如美国政府在1993年9月制定的NII行动计划纲领中提出了九条原则。美国的信息政策可分为国内和国际政策。国内政策可分为两大范畴:信息传播和利用的法律基础及信息经济学原理;国际政策则是国内政策的反映, 是在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中作出权衡与选择, 制定原则为信息自由流动和信息市场自由竞争。美国在制定信息政策时十分重视国家投资政策、鼓励民间投资和财税优惠政策的配套, 以促进信息产业成长。
日本国家信息政策内容有科技信息政策、信息产业政策、信息流通和利用政策。其信息政策主要包括: (1) 在政策导向上重视科学技术信息, 尤其是专利信息; (2) 高度重视国家信息资源的开发, 促进民间企业信息产业的发展和壮大; (3) 注重国际信息交流与合作, 强调单方面地吸收和利用国外的信息资源, 在发展自主信息体制的同时, 努力扩大海外的信息市场; (4) 扶植企业信息系统的发展, 通过优惠政策推动信息服务业的发展, 鼓励企业参与市场竞争。日本政府一贯以经费投入作为有效的调控手段来促进信息产业的发展。在资金方面, 政府通过直接融资或对民间信息企业作出债务担保, 以确保企业能够有足够的资金用于人才培养、软件开发和数据库建设等项事业。在税收方面, 政府通过种种减税措施, 达到事实上使信息产业获得补助金的效果。政府在财政、信贷、税收等方面的一系列优惠措施, 使日本信息产业的发展获得了雄厚的经济基础和巨大的动力。
二、关于我国信息政策建设和发展的建议
我国的信息政策还处于起步阶段, 其内容还基本局限于传统信息系统建设和工作规程中, 至今没有突破性进展。应当借鉴发达国家在信息政策制定上的成功经验, 以动态、发展的思维和国际化视野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信息政策体系, 尽快缩小与发达国家的差距。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1. 设立专门的信息管理机构, 进行专门的信息管理研究, 制定科
学的国家信息政策, 并在统一的国家信息政策的指导下通盘考虑、协调全国的信息活动, 调动全国的有关力量, 对信息活动进行及时、高效的管理。
2. 建立和完善市场竞争机制。
市场和政府是发展信息经济的关键因素, 因此应确立政府引导与市场驱动相结合的导向作用, 通过建立和完善市场竞争机制, 促进经济和社会的信息化;通过政府的宏观规划和指导, 为信息活动提供政策环境, 为信息市场提供公平有效的竞争原则。具体来说, 对于国家信息机构, 应按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 推行各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 逐步由事业型向经营型过渡。同时, 鼓励发展民营信息机构, 开展公平竞争, 使国家的政策与市场的调节相结合, 引导和促进信息产业健康发展。
3. 建立信息政策的咨询和研究体系。
咨询和信息服务业的发展要适应信息产业的总体战略目标和要求, 为此, 国家应在信息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上加强领导和监督, 对各个部门进行协调, 形成由国家政府部门、企业、科技界、信息界组成的稳定的信息政策咨询机构, 协调全国的信息活动, 对信息活动进行灵活、有效的管理。
4. 拓展国际信息合作, 吸收国外信息政策建设的经验。
加强与有关国家信息政策的国际交往和沟通, 借鉴发达国家的信息政策理论, 将国际信息政策的成功经验与我国信息政策发展的具体情况相结合, 为我国信息政策的建设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有力的支持, 在我国信息政策建设中尽快实现与国际接轨。
5. 加强信息人才的培养。
在信息化过程中, 人才是关键。我国应当抓紧信息人才培养, 加大对教育的投入和普及, 扩大人才培训和职业培训, 提高国民信息意识和信息素养, 为迎头赶上发达国家的发展水平、推进我国信息化进程打下良好基础。同时, 还要注重信息政策研究人员的培养, 途径有两个: (1) 对现有的信息政策研究人员进行在职培训、脱产学习和选送出国, 全方位提高他们的信息政策思想、信息政策理论和科学文化水平。 (2) 对在校的大学生进行信息意识的培养, 增设有关信息政策研究的相关课程;并设置信息政策研究方向的硕士点和博士点, 重点培养这类专门人才。
参考文献
[1]牛红亮.中美日信息政策比较研究[J].图书馆工作与研究, 2007 (5) .
[2]李雪英.美、日、中信息政策比较分析[J].情报资料工作, 2006 (2) .
公共财政农业支出政策启示论文 第2篇
来源莲山
课件 w ww.5 y kj.Co m来源
摘 要:对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财政支农政策的经验进行梳理和归纳,虽然国情不同,他国 做法仍可以为完善我国的财政农业支出政策提供有益的经验及启示。
关键词:财政农业支出政策;国际经验启示
由于农业是弱质产业,国际上无不把公共财政农业支出政策,作为支持和保护农业、保障农民收益的主要宏观调控手段。为了更好地完善我国的财政农业支出政策,我们不仅要立足国内现实,从我国以往的作法中吸取经验教训,而且应放眼世界,认真总结其他各国经验,并从中提炼出对我们有用的启示。从国际上看,在WTO《农业协议》允许的框架内,各国公共财政农业支出政策可分为政府一般性服务、农产品价格保护和直接补贴。
一、公共财政对农业提供的一般政府服务
在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对农业的一般服务支持是公共财政农业支出政策的主要措施之。一般服务支持是指为了给农业发展以及为农民增收创造良好环境,政府在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信息服务、农业科研等方面进行的投资服务。
(一)美国
第一,直接投资或资助农业基本建设工程和环保项目。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是一种投资大、周 期长、外部性强而直接短期经济效益低的社会公益事业,是一种类似于公共物品的准公共物品,完全由私人提供易导致供给的不足。虽然美国州和地方有独立的财政预算权,但在美国几乎所有的农田水利建设补贴,以及大量的跨地域、跨流域的农业基本建设投资都由联邦政府承担,中小型灌溉设施由农场主个人或联合投资,农业部也要给予一定的资助。政府还在全国兴建交通运输、电力、能源供应等,不仅为农业提供方便的商品流通条件,还为农业生产和生活供应有利于环保的高端能源。
第二,提供农产品市场信息。美国农业部及各州的市场新闻局定期免费为农场主、批发厂商、经销商提供农产品的价格、供需情况的最新信息,农产品市场信息系统覆盖美国农产品主要集散中心及产区。
第三,实行政府领导、学院为主体的农业科研、教育、推广三结合体系。美国农业部联邦推 广局是全国农业科研和推广作的管理机构,它指导推广部门制定和执行推广计划,协调各州之间的合作和交流。美国各州立大学的农学院不仅从事农业科技的研究和人才培养,还是美国合作推广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各州农学院为依托建立的农业推广中心,是美国科技推广工作的中级管理机构。农业推广中心下设若干办公室,分别负责本州农业科技推示范工作。州下面的每个县或地区也都设立个农业推广站,负责本地区的农业科技推工作。
第四,财政对农业信贷的支持。美国政府成立了规模庞大的农业信贷体系,向农场主提供不 动产抵押贷款、生产和销售的中短期贷款,以及向各种农业合作社提供贷款。农场主家庭管理局是政府向农场主提供担保经营贷款和直接贷款的最重要机构,提供的直接贷款主要包括紧急灾害贷款、经济紧急贷款、农场经营贷款、土壤和水贷款、农场所有权贷款等。2002年新农业法将原来经营贷款从90%的担保额度提高到95%。
(二)欧盟
第一,欧盟发达的农业与各国政府对农业基础设施的投入密不可分。凡是购置大型农业机械、土地改良和兴修水利等,欧盟提供25%的资金支持,其余75%由各国政府自行决定给予资金支持。法国政府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包括水利工程和土壤改良、道路建设、自来水、农村用电等。在水利和土壤改良方面,政府成立各种专业化的公私合营公司,吸收农业部门和工业部门资金,政府统筹管理共同承担农田水利和土壤改良工程。在法国没有土地公司的地区,由市政府出面,在各市之间组成联合公司来进行土壤改良,并为公司配备挖土机、推土机等必要的机器设备。
第二,欧盟国家大都建有比较完善的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如法国有23个国家公益批发市场,还建有发达的市场信息网络,极大活跃了欧盟国家之间的农产品贸易市场。
第三,欧盟各国政府大力支持农业科研与教育。如法国拥有全方位的农业教育和科研,政府 对其投入了大量资金。2001年,法国政府对农业教育和科研的公共投资为18.6亿欧元,主要包括农业技术教育、农业研究和技术支持、就业前学徒培训和就业后继续培训等。意大利实行以政府领导为主的农业科研、生产、咨询、推广一体化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并以法律形式固定农业技术推广员的培训费和划拨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用于推广的经费,并为推广人员增设奖金。英国实行国家和地方协作推广的管理体系。并通过立法,运用法律的效力促进农业技术推广,其基本内容包括农业咨询推广的范畴、技术规范和奖励方法等。丹麦政府非常重视农业科学技术,把农业研究与开发看作是发展农业的先决条件,建立了完整的教育、科研、试验与咨询以及科学技术的推广服务体系。农业部用于农业研究的公共资金占农业部预算的比例高达65%。欧盟运用银行信贷手段,向农民提供大量优惠贷款,农业贷款利率比较低,银行的利息差额由财政负责补贴。如法国农业信贷银行和地区农业互助信贷银行是面向农业的专业金融机构,农业贷款利率大约是非农业贷款利率的50%,利差由国家财政负责贴息,补贴金额随贷款的增加而不断上升。
第四,扶持农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法国政府对服务于农民的合作社,给予25%的投资补贴。法国、荷兰和丹麦政府参与合作社的教育和培训,每年都通过农业合作院系培养大批农业合作社经济管理人员。
欧盟共同农业政策对农业发展的重视,使欧盟已经实现了城乡一体化和工农的融合。欧盟通过的《2000年议程》,突出强调了农业发展的多功能性和可持续性,财政支持重心从农业经济的增长开始转向农业发展的多功能性,食品安全、农村发展和环境保护放在优先地位,使农业、农村、环境协调一致,共同发展。
(三)日本
第一,对农业基础设施、农田基本水利建设项目和土地改良的投入。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主要 包括农地的建设、为适应农业机械化的农村道路的建设和网络化、为避免工业污染保证农产品高品质的农业新水源开辟、水环境治理等。对于大型的水利建设骨干工程,由政府直接投资兴建。政府对农田水利建设项目投资,依照工程性质和规模大小,由国家、地方政府和农民共同负担,以国家和地方政府负担为主。只要经过一定审批程序并达到一定标准,中央财政即会承担其全部投资的50%左右,都道府县财政和市町村财政还要分别承担25%和15%,农户自身仅负担剩余的一小部分,对农业的稳定高产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在购置农业机械、建造农用设施方面的费用,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补贴极为相似,50%可从中央财政得到补贴,25%可从都道府县财政得到补贴,其余25%从接受国家补贴的金融机构得到贷款;土地改良包括排水灌溉、土地平整、耕地区划扩大、土地开垦等基本建设,其所需经费的95%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资助。
第二,加大对农业科技服务支出国家预算。日本实行的主要是政府统一组织和指导的农业技 术推广体系,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在组织上已经达到了相当完善的程度。日本农业科技推广体系的主管机构是农业水产省、农蚕园艺普及部,主要负责制定农业科技推广工作的相关制度,并组织、协调和指导推广工作,培训推广人员等。同时,把全国分为9个区,在每个区设立地方农政局,负责监督和指导都道府县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及发放推广经费。2000年前后,日本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农业科研经费占农业国内生产总值的2.2%左右,日本农业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归因于政府对农业科学技术开发和普及的重视。
四、国外财政支农政策的启示与借鉴
由于农业是弱质产业,国际上运用政府投资、价格保护、财政补贴等方式支持农业生产、保障农民收益的成功经验,对我国财政支农政策有许多启示和借鉴。我国必须按照WTO《农业协议》允许的框架对财政农业支出政策进行调整,以保证我国财政支农政策目标的实施,实现农业持续发展,进而促进农民收入的不断提升。
(一)坚持财政资金的导向功能
从对各国财政农业政策分析中可以看到,政府一系列农业财政政策改革都朝着发挥市场机制的方向进行。政府遵守市场机制的规律,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为市场的有效运行创造激励机制。由于农业是弱质产业,政府对农业的支持是很自然的,美、欧盟、日农业财政支出政策的实施体现了财政支农方式应当是有利于而不是阻碍经济主体市场行为的作用,完善政府与市场的相互补充关系是二者共同拥有的演进逻辑。
中国政府应发挥财政资金导向功能,选择合适的支农政策培育和加强农业市场体系的成长,在提供农业基础设施、农业科研、信息与教育等农村公共品环境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宏观调控政策手段积极引导和推动农业生产结构、产品结构和生产区域结构和生态环境的调整和优化,重点培养农业的市场主体和农民市场意识、风险意识,通过建立和扶持农民合作组织为农业产业化、专业化和农工一体化的演进提供市场协调机制,在发挥市场机制对农业资源初次分配的过程中,政府对市场失灵的地方施以适当的干预和补充,以此来影响农民而不能替代和阻碍市场的成长,并对农业施以适度的政策保护。
(二)通过立法手段实现政策目标
发达国家农业财政政策目标和实现政策目标的措施,一般都通过立法形式确定下来,较少依靠行政命令。法律法规对政策目标、预算支出规模、政府执行机构的职责范围均作出明确规定,行政机构只能在授权的职责范围内进行调整。保证了农业财政支出政策的稳定性和公开性,降低了政策制定的随意性,政策可操作性强,政策效应比较明显。美国、欧盟、日本等都依据经济、政治和国际贸易环境的变动而不断调整农业法,先后制定颁布了各个时期的农业法。
1993年我国建立《农业法》以来,从总体来看农业政策缺乏法律基础,农业立法还非常薄弱,涉农的相关规定更多的是以文件、条例等形式发布,许多涉农政策政出多门,缺乏系统性和连贯性,甚至相互矛盾,大大减少了政策应有的效能。更为严重的是,不管以何种形式出台的政策大都只有指导意义,可操作性差。我国应以《农业法》为依托,在农业政策目标指引下建立完备的法规体系,将合理的政策内化为法律制度,将各级政府支出职责、财政农业投入的项目、份额、投向、使用原则、资金来源纳入法律规范,用健全的立法手段在制度源头上保持政策的持续性和连贯性。
(三)在WTO框架约束下调整农业财政支出政策
在乌拉圭回合农业协议框架下,各成员国都充分合理地利用WTO规则,积极调整本国农业财政支出政策,近十年来,美国、欧盟、日本的农业财政支持政策一个显著变化趋势是各国在减少了对农产品的价格保护同时,加大对政府一般性服务和生产者直接补贴的投入,逐步实现由黄箱向绿箱政策转变。
我国人多地少、人均农业资源匮乏、农户生产规模较小、农业基础设施薄弱、,应该借鉴多国财政支农政策经验,建立一套适应WTO组织规则的农业财政支出政策体系。首先,加大绿箱支农总量,调整绿箱支农结构。《农业协议》规定的12项绿箱政策措施目前我国只使用了6项,在市场营销服务、收入保险和收入安全网计划、生产者退休计划、资源停用计划和投资援助计划上还是空白。今后在政策设计上应切实加强政府一般性服务,加大对与农业生产力密切相关的农业基础设施、农村公共设施、农业科研与技术推广、农业培训、农产品质量检测、农业结构调整、环境保护、农业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的财政投入。增设市场营销服务、农作物保险以及对农业结构调整援助补贴,以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力、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其次,建立有效的黄箱政策。世贸组织将我国定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农业综合支持总量(AMS)不超过种植业和畜牧业总产值的8.5%,现阶段我国黄箱政策的支持水平不足1%(用综合支持量AMS衡量),远远低于8.5%的承诺,应该从我国实际出发,用足用好黄箱措施,完善对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的价格保护政策,建立富有弹性的粮食直接补贴政策。
(四)财政支农政策目标、手段不断演变
从考察其他国家的政策经验可知,当本国农业生产供给能力尚不能满足本国对农产品的需求时,政策目标以增加农产品产量为中心,突出粮食安全地位,财政支持农业重点主要包括投资农业生产发展的水利、交通、电力、教育、科研以及科技推广等,以提高本国农产品的生产能力并相应增加农民收入;政策手段的中心为支持生产领域,并采取最低保证价格措施,稳定农业生产。随着农产品生产过剩,如何稳定提高农业生产者收入水平,缩小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的收入差距就凸显出来,政策目标以增加农民收入和提高长效性的农业生产能力为主,兼顾保护环境。调节和优化农业生产结构、发展规模经营、提升农业现代化水平及维持农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良好的生态环境成为政府十分重视的问题,政策手段从农业生产领域向农产品流通甚至加工领域延伸,资金注入的规模越来越大,注重运用投资、贴息、补贴、债券等多种政策工具发挥财政支农的引导机制,提高财政支农效率。
(五)直接补贴与保护性收购并用,发挥政策整体效能
从美国、欧盟等主要成员国的经验看,随着WTO《农业协议》约束力的加强和市场化进程推进,农业保护和发展由价格支持转向收入支持、由间接补贴转向直接补贴政策的趋势更加明显,但价格支持这一保护手段并没有彻底取消,价格干预仍然是各国稳定农产品供给的财政支出政策手段。美国2002年新农业法中有关农业补贴方式主要采取“黄箱”措施,构建了以收入支持为目标、以价格支持为核心的农业补贴三大支柱,即贷款差价补贴、固定直接补贴和反周期补贴;欧盟2002年农业政策改革虽然降低了价格保护的水平,仍然保留原来的价格政策。
我国人多地少,耕地资源短缺严重,面对我国小农生产和粮食市场发育不足的现实,考虑到我国粮食需求缺乏弹性的特点,财政农业支出政策设计上不能缺少价格保护这一职能,不能简单的以直接补贴代替保护价收购政策。保护价虽然属于黄箱政策,却能够直接、快速、明显地稳定农产品供给,通过保持农产品价格稳定来稳定农产品供给,维护被保护农产品的生产能力,又能适当增加农民收入价格支持,目前我国黄箱政策的支持水平不足1%,远远低于8.5%的承诺空间。在出现粮食生产过剩时,粮食价格的下降便会抵消直接补贴带给农民收入增长的部分,调动不了农民种粮积极性,无法维持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的适当产量;尤其在受到财力制约而直接补贴不能进一步增加的条件下,其边际效应递减特征难以形成刺激农民种粮积极性的长效机制。现实做法是应借鉴国外的价格保护政策经验,并根据经济发展阶段,建立重要农产品的保护性收购与直接收入支付相结合的农业补贴体系,发挥政策整体效能。调整保护价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和两种补贴的资金比例,既保护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的生产能力,又适当增加农民收入。
参考文献:
[1]申学锋.部分国家促进农民增收的财税政策与经验借鉴,中国财经信息资料,2005,(26).[2]周建华,胡跃红.美国农业补贴政策的调整及启示,求索[J].2006,(02).[3]张正河.美国政府农业公共政策分析[J].中国软科学,2003,(07).文 章
来源莲山
德国的数据保护政策及启示 第3篇
一、德国的数据保护政策
(一)德国数据保护法律法规
德国有比较完善的数据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德国数据保护源于德国宪法关于保护公民相互之间沟通隐私性的要求,包括确保信件和通讯的隐私。德国于1978年出台了《联邦数据保护法》,确立了数据保护的规则和框架。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于1995年颁布了保护个人数据处理和数据自由流动的第95/46/EC指令,要求欧盟各成员国依据指令精神进行立法。作为执行欧盟数据保护指令,德国分别于2001年、2003年和2006年对《联邦数据保护法》进行了多次修订。针对通讯、媒体、艺术等领域涉及数据保护的特殊性,德国颁布了《通讯法》和《媒体法》等专门法规。随着信息通信新技术的应用,例如在远程媒体出现后,德国又制定了《远程媒体法》。此外,德国《税法》和《社会保障法》中对公民在征税和社保方面的数据保护也做出专门规定。以《联邦数据保护法》为基础,德国的每个州也制定了本州的《数据保护法》。这些法规构成了一个严密的法律体系,规范着德国的数据保护工作。
(二)德国数据保护管理制度
在认识到网络巨大潜力和意义的同时,德国政府、企业及民众也认识到,随着互联网对社会上下影响力的不断增强以及社会各方面对网络依赖程度的不断加深,它给政府部门和普通百姓带来的安全挑战也越来越大。为做好数据保护工作,德国联邦政府设立了联邦数据保护特派员岗位,以领导德国联邦数据保护与信息自由保护委员会的工作。联邦数据保护特派员由议会选举产生,由总统任命,负责监督联邦公共机构对数据保护政策的执行情况。在州层面上,设有州数据保护特派员职位,负责监督各州公共部门数据保护工作。联邦数据保护特派员任期为5年,实行连任制,两任到期。另外,德国法律还要求9人以上的企业必须设置数据保护特派员岗位,为企业数据保护提供咨询、员工培训和内部检查审核服务。企业的数据保护特派员必须经过培训获得资格才能上岗。
(三)德国的跨境数据保护政策
德国的跨境数据保护政策分三种情况:一方面,根据《欧盟数据保护法律指令》,德国对欧盟其他成员国的数据保护持信任态度,允许与欧盟成员国之间进行数据交换。另一方面,根据欧盟2001年《关于向第三国的处理者传输个人数据的标准合同款的委员会决定》,若接受欧盟以外的运营商和服务商提供数据服务,则须签署欧洲标准合同,以确保数据处理过程中的安全性。第三,欧盟还制定了数据保护的可信任国家清单,列入清单的国家被认为在数据保护方面拥有信任保障,包括加拿大、瑞士、安道尔、挪威等国。欧盟与美国在数据保护方面采取安全港(Safe Harbor)方式,欧盟企业与美国企业进行数据处理和交换须签署安全港协议。不过,德国企业越来越质疑美德安全港协议的安全性。因为根据《爱国者法案》,美国政府有权查看美国企业包括美企海外子公司的数据。特别是斯诺登事件后,更是大大降低了德国对美国在网络跨国数据通信的信任度。
二、德国数据保护政策实施以来的成效
(一)建立了联动协同的网络空间数据管理体制机制
德国数据保护特派员岗位是一个自上而下的体系化数据保护监督队伍,涵盖了联邦政府层面、州政府层面和企业层面,对维护网络空间秩序起到了体系化的作用。一是数据保护特派员对政府、企业和个人的网络数据处理行为进行了有效监督。二是企业的数据保护特派员职责不仅限于维护个人数据安全,同时也是企业网络体系安全技术顾问。该制度不仅对大型企业网络安全工作起到重要的支撑作用,同时对德国中小企业网络信息安全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有效净化了网络空间和打击网络犯罪
为了应对网络犯罪,德国立法对数据保护方面有着严格的规定。一是对于在网络上传播病毒的肇事者有着严格的打击力度,传播、使用木马程序、恶意代码等窃取个人数据的行为在德国是违反刑法的。二是对在网上滥用个人数据有着严格的惩罚力度。特别是随着FACEBOOK、TWITTER等社交网络的兴起,如果将部分用户信息放到黄色网站上,在德国是要受到法律追究的。三是禁止违法内容在互联网上传播。在德国,新纳粹在网上的违法宣传行为时常出现,主要体现在煽动民众以及否定纳粹对犹太人的屠杀这一历史事实。这些通过网络宣传纳粹思想的行为,属于煽动民众罪,要受到刑法的制裁。
(三)调动了全社会维护网络空间秩序的积极性
一是政府和企业受到数据保护政策的约束和监督,形成了良好的数据保护文化。政府和企业采集个人数据必须具有“目的相关性”,采集数据要坚持“知情最小集”原则,非相关且非必要数据不得采集。二是公众对网上个人信息保护有着较深刻的认识,安全意识整体得到了提升。数据保护特派员的一项重要职责就是对数据保护政策措施在企业中进行宣传和培训,公益性社会团体也投入到社会宣传之中以提高公众的网络安全意识,这极大地提高了社会对网络数据安全保护政策的认识。三是公众的个人数据得到了有效的保护,会主动投入到维护网络空间秩序的行动之中。德国法律对个人信息保护提到了非常高的高度,要保证数据采集的透明性和知情权。这体现在:一方面企业有责任将数据的用途主动通知当事人,另一方面当事方也有权利要求企业告知其数据的流向。当事人还有权利了解自身数据采集和处理在企业内部实施的过程,了解企业处理自身数据时的合法性。在网络时代,这些规则关乎每个人的现实切身利益,较好地调动了公众维护数据保护政策的积极性。
三、对我国网络空间政策的启示和建议
(一)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维护网络空间秩序合力
一是将网络空间治理政策与群众利益紧密结合起来,从立法高度明确个人在网络空间的权利和义务,高度重视网络空间个人数据的安全性,确保个人在网络空间的经济利益和隐私;二是更大程度地发挥和释放行业协会等非政府组织的社会动员能力,在网络空间的国家治理中起到更积极的作用,形成官民协同的良性互动局面;三是开展专项行动,针对破坏网络空间个人数据安全性的暴利和暴力行为,加大打击力度;四是建立维护网络空间数据安全的举报、奖励和惩罚制度,让公众成为维护网络秩序的主力和先锋,形成良好的网络安全文化氛围。
(二)完善网络空间治理的法律法规体系
一是组织力量研究网络空间难题和挑战的法律解决方案,建立适合中国特色的网络空间法律框架,确立国家、组织和个人数据在网络空间的权力和义务,以国家立法的高度有效应对网络恐怖主义、暴力犯罪等带来的挑战;二是提升数据与隐私保护在国家网络安全议事日程中的重要性,对重要领域敏感信息的监管、个人隐私和信息保护等网络空间治理难题,制定出台或细化现有法律法规,确保网络空间有法可依;三是结合有关案例,及时对不适应新形势和新技术的法律法规作出修正。对于网络空间的新问题和新案件,要研究起草新的法律或对旧的法律进行司法解释。针对网民缺乏保护意识的现状,应大力普及个人数据保护的启蒙意识教育,加大有关法律法规的宣贯力度。
(三)加强合作和交流,推进网络空间国际治理进程
一是积极宣传我国在网络空间的政策、主张和立场,争取得到更多国际社会的支持,建立最广泛的国际认同;二是某些西方大国推行网络霸权,利用其掌握的关键技术开展国际监听的行径已经引起了诸如德国等国际社会的强烈反对,我国应加强与具有网络空间类似诉求的国家开展对话、交流和协作,共同抵制网络霸权,倡导和平利用互联网络,推动建立在联合国框架下国际互联网治理机制,共同维护网络空间秩序。
(四)研究大数据和云服务等新技术带来的安全挑战,建立应对跨境数据流动的管理制度
一是要对基于大数据和云的服务模式,树立安全优先的理念,确保不能因基于云的跨境数据服务给国家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带来重大安全隐患;二是建立云服务的安全服务测评资质,在政府部门和重要行业招标采购过程中要求招投标企业必须拥有国家级的云服务安全资质;三是对于云服务过程中处理涉及国家安全、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的过程,建立专门的法律条款进行约束;四是开展专项行动,针对破坏大数据时代个人数据安全性的暴利和暴力行为,加大打击力度。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网络空间的国家安全战略研究”(项目编号:11&ZD061)阶段性成果〕
国际住房政策演变及其启示 第4篇
一、住房矛盾与国际住房政策演变
从全球来看,住房问题突出表现为三大矛盾,即住房供求总量矛盾、住房供求结构矛盾、住房分配公平与效率矛盾,住房政策的制定及其演变主要取决于当时面临的住房矛盾。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推进,人口大规模向城市集聚,人口增长速度高于城市建设速度,住房数量无法满足人们的基本需求,由此产生住房供求总量矛盾。同时,战争和自然灾害摧毁了大量的存量住宅,进一步加剧了总量矛盾。面临总量矛盾,住房政策焦点在于如何有效增加住房供给,尤其是公共住房供给,如新加坡的组屋、英国的公共住房和日本的公营住宅。因此,政府直接出资建房和补贴私营开发商建房以增加住房供给是主要的住房政策,保障性住房供给得以不断增加。总量矛盾因此得到有效缓解,但是居民对住房的需求也正由量变向质变转化,个性化的住房需求(如大户型、豪华住宅、资产保值增值等需求)日益上升,从而产生了住房供求结构矛盾。在此阶段,住房政策的焦点在于如何有效增加居民收入与住房消费相当的个性化住房,实现住房多样化。因此,公共住房商品化和新建住房市场化将主导住房市场,保障性住房占比下降,住房自有率上升,房价上涨。但是,过度市场化又会产生住房分配公平与效率矛盾,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日益尖锐,政府必须加大对中低收入家庭的保障力度。此时,住房政策重点关注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通过直接住房补贴的形式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体现住房分配的公平。同时,政府退出市场,不再大规模兴建保障性住房,鼓励私营开发商增加住房供给,强调住房分配的效率,公共住房占比快速下降,住房自有率迅速提升(见图1)。
二、国外住房政策及供给体系
从国外住房政策来看,既有政府主导的公共住房政策(如新加坡),也有充分利用市场化调控的住房政策(如美国),还有介于两者之间的住房政策(如英国和日本)。但是,无论采取何种住房政策,都基于该国住房发展阶段和面临的主要住房矛盾的演变而不断调整住房政策,从而取得较好的政策效果。
1. 新加坡的住房政策及供给体系
新加坡虽是一个市场经济国家,但是住房建设与分配不是通过市场来实现,而是由政府主导公共住宅的开发、建设与分配。建国初期新加坡面临严重的住房短缺问题,“屋荒”成为解决国民住房问题的最大障碍。政府将解决住房问题作为一项基本国策,成立建屋发展局,建立中央公积金制度,推出“居者有其屋”的政府组屋计划,构建集“住房供给、住房金融和住房政策”为一体的住房保障体系。经过多年的发展,政府提供的公共住房占比达到90%,成功地解决了住房供求总量矛盾,实现了“居者有其屋”的住房保障目标,成为国际住房保障制度的典范。20世纪70年代以来,新加坡一方面增加政府组屋建设,另一方面推行组屋商品化改革,以满足居民住房的个性化需求,扩大政府组屋的受益群体,缓解住房供求结构矛盾,实现居民收入与住房消费相当。进入21世纪,新加坡住房个性化需求日益突出,为此提出“在故里安新家、营造西部更好的居住环境、享受风景创新住宅和不同密度住宅”等概念,通过市场化途径提供更多的个性化住房,满足居民住房需求的多样性和高层次性(见图2)。
2. 美国的住房政策及供给体系
美国人口密度较低,经济发达,金融市场完善,历史上没有出现严重的住房短缺问题,住房分配公平与效率矛盾处于主导地位。因此,美国政府制定住房政策时首先明确“对公平的维护不应以效率损失为代价”,其政策的聚焦点是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和住房补贴力度,并非强调大规模兴建保障性住房。美国政府根据各区域的居民收入和住房供需结构,制定"廉价住宅目标",要求住房金融体系所发放的个人抵押贷款必须有一定比例的承借人为中低收入家庭,私营开发商必须提供一定比例的低价住宅和廉租房才能获得银行贷款。因此,美国住房分配在强调效率的同时,也关注公平与民生。针对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难题,政府主要通过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如政府提供租房券用以支付市场租金超过中低收入家庭月收入30%的租金,以增强中低收入家庭的房租支付能力,体现住房分配的公平性(见图3)。
3. 英国的住房政策及供给体系
英国是第一个率先完成工业革命和实现城市化的国家,也是最早产生住房问题的国家。工业革命使得大量农民涌入城市,城市住房供给严重不足,住房供求总量矛盾凸显,再考虑到战争对住房的毁坏,住房供求总量矛盾进一步加剧。战后,政府大规模兴建保障性住房,并补贴私有住房建设,住房供给迅速增加,总量矛盾有效缓解。20世纪70年代,英国一方面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另一方面开始住房私有化改革,以满足居民住房的个性化需求。20世纪80年代以来,住房私有化大规模展开,政府不再直接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而是采取直接补贴的方式保障中低收入家庭的利益,体现住房分配的公平与效率。从住房供给体系来看,中央政府负责政策制定,地方政府和住房协会负责保障房建设、低价出售或出租给中低收入家庭。同时,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住房协会和中低收入家庭提供建房补贴、房租补贴和购房优惠,以增强地方政府和住房协会的开发能力和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支付能力。另外,住房协会还具有吸收存款和发放低息贷款的职能,这不仅有利于增强住房协会的资金实力,加大社会住房供给,而且还能有效地降低居民购房负担。此外,私营开发商建造市价商品房,商业银行为私营开发商、中高收入家庭分别提供信贷支持,中高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主要通过市场化途径解决(见图4)。
三、国际住房政策演变对我国的启示
1. 政策制定和执行不能脱离住房发展阶段
从国际住房政策的演变来看,每个国家住房政策的制定都与其住房发展阶段相适应,并根据不同阶段面临的不同住房矛盾来调整住房政策。二战后的英国和建国后的新加坡均面临严重的住房短缺问题,解决住房供求总量矛盾是住房政策的主要着力点。英国以财政补贴的形式鼓励地方政府和住房协会加大公共住房和社会住房的建设力度,新加坡成立建屋发展局负责公共组屋建设。随着住房供求总量矛盾的逐渐缓解,结构矛盾开始上升,英国和新加坡住房政策也随之发生改变,开始推行公共住房私有化改革,以满足居民住房的个性化需求。以政府为主导的保障性住房供给逐步下降,而面向市场的商品房供给逐渐上升,进而产生了住房分配的公平与效率问题,政府住房政策也有所改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化快速推进,城镇人口迅速增加,住房供求总量矛盾是这一阶段的主要矛盾,但是1998年的“房改”将无购房能力的中低收入家庭推向市场无疑是重大的制度缺陷,强调了个性化需求,忽视了公共需求;强调了效率,忽视了公平;重市场而轻保障,重经济而轻民生。因此,1998年以来的住房政策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了住房发展阶段,必然引发一系列的住房矛盾,很难通过常规的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税收政策、土地政策等调控政策加以解决,从而出现“越高越调、越调越高”的政策陷阱。只有回归住房发展阶段,以解决住房供求总量矛盾为核心,有效增加住房供给,尤其是中低收入家庭可负担的住房供给,才能有效地破解当前的住房难题。
2. 过度市场化会产生巨大的经济风险
美国是自由市场的象征,房地产市场也不例外。目前,美国住房总量为1.29亿套,其中保障性住房约120万套(含69万套的廉租房),占比仅5.6%,商品房占据了主导地位,房地产行业过度市场化。但是,过度市场化可能会产生更大的经济风险。“廉价住宅目标”迫使商业银行不得不向中低收入家庭发放次级抵押贷款(SPM),SPM规模不断膨胀。为了转移风险,商业银行将SPM打包出售给特定目的机构(SPV);SPV将购买来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MBS)和资产支持证券(ABS),出售给投资银行;投资银行购买MBS和ABS后,根据基础贷款的期限、风险和收益率等不同特征,将其现金流加以剥离和重组,设计成不同优先级别的债权债务抵押担保凭证(CDO);但CDO不宜销售,并有可能发生违约,因此为债券提供保险的信用违约掉期(CDS)被创造出来。金融产品的每一次创新都是金融风险的又一次集聚,房地产过度市场化无形之中增加了经济运行风险,次债危机及其引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实质上是对美国房地产过度市场化的一次总清算,是金融风险不断集聚的产物。
当前,我国房地产也出现了过度市场化现象,虽然表现形式与美国不同,但危害不小。过度市场化导致房价过快上涨,房地产泡沫明显,增加了经济运行风险,如果处理不当很可能出现中国式经济危机。同时,过度市场化使得房地产“捆绑”了银行,“捆绑”了中国经济,不利于中国经济转型发展,更无法培育能够体现中国经济实力提升的拥有国际话语权和支配力的优势产业。另外,过度市场化导致地方政府患上了“土地财政依赖症”,地方政府的短视行为很难根治,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难以实现。因此,必须纠正房地产业的过度市场化现象,这不仅是摆脱房地产业对银行业和国民经济的“捆绑”、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和话语权的优势产业的需要,而且还是克服地方政府短视行为,实现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的需要。
3. 保障性住房能够有效抑制房价过快上涨
国际经验表明,当保障性住房供给超过50%时,住房价格明显受到抑制,一旦低于这一比率,保障性住房难以对住房价格形成有力的约束。二战后,英国大规模兴建保障性住房,1950-1959年保障性住房供给占比达到68.2%,住房价格仅上涨12.1%,远低于同期52.3%的名义GDP涨幅,保障性住房对房价的抑制作用十分明显。但随着保障性住房供给的下降和住房商品化改革,房价开始大幅上涨。1960-1979年保障性住房占比降至46.3%,房价上涨86.5%,超过80.5%的名义GDP涨幅;1980年以来,保障性住房占比下降到20%以内,房价开始大幅上涨,房价总体涨幅高出名义GDP涨幅30%以上。新加坡大规模兴建政府组屋使得公共住房占比达到了90%,保障性住房对房价的抑制作用更为明显。1972年以来,新加坡普通家庭购买三房式(57~69平方米)、四房式(约100平方米)和五房式(约120平方米)住宅所面临的房价收入比一直被严格控制在1.2倍、1.7倍和2.9倍左右,远低于3~6倍的国际警戒水平。
我国保障性住房供给严重不足。2010年前11个月我国经济适用房开发投资完成额为925亿元,占住宅开发投资完成额的比重仅3.08%,同比下降1.18个百分点。供给不足导致保障性住房难以发挥对房价的抑制作用,我国房价快速上涨,房价收入比远超过国际警戒水平,居民住房难问题日益突出。因此,必须加大保障性住房供给,这不仅是调整住房供给结构,发挥保障性住房对房价抑制作用的需要,而且还是破解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难题的关键所在。
参考文献
[1].张祚李江风李治.国外住房问题和住房政策研究——回顾及启示.公共管理学报.2009.10
[2].包宗华.借鉴新加坡的住房经验.上海房地.2010.9
[3].宋博通.从公共住房到租金优惠券——美国低收入阶层住房政策演化解析.城市规划汇刊.2002.4
国外信用担保政策对我国的启示 第5篇
发布时间:2009-11-23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化的信用经济,建立良好的社会信用关系,是其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没有信用,就没有秩序,市场经济就不能健康发展。以建立信用担保体系为切入点,营造有利于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环境、服务环境和信用环境,对于最终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日本、美国、欧洲等一些国家很早就开展了信用担保业务,积累了一定经验,借鉴这些国家的经验,对发展和壮大我国的信用担保业务,建立信用担保体系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日本的信用担保政策
日本拥有被概括为一项基础、三大支柱的信用支撑系统,保障信用保证制度正常发挥作用。一项基础即基本财产制度。日本信用保障协会的基本财产由政府出资、金融机构摊款和累计收支余额构成,并以此作为信用保证基金,承保金额的法定最高限额为基本财产的60倍。国家立法明确规定各都道府县政府给信用保证协会补充资本,列入预算。金融机构出捐负担金,成为信用保证协会资产中的主要组成部分。三大支柱分别是(1)信用保证保险制度。政府出资成立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对信用保证协会进行保证保险。当信用保证协会对中小企业实行信用保证时,按一定条件自动取得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的信用保证保险。由协会向公库缴纳相当于保证费收入40%的保险费,当保证债务实行代偿时,由保险公库向保障协会支付代偿额70%的保险金,如果代偿后债权最终回落,协会将保险金归还保险公库。这样,能提高信用保障协会的信用保障能力和收支平衡能力。(2)融资基金制度。信用保证协会通过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从政府筹措的借款,存入相应银行,由于金融机构派生存款的放大能力,可以按多倍的乘数效应为银行作担保放款提供资金来源。信用保证协会筹措融资基金执行政策性利率,转存金融机构实行商业性利率,两者利差进一步提高了信用保证协会收支平衡能力。(3)损失补偿金补助制度。指对于信用保证协会代偿后取得求偿权而不能回收的损失,最终由政府预算拨款补偿。综合起来,信用保证基金制度和融资基金制度解决了信用保证的实力、融资来源,并通过存款业务提供业务运转所需经费。信用保证保险制度和损失补偿金制度分担并最终承担了信用保证风险,保证了信用保证协会作为独立法人具有极强的公共保证能力和无可置疑的信誉。
二、美国的信用担保制度
美国建立自由市场经济体制已有很长的历史,有与之相适应的竞争性市场、行为规范的企业、健全的法制系统和发达的金融制度,与金融及投资担保业相配套的信用制度和投资顾问制度也十分完善,美国的担保也形成了几大特点。
1、政府对政策性担保机构给予支持
为鼓励本国产品出口和小企业发展,美国进出口银行和小企业局都开展担保业务,为政府政策性目标服务。一旦这些机构的资金发生困难,政府会及时注入资金,给予强大的支持。
2、企业行为规范、法制系统健全
企业主和经营者法制和信用观念较强,加之完备的社会监督机制,美国企业的经营行为大都比较规范。企业财务报表及其他资料比较真实,会计师和律师提供的分析和评价报告一般也比较可靠,企业资产产权制度比较清晰,担保机构进行项目评价,业务安全运做环境较好。
3、信用制度完善,拥有信用评级制度
美国凡经营业务与信用相关的投资、担保、证券、顾问、基金等机构都要经过信用评级公司的信用评级,担保机构的信用评级结果,直接影响到要求担保者的市场融资成本高低,作用很大。
4.金融制度发达,政府、企业、银行互相联系
美国金融业发达,金融市场十分成熟。商业银行可以把政府担保的贷款通过资金出售给退休基金之类的机构投资者。这样通过担保,把在基金上孤立无援的中小企业与庞大的金融市场联系起来,政府、银行和企业的利益也通过担保统一起来。
5.高效率的顾问制度和专业化的分工协作
从事基金、证券、担保、评价及会计、法律、专业技术等咨询服务的中介机构很发达,大都集中了一批在该领域内有经验的工作人员并拥有有效的专业化信息系统。这些机构的分工与协作不仅提高了专业化水平,而且对提高国家经济生活的质量也很有益处。
6.分业竞争格局清晰,互不干扰
美国金融企业众多,其经营范围都集中在某一特定的领域内,行业区分十分清晰。例如,中国的高新技术融资担保业务,在分业竞争的美国则不属于担保范畴。他们认为,高新技术即未市场化的技术,对此类技术的投资属于对新概念的投资,应由专业风险投资公司去做,担保公司承做此类业务,承担风险,而让别人使用借贷资本享受利益,不是商业行为,带有政策性倾向。
三、欧洲国家的信用担保制度
德国、法国、瑞士、英国、意大利等欧洲国家实行信用担保的机构很多,综合起来,这些国家实行信用担保的主要特点在于:
1、贷款担保业务少,担保与保险划分不明显
欧洲国家担保和保险区分不明显,他们认为担保是保险的一种,两者没有明显性质区分,只是操作形式有所不同。一般意义下,担保是对特定用户给予的信用,因此领域较窄,承担的责任较大,风险度高。保险险种多,市场领域宽,风险不大。欧洲担保或保险的主要业务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一般信用担保,包括出口信贷担保、进口信贷担保、招标担保、维护服务担保、执照担保、关税担保。二是履约担保,包括建筑合同担保、供货合同担保、付款合同担保、银行间的偿债担保、贷款担保(业务量很少)。三是雇员忠诚担保,包括对公司员工、个别员工、关键位置人物、关键人物发生严重违规违纪或者偷窃公司财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由担保人负责赔偿。
2、具有规避风险的再保险制度
欧洲大多数国家的保险市场已经或者正在趋于完善。从组织体系看,担保或者保险机构与再保险机构、银行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每一个担保或者保险公司都购买一个或一个以上再保险公司的保险,再保险公司与保险机构往往互为股东,互相关联、关系密切。从操作方式看,担保的风险规模决定于购买再保险的能力。购买的再保险越高,自己承担的风险范围越小,反之,保险机构自己就要承担高额保险。
3、泾渭分明的政策性担保和商业性担保
欧洲某些担保机构既承做政府支持的政策性担保项目,也有公司自营的商业性担保项目。政府项目决策权在政府,由公司代表政府做业务,赔付由政府承担,或者政府定期给公司注入资金补偿公司损失,一般不需要再保险。公司自营项目风险由公司自行承担,并通常由私有的再保险公司分散风险。两种担保业务泾渭分明,公司设立两个帐户,互不干扰。
四、国外担保政策对我国的启示
1、政策性担保业务的开展要取得政府的大力支持
国外政府对担保业开展政策性业务均提供了不同形式的大力支持,扶持担保业的顺利成长。从国内的实际情况来看,要发展担保业,政府投入应适当加大力度。主要可以从几方面考虑:一是适当增加担保公司的投入资本,按人民银行规定,担保公司可以按照资本比率,放大10倍做业务,在担保公司本身资本量不大的情况下,这样容易限制担保公司的业务量。二是由于担保业务的政策性功能和非盈利性特点,可以考虑适当减免一定税费。三是对有担保的银行贷款,银行可以按这部分贷款计提的坏帐准备金或将计提的坏帐准备金的一定比例支付给担保公司。四是政府可以允许担保公司以较低的成本筹资建立担保基金。
2、联系中国国情,适当拓宽担保业务范围
担保公司可以加强对国外担保业的研究,确定自己的主营业务和发展方向。目前国内担保公司主营业务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这是一个高风险担保项目,在国际上业务量开展很少,但中国目前金融市场还不够发达,贷款信用担保仍有很大需求。这就要求担保公司在充分联系中国国情的基础上,适当开展符合国际潮流的担保业务,比如外汇转移担保、合同履约担保、出口担保、海关税收担保、付款担保等等,一方面将扩大担保公司自身的业务领域,同时可以分散高风险。
3、完善相应支撑服务体系,降低担保业风险
国外中小企业信贷扶持政策及启示 第6篇
发达国家为有效解决这一难题,采取多种适合中小企业融资特点的融资方式。
在国外,中小企业融资难与我国一样具有许多共同的原因,然而从比较的角度看,美国和欧洲之间还是有一定的区别的:美国人崇尚独立自主的自由主义精神,再加上金融管理相对较严,因此中小企业融资难主要表现在金融机构的偏好上。而欧洲人更强调彼此间的合作精神,因此中小企业的外部融资倾向较大,融资难主要表现在企业自身风险大和管理不善等等原因上。
政府的资金支持是中小企业资金来源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各国对中小企业资金援助的方式主要包括:税收优惠、财政补贴、贷款援助、风险投资和开辟直接融资渠道等。其中贷款扶持政策起到良好的作用。
国外中小企业的信贷扶持政策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通过设立专业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如法国设立了中小企业发展银行,加拿大设立了联邦企业发展银行,韩国设立了中小企业银行,德国的储蓄银行和国民银行等,为本国或本地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信贷支持。美国政府为了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设立了小企业管理局,作为联邦政府的永久性机构,主要任务是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资金不足问题,并直接向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美国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援助以贷款担保形式为主,美国中小企业局(SBA)的主要任务就是以担保方式诱使银行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具体做法有:一是一般担保贷款。SBA对75万美元以下的贷款提供总贷款额75%的担保;对10万美元的贷款提供80%的担保,贷款偿还期最长可达25年。二是少数民族和妇女所办中小企业的贷款担保。SBA对它们可提供25万美元以下的90%额度比重的担保。三是少量的“快速车道”贷款担保。对中小企业急需的少数“快速”贷款提供50%额度比重的担保。四是出口及国际贸易企业的贷款担保。做法与一般担保基本相同。
法国政府十分重视中小企业发展,专门成立了独立于一般商业银行的金融机构,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比如法国中小企业发展银行,该行创建于 1997 年,注册资本 3.2 亿欧元,是国家控股的投资银行,在全国各地设有 37 个分支机构,形成了一个覆盖全国的专门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网络体系,主要业务是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与担保业务。
日本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援助以政府设立的专门的金融机构为主。目前,这样的金融机构有“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国民金融公库”、“商工组合中央金库”、“环境卫生金融公库”、“冲绳振兴开发金融公库”等。它们向中小企业提供低于市场2-3个百分点的较长期的优惠贷款。此外,日本政府还设立“信用保证协会”和“中小企业信用公库”以向中小企业从民间银行所借信贷提供担保。
日本政府针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政策主要包括:为在一般金融机构难以得到贷款的中小企业提供长期低息贷款;为新设立企業、经营困难的企业、金融机构不愿放贷的企业以及20人以下的小规模企业提供无抵押、无担保的小额贷款。
加拿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由全国性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体系、区域性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体系、出口信用保险体系三部分组成。全国性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体系旨在帮助中小企业以较低的成本获得银行贷款,保证银行在不能收回贷款时得到适当补偿。该体系的服务对象是营业额在500万加元以下的盈利性中小企业的固定资产贷款。2001年1月,经联邦议会通过,租赁和非盈利项目亦可申请政策性担保。担保贷款每笔不超过25万加元,担保期限为10年。加联邦政府还设立了4个区域经济发展部,实施了包括特定行业中小企业贷款担保计划、微型企业贷款担保计划和社区创办小企业贷款担保计划在内的中小企业区域性贷款担保体系。
加拿大中小企业间接融资的来源和渠道主要包括开发银行、出口发展公司等政策性银行,皇家银行、蒙特利尔银行、汇丰银行等全国8大商业性银行,以及1500多家分布在各地的中小金融机构和社区金融机构。有关统计表明,加拿大中小企业间接融资中的50%来自银行,其中八大商业银行又占贷款总量的80%。完善的担保体系为加拿大中小企业获得贷款支持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英国小企业是重点扶持对象,自1981年起,英政府就开始实施小企业借贷担保计划,为那些已有可行的发展方案、却因缺乏信誉而得不到贷款的小企业提供借贷担保。
对我国解决
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的启示
我国中小企业面临的首要问题同样是资金的严重不足。为建立中小企业正常的信贷融通体系和渠道,完善我国政府的资金扶持政策,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提出建议:
一是完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中小企业的地位,设立中小企业专门管理机构,对于解决其贷款难很有帮助。尽快健全中小企业法律体系,以《促进法》为指导,制定《中小企业担保法》、《中小企业融资法》等来提高中小企业的经济地位,为其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是扶持发展以服务中小企业为主的金融机构。专门化的中小企业金融机的金融实力与中小企业相当,或有政府的大力支持,可以专门从事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活动,从而有利于不断积累为中小企业服务的经验,提高中小企业融资的质量,促进金融业和中小企业的共同健康发展。为此,要支持主要服务中小企业发展的中小银行的发展,其组织模式既可按股份制原则组建,也可以采取地方合作形式设立,如可大力发展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等中小型金融机构,并通过兼并重组,或通过资本市场融资促进城市商业银行区域性发展,使其承担起为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职能。同时要鼓励大型商业银行调整信贷结构,设立中小企业信贷部,确定专门人员办理此项业务,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
三是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的信贷担保机制。美国的信贷担保模式资金利用效率高、中小企业受益广、资金安全系数高,但手续复杂,获得贷款时间相对较长,对中小企业和经济的启动作用相对较慢。日本的直接信贷支持模式需要政府投入的资金量大,资金风险也较大,但手续相对较简便,获得贷款时间较短,对中小企业和经济的启动作用相对较快。因此,我国可以充分利用这两种政府对中小企业资金扶持模式的特点及长处,根据某一时期我国中小企业和国民经济运行的特点,灵活地运用这两种方式,以取得政府扶持中小企业资金的最大效果。
四是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体系。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整体思路为,通过收集与共享中小企业信息,增强中小企业信息透明度,使得商业银行能够有效地判断中小企业风险并批量化管理中小企业贷款,主动增加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中小企业融资。为此,我们应加快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全面收集录入中小企业的各种信息入库,建立信用信息征集与评价体系,实现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交流和共享的社会化。
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是关系到中小企业生存与发展“瓶颈”,发达国家为有效解决这一难题,采取多种适合中小企业融资特点的融资方式。除了商业银行的多种信贷支持外,其它非银行系统的融资方式也很有针对性。这些方法和措施对我国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和实现融资方式创新,有较大的借鉴作用。
西方国家股利政策综述及启示 第7篇
股利是指企业的股东按其投资额的大小从企业分得的利润。股利政策是以公司发展为目标, 以股价稳定为核心, 在平衡企业内外部相关集团利益的基础上, 对于净利润在提取了各种公积金后, 如何在给股东发放股利或者留在公司再投资这两者之间进行分配而采取的基本态度和方针政策。企业用于发展的留存收益多了, 可供分配给股东的利润就少了;反之, 企业用于发展的留存收益少, 可供分配给股东的利润就多了。股利政策涉及股东收益和企业发展的关系问题, 涉及股东目前利益和未来利益的关系问题[1]。
股利政策的制定不仅会影响公司的股价, 而且还与维护股东权益以及公司的融资决策和投资决策密切相关;合理的股利政策不仅可以使上市公司树立良好的形象, 而且能激发广大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投资热情, 使上市公司长期、稳定地发展。对公司管理者而言, 权衡各方利益制定合理的股利政策是必要的。因此, 对股利政策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西方国家对于股利政策的研究取得许多有价值的研究成果, 并在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实施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对规范我国上市公司的股利政策有许多值得借鉴的经验。
二、西方股利政策理论研究综述
(一) “一鸟在手”理论
“一鸟在手”理论源于谚语“双鸟在林不如一鸟在手”。1938年, Williams (威廉姆斯) 运用股利贴现模型 (Dividend Dis countMode l) 对股利政策进行研究, 形成了早期的“一鸟在手”理论。随后, Lintner (林特勒) 、Walter (华特) 和Gordon (戈登) 等又相继对此进行了研究。“一鸟在手”理论的形成和完善过程中, Gordon的贡献可以说是最大的。Gordon关于股利政策方面的代表性著述有:1959年发表的《股利、盈利和股票的价格》、1962年出版的《投资、融资和公司价值》以及1963发表的《最优投资和财务政策》等, 而《最优投资和财务政策》一文标志着“一鸟在手”理论的最终形成。“一鸟在手”理论认为, 由于股票价格波动较大, 在投资者眼里股利收益要比由留存收益再投资带来的资本利得更为可靠, 又由于投资者一般均为风险厌恶型, 宁可现在收到较少的股利, 也不愿承担较大的风险等到将来收到金额较多的股利。在这种思想影响下, 当公司提高其股利支付率时, 就会降低投资者的风险, 投资者可要求较低的必要报酬率, 公司股票价格上升;如果公司降低其股利支付率或延付股利, 则会增加投资者的风险, 投资者必然要求较高的必要报酬率, 以作为负担额外风险的补偿, 从而导致公司股票价格下降。该理论支持“多分少留”的股利政策[2]。
(二) MM股利无关论
股利无关论是由Miller (米勒) 和Modigliani (莫迪格利安尼) 两位经济学家于1961年提出的。该理论认为, 在严格的假设条件下, 股利政策不会对企业的价值或股票价格产生任何影响。一个公司的股票价格主要受其获利能力的影响, 而非取决于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该理论有三个严格的假设条件:
1. 完全资本市场假设。
完全资本市场假设又具体包括四个子假设:买卖双方均为价格接受者;无信息不对称, 信息获取成本为零;无交易成本;利润分配和留存收益无税收差异, 股利所得和资本所得无税收差异。
2. 理性行为假设。
指投资者的目标都是追求个人财富最大化, 以股利发放和资本利得的偏好无差异。
3. 完全确定性假设。
指市场中的每个投资者对公司的未来投资机会和利润都完全有把握了解每一家公司的投资计划和收益。
在这样的假设条件下, 该理论认为通过套利行为可以使任何一个时段、任何一种股票的投资报酬率相同, 股利并不影响公司的价值。Miller&Modigliani同时指出该理论是基于严格的前提假设提出的, 股利政策之所以不影响企业价值, 完全依赖于这些前提条件, 当逐步放宽这些假设条件时, 股利政策与企业价值是存在相关关系的, 这一观点也是MM理论的价值所在。
(三) 税差理论
Farrar和Se lw yn在1967年提出的税差理论认为, 在股利的税率高于资本利得的税率情况下, 不管税前收益以及个人或公司的债务额大小, 税后资本利得必大于税后股利所得。Brennan于1970年通过建立股票评估模型, 将Farrar和Se lw yn的模型进行了扩展, 使其更有说服力。该理论认为, 在给定的风险水平下, 由于股利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资本利得的所得税税率, 潜在的股利收益率越高, 投资者要求的证券收益率就越高。股利较高的股票比股利较低的股票有更高的税前收益, 公司最好的股利政策就是根本不发放股利。即为了使资金成本降到最低, 并使公司的价值最大, 应采取低股利政策。因此, 税差理论认为公司应采取“少分多留”的股利政策[3]。
(四) 顾客效应理论
顾客效应理论是对税差理论的进一步发展, 该理论认为每个投资者所处的股利税收等级不同, 有的边际税率较高, 如高收入阶层;有的边际税率较低, 甚至没有, 如养老基金等。高税率者偏好低股利政策, 低税率者中有的投资者对股利政策持中性态度, 有的偏好高股利支付。顾客效应理论建议应根据顾户的需求制定和调整股利政策。因此, 公司会相应调整其股利政策, 使股利政策符合股东的愿望, 或者是通过其股利政策吸引某一类投资者, 高股利支付将吸引低税率的投资者, 低股利支付吸引高税率的投资者。若公司制定的股利政策与股东或投资者的需求不符, 股东或投资者将抛售公司的股票去追逐其他适合其股利需求的公司股票, 从而导致公司股票价格发生变化。
(五) 信号传递理论
信号传递理论放宽了MM理论的完全信息假设, 主流观点认为企业经营管理者与外部投资者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企业经营管理者掌握更多的有关企业的信息, 其可以通过股利向外界传递企业财务状况和未来前景的信息。如果企业经营管理者预计到公司的发展前景较好, 就会通过增加股利的方式将这一“利好”信息及时告诉股东和潜在的投资者;反之, 如果企业经营管理者预计到公司的发展前景不好, 往往会维持甚至降低现有股利水平, 这等于向股东和潜在投资者发出“利空”信息。因此, 股利能够传递公司未来盈利能力的信息, 从而对股票价格产生一定的影响。
(六) 股利代理理论
企业是一个利益相关者构成的集团, 包括股东、债权人和经营管理者等, 企业的利益相关得之间存在各种代理关系, 其中某一方可能牺牲另一方的利益而获利, 这就是一种“代理成本”。代理理论从两种代理关系, 推出不同的结论:一是基于股东和债权人的关系, 由于股东和债权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 因此企业的董事会经常会制定对股东有利而对债权人不利的股利政策, 认为要保护债权人利益, 应采取“多留少分”的股利政策;二是从股东和管理层的关系, 认为为了防止管理层滥用股东财富, 应实行“多分少留”的股利政策。首先, 股利的支付减少了管理层对自由现金流的支配权, 使其失去可用于谋取自身利益的资金来源, 促进资金的最佳配置;其次, 大额股利的发放, 使得公司内部资本由留存收益供给的可能性越小, 为了满足新投资的资金需求, 有必要寻求外部负债或权益融资。而进入资本市场进行融资意味着公司将接受更多严格的监督和检查, 这就迫使管理者必须全力以赴经营企业, 才能以优良业绩在资本市场上筹集资金。
三、西方国家股利政策的实践
从西方国家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实践看, 其一般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征:
(一) 最大限度地保证股东财富最大化
西方国家上市公司制定股利政策时首要考虑的就是最大限度地保证股东财富最大化。这是制定股利政策的前提条件和根本出发点, 无论采取何种政策方案, 决策者都要预见它对股东财富的影响。
(二) 股利支付率高, 均衡分配股利
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是上市公司回报股东的两种主要形式。以美国为例, 美国上市公司一般采用现金股利的方式回报股东, 其股利一般没有严重低于上年水平, 股利似乎是预期未来平滑收益的一个稳定数值, 这个数值相对稳定在大约占收益50%的水平上, 占现金流量20%左右。从股利分配的实践看, 西方国家上市公司在决定股利政策时, 一般都有事先确定的目标分红率, 公司管理者笃信市场对稳定的股利政策将给予“利好”预期, 担心股东把突然增加的派现当成永久性的股利分配政策。因此, 即使当期盈利大幅增长, 公司也不会立即大幅增派股利, 而是逐步提高派现率, 把股利支付逐步调整到预定的目标分红率水平上。这种均衡分配股利的策略使得股利分配显示出极强的粘性特征。
(三) 股票市场对公司增加派现的信息披露通常做出正向反应, 反之则做出负向反应
公司股利政策的变化与股价的变化是息息相关的, 股利政策的“告示效应”较为明显。增加派现的公司股价通常上升, 而减少派现的公司股价通常下跌, 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信号传递理论”的可信性。此外, 实证分析还表明, 当对派现课以较高的税率时, 市场对现金股利的支付通常做出更加强烈的利好反应。
(四) 重视法律环境建设
法律环境 (包括立法状况与执法质量在内的整个法律环境) 对公司的股利政策具有很大的影响。一些国家为了激励投资者积极参与股票市场, 从立法上对公司的股利政策作出了严格规定。这些带有强制性的法律措施, 既保护了外部股东的利益, 同时也界定了企业的最低股利支付水平。在英、美等实行“普通法”的国家中, 法律对投资者提供的保护好于法国等实行“大陆法”的国家。在实行“普通法”的国家, 上市公司的股利支付率明显高于实行“大陆法”的国家, 投资者更容易运用法律武器从公司获取股利。
四、对我国的启示
上述理论注重从某一个角度来研究问题, 缺少综合考虑, 且较少涉及外部决策环境与股利决策之间的互动关系。其研究范围大都集中于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国家, 而我国证券市场尚处于不成熟阶段, 如何借鉴西方国家的研究成果, 结合我国现实的股权结构来研究股利分配问题非常重要。我国上市公司发放现金股利往往是为满足申请配股或增发条件, 不是根据目前及未来的盈利能力作决定。只有充分考虑股利发放的背景, 剔除非理性股利发放, 才能更好地检验其有效性。综上所述, 可得出以下启示:一是上市公司应保持股利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具体来说, 就是上市公司要从公司整体战略出发, 明确公司的股票价格目标、股利支付率与股利分配形式, 而不是盲目迎合市场需要。二是尽快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 规范我国上市公司股利分配政策。三是完善股票市场, 加强对上市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引导和监管, 强化信息披露约束。
摘要:融资政策、投资政策和股利政策是现代公司理财活动的三大核心内容。其中, 股利政策是公司融资政策、投资政策的逻辑延伸, 是其理财的必然结果。股利政策恰当与否, 对上市公司的发展具有重大影响。本文通过对西方国家一些经典的股利政策进行重点阐述, 进而提出西方国家上市公司的经验对完善我国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启示, 以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
关键词:股利政策,上市公司,股东利益
参考文献
【1】吴世农, 吴育辉CEO财务分析与决策[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2】张洪芳, 王颖国内外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研究综述[J]财会月刊 (理论) 2008, (10)
农村改革的政策演进与启示 第8篇
一、农村改革30年的政策演进
推动中国农村改革所出台的政策错综复杂, 涉及农村、农民和农业诸多方面, 涵盖了农村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环境和党的建设的诸多领域。虽然每一项涉农改革政策的出台都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明显的时代特征, 但仔细研判涉农改革的政策演进, 则可以清晰地勾勒出农村改革政策的脉络和取向。根据农村改革的政策取向和不同时期要重点解决的问题, 可以把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涉农改革政策划分为三类, 即“活农”政策、“惠农”政策和“强农”政策。
㈠“活农”政策 (1978年~2003年) 所谓的“活农”主要是指放活农民经营自主权、激活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和搞活农村经济。新中国建立以后的近30年的实践表明, 原有的人民公社体制存在着明显的弊病, “三级所有”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和“政社合一”的集体统一经营和管理体制限制了农户和社员生产经营自主权的发挥, 从多方面挫伤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严重影响了农业生产的发展。据统计资料显示, 1978年人均分配收入只有74.4元。按县人均分配来分类, 占总县数16.3%的县人均分配收入在50元以下, 其中人均分配在40元以下的县有95个, 全国有1亿多农民没有解决温饱问题, 生活非常困难, 迫切需要改变。适应这种形势的要求, 这一时期的涉农政策主要是对农村经营体制、农村经济管理体制和农村流通体制的改革。其中改革农村经营体制的政策以1982年1号文件即《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最具有代表性。文件不但肯定了联产承包制, 认为包工、包产、包干, 主要是体现劳动成果分配的不同方法, 从理论上说明它不同于合作化以前的小私有的个体经济, 而是社会主义农业经济的组成部分。农村经济管理体制改革主要是针对农村人民公社体制的改革而展开。农村普遍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 广大农民从过去生产队集体统一管理下分散出来, 具备了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的经济地位, 要求按照客观经济规律, 用新的方式, 用经济手段, 对他们进行扶持与管理。对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体制进行彻底改革, 成为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的迫切问题, 适应这种形式的需要, 在1982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 正式确定设立乡政权。1983年10月在总结试点经济基础上, 下发了《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至此, 适应农村经济新管理体制得以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各项经济政策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 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推动了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 迫切要求改革原有流通体制造成农村流通渠道单一, 城乡封锁, 条块分割“越少越统, 越统越少”的恶性循环状况。1982年6月国务院做出《关于疏通城乡商品流通渠道扩大工业品下乡的决定》, 掀开了城乡物资交流的大幕。1983年2月国务院批转了国家体改委、商业部《关于改革农村商品流通体制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 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 提出要加快农村商品经济流通体制改革的步伐, 实行多种经济形式、多种经营方式、多种流通渠道、减少流通环节的商品流通体制。为了建立新的流通体制, 国家对农副产品统购派购制度进行改革。1985年, 中共中央和国务院颁布了《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其后国家也逐步放开了农产品的销售价格, 经过渐进的改革, 逐渐在流通领域初步形成了多成分、多渠道、少环节的流通体制。
㈡“惠农”政策 (2004年~2007年) 所谓惠农政策主要是指国家出台的涉农政策, 以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扩大农村公共品供应为主要手段, 让农民能够充分地分享到国家发展的成果, 让亿万农民得到实实在在的实惠。前一阶段的改革虽然实现了农村经济的稳步发展, 但是到2003年前后我国“三农”形势日趋严峻, 集中表现为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连续多年增长缓慢、粮食主产区农民收入增长幅度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许多纯农户收入下降、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从1997年到2003年的7年中, 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增长速度没有一年超过5%, 甚至出现了从1997年开始连续五年下降的局面。粮食主产区农民收入只有全国农民纯收入水平的三分之二, 许多纯农户收入持续徘徊甚至下降, 到2003年纯农户收入比1997年甚至减少8%。城乡收入差距不断扩大, 到2003年底城乡收入差距扩大到3.24:1。严峻的“三农”形势严重挫伤了农民种粮的积极性, 进而影响到粮食生产和农产品供给, 不仅制约农村经济发展, 而且制约整个国民经济增长, 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 而且是重大的政治问题。对此, 国家必须出台新的涉农改革的政策来重新恢复农民生产的积极性, 进而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的有效供给。适应这种新形势的要求, 党中央和国务院从2004年开始连续颁布了五个涉农改革的“中央1号文件”。这五个文件针对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现代农业和加强农业基础建设等诸多方面出台了相应的涉及“三农”的优惠政策。其中主要包括推进农村税费改革直至取消农业税费、逐步建立和完善了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制度、加大对“三农”的投入力度、建立并逐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农村试点和推进建立农业保险制度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实施“两免一补”等惠农政策。这一时期所出台的涉农政策, 在较大幅度增加农民收入的同时, 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种粮的积极性。从2004年开始, 农民人均纯收实现了较快的增长, 其中2004年增长6.8%, 2005年增长6.2%, 2006年增长7.4%, 特别是2007年增长了9.5%, 农民人均纯收入2007年达到了4140元, 这是自1997年以来增幅最高的一年。同时2004年以来受中央出台的一系列惠农政策激励, 粮食总产量连年增长。2004年粮食总产达到4694.7亿公斤, 增产387.7亿公斤;2005年粮食增产约为290亿公斤, 全国粮食总产达到4840亿公斤;2006年粮食增产134.4亿公斤, 总产达到4974.6亿公斤;2007年粮食总产量达到5015亿公斤, 突破5000亿公斤大关。这一时期所出台的涉农改革政策, 使农民在得以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的同时得到了较大的实惠。
㈢“强农”政策 (2008年以来) 所谓强农是指加强农业物质技术装备, 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国际竞争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 进而增强主要农产品供给并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能力。我国经过多年的农村改革发展, 稳定解决了13亿人口吃饭问题, 粮食生产不断跃上新台阶, 农产品供应日益丰富, 农民收入大幅增加。但农村仍然面临着进一步改革发展的巨大压力, 集中表现为农村经济体制尚不完善,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低, 农产品市场体系、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国家农业支持保护体系不健全。由于受农业发展方式依然粗放、农业基础设施和技术装备落后、耕地大量减少、人口资源环境约束增强、气候变化影响加剧、自然灾害频发、国际粮食供求矛盾突出等因素的影响, 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供求平衡压力增大。因此国家必须出台相应的政策来加速转变农业发展方式, 由依靠经验生产为主的传统农业向依靠科技支撑的现代农业转变, 由粗放型的生产模式向精细型转变, 由传统的管理方式向具有先进经营理念的管理方式转变, 由盲目生产向依靠市场需求为导向进行生产转变。适应这种形势需要, 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于2008年10月12日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以下简称《决定》) , 对新时期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做出了新的部署。并相应出台了增强我国主要农产品供给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能力的若干新的政策。主要包括允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发展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按照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的原则, 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 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节约的用地制度;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按照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要求积极发展现代农业, 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按照使广大农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总体要求加快发展农村公共事业, 促进农村社会全面进步等针对性政策。以《决定》所包括的政策为契机, 今后党和政府的强农政策将会逐步丰富和完善。
值得说明的是以上三类政策并不是孤立的、单方面和割裂的, 而是每一类政策都吸收并包含了另外的政策, 是不断递进的过程, 只不过在某一特定的时期和阶段内某种政策的价值取向和目标更为突出和明显而已。
二、几点启示
从我国农村改革的政策演进可以看出, 应对措施具体和及时的政策对解决“三农”问题的效果是非常明显的, 这也从另一方面印证了解决我国“三农”问题“一靠政策, 二靠科技, 三靠投入”这一铁定规律的永恒性。
实践充分证明, 只有坚持把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 坚持农业基础地位, 才能适时出台促进农村社会生产力发展和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农村改革政策。
农村改革的政策效果具有“弱化效应”的特征, 即涉农改革的政策在刚出台时其效果显著,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新的形势变化, 原有的政策效果会逐渐减弱直至消失。因此, 在巩固现有的惠农政策的基础上, 应不断加强涉农改革政策, 扩大农村改革政策的覆盖领域, 才能延续和充分显现出政策效果。
农村改革政策的目标应长期与近期相结合。就长远目标而言, 从国家的视角出发主要是有效规避国家粮食安全风险和有效保障国家主要农产品的供给, 确保国家可持续发展。因此在政策取向上应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长远目标。从农民的角度出发农村改革政策的长远目标应主要是提高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比较效益。农业的比较效益长期低下会严重挫伤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 迫使农民转向其它比较效益较高的产业, 从根本上也不利于国家长期目标的实现。而农业比较效益的下降又符合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 因此扩大对农业生产者的补贴和支持力度, 逐步弥合农业比较效益和其它产业的比较效益的差距也应是国家农村改革政策所追求的主要长期目标。从近期目标而言则主要是提高农民收入。较低的农民收入无论是从经济层面还是从社会层面其负面影响是不言而喻的, 因此从近期目标而言农村改革的政策取向应以大幅度提高农民收入为主。
摘要:根据农村改革的政策取向和不同时期要重点解决的问题, 把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涉农改革政策划分为三类, 即“活农”政策、“惠农”政策和“强农”政策, 并对每类政策出台的背景和取得的成效进行了分析, 得出了农村改革的政策效果具有“弱化效应”的特征、农村改革政策的目标应长期与近期相结合等启示。
列宁的干部政策蕴涵及启示 第9篇
一、选拔领导干部的标准
列宁认为, 苏联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需要成千上万的干部, 挑选干部“必须非常谨慎地、考虑周到地、熟悉情况地利用我们社会制度中真正的精华”, “力求尽量慎重耐心地去考验和识别真正的组织家, 即具有清醒头脑和实际才干的人, 他们既忠实于社会主义, 又善于不声不响地使很多人在苏维埃组织范围内坚定地、同心协力地工作。只有这样的人, 经过多次考验, 让他们从担负简单的任务进而担负最困难的任务, 然后才应提拔到领导国民劳动和领导管理工作的负责岗位上来。”不能任用那些追求地位的人, 宁可数量少一些, 但要质量好一些。所以列宁一直坚持着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 即根据政治、业务和道德品质总的情况来选拔干部, 在谈到如何改组工农检察院时曾指出:“应该把工农检察院的职员减到三四百个, 这些职员都要经过特别的审查, 看他们是否忠诚, 是否了解我们国家机关的情形, 同时还要经过特别考试看他们是否知道科学的组织一般劳动的原理, 特别是科学的组织管理工作和行政工作等等原理。”此外, 要求每个党员干部都要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 进行自我学习、自我教育、自我剖析、自我改造。他认为, 要大力发展国民经济, 提高生产力, 单靠战争年代的军长、旅长、团长, 以及拿武器的战士是无法解决的。要靠每个党员干部用专门知识来完成, 这样才能发挥党员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 才能解决全部政策基础的经济任务。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党员干部既强调了对政治素养、忠诚度也即所谓“德”的要求, 又强调了对专业素养、专业知识也即所谓“才”的要求。列宁的干部选拔标准具有普遍性意义, 根据政治、业务和道德品质等情况来选拔干部, 是无产阶级政党干部政策的主要方针, 也决定着干部政策的基本特点。
二、提拔工人担任领导
从工人阶级队伍中提拔人才来担任领导工作, 是无产阶级政党干部政策的一项始终不渝的原则。资本主义大机器生产不仅给新的社会主义制度创造了物质条件, 也造就了新的社会力量, 资本把大批工人集中到城市、企业中, 大机器生产的连续性和精密的加工, 使工人形成了严格的组织纪律性, 同时工人阶级在同资本主义斗争的实践过程中, 他们的政治成熟程度以及教育水平和专业知识的不断提高, 这一切为无产阶级政党从工人阶级队伍中选拔与培养干部的工作提供了基本前提。在列宁上述思想的指导下, 布尔什维克党开始有计划地从工农群众中选拔具备组织和管理能力的优秀人才, 并把他们安排到需要的岗位上去。1919年, 在县级粮食委员会中工人已占不少于三分之一的人数, 但列宁对此仍不满意, 提出应努力让工人占三分之二的比例。这样, 截至1921年3月党的十大召开, 工人已在管理机关中占有60%的人数。
三、提拔妇女、青年担任领导
列宁认为劳动妇女中蕴藏着大批人才, 在《伟大的创举》中指出:“毫无疑问, 女工和农妇中间的组织人才比我们知道的要多许多倍, 她们善于举办有很多工作者、有更多消费者参加的实际事业, 而没有自命不凡的‘知识分子’或幼稚的‘共产党员’所常‘患’的那些毛病:爱讲空话, 无事忙, 好争吵, 空谈计划, 体系等。”在《论苏维埃共和国女工运动的任务》中指出:“我们追求社会主义理想, 要为社会主义的彻底实现而奋斗, 在这方面, 妇女有十分广阔的工作场所。”总之, 列宁认为妇女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她们应当是一支积极的力量, 在劳动人民中她们占有相当大的一部分, 在一系列工业生产部门和社会生活领域占据多数。她们应当同男人一样接受教育, 享有同等权利。她们完全可以同男人一样提高自己的专业技能和政治素养, 广泛参与社会和国家的管理。如果不能创造条件发挥妇女的聪明才智, 就不能保证真正的自由, 更不能说建成了彻底的社会主义, “就连完备而稳固的民主制度也无从谈起。”同时, 列宁也大胆提拔、任用青年担任领导干部。列宁在《青年团的任务》中指出, 真正建立共产主义社会的重任必将由青年来承担。正是源于这一认识, 列宁深入下层, 大胆起用新人, 投身于革命实践活动。革命战争年代, 列宁鼓励青年参加红军, 吸收青年扩大党组织。到和平战争年代, 列宁更是要求全党在青年中汲取新的力量投身于经济建设工作。列宁大胆地将妇女和青年提拔到领导岗位上来, 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作用, 促进了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 但同时对于妇女干部的选拔, 应该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 立足当前, 着眼于长远, 进一步加强理论武装和实践锻炼, 不断提高女干部的素质和能力。对青年干部的培养和提拔, 一方面是同继承老一辈的领导经验和社会管理经验联系起来的, 不是机械地重复这些经验, 而是在新的更完善的基础上创造性地运用这些经验。另一方面, 青年干部思想解放, 敢于创新, 要对青年干部充分信任、热情关心, 严格要求, 放手使用。
四、提拔干部的社会主义方法
为了把每个工作人员放在合适位置上, 列宁采取具有民主性质的选拔方法, 即所有的领导机构都通过代表大会, 代表会议、大会、例会选举产生, 而各级苏维埃代表则是由选民直接选举而成。列宁曾指出:“全党必须系统地、逐步地和坚定不移地为中央机关培养称职的人, 对每一个准备担任这种高级职称的候选人的全部情况了如指掌, 甚至了解他们的个人特点, 他们的优点和缺点, 他们的成功和‘失败’。”这说明, 党的领导干部必须通过选举的方法产生, 候选人必须把自己的全部情况公开, 担当职务的人必须在政治素养、能力、经验等方面都符合该职务提出的一切要求。只有在选拔和提升干部时更加充分运用选举原则, 全面考虑公众舆论和党员和人民的建议, 提高集体制和责任制的情况下, 共产党的干部政策才能完善。
五、对干部的考察和评价
列宁认为, 加强对党的领导干部的考察和评价是从严治党、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的重要保证。他指出, 党所有领导干部都向有关党组织报告自己的工作情况, 听取其他党员的意见和建议, 自觉地接受党组织和其他党员的监察和评价。相关党组织要全面考察判断某位领导干部能否胜任工作, 有什么优点和缺点, 在多大程度上符合所承担职务所提出的要求。为了对党的领导干部实行有效的监督, 实现对领导干部客观、公正、全面、准确的考察评价, 列宁亲自领导并建立了党内监督机构———监察委员会, 并赋予该机构以极大的权利和极高的地位, 直接对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进行监督。其目的就在于最终做到“绝对了解情况并使各项事务严格按照规定办事”, 来保证各级领导干部的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来推进党的集体领导和民主作风建设。经常、系统地考察干部, 全面地评价干部的活动, 是无产阶级政党干部工作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考察和评价的方法应该以一种科学的态度、以同群众的相互关系为基础, 认真深入地考察领导干部的政治品质、道德素养、专业能力、工作成果、廉洁自律等, 这样才能正确对干部进行提拔、配置、培养和教育以及必要的调动, 才能保证干部队伍的纯洁性。
参考文献
[1]列宁.列宁全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85, 第33卷
印度农业科技政策及其启示 第10篇
关键词:印度,农业科技政策,研发体系,研发项目
一、引言
印度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农业研究与科技创新的政策支持, 对从事农业研究和推广的科研机构实行政府全额拨款, 经费主要来源于中央政府和邦政府的财政预算。农业科技投入中政府投入占90%左右 (其中, 中央政府占50%, 邦政府占40%) , 私营部门投入占10%左右。在农业科技投入方面, 早在加入WTO之前, 印度每个五年计划用于农业科技预算的比重就达到总预算科研经费的20%以上。2015财年, 印度用于农业科技的经费达到1.935亿美元, 年均增长率达到11.7%。
加入WTO后, 印度政府更加注重引导科研机构、农业大学和农业专家、学者向生物技术、基因重组和转基因研究、遗传研究、空间技术、遥感技术、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研究等更高级、更系统的领域发展, 同时还将计算机管理和网络信息技术也逐步应用到农业生产中来。现在, 印度政府正努力组建一种有组织、高效率的农业科研、推广和教育体系, 以便更好地促进印度农业技术的变革、创新与推广。近年来, 中央政府对农业科研的投入占总科研投入的15%, 地方政府科研投入的91.5%用在了农业及相关领域。
二、印度农业科技政策目标及研发体系
(一) 政策目标。
农业科技政策支持的目标是为充分开发利用和保护农业自然资源, 协调生物与环境之间的关系, 防治有害生物和不良环境对农业的破坏, 以期获得农业生产的最佳组合, 提高农产品的产量和品质, 保障农业安全。
(二) 农业科技研发系统。
注重研究系统间的合作、分工与交流。印度的农业研究系统是世界上最庞大、最综合的制度化的研究系统之一, 它由中央、地方和高等农业院校三大部分组成。印度农业研究委员会 (ICAR) 是中央农业科研系统的核心, 中央政府的投资主要由ICAR管理和分配。下设有4个综合性国家研究所、45个中央一级专业研究所、30个国家研究中心和6个国家局。主要以应用基础研究为主, 重视解决农业生产中的根本性问题, 还负责组织和实施协作研究项目, 调动农业研究系统各部分的研究力量, 对印度的农业发展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印度的高等农业院校 (SAU) 作为国家研究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分工承担大量研究课题, 如食物营养、农业气象、收获和保管技术等;地方科研系统主要从事地方性课题, 主要是经济作物和畜牧兽医等方面应用学科的研究。在过去的十年中, 农业研发系统的重大贡献包括Bt基因抗虫棉、杂交玉米和巴斯马蒂大米。从农业科技经费的使用主体来看, ICAR所属机构使用的农业研究和推广经费占全国农业科技经费总额的37%, 邦农业大学占51%, 其他公共和私营机构占12%。印度农业研究系统的构成如图1所示。 (图1)
近年来, 印度政府建议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更多的合作。据观察私营部门的跨国公司纷纷投入巨资于R&D。因此, 农业科研系统的投资水平大幅提高, 印度农业创新公司充分体现了对农业科技服务大力投入的政策倾向。印度农业创新公司由印度政府下属的农业研究和教育局 (DARE) 全资所有。该公司成立的主要目的是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商业化以及建立国内外伙伴关系来促进研发成果的传播。
此外, 组织协同研究、如何激励、知识产权管理和问责与监管等制度改革问题, 由公共部门的研发体系着重解决。由世界银行和印度政府共同出资创建的国家农业创新项目 (NAIP) 是依赖于研发体系解决各种问题的典型。NAIP由ICAR负责具体实施, 一些新的技术创新项目正在此项目下进行开发。
三、重点支持的农业科技研发项目
印度不但有着完善的农业研究体系, 而且科技研发项目丰富、规则具体化, 具体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 资源适应性技术研发。
由于日益增长的人口和牲畜对于食品、纤维、饲料和燃料的需求日益增加, 给自然资源造成的压力不断加大, 因此NARS十分关注土壤和水资源管理, 期望增加所有资源的利用效率和产出效率。已经为各种资源开发与利用进行了有效规划, 并建立了相关数据库资料。例如, 自然资源管理 (NRM) 司分别编制了国家、邦、县级的土壤图。为制定有效的资源保护规划, 国家土壤退化图和各邦的土壤侵蚀图也已制作完成。依据这些规划已经为几个特定地区的土壤和水资源制定了保护措施, 且正在通过各种不同的小流域综合治理运行机构实施, 以解决土壤侵蚀以防止农业生产力的下降。各邦已编制出数字化土壤肥力地图和基于测土数据提出的施肥建议。同时主要种植系统集成养分管理软件包也被研发, 以推广平衡施肥。另外, 几个为特定地区推出的粮食生产技术、资源节约技术、综合养殖系统和农林间作模式等已被建议实施。
(二) 作物科技研发。
ICAR与SAUs合作下的农作物科学司负责多个品种农作物的研发工作, 作为研究基金项目, 25个研究机构和26个印度协调研究项目正在努力研发具有特定性状的能够提高产量和营养品质, 并且在农业生态上具备生物和非生物胁迫耐受性的高产作物品种。同时也研发耐旱、耐盐碱的作物品种。此外, 国家品种发布委员会根据各地不同的情况, 在6个邦提出建议施种品种。农作物科学的研究目的是试图提供合适的改良作物品种以及更好的作物耕作技术。目前, 谷类品种的研究已有突破性进展, 适应不同生态系统的两种杂交水稻和8种小麦品种以及一个新的双重作用的大麦品种已开始实现商业化种植;适合不同农业生态条件的14个玉米杂交品种和两个复合品种也已发布;适合不同生态环境下生长的两个新的甜高粱品种、6个珍珠谷子杂交品种和3个开放授粉品种已经确定下来准备发布。
同时, 豆类和油料品种也纷纷卓有成效。中南部区域重点发展鹰嘴豆、大种子品种, 目前确认的主要豆类种植地区已经建立6, 000个豆类示范点。在2010年进行的技术示范结果表明, 技术示范使得农民产量增长达到30%~60%。油料品种方面, 低芥子酸含量较低的芥菜品种也已发布。
(三) 作物健康管理研发。
作物健康管理研究对重要害虫 (昆虫、螨虫、疾病、线虫等) 的高耐受性品种进行了研究, 促进了作物品种的发展。虽然小麦和水稻中出现了对某种特定药物的抗药性, 但是通过生物防治病虫害综合管理, 现在已经有效地减少了对农业的过度依赖, 有效地抑制了各种害虫。加强了研究开发新品种的速度, 以解决新出现的问题, 为农民减轻损害提供帮助。一些研究成果已在全国不同种植区域的综合虫害管理中得到发展。
(四) 种子研发。
印度在种子技术研究方面提供了充足的投入。ICAR负责重要的流行作物品种和杂交品种的种子育种的生产工作。根据兆丰种子工程, ICAR已生产了超过6万担的不同类别的种子。大量的科研团队协同合作创造了一系列作物新品种, 为印度的种植者创造了利润。印度大部分植物新品种来自私营部门, 私有种业似乎竞争力更强, 产能更大。近年来, 印度放宽了对种子跨国公司的限制, 有近一半的研发成果来自跨国公司, 但印度种子市场并没有受到跨国公司的控制。
(五) 生物技术研发。
政府充分认识转基因作物对印度粮食安全的重要作用, 主要包括:增加作物产量;降低生产费用;保护生物多样性, 具有节能技术, 导致更高的生产力;更有效地利用外部投入, 实现可持续农业和可持续生态环境;提高生产稳定性, 减少在生物逆境条件下的损失;改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近年来, 印度积极参与生物技术研究, 2003年印度转基因作物面积只有10万公顷, 到2010年剧增至940万公顷。目前, Bt棉花已被广泛接受, 种植面积居全球第4位。水稻、玉米以及其他一些食物类农产品的转基因技术正在研发之中。
(六) 园艺作物科技研发。
2005年印度成立了“全国园艺委员会”, 目的是刺激园艺作物生产, 主要措施有科研支持、改进生产技术、改进管理、市场营销、鼓励出口、提高产品附加值。
在蔬菜技术服务方面, 实施了全印度蔬菜协调改造工程, 已经促使了45个杂交品种蔬菜的种植。在水果技术服务方面, 重视高密度种植技术的研发与推广。目前, 香蕉、菠萝、番石榴、木瓜、芒果、腰果的高密度种植技术已经被标准化, 并被果农采纳。在园艺作物生产投入技术方面, 重视优质种植原料和种子技术的研发, 特别是香蕉、柑橘、马铃薯种子的研发。在园艺作物施肥技术和水分高效利用技术方面, 水果 (芒果、香蕉、葡萄、木瓜、石榴、柑橘和草莓) 、蔬菜 (番茄、辣椒、茄子、秋葵、马铃薯、甜瓜、黄瓜) 和观赏作物 (玫瑰、康乃馨、非洲菊) 和种植作物 (椰子、槟榔和咖啡) 的施肥技术已经标准化, 提高了养分和水分利用效率。在高科技园艺研发方面, 涵盖了多种干预措施, 如微灌、滴灌施肥、保护和温室栽培、土壤和叶片养分的肥水管理技术, 并已经在全国不同区域建立了17个精准农业发展中心。另外, 香蕉、葡萄、石榴、辣椒、番茄、辣椒、腰果和部分花卉已实行了精耕细作。在收获后技术服务方面, 为了提高园艺产品的附加值, 研发机构注重收获后产品的分级、包装、储藏技术的研发, 并已经实现标准化。在园艺机械化技术服务方面, 为了提高园艺作物生产经营效率, 目前已经研发了水果机械化设备, 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长期依赖手工或畜力完成操作的状况。
四、印度农业科技政策趋势及其启示
(一) 印度农业科技支持优先领域的趋势。
“十二五”计划 (2012-2016年) 期间在资源开发利用与管理技术方面, 印度提出国家层面的“示范综合养殖系统”以及国家倡议的三个研究平台, 即“气候变化适应性农业”、“保护性农业”、“农业固体废物管理”。至2020年, 印度农业技术研究将继续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 把重点放在确保利益相关者获得更高回报的创新技术上来, 并且将优先支持以下农业科技领域发展: (1) 精准农业、保护性农业、山地农业的机械化和园艺及其他经济作物的机械化; (2) 通过使用与电源配套的农业机械提高机械化作业的能源使用效率; (3) 发展定制农业机械的科技企业; (4) 在全国不同地区成立以需要为基础的“农机推广中心”, 为促进本地设备制造和为企业的人力资源开发起到孵化的作用; (5) 对可再生能源和农产品中的副产品和残余产品的创新利用; (6) 利用农业残留物的生物甲烷化和气化实现分解发电; (7) 通过加工和产品增值减少采后损失并且提高生产效率; (8) 从农业和园艺作物、渔业、畜牧业部门利用主要商品和副产品生产开发其产品潜力, 比如生产壳聚糖、果胶、维生素、保健品等; (9) 其他领域:如基于传统农产品的保健食品的开发, 在生产过程中建立基于价值链的农产品加工中心, 为加工食品的质量检测设立检测设备和实验室。
(二) 对我国的启示
1、深化农业科技体制改革, 发挥政府的主导地位。
我国和印度都是农业大国, 具有以小农经营为主体, 农业效益低的共同特点, 因此更加注重农业科技服务的重要性。我国在深化农业科技体制改革时, 要明确科技服务机构的公益性, 通过加大财政的支持力度,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企业等组织以各种形式参与到科技服务中来, 调动服务机构的主动性的同时也要注重提高科技服务队伍的素质, 从而更好地发展“科技兴农”, 促进农民脱贫致富。
2、加强农业科研、教育和推广的结合, 实现各环节的连接。
我国农业科研、教育与生产之间的脱节问题较为突出, 科研成果无法真正运用到农业生产之中, 从而对生产的服务效应大大降低。因此, 要从体制上解决农业科研、教育和推广机构分散管理的问题, 明确各级农业科研、教育和推广机构由同级农业主管部门统一领导。同时要完善对农业科技机构的考评和奖励机制, 推动研究和教育机构加强与生产的结合,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3、优化农业科技服务推广形式, 加大科技宣传力度。
目前, 我国的农业科技推广形式较为单一, 在互联网和新媒体迅速发展的背景下, 要充分发挥网络的传播效应, 充分利用电视、网络、广播等传播手段的高覆盖优势, 方便快捷地向农民、农村干部、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提供和宣传农业科技服务的各种信息。
参考文献
[1]王军杰.印度农业国内支持制度的完善及对我国的启示[J].农村经济, 2011.8.
[2]李海舰.农业科技推广体系的国际比较及对中国的启示[J].世界农业, 2013.8.
俄罗斯对外语言推广政策及其启示 第11篇
政策制定的背景
在俄罗斯帝国和苏联时期,其政府都曾向各少数民族地区强力推行过俄语。为了加强统治,沙俄政府确立俄语是俄罗斯帝国境内的唯一国语。十月革命后,苏联党和政府宣布各民族平等,确认各民族语言平等和自由发展的原则。但在斯大林时期,该原则发生根本性的变化。1938年3月,苏联政府通过关于各民族共和国和州必须学习俄语的决议,规定在各民族学校开设俄语必修课,要求中小学生在口头和书面上能自由运用俄语,能独立阅读俄文报刊和书籍。此后,苏联加快推广俄语的步伐,俄语成为各民族的主要交际语言,将俄语作为国语掌握的人数达2.86亿,几乎每一个苏联公民都掌握俄语。
苏联解体后,俄语在原苏联加盟国的地位被严重边缘化,主要表现为:一、法律地位下降。俄语仅在白俄罗斯具有国语地位,在哈萨克斯坦和吉尔吉斯斯坦为官方语言,在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摩尔多瓦和土库曼斯坦,俄语为族际交际语,在土库曼斯坦,俄语实际上仅是一门外语,俄语在乌克兰为少数民族语言,在波罗的海三国和高加索三国,俄语均为外语。二、使用范围受到限制。随着俄语地位的下降,俄语的使用范围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绝大多数独联体国家对教学语言、媒体语言、公文事务用语做了明确规定,严格限制使用俄语的比重。例如,由于对教学语言的限制,使用俄语学习的人数骤减,在白俄罗斯学习俄语的人占75%,哈萨克斯坦占41%,乌克兰占25%,吉尔吉斯斯坦占23%,摩尔多瓦占21%,阿塞拜疆占7%,格鲁吉亚占5%,亚美尼亚仅占2%。三、一些主体民族语言的文字实行拉丁化改革,“去俄罗斯化”的倾向非常明显。苏联时期,许多加盟共和国主体民族的文字拼写从阿拉伯字母转为拉丁字母,后来又转为基里尔字母。苏联解体后,很多新独立国家进行文字改革,放弃基里尔字母,改用拉丁字母。土库曼斯坦是较早完成字母拉丁化改革的国家,1993年通过关于土库曼语从1996年初开始向拉丁字母过渡的决定,2000年起则完全改用以拉丁字母为基础的新土库曼文字。需要强调的是,这些国家的文字拉丁化改革只是脱离俄罗斯文化影响的手段之一。
俄语首先在原苏联加盟国和东欧各国被排挤出政治、经济、文化和信息领域,境外学习俄语的兴趣也随之下降。不过,近几年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居民学习俄语的兴趣呈上升趋势。盖洛普的一项调查资料显示,在摩尔多瓦,人们认为孩子学习俄语非常重要的比例从2006年的27%提高到2007年的39%,格鲁吉亚则从43%增长到64%。应该说,人们学习俄语的热情提高,既是对以往俄语受到排挤的某种不满情绪的宣泄,也是保留下来的“俄语情结”的表现,还是受客观经济利益驱使的结果。这不仅与俄罗斯政治经济地位的加强有关,而且与俄语在历史上的特殊地位有关。据统计,目前在不同程度掌握俄语的五亿人中有三亿多人生活在俄境外,在学习俄语的一亿八千万人中约有一千四百万人在俄境外,其中近邻国家有一千二百万人,远邻国家约有两百万人。境外学习俄语的历史和现状表明,向境外推广俄语并提高俄语水平具有非常可观的潜力。
俄罗斯通常把独联体和波罗的海国家称为“近邻”,并认为该地区是自己传统的“特殊利益地区”和最重要的地缘政治伙伴。保障近邻国家的俄罗斯侨民和众多俄语居民的权益,一直是俄罗斯国家战略发展的重点。2000年出台的《俄罗斯联邦对外政策构想》就将“保证俄语居民在常住国的权利与自由,保持并发展与他们的全面联系”作为俄罗斯外交优先考虑的问题之一。对外推广俄语既是俄罗斯外交政策涉猎的范围,也是语言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国家发展战略的范畴。2000年12月,俄外交学院召开题为《扩大俄语作为世界语言的使用》的学术会议,提出支持境外俄语应该成为俄外交的战略方向。 2008年6月,对外政策构想得到补充和完善,明确规定“(俄政府)在国际法和双边协议的基础上,保护俄罗斯公民和境外同胞的合法权益,关注几百万俄罗斯侨民,包括扩大和加强俄语与俄罗斯文化的空间,‘俄语世界’基金会是重要的合作伙伴。”“(要)促进俄语的学习和普及,因为俄语是世界文化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族际交际的手段。”
政策的确立和实施
制定和实施对外俄语推广政策既有现实的必要性和有利的条件,也有特殊的重要性,俄政府在充分认识这些问题的同时,越来越重视发展和完善对外俄语的思想和政策。大体上说,这一思想和政策的确立经过了两个阶段:
从1991年到2000年,这一阶段没有形成明确的对外俄语推广政策,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1.俄罗斯的各项语言法令均没有明确的发展境外俄语的规划。1991年10月俄联邦最高法院通过的《关于俄罗斯民族语言的声明》《俄罗斯民族语言联邦法》和1992年6月俄联邦最高法院民族委员会通过的《保护和发展俄联邦各民族语言的国家纲领思想》,特别强调保护和发展作为国语和族际交际语的俄语的重要性,明确提出“俄语是俄联邦各民族族际交流的基本工具,在俄罗斯联邦全境具有国语地位”。而在俄语推广很具优势的苏联时期,政府却从未用国家法律来规定俄语的国语地位。另外,1997年12月31日,联邦政府通过1674号决议,决定“为发展和推广俄语”在“联邦政府内设俄语委员会”,其任务是研究、制定和维护作为俄联邦国语的俄语的措施,扩大和提高人们掌握俄语并用于族际交往和国际交往的办法,通过大众传媒促进俄语知识的普及等等。2.支持境外俄语发展与保护境外同胞利益分不开。苏联解体后,俄罗斯就开始关注境外同胞问题,并时常涉及发展境外俄语的问题。1994年8月31日通过的《俄联邦对待境外同胞国家政策的基本方针》明确指出:“在双边协议的基础上,(俄联邦)参与解决近邻国家组织俄语教育和教授俄语的问题。”1994年10月20日,俄国家杜马独联体事务及同胞关系委员会要求国家杜马“在1995年俄联邦的预算中分配一定资金用于支持境外俄语语言和文化及俄罗斯侨胞”。在1996年5月17日的《支持境外同胞措施纲要》、1999年5月24日的《关于俄联邦对待境外同胞的国家政策联邦法》等文件中,都有关于支持境外俄语发展的内容,但这些内容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仅把发展俄语视为保护境外同胞权利的一项内容和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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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 2001年至今,这一阶段形成明确的对外推广政策,《联邦“俄语”目标规划(构想)》是其重要体现。2001年6月,俄政府颁布《联邦“俄语”目标规划(2002—2005年)》(下文简称《俄语规划》),目的是保护俄罗斯的精神、艺术、科学和文化财富,其任务是除了在俄境内大力发展俄语外,还支持境外俄语发展,如竭力满足境外同胞的语言和文化需求、增加用俄语接受教育的人数、为近邻国家的居民提供畅通的俄语电视广播等,明确指出“在境外推广俄语是俄联邦对外政策的重要方向”。为了保证规划的实施,国家共投入1.6518亿卢布。2002年,俄国家杜马通过《关于将俄语作为俄联邦国语的联邦法案》,该法案要求俄境内各族人民、各联邦主体居民把俄语作为国语来掌握,提倡在各生活领域使用俄语,要求公职人员提高俄语水平,而且“要珍惜作为俄联邦国语的俄语,要保护作为俄罗斯各民族的共同文化遗产和世界文化的俄语的独特性、丰富性和纯洁性”,要 “将俄语作为一种世界语言来推广”。《俄语规划》是一个长期的、连续性的、分阶段实施的系列文件,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俄政府在2005年底又出台了《联邦“俄语”目标规划构想(2006—2010年)》,共投资15.805亿卢布,强调该规划是解决国语和民族语言使用问题的重要基础,普京总统为保持、加强、发展和普及俄语赋予了特殊的意义——俄语是团结俄罗斯社会、独联体国家一体化和俄罗斯进入世界经济、政治、文化、教育空间的重要手段。在此规划实施期间,俄政府于2007年7月成立“俄语世界”基金会,将其作为实施规划的重要机构。2010年底又出台了《联邦“俄语”目标规划构想(2011—2015年)》。
对外推广和普及俄语的措施是与该政策的形成和发展同时进行的。目前,从事支持境外俄语发展的组织和机构主要有俄联邦外交部及其境外机构、“俄语世界”基金会、莫斯科市政府、境外同胞事务政府委员会、普希金俄语学院、国际俄语教师协会等,其中,外交部、“俄语世界”基金会和国际俄语教师协会做了大量工作,发挥着主体作用。
一、外交部及其境外机构
1.发表各种关于境外国家使用、学习和教授俄语的情况以及俄语在国际组织中的地位的言论。如:2003年俄外交部长И.伊万诺夫做了题为《世界俄语》的报告,内容涉及俄语在世界各国和地区的法律地位、在教育和大众传媒中的使用状况等;2008年外交部副部长А.В.雅科文科在题为《保护、使用和发展境外俄语》的主题大会上发表讲话,表示外交部将继续对境外俄语的使用、学习和教授情况、俄语在国际组织中的地位予以关注。
2.与其他机构和组织合作,共同实施支持境外俄语发展的措施。“俄语世界”基金会由外交部和科学教育部共同建立;2007年的世界俄语年由外交部与教育科学部、文化部、外交部境外中心、俄语发展中心等共同实施。
3.设立俄罗斯国际科学文化合作中心。作为外交部的下设机构,该中心积极在境外推广俄语。2008年9月,该中心由新建独联体、境外同胞事务及国际人道主义合作联邦代办处接管。
4.以互办语言年的方式与境外国家合作发展俄语。例如,宣布2009年为中国俄语年、2010年为俄罗斯汉语年;2011年为意大利俄语语言文化年和俄罗斯意大利语言文化年等。
5.参与建立境外俄罗斯高校分校。2004年通过的《俄外交部发展与境外国家文化联系的主要工作方针》认为:“在国外建立俄罗斯高校分校特别重要”,而且“与独联体国家的关系是俄对外文化政策的优先事项”。在这一方针下,目前在独联体成员国已建成了41所俄高校分校。
二、“俄语世界”基金会
1.开设俄语中心。这是由基金会实施的一项国际文化方案,也是其在支持境外俄语发展方面采取的主要措施。目标是推广作为世界文明重要组成部分的俄语语言和文化、支持境外俄语学习计划、发展跨文化对话并加强各民族的相互理解。目前,该中心已经在俄境外许多国家(阿塞拜疆、亚美尼亚、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爱沙尼亚、美国、比利时、保加利亚、匈牙利、日本等)蓬勃发展起来,其中在中国已设立了4个俄语中心。
2.设立“俄语世界”基金会奖金。该奖金属竞赛性奖金,用来实施传播俄语语言和文化的各种方案和计划,包括支持原苏联国家和其他国家的俄语学校、境外俄语学习班、境外高校俄语教师、将俄语作为一门外语的远程教学和在线学习计划等等,如资助召开“俄罗斯文化在拉脱维亚300年”研讨会等。
自2007年6月俄语世界基金会成立以后,俄罗斯的对外俄语推广工作主要由该基金会承担,外交部、莫斯科政府等相关部门配合基金会的工作。截至2011年1月,俄语世界基金会已开设66个俄语中心、召开四次俄语世界大会,资助878个旨在推动俄语及文化发展的项目(如举办教学法讨论会、开办教师进修班、出版教科书和参考书、举办展览和竞赛等活动),成效显著。
三、国际俄语教师协会
该协会成立于1967年9月,是一个非政府性质的、非营利性国际组织,它联合俄罗斯语言、文学、文化教师以及有关方面的专业人士,在俄联邦境内外从事推广、保护、发展和研究作为世界文化一部分的俄罗斯语言和文化的活动,并为此而支持在其他国家创立分会和支持各分会的工作。
在支持境外俄语发展的各项措施中,2007年“世界俄语年”无疑是一项规模最大、影响最深远的活动。俄语年是以俄外交部为主力计划实施的,遍及76个国家,包括约890项活动,其中600多项活动是在境外国家举办的。时任俄语年组委会主席的第一副总理梅德韦杰夫认为:“举办俄语年有利于在俄境内提高对俄语的尊重程度,有利于向世界推广俄语。”应该说,通过这次活动俄罗斯不仅向世界展示了博大精深的俄罗斯语言和俄罗斯文化,还向世人显示了俄罗斯支持境外俄语发展的决心和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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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语言推广的特点及其启示
在全球化的今天,许多国家纷纷以推广本国语言为切入点,力图通过推广本国的语言和文化来赢得世界的理解,传播文化和价值观,以期提高自身的国际形象和国际地位,使本国文化在世界多元文化格局中占据重要的地位。以英语为例,英国的英国文化委员会,美国的福特基金会、洛克菲勒基金会等,都在借助对外语言推广和教育的方式,进行对外文化扩张和渗透。俄语世界基金会是俄政府对外语言推广的最重要机构,肩负着支持境外俄语发展、传播俄罗斯文化的使命,虽然成立时间不长,但已形成比较完善的运行机制。尽管俄罗斯的对外语言推广工作与其他西方国家相比还存在许多不足(如资金投入不到位、国民的参与程度不高等问题),但在世界各国之间政治、经济、文化联系日益密切、频繁的大背景下,俄罗斯对外俄语推广政策在实施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一些特点,对我国的对外汉语推广工作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能使我们得到一些启示:
一、将对外语言推广政策纳入强国战略体系中。俄罗斯将俄语的推广和它的整个外交政策联系在一起,换句话说,俄罗斯将俄语的推广作为其软实力的最重要内容。苏联这一特定历史和独联体的现实状况使俄罗斯将世界划分为两部分,即近邻国和远邻国,生活在近邻国的众多俄侨既是俄罗斯制定对外俄语政策的推动力,也是实施这一政策的坚强基石。一方面,俄罗斯支持境外俄语的发展,其重要目的就是保护境外同胞的利益,当然这也是境外同胞的强烈要求;另一方面,将对外俄语政策与境外同胞的利益结合起来,既为俄罗斯名正言顺地支持俄语在境外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依据,也为政策的实施提供了强大的保障。俄语是俄罗斯的国语,是国家形象的象征,也是国家“软实力”的体现。对外俄语推广工作的重点是近邻国家,其次是远邻国家,这种有重点、有步骤的推广战略与俄罗斯的总体外交战略完全一致。以科技创新推动国家的发展是中国的一项战略性决策。科技创新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增强我国的软实力,汉语推广无疑是增强软实力的一个有效途径。中国的汉语推广虽然有50年的历史,但汉语向外传播的速度与国家融入世界经济的速度相比明显滞后,“对外汉语教学是国家和民族的事业”的认识显然还没有将汉语的对外推广列入国家发展战略中。全面调整汉语推广政策和方针,使之与国家发展战略相一致,已是当务之急。
二、 将语言发展和推广与民族团结、国家统一相结合。在俄语世界基金会开展的活动中,规模最大的当属每年在俄罗斯举办的“俄语世界”基金会大会,而且在固定时间召开,即每年的11月2日至12月4日。之所以将大会定在这一时间,是因为11月4日是俄罗斯的民族统一日。俄语是俄罗斯的国语,目前俄语的发展问题不仅涉及对外推广,境内的俄语也遭遇到一些民族地区 “去俄罗斯化”和民族语言代替俄语的窘境。因此,在意识形态出现混乱的当下,俄语自然被用作国家和民族的显性认同标志,境内和境外的俄语传播与推广事业成为一个统一的整体。此外,基金会还策划和开展了一系列重大历史事件的国际行动,如《太空第一人》(尤林·加加林)《俄语世界——心灵的记忆》(保存关于卫国战争的珍贵记忆并纪念卫国战争胜利65周年)等,这些活动无疑为境内外俄语地位的提高增加了丰富的内容和吸引力,不仅有利于增强民族凝聚力,而且有助于团结境外侨胞,还可以提高俄罗斯语言和文化的世界影响力,从而提高俄罗斯的国际形象和国际地位。
三、 组织和实施形式多样化。基金会采取“国家支持、民间运作”的方式,不仅扩大了资金来源,而且弱化了对外语言推广的政治色彩。基金会设监督委员会和管理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主席为圣彼得堡大学前任校长(现任名誉校长)、世界俄语学会会长维尔比茨卡娅女士,成员包括塔斯社总经理伊戈纳坚科、俄罗斯普希金俄语学院院长科斯托玛洛夫及外交部长拉夫罗夫等15人。基金会的执行主席为尼科诺夫,管理委员会另有4名成员。基金会采取赠送图书、设立奖学金、提供赴俄留学名额、设立境外俄语中心、与境外教育机构联合办学、设立境外高校分校等多种形式,使俄语推广工作形式呈现出多样化特点。目前,该基金会的发展逐步趋于完善,并且在每年的工作结束之后公布年度工作报告,便于公众了解和监督。
四、 在不同国家或地区采取不同的语言推广策略。虽然俄罗斯采取先“近”后“远”的战略,但即使在近邻国家,由于不同国家对待俄语的态度及需求差异很大,俄罗斯采取不同的语言推广策略。对待语言的态度和需要主要取决于一个国家是否制定积极的语言政策,是否支持民族语言的发展,是否具有宽容的态度,国家是否支持俄语的发展等等。因此,俄语世界基金会在这些国家和地区所做的工作也有差别。在乌克兰、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摩尔多瓦、阿布哈兹、南奥塞梯等国家和地区,基金会的主要工作是支援师资力量,出版教科书、专著、教学法参考书、词典等,旨在提高学习质量和增强俄语的功能。而在亚美尼亚、阿塞拜疆、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等国,俄语和俄罗斯文化地位大大下降,所以基金会的主要工作是推广俄语和俄罗斯文化,建立关于俄罗斯的文化阵地,举办文化节、竞赛等活动,以便吸引更多的年轻人、中学生和大学生关注并喜欢俄罗斯文化。格鲁吉亚的语言政策明显排挤俄语,因此基金会资助任何与俄语及俄罗斯文化有关的项目。目前,中国的对外汉语推广也应该根据国家利益和不同地区的特点等多方面情况多层次、有重点地展开,有针对性地制定出相应的汉语推广政策和策略。
五、 与境外相关机构合办大型语言文化活动。2007年“世界俄语年”的规模之大、影响之深令世界瞩目,此外,在俄境内外举办的大型俄语研讨会不仅为及时发现和解决俄语在境外发展中所面临的各种问题提供了良好途径,而且为俄语语言文化的传播拓宽了平台,加深了对国外学术界、外国居民的影响力度,这其中不乏俄罗斯的机构与其他国家的机构联合举办的研讨会。其议题涉及俄语语言政策、语言历史、教学法、俄罗斯文学、俄罗斯文化、跨文化交际等等。国际汉语教学研讨会已举办十届,除第六届(1999年)在德国汉诺威外,其余均在中国举办,且内容仅限于汉语教学。将语言推广和文化推广相结合是俄罗斯和发达国家对外传播本国语言时所采取的基本政策或基本经验,世界汉语教学学会完全可以将中国文化纳入研讨会的议题,可以与国外的分会加强协作,扩大汉语和中国文化的影响力。
日本粮食补贴政策经验及其启示 第12篇
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稳定粮食生产是每个国家正常运行的基础, 也是各国政府工作的首要内容。日本作为世界发达国家之一, 由于其人地关系的紧张性, 它又是世界上粮食自给率最低的国家之一, 在保障本国粮食安全方面必然更易受土地瓶颈约束, 同时由于历史和政治等方面的原因, 粮食问题对日本的政治、经济和军事, 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战略意义。又由于粮食生产本身具备弱质性、低效性和高风险性等特质, 日本政府历来重视本国粮食产业的发展, 长期对粮食采取保护政策, 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粮食产业的发展。
我国从2001年起开始实行以新的粮食补贴政策, 已初步形成以粮食直接补贴、农资综合直接补贴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性收入补贴 (又称粮食综合补贴) 和以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为主的专项生产性补贴以及粮食最低收购价相结合的粮食补贴政策体系。但由于实行时间较短、经验不足等因素影响, 导致在政策设计和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不少问题, 对粮食补贴的政策绩效产生了抵消作用[1] 。而日本政府在粮食补贴政策方面则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 对我国的粮食补贴政策可以有一定的启示。
一、日本粮食补贴政策演变历程
日本是在20世纪50年代后在战争破坏的基础上重建的, 之后迅速发展为世界经济强国, 在农业方面也走向了现代化, 成为农业比较发达的国家之一。基于日本实施粮食补贴政策的历史原因, 本文只讨论战后日本的粮食补贴政策。
(一) 以粮食增产为目标的恢复期
日本农业具有耕地面积较小, 人多地少, 小农经营等特征, 粮食生产能力和抗灾等防御能力较弱, 因此其粮食补贴政策是从价格支持开始的, 但却将本应属于农民的利益通过政府对消费者的价格支持流向了城市居民。由于战后日本经济遭到巨大破坏, 粮食供不应求, 因此粮食问题成为日本政府关注的重点。该阶段日本粮食补贴政策的主要目标就是增加粮食产量, 保障国家粮食安全。随后在1946年, 日本政府出台了《食品紧急措施法》, 由于城市居民面临着食品的极度短缺, 因此政府不得不采取措施如强迫农民以低于市场均衡价的价格将稻米销售给政府, 政府再低价配给消费者。同时, 这一时期日本政府也非常注重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投入大量资金开垦荒地、改善灌溉条件, 开展排灌设施的建设、农业研究和技术推广等, 并随着农业生产的恢复, 日本政府开始对粮食放松控制。
(二) 以增加粮食收入为目标的转型期
战后十几年的时间, 日本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 农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逐渐落后于城市居民。随着城乡收入差距的逐渐加大, 农业劳动力开始向城市流动, 日本政府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开始引入增收性政策对粮食进行价格支持, 粮食补贴政策的目标也有粮食增产转向提高农民收入。1960年, 日本政府出台了“生产成本和收入补偿方案”的稻米价格决定方案, 稻米价格随着工业部门工资率的增加而提高, 如从1960年至1968年, 粮食产品价格明显提高, 稻米价格甚至增加一倍, 提高了农民收入, 城乡差距显著缩小[2] 。
(三) 加入WTO后粮食补贴政策调整期
日本在加入WTO签订《农业协定》后, 以价格支持政策为主的粮食补贴政策已不符合协定要求。同时日本的粮食问题也开始凸显, 如日本山区半山区人口减少, 粮食产业衰退。面对比较优势越来越低的粮食产业, 以及它背后存在的各种政治势力的压力, 日本政府不得不开始在 WTO 框架内寻找新的粮食保护手段。随着欧美国家农业基本理念和政策的调整, 日本最终于1999年出台了《粮食农业农村基本法》, 将过去对粮食的价格支持转向直接收入补贴和支持粮食产业的公共性服务、农业基础设施等方面。2000年日本开始在山区半山区引入粮食直接补贴制度, 开始了日本政府调整粮食补贴方式的初次尝试, 也是粮食政策从价格支持的间接补贴向直接补贴转变的转折点。同时, 为保证该项政策的有效性, 日本政府以五年为一个阶段对其实行效果评价, 下一阶段的补贴方向和目标则由评价结果决定。
二、日本粮食补贴政策的主要内容
日本对于粮食的补贴政策, 由于实际制定和执行的时期和范围不同, 各项政策之间相互补充、有机结合, 为各阶段粮食补贴政策目标的实现提供了基本保证。日本的粮食补贴手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政策。
(一) 价格支持政策
1.直接管理价格。
这项政策主要在乌拉圭农业协议签订以前使用, 指政府直接控制价格, 直接管理粮食购销与进口的政策, 主要作用于稻米的价格支持。尤其在战争刚结束时, 稻米流通由政府直接管理, 农民生产的大米必须交到农协, 进入政府管理的流通渠道。任何个人都不允许经营大米批发业务, 只有政府许可的零售商才能经营大米的零售业务。同时对部分粮食产品的收购价和零售价也进行直接管理, 比如国内生产的小麦和大麦的市场价格若低于保护价, 则由日本农林水产省下的食品经销处以保护价收购。作为日本人传统主食的大米, 其价格稳定对经济快速发展, 保障国家安全, 稳定人心等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对大米生产进行价格补贴调动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
2.粮食价格补贴。
粮食价格补贴是日本粮食补贴的最重要组成部分。日本几乎对所有上市的粮食产品都给予了价格补贴, 但形式和力度却有很大不同, 尤其对大米实行的是政府直接控制的“双重米价制”, 对大豆则实行差价补贴制等。原因在于大米是日本人的主食, 故而大米成为日本价格补贴政策的核心项目, 整个价格补贴中有70%以上都是对大米的补贴[3] 。国家向农民支付的“生产者米价”明显高于其向消费者出售的“消费者米价”, 购销倒挂部分由农林水产省预算补偿。
(二) 直接补贴政策
20世纪60年代日本就开始对农民种植稻米、小麦和大豆等粮食作物实行直接补贴。其中小麦直接补贴政策虽然是鼓励增加小麦生产, 但从流通体制上看, 小麦从2000年才开始通过市场进行流通, 之前小麦一直是由日本政府统一全额收购, 再销售给面粉厂的。而大豆直接补贴政策在1961年就开始实施的, 日本的小麦流通体制改革就是在借鉴大豆流通体制经验的基础上进行的, 因此大豆的直接补贴政策要比小麦直接补贴政策更早、更成熟。日本早期的对大豆的直接补贴政策称为“不足支付制度”, 简言之就是差价补贴, 是与市场价格挂钩的补贴方式。政府要事先确定大豆标准价格, 主要根据大豆生产成本和其他作物的生产及价格情况确定, 当实际大豆年销售价格比标准价格低时, 政府会把标准价格和销售价格之间的差额部分直接补贴给农民。直接补贴对象是那些把销售委托给全国农业的协会组织, 并在日本农林水产省规定的时期内销售大豆的农户。具体做法是先规定补贴单价, 标准主要按照大豆的产地、品种、等级等综合测定, 然后根据农户销售的大豆数量发放补贴。加入WTO后, 由于日本实行的差价补贴属于“黄箱”政策, 有削减和改革的义务, 因此自 2000 年起开始实行定额补贴制和大豆经营安定对策, 二者配套使用[4] 。
根据1999年出台的新农业基本法《粮食农业农村基本法》, 其基本目标就是保障粮食产量安全, 强调农业在保护自然环境和改进农村生活环境方面的作用。因此, 日本政府从2000年开始增加对农民的直接补贴力度, 在山区半山区引入直接补贴制度, 其补贴对象是生产条件差且收入水平较低的农民, 且这些农民必须从事一些有助于保护自然环境和发挥农业多功能性的农业生产活动, 其中包括从事适当的粮食生产活动而防止弃耕发生, 以此提高种粮农民的收入[5] 。现有关于山区半山区直接补贴政策的研究, 无论是调查结果还是专题研究, 对其实施效果都是肯定的, 该项政策作为日本粮食保护政策从价格支持转向直接补贴的第一次试水, 得到了很高的评价, 虽然政策本身也存在一些问题, 但并不影响其积极作用。
(三) 粮食保险政策
1.稻作安定经营对策。
乌拉圭回合之后, 日本政府开始寻求新的粮食保护办法, 如在1995年开始实行新粮食法, 不再保护农民利益, 失去了收入支持功能。在此背景下, 稻作安定经营对策应运而生, 其目标就是防止自主流通米价格下跌对种植大米的农民造成冲击;资金来源则由农户拿出大米基准价格2%的资金, 政府提供基准价格 6%的基金, 共同建立稻作安定经营基金;实施方法是对因价格下降而造成的收入下降进行补偿, 使其具有保险的功能;补贴对象为完全完成政府规定的生产调整任务的农民;补贴办法则是根据前3年的自主流通米价格平均数算出基准价格, 继而从稻作安定经营基金中支付基准价格与当年价格差额的80%[6] 。
2.灾害补贴。
由于受地理位置等因素影响, 日本自然灾害比较频繁, 因此, 灾害补贴成为日本政府对农业的重要保护政策之一。根据有关法律, 灾害补贴的对象包括受灾损坏的公共设施及农地、农业设施等;灾害补贴的费用由国家承担, 不仅减轻了农民的负担, 还能有效降低农产品主要是粮食产品的生产成本, 降低农民因自然灾害对其收入和生活水平的影响。由于灾害补贴不会对粮食产品的价格或者贸易产生扭曲作用, 因此属于“绿箱”政策的范围, 无需做出减让承诺。
3.保险补贴。
由于粮食产业的弱质性, 其受自然因素影响最大, 由于日本的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的特殊性, 粮食生产经营活动对保险的需求较强, 但一般的商业性保险公司根本无力承担, 因此只有通过政府来解决。日本农业保险制度的特征是由政府直接参与保险计划, 且具有强制性, 即只要农民和农场的生产数量超过规定数额, 则都必须参加保险。保险额由每千克保险额乘以标准产量的70%得到, 每年由农林渔业部规定, 标准产量由农业互助社按田块情况确定, 稻农所交保险费为正常年份收入10%, 政府对粮食作物的保费补贴则为 50%~80%。保费补贴和损失赔偿对农民收入的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四) 其他补贴政策
1.农田水利建设补贴。
日本政府非常重视农田水利基本建设, 设立了许多资助和补贴项目。对于大型农田水利设施主要由日本中央政府直接投资兴建;而对于一般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 在经过审批程序并达到一定标准后, 中央财政则从农业预算中补贴其全部费用的一半, 都道府县和市町村财政分别承担25%和15%[7] , 农民自身只是负担很小的一部分, 并且还可从有关金融机构得到低息优惠贷款。同时国家财政对发放此类贷款的金融机构还会给予适当利息损失补贴。
2.生产资料购置补贴。
战后日本政府着力积极促进农用机械的研制和开发, 为加快农用机械的普及, 国家对购买农用机械的农民进行财政补贴, 以解决农民购买农用机械的资金困难。1961年, 日本国会通过了《日本现代化资金助成法》对购买农业机械的农民提供补贴。随后日本政府扩大对生产资料购置的补贴力度, 如日本农林省明确规定, 凡是符合标准联合起来集体购买拖拉机、插秧机、联合收割机与某些灌溉、施肥设施以及烘干、贮藏设备等的农民, 都可得到政府补贴。中央财政补贴50%, 都道府县财政补贴25%, 其它25%则可从接受国家补贴的金融机构得到低息贷款, 而有的地方町村财政甚至还要补贴12.5%。
3.农业贷款利息补贴。
此类补贴不是直接补贴给农民, 而是当农民按一定条件向有关金融机构获得低息贷款时, 政府对这些金融机构进行补贴, 以补偿其低利率的损失。日本政府的农业贷款低息补贴项目主要有“农业改良资金”、“农业现代化资金”、“农林公库资金”等3项。1990年, 日本政府仅“农业现代化资金”一项就向农协金融机构支付了149.5亿日元的补贴, 而农民则从农协金融机构得到了11 010亿日元的低息贷款[8] 。
三、对我国的经验启示
1.构建符合WTO规则的综合粮食补贴政策体系。
我国于2001年12月正式成为WTO组织的成员国, 在WTO农业框架下的《农业协定》对各国采用的“黄箱”政策进行了限制, 主要原因是认为其对生产和贸易产生了一定的扭曲作用, WTO鼓励采取与农业生产不挂钩的收入支持等“绿箱”政策[9] 。中国作为WTO的成员国之一, 有义务有责任按照《农业协定》的规则执行。从日本粮食补贴政策的经验来看, 它在加入WTO组织后的调整期, 逐步减小价格支持力度, 并转向符合WTO规则的直接补贴政策。我国也应参考日本的粮食补贴政策经验, 选择切合实际的粮食补贴政策。如逐步缩小粮食价格保护的范围, 重点加强对优良品质的粮食提供价格保护;合理调整粮食收购价格, 使之逐步接近市场价, 相应减轻财政压力;将粮食流通部门的“黄箱”保护价收购资金逐步转为对低收入农民发放的“绿箱”收入补贴。根据我国财力情况和粮食产业发展需要, 在不断提高对粮食的直接补贴之外, 还要重视其它“绿箱”政策的实施, 提高“绿箱”补贴水平, 建立一个符合WTO规则的综合粮食补贴政策体系。
2.加大农业基础设施投入, 提高补贴力度。
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是影响粮食生产能力的要素之一, 而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的关键在于提高农民种粮收益水平。日本在早期采取价格支持政策来保护种粮农民利益, 并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为农民发展粮食生产提供便利条件, 之后在农业规则的约束下, 将粮食补贴由流通领域逐步转向生产领域, 如2000年开始在山区半山区引入粮食直接补贴制度, 以此保护和提高种粮农户利益, 稳定粮食生产能力。那么, 通过借鉴日本的经验, 我国在继续加大对种粮农民补贴力度的基础上, 应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的投入, 为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创造条件。
3.粮食补贴政策的法规化。
日本的粮食补贴政策一般采取立法形式, 如1960年日本政府制定的《农业基本法》和1999年出台的新农业基本法《粮食农业农村基本法》。因此, 通过日本粮食补贴政策的立法经验, 我国应充分认识到粮食产业的弱质性, 将现行的一系列粮食补贴政策如粮食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农资综合直接补贴等政策措施的实施方法、资金来源、补贴方式等通过立法形式, 明确补贴经费来源, 明确长期性和连贯性, 同时克服阶段性和地区差异性, 消除农民顾虑, 激发农民种粮积极性[10] , 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4.粮食补贴政策目标要明确, 效率需提高。
从日本粮食补贴政策的实施过程中, 不难发现其补贴目标在不同经济发展阶段各不相同, 对应所采取的措施和政策也不相同。这就要求政府在明确粮食补贴总体目标的基础上, 把握各个主要目标之间的协调问题, 然后制定科学的政策措施, 提高补贴效率。日本在不同阶段实施的粮食补贴政策对确保城市居民的粮食需求, 提高种粮农民收益, 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促进粮食产业发展等具有重要作用, 但长期的高强度补贴也使得粮食等农产品严重过剩, 造成了国家沉重的财政负担。这对我国政府在制定和执行粮食补贴政策时具有重要的启示:在制定粮食补贴政策时, 一定要处理好粮食生产及国家财政的关系, 根据粮食补贴政策的阶段目标, 适时调整粮食补贴的措施、标准和方式, 提高粮食补贴的效率, 防止由于国家粮食补贴政策的实施不当所造成的粮食过剩、产量频繁波动和巨额财政负担等问题。
摘要:日本政府历来重视本国粮食产业的发展, 长期对粮食采取保护政策, 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粮食产业的发展。纵观日本粮食补贴政策的历史发展历程和不同阶段日本粮食补贴政策的目标, 日本政府对粮食生产和流通实行了不同的干预政策, 包括价格支持政策、直接补贴政策、粮食保险政策和农田水利建设补贴、生产资料购置补贴、农业贷款利息补贴等其他补贴政策。通过借鉴日本的成功经验, 本文提出了我国粮食补贴政策的优化路径, 如着手构建符合WTO规则的粮食综合补贴政策体系, 同时要加大农业基础设施投入, 加强粮食补贴政策的法规化等。
关键词:粮食补贴政策,直接管理价格,稻作安定经营对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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