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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经典案例精选 食品安全问题案例

来源:漫步者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最新经典案例精选 食品安全问题案例(精选7篇)

最新经典案例精选 食品安全问题案例 第1篇

最新经典案例精选

食品安全问题案例

篇一:食品安全问题案例(392字)

2006年11月12日,在北京市场上,一些打着白洋淀“红心”旗号的鸭蛋宣称是在白洋淀水边散养的鸭子吃了小鱼小虾后生成的。但当地养鸭户却表示,这种红心鸭蛋并不是出自白洋淀,正宗白洋淀产的鸭蛋心根本不红,而是呈橘黄色,主要吃玉米饲料。据调查,石家庄平山县、井陉县的一些养鸭户和养鸭基地,在鸭子吃的饲料里添加了一种“红药”,这样生出来的鸭蛋呈现鲜艳的红心,而且加得越多,蛋心就越红。

当地人都把这种加了红药的蛋叫“药蛋”,自己从来不吃。经过中国检验检疫科学院食品安全研究所检测,结果发现这些鸭蛋样品里含有偶氮染料苏丹红Ⅳ号,含量最高达到了0.137mg/kg,相当于每公斤鸭蛋里面含有0.137毫克。苏丹红分为Ⅰ、Ⅱ、Ⅲ、Ⅳ号,都是工业染料,有致癌性。苏丹红Ⅳ号颜色更加红艳,常被用来做鞋油、油漆等工业色素,毒性也更大。

篇二:食品安全问题案例(439字)

案例一:2005年6月5日,英国食品标准局在英国一家知名的超市连锁店出售的鲑鱼体内发现 “孔雀石绿”。有关方面将此事迅速通报给欧洲国家所有的食品安全机构,发出食品安全警报。英国食品标准局发布消息说,任何鱼类都不允许含有此类致癌物质,新发现的有机鲑鱼含有孔雀石绿的化学物质是“不可以接受的”。案例二:2005年11月,继三款“珠江桥牌豆豉鲮鱼罐头”被查出含致癌物孔雀石绿后,香港食物环境卫生署公布的食物最新测试结果显示,“鹰金钱”牌金奖豆豉鲮鱼和甘竹牌豆豉鲮鱼等三个食物样本被查出含有致癌物“孔雀石绿”。

案例三:2006年11月17日,上海媒体率先报道了山东产多宝鱼药残超标情况。

案例四:2007年4月,山东省日照市一养殖企业正式起诉台湾统一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在山东青岛的独资企业青岛统一饲料农牧有限公司生产的饲料产品“孔雀石绿”超标。

篇三:食品安全问题案例(828字)

案例1、2010年7月,三聚氰胺超标奶粉事件“卷土重来”:在青海省一家乳制品厂,检测出三聚氰胺超标达500余倍,而原料来自河北等地。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求严肃查处,杜绝问题奶粉流入市场,彻底查清其来源与销路,坚决予以销毁,并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案例2、2010年7月5日报道最近有调查发现,美国的麦乐鸡竟然含有橡胶化学成分“聚二甲基硅氧烷”。美国麦当劳发言人称,在麦乐鸡中加入聚二甲基硅氧烷,是基于安全理由,用以防止炸鸡块的食油起泡。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动物测验显示,这种物质对人体无害。

案例3、2010年5月23日中央电视台《每周质量报告》节目曝光:售价上千元、用于养生保健的“天然紫砂煲”竟然是由普通泥土与化学物质混合而成。然而,历经近一月的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的“紫砂门”事件,权威部门终于做出结论:专家认定紫砂安全无毒。

案例4、2010年3月19日,调查负责人武汉工业学院教授何东平召开新闻发布会,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加紧规范废弃油脂收集工作,再次引起了人们对食品安全的担忧。据报道,目前我国每年返回餐桌的地沟油有200至300万吨。医学研究称地沟油中的黄曲霉素强烈致癌,毒过砒霜100倍。

案例5、2009年11月,农夫山泉和统一企业被海口市工商局推向消费者的关注中——两家公司生产的部分批次果汁饮品近日被该工商局检测出“含砒霜”。不过耐人寻味的是,海南省工商局最后宣称,确认检测机构初检结果有误,海口市工商局在工作过程中存在程序不当的地方。

案例6、2009年11月7日,男子马赛在北京西单大悦城豆捞坊餐厅喝了一罐雪碧,口吐大量汞珠。警方调查发现,马赛情人刘晓静与保安员高星原合谋,多次向马赛投毒,试图将其杀害,而马赛在明知被人投毒后,仍向可口可乐公司索赔,此事件被称为“雪碧汞毒门”。

篇四:食品安全问题案例(667字)

案例一:2009年2月27日,“咯咯哒”问题鸡蛋所用饲料厂的法人代表获刑,该厂于去年9月两次向饲料中加入三聚氰胺。在08年10月,在香港对从内地进口的鸡蛋中检测出三聚氰胺后,引起了广泛关注,所以问题饲料被查出,但鸡蛋价格出现下跌。

案例二:2009年1月22日,三鹿“三聚氰胺奶粉”案终审宣判。自08年7月始,全国各地陆续收治婴儿泌尿系统结石患者多达1000余人,9月 11日,卫生部调查证实这是由于三鹿集团生产婴幼儿配方奶粉受三聚氰胺污染所致。

案例三:2008年10月,四川广元柑橘生产中发生蛆虫疫情爆发。这次柑橘疫情导致柑橘价格的大幅下跌,并且出现严重的滞销状况。政府出资收购柑橘,并进行深埋、消毒处理,以控制疫情的发展。

案例四:2008年8月,人造“新鲜红枣”流入乌鲁木齐市场。主要经过两道工序,铁锅里放进酱油,使青枣变成红色,并保持光泽。再次放进加入大量糖精钠和甜蜜素的水池中浸泡,使其口感泛甜。过量食用会造成血小板减少,酿成急性大出血等直接身体危害。

案例五:2007年8月14日,总数为7.26吨台湾味全的较大婴儿奶粉在从香港入境时,被深圳检验检疫局检验出阪岐肠杆菌超标,检疫局依法对该批不合格婴儿奶粉作出监督销毁的处理。

案例六:2007年4月12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销售的“思念”、“龙凤”品牌云吞及水饺被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这一检测结果的公布之后,商家采取措施,对购买到问题批次产品的消费者提供退货服务。

篇五:食品安全问题案例(414字)

案例一:2006年11月17日,上海市抽检的30件冰鲜或鲜活多宝鱼全部含有硝基呋喃类代谢物,部分样品还被检出环丙沙星、氯霉素、红霉素等多种禁用鱼药残留,部分样品土霉素超过国家标准限量要求。

案例二:2006年11月12日,由河北某禽蛋加工厂生产的一些“红心咸鸭蛋”在北京被检测出含有致癌物质苏丹红。部分河北农户用添加了工业染料苏丹红的饲料喂养鸭子,导致蛋黄内含有苏丹红,以致全北京市范围内停售河北产“红心”咸鸭蛋。

案例三:自2006年9月初开始,上海市发生多起因食用猪内脏、猪肉导致的疑似瘦肉精食物中毒事故。这批来自浙江海盐县瘦肉精超标猪肉和内脏共导致上海9个区336人次中毒。

案例四:2006年7月,中央电视台曝光湖北武汉等地的“人造蜂蜜”事件。造假分子还在假蜂蜜中加入了增稠剂、甜味剂、防腐剂、香精和色素等化学物质。这一事件造成该地区蜂蜜价格的大幅跌落。

最新经典案例精选 食品安全问题案例 第2篇

房屋登记官例题60例

亲,考试中物权法仍是重点,刚对这些登记关试题整理完,与君共勉!

【例题1】下列选项中可能是物权的客体的是(BC)?

A.国有土地

B.建设用地使用权

C.应收账款

D.肖像

【例题2】下列选项中属于物权的是(AB)?

A.探矿权

B.地役权

C.房屋租赁权

D.占有

【例题3】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以下关于物权客体的说法中正确的是(B)?

A.物权法上的物是特定物,因此,有的物因为尚未特定化而不能成为物权客体

B.物权法上的物是独立物,因此,某汽车中的发动机不是物权的客体

C.物权法上的物是有体物,因此,权利不是物权的客体

D.一个物上不能同时成立两个以上的用益物权,但可以同时成立两个以上的担保物权

【例题4】甲与乙约定:甲将自己的自行车一辆卖给乙,价格为200元,当日交付,十日后乙付款,自行车所有权自乙付款时转移给乙,半年内乙不得将该自行车转让给他人,否则赔偿甲50元。双方依约履行了交付自行车和付款的义务。三个月后,乙将自行车以300元的价格卖给丙并交付。关于该案,以下说法正确的是(BD)?

A.自甲将自行车交付给乙时自行车所有权转移给乙

B.自乙将自行车交付给丙时自行车所有权转移给丙

C.如果丙明知甲乙之间的约定仍购买自行车,他将不能取得自行车所有权

D.甲有权要求乙赔偿50元

【例题5】某村民委员会与该村村民甲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约定:甲承包该村集体所有的一块面积为8亩的耕地,甲在该幅土地上建窑,生产青砖和红砖,承包期限为十五年。双方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关于本案,以下说法正确的是(D)?

A.甲能够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B.因为没有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所以甲不能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C.根据相关规定,该土地承包合同为有效合同

D.该约定不具有物权法上的效力,所以甲不能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例题6】甲建造了一栋三层小楼,建成后一个月甲到登记机关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请问登记机关的下列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BCD)?

A.对房屋进行实地查看

B.要求对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

C.按照房屋的面积收取登记费

D.按照房屋的价值收取登记费

【例题7】张某向李某借款,以自己所有的房屋作抵押,双方未办理抵押权登记,张某将房产证交给李某。李某与房地产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王某串通,将张某的房屋过户给李某。李某遂将房屋卖给赵某,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张某到期向李某还本付息时,发现房屋已经卖给赵某。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BCD)?

A.张某无权要求赵某返还房屋

B.张某有权要求李某赔偿

C.张某有权要求房地产登记机构赔偿

D.张某与李某之间的抵押合同有效

【例题8】王某向李某借款50万元,以自己所有的房屋作为抵押,李某与王某签订了书面形式的抵押合同,但是未办理抵押权登记。王某受张某欺诈,将房屋低价卖给张某,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张某很快将房屋又卖给了陈某,也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BC)?

A.李某不享有抵押权

B.李某有权根据抵押合同要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

C.王某无权要求陈某返还房屋

D.王某有权要求陈某返还房屋 【例题9】下列权利变动,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是(ABCD)?

A.转让船舶所有权

B.设立地役权

C.以动产设立抵押权

D.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

【例题10】某套房屋登记簿上的所有权是人甲,但乙认为房屋应当归自己所有,遂根据双方之间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裁决书写明“本案系争房屋归乙所有”,但甲乙未办理登记手续。一个月以后,乙将该房屋抵押给丙,签订了书面合同,但未办理登记,关于本案,以下说法正确的是(BC)?

A.房屋应归甲所有

B.房屋应归乙所有

C.抵押合同有效

D.抵押权成立

【例题11】甲有三室二厅住房一套。除养子乙、侄儿丙外,甲再无其他亲属。3月7日甲私下对丙口头表示,死后房屋归丙所有。3月10日甲不幸去世,乙、丙二人就房屋的归属争执不休。4月15日乙与丁签署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将该房屋卖给丁。请问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A)?

A.乙丁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

B.乙丁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C.乙丁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未定

D.乙丁之间的买卖合同可撤销

【例题12】以下关于物权登记机关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C)?

A.不动产物权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B.浮动抵押在抵押物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C.基金份额质押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

D.应收账款质押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例题13】甲建造了一栋三层小楼,建成后一个月甲到登记机关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请问登记机关的下列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BCD)?

A.对房屋进行实地查看

B.要求对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

C.按照房屋的面积收取登记费

D.按照房屋的价值收取登记费

【例题14】登记机关误将甲的房屋登记到乙名下,3月16日甲申请异议登记,3月17日登记机关予以异议登记。4月15日甲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其为房屋所有权人。4月16日乙将该房屋以市场价卖给了不知情的丙,双方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请问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A)?

A.丙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房屋所有权

B.丙取得该房屋所有权但不属于善意取得

C.丙未取得该房屋所有权

D.丙是否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取决于甲是否追认

【例题15】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将一套商品房卖给甲,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甲也已经付清全部房款,但是由于缺少必要的文件,双方未能办理登记手续。由于房价上涨过快,一周后,开发商以更高的价格将该房屋卖给乙,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乙也已经付清全部房款。后来,甲在朋友的劝说下办理了预告登记。两周后,甲与丙签订合同,将该房屋抵押给丙,关于本案,以下说法正确的是(D)?

A.在办理预告登记以后,甲取得房屋所有权

B.房产公司与乙之间的买卖合同、甲丙之间的抵押合同都是无效的

C.房产公司与乙之间的买卖合同、甲丙之间的抵押合同都是有效的

D.房产公司与乙之间的买卖合同、甲丙之间的抵押合同一个是有效、一个是无效

【例题16】甲有三台空调,A空调自用,B空调借给乙使用,C空调出租给丙。如今甲乙签署买卖合同,由乙购买这三台空调,双方约定:(1)A空调出卖给乙,但甲由于使用需要,承租该空调;(2)甲将对丙享有的C空调返还请求权让与给乙,以代替交付。请问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ABC)?

A.关于A空调的交付为占有改定

B.关于B空调的交付为简易交付

C.关于C空调的交付为指示交付

D.三台空调均未交付

【例题17】甲有一头耕牛,打算卖给乙。考虑到当前正值农忙,甲需要使用耕牛,而乙家有拖拉机可以耕地,双方约定:耕牛作价2500元,乙付清价款后牛就归乙所有,但甲继续使用耕牛至7月31日。7月8日,乙将2500元价款付给甲。7月20日,外地的牛贩子丙路过此地,看见甲正在耕地,便出价3000元买甲的牛,甲收钱后把牛让丙牵走。关于牛的归属,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BC)?

A.7月8日之前牛归甲所有

B.7月8日到20日之间牛归乙所有

C.7月20日至31日之间牛归丙所有

D.7月31日以后牛归乙所有,乙有权向丙追回牛

【例题18】5月6日甲遗失一个篮球,5月7日酷爱打篮球的乙捡到该篮球。5月8日甲委托丙告诉乙:乙不用归还该篮球,甲愿意将该篮球赠送给乙。5月9日乙告诉甲愿意接受该篮球。请问乙何时取得该篮球的所有权(D)?

A.5月6日

B.5月7日

C.5月8日

D.5月9日

【例题19】甲依法在自家宅基上建造了三间平房,10年后甲去世,房屋由其子乙继承。不久,乙将该房屋卖给了同村的丙,丙已经搬入居住。经查,该房屋从未办理任何登记手续。请问如今房屋的所有人为(C)?

A.国家

B.集体

C.乙

D.丙

【例题20】某县居民王某自筹资金建造一栋三层楼房,2007年3月1日开工,2007年11月1日竣工,2008年2月3日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2008年3月1日办理好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请问王某从何时开始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B)?

A.2007年3月1日

B.2007年11月1日

C.2008年2月3日

D.2008年3月1日

【例题21】甲的自行车被乙偷走,乙骑了几天后又被丙抢夺。对于甲的救济,以下说法正确的是(BCD)?

A.甲可以向乙主张返还原物

B.如果甲向丙请求返还原物,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C.如果甲向丙请求返还原物,无须证明丙有过错

D.如果某日甲在路边看见这辆自行车,可以直接搬回家

【例题22】王某在“翠艳新城”购买了二室二厅的住房一套,下列选项中王某必定享有共有权的是(C)?

A.小区内的道路

B.小区内的绿地

C.房屋内的承重墙

D.停车位

【例题23】“翠艳新城”小区内共有300位业主,2008年7月6日召开业主大会拟制定管理规约,共有240位业主参加。假设该小区内每套房屋的面积完全相同,请问至少有多少位业主同意才可能通过该管理规约(C)?

A.200

B.160

C.151

D.121

【例题24】甲公司开发建设了美景花园小区。乙丙等人购买了房屋。回答下列各问:

(1)由于一层采光较差,而面积超过150平方米的房屋总价较高,开发商为了促销,在合同中约定,购买一层房屋的业主将免费获得其窗外一块面积为15平方米的绿地,购买面积超过150平方米房屋的业主将免费获得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一个。假设乙购买了一套一层房屋和另一套面积为168平方米的房屋,则(AC)。

A.乙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取得绿地

B.乙不能根据合同约定取得绿地,因为绿地归全体业主共有

C.乙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取得车位

D.乙不能根据合同约定取得车位,因为车位归全体业主共有

(2)乙购买两套房屋以后,业主大会召开会议,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决定一层的业主可以将房屋改为经营用房,但每月应当向物业公司多交1000元物业费,以抵充其他业主的物业费。业主大会将该项决定张贴在美景花园入口处。乙在会上投了反对票。后乙因事务繁忙,将自己的一层房屋卖给丙,用于开设中餐馆。对此,以下说法正确的是(BD)。

A.业主大会做出该项决定的程序不合法,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才能做出该项决定

B.若乙认为该项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项决定

C.因业主大会做出该项决定时丙不是业主,所以该项决定对丙没有约束力

D.若丙开设餐馆,还应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3)丙开设中餐馆以后,为了打开局面,雇佣音乐学院的学生在餐馆门口进行歌舞表演,声音过大,致使很多业主没法正常生活和休息。对于丙的这一行为(AC)。

A.业主大会有权制止

B.业主委员会有权代表业主向法院起诉

C.受侵害的业主有权向法院起诉

D.业主大会有权代表业主向法院起诉

(4)A栋紧邻城市主干道,甲公司预计如果把A栋的顶层空间出租给广告商用于悬挂广告牌的话,每年将会有可观的租金收入。为了取得租金收入,甲公司拟定了如下计划,其中,可以实现的是(D)。

A.将房屋全部出售,保留顶层空间使用权

B.将顶层全部房屋保留给自己,从而取得顶层空间的使用权

C.与物业管理公司协商,由物业管理公司出租顶层空间,甲公司分得部分租金

D.与业主协商,经业主大会批准,从业主处租得顶层空间使用权,再转租给广告商

【例题25】甲、乙、丙三人各出资四万元合建了一栋三层楼房,三人约定该楼房由三人共有,甲居住第一层、乙居住第二层、丙居住第三层。乙由于常年在外地做生意,便打算将其居住的第二层卖给他人,甲、丙得知后,认为甲、乙、丙三人情同手足,关系融洽,如果将第二层卖给他人,极有可能导致住户之间关系难以协调,增加纠纷,因此表示反对。请问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C)?

A.甲、乙、丙三人区分所有该建筑物,乙有权出卖其居住的第二层

B.甲、乙、丙三人对该楼是按份共有关系,乙有权转让第二层,只不过甲、丙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C.甲、乙、丙三人对该楼是按份共有关系,乙无权出售其居住的第二层

D.甲、乙、丙三人对该楼是共同共有关系,乙无权出售其居住的第二层

【例题26】老王不幸老年丧妻,与儿子小王相依为命。2007年下半年,老王出资12万元,小王出资5万元在老家建起了一栋三层的楼房。2008年6月12日老王自行将该房屋以2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邻居老张,对此小王并不知情。请问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C)?

A.老王与老张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B.老王与老张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C.老王与老张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未定

D.老王与老张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可撤销

【例题27】为方便学习,张某与李某二位同学分别出资4000元、2000元合伙购买了一台电脑。2008年7月4日电脑出现故障后交由王某修理,花去修理费600元。请问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ABCD)?

A.王某有权请求张某支付600元修理费

B.王某有权请求李某支付600元修理费

C.王某有权请求张某支付400元修理费、李某支付200元修理费

D.王某有权请求张某、李某各支付300元修理费

【例题28】村民甲、乙、丙三人分别出资400元、300元、300元购买了一头耕牛,用于耕种三家的农田。三人在买牛的时候约定:“牛归三人共有。牛死了可以分牛肉,牛活着就不能分。”对于该牛以及其后发生的事情,以下判断正确的是(CD)?

A.三人对耕牛的共有应当视为共同共有

B.耕牛生病,甲牵牛去兽医站治病,花去100元,应由三人平均分担

C.耕牛偷吃了丁家的玉米苗,造成500元损失,丁有权要求甲全部赔偿

D.后来甲搬到市里与儿子同住,甲有权要求分割

【例题29】2008年1月1日甲乙双方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应于一年内付清房款,付清全部房款后,双方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为防止乙再将房屋卖给他人,甲于2008年5月9日自行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预告登记,但被登记机关拒绝。2008年6月12日乙将该房屋卖给不知情的丙,双方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请问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BC)?

A.丙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房屋所有权

B.丙取得该房屋所有权但不属于善意取得

C.乙应对甲承担违约责任

D.登记机关应对甲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例题30】张三有两室两厅房屋一套,孰料李三通过向登记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于6月5日将房屋登记到自己名下。8月5日李三以自己的名义与李四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请问下列哪些情况下不构成善意取得(ABD)?

A.李四明知该房屋为张三所有

B.房屋价格过分低于市场价格

C.房屋价款尚未支付

D.房屋尚未过户登记到李四名下

【例题31】甲公司购买了一辆轿车作为办公车辆,给公司经理张某使用,并将轿车登记在张某名下,张某擅自将轿车以市场价格卖给王某,甲公司知道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返还该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BC)?

A.甲公司的主张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B.王某取得该轿车的所有权

C.甲公司要维护自己的权利,需要向法院提起确认物权之诉,通过提出证据证明轿车归自己所有

D.甲公司可先申请更正登记,如果登记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还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例题32】甲将自己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借给乙使用,并且明确要求乙不得以任何形式处分该电脑,但是没有告诉乙该电脑已经抵押给丙的事实。后来,丁发现乙的电脑,非常喜欢,便想以略高于市场价的价格买下。乙怕丁反悔没敢告诉丁电脑的来龙去脉。丁付清款项,取走电脑。关于本案的处理,以下说法正确的是(BC)?

A.因为该电脑已经抵押给丙,所以乙丁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B.电脑应当归丁所有

C.丙对电脑的抵押权消灭

D.丙可以要求乙赔偿损失

【例题33】甲的MP4丢失,被乙捡到。乙已经拥有一部更高级的MP4,遂将捡到的MP4送到信托商店寄售,丙从信托商店购得该MP4,并支付20佣金,半年后被甲发现。以下意见中正确的是(ABCD)?

A.甲有权向乙请求损害赔偿

B.甲有权向丙请求返还原物

C.丙有权要求甲支付自己所付的20元佣金

D.乙无权请求甲支付保管MP4的费用

【例题34】一日,甲在街上看见自己的电动自行车正被一个素不相识的人乙推着,便上前询问,乙说这辆电动自行车是自己从朋友丙处买到的,并且出示了丙打给他的收条。如果甲想追回这辆电动自行车,可以通过哪些途径实现(ABCD)?

A.证明该电动自行车是自己去年不小心丢失的

B.证明该电动自行车是被小偷偷走的

C.证明丙明知道电动自行车不是乙的仍然购买

D.证明乙支付的价格远远低于市场价

【例题35】甲擅自将乙借给他的一块手表出让给丙,下列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ABC)?

A.甲以自己的名义出让给丙,甲、丙之间的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

B.甲以乙的名义出让给丙,甲、丙之间的行为为无权代理的行为

C.丙可因善意取得而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

D.丙只能因乙的追认才能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

【例题36】甲的手机丢失,被乙捡到。乙已经拥有一部先进的手机,遂将捡到的手机卖给同事丙,半年后被甲发现。以下处理意见中正确的是(ABD)?

A.甲有权向乙请求损害赔偿

B.甲有权向丙请求返还原物

C.丙可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手机的所有权

D.乙无权请求甲支付保管手机的费用

【例题37】2006年5月4日王某打篮球时不小心将手表丢失,李某捡到该手表后便将其据为己有。2006年7月7日王某得知李某捡到该手表,但由于事务繁杂一直未与李某联系。2008年8月9日王某遇见李某,便向李某索要该手表。请问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A)?

A.王某有权向李某索要该手表

B.王某无权向李某索要该手表

C.李某有权要求王某支付必要费用

D.李某有权要求王某支付适当报酬

【例题38】甲遗失一块手表,乙捡到该手表后以2000元的市场价格卖给了不知情的丙。两年后,甲发现丙所戴的手表正是自己的那块。请问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B)?

A.甲有权要求丙返还手表,但需要向丙支付2000元

B.甲有权要求丙返还手表,且无须向丙支付2000元

C.甲无权要求丙返还手机,因为除斥期间届满

D.甲无权要求丙返还手机,因为丙善意取得该手机

【例题39】3月16日村民老张与村委会签署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6月16日办理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6月22日老张领取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9月20日老张与老李签署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12月20日办理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请问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AC)?

A.老张3月16日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B.老张6月16日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C.老李9月20日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从最新案例看隐名买房案件的处理 第3篇

一、案例一

(一)基本案情

张某(男)与李某(女)于2004年相识后同居,并于2013年初结束同居关系。2010年李某通过中介确定购买涉案房产,并与该房产原业主签订意向金协议书,以现金方式支付11万元,以转账方式支付了9万元。在签订合同时,李某因自己不符合贷款政策,要求将购房人改为张某,原业主表示同意。2011年1月11日,张某与原业主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以218万元的价格购买涉案房产,并另行支付装修补偿款112万元。合同签订当日,李某向张某名下农业银行卡转账99万元,张某又以该农业银行卡转账向陈某支付了房款99万元。同年1月26日,张某再次通过上述农业银行卡向原业主转账支付房款54万元。

201 1年1月26日,张某与交通银行上海分行签订《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约定张某以涉案房屋作抵押向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借款109万元,每月还款9177.43元,借款期限为201 1年1月26日至2028年1月26日止。还贷开始后,李某曾于2012年5月7日分别向张某还贷银行卡转入16万元及以现金存入4万元,同年6月6日李某又向张某还贷银行卡转入10万元及以现金存入20万元和5000元。

涉案房屋过户当日,李某以现金方式向原业主支付48万元。2011年2月15日,涉案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张某名下。涉案房屋收房后由李某进行过出租和管理,且涉案房屋中介费用6万元由李某支付。

后李某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涉案房屋系李某与张某共同共有,并要求张某协助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二)法院判决

一审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认为:产权登记是行政机关对不动产当时权属关系及表现状态的认可和证明,其并不因为登记而产生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是否享有对不动产的权利,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当房屋实际权利人与登记权利人不一致时,实际权利人有权通过诉讼确认房屋的所有权。涉案房屋虽登记在张某一人名下,但李某也或直接向出卖人付款或通过转账给张某后由张某向出卖人付款。且在还贷发生后,李某还向张某的贷款账户分数次转入数目可观的款项,故房贷虽以张某的名义归还,但实际亦是由李某、张某共同偿还。因此,涉案房屋由李某、张某共同购买。遂判决支持了李某的诉请。一审判决后,张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首先,张某虽主张李某的出资系双方共同经营盈利中其应得的分红,但其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该主张。其次,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涉案房屋为李某、张某同居期间购买,购房时双方均参与且均有向出卖人支付房款的行为,购房后李某亦数次向张某的还贷账户转入款项,同时李某关于涉案房屋登记在张某一人名下原因的解释,客观上亦具有合理性。基于上述理由,一审法院在张某关于李某出资原因的主张不能成立的基础上,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综合判定李某为涉案房屋共同产权人,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案例二

(一)基本案情

2002年11月29日,叶某与广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以306485元向该公司购买房产。

2002年12月6日,叶某与工商银行广州某支行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约定贷款240000元用于购买上述房产,贷款期限为20年,自2002年起至2022年止;借款人在该工商银行支行专柜开立个人活期通存通兑存款账户,户名叶某。

房产公司于2002年11月29日、2002年12月21日和2004年10月13日分别出具顾客名称为叶某的房款(含定金) 66485元、房款(按揭)240000元和面积差6889元的发票。

2005年1月26日,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登记核发《房地产权证》。该证记载房屋权属人为叶某,房屋所有权来源为购买,占有房屋份额为全部。

2005年2月2日,广州市财政局第一分局出具纳税人名称叶某,房地产位置为涉案房屋,实纳金额4701元的《契税完税证》。

2005年8月30日,工商银行支行出具《证明》,内容为:我行按揭客户叶某,购买某房屋,在我行办理按揭贷款;该客户现已还清在我行的全部按揭贷款本息。

2010年4月30日,李某、叶某签订《房产所属的声明》,主要内容为涉案房屋是李某于2002年购入;由于某种私人原因,所以在购入此房时房产证所用名字是叶某;为免日后在房产事宜、或其他原因出现不必要的麻烦和争议,现核对房产所属人是李某;由于叶某提前代李某付齐银行按揭房款人民币300000元,经双方协商同意分期付款方式由李某返还给叶某,返还方式为先付100000元整,余下200000元整分4年返还。

叶某及第三人提交的广州市海珠区海幢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结婚证》,记载叶某与陈某于1990年3月24日登记结婚。

在案件审理期间,李某、叶某均确认接收上址房屋后李某从2003年4月开始一直使用该房屋至今。叶某确认李某于2003年4月至2008年12月向其上述用于还贷的账户每月存入1600元左右,共计约100000元。叶某与陈某均确认双方没有离婚,现仍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李某与叶某就房屋权属产生争执,李某遂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涉案房屋归其所有,并由叶某协助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叶某辩称涉案房为其购买,属于其与第三人陈某的夫妻共有财产。购房后,房屋一直由李某承租使用,并每月向其支付租金。至于《房产所属的声明》,是其在受李某胁迫的情形下不得已签订,且其单方声明不能作为处分夫妻共有财产的依据。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认为: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叶某经房管部门登记核发《房地产权证》,是案涉房屋的权属人。该房屋是叶某和陈某婚后购买的房产,故应属于叶某及和陈某的夫妻共有财产。至于讼争房屋购房资金来源并不影响对该房屋权属人为叶某及该房屋属于叶某和陈某夫妻共有财产的认定。叶某虽在上述《房地产权证》出具后,以自己的名义与李某签订《房产所属的声明》,表示对案涉房屋的房产所属人是李某,但该声明并未经讼争房屋共有人陈某的确认,故不能作为该房产权属确认的依据。李某以其出资购买并实际占有使用上址房屋及叶某与其签订《房屋权属的声明》为由,要求确认案涉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及叶某协助其办理上址房屋的产权变更手续并承担评估费,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二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争议的焦点是上诉人是否以被上诉人的名义购买涉案房屋及上诉人是否可以以此对抗房屋产权登记而主张享有房屋所有权。

1、关于上诉人是否以被上诉人名义购房的问题。

虽然原审查明涉案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等均为被上诉人签订,购房首期款、按揭款、面积差款均为被上诉人支付,房屋也已登记在被上诉人名下,但是上诉人在一、二审中提供的相关证据更能证实其实际购买房屋的事实。首先,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房产所属声明》的情况看,双方均已签名捺印,且有见证人在场见证,该声明应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真实意思表示。被上诉人虽主张是其在受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但没能提供充分合理的证据证明,对其主张不予采信。从该声明的内容看,主要说明了涉案房屋为上诉人于2002年以被上诉人名义购买、房产所有人为上诉人及双方关于房屋按揭款支付的约定等。该声明实际反映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即上诉人以被上诉人的名义实际购买房屋的事实。其次,从上诉人自2003年4月至2008年12月向被上诉人用于还贷的账户每月存入1600元左右,共计约100000元的情况看,虽然被上诉人主张该款项为租金,但除了款项收支关系外没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该租赁关系存在,上诉人对此租赁关系亦不认可,故不应认定该款项为租金。结合上述《房产所属声明》中双方关于房屋按揭款支付的约定,应认定该款项为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的部分房屋按揭款。再次,从房屋居住使用情况看,双方均确认接收房屋后上诉人从2003年4月开始一直使用该房屋至今,进一步印证了上诉人实际购买该房屋的事实。应确认上诉人以被上诉人名义购买涉案房屋的事实。

2、关于上诉人是否可以以实际购买房屋对抗房屋产权登记而主张享有房屋所有权的问题。

房屋产权登记是登记机关对不动产当时权属关系及表现状态的认可和证明,并不创设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是否享有对登记不动产的权利,仍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亦即房屋物权登记的效力,仅是一种推定效力,即推定登记的物权人为该房屋的权利人,在该房屋物权不涉及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证明其为真正权利人时,可以推翻这种推定。《物权法》第33条也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在本案中,虽然被上诉人是涉案房产登记的所有人,但是上诉人是该房产的实际购买人,其基于双方之间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主张房屋所有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关于被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主张涉案房屋为其双方夫妻共有财产,单方无权处分的问题。基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可认定涉案房屋实际为上诉人于2002年购买,故该房产并不属于被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共有财产,原审第三人无权对该房产主张权利,对其抗辩,不予支持。

三、处理隐名买房案件的思路和关键问题

从以上两起案件可以开出,处理隐名买房案件,首先在于如何看待房地产登记的效力;其次是考察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并同时考察是否规避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最后还要查证购房款的实际支付情况。另外房屋的使用管理状况也可以作为参考因素。

(一)登记生效主义和物权有因主义的运用

对隐名买房纠纷如何处理,特别是给予实际出资人怎样的救济,关键在于如果理解和运用登记生效主义和物权有因主义原理及相关的法律条文。

隐名买房纠纷的标的为不动产,其区别于一般买卖标的的最大的特点是根据我国《物权法》确定的不动产公示原则,其应当通过登记的方式进行公示,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登记人被推定为不动产的所有权人。《物权法》第15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据此,理论界和实务界将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归为“登记生效主义”,即登记决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是否生效。如果根据这一原则处理隐名买房纠纷,则可以简单地认为既然房产登记在登记人名下,则房产的所有权理所当然地归于登记人,出资人虽然具有购买房产的意愿并实际支付了合同对价,但因为没有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因此只能对登记人主张债权,而不能对房产主张物权。

然而,登记生效主义的内涵并非如此简单。登记,归根到底是物权公示的一种方式。为了维护物权流转的秩序,所有的物权变动都需要进行公示,只是基于动产和不动产的不同属性,法律给予了不同的规定,动产因为其移动频繁因此以交付为公示方式,即谁占有动产推定谁为其所有权人;而不动产因为其不可移动及价值巨大因此以登记为公示方式。登记公示的目的在于维护不动产物权交易安全性和公正性,赋予不动产物权登记推定真实效力,保护因信任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而取得相关权利之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利,而非确认物的所有权归属。如果机械地认为房产登记在谁名下就当然归谁所有,那么对于非法持有动产的情形就无法救济,同样,对于因各种情形登记人与实际权利人不相符的情形也无法救济,《物权法》也就不会在第19条规定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

总之,登记是不动产的法定公示方法,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维护交易安全,仅具有确认效力而非确权效力。隐买房案件中,如果有证据表明当事人确实存在借名关系,则可以认为双方对登记存在特殊约定,不受物权公示原则的保护,而是应当根据双方的合意,适用《合同法》的法律规范进行判断。

(二)判断隐名买房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在排除了以不动产公示原则确认登记人理所当然为房产的所有权人后,应当按照《合同法》的条文判断出资人和登记人之间的合意,所约定的权利义务以及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

实际上,除了出资人和登记人之外,房产的出卖人也是重要的一方当事人。情况往往是出资人先与出卖人达成了购买房产的合意,但由于出资人自身的原因,如因限购令无法过户、因限贷令无法获得银行贷款或贷款优惠、因个人原因不愿被人知道持有房产等,又不能和出卖人签订房产买卖合同,因此才有登记人“出名”与出卖人签订合同,并将房产登记到登记人名下。由此可见,这三方达成了以下合意:出卖人同意将房产出售给出资人,但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时登记到登记人名下;出资人同意向出卖人购买房产并支付对价,但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时将该房产登记到登记人名下;登记人同意在自己不实际支付任何对价的情况下,作为房产的名义购买人,将该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

现实中,谨慎的当出资人会与登记人形成一份房地产代持协议或委托协议,表明以上合意关系,约定在出资人符合条件后,登记人有义务将房产转移登记到出资人名下。更为谨慎的出资人还会要求出卖人也书面声明同意变更买受人为登记人,或者三方一起签订一份买受人由出资人变更为登记人的协议,如此可以作为对出资人十分有利的证据。

如果存在上述协议,又无证据表明登记人是因为受到胁迫或误导才签署的,则可以认定隐名买房关系的存在,判定出资人才具有购买房产的真实意思表示。

上述广州案件中,当事人通过“声明”表达了其真实意思表示,而上海法院则更进一步,在没有书面协议的情况下,根据证人证言和其他事实判断李某购房的真实意愿。

(三)判断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在认定了出资人和登记人的真实意愿后,还应当同时判断这种合意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如果违反规定,则合同无效,出资人也不能因此主张对房产的所有权。

从现实来看,以三种情况引发的争议居多。一是规避保障性住房政策;二是规避限购政策;三是规避限贷政策。就第一种而言,由于出资人并不具备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资格,因此无论如何不能对该房产主张产权,且保障性住房针对的是对特殊群体的福利和救济,骗购人违反保障房申请程序侵害符合条件家庭和个人利益还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因此规避保障房政策的合意当属无效;就第二种而言,其实限购政策因为其行政干预市场,在实施之初就饱受争议。目前,全国仅有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珠海和三亚仍施行,其他城市限购政策均已取消,足见其临时性。然而,在一线城市,由于刚需较大,限购令依然是调控房地产市场的重要手段。从各地司法实践来看,仍坚持规避限购政策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隐名买房约定无效;就第三种而言,规避的是首付款的支付比例及利率水平,并不影响其购房资格,因此约定应属有效。

此外,无效的情形还包括城市户籍人口以农村户籍人口在农村买房,因为涉及集体土地所有权。至于其他原因的约定,只要不涉嫌犯罪行为,都应当认定为有效。上述两起案件的买卖时间均发生在国家限购令发布前,因此约定有效。

(四)判断购房款的实际出资情况

在隐名买房合同中,出资人的主要义务就是支付房产的全部对价,包括一开始的定金,购房合同签订后的首款、税费,以及之后的按揭贷款。

对此,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出资人必须举证其实际支付了购房款项。就定金而言,很多情况下是由出资人在“定房”时直接支付给出卖人的,会有收据或转账记录,即便是出资人通过登记人来支付,也应当有转账凭证;就首款而言,数额较大,有时会由出资人直接现金支付给出卖人,在涉及到银行贷款的情况下,也会由出资人通过登记人支付给出卖人,此时出资人提供相应的收据和转账记录也至关重要;而对于贷款的按月还款,通常是由出资人按月转入或现金存入登记人的还款账户,从证据力的角度来说,通过自己的账户转账到还款账户对出资人举证较为有利。就税费而言,也应当由登记人缴付后,再由出资人向其支付,一般情况下相比于购房款而言,该部分金额并不多。

对于出资人支付的价款,登记人多会主张为借款,或者出资人承租自己房产所支付的租金,此时就需要承租人提交借款合同或租赁合同进行证明。由于该两种合同的存在与待产合同本身是相矛盾的,因此通常情况下登记人无法举证。如果能够提供,则会对出资人不利。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出资人没有证明其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则不能主张对房产的100%产权,如前述上海法院判例,只能主张与登记人共有。

(五)考察房屋的使用管理情况

在房屋购买完成后,出资人一般情况下会自己居住使用房屋,或者将其出租收益。此时其可能提供使用证明,如居民委员会或邻居的证词,水电气、有线电视、网络的开户和费用交纳证明等。出租时出资人可能以自己名义对外出租,也可能以登记人名义对外出租,在后一种情况下,通常可以提供房地产中介和承租人的证词证明其实际办理了出租手续。

需要说明的是,房屋的使用管理情况并非判断其归属的必要条件,在判断出资人具有购买房产的真实意愿并实际支付了对价后,就可以认定其享有所有权。即便其不进行使用管理,抑或由登记人进行使用管理也不影响其权利。

四、对第三人的保护和处理

如果隐名买房案件中无第三人,则可以按照上述思路和方法处理,但如果有第三人,则必须适用不动产登记公信力原则对其进行保护。保护的前提有三:首先,第三人必须善意无过错,即进行房产不动产交易的第三人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不动产登记权利人与真实权利人不一致;其次,第三人取得房屋所有权必须基于合法有效的行为;最后,第三人取得物权必须支付对价,且不得明显低于市场价。

精选情境案例 凸显学生主体 第4篇

一、创设问题情境,引导学生走近数学

数学课堂教学中,问题情境是师生进行教学的主要桥梁,是教师向学生传授知识的重要方式。好的问题情境,能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使学生主动走近数学。

如在教学苏教版二年级数学上册“认识除法”第一课时,我创设问题情境:体育课上我班42人要进行拔河比赛,我班可以分成几队?

生:老师,几个人一队?(师故作恍然不知道)另一学生又说:估计是6人一队。

师:那我班可分成几队呢?(生:7队)

师:同学们,我有个比你们更快的办法分出队?不信,我们来试试。你猜体育老师还可能把几个人分成一队,我立刻能分出几队,学生很惊奇地注视我并回答10人一队。

师:可分成4队,还剩余2人。

学生马上比划分队验证我的答案。我的答案对,学生惊喜地大叫。就当学生疑惑之际,我适时引入教学:通过今天的学习,同学们一定会明白。此时,学生兴致勃勃、专心致志地投入到除法学习中。

二、鼓励动手操作,课堂体验数学生活

数学课堂教学中,我经常抓住小学生好动性,引导学生动手操作,让学生在操作中积极体验,亲身学习,获取知识。

如教学苏教版四年级数学下册《平行四边形》一课,我这样做的:

师:同学们,用两个相同的直尺重叠在一起,重叠的部分可能是一个怎样的图形?

生:先将一个直尺水平放置,再用另一个直尺垂直于上面,就可以重叠出一个正方形。

师:若是两个直尺不垂直放置,那又能重叠出怎样的图形?

生:一个直尺的两条长对边水平,另一个直尺的两条长对条边斜放,不是正方形。

师:讨论:类似这样形状的图形,你们在哪些物体上见过?

生:饼干、楼梯扶手……

师:生活中,类似这种形状的图形很多,所以,我们有必要仔细研究它。用手指比划一下边,你发现重叠图形共有几条边?

生:一共4条边。

师:找一找:哪两条边是同一个直尺上的?直尺上的两条对边是什么关系?

生:平行关系,相对的两条边是一直尺上。

师:一个直尺上的两条对边,我们称为一组平行对边,那重叠图形上共有几组平行对边?

生:一共2组平行对边。

师:具有两组对边互相平行的图形,我们起个名字就叫平行四边形,今天我们就来学习平行四边形并板书课题。接着教学环节如下:

师:同学们,用一张长方形纸张,剪出一个平行四边形?

生:只需要剪出一组平行对边,另一组平行对边不垂直,就可以形成一个平行四边形。

师:剪掉长方形纸张的一个边得到一个三角形,将这个三角形与剩余部分重新拼能否得到一个平行四边形?

生:可以,将三角形中含有的长方形的一边与其平行对边重叠在一起,就可以重新拼出一个平行四边形。

师:可见,长方形与平行四边形可以进行图形相互转化,方便我们利用学习过的长方形知识来研究平行四边形的性质。

通过摆一摆、剪一剪、拼一拼,并引导学生进行观察、对比、验证,使学生亲身感受平行四边形的特点,体验动手操作学习带来的主体感。

三、联系生活实际,激发学生实践数学

小学数学教学中,我积极引导学生运用已学知识去解决生活中的实际问题,使学生在实践数学中巩固所学知识,重要的是领悟数学知识的现实价值。

如在苏教版四年级数学上册《找规律》一节练习课上,我设计如下:我们格尔木市儿童公园中的人工湖要进行改造,要在人工湖的周围岸边上增设座椅,供市民或游客休息。工人师傅告诉我:人工湖的一周大约2000米,一条座椅长2米,湖岸边间隔相等距离总共要设置20个座椅,你能帮工人师傅算一算每间隔几米设置一个座椅?

小组合作1:每间隔100米设置一个座椅,因为人工湖一周设置座椅,正是数学知识中的圆周排列,容易知道座椅的个数等于间隔距离的段数,共有20个座椅,所以共有20段间距,故2000÷20=100米。

小组合作2:我们认为,人工湖一周安置座椅,是圆周排列,座椅的个数等于间隔距离的段数。但是座椅的长度要考虑,正确的做法是:2000÷20=100米,100-2=98米,所以间隔距离是98米。

通过这个教学案例,让我明白了:在课堂教学中,我们教师应该联系生活实际,培养学生从数学书本走向生活,学会解决身边的数学实际问题。

从多年小学数学教学的经验中,我认为:教学要合理运用问题情境,多采取动手操作方式,并结合学生的身边生活或已有的知识、经验,让学生积极参与教学,富有兴趣的思考,充分体现学习主体性,在学习中成为主人。

煤矿安全事故案例学习(精选) 第5篇

违章检修伤手事故

一、事故经过

赵某是一名机电检修工,一天某队更换工作面一部溜子电机销子,其余的销子都顺利卸掉,其中一个销子不好卸。于是赵某就用手指去捅销子,这时被另一名工人耿某看到,耿某说:“不行啊,别用手捅销子,那样做太危险了!”而赵某却说:“不要紧,一会就好了!”说着还继续干他的活,不大一会只听见“哎呦”一声,赵某的手指被电机挤断,造成事故。

二、事故原因分析

1、赵某安全意识淡薄,不听劝阻,违章作业用手指捅电机销子,是事故造成的直接原因;

2、工人耿某没有强行制止赵某危险作业的行为,致使事故发生,是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

3、跟班队长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没在现场指导此项工作,是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

4、本队队长书记负有安全教育不到位的责任,是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责任划分

1、赵某危险作业,不听劝阻,对事故负直接责任;

2、耿某互保联保不到位,发现危险没有强行制止,对事故负主要责任;

3、跟班队长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没有在现场指导检修工作,对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

4、队长负领导责任,书记负安全教育不到位责任。

四、事故防范措施

1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提高从业人员安全防范意识,狠反三违,杜绝冒险作业的现象,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2、工友之间要相互关心和爱护,发现工友冒险作业,要本着对他人负责,对他的家庭负责的态度,必须强制其停止冒险作业,保证他人不受伤害。

3、队领导要加强职工管理,规范井下作业行为,严格落实互保联保制度,加大奖罚力度。明确责任划分,增强工人自主保安意识。

五、事故体会和感想

通过这起事故案例,使我们广大员工深刻认识到机电检修工赵某换电机销子时,思想麻痹,安全防范意识不强,不听劝阻违章作业,用手指捅销子而造成伤害后果,而实际有多少不听劝阻违章作业侥幸没有造成伤害的人,他们是否能够注意到,在以后的工作中,希望我们每一位员工都要从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避免类似现象再次发生。同时也要求我们广大员工在井下作业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劳动纪律,遵章守纪,规范上岗,确保我矿的安全生产,杜绝事故再次发生。

平顶山煤矿事故

6月21日凌晨1时40分左右,平顶山市卫东区兴东二矿发生井下火药爆炸事故,当班共发放矿灯77盏,已确认入井72人,另有5人初步确定没有下井,正在进一步核查。截至10点整,现场经多次搜救,已生还26人,共发现46人遇难。井下巷道没有受到破坏,搜救工作已基本结束。在矿难频发的现实语境中,再细若琴弦的神经恐怕也会变得麻木。但是,矿难背后必有人员死伤,令人无法不痛惜,正如有网友叹息:这次爆炸毁掉46家的幸福,又有多少老人失去了他们的孩子,又有多少孩子失去了父亲,又有多少女人失去了丈夫„„诚然,当我们看到遇难者家属在煤矿门口痛不欲生的场景,心底恐怕仍会多多少少产生颤栗和不安。

矿难的原因各不相同,但这一次平顶山矿难堪称极致的人祸。据报道,该矿设计能力9万吨/年,其采矿许可证于6月6日到期,卫东区已于6月7日晚8时对该矿实施断电。该矿主在区政府实施断电后非法接通电源,违法组织生产。明明6月6日已经到期,但矿主在电源被切断的情况下,仍然非法接通、违法生产,真是草菅人命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但是,不能仅仅把板子打在矿主身上。

相关部门把电一断了之,却不强化事后监管,就必然给矿主留下可操作空间。可以说,这次矿难更让我们看到了监管之缺位。

众所周知,近年来平顶山已经发生多起矿难,一提平顶山就不免想到矿难这个悲情符号。2007年8月31日,平顶山市宝丰县发生矿难,死亡12人;2007年4月16日,还是宝丰县发生矿难,死亡33人;2008年11月17日,平顶山市郏县发生矿难,死亡41人;2009年9月9日,平顶山新华四矿发生矿难,死亡54人。不到三年时间,这个地级市已经发生5起矿难,死亡将近2百人,频率之大死亡人数之多令人震惊。这就不得不追问:一次又一次的矿难难道对后来者没有丝毫的警醒之效吗?相关监管部门为何不绷紧监管之弦?

日前,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黄毅,阐述了我国屡屡发生矿难的五大原因:第一、落后的经济发展方式造成能源的持续紧张,给煤矿安全生产带来很大压力。第二、煤矿的安全基础比较薄弱,科技含量低,抗风险能力差,安全保障能力不足。第三、煤矿职工队伍中,农民工占60%,对工人的安全培训不到位,安全素质亟待提高。第四、安全管理上还存在很多漏洞,一些煤矿制度不健全,措施不落实,管理不严格,“三违”现象屡禁不止。第五、安全监管监察体制机制上,还需要进一步创新完善。其实,如果说一二点尚属客观原因的话,其余则皆是人为因素。最不能容忍的就是“三违”现象屡禁不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最需拷问的就是安全监管潦草行事,形同虚设。

以往反思矿难背后的黑幕,人们往往看到了官煤勾结的嚣张与放肆,但这一次,尚无确切证据证明这起事故存在明显的“钱权黑幕”,矿难原因似乎颇为简单,就是矿主违法生产、相关部门疏于监管,但原因越简单越让人感到沉重,因为这愈加说明制度已经完全废弃,矿工的安全毫无保障。

如今,该矿有关责任人员已被控制,但这显然不是终点。在笔者看来,平顶山煤矿爆炸就是一起人祸作乱的极致标本,不重振制度尊严,不严惩监管部门的失职,甚至不挖掘出平顶山为何屡屡发生矿难的深层次原因,也就无法告慰这46条逝去的生命。

最新经典案例精选 食品安全问题案例 第6篇

安全就是煤矿的“天”,但我们对待我们矿工的“天”管理出现漏洞的时候,这个“天”也会惩罚我们。11.21那天,由于管理和自身的原因,两个鲜活的生命瞬间从我们的团队中消失了;给我们每天喊得“安全生产”留下了一串串的遗憾和无法挽回的损失。

生命就此远去,也许,我们会想:如果我们的干部能把日常的工作面安全工作真正抓到实处,真正把《规程》规定的和各种会议强调的落到实处,事故就不会发生;我们的班组长,能够做到不安全不作业,事故就不会发生;我们的矿工兄弟能够遵守各种规定,加强安全意识,也就会避免事故的发生;如果„„;再多的如果也不会挽回生命的存在,只能给我们的生命留下更多的懊悔,但愿,就此能吸取血的教训,不会再有遗憾的发生;

作为煤矿工作人员,每一起事故给了我们沉痛的教训和慎重的警示,充分证明我们在安全工作上还没有做到位。在这些事故中的一个共性是自身的安全意识差,安全确认不到位,无视安全,忽视了安全第一的理念。要充分认识到,安全工作是要在工作中和工作效率一样真抓实干,不能只停留在形式上,但如何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达到真抓实干的效果,是工作的重点,一方面我们要通过帮教和学习,另一方面也要依靠科学的管理和监督,要营造一个良好的安全氛围,这样安全因素很难成长。事故的发生也许是是因为一时疏忽、只是一不留神,然而,就是这么一次小小的疏忽,给他的人身安全造成了伤害。

事故发生后,我们应该怎么想?出了事故我们应该如何应对?我们矿友以血的教训是否能换回我们的良知?从每一起事故的发生我们可以看出,事故之所以发生,它与违章作业、责任不到位、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不高、现场管理有漏洞都有直接关系;我们要做的就是要接受教训,把心里的压力转变成我们工作的动力,将动力有效地传递下去,我个人认为应从以下几点入手,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1、统一思想认识,坚持“安全第一”思想不动摇,在安全与生产中处理好两者的关系,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要强调安全,突出安全,把安全放在一切 1

工作的首位,要将“安全就是命”的根本理念真正让大家共知、共享,要唤起我们每名员工“违章就是事故、事故意味死亡”的意识,做到干一辈子煤矿、谨慎一辈子,时刻如履薄冰、时刻如临深渊,要将我们的安全文化理念渗透到每一名员工的思想、意识、操控、行为,做到本质安全,不能麻痹大意心存侥幸。

2、做好各种隐患的排查工作,防患于未然,严把现场质量关。排查隐患很重要的是要细致,一定要有细之又细、慎之又慎的心,不采取细致全面的方法、手段就可能对问题视而不见,就可能对发现的问题解决不了。我们安全生产是动态的,是24小时不停运转的,旧的问题解决了,新的问题可能又会出现,一定要建立全面细致排查隐患的长效机制,不能让机器带病运转。

3、关键人物关键抓。哪些是关键人物,首先是我们的班组长,班组长作为管理人员,一定要头脑清醒,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都要做到心里有数,决不能违章指挥;再就是我们的新工人、老工人和骨干员工,新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低,存在冒险主义;老工人凭着老经验、***惯违章作业根深蒂固;而有些骨干既起到了积极作用,同进也经常性的违章,破坏安全环境,所以,要对特殊性的人群给予特殊性的指导、教育。

4、加强跟班、带班质量,加大隐患自查自纠力度。每班组织当班职工开好班前会,安排好生产任务,安全注意事项,班后认真总结分析当班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差距,加以改进和完善。

5、坚持开好每班班前会,了解井下现场生产情况,做好现场交接班工作,确认工作周围危险源、对设备巡查到位,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组织当班队干或副队长,把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6、经常学习、反思相关事故案例,增强全矿职工的事故防范意识,提高安全隐患防范素质和自我保护意识,注意各类危险源的识别,早发现,早排除,做到预防为主。

7、真正把这两次事故教训触及每个干部职工的思想深处,把安全文化理念真正树立起来,使职工从行为动态上做到规范达标,不违章操作,才能使职工的安全生产得到保证。

护理安全警示教育案例精选 第7篇

为加强和改进护理安全管理,增强护理人员安全意识,有效防范护理风险,减少护患纠纷和不良事件发生,8月22日下午,护理部进行了不良事件分析和护理安全警示教育培训,100多名护理人员参会。

护理部主任助理、大内科护士长陆启琳围绕“患者安全目标及管理”,分析了护理工作的不安全因素,提出规范护理行为,确保患者安全的护理要求。之后,她还解读了三级综合医院评审对不良事件上报的要求(A、B、C三级),其上报与处理规则:一是有医疗不良事件的报告制度与流程,即要求主动上报不良事件,不可瞒报和漏报;二是有对员工进行不良事件报告制度的教育和培训;三是有护理不良事件成因分析及改进机制;四是对医疗不良事件有分析,采取防范措施,提高护理不良事件报告系统的敏感性等。此外,她还要求加强易发生差错事故的时间段管理,减少或杜绝交接班、药物准备以及给药差错的概率等。对特殊患者,护理人员应加强责任心加强巡视观察,便于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发现患者有异常情况及时与医生、家属和上级领导沟通。

护理部主任臧德华在总结中强调,加强护理安全管理与教育不仅是三级医院评审要求,更是我们日常工作需要,是护理安全是护理质量的核心,希望每个人都牢记职责,从别人的错误中汲取经验和教训,规范自己的行为,将安全的护理理念、态度和行为付诸于每天的工作之中,保证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确保各项工作规范化,操作程序化预防护理不良事件发生,为患者提供优质、安全的护理服务。

最新经典案例精选 食品安全问题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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