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民政救助工作
做好民政救助工作(精选9篇)
做好民政救助工作 第1篇
过去的一年,是极不平凡的一年,年初我国南方的冰雪自然灾害,“
5、12”四川汶川特大地震,北京奥运会、残奥会的举办,我市“三城联创”工作的检查验收。这些,都对我们的救助管理服务工作是一个挑战和考验。在市民政局的正确领导下,在全站干部职工的齐心协力共同努力下,团结拼搏,克难奋进,克服一个又一个困难。较好地完成了全年的救助管理服务
和其他各项工作任务。2008年我站共接待各类求助人员7500人次,实施救助 6900 人次。为维护宜昌社会稳定,共建和谐社会做出了积极努力和贡献。赢得了政府和各部门以及社会各界对救助管理工作的赞誉。2008年,我站被民政部通报表扬为2008年奥运会、残奥会举办期间救助管理工作先进单位。2008年4月被中共伍家岗区委、区人民政府授予2006-2007“文明单位”,伍家岗区“社会综合治理平安单位”。
《救助管理办法》实施以来,救助管理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如何解决好我们工作中的难题和存在的问题,通过近几年来的实践与探索,特别是在与有关部门的沟通与交流后,我们认识和感受到,要想做好救助管理服务工作,必须要争取领导的支持与重视,做到六个加强。
一是加强与卫生部门的协作与联动,解决好救助与救治工作的推诿扯皮问题。在城市中的流浪乞讨精神病人,危重病人如何救助,是我们救助管理工作中常常遇到的一大工作难题。我们在与卫生部门多次交流与沟通后,双方达成了共识,救助站与“120”指挥中心签订了流浪乞讨人员院前救治工作协议书。凡在站内突发的危重病人和在城区发病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治工作,协议中明确规定了救治站点、救治措施、救治效果和经救治流浪乞讨病人病情稳定后处理的办法等。这样较好的解决了长期以来流浪乞讨病人的救助与救治工作的难题,二是加强与公安部门的配合,维护好救助管理工作正常秩序。“跑站骗票”“强讨恶要”是我们救助工作中经常遇到的,处理不好即引发矛盾,甚至引起新的社会问题。我们工作人员对这些人先是反复宣讲政策,进行教育管理,但还是有少数人无理取闹,影响我站正常工作秩序。针对“跑站” 严重的情况,我们积极协调公安等部门,共同惩治恶意"跑站”,对态度恶劣、影响极坏的,联动“110”坚决给予了有力的打击。我们与“110”联动,与辖区派出所签定治安综合治理协议,开展专项打击“跑站”行动后,在职业“跑站”者中引起了极大的震动,过去强讨恶要的少数东北“跑跑”再也很少到宜昌来了,使我站救助工作逐步走上了正轨。
三是加强与城管部门的联动配合,做好城区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2008年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举办,我市“三城联创”工作的检查验收,这些,都对我们的救助管理工作增加了难度。根据“自愿求助,无偿救助,来去自由”的工作原则,我们对正在街上流浪乞讨的人员只能是劝导,引导,而不能强制收救。我们通过加强与城管部门的联动配合,城管在街上收容救助站负责接收处理。各自分工负责,较好的解决了我市城区主要街道流浪乞讨人员多而影响市容的问题。
四是加强与社区互动,逐步建立完善救助网点。在深入调查、完善街头巡回流动救助的基础上,我们借鉴兄弟站的经验,将救助工作向社区延伸,与社区签定救助咨询点共建承诺,充分挖掘社区居委会现有资源,组织工作人员深入社区进行宣传发动,争取群众对救助工作的支持,开展救助工作进社区的试点工作,共建立社区救助劝返网点9个,形成了以救助管理站为中心,社区参与配合的新型救助模式。
五是加强与对口站的互助,确保送的出,走的了。近年来,对大量增加的求助人员和救助经费的不足,我们积极采取与对口站、邻近站互动互助的方式,一是改由一票终点救助为接力棒式救助;二是主动与流出地联系,互通信息,同时要求流出地来人接;三是做深入细致的工作,让生活无着的人员自愿返乡;四是对无理取闹以跑站为职业的求助人员下达不予救助通知书,形成了该救应救快速救助,可救可不救灵活救助,以跑站为业限制救助的模式。仅万洲、襄樊两地为我站节约资金十万元以上。
六是加强与新闻媒体联动,提高救助管理工作知名度和透明度。
要想做好救助管理工作,提高救助管理工作知名度和透明度,还必须加强舆论宣传。近年来我们通过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动,较好的宣传了救助管理工作的的法规法律和有关方针、政策,在与三峡日报、三峡晚报、楚天都市报、三峡电视台等新闻媒体的联动中,通过这些媒体多次报道救助管理服务工作。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的反响,不仅使老百姓加深了对救助工作的了解,让群众切身体会到救助服务工作的艰辛,同时也得到市政府及市领导的高度关注与重视,对救助工作给予了充分的肯定。新闻媒体介入救助管理工作,提高了救助管理工作知名度,对救助管理工作起到了极大的推动和促进作用,通
过上述六个加强,通过部门联动,使我市救助管理服务工作一年一个新进步,为宜昌的改革开放,为创建文明城市构建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做好民政救助工作 第2篇
一、做好收养登记的审查和通报工作
一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规定,规范
收养登记办证程序,认真审查社会弃婴和福利机构抚养孤儿的收养登记资料,鼓励符合收养条件的公民按照《收养法》规定收养孤残儿童、社会弃婴(儿),让儿童回归家庭、回归社会。2008年我市依法办理了收养登记135例,其中社会弃婴、儿童114例,社会孤儿10例。二是妥善解决“事实收养”子女问题。根据国家民政部、公安部等5部委《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迅速启动了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收养登记工作。三是认真做好收养登记通报工作,各县市区民政部门按部门职责的要求,定期及时将收养登记工作信息通报各级计生部门。在收养登记工作中,无1例违反《收养法》规定,无1例借收养登记规避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四是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在弃婴、儿童入院、体检、送养等工作环节中,进一步规范管理,标准化运行。认真审查社会弃婴和福利机构抚养孤儿的收养登记资料,严格送养工作纪律。在涉外送养工作中,严格按照《**省涉外送养工作规范》要求,切实做好涉外送养各项工作。
二、全方位做好孤残儿童的救助工作
长期以来,我市在孤残儿童救助工作上,认真贯彻“养、治、教”相结合的方针,采取多种形式妥善安置孤残儿童,逐步实现服务方式多样化、服务队伍专业化,为孤残儿童提供集生活、教育、康复于一体的救助保护。
一是认真做好家庭寄养工作。根据鄂民政发[2002]79号文件精神,让孤残儿童回归家庭、回归社会,经过对寄养家庭严格审查和筛选,至今已有89名孤残儿童进入伍家岗区、东苑小区、东苑一农场和南苑小区的58户家庭进行寄养。为保证家庭寄养的质量,市儿童福利院每周不定期抽查寄养儿童生活情况,每月定期派员上门对对家庭进行评估,指导家长做好儿童成长记录和康复教育计划,使孩子们融入家庭,感受家庭的温暖。
二是做好孤儿(弃婴)养护、收治和学生教育工作。每年收入市儿童福利院的弃婴大约40名,根据儿童类别,分别做好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特殊教育,疾病儿童医疗养护和健康儿童学生教育等工作。定期为在院儿童进行体检,及时掌握在院儿童的健康发育情况。
三是建立“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长效机制。2008年是建立“明天计划”长效机制的第一年,为了认真做好“明天计划”的长效工作,我市对新增残疾儿童进行了调查摸底,摸清了底数,确保发生一例、申报一例、手术一例,2008年共为6名具有手术适应症的残疾儿童实施了手术,术后康复效果良好。
四是继续做好农村因艾致孤儿童救助工作。督促县市专门救助经费的社会化发放,按程序向省厅申报新增因艾滋病致孤儿童情况,及时协调下拨省级救助经费,使全市25名因艾滋病致孤儿童的生活救助得到很好的落实,保证他们的生活、学习不受影响。
五是启动贫困家庭唇腭裂儿童手术康复计划,简称“重生行动”,申报手术10例,已安排手术7例;
三、认真开展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管理工作
2008年,我市共救助流浪未成年人600人次。工作中,我市救助管理部门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大局出发,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央19部委《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注重解决流浪未成年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健全工作机制,切实保障流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一是对未成年人实施保护性救助。对能查找到家庭住址的流浪未成年人,及时派专人护送帮助其返回家庭。对无法查明家庭住址的,按照相关程序,送儿童福利院妥善安置。
二是实施亲情关怀式救助。流浪未成年人是社会弱势群体,他们生活在街头、衣食无着、处境艰难,更需要在精神上的抚慰和亲情的关怀,为此,我们在救助过程中,十分注重亲情式管理方式,我们要求工作人员对待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像对待自己的子女一样,注重设身处地为流浪儿童着想,带着感情、怀着爱心做好工作。
三是建立了流浪乞讨儿童教育管理制度。在为流浪未成年人提供紧急庇护和救助的同时,我们十分注重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明确制定了受助儿童的作息时间、学习时间,针对部分流浪未成年人存在的不良习惯,甚至是轻微违法行为,进行必要的行为约束和矫治,同时注重开展法制及思想品德教育、心理咨询和
生活方法指导,有效地预防了流浪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四是加强部门配合,维护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权益。针对一些不法分子操纵未成年人进行强讨强要,偷窥,抢夺等现象,我们配合公安部门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打击操纵、利用未成年人的犯罪团伙,对解救出来的少年儿童进行救助,护送返乡,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四、不断完善未成年人基础设施建设
一是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加快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建设。为提升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水平,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项目的开工,标志着我市未成年人救助工作上一个新的台阶。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市救助管理站设立未成年人维权岗。目前,建设项目已于2008年12月主体工程封顶,预计将于2009年底投入使用。
二是认真做好“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蓝天计划”的项目建设。我市充分利用全国儿童福利院基础设施建设“蓝天计划”有利时间,对市儿童福利院进行整体改造,给孩子们提供了一个“类家庭”的生活和学习环境,改造建设了家庭模拟生活楼和综合楼。目前,儿童福利院“蓝天计划”一期改造工程竣工,孩子们已高高兴兴地搬入焕然一新的新家。目前,“蓝天计划”二期工程正在抓紧建设中。
民政救助档案信息化管理工作 第3篇
1 加强民政救助档案信息化管理的必要性
所谓的民政救助档案信息化管理, 是指利用信息技术及计算机网络提高档案管理效率, 满足数字化档案建设的管理方式。随着各种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及计算机系统服务范围的不断扩大, 注重民政救助档案信息化管理, 有利于促进我国民政救助事业的稳定发展, 全面提升其档案管理工作水平, 更好地适应数字化档案管理工作的实际要求。同时, 由于当前民政档案分类更加细化, 档案信息量不断增加, 社会各行业对档案信息管理工作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客观地决定了注重民政救助档案信息化管理的必要性。除此之外, 由于使用传统的民政救助档案管理方式难以达到便捷、高效档案管理新形势的实际要求, 影响档案管理工作效率的同时降低了档案的使用价值, 需要相关的部门及人员注重民政救助档案信息化管理系统构建, 最大限度满足民政救助事业档案管理工作的实际需求。
2 民政救助档案信息管理系统的优势
在可靠的信息技术及计算机网络支持下, 实现民政救助档案信息管理系统构建, 有利于保持档案管理工作高效性, 优化传统的民政救助档案管理方式, 满足其实际管理工作的各种要求。结合民政救助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功能特性, 可知其具有如下优势: (1) 有利于实现多部门协作、多台计算机同时工作, 明确民政救助档案管理工作落实过程中各部门的职责范围, 实现各部门之间的资源共享; (2) 通过对民政救助档案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合理运用, 可以及时掌握民政救助动态, 提高档案信息传递效率, 搭建符合民政救助档案服务需求的专业平台; (3) 民政救助档案管理人员可以利用档案信息化管理系统, 在办公区域、家中或者其他地方查询各种档案信息, 方便自身的工作开展, 而且民政救助部门能够对最新的救助情况有着更多的了解。
3 落实民政救助档案信息化管理工作的相关措施
3.1 出台各种政策, 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
为了使民政救助档案信息化建设达到预期的效果, 落实相关的档案管理工作, 需要相关的部门出台符合这类档案信息化管理工作需要的各种政策, 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 充分发挥民政救助档案的实际作用。实现这样的发展目标, 需要做到: (1) 结合信息资源保护、电子商务、政务公开、信息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实际要求, 结合民政救助部门档案管理工作的实际状况, 出台相关的政策, 并结合当前的经济形势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创建档案信息化工作环境, 构建可靠的档案信息化管理系统, 健全档案信息化管理保障体系; (2) 深入研究档案信息化发展课题, 保持民政救助档案信息化建设决策水平。通过各机关团体、协会的作用, 充分发挥档案学专家队伍的优势, 加强对档案信息化发展的深入研究, 构建与民政救助档案信息化管理工作相适应的发展思路、发展模式, 切实有效地解决档案管理信息化管理工作落实中的安全问题。
3.2 注重对档案信息化管理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作为新时期档案管理部门战略部署的工作重点, 加快档案信息化建设步伐, 落实档案信息化管理工作, 有利于提高档案管理工作效率, 更好地满足使用者的实际需求。因此, 民政部门在救助档案信息化管理工作落实中应注重其中的监督管理, 优化档案管理工作流程, 保持实际管理工作的高效性。注重对民政救助档案信息化管理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需要做到: (1) 强化落实档案信息化管理工作的责任意识, 民政救助部门在电子政务建设中应突出这些工作的重要地位, 将救助档案信息信息化管理与办公自动化有效结合起来, 实现对这些档案管理工作的有效监督与管理; (2) 相关的领导及部门需要将档案信息化管理工作作为自身工作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民政救助档案信息化管理领导建设, 增强具体工作计划制定的合理性, 实现电子政务建设与救助档案信息化建设的协调发展; (3) 应用信息技术与计算机网络, 实现民政救助档案信息化管理系统的有效构建, 实现对具体管理工作的全程监督与管理, 促使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相关问题能够得到及时解决。
3.3 健全档案信息安全保障体系
加快民政救助档案信息化建设, 确保档案信息化管理工作落实, 需要民政档案管理部门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不断完善档案信息安全管理体制, 落实档案信息安全责任制, 强化档案管理人员的思想意识, 注重对档案管理人员综合素质的有效培养, 确保民政救助档案信息化管理系统长期使用中的安全可靠性。同时, 应注重档案信息化管理安全防范措施的制定与实施, 优化系统软件与硬件的服务功能, 构建可靠的档案局域网络安全保障体系, 优化数据库管理方式, 促使民政救助档案信息化管理工作落实中所有数据的安全性, 健全档案信息安全保障体系。
3.4 注重专业结构的不断优化, 加强队伍建设
民政救助档案信息化管理工作水平与管理人员专业水平及基本素质有着密切的关系, 需要在落实档案信息化管理工作中注重对管理人员综合素质的针对性培养, 对其中重要的领导及业务骨干开展各种信息技术培训活动, 实现档案信息化管理队伍的全面建设。同时, 需要从数据库、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等方面注重对档案管理人员专业水平的综合评估, 优化人员结构, 保持档案信息化管理专业结构的合理性, 最大限度满足档案信息化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 全面提升民政救助档案实际管理工作水平, 促进我国档案管理事业的稳定发展。
4 结语
通过对民政救助档案信息化管理工作的深入探讨, 说明了做好这项研究工作对民政救助档案整体管理水平提升的重要性。因此, 需要加快民政档案信息化建设, 构建可靠的档案信息管理系统, 实现传统档案管理方式及管理工作流程的不断优化, 促使民政救助档案管理能够达到预期的效果, 最大限度满足使用者的实际需求。同时, 结合当前信息化时代的实际发展概况, 需要在未来民政救助档案信息化管理工作开展的过程中加强对计算机网络及信息技术的合理使用, 保持这类档案实际管理工作的有效性。
参考文献
[1]雷立梅.信息化对民政档案管理工作的影响分析[J].河南科技, 2012 (16) .
[2]卢瑾.谈信息化对民政档案管理工作的促进作用[J].办公室业务, 2016 (1) .
[3]王海靖.信息化对民政档案管理工作的影响研究[J].商, 2016 (27) .
[4]万雪莲.试论信息化对民政档案管理工作的影响[J].黑龙江史志, 2015 (13) .
做好民政救助工作 第4篇
2012年12月4日,财政部、民政部下拨第一批中央冬春救灾资金54.4亿元,同时要求各地统筹考虑受灾群众过冬生活面临的实际困难,按照分类救助、保障重点的原则,抓紧完善救助工作方案,根据“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要求,按照不低于中央的补助标准,对冬春期间受灾群众口粮、衣被取暖等困难给予补助,尽早把中央冬春救灾资金和地方各级安排的救灾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户、发放到人。
今年以来,我国极端天气事件频繁发生,多灾并发、重灾连发、致灾强度大、影响范围广,城镇受灾重,贫困地区受灾比例高,灾贫叠加效应明显,给灾区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影响,尤其在口粮、衣被、取暖等方面困难较为突出。
为做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9月21日,民政部下发《关于认真做好今冬明春受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的通知》,对冬春救助工作进行了安排和部署。10月下旬至11月中旬,民政部派出工作组分赴湖南、四川、甘肃、宁夏四省(自治区)开展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状况调研。11月30日,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召开视频会议,要求各地抓紧完善本地冬春救助方案,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切实做好冬春救助经费保障工作,及时足额拨付冬春救助资金,全力推进民房恢复重建,妥善做好受灾群众冬春期间生活安排工作。
据介绍,下一步,民政部将按照《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要求,建立定期通报制度,适时向地方派出督查工作组,督促指导各地按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加大地方各级财政投入,规范冬春救灾资金管理使用,及时足额发放到受灾困难群众手中,确保受灾群众安全温暖过冬。
做好民政救助工作 第5篇
工作的通知
龙民〔2009〕141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了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让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省民政厅等五部门下发了《关于做好重度残疾人生活和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闽民保〔2009〕201号)。根据《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1、关于困难救助金审核审批程序。具体程序为本人提出申请,村(居)委会承担受理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审核、评议,对经评议认为符合困难救助条件的申请对象,应在村(居)务公开栏张榜公示3天以上,公示内容为申请对象姓名、残疾类别、残疾等级、家庭人均收入等情况,对群众无异议的作出初审意见,上报乡镇(街道)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做好解释和答复工作。乡镇(街道)对村(居)委会报送的申请对象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法,进一步核实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符合条件的上报县级残联部门审核认定。县级残联部门根据上报的受助对象情况进村抽查核实,综合评定后送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审批和资金的社会化发放工作,银行存折必须登记造册直接发放到申请人手中。
2、关于享受困难救助金的重度残疾人年度动态管理问题。对享受困难救助金的重度残疾人实行年度动态管理,每年对救助对象进行一次审核认定,审核认定时间与城乡低保年审同步进行,为每年10月份。救助对象家庭收入和残疾程度发生变化的,按规定程序办理新增或停发手续。
3、关于表格的填写上报。每季度末,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填写《重度残疾人享受生活和医疗救助人数统计表》(闽民保〔2009〕201号文件附表3),经县级残联会签、盖章后上报市民政局、市残联。每年9月20日前,县级残联负责填写《年度重度残疾人生活和医疗救助计划表》(闽民保〔2009〕201号文件附表4),经同级民政、财政部门会签、盖章后,于9月25日前一式六份上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审定。县级民政部门、残联组织要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强沟通协调,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认真填报,对统计表要准确统计,对计划表要科学预测,确保各类表格填写规范、准确无误、及时上报。
龙岩市民政局 龙岩市残疾人联合会
做好民政救助工作 第6篇
对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实施教育救
助的程序为:
教育救助工作的通知
民发〔2004〕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教育厅(教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的教育救助工作。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保障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就学和完成学业。近年来,各级民政、教育行政部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开展教育救助工作,为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提供各种形式的帮助,较好地保障了这部分人员的受教育权利。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对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的教育救助工作还存在操作不够规范、部门不太协调以及遗漏和重复救助等问题,仍有不少特殊困难未成年人面临上学难的问题。为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方针政策,进一步做好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的教育救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救助对象和工作目标
对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实施教育救助的对象具体为:1.持有农村五保供养证的未成年人;2.属于城市“三无”对象(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未成年人;3.持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证和农村特困户救助证家庭的未成年子女;4.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需要教育救助的对象。
各级民政、教育行政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下,要进一步加大对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教育救助工作的力度,扎扎实实地推进工作,到2007年要实现以下目标:1.对持有农村五保供养证和属于城市“三无”对象的未成年人,基本实现普通中小学免费教育;2.对持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证和农村特困户救助证家庭的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基本实现“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活费),高中教育阶段要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生活补助。
二、规范救助实施程序
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村委会(社区
居委会)调查核实,乡镇政府、城市街道办
事处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复核、审批。
三、落实救助政策,开拓救助资源对已经由农村敬老院和其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弃婴和流浪儿童,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在保证其生活达到当地居民一般生活水平的同时,确保这些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对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户(含农村特困户),各地民政部门在实施生活救助、发放救助金时,要根据其家庭实际困难和子女就学情况,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的助学工作应当以救助义务教育阶段特殊困难学生为重点。各地民政、教育行政部门要继续做好教育对口帮扶、“希望工程”、“春蕾计划”等捐资助学活动,同时充分发扬中华民族尊师重教、邻里互助传统美德,广泛发动社会力量,积极挖掘民间资源,鼓励社会力量在资助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就学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各地民政部门在开展社会捐助活动中募集的物资和资金,可以用于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的教育救助。
四、加强领导,抓好落实
对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实施教育救助,是社会救助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这部分人的教育救助工作,切实解决他们上学难问题,是依法保障城乡困难群众根本权益,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教育救助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统一部署,积极推进这项民心工程、德政工程的实施。
各地民政部门要在认真调查、摸清需要救助人员底数基础上,制订具体工作实施方案并抓好落实。各地掌握的需要教育救助人数,要建立数据库和救助台账,有关数据和情况要逐级上报。教育救助工作要实行动态管理,符合条件的要及时纳入救助范围,经
济状况好转的要及时退出,切实做到有进有出。
做好民政救助工作 第7篇
【发布日期】2004-03-16 【生效日期】2004-03-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81号令,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切实做好我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救助管理办法》的重要意义
《救助管理办法》从2003年8月1日起开始施行,《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废止。《救助管理办法》的实质,就是将强制性收容遣送改为关爱性救助管理,建立以自愿受助、无偿救助为原则的新型社会救助制度。这是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也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贯彻实施《救助管理办法》,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必然要求,是坚持依法行政、切实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措施,也是完善我省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对于保障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救助管理办法》的重要性,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的决策上来,转变思想观念,认真履行职责,努力做好新时期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二、正确把握贯彻实施《救助管理办法》的几个问题
做好救助管理工作,事关困难群众切身利益和合法权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深刻学习领会《救助管理办法》的精神实质,并按照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第24号令)的规定,准确把握政策界限,确保救助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救助原则
1.坚持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原则。救助对象向救助管理站自愿求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管理站要无偿提供救助,不得向受助人员及其家属和单位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得以任何借口让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受助人员放弃救助、自愿离站的,救助管理站不得限制。
2.坚持政府、社会、家庭责任相结合的原则。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的社会救助措施,只能解决他们暂时的基本生活困难,他们中绝大部分人的最终出路是回到当地、回归家庭,各级政府、社会各方面和家庭都要切实履行各自的责任与义务。受助人员流出地和流入地政府要相互支持、通力合作,建立受助人员离站返家和接回制度;流出地政府要尽力帮助返回的受助人员解决实际困难,尽量避免他们再次外出流浪乞讨;要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要教育相关家庭及其成员认真履行赡养抚养义务,对遗弃赡养抚养对象、屡教不改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二)救助对象
受助人员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即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对符合条件的应积极救助,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救助,并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
(三)救助管理
1.加强对受助人员的管理。要根据受助人员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实行开放式管理;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实行监护式管理;受助人员应按男、女分开,成年与未成年人分开,青壮年与残疾人、老年人分开居住管理。女性受助人员应由女性工作人员负责管理。
2.受助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进入救助管理站,随身携带的物品应接受安全检查,除生活必需品外,由救助管理站保管,待受助人员离站时归还。
3.受助人员擅自离站的,视同放弃救助,救助管理站应当终止救助。对受助人员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救助管理站规章制度,破坏救助设施,毁坏、盗窃公私财物,无理取闹、扰乱救助秩序的行为,救助管理站要及时制止,情节严重的要及时报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4.救助管理站所在地政府要明确定点医院,对突发疾病的受助人员及时予以救治。受助人员的医疗费用和正常死亡的丧葬费用,由其亲属、所在单位或流出地政府负担;无法查明身份及来源的由流入地政府负担。在受助期间死亡的,救助管理站要填写《死亡人员登记表》,并拍照建档;对身份及来源不清的应向社会公告,公告期限为7天。属于非正常死亡的,应及时报告上级民政部门和公安部门,由公安部门做出鉴定,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四)离站和安置
救助管理站要根据受助人员的情况确定救助期限,一般不应超过1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对同人同站的救助在6个月内一般不超过2次,要避免重复救助。受助人员救助期满或自愿放弃救助离站时,要事先告知,并履行离站手续。受助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无力支付交通费的,由救助管理站发给受助地至受助人员到达目的地县(市、区)车站的乘车(船)凭证(含乘车期间中转),并对乘车(船)凭证做出不能转卖、退票的标记。同时,救助管理站应将有关情况通知受助人员亲属和到达目的地的有关组织及所在单位。受助人员不返回住所地、户籍所在地或者所在单位的,原则上不予资助交通费。
受助人员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或者其他行动不便的人员离站,须经救助管理站同意,救助管理站要通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接回。其亲属和所在单位拒不接回的,省内的由流入地救助管理站通知流出地救助管理站接回或送回,交其亲属、所在单位安置;跨省的由省民政厅通知流出地民政部门接回安置。从我省流出需要接回的受助人员,由省民政厅根据接送方向、数量统筹安排,指定相关站接回,交其亲属或所在单位安置。
对无法查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但可以查明其户籍所在地、住所地的受助残疾人、未成年人及其他行动不便的人员,省内的由流入地救助管理站通知流出地救助管理站接回,交户籍所在地、住所地安置;跨省的由省民政厅通知流出地民政部门接回安置。
对因年老、年幼、精神残疾或智残无法认识自己行为、无表达能力而无法查清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住所地的,经受助地本级民政部门批准,送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院、敬老院等福利机构安置。
三、加强救助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
救助管理站是开展救助管理的专门机构,各地要加强救助管理站和救助队伍建设,完善救助管理功能,不断提高救助管理水平。要把全省现有的52个收容遣送站全部改为救助管理站,并区分一、二、三类站进行改造,改造方案由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研究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审批;根据目前救助管理工作开展的情况,从实际需要、财政承受能力和减少财政供养人员等方面综合考虑,暂不新建救助管理站;没有救助管理站但救助管理任务较重的,可在同级民政部门相关科(股)加挂救助管理机构的牌子,开展救助工作。
救助管理站要加强制度建设,抓紧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安全责任制、工作人员行为规范、重大事故和责任追究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要加强救助管理站领导班子建设,选拔政治素质高、熟悉业务、服务意识强的人员充实到领导班子中。要加强对救助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他们的政策水平和工作水平,教育和引导他们转变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增强法制意识和服务意识,诚恳为受助人员服务。
四、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确保救助管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救助管理工作,把贯彻落实《救助管理办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统筹安排,统一布署。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落实。要组织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研究,积极探索在尊重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前提下,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有序有效管理、维护城市良好社会秩序的新思路、新办法,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努力提高城市综合管理水平,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要按照社会福利社会化的要求,制定相关优惠政策,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支持救助管理工作。
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做好救助管理工作。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救助管理站的监督管理,指导检查救助管理工作的开展;要帮助救助管理站制定完善工作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要积极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救助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救助管理工作经费和专项救助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保证救助管理工作正常开展,确保受助人员的基本生活,受助人员的基本生活标准按不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要加大资金投入,搞好现有救助管理站基础设施建设;未设立救助管理站的县(市、区),同级财政部门要安排临时救济资金,用于救助符合条件的人员;要加强救助管理资金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对救助任务重、同级财政部门资金安排有困难的,省、地两级财政部门要给予适当补助。公安部门要依法查处侵犯流浪乞讨人员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阻碍救助管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民警在执行任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管理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要引导或护送其到救助管理站;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公安、民政、卫生等各相关部门要及时送往医院救治。交通、铁道部门要为有乘车(船)凭证的受助人员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提供方便。城管部门要对需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帮助。机构编制部门要做好救助管理站的变更、登记和人员编制核定工作。文化、广播电视等部门要广泛宣传《救助管理办法》,营造有利于救助管理工作的良好氛围,推动救助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ΟΟ四年三月十六日
浅析如何做好社会救助工作 第8篇
关键词:如何,做好,社会救助,工作
一、社会救助工作的重要意义
做好社会救助工作, 解决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 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体现, 是进一步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理念的具体体现, 也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的职责所在。为此, 我们要认清形势, 创新破难, 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 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1. 社会救济是民政部门的重要工作。
改革开放以来,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 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普遍提高, 但仍有一部分群众由于种种原因仍然生活在贫困之中。对于这部分人员, 不仅社会同情, 党和政府也格外关心重视, 民政部门也在这方面做了大量的积极的工作, 加大了社会救助的力度。随着社会的发展, 社会救助已经从单项救助向多项救助和系列救助方向发展;从单个部门行为向多部门协作方向发展;从注重救助工作本身向同时注重救助的体制建设、机制的创新和物质技术条件的改进方向发展;从重城市向城乡覆盖方向发展。社会救助工作面临一个新的发展机遇。随着形势的发展、改革的深入, 社会救助工作面临着许多亟待解决的新矛盾和新问题, 我们应当从这些面临的矛盾和问题来看做好当前社会救助工作的紧迫感。
2. 做好社会救助工作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需要。
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是为了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城乡困难群众是一个特殊群体, 特别需要党和政府以及全社会给予更多的关爱, 切实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大力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内在要求, 是进一步树立党和政府良好形象、增进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牢固党的执政基础、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举措。
3. 社会保障是政府面临的难题。
无论保障制度、保障能力还是保障水平, 目前都还是初步的、低水平的, 基础还不稳固, 有不少难题需要继续突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 人民群众对享有社会保障的愿望越来越强烈, 对保障水平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我们要尽可能地满足人民群众现实的、合理的诉求, 但又不可能超越发展阶段, 一下子把大家的胃口吊得太高。这是一个“两难选择”, 所以需要我们在财力可承受的范围, 以更大的智慧和耐心进行改革探索。同时, 还存在一些不完善、不配套的问题, 如何既保持制度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又适应新情况、新要求进行适时调整, 是一个极具挑战性的重大课题。
4. 做好社会救助工作是落实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 “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 有从国家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服务于广大困难群众, 保障其生存权, 是国家履行职责, 保障公民权利最直接的体现。
二、社会救助工作的内容
1.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主要是面向城市困难的群体, 主要为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和他们的家属。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当然, 由于有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活消费的差异, 所以各地的补助标准和补差标准又有所不同。为了这项制度安排的实施, 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 对各地实施这项制度给予补助, 起了主要的支撑作用。
2.农村五保户的救助工作, 五保供养制度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1994年, 国务院颁布了《农村五保条例》, 到2006年1月份, 对这个条例又进行了修订和新的颁布。修订后的《农村五保条例》有一个重大的制度性转变, 就是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从农村集体供养转为财政供养, 这也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和农村税费改革的新形势。当然, 它的主要意义就是把五保供养对象的吃、住、穿、衣、葬和未成年人教育的保障, 纳入到了公共财政支出的范围。
3.农村低保制度的建立和农村特殊困难群众的救助制度安排, 农村由于有土地使用权保障条件, 所以我们在统筹安排城乡救助制度的同时, 也考虑到了城乡情况有所不同, 所以在有条件的地方, 积极探索建立农村低保制度, 并且继续发展好、实行好农村特困群体的定期定量救助。
4.城乡特殊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 尽管开展时间不长, 已经有相当数量的困难群众受益。另外, 民政部门与教育、司法、建设等有关部门通力合作, 积极开展教育、医疗、住房和北方地区供暖等多方面的专项救助。
三、如何做好社会救助工作
1. 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
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和社会救助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 涉入面广、政策性强, 各级党委、政府的关心、重视与支持是做好这项工作根本保证。因此, 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与支持, 要通过加大宣传、经常汇报得到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关心重视, 以及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
2. 完善政策措施。
各级民政部门要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 深入基层, 深入到困难群众家中, 进一步摸清和掌握救助对象的底数, 调查了解开展救助工作的实际情况, 认真听取困难群众对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着重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 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方案和政策措施。
3. 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制度。
“三心二意”做好帮扶救助工作 第9篇
一、做好帮扶救助工作要有“爱心”
所谓“爱心”就是仁爱之心,就是带着感情做工作。实际工作中,经常有这样的现象发生:面对困难职工提出的问题和要求,很多工作人员表现出冷漠、反感和不耐烦,一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神态。究其原因,是因一些困难职工反复找领导,甚至越级上访,有时还有过激的言行,给办事人员的日常工作带来很多不便,甚至会受到领导的批评,于是,干脆对他们置之不理。这样的态度只能使矛盾更加激化,也使困难职工对组织的信任大打折扣。
其实,如果站在对方的角度,当你遇到无法逾越的困难时,你会如何去做?有个成语叫“嗟来之食”,很多人都知道。说的是一个富商,在路边设了一个粥屋,他在路边吆喝着饥民:来吃,来吃。可是没有一个饥民去吃。这个成语告诉我们,尊严永远比帮助更重要。人有脸树有皮,人都是有尊严的。困难职工放下尊严,找到我们寻求帮助,说明他们真遇到了困难。他们反复找领导,甚至越级上访,说明我们各级工作没有做好,没有做到位。
这就要求各级组织和工作人员,面对困难职工,要学会换位思考,要从理解和尊重的角度出发,转变我们的心态,不把困难职工看作是麻烦和包袱,把他们看作是和我们同样的人,把他们的事当成自己的事,带着一颗“爱心”来工作,主动去关心他们,帮助他们,让他们感受到组织的关怀和温暖,用我们的爱心赢得他们的信任,以积极健康心态投入到工作、生活中。
二、做好帮扶救助工作要有“耐心”
人们常说,幸福的家庭都一样,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每一个困难家庭,都有着不同的遭遇和坎坷,每名困难职工,都承受着肉体与心灵的双重折磨,他们需要倾诉和理解。所以,很多时候,在工作人员面前,他们声泪俱下,反反复复,常常需要一、两个小时,甚至更长时间。面对他们,我们要有耐心,做一个忠实的听众。耐心地让他们(她们)哭、让他们(她们)说,让他们(她们)倾诉心中的不幸与困难,并不时对他们的(她们)不幸和困难表示同情和理解。只有让他们(她们)说出来、释放出来,我们才能从中知道他们(她们)造成困难的原因,找出背后深层次想要的诉求。
倾听是最好的沟通。有了沟通和理解,我们还要耐心做好细致的解释工作。因为不同的困难群体,他们的诉求,有合理的、有不合理的。面对这种情况,我们首先要站在对方的角度上思考问题,对他们的处境表示同情和理解,并尽最大的可能给予帮助。
三、做好帮扶救助工作要有“细心”
帮扶救助工作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细致的工作。从困难家庭进行摸底,建立困难家庭档案,到补助的发放,每个环节都要求我们做大量细致的工作。不能通知一发,就完事大吉,而是要让所有的家庭都了解情况,不漏报一户。对上报的困难家庭,不能职工怎么写,我们就怎么报,这是一种不负责任的态度。要针对上报困难家庭,深入到每一家、每一户中,对困难家庭的家庭住址、住房情况、电话、成员构成情况、收入情况、户籍所在地、造成困难的原因等逐一落实清楚。
四、做好帮扶救助工作要有“实意”
做好帮扶救助工作,要把每个环节、每个细节的工作都落到实处,不能成为一纸空谈。首先,要建立以上级单位帮扶中心为龙头,二级单位帮扶工作站为基础,三级单位帮扶员为辐射的三级帮扶网络组织,使帮扶救助工作实现全覆盖。其次,要逐级签订责任制,单位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实行基层单位联系困难户制度,定期联系困难家庭,做好记录。逐级反映情况,避免越级上访。出现问题要追究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并作为单位评比先进的必要条件。第三,要建立帮扶救助基金监督检查制度,成立帮扶救助基金监督检查委员会,定期检查帮扶救助基金的使用情况,确保专款专用。第四,把帮扶救助工作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五、做好帮扶救助工作要有“新意”
帮扶救助工作是一项关乎社会和谐稳定的长期工作,要建立帮扶救助长效机制,在做好日常困难补助、大病救助的同时,还需要给帮扶救助工作不断地注入“新意”。
一是开辟解困新途径。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很多困难家庭造成困难的原因是家庭成员没有一技之长,只能靠打零工、卖苦力挣得微薄的收入维持生计。因此,我们应在技能培训上下功夫,建立困难家庭成员培训机制。由单位出钱,培训困难家庭成员,使他们掌握一技之长,从源头上摆脱贫困。
二是争取多方支持。建立困难家庭子女当兵、就业机制。建立困难家庭档案网络数据库,实现资源共享,多方面、多渠道发布就业信息,联系就业单位,在政策上给予一定的倾斜,促成他们及早就业,早日脱贫。
三是特事特办。在大病医疗救助上,很多地方施行的是先看病后报销。然而,对于困难家庭而言,先期的住院费、治疗费难以支付。因此,能否借鉴银行抵押贷款模式,实行帮扶救助基金担保抵押先期住院借款制度,切实为困难家庭解决实际困难。
做好民政救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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