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安全责任承诺书
医疗安全责任承诺书(精选8篇)
医疗安全责任承诺书 第1篇
XXX医疗机构
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责任承诺书
XXXxxx制
为规范和加强医疗废物法制化、规范化、常态化、科学化管理,特承诺如下:
一、抓组织领导
执行“一把手”负责制,成立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健全医疗废物管理三级组织管理体系,建立完善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强化全院、全员、全过程医疗废物管理责任意识,建立后勤管理部门、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医务部门、护理部、门诊部等相关职能部门多部门协作机制,明确并履行部门及其岗位职责,确保各项措施落实。
二、抓制度落实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及《河南省医疗机构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100问》《河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规范和加强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卫医〔2018〕23号)、《河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河南省医院感染及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持续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豫卫医〔2018〕28号)等相关要求,及时修订、完善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相关制度、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及相关措施要求,有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履行岗位职责,责任到部门,责任到个人。
三、抓全过程监管
1、加强医疗废物暂存处基础设施建设,购置并使用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的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利器盒及院内运输工具,规范工作人员着装。医疗废物暂存处规范配置手卫生设施及用品、工作人员职业安全防护用品、职业暴露处理及血液体液溅洒处理用品等,做到规范执行。
2、规范医疗废物从产生科室的分类弃置及暂存、院内收集、运送、暂存、交接及管理。
3、规范病理性废液、病理性废物及胎盘、死胎及死婴暂存、交接及管理。
4、规范医疗废物暂存处工作人员与产生科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交接实施双签字制度和登记资料保存。
5、规范使用后的输液瓶(袋)分类管理:
——使用后未被患者血液、体液、排泄物等污染的输液瓶(袋),应交由有资质的机构集中回收处置;
——被患者血液、体液、排泄物等污染的输液瓶(袋),在传染病区使用、或者用于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以及采取隔离措施的其他患者的输液瓶(袋),应按照感染性医疗废物处理;
——输液涉及使用细胞毒性药物(如肿瘤化疗药物等)的输液瓶(袋),应按照药物性医疗废物处理;
——涉及使用麻醉类药品、精神类药品、易制毒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输液瓶(袋),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6、加强环节质量监管,防止医疗废物丢失、遗撒、泄露和环境
污染。禁止医疗机构及工作人员转让、丢弃、买卖医疗废物,禁止在非收集、非暂存处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
7、实施医疗废物集中管理。禁止将医疗废物交由未经县(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四、抓管理培训
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知识与技能年度培训计划,依据国家和我省医疗废物管理相关要求,实施不同人员,不同岗位的医疗废物管理、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措施等知识与技能的培训。
五、抓责任追究
对于违反医疗废物管理相关法规、规章、制度等要求的,因管理不当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或者导致发生传染病传播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造成不良影响及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部门负责人、相关工作人员给予相应处罚,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承诺单位(医疗机构盖章)
监督单位(卫生计生委盖章)
院长签字:
主任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注:本承诺书一式两份,医疗机构、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各一份
医疗安全责任承诺书 第2篇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我院为更好的保证医疗器械使用安全,我院进行全面的自查自纠,特做出如下承诺:
1、我院医疗医疗器械从合法渠道购进;
2、我院购进的医疗器械产品有《医疗器械注册证》;
3、医疗器械贮存养护条件符合产品贮存要求;
4、能按产品外包装上标明的储存要求存放保管需冷藏的体外诊断试剂,能保证冷链的完整性,配备了冷藏设施设备,收货时温湿度符合要求,验收记录符合要求;
4、不使用过期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不重复使用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
5、建立医疗器械相关管理制度和验收、保管等记录或台账。
医疗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
医疗安全责任承诺书 第3篇
目前视频产品多以压缩格式来分发和传播,因此本文将研究针对MPEG压缩视频的安全责任认定方法。在综合考虑视频编码和篡改特征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种基于比特承诺的视频安全责任认定方法。该方法不需要对视频进行完全解压,仅提取视频中具有代表性的少量特征数据,对特征数据进行分组比特承诺。在传输时,使用基于公钥的安全传输机制,确保收发双方间安全通信,在接收方通过验证比特承诺来判定视频是否被篡改以及对篡改区域的定位。在需要进行责任认定时,发送方通过揭示比特承诺,从而实现责任认定。
1 预备知识
1.1 MPEG编码简介
视频具有明显的语义结构特征,MPEG标准中使用了分层的语法结构来描述视频信息。在MPEG压缩编码中,视频被分为6层,分别是视频序列层、图像组层、图像层、条带层、宏块层和块层[4]。顶层是视频序列层;每个视频序列又可分为多个图像组GoP;每个GoP由多个I帧、P帧或B帧组成,1个典型的GoP由12帧组成,其排列顺序为IBBPBBPBBPBBP[5];每个帧内又分为多个条带,每个条带由多个1616大小的宏块组成;宏块由多个88大小的亮度、色度块组成。
1.2 视频篡改简介
视频篡改主要是指借助某些视频编辑软件,对视频格式、内容等进行修改,导致其原始信息完整性、真实性被破坏[6]。随着网络和各种视频编辑软件的迅速发展,视频的篡改越来越容易。同时,视频篡改[7]的方式也有很多,Yin在文献[8]中进行了分类:时间域篡改和空间域篡改,或者两者兼而有之。在现实中,篡改往往是一个视频中持续的事件,由于视频帧的播放速度很快,每秒约30帧,在这种情况下,一个有效的篡改至少要达到15帧以上[9]。
1.3 比特承诺简介
比特承诺是密码学的重要基础协议,其基本思想如下:发送者Alice向接受者Bob承诺一个比特值t,要求在第一阶段,Alice向Bob承诺这个比特t,但是Bob无法知道t的信息;在第二阶段即揭示阶段,Alice向Bob证实其在第一阶段承诺的确实是t,但是Alice无法欺骗Bob,即在第二阶段,不能对t进行修改[10]。一个比特承诺方案必须具备正确性、保密性和不可悔性。比特承诺协议可以采用哈希函数来实现,哈希函数可将任意长度的输入消息压缩为某一固定长度的消息摘要的函数[10]。
2 安全责任认定基本原理
2.1 特征提取方法
对于一段视频来说,提取哪些信息作为其特征是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一般视频特征提取的原则:1)代表性,即能很好地代表视频的视觉内容,且数据量尽可能地小。2)敏感性,即这些特征能对于一些非法操作十分敏感。要想设计一个好的视频特征提取方法,就必须综合考虑视频编码特征和视频篡改特征。
由MPEG视频编码标准可以知道,MPEG视频序列由若干GoP组成[11],每个GoP的基础帧是I帧,其中I帧编码方式采用帧内编码,包含了整个GoP的主体信息,而P帧和B帧图像的重建也离不开I帧数据,所以一般不能够直接在视频压缩流中跳过或删除I帧。因此,在特征提取时,I帧可以很好地代表一段GoP的特征。
根据文献[4,12]的研究表明,MPEG在对I帧进行编码时,使用了基于块的DCT变换。88的图像块在进行DCT变换后,形成一个88系数矩阵,其中DC系数是这88图像块采样信息的平均值,包含了图像块能量的主要部分[13]。在MPEG视频编码中,每一个条带的Y,U,V分量各自的88块中的DC系数之间采用差分编码,所以修改一个条带中的一个分量,那么此条带中后续分量都会受到影响。因此,在一帧信息中,每个条带的最后一块DC系数,能够很好地代表一个条块的信息。此外,人眼对亮度信号比较敏感,同时根据普通图像特点,在一个场景内,色度总是基本一致且单一的,因此在特征提取仅仅提取亮度分量数据。
基于上述分析,本文对视频进行时间维和空间维的提取处理。在时间维,根据篡改的持续性特征,在对I帧提取时,可以进行跳帧处理;在空间维,只需提取每个条带的最后一个块DC系数的亮度分量。采用这种方式,只需要部分解码就可获得提取数据,同时提取的数据量极少,且具有很好的代表性,能够抵抗常见攻击。特征提取方法如下。
2.1.1 视频I帧分组
设视频序列中所有的I帧集合表示为:I={I0,I1,I2,I3,,It},其中t为视频中所有I帧的总数。为了能够对视频进行篡改定位,本文将视频I帧进行分组。设视频I帧分组大小用GT表示,用Ic表示当前帧,其中c为当前帧帧序号,c∈[0,t],则当前帧Ic所属的分组号Gid可表示为:Gid=c/GT,总的分组数为:TGid=t/GT。
2.1.2 选取I帧
由于视频播放速度较快,且一个有效的篡改要持续0.5 s以上,才能被人眼捕获。因此,只需要在一定间隔控制下选取部分I帧,尽可能地减少数据量。设采样的最大间隔用X位表示,则选取两帧间最大距离Dmax=2X。若随机序列R={ri|ri=Random(Dmax),i=0,1,2,3},其中Random(Dmax)用于生成不大于Dmax的自然数序列。为了增加随机数序列的安全性,本文采用Logistic映射产生随机数序列。
混沌现象是在非线性动力系统中出现的确定性的、类似随机的过程。一类非常简单却被广泛研究的动力系统是Logistic映射[14]。
1)Logistic映射的形式及特征
Logistic映射的数学形式如下
XK+1=μXK(1-XK)(1)
式中:混沌域为(0,1),0μ4称为分支参数,XK∈(0,1)。混沌动力系统的研究工作指出,当μ在3.569 945 6和4之间选取一个值,Logistic映射工作处于混沌态。也就是说,由初始条件X0在Logistic映射的作用下所产生的序列{Xk;k=0,1,2,3}是非周期的、不收敛的,并对初始值非常敏感。
2)将Logistic映射值转化为二值序列
将Logistic生成的混沌值序列{Xk;k=0,1,2,3}代入下面的阈值函数τ(x)
这样就可以得到一个二值混沌序列
S={ki|ki=τ(xi),i=1,2,3,}(3)
将这个二值序列按照X位从左到右进行切割,形成随机序列R={r0,r1,,rn},则当前第k个选取的帧序号。
2.1.3 提取DC系数
在MPEG解码时,先找到图像组头的视频序列中的标志和固定的起始码,定位到I帧的位置,只有选取的I帧才被解码,其余的帧均不解码,对于选取的I帧提取其每个条带中最后一个块的Y分量DC系数。设I帧中有ST个条带,则提取出的信息为
DCYc={DCYc1,DCYc2,DCYc3,,DCYST}(4)
表示当前帧Ic中所提取的所有特征信息的集合,将这些信息按顺序进行级联,形成帧Ic的特征值Fc=DCYc1‖DCYc2‖DCYc3,,‖DCYST,其中“‖”表示信息级联。图1描述了特征提取的流程。
2.1.4 合并组特征
将处于同组Gid的特征数据进行组合
式中:a是提取的I帧序号;Π代表某种组合操作。以此类推,得到所有分组的特征信息集合{FGid,其中Gid=0,1,2,,TGid}。
2.2 比特承诺方法
若S代表承诺人,R代表被承诺人,m是需要承诺的明文数据,消息传递过程如下:S使用哈希函数h=H(m)计算出消息m的密文,并将结果发给被承诺人R。在验证的时候,S将明文m’发送给R,然后R重新计算h’=H(m’),若h’=h,则m=m’,则R相信S之前对m做出的承诺。
在本文中,明文数据是FGid集合,对每个分组计算hGid=H(FGid),有TGid个分组,则通过上述方法可以得到一段视频m的TGid个特征组比特承诺值序列
{hGid,其中Gid=0,1,2,,TGid}(6)
2.3 安全传输和责任认定方法
发送方S选择一组特征提取参数
A={GTA,XA,X0A}(7)
式中:GTA表示采样分组大小;XA表示采样帧间隔比特数;X0A则表示混沌序列初值。发送方S采用A组参数对视频m进行特征提取和比特承诺,得到承诺结果
式中:TGid为分组的数目;hi表示第i分组的比特承诺值。
发送方S和接收方R协商一个非对称加密算法E,各自产生一对公私钥,其中S的公私钥为(pkS,skS),R的公私钥为(pkR,skR),相互公开公钥,并保留私钥。
1)安全传输方法
S:S使用R的公钥pkR加密A组参数E(A,pkR),使用其私钥skS加密HAm,并将这两个密文连同视频m发送给R。
R:R收到消息后,采用私钥skR解密获得A组参数,使用S的公钥pkS解密获得分组比特承诺HAm。整个传输过程如图2所示。R采用A组参数对视频m进行同样的特征提取和比特承诺计算,得比特承诺HAm’。R验证HAm’与HAm中各个分组的比特承诺值是否相同,如果不同,则返回不同的组编号,如果相同则返回验证成功标识,完成视频安全传输。
分析上述传输验证过程,可知其具有以下特性:发送的不可抵赖性、接受的不可否认性、非法用户的不可接受性、接受信息的内容完整性保护。
2)责任认定方法
责任认定是基于上述安全传输和比特承诺协议的特性实现的。由于收发双方在上一步都确定正确地完成了视频内容的安全传输。那么在出现非法视频时,可能出现的问题包括:视频m本身是非法的和R对视频m进行了恶意篡改。对于这两种情况,可以做如下鉴别:首先,R出示HAm(HAm使用S的私钥进行加密的,R无法进行伪造),S出示其私钥,进行解密HAm,证明是自己所发送的HAm。对非法视频m’进行按照S提供的参数重新进行计算,若计算的HAm’=HAm,视频m是S所发送的视频,责任方为S;若不等,则说明R对视频进行篡改,责任方为R。通过这种方式还可以进一步定位到发生R发生视频篡改的区域。
3 实验与结果分析
为了检测本文提出算法的效果,在VC++平台下进行仿真实验,在测试模型中,考虑到取材的广泛性和普遍性,分别从电影、广告、新闻、体育比赛中选取了4段视频流,视频中I帧的数目从1 000~5 000帧不等,实验结果如表1所示。表中对4段不同类型、不同I帧数目的视频节目,选择了不同的提取参数,采用视频编辑软件对视频做了不同程度的篡改,其中电影节目篡改了两个区域,广告节目篡改了一个区域,新闻节目虽然篡改了两个区域,但是都处于同一分组中,对体育节目没有篡改,则没有检测出篡改。实验结果表明,当视频中有恶意的篡改发生时,该方法能够很好地发现并定位篡改区域。
本文方法在特征提取时,随机选取I帧,进一步提取每个I帧中条块最后一块DC系数亮度分量,不需要完全解压,提取效率高,数据量少,且具有较好的代表性;对提取的特征进行分组,对分组的特征值进行比特承诺,从而能以较少的计算量和传输量达到较高的安全性,同时在发生篡改时能够定位篡改区域;基于比特承诺的单向性和公钥加密算法的安全性保证了传输的安全可靠,为进一步的责任认定奠定了基础;在发生纠纷时,通过出示承诺等相关信息,快速确定责任方。
4 小结
对于视频内容安全责任认定,需要考虑到视频编码和篡改特征,并需要在计算复杂度、特征提取速度和确定代表视频内容的精度上进行折中,选取合乎应用的视频内容特征。本文方法提取的特征量小,且极具代表性。进一步,对这些特征量采用分组比特承诺,通过收发双方在公钥加密算法的基础上完成秘密通信,在接收方验证分组比特承诺,不仅能判断视频是否遭受篡改,同时能定位篡改发生的区域。在责任认定时,通过对先前的承诺的揭示,能够在收发两方中进行责任认定。实验结果表明,本文算法具有良好的安全性、鲁棒性和灵活性,是对视频安全传输责任认定的有益探索。
摘要:为了保证视频内容在公开网络中的安全传输和责任认定,在充分考虑视频编码和篡改特征的基础上,提供了一种视频特征提取方法,并对特征提取数据进行比特承诺。通过验证比特承诺数据来判断视频是否被篡改,以及确定篡改发生的区域;在发生非法视频传播时,发送方通过揭示承诺,实现责任认定。实验结果表明,该方法计算复杂度小,且具有良好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侵权责任法下的医疗侵权责任 第4篇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医疗侵权责任;认定标准
医疗纠纷在全世界范围当中都普遍存在,随着医疗侵权纠纷案件的不断增多,医患之间的关系开始日趋紧张起来,以往对医生毕恭毕敬,如今医患双方却开始对薄公堂,对薄公堂的结果是医院方赔偿巨额的费用,而后医疗费用再次大幅度的提升,从而形成一种恶性的循环,最后受害的还是广大的人民患者自身的利益[1]。出现这些情况的原因一方面是患者其本身对于自身权益的维护意识薄弱,而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则是由于我国现有的医疗保险制度方面的欠缺。我国推行至今的《侵权责任法》虽然起到了一定的规范作用,而且也在形式上确立了我国医疗立法的框架,但是仍然存在一些不够完善的问题以待解决。
一、医疗侵权责任概述
医疗侵权责任和寻常的民事侵权责任在原理及行为上存在着共同之处,这两者属于同一个侵权责任范畴,不过根据医疗侵权行为的特殊性来看,医疗侵权责任属于一种较为特殊的侵权责任,和一般的民事侵权责任相对比,存在着一些较为明显差异性。
(1)医疗侵权责任所要承担的主题仅限于医疗机构以及相关的医务人员,同时这两者必须属于一种合法的医疗机构,并且是通过合法依法的方式来获得的职业医师资格证书,并成功注册成为了专业的医务人员。而一般的民事侵权责任当中则任何人都可以作为主体。
(2)医疗侵权责任是由诊疗活动产生的,所以只能产生在患者挂号就医之后的诊疗活动当中,同时还具有一定的延续性质。民事侵权责任则无相关限制[2]。
(3)医疗侵权责任的规则原则主要体现在过错及过错推定方面。一般的民事侵权责任则是直接采用过错责任的原则。
(4)医疗侵权责任是一种替代性质的责任。在替代的责任当中是由行为人来实施侵权的行为,而责任人则承担侵权责任,责任人和行为人两者相互分离,一般的民事侵权责任则无任何替代形式,搜房网主要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二、侵权责任法下的医疗侵权责任
1.侵权责任法当中的告知义务以及患者知情同意权
侵权责任法与以往的医疗相关法规相比有着明显的区别:
(1)医务人员在进行医疗的活动当中在想患者告知病情以及医疗措施时,没有强行限制告知的方式,所以书面告知与口头告知两者都行。
(2)如果医务人员实施书面告知时,必须征得患者一方的书面同意才行,并且书面上还应当明确的规定具体的医疗手段、设施等。
(3)在告知的内容方面除了是一些传统意义上的医患病情、医疗措施以及医疗风险外,还需要将可替代的医疗方案全部告知。
(4)如果义务人员没有履行之前的告知义务的话,手术之后对患者所造成的伤害将由医疗机构来承担全额的赔偿责任,所以这算得上是一种替代性的责任。医疗行为可以称之为一把双刃剑,医生在为患者进行治疗时,也对病人的身体健康,甚至是生命等都具有这不同程度上的侵袭性。而对于患者而言,知情同意权时期实施选择权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具有侵袭性的医疗行为能够获得正当性行为的基础。所以必须取得病人及病人其他的权利人的同意,其医疗的行为才算的上是具有正当性的行为。
2.侵权责任法当中医疗告知和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具体规定
侵权责任法和以往的医疗相关法律相比,其在规范方面有着较大的改善:
(1)扩大了患者具有知情权的范围,具体增加了医方向患者提供并告知替代医疗方案的义务,这就很好的保护了患者在医疗方面的选择权,有效的限制了医方随意的动用其他各种不够成熟的医疗手段来开展相应的医疗活动,有效避免了医患纷争的出现。
(2)改善了知情同意权代为行使的情况,规定医方在向患者告知相关义务时,应当尽量避免对于患者可能产生的任何不利后果,不过这个要求对于医方来说确实是个不小的难题和挑战,所以医方必須针对患者的家庭状况、心理承受能力以及所具有的文化水平等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考虑,同时进行有关的综合性判断。
(3)对于侵犯知情同意权的行为进行法律意义上的明确,知情同意权是患者所享有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所以,如果医方不对患者告知的话,那患者将很难真正了解自身的病情发展状况,所以也就无法真正做出是否要回避医疗风险的选择。这样医方就明显的侵犯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3]。
(4)改善了医方为获得患者同意时的具体医疗处置方法,如果在医疗手术紧急的情况下,根据相关规定,医方无法征得的患者的意见,同时患者的家属以及关系人员都不在场的情况时,主治医生就可以提出医疗方面的处置方案来取得医疗机构人或者是被授权负责人的批准。
三、结语
综上所述,侵权责任法下的医疗侵权责任主要是医者的告知义务以及患者知情同意权,相比以往的医疗侵权法规,侵权责任法做出了明显的改善,比如扩大了患者具有知情权的范围、改善了知情同意权代为行使的情况、对于侵犯知情同意权的行为进行法律意义上的明确、改善了医方为获得患者同意时的具体医疗处置方法等,所以在如今的侵权责任法之下,医者更应当及时的履行自身的告知义务,以满足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这样才能真正避免以医患纷争的发生。
参考文献:
[1]高沈娟.《侵权责任法》实施下的我国医疗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缺陷和完善[J].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报.2014(06)
[2]叶家红.医疗侵权纠纷的因果关系之管见——从罗某与某市人民医院医疗侵权纠纷谈起[J].经济研究导刊.2010(04)
[3]梁平,陈焘.医疗纠纷解决机制构建的理论基石、规范协调与多元导向[J].山东社会科学.2014(10)
作者简介:
医疗安全责任承诺书 第5篇
1、每天按时上下班,不得随意迟到、早退,违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2、清洁工忠于职守,认真履行清洁工职责,严格执行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
3、每天打扫校舍内的公共场所,要求地面干净、无积灰、无痰迹、无纸屑果皮等,墙面及其它公物上无污渍、无蜘蛛网等。花圃无垃圾、无害虫、生长好。
4、清扫校园公共场所时,要保持地面清洁无积水,如因地面不清洁或有积水造成的安全事故,要负相应的责任。
5、工作时要注意安全和操作方法,不得违规操作,因违规工作造成自身或他人的安全事故,由当事人负完全责任。
6、如因工作失职而引发安全事故,根据情节轻重,扣发一定的当月工资以及负相应的责任。
7、本责任书的职责不因学校承诺人:的更换而改变。承诺人:如有更换,接任者继续履行。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有效期至20xx年x月xx日办公室、清洁工各一份。承诺人:由于工作变动,离任前应将领导责任移交接交人。
承诺人:
医疗器械质量安全承诺书 第6篇
(生产)
为促进医疗器械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营造公平竞争、守法诚信、优质服务的市场环境,本企业向社会承诺六项内容:
一、坚持公众利益至上原则,商业利益服从于公众利益,加强质量管理,不生产、销售无注册证、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注册标准的产品,保证所生产、销售的医疗器械安全有效;
二、切实恪守“企业是医疗器械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认真执行质量管理制度,严格自律,规范生产行为;
三、严格依法从事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做到:
1.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不得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
2.不擅自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3.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书面告知;
4.应按标准进行检验并附有合格证;
5.应按规定办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变更手续; 6.不擅自降低生产条件;
7.不擅自委托或者受托生产医疗器械;
8.不在未经许可的生产场地擅自生产医疗器械; 9.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应按规定建立上市后跟踪制度; 10.应未按规定报告所发生的重大医疗器械质量事故; 11.上市医疗器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应予纠正;
12.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连续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应提前书面告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13.不得向负责监督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
违反上述行为一经查实,愿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罚。
四、严格按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生产管理。
五、不印制或发放虚假广告。
六、建立产品质量跟踪制度、不良事件报告制度,做好售后服务,收集用户意见,及时处理投诉。
企业名称及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医疗安全责任承诺书 第7篇
消防安全责任承诺书
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消防法》和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关规定,为确保大型活动的安全,活动主(承)办、活动举办场所法定代表人和活动经营负责人签订责任如下:
大型活动安全责任部分:
一、严格按照《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落实大型活动的治安安全条件。
二、按照《条例》第六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向公安机关提交活动的相关材料。
三、建立、健全大型活动的安全制度,严格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四、严惩履行公安机关对活动票证印制工作的监印监销制度。未经公安机关核准同意,不得印制和发售通用票卷。
五、活动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增设的电气线路和悬挂物品须符合相应的安全鉴定。
六、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活动的安全检查和安全保卫工作。
七、公安机关安全保卫工作方案要求落实的其他安全条件。
八、任何参展企业和个人禁止免费发放礼品。
九、禁止与此次展览无关的其它类演出活动。
十、现场音乐音量应该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十一、禁止在通道处发放宣传单。
十二、服从现场安保人员管理,违反相关规定安保人员有权阻止或没收礼品。
十三、易燃品(油漆、涂料等),严禁实物展出。
消防安全责任部分: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八、对本存在的火灾隐患,本单位保证依法落实整改措施,立即改正; 若未履行上述职责,一旦发生火灾事故,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参展单位名称:
参展单位安全责任人(签字):
移动电话:
搭建单位安全人(签字)
移动电话:
医疗安全责任承诺书 第8篇
关键词:医疗损害举证责任,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法
引言
随着医疗纠纷大量增加, 现阶段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呈现出数量逐年增多, 审理周期长, 纠纷解决机制多元性以及患方胜诉率较高等特征。由此, 笔者从以下三个案例着手, 讨论中国当前的医疗制度举证责任之利弊。
1.于云祥案。原、被告共同委托徐州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徐州市医学会作出徐州医鉴[2009]048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原告不服, 申请重新鉴定, 鉴定结果仍为不属于医疗事故。但一审法院认为, 损害行为与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 因此, 对于作出的不构成医疗事故的结论, 法院予以确认。但同时, 报告也指出了医方存在对病情的发展及预后认识不足、相关实验室检查与鉴别诊断欠充分的问题。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应当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注意义务, 考虑到被告作为本市二级综合性医院这一地域因素和资质能力, 这种“认识不足”存在一定过失, 应当给予患者相应赔偿, 以原告损失的40%为宜。判决后, 徐州医学院附属第三医院提出上诉, 但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在此案中, 医疗鉴定已经作出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书, 两审法院仍然判令医院给予患者赔偿。若依据新出台的侵权责任法[1], 此案中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都仍值得商榷。
2.尹吉红案。原告尹吉红入住华山卫生院顺产一男婴, 胎儿出生后, 呼吸较弱, 经医生抢救约30分钟宣布抢救无效死亡。医生安排原告父亲李玉宽将尸体扔掉。次日, 原告方找到医院要李新新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和分娩同意书, 双方发生争执。原审法院认为, 本案中, 原告尹吉红所产男婴经抢救无效死亡后, 原告方未提出异议, 将婴儿扔掉, 导致死因无法鉴定。原告方存在一定的责任。被告华山卫生院应知道病历的重要性, 不应将病历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现病历中缺失知情同意书、分娩同意书原件及产时记录出现改动的行为, 也是不能鉴定的原因。对于原告尹吉红所产一男婴死亡, 因病历缺失、未行尸检、失去鉴定依据, 导致死因无法查明, 华山卫生院应承担主要责任, 赔偿原告的80%, 原告承担20%。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审法院的判决[2]。在此案中, 因为婴儿尸体已经不存在, 失去了鉴定依据。若依据侵权责任法颁布前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两审法院的判决基本无误。但依据侵权行为法相关规定, 笔者认为会导致完全相反的解读。
3.安文君案。安文君在家摔倒致使右膝损伤, 右髌骨骨折, 伤后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分院先后进行多次手术。术后安文君认为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 造成其身体受损。经多次协商, 安文君与区人民医院分院达成一次性经济性协议。半年后, 安文君以该协议显失公平为由, 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撤销该协议。经法院判决协议撤销后, 安文君诉至法院, 要求医院就其医疗过错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原审法院认为人民医院分院在Ⅹ光拍片报告欠准确, 手术方式选择欠妥, 术后指导病人康复不明确等处存在过错和不当, 其过错医疗行为与安文君右髌骨粉碎性骨折共同导致右膝关节创伤性关节炎, 参与度域值为45%~55%。故认定:人民医院分院的过失医疗行为与安文君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综合全案, 人民医院分院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二审法院认为, 医方在手术治疗方式的选择上侵害了患者的知情权和同意权。另医方对患方在术后的相关注意事项并未明确予以指导, 且并未采取积极有效的治疗补救措施, 因此认为对患者安文君所造成的损害区人民医院分院理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为妥[3]。此处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无疑, 但其赔偿额度, 两审法院出现了分歧。在此, 患者所受到的损害应当赔偿多少, 患者是否也应当就其受到的损害程度予以证明, 以实现更清楚地赔偿标准, 亦是下文笔者所要关注的问题。
一、侵权责任相关规定及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 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由此规定了医疗损害举证责任在原则上归属于患者一方。
在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 中国采医疗责任举证责任倒置制度, 这一制度虽然有利于患者, 但也可能造成“防御性医疗行为”, 使得医生在采取相关治疗手段时无法一直向前看, 而凡事优先考虑自保措施, 这对医疗技术的改进实属不利, 且并不会缓解医患之间的对立。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是先进国家的法官审理当事人双方掌握的资讯不对称的具体案件, 为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责任、求得公正裁判结果而发明的一种手段, 不是一项绝对的、固定不变的法律规则。因此, 举证责任倒置只可以作为证明手段的一种, 更要防止其片面化和绝对化[4]。此外, 依据绝大多数国家的经验以及民法的基本理论, 医疗责任应采过错责任较为恰当, 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只应在个案中适用。因此, 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过错责任的回归实属进步之举。医生未尽医疗上应尽的注意义务, 侵害病人的权利时, 应负医疗过错的侵权责任 (或契约责任) , 其基本案例类型, 如诊断错误、延误治疗、治疗不当、误用针剂、未作过敏试验、注射不当、消毒不良等, 此为医生违反诊疗义务的传统型态[5]。
但如果医疗损害赔偿诉讼适用一般的过错侵权责任, 则医方之过错需要患者举证证明, 这对于患者一方来说太过困难。首先, 医疗活动具有高度的专业性, 要判断其行为是否完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注意义务、程式、步骤等对不具有医学知识的患者来说十分困难。其次, 医疗活动具有风险性。第三, 医疗诉讼中证据多在医方, 病历资料等多在医方手里并由医方所书写, 因此不可避免出现篡改和书写不实的情况, 这对于患者来说无疑进一步增加了举证和胜诉的难度。因此, 各国多规定了例外情况, 中国对此也有所规定, 例如在第57条、第58条规定了违反相关义务的过错推定责任以及在第59条中规定了医疗产品损害的无过错责任, 但均采用列举的方式, 囊括范围实属有限。
二、对医疗损害举证责任制度的借鉴与分析
(一) 比较法上的相关借鉴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在其著名的1979年7月25日裁定中, 即强调:依事实审法院衡量, 在公平原则下, 不能期待由病人就医师之错误负全部之举证责任时, 则应考虑尽量减轻甚至转换病人之举证责任。首先, 在风险控制上, 病人之损害非来自于其个人体质对医疗行为之反应, 而在于医生或医院所应控制之风险时, 举证责任应由医院承担。其次, 依德国法的表见证明规则, 依据经验法则, 有特定之事实, 即发生特定典型结果者, 则于出现该特定结果时, 法官在不排除其他可能性的情形下, 得推论有特定事实存在。实务运用最多的是传染与麻醉。再次, 在医院及医生违反病情资讯记载义务时, 举证责任得以转换。除了故意篡改病历资料等外, 医院对病历的保管不善也得成为其承担举证责任的事由。最后, 医生出现重大医疗瑕疵之情形时, 即医生显然违反明确的医疗法则与固定之医学知识时发生的医疗瑕疵, 得转换举证责任。
日本自1907年就陆续发展了“过失之大致推定”理论, 即本于自由心证主义的运用, 以经验法则, 从一间接事实推认其他间接事实或主要事实之一种事实上的推定。实务上, 被害人并无须对过失基础的具体事实加以主张、举证, 反而只须就前提事实加以主张、举证即可。加害人在已被推定为有过失的情形下, 自应就可能促使为有过失之判断的具体事由不存在而负完全举证责任。因此达到了举证责任倒置的效果。过失大致推定在日本实务中经常得到运用, 例如技术层面的医疗及其他危险事故等[6]。
法国法亦在医疗损害举证责任分配上采过错责任, 但针对医疗科学上的过错和医疗伦理上的过错作了更加细腻的讨论。一是医疗科学上的过错, 系指医疗机构或医疗人员从事病情的检验诊断、治疗方法上的选择、治疗措施的执行以及病情发展过程中的追踪或术后照护等医疗行为, 不符合当时既存的医疗专业知识或技术水准而言。由于医疗关系大多数是一种契约关系, 因此此种过错是否存在举证责任, 将视基于医疗契约所生之债务, 性质上是一种“方法债务”, 或是一种“结果债务”而有所不同。二是医疗伦理上的过错, 指医疗机构或医护人员在从事医疗行为时, 未尽到必要地告知义务、保守秘密义务以及侵犯病患的知情权等违反医疗执业良知或执业伦理方面的规则。
美国法对于医疗过错举证责任的例外是“事实自证”原则, 其性质类似于大陆法系的过错推定原则。在实务中, 陪审团判断是否推论被告之过失存在采普通常识原则与采用专家证言的方法。同时, 原告须证明以下三项要件, 才得以采用此原则。一是若无被告之过失, 原告之损害通常不会发生;二是被告对于损害发生之工具或方法, 具有排他性的控制力;三是原告对于损害之发生, 必须无故意行为或具有任何原因力。但原告无须明确证明被告之何种过失行为导致损害发生[7]。
(二) 中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不足
在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 中国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 适用的法律主要有《民法通则》、《合同法》、《证据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及卫生部发布的相关行政法规和规章等。这些规章出台的目的不同, 尤其是在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问题上没有统一的标准。例如前文的于云祥案, 即便是两次医疗鉴定均认为医院不存在过错, 且根据案件的已有证据证明, 医院也无违反告知义务等的行为。但法院仍旧认为医院“对病情发展及预后认识不足”而责令医院赔偿。侵权责任法的出台规定了一个具体的标准, 但我们看到, 相比起德国、日本等医疗损害举证责任除外条款的类型化, 具体条款还有很大的商榷和调整空间。
1. 第57条的规定,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
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造成患者损害的, 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处只规定了医疗机构违反诊疗义务时采取过错推定的原则, 即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除非其有证据证明自身并不存在相关事由。但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 除了相关的诊疗义务外, 还存在说明义务、病情资讯记载义务、保密义务等。因此, 仅仅只规定诊疗义务在此有过于片面之嫌。
2. 第58条规定, 患者有损害, 因下列情形之一的, 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1)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 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首先, 整个条文存在“头重脚轻”之嫌。第一项仅笼统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此处会给司法实务带来极大不便。在实务中司法解释与相关部门 (如卫生部) 出台的条例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规定的内容多有重复且存在冲突之处, 侵权责任法并没有厘清相关的具体事项, 而将艰巨的任务留给了法官。况且, 此处并没有写明违反条例也会导致过错推定的后果。其次, 第二项与第三项均规定了与病历资料相关的内容。医院本身即负有病情资讯记载义务, 医生就病人的病情及其他诊疗相关资讯, 应当详细、负责、完整地记载, 病人可以请求医生发给病历或允许其查阅病历, 医生不得隐匿、篡改、销毁病历资料等。此处规定简而言之, 即为医生违反病情资讯记载义务的行为。第58条用两项的内容来规定与其相关的内容, 而且是在与第一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并列的情况下。此处立法者的意旨实在是令人费解, 三项规定不是“过简”就是“过繁”, 立法者还将其并列在同一法条中。
三、中国立法的完善建议
根据以上观点, 中国立法可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完善:首先, 明确规定医院在违反诊疗义务、说明义务、病情资讯记载义务等情况下得采取过错推定的方式将举证责任转嫁。根据德国法以及法国法的经验, 上述三项义务对于患者来说至关重要, 且如此类型化的规定使得立法上更为清晰, 实务中操作也更为明确。其次, 吸取德国法的表见证据规则。即有特定之事实, 即发生特定典型结果者, 则于出现该特定结果时, 法官在不排除其他可能性的情形下, 得推论有特定事实存在。在医疗事故较为多发的传染与麻醉等医疗领域中, 表见证据规则亦可以为患者提供更为有利的保障。最后, 将相关例外情况用司法原则等确立下来。如借鉴美国法的“事实自证”原则, 在以下情况下, 由医疗机构负举证责任:一是医疗事故若非医事人员欠缺注意, 于通常情形不会发生;二是被告对于事故之发生, 具有完全地掌控能力;三是被告之举证相较于原告更为容易。此处的类型化, 也避免了法官在判决时出现自由裁量空间过大而导致的不公平原则, 也严格限制了过错推定原则适用的范围。
总之, 立法中应当考虑医疗行为的复杂性与固有风险与当事人间的公平之间平衡的问题, 既不可将过重的责任强加给医疗机构而造成“防御性医疗”, 也不可忽视患者的弱者地位而不能施加有力的保障。
结语
因此, 依据笔者的观点, 根据修改后的侵权责任法, 上文中的三个案例的判决均存在可商榷之处。
在于云祥案中, 医生既然已经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 且已经在治疗过程中恰当履行了说明、告知等义务, 被告病情的发展亦因其个人体质的不同, 对病情的预后认识本不属医院履行义务的范围。但法院仍然判决医院承担40%的责任。若依据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举证的一般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此处应由患者举证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法院的判决对医疗机构施加了过重的负担。
在尹吉红案中, 由于医院建议当事人将婴儿的尸体处理掉而丧失了相关证据, 但医院违反了病情资讯记载义务而擅自修改病历资料,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58条的规定, 此处应当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而应承担赔偿责任, 此处法院只判决赔偿损失的80%, 亦未能充分说明理由。
在安文君案中, 赔偿的额度成为法院自由裁量的焦点, 一审法院判决赔偿50%, 二审法院判决赔偿80%。此处医院违反了注意义务与说明义务, 若依照侵权责任法, 既然已有明确证据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医疗机构就应当承担责任。法院判决的赔偿额度的依据, 应当根据患者举证中医疗机构的过错程度来承担。此处的责任分担应当如何, 法院应当依据已有的证据充分说理, 否则即存在主观臆测之嫌, 司法的公信力也会大打折扣。
中国侵权责任法在针对医疗纠纷的举证问题上回归了过错责任原则, 这是立法的一大进步, 然而, 在针对特殊情况, 完善相关例外条款的方面, 也需要作出进一步的探讨与完善。
参考文献
[1]徐州医学院附属第三医院与于云祥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EB/OL].北大法律信息网.
[2]尹吉红等与丰县华山卫生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EB/OL].北大法律信息网.
[3]安文君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分院等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EB/OL].北大法律信息网.
[4]张新宝.大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过失认定[G]//医疗过失举证责任之比较.台北:台北元照出版公司, 2008:108-109.
[5]王泽鉴.债法原理 (三) 侵权行为法 (1) [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245.
[6]朱柏松.论日本医疗过失之举证责任[G]//医疗过失举证责任之比较.台北:台北元照出版公司, 2008: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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