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预案简明操作手册
应急预案简明操作手册(精选6篇)
应急预案简明操作手册 第1篇
国家地震应急预案简明操作手册
本手册主要适用于I级应急响应,关注Ⅱ—Ⅳ级应急响应。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启动I级应急响应
(1)在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
(2)地震灾害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该省(区、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信息报送 2.1 震情速报
中国地震台网中心按以下要求测定地震速报参数报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和地震局。
(1)在首都圈震后10分钟内初步测定地震参数,震后15分钟内精确测定地震参数;
(2)在国内其它地区震后20分钟内初步测定地震参数,震后30分钟内精确测定地震参数。2.2 灾情速报
2.2.1 震区各级地震灾情速报网收集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等汇总上报省(区、市)地震部门,特殊情况下可直接上报地震局。省(区、市)地震部门在震后1小时内(夜晚延长至2小时)将初步情况报地震局,并按1、2、6、6、6„小时间隔向地震局报告或传真动态信息,如有新的突出灾情随时报告。2.2.2 震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地震部门,可越级报告。
2.2.3 国务院民政、公安、安全生产监管、交通、铁道、水利、建设、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及时报国务院办公厅并抄送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地震局和民政部。
2.2.4 地震局负责汇总灾情、社会影响等情况,震后4小时内报送国务院办公厅并及时续报;同时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2.2.5 发现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邀请单位要迅速核实并上报港澳办、台办或外交部并抄送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地震局和民政部。港澳办、台办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地区、机构通报,外交部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国家通报。2.3 震情灾情公告
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地震局和有关省(区、市)地震部门依照有关信息公开规定,及时公布震情和灾情信息。震后1小时内组织关于地震时间、地点和震级的公告;震后24小时内组织灾情和震情趋势判断的公告;适时组织后续公告。指挥与协调
3.1 灾区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
3.1.1 省(区、市)人民政府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国务院并抄送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地震局和民政部,同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3.1.2 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启动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必要时决定实行紧急应急措施。
3.1.3 省(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和非灾区对灾区进行援助,组成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直接组织灾区的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3.2 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国家地震应急工作。
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国务院分管领导)主持召开指挥部全体会议,通报震情和灾情,根据灾害程度和灾区的需求,决策和处理下列事项:
(1)协调解放军总参谋部和武警总部组织指挥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2)调遣国家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公安消防部队等灾害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护队伍赴灾区。
(3)部署饮用水和食品的供给、伤员后送、物资调运、灾区内外交通保障。
(4)组织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地区对灾区紧急支援。
(5)视情况,建议国务院向国际社会呼吁援助。
(6)视情况,建议国务院实施跨省(区、市)的紧急应急措施以及干线交通管制或者封锁国境等紧急应急措施。
(7)按照中央慰问及派出工作组规定派工作组赴灾区慰问、指导抗震救灾工作。3.3 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地震局,落实指挥部抗震救灾工作部署。
(1)汇集、上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
(2)提出具体的抗震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3)贯彻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灾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
(4)掌握震情监视和分析会商情况。
(5)研究制定新闻工作方案,指导抗震救灾宣传,组织信息发布会。
(6)起草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
(7)承担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3.4 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设立部门地震应急机构负责本部门的地震应急工作,派出联络员参加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工作。3.5 国务院办公厅负责对抗震救灾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协调。应急响应行动
4.1 人员抢救及工程与基础设施抢险
4.1.1 地震局协调组织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开展灾区搜救工作;协调国际搜救队的救援行动。
4.1.2 解放军总参谋部、武警总部组织指挥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4.1.3 公安部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队赶赴灾区,扑灭火灾和抢救被压埋人员。4.1.4 卫生部组织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病队伍抢救伤员。
4.1.5 建设部组织力量对灾区城市中被破坏的给排水、燃气热力、公共客货交通、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上述基础设施功能。4.2 转移和安置灾民
4.2.1 民政部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4.2.2 当地政府具体制定群众疏散撤离组织与指挥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4.3 地震现场监测预报与灾害调查评估
4.3.1地震局负责组织、协调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对震区地震类型、地震趋势、短临预报提出初步判定意见;组织开展地震烈度调查,确定发震构造,调查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级政府的配合下,共同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4.4 次生灾害防御
4.4.1 公安部协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处置地震次生灾害事故。4.4.2 水利部、国防科工委、建设部、信息产业部、民航总局对处在灾区的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4.4.3 环保总局加强环境的监测、控制。
4.4.4 国土资源部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4.4.5 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督导和协调灾区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行业采取紧急处置。4.5 疾病预防与控制
4.5.1 卫生部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暴发流行,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
4.5.2 发展改革委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紧急调用。
4.5.3 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灾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对药品、医药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4.5.4 其他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医药部门,做好卫生防疫以及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工作,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卫生方面的帮助。4.6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6.1 灾区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4.6.2 灾区所在的省(区、市)人民政府动员非灾区的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4.6.3 邻近的省(区、市)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4.6.4 其他省(区、市)人民政府视情况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的活动。4.7 通信与信息系统恢复
4.7.1 信息产业部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4.7.2 自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尽快恢复本部门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4.8 电力系统恢复
4.8.1 发展改革委指导、协调、监督灾区所在省级电力主管部门尽快恢复被破坏的电力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等,保障灾区电力供应。4.9 交通运输保障 4.9.1 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组织对被毁坏的铁道、公路、港口、空港和有关设施的抢险抢修;协调运力,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优先运输和灾民的疏散。4.10 治安保障
4.10.1 武警总部加强对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4.10.2 公安部、武警总部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4.11 物资保障
4.11.1 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调运粮食,保障灾区粮食供应。4.11.2 商务部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4.11.3 民政部调配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4.12 资金保障
4.12.1 财政部负责中央应急资金以及应急拨款的准备。4.12.2 民政部负责中央应急救济款的发放。4.13 呼吁与接受外援
4.13.1 外交部、民政部、商务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呼吁国际社会提供援助,并提出需求。
4.13.2 民政部负责接受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助款物。
4.13.3 地震局、外交部负责接受和安排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援队伍。4.13.4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向国际对口组织发出提供救灾援助的呼吁;接受境外红十字总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提供的紧急救助。
4.14 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信息发布
5.1 地震灾害发生后,地震局、民政部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和本部门职责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并适时举行新闻发布会,分别介绍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在发生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重大敏感或涉外事件时,要商报新闻办,及时组织对外报道。
5.2 各新闻媒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新闻报道工作。涉外事务 6.1 外交部、新闻办负责按有关规定办理外国专家和外国救灾人员到现场进行考察和救灾、外国新闻记者到现场采访事宜。
6.2 外交部对申请来华救灾人员、新闻记者及科学考察专家的入境手续可作特殊处理,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予以配合。
6.3海关总署、商务部、质检总局对救灾物资的入境手续可作特殊处理。6.4 地震局会同外交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组织接待中心,协调联合国救援中心和来华外国救援队的救援行动。
6.5 处于灾区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人员、外国民间机构或国际组织代表机构及其人员,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安置。
6.6处于灾区的应有关部门邀请临时来华的外宾、外商及海外人士,由邀请单位负责协调安置。
6.7 处于灾区的外国来华旅游者和港澳台旅游者由旅游接待部门负责协调安置。应急结束
达到下述条件,由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的原机关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有关紧急应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1)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
(2)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
(3)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
(4)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后期处置
8.1 政府及部门、单位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8.2 民政部负责接受并安排社会各界的捐赠。
8.3 保监会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
8.4 地震局负责对地震灾害事件进行调查,总结地震应急响应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报国务院。
附录:
Ⅱ—Ⅳ级应急响应
Ⅱ级应急响应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1)在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5—7.0级地震;
(2)地震灾害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1.1 指挥与协调
1.1.1 灾区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
1.1.1.1 省(区、市)人民政府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国务院并抄送地震局和民政部,同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
1.1.1.2 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启动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必要时决定实行紧急应急措施。
1.1.1.3 省(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和非灾区对灾区进行援助,组成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直接组织灾区的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1.1.2地震局在国务院领导下,组织、协调国家地震应急工作。
1.1.2.1地震局局长主持会商,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派员参加会商,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抗震救灾工作的指导,研究、处理下列事项:
(1)向国务院报告震情、灾情,提出地震趋势估计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
(2)向灾区派出地震局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
(3)向国务院建议派遣国家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经批准后,组织国家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赴灾区紧急救援。
(4)根据灾区的需求,向国务院建议调遣公安消防部队等灾害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护队伍赴灾区、组织有关部门对灾区紧急支援。
(5)当地震造成大量人员被压埋,向国务院建议调遣人民解放军部队和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经批准后,协调解放军总参谋部和武警总部组织指挥部队行动。
(6)当地震造成两个以上的省(区、市)受灾,或者地震发生在边疆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并造成严重损失,向国务院建议派出工作组;经批准后,派出工作组前往灾区,协调解决省(区、市)人民政府难以解决的问题。
(7)对地震灾害现场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工作组和各级各类救援队伍、支援队伍、保障队伍的活动进行协调。
(8)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地震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1.1.2.2 当地震造成损失构成特大地震灾害事件时,提请国务院提高应急响应级别并落实国务院部署。1.1.3 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联络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1.2 应急响应行动
根据灾区的需求,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联络员单位和灾区各级政府区实施应急响应,参照“I级应急响应行动”规定执行。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1)在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0—6.5级地震;
(2)地震灾害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2.1 指挥与协调
2.1.1 灾区所在市(地、州、盟)人民政府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
2.1.1.1 市(地、州、盟)人民政府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省(区、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地震局和民政厅,同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2.1.1.2 启动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2.1.1.3 市(地、州、盟)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和非灾区对灾区进行援助。2.1.2 地震局组织、协调国家地震应急工作。
地震局副局长主持会商,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派员参加会商,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抗震救灾工作的指导,研究、处理下列事项:
(1)向国务院报告震情、灾情,提出地震趋势估计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
(2)向灾区派出地震局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
(3)当地震造成较多人员被压埋并且难以营救,向国务院建议派遣国家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经批准后,组织国家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赴灾区。
(4)根据灾区的需求,向国务院建议调遣公安消防部队等灾害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护队伍赴灾区、组织有关部门对灾区紧急支援。
(5)对地震灾害现场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工作组和各级各类救援队伍、支援队伍、保障队伍的活动进行协调。
(6)适时向国务院报告地震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2.1.3 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联络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2.2 应急响应行动 根据灾区的需求,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联络员单位和灾区各级政府区实施应急响应,参照“I级应急响应行动”规定执行。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1)在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5.0—6.0级地震;
(2)地震灾害造成20人以下死亡。3.1 指挥与协调
3.1.1 灾区所在县(市、区、旗)人民政府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
3.1.1.1 县(市、区、旗)人民政府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市(地、州、盟)人民政府并抄送地震部门和民政局。
3.1.1.2 启动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3.1.2 地震局组织、协调国家地震应急工作。
地震局副局长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抗震救灾工作的指导,研究、处理下列事项:
(1)向国务院报告震情、灾情,提出地震趋势估计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
(2)向灾区派出地震局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
(3)对地震灾害现场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工作组的活动进行协调。
(4)应急结束后,向国务院汇报地震应急工作。3.2 应急响应行动
根据灾区的需求,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联络员单位和灾区各级政府区实施应急响应,参照“I级应急响应行动”规定执行。
应急预案简明操作手册 第2篇
葛家小学 2016年9月
葛家小学校园暴力侵害应急处置程序
一、各种突发事件联络人员及处置电话
邴兆亮 *** 朱建珍 *** 常 策*** 单连海*** 李 翠*** 邴竹青***
二、具体处置流程
1.预案启动要求:发生校园暴力侵害事件。2.各处置组任务
⑴总指挥邴兆亮:现场指挥制止暴力侵害事件继续;组织抢救;向教育主管部门汇报情况。⑵救援小组(组长:常策):组织老师、安保制止暴力侵害继续;组织送医抢救。⑶疏散小组(组长:朱建珍):紧急疏散围观师生,做好自我保护;汇总情况。⑷联络小组(组长:李 翠):拨打120急救、110报警;通知受害者家属。⑸后勤保障(组长:单连海):联系应急车辆,提供保障物资。3.向上报告内容与时限要求
向上报告内容:校园暴力侵害发生时间、地点、师生伤亡情况、现场处置情况。向上报告时限:发现暴力侵害事件及时制止马上报告。教委办联系电话:87881043
葛家小学师生踩踏应急处置程序
一、各种突发事件联络人员及处置电话
邴兆亮 *** 朱建珍 *** 常策*** 单连海*** 李 翠*** 邴竹青***
二、具体处置流程
1.预案启动要求:发生师生踩踏事件,造成伤亡。2.各处置组任务
⑴总指挥邴兆亮:现场指挥师生疏散;组织抢救;向教育主管部门汇报情况。⑵救援小组(组长:常策):组织师生疏散;组织教师、安保将受伤师生送医抢救。⑶疏散小组(组长:朱建珍):紧急疏散围观师生,做好自我保护;汇总情况。⑷联络小组(组长:朱妮妮):拨打120急救、110报警;通知受害者家属。⑸后勤保障(组长:单连海):联系应急车辆,提供保障物资。3.向上报告内容与时限要求
向上报告内容:踩踏发生时间、地点、师生伤亡情况、现场处置情况。向上报告时限:踩踏发生疏散师生马上报告。教委办联系电话:87881043
葛家小学消防、地震逃生应急处置程序
一、各种突发事件联络人员及处置电话
邴兆亮 *** 朱建珍 *** 常策*** 单连海*** 李 翠***邴竹青*** 报警电话:
110、120
二、具体处置流程
1.预案启动要求:火灾、地震发生,警报响起。2.各处置组任务
⑴总指挥邴兆亮:现场指挥师生疏散撤离;组织抢救;向教育主管部门汇报情况。⑵救援小组(组长:常策):拉响警报;组织师生疏散;组织教师、安保救护。⑶疏散小组(组长:朱建珍):紧急组织师生撤离,注意自我保护;清点人数;汇总情况。⑷联络小组(组长:李 翠):拨打120急救、119、110报警;通知受害者家属。⑸灭火组(组长:邴竹青):组织教师在注意安全的情况下进行灭火。⑹后勤保障(组长:单连海):联系应急车辆,提供保障物资。3.向上报告内容与时限要求
向上报告内容:火灾、地震发生时间、地点、师生伤亡情况、造成灾害情况、现场处置情况。向上报告时限:师生撤离教学楼半小时以内。教委办联系电话:87881043
葛家小学防溺水应急处置程序
一、各种突发事件联络人员及处置电话
邴兆亮 *** 朱建珍 *** 常策*** 单连海*** 李 翠*** 邴竹青*** 报警电话:
110、120
二、具体处置流程
1.预案启动要求:发生师生溺水事件。2.各处置组任务
⑴总指挥邴兆亮:现场指挥抢救;向教育主管部门汇报情况。⑵救援小组(组长:朱建珍):组织人员抢救。⑶协调小组(组长:常策):组织协调救援人员紧急施救;安抚受害者家属。⑷联络小组(组长:李 翠):拨打120急救、110报警;通知受害者家属。⑸后勤保障(组长:邴竹青):联系应急车辆,提供保障物资。3.向上报告内容与时限要求
向上报告内容:溺水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师生伤亡情况、现场处置情况。向上报告时限:溺水事件发生马上报告。教委办联系电话:87881043
葛家小学食物中毒应急处置程序
一、各种突发事件联络人员及处置电话
邴兆亮 *** 朱建珍 *** 常策*** 单连海*** 李 翠*** 邴竹青***
二、具体处置流程
1.预案启动要求:师生发生食物中毒事件。2.各处置组任务
⑴总指挥邴兆亮:现场指挥组织抢救;向教育主管部门汇报情况。⑵救援小组(组长:常策):组织教师、安保送医抢救。⑶疏散小组(组长:朱建珍):组织疏散围观师生;进行安抚;了解饮食情况、留存呕吐物、汇总情况。⑷联络小组(组长:李 翠):拨打120急救、110报警;通知受害者家属。⑸后勤保障(组长:单连海):联系应急车辆,提供保障物资。3.向上报告内容与时限要求
应急预案简明操作手册 第3篇
在直线加速器的使用过程中, 有时会出现一些紧急突发事件, 为确保其使用安全, 医院应建立相关事件的应急预案, 以处理紧急情况的出现。本文结合工作实践, 主要介绍了Varian23EX加速器使用中相关突发事件的处理流程, 包括无法降低治疗床、无法终止治疗束、医院停电、工作区有火、烟或异常气味、紧急关机电路故障以及意外射线照射等[1,2]。
1 无法降低治疗床
如果通过垂直运动控制按钮无法降低治疗床, 则需采取以下方法进行处理:
(1) 将“DISABLE/ENABLE”钥匙从专用键盘中拔出并装入衣服口袋中, 进入机房, 提醒患者不要紧张并保持不动。打开机柜的右门, 重置机器辅助电子盒的断路开关, 确保断路开关没有跳闸。重回治疗室, 应用双侧手控盒及床旁面板控制器尝试降低治疗床。
(2) 如果仍不奏效, 则就近按下“EMERGENCY”按钮。当按下“EMERGENCY”按钮时, 转盘的旋转制动功能便不起作用, 所以可手动旋转治疗床, 当旋转固定杆对准固定孔时, 将固定杆按下。若床面的高度和前后位置足以将患者移离治疗床, 则帮助患者下床, 否则, 继续以下步骤。
(3) 打开机柜的右门, 按下辅助电子盒下面紧急控制器上的“EMERGENCY”按钮, 将应急手控盒从机柜里面拿出, 回到治疗床旁, 站在患者身边。若当前床面的前后位置无法移离患者, 则松开刹车, 将应急手控盒上的“NORM/OUT/DOWN”开关打至“OUT”位置, 压下并按住应急手控盒上的使能按钮, 手动移动治疗床到合适的位置, 松开使能按钮, 重新啮合前后方向刹车。否则, 跳过该步骤。
(4) 同理, 若床面的高度不利于移离患者, 则将应急手控盒上的“NORM/OUT/DOWN”开关打至“DOWN”位置, 压下并按住应急手控盒上的使能按钮, 使治疗床缓慢下降, 当床面降至合适的位置时, 松开使能按钮。否则, 跳过该步骤。协助患者下床并离开治疗室。
(5) 将“NORM/OUT/DOWN”开关打至“NORM”位置, 拉出“EMERGENCY”按钮, 然后把应急手控盒放回原处。通知维修人员, 在维修人员确认治疗床恢复正常前, 禁止工作人员继续使用机器。
2 无法终止治疗束
当控制台显示器上显示的总出束剂量等于设定剂量时, 直线加速器会终止出束。若总出束剂量已达到设定剂量时, 直线加速器仍未终止出束, 机器会以下几种方法终止出束:
(1) 当总出束剂量超过设定剂量一定跳数 (MU) 或一定的百分比 (取两者中较小的那个值) 时, 机器会报“DOS2”联锁, 从而终止机器继续出束。
(2) 当控制台上显示的出束时间等于操作者设定的时间时, 机器就会报“TIME”联锁, 并终止出束。
(3) 在动态弧形治疗中, 当臂架角度达到操作者设定的停止角度时, 机器就会终止出束。
虽然直线加速器有以上3种备用方案来终止出束, 但当控制台显示器上的累计出束剂量超过预先设定的值时, 操作者应采取一些措施来终止机器继续出束, 而不是等待机器自身通过采用其备用方案来终止出束。操作者应当立即按下“BEAM OFF”按钮并将“DISABLE/ENABLE”钥匙开关打至“DIS-ABLE”处, 如果仍无法终止出束, 则按下距离最近的“EMERGENCY”按钮, 如果机器仍在出束, 则关掉机器的供电开关。如果此时有患者正在治疗床上接受治疗, 则需参照上文“无法降低治疗床”部分的内容将患者从治疗床上放下。通知维修人员, 在维修人员确认机器恢复正常前, 禁止工作人员继续使用机器[3]。
3 电源故障
如果医院因某些原因停电, 则需采取以下应急措施:打开应急照明设备 (有些应急照明设备在医院停电时会自动开启) , 参照上文“无法降低治疗床”部分的内容, 将患者撤离治疗室。在控制台电子柜前端的数字显示部分查看患者在停电之前接受照射的累计剂量, 并将其记录下来。当电源恢复后, 需等到所有电源部分都恢复且稳定后再尝试去操作机器。
4 火、烟或异常气味
若发现起火、冒烟现象或嗅到异常气味, 需执行以下应急方案:按下最近的“EMERGENCY”按钮, 参照上文“无法降低治疗床”部分的内容, 将患者撤离治疗室。将所有人员撤离到安全区域, 通知消防部门, 如果火势不大可尝试灭火, 但注意不要用水, 以防损坏机器的电路部分。若按下“EMERGENCY”按钮时, 患者正在接受治疗, 则在控制台电子柜前端的数字显示部分查看患者在治疗中断之前接受照射的累计剂量, 并将其记录下来。在维修人员确认机器恢复正常前, 禁止工作人员继续使用机器。
5 紧急关机电路无法正常运行
当按下“EMERGENCY”按钮时, 直线加速器机架、机柜、调制器、专用键盘和控制台电子柜的上半部分立即断电, 控制台显示器和控制台计算机保持供电。若按下“EMERGENCY”按钮, 治疗室内的电动机或风扇运行的声音依旧存在或是控制台专用键盘上绿色LED电源指示灯仍然亮着, 说明紧急关机电路无法正常运行。应采取以下流程进行处理:如果有必要, 参照上文“无法降低治疗床”部分的内容, 将患者撤离治疗室。立即关闭主设备电源。如果关闭主设备电源时, 患者正接受治疗, 则需要记录治疗中断前患者接受照射的累计剂量, 该值可在控制台电子柜前端的数字显示部分查看。在维修人员确认机器恢复正常前, 禁止工作人员继续使用机器。
6 意外射线照射
如果有人员意外接受到射线照射, 应组织其及时就医, 确认其接受意外照射的剂量并采取相关措施将辐射的危害降到最低, 并通知医院的相关部门, 由他们做进一步的处理。
7 小结
直线加速器等放射治疗设备具有很大的潜在风险, 如果操作或检修人员没有经过专业培训, 或是操作检修时粗心大意, 都可能带来巨大的危害, 轻则损毁设备, 重则造成工作人员人身伤害甚至致人死亡。所以, 医院应根据本院的实际情况, 制定相关的规范来指导相关操作和维修人员正确操作设备, 尽量规避因操作使用不当而产生的风险。
参考文献
[1]顾本广.医用加速器[M].北京:科学出版社, 2003.
[2]杨绍洲, 陈龙华, 张树军, 等.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M].北京:人民军医出版社, 2004.
应急预案简明操作手册 第4篇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三、《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
工作原则
按照《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操作手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政府和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指导下,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工作。
一、分级管理、分级响应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
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制,落实各自的职责。
三、科学决策、依法应急
采用先进技术,实行民主决策,依法规范程序,确保事故处置的科学、有效。
四、加强监测、群防群控
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检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五、及时反应、快速行动
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要作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态发展,有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
事故分级
按照《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分级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相应分为四级。
一、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Ⅰ级)
(一)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二)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三)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二、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Ⅱ级)
(一)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地)级行政区域的;
(二)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三)造成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四)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三、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Ⅲ级)
(一)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地)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二)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三)市(地)级人民政府认定的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四、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Ⅳ级)
(一)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2个以上乡镇,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二)造成伤害人数30—90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三)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组织体系
一、吉林省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吉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要求和工作需要,启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一)职责:在吉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协助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采取措施,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3.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开展相关技术鉴定工作;
4.根据需要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
5.审议批准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二)总指挥:由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副主任担任。
(三)成员单位:根据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有:省农委办公室、市场信息处、发展计划处、财务处、科技教育处、农业处、农机处、农垦处、乡镇企业处、监察室,以及事故发生地市(地)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机构图见附件一)。
相关部门职责如下:
1.办公室:负责制定信息发布方案及对外口径,组织、协调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汇总和报送等工作。
2.市场信息处:负责省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该办公室各项职责;拟定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等工作。
3.发展计划处:负责协调相关处室编制事故应急处置所需固定资产的方案,积极争取国家及省发改委追加应急处置所需固定资产投资。
4.财务处:负责事故应急处置资金保障及管理。
5.科技教育处:负责应急处置教育培训的归口管理,将应急处置相关知识作为农民培训的内容加以落实。
6.农业处:负责组织与种植业领域农药残留等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7.农机处:负责组织涉及农业机械管理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农业机械造成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8.农垦处:负责组织垦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9.乡镇企业处:负责组织与加工食品相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10.监察室:负责对政府公务员和政府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造成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督查督办,并依法依纪提出处理建议或作出处分决定。
二、吉林省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
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下设办事机构。省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启动后,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立即启动。
(一)职责
1.贯彻落实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检查督促各地区、委各处(室)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防治蔓延擴大;
3.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4.向省政府、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为新闻机构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的专访;
6.完成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主任与副主任
1.主任:由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市场信息处处长担任;
2.副主任:由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省农委办公室、市场信息处、发展计划处、财务处、科技教育处、农业处、农机处、农垦处、乡镇企业处、监察室主管处长(主任),以及事故发生地市(地)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主管负责人担任(见附件二)。
(三)联络员、联系人
1.各成员单位设联系员(见附件二)。
2.各市(州)农业主管部门设联络员、联系人,联络员由主管负责人担任,联系人由主管科室负责人担任。
3.吉林省受理举报电话:0431-88906017。
4.省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1486号;邮编 130051;
電话(传真):0431-88906017 82711364。
三、应急处置工作小组
吉林省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给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将有关事故以及处理情况及时报告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一)事故调查组
1.组成: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环节,明确省农委市场信息处、农业处、农机处、农垦处、乡企处等部门负责或其中一个部门牵头负责。监察室视情况参与对重大事故的调查。同时,根据需要成立专家咨询组,协助调查事故(专家库见附件三)。
2.职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组织协调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实施应急处置工作,监督相应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专家咨询组负责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帮助,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及造成的危害,为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
(二)事故处理组
1.组成: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为主负责。
2.职责: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农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三)综合组
1.组成:由省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吉林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规定,根据事故的类别等情况确定具体成员。
2.职责:迅速制定信息发布方案,及时采用适当方式组织信息发布。在发生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涉外事件时,及时组织对外发布,并视情况通过有关部门向我驻外有关使领馆、港澳台地区通报情况。负责受理事故发生地现场的记者采访申请和管理工作。负责互联网有关信息的管理和指导。
运行体系
一、监测、预警、报告、举报、通报
(一)监测与预警
吉林省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省农委市场信息处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综合协调、归口管理和监督检查。各相关处室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开展农药及农药残留等质量安全监测工作。
吉林省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公告制度,及时发布有关农产品农药残留等质量安全监测信息。
各有关处室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农产品种养殖过程的质量安全日常监管。
(二)报告
吉林省建立健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包括信息报告和通报,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等。
1.责任报告单位和人员
(1)农产品种植、养殖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农产品批发市场;
(2)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
(3)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5)消费者;
(6)其他单位和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慌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2.报告程序
遵循从下至上逐级报告原则,允许越级上报。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情况,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市(地)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省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对口处室报告。
(1)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2)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市(地)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省农委报告。
(4)省农委各处室在接到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省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程序向省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报告,并及时通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报告要求
(1)初次报告
事故发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2)阶段报告
事故发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必要时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总结报告
事故发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事故处理后10日内做出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包括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三)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省农委举报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省农委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对举报事项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通报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及时通报。
1.通报范围和方式
(1)市(地)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可能引发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风险信息报送省农委。根据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险情,省农委应当及时通报有关市(地)级人民政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必要时上报省人民政府。同时,视情况向社会及时通报,避免风险和危害范围进一步扩大。
(2)省农委接到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后,及时与事故发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沟通情况;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相关地区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同时,应当立即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
2.特殊通报
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时,经省人民政府或省应急指挥部批准,由省农委及时通报省港澳办、台办或省外办,有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实施。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按照《吉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分四级,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Ⅰ级)由国家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Ⅱ级)、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行动的组织实施由省及地方人民政府决定。
(1)响应的升级:当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上报省应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
(2)響应的降级: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省应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撤消预警。
(二)指挥协调
1.吉林省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按照省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的部署和要求,启动吉林省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协调指挥应急处置行动。
2.吉林省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协调省农委有关处室向省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提出应急处置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置指挥工作;协调、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报告应急处置行动的进展情况;指导对受威胁的周边环境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三)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跨省(区、市)、跨领域、影响严重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紧急处置方案,按照《吉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
(四)响应的终结
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终结,应急处置队伍撤离现场。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汇总之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三、后期处理
(一)善后处理
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处置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陪工作。
造成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二)责任追究
对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提出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的建议。
省农委相关处室负责人对整改和善后处理进行监督。
(三)总结报告
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应当及时总结分析应急处置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处置总结报告,报送吉林省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抄送省农委各相关处室。省农委根据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提交的应急处置总结报告,组织研究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措施。
四、应急保障
(一)信息保障
省农委建立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由吉林省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承担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和传递等工作。
(二)技术保障
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受省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或者其他单位的委托,承担任务的检测机构应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定性提供依据。
(三)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应急处置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四)演习演练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市(地)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统一组织突发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处置演习演练。
(五)宣教培训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烧成系统中控操作应急预案 第5篇
1.1高温风机跳停
(1)停窑头煤,防止窑头回火烧坏高温镜头,伤害窑头人员。
(2)关闭煤磨热风阀门,防止引起煤磨系统起火爆炸。
(3)中控关闭消风阀并通知现场检查消风阀,止料,止窑尾煤,大幅度降低窑速(根据窑电流高低调整),防止严重窜料。
(4)降低篦冷风机转速,降后排风机转速,调出窑头负压;
(5)通知现场人员远离窑头、斜链斗地沟等地方。
(6)通知余热发电调整阀门,阀门调整后,若入窑头电收尘温度高及时开启冷风阀并根据增湿塔出口温度调整喷枪,开增压泵及溢流绞刀。增湿塔排灰水分过高时,不得入库,排灰用手抓成团时,应外拍。止料后,增湿塔出口温度低于180℃,应停止喷水,以防湿底。
(7)系统调整正常后,开启窑头转子称。
(8)通知电工、岗位工进行检查;通知调度员,故障若能短时间排除,窑头小煤量,窑低速连续运转,保持窑尾温度800℃左右,c1出口温度不能过高,高温风机入口温度不超过350℃。
(9)若故障不能短时间排除,其他操作按正常停车顺序,全部停机。
特别注意事项:
(1)高温风机跳停应及时通知生料立磨操作员,防止生料磨风速改变引起料层不稳,导致磨机震动幅度大而出现问题。
(2)出现窜料,通知窑头、篦冷机周围、地沟等现场处离人,防止出现人身事故。
(3)出现窜料后,熟料应及时改入中心小库,进行搭配使用。
(4)窑内温度较高再行点火时,应先翻窑后给煤,且窑门罩前不停留人员,以防止煤粉爆炸回火伤人。
(5)增湿塔排灰水分过高时,不得入库,排灰用手抓成团时,应外拍。止料后,增湿塔出口温度低于180℃,应停止喷水,以防湿底。
1.2后排风机跳停
(1)止料、止窑尾煤、降窑速、降高温风机转速,调整篦冷机风机转速,保证窑头负压。及时关一级入窑斜槽上的消风阀门,以防出现正压烧坏篷布和胶带。
(2)停止生料磨系统,把高温风机入增湿塔的阀门打开,关闭入生料立磨的热风阀门,进行倒风操作。
(3)通知现场人员远离窑头,斜链斗地沟等地方。
(4)逐渐减小窑头喂煤量,减一次风机风量。
(5)通知余热发电调整阀门,阀门调整后,若入窑头电收尘温度高及时开启冷风阀并根据增湿塔出口温度调整喷枪,开增压泵及溢流铰刀。增湿塔排灰水分过高时,不得入库,排灰用手抓成团时,应外排。止料后,增湿塔出口温度低于180℃,应停止喷水,以防湿底。
(6)通知电工、岗位工进行检查;通知调度员,故障若能短时间排除,窑头小煤量,窑低速连续运转,保持窑尾温度800℃左右,c1级出口温度不能过高,高温风机入口温度不超过350℃。
(7)若故障不能短时间排除,其他操作按正常停车顺序全部停机。
1.3窑头喂煤系统发生故障
(1)适当减料、慢窑、降高温风机拉风,低负荷生产,防止窑内窜料。
(2)通知岗位工及电工迅速查找故障原因,通知调度员。
(3)通知现场人员远离窑头,斜链斗地沟等地方。
(4)严格控制分解炉温度,防止因温度过高发生预热器结皮堵塞。
(5)同时注意煤磨温度,及时调整冷热风阀。
(6)若故障5分钟不能排除,通知岗位工关消风阀、止料、止窑尾煤、降窑速、降高温风机转速,降后排风机转速,调整篦冷机风机转速,保证窑头负压。
(7)通知余热发电调整阀门,阀门调整后,若入窑头电收尘温度高及时开启冷风阀并根据增湿塔出口温度调整喷枪,开增压泵及溢流铰刀。增湿塔排灰水分过高时不得入库,排灰用手抓成团时,应外排。止料后,增湿塔出口温度低于180℃,应停止喷水,以访湿底。
(8)若故障不能短时间排除,其他操作按正常停车顺序全部停机。
(9)通知煤立磨中控员关注本系统的各测点的温度变化。
1.4窑尾喂煤系统发生故障
(1)适当减料、慢窑、降高温风机拉风,适当增加窑头煤,低负荷生产,防止窑内窜料。
(2)通知岗位工及电工迅速查找故障原因。通知调度员。
(3)通知现场人员远离窑头,斜链斗地沟等地方。
(4)同时注意煤磨温度,及时调整冷热风阀。
(5)若故障5分钟不能排除,通知岗位工关消风阀、止料、降窑速、降高温风机转速,降后排风机转速,调整篦冷机风机转速,保证窑头负压。
(6)通知余热发电调整阀门,阀门调整后,若入窑头电收尘温度高及时开启冷风阀并根据增湿塔出口温度调整喷枪,开增压泵及溢流铰刀。增湿塔排灰水分过高时不得入库,排灰用手抓成团时,应外排。止料后,增湿塔出口温度低于180℃,应停止喷水,以防湿底。
(7)故障若能短时间排除,窑头小煤量,窑低速连续运转,保持窑尾温度800℃左右,c1级出口温度不能过高,高温风机入口温度不超过350℃。
(8)若故障不能短时间排除,其他操作按正常停车顺序全部停机。
(9)通知煤立磨中控员关注本系统的各测点的温度变化。
1.5窑主电机出现故障
(1)主电机跳停后立即联系电工及岗位工检查,重启失败后止料。
(2)通知窑中巡检工挂辅传转窑,通知岗位工关消风阀、止料、止窑尾煤、降窑速、降高温风机转速,降后排风机转速,调整篦冷机风机转速,保证窑头负压。
(3)逐渐减小窑头喂煤量,减一次风机风量。
(4)通知余热发电调整阀门,阀门调整后,若入窑头电收尘温度高及时开启冷风阀并根据增湿塔出口温度调整喷枪,开增压泵及溢流铰刀。增湿塔排灰水分过高时不得入库,排灰用手抓成团时,应外排。止料后,增湿塔出口温度低于180℃,应停止喷水,以防湿底。
(5)通知岗位工及电工迅速查找故障原因。通知调度员。故障若能短时间排除,窑头小煤量,窑低速连续运转,保持窑尾温度800℃左右,c1级出口温度不能过高,高温风机入口温度不超过350℃。
(6)若故障不能短时间排除,其他操作按正常停车顺序全部停机。
1.6篦冷机一段、二段、三段、破碎机、斜链斗出现故障
(1)一篦床出现故障时,大幅减料、慢窑,降高温风机拉风;二篦床,斜链斗出现故障时,适当减料、慢窑,降高温风机拉风。
(2)通知框架工因下料量调整而特别关注下料管翻板阀波动情况,保证框架安全。
(3)通知窑巡检工打篦冷机空气炮,并适当加大篦冷机鼓风量。
(4)严格控制分解炉温度,防止因温度过高发生预热器结皮堵塞,适当减少窑头煤,使窑电流及窑尾温度不要过高。
(5)通知维修工、岗位工进行检查,如一篦床故障一篦床液压压力达到12mpa(大约5分钟左右)不能排除,关闭消风阀,通知岗位工止料,降窑速,降高温风机转速,将后排风机转速,调整篦冷机风机及过剩风机转速,保证窑头负压。
(6)通知余热发电调整阀门,阀门调整后,若入窑头电收尘温度高及时开启冷风阀并根据增湿塔出口温度调整喷枪,开增压泵及溢流铰刀。增湿塔排灰水分过高时不得入库,排灰用手抓成团时,应外排。止料后,增湿塔出口温度低于180℃,应停止喷水,以防湿底。
(7)故障若能短时间排除,窑头小煤量,窑低速连续运转,保持窑尾温度800℃左右,c1级出口温度不能过高,高温风机入口温度不超过350℃。
(8)若故障不能短时间排除,其他操作按正常停车顺序全部停机。
(9)二篦床故障:若一篦床液压压力达到12mpa(大约10分钟)故障不能排除,做止料处理。
(10)三篦床、破碎机、斜链斗故障:若一篦床液压压力达到12mpa(大约15分钟)故障不能排除,做止料处理。
1.7窑系统突然断电
(1)首先将窑打辅传慢转,防止筒体变形。如辅传也没电,用人工转窑,防止窑体变形。
(2)通知现场人员远离窑头,斜链斗地沟等地方。
(3)通知岗位工及电工迅速查找故障原因。
(4)通知框架工关闭消风阀。
(5)对篦冷机篦床电机高温风机也要人工转动,保持篦床活动和高温风机通风,防止篦床变形堆雪人和风叶变形。
1.8篦冷机风机跳停
风机全跳:止料,止尾煤,停窑主电机,开辅传,适当调整高温风机转速,通知巡检工,电工,调度马上处理。
跳停一台风机:通知巡检工,电工。调度马上处理。料层厚度控制稍薄一些,开大风机进口阀门,通知调度。
1.9一次风机跳停
启动事故风机,出口阀门全开,减料,慢窑,通知巡检工,电工,调度马上处理;若长时间开不起来,止料,止尾煤,停窑主电机,开辅传,减少系统风量。
1.11预热器前回转下料器跳停
止料,止尾煤,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高温风机转速和调整窑速,适当降低头煤,通知巡检工、电工、调度马上处理。堵料、断料
2.1预热器堵
现象:
(1)锥体压力突然显示为零;
(2)同时入口与下一级出口温度急升;
如c5堵,烟室、分解炉及c5出口温度急升。
原因判断:
(1)煅烧温度过高造成结皮;
(2)内部结皮塌料,高温物料来不及排出而堵塞在锥部缩口处;
(3)拉风量不足,排风不流畅或拉风变化引起风道积料塌落;
(4)预热器内部耐火材料或内筒脱落掉在部位;
(5)翻板阀失灵;
(6)漏风严重引起结块;
(7)煤粉燃烧不好,c5内仍有煤粉继续燃烧;
(8)生料喂料量波动过大。
处理措施:
(1)通知岗位工关闭消风阀,立即止料、止分解炉煤。慢转窑、窑头小火保温或停煤,抓紧时间捅堵。
(2)根据框架需要降高温风机转速,降后排风机转速,调整篦冷机风机转速,保证窑系统呈负压状态。
(3)注意煤磨温度,及时调整冷风阀。
(4)通知现场人员远离窑头、斜链斗地沟等地方。
(5)通知余热发电调整阀门,阀门调整后,若入窑头电收尘温度高及时开启冷风阀并根据增湿塔出口温度调整喷枪,开增压泵及溢流铰刀。增湿塔排灰水分过高时不得入库,排灰用手抓成团时,应外排。止料后,增湿塔出口温度低于180℃,应停止喷水,以防湿底。
(6)其他操作按正常停车顺序停机。
特别注意事项:
在发现锥体压力逐渐变化,就应及时进行吹扫和加强捅堵,同时减料和调整操作参数;当锥体压力为零时,要立刻止料停窑处理,停窑4小时内严禁用拉大风方法处理堵料,人工捅堵。
提醒岗位工,在没有搞清楚内部情况以前,千万不能将较大的人孔门打开。要从较小的观察孔进行逐步检查。并且清理前把捅料孔以下部位所有的人孔门要全部关闭。
在清堵的过程中,一般情况下高温风机必须工作,以保证预热器内处于一定的负压状态。但不宜太大,以免引起窑内温度大幅下降。捅料时,提醒岗位工远离窑头和斜链沟等地方,保证人身安全。
2.2跑生料
现象:
(1)看火电视中显示窑头起砂、昏暗。甚至无图像;
(2)三次风温急剧升高;
(3)窑系统阻力增大、负压升高;
(4)篦冷机篦下压力下降;
(5)窑功率急剧下降;
(6)窑头煤粉有“爆燃”现象。
原因判断:
(1)生料kh、sm高,难烧;
(2)窑头出现瞬间断煤;
(3)窑后有结圈;
(4)喂料量过大;
(5)分解率偏低,预烧不好;
(6)煤不完全燃烧。
处理措施:
(1)起砂时应及时减料降窑速,慢慢烧起;
(2)提高入窑分解率,同时加强窑内通风;
(3)跑生料严重时应及时止料停窑,但不止窑头煤,每3~5min翻窑1/2,直至重新投料。
2.3预热器塌料
现象及原因判断:
(1)总排风量突然下降;
(2)锥体负压突然降低;
(3)窑尾温度下降幅度很大;
(4)窑头负压减少,呈正压。
处理措施:塌料多按跑生料故障处理;减料、减窑速;塌料少可适当增加窑头喂煤,或不作处理。参数异常、设备报警
3.1煤粉仓内温度上升报警
可能是堆积的煤粉自燃,这时系统采取紧急停车,严禁抽风并关闭入仓阀门,同时喷入液态氮,确认着火时,喷入co2气体进行灭火。
3.2袋收尘内co含量报警
这时应采取紧急停车,同时电收尘器断电,关闭电收尘进口电动机气动阀并喷入co2进行灭火。
3.3托轮瓦温过高
减料,慢窑。通知现场查明原因,处理。继续升高,止尾煤,停窑主电机。具体措施见表1。
托轮发热
原因
判断标准
处理措施
处理中主要事项
循环水堵塞
进水管温度高于回水管温度
对堵塞管道进行疏通
注意瓦温,不能高于65度
托轮瓦缺油
带油勺油量小于1/2,布油板油少或没油
补油至托轮底座油窗1/2以上
油不能超过油窗上限,否则能漏油
托轮布油不均匀
布油板沿轴向布油不均匀
慢窑调整布油板
调整幅度要小,注意油勺不能碰布油板
托轮瓦侧间隙小,进油困难
托轮轴无油膜或油膜薄,轴温瓦温持续上升
换油后,如瓦温持续上涨至65度,则需停窑刮瓦
接触角为30度,每15*15mm,1-2个接触点
托轮沿中线线偏斜过大
托轮与轮带接触不均匀
可根据接触情况对托轮进行调整
调整幅度要小,每次调整不能超过15度,确认瓦温不再升高后,再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托轮瓦推力面轴向间隙过小或没间隙
轴向间隙安装间隙一般预留2-5mm,如果一端没间隙或推力面温度高于轴温,且温度上升过快。
(1)窑上行,低端托轮推力面发热,需立即通过调整液压档轮行程开关将上行改为下行,并通知中控慢窑,换油,并密切关注瓦温是否下降,如果温度呈下降趋势,不用滞料停窑。
(2)窑下行,高端托轮推力面发热,需立即通过液压档轮降下行改为上行,并通知中控慢窑,换油,在托轮与轮带表面抹油并密切关注瓦温是否下降,如果温度呈下降趋势,不用滞料停窑。
(3)窑上行,高端托轮推力面发热,需立即在托轮与轮带表面抹油,并通知中控慢窑,换油,并观察托轮轴向间隙有无变化,如果温度呈下降趋势,不用滞料停窑。
(4)如果以上调整瓦温无下降趋势且轴向间隙无变化,需安照非常态设备流程进行申报,对托轮座位置进行调整,调整应遵循以下原则,窑上行,托轮应下行,高端间隙较大,窑下行,托轮应上行,低端间隙较大,调整托轮可以用口诀法,站在窑头往窑尾看,窑对着人往下转,顶高端顶丝,窑下行,顶低端顶丝上行。
上行下行时间一般调整为4-6小时,如果轴瓦温度超过65度应果断停窑,避免翻瓦事故
表
1回转窑托轮瓦发热处理方法
(何为调窑口诀?
答:站在窑台向窑看,窑对人体向下转。
左顶螺丝窑右跑,右顶螺丝窑左窜。
换站窑台另一边,情况与此正相反。
左顶螺丝窑左跑,右顶螺丝窑右窜。)回转窑筒体局部温度偏高
(1)应判明是掉窑皮或是掉砖。
(2)掉窑皮一般表现为局部过热,微微泛红温度不很高,可采用减料,降低窑速,降高温风机转速,减少窑头煤煅烧补挂窑皮的办法。
(3)烧成带掉砖一般表现为局部温度400度以上,高温区边缘清晰。
(4)掉砖后窑头停煤,以免烧坏筒体,同时止料停车,现场可采取淋水防止筒体急剧变形。生料库底生料流量失控
(1)中控员应根据物料大小、时间长短,及时降窑速、加窑头煤,强化煅烧,防止窜料。
(2)注意煤磨温度,及时调整冷热风阀。
(3)通知岗位工检查框架下料情况,并注意框架安全。
(4)通知岗位工及电工迅速查找故障原因。
(5)通知岗位工迅速关闭电动闸板或关闭一部分调整喂料量。结束语
应急预案简明操作手册 第6篇
为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和校园稳定,及时有效地组织紧急抢险、抢救、调查及善后处理等,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指的突发公共事件是突然发生、对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活动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妨碍,或对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需要有关部门和学校立即处置的危险事件。包括:
(一)自然灾害。
主要包括台风、暴雨、寒潮、高温、地震、海啸、地质灾害等以及由此引发的各种次生灾害。(二)事故灾难。
主要包括校园内发生的火灾、建筑物倒塌、拥挤踩踏事故,易燃易爆危险品事故,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水、电、气、油等事故,重大交通事故,大型群体活动事故,及其他影响学校安全和稳定的突发灾难事故。(三)公共卫生事件。
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师生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四)社会安全事件。
主要包括校园内外涉及师生的各类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请愿及集体罢餐、罢课、上访、聚众闹事等群体性事件;各种非法传教活动、政治性活动;针对师生的各类恐怖袭击事件;重大校园治安、刑事案件;各类统一考试安全突发事件;师生非正常死亡、失踪等可能会引发影响校园和社会稳定的事件等。二、应急处理组织机构
应急处理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和部门负责制。
1、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校长林永忠任总指挥,保卫主任林定岳任副总指挥,其他班子成员共同组成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
2、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设在保卫处,林定岳任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各机构参加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事故的抢险救灾、安置伤员、保护现场;
(2)负责事故的上报、调查、处理、结案工作;
(3)负责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4)配合上级做好事故的处理和结案工作。
3、各机构和单位的职责分工:
(1)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安全事故处理的综合协调工作,汇总学校安全事故情况;对安全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性质及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和上报。
(2)教导处:负责及时协调医院组织医疗抢救队,做好医疗抢救工作。
(3)总务处:负责调集抢救工作所需物资和资金,并保障抢险的其他后勤工作。
(4)政教处:负责事故现场师生的疏导安置,协助上级各部门的事故处理工作。
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抢险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在学校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安全事故情况进行紧急抢救处理,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安全事故的有关情况,并根据核实后的安全事故情况,制定安全事故处理的总体方案,在上级的统一指挥下,具体组织实施。
1、安全事故情况报告。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要在组织抢救伤员、保护现场的同时,立即将安全事故有关情况上报中心学校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由中心学校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按规定上报。
2、安全事故调查。安全事故发生后,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组织有关机构组成安全事故调查组,配合上级部门,对安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性质、责任和经济损失情况进行调查取证,以查清安全事故原因,认定安全事故性质,分清安全事故责任。
3、安全事故处理。在调查组查明安全事故原因,认定性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提出对安全事故有关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写出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经安全领导小组初审,报上级部门审查结案,并做好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4、安全事故防范。在对安全事故进行处理的同时,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组织全校师生进行整顿总结,吸收教训,举一反三,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安全事故防范措施,防止类似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应急处理指挥部成员名单:
总指挥:
副指挥:
成员:袁德若
各班主任
第二中学
2014年2月
学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流程示意图
火警:119 医疗救助:120
匪警:110 交通事故:122
防汛防台防旱:63722112
突发公共事件
先期处置
(一般事件由学校自行处置)
应急处置
(视情成立相关小组参加处置)
扩大应急
(视情请求乡镇、县教育等有关部门支持)
应急结束
(指挥:林永忠宣布应急处置结束)
医疗救护组:
组长:
抢险救援组:
组长:
事故调查组:
善后处理组:
组长:
后勤保障组:
组长:
后期处置
(善后处理、恢复重建)
评估总结
(上报乡镇、县教育局)
较大及以上事件同时上报乡镇(值班电话:63561387)、县教育局(值班电话:63722551)等有关部门
综合协调组:
组长:
成员:
警戒疏散组:
组长:
预案启动
指
应急预案简明操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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